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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睿阳(169102)

东证睿阳: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东 方 红 睿 阳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管理 人 : 上 海 东方 证 券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六 月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5 十一、基金费用 -----------------------------------------------------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6 十七、违约责任 -----------------------------------------------------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0 二十、其他事项 ----------------------------------------------------- 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2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东 方 红 睿 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 方 红 睿 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中 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31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成立日期:2010 年 7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518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131 号 注册资本: 3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 司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廉迪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 年6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2002】75 号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 《 东方 红睿阳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 以下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 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发行 的股票 ) 、 债券 (含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 中期 票据 、债券 回购、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95%,封闭期内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10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100% ,在 本基 金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票 资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2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4)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6 ) 本 基 金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有国 债期货 或股指期货合约 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国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债期货 或股指期货合约 的,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封闭期的剩 余期限; (2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托管人以每交易日日终 估值核算数据为依据对上述 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 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约定 时间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文件、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据 、锁 定 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本协 议的 规定与 基金 托管银 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约定。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风 险 控 制 补 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前,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资产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 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合理控制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将 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约定。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本协 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 例、 存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 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八) 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签订投资中期票据 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 核 。 (九)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托管账户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室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 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银 行间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或 票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 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本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与 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 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授权文 件原 件并经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后 ,授 权文件 即生效。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 令包 括赎回 、分 红付款 指令 、回购 到期 付款指 令、 与投资 有关 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 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 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 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 留 印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鉴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 均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有 效指令 (包 括原 指令被 撤销、 变更 后再 次发送 的新 指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 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17:00 前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时。 对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 司指定账户。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托管人 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 金管理 人确认 后, 授权 文件即 生效 ( 两者 以孰 晚者为 准) 。 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生 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电话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 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导致基金财产遭 受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 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 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 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 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备 付金管 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 留最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 调整互保基金基数, 基金托 管人在调整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 够头寸。 若基金管 理人参与权证交易, 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 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 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 额结算(RTGS)。 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 证 RTGS 交易 成 功, 管理人应于交易T 日的15:00 之前, 将买 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非 担 保 交 收 业 务 联 系 人 : 李 国 强 010-63639184 ;周晓漫 010-63639155 ;传真 01063639145 、46、47)。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 私募债, 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 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16:00 , 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 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指令及其证明材料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 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 失由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 (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 时间) 。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 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助。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基 金管理人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前,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 货经纪公司, 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期货公司等 可就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 负责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 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 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四)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确 认、 清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4.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注册 登记 机构应 通过 与基金 托管 人建立 的数 据传输 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 方式。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应 保证 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款,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 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开立的 “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 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个开放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3 日 10:00 之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 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1.在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它基 金开 展转换 业务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 金托 管人将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传送的 基金 转换数 据进 行账 务 处理 ,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本 基金 开展基 金转 换业务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 后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 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①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②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 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 照成本估值。 ④ 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 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 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⑤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 对未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且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价格的, 按成本估值。 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品种, 鉴于其交易不活跃, 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的, 按成本估值。 ⑥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④股指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⑤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处理。 4、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 差错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 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估值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差错的责 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 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 据法 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4) 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处理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 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 能采取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开放期内,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 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5%; 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且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9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 、基 金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或裁 定、仲 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 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开始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临 时报 告、澄 清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 一、 基金 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托管费收入帐户 户





名:基金托管费收入 账





号:1001011738000000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系统支付号 303100000006 )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 管理人在开户时先行垫付, 基金在证券账户开户两个 月内成立的,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证券账户开户两个月内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扣 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四)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基金的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 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持有人名册 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 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 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 金管 理人签 署重 大合同 文本 后,应 及时 将合同 文本 正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 账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 有关的 合同 、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 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国 证监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 尽力防止 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 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十 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 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 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 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备存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东方红睿阳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本页为 《 东方红睿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签署页, 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 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