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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证睿丰(169101)

东证睿丰: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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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6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7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8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21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6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8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9 十一、 基金 费用 ........................................................................................................................ 31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2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3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4 十五、 禁止 行为 ........................................................................................................................ 35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6 十七、 违约 责任 ........................................................................................................................ 37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38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9 二十、 其他 事项 ........................................................................................................................ 4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1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 鉴于上海 东方证 券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系一 家依照 中 国法律合 法成立 并有效 存 续的有限 责 任公司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具备 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和 能力, 拟募 集发行东方红 睿 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鉴于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系一家 依照中 国法律 合 法成立并 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基 金管 理人, 招 商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拟 担任 东方 红睿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 东 方红 睿丰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权利 义务 关系 ,特 制订 本托管 协议 ; 除非另有 约定, 《东方 红 睿丰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中定 义的术 语 在用 于本 托管 协议 时应 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若有抵 触 应以 基金 合 同为准 ,并 依其 条款 解 释。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上海 东方 证券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 中山 南路 318 号31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光 明 成立时 间: 2010 年7 月28 日 批准设 立 机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字[2010]518 号 开展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管理 业务 批准 文号 :证 监许可[2013]1131 号 注册资 本: 3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证券 资产 管理 业务,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981 联系人 :廉 迪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 ;发放短 期、中 期和长 期 贷款;办 理结算 ;办理 票 据贴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同 业拆 借;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外 汇 汇款; 外币兑 换;国 际结 算;结 汇、售 汇;同 业外 汇拆借 ;外汇 票据的 承兑 和贴现 ;外汇 借 款;外 汇担保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 外的外 币 有价证 券;自 营和代 客外 汇买卖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金 融业 务。经 中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52.20 亿元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目 的是明 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之间在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收 益分配 、信 息披露 及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本着平等 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7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范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 具: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的股 票(包括中 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发 行的 股票) 、债券( 含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期 票据 、 债券回 购、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未来若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允许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 的,本基 金可参 与同业 存 单的投资 ,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具体投 资比例 限制 按届时 有效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规 定 执行。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待基金参 与证券 投资基 金 投资、 融 资融券 和转融 通 业务等 的 相关规 定颁布 后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改 变本基 金既 有投资 策略和 风险收 益特 征并在 控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参与证券投 资 基金投资 、 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券 金融公 司办 理转融 通业务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行 风 险管理 。届时 基金参 与证 券投资 基金投资 、 融 资融 券、转 融通等 业务的 风险 控制原 则、具 体 参与比 例限制 、费用 收支 、信息 披露、 估值方 法及 其他相 关事项 按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及 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法 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对基金管 理人发 送的不 符 合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行 为,基金 托管人 可以拒 绝 执行,并 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已经执 行的投 资,基 金托 管人发 现该投 资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的 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向基金 托 管人提 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本 基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 股票 资产 投资比 例 为基 金 资 产的 0%—95% ,封 闭期内 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 产的 0%—100% ;权 证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净值的0%-3%;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 指期货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8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在封 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变更投 资品种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 在封 闭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100%,在 本基 金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 —95% ; (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3 ) 本 基金 转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4)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 (5)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 权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11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本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1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 期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9 值的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16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后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和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封 闭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和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0%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 股 票 总 市值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持有 的 债 券总 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 理人将 按照中 国 金融期货 交易所 要求的 内 容、格式 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 告 所 交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18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定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 和买 入、卖 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9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 额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债 期货 合 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20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 市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 基金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21 )流 通受限 证券投 资 遵照《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 题 的 通 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原因导 致投 资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法律 法规及 监管政 策 等对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为 和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 更的 ,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比 例限 制规 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基 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 限 制。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0 (三)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本托管 协 议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选 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金 投资银 行定期 存款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的 所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的 交易对 手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行 监督。对于 不符合 规定的 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1. 本基金 的存款 银行应 是 具有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资 格、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或 合 格境外 基金 投资 人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单只 基金 投资 定期 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 % ;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同 一银 行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有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制定或 修改 新的 定期 存款 投资政 策 ,基 金公 司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规定 。 3.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定 期存 款 的业务 流程 、 岗位职 责、风 险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制 度,切 实防 范有关 风险。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对 本基金 银 行定期 存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复核相 关协 议、账 户资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书 等 有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1)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信 用 风险。 信用 风险 主要包 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行 不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控制流 动 性风 险,并 承担 因控制 不 力而 造成 的损 失。流动 性 风险 主 要包括 基金管 理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取 而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付 的 风险、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金 正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因 全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前 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基 金管 理人 须加 强内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建设。如 因 基金 管理 人员 工的 个人 行 为导 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五)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 协议的签 订、账 户开设 与 管理、投 资指令 与资 金划拨 、 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符 合资 格的 存款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存 款银行 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 基金 存款 业务总 体合 作协议 》 ( 以下 简称《 总体 合作协 议》 ) , 确定《 存款 协议书 》的 格 式范本 。 《总 体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1 合作协 议》 和《 存款 协议 书》的 格式 范本 由基 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商 定。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寄地 址、联 系人和 联系 电话, 以及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 效凭证 在邮寄 过程 中遗失 后,存 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由 存款 银行 指定 的存放 存 款的 分支 机构( 以下简 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寄送存 款 证实 书 或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存 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可向存 款分支 机 构的上 级行 发出 存款 余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4)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 议书》 中规 定, 基金存 放 到期 或提 前兑 付的 资金 应 全部 划 转到指 定的基 金托管 帐户 ,并在 《存款 协议书 》写 明帐户 名称和 帐号, 未划 入指定 帐户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法 规 对《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 存款 证实 书》 的内 容进 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银行 存款 帐户 的开 设与 管理 (1)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依据基 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签订 的《 总体 合作协 议》 ,以 本基金 的 名 义在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开立 银行帐 户。 (2)银 行存 款的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3.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法律 法 规和基金 合同及 托管协 议 的规定向 基金托 管人发 送 存款投资 指 令。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依约 定程序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投资 指 令时,应 为基金 托管人 执 行投资指 令留出 执行指 令 所必需的 时 间。投 资指令 传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导 致资金 未能及 时到 帐所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投 资指 令的 确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专人 接 收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预 先通知基 金管理 人其名 单 ,并与基 金 管理人 商定指 令发送 和接 收方式 。投资 指令到 达基 金托管 人后, 基金托 管人 应指定 专人立 即 审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和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3)投 资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致 使 资金未能 及时到 帐或者 投 资指令执 行差错 所造成 的 损失由基 金 托管人 承担 。投 资指 令执 行完毕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若基金托 管人未 能执行 或 仅可部分 执行投 资指令 ( 无论因基 金托管 人原因 还 是基金管 理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2 人原因 )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4.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资 金划 拨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拨指令 , 经基金托 管人审 核无误 后 应在规定 期限内 执行。 存 款资金只 能 存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者 其授权 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2)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证 领 取





存款 银行分 支机构应 为基金开具 存款证实 书或 其他有效存 款凭证名 称, 该存款证 实 书为基 金托管 人存款 确认 或到期 提款的 有效凭 证。 资金到 账当日,由存 款银 行分支 机构指 定 的会计 主管传 真一份 存款 证实书 复印件 并与基 金托 管人电 话确认 收妥后 ,用 特快专 递将存 款 证实书 原件寄 送基金 托管 人指定 联系人 ;若开 户行 代为保 管存单 的,由 存款 行分支 机构指 定 会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 实书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电话 确认 收妥 。 (3)存 款证 实书 等存 款凭证 的 遗失 补办 存款证实 书在邮 寄过程 中 遗失的, 由基金 托管人 向 存款银行 提出补 办申请 , 基金管理 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 补办 存款证 实书或 基金托 管人 兑付时 可作为 兑付依 据的 存款证 明文件 , 并以递 送的 方式 特快 专递 给托管 人。 (4)账 目核 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 行应配 合基金 托 管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对“存 款证实 书”的 询 证,并在 询 证函上 加盖 定期 存款 行公 章寄送 至基 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人 。 (5)到 期兑 付 基金管理 人提前 通知基 金 托管人通 过特快 专递将 存 款证实书 原件或 其他存 款 证明原件 寄 给存款 银行分 支机构 指定 的会计 主管。 存款行 未收 到存款 证实书 原件的 ,应 与基金 托管人 电 话 询 问。存 款到 期前 基金管 理 人与 存款 行确 认存 款证 实 书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 款本 息事宜。 基金托管 人在存 款到期 日 未收到存 款本息 或存款 本 息金额不 符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与 存 款行接 洽存款 到账时 间及 利息补 付事宜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接洽结 果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存款证实 书在邮 寄过程 中 遗失的, 存款行 应立即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在原存 款 证实书 复印件 上加盖 公章 并出具 相关证 明文件 后, 与存款 行指定 会计主 管电 话确认 后,存 款 行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 存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银 行托管 账 户。 如果存款 到期日 为法定 节 假日,存 款行顺 延至到 期 后第一个 工作日 支付, 存 款行需按 当 期利率 和实 际延 期天 数支 付延期 利息 。 5.提前 支取 如果在存 款期限 内,由 于 基金规模 发生缩 减的原 因 或者出于 流动性 管理的 需 要,经与 定 期存款 行友好 协商,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提 前支取 全部 资金, 但应继 续按原 有利 率计提 利息, 因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3 提前支 取导 致的 利息 损失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银 行存 款相 关文 件的 保管 (1) 基金 资金 存入 存款 银 行当日 , 存款 行分 支机 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 同时传 真复印 件给托 管行 和基金 管理人 ,并寄 送原 件给托 管人代 为保管 ;若 存款行 代为保 管 存单原 件, 存款 行传 真复 印件给 托管 行和 基金 管理 人 (2)存 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效 存 款凭 证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 在选 择存款 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应 及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或拒 绝结算,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六 )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的应 符合证 监 会《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投 资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首 次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经 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流 动性风 险 处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 预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流 动性风险 负责, 确保对 相 关风险采 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 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 金运 作的流 动性问 题。如 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 场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基 金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保 基 金的支 付结 算。


3.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制定的 风险控 制 制度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券的 额度和 比例进 行监 督。如 果基金 管理人 对相 应风险 控制制 度进行 修改 的,应 及时修 订 后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4.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 合比例限 制进行 事后监 督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 监 督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接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向 基金托 管人说 明原因 和解 决措施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所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因市场 变化, 基金管 理 人投资的 中小企 业私募 债 券超过投 资比例 的,基 金 托管人有 权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在10 个交易 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4 ( 七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并 约定各 交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确 保及 时将更 新后的 交易对 手名 单发送 给基金 托 管人, 否则由 此造成 的损 失应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在基金 存续期 间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调整交 易对 手名单 ,但应 将 调整结 果至少 提前一 个工 作日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 交易对 手 所进行 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需要临 时调整 银 行间债 券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 前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交易 对 手的资信 控制, 按银行 间 债券市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并 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管 理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以 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 进行监 督。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八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1. 本协议 所称的 流通受 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 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可 以投资 经中国 证 监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证 券,且限 于由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并可在 证券 交易所 或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不得 投资有 锁定期 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 且 锁定期不 得超过 本基金 封闭 期 的 剩余 期限,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还 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5 人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够 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基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投 资 受限证券 的流动 性风险 负 责,确保 对相关 风险采 取 积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剧 烈 变动等 原因而 导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提供 足额现 金确 保基金 的支付 结 算 ,并 承担所 有损失 。对 本基金 因投资 受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风 险,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 何 责任。 3.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前,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 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文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行 价格 、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 量、价 格、总 成本、 应划 付的认 购款、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管 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 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未及时 提 供有关证 券的具 体的必 要 的信息, 致使基金 托管 人 无法审核 认 购指令 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任 。 4.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行 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 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同 时采取 合理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人 的 利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管 理人的 违法 、违 规 以及违 反《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的投 资指令 不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纠正 ,基 金管理 人不予 纠正或 已代 表基金 签署合 同 不得不 执行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九)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 投资中期 票据业 务进行 研 究,认真 评估中 期票据 投 资业务的 风 险,本 着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中 期票据 的投 资业务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 的规 定, 制定 了经 公 司董事 会批 准的 《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期 票据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基金 管 理人 《制 度》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一 致 的,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 1.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 收益类证 券,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应 符合法 律、 法规 及《基金 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限 限制 ;


(2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 期证券 的10%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是 否符合 比例限 制 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接 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向 基金托 管人 说 明原 因和解 决措施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6 时对所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3. 如因市 场变化 ,基金 管 理人投资 的中期 票据超 过 投资比例 的,基 金托管 人 有权要求 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 十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 十 一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 违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应 及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 及时核 对并回 复基金 托管 人,对 于收到 的书面 通知 , 基金 管理人 应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 发出回 函,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在上 述规定 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二 ) 基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 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提 示,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三 ) 若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 律、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及 时纠正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 四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7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 息等 违反《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 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限 内,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查 ,包 括但不 限于: 对基金 管理 人发出 的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管 理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8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 需账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处 分、 分配基 金的任 何资产 。不属于基 金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 期间 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 托管人 不承担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银行托 管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管 理人未 及时 催收给 基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理 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产 。不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的损 坏 、灭 失,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8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财 产,或 交由期 货公司 或证 券公司 负责清 算交收 的委 托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户 内 的资金 、期货 合约等 )及 其收益 ;由于 该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单 位等本 合同 当事人 外第三 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委托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9.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开 立“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 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注 册登记 机构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 人为基 金 开 立的基 金银行 托管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 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托管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9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托 管账户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 人刻 制、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本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的管 理 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差 资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 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 投资品种 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账 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账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定 , 以 本 基金 的 名义 在 银行 间市 场 登 记结算 机构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市 场 债券的 结算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等有 价凭证 按约定 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 管 库, 或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分 公司/ 深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0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实物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券 等有价 凭 证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基 金托管 人对 由上述 存放机 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价 凭证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由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 人,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处 。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后 送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所 造成的 后果 ,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1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 项。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 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指定投 资指 令的被 授权人 员及被 授权 印鉴 , 授权通 知的内容 包括 被授权 人 的名单、 签 章样本 、权限 和预留 印鉴 。 资产 管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 改变被 授权人 员的 权限或 更改被 授 权印鉴 ,须提 供变更 后的 新的授 权通知 。授权 通知 应 加盖 资产管 理人公 司公 章并写 明生效 时 间。 授权通 知的 确认 :计 划成 立时的 授权 通知 ,在 资产 托管人 确认 收妥 原件 后于 授权通 知载 明的生 效时 间生 效。 由于 人员、 权限 或印 鉴变 更而 提供的 变更 后的 新的 授权 通知, 资产 管理 人必须 提前 至少 一个 交易 日,使 用传 真方 式或 其他 资产管 理人 和资 产托 管人 认可的 方式 向资 产托管 人发 送, 同时 电话 通知资 产托 管人 ,变 更后 的新的 授权 通知 经资 产托 管人确 认后 于授 权通知 载明 的生 效时 间生 效,同 时原 授权 通知 失效 。 授权通知的保管:资产管理人在与资产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通知 的正本 送交资 产托 管人。 资产管 理人应 确保 授权通 知的正 本与传 真件 一致。 若变更 后 的新的 授权通 知正本 内容 与资产 托管人 收到的 传真 件不一 致的, 以资产 托管 人收到 的 已 生效 的传真 件为准 。资产 管理 人和资产 托管 人对授 权通知 负有 保密义 务,其 内容 不得向 授权人 、 被授权 人及 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的 任何 人泄露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交易 指令及 资金划 拨类 指令( 以下简 称“指 令” ) 。指令 应加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 权人签 章。资 产 管理人 发给资产 托管 人的 资金划 拨类指 令应写 明款 项事由 、时间 、金额 、出款 和 收款 账户 信 息等。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指令的发送: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 易权限 内依照 授权 通知的 授权用 传真方 式或 其他资 产托管 人和资 产管 理人认 可的方 式 向资产 托管人 发送。 资产 管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 应确 保 相 关出款 账户有 足够 的资金 余额, 并 为资产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 令所必 需的 时间 。 对于新 股、 新债 申购 等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资 产管 理人应 于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的 10:00 前 将指令 发送 给 资产 托管 人。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2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资 产管 理人应 于交 易 日 15:00 前将 银 行间 成交 单及 相关 划款 指 令发送 至资产 托管人 。资 产管 理人 应与 资产托 管人确 认资产 托 管人 已完 成证书 和权 限设置 后方 可进 行资产 管理 计划 的银 行间 交易。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资 产管 理人 应于行 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 付的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资 产托管 人, 资产 托管 人在 16:00 前 支付 至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对于指 定时 间出 款的 交易 指令, 资产 管理 人应 提 前 2 小时 将指 令发 送至 资产托 管 人; 对 于资 产管 理人于 15:00 以后 发 送至 资产 托管 人的 指令 , 资产 托管 人应 尽力 配合 出 款, 但如未 能出款 时资 产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 2.指令的确认: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资产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 认。指 令以获 得资产 托管 人确认 该指令 已成功 接收 之时视 为送达 资产托 管人 。对于 依照“ 授 权通知 ”发 出的 指令 ,资 产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3.指令 的执 行: 资产 托管 人确认 收到 资产 管理 人发 送的指 令后 , 应 对指 令进 行形式 审查 , 验证指 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 ,传真 指令还 应审核 印鉴 和签章 是否和 预留印 鉴和 签章样 本相符 , 指令复核 无误 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执 行, 不得 延误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 权限发 送指令 ,指 令发送 人员发 送的指 令不 能辨识 或要素 不全导 致无 法执行等情形 , 资产托 管人应 及时与 资产 管理人 进行电 话确认 ,暂 停指令 的执行 并要求 资产 管理人 重新发 送 指令。 资产托 管人有 权要 求资产 管理人 传真提 供相 关交易 凭证、 合同或 其他 有效会 计资料 , 以确保 资产托 管人有 足够 的资料 来判断 指令的 有效 性。资 产托管 人待收 齐相 关资料 并判断 指 令有效 后重新 开始执 行指 令。资 产管理 人应在 合理 时间内 补充相 关资料 ,并 给资产 托管人 预 留必要 的执行 时间。 在指 令未执 行的前 提下, 若资 产管理 人撤销 指令, 资产 管理人 应在原 指 令上注 明“作 废”并 加盖 预留印 鉴及被 授权人 签章 后传真 给资产 托管人 ,并电话通 知资 产托 管人。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资产托管 人发 现资产 管 理人 发送 的 指令 有可 能违反 《基 金法 》 、 《试 点办 法》 、 本合同 或 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时, 应 暂缓 执行 指令, 并及 时通知 资产管理 人 , 资产 管理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纠 正;如相 关 交易 已生 效,则 应通知 资 产管 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纠正, 并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托 管人不 得无故 拒绝或 拖延 执行。 基金托 管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本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3 协议规 定的有效 指令 执行 或拖延 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前述有效 指令 ,致使 基金 的利益 受到损 害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赔偿 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 令对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 传真方 式或其 他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认可 的方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基金管 理人公 司 公章的 书面变 更通知 ,同 时电话 通知基 金托管 人。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 以电话 方式或 其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认可的 方式确 认后, 于授 权通知 载明的 生 效时间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此后 三日内 将被授 权人 变更通 知的正 本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变更 通 知书书 面正 本内 容与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的传 真不 一致 的,以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的 传真为 准。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收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指令 的保管 指令若 以传 真形 式发 出, 则正本 由资 产管理 人保管 ,资产 托管 人保 管指 令传 真件。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以 资产 托 管人 收 到的 指令 传真 件为 准。 (九) 相关 责任


对 资产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资产 托管人 发出 的指 令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 清算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资 产管 理人 承担 。因 资产 管理 人原 因造成 的传 输不 及时 、未 能留出 足够 执行 时间、 未能 及时 与资 产托 管人进 行指 令确 认致 使资 金未能 及时 清算 或交 易失 败所造 成的 损失 由资产 管理 人承 担。 资产 托管人 正确 执行 资产 管理 人发送 的有 效指 令, 资产 管理计 划发 生损 失的, 资产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形 式的 责任 。在 正常 业务受 理渠 道和 指令 规定 的时间 内, 因资 产托管 人原 因未 能及 时或 正确执 行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而导致 资产 管理 计划 受损 的,资 产托 管人 应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但如 遇到不 可抗 力的 情况 除外 。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 未经授 权、欺 诈、伪 造或 未能及 时提供 授权通 知等 情形, 资产托 管人不 承担 因执行 有关指 令 或拒绝 执行有 关指令 而给 资产管 理人或 资产管 理计 划或任 何第三 方带来 的损 失,全 部责任 由 资产管 理人承 担,但 资产 托管人 未按合 同约定 尽形 式审核 义务执 行指令 而造 成损失 的情形 除 外。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4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 期货 买 卖的 证券 、期 货经营 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 本基金 证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构 ,使用 其交 易单元 作为基 金的交 易单 元。基 金管理 人 和被选 中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签订委 托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将交易单 元 租用协 议及相 关文件 及时 送达基 金托管 人,确 保基 金托管 人申请 接收结 算数 据。交 易单元 保 证金由 被选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交 付。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有 关规定 ,在基 金的 半年度 报告和 年 度报告 中将所 选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有关情 况、基 金通 过该证 券经营 机构买 卖证 券的成 交量、 回 购成交 量和支 付的佣 金等 予以披 露,并 将该等 情况 及基金 交易单 元号、 佣金 费率等 基本信 息 以及变 更情 况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 同 ,其 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规定 执 行,若 无明 确规 定的, 可参 照有 关证 券买卖 、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规 则执 行。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在委托财产场内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按照《托 管银行 资金 结算 规定 》的 要求执行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业务 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转 换 的确 认、 清 算由 基金管 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注册 登记 机 构负责。 2.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传递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开放 式基 金的数 据真实 性负责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 送有关 数据,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方 式。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保 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 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该 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理 。 7.对于基金申购、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5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有 到达 基金银 行托管账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由 此造成 基金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 追偿基 金的 损失 。 8.赎回 、 转换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 规定 拨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 应按时 拨付;因 基金 银行 托管账 户没有 足够 的资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按 时拨付 , 托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如系 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造 成, 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不 承 担垫款 义务 。 9.资金 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基金银行 托管账 户与“ 基 金清算账 户”间 的资金 结 算遵循“ 全额清 算、净 额 交收”的 原 则,每 日按 照基金 银行 托 管账户 应收 资金 (包括 T+2 日申 购资 金及 基金 转换转 入 款) 与应 付 资金 (含T+3 日赎 回资 金 及扣除 归基 金资 产的 赎回 费、T+2 日基 金转 换转 出款及 扣 除归 基金 资 产的转 换费) 的差额 来确 定基金 银行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或 净应付 额,以 此确 定资金 交收额 。 当存在 基金 银行 托管 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交收日 15:00 时 之前从 基 金清 算账户 划往基金 银行 托管 账户 ; 当存在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 令将基金 银行 托管 账户净 应付额 在交收 日 及时 划往 基金清 算账 户,并 提供企 业 银行的 查询功 能,便 于基金 管 理人 查询 。因账户 中没有足 够的资 金,导 致基 金托管 人不能 按 时拨付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因 造 成,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务 。 (五)基 金现 金分 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分红款 划往 基金 清算 账户 。 3.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6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按规 定 公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作 日对 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后,将 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四)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五)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应 按 照双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 方 法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进 行 核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安 全。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理 方法存 在 分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 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册 为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 到基金 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 财务报 表 后,进行 独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时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7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对于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同 》约定 披露 的财 务报 表, 按照以 下约 定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及 复核;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 复核;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复 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国家有 关规 定为准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七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结果。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8 九、基 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9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进行 信息披 露 ,拟公开 披 露的信 息在公 开披 露之前 应予保 密。除 按《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 办 法》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中 产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获 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为遵守 和服从 法院判 决 或裁定、 仲裁裁 决或中 国 证监会等 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内容主 要 包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基 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基 金募 集情 况、 基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 报告) 、 临时 报告 、澄 清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 信息。 基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 在信息披 露过程 中应以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为 宗旨,诚 实 信用, 严守秘 密。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办理 与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事 宜,对 于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需要 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的信 息披 露文件 ,在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对于不 需要基 金托管 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复 核的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在 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积极配 合、互 相监督 , 保证其履 行按照 法定方 式 和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时间 内,将 应 予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会 指 定的全 国性报 刊和基 金管 理人的 互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根据法 律法规 应由 基金托 管人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 管人 将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公开 披露 。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可 抗力 ; (2)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0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金托 管 人复核的 信息披 露文件 , 由基金管 理人起 草、并 经 基金托管 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 以 披露 的信 息文 本,存放 在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处,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述 文件的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证 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1 十一、 基金费用 基金 费用 按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计提 和支 付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2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 应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名称、证 件号码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要 求或编 制 半年报和 年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交 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性 。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3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基金 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 的记录 、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基 金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15 年。 (二) 合同 档案的 建立 1.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理 、资金 划 拨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 真至 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发生变 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 有义务 协助 变更 后的 接任 人接收 相应 文件。 (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 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金 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4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 保管基 金 管理业务 资料, 保证不做出 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造成 损害 的行为 ,并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或 临时基 金管理 人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 业务的 移交手 续。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 (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妥善 保管基 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资 料 ,保证不 做 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造成 损害的 行为, 并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及 时办 理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移 交手续 。基金 管理 人应给 予积极 配合, 并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5 十五、 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将 其固有 财产或 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 基金财 产 从事证券 投 资。 (二)基 金管理 人不公 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 不同基 金 财产,基 金托管 人不公 平 地对待其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 取利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对 他人泄 漏基金 运 作和管理 过程中 任何尚 未 按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基 金管理 人在没 有 充足资金 的情况 下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投资 指令和 付款 指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行政上 、财务 上 不独立,其高级 管理人 员 和其他从 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 用或处分 基金财 产,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令 、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十)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 为,以 及 法律、行 政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6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修 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7 十七、 违约责任 (一)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不履行本 协议或 履 行本协议 不符合 约定的 , 应当承担 违 约责任 。 (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各 自职责 的 过程中, 违反《基 金 法》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约定 ,给 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分 别对各 自的行 为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因共 同行为 给基金 财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根据各 自 的过错 程度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三)一 方当事 人违约 , 给另一方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的,应就 直接损 失进行 赔 偿;给基 金 财产造 成损失 的,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赔 偿,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利 及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方 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可 以免 责: 1.不 可抗 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行 使或不 行使 投资 权造成 的损 失 等; 4. 基金托 管人对 于不在 其 能控制范 围内的 基金财 产 中证券、 债券等 有价证 券 等实物的 毁 损造成 的损 失; 5. 基金托 管人对 因为基金管理人投 资产生 的存放 或 存管在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 构的基 金资 产,或 交由期 货公司 或证 券公司 负责清 算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户 内 的资金 、期货 合约等 )及 其收益 , 由于 该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单 位等本 合同 当事人 外第三 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 金资 产 造成 的损失 等。 (四)一 方当事 人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责范 围 内有义务 及时采 取必要 的 措施,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违 约行为 虽已发 生 ,但本托 管协议 能够继 续 履行的, 在最大 限度地 保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由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可 控制的 因 素导致业 务出现 差错, 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 成基金 财产或 投资人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但 是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8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之相 关 的争议, 双方当 事人应 通 过协商、 调解解 决,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地 点为上海 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 处理 期间, 双方 当事人 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9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 国证监会 申请发 售基金 份 额时提交 的托管 协议草 案 ,应经托 管 协议当 事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事人 双方 根据中 国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并 正式 签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托 管协议 自基金 合 同成立之 日起成 立,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生效 。 托管协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本 协议一 式六 份 , 协议双方 各持二份,剩 余 根据需要 上报监 管机构 , 每份具有 同 等法律 效力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0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法 机关依 法 冻结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 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议 有明确 定义外 , 本协议的 用语定 义适用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本协议 未 尽事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1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金管 理人 :上 海东 方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章)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 字) 签订地 点: 中国 上海 签 订 日: 二〇 一七 年六 月九日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2 附件 1 托 管银 行证券 资金 结算规 定 资产托管 人和 资产管 理 人为确保 证券 交易资 金 结算业务 安全 、高效 运 行, 有 效防范结算 风险, 规范 结算行为, 进一步 明确 资产托管人 与其代 理结 算客户在证 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 的责任,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 证券登记结算管 理办法 》 、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结算参与 人管理 规则 》等有关法 律法规 、部 门规章及相 关业务 规则 ,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就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 ) 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资产托管人系 经中国银监 会、中国 证 监会、中国 保监会及 其 他相 关 部门核准具 备证券 投资 基金、保险 资产、 企业 年金基金以 及其他 与结 算公司结算 业务相关的 托管业 务资 格的商业银 行;资 产管 理人系经中 国证监 会、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 证券公 司、 基金管理公 司、保 险公 司、保险资 产管理 公司 等投资管理 机构。 第 二条


资产管理人管 理并由资产 托管人托 管 的资产在证 券交易所 市 场达 成 的符合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采取托管银行结算模式的 (包括公募基金、 专户账户、 企业年金、 社保基金等) , 应由资产托管人与结算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 算业务;资 产托管 人负 责参与结算 公司多 边净 额结算业务 ,资产 管理 人应当按照 资产托管人 提供的 清算 结果,按时 履行交 收义 务,并承担 对资产 托管 人的最终交 收责任。 第 三条


资产管理人和 资产托管人同意遵守结算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 第四条


多边净额结算 方式下,证 券和资金 结 算实行分级 结算原则 。 资 产托 管人负责办 理与结 算公 司之间证券 和资金 的一 级清算交收 ;同时 负责 办理与资产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3 管理人之间证券和资金的二级清算交收。 第 五条


资产托管人依 据交易清算日(T 日)清算结果,按照结算业务规则, 与结算公司 完成最 终不 可撤销的证 券与资 金交 收处理;同 时在规 定时 限内,与资 产管理人完成不可撤销的证券、资金交收处理。 第 六条


资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交收违约应遵循谁过错谁赔偿的原则。 (一)因 资产 管理人 头 寸匡算错 误等 资产管 理 人原因导 致的 交收违 约 实际 损 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二)因 资产 托管人 操 作失误等 资产 托管人 原 因导致的 交收 违约实 际 损失 , 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三)由 第三 方过错 导 致的交收 违约 损失, 按 照最大程 度保 护资产 管 理人 管 理托管资产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原则 ,由双 方协 商处理,并 由双方 共同 承担向第三 方追偿的责任。 除依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本规定约 定外 ,资产 托 管人不得 擅自 动用资产管理 人 管理托管资 产的证 券和 资金从事证 券交易 。资 产托管人擅 自动用 资产 管理人管理 托管资产的 证券和 资金 造成损失的 ,应当 对资 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 及资 产管理人遭 受的实际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资产 托管人 擅自 动用资产管 理人管 理托 管资产的证 券和资金得 到盈利 的, 所有因此而 取得的 收益 归于托管资 产,且 资产 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相关费用。 若 资产管 理人 过错且 利 用自有资 金或 按照中 国 证监会规 定使 用风险 准 备金 垫 付资金交收 透支, 由此 产生的收益 归托管 资产 ,由此产生 的实际 损失 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按 照结算公司 的规定, 以 资产托管人 自身名义 向 结算 公 司申请开立 相关结 算备 付金账户、 证券交 收账 户以及按照 结算公 司相 关业务规定 应开立的其 他结算 账户 ,用于办理 资产托 管人 所托管资产 在证券 交易 所市场的证 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资金和证券交收业务。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4 第八条


根据结算公司 业务规则, 资产托管 人 依法向 资产 管理人管理资产 收 取存入结算 公司的 最低 结算备付金 、交收 价差 保证金及结 算保证 金等 担保资金, 该类资金的 收取金 额及 其额度调整 按照结 算公 司规则以及 资产管 理人 和 资产托管 人的其他书面协议或约定执行。 若 资产管 理人 管理资 产 结算备付 金账 户日末 余 额低于其 最低 结算备 付 金限 额 的,资产管理人应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款项。 第九条


资产托管人收 到结算公司 按照与结 算 银行商定利 率计付的 结 算备 付 金 (含最低备付金) 、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资金利息后, 于收息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支付。 第 十条


资产托管人于 交易清算日(T 日) ,根据结算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成交 结果计算的 资金清 算数 据和证券清 算数据 以及 非交易清算 数据, 分别 用以计算资 产管理人管 理资产 资金 和证券的应 收或应 付净 额,形成资 产管理 人当 日交易清算 结果。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 高效、 安全地完成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交收, 对于结算公司已退还各托管资产的交收资金应及时计入各托管资产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完成托管资产清算后,对于交收日可能发生透支的情 况,应及时与资产管理人沟通。 资产托管人于交收日 (T+1 日) 根据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数据计算的资产管理人 T 日交易清算结果,完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资金、证券的交收。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人对 资产托管人 提供的清 算数据存有异 议,应及 时与资 产托管人沟 通,但 资产 管理人不得 因此拒 绝履 行或延迟履 行当日 的交 收义务。经 双方核实, 确属资 产托 管人清算差 错的, 资产 托管人应予 以更正 并赔 偿托管资产 及 资产管理 人实际 损失 ;若经核实 ,确属 结算 公司清算差 错的, 资产 管理人应配 合 资产托管 人与结 算公 司沟通。若 因资产 管理 人在托管交 易单元 上进 行非托管资 产交易等事 宜,致 使资 产托管人接 收清算 数据 不完整不正 确,造 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5 第十三条 为确保资产托管人与结 算公司 的正 常交收,不 影响资 产托 管人所 有托管资产的正常运作, 正常情况下, 交易日 (T 日) 日终资产管理人应保证其管 理的各托管资产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完成与结算公司于交收日 (T+1 日) 的资 金交收。 第十 四条


若资产管理 人管理资产资金账户 T 日余额无法满足 T+1 日 交 收要 求时,资产 管理人 应按 照《托管协 议》或 《备 忘录》中约 定的时 点补 足金额,未 有约定的,应于T+1 日12:00 前补足金额,确保资产托管人及时完成清算交收。 对于创新产品,补足金额的时点可在托管协议或其他文件中约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未按本规定第 十四条约 定时限补足透 支金额, 其行为 构成资产管 理人资 金交 收违约,资 产托管 人依 法按以下方 式处理 ,且 资产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 (一)资产 管 理人 应在 不 晚于结算 公司规 定的时 点 前两个小 时向资产 托 管人书面指定 托 管资产证 券账户 内相 当于 透支金额 价值120% 的 证券 (按照前 一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计算) 作为 交 收履约 担保物 。资 产管 理人 未能 按时指 定的, 资产 托管人 依法自 行确定 相关 证券作 为交收 履 约 担 保物,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资 产管 理人。资产 管理人 未及 时向 资 产托 管人 指定 或 指定 错误 的, 相关责 任由 资 产管 理人 承担 。 资产托管 人可向 结算公 司 申请,由 结算公 司协助 将 相关交收 履约担 保物予 以 冻结,资产 管理人 应向资产 托 管人 出 具同意 结算公 司协助 资产 托管人 冻结其 证券账 户内 相应证 券的 书面 文件( 对于企 业年金 基金 等涉及 资产托 管人、资产 管理人 及委托 人或受 托人 的托管 资产, 资 产管理 人向 资产 托 管人 出 具的书 面文件 应经资产 管理 人 委 托人或 受托人 确认 。委托 人或受 托 人与资产 托 管人 、 资产 管理 人 签 署的合 同、操 作备 忘录等 法律文 件中有 相关 内容的 ,视为 确 认 )。 ( 二) 资产 管理 人于T+2 日在 结 算公 司规 定时 间前 补足 相 应资 金的, 资产 托管人 可向 结算 公司申 请解 除对 相关 证券 的冻结 ; 否则 ,资产 管理人 应 配合 资产 托管 人对冻 结证券 予以 处置 , 如资 产管 理人 不配 合,资产 托 管人 依法 对冻 结证 券进 行 处置, 但须 及时 书面通 知 资产 管理 人。 (三)证 券处置 产生的 资 金,如相 关交易 尚未完 成 交收的, 应首先 用于完 成 交收,不 足 部分资产 管理 人及 时补 足。 第十六条


资 产管 理人 知 晓并确 认, 资 产管 理人 管 理资产 中用 于融 资回 购的 债券将 作为 资产托 管人 相关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偿还 融资 回购 到期 购回款 的质 押券 ,若 资产 管理人 债券 回购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6 交收违 约, 结算 公司 依法 对质押 券进 行处 置, 但须 及时书 面通 知资产 管理 人。资 产管 理人 应 就债券 回购 交收 违约 后结 算公司 对质 押券 的处 置以 及资 产管 理人 委 托人 或受 托人所 应承 担的 委托债 券投 资风 险, 预先 书面告 知资产 管理 人委托 人或受 托人 ,并 由资产 管理 人 委托 人或 受 托人签 字确 认。 委 托人 或受 托 人与 资产 托管 人、资产 管 理人 签 署的 合同 、操 作备忘 录等 法律 文件中 有相 关内 容的 ,视 为确认 。 第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 其管理 资产 发生证券超 额卖出 或卖 出回购 质押债券而 导致证 券交 收违约行为 的,资 产托 管人暂不交 付其相 应的 应收资金, 并依法按照 结算公 司有 关违约金的 标准向 资产 管理人收取 违约金 。资 产管理人须 在两个交易 日内补 足相 关证券及其 权益。 资产 管理人未能 补足的 ,资 产托管人依 法根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收益归托管资产所有。 第十八条


因 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资 金交收违 约时,资产托 管人依法 采取以 下风险管理措施,但须提前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一) 按照结算公司标准计收违约资金的利息和违约金; (二) 按结算公司标准调高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的最低备付金或结算保 证金比例;


(三) 报告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 (四) 按照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向结算公司申报暂停资产管理人的相关结 算业务; (五) 根据监管部门或结算公司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如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对结算公司出现违约情形 时,结算公 司实施 相关 风险管理措 施引发 的后 果由资产管 理人自 行承 担,由此造 成资产管理人管理资产及资产托管人实际损失,资产管理人应负责赔偿。 如因资产 托管 人原因 造 成未及时 将资 产管理 人 应收资金 支付 给资产 管 理人 或 未及时委托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将资 产管理 人应 收证券划付 到资产 管理 人证券账户 的,资产托 管人应 当对 资产管理人 承担违 约责 任;如因资 产托管 人原 因造成对结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7 算公司交收 违约的 ,相 应后果由资 产托管 人承 担。以上造 成的托 管资 产及资产管 理人的实际损失,资产托管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任何一方未能按本 规定的约 定履行各项义 务均将被 视为违 约,除法律 法规或 结算 公司业务规 则另有 规定 ,或本规定 另有约 定外 ,违约方应 承担因其违 约行为 给对 方和托管资 产造成 的实 际损失。如 双方均 有违 约情形,则 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果协议 的一方或双方 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本 规定时, 可根据 不可抗力的 影响部 分或 全部免除责 任。不 可抗 力是指资产 托管人 或 资 产管理人不 能预见、不 可避免 、不 能克服的客 观情况 。任 何一方因不 可抗力 不能 履行本规定 时,应及时 通知对 方并 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 受到 不可抗力影 响的证 明, 并采取适当 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 尽事宜及因履 行本规定 而产生的争议 或纠纷,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采取以下第_1_种方式解决: (1)提 交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华 南分会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在深圳 ,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2 )向 有 管辖权的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 人和 资产托管 人本规定 适用于现在及 以后由资 产管理 人管理、资产托管人托管的所有业务品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第 二十 四条


本规定 有效期间, 若因法律法规、 结算公司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规定 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业 务规则的规 定不一 致的 ,应当以届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 、业 务规则的规 定和上 述协 议的约定为 准,协 议双 方应根据最 新的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上述协议对本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