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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睿磐泰荣混合A(005140)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睿磐泰 荣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理 人: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3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3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3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6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0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 22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24 十一、 基金 费用 ........................................................................................................................ 26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6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6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6 十五、 禁止 行为 ........................................................................................................................ 27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8 十七、 违约 责任 ........................................................................................................................ 28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29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29 二十、 其他 事项 ........................................................................................................................ 30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0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具 备 担任 基 金管 理 人的 资格 和 能力 , 拟募 集 发行 华夏 睿 磐泰 荣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招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系 一 家依 照 中国 法 律合法 成 立 并有 效 存续 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华 夏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拟担任 华夏 睿磐 泰 荣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管 理 人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华夏 睿磐 泰荣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华夏 睿 磐泰 荣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的权 利 义 务关 系,特 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华夏 睿 磐泰荣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中定义 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 若 有抵 触应 以基 金合 同为准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时 间: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 营 范围 : ( 一) 基金 募 集; (二) 基 金 销售 ; (三 ) 资 产 管理 ; ( 四)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的 其他 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招 商银 行 ) 住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 立 本 协议 的 目的 是 明确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之 间 在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投 资 运 作、 净 值 计算 、 收益 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 相 互监 督 等相 关事 宜 中的 权 利义 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本 着 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 的原则 ,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比 例 、投 资限 制、 关 联方交 易等 进行 监督 。 《 基 金合同 》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 资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或定 期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为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 括国 债、 央 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 债券 、 公司 债 券、 中期 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 融资 券 、次 级 债券 、政 府 支持 机 构债 券 、 政府 支 持债 券 、地 方政 府 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 换债 券 、可 交换 债 券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投资 的 债券 ) 、 衍生 品( 包 括权 证、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 权等 ) 、货 币市场 工具 ( 含同 业存 单)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 基金 各类 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0-4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过 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本基 金基金 资 产总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7 )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 买入 股 指期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 持有 的 买入 国 债期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 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9 ) 基金 参 与股 指 期货、 国 债 期货 交 易, 应 当遵守 下 列 要求 : 开放 式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 式 回购 ) 等。 如 基金 未参 与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交 易 ,则 不 受上 述投资 限制 。 (20)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开 仓 卖出 认 购期 权 的, 应持 有 足额 标 的证 券 ;开 仓卖 出 认沽 期 权的 , 应持 有合 约 行权 所 需的 全 额 现金 或 交易 所 规则 认可 的 可冲 抵 期权 保 证金 的现 金 等价 物 ;未 平 仓的 期权 合 约面 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2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开放 式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2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24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3、 本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6)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者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变更或 取 消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自 动 适用 届时 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规 定 ,不 须 另行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 实 际控制 人或 者 与 其有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 大 关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遵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 冲突 。 建立 健 全内 部审 批 机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 市 场公 平 合理 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托 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 律法 规 予以 披露 。 重大 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基 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 审 议,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 立 董事 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应 至少 每半 年 对关 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导 致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的, 除 上述 投资 限制 中的 第 (2)、(12 ) 、 (23) 、 (24 ) 项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6、 若 因法 律法 规变 更导 致 本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例 、 投资 限制 、投 资 禁止的 约定 与 届 时有 效 的法 律 法规 规定 存 在不 一 致或 冲 突,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按 届 时有 效的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执行 ,无 须另 行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选择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存 款 银行 进 行监 督 。基 金投 资 银行 定 期存 款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 存款 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据以 对 基金 投 资银 行存 款 的交 易 对手 是 否符 合有 关 规定 进 行监 督 。 对 于不 符 合规 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存 款银 行应 是 具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格 或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 2、 本 基金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 限银行 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投资 于有 存 款 期限 , 根据 协 议可 提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例 限制 ; 投 资于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0% ;投资 于 不 具 有基 金 托管 人 资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 计 不 得超 过 5% 。 有 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制 定 或 修改 新 的定 期 存款投 资 政 策, 基 金 管理人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对本 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 立健 全银 行存 款的 业 务流程 、 岗 位 职 责、 风 险控 制 措施 和监 察 稽核 制 度, 切 实防 范有 关 风险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对 本基 金 银行 定 期 存款 业 务的 监 督与 核查 , 审查 、 复核 相 关协 议、 账 户资 料 、投 资 指令 、存 款 证实 书 等有 关文件 ,切 实履 行托 管职 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 的 支 付能 力 等涉 及 到存 款银 行 选择 方 面的 风 险。 因选 择 存款 银 行不 当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 并承 担因 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 包 括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全部 提 前支 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 到期 支 取而 存 款银 行未 能 及时 兑 付的 风 险 、基 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不 能 满足 基 金正 常 结算 业务 的 风险 、 因全 部 提前 支取 或 部分 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职务 行为导 致基 金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三)基金 投 资银 行 存款协 议 的 签订 、 账户 开 设与管 理 、 投资 指 令与 资 金划 付 、 账 目核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1、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协 议 的签订 (1)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符 合 资格的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其 授权分 行签 订 《基 金存 款 业务总 体合 作 协 议 》 ( 以下 简称 《总 体合 作 协议 》 ) , 确 定《 存款协 议 书》 的格 式 范本 。 《 总体 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格式 范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共同 商定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相 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存 款协 议书 》的 内容 进行复 核 ,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明 确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 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式 、 邮 寄 地址 、 联系 人 和联 系电 话 ,以 及 存款 证 实书 或其 他 有效 凭 证在 邮 寄过 程中 遗 失后 , 存款 余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等 。 (4)由存款 银行指定 的存 放存款的分 支机构( 以下 简称 “ 存款分支 机构 ” )寄 送 或上门 交 付 存 款证 实 书或 其 他有 效存 款 凭证 的 ,基 金 托管 人可 向 存款 分 支机 构 的上 级行 发 出存 款 余额 询证函 ,存 款分 支机 构及 其上级 行应 予配 合。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基 金 存放到 期或 提前 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划 转 到 指定 的 基金 托 管 账户 , 并 在《 存 款协 议 书》 写明 账户 名称和 账 号 ,未 划入 指 定 账户 的,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 在 存 期内 ,如 本基 金 银 行账户 、预 留印 鉴 发 生 变更 , 管理 人 应及 时书 面 通知 存 款行 , 书面 通知 应 加盖 基金 托 管 人预 留印 鉴 。存 款 分支 机构 应及 时 就变 更 事项 向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出 具 正式 书 面确 认 书。 变更 通 知的 送 达方 式 同 开户 手 续 。 在 存期 内, 存 款分 支 机构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指 定 联系 人 变更 ,应 及 时加 盖 公章 书面通 知对 方。 (7)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 规定 , 因 定期 存款 产生 的 存 单不 得被 质押或 以任 何方式 被抵 押, 不得 用于 转让和 背书 。 2、 基 金投 资 银 行存 款时的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 合 作 协议 》 、 《存 款协 议 书》 等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存款 银 行总 行 或授 权分 行指定 的 分支 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 基金 投资 于 银 行存 款 时的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 3、 存 款凭 证传 递、 账目 核 对及到 期兑 付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1)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 传递 存款资 金只 能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者其 授权 分行 指定的 分支 机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中规 定, 存 款银 行分支 机构 应为 基金 开具 存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证 (下 称 “ 存 款凭证 ” ) , 该存款 凭证 为 基金存 款确 认或 到期 提款 的有效 凭证 , 且 对应 每笔 存款仅 能开 具唯 一 存 款 凭证 。 资金 到 账当 日,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 机构 指定 的 会计 主 管传 真 一份 存款 凭证 复 印 件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电 话 确认 收妥 后 ,将 存 款 凭证 原件 通过 快 递寄送或上 门 交付 至基 金 托管 人 指定 联系人 ;若存款 银 行分 支机 构 代为 保 管 存 款 凭证 的, 由 存款 银 行分 支 机构 指定 会 计主 管 传真 一份存 款凭证 复 印件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收妥 。 (2) 存款 凭证 的遗 失补 办 存款凭证 在 邮 寄过 程 中遗失 的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存款 银 行 提出 补 办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应 督促存 款银 行尽 快补 办存 款 凭证 , 并按 以上 (1) 的 方式快递 或 上门 交付 至 托 管人 ,原 存款 凭 证自动 作废 。 (3)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 款协 议书》 中规 定, 对于 存期 超过 3 个月 的定 期存 款, 存款 银 行 应 于每季 末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人 员寄 送对账 单。 因存款 银行 未寄 送对 账单 造成的 资金 被挪 用、 盗取 的责任 由存 款 银 行承 担。 存 款 银 行应 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对 存 款凭 证 的询 证 ,并在 询 证 函上 加 盖存 款 银行公 章 寄 送至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联系 人 。 (4) 到期 兑付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前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通过 快递 将存款 凭证 原 件 寄给 存 款银 行 分支机 构 指 定的 会 计 主管 。 存款 银 行未 收到 存 款 凭证原件 的 ,应 与基 金 托管 人 电话 询 问。 存款 到 期前 基 金管 理人与 存款 银行 确认 存款 凭证收 到并 于到 期日 兑付 存款本 息事 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存款 到 期日未 收 到 存款 本 息或 存 款本息 金 额 不符 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与存 款 银 行接 洽 存款 到 账时 间及 利 息补 付 事宜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接 洽结 果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收妥 存款 本息 的当 日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存 款协议 书 》 中规 定 , 存款 凭证在 邮 寄 过程 中 遗失 的 ,存款 银 行 应立 即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原 存款 凭证 复 印件 上 加盖 公 章并 出 具相 关证 明 文件 后 ,与 存款 银行 指 定会 计 主管 电话 确 认后 , 存款 银 行应 在到 期 日将 存 款本 息 划至 指定 的 基金 资 金账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户 。 如果 存 款到 期 日为 法定 节 假日 , 存款 银 行顺 延至 到 期后 第 一个 工 作日 支付 , 存款 银 行需 按原协 议约 定利 率和 实际 延期天 数支 付延 期利 息。 4、 提 前支 取 如 果 在 存款 期 限内 , 由于基 金 规 模发 生 缩减 的 原因或 者 出 于流 动 性管 理 的需要 等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提前 支取 全部 或 部分 资金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 银 行签 订的《 存款 协议 书》 执行 。 5、 基 金投 资 银 行存 款 的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进 行存 款投 资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 作 日内 纠 正或 拒 绝结 算, 若 因基 金 管理 人 拒不 执行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 的 ,相 关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四)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基金 投资 运 作之 前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业 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适 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 有 责任 确保 及 时将 更 新后 的 交易 对手 名 单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人 , 否则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应 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严格 按照 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范 围在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选 择 交易 对 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是否 按事 前 提供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进 行 交易 。 在基 金 存续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调整 交易 对 手名 单 ,但 应 将 调整 结 果至 少 提前 一个 工 作日 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 新 名 单确 定 时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进 行结 算 ,但 不 得再 发 生新 的交 易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据 市 场需 要 临时 调整 银 行间 债 券交 易 对手 名单 及 结算 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并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手 的 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交 易 , 并负 责 解 决因 交 易对 手 不履 行合 同 而造 成 的纠 纷 及损 失。 若 未履 约 的交 易 对手 在基 金 管理 人 确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承 担 违约 责任 及 其他 相 关法 律 责任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对相 应损 失 先行 予 以承 担 , 然后 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 追 偿。 基 金托 管 人则 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成交 单对 合 同履 行 情况 进 行 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 人事 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 事先 约 定的 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 五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等流 通 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 监管 规定 。 1、 本 协议 所指 的 流 通受 限 证券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 牌的 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本 基 金 可以 投 资经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 且 限于 由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 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或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负 责登 记 和存 管的,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本 基 金 参与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 的 认 购, 不 得预 付 任何形 式 的 保证 金 ,法 律 法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确 的证 券 , 但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基 金 管理 人 还应 提供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 会批 准的 流 动性 风 险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 金 管 理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流 动 性风险 负 责 ,确 保 对相 关 风险采 取 积 极有 效 的 措施 , 在合 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 决 基金 运 作的 流动 性 问题 。 如因 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 等 原因 而 导致 基金 现 金周 转 困难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提 供 足额 现金 确 保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导 致 的流 动 性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 书面信 息 ,包 括但 不限 于 拟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 行证 券 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 定 期, 基 金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应 划拨 的 认购 款 、资 金 划拨 时间 等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证 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指 令 前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信 息 书面 发至基 金托 管人 ,保 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未 及 时提供 有 关 证券 的 具体 的 必 要的 信 息 ,致 使 托管 人 无法审 核 认 购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 、 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法 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 托管 协议 》 审核 基 金管 理 人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行 为 。如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 、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同 时 采取 合 理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 资人 的 利 益。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对 基 金管 理 人的 违法 、违规 以 及违 反 《基 金合 同 》 、 《 托 管协 议 》 的 投 资 指令 不 予执 行 ,并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 不予 纠 正或 已代 表 基金 签 署合 同不得 不执 行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介 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投 资 中 期票 据 业务 进 行研究 , 认 真评 估 中期 票 据投资 业 务 的风 险 , 本着 审 慎、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进 行 中期 票 据的 投资 业 务 , 并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参 考份 额净 值 (如 有)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 八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 应及 时 以电 话提 醒 或书 面 提示 等 方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 回复 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 收 到的 书 面通 知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 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 ,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 解释 或 举证 ,说 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 正期 限。 在 上述 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查 ,督 促 基金 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执 行 核查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正 , 或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的 要求 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若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 通知 基 金管 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 此 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托管 人在 履行 其通 知义 务后, 予以 免责 。 ( 十 一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 有 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 及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 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和期货 结算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托管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书面 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三)基金 托 管人 有 义务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管 理 人依照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 基 金业 务 执行 核 查, 包括 但 不限 于 :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的 书 面提 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 管理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 人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 基 金管 理 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分 、分 配 基金 的 任何 资 产。 不属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下 的 资产 及实 物 证券 等 在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责 任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 没有 到 达基 金 资金账户 的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的基金资 产 , 或交 由 期货 公 司或 证券 公 司负 责 清算 交 收的 基金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内 的 资 金、 期 货合 约 等) 及其 收 益 , 由 于该 等 机构 或该 机 构会 员 单位 等 本 协议 当 事 人外 第 三方 的欺诈 、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原 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 的损失 等不 承担 责任 。 8、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人数 符 合《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基金 开 立的 基 金资金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 基 金管 理 人应 聘 请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 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金账户( 也 可 称 为 “ 托管账 户 ” ) ,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 托管 账户 名称应 为 “ 华 夏 睿磐 泰荣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预留 印鉴 为基金 托管 人印 章。 2、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 理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托 管 的基 金完 成 与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 司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积 极 协助 。结 算 备付 金 、 客 户 结算 保证 金 、交 收 价差 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按 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 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 业务 ,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 开 立、 使 用的 , 按有 关规 定 开立 、 使用 并 管理 ; 若 无 相关 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和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有 关 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国 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管 理 人 委托 托 管人 开 立中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 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 算所股 份 公 司债 券托管账户时,应同时 向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以下 简称外汇交易中 心) 提交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中 心交 易系 统联 网申 请表》 , 以便 配合 托管 人向 外汇交 易中 心 提 交联网 申请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投资 需 要按照 规定 开立 期货 保证 金账户 及期 货交 易编 码等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立 期 货结 算账 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 户。 完成 上 述账 户 开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以 书面 形 式 将期 货 公司 提 供的 期货 保 证金 账 户的 初 始资 金密 码 和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的登 录 用户 名 及密 码 告知 基 金 托管 人 。资 金密 码 和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登录 密 码 重置由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重 置 后务 必及时 通知 托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开户 过 程中 相 互配合 , 并 提供 所 需资 料 。 基金 管 理 人保 证 所 提供 的 账户 开 户材 料的 真 实性 和 有效 性 ,且 在相 关 资料 变 更后 及 时将 变更 的 资料 提 供给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基金 托 管人 。 2、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协助 基 金托管人 按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本 协议 的约 定 协商 后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 关规 定 使用 并管理 。 3、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等 有价 凭 证 按约定 由基 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 基 金托管 人 的 保管 库, 或存入中央 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 银 行间 市 场清 算 所股 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 金 托 管人 持 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 价凭 证 的购 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 基金 托 管人 对 由上 述存 放 机构 及 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的 有价 凭 证 不 承 担保 管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 除本 协议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 应保 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及 时 将重 大 合同 传真 给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三十 个 工作 日 内将 正 本送 达基 金 托管 人 处。 因 基 金管 理 人发 送 的合 同传 真 件与 事 后送 达 的合 同原 件 不一 致 所造 成 的后 果,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不少 于 15 年。 对 于 无 法取 得 二份 以 上的正 本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加 盖 公章的 合 同 传真 件 , 未经 双 方协 商 一致 ,合 同 原件 不 得转 移 。 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合 同传 真 件与 基金管 理人 留存 原件 不一 致的, 以传 真件 为准 。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运用 基 金财产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资金 划 拨 及其 他 款项 付 款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指 令包 括电子 指令 和纸 质指 令。 电 子 指 令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 的 电子 指 令( 采 用电子 报 文 传送 的 电子 指 令、网 上 托 管银 行管理 人客 户端 录入 的电 子指令 ) 、 自动 产生 的电 子 指令 (网 上托 管银 行托 管 人端根 据预 先设 定的业 务规 则自 动产 生的 电子指 令) 。 管理 人在 启用 电子指 令前 应使 用传 真或 其他与 基金 托 管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人 协 商一 致 的方 式 向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 启用 函 。启 用函 应 注明 启 用的 业 务类 型、 启 用日 期 等。 启用函 应加 盖基 金管 理人 公司公 章。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事 先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书面 授权 通知 ( 以 下称 “ 授权 通知 ” ) , 指 定指 令 的 被授 权 人员 及 被授 权印 鉴 ,授 权 通知 的 内容 包括 被 授权 人 的名单、 签 章样 本 、权 限 和 预 留印鉴 。 授权 通知应加盖 基 金 管理 人 公司 公 章并 写明 生 效时 间 。基 金 管理 人应 使 用传 真 或其 他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的 方 式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授 权 通知 , 同时 电 话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通 知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以 电话 方 式或 其他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认 可的 方 式确 认 后 ,于 授 权通 知 载明 的生 效 时间 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此后 三 个工 作 日内 将授 权 通知 的 正本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 授权 通知 书 正本 内 容与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的 传 真不 一 致的 ,以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的传 真为 准。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对授 权通知 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授权 人 、 被 授权 人 及相关 操作 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泄露 ,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二) 指令 的内容 投资指 令是 在 管理 本 基金时,基 金管 理 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的 交 易成 交 单、交 易 指 令及 资金划 拨 类 指令 ( 以下 简 称 “指令 ”)。 指令 应加 盖 预留印 鉴并 由被 授权 人签 章 。 基金 管理 人 发给 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金划 拨类指 令应 写明 款项 事由 、时间 、金 额、 出款 和收 款账户 信息 等。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基 金管 理 人 应按 照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 及本协议 的 规定 , 在其 合 法的经 营权 限 和 交易 权 限 内 依 照授 权 通知的授 权 用传 真 方式 或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认可 的 方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基 金管 理 人 在发送 指 令 时, 应确 保 相关 出 款 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 金余 额 , 并 为 基金 托管 人 留 出执 行指 令所必 需的 时间 。 对于新 股、 新债 申购 等网 下公开 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网 下申 购缴 款日 的10:00 前将 指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期 货出 入金 业务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交 易日 期货 出入金 截止 时间 前 2 小时 将期货 出 入 金指令 发送 至 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 场 内业 务 ,首 次 进行场 内 交 易前 基 金管 理 人 应与 基 金 托管 人 确认 已 完成交 易 单 元和 股东代 码设 置后 方可 进行 。 对于银 行间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交 易 日 15:00 前 将银行 间成 交单 及相 关划 款指令 发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 理人应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在 16:00 前支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指定 账户 。 对于指 定时 间出 款的 交易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 2 小 时将 指令 发送 至 基 金 托管人 ;对 于 基金 管理 人 于 15:00 以 后发送 至 基 金托 管人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不保 证当 日出款 。 2、 指 令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 人 有义 务在 发送 指令 后与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电话 确认 。指 令以 获 得 基 金托 管 人 确 认 该指 令已 成 功接 收 之时 视 为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对 于 依照 “授 权 通知 ” 发出 的指令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否认其 效力 。 3、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 托管 人 确认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 发 送的指 令后 , 应 对指 令进 行形式 审查 , 验 证 指令 的 要素 是 否齐 全, 传 真指 令 还应 审 核印 鉴和 签 章是 否 和预 留 印鉴 和签 章 样本 相 符, 指令复 核无 误后 应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执行 ,不 得延 误 。 正 常 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 管人依据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的出入 金 指 令, 通 过期 货 结算银 行 银 期转 账系统 进行 出入 金操 作。 当 结 算 银行 银 期转 账 系统出 现 故 障等 其 他紧 急 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使用非 银 期 转账 手工出 入金 。 非 银 期 转账 手 工出 入 金,入 金 由 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划 款 指令通 过 结 算银 行 的 网银 系 统划 往 期货 公司 指 定账 户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通知 期 货公 司 进行 入金 操 作, 出 金由 基 金 管理 人 通知 期 货公 司后 , 再发 送 指令 给 基金 托管 人 ,由 基 金托 管 人依据 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划款 指令 通过 结算 银行 的网银 系统 划往 基金 托管 账户。 执 行 完 期货 出 金或 入 金的操 作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通过 其 交 易系 统 或终 端 系统查 询 出 金划 出情况 和入 金到 账情 况。 在指令 未执 行的 前提 下 , 若基金 管理 人撤 销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原指 令上 注明 “ 作废 ”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及被 授权 人签章 后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并 电话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 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1、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或超 越权 限发 送指 令 , 指令不 能辨 识或 要素 不全 导致无 法执 行 等 情形 。 2、当 基金 托管 人 认 为所 接 受指令 为错 误指 令时 , 应 及时与 基金 管理 人 进 行电 话确认 , 暂 停 指 令的 执 行并 要 求 基 金管 理 人 重 新 发送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要 求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相 关交 易 凭 证、 合 同或 其 他有 效会 计 资料 , 以确 保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 够 的资 料 来判 断指 令 的有 效 性。 基 金 托管 人 待收 齐 相关 资料 并 判断 指 令有 效 后重 新开 始 执行 指 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合 理 时间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内 补 充相 关 资料 , 并给 基金 托 管人 预 留必 要 的执 行时 间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 对因 此 造成 的 延误 不承担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指 令 有 可能 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 或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时 ,应 暂缓 执 行指 令 ,并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纠正 ; 如相 关交 易已 生 效, 则应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 正 ,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对于 基金托管 人 事前 难以 监 督的 交 易行 为 , 基金 托 管 人在 事后 履 行了对 基金管理 人 的通 知以 及 向中 国 证监 会 的报 告义 务 后, 即 视为 完 全履 行了 其 投资 监 督职 责。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 或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责任 ,基金 托 管人 免于 承担责 任。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对于基金 管 理 人的 有效 指令 和 通 知, 除 非违 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议 或 具 有第 (四 )项 所述 错误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无故 拒绝 或拖 延执行 , 否则 应就 基金 或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除 因 故 意或 过 失致 使 基金 、 基 金 管理 人 的利 益 受到损 害 而 负赔 偿 责任 外 ,基金 托 管 人对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对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 金 管 理人 撤 换被 授 权人员 或 改 变被 授 权人 员 的权限 , 必 须提 前 至少 一 个交易 日 , 使用 传 真 方式 或 其他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认 可的 方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加 盖基 金 管理 人 公司 公 章 的书 面 变更 通 知, 同时 电 话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被 授 权人 变 更通 知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以 电 话方 式 或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认 可 的方 式 确认 后 ,于 授权 通 知载 明 的生 效 时 间生 效 ,同 时 原授 权通 知 失效 。 基金 管 理人 在此 后 三 日内将被 授 权人 变更 通 知的 正 本送 交 基 金托 管 人。 变 更通 知书 书 面正 本 内容 与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的 传真 不 一致 的, 以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的 传真 为准 。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接 收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 应提 前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指令 的保管 指 令 若 以传 真 形式 发 出,则 正 本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指 令传真 件 。 当两 者不一 致时 ,以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 的指 令传 真件 为准 。 ( 九) 相关 责任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 的 情况 下 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指 令 致使 资 金未能 及 时 清算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所 造 成的 损 失 由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因基金 管 理人 原因 造 成的 传 输不 及 时、 未能 留 出足 够 执行 时 间 、未 能 及时 与 基金 托管 人 进行 指 令确 认 致使 资金 未 能及 时 清算 或 交易 失败 所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 金 托管人 正确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发送 的有 效指 令 , 基 金 财产 发 生损 失的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任何 形式 的 责任 。 在正 常 业务 受理 渠 道和 指 令规 定 的时 间内 , 因 基 金 托管 人 原因 造成未能 及 时或 正确 执 行合 法 合规 的 指令 而导 致 基金 财 产 受 损 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但 如遇 到不 可抗力 的情 况除 外。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本 协议 相关 规 定 履行 形 式审 核 职责,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存 在 事 实上 未 经 授权 、 欺诈 、 伪造 或未 能 及时 提 供授 权 通知 等情 形 , 基 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因 执 行有 关 指令 或 拒 绝执 行 有关 指 令而 给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资 产 或任 何 第三 方 带来 的 损失 ,全 部 责任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但 基金 托管 人 未按 合同 约定 尽形 式审 核义务 执行 指令 而造 成损 失的情 形除 外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期 货 买卖 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1、 基 金管 理人 应设 计选 择 代理证 券买 卖的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标准 和程 序 ,并 按 照有关 合同 和 规 定行 使 基金 财 产投 资权 利 而应 承 担的 义 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选择 经 纪商 及投 资 标的 等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选 择 代理 本基 金 证券 买 卖的 证 券经 营机 构 ,使 用 其交 易 单元 作为 基 金的 交 易单 元。 基金 管理 人和 被选 中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并将 交 易单 元租 用协 议及 相关文 件 及 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申 请接收 结算 数据 。 交 易 单元 保 证金 由 被选 中的 证 券经 营 机构 交 付。 基金 管 理人 应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基金 的 半年 度 报 告和 年 度报 告 中将 所选 证 券经 营 机构 的 有关 情况 、 基金 通 过该 证 券经 营机 构 买卖 证 券的 成 交 量、 回 购成 交 量和 支付 的 佣金 等 予以 披 露, 并将 该 等情 况 及基 金 交易 单元 号 、佣 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 理本基 金期 货交 易的 期货 经纪机 构 , 并 与其 签订 期 货经纪 合同 , 其他事 宜根 据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 相关 规定 执 行, 若无 明确 规定 的, 可 参照有 关证 券买 卖、证 券经 纪机 构选 择的 规则执 行。 (1) 基金 管理 人所 选择 的 期货公 司负 责办 理委 托资 产的期 货交 易的 清算 交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通过 深证 通向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发 送 以 保 证 金监 控 中心 格 式显 示本 产 品成 交 结果 的 交易 结算 报 告及 参 照 保 证 金监 控中 心 格式 制 作的 显 示 本产 品 期货 保 证金 账户 权 益状 况 的交 易 结算 报告 。 经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 ,可 采 用电 子 邮件 的传送 方式 作为 应急 备份 方式传 输当 日交 易结 算数 据。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正常情 况下 当日 交易 结算 报告的 发送 时间 应在 交易 日当日 的 17 :00 之 前 。因 交易所 原 因 而 造 成数 据 延迟 发 送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并在 恢 复后 告知 期 货公 司 立即 发 送 至基 金 托管 人 ,并 电话 确 认数 据 接收 状 况。 若期 货 公司 发 送的 期 货数 据有 误 ,重 新 向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发送 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责 成期 货 公司 在 发送 新 的期 货数 据 后立 即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并 电话 确认 数据接 收状 况。 (3) 基 金管 理人 应责 成其 选择的 期货 公司 对发 送的 数据的 准确 性、 完整 性、 真 实性 负 责 。 由 于 交 易结 算 报告 的 记载事 项 出 现与 实 际交 易 结果和 权 益 不符 造 成本 产 品估值 计 算 错误 的,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数据 发送 方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财产 场 内 清 算 交收及 相 关 风险 控 制方 面 的职责 按 照 附件 《托管 银行 证券 资金 结算 规定》 的要 求 执 行。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 传 递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开 放式 基金 的 数据 真 实性 和 准确 性 负 责 。基 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查 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的 到账 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及 时划拨 赎 回及转 出款 项。 3、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相 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注册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 基金管理 人 建立 的系 统发 送有关 数据 ,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 有 关数 据 , 如 因各 种 原因 , 该系 统 无法 正常 发 送, 双 方可 协 商解 决处 理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的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 规定保 存。 5、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册 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 满 足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及 分 红 资金 汇 划的 需 要,由 基 金 管理 人 开立 资 金清算 的 专 用账 户,该 账户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管理 。 7、 对 于基 金申 购 、 转换 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款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 账日 应 收款 没 有到 达基 金 资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采取 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造成 基 金损 失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8、赎回 、 转换 资金 划拨 规定 划拨赎 回款 、 转换 转 出款 时 , 如 基金 资 金账 户 有足够 的 资 金,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时 划拨 ; 因 基 金资 金 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划拨 ,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责 任 ,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 金指 令 除 申 购 款项 到 达基 金 资金账 户 需 双方 按 约定 方 式对账 外 , 与投 资 有关 的 付款、 赎 回 和分 红资金 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向 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资金 净额 结算 基 金 资 金账 户 与 “ 基 金清算 账 户 ”间 的 资金 结 算遵循 “ 全 额清 算 、净 额 交收 ” 的 原 则, 每 日 按照 资 金账 户 应收 资金 与 应付 资 金的 差 额来 确定 资 金账 户 净应 收 额或 净应 付 额, 以 此确 定 资 金交 收 额,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为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适 当 方式 , 便于 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查 询 和账 务管理 。 当存 在资 金账 户 净应收 额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交 收 日 15:00 时之 前 从基金 清算 账户 划 往 基 金资 金 账户 , 基金 管理 人 通过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的 方 式查 询 结果 ; 当存 在资 金 账户 净 应付 额 时 ,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的 划款 指 令将 托管 账 户净 应 付额 在 交收 日及 时 划往 基 金清 算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方 式查 询结果 。 当存在资金 账 户净 应 付额时 , 如 基金 银 行账 户 有足够 的 资 金, 基 金托 管 人应按 时 划拨 ; 因基金 资金账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 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 划拨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责任 ; 如系 基 金管 理人 的 原因 造 成, 责 任由 基金 管 理人 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 五) 基金 现金 分 红 1、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分红 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 方 核定后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 据指 令 及时 将分 红款 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下 达指 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估 值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计算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发 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担任 ,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上 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意 见的 ,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 四)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记录 和 保 管本 基 金的 全套 账 册, 对 相关 各 方各 自的 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理 人 编 制的 基 金财 务 报表后 , 进 行独 立 的复 核 。核对 不 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每月 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及复 核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 及 复核 ;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编 制 及 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调 整 ,调 整 以国 家 有关 规定 为 准。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 七 ) 在有 需 要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每 季 度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 供基 金 业绩 比 较基准 的 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收 益分 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 进 行信 息 披露, 拟 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 在 公开 披露 之 前应 予 保密 。 除按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进 行 信息 披 露外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运 作 中产 生 的信 息以 及 从对 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但 是,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密 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主要包 括 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 募集 情况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信 息 。基 金 年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基金将 按照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 规 定在 相关 文 件 中披露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货 、期权 、 资产 支持 证券、 流动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情况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1、职责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信 息 披露 过 程中 应 以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为宗 旨 , 诚实 信 用 ,严 守 秘密 。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办 理与 基 金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宜 , 对于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需要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的 信息 披露 文 件, 在 经 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配合 、 互相 监 督,保 证 其 履行 按 照法 定 方式和 限 时 披露 的义务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的 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媒介 披 露。 根 据法 律法 规 应由 基 金托 管 人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指 定媒 介 公开 披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 现 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 投资人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 (4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的 任何情 况 。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程序 按 有 关 规定 须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的信 息 披露 文 件,由 基 金 管理 人 起草 、 并经基 金 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间 获得 上 述文 件 的复 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十一、基金费用 基金费 用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计 提和 支付 。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 、 证件 号 码 和 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由 基金 登 记机 构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 编 制和 保 管,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 存期 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 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 基 金 托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半 年 报 和年 报 前, 基 金管理 人 应 将有 关 资料 送 交基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账 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料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 资料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重大 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金 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议 传 真 至基 金托 管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 文件。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按 各自 职责 完整 保存原 始凭 证 、记 账凭 证 、基 金账 册、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十五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管 理 业 务资 料 ,保 证 不做出 对 基 金份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额 持 有人 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的 行 为, 并 与新 任 基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及时 办 理基 金 管理 业 务 的移 交 手续 。 基金 托管 人 应给 予 积极 配 合, 并与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或临 时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止 后 , 仍应 妥 善保 管 基金财 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保 证 不 做 出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造 成损 害 的行 为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 临时 基金 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 移交 手 续。 基 金管 理人 应 给予 积 极配 合 ,并 与新 任 基金 托 管人 或临时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产 总值 和 基 金资 产 净 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基 金合 同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将其 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 财 产混 同 于基 金 财产从 事 证 券投 资。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公平地 对 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五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他 人 泄漏 基 金运作 和 管 理过 程 中任 何 尚未按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在 没有充 足 资 金的 情 况下 向 基金托 管 人 发出 投 资指 令 和 付款 指 令 ,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 七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在行 政 上、 财 务上不 独 立 ,其 高 级管 理 人员和 其 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 八 ) 基金 托 管人 私 自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 财产 , 根据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法 指 令、基 金 合 同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 4、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 十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禁 止 的其 他 行为 , 以及依 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十 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 依法 被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机 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 依法 被 撤 销等 事由 , 不能继 续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管 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义 务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处理基 金财 产 的 清算 。 十七、违约责任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不履 行 本协 议 或履行 本 协 议不 符 合约 定 的,应 当 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托管 协 议约 定 ,给 基金 财 产或 者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造 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 别对 各 自的 行 为依 法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 给基 金 财产 或 者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 当 根据 各 自的 过错程 度 对 由此 造成 的直 接损失 分别 承担 相应 的 责 任。 ( 三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给 另 一 方当 事 人 或 基 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 失 进 行赔 偿 , 另一 方 当事 人 有权 利及 义 务代 表 基金 向 违约 方追 偿 。但 是 如发 生 下列 情况 , 当事 人 可以 免责: 1、 不 可抗 力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2、 基金 管理 人及/ 或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 3、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 则而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的 损失等 。 4、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故 意或 重大 过失 造成的 计算 机系 统故 障、 网络故 障 、 通讯故 障、 电力 故障 、计 算机病 毒攻 击及 其它 意外 事故, 所导 致的 损失 等。 ( 四 ) 一方 当 事人 违 约,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职 责 范围内 有 义 务及 时 采取 必 要的措 施 , 尽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 五 ) 违约 行 为虽 已 发生, 但 本 托管 协 议能 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 度 地保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前 提 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继 续履 行 本协 议 。若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 六 ) 由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 致 业务 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 基 金财 产 或投 资 人损 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 除赔 偿 责任 。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本协议 而 产 生的 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 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好协 商 未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华 南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按照 华 南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 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深 圳市 。 仲裁 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恪 守 各自的 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 一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向中国 证 监 会申 请 发售 基 金份额 时 提 交的 托 管协 议 草案, 应 经 托管 协 议 当事 人 双方 盖 章以 及双 方 法定 代 表人 或 授权 代表 签 章, 协 议当 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的意见 修改 并正 式签 署 托 管协议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 二 ) 托管 协 议自 基 金合同 成 立 之日 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生 效。托 管 协 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 协议 一式 三份 , 协议双 方各 持 一 份,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需 要上报 监 管机构 一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 发 生 有权 司 法机 关 依法冻 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 配 合,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 本 协 议有 明 确定 义 外,本 协 议 的用 语 定义 适 用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协 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本协议 附件 构成 本协 议不 可分割 的组 成部 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