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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瑞颐混合A(005047)

南华瑞颐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18日证监许可 【2017】 125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 、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每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7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5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 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南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并经 2012年 12 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 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 :指《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 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5、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流通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07 法定代表人:路秀妍 成立日期:2016年 11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6]237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谢超 联系电话:4008105599 股权结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博士。1992 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中国证 监会稽查二局、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12 月加 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路秀妍女士:董事,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士学位。1992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建行 信托投资公司、浙江钱塘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信达期货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马易升先生:董事,博士。2010年参加工作,任职于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担任企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业运营分析部部长。 陈松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78年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马里兰大学、台湾政治 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历任马里兰大学教授、台湾政治大学教授兼系主任、 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王艳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学士。 1998年参加工作, 先后在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历 任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工作主任律师。 朱国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1983年参加工作,先后任职于上海财经大学及 上海金鹏期货经纪公司。历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上海金鹏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现任上 海财经大学教师。 2、监事会成员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由 职工代表崔楠担任。 崔楠先生:执行监事,经济学学士。2005年参加工作,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 部、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 年 12 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 叶柯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路秀妍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武祎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7 年 12 月至 2008 年 6 月, 云南省财政厅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6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16 年 5 月至 2016 年12月在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2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明德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至 2000 年任职于 北京中怡康经济咨询公司, 担任研究员。 2000年至 2002年任职于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担任研究员。2002年至 2011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研究所副所长、 所长。 2011年至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研究所所长。 2015年至 2017年任职 于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投研总监。2017年4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周昱峰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历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交易总部业务经理、证券分析师,电子商务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营销管理总部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 总监、产品总监,兼任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斐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08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09 年至 2012 年,任职于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12 年至 2013 年,任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 员。2013年至 2015年,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5年至 2017年, 任职于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2017年 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曹进前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2008年至2010年任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师。 2010 年至 2015 年任职于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年金投资部投资助理。2015 年至 2017 年任职于泓德基 金交易部,担任中央交易员、债券交易主管。2017年 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尹粒宇先生:硕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09 年至 2012 年任职于 成都银行新都支行。2012 年至 2013 年任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外币及衍生品 交易员。2013年至 2017年任成都银行资金部本币市场交易员。2017年3 月加入南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 王明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成员: 刘斐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曹进前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尹粒宇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李瑞伟先生:学士,现任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5 年债券市场经验, 具有较为丰富的交易经验,曾任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经纪人,英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员。2017年3月加入南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进行运作,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审查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负责对公司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和评价。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 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经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 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1)董事会下属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2)公司经理层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 对 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 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 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 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 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 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 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 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 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 现有员工110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 号居然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路秀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真:010-58965908 联系人:李春雪


电话:010-58965980 公司网站:www.nanhuafunds.com 个人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https://trade.nanhuafunds.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


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号居然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路秀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599 传


真:010-58965908 联系人:王磊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住


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8楼、11 楼 负责人:章靖忠 电 话:0571-87901111 传 真:0571-87901501 经办律师:俞晓瑜、刘森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企业天地 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7 月18 日证监许可 【2017】 1259号文予以注册。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A、C两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 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七、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7年 11月24日至 2017年 12月 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 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等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4)投资者通过本基金指定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币, 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规定为准。通 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 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人民币,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 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购, 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 民币(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 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认购/追加最低金额 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基金募集期间, 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计认购总规模的比例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也不得有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 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支付认 购费用,认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万 0.40% 0% 100 万≤M<300万 0.30% 300 万≤M<500万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 为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40%)=9,960.16元 认购费用=10,000-9,960.16=39.84元 认购份额=(9,960.16+5)/1.00=9965.1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965.16份基金份额。 (2) 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 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本公司的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 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如果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占所有投资者累 计认购总规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万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总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也 不得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 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 所示: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0% 100 万≤M<300万 0.4% 300 万≤M<500万 0.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 为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持有A、C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 A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 A 类份额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 A 类份额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 是指 30 个自然日。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30 天 0.75% 30 天≤Y<180天 0.50% 7 天≤Y<30 天 0.50% 180 天≤Y<1年 0.10% 1年≤Y<2年 0.05% Y≥30天 0% Y≥2年 0% 注:Y 为持有期限,1 年指 365 天。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 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1)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335.04份基金份额。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C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37.50 元。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 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C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将使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使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上限或该申购申请超过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且该部分按照赎回申请确认日的基金份额净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果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在指定媒介公告相关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 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 现金、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 根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 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 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 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 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 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 金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 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 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 分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 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 对信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 取分散化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可交换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 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 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基本面、 公司的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财务稳健性、 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可交换 债进行投资。 3、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方法,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1)首先,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 出具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1)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ROE) ,毛利率,净利率,EBITDA/主营业务收入等。 2)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另一方面,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 益的机会。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EPS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 3)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市盈率 (P/E) 、市净率(P/B)、 市盈增长比率(PEG) 、自由现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 值/EBITDA 等。 (2)其次,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 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1)持续成长性的分析。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深入研 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2)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强度以及上 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开拓市场、进而创造利润增长的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平都有至关 重要的影响。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战略定位和管理制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 理结构进行评价。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 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规定。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 的估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 组合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 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 产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 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 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 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管理人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 、 (12) 、 (17) 、 (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禁止行为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 益率×6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 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 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 分别赋予40%和6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调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采用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 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6、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 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E×0.40% ÷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垫付,运作后由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五、基金相关费用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等相 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估值程序、估值技术及重大变化、假设、输 入值、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等对基金估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 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还将采用多种方法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 价 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 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变化。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对股票资产与债券资 产维持一定长期目标配置比例, 这种投资策略尽管从长期看将会使本基金保持相对稳定的风 险收益特性,但也可能 会导致本基金投资绩效与其它奉行更为积极的投资策略的混合型基 金业绩具有不可比拟性。 三、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宏观经 济、资产市场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 由于股票发行政策、 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动, 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 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3、本基金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 指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4、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 债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七、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 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债券市场(由银行间债券市场及沪深交易所组成) 和境内A股市场,从全市场范围内选择优秀的投资标的。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第十六章 “投资组合的风险”相关内容。


其中, 境内债券市场规模大、 成交活跃, 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需要。 截至2017年8月,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超过22000只,市值逾40万亿元,今年以来月均 成交量77,301.63亿元;沪深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合计超过11000只,市值逾29万亿元,今年以 来月均成交量1246.89亿元。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境内A股市场流通市值大、大量股票成交活跃,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 赎的需要。截至2017年 8月,A股上市公司超过3000 家,流通市值逾40 万亿元,今年以 来月均成交额逾9万亿元。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管理人应就前述潜在影响向投资者进行提示,并提醒投 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请 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微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二、线上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设置了线上服务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开展相关咨询,客服人员在 收到邮件咨询后的24小时内答复或联系投资者。 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services@nanhuafunds.com。 三、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产品信息查询、产品净值查询、公告信息查询、交易状态查询等内 容的服务。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 意见、建议或投诉。 五、联系方式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05599 网址:www.nanhuafunds.com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文件 二、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文件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或转换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相关基金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相关外部专业顾 问履行相应保密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对终止《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取消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 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内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和提前公告后,可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 3号居然大厦三层 邮政编码:100007 法定代表人:路秀妍 成立日期:2016年 11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6]237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现金、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 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值的30%; 4)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除上述第(2) 、 (9) 、 (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 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上述第(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通知后仍未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 业务相关账户等。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金 合 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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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3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由于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 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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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 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南华瑞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