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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惠报债券A(000467)

信诚惠报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 
 
 
信诚惠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 年 11 月 13 日证监许 可
【2013】1440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 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
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 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 2017 年10 月 7 日 , 有 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 人:信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9 第九部份


基金的投资.............................................. 27 第十部份


基金的业绩..............................................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47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5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6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5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5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5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5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58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9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3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惠报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 募 说 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与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信 诚 惠报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任 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 托管人就 本 基金签订 之 《信诚惠 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 说明书:指《 信诚惠 报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 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信 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 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 回:指本 基 金单个开 放 日,基金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 额 总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1 .董事会成 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 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信 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 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商 科学士。历 任瀚亚投资 (香港)有 限公司首席 执 行 官, 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总裁、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集团首席执行官兼瀚亚投资(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 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 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限 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 险官。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 理、中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2009年2 月已 与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9 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孙麟麟先生, 独立董事, 商科学士。 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 资产 管理审计团队 亚太区联合领导人,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旧金山) 美国西部资产管理市场审计团队领导等职。 现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 独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 独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独立 董事。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 自2012年2 月14 日起 正式更名为瀚亚投 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 通 用 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 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况 吕涛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经 理、中信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2009年2 月已 与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并) 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 会秘书;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 公职律师、 副 调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5 、基金经理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0 王国强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任职于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从事投行业务部债券发行; 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债券研究员; 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机构理财部研 究员。2006 年 8 月加入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 现任固定收益总监 ,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至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年年有 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 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 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 遵守《证券 法》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 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1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 守,督促和 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 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未按法 律法规、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 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故意 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2 4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 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 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法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 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 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 任 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 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3 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 分 离(如交易 执行部门和 基金清算部 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 ,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监督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 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4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 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后续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5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6 1 、直销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杨德智 电话:021-68649788 投资人可以 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本基 金的开户、 认购、申购 及赎回等业 务,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xcfunds.com/ 2 、销售机构 (1 )天津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网址 http://www.tccb.com.cn/ 客服热线:4006-960296 (2 )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网址:stock.pingan.com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7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3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660526 传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 )一路财 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网址:http://www.xcfunds.com.cn/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8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 2013 年11 月 13 日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440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至 2016 年 4 月 1 日止。本次募集的净认购 金额为 400,636,621.2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90,056.63 元 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54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 民币计算,募集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19 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400,636,621.24 份基 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90,056.63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400,726,677.87 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 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4 月7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存续期间, 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有权终止基金合同, 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一、申购与 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与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0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年6 月30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 价格以申 请 当日收市 后 计算的基 金 份额净值 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 束 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1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起,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调整为 1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调整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 。投资 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每笔最低金额 10 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 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上述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 10 元( 含申购费)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上述基金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调整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需 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 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 用与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A 类基 金 份额 每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80% 50 万≤M<200 万元 0.50% 200 万≤M<500 万元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2 B 类基 金 份额 申购费率为零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A 类基 金 份额 持有时间 (Y ) 赎回费率 Y <30 日 0.50% 30 日≤Y <1 年 0.30% 1 年≤Y <2 年 0.15% Y ≥2 年 0 B 类基 金 份额 Y <30 日 0.50% Y ≥30 日 0 (注:Y :持 有时间,其中 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确定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率。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 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 额与赎回支 付金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申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 )适用比 例费率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3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固 定费用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 = 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00 元,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 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 (1 +0.80% )=992.06 元 申购费用=1,000-992.06 =7.94 元 申购份额=992.06/1.200=826.72 份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1,000 元,申购当日 B 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 元 。 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200=833.33 元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四: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 ,该 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50% =6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37.50 元 例五: 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B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40 天 ,该 日 B 类基金 份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4 额净值为 1.250 元,则其 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 =1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情 况 时,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 接受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 受 某笔或某 些 申购申请 可 能会影响 或 损害现有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5 、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 理 人无法找 到 合适的投 资 品种,或 其 他可能对 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5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6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 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7 十五、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的冻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份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 标





通过主 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 融 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中期票据 等固定收益证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 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配置完成, 主要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 财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预测宏观经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8 济的发展趋势等, 并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 在限定投资范围内, 决定债券类资产、 股票类等工具的配置比例, 动态调整股票、 债券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配 置比例。 2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 )类属资 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 市场 风险、 流动性风险、 税收等因素, 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资 产 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 )普通债 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采用目 标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利差策略、 流动性管理、 相对价值配置、 杠杆策略等策 略 进行主动投资。 1 )目标久期 控制 本基金首先建立包含消费物价指数、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品价格指数、 货币供应量等众 多宏观经济变量的回归模型。 通过回归分析建立宏观经济指标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 数量关系, 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市场状况, 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及不同期限债券收益率走势变 化, 确定目标久期。 当预测未来市场利率将上升时, 降低组合久期; 当预测未来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2 )期限结构 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 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在上述基础上, 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形等配置方法, 从 而 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 )信用利差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内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 对关注的信用债进行独立的内部评级, 并 持续动态跟踪调整,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首先根据债券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 对外担保情况、 可能面临巨大损失的诉 讼、 过往融资记录等进行初步的风险排查, 并以此计算债券的可能违约率。 符合要求的信用 债, 本基金将采用不同评级序列, 对长期和短期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初步评估。 在初步评级 的基础上, 进一步将根据行业特征、 竞争优势、 管理水平、 财务质量、 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对 债券的信用评级进行重新调整, 并以此作为评级的结果。 对于列入考查范围的信用债, 本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29 金将持续动态跟踪, 根据债券发行人自身情况的变化, 动态调整信用评级。 信用利差策略的 核心是各项债券信用评级差异能获得充分的利差补偿。 本基金将对债券组合总体信用评级水 平予以控制,严格控制低评级债券的配置比例;在券种选择上遵循“个券分散、行业分散” 的原则。 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融资能力、 抗 风险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 )相对价值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 久期、 信 用度、 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 寻找其 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5 )杠杆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可采用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杠杆风险的前提下, 适 当时机使用资金杆杠以博取利差收益,以增强组合收益。 (3 )资产支 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 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 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3 、股票投资 策略 (1 )新股申 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 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 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IPO)股票及 增发新股的 上市公司基 本面,根据 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 ,估计新股 上市交 易 的合理价格, 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 参与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 确定继续持 有或者卖出。 (2 )股票二 级市场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策略, 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自下而上精选出 兼具稳定的高分红能力、 良好盈利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增强本基金的股息收益和资 本增值能力。 1 )红利上市 公司筛选 本基金综合考察上市公司分红记录和分红预期等指标来筛选红利股。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0 综合评价上 市公司过去 三年的股息 率、 EPS 波动性、净资 产收益率、 现金充足率 等 , 特别关注那些能够持续提供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股息或者有潜力提供高于市场平均股息率 的上市公司股票; 同时仔细分析入选个股行业属性, 筛选出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稳定、 行 业 布局合理的高品质上市公司,最终形成本基金的备选股票池。 2 )红利上市 公司盈利能力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企业竞争优势分析和财务指标分析, 在红利股股票池内, 筛选出兼具良好 盈利增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并且在它们的股票价格没有反映出它们的价值时作投资布局, 以 增强本基金的股息收益和资本增值能力。 4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 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 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 风险暴露。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的 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1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2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0%×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10%× 中证红利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股票、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在实 际投资运作中, 本基金债券投资 比例均值约为 90% ,故本 基金采取 90%作为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中衡量债券投资业绩的权重, 相应将 10% 作 为衡量权益类投资业绩的权重。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组成, 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数。 中证红利指数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 分红比较 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 样本,以反映 A 股市场 高红利股票的整体 状况和走势。因此,本基金权益类证券品种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 将来如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相关指数的发布, 或者有更合适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 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权利和债权 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 立 行使股东 权 利,保护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 利益;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 立 行使债权 人 权利,保 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3 的利益; 4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 身、雇员 、 授权代理 人 或任何存 在 利害关系 的 第三人牟 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 (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根据基金 合 同的约定,于2017 年10月25 日 复核 了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17 年9 月30 日。 1.1 报告期末 基 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6,135,408.00 12.26 其中:股票 6,135,408.00 12.26 2 固定收益投资 42,034,300.00 83.96 其中:债券 42,034,300.00 83.9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45,765.74 2.29 7 其他资产 746,981.43 1.49 8 合计 50,062,455.17 100.00 1.2 报告期末 按 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 组 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998,099.00 6.13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42,366.00 0.50 F 批发和零售业 508,036.00 1.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36,643.00 0.48 K 房地产业 2,150,264.00 4.3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135,408.00 12.54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 合计 -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 名股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19,100 1,094,048.00 2.24 2 600383 金地集团 63,200 724,904.00 1.48 3 000002 万


科A 27,200 714,000.00 1.46 4 600048 保利地产 68,400 711,360.00 1.45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5 5 600519 贵州茅台 1,100 569,404.00 1.16 6 000651 格力电器 13,500 511,650.00 1.05 7 601607 上海医药 21,400 508,036.00 1.04 8 300197 铁汉生态 17,900 242,366.00 0.50 9 000001 平安银行 21,300 236,643.00 0.48 10 300232 洲明科技 15,500 234,515.00 0.48 1.4 报告期末 按 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 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944,800.00 65.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944,800.00 65.28 4 企业债券 1,812,000.00 3.7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8,277,500.00 16.9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2,034,300.00 85.89 1.5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 名债券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0401 17 农发 01 200,000 19,972,000.00 40.81 2 170203 17 国开 03 100,000 9,989,000.00 20.41 3 132009 17 中油 EB 40,000 4,072,000.00 8.32 4 113009 广汽转债 20,000 2,534,200.00 5.18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6 5 018005 国开 1701 20,000 1,983,800.00 4.05 1.6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 名资产支 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 名贵金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五 名权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 报 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354.6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42,508.47 5 应收申购款 1,118.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7 9 合计 746,981.43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2,534,200.00 5.18 2 113011 光大转债 1,671,300.00 3.42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份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 定 盈利。基金 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 一) A 级 基金份 额 净值增长 率 与同期业 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4 月7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0% 0.21% 1.36% 0.12% -0.16% 0.09% 2017 年1 月1 日 至2017 年9 月30 日 0.89% 0.21% 2.18% 0.08% -1.29% 0.13% 2016 年4 月7 日 至2017 年9 月30 日 2.10% 0.21% 3.57% 0.10% -1.47% 0.11% B 级 基金份 额 净值增长 率 与同期业 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8 2016 年 4 月 7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90% 0.20% 1.36% 0.12% -0.46% 0.08%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2017 年9 月30 日 0.20% 0.19% 2.18% 0.08% -1.98% 0.11% 2016 年 4 月 7 日 至2017 年9 月30 日 1.10% 0.20% 3.57% 0.10% -2.47% 0.10% ( 二)A 级 基金累 计 净值增长 率 与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的历史走 势 对比图











B 级 基金累 计 净值增长 率 与业绩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的历史走 势 对比图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39 注: 1 、 基金合同生效起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 本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4 月7 日) 。


2 、 本基金 建仓期自 2016 年4 月7 日至 2016 年 10 月7 日, 建仓期结束时资产配 置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0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1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2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3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场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 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 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5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B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6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3 、B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 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4%。 在通常情况下, B 类基金 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4%年费 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4% ÷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资产净值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支付给各销售机构。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7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的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8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49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0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1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变更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27)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2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七部 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固定收益类证券组成, 波动率相比权益类产品 较小,并且和宏观经济的运行紧密相关,风险来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 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可能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 债券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 主要是由于债券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 化。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它所面临的利率风险将越大。 (4 )信用风 险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能由于自身财务状况的恶化而不能继续支付利息或者本金, 此时债券 的持有人将面临信用风险。 在我国, 国债由国家财政的信用支持而具备极低的信用风险; 金 融债的发行主体集中在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大型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 它们都拥有稳健 的运营能力和优质的资产状况, 信用等级较高; 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参差不齐, 也会由于发 行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变化, 由于国内的独立信用评级机构功能还并不健全, 需要持有人具 有较强的分析和追踪能力对它的信用风险严格监控。 (5 )收益率 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3 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流动性 风险 债券的流动性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转出债券回收本息的 灵活性, 一般债券的期限越长, 流动性越弱。 债券型基金如果在遇到大额赎回, 或者市场 资 金面的突然恶化会产生流动性风险。 (7 )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 策略的顺利实施。 (8 )购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9 )股票投 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 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 术、 竞争、 管 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 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 目标等。 3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4 、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如果 债券市场出现整 体下跌, 本基金将无法完全避免债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另外, 本基金还参与股票投资, 因此, 本基金也将面临股票价格波动、 新股发行放缓或停滞, 或者新股投资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4 损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将会终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指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承接的;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 元;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5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 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 购/ 赎回风险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 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3 )延期支 付或暂停赎回风险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时, 可能会遇到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等风险。 当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时, 或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时,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时, 或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 能会遇到暂停赎回申请或部分赎回款项延期支付等风险。 (4 )其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清 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5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存 续期间,如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 有 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6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第二十部 分


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 改 个人信息 资 料,请利 用 以下方式 进 行修改: 到 原开立基 金 账户的销 售 网点,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 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7 基金管理人每年(1 月份)向所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一次对 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 后的 7 个工 作日内寄出。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 单、 转 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和银联通合作, 面向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和上海银联电子支付 服务有限公司银联通业务支持银行卡的持卡人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 资人,通 过 基金管理 人 网站(http://www.xcfunds.com.)登 陆网上交 易 ,按照网 上 交易栏 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 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 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 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免长途费客服专线 400-6660066 ,为 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 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http://www.xcfunds.com )为 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 客户投 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8 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 但不会 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2017 年4 月8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信息披露报纸为: 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0、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证 券投资基金2017年6 月30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公告,2017 年07 月01 日。 11、 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和投资者类型匹配的提示性 公告20170703 ,2017 年07 月03日。 12、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调 整旗下3 只基金申购最低 金额和赎回 及持有最低 份额 限制的公告,2017年09 月26日。 13、关于信诚惠报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增加中 信证券、中 信证券(山 东) 、中信期货为 销售机构的公告,2017 年10月18日。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信诚 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 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59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20 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0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1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2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3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4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 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 高 该 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5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 ,对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或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 他 情 形。 3 、本基金存 续期间,如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 有 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6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7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8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权益 登 记 日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在会 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 亦可采用其 他 非 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69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0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 他 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1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效,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本基金存 续期间,如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 有 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3000 万元; (2 )连续 90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2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3 附件二: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 拆 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 据的承兑和贴 现 ;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债 券 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含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 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 融 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定期存 款、中期 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 的 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5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6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7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依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 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 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8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 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财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价值。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的复核 1 、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放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79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当 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照本条款规定进行估值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4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6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80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 若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次更新) 81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