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长城消费(200006)

长城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长 城消费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 人:长 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二○一 七 年 十一 月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消 费增 值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长城 消费 增值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名 而成。 根 据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变更 基金 名称 、 基 金类 别并相 应修 改基 金合同 条款的 公告》 , 长城 消费增 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自2015 年8 月3日 起更 名为“ 长城消 费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基金 类别 由 “股 票型 ” 变更 为 “ 混合 型” , 并相 应修改 基金 合 同和托管 协议 。 长城 消费 增值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经 中国证 监会2006 年2 月20 日证监基 金字 【2006 】28 号文 核准 发起 设立。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4 月6日 正式 生效 。 重 要提 示 (一)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二)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 (三)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四)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10 月5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五 ) 本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情 况说明 中涉 及的 与托 管相 关的基 金信 息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复核。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8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57 九、基金的业绩.................................................................................................67 十、基金的财产.................................................................................................6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74 十三、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7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0 十六、风险揭示.................................................................................................83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109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管 理办 法》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长城 消费 增值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长城 消费增 值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长城 消费 增值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长 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托管协 议 或 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长 城消 费增 值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 议的 任何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长城消费增值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法律 文件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每 6 个月 更新1 次, 并于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 容 截至 每6 个 月的 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长 城消 费增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通 知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续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规 定的 条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机 构、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基 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的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 非交 易过 户 、 转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 长 城 消 费 增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 毕,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 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基金募 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 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 务的 日 期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具体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业务规 则 指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运 作 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 存 续期 内 ,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同 一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所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变更的 操作 巨额赎 回 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水 、地 震及 其 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 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情 况 1、名 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3、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益田 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 务中 心41 层 4、法 定代 表人 :何伟 5、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6 、设 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7 、电 话:0755-23982338











传 真:0755-23982328





8、联 系人 : 袁 江天 9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 城久 富核 心 成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长 城品 牌优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长城稳 健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双动 力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景气 行业 龙头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中小 盘成 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积极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城久兆 中小 板 30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 金、长城优 化升级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久利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长城 增强收益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医疗 保健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长城工 资宝 货币市场基 金、 长城 久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盈 纯 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长城稳 固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 新兴 产业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 城环保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 城改 革红利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长城久惠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城久祥 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长 城新策略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安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长城新优选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长 城久润保 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久益保本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 城新 视野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城久源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长城久 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城 久盛 安稳 纯 债两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久稳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长城 久信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长城中 国智 造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转型成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长城 创新 动力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 城久嘉创新 成长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 城收益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等 四十 三只 基金 。 10、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11、注 册资 本 : 壹亿 伍仟 万 元人 民币 12、股 权结 构: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持股单 位 占总股 本比 例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7.05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中原信 托有 限公 司 17.647% 北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 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管人 员 介绍 (1) 董事 何伟先生,董 事长,硕 士 。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总裁、 党委副书 记 。 曾任职于 北京兵器工 业部计算 机所 、深圳蛇口 工业区电 子开 发公司、深 圳蛇口百 佳超 市有限公司 等 公司 ,1993 年2 月 起历 任 君安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二 部经理 、 总裁 办主 任 、 公 司总裁 助理 兼 资产管理公 司常务副 总经 理、营业部 总经理, 国泰 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总 裁助理,华 富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筹) 拟 任总经 理,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 裁 。 熊科金先生, 董事、总 经 理,硕士。曾 任 中国银 行 江西信托投 资公司证 券业 务部负责 人,中国东 方信托投 资公 司南昌证券 营业部总 经理 、公司证券 总部负责 人, 华夏证券有 限 公司江西管 理总部总 经理 ,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部 负责人、 银河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筹 备组 负责 人,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总 经理 。 范小新先生, 董事, 博 士 ,高级经济师 。现任 长 城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委 员,宝城 期货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 。曾任 重庆 市对外经 济贸 易委员会副 处长,西 南技 术进出口公 司 总经理助理 ,重庆对 外经 贸委美国公 司筹备组 组长 ,中国机电 产品进出 口商 会法律部副 主 任,华能资 本服务有 限公 司总经理 工 作部副经 理 ,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纪 委书记、副 总 经理 。杨玉 成先生, 董事 ,硕士。现 任东方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董事 会秘书,东 方 金融控股( 香港)有 限公 司董事长, 上海东方 证券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曾任上海财 经 大学财政系 教师,君 安证 券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 部总 经理助理, 上海大众 科技 创业(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董事 会秘书 、 副 总经 理, 上 海申 能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经理 ,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财 务总监 、副 总经 理, 申能 集团财 务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姬宏俊先生, 董事, 硕 士 。现任中原信 托有限公 司 副总裁。曾任 河南省 计划 委员会老 干部处副处 长、投资 处副 处长,发展 计划委员 会财 政金融处副 处长,国 家开 发银行河南 省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分行信 贷一 处副 处长 。 金树良先生, 董事,硕 士 。现任北方国 际信托股 份 有限公司总 经济师。 曾任 职于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国 际经 济系 。1992 年7 月起 历任 海南 省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北 京 华宇世 纪投 资 有限公司副 总裁、昆 仑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裁 、北 方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 公司 资产管理部 总 经理及公司 总经理助 理兼 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 渤海 财产保险股 份有 限公 司常 务副总经理 及 总经理 、北 方国 际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王连洲先生 , 独立 董 事, 现已退休。 中国《证 券法》 、 《信托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三部重要民 商法律起 草工 作的主要组 织者和参 与者 。曾在中国 人民银行 总行 印制管理局 工 作,1983 年调 任全 国人 大 财经委 员会 , 历任 办公 室 财金组 组长 、 办公 室副 主 任、 经济 法室 副主任 、研 究室 负责 人、 巡视员 。 万建华先生, 独立董事 , 硕士。 现任上 海市互联 网 金融行业协 会会长, 通联 支付网络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曾任 中国人民银 行资金管 理司 处长,招商 银行总行 常务 副行长兼上 海 分行行 长( 期间 兼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国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现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董 事长) , 中 国 银联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裁, 上海 国际 集团 党委副 书记 、 副董事长、 总经理, 国泰 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证 通股 份有限公司 董 事长 。 徐英女 士, 独 立董 事, 学 士。 现 已退休 。 曾任 北京 财贸学 院金 融系 助教、 讲 师,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理、 常务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董 事长 、 党 委书记 ,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中国 证券业 协会 理事 , 新 华资 产管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鄢维 民先 生 , 独立 董事, 学士。 现任 深 圳市证 券业 协会 常务 副会 长兼秘 书长 、 深圳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会长 兼秘书 长。 曾任 江西 省社 会科学 院经 济研 究所 发展 室副主 任, 深圳 市体改 委宏 观调 控处 、 企 业处副 处长 , 深圳市 证券 管理办 公室 公司 审查 处处 长, 招银 证券 公 司副总 经理 。 (2) 监事 吴礼信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会计 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非 执业 ) 。 现任 长城 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金 结算 部副 总经 理,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进入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财务部 总经 理 。 曾广炜先生 ,监事,高级会计师。 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 险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控制部 总经 理。 曾任 职于 中国燕 兴天 津公 司、 天津 开发区 总公 司、 天津 滨海 新兴产 业公 司 , 2003 年 1 月起 历任 北方 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托 业务四 部 副 总经 理 、 证 券 投资部 副总 经 理、财 务中 心总 经理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就 职 于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分行 非银行 金融 机构 管理 处, 自 1998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 后于 上 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 等部门 任职 ,历 任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主 任科 员、 副处长 、处 长。


黄魁粉女士, 监事, 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 工作 。 袁江天先生, 监事,博士。 现任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 综 合管理部总经理 。 曾任 职于广西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国海(广西)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 、 证券 营业部 、 总 裁办 、 北 方国 际 信托投 资股 份有 限公 司博 士后工 作 站 。 王燕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现 任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经 理 、 综 合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 2007 年 5 月进 入 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在运 行保障 部登 记结 算室 从事 基金清 算工 作 , 2010 年 8 月进 入综 合管 理 部从事 财务 会计 工作 。 张静女 士 , 监事 , 硕 士。 现 任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 曾 任摩根 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监 察稽 核员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何伟先 生, 董事 长, 简历 同上。 熊科金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 彭洪波 先生 ,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长城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历任 深圳 东园路 营业 部电脑 部经 理, 公司 电子 商务筹 备组 项目 经理 ,公 司审计 部技 术主 审。2002 年 3 月进 入长 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业 务主 管、 部门副 总经 理、 部门 总经 理、 公 司督 察长 兼监察 稽核 部总 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兼 运行 保障 部总经 理 、 信息 技术 部总 经理 。 桑煜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市 场开发 部总 经理 、 广 州管 理部总 经理 , 学 士。 曾任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山东 省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基 金托 管部 。2002 年 8 月进 入长 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 任市 场开 发部 业务 主管、 运行 保障 部副 总经 理、 运 行保 障部 总经 理、 市场开 发部 总经 理、综 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杨建华 先生 ,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兼 基金 管理 部总 经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会委员 、 基 金经 理, 硕士 。 曾就 职于 大庆 石油 管理 局、 华 为技 术有 限公 司、 深圳和 君创 业有 限公司 、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2001 年10 月进 入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历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 “长 城安 心回 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城 久富核 心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 金经 理,期 间曾任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卢盛春 先生 , 副总 经理 兼机 构理财 部总 经理 , 硕士 。 曾 就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江西 省分行 、 交通银 行海 南分 行、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富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西北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 筹备 组) 。2003 年 进入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上 海分 公 司总经 理、 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车君女 士,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部 总经 理, 硕士 。 曾 任职于 深圳 本鲁 克斯 实业 股份有 限公 司,1993 年起 先后 在中 国 证监会 深圳 监管 局市 场处 、 机 构监 管处 、 审 理执 行处 、 稽 查一 处、 机构监 管二 处、 党办 等部 门工作 ,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正 处级调 研员 等职 务。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郑帮强 先生 , 华中科 技大 学工业 工程 学士 、 华 中科 技大学 管理 科学 与工 程硕 士。 曾就 职 于长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2013 年进 入长城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行 业研 究员、 “ 长城 安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 助理 。 自2015 年 7 月 8 日至 今任 “ 长城优 化升 级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理 , 自 2016 年1 月21 日至 今任 “ 长 城消 费 增 值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3 月 16 日 至今 任 “ 长 城改革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 2017 年 6 月 至今 任“ 长城 创新 动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长城消 费增 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历 任基 金经 理如 下:杨 军先 生 自 2006 年 4 月 6 日该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2010 年 1 月 21 日担 任基 金经 理。 蒋 劲刚先 生 自 2010 年 1 月 22 日至 2012 年3 月 7 日 担任 基金 经理 。 刘颖芳 女士 自2010 年 1 月22 日至2015 年3 月 18 日担任 基金 经 理。 吴 文庆 先生 自2015 年1 月27 日至2016 年 3 月1 日 担任 基金 经理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 公 募基 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姓 名和职 务如 下: 熊科金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杨建华 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 公司 副总 经理 、 投资 总监 兼基 金管 理部 总经理、研 究部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 利 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7) 选 择、 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选 择、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按规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2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基 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 取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行为 的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性 行 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健全、完 善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是 规范 公司行 为, 有效防范 经营 风险, 实现 公司持续 、 稳健发 展的 主要 保证 , 也 是公司 经营 管理 水平 的重 要标志 。 为 此, 公司 建立 高效运 行、 控制 严密、 科学 合理 、切 实有 效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1 、风 险控 制的 目标 公司风 险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是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范 、 管 理高 效和 持续 、 稳定 、 健 康发展 的基 金管 理实 体。 具体目 标是 : (1)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 行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建 立符合 现代企 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不 断提高 基金管 理的 效率和效 益,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努力 实现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最大 化; (4 ) 努 力将 各种 风险 控制 在规定 的范 围内 , 保障 公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全 面实施 , 维护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 防弊 、 堵塞 漏洞、 消除 隐患 、 保 证业务 稳健 运行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 。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原 则 公司按 照合 法、 合规 、 稳 健的要 求, 制定 明确 的经 营方针 , 建 立合 理的 经营 机制。 在建 立风险 控制 制度 时应 严格 遵循以 下原 则: (1)全 面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覆盖 公司的 各项 业务、各 个部 门和各 级人 员,并 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审 慎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的 核心 是有效 防范 各种风险 ,公 司组织 体系 的构成 、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风 险控制的 检查 、评价 部门 应当独立 于风 险控制 的建 立和执 行 部门 ;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 合规审 查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应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 和检 查; (4)有 效性原 则:风 险控 制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和监 管部 门的规 章, 具有高 度 的权威 性 , 成 为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执 行风险 控制 制度 不能 存在 任何例 外 , 公 司 任何员 工不 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5)适 时性原 则:内 部风 险控制应 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部 环 境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 改和完 善; (6)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 金投资、 研究 策划、 市场 开发等相 关部 门,应 当在 空间上 和 制度上 适当 分离 , 以 达到 风 险防 范的 目的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 格 的批准 程序 。 3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确立 加强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指 导思 想, 确定 风险 控制的 目标 和原 则; (2) 建立 层次 分明 、权 责 明确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建立 公司 风险 控制 程 序; (4) 对公 司内 部风 险进 行 全面、 系统 的评 估, 制定 风险控 制计 划; (5) 确定 公司 风险 控制 的 路径和 措施 ; (6)保 障风险 控制制 度的 持续性和 有效 性,制 定可 行的风险 控制 制度的 评价 和检查 机 制。 4 、风 险控 制体 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员 会 , 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的监 督 、 审 查和 公司 的审 计工作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性进 行评 价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业务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 监督检 查,协 助董事 会建 立并有 效维持 公司内 部控 制系统 ,对公 司经营 中的 风险进 行研究 、 分析和 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和 建议 , 保 证公 司的规 范健 康发 展。 风险 控制与 审计 委 员 会的基 本职 能为 : ①协助 董事 会建 立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制 度体系 。 ②审查 、 评价 公司基 金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 销管 理制度 、 风险 管理制 度等 各项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合 法合 规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③检查 和评 价公 司管 理和 资产经 营、 基金 管理 和资 产经营 中对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部门 规章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遵守 和执 行情 况, 并出具 评估 意见 或改 正方 案; ④定期 或不 定期 听取 公司 主要经 营管 理人 员关 于风 险管理 工作 的汇 报; ⑤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各 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并 提出改 进意 见; ⑥评估 公司 管理 和基 金管 理中存 在或 潜在 的风 险 , 检 查和评 价公 司各 项业 务风 险控制 工 作的有 效性 ,并 提出 改进 意见; ⑦检查 公司 会计 政策 、财 务状况 和财 务报 告程 序, 与外部 审计 机构 进行 交流 ; ⑧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和 风险 管理工 作进 行考 核; ⑨董事 会安 排的 其他 事项 。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察 长作 为风险 控制 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执行 机构 ,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照 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风 险控 制与审 计委 员会 的授 权进 行工作 。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 察稽 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 行的预防 和控制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在总 经理 的领导下 ,研 究并制 定公 司基金资 产的 投资战 略和 投资策略 , 对基 金 的总 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从而 达到 分散投 资风 险, 提高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的 目的。 其在 风险 控制 中主 要职责 为: ①研究 并确 立公 司的 基金 投资理 念和 投资 方向 ; ②决定 基金 资产 在现 金、 债券和 股票 中的 分配 比例 ;


③审核 基金 经理 提出 的投 资组合 方案 ,对 其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④批准 基金 经理 拟订 的投 资原则 ,对 基金 经理 做出 投资授 权; ⑤对超 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执行委 员及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投资 项目 作出 决定 。 监察稽 核部 在总 经理 的领 导下 ,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和 各分 支机 构, 对各 岗位 、 各 部 门、各 机构 、各 项业 务中 的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 监督 。其在 风险 控制 中主 要职 责是: ①根据 各项 风险 的产 生环 节, 和 相关 的业 务部 门一 起, 共 同制 定对 风险 的事 前防范 和事 后审查 方案 ; ②就各 部门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查 、评 价、 报告 及建 议职能 ; ③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规案 件,协 助监 管机 构处 理相 关事宜 ; ④对基 金运 作和 公司 内部 管理进 行日 常监 督与 稽核 ,并向 总经 理汇 报。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公司 各部 门对自 身业 务工 作中 的风 险进行 的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 业务规 则及 本部 门具 体情 况制定 本部 门的 工作 流程 及风险 控 制措施 ,达 到: ①一线岗 位双 人双职 双责 ,互相监 督; 直接与 交易 、资金、 电脑 系统、 重要 空白支票 、 业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 行双人 负责 ;属 于单 人、 单岗处 理的 业务 ,强 化后 续的监 督机制 ; ②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关键 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凭 据顺畅 传递 的渠 道, 各部 门和岗 位分 别在 自己 的授 权范围 内承 担各 自的 职责 , 将风 险控 制在 最小范 围内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6月 末, 本集 团 资产总 额216,920.67 亿元 , 较上年 末增 加7,283.62 亿 元, 增幅3.47% 。 上半年 ,本 集团 实现 利润 总额1,720.93 亿 元, 较上 年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 较上年 同期 增 长3.81% 至1,390.09 亿元 , 盈利水 平实 现平 稳增 长。





2016 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洲 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 银行 ” , 《 机构 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际 化服 务钻 石奖” ,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 售银行 奖”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机 构奖” 。 本集 团在英 国《银 行家》 2016 年 “世 界银 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 境托 管运营 处、 监 督稽核处 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托 管服 务上海备 份中 心,共 有员 工220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 环球金 融》 “中 国最佳托 管银 行” 、 “ 中国 最 佳次托 管银 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 ——QFII ” 等奖 项,并 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 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黄 念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李 宏岩 电话:010-661079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复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马 秀艳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010-85109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宋 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 : 张 宏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唐 双宁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联系人 :穆 欣欣 电话:010-6363610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 刘 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竹冰 联系人 :孔 超 电话:010-66223588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5636713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http://bank.ecitic.com/ (12)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联系人 :唐 苑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徐 伟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13)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冯博 电话:021-50979511 传真:021-50979375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4)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联系电 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公司网 站:www.961200.net (15)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南 城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蒙 古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人 :刘 芳 联系电 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客服电 话: 内蒙 古地 区: 0472-96016 ; 北 京地 区: 010-96016 ; 宁波 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 区:0755-967210 ; 成都地 区:028-65558555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1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福建 省 泉州 市云 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子能 联系人 : 董 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公司网 站:www.qzccbank.com (1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 话:95574 公司网 站:www.nbcb.cn (19) 武汉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岸区 建设 大道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徐小 建 联系人 :邹 君 联系电 话:027-85497270 客服热 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2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 :权 唐 网站: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108 (2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程 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 电 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24)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嶶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8-888-888 (2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话 :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7)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宇翔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8) 国都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中航证 券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 站:www.avicsec.com


(30) 华西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慎修 联系人 :张 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8 网 站:www.hx168.com.cn (31) 国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李 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32) 渤海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站:www.ewww.com.cn (3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网站:www.xyzq.com.cn (3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联系人 :周 欣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5)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6)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 邱 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炜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40) 安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郑 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4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 : 李 芳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42)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恒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孙 伟 客服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18 楼





法 定代 表人 :周 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 : 庞 晓芸





客户 服务 电 话:95597





网 址:www.htsc.com.cn (4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电话:0551 -2257012 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 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联系人 :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地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陕西 信托 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 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9)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电话:010-83991888 传真:010-880866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5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 民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3) 九州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西宁 市南 川工 业园 区创业 路 108 号 法 定代 表人 :魏 先锋 联系人 :王 斌 联系电 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 话:95305 公司网 站:www.jzsec.com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5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55)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国海 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张 亦潇 客服电 话:95563 公司网 站:www.ghzq.com.cn (56) 民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赵 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7)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世 贸中 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热 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5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5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 成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6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62)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写字 楼 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 :秦朗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洪 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站:www.citicsf.com (6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65)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6)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40-43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其 聪 联系人 :高 洋 联系电 话:010-59355546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 :丁 晨 客服电 话:95323 公司网 站:www.cfsc.com.cn (68)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 罗 湖区 笋岗 街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9)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顾 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 话:95188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70)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8 楼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6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站:www.noah-fund.com (7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黄 妮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72)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公司网 站:www.zscffund.com (73)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站:www.myfund.com (74)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昌庆 联系人 :张蕾 联系电 话:010-67000988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公司网 站:www.zcvc.com.cn (7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76)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胡 锴隽 联系电 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77)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凌 秋艳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8105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站:www.66zichan.com (78)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 华路 6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站:www.yingmi.cn (7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19031 公司网 站:www.lufunds.com (80)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 大道 2815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联系人 :戴 珉微 联系电 话:021-3376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8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住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82)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南山 区 科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 惠恒 大厦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陈 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3) 深圳金 斧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4)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 010 8918 9285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kenterui.jd.com (85)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马 怡 电话: 010-56282140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6)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 峰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 话:95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7)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8)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张 彦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 8.jrj.com.cn (89)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 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0)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 号天 时国 际商 贸大 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 表人 : 吴言 林 联系人 :李 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91)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 康路 308 号 世纪 金融 广 场6 号楼6 楼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范 泽杰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公司网 站:www.zhengtongfunds.com (92) 北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1 号 泰 康金融 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联系人 :刘 美薇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时 间:2001 年 12 月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 张 真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甲 6 号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 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 : 李 雅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办公 地址 ) : 北京 市 东城区 东长 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安 永大 楼 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 中 国证 监 会 2006 年 2 月 20 日证 监基 金字 【2006 】28 号文 核 准 ,由 管 理人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募 集, 募集 期 从 2006 年3 月 6 日起到 4 月 3 日 止,共 募 集915,517,976.88 份 基金 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 22,095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6 年4 月6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金的类型和 运作 方式 基金的 类型 :混 合型 。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 契 约型 开放式 。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五)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的个 人投资者 和机 构投资 者(法 律法规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禁 止投资 证 券投资 基金 者除 外) ,以 及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七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网 点 及网站 ; 2 、受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 具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代 销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3 、有 网上 交易 功能 的代 售 机构的 网站 。 上述直 销和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联 系方 式等 请参 见本 招 募说明 书 “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2006 年4 月19 日 开放申 购业 务, 于2006 年7 月3日 开放 赎回 业务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即开 放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的 交 易时间 ,具体 为 上午9:30-11:30 和 下午1 :00-3:00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自2015 年10 月12 日起 ,本 基金 每笔 申购 最低 金额由1000 元 调整为10 元(含 申购 费)。 2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份额 不 得低于 100 份 ,投 资 者 全 额赎回 时不 受该 限制 。投 资者每 个 交易账 户不 设最 低基 金份 额余额 限制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 申购的 金 额和赎 回的份 额的数 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前3个 工作日 至少 在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业务 采用“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消; 4 、对投 资者持 有的本 基金 同一基金 代码 的基金 份额 ,基金赎 回业 务遵循 “先 进先出 ” 的原则 ,即 先确 认的 认购 或申购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投资者 实质 利益的 前提 下调整 上 述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 实施3 个工作 日前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 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 在T+7 日(包 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自2015 年3月13 日起 对通过直 销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实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具 体如下 : (1) 申购 费率 申购额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 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投资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24%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0.2%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1%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500 元 注: 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等 , 具体包 括 :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 及 集合计 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企 业年 金养 老金 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持有 时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65 天 以下 0.5% 365 ( 含)-730 天 0.3% 730 ( 含)-1095 天 0.15% 1095 天以 上( 含) 0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 归 基 金 财产 ,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特 定行业 、特 定职业 的投资 者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交 易、电 话交易 等) 等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管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如 因此或 其他 原 因导致 上述 费率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定T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660 元 ,四笔 申购 金额分别 为100,000 元、1,000,000 元、2,000,000 元和5,000,000 元 ,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 申购费 用和 获得 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2% 1.0% 0.5% 每笔500 元 净申购 金额 (C=A/(1+B) ) 98,814.23 990,099.01 1,990,049.75 4,999,500 申购费 (D=A-C ) 1,185.77 9,900.99 9,950.25 500 申购份 数(E=C/1.0660 ) 92,696.28 928,798.32 1,866,838.41 4,689,962.48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定T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0660 元 ,四笔10,000 份基金 份额赎 回的持 有期 限分别 为不足365 天、 持 有时 间介 于365 -730 天之 间、 持有 时间介 于730 -1095 天之 间 和持有 时间 超 过1095 天, 则各 笔赎 回负 担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 数(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总 额( 元,B ) 10,660 10,660 10,660 10,660 持有期 限 365天 以下 365(含)-730 天 730(含)-1095 天 1095天 以上(含)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3% 0.15% 0 赎回费 (D=C×B ) 53.30 31.98 15.99 0 净赎回 金额 (元 ,E=B-D ) 10,606.70 10,628.02 10,644.01 10,66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收 市后的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 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4 、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 可抗 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或人 员支持 等 不充分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 、不 可抗 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回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投 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予以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撤 消。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 确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巨 额赎 回并顺 延赎 回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2 日内通 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连续2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 购和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为了 更好的 保护投 资人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出现 可能有损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明书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要暂 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 5 、投资者 可通过 本 管理 人 网站(www.ccfund.com.cn)、中国证 券报、 上海证 券 报以及 证券时 报了解 相 关公 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 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 为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并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人登记 的其 它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长城 久恒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久 泰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安 心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品牌优 选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双 动力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景气 行业 龙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城 中小 盘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城 积极增 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优化升 级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利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医 疗保 健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久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稳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新 兴产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环保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城 改革 红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惠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 新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安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城新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长 城久 润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 久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城 新视 野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源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城 久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城 久稳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城久 信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城中 国智 造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转 型成 长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城创 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城久 嘉创 新成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城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之 间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 “定期定 额投 资”是 指投 资者可通 过本 基金的 销售 机构提交 申请 ,约定 每月 扣款时间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指 定的销 售机 构于 每月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资金 账户内 自动 完 成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通过 建设 银行 、 招 商银 行 、 农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 、 交 通银 行、 华 夏银行 、 光大银 行、 中信 银行、 北 京银行 、 民 生银 行、 浦 发 银行、 平安 银行、 深圳 农 村商业 银行 、 东 莞农村 商业 银行 、 包商 银 行 、 泉州 银行 、 宁 波银 行 、 武汉农 商行 、 中信 建投 证 券、 海通 证券 、 国泰君 安证 券、 申 万宏 源 证券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 国信 证券、 长城证 券、 银河证 券、 安信 证券、 中信 证券 、 招 商证 券、 平 安证 券、 兴业 证券 、 国盛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中泰 证 券、 中信 证券( 山东) 、 广州 证券、 世纪证 券、华 泰证券 、恒 泰证券 、东海 证券 、 国融 证券、 华宝证 券 、 民 生证 券 、 九州 证券 、 华融 证券 、 华 西证 券、 国海证 券 、 信达 证券 、 广 发证券 、 西 南证 券 、 中 信期 货 、 中 投证 券 、 华鑫 证券、 深圳 众禄 金 融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 蚂 蚁 (杭州 )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诺亚 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众升财 富 ( 北京 )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 京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联泰 资产管 理有 限 公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司 、 珠海 盈米 财富管 理有 限公司 、 上海 中正达 广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 深 圳富 济财富 管理 有 限 公司 、 深 圳金 斧子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 北京肯 特瑞 财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北京汇 成基 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 上海万 得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 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南京苏 宁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深圳市 新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上 海挖 财金 融信息 服务 有限公 司 、 江 苏 汇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 北 京唐 鼎耀 华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等机构 为投 资者 提供 本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 务, 详情请 查阅 相关 公告 。 (十五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 个人 投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六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八 、基 金的投 资管 理 (一)投资目标 重点投 资于 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相 关行 业中 的优 势企 业, 分享 中国 经济 增长 及增 长方式 转 变所带 来的 收益 ,实 现基 金资产 可持 续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并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票 、 债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权 证等 新的 金融 工 具在法 律法 规 允许的 范围 内进 行投 资。


(三)投资策略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为 主 动型 混合 基金 ,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 行业 状况 、 公 司成 长性 及资 本市 场的 判断, 综合评 价各 类资 产的 风险 收益水 平, 对各 类资 产采 取适度 灵活 的资 产配 置。 基金投资 组合 中: 股 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 净资产 的 60% -95% ; 债券 及短期 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5%-4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为基 金净资 产的 5% 以上。


如以后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该 比例限 制有 影响 的, 本基 金将按 有关 规定 进行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基于 对各 类资 产风 险收益 水平 的分 析 , 结 合主 要投资 对象 —消 费品 及消 费服务 相 关行业 中的 上市 公司 持续 成长能 力及 估值 水平 , 参 考基金 流动 性要 求, 在重 点配置 消费 品及 消费服 务相 关行 业中 的优 势企业 的前 提下 实 现 大类 资产配 置, 以求 基金 资产 在股票 、 债 券及 短期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中实 现风险 和收 益的 最佳 匹配 。


本基金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中 , 不 低于80% 的资 金将 投资 于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中 的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同 时, 本基 金将 综合考 虑宏 观经济 状况 、 行业景 气程 度及企 业成 长 性 等因素 , 以不 超过 非现 金 基金资 产 20%的 部分 投资 于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之 外的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消 费品 及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 中的 优势企 业。 在股 票选 择方 面, 充 分发 挥 “自 下而 上” 的主 动选 股能力 ,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状况、 行业 成长 空间 、 行 业集中 度及 公司 核心竞 争力 的判 断 , 通 过财 务与估 值分 析 , 深 入挖 掘具 有持续 增长 能力 或价 值被 低估的 公司 ,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同时 将根据 行业 及公 司状 况的 变化 , 结 合估 值水平 , 动 态优化 股票 投资 组合。 (1) 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 关行业 定义 本基金所 指的 消费品 及消 费服务的 含义 为:消 费品 主要指最 终消 费品, 指为 满足个人 、 家庭或 群体 生活 而被 使用 与消耗 的物 质产 品、 精神 产品及 劳务 ; 消 费服 务是 指不以 实 物 形式 而以劳 动形 式为 消费 者提 供某种 效应 的活 动。 参照 GICS 全 球行 业分 类标 准,本 基金 所指 的消 费 品 及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 包括 商业服 务 与供应 品 、 耐 用消 费品 与 服装 、 消 费者 服务 、 媒 体、 零售业 、 日常 消费 品、 医疗 保健 、 金 融、 房地产 、信 息科 技、 电信 业务、 运输 、公 用事 业及 汽车及 零 部 件等 行业 。 按照本 基金 的定 义, 在中 国证监 会划 分的 22 个 行业 中,消 费品 及消 费服 务相 关 行业 包 括金融 服务 、 食 品饮 料、 文化传 播、 电子 、 信 息技 术、 社 会服 务、 造纸 印刷 、 交运 仓储 、 商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业贸易 、 农 林牧 渔、 房 地 产、 纺 织服 装、 医 药生 物 、 建筑 行业、 木材 家具、 公用事 业及 综合 等 。 另 外本 基金 将机 械设 备业中 的交 通运 输设 备业 、 电器 机械 及器 材及 金属 非金属 中的 非金 属矿物 制品 也归 于 消 费品 及消费 服务 行业 。 (2) 投资 组合 构建 方法 A 、股 票选 择 ①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类 基础 股票 库的 建立 根据 《 长城 基金 上市 公司 评价体 系》 对消 费品 及消 费服务 相关 行业 中的 上市 公司进 行综 合评价 ,选 择排 名在 前 300 名的 公司 作为 本基 金的 基础股 票库 。 ②基础 股票 库的 进一 步筛 选 在基础 股票 库的 基础 上, 本基金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状 况、 行业 背景 分析 (行 业 成长空 间与 行业集 中度) 、 公司 核心竞 争力及 持续成 长能力 等因 素的判 断,通 过财务 与估 值分 析 ,挖掘 具有持 续增 长能 力或 价值 被低估 的公 司,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③ 本基 金采 用的 主要 估值 指标包 括 PEG 、PE 、PB、DCF 、EV/EBITDA 等。 B 、股 票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与 优化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 优 化以 风险 收益 配比 原则为 核心 , 在 实际 投资 过程中 , 投 资组合 的目 标是 一定 风险 水平下 收益 最大化 。 本 基 金采 用 多元 线性 优 化模 型 对股 票 组合 的收 益 进行 优 化。 首 先根 据市 场 状况 或 基金 同业状 况设 定风 险收 益目 标, 依据 股票 库中 单个 股票 的收益 率因 子 、 风 险因 子及 流动性 因子 , 进而确 定约 束方 程, 构建 目标为 股票 组合 收益 率最 大化的 多元 线性 规划 模型 , 并进 行线 性规 划求解 确定 组合 的个 股权 重, 从 而确 定每 个时 点的 最优股 票组 合, 并依 据不 同时点 的因 子变 化进行 动态 优化 。 3、债 券及 短期 金融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根 据 组合 久期 管 理原 则 ,结 合 收益 率曲 线 选择 投 资品 种 ,构 建债 券 投资 组 合; 运用久 期控 制 、 期限 结构 配置 、 跨 市场 套利 、 相 对 价值判 断和 信用 风险 评估 等管理 手段 实现 债券组 合的 优化 调整 。 久 期 控制 是 根据 宏观 经 济发 展 状况 、 金融 市场 运 行特 点 等因 素 的分 析确 定 债券 组 合的 整体久 期, 有效 控制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 期 限 结构 匹 配是 在确 定 组合 久 期后 , 针对 收益 率 曲线 形 态特 征 确定 合理 的 组合 期 限结 构, 包 括子 弹策 略、 哑铃 策略和 梯形 策略 等, 在长 期、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动态 配置 , 从 收益率 短、 中、 长端 的相 对变化 中获 取超 额收 益;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跨 市 场套 利 是指 基金 管 理人 对 债券 子 市场 不同 运 行规 律 、不 同 参与 主体 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差异 中发 掘套 利机 会, 提高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相 对 价值 判 断是 在现 金 流特 征 相近 的 债券 品种 之 间选 取 价值 相 对低 估的 债 券品 种 ,选 择恰当 的交 易时 机, 增持 相对低 估、 价格 将上 升的 券种, 减持 相对 高价、 价格 将下调 的券 种 ; 信用风 险评 估是 指基 金管 理人将 充分 利 用 现有 行业 与公司 研究 力量 , 根据 发债 主体经 营 状况和 现金 流预 期等 情况 对其信 用风 险进 行评 估, 以此作 为品 种选 择的 基本 依据; 在 现 金等 短 期金 融工 具 投资 管 理方 面 ,以 流动 性 管理 为 原则 , 在满 足赎 回 要求 的 前提 下,有 效地 在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等短期 金融 工具 间配 置。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宏 观经 济环 境、 国家 政策和 市场 周期 分析 ; (3)上 市公 司财 务品 质和 管理能 力, 以及 对公 司盈 利增长 能力 的预 测。 2、投资决 策程序 (1)研 究部 定 期对宏 观经 济、市场 、行 业、投 资品 种和投资 策略 等提出 分析 报告, 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提供 投资 决策 依据 ; 对于 可能对 证券 市场 造成 重大 影响的 突发 事 件,及 时提 出评 估意 见及 决策建 议; (2) 研究 部 负 责建立 和维 护公司 各级 股票 库 , 并提 供 重点 股票 的投 资价 值分 析报告 ; 在 公司各级 股 票库 的基 础上 , 基金经 理负 责建 立符 合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和 投资 需求 的股票 投资 备 选库; (3) 在对 经济 形势和 市场 运作态 势进 行讨 论分 析后 , 基 金经 理拟 定下一 阶段 股票 、 债 券 及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做 出 《 资产 配置 提案》 和重点 个股 投资 方案 , 报 投资决 策委 员 会讨论 ; (4)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在基 金经理上 报的 资产配 置提 案的基础 上, 讨论并 确定 下一阶 段 的资产 配置 和重 点个 股投 资决定 ,会 议决 定以 书面 形式下 达给 基金 经理 ; (5)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确定的资 产配 置决议 和重 点个股投 资决 定,基 金经 理负责 在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中选 择拟 投资的 个股 制定 投资 组合 方案; (6)在 基金经 理权限 内的 投资,由 基金 经理自 主实 施;超过 基金 经理权 限的 ,须经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执 行委 员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批准 后方 可实施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7)金 融工程 小组负 责开 发基金投 资组 合的分 析评 价体系及 其它 辅助分 析统 计工具 , 对本基 金投 资组 合进 行定 期跟踪 分析 ,为 基金 经理 和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供决 策支持 。 3、交易 指令 的下 达和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集 中交易 室, 基金 经理 下达 的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 室实施 。 集 中交易 室接 到基 金经 理的 投资指 令后 , 根 据有 关规 定对投 资指 令的 合规 性、 合理性 和有 效性 进行检 查, 确保 投资 指令 在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效 的执 行。 4、投资 风险 的监 控和 管理 (1)监 察稽核 部对投 资风 险的日常 监管 :监察 稽核 部通过交 易系 统检查 包括 投资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资 禁 止、 投资 限制 、 投资 权限 等 交易情 况 , 对 投资 风险 进 行日常 监管 。 (2)基 金绩效 评估和 风险 管理:基 金管 理人设 有基 金绩效评 估和 风险管 理岗 位,定 期 出具基 金绩 效评 估和 风险 管理报 告。 基金 经理 根据 有关意 见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80% × 标 普中 国 A 股 300 指数收 益率 +15% × 中 证综 合债指 数 收益率 +5% × 同 业存 款利 率 。 标普中 国A 股300 指数 选 择中国 A股 市场 中市 值规 模最大 、 流动 性强 和基 本因 素 良好 的 300 家 上市 公司 作为 样本 股, 充 分反 映了 A股 市场 的行业 代表 性, 描述 了沪 深A股 市场 的总 体趋势 , 是 目前 市场 上较 有影响 力的 股票 投资 业绩 比较基 准。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是综 合反 映银 行间和 交易 所市 场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央 票及 短期融 资券 整体 走势 的跨 市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 的 推 出旨 在 更 全 面地 反 映 我 国 债券 市 场 的 整体 价 格 变 动 趋势 。 本 基 金需 保 持 不 低于 5% 的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 此本 基金采 用业 界较 为公 认的 , 市场 代表 性较 好的 标 普中 国A 股300 指数 收益 率 、 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率 及同 业存 款利 率加 权作为 本基 金 的业绩 评价 基准 。ss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本 基金 可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较 高预 期收 益 — 较高预 期风 险的 产品 , 其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低于 股票 基金 , 高于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投资限制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 、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2)本 基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其 市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4)本基 金 投 资于股票 资 产的比例 为 60% -95% ,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及短期 金融 工具的 比 例为 5% -40% 。 短 期金 融 工具指 剩余 期限 期 在 365 天以内 ( 包括365 天 ) 的 国家债 券 、 金 融 债券、 央行 票据 、 回 购和 其他债 券及 现金 。 本 基金 投资权 证目 前遵 循下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 若 相关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比例 限制 自动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进行 修订, 不受 下述 条款限制 :(a)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千分之 五。 (b) 本基 金 持 有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c)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超过 该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


(5)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6)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7)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对上 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应从 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1) —(4) 项规 定 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 务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 控制或 者进 行管 理; 2 、依照 《民法 通则》 、 《民 事诉讼 法》 、 《 企业破 产法》 、 《基金 法》及 其他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行使 有关 权利 。 所有 参与均 以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维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 并谋求 基金 财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为目 标。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7 年10 月24日复核 了本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中的 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6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29,466,876.98 85.41 其中: 股票


729,466,876.98 85.4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9,785,000.00 5.83 其中: 债券


49,785,000.00 5.8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3,692,133.42 8.63 8 其他资 产


1,130,457.38 0.13 9 合计





854,074,467.78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23,751,058.81 61.6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50,395,404.84 5.9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5,540,925.40 7.7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5,118,965.62 2.96 J 金融业 187,943.49 0.02 K 房地产 业 49,787,153.24 5.8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1,847.12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01,633.58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541,944.88 1.71 S 综合 - - 合计 729,466,876.98 85.86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0568 泸州老 窖 1,008,193 50,994,401.94 6.00 2 600477 杭萧钢 构 3,299,910 50,356,626.60 5.93 3 300156 神雾环 保 1,500,000 49,140,000.00 5.78 4 002589 瑞康医 药 3,015,401 46,437,175.40 5.47 5 000858 五 粮 液 708,329 39,425,592.14 4.64 6 601155 新城控 股 2,025,806 37,558,443.24 4.42 7 002456 欧菲光 1,999,780 36,336,002.60 4.28 8 600742 一汽富 维 1,799,911 34,396,299.21 4.05 9 002635 安洁科 技 906,300 32,826,186.00 3.86 10 603626 科森科 技 502,487 32,752,102.66 3.85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785,000.00 5.8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785,000.00 5.8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785,000.00 5.86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1 170204 17 国开 04 500,000 49,785,000.00 5.86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指 期货 ,本 期末 未持 有股指 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注:本基 金尚 未在基 金合 同中明确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策略、比 例限 制、信 息披 露方式等 , 暂不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注:本 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明 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比例 限制 、信 息披 露方式等 , 暂不参 与国 债期 货交 易。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未进 行国债 期货 投资 ,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未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过公 开谴责 、处 罚。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未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股票 。 (3) 其他 资产 的构 成: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13,352.4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9,135.53 5 应收申 购款 17,969.4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30,457.3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过往一 定阶 段 本 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 截至2017 年6月30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4月6 日至 2006年12月31日 55.16% 1.14% 65.14% 1.22% -9.98% -0.08% 2007年1月1 日至 2007年12月31日 113.68% 1.69% 117.98% 1.83% -4.30% -0.14% 2008年1月1 日至 2008年12月31日 -51.07% 2.32% -55.10% 2.40% 4.03% -0.08%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009年1月1 日至 2009年12月31日 87.94% 1.64% 72.36% 1.63% 15.58% 0.01% 2010年1月1 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8.05% 1.26% -8.12% 1.25% 0.07% 0.01% 2011年1月1 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16.54% 0.87% -20.30% 1.04% 3.76% -0.17% 2012年1月1 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4.15% 0.95% 6.66% 1.00% -2.51% -0.05% 2013年1月1 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1.59% 0.88% -3.88% 1.09% 5.47% -0.21% 2014年1月1 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5.12% 0.90% 39.20% 0.94% -34.08% -0.04% 2015年1月1 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26.68% 2.60% 6.51% 1.94% 20.17% 0.66% 2016年1月1 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17.71% 1.77% -7.56% 1.08% -10.15% 0.69% 2017 年1月1 日至 2017年6月30日 1.35%


0.90%


9.79%


0.46%


-8.44%


0.44%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7年6月30日 174.97%


1.56%


214.71%


1.46%


-39.74%


0.10%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 估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按成 本计 量; 2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流通 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办 法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 利息(自 债券 计息 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净 价估 值; (3)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或按 成本 确定 公允 价 值 ; (4)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5)在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6)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 项第(1) -(6)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 动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 卖出日 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 按估值 日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2)在任 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1)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1)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5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基金 日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进行 。 基 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差 错处 理的 原则 和方 法 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 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或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 本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 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4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4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 5 、本基 金收益 以现金 形式 分配,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事先 选择 将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 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额 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付 现金;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应 载明 基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 原则、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公 告后( 依 据具体 方案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支付 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 用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包 括: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 基金财 产拨 划支付 的银 行费 用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以 及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1 、基 金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2 、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其他运 作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 费用支 出 金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金 费用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按申 购金 额进行 分档 ,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本基金自2015 年3月13 日起 对通过直 销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实施差 别的 申购 费率 。具 体如下 : (1) 申购 费率 申购额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500 元 注:上 述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除通过 本公 司直 销柜 台申 购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 他投资者 。 (2) 特定 申购 费率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24% 100 万 元( 含)-200 万元 0.2%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1% 500 万 元以 上( 含) 每笔500 元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注: 上 述特 定申 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 客户, 包括 基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老 基金等 , 具体包 括 :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 及 集合计 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托 的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企 业年 金养 老金 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可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申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 代销 机构所 有,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 净申购 金 额=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 赎回费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归 基 金 财产 ,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按持 有时 间的 增加而 递减 , 费 率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65 天 以下 0.5% 365 ( 含)-730 天 0.3% 730 ( 含)-1095 天 0.15% 1095 天以 上( 含) 0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 、转 换费 用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基金 转换费 用由 转出基 金的赎回 费和 转出与 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 补差二 部分 构成, 具 体收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两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差异 情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 基金 转换费 用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转入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剩余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转入 基金财 产 所有。 ①如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 =转 出金 额-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转入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出 基金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转 入总金 额- 转入 总金 额/(1+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净 金额 =转 入总 金额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转入份 额= 转入 净金 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转 换费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补 差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长 城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为 100 天, 决 定转换 为本 基金 ,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入 基金 (本 基金 )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转出基 金 ( 长城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对应赎 回费 率 为0, 申购 补 差费率 为 1.2% , 则 可得 到 的转换 份额 及 基金转 换费 为: 转出金 额=100,000 ×1=100,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0 转入总 金额 =100,000 -0 =100,000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100,000 -100,000/(1+1.2%) =1,185.77 元 转入净 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转入份 额=98,814.23/1.25 =79,051.38 份 基金转 换费 =0 +1,185.77 =1,185.77 元 ②如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为 100 天, 决定 转换 为长 城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假 设转 换当日 转出 基金 (本 基金 )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转出基 金对 应赎 回费率 为0.5% ,申 购补 差 费率 为 0,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额 及基 金转 换费 为: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转出金 额=100,000 ×1.25 =125,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125,000 ×0.5% =625 元 转入总 金额 =125,000 -625 =124,375 元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补差 =0 转入净 金额 =124,375 -0 =124,375 元 转入份 额=124,375/1 =124,375 份 基金转 换费 =125,000 ×0.5% =625 元 (2)对于 实行级 差申 购费率(不同申 购金额 对应不 同申 购费率的 基金) ,以转 入总 金额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如 转入 总金 额对应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为固定 费用 时, 申购 补差 费用视 为 0 。 (3)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的 25% 计入转 出基 金资 产 (基 金 合同或 招募 说明 书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4)计算 基金转 换费 用所涉 及的申购 费率 和赎回 费率 均按基金 合同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规定费 率执 行 , 对于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 易 、 费 率优 惠活动 期间 发生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按照 本 公司最 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基 金转 换费 用。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 有关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之 前提下, 调 整上述 收费 方式 和费 率水 平,但 最迟 应于 新收 费办 法 开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 的会计 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 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换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后 在2 日内 公告 。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规定 将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 定时 间内 通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包 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三)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六)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八) 临时报告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 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有 关销 售机 构及其 网点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 基 金 , 精 选具有 持续 增长 能力 或价 值被低 估的 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相 关 行业中 的个 股进 行积 极投 资, 属 于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相 对较 高的 证券 投资 基金品 种, 本基 金力争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实现 基金 资产 可持 续的稳 定增 值 。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股权 分置改 革与 非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国家 经济政 策及 资本市 场政 策的 变化 会对 证券市 场产 生影 响, 导致 证券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 反映 出来 ,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 响,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 同 时也 影响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并 在一 定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 业竞争 及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 或上 市公 司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收益 减少 。 虽 然本 基 金将通 过 分 散化 投资 来降 低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收 益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分 配, 而通 货膨 胀将使 现金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所产 生的 实际 收益 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于 证券市 场存 在大 幅波 动的 可能, 在市 场下 跌时 经常 出现交 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较 大数 额赎 回申 请, 而部分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基金 就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技 能、经验 及判 断等主 观因 素会影 响 其对相 关信 息、 经济 形势 及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四)其它风险 1 、操 作风 险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的 风险,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它风 险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 市场 的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 竞争 及代 理商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按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并 予以 公告 后本 基金 合同终 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金清算 。 2 、基金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三)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7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8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9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 列顺 序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 长城 消费 增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 基金 财产 ;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对于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本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 利 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7) 选 择、 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选 择、更 换销售 代理 机构,并 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 人 更换 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 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按规 定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23)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金 合 同或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及 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 ) 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宜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偿 ; (19)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 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2、召开事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 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⑤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 ⑥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⑦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⑧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⑨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式 ;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开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确 定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天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①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②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③会议 形式 ; ④议事 程序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⑤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⑥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⑦表决 方式 ; ⑧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⑨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⑩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 议的方式 (1) 会议 方式 ①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②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③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④会议的 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①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占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3 个 月以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 应 不少 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B、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②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A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B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C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二 分之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 三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D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录 相符 ; E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 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 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以及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开 事 由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40 天提交 召集 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天公 告。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 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隔 期。 (2)议 事程 序 ①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 ②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 决 方式、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②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涉及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予以 公告。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②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③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生效与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五)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应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①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②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③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变 更, 当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依 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基 金合 并、 撤销 ; (5)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金 清算。 ②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③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②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④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⑤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⑥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⑦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⑧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⑨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③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 长城 消费 增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 中心 41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何伟 成立日 期:2001 年 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资 产管 理 、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 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 、 对象以 及证 券选 择标准 为: 本基金 所指 的 消 费品 及消 费服务 相关 行业 是一 个行 业主题 概念 , 按 GICS 行 业 分类标 准, 主要包 含以下 行业: 商业 服务与 供应品 、耐用 消费 品与服 装、消 费者服 务、 媒体、 零售业 、 日常消 费品 、 医 疗保 健、 金融、 房地 产、 信息 科技 、 电信 业务 、 运 输、 公用 事业、 汽车 及零 部件等 行业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并上 市交 易的 公司股票 、 债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基金投资 组合 中: 股 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 净资产 的 60% -95% ; 债券 及短期 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5%-40%。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为基 金净资 产的 5% 以上。 短期 金融 工具 指剩 余期限 期 在 365 天以 内 ( 包括 365 天 ) 的 国家 债券 、 金融 债券 、 央 行票据 、回 购和 其他 债券 及现金 。 如以后 法律 法规 规定 对该 比例限 制有 影响 的, 本基 金将按 有关 规定 进行 相应 调整。 本基金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中 , 不 低于80% 的资 金将 投资 于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中 的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同 时, 本基 金将 综合考 虑宏 观经济 状况 、 行业景 气程 度及企 业成 长 性 等因素 , 以不 超过 非现 金 基金资 产 20% 的 部分 投资 于消费 品及 消费 服务 相关 行业之 外的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①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② 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10% ; ③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④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票 资 产 的比例 为60% -95% , 投 资 于 债券 资产 及短 期金 融工 具的比 例 为5% -40% 。 短期 金融 工 具指剩 余期 限期 在 365 天 以内 (包 括365 天 ) 的国 家债券 、 金融 债 券、 央 行票 据、 回购 和其 他债券 及现 金 。 本基 金投 资权证 目前 遵循 下述 投资 比例限 制, 若相 关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 本 基金权 证投 资比 例限 制自 动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进 行修 订, 不 受下 述条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款限制:(a)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千 分之五 。 (b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c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超 过该 权证的 百分 之十 ;


⑤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⑥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⑦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应 从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①— ④项 规定 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 本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及 时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 单。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 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6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实际 投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 管 理人 改正 。 (7)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8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 为,应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 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 金的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立 基金的资 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财产 的支 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 立 债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 回购主 协议 。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它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管 原件。在基金 运作中签订 的 重大合 同包 括基 金年 度审 计合同 、 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由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上 述重 大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编制 并保管 。 在 编制 半年 报和 年报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由基 金托 管人按 相关 规定 负责 保管 。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账单服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 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账 户查 询系统 查阅 对账 单。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网站、 电话 等方 式向 本基 金管理 人定 制对 账单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 单定制 情况 , 向账 单期 内发 生交易 或账 单期 末仍 持有 本公司 旗下 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定期 或不 定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 填写 或未及 时更 新 相关信 息 (包 括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 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24 小 时自 动语音 应答服 务,为投 资者 提供基 金净 值查询、 基金 账户查 询、 基金信 息 查询等 服务 。 2. 工作 时间 由专 门客 服人 员为投 资者 提供 全面 业务 咨询 (包 括公 司信息 、 基 金信息 、 基 金投资 指南 等) 及投 诉受 理等服 务。 公司网 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 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868-666 二 十一 、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广 发 证 券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10 2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华星创业)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15 3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开 展 的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基 金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4 4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海达股份)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4/25 5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长 城 证 券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15 6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5/18 7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新疆众和)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02 8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含定投- 放开折扣 限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6/16 9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开 展 的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基 金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03 10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开 展 的 网 上 银 行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03 11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山鼎设计)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06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2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挖 财 金 融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投 及 参 与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0 13 关 于 增 加 华 鑫 证 券 为 长 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 定投业务及同时实行费率优惠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1 14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华 西 证 券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定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1 15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江 苏 汇 林 保 大 为 旗 下 开 放 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5 16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招商轮船)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7/25 17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01 18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沙钢股份)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04 19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江 苏 汇 林 保 大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旗下开放式基金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14 20 关 于 增 加 云 湾 投 资 为 长 城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代 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 定投业务及实行费率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8/16 21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科恒股份、神雾环保)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05 22 长 城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 转 换业务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15 23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金环境)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19 24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不含认购、 含定 投- 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7/09/29 25 本报告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 十二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本 基金注册 的 文件 (二) 《长 城消 费增 值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长 城消 费增 值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基金 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