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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量化蓝筹A(005082)

诺德量化蓝筹: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诺 德 量 化 蓝 筹 增 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金管理人: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5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6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3 五、基 金财 产保 管..................................................................................................................... 14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7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0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4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29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31 十一、 基金 费用 ........................................................................................................................ 3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3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6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7 十五、 禁止 行为 ........................................................................................................................ 40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2 十七、 违约 责任 ........................................................................................................................ 44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45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46 二十、 其他 事项 ........................................................................................................................ 4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48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诺德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系一家 依照 中国法 律合 法成立并 有效 存续的 有限 责任公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 募集 发行 诺德 量化 蓝 筹增 强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鉴于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证券 公司 ,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诺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拟担任诺德量化 蓝筹 增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拟担 任 诺 德量 化 蓝 筹增 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托 管人 ; 为明确诺德量化 蓝 筹增 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 权 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托管 协议 。 除非另 有约定, 《 诺德量化 蓝筹增 强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中定义的 术语在用于本 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 为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一、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233 号汇 亚 大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城 路 99 号震 旦国 际大 楼 18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潘 福祥 成立日 期: 2006 年 06 月 0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6]8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 一)发 起、 设立和销 售证 券投资 基金; (二)管 理证 券投资 基金; (三)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宫 少林 成立时 间:1993 年 8 月 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4]78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66.99 亿元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证券 经纪 ; 证 券投资 咨询 ; 与 证券 交易 、 证券 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财 务顾问 ; 证 券承销 与保 荐; 证券 自营 ; 证券 资产 管理 ; 融 资融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 销; 为期货 公司 提供 中间介 绍业 务; 代销 金融 产品。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二、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制订 。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 净值计 算 、 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露 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中 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 商 一致 ,签 订本协 议。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三、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 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国 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债 、 地方 政府 债、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可 转换债 券 、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等) 、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 具、资 产支持 证券 、 权 证、 银行 存款 、 股 指期货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0% –95% ; 权证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如 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0% –95% ; 2. 本基 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采 取 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该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8.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9.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10.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1.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4.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5.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6.基 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17.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8.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本 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20.本 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 应当 遵守下述 比例限制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 等; 21.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7 、15 、21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性规定 ,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 照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但 须提 前公告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五条第 ( 九) 款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 本 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或变 更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在适 用于本 基金 的情况下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但须提 前公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 和交 易结 算方 式 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 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必 要的 协助和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 通 受限证 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 证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 并可 在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通 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作 的 落实和 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通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本基 金资 产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安全 的责 任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需 要解决 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调 、 基金 流 动性困 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情 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责 ,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极 有 效 的措 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问 题。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金 出现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损 失。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于投资 前三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提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 在 合理 期限 内未 能进 行及时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两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八)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依 照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四、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五、基 金 财 产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 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不包含 基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交 易交收 、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 收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和配 合, 但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诺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基金 募 集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的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设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的银 行预 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使用。 2.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中国银 行间 市场 债券回 购交易 主 协议 。 (六) 期货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相 关期 货交易 所或 期货 公司 的规 定开设 和管 理期 货账 户。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 库,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 则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公 章的 合同传 真 件,未 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六、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 理人 在运 用基 金财 产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资 金划拨 及其 他款 项付 款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等 有关 事项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金 管理 人应 指定 专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指 令。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内容包 括被 授权 人名 单、 预留印 鉴及 被授权 人签 字样 本, 授权 文件应 注明 被授 权人 相应 的权限 。 3.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授权 文件原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后 , 授权 文件 即生 效。 如 果 授权文 件中 载明具 体生效 时间的 ,该 生效时 间不得 早于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权 文件并 经电 话确认 的 时点 。 如早于 ,则 以基 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文 件并 经电 话确 认的时 点为 授权 文件 的生 效时间 。 4.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内 容不 得向 被授 权 人及相 关操 作人员 以外 的任 何人 泄露 。但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要 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1. 指令 包括 付款 指令 以及 其他资 金划 拨指 令等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给基 金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 支付 时间 、 到账 时间 、 金 额 、 账 户等, 加盖 预留 印鉴 并由 被授权 人签 字 。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令 的发 送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 用传真 方式 或双 方协 商一 致的其 他 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 令 ; 被 授权 人应 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 发送 指令 。 对于被 授权 人依 约定 程序 发出的 指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 撤销或 更改 对交 易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 并且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协 议确认 后, 则对 于此 后该 交易指 令发 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 权限发 送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不 承担 责任 ,授 权已 更改但 未经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的情 况除外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 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 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 留印 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电话 确认 。 如 果银 行间簿 记系 统已经 生成 的交 易需 要取 消或终 止 , 基 金 管理人 要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对于要 求当 天到 账的 指令 , 必须在 当 天 15:30 前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15:30 之后 发送的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基金托 管人 尽力 执行 , 但 不能保 证划 账成 功。 如果 要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的 指令 , 则 指令 需 要提 前 2 个 工作 小时 发送 , 并相 关付 款条 件已 经具 备。 基 金托 管人 将视 付款 条件具 备时 为指 令送达 时间 。 对 新股 申购 网下发 行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发送 时间 最迟 不应 晚于 申 购缴 款 日 上午 10:00 。 2.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 管人 应 指 定专 人接 收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预 先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其 名单 ,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商定 指令 发送 和接 收方式 。 指 令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后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指 定专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 行表面 相符 的形 式审 查,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基金 托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3. 指令 的时 间和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 应 及时 办理 。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 应 确保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有 足够 的资 金余额 , 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 足资 金的情 况下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予 执行 ,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 出 具书 面文 件确 认此 交易 指令无 效。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指 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令 的情形包 括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 指令 发送人 员 无权或 超越 权限 发送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在履 行监 督职 能时 , 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错 误时 , 有权拒 绝执 行, 并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 需撤销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应出具 书面 说明 ,并 加盖 业务用 章。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 视情 况暂 缓或 拒绝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 未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指令执 行并 对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托 管人赔 偿由 此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 (七) 更换 被授 权人 员的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被授 权人 、 更改 或终 止对 被授 权人 的授权 , 应 立即 将新 的授 权文件 以传 真方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并经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原 授权文 件同 时废 止。 新的 授权文 件在 传 真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发出后 七个 工作 日内 送达 文件正 本 。 新 的授权 文件 生效之 后 , 正 本送达 之前 ,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新的 授权 文件 传真 件内 容执行 有关 业务 , 如 果新 的授权 文件 正本 与传 真件 内容不 同,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接 受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 应提 前通 过录 音电话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八) 其他 事项 基金托 管人 在接 收指 令时 , 应对 指令 的要 素是 否齐 全、 印 鉴与 被授 权人 是否 与预留 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 进行 检查 , 如 发现 问题 , 应 及时 报 告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执 行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参与 认购 未上市 债券 时,基金 管理 人应代 表本 基金与对 手方 签署相 关合 同或协议 , 明确约 定债 券过 户具 体事 宜。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需 对所认 购债 券的 过户 事宜 承担相 应责任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七、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 选择 证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证券 、 期货买 卖的 证券 、 期 货经 营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定选 择的 标准 和程 序 , 并 负责根 据相 关标 准以 及内 部管理 制度 对有 关证 券经 营机 构 进行 考 察后确 定代 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证 券经 营机 构, 并承 担相应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 和被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签 订交 易单 元使 用协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法定 信息披 露公 告中 披露有 关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号 、 佣金 费率 等基本 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选择 代理 本基金 股指 期货 交易 的期 货经纪 机构 , 并与 其签 订期 货经纪 合 同,其 他事宜 根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执行 ,若无 明确规 定的 ,可参 照有关 证券买 卖、 证券 经纪 机构 选择的 规则 执行 。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算 与交 割 根据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备付 金管 理办法 》 , 在 每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对结 算参 与人 的最 低结算 备付 金 、 结 算保 证金 限额进 行重 新 核算 、 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调 整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 金当日 , 在 资金 调节 表中 反映调 整后 的最 低备 付金 和结算 保证 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预 留最 低备 付金和 结算 保证 金, 并根 据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确 定的 实际 最低 备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数 据为 依据 安排 资金 运作, 调整 所需 的现 金头 寸。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基金 买卖 证券的 清算 交收 。 场内 资金 结算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中 国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结算 数据办 理 ; 场 外资 金汇 划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交 易划 款 指令具 体办 理。 如果因 为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原因在 清算 上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 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赔 偿 ;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元 等事 宜 , 致 使基 金托 管人接 收数 据 不完整 , 造 成清 算差 错的 责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果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知 需要 单独 结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如 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违反市 场操 作规 则的规 定进 行超 买、 超卖 及质押 券欠 库等 原因 造成 基金投 资清 算困 难和 风险 的,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应 给与 必要的 配合 , 由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此给基 金托 管人 、本 基金 造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 终 有足够 的资 金头 寸完 成 T+1 日的投 资交易 资金 结算 ;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资金 头寸 不足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T+1 日上 午 12 : 00 前补 足透支 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 果未遵 循上 述规定备 足资 金头寸 ,影 响基金资 产的 清算交 收及基 金托管 人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之间 的一级 清算, 由此 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直接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根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结算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在 进行 融资 回购 业务时 , 用 于融资 回购 的债 券将 作为 偿还融 资回 购到 期购 回款 的质押 券 。 如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债 券 回购交 收违 约或 因折 算率 变化造 成质 押欠 库 , 导 致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公司 欠库 扣款或 对质 押 券进行 处置 造成 的投 资风 险和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 令时 ,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或 资金交 收账户( 除登 记公司 收保或 冻结资 金外) 上有充 足的资 金。基 金的 资金头 寸不足 时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但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在基 金资 金头 寸充 足的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实行场 内 T+0 非 担保 交收 的资金 清算 按照 基金 托管 人的相 关规 定流 程执 行。 2.交易 记录 、资 金和 证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按日 进行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值 之前 , 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 录与 基金 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 录完 全一 致 。 如 果实际 交易 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 完整 或不真 实, 由此 导致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日 核实 。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交易 日结 束后 核对 基金 证券账 目, 确保 双方 账目 相符。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月末核 对实 物证 券账 目。 (三)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处理 的基 本规 定 1.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 清算 由基 金 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负责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 传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开 放式 基 金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查收申 购及 转入 资金 的到 账情况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及 时划 付赎 回及 转出 款项。 3.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本基 金(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每 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前一 开放 日上述 有关 数据 ,并 保证 相关数 据的 准确 、完 整。 4. 登 记 机构 应通 过 与基 金托 管 人建 立 的加 密 系统 发送 有 关数 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 盖 章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 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的 数据 ,双 方各 自按 有关规 定保 存。 5. 如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务 , 应保 证上 述相 关 事宜按 时进 行。否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6. 关于 清算 专用 账户 的设 立和管 理 为满足 申购 、 赎回及 分红 资金汇 划的 需要 , 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资金 清算 账户 , 该 账户 由 登记机 构管 理。 7. 对于 基金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款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应收 款没 有到 达 托 管资 金专门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造 成基 金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的损 失。 8.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 拨规 定 拨付赎 回款 或进 行基 金分 红时, 如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按时 拨付 , 如 系基 金管 理 人的原 因造 成, 责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垫 款义 务。 9. 资金 指令 除申购 款项 到达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需 双方 按约 定方 式对账 外 , 回 购到 期付 款和 与投资 有 关的付 款、 赎回 和分 红资 金划拨 时, 基金 管理 人需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指 令。 资 金指 令的 格式 、内 容、 发送、 接收 和确 认方 式等 与投资 指令 相同 。 (四) 申赎 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资 金专 门账 户 与 “ 基金清 算账 户 ” 间的 资金 结 算遵循 “ 全 额清 算、 净 额交 收 ”的原 则, 每日 按照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应 收资 金与 应付 资金 的差额 来确 定 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收 额或净 应付 额 , 以此 确定 资金交 收额 。 当存在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净 应收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交收 日 15:00 时 之前 从 基金清 算账 户划 往基 金 托 管资金 专门 账户 , 基 金托 管人在 资金 到账 后按约 定方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当存 在托 管资 金专 门账户 净应 付额 时,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将 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净 应付 额在 交收日 14:00 前 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基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金托管 人在 资金 划出 后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便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管理 。 当存在 托管 资金 专门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如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有 足够 的资 金,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时 拨付 ; 因 托管 资金 专门账 户 没 有足 够的 资金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按 时拨付 ,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如系 基金 管理人 的原 因造成 , 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五) 基金 转换 1. 在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开展 转换 业务之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函告基 金托 管人并 就相 关事 宜进 行协 商。 2.基金 托管 人将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传送 的基 金转 换数 据进行 账务 处理 , 具体 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 程序 及托 管协议 当事 人承 担的 权责 按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执行。 3.本基 金开 展基 金转 换业 务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进 行公告 。 (六) 基金 现金 分红 1.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分 红方 案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双方 核定后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分 红进 行账 务处 理并核 对后 ,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现金 红利 的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将 资金划 入专 用账 户。 3. 基金 管理 人在 下达 指令 时,应 给基 金托 管人 留出 必需的 划款 时间 。 (七)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特 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前 ,应与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 相 关补充 协议 。 2.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 必须采 用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办理。 3.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存 款或办 理存 款支 取时 , 应 提前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 的 业务 操作 程序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八、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金 负 债后 的金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照每 个 工 作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并 按规定 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 外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合约 、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 值 , 具 体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另行协 商约 定 ;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作 为估 值全 价 ;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交易所 市 场 挂牌转 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4) 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 值, 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估 值。 (5)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 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 净价进 行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按成本 估值 。 (6)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 金融衍 生品 的估 值 1 )评 估金 融衍 生品 价值 时 ,应当 采用 市场 公认 或者 合理的 估值 方法 确定 公允 价值; 2 )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 无结 算价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9)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赎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 并担 任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8) 项进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由于证 券 、 期 货交 易场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任 意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 估 值错 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 到 该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 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 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由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的; 3.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 4.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九、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进 行收 益分配 , 具 体分配 方案 以公 告为 准,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对其 持有 的 A 类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选择 不 同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任 一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 金份额 收 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 面值 ;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各 基 金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5.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且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调整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 并于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告后(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 行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 权 益登 记日除 权后 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相应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十、基金 信 息 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应按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信 息披 露,拟 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在 公开 披露 之前应 予保 密。 除按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信 息以 及从 对方 获得 的业务 信息 应予 保密 。 但 是, 如 下情 况不 应视 为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保密 义务 : 1. 非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为遵 守和 服从 法院 判决 或裁定 、 仲裁 裁决 或中 国 证监会 等监 管机构 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信 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内容 主要 包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基 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临时 报告、 澄清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证 券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股 指期 货的 信息 披露 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息。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 诚 实 信用 , 严 守秘 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于 本章 第 ( 二) 条 规定 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的 事项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 前应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 互 相监 督, 保 证其履 行按 照法 定方 式和 限时披 露 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 将 应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根据 法律法 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披 露的 信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息,基 金托 管人 将通 过指 定 媒介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公 开披 露。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4)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 发生 《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合 同》 规 定公布 。 3. 信息 文本 的存 放 予以披 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 费查阅。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8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于 次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 支 付日支 付。 (三)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提比 例和 计提 方法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的 资产 净 值 0.1% 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支 付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 日 支付。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 四) 基金 的 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证券 、 期 货 交易 费用 、 基 金财 产划 拨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 金相 关 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 有关 的会计 师费 、 律师费 、诉 讼费和 仲裁费 等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五)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合同 》 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相 关费 用 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 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 以及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费用 时, 基金 托管 人可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予以说 明解 释, 如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可 拒绝 支付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十二、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 如不 能妥 善保 管, 则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 年报 前,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 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法律法 规或 有 权机关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6 十三、 基 金 有 关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基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1.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 时将 合同 文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 本基金 账务 处理 、 资 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 协 议传 真基金 托管 人。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 更,未变更的 一方有义务 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少 15 年以 上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7 十四、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百 分之 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 十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表决 通过 , 并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资格 条件 ; (3)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 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 应 及时 接收 。 新任 基金 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在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任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 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情 形 1.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8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3) 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4)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百 分之 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 十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名 ; (2) 决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表决 通过 , 并 自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新 任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符 合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资格 条件 ; (3) 临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 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 (7) 审 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公 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审计 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列 支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基金 总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上( 含百 分之 十)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个工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上联合 公告 。 (四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金 管理 人 接 收基 金管 理业务 或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时 基 金托管 人 接 收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 原 任 基金 管理人 或原 任 基 金托 管人 应继续 履行 相 关职责 , 并 保证 不做 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造 成损害 的行 为。 原任 基金 管理人 或原 任基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9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 仍 有权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或基 金托 管 费。 (五 ) 本 部分 关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更 换条 件和程 序的 约定 ,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则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相应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0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 当事 人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运作 和管理 过程 中任 何尚 未按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方式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六) 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赎 回、 分 红资 金的划 拨指 令, 或违 规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指令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 或处分 基金 财产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 基金 合同》 或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 行处 分的除 外。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关 联交 易 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十)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以及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或调 整上 述限 制或 禁止行 为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受 上述 限制 或按 照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但 须提 前公告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十六、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6. 清算 费用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7.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9.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十七、违约责任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 《基 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 的 行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赔 偿责 任 。 对损 害的 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损 失 。 一方承 担连 带责 任后 有权 根据另 一方 过错 程度向 另一 方追 偿。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 , 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 另 一方 当事人 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向 违约 方追 偿。但 是如 发生 下列 情况 ,当事 人免 责: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 或不作 为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投资 原则 投 资或 不投 资造 成的 直接 损 失等 。 (四 ) 一 方当 事人违 约 , 另一方 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义 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 力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五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托 管协 议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最 大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六 ) 由 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 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十八、 争 议 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 有 关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有 规定 ,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律 ( 为本 协议之 目的 ,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 湾 特别地 区法 律) 管辖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十九、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签章 ,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 的意见 修改 托管 协议 草案 。托管 协议 以中 国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 《基 金 合同》 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效 。 托 管协议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协 议一 式 六 份, 基 金管理 人持 有 二 份, 基金 托 管人持 有二 份, 报监 管机 构 二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 权司 法机关 依法 冻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配合 , 承担司 法协 助义 务。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 协议的 用语 定义 适用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 协议 未尽 事宜, 当事人 依据 《基 金合 同》 、 有关法 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二十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签 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 。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本页无 正文 ,为 《 诺 德量 化 蓝筹 增强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签字 盖章页 。 基金管 理人 :诺德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公章 ) 法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 表( 签字) : 签订地 :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