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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A(005113)

平安大华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平安大华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平安大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的
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7]1226 号文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 股票型基金 ,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平安银
行”)。 
4、本基金募集 期自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2017 年12 月15 日, 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 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 账 户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起点为 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
币10 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50,000 元 (含 认购 费) ,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人 民币 20,000 元 (含 认
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 元(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认 购 申请 。 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2 7、 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8、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 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 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 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 投资人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 体业 务规 则后 ,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开 户、 认购 等业 务 (目 前本 公司 仅 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11、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 网点 和 其他 销售机构 ) 或网 上交 易渠 道受 理申 请并 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登记机构 (即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人可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 销 售网 点 或通 过网 上交 易 系统 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 情况 和 认购的份额。 12、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 投资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电话 (400-800-4800 ) 、 直销 专线 电话 (0755-22627627 ) 或各 代销 机构 咨询 电话 了解认购事宜。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安排做适当调整。 14、 本公 告仅 对 “平安大华沪 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发售 的有 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 平安大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 ” 的详 细情 况, 请详 细阅 读 《 平安大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 15、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基 金合 同摘 要 》 、 《托 管协 议》 、 《招 募说 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fund.pingan.com )。投资人亦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6、 各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以及 开户 、 认购 等事 项的 详细 情况 请向 各代 销机 构咨询。 17、风险提示


3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 风险 、流动性风险 ,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 、 合规风险 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巨额 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 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 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因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变化 , 不会 改变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 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及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券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同时,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 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建议基金投资人在选择本基金 之前 , 通过 正规 的途 径, 如: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00-4800 ) ,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 )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 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4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敬请投资人 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投资 人应 当通 过 基金 管 理人 或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其 他 机构 购 买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19、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募 集的 基 本情 况 1、基金名称 平安大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平安大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A 、 平安大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 增强C 基金 代码 : 平安大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A


005113 平安大华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C


005114 2、基金类型 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


5 不定期 5、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 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 跟踪沪深300 指数 , 并在 严格 控制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前 提下 进行 相对 增强 的组 合管 理。 力争 控制 本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 7、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1 )直销中心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电话:0755-2262143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 )平安大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3 )代销机构 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6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施艺帆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葳


7 联系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联系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8 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9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0 1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联系电话:0755 -835160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传真:0755 -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 7 楼


1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王芬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1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网址:www.dtsbc.com.cn 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石静武 联系电话:0755-22631117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1)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12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 地址 :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13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毕建明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7)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 至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14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电话:027-87618676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3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在基金募集期内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 行公告。


15 代销 机构 在各 代 销城 市 的销 售 网点 及联 系方 式 等具 体 事项 详 见各 销 售机 构 的相关公告。 9、基金募集时间安排、募集规模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 自 2017 年 11 月20 日到2017 年12 月 15 日 公开发售。在上述 时间 段内 , 本基 金向 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 资人 同时 发售 。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认 购的 情况 可适 当延 长募 集时 间, 但最 长不 超过 法定 募集 期限 ; 同时 也可 根据 认购 和市 场情 况提 前结 束发 售,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告。 (3 )本基金募集份额规模最低为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少 于2 亿元人民 币。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售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 模控 制, 具体 规定 见 本基金的 相关 公告。 (4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 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 向中 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 2 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 人。 基金备案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5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6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16 二、 认 购方 式与 相 关规 定 1、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份额在 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投资人在认购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费率表如下: 表1 :本基金A 类份额 的认购费率结构 认购 金额(M ) A 类份额的 认购费率 M<100 万 1.00% 100 万 ≤M <500 万 0.60% 500 万 ≤M <1000 万 0.20%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 类份额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基金投资人认购 A 类份额 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绝对数额的认购 费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 留小数点后 2 位; 认购 份额 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 产。举例如下:


17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00% )=9,900.99 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额=(9,900.99 + 3 )/1.00 =9,903.9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对应认购 费率为 1.00% ,加 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A 类份额 9,903.99 份(含利息折份 额部 分) 。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认购金额在 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 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 =9,999,000 元 认购份额=(9,999,000 + 150 )/1.00 =9,999,15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 1,000 元, 加上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A 类份额 9,999,150.00 份 (含 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 (2 )若基金投资人认购 C 类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 保 留小数点后 2 位; 认购 份额 采取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 :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5 )/1.00 =100,01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15元,则其可得到C 类基金份额100,015.00 份。 4、 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18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认 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 的,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认 购申 请。 投资 人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三 、 个 人投 资者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 一 ) 通过 直销 中 心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个人投资者 通过网上交易 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9:00 至 15: 00 (周 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 ; 通过 直销 柜台 认购 的办 理时 间为 : 基金 发 售日的9:00 至 17: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提供填妥并签字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一式两份); (2 ) 提供 投资 者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 (如 身份 证、 户口 簿或 护照 等) 复印 件; (3 )提供本人银行储蓄存折(卡)复印件; (4 )提供签字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5 )提供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委托他人代办开户的还须: (1 ) 提供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或 经公 证的 委托 代办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 (2 )提供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出示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3 )出示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投资者提示 (1 ) 请有 意认 购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尽 早向 直销 中心 索取 账户 和交 易申 请表 。 19 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 上 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 求的格式一致; (2 )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 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 )直销咨询电话:0755-22627627 。 ( 二 ) 通过 代销 银 行办 理开 户与 认购 的流 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 参考 , 具体 程序 以各 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 代销 银行 名单 详见 本发 售公 告, 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个人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等); ②代销银行借记卡; ③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④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代销银行借记卡; ②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③ 基金交易卡; ④代销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3 )注意事项 ①没有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 但建议有意认购的投资者提前办理; ②个人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 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三 ) 代销 本基 金 的证 券公 司受 理个 人投 资者 的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20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程序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 :30-15 :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 、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 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3 、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 )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4 、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 可申请认购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妥的《认购/ 申购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各销售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 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 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 、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说明为准。 ( 四 ) 缴款 方式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 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 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21 2、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准备 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 其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在提交认购申请时通过实时支付 的方式缴款。 3、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 的方式缴款,具体方 式如下: (1 ) 个人 投资 者 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 :00 之前 ,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 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①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6796301057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口联检支行 ②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号:0122500000624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桂园支行 ③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420150350005918816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④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1-005000040018488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⑤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⑥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⑦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559180938108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城支行 以上七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 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 , 包含 括号 和括 号 22 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 )个人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 购资金到账,方可视 为有 效申 请; 如果 个人 投资 者认 购资 金当 日未 到账 , 实际 资金 到账 之日 提交 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4、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 、 机 构投 资者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 一 ) 通过 直销 中 心办 理开 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业务办理时间 机构投资者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基金发售日的9:00 至17 :00 (周六、 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提供填妥并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的《基金账 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一式两份); (2 )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现时有效 ); (3 )提供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国税或地税任选其一 均可)复印件 (如有) ; (4 )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法 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 是第 二代 身份 证, 23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5 ) 提供 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章 和公 章的 《基 金业 务印 鉴卡 》 (一 式三 份) ; (6 ) 提供 填妥 并加 盖公 章的 《授 权委 托书-机构 》 (一 式两 份) , 如有 两个 以上的授权经办人且授权范围不同的,须分开授权; (7 )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 是第 二代 身份 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8 )提供加盖公章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或证明复印件; (9 )提供加盖公章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10 )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章的《机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11 )提供加盖公章的《传真交易协议》(一式两份)。 如是 保险 产品 、 企业 年金 或券 商理 财计 划等 资产 管理 产品 还须 提供 其相 应监 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加盖资产管理机构公章。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 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如 是第 二代 身份 证, 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 4、投资者提示 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索取账户和交易申请表。 投资者也可从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网站(www.fund.pingan.com) 上下 载直 销业 务申 请表 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5、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6、直销咨询电话:0755-22627627 。 ( 二 ) 在代 销银 行 办理 开户 与认 购的 流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此程序原则仅供投资者 24 参考 , 具体 程序 以各 代销 银行 的规 定和 说明 为准 。 代销 银行 名单 详见 本发 售公 告, 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其相关规定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各代销银行营业日的受理时间,以代销银行的具体规定为准。 2、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 )开立银行交易账户 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银行交 易账户的开户手续, 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 件;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提 供民 政 部门 或 主管 部门 颁发 的 注册 登 记证 书原 件及 加 盖单 位 公章的复印件;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


5)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2 )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开立银行交易账户后, 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 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3 )注意事项 1)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代销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 账户,并只能指定一 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银行开户和认购的详细程序如与 上述规定有所不同, 或若代销银行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三 ) 缴款 方式 1、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 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 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 2、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 的方式缴款,具体方 式如下:


25 (1 ) 机构 投资 者应 在提 出认 购申 请当 日17 :00 之前 , 将足 额认 购资 金划 至 本公司的直销专户。 ①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6796301057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蛇 口联检支行 ②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账号:0122500000624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桂园支行 ③ 户名: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4201503500059188168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④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1-005000040018488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⑤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账号:443066450018010046284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学府支行 ⑥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4000020829200412316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⑦ 户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账户 账号:755918093810802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心城支行 以上七个账户均可进行资金的划入, 银行户名须填写完整, 包含括号和括号 里的全部内容。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机构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 (3 )机构投资者当日提交申请并在当日规定时间内认 购资金到账,方可视 26 为有 效申 请; 如果 机构 投资 者认 购资 金当 日未 到账 , 实际 资金 到账 之日 提交 的申 请可视为有效申请;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到账, 但是晚于规定时间, 则 当日提交的申请可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受理。 3、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开户 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已缴款,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 )投资者缴款金额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缴款时间晚于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规定时间的; (5 )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27 五 、 过 户登 记与 退 款 1、本基金登记机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 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 益进行过户登记。 2、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 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向投资者的指定银行账户或指定券商资金账户划出。 六 、 基 金资 产的 验 资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1、 募集 截止 后,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登 记机 构确 认的 数据 , 将 有效 认购 资金 (不 含认 购费 ) 及有 效认 购申 请资 金产 生的 利息 一并 划入 在托 管 人 的专 用账 户, 基金 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登记机构 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若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在按照规定 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 案手续后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3、若基金合同未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方 各 自承担 ,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募集期 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七 、 本 次募 集有 关 当事 人或 中介 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电话:0755-22623179


28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 吴小红 网址:www.fund.pingan.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平安银行)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联系人: 潘琦 联系电话:(0755) 2219 8257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同本 公告“一、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部分第8 点内 容 。 (四)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9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 号 企业天地2 号 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 )2323 8888 传真:(021 )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八 、 发 售费 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 年十一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