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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积配(160105)

南方积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7 年10 月14 日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8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 6 基 金的 募集 .............................................................................................................................. 55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56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7 § 9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64 § 10 基金 的投 资 ............................................................................................................................ 66 § 11 基金 的财 产 ............................................................................................................................ 75 § 12 基金 资产 估值 ........................................................................................................................ 76 § 13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0 § 14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1 § 15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2 § 1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3 § 17 风险 揭示 ................................................................................................................................ 86 § 18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8 § 19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0 § 20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 摘要 .................................................................................................. 102 §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08 § 22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10 § 23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11 § 24 备查 文件 .............................................................................................................................. 112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 简 称“ 南 方积 极 配 置 基 金 ” 或“ 本 基金 ”) 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2004 年 6 月 11 日证 监基 金字[2004]84 号文 批准 发 起设立 ,本 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2004 年10 月 14 日 生效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人 ”) 保证 招 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 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经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作了修 订并 已于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刊 或网 站进 行了 公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0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7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2014 年 7 月 7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起 施行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和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2004 年8 月17 日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发布 并 于2004 年8 月17 日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以 下简 称《业 务规 则》 )以 及《 南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 编 写 , 并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方 积 极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或南 方积 极配 置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南 方积 极 配 置混 合型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指 《南 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发售公 告或 本发 售公 告: 指《南 方积 极配 置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法》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 施 行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指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指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2004 年6 月11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业务 规则 》 指2004 年8 月17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 布并 于2004 年8 月17 日 起施行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 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 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 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 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 销售场 所指 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内 交易 场所 ,分 别简 称场外 和场 内 场外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的 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 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 基金 份额认购、上市交易 、申 购和赎回 的场所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 据 有关销 售代 理协 议办 理基 金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会员单 位: 指具 有开 放式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注册登 记人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 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成 立条 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 金合同备 案手续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之日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 金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认 购、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 交易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日/天 :指 公历 日 月:指 公历 月 发售: 指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场外认 购: 指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资 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内认 购: 指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日常交 易: 指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申购: 指基金 存续期 间投 资者通过 场外 或场内 销售 机构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申 请购买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存续期 间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通 过场外或 场内 销售机 构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 续期 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 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系统内转 托管 : 指持 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转 登记 : 指持 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间 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开放式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人给 投资 者开立 的用 于记录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账户 ,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人 的注 册登记 系统 证券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人 给投资者 开立 的用于 记录 投资者持 有证 券的账 户, 包括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户 和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户 下 的 基 金 份额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人 的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指定报 刊: 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包括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等 网站: 指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 互联 网网 站( www.nffund.com; www.icbc.com.cn)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海波先 生, 董事长 ,1963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工 商管理硕 士, 十九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国籍。曾任职中 共江苏 省委农工部至助理 调研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 调研员。1998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 任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 监兼投 资银 行 业 务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华泰 证 券 副 总 裁兼 华 泰 紫 金投 资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董 事 长、 华 泰 金 融控 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 职务, 曾分 管投 资 银 行 、 固 定收 益 投 资 、资 产 管 理 、 直接 投 资 、 海外 业 务 、 计 划财 务 、 人 力资 源 等 工 作。 现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连芬女 士, 董事,1966 年出生, 籍贯 天津, 金融 专业硕士 ,二 十四年 证券 从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赛 格 集 团 销售 , 深 圳 投 资基 金 管 理 公司 投 资 一 部 研究 室 主 任 ,大 鹏 证 券 经纪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业 务 部 副 总 经理 、 深 圳 福虹 路 营 业 部 总经 理 、 南 方总 部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第 一 证 券 总裁 助 理 , 华 泰 联合 证 券 深 圳华 强 北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渠 道 服 务 部 总经 理 、 运 营中 心 总 经 理、 零 售 客 户 部 总经 理 、 执 行办 主 任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总裁 助 理 兼 深圳 分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投 资 部 副总 经理 、 综 合 事务 部 总 经理 。现 任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 会 秘书 、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 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 ,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团 总 支 副书 记、 厦 门 国 际信 托 投 资公 司办 公 室 主 任、 营 业 部经 理、 计 财 部 经理 、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 厦 门 国际 信 托 投 资 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工 会 主席 、 党 总 支副 书 记 。 现任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 总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 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小松先 生, 董事,1970 年出生, 籍贯 四川, 经济 学硕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中国籍 。 历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 计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 券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证 监 会 处 长 、 副 主任 、 南 方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现 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总 裁 、 党委 副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副 会 长 、常 务副 会 长 、 国内 贸 易 部商 业发 展 中 心 主任 、 中 国商 业联 合 会 副 会长 、 秘 书 长 、 安 徽省 政 府 副 秘书 长 、 安 徽 省阜 阳 市 政 府市 长 、 安 徽 省统 计 局 局 长、 党 组 书 记、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国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 闻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 事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 员、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先 生, 独立董 事,1966 年 出生, 籍贯湖 南, 金融学博 士, 国务院 特殊 津贴专家 , 国务院学位委 员 会 、 教 育部 全 国 金 融 硕士 专 业 学 位教 学 指 导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籍 。 历 任东 南大学 经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南京 大学工 程管理 学院 院长。 现任南 京大学- 牛津 大学金 融创新 研 究 院 院 长、 金 融 工程 研究 中 心 主 任、 南 京 大学 创业 投 资 研 究与 发 展 中心 执行 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江 苏 省 省 委决 策 咨 询 专 家、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上 市 委员 会 委 员 及公 司 治 理 委员 会 委 员 、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 交 通银 行 等 单 位 的博 士 后 指 导导 师 、 中 国金 融 学 年 会 常 务理 事 、 国 家留 学 基 金 会 评审 专 家 、 江苏 省 资 本 市 场研 究 会 会 长、 江 苏 省 科技 创新协 会副 会长 。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出 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市 中伦(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信利 (深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 裁 、 董 事 长。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南 方 股权 投 资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长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风 险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财务 部、 资金 运营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兴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 监、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执行 总监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张 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理 、 江 苏国 际招 商 公 司 部门 经 理 、江 苏省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投 资银 行 部 总 经理 、 江苏国信 高科 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曾任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4 年10 月至 2005 年3 月 ,李明 ;2005 年3 月至2006 年3 月,陈 键;2006 年3 月至2008 年1 月 ,姜 文涛 ;2008 年1 月至2010 年1 月, 张慎平 ;2010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李 源海;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李源 海、 蔡望 鹏;2015 年 2 月至今 ,蔡 望鹏 。 蔡望鹏先生,清华大学固 体力学专业硕士学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 4 月至 2013 年 2 月 ,担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械 行业 研究员 ;2013 年 2 月 加入 南方基 金, 担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任南方稳健、南方稳 健二 号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 月 至 今 , 任 南方 积 配基 金 经 理 ; 2015 年7 月至 今, 任南 方 中国梦 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总 裁助 理兼 首席 投资 官 (权 益) 史博 先生 ,首 席投资 官 ( 专户 ) 兼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负责 人 蒋 峰 先 生 ,权 益 研 究 部负 责 人 茅 炜 先生 , 交 易 管理 部 负 责 人 王珂 女 士 , 权益 投 资 部 负责 人 张 原 先 生 ,指 数 投 资 部兼 数 量 化 投 资部 负 责 人 罗文 杰 女 士 , 现金 投 资 部 负责 人 夏 晨 曦先 生 ,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负 责人 李 璇 女 士 ,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 部 负 责人 乔 羽 夫 先生 , 固 定 收益 研究部 负责 人陶 铄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律 、 法规 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是 指 公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目 标 而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机 制 、管 理 方 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制 措 施 的 总称 。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由 内 部控 制 大 纲 、 基本 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规 章等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对 各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总 揽和 指 导 , 内部 控 制 大 纲 明确 了 内 控 目标 、 内 控 原 则、 控 制 环 境、 内 控 措 施等 内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括 内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险 控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信息 披 露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理 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度 、 业 绩 评估 考核制 度和 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对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任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机 构和 各 级 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过 科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司 各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职 能上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公司 基 金 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应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各 部门 及 各 级 员 工 的 工 作积 极性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方 法尽 量 降 低 经营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以 合 理 的控 制 成 本 达到 最 佳 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度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度 、 会 计 工作 操 作 流 程 和会 计 岗 位 职责 , 并 针 对 各个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计系 统控 制。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度 包括 凭 证 制 度 、 复 核 制度 、账 务 处 理 程 序 、 基 金估 值制 度 和 程 序 、 基 金 财 务清 算 制 度 和程 序 、 成 本 控制 制 度 、 财务 收 支 审 批 制度 和 费 用 报销 管 理 办 法、 财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制 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委 员 会 组 织 各 部门 制定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风 险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的 机构 设 置 、 风 险控 制 的 程 序、 风 险 类 型 的界 定 、 风 险控 制 的 主 要措 施、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等 部分 组成 。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制 度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理 制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度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岗 位 分 离 制度 、 防 火 墙 制度 、 岗 位 职责 、 反 馈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员 工 行 为准 则等程 序性 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负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司 运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公 司内 部 风 险 控制情 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体 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核 部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 稽 核人员 ,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部 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和 工作 流程 。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 和人 员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 规章的情况;检查公 司各 业务部门 和人员 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的情 况。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的 宗旨 , 依 靠 严密 科 学 的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 统 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 人 职责 , 为 境 内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客 户 提 供 安全 、 高 效 、 专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影 响 力 。 建立 了 国 内 托 管银 行 中 最 丰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托 资产、 保险 资产、社 会保 障基金 、基 本养老保 险、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 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证 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计划 、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 化、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系 , 同 时 在国 内 率 先 开 展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值 服 务 , 可以 为 各 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 6 月, 中国 工 商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 四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 香 港 《 财资 》 、 美国《环 球金 融》、 内地 《证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等 境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评选 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 是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 国 内 托 管银 行 , 优 良 的服 务 品 质 获得 国 内 外 金融 领域的 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 基 金托 管 人 自 有财 产 以 及 不 同的 基 金 财 产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 名 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 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取 得 , 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展 , 一 手 抓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的 。 资 产 托管 部 非 常 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 ,迄今 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表 明独 立 第三方 对我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管 服 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轨 , 达 到 国际 先 进 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 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思 想 和 经 营风 格 , 形 成 一个 运 作 规 范化 、 管 理 科 学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 内 控体 系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产 的 安 全 完整 ; 维 护 持 有人 的 权 益 ;保 障 资 产 托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部 门 负 责制 定全 行 风 险 管理 政 策 ,对 各业 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作 进行 指 导 、 监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部 设 置 专 门负 责 稽 核 监 察工 作 的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 使 稽 核 监察 职 权 。 各业 务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都 必须有相 应的 规范程 序和 监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防范 风险 ,审慎经 营, 保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内 控 制 度 的 检查 、 评 价 部门 必 须 独 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制 定 和 执 行部 门。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并 采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产 独 立 、 环境 独 立 、 人 员独 立 、 业 务制 度 和 管 理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求 下 级 部 门及 时 报 告 经 营管 理 情 况 和特 别 情 况 , 以检 查 资 产 托管 部 在 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落 实岗 位责任 制, 建立“自 控防 线”、 “互 控防线” 、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线 , 健 全 绩 效考 核 和 激 励机 制 ,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 誉感 , 培 育 团 队精 神 和 核 心竞 争 力 。 并 通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 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地 对 业 务 运作 状 况 进 行 检查 、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进 行 风 险 识别 、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的 完 备 的 灾 难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期 演 练 。 为使 演 练 更 加接 近 实 战 , 资 产托 管 部 不 断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 照 预 订 时 间演 练 发 展 到现 在 的 “ 随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 律规 章 , 全 面 贯彻 落 实 全 程监 控 思 想 , 确保 资 产 托 管业 务 健 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措 施 才 会全 面 、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 将 风 险控 制 责 任 落实 到 具 体 业 务部 门 和 业 务岗 位 , 每 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位 职 责 范 围内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向 多 部 门 制的 内 部 组 织 结构 , 形 成 不同 部 门 、 不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和 方 法 融 入岗 位 职 责 、 制度 建 设 和 工作 流 程 中 。 经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作 流 程 、 稽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等 , 覆 盖 所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业 务 过 程 , 形成 各 个 业 务环 节 之 间 的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行 新 兴 的 中间 业 务 , 资 产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别 强 调 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体 系 作 为 工作 重 点 。 随 着市 场 环 境 的变 化 和 托 管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现 , 资 产 托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 理 放 在与 业 务 发 展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和有 关基 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 金 投 资 禁止 行 为 、 基 金参 与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入 确 定 、 基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 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 监 督 和 核查 ,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或 有关 基金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应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 并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场 外销 售机 构 5.1.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文 化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 系人:穆 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大 大 厦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下城 区 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陈 震山 联系人: 金超龙 联系电话 :0571-85157105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6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群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 王 者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18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0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1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商 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2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30 号广 州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24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5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6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2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证券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 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 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 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 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 广 州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场 5 、7 、8、 17、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大厦14 、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 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 广场(二 期)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界处 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05、 11、12、13 、15 、16、18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北 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华 能 联合 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1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 金 融广 场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青岛 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 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大 厦39F 法定代表 人:宁 敏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区 建国门 内 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 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13 层、21 层 -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中国 人保寿 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 华 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198 号 华 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 久事商 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一 街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 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 源 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34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 投 资大 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 金 融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 自治区 拉 萨市柳梧 新区察 古大道1-1 号 君泰国际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6 楼 法人代表 :林立 联系人: 郑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 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 投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高新 发 展大 楼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光大 银 行大 厦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 城建国 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 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3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1619 号 国际金 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3 层中航证 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 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梅山路 18 号安徽 国际金 融中心 A 座国元 证券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人: 米硕 联系电话 :0551-68167601 客服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融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国际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徐丽 峰





联系人: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56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 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 SK 大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8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大厦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高 利








联系人: 丁敏 联系电话 :010-59355997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201 、 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务中 心 201 、 501、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61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 大 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 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63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 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65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置地 广场 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66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 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 系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8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方君 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 兰州财 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70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 A01、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71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 长安兴 融 中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2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 三十 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三十 、 三十 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王晓静 联系电话 :0755-83007336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3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129 号 大 连国 际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 大连期 货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5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 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路惠 州 广播 电视新闻 中心三 、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 系人:郭 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76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77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8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 息 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9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企业 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81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2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关东 园 路 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 武昌区中 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余 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83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德胜门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德胜门外 大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4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华 强北路 圣廷苑 酒 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333 号金 砖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沙 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010-56177851 传 真:010-56177855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85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市渝中 区 中山三路107 号 上站大 楼 平街 11-B,名 义层 11-A ,8-B4 ,9-B、C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平 街 11-B , 名义层 11-A,8-B4,9-B 、C 法定代表 人: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 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86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 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 场 (二 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7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秦淮 区 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 中华路 50 号弘业 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8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9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0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 上 海市虹口 区欧阳 路 196 号 (法兰 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91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2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3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徐 汇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大楼 (东方 财富大厦 )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4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 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5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 同 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96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7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8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北 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9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 州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5 号 ( 锦昌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拱 墅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 ( 锦昌大 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0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高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 大街 99 号平安 金融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101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2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 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3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4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 京市海 淀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5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 港合作区 前湾一 路鲤鱼 门 街 1 号前海深 港合作 区管理 局 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嘉里建设 广场 2 座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雷 凤潮





联系人: 梁菲菲 电话:0755-33043063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yitfund.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106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7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8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浦东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9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10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 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 建 威大 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111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13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思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14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5 北京虹点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 盈 科中 心 B 座裙楼 二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116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 (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软件 园 二期 (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17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海 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 保利国 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8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 路高新 南 七道 惠恒集团 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 惠恒集 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9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延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百泉 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 十一世 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0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121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222 号 南京奥 体 中心 现代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 505 号 东方纯 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2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 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 财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健





联 系人: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23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甲 1 号新 华 社第 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4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25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126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7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 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 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128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金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9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崇明 县 长兴镇路 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 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30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大兴 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创十 一 街 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江 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 址:jr.jd.com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131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2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1.2 场 内销 售机 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 有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经相 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以交 易所 网站 刊载 内容为 准。 5.2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电 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程 爽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84 号 文募集 。募 集期 自 2004 年 8 月 24 日至 2004 年9 月29 日, 共募 集 3,535,576,439.25 份 基 金份额 ,募 集户 数 为28171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 10 月 14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场外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8.1.1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场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1 )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 2 )经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8.1.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在 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 基金管理 人与销 售代 理人 约定 。 在确定了 基金 开放日 申购 、赎回的 时间 后,由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在 开放 前 3 个 工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8.1.3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8.1.4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2 、确 认与 通知 :当 日(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交 的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 在 T+2 日到 网点查 询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3 、款 项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本 基金 申请 确认 后,赎 回款 项将 在 T+7 日 内划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账 户 。 在 发生 延 期 赎 回 的情 形 时 , 款项 的 支 付 办 法参 照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条款 处理。 8.1.5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 制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 人 需 遵 循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直 销 网 点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和 调 整。 2 、本 基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 得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 赎回时 不受 上述 限制 ,基 金销售 机 构 在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前 提下 , 可 根 据 自己 的 情 况 调高 单 笔 赎 回 申请 份 额 要 求限 制 , 具 体以 基金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具 体内 容详 见 2015 年 2 月 25 日 发布 的《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调整 旗下 部分基 金最 低赎 回限 额的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4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 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准 计 算并 四 舍 五 入 保留 小 数 点 后两 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所有 。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8.1.6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1000 万 1.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赎回 费 的 25% 归基 金 资产所 有。 如本 基金 推出 后端收 费 模式, 则赎 回费 率将 另行 公告。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最 高不 得超过 法律 法规规定 的限 额。在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限制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决定实 际执 行的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在 《 招募 说明 书 》 中 进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时 ,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8.1.7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对 应费 率为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68=96,894.35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赎回费 用=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 率 为0.5%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68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8 ×0.5% =508.4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8 -508.40 =101,171.60 元 3 、本基 金每个 工作日 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公告 。 遇 特 殊情 况 , 经 中 国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1.8 申 购与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人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注册 登记人 在T+1 日自 动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8.1.9 暂 停申 购与 赎回的 情形 和处理 方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2) 基金 场内 交易 停牌 时 ; (3)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5)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申 购情 形; (6)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6)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处理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 的现 金或者政府债券,以 备支 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款项。但 是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基金 转换 行为 ; (5) 基金 场内 交易 停牌 时 ; (6)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已接受的申请 ,基 金管理人 足 额 兑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兑 付 , 可 兑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 量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兑 付 部 分由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发 生 的情 况 制 定 相 应的 处 理 办 法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兑 付 , 并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依 据 计算 赎 回 金 额。 投 资 者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选 择 将 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 金 赎 回 ,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8.1.10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该 基金 赎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的 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对基 金 的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其 余 赎 回 申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按单 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 未 受理 部 分 可 延迟 至 下 一 个 开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赎 回申 请 不 享 有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为 依据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但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指定 报刊和 网 站在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内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进行 公告 。 8.1.11 暂 停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一 天,暂停结束后基金 管理 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1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 一 次 ; 当 连续 暂 停 时 间超 过 两 个 月 时, 可 将 重 复刊 登 暂 停 公 告的 频 率 调 整为 每 月 一 次。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公 告 并在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日公 告 最 近 一个 工作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8.2 场内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及 2005 年 8 月 22 日 披露 在报 刊及 网站 的《南 方积 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开放场 内申 购、 赎回 的公 告》。 8.3 基金 的转托 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人 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 下 ; 场内 认 购 、 申购 或 上 市 交 易买 入 的 基 金份 额 登 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 人证 券账户 下。 2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金份 额只 能申请 赎回 ,不能直 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卖出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卖 出 , 也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赎 回。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 点) 时, 销售 机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 管 。 3 )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跨 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指 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3 )跨 系统 转登 记限 于在 已 注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和 其证券 账户 之间 进行 。 4 )基 金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登 记需要 两个 交易 日的 时间 ,即持 有人 T 日提 交跨 系 统转登 记 申请, 如处 理成 功, 经过 两个工 作日 (T+2 日 )可 申请赎 回或 卖出 。 5 )暂 停跨 系统 转登 记的 情 形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开放申 购赎 回日 期间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期 间 (R-2 日至R 日,R 日为 权 益登记 日) 。 (3) 处于 冻结 状态 的基 金 份额。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8.4 基金 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继承、捐赠、司法执 行和 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其 中 , “继 承 ”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 只 受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其 合法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捐 赠 给福 利 性 质 的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 的 情 形 ;“ 司 法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强 制 划 转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 社会 团 体 或 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提供 相关 资料 。 8.5 基金 转换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与本 公司 现有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转 换。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 括上 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 种方 式。本章是有关基金 的上 市交易, 申购赎 回适 用上 一章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的相 关规定 。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4 年12 月20 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3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4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 挂牌 交易,交易行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 系统同时 揭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六)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T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T+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 者 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册登 记人 在 T 日自 动为 投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八)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 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2 亿份 ; (3)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 深圳 证券交易所通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上市 公告 。 (九)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 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 券交 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 请, 经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十)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在报经 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终止本 基金 的上市, 并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通 过积极操作进行资产 配置 和行业配置,在时机 选择 的同时精 选 个 股 , 力 争 在 适 度 控 制 风 险 并 保 持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为 投 资 者 寻 求 较 高 的 投 资 收 益。 10.2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 收益 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债券型 基金、 货币 市场 基金 。 10.3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 的业 绩比较基准采用上证 综指 ,债券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 较基准采 用 上 证 国 债 指数 。 本 基 金定 位 在 混 合 型基 金 , 以 股票 投 资 为 主 ,国 债 投 资 只是 为 了 回 避市 场的系 统 风 险, 因此 ,本 基金的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可以表 述为 如下 公式 : 基金整 体业 绩基 准= 上证 综指×85% +上 证国 债指 数×15 % 10.4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 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 股票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投 资品种 。 其中,股 票投 资范围 为所 有在国内 依法 公开发 行的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A 股 ;债券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可转 债 、 短 期票 据 和 回 购 等; 剩 余 部 分的 现 金 资 产将 主要投 资于 各类 银行 存款 。 在以上投资范围内, 根据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 理念和投资策略,本 基金 将从中选 择出适 合的 投资 对象 ,完 成资产 配置 、行 业配 置和 个股选 择的 过程 。 其中,资产配置将在 上述 各大类投资品种之间 进行 ,以决定股票和债券 的投 资比例, 本基金 大类 资产 投资 的目 标比例 为: 股票85% ,债 券 10% ,现 金 5% ,可 能比 例为: 股票 40% -95%, 债券 0%-50% ,现 金 5%-10%; 行业配 置将 以与国民 经济 增长具 有高 度关联性 、贡 献 度 大 、 成 长性 快 、 投 资价 值 高 的 六 个行 业 为 主 ,这 六 个 行 业 的投 资 比 例 不低 于 整 个 股票 投资 的65% ;在 资产 配置 和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进 行个 股的 选择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0.5 投 资理念 本基金将股票型、配 置型 和积极操作型基金相 结合 ,采用定量分析和定 性分 析相结合 的方法 ,在 秉承 南方 基金 管理公 司一 贯的 投资 理念 的基础 上, 按照 以下 理念 进行投 资: 积极投资原则:本基 金认 为中国证券市场是一 个非 完全有效市场。因此 ,通 过积极投 资 , 动 态 资 产配 置 和 行 业配 置 , 挖 掘 出投 资 价 值 被市 场 低 估 的 股票 或 债 券 ,可 以 获 得 超过 市场平 均水 平的 收益 。 价值投资原则:通过 对中 国经济发展的结构变 化和 各行业发展周期的研 究, 通过对上 市公司 投资 价值 的定 性和 定量研 究, 进行 价值 投资 。 研究为本原则:本基 金坚 信在中国证券市场, 研究 创造价值。通过对上 市公 司具有前 瞻性的 研究 ,挖 掘上 市公 司内在 投资 价值 ,有 助于 规避上 市公 司的 道德 及信 用风险 。 10.6 投 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的是“积 极配 置”的投资策略。通 过积 极操作进行资产配置 和行 业配置, 在 此 基 础 上 选择 个 股 , 力争 达 到 “ 在 适度 控 制 风 险并 保 持 良 好 流动 性 的 前 提下 , 为 投 资者 寻求较 高的 投资 收益 ”的 投资目 标。 在本基金中,配置分 为一 级配置、二级配置和 三级 配置,其中一级配置 就是 通常所说 的资产 配置 ,二 级配 置是 指股票 投资 中的 行业 配置 ,三级 配置 也就 是个 股选 择。 1 、一 级配 置( 资产 配置 ) 一级配置是在大类资 产的 层面上进行配置,大 类资 产是指股票、债券、 现金 ,配置的 结果是 确定 这三 类资 产在 总资产 中的 比例 。 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 令人 瞩目的成就,但仍处 于初 期的发展阶段,表现 出在 市场非完 全 有 效 的 情况 下 较 高的 投资 收 益 和 较大 的 投 资风 险并 存 , 系 统风 险 高 于非 系统 风 险 的 特征 。 这表明 通过 积极 操作 获取 超额收 益的 可能 ,也 表明 资产配 置的 重要 性。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根 据宏 观经济情况、及未来 较长 一段时间内股票走势 的判 断决定。 在 调 整 资 产 配置 比 例 时 ,本 基 金 重 点 考虑 以 下 三 个方 面 : 一 是 政策 面 的 变 化, 二 是 宏 观经 济的发展情况 , 三 是 市 场本 身 的 规 律 。通 过 这 三 个方 面 对 市 场 的上 升 或 下 降方 向 及 程 度做 出预测 ,动 态调 整股 票二 级市场 的投 资仓 位, 最终 达到资 产配 置的 目标 。 作为配置的结果,当 预期 股票市场出现时间较 长、 幅度较大的上升行情 时, 本基金股 票投资比例可以达 到或接 近 95% 。 也 就是 说 , 在 既定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可 以 作为 一 只 全 股 票 基 金 看 待 。 一般 情 况 下 ,在 一 级 配 置 中,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 少 量 国债 仅 是 为 了应 对 市 场 的系 统性风 险。 2 、二 级配 置( 行业 配置 ) 二级配 置是 在大 类资 产内 部进行 二次 配置 ,主 要是 指股票 投资 中的 行业 配置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具体而言,在股票投 资部 分,本基金将选择出 与 国民 经 济 增 长 具 有 高 度关 联性 、 贡 献 度 大 、 成 长 性快 、 投 资 价值 高 的 六 个 行业 , 对 这 些行 业 的 股 票 进行 重 点 投 资; 在 债 券 投资 部 分 , 本 基 金将 根 据 剩 余期 限 结 构 , 结合 久 期 策 略选 择 重 点 投 资品 种 , 在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 可 转债 、 短 期 票据 及 回 购 间 进行 选 择 性 投资 ; 在 现 金 方面 , 本 基 金将 以 基 金 流动 性管理 为原 则, 在保 证满 足赎回 要求 的情 况, 根据 上述的 一、 二级 配置 进行 比例调 整。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 同时 不同行业分享经济增 长成 果能力显现出一定的 差异 。这表明 在 考 虑 宏 观 面的 整 体 经 济周 期 的 同 时 也需 要 关 注 行业 的 经 济 周 期, 通 过 对 其中 表 现 最 好的 行业进 行重 点投 资, 能更 好地分 享整 体经 济增 长的 成果。 本基金采 用自 上而下 和自 下而上相 结合 的研究 方法 ,结合行 业 PEG 定 量研究 ,最终 达 到 行 业 配 置 的目 标 。 自 上而 下 的 研 究 方法 是 指 通 过对 主 要 宏 观 经济 数 据 的 分析 和 预 测 ,确 定 主 要 宏 观经 济 变 量的 变动 对 不 同 行业 的 影 响。 自下 而 上 的 研究 方 法 是指 通过 对 外 部 环境 、 产业政策 和竞 争格局 的分 析预测, 确定 行业结 构变 化对各个 行业 的潜在 影响 。行业 PEG 研 究 方 法 是 指 通 过 定 量 分 析 行 业 市 盈 率 和 行 业 增 长 率 之 间 的 比 率 关 系 , 确 定 行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作为配 置的 结果 ,本 基金 所选择 的六 个行 业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整个 股票 投资 的 65% 。 3 、三 级配 置( 个股 选择 ) 三级配 置是 在一 、二 级配 置之后 对个 股的 选择 。 本基金按照价值投资 理念 ,通过综合考虑上市 公司 的产品定位与市场空 间、 市场潜力 与 增 长 速 度 、竞 争 环 境 与行 业 结 构 、 成本 控 制 与 利润 水 平 、 绝 对估 值 与 相 对估 值 , 确 定行 业中投 资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公司 ,最 终完 成个 股选 择的过 程。 10.7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 策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l)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依 法决策是 本基 金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宏 观经济 发展 态势、 微观经 济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是 本基金 决策 的基础 。(3) 投 资 对 象 收 益和 风 险 的 配比 关 系 。 在 充分 权 衡 投 资对 象 的 收 益 和风 险 的 前 提下 做 出 投 资决 策,是 本基 金维 护投 资者 利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如 下: (l)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一 二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2)提 出投资 建议: 研究 人员通过 对中 国经济 发展 的结构变 化和 各行业 发展 周期的 研 究 , 从 众 多 行业 中 精 选 出与 国 民 经 济 增长 具 有 高 度关 联 性 、 贡 献度 大 、 成 长性 快 、 投 资价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值 高 的 六 个 行业 的 股 票 进行 投 资 , 根 据对 六 个 行 业的 上 市 公 司 进行 研 究 , 确定 公 司 的 投资 价值, 向基 金经 理做 出投 资建议 ;根 据基 金经 理提 出的要 求进 行研 究并 提出 投资建 议。 (3 )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基 金 经 理在 遵 守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的投 资 原 则 前 提下 , 根 据 证券 分 析 人 员提 供的投 资建 议以 及自 己的 分析判 断, 做出 具体 的投 资决策 。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管理部门 对公 司旗下 基金 投资组合 的风 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 并出具 风险 监控 报告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10.8 建 仓期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一般 情 况 下为两 个月 ,将 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调 整。 10.9 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l)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4)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5)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 的变 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例 则不 在 限 制 之内。 2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10.10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和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厉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10.11 基金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10.12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59,263,200.86 87.30 其中: 股票


859,263,200.86 87.3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5,202,755.80 4.59 其中: 债券


45,202,755.80 4.59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79,027,064.09 8.03 8 其他资 产


793,555.74 0.08 9 合计


984,286,576.49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502,833.60 0.46 C


制造业


515,806,355.13 53.1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31,093.44 - E


建筑业


5,915,002.48 0.6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159,933.45 1.4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6,909,903.16 0.7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101,436,091.82 10.44 J


金融业


165,166,132.08 17.00 K


房地产 业


9,617,595.00 0.9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4,368,541.47 1.4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50,332.37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10,658,582.00 1.1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10,640,804.86 1.10 S


综合


- - 合计


859,263,200.86 88.45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30 中信证 券 2,981,780 54,238,578.20 5.58 2 000786 北新建 材 2,555,425 43,927,755.75 4.52 3 600519 贵州茅 台 82,933 42,929,438.12 4.42 4 600745 闻泰科 技 1,581,408 42,792,900.48 4.41 5 600741 华域汽 车 1,520,920 34,296,746.00 3.53 6 300367 东方网 力 1,554,400 26,300,448.00 2.71 7 600782 新钢股 份 3,771,900 23,762,970.00 2.45 8 601601 中国太 保 546,411 20,178,958.23 2.08 9 300383 光环新 网 1,436,600 20,026,204.00 2.06 10 000783 长江证 券 2,040,846 19,877,840.04 2.05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3,512,734.60 4.48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690,021.20 0.1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202,755.80 4.65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9512 15 国债 12 180,320 17,949,052.80 1.85 2 020179 17 贴债 23 180,650 17,772,347.00 1.83 3 019540 16 国债 12 78,360 7,791,334.80 0.80 4 113008 电气转 债 14,210 1,512,938.70 0.16 5 128013 洪涛转 债 1,750 177,082.50 0.02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除中 信证券(600030) ,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 案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根据2017 年5 月 24 日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下称 中信证券 ,股 票代码 :600030 )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关于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书 的公 告》 , 中 信证 券 近日收 到了 《 行政处 罚事 先告知 书》 (处 罚字 【2017 】57 号) , 依据 《证券 公司 监督 管理 条例 》 相关 规定 , 中 国证 监会 拟决定 责令 中 信证券 改正 , 给 予警 告, 没 收违法 所得 人民 币61,655,849.78 元, 并处 人民币308,279,248.90 元罚款 。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要 求。 1.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备选股 票库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273,788.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3,721.58 5


应收申 购款


46,045.3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3,555.7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512,938.70 0.16 2 128013 洪涛转 债 177,082.50 0.02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10.13 基金业 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2004.10.14-2004.12.31 -1.62% 0.22% -4.23% 0.90% 2.61% -0.68% 2005.1.1-2005.12.31 -3.29% 0.93% -4.98% 1.17% 1.69% -0.24% 2006.1.1-2006.12.31 122.84% 1.37% 104.55% 1.15% 18.29% 0.22% 2007.1.1-2007.12.31 112.40% 2.02% 78.94% 1.87% 33.46% 0.15% 2008.1.1-2008.12.31 -50.51% 1.90% -58.33% 2.42% 7.82% -0.52% 2009.1.1-2009.12.31 53.23% 1.54% 65.99% 1.61% -12.76% -0.07% 2010.1.1-2010.12.31 6.98% 1.33% -11.60% 1.21% 18.58% 0.12% 2011.1.1 -2011.12.31 -23.30% 0.99% -18.12% 0.98% -5.18% 0.01% 2012.1.1 -2012.12.31 1.90% 0.93% 3.37% 0.93% -1.47% 0.00% 2013.1.1 -2013.12.31 8.14% 1.09% -5.21% 0.98% 13.35% 0.11% 2014.1.1 -2014.12.31 27.46% 1.02% 44.65% 0.92% -17.19% 0.10% 2015.1.1-2015.12.31 43.63% 2.45% 9.93% 2.08% 33.70% 0.37% 2016.1.1-2016.12.31 -10.10% 1.51% -9.81% 1.23% -0.29% 0.28% 2017.1.1-2017.9.30 9.68% 0.69% 6.81% 0.46% 2.87% 0.23%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457.27% 1.46% 150.48% 1.42% 306.79% 0.04%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 11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 、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 、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 管人 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 户和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基 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联 名 的方 式 开 立 基金 证 券 账 户 、以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及 人 民银 行 备 案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代 理人、 注册 登记 人自 有的 资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资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资产 的处 分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有 资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 得 将 基 金 资 产归 入 其 固 有资 产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基 金资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的 资 产 和 收益 , 归 入 基 金资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清 算 的 , 基金 资 产 不 属 于其 清 算 资 产。 非 因 基 金资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资产 强制 执行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进行。基金管理人 完成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加盖 业务公章 以书面 形式 加密 传真 至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 复核 无 误 后 在 基金 管 理 人 传真 的 书 面 估 值结 果 上 加 盖业 务 公 章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4 位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 步扩 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当 估 值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给 投 资 者 造成 损 失 的 , 应先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基金 管 理 人 对不 应 由 其 承担 的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构、 或代理销 售 机 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 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过错 造 成 基 金资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基 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向 出 现 过 错 的当 事 人 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 求 其 赔 偿或 补 偿 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 差 价;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 度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50% ; 3 、场外 投资者 可以选 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 再投资 ;场 内投资者 只能 选择现 金分 红;本 基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4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收益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的4 个 月内 完成;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和 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 载明基 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净收 益、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1.5% 的 年费率 计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 0.25% 的 年 费 率计 算, 计 算 方 法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上述 (一) 中(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磋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下 调前述 费 率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五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的 各类纳 税主 体, 依照 国家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和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五 个 工作 日内 公 告。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事 项 应当 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时 间内 , 通 过 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 和 方 式查 阅 或 者 复制 公 开 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同 时将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六个 月结 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结果编制基 金募 集情况公告,并在募 集期 结束的次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 易的三个 工作日 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前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资 人 能 够 在 基金 份 额 发 售网 点 查 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 束之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上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十 五 个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成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年 度 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 (九) 临时 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即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 重大影响 的 事 件 , 有 关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两日 内 编 制 临时 报 告 书 , 予以 公 告 , 并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 会派 出 机 构 备案 。 重 大 事件 包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应当至少 提前 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 集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公 布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管 理 人 的 住 所 和 基 金上 市交 易 的 证 券交易 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住 所, 以 及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四 )本 基金 同时 遵循 《业务 规则 》中 有关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 17 风险揭示 本基金 定位 为混 合配 置型 基金, 强调 采用 积极 策略 通过三 级配 置 (资 产配 置、 行业配 置 和个股 配置 )进 行投 资, 因此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预 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和 股 票 ,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种 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券 收益率 曲 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投资 中,表现 为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对 应 股 票 价 格 波动 的 影 响 ,同 时 可 转 债 还有 信 用 风 险与 转 股 风 险 。转 股 风 险 指相 对 应 股 票价 格跌 破 转股 价, 不能 获得 转股收 益, 从而 无法 弥补 当初付 出的 转股 期权 价值 。 (二) 配置 的风 险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虽然配置将会对基 金资产 的增值带来超额回 报,但 由于信息来源的不 足、滞 后或错误, 导 致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判 断 宏观 市 场 、 行 业周 期 产 生 偏差 及 选 择 证 券品 种 的 失 误, 造 成 基 金资 产的配 置未 能达 到预 期的 目标, 投资 者将 蒙受 一定 的损失 。 (三)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将在发行结束 后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 因信 息披露导 致 基 金 停 牌 ,投 资 者 在 停牌 期 间 不 能 买卖 基 金 , 产生 风 险 ; 同 时, 可 能 因 上市 后 交 易 对手 不 足 导 致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另 外 , 当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份 额 转 向场 外 交 易 后导 致 场 内 的基 金份额 或持 有人 数不 满足 上市条 件时 ,本 基金 存在 暂停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的可 能。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五)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 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 义务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中国 股市波动 性 较 大 , 在 下跌 时 经 常 出现 交 易 量 急 剧减 少 的 情 况, 如 果 这 时 出现 较 大 数 额的 赎 回 申 请, 则 使 基 金 资 产变 现 困 难 ,基 金 面 临 流 动性 风 险 。 另外 , 固 定 收 益证 券 相 对 于 股 票 市 场 流动 性 较 低 , 从 而在 买 卖 时 较难 获 得 合 理 的价 格 或 者 要付 出 更 高 的 费用 。 这 些 都构 成 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 (六)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文件投资章节 有关 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 是基 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 普 遍 规 律 等 做出 的 概 述 性描 述 , 代 表 了一 般 市 场 情况 下 本 基 金 的长 期 风 险 收益 特 征 。 销售 机构( 包 括 基金 管 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 代 销机 构) 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 规 对本 基 金 进行 风险 评 价 ,不 同 的 销 售 机 构采 用 的 评 价方 法 也 不 同 ,因 此 销 售 机构 的 风 险 等 级评 价 与 法 律文 件 中 风 险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可 能 存 在 不同 , 投 资 人 在购 买 本 基 金时 需 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 要 求完 成 风 险 承受 能力与 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验 。 (七)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 生 效 。 但 如因 相 应 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 变动 并 属 于 本基 金 合 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 变更 的 情 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不 涉 及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 响,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而 经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 用由清算 小组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 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 日由清 算小 组公 告。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1983 年9 月 17 日 国务院 发布 的 《关 于中 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 定》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本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自 取 得 依 据本 基 金 合 同发 售 的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本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 不再 持 有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本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并 不 以在 本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资 产;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他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 基金 资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依 据有关 的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申请 或暂 停上 市交 易; (13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前 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 基 金资 产; (6)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资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资 产 相 互 独立 , 保 证 不同 基 金 在 资 产运 作 、 财 务管 理 等 方 面相 互独立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8)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外 的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 按 照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9 ) 确 保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发出 ;保 证基 金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并 得 到 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3 )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过错 人追 偿; (24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托 管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持 有 并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3)依 据有关 法规监 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事宜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资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资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资产 相 互 独 立; 对 不 同 的 基 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金 之 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开 立 基 金 证券 账 户 ,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开立 银 行 间 债 券托 管 账 户 ,负 责 基 金 投资 于证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并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 金往来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 事项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本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基金 投资 和融 资的 条件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托管 情况的 报告 ,复 核基 金业 绩报告 ,并 报银 行业 监管 机构和 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 (22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记 人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 (二) 召开 事由 下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1 、修改 基金合 同(基 金合 同中约定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而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除 外)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情形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基 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集时 ,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 (不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都 不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 代 表 基金 份额 百 分 之 十以上 (不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会 议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议 事程 序; (3) 会 议的 表决 方式 ; (4)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登 记日 ; (5) 代理 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6)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 (7)与 会者 须准 备或 履行 的 文件和 手续 ; (8)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通 知 中 说 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 集人确定,但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须 以现 场 开 会 方式召 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现 场 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不 含50% )。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 金 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不 含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 符合法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即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为无 效表 决。 3 、如果 开会条 件 达不 到上 述现场开 会或 通讯开 会的 条件,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序,再次开 会日期 的提前通知期限 为 10 天,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资格 的权 利登 记日 不应 发生变 化。 4 、属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 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 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 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50% )。 属于以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 金 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 权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不 含50% );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修改基金合同、决 定终 止基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 基金 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并 、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不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也 可 以 在 会议 通 知 发 出后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10 天提 交召 集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 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日 5 天 前公告 。否 则,会 议的召开 日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至少 有 5 天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5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 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 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 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提 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需 征 得 原 提案 人 同 意 ; 原提 案 人 不 同意 变 更 的 , 大会 主 持 人 可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行 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不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 未获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同 一 提 案 再次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需由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20% (不含 2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提交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 未 获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通 过 , 就同 一 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不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公 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 时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 第二天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七)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 列 (2 )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不 含 2/3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 担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三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 数 要求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 次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网 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修 改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修 改 应经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2 、变更 修改基 金合同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自批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但 如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 规 发生 变 动 并 属于 本 基 金 合 同必 须 遵 照 进行 变 更 修 改的 情 形 ,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修 改 不 涉 及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或 者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修改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 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1)存 续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续6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200 人, 或连续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2)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 法和 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 行清 算。本基金合同于中 国证 监会批准 基金清 算结 果并 予以 公告 之日终 止。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 同而 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 商未能解 决的, 可向 基金 管理 人注 册地人 民法 院起 诉。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 和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代 理 人 处, 投 资 者 可 免费 查 阅 。 在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保证与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 币存 款、贷款、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 理销 售 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 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金 融 债券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企 业年 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年 金 账 户管 理 服 务 ; 开放 式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 、 认购 、 申 购 和赎 回 业 务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见 证 业 务; 贷 款 承 诺 ;企 业 、 个 人财 务 顾 问 服 务; 组 织 或 参加 银 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币 兑 换 ; 出口 托 收 及进 口代 收 ; 外 汇票 据 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 借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 或 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 证 券 ; 自营 、 代 客 外汇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买 卖 ; 外 汇金 融 衍 生业 务; 银 行 卡 业务 ; 电 话银 行、 网 上 银 行、 手 机 银行 业务 ; 办 理 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 关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 核算 、 基 金 价格 的 计 算 方 法、 基 金 管 理人 报 酬 的 计提 和 支 付 、 基 金费 用 的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资金 的 到 账 和赎 回 资 金 的 划付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基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违规行为,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 ,并要求 其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 托管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 对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二) 根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 及 时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指 令 、 是 否妥 善 保 管 基金 的 全 部 资 产、 是 否 及 时按 照 基 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向 注册 登记 人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 项, 对基 金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理人可定期对 基金 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 产进 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产 实 行 分 账管 理 、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资 产、 因 托 管 人 的过 错 导 致 基金 资 产 灭 失、 减 损 、 或 处 于危 险 状 态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书 面 方式 要 求 托 管 人予 以 纠 正 和采 取 必 要 的补 救措施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求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和其 他有 关法规 的规 定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 查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 定 行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监 督 方 提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自有 资产。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 金设立独 立 的 账 户 。 本基 金 资 产 与托 管 人 的 其 他资 产 及 其 他基 金 的 资 产 应该 实 行 严 格的 分 账 管 理。 托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 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期 并 通 知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 资 产 没 有 到达 托 管 人 处的 ,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资 产 没 有 到达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管 理 人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督 促注 册 登 记 人应 将 募 得 的 全部 资 金 存 入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基金 资产 接收 报告 。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T+3 日的 赎回 款与T+2 日 申 购款进 行 轧差净 额交 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 收申 购资金是否到账,对 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收 。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 该 基 金 托管 专 户 是 指基 金 托 管 人 在集 中 托 管 模式 下 , 代 表 所托 管 的 基 金与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进 行一 级 结 算 的 专用 账 户 。 该账 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托管人 和管 理人不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何 银 行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 行 本 基金 业 务 以 外的 活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 条 例》 、 《 中国人 民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借 市 场 进 行交 易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中国 外 汇 交 易 中心 开 设 同 业拆 借 市 场 交易 账 户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设 债 券托 管 乙 类 账户 , 并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匹 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 户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的 有 关 规定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签 订补 充 协 议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责 为 基 金 对 外签 订 全 国 银行 间 国 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副 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 算公司或 交 易 所 登 记 结算 公 司 或 其他 的 代 保 管 库中 。 保 管 凭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 保 存 。 实物 证 券 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托 管 人 对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责任 。 (八) 和基 金资 产 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合同 原件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根据基金的需要 以基 金的名义签署。合同 原件 由托管人 保管。 四、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资 产 净 值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 束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并 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 计 算结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果 复 核 后 , 签名 、 盖 章 并以 加 密 传 真 方式 传 送 给 基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净 值予 以公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开放 式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的 意 见 , 则先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 造成的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 , 应 根据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 付赔 偿 金 , 就实 际 向 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 理 费率 和 托 管 费率 的 比 例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 的信 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 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 仍不能发 现 该 错 误 , 进而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 基 金 损失 , 以 及 由此 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顺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损 失 , 由提 供 错 误 信息 的 当 事 人一 方负责 赔偿 。 由于证券交易 所 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 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 ;如果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且 不损 害 投 资 者利 益 的 前 提 下,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 应 本着 平等互 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处 理原 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值与基金托 管人 的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最 后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 应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 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 的账 目存在不符的,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 及时 查明原因 并 纠 正 , 保 证相 关 各 方 平行 登 录 的 账 册记 录 完 全 相符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后5 日 内完 成; 投资组 合公 告每 季度 公布 一次, 在截 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招募说明 书在 本基金 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 月公告 一次 ,于截止 日后 1 个 月内公 告。年中 报 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及时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年 中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 中 , 发现 相 关 各 方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 调整 以 相 关 各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公章 , 相 关 各方 各自留 存一 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 或年 报复核完毕后,需出 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每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由 基 金 过 户与 注 册 登 记 人负 责 制 定 。基 金 过 户 与注 册登记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负保 管义 务。 六、争 议的 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 ,双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 愿或 者不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可 以在有 管辖 权的 人民 法院 通过诉 讼解 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托 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 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易, 请以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相关 条款 为准 ) 且 有定 制的 投资 人寄 送纸质 对账 单 , 资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不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单以 及场 外交易微 信 对 账 单 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 子邮 件 、 手机 短信 或 微 信 形式 向 定 制的 投资 人 定 期 发送 , 资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 手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 信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 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9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 基金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0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场 内份额 持有 期规 则的 公告 2017-10-1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联储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相 关业 务的 公告 2017-10-13 南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7-08-28 南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 2017-08-28 南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7-07-2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3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最低 申购金 额限 制的 公告 2017-06-1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7-05-09 南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7-04-2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手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1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机 构的办公 场 所 , 投 资 者可 在 办 公 时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 本 基 金合 同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积配(2017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2 § 24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本基 金设 立的文 件; (二)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注册 登记 协议 》; (四)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八)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九)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