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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上游产业(005161)

华商上游产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 华 商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 一 月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6 月28日证监许可[2017] 1067号文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 上游产业相关 的上市公 司股票, 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 不 确定性的风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 范,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 风险。同时,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5 九、基金的投资.......................................................................................................... 35 十、基金的财产.......................................................................................................... 4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六、风险揭示.......................................................................................................... 5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2 二十二、备查文件.................................................................................................... 112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华商上 游产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商上游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华 商上游产 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2、基金管理人:指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 合同: 指《 华 商上游产 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商上 游产业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商上 游产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 商上游 产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20、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负责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 。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n 为自然数 。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37、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5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由条 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20 日 6、 注册资本:壹亿元 7、 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 联系人:周亚红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盛世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主题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现金增 利货币市场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 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未来 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量化进取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 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丰利增强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润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元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瑞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民营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鑫 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 董事 长。男 , 清华大学 EMBA 。 现任 甘肃金融 控股 集团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 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监事长;历 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天水市财政局副局长、 局 长、党组书记。 金树成: 董事。 男, 会 计专业硕士。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 经理,党 委副书 记;曾 就职于华 鑫国际 信托有 限公司, 任党组 书记、 副总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历任资产部风险管理处处长、 审计部主任师、 财务与风险管 理部副主 任; 中央企业工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副处级专职监事; 武警水 电指挥部后勤部企业管理局,会计师。 徐亮天: 董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 高级会计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 副处长, 济南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科员等职务。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 董事。 男,工 商管理硕 士。现 任华龙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 董事。 男, 大专 学历, 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 历任团委干事、 团 委副书记、 宣传副部长、 办公室副主任、 党总支书记; 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任金融产 业部经 理;黑 龙江龙电 典当公 司,任 总经理; 华信保 险经纪 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 董事。 男, 经 济学博士。 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基金 经理, 曾就职于华 龙证券有限公司, 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 独立董事。 男, 硕士研究生学历、 高级工程师。 现任北京亿路特通新 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南京长江第 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 曾就职于江苏 盐城悦达 集团、 亿阳集 团经贸公 司;亿 阳交通 股份有限 公司, 任副总 裁、总裁;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 独立董事。 男,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 中央电视台财经 评论员。 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镇企 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 独立董事。 男 , 本科学历, 研究员、 高级会计师。 现已退休, 曾就 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 任管理干部; 河北省 冶金工业厅, 任经济研究室主任; 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 任副司长; 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 任副司长; 中国钢 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陈 星 辉 : 独 立董 事 。 男, 北 京 大 学 EMBA 。现 任 立 信 会 计师 事 务 所管 理 合 伙人;曾 就职于 大信会 计师事务 所,任 副主任 会计师; 湖北省 体改委 上市中心, 任副 主任;三峡建行房地产公司,任财务经理。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 监事。 男, 本 科学历。 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 总会 计师; 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 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 上海恒科科技有限公 司;历任 华龙证 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 行部职 员、计划 财务部 会计、 副总经理、 总经理。 李亦军: 监事。 女, 会 计专业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有 限公司机构与 战略研究 部部门经理; 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 务所(后 并入信 永中和 会计师事 务所) 、中瑞 华恒会计 师事务 所;历 任华电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 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部门 经理。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张新福: 监事。 男, 法 律硕士 、 高级经济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 理部部长, 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处长助理、 科长。曾任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销售管理部副部长。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公司筹备组, 公司成 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副 总经理, 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 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管 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高敏: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女,2007 年 5 月加入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7 年 7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曾 任 兰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主管会计 , 甘肃金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 计主管, 兰州金瑞税务师事务所业务部 副主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 总部 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童立, 男,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11 年 7 月 加入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研究员;2015 年 7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 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4 月 12 日 至 2017 年 4 月 21 日担任华商价值 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至今 担任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 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 梁伟泓: 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 投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保本 1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周海栋: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李双全: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邓默: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 部总经理 、 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蔡建军: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 、 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华商 价值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华商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高兵: 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新常态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 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 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 接 进 行 其 它 股 票 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 ,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敬业、 诚信和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 助、接 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法律、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 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环境控 制包括管 理思想 、经营 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 通过定 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 控制度 ,组织内 控设计 并以身 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 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 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 严格 制定单位 业绩和 个人工 作表现挂 钩的薪 酬制度 ,确保公 司职员 具备和 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理、 基金 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 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组、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 分析、 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 部控制 制 度是本公 司董 事会及 管 理层的 责任,董 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 的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 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 长 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 《欧洲货币》 “2016 中 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 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 动性管理 银行” ,《机 构投资者 》“人 民币国 际化服务钻 石奖” , 《亚洲银行家 》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 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 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 一级资 本总额继 续位列 全球 第 2;在 美国《 财富》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 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养 老金 托管 处、清 算 处、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 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 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 国际业 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 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 获得《全球托管人》、《财资》、 《 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 家 ——QFII ”等奖 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 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2、 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2)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67 号 注册 日期:2017 年6 月28 日 (二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 )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 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上述销售 机构办 理开放 式基金业 务的城 市(网 点)的具 体情况 和联系 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 公告。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的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 人认购应 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的 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在首次认 购本 基 金时, 需按销售 机构的 规定, 提出开 立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一个投资者只能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已经开立 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 免予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 。 3、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申请 。投资 者认购 基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1.00 元(含认购费)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 申请的 确认: 基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5、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确认 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 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认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 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率 50万元 以下 1.2% 50万元 (含 )以 上200 万 元 以下 1.0% 200 万 元( 含) 以上500 万 元以下 0.5%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元/笔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 以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 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十 )认购份额的计算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 全额预缴的原则,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 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886.42 份基金份额。 (十 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 基 金管理 人依据 法律法规 及招募 说明书 可以决定 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间异常情况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 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申购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3、 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具体的赎回开始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三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 1. 在直销 机构销 售网点 首 次申购 的最低 金额为 人 民币1.00 元(含 申购费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下同) , 超过部 分不设 最低级差 限制; 追加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1.00元,超 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 金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在代销 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 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超过1.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 差限制; 各代销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 按该 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赎回的 最低份 额为1.0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可将其 全部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 赎回导致 在一个 销售机 构的基金 份额余 额少于1.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份; 4. 当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 情况 下,调 整 上述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 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 申购份额 、余 额的处 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 为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 赎回金额 的处 理方式 :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 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 金份额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六 )申购和赎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 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 费率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以上 200 万 元以下 1.2% 200 万 元( 含) 以上500 万元以 下 0.8%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少于30 日的基金份 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 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 财产 ; 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6 个月 的基金份额 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 的增加而递 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3 个 月指 90 天,6 个月 指 180 天,以 此类 推。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调整 申购费 率、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 关公告中列示。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 且不损 害已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销售费率。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5、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 :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 资人投 资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其对 应 费率为1.5 %, 假设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 三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 =10,500×0.25%=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当 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当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 期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 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 法规 允许 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研究当前经济趋势, 把握上游产业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 精选相 关产业下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国内依 法发行 的金融 工具,包 括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国 债、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80%-95% , 其中投 资于上游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 并关注宏观市场经济、 微观市场主体及国家政策导 向, 确定组合中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充分降低投 资风险。 2、上游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上游产业的界定如下: 本基金所指上游产业为处于产业链起始端, 为各类产业、 行业提供原始资源、 原始材料、 能源以及零部件的行业, 是相对于中游产业、 下游产业而言, 产业链 中提供原始材料、资源与服务的行业与产业。 具体来说,本基金所指上游产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属 于申万 一级行 业指数采 掘、有 色、建 筑材料、 钢铁、 化工、 农林牧 渔、电力设备的成分股的上市公司。 (2 )在 上述行 业中为 其他行业 或产业 提供原 始材料、 资源及 服务的 上市公 司。 如果申万宏源证券调整行业分类,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上游产业 划分标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上游产业投资为主, 将重点关注宏观经济发展背景、 政策导向及行 业发展地位, 精选出具备符合时代发展背景、 受益于国家政策支持、 资源符合未 来新材料方向、 行业地位稳固的产业, 在细分行业选择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采用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定量与定性向结合的方式, 精选具备资源优势、 具有长期增长潜力的成长型标的, 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的方法进行个券选择: (1 )定 量筛选 :定量 的方法主 要通过 对盈利 能力、收 益质量 、营运 能力、 成长性、资本结构等方面的综合评估,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的公司。 1)盈利 能力: 评估公 司盈利状 况,主 要考察 指标为净 资产收 益率(ROE)、 总资产回报率(ROA ) 、平均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 等; 2) 收益质量: 通过对企 业利润构成的分解, 判断企业获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如经营活动净收益/ 利润总额等; 3) 营运能力: 通过对企 业营业收入、 资产的考察, 分析企业资产管理效率。 主要考察指标为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 4)成长性:评估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成长能力是随着市场环境 的变化, 企业资产规模、 盈利能力、 市场占有率持续增长的能力, 反映了企业未 来的发展前景。 主要考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 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5)资本 结构: 评估企 业的资本 负债状 况、现 金流状况 ,深入 分析企 业的资 本结构。评估指标为:流动资产/ 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长期资本负债率等。 (2 )定 性筛选 :在定 量筛选的 基础上 ,本基 金 还将通 过基金 经理和 研究员 定性研究分析,选择具备投资潜力的个股。 1)行业 地位突 出、有 市场定价 能力。 属于行 业龙头, 具有较 高的市 场占有 率,对产品定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具有 核心竞 争力。 在管理、 品牌、 资源、 技术、创 新能力 中的某 一方面 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 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3)主营 业务突 出,具 有良好的 盈利能 力预期 。企业盈 利能力 高于行 业平均 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4)公司 治理结 构规范 ,管理能 力强。 已建立 合理的公 司治理 结构和 市场化 经营机制,管理层对企 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4、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 原则。 (1 )本 基金采 用目标 久期管理 法作为 本基金 债券类证 券投资 的核心 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 依据。


(2 )结 合收益 率曲线 变化的预 测,采 取期限 结构配置 策略, 通过分 析和情 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 的投资比例。 (3 )收 益率利 差策略 是债券资 产在类 属间的 主要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充分 考虑不同 类型债 券流动 性、税收 以及信 用风险 等因素基 础上, 进行类 属的配置, 优化组合收益。


(4 )在 运用上 述策略 方法基础 上,通 过分析 个券的剩 余期限 与收益 率的配 比状况、 信用等级状况、 流动性指标等因素, 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 为投资对象, 并形成组合。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 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 )根 据基金 申购、 赎回等情 况,对 投资组 合进行流 动性管 理,确 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本着谨 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 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系统风险较大时, 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 即在保有股票头寸不 变的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 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进行 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6、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 配售以及 投资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 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以及权证 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 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组合以及合同许可 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 个方面综合定价, 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 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 其特点 是信用风险高、 收益率高、 债券流动性较低。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仍处于 起步阶段, 仅有小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有评级机构评级; 与高信用风险相对应的 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较高的票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在我国目 前市场规模较小, 市场参与者较少, 单只债券的规模也较小, 且有持有人数上限 限制, 因此债券的流动性较差, 随着我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 规模将会急剧的扩大, 流动性也将得到改善, 但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 动性仍将低于信用评级在投资 级以上的品种, 这是其品种本身固有的风险点之一。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 依据独立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 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 并执行相应的内控制度, 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进行中小企业私 募债投资。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 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标准, 严格 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 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 更短的组合到期期限 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为 :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投资于上游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8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21 ) 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时, 应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 限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和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7)、( 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是: 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80%+ 中证全 债指数 收益率×20%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但主要是以投资上游资源行业股票为主, 通 过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等方式增加收益的基金产品, 因此采用中证上游资源指数与 中证全债指数的收益率作为比较基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证上游资源产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以中证 800 指数 成分股为样本, 划分上游资源产业股票、 中游制造产业股票、 下游消费与服务产 业股票,因此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2、中证 全债指 数编制 合理、透 明、运 用广泛 ,指数包 含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及银行 间市场上 市的国 债、 金融债及 企业债 ,具有 较强的代表 性和权威性。 3、 作为股票型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 80%-95% , 因此选择中证上 游资源产 业指数收益率×8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0% 作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择该 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 称, 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 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市场中出现更适用 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 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股票型 基金, 其长期平 均风险 水平和 预期收益 率高于 混合型 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款 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 定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或 市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9、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 或 者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 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家 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延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 上述 “1、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3 ) -(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 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 入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二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调整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13、 流通受限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 )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 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 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 指期货 采用保 证金交易 制度, 由于保 证金交易 具有杠 杆性, 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 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 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 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7、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 股票型基金, 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 上游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 风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 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同 时,本基金可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8、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 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 销售, 但是,本 基金并 不是代 销机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没有经 代销机 构担保 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担。 (三)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95% , 其 中 投 资 于上游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所 指上游产 业为处 于产业 链起始端 ,为各 类产业 、行业提 供原始 资源、 原始材料、 能源以及 零部件 的行业 。属于申 万一级 行业, 主要包含 采掘、 有色、 建筑材料、 钢铁、化工、农林牧渔、电力设备 等行业。 一方面, 相关行业多为重资产的资源型行业, 本身具有较高的市值水平。 另 一方面, 上游产业作为周期类行业的代表, 具有一定的交易活跃性, 从历史交易 数据来看, 日均换手率也 处于市场平均水平以上, 进而带来较高的日均成交金额 。 因此 综合来看 , 本基金拟投资标的 整体具有较好 的流动性, 可以满足本基金的日 常 运作需求 。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此外, 连续2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当办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2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 自动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 等。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 形、程序 见本招 募说明 书“ 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 与转换 ”之“ (九) 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形 ” 、 “ (十)巨 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的相关 规定。 若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投资者被延期办理的基金份额将面临基 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并对投资者资金安排形成影响 。 若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 到账时间将延后,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收取的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费率为1.5%。 短期赎回 费由上 述投资 者承担, 在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短期赎回 费将增 加 持续 持有期少 于7天 投资者 的投资成 本, 对 其可获 取得赎回款 项造成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适用于 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 届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将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 一方面投资者 将无法获知该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另一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的 申购赎 回申请。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可能 影响投 资者的 资金安排,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者赎回本基金。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调整收费方 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在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2、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6、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 式可以 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 款、 第2 条 第 (3) 款规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 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研究当前经济趋势, 把握上游产业中所蕴含的投资机会, 精选相 关产业下具有优质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国内依 法发行 的金融 工具,包 括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股指期 货、国 债、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中投资 于上游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高于 3% ;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为 :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其中投资于上游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通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8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 管理人 应制定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时, 应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 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和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7)、( 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本基 金合同 约定投 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照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8、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9、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 )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 日在证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进行估值。 10、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 】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择标 准的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国内依 法发行 的金融 工具,包 括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指期 货、权 证、国 债、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债、 金融 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 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的可转换 债券) 、可交 换债券、 中期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 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80%-95% , 其中投 资于 上游产业 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 合比例为 :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80%-95%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其中投资于 上游产业相关的上市公司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在 本基金 托管人 处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在 本基金 托管人 处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5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通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8) 本基金持有的单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1 ) 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时, 应 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 制: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和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 目的及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 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除上述第 (2) 、 (12)、( 17) 、 (20) 项外, 因 证券、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 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 流通 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 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 流通 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过错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4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数 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管 理工作 方面有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本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基 金管理 人应根据 审慎原 则,制 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否 符合比例 限制进 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因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导致的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 过错导致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 的损失。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 或登记结算机构 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给予必要的协 助,但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托管 人的营 业机构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或基 金停 止 募集时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 通过基 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仅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 开户费 由本基 金财产承 担。 此 项开户 费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垫 付,待 托管产品 启始运 营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 划款指 令,将 代垫开户费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账户开立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 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 金、结 算 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 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或复印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 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2 )估值原则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 定计量 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或 市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包 括 股票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在 交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益 品 种 ( 另有 规 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 ③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按 照 每 日 收 盘 价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 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 种,按照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①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10)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11)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10)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当发生 净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 期货 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 合同》 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之前及 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资料发送





1、注册 登记人 保 留持有人 名册上 列明的 所有持有 人的基 金交易 记录 ,持有 人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网站、微信、APP等查询方式,快速获取交易信息 ;





2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况 向 账 单 期 内发 生 交 易或账 单 期 末 仍 持有本公 司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电子 邮件、微 信、APP 等形 式定期或不 定期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公司 未详实填写电子邮箱或未通过 微信绑定个人基金账户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直销电子(网上交易、微信、APP )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直销电子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微信 及APP 可以办理 基金认 购、申 购、赎回 、分红 方式修 改、账户资 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明细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三)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选择将所 获红利 再 投资 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四 )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五 )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六 )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 人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微信、APP等方式为定制客户 提供信息 服务 , 内容包括: 交易确认、 基金净值、 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 生日祝福 等信息。





(七 )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热线: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 -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 公司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网上交易:https://trade.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3、电子数据服务 微信公众号、APP 客户端:华商基金 (八) 客户投诉和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客户服务电话热线 、 在线客服、 书信、 电 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华商上游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华商上游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华商上游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