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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货币C(000642)

添富货币: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汇 添富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关 于召 开 汇添 富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第 一次提 示性 公告 
 
就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已于 2017 年11 月18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99fund.com) 发布了 《汇
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汇添富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 汇添富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12 月18 日上午9:3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三)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22 楼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 《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并降低管理费
率、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见附
件四) 。 
 
三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2 月 14 日 ,即在该日在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会 议的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 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基 金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四) 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 (包括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和从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选举的两名监票人) 、见证律师、公证 机关和公证 员。 (五)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六) 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 并以提交表决票 (见附件二) 的方式 进行表决。 (七) 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公证员对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九)公证员宣读公证词。 (十) 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 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需要准 备的 文件 (一)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 汇添富货币 市场基金 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三)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 件 及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如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如有)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 托书 (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如有)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如有)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 。 (三)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 汇添富货 币市场基金 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如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如有) 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 单位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如有)和法定代 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公章(如有) 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四)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加盖公章(如有)的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三) 和 持有人开立持 有汇添富货币市场基 金 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如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如有)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 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 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如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如有)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和代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 (包 括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 托书 (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如有)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公章(如有)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书) 。 (五) 合格境外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代 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个人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 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 合格境外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需要提交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三) 和该机构开立持有 汇添富货币市 场基金 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 明复印件、 取得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 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如有)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如 有)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受托机构出席会 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原 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 (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 提供加盖 公章(如有)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 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 提 供加盖公章(如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六 、会 议出席 对象 (一) 权益登记日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 汇添富货币市 场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 (三)基金托管人代表。 (四)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七 、会 议的预 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2017 年12 月7 日至 2017 年12 月13 日,每个工作日 上午9:00 ——下午 4:00。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方式预登记 或传真方式预登记。 (二) 现场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现场方式进 行预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方式预登记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7 楼,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联系人: 陈卓膺。 (三) 传真方式预登记: 在预登记时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凭本公告第五 条规定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传真号为 021-28932998 ,确认电话为 021-28932823,传真收件人为: 陈卓膺。 (四) 关于预登记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 计持有人到会情况, 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 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积极配合。 持有 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 记, 未能按时依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及重要提示出示及提供相关资料的, 不能 入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八 、会 议召开 的条 件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公告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九 、会 议的计 票 (一) 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 票 人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二)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三)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四)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十 、会 议决议 的条 件 (一)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 的投票权。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在表决票 (见附件二 ) 上填写 “同意” 、 “反 对” 或 者“弃权”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虽提供了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的文件, 但表决票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仍作为有效票,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四) 本次议案如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即视为表决通过。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 一、 二次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及二 次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 汇 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 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 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 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 知。 十 二、 本次持 有人 大会相 关机 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 三、 重要提 示 (一)本次会议将于 2017 年12 月18 日 上午9:30 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公证机关人员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 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 携带必需的 文件于当日上午8:00 之前到达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会议登记截 止时间为 当日上午9:20。登记截止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 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 服从召集人的引导, 除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 的人员以外, 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秩序、 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召集人有权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 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预登记及会议现场登记时, 需要 提供的是开立持有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相关证件及 (或) 其复印件, 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证件, 需要分别提供各账户对 应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四)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 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 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五)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 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六)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 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七)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十 四、 会务常 设联 系人姓 名及 联系电 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召集人(基金管理人)获取相应信息: 联系机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88-9918 Email :service@99fund.com 公司网站:http://www.99fund.com 会务常设联系人: 陈卓膺 联系电话: (021 )28932823 传真: (021)28932998 电子信箱:chenzhuoying@htffund.com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 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并降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 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附 件一 : 关于 汇 添富货 币市 场基金 修 订基 金合同 并降 低管理 费率 、托管 费率 有关事 项的 议案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规定,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 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对汇添富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并 降低管理费率 、 托管费率 。 具体说明见附件四 《 汇 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对 《基金合同》 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 一月二十日 附 件二 : 汇 添富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卡号: 持有基金份额数量: 如为受托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请填写: 受托人的姓名/ 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表决结果 关 于 汇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并降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 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7 年月日 说 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 同意” 、“ 反对” 或 “ 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 √” ,同一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 表决意 见是持 有人或其 受托人 就持有 人持有的 本基金 全部份 额做出 的表决意见。 3、表决 票未填 、错填 、字迹无 法辨认 或表决 意愿无法 判断的 表决票 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 , 其 所 持 份 额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均 计 为 “ 弃权” 。 4、本表 决票可 从相关 网站下载 、从报 纸上剪 裁、复印 或按此 格式打 印,亦 可在会议现场领取。 附 件三 : 授 权委 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 女士/ 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于 2017 年[]月[] 日以 现场 方式召开的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并代为全权行使 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 决意见为准。 若在规 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营业执照) : 委托人签字/ 盖章: 签署日期:2017 年月日 说 明: 1、页末 签字栏 中委托 人为机构 的应当 于名称 后加盖公 章,个 人则为 本人签 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 人多次 授权, 且能够区 分先后 次序的 ,以最后 一次授 权为准 ;持有 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 委托书 可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自 制,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 盖章后 均为有效。


附 件四 : 汇 添富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一、声明 1 、为提高 基金资 产的 运作效率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和《 汇添富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定 ,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协商一致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并 审议 《关于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并降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有关事 项的议案 》。 2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需 由持有 有效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 且 《关于汇添富货 币市场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并降低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 大会表决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含 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可 能 。 3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议 自表决通 过 之日 起生效 。 中国证 监会对 持有人 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市场前 景或者投资人的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 部分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 为保护 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 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 义务, 规范汇添富货币市场 基 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中国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 前言 ……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明 确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范汇 添富 货币市 场基 金运 作,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 中国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根据最新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货 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 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 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 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汇 添 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 基 金合同 ” ) 。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的规 定》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 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基 础上 , 特订立《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 同” ) 。 办法》 、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添 加。 前言 和释 义 …… 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投资者 投 资于本 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 为 存款存 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 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 资 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 低收益 。 ……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 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投 资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添 加。 前言 和释 义 《运作 办法》指《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运作 办法 》 指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根据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完 善 表述。 前言 和释 义 《暂行 规定》 指 《货币市场 基 金管理 暂行 规定 》 《管理 办法 》 指 《货 币市 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 》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新增 释 义。 前言 和释 义 摊余成 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 入 成本列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 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价 和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 利 率并考 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和 折价 , 在 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添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购采 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 购资金 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款 项, 投资 者交 付申 购款项 , 申 购 申请成 立;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根据 《基 金 法》修 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回 生效 。 根据 《基 金 法》 增加 赎 回成立及 生效的时 间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 容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4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 资金申 购, 具体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公 告为 准; ……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添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用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2. 本 基金 不收 取 赎 回费用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 ,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且在 技术系 统支 持的 条件 下, 当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确 保基 金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本 基金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超 过 1% 的部分 )征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修 改。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资 产。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 基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 容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新增 , 根 据 基金的最 新情况补 充描述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 容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5.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时;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添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和处理 方式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7.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定的 上限 ; 根据基金 的最新情 况补充描 述。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和处理 方式 …… 发生上 述 (1)到(4 ) 、 (8)项 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当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 发生上 述 第 1 到 5 、8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因上文内 容增加而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除下列 情形外,基金管理人 不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除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拒 绝接 完善表 述 购、 赎回 与转 换 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 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 容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完善表 述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 容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 5.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额赎 回; 根据最新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修 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 容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和处 理方 式 …… 6.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视 情况 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添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 容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 7.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视 情 况履行 适当 程序后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 同;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添 加。 基金 新增内 容 根据最新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 8.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修 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发生上 述情形之一的,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已 接受 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支付;如 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的,可延期 支 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 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 分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 情 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 开放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 出 现上述 第 3 款 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 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 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 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 延期 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 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4 款的 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延期 支付 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若出现 上述 第 5 项 所述 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 公告 。 根据上文 做相应修 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新增内 容 十七、 基金 份额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 基金注册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 基 金管 理人 拟受 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务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 务 。 根据 《基 金 法》 为基 金 份额转让 预留空 间 。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 的 金融工 具 包 括: 1) 现金; 2) 通知存 款; 3)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4)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 现金,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银 行存款 、 债 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 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 人民银 行认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含 397 天) 的债 券; 5)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债券 回购 ; 6)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7) 短期融 资券 ; 8) 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修 改。 基金 的投 资 (四) 投资 策略 1. 决 策依 据 以《基金法 》 、 《暂行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以 及基金 管理人公司章程等有 关 规定为 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 准 则。 (四) 投资 策略 1. 决 策依 据 以 《基 金法 》 、 《 管理 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 同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公司 章程等 有关 规定 为决 策依 据, 并 以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 最高准 则。 根据法律 法规的修 订相应调 整。 基金 的投 资 (五) 禁止 行为 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规 定,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 资或者 活动 :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 3.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的 债 券,买 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 券 的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397 天; 4. 信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下 的 企业债 券; 5. 以 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6. 买 卖其他证 券投资基 金份 额,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 外; 7. 将 基金财产 用于 向他 人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8. 承销证 券; 9. 从 事使基金 财产承担 无限 责任的 投资 ; 10. 向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11. 买 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 (五) 禁止 行为 按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股票; 2. 可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 3. 信 用 评 级 在 AA+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4.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利率 债券 , 已 进入 最后 一 个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5.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 禁止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6.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7.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保 ; 8. 承销证 券; 9. 从 事 使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资; 10.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 11.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 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12.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用评级主要参考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 的主 体信 用评 级, 如 果对 发 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评级机构评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修 改。 根据 《基 金 法》修 改 。 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12. 从 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 交易活 动; 13. 与 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 进行 交易, 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 为 降低剩 余期 限的 真实 天数 ; 14.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 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 对上述 事项,法律法规另有 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级的, 应采 用孰 低原 则确 定其评 级, 同 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 独立判 断与 认定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策 略,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对上述 事项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者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 金可以 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 准。 根据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补 充。 基金 的投 资 (六)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 投资限 制 1 )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总和,不得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 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4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限在 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 过 180 天; (六) 投资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如 下投资 限制 1 )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每 个交 易日都 不得 超 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 过 240 天; 2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3 ) 同一 机构 发行 的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除外 ; 4 ) 投资 于固 定期 限银 行存 款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但投 资 于有存 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不受 该比 例限 制; 5 )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 存单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资格的 同一 根据最新 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货 币 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及 《关于实 施< 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 修改。


5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外,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中,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本 基金的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5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 成 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20% ; 7)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应当是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 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业 务资格 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8 ) 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定 期存 款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30 %。 9 ) 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 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 以 下标准 : (1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 短期 信用级 别; (2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 免信 用评级 的短期融资券,其发 行 人最近 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 评级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国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 信用 级别; 商业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单 , 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6 )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20% 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得 超 过 20% ; 7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8 )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9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 行定 期存 款等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3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14 ) 本 基金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1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比例 、 限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上 述限 制。 国际信 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于 中国主 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 用 级别(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 级 为 A- 级, 则低 于中 国主 权 评级 一个级 别的 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 用 评级和 国际信用评级的,以 国 内信用 级别 为准 。 货币市 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 日 内予以 全部 减持 。 10 )中国证监会、中 国 人民 银 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投 资 符合 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发 债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 合 1 至 10 项 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到 标准 。 对上述 事项,法律法规有新 的 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相 互协商后,有权按新 的 规定作 出调 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 限制的 规定 。 除上述 7)、 11)、 12)、 13 )项外, 因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标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修 改。 基金 的投 资 (九)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 限计算 方法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 限计算 方法 见招 募说 明书 。 (八)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 和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计算 方法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平 均剩余 存续 期 计 算方 法见 招募说 明书 。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修 改。 基金 的投 资 (十)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 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 不谋 求对 发债 公司 的控 股, (九)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行使债券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 不参与 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 营 管理; 2 )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 值,有 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独 立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 与增值,有 利于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基金 的资 产估 值 (二) 估值日 和定 价时 点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 券 交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二) 估值日 和定 价时 点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 各类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 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估值的非交易 日。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订 基金 的资 产估 值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即 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 列 示,按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 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其剩 余存续期内 平均摊销 , 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三、估 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 本法,即 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 价,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 按 实 际利率 法 摊 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本基 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和上市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修 改。 基金 的资 产估 值 2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 易所 短期债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 法 前,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 所 短期债 券。 根据本基 金投资范 围和实际 情况删除 不适用的 估值方 法 。 基金 的资 产估 值 3 .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 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发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 利 影响,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 值 日,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价 格,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 新评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与“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或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法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偏 离, 从 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日 , 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交易 价格 , 对 基 金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 将负偏离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内 。 当正偏 离绝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修 改。 超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根据风 险 控制的 需要调整投资组合, 其 中对于 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 或 超过 0.5 %的 情形, 基金 管 理人 将按相 关规 定进 行临 时公 告。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 离度 绝对值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 补潜在 资产 损失 , 将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控 制在 0.5% 以 内。当负偏 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或者 履 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基金 的资 产估 值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如采用 本款 第 1-5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5.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款 第 1-4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序号依次 调整。 基金 的资 产估 值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理人 按第(三 )款 估值方 法的 第 3 、 4 项进 行 估值 而产生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第 (三 ) 款 估 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行估值而产生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根据前文 修改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0.33% 的年费 率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33% ÷ 当年 天 数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15% 的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管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0. 15% ÷ 当年 天 数 修改管理 费率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0.1%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0.1% ÷ 当年 天数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E ×0.05% ÷ 当年 天数 修改托管 费率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26 )当“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 的情 形; …… 26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正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0% 以 及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0% 的情形 ; …… 根据最新 的 《 货币 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修改。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新增: 27 )货 币市 场基 金遇 到极 端风险 情形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可以使 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 工具; 《货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及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 关问题的 规定》修 改。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通知与 决议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 30 日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时间、 会议形式、审议事项 、 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 决 议,应 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 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通 知 与 决 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 集人 应 当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 会 议形 式 、 审议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 应 当依法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根据 《基 金 法》 的要 求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并 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备 案。 2. 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对 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 之日起 生效 。 1. 除 非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 ,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依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合同的变更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根据 《基 金 法》 的要 求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 由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金合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 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根据 《基 金 法》修改。 基金 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效 力 日起至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 现 之 日止 。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之日 止。 法》 的要 求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