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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益C(160226)

国泰民益C: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国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国泰民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的有 关规定 , 国泰 民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以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的 基金 管理 人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决定以 通讯 方式 召开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下 :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 会议 投票 表决 起止 时间 : 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17 : 00 止 ( 以 本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为 准)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及授 权 委托书 的寄 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辛 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持有人 大会 专线/ 客服 电话 : (400-888-8688 转 0) 邮政编码 :20008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表 决专 用 ” 。 4 、 投资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 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修改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 (见附 件一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即 2017 年 11 月 20 日交 易时 间 结束后 , 在 本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登 记 在册 的 本 基 金 全体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均 有 权参 加 本 次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2 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详 见附 件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从相关报 纸上 剪裁、 复印 、登录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gtfund.com )下 载并 打印 或按 以上格 式自 制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章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 他印章 , 下 同) , 并提 供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3)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自行投票 的, 需在表 决票 上加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 如无公 章) ,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表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复 印件 ,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书 或 者 证 明该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该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 的 复印件 ; (4)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件 (详 见附 件三) 。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批 文 、 开 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5)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的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以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 详见附 件三 )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 理人的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6)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并 提 供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 或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资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和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代理 人为 个 人,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件 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加 盖 公 章的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














































































































3 开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7)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 17: 00 以 前通 过专 人送 交或邮 寄的 方式 送达 至 基 金管理 人的 办 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 送达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即 : 专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 间为准 ; 快 递送达 的 , 以 基金管 理人 签收时 间为 准 ; 以邮 寄挂 号信方 式送 达的 , 以 挂号 信回执 上注 明 的 收件日 期为 送达 日期 。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地 址及 联系方 式如 下: 基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辛 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邮政编 码:200082 4 、 投资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 询。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宁波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2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会议 通知规定 ,且 在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 为 有效 表决票 ; 有效 表决票 按表 决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出 具表决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如 表决 票上的 表决 意 见未选 、 多 选、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票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4 (2)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 章部分填 写不 完整、 不清 晰的,或 未能 提供有 效证 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指定联 系地 址 的, 均为 无 效 表 决票 ; 无效 表决票 不 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送达 时间不 是同一 天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写 有效 的表决票 为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 达时 间为 同一 天的 ,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作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视 为弃 权表决 票, 但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 )送达 时间按 如下原 则确 定:专人 送达 的以实 际递 交时间为 准, 邮寄的 以基 金管理 人 收到的 时 间 为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关于修改国泰 民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 案》 须经 参 加本 次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 ;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本基 金管理人 自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 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 含二 分之一 ) 方可 举行 。 如 果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符合 前述 要求 而不 能够 成功召 开 , 根 据 《基金 法 》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规定 时间 内就 同一 议案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授 权期 间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出 的各类 授权 依然 有效 , 但如 果授权 方式 发生 变化 或者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重 新作 出授 权, 则以最 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5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持有人 大会 专线/ 客服 电话 :(400-888-8688 转 0 )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辛 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 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 、基 金托 管人 : 宁 波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联系人 :林 奇 联系方 式:021-62154848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若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的修 订合同 事项 获表决通 过并 生效, 则本 基金基 金 合同 将 按照 决议 内容 进行 修订 。 3 、本 基金 的首 次停 牌时 间 为本公 告刊 登日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开 市起 至当 日 10:30 停牌。 本基 金第 二次 停牌 的时间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计 票之 日(2017 年 12 月 21 日 )开 市起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公告 日 10:30 止。 敬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关注本 基 金 停牌 期间的 流动 性风 险。 4 、上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网站 查阅 ,投资 者 如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88-8688 、021-31089000 咨 询。 5 、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 附件四《 国泰 民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修改 说明 书》 。 6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附件一 : 《 关于 修改 国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有关 事项














































































































6 的议案 》 附件二 :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票 》 附件三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 同修 改说 明书》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20 日

















































































































7 附件一 : 关于修改 国泰 民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泰 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为更 好地满 足投 资者 需求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宁 波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提议修 改国泰 民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的 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 例限 制、 业绩 比较基 准、 管理 费率 、 投 资策 略等 , 同时 根据现 行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相应 修 订 《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 具体 内容 详见 附件 四 《国泰 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同 修改 说明书 》。 为实施 修订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方 案 , 提 议授 权基 金管 理人办 理本 次修 订基 金合 同的具 体 事宜 , 包 括但 不限 于根 据 《国泰 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修 改说 明书》 相关 内容 对本 基金 基金合 同进 行修 订 等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20 日

















































































































8 附件二 : 国泰民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 号 ) 基金账 户号/ 证券 账户 卡号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国泰民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2017 年





日 说明: 1 、 请 以打 “√ ” 方式 在审 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选 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 户号/ 证券账户卡号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以权 益登 记日 所登 记的基 金份 额为 准) 的表 决意见 。 2 、表 决意 见未 选、 多选 、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权 表决 。 3 、 本 表决 票中 “ 基金 账户 号/ 证券 账户 卡号 ” , 指 持有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 的账户号 。 同 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 个此类 账户 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账 户持 有 基金份额 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 填写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 卡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 写。 此处空 白、 多填 、 错 填、 无 法识别 等情 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 基金所 有份 额。 (本表 决票可 剪报 、复 印或登 录本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gtfund.com ) 下载并 打印 ,在填 写 完整并 签字盖 章后 均为有效。 )

















































































































9 附件三 : 授权委 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参 加 投 票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20 日的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的国泰 民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代 为全权 行使 对所 有议 案的 表决权 。 授 权有 效期 自签 署日起 至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结 束之日 止。 若国泰 民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重新 召开审 议相 同议 案的 持有 人大会 的, 本授 权继 续有 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 号/ 营 业执 照 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证 券账 户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 理人 ) ( 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 理人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 号/ 营业 执照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 期:2017 年





日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 1 、 本 授权 委托 书 中 “ 基金 账户号/ 证券 账户 卡号 ” , 指 持有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的账户号 。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账户 号且 需要 按照不 同账 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况 可不 必填 写。此 处空 白 、 多填 、 错 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被 默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 基 金所 有份 额。 2 、此 授权 委托 书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 有效。

















































































































10 附件四 : 国泰 民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修改说 明书 一、声明 1 、国泰 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于 2014 年 1 月 30 日 由国 泰淘 新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名而 来 ; 国泰 淘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 向社会 公开 发行 ,募集 结 束后符 合成 立 条件,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成立 ,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开放 申购 、赎 回, 并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上 市交易 。为 更好地 满足投资 者需 求,维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和 《 国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等 有关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 宁波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协商 一致, 决定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审 议 《 关于 修改 国泰 民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 2 、本次 国泰 民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改基金合同事项属对本基金 原 核准 事项 的实 质性 调整 ,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申请 ,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准 予变更 注 册 。 3 、 本 次 修 改 基金合同事项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通 过 ,存在 无法 获得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通过 的可 能。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 ,本基 金管 理人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5 、中国 证监会 对本次 修改 基金合同 所作 的任何 决定 或意见, 均不 表明其 对本 次修改 基 金合同 后基 金的 价值 或投 资人的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 点 基金合 同修 改的 主要 内容 如下: (一) 基金的投资 1、 投资范围 原合同 : “ 本基金的投资 对象是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类 金融 工














































































































11 具、 债 券 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地方 政 府债券 、 中期 票据、 可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 、 短 期融 资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等)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通过二 级市 场直接 买 入股票,所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10%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 行 存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5% ; 中 小 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 于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 以 后,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及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修改为: “ 本基金的投资 对象是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权 证、 股 指期 货 等金融 工具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中期 票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 期融 资券 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 券回购 、 银 行存 款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 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债 券 、 债券 回 购、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2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金 保留 的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2、投资策略 修改后 增加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 数














































































































12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 3、 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 原合同 :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95% , 通 过二 级市 场直 接买 入股票 , 所 占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 的 10% ;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














































































































13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9 )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相 关 证券可 交易 的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规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 修改为: “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95% , 投 资于 债券 、 债券 回购 、 货 币市 场工具 、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14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如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7 )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9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15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3) 、 (19 ) 、 (20) 项另 有约 定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相关 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4、 关联交易 修改后 增加 : “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 5、业绩比较基准 原合同 :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三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2% 其中 , 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三年 期人民 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本基金 以实 现绝 对收 益作 为投资 目标 , 力 争在 混合 型基金 的投 资限 定之 下, 追求较 高的 投资回 报。 银行 定期 存款 可以近 似理 解为 定息 产品 , 而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收益较 符合 本基 金的预 期。 因此 , 本 基金 采用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2%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 与 本基金 追求 的预 期收 益水 平相符 。 ”

















































































































16 修改为 : “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5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50%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因 为: 1 、 沪 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布 的反 映 A 股市场 整 体走势 的 指数 , 指 数样 本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具有较 强的 独立 性、 代表 性和良 好的 市 场 流动性 ; 2 、沪 深 300 指数 是一 只符 合国际 标准 的优 良指 数, 该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体 表现较 高 的相关 度 , 且 指数历 史表 现强于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风 险调 整后 收益也 较好 , 具 有良 好的 投 资价值 ; 3 、沪 深 300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透明 度较 高; 且具 有较 高的市 场认 同度 和未 来广 泛使用的 前景, 使基 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中债综 合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运用 广泛 , 具 有较 强的代 表性 和权 威性 , 能 够更全 面地 反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变 动趋 势。 选用 上述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客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二)基金费用与税 收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原合同 :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1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修改为: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 (三) 基金的募集设立 删去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基 金备案 等相 关章 节 和 表述 , 增 设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 基金的 存续














































































































17 章节。 (四)基金的申购赎 回及 销售费率等相关内容 1、 在“五、申购和 赎回的 数量限制 ”中 , 增加: “4、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 2 、在“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 (1) 原合 同: “5、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 修改为 : “5、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2) 增加 : “9、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 则 与 操 作 规范 遵 循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自 律 规 则 的规 定 。 ” 3 、在“八、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形 ”中, (1) 原合 同: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 修改为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2) 增加 :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18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的除外 。 ” (3) 原合 同: “ 发生 上述 第 1 、2、3、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者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 修改为 : “ 发生 上述 第 1 、2、3、5 、6、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发 生上 述第 7 项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该 等全 部 或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 4 、在“ 九、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 中, 原合同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修改为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5 、在“十、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中, 增加: “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 回 申请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于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未超 过上述 比例 的部 分, 根 据 前段 “ (1) 全 额赎回 ” 或 “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一并 办理 。但 是,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如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其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














































































































19 被撤销 。 ”


(五)基金的估值、 信息 披露等相关内容 前述内 容调 整 涉 及的 基金 资产估 值 、 信 息披露 等内 容一并 修改 。 同时增 加了 “当 发生 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 具 体 处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等 条款 , 具 体请 见 附件 修 订后 的基 金合 同 。 (六)“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部分涉及修改内容 的一并 修改。 (七)授权基金管理 人修 订基金合同其他内容 除上述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订 外 , 考虑 到自 本基金 成立 以来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等法 律法 规陆续 修订 或颁布 实施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的情况 变化 , 基 金管理 人需 要根 据现 行有 效的法 律法 规与 监管 政策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最新 信 息一并 修订 《国泰 民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修 订后具 体内 容 请见附 件 《 修订 后的 国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合 同 全文 》。 综上所 述 , 基 金管 理人 拟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授 权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修改 说明 书》 修订基 金合 同 , 并相应 修订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八)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自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公 告之日 起 , 修 订后 的 《国泰 民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原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 同》 自同 日起 失效 。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 关事 项的说明 (一)国泰民益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历史沿革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国泰淘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更名而来 。 国 泰 淘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1452 号文批 准公 开募 集。 基金 管理人 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为宁 波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淘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 向社 会公开 发 行,募集 结 束后 符合 成立 条件,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成立 ,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开放 申购 、














































































































20 赎回, 并 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上 市交 易。 自 2014 年 1 月 30 日起 基金名 称由 “ 国 泰淘 新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变更为 “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部分 条款 相应修 订 ;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 起国 泰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的业绩 比较基 准 由原 “ 五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 ) + 1% ” , 变更为 “ 三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 ) + 2% ” ,基 金合 同部 分条 款 相应修 订 ; 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 对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 ,基 金合 同作 相应 修订。 (二)修改基金合同 有利 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 本次基 金合 同修 改后 可以 更好地 满足 投资 者需 求 , 并 使基金 法律 文件 符合 现行 法律法规 与监管 政策 的要 求, 有利 于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 的可 行性 1 、基 金合 同修 改事项 不 存 在法律 障碍 《基金法》第 四十七 条 规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由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 成,行使 下列职 权: …… (二 )决 定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内 容 …… ” 。 《基金法》第 八十 六条规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就审议事 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通 过; 但是 ,转 换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 条规定, “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 因此,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改事项 不存 在法 律方 面的 障碍。 2 、基 金合 同 修 改不 存在 技 术障碍 基金合 同修 改后 , 本基 金在 技术系 统运 作上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同类 基金 并无明 显 差异, 因而 不存 在技 术操 作上的 障碍 。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 主要 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 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 风险 在设计 修改 方案 之前 , 基 金管理 人已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进 行了 走访 , 认 真听 取了相 关意 见, 拟定 议案 综合考 虑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要 求。 如有必 要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份 额 持














































































































21 有人意 见, 对基 金合 同修 改 方案进 行适 当的 修订 , 并 重 新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必 要情况 下, 推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时间 。 (二)基金合同修改 前后 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做 好充 分的内 部沟 通及 外部 沟通 , 避免基 金 合 同修 改 后 基金 运作过 程 中出现 相关 操作 风险 、管 理风险 等运 作风 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 本方 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 和建 议,请通过以下方式 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 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附件: 《修 订后 的 国 泰民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全文 》

















































































































22 附件: 修订后 的 国泰民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 同 全文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明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 规范基 金运 作。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二、 基 金合 同是 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其 他与基 金相 关的涉 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权 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或 表述 , 如 与基 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本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三、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国泰 淘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更名而来 。 国泰淘新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 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 国证 监 会 ” ) 核准 。

















































































































23 中国证 监会 对国 泰淘 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核准 以及 对国 泰民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的变更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及 本基 金的 信息 , 其 内容涉 及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 如与 基金 合同有 冲突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五、 本 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为 准。

















































































































2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国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国泰民 益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国泰 淘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名而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国泰民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及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国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国泰 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9 、 《销 售办 法》 :指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 流动 性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25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 资金 进行 境内 证券 投资的 境外 法人 20 、 投 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销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 以及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会员 单位 。 其中 可通 过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经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 、 可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 24 、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 非交易 过户 等 25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 场 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外的 销售 机构进 行基 金份 额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 务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也称 为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27 、 场 内: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销 售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系 统办理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和 上市 交易等 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也 称 为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28 、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申 购的 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29 、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 购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26 30 、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指投 资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金 账 户 。 基金 投 资 者 办 理场 外 申 购 和场 外 赎 回 等 业务 时 需 具 有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31 、 深 圳证 券账 户: 指 投资 者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交 易、 场内 申购和 场内 赎回 等业 务时 需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 录在该 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登记 机构 的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32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买 卖基金 等业 务导 致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3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根 据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的 《关 于修 改国泰 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有关 事 项的议 案》 所修 订的 《国 泰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34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 存续 期 : 指 国泰 淘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成立日至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 业务 规则 》 : 指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及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42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4 、 上 市交 易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27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7 、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48 、 跨 系统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49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申 购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50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1 、元 :指 人民 币元 52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 金根据 销售 服务 费及 赎回 费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 基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并分 别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 53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不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54 、C 类 基金 份额 :指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55 、销 售服 务费 :指 从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中 计提的 ,用 于本 基金 市场 推广、 销 售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的费 用 5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项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6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28 61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62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63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4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2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上市契 约型 开放 式 四、上 市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前瞻性 把握 不同 时期 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 场、 银行 间 市场的 收益 率 , 在控 制下 行风险 的前 提下为 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 报。 六、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七、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八、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服务 费及 赎回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其 中 ,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














































































































30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额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 计算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投资 人可 通过场 内、 场外 两种 渠道 申购与 赎回 A 类 份额 ;可 通过 场外 渠 道申购 与赎 回 C 类份 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参 与 上市交 易,C 类基金 份额 不参 与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具 体设 置、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明 。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 类 别 的 销 售 或 者增 加 新 的 基金 份 额 类 别 等, 调 整 前 基金 管 理 人 需 及时 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3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 革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由国泰淘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更名而来 。 国 泰 淘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1452 号文批 准公 开募 集。 基金 管理人 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基 金托 管人 为宁 波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淘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自 2013 年 12 月 18 日起 向社 会公开 发 行,募集 结 束后 符合 成立 条件, 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成立 , 于 2014 年 1 月 3 日开放 申购 、 赎回, 并 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上 市交 易。 自 2014 年 1 月 30 日起 基金名 称由 “ 国 泰淘 新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变更为 “ 国 泰民 益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部分 条款 相应修 订; 自 2015 年 3 月 23 日 起国 泰民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的业绩 比较基 准 由原 “ 五 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 ) + 1% ” , 变更为 “ 三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 ) + 2% ” ,基 金合 同部 分条 款 相应修 订; 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 对 国泰民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 ,基 金合 同作 相应 修改。 自 2017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0 日国 泰民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以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会 议审 议通 过了 《 关于 修改 国泰 民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 内容主要包括国泰民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修改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限 制、 业 绩比 较基 准、 管理 费率、 投资 策略 等事项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事 项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3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33 第六部分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A 类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 交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的情况 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申请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 。 1 、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2 、上 市交 易的 时间 在本基 金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A 类基 金份 额可 直接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 A 类 基金份 额通 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 业务 将 A 类基 金份 额转至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后, 方可 上市 交易。 二、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 市规则 》等 相关 规定 。 三、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四、上 市交 易的 行情 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五、上 市交 易的 停复 牌、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执 行。 六、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等相 关规定 内 容进行 调整 的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 修改 , 并 按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新功 能,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3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投 资人 可以使 用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 场外 其他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 投资人 也可 使 用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过 场内 销售机 构利 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场 内申 购 和赎回 业务 。 办理基 金份 额场 内申 购 、 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为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且 符合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办理基 金份 额场 外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机构 为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场外销 售机 构。 具体的 销售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 期 货交 易市 场、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的 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35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4 、场 外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时, 申购申 请 成 立;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生效 。 若 资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立,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人账户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时 , 赎 回成 立; 注册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 赎 回生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 付赎回 款项 。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应 在 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及 时到 销售 机构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36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次 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金 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 资人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限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 持有场内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有 规定 的, 从其 最新规 定办 理。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 申购 份额的计 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申 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 场外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场 内申 购的 基金份 额计 算结 果采用 截位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整 数位 后小 数部 分的 份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资 金 账 户 。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赎回金 额的 计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的 赎 回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37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持 续营 销计 划, 针对 投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持续 营销 活动 。 在 基金持 续营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的销 售 费用。 8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 购、赎回 业务 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对场 内申购 、 赎回 业务规 则有 新的规 定 , 基 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 并 按 照新规 定执 行, 且此 项修 改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9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 规 定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结 算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结算业 务 ,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正 常情况 下,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 登记结 算手 续, 投资 人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该 部分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其办 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调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八、拒 绝或 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38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出现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 系统、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发生 上述 第 7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等 全部 或 者部分 申购 申请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的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39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当出 现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 务规则 办理 。 在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造 成 较 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 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 申














































































































40 请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延 期办 理 赎 回申 请: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部分,应当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段 “ (1)全额赎回 ” 或“ (2 )部分延期赎 回 ” 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一 并办理。但是 ,对于 未能 赎回部分, 如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 则其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赎 回申请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有关 业务规 则 办 理 。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出 份额 申 请 的 处 理方 式 遵 照 相关 的 业 务 规 则及 届 时 开 展转 换 业 务 的公 告。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41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位 (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份 额赎 回业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需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 金份 额场内 赎 回的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 、或变 更办理 基金份 额上 市交易 的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时,需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 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办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42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册 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过 户注册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 拟受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理 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八、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 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4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设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400-888-8688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44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和 注 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45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 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6 住所: 中国 浙江 宁波 市鄞 州区宁 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成立时 间:1997 年 4 月 1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叁拾 捌亿 玖仟 玖佰柒 拾玖 万肆 仟零 捌拾 壹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12 】1432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 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47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受 , 基 金投资 人自














































































































48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50 (3)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或注 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动 而 应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增加 或减 少份额 类别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7)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51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52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在表 决截 止 日以 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和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 人直接 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














































































































53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 基金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会 议 程 序比 照 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 会 的 程 序进 行。 表 决方 式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载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 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5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55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 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的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56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管理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的情 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被 依法 取消 基金 托管 资 格; 2 、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解任; 3 、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被依 法宣 告破 产; 4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管 理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 4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后,由基 金托 管人在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 ,及时 向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管 理业 务的移 交手 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接收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57 7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 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在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8 、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 理人更换 后, 如果原 任或 新任基金 管理 人要求 ,应 按其要 求 替换或 删除 基金 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 字样。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 提名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 2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托 管 人形成 决议 , 该 决议 需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表 决通 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临时 基金 托管人 ; 4 、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生 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保 管基 金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 料,及 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 并 将审 计结 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审 计费 用在 基金 财 产中列 支。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条 件和 程序 1 、 提 名: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更 换分 别按 上述 程序 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和新任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上联 合公 告。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托管 协 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是明 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办 理机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事宜 中的权 利和 义务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权利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享 有以 下权利 : 1 、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2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 3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 册登 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 行调 整,并 依照 有关规 定 于开始 实施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5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承 担以 下义务 : 1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2 、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的条 件办 理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业 务 ; 3 、妥善 保存注 册登记 数据 ,并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称、身份 信息 及基金 份额 明细等 数 据备份 至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机构 ,其 保存 期限 自基 金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4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带来 的损 失, 须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法 强制 检查 情形 及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60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除 外 ; 5 、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供 其 他必要 的服 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前瞻性 把握 不同 时期 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 场、 银行 间 市场的 收益 率 , 在控 制下 行风险 的前 提下为 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等金 融工具 、债券 (包 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 次级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期融 资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债 券 、 债券 回 购、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2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金 保留 的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 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产 业 政策以 及资 本市 场资 金环 境、 证券 市场 走势的 分析 , 预 测宏 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 并据 此评 价 未来一 段时 间股 票、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 主 动调 整股票 、 债券 类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的 动 态 配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 总 体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 础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新股 投资 方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全 面深 入地 把握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 运 用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平 台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 深 入发 掘新 股内在 价值 , 结 合市 场估 值水平 和股 市投资 环境 , 充 分考虑 中签 率、 锁定 期等 因素, 有效 识别 并防 范风 险,以 获取 较好 收益 。

















































































































62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以定性 和定 量分 析为 基础 , 从基 本面 分析 入手。 根据 个股的 估 值水平 优选 个股 , 重 点配 置当前 业绩 优良 、 市 场认 同度较 高 、 在 可预见 的未 来其行 业处 于 景 气周期 中的 股票 。 1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管理 人结 合案 头分 析与实 地调 研 , 对 列入 研究 范畴的 股票 进行 全面 系统 地分析 和 评价。 ① 成长 能力 较强 本基金 认为 , 企业以 往的 成长性 能够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企 业未 来的 增长 潜力 , 因 此, 本 基金利 用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经营 性现金 流量 增长 率指 标来 考量公 司的 历 史成长 性, 作为 判断 公司 未来成 长性 的依 据。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是考 察公司 成长 性最 重要 的指 标, 主营 业务 收入 的增 长所 隐含的 往 往是企 业市 场份 额的 扩大 , 体 现公 司未 来盈利 潜力 的提高 , 盈利 稳定性 的加 大, 公司 未来 持 续成长 能力 的提 升。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主 营业 务收 入与 上年 同期的 比较 , 并 与同行 业相 比较 。 净利润 是一 个企 业经 营的 最终成 果, 是衡 量企 业经 营效益 的主 要指 标, 净利 润的增 长反 映的是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 盈利增 长情 况 。 本 基金 主要 考察公 司最 新报 告期 的净 利润与 上年 同 期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经营性 现金 流量 反映 的是 公司的 营运 能力 , 体 现了 公司的 偿债 能力 和抗 风险 能力。 本基 金主要 考察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经 营性 现金 流量 与上 年同期 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比 较。 ② 盈利 质量 较高 本基金 利用总资产报 酬率、净资 产收益率、盈 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 流量/ 净利润 ) 指标来 考量 公司 的盈 利能 力和质 量。 总资产 报酬 率是 反映 企业 资产综 合利 用效 果的 核心 指标 , 也 是衡 量企 业总 资产 盈利能 力 的重要 指标 ; 净 资产 收益 率反映 企业 利用 股东 资本 盈利的 效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较高 且保 持增 长的公 司, 能为 股东 带来 较高回 报。 本基 金考 察公 司过去 两年 的总 资产 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 率,并 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比 较。 盈利现 金比 率, 即经 营现 金净流 量与 净 利 润的 比值 , 反映 公司 本期 经营 活动 产生的 现金 净流量 与净 利润 之间 的比 率关系 。 该比 率越大 , 一 般说明 公司 盈利 质量 就越 高。 本基 金考 察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盈利 现金 比率, 并与 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 比较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关 注公 司盈利 的构 成 、 盈利 的主 要来源 等 , 全 面分析 其盈 利能力 和 质














































































































63 量。 ③ 未来 增长 潜力 强 公司未 来盈 利增 长的 预期 决定股 票价 格的 变化 。因 此,在 关注 公司 历史 成长 性的同 时 , 本基金 尤其 关注 其未 来盈 利的增 长潜 力 。 本 基金 将对 公司未 来一 至三 年的 主营 业务收 入增 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进 行预 测,并 对其 可能 性进 行判 断。 ④ 估值 水平 合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 采 用市 盈率 、 市 净 率等估 值指 标 , 对公 司股 票价值 进行 动态评 估, 分析 该公 司的 股价是 否处 于合 理的 估值 区间, 以规 避股 票价 值被 过分高 估所 隐含 的投资 风险 。 2 )定 性分 析 在定量 分析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结 合定 性分 析筛 选优 质股票 , 定 性分 析主 要判 断公司 的业 务是否 符合 经济 发展 规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是 否具 有较强 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结 构。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① 符合 经济 结构 调整 、产 业升级 发展 方向 ; ② 具备 一定 竞争 壁垒 的核 心竞争 力; ③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结 构,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④ 具有 高效 灵活 的经 营机 制。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要 包括 :久 期策 略、 期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 选择 策略等 。 (1) 久期 策略 根据国 内外 的宏 观经 济形 势、 经 济周 期、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 汇 率政 策等 经济 因素,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考虑到 收益 率变 动对 久期 的影响 , 若预 期利 率将 持续 下行 , 则 增加 信用 投资 组合 的久期 ; 相反, 则缩 短信 用投 资组 合 的久期 。 组 合久 期选 定之 后 , 要根 据各 相关 经济 因素 的 实时变 化, 及时调 整组 合久 期。 考虑信 用溢 价对 久期 的影 响, 若经 济下 行, 预期 利 率将持 续下 行的 同时 , 长 久期 产 品比 短久期 产品 将面 临更 多的 信用风 险 , 信 用溢价 要求 更高 。 因 此应 缩短久 期 , 并尽量 配置 更多 的信用 级别 较高 的产 品。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据国 际国 内经 济形 势、 国家的 货币 政策 、 汇 率政 策、 货 币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 投资 者对














































































































64 未来利 率的 预期 等因 素, 对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做出 预测 ,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包 括: 向上 平行 移动、 向下平 行移 动、 曲线 趋缓 转折、 曲线 陡峭 转折、 曲线 正蝶式 移动 、 曲线反 蝶式 移动 , 并 根据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 投资 产品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若预期 收益 曲线 平行 移动 , 且幅 度较 大, 宜采 用杠 铃策略 ; 若 幅度 较小 , 宜 采用子 弹策 略, 具体 的幅 度临界 点运 用测算 模型 进行 测算 。 若 预期收 益曲 线做 趋缓 转折 , 宜 采用 杠铃 策 略。 若 预期 收益 曲线 做陡 峭转折 , 且 幅度 较大 , 宜 采用杠 铃策 略; 若幅 度较 小宜采 用子 弹策 略;用 做判 断依 据的 具体 正向及 负向 变动 幅度 临界 点,需 要运 用测 算模 型进 行测算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1 )特 定跟 踪策 略 特定是 指某 类或 某个 信用 产品具 有某 种特 别的 特点 , 这种特 点会 造成 此类 信用 产品的 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特定 跟 踪策略 , 就 是要 根据 特定 信 用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进行 跟 踪和选 择。 在所 有 的信 用产 品中 , 寻 找在持 有期 内级 别上 调可 能性比 较大 的产 品, 并进 行配置 ; 对在 持 有期内 级别 下调 可能 性比 较大的 产品 , 要 进行 规避。 判断的 基础 就是 对信 用产 品进行 持续 内 部跟踪 评级 及对 信用 评级 要素进 行持 续跟 踪与 判断 , 简单 的做 法就 是跟 踪特 定事件 : 国 家特 定政策 及特 定事 件变 动态 势、行 业特 定政 策及 特定 事件变 动态 势、 公司 特定 事件变 动态 势 , 并对特 定政 策及 事件 对于 信用产 品的 级别 变化 影响 程度进 行评 估 , 从 而决 定对 于特定 信用 产 品的取 舍。 2 )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策略 的宗 旨是 要找 到价 值被低 估的 信用 产品 。 属 于同一 个行 业、 类属 同一 个信用 级别 且具有 相近 期限 的不 同债 券, 由于 息票 因素 、 流 动 性因素 及其 他因 素的 影响 程度不 同 , 可 能 具有不 同的 收益 水平 和收 益变动 趋势 , 对 同类 债券 的利差 收益 进行 分析 , 找 到影响 利差 的因 素, 并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来 走 势做出 判断 , 找 到价 值被 低 估的个 券, 进而 相应 地进 行 债券置 换。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种投 资策 略的 一个 切实 可行的 操作 方法 是: 在一 级市场 上, 寻找 并配 置在 同等行 业 、 同等期 限 、 同 等信用 级别 下拥有 较高 票面 利率 的信 用产品 ; 在二 级市场 上 , 寻找并 配置 同等 行业、 同等 信用 级别 、 同 等票面 利率 下具 有较 低二 级市场 信用 溢价 (价 值低 估) 的 信用 产品 并进行 配置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结 合 Z-Score 、KMV 等数 量分 析 模型, 测














































































































65 算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违约 风险。 考虑 海外 市场 高收 益债违 约事 件在 不同 行业 间的明 显差 异 , 根据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经济 及行业 特性 分析 , 从行 业层 面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违约 风险进 行多 维 度的分 析。 个券 的选 择基 于风险 溢价 与通 过公 司内 部模型 测算 所得 违约 风险 之间的 差异 , 结 合流动 性、 信息 披露 、偿 债保障 等方 面的 考虑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 通过 资产 配置 、 品 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1 )套 保时 机选 择策 略 根据本 基金 对经 济周 期运 行不同 阶段 的预 测和 对市 场情绪 、 估 值指 标的 跟踪 分析,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 )期 货合 约选 择和 头寸 选 择策略 在套期 保值 的现 货标 的确 认之后 , 根 据期 货合 约的 基差水 平、 流动 性等 因素 选择合 适的 期 货 合 约 ; 运用 多 种 量 化模 型 计 算 套 期保 值 所 需 的期 货 合 约 头 寸; 对 套 期 保值 的 现 货 标的 Beta 值 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态的 调 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寸 。 3 )展 期策 略 当套期 保值 的时 间较 长时 , 需 要对 期货 合约进 行展 期。 理论 上, 不同 交割 时 间的期 货合 约价差 是一 个确 定值 ; 现 实中 , 价 差是 不断波 动的 。 本 基金 将动 态的跟 踪不 同交割 时间 的 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 )保 证金 管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套 期保 值的 时间、 现货 标的 的波 动性 动态地 计算 所需 的结 算准 备金,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 )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利用股 指期 货的 现货 替代 功能和 其金 融衍 生品 交易 成本低 廉的 特点 , 可以 作为 管理现 货 流动性 风险 的工 具, 降低 现货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导致 的交 易 成本 过高 的风 险。 在基金 建仓 期或 面临大 规模 赎回 时 , 大 规模 的股票 现货 买进 或卖 出交 易会造 成市 场的 剧烈 动荡 产生较 大的 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况 、 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66 本基金 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及 质量 、 提 前偿 还率 、 风险 补偿 收 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 影响 资产支 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 进行分 析 , 并 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方 法等 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相对 投资 价值 并做出 相应 的投 资决 策。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本 基金 在权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 立 足于 无风险 套利 , 尽力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超 过 95% , 投资 于债 券、 债 券回 购 、 货币 市 场工具 、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5% ; (2)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包 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67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如 投资 股指 期货, 则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7 )本基金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 有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9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13 ) 、 (19 ) 、 (20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相 关证券 可交 易的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68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3 、关 联交 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50%+ 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 50% 本基金 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作为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主 要因 为:


1 、 沪 深 300 指 数是 上海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布 的反 映 A 股市场 整 体走势 的 指数 , 指 数样 本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 的市 值, 具有较 强的 独立 性、 代表 性和良 好的 市 场














































































































69 流动性 ;


2 、沪 深 300 指数 是一 只符 合国际 标准 的优 良指 数, 该 指数 体现 出与 市场 整体 表现较 高 的相关 度 , 且 指数历 史表 现强于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风 险调 整后 收益也 较好 , 具 有良 好的 投 资价值 ;


3 、沪 深 300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透明 度较 高; 且具 有较 高的市 场认 同度 和未 来广 泛使用 的 前景, 使基 金之 间更 易于 比较。 中债综 合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运用 广泛 , 具 有较 强的代 表性 和权 威性 , 能 够更全 面地 反映我 国债 券市 场的 整体 价格变 动趋 势。 选用 上述 业绩比 较基 准能 够真 实、 客观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 券市 场中 有其 他代 表性更 强或 者更 科学 客观 的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金 时, 本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予以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益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 型基 金,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期货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证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如成 本能 够近似 体现 公允 价值 , 应 持续评 估上 述做 法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 生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72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6 、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基金 所持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按成 本估值 。国 家有最新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进行 估 值。 8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9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约定 对外 公布 。

















































































































73 五、估 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74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由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9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注 册登记 机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基














































































































75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从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基金 上市 费及年 费; 10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77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中第 4 -11 项 费用 ”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国 泰淘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 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 行再投 资 ;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能选 择现 金分 红的 方式 。 具体 权益 分配 程序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易 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 关规定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任 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任 一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减去 该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 务费, 各 基金份 额类 别对 应的 可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在 收益分 配数 额方 面可 能有 所不同 , 本 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79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对于 场 外份额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 议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 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 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投 资人 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申购 和














































































































82 赎回安 排、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 书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各自网 站上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83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 等。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9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 一年 内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0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84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 、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6 、任 一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7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0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2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4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基 金份 额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 、本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八)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相 关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九)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告

















































































































8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 产 支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本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10 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办公 场所 , 以供 公众














































































































86 查阅、 复制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8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88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8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分 别对 各自 的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 对 损失 的赔偿 ,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但是发 生下 列情 况的 ,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 1 、不 可抗 力;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作为或 不 作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 金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行 使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 成的损 失 等。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况 下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下 , 《基金 合同 》 能 够继 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违 约方当 事人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务 及时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 防止损 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当 措施 致使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的, 不得就 扩大 的 损 失要求 赔偿 。非 违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 的合 理费用 由违 约 方 承担 。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业 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9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 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9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1 、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或签 章, 经 2017 年** 月** 日国泰民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自 2017 年** 月** 日起,根据《 关于修 改国 泰 民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修 订 而成的 《 基金 合 同》生 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内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9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9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2)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销售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8)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 期货 经纪 机构 或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申购 、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94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和 注 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95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96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97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投 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申购 款项 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98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一 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终止 基金 上市, 但因 本基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的 除 外;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99 (3)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或注 册登 记机构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发 生变动 而 应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 修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增加 或减 少份额 类别 ,或 调整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 (7)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会 许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 金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3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100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4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 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效力 。 5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01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会 者在权 益登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 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在 表决 截止日 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和系 统。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含 二分之 一) ; 若本人 直接出 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 具表 决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小 于 在权 益 登 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 、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在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 况 下,本 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














































































































102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4)在 会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 行。 表 决方 式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载 明。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8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 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席 或 主 持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不 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7 、表 决

















































































































10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有 效;除 下列 第(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在 计票 时监 督员 及公 证机关 均认 为有 充分 的相 反证据 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定 的确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 为 有效出 席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104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0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的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 数。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105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 算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深 圳证券 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 只能 选择 现金 分红 的方 式。 具 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任一 类基金份 额净 值不能 低于 面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任 一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该 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在收益 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不 同, 本基 金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 、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对于 场 外份额 ,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法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规 定。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 付 方式与 比例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106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费用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从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的基 金上 市费及 年费 ; (10)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 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10% 。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率计 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107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国泰 淘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1 、投 资目 标 前瞻性 把握 不同 时期 股票 市场 、 债 券市 场、 银行 间 市场的 收益 率 , 在控 制下 行风险 的前 提下为 投资 人获 取稳 健回 报。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等金 融工具 、债券 (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 债 、 次级 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地 方政 府债 券、 中 期票据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期融 资券 等)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债 券 、 债券 回














































































































108 购、 货 币市 场工 具、 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高 于 2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 本基金 保留 的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3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超 过 95% , 投资于 债券 、 债 券回 购、 货币市 场 工具 、 银 行存 款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 ; 2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持 有














































































































109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6 ) 本 基金 如投 资股 指期 货, 则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7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本基金持有 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8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9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3)、 19)、 20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相 关证 券可 交易的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110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3) 关联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款项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111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112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八、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113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