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金穗纯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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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汇 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 农银汇理金穗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二次提示性 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5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www.abc-ca.com ) 发布
了《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为 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
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 “基金管理人 ” )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1670号文准予 注册的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称
“ 本基金 ”)于2016 年11月7日成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称 “ 《基金合同 》 ” ) 的约定 , 本基金 管理人决定 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关于变更注册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议案 》。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自2017年11 月18日起,至2017年12 月14日17:
00 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收件人: 叶冰沁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2
客服 电话:400-68-9559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 》(以下称 “ 《议案》 ” ),《 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为2017年11月17 日, 即在2017年11月17日 在注册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
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bc-ca.com)
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 预留印鉴、
相关 业务专用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 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
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
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
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3
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 “五、授权 ”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
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
授权代理投票的, 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
及本公告 “五、 授权 ”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
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 授权书等 相关文
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 自2017年11月18日起, 至2017年12月14日17: 00
止, 以 表决票收件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 基
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9号50层】 ,并请在信
封表面注明: “农银汇 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专用 ”。
五、授权
个人投资者 授权 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被
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二) 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
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二) 原件。 如代理
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
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加盖公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4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
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 (见附件二) 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事业单位法人
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六、计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本 基金管 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在 表决截 止日期 后2个工作
日内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规则如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者,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
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列明的 收件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2 )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在表决票上签字、 盖章或未附个人或机构 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复 印件的;
2) 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复 印件或
未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原件 的。
3)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
4) 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5
(3 )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 公告规定者,该表决意
见 视为弃权, 计入有效表决票 , 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 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 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3) 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 (含本数) ;
2、《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应当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受托人 )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
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含本
数 )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 ,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 ,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 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6
1、召集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5599
联系人: 叶冰沁
联系电话:021-61095588
网址:www.abc-ca.com
2、公证机构: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3、见证律师:上海 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 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联系人:刘佳、徐莘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农银汇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网
站(www.abc-ca.com) 查 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68-95599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解释。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
其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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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 关于 变更注 册农 银汇理 金穗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议 案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 农银汇理金穗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称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
一致, 决定召开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 变更注册 的议案。
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为农
银汇理金穗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即变更注册为 定期
开放 发起式基金, 并自 变更注册之日起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同时调整因
法律法规变更、 监管要求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
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 《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议案 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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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变更注 册农 银汇理 金穗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议 案 的 说明》
一 、重 要提示
1、 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为更好 地满足 投资者 需求,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决定召开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 变更注册 的议案。
2、本次 农银汇 理金穗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变更注 册 方案 需经 提 交有效
表决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因此变更注册 方 案 存 在 无 法 获 得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可
能。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本 基金管理 人自通 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
监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备案,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
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4、根据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的规 定,基 金管理 人将在
变更注册 实 施 前 预 留 至 少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的 赎 回 选 择 期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做 出 选
择。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12 日为农银 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选择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赎回选择期内作出赎回或继续持有的选择。
二、 基 金合同 修改 内容
基金名称由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更名为 “ 农银汇理金
穗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农银金穗定开
发起式基金”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与《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对照表如下:
章节
《 农银 汇理 金 穗纯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合同 》
《 农银 汇理金 穗纯 债 3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草案) 》 修 改理 由
内容 内容
基金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农 银汇 理金穗 纯债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下文同类9
名称 金 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修改不再
一一赘
述。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补充
订立依
据。
三、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 募集申请 的 注册,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三、 本 基 金由农 银汇 理金 穗纯 债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变 更注 册而来 , 农银汇理金穗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农 银汇 理金 穗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中国证监
会对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的 变更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根据变更
注册的实
际情况相
应修改。
无 六、 本基 金单一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或
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 金份 额可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本基金 自
变 更注 册为 “ 农银汇 理金 穗纯 债 3 个 月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日
起 不再 向个人 投资 者 公开 销售 。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及监管要
求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农银汇理金穗纯
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农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农 银汇 理金穗 纯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农 银 汇理 金穗纯 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由农 银汇理 金穗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变 更注册 而来
4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农银汇
理 金穗 纯债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修订 。 10
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农银汇理金穗纯
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农银 汇理 金穗纯 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农银 汇理 金穗纯 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无 删除变更
注册后不
适用的条
款。
无 12、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增加法规
的释义。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但 本基 金
自 变更 注册为 “农银 汇理 金穗 纯债 3 个月
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之
日 起不 再向个 人投 资者 公开 销售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完善释
义。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募 集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 完毕 ,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
认 的日 期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 农银 汇理 金穗
纯债 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日期 , 原 《农 银
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自同一 日起 失效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释
义。
29、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无 删除变更
注册后不
适用的条
款。
无 30、 定期 开放: 指本 基金 采取 的在封 闭期
内 封闭 运作、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
放 的运 作方式
31、 封闭 期: 指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含该
日)起或者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 含该 日) 起 至该封 闭期 首日 的 3 个 月对
应日 (不 含该 日) 的 期间 。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 封闭 期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含该 日)
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 日的 3 个月 对应 日 (不
含 该日) 止。 下 一个 封闭 期自 第一个 开放
期 结束 之日次 日 (含 该日 ) 起至 该封 闭期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后的实
际情况,
补充定期
开放、封
闭期、开
放期的释
义。 11
首 日的 3 个月 对应日 (不 含该 日) 止 , 以
此 类推。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无 该对
应 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本 基金 封闭
期 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红 利再投 资
除 外) , 也不 上市交 易
32、 开放 期: 指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 回等
业 务的 期间。 本 基金 自每 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 的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
以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本 基金 每个开 放
期 不少于 3 个 工作 日且最 长不 超过 15 个
工 作日,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公 告为准。 如封 闭期 结束 后或在 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 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或依据 基
金 合同 需暂停 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
时 间中 止计算, 在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影
响 因素 消除或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况消 除
之 日次 日起, 继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
至 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求, 具体 时间以 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准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认 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行为
36、 开放日: 指 开 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后的实
际情况,
完善相关
释义并删
除不适用
的条款。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一 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释
义。
无 51、 发起 式基金 : 指 符合 《运 作办法 》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
作 ,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 基
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指 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 ,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下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后的实
际情况,
补充发起
式基金相12
同) 承诺 投资一 定金 额并 持有 一定期 限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52、 发起资 金: 指基金管 理人 的股东 资金、
基 金管 理人固 有资 金、 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投资的资
金。发起资金持有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人 民币 , 且 发起 资金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
于 三年
53、 发起 资金提 供方 : 指 以 发 起资金 申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投资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
东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 或基 金经理 等人 员
关 释义。
无 54、 摆动 定价机 制: 指当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式 , 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 对待
55、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根据《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补充
相关释
义。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发 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 基金 以定期 开放 方式运 作, 即 采取封 闭
期 和开 放期相 结合 的方式 运作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含该 日) 起 或者 自每
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 含该日 ) 起至 该
封 闭期 首日的 3 个月 对应 日 ( 不含该 日)
的 期间, 为本 基金的 一个 封闭 期。 本 基金
的 第一 个封闭 期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 含
该 日) 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 日的 3 个月 对应
日 (不含 该日) 止。 下一 个封 闭期自 第一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 13
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 含该日 ) 起至 该
封 闭期 首日的 3 个月 对应 日( 不含该 日)
止 , 以此 类推。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无 该对 应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本基
金 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红 利
再 投资 除外) ,也不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
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购
与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个 开放 期不少 于 3
个 工作 日且最 长不 超过 15 个 工作日 ,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 准。 如 封闭期 结束 后或 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或 依据 基金合 同需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 时间中 止
计 算,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 消
除 或暂 停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之日 次日
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放 期时 间, 直 至满 足开
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公 告为准 。
五、基 金的 最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 基金 的最低 募集 份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 、基 金份额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执 行。
五、发 起式 基金
本 基金 为发起 式基 金, 其 中, 发 起资 金提
供 方持 有本基 金的 总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
元 人民 币, 且 持有期 限不 少于 3 年, 法 律
法 规和 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并 删
除不适用
的条款 。
无 七 、其 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
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可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本基金 自变
更 注册 为 “农 银汇理 金穗 纯债 3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之日 起
不 再向 个人投 资者 公开销 售。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后的实
际情况及
监管要求
补充。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
发 售对 象
1、 发售 时间
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2、 发售 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各销 售机构 的具体 名单 见基金 份
第四部分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农 银汇 理金穗 纯债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农银汇理金穗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变更 注册而 来。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6]1760 号文准
予 注册, 基金管 理人 为农 银汇 理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 14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公 告。
3、 发售 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 人。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 认购 费用
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2、 募集 期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中 利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以 登
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3、 基金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书 中列示 。
4、 认购 份额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5、 认购 的确认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登 记
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认 购申请 及
认 购份 额的确 认情 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
询。
三 、基 金份额 认购 金额的 限制
1 、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具体
限 制请 参看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 具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 告。
4 、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 进行 公开募 集, 募 集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备案手 续。 经 中国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 《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 生效 。
2017 年 月 日 至 2017 年 月 日, 农 银汇
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 式召 开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
过 了 《关 于变更 注册 农银 汇理 金穗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议 案 》 , 审 议 内 容 包
括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变更 名称、 运作方 式 , 修订基 金合 同与
托 管协 议 等, 并将 “ 农银 汇理 金穗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正式 变更 为 “农 银汇
理 金穗 纯债 3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根据该 持
有 人大 会决议 , 变更 后的 《农银 汇理 金穗
纯债 3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 2017 年 月 日起 正
式生效 , 《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同日 起失 效 。 15
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认购费 按每 笔认购 申
请 单独 计算。 认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销 。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 金备 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月
内 , 在基金 募集 份额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2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
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日 起10 日 内, 向
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否 则《 基金合 同》 不生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 效事 宜予以
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间 募
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 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二 、 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 果募 集期限 届满 , 未满 足募 集生效 条
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 资者 已缴纳 的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同 期
存 款利 息;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 产规模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的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
予 以披 露; 连续60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终 止 《 基 金 合
第五部分
基 金的 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2 亿 元 , 基 金 合
同 自动 终止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且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方式延 续。 若 届时 的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发生 变化, 上 述终 止规定 被
取 消、 更 改或 补充时 , 则 本基 金可以 参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
《 基金 合同》 生效三 年后 继续 存续的 , 基
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 , 连 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满3 年 后 继 续 存
续 的, 在 任一开 放期 的最 后一 个开放 日日
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并 按 照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程序进 行清 算,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 定。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 16
同 》 , 并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程 序
进 行清 算,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规定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无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 、基 金份额 的封 闭期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含该 日) 起 或者 自每
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 含该日 ) 起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3 个 月 对 应 日 ( 不 含 该 日 )
的 期间, 为本 基金的 一个 封闭 期。 本 基金
的 第一 个封闭 期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 含
该 日 ) 起 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的3 个 月 对 应
日 (不含 该日) 止。 下一 个封 闭期自 第一
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 含该日 ) 起至 该
封 闭 期 首 日 的3 个 月 对 应 日 ( 不 含 该 日 )
止 , 以此 类推。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无 该对 应日,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本基
金 封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红 利
再 投资 除外) ,也不 上市 交易 。
二 、基 金份额 的开 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
工 作日 起进入 开放 期,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本 基 金 每 个 开 放 期 不 少 于3
个 工作 日且最 长不 超过15个 工作 日, 开 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如封 闭期结 束后 或在 开放 期内发 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或依 据基 金合同 需暂
停 申购 或赎回 业务 的, 开 放期 时间中 止计
算, 在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
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放 期时 间, 直 至满 足开
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公 告为准 。
根据本基
金变更注
册后的实
际情况,
补充封闭
期、开放
期的相关
表述。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开 放日 为开放 期内 的每 个工作 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开放
日 。 17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过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中 规定 。
在 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开 始时 间后 ,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
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起 进 入 开 放 期 , 每 个 开 放 期 不 少 于3 个
工 作日 且最长 不超 过15 个 工作 日, 开 放期
的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或 依据 基金 合同需 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 在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之日次日
起 , 继续 计算 该开放 期时 间, 直 至满 足开
放 期的 时间要 求, 具 体时 间以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公 告为准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在 开放 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
间 结束 之后提 出申 购、 赎 回或 者转换 申请
的 , 视为 无效 申请。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 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
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补充
申购的限
制。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在 当 天 收 市后
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或 者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在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
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 日
1 、 根据变
更注册后
的实际情
况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信披
规则 ;
2 、 根据
《 流动性18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产承担。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遇特
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者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本 基 金 将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不 低于1.5% 的 赎回费 , 并将上 述赎 回
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8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处 理原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风险管理
规定》 补
充惩罚性
赎回费和
摆动定价
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 、6、7项暂停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个人 投资者 的申 购。
8 、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超 过 基 金
管 理人 设定的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本 基
金总 规 模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单 笔申
购 金额 上限的 。
9、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9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 开放 期
据变更注
册后的实
际情况及
监管要求
补充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
形,并完
善相关表
述。 19
时 间相 应延长,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合理 调整
申 购业 务的办 理期 间并予 以公 告 。
八、 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
拒 绝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或 拒 绝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
处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公告。
八、 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并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 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且开 放期时 间相 应延 长,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 公告 。
1 、 根据变
更注册后
的实际情
况调整暂
停赎回的
情形,并
完善相关
表述 ;
2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补
充 暂停赎
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金总份额的10% ,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 部 分延 期赎回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日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 延 缓支 付 。
(2 ) 延 缓 支 付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
1 、 根据变
更注册后
的实际情
况调整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
2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补
充大额赎
回的处理
规则。 20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
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
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 自
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 回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份 额的 限制。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 开放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但 不得超 过20个 工作 日, 并
应 当在 指定媒 介上 进行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 期办 理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 当日 按比例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不得 低于
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的20% , 其余赎 回
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但延 缓支 付的期 限不
得 超过20个工作 日,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
(3 ) 在 开 放 期 内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以上 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 以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在
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 前提 下,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期办
理,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与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 处理, 但 延期 办理的 期
限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如延 期办理 期限
超 过开 放期的 ,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 长的
开 放期 内不办 理申 购, 亦 不接 受新的 赎回
申 请。 对 于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 未超 过上述20% 比例的 部分 , 当 基金 管
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全
部 确认, 并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当 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该部分赎回申请
有 困难 时, 可 以部分 延缓 支付, 但延 缓支
付 的期 限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 缓支 付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无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规 定, 不 适用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开放 期与
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
恢 复申 购与赎 回的 情形。 开 放期 与封闭 期
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
招 募说 明书的 相关 约定执 行。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补充相关
条款。
第 八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根据实际21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
纪 大道 1600 号陆 家嘴商 务广 场 7 层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路 9 号 50 层
情况更
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9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发 起 资 金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不少于3年;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补充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义
务。
第 九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4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不包括本基金
开 放期 与封闭 期运 作方式 的转 换) ;
完善相关
表述。
一、召开事由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如 基金 资产净
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 元或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不满 200 人 ,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
金合同》 , 并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一、召开事由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后 继续
存 续的, 在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日 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提前
终止基金
合同条
款。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 ( 七 )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
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交叉引用
修改 。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80% , 但 应 开
放 期流 动性需 要, 为 保护 投资 人利益 , 每
个开放期开始前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
束后10 个工作日内以及开放期不受前述
比 例限 制。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不受 上述5% 的限制 。
1 、 根据变
更注册后
的实际情
况 补充调
整投资比
例限制;
2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的
规定明确
现金的范22
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持 续 跟
踪, 基于对利率、 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
预测, 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 期限结
构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 杠
杆 放大 策略、 跨市场套利 策略及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等策略, 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健增值。 ……
5、杠 杆放 大 策略
本基金可 采 用杠 杆放大策 略 扩大收益,
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
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
金, 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
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6、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 根 据 不 同 债 券 市 场 间 的
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 构建和调整债券
组合, 提高投资收益 , 实 现跨 市场套 利 。
三、投资策略
( 一) 封闭期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
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预测,
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信用策略、 债券 回购 策略、
跨市场投资 策 略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等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
值。……
5、债 券回 购 策略
本基金可 利 用债 券回购 扩大收益, 即以组
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
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
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
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
6、跨市场投资策略
跨市场投资策略是根据银行间市场及交
易 所市 场 不同的运行规 律和风险特性, 构
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 二) 开放期 投资 策略
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为保 持较 高的组 合流
动 性 , 方 便 投 资 人 安 排 投 资 , 在 遵 守 本
基 金有 关投资 限制 与投资 比例 的前提 下,
将 主 要 投 资 于 高 流 动 性 的 投 资 品 种 , 防
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
求。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
况,区分
封闭期和
开放期分
别制定投
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4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
要 , 为保 护投 资人利 益, 每个开 放期 开始
前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以 及开放 期不 受前述 比例 限制 ;
(2 ) 在开放期内,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5% 的现金 (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
(5 ) 在开放期内,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在 封 闭期 内, 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 、 根据变
更注册后
的实际情
况 补充调
整投资比
例限制;
2 、 根据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补
充基金投
资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限制。 23
(12) 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不 符合本 条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3)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 致;
除 上 述 第 (2)、(10 ) 、( 12 ) 、 (13 ) 项之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的规定为准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但须 提前 公告 。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调整相关
表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 于中 低风险 收
益 的投 资品种 , 其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
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 混
合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混合型基金。
结合投资
者适当性
管理要求
调整表
述。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7 、 当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估 值
的 公平 性。
根据《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增加
摆动机制
的相关条
款。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根据《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补充
暂停估值24
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的情形。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3-9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
业 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根据基金
运作实际
情况完善
表述。
第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 或 双方 约定的 其他 方式 确认。
根据基金
运作实际
情况完善
表述。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 金募 集申请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后, 基
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 编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三)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件 的次日 在指 定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效公 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关于审议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表 决通 过后, 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载在网站上。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相关
表述并删
除不适用
的条款。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
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相关
信息披露25
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 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 开放 期内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规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根据《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补充
定期报告
的信息披
露内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1、本 基金 开始办 理申购 、赎 回;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 期支 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发 生巨额 赎回 并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请;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封
闭 期与 开放期 运作 方式的 转换) ;
21、本 基金 进入开 放期;
23、 本基金 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
缓 支付 ;
25、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的重大 事项 ;
26、 基金 管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进 行估
值;
1 、 根据变
更注册后
的实际情
况调整临
时报告的
内容及表
述 ;
2 、根据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补
充临时报
告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九)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 、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 基 金管 理人高 级管
理 人员 或者基 金经 理持有 基金 的份额、 期
限 及期 间的变 动情 况。
( 十)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中充 分披 露基 金的 相关情 况并
揭 示相 关风险, 说明 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补充相关
信息披露
规则。 26
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本基 金自 变更注 册为 “ 农银汇 理
金 穗纯 债 3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之 日起 不再 向个 人投 资者 公
开 销售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
者以 XBRL 电 子方式复 核审 查并 确认。
根据基金
运作实际
情况完善
表述。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市 场 遇 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2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调整序
号。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如 基金 资产净
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 元或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不满 200 人 的;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后 继续
存 续的, 在任一 开放 期的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日 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根据变更
注册后的
实际情况
调整《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
第二
十 三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章 或 合 同 专 用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确 认后 生效 。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
2017 年 月 日起 生效, 原 《 农银 汇理金 穗
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
一 日起 失效 。
根据变更
注册的实
际情况调
整相关表
述。 27
力
三、 变 更注册 前后 基金赎回 费率 及赎 回费 计入基 金财 产比例 的修 改
变更注册 前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T <1 年 0.1%
1 年≤T <2 年 0.05%
2 年≤T 0%
赎回费用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变更注册 后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 <7 天 1.5% 100%
7 天≤T <90 天 0.1% 25%
T≥90 天 0% 0%
注: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四、 变 更注册 前后 的赎回 安排
1、赎回选择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 本基金将在 变更注册 实施前预留至少二十个交易
日的赎回 选择期,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12 日为农银汇理金 穗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的选择期。
2、《 农 银汇理 金穗纯 债 3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生效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日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具体以基金管理
人公告为 准) , 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实施 变 更注册 ,将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结 转 为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自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农银汇理金穗
纯债 3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起,28
《 农银汇 理金穗 纯债 3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生
效, 《 农 银汇理 金穗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时 失效, 农银汇理金
穗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正式 变更为 农银汇 理金穗纯 债 3 个 月定 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变更注册后的运作
自《 农银 汇理 金穗纯 债 3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含) 起 进入首个 封闭 期,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红利
再投资除外) ,也不上市交易 。
五 、基 金管理 人就 方案相 关事 项的说 明
1、基金 的历史沿革
农 银 汇 理 金 穗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6]1760
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31 日
至 2016 年 11 月 3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
案手续。 经中国 证监会 书面确认 , 《农 银汇理 金穗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生效。
2、基金 变更注册 有利于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前是一只面向机构和个人
投资 者销售的 开放式基金, 机构占比较大,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如发生巨额
赎回, 对个人投资者可能造成损失。 本次 变更注册 将本基金定性为 “机构定制基
金” ,一 是满足 机构投 资者的需 求,允 许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 二是保护中 小个人投资者的权益, 避免其因不了解本基金属性而申购
不适宜的基金产品。
3、基金 变更注册 的可行性
(1 )法律层面
根据《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一、召开事由”的规定:“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29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本基金
变更注册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 “ 六、 表决 ” 的规 定,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的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根据“ 八 、生效 与公告 ”的规定 ,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 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 。
因此, 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不存在法律障碍。
(2 )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
开 及后续 变更注册工作的进行 , 基金管理人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 筹备持有人
大会事宜, 并与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公证机构、 投资者进行了沟通, 保
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进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就 变 更 登 记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充 分 准
备,技术可行。基金 变更注册不存在技术障碍。
六 、基 金 变更 注册 的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1、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设计 变更注册 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
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
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基金合同
变更注册 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
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 变更注册 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议案。
2、 基金变更注册 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 避免基金 变更注册 后基30
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31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 (或本机构) 持有了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称 “ 本
基金 ” )的基金份额,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www.abc-ca.com.cn)
及2017年11月15日 《上海证券 报》 《中国证券 报》和《 证券时报》 公 布的 《 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人
(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议案
本人 (或本机构) 特此 授权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
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 若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
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以上 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 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委托人所
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32
授 权委 托书填 写注 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 《 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 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 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 “ 委托人证件号码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
授权无效。
33
附件三:
农 银汇 理金穗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
基金账号 :
审 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农银汇理金穗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请以打 “ √” 方式在审议 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
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全部基
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字迹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
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该持有人 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 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
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表决票应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 。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