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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国房地产(000193)

国泰美国房地产:关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国泰美国 房 地 产 开 发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公 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 国泰 美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的有关规定,国泰美 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的基 金管 理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决定 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召 开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的具体 安排 如下 :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现场 开 会 方式 
2 、会 议召开 时 间:2017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30 分 
3 、会 议召开 地 点: 上海 市 虹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 楼 嘉昱大 厦 16 层 
4 、会 议登 记截止 时间 :2017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15 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应当 按照 本公 告的 要求 , 携带必 需的 文件 于 会 议登 记截止 时
间 之前 到达 会议 地点 办理 会议登 记手 续 。 会议 登记 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8 时 整开 始办 理 。
会议 登 记截 止时间 后 , 不 再对未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进行 登记 , 未登 记的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 不 得入 场参 加会议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辛 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持有人 大会 专线/ 客服 电话 : (400-888-8688 转 0) 
6 、 投资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 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 国 泰美国 房地 产开发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见 附
件一)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7 日, 即 2017 年 11 月 17 日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
在本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登记 在 册 的 本 基金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均有 权 参 加 本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2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 和表 决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的 大 会 主持人 宣布 会议 开始 ; 
2 、大会 主持人 宣布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数量 及其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总
数、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 
3 、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会议 议 事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4 、大会 主持人 确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 人中 推举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5 、大 会主 持人 公布 监督 人 、 见证 律师 、公 证机关 和 公证员 ; 
6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议案 ; 
7 、享 有表 决权 的与 会人员对议案 进行 审议 ,并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8 、监票 人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代 理人 表决后 立即 对投票情 况进 行清点 ,公 证 员对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9 、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 
10 、 形 成大 会决 议, 由 见证 律师就 本次 会议 的召 开程 序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形成 决
议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发表 法律意见 , 并由 公证 员发 表公证 意见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 会议需要提供的文件 
1 、个 人投 资者 出席 会议 的 ,需提 供本 人有效 身 份证 件 原件 及 正 反面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者 出席会 议 的 ,需提供 加盖 公章的 营业 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 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和 代表 机
构 投资 者 出 席会 议的 授权 代表的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正反 面复 印件 、 机构 投资 者 所签 署的 授
权委托 书或 者证 明该 授权 代表有 权代 表该 机构 投资 者 出席 会议 的其 他证 明文 件 ; 
3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 出 席会议 的 ,需 提供 合 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商业 登
记证或 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明 复印 件 、 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 证明 文件的 复印 件 ,
和 代表 该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出 席会 议 的 授权 代表 的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 正 反面复 印件 ,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书 或 者 证 明该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该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 出 席会 议 的 其他 证明 文件;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委 托基 金管理人 或其 他符合 法律 规定的机 构和 个人等 代理 人出席 本
次大会 的, 还应 按照 本公 告第 六 条授权 的 规定 ,提 供相关 资料 。 
六、授权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如不能 亲自 出席 本次 大会 , 可以授 权委 托基 金管 理人 或其他 符3 
合法律 规定 的机 构和 个人 等代理 人出 席会 议并 投票 。 
1 、个人 投资者 委托他 人 出 席会议并 行使 表决权 的 , 应提供个 人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反 面
复印件 ,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书 原件 (详 见附 件 二 ) 。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身份证 件 原 件和 正反 面复 印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 公章 的营业 执照 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 体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 开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和代 表代理 机构 出席 会议 的个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正反 面复印 件及 代
理 机构 授权 委托 书 。 
2 、机构 投资者 委托他 人 出 席会议并 行使 表决权 的 , 应提供机 构投 资者的 加盖 公章的 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 开户 证
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以及 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详见附 件 二 )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有效 身 份证件 原件 和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 和 代表 代理 机构 出席 会议 的个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正 反面 复印 件及 代理 机构授 权委 托书 。 
3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委 托他人 出 席会 议并 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提 供该合 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的 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或 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明 复印 件, 以及 取得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资 格的证 明文件 的复 印件和 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 原件 ( 详见附 件 二 ) 。如 代理人 为个人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有效 身 份证件 原件 和 正 反面 复印 件;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
加盖公 章的 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事 业单 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权 部门 的
批文 、 开 户证 明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 和 代表 代理 机构 出席 会议 的个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正 反面 复印 件及 代理 机构授 权委 托书 。 
4 、以 上各 项中 的公 章、 批 文、开 户证 明 及 登记 证书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认 可为 准。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 权基 金管理人 出席 会议并 行使 表决权的 , 可 将填妥 的书 面授权 文
件 和按 本公 告要 求 所 需的 相关文 件 于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7 : 00 以 前通 过专 人 送交或 邮寄 的
方式送达至 基 金管理人 的 办公地址,并 请在信封 表 面注明: “ 国泰 美国房地 产 开发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表决专 用 ” 。 送达 时 间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 相关 文件的 时间 为
准, 即 :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交 时间 为准 ; 快 递送 达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签收 时间为 准; 以邮
寄挂号 信方 式送 达的 ,以 挂号信 回执 上注 明的 收件 日期为 送达 日期 。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地 址及 联系方式 如 下: 
基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4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辛 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邮政编 码:200082 
6 、 投资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 询。 
七、计票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在 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 基金 管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表决票 填写 完整 清晰 , 所 提供文 件符 合本 会议 公告 规定 , 为 有效 表决票 。 有 效表决 票按
表决意 见计 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表 决票 上的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 当计 入
参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计 票过 程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证 。 
八、决议生效条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决 权。 
2 、出席 会议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理 人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 ; 
3 、 《关 于终止 国 泰美 国房 地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须经
参加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 
4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本基 金管理人 自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5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九、二 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 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本 次持有 人大 会需要 出席 会议 的符 合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全 部有 效凭证 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方 可举 行。 如果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不 符合前 述要 求而不 能够成 功召开 ,根 据《基 金法》 , 本基 金管理 人可在 规定时
间内就 同一 议案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时, 除非 授权
文件另 有载 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授 权期 间本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出 的各类 授权 依
然有效 , 但 如果 授权 方式 发生变 化或 者本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重新 作出 授权 , 则以 最新 方式
或最新 授权 为准 ,详 细说 明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十、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持有人 大会 专线/ 客服 电话 : (400-888-8688 转 0)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辛 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 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联系人 :林 奇 
联系方 式:021-62154848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十一、重要提示 
1 、本 次会 议将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30 分 召开 ,届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见证律 师 和 公证 机关 人员 将对与 会人 员资 格的 合法 性进行 审查 并予 以登 记 , 请 出席会 议人 员
务必按 照本 公告 的要 求, 携带必 需的 文件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 8 时之前 到 达会议 地点 ,以
便验证 入场 。 会议登 记截 止时间 为 2017 年 12 月 19 日 9 时 15 分。 会议 登记 截 止 时间 后 , 不
再对未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进行 登记 , 未登记 的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不得 入场 参6 
加会议 。 
2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 金
将进入 清算 程序 , 基 金财 产按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分配 。 特 别提 醒投 资人注 意本 基金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后将 进入 清 算程 序的 风险 。 
3 、上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网站 查阅 ,投资 者
如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88-8688 、021-31089000 咨 询。 
4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附件一 : 《 关于 终止 国泰 美 国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 
附件二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三:《 关于 终止 国泰 美 国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有 关事 项的说 明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17 日 



7 附件一 : 关于终止 国泰美国房地产 开发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国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为更 好地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国 泰美 国房 地产 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 提 议终止 《 国 泰美 国房 地产 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具体 内容详见附件 三《关于终 止 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说明》 。 为实施 终止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方 案 , 提 议授 权基 金管 理人办 理本 次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有 关 具体事 宜 , 包 括但 不限 于根 据市场 情况 确定 清算 程序 及基金 合同 终止 的具 体时 间, 并根 据 《 关 于终止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说 明 》 的 相关内 容对 本 基金实 施清 算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17 日 8 附件 二 : 授权委托 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 出席 于 2017 年 12 月 19 日以 现 场开 会 方 式召 开的 国 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并 代为 全权 行使 对所 有议案 的表 决权 。 授 权有 效期自 签署 日起 至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会议 结束 之日 止 。 若 国泰 美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 相同议 案的 持 有人大 会的 ,本 授权 继续 有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执 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 理人 ) ( 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 理人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 期: 年月 日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 1 、本 授权 委托 书中 “ 基金 账户号 ”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本 基 金的 基金 账户 号。同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 多个 此类基 金账 户号 且需 要按 照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分别行 使表 决 权的, 应当填 写基 金账 户 号, 其 他情况 可不 必填 写 。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 填 、 无法识 别等 情 况的,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2 、此 授权 委托 书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 有效。 9 附件 三 : 《 关于终止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说明 》 一、声明 1 、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本 基金 ” ) 基金 合 同于 2013 年 8 月 7 日 生效 。 根 据市 场环境 变化 , 为 更好 地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国 泰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等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 (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协商 一致 , 决定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审 议 《关 于终止 国泰 美国 房地 产开 发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有关 事 项的议 案》 。 2 、本次 终止基 金合同 事项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存 在无 法获 得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 可能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 ,本基 金管 理人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二、方案要点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1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基 金管 理人将 自决 议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 公告 之日起 ,本 基金即进 入清 算程序 ,基 金管理 人 不再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序 后, 停止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据此 落实 相关 事项 , 并授 权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做相 应调整 。具 体安 排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3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10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 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考 虑到 本基金 清算 的实 际情况 , 从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角 度出 发, 本基金 的清 算费 用将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为支 付。 6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 案相 关事项的说明 (一) 本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11 国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646 号 文核准 募 集。基 金管 理人 为国 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泰美 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至 2013 年 8 月 2 日公 开 募集, 募集结 束后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备 案手续 。经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国泰 美国房 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8 月 7 日生 效。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可 行性 1 、不 存在 法律 障碍 《基金法》第 四十 七条 规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由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 成,行使 下列职 权: …… (二 )决 定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内 容或者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 ” 。 《基金法》第 八十 六条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就审议事 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通 过;但 是,转 换基 金的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 条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 因此, 终止 基金 合同 不存 在法律 方面 的障 碍。 2 、不 存在 技术 障碍 本基金 将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中有 关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规定,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本 基金 的管 理人 、 托 管人 已就财 产清 算的有 关事 项进 行了 充分 准备 , 技 术可 行。 清算 报 告将由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外 部审 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因此, 终止 基金 合同 不存 在技术 方面 的障 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 的 主要 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 议案 被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在提议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设 计具体 方案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已对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了 走访 , 认 真听 取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意 见 , 拟定 议案 综合考 虑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要 求 。 如 有12 必要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意见 , 对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方案 进行 适当的 修订 , 并 重新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必要 情况 下, 推迟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二) 流动 性风 险 自本次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进 入清算 程序 , 基 金管 理人 不再接 受持 有人提 出的 份额 赎回 申请 。敬请 持有 人关 注本 基金 清算期 间的 流动 性风 险。 在本次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前, 如出 现全 部基 金份 额均被 赎回 的情 形, 本基 金仍将 在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 告之 日起进 入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同 时, 由 于所 有清 算费 用将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为支 付, 因此 即使 是在待 分配 财产 为零 的情 形下, 也不 会出 现基 金资 产不足 以支 付清 算费用 的风 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 请通 过以 下方 式联 系基 金管 理 人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 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