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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005354)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 国 沪港 深 行业 精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 一七 年十一 月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 人 ............................................................................................................................. 9 四、 基金托管 人 ........................................................................................................................... 21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 集 ........................................................................................................................... 26 七、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1 八、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33 九、 基金的投 资 ........................................................................................................................... 45 十、 基金的财 产 ........................................................................................................................... 53 十一、 基金资产 估值 ....................................................................................................................... 54 十二、 基金的收 益与分 配 ............................................................................................................... 59 十三、 基金费用 与税收 ................................................................................................................... 61 十四、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3 十五、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64 十六、 风险揭示 ............................................................................................................................... 71 十七、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79 十八、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81 十九、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7 二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11 二十一、 招募说明 书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113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14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已于2017 年 11 月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 准予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7】 1959 号 )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本基 金 风险等级具体以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 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由于证券、 期货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既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富国沪 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 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 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指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富国沪港深行 业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港 股 通 : 指 内地 投 资 者委 托 内 地 证 券公 司 , 经由 境 内 证 券 交易 所 设 立 的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 向香港 联合 交易所 进行 申报, 买卖 规定范 围内 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 同 享 有 权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自 然 人 19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 可以 投 资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 资 于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发 起 资 金提供 方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 投 资者 的合 称 2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 指 依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合 法 取 得 基 金份 额 的 投 资者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指 基 金管 理 人 或 销 售机 构 宣 传推 介 基 金 , 发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售机构:指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25 、 登 记 业 务 : 指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 户、 清 算 和结 算 业 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登 记 机 构 : 指办 理 登 记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记 机 构 为 富 国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 基 金 账 户 : 指登 记 机 构为 投资者 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 有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指 销 售机 构 为 投资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者 通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 管业 务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 集 达 到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 由 出 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 资者 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 开放日: 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 参与 港股通 交易 且该工 作日 为非港 股通 交易日 时, 则本基 金不 开放申购 和赎回,具体以 届时公告为准) 3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 业 务 规 则》 : 指 《富国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 规 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者共同遵守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39 、 认 购 : 指 在 基金 募 集 期内 , 投资者 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投资者 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发起式基金: 指按照 《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股 东、 基金管 理人 高级管 理人 员或基 金 经 理(指基 金管理 人员 工中依 法具 有基金 经理 资格者 ,包 括但不 限于 本基金 的基 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 、 发 起 资 金 : 指用 于 认 购发 起 式 基 金 且来 源 于 基金 管 理 人 股 东资 金 、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资金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金 经理 等人员 的资 金。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43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方 : 指 以发 起 资 金 认 购本 基 金 且承 诺 以 发 起 资金 认 购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三年 的基 金管理 人股 东、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 、 赎回:指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 基 金 转 换 : 指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基金 合 同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 的条 件,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转 托 管 :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本 基 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 间 实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 指 投资者通 过 有关 销 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者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 巨 额 赎 回 : 指本 基 金 单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 赎 回申 请 (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 元:指人民币元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50 、 基 金 收 益 : 指基 金 投 资所 得 红 利 、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行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51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 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评 估 基 金 资 产和 负 债 的价 值 , 以 确 定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 当 开放 式 基 金 遭 遇大 额 申 购赎 回 时 , 通 过调 整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 配给实 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 指 定 媒 介 : 指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进 行 信 息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 、 不可抗 力 : 指本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 不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 客 观事件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7 年 9 月30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 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四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监察稽核部、 计划财 务部、 人力 资源部、 综合管 理部( 董事会办 公室) 、信息 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 分公司、成 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 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 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 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契约要求, 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 跨 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化 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管 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 公募权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 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 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 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 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和信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计与清 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划 与 管理;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管理、 公司 (内部) 宣传、 信 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 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30 日, 公司有员工 402 人, 其中65.4%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薛爱东先生,董事长 , 研究生学历,高级经 济 师。历任交通银行扬 州 分行 监察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会计部经理、 证券部经理,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营业部总经理, 兴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组组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公司机关党 委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戈先生,董事,总 经 理,研究生学历。历 任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 任 公司 研究所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 现 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 贸 易理 事会 董事 和加拿 大 中文 电 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 博 士,研究生学历,高 级 会计师。现任申万宏 源 证券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 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 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 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 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长江先生,董事, 研 究生学历。现任海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 经 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 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董事,本 科 学历,中级审计师。 现 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 份 有限 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历任山东正源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评估部员工, 山东省鲁信置地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计财部业务 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自营业务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董事, 硕 士。现任申万宏源证 券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 理 总部 总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 徐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 工作) ; 上海申 银证券 公司财会 部员工 ;上海 申银证券 公司浦 东公司 财会部筹备 负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 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理总部部门 经 理、 总经理助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 黄平先生,独立董事 , 研究生学历。现任上 海 盛源实业(集团)有 限 公司 董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 事 ,研究生学历。现任 上 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 副 理事 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 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副所 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副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局长、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 党组成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 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 上海市政协常委、 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现任圣 力嘉 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 会计 及财务 金融 科教授 。1976 年加入 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 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 , 研究生学历。现任山 东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风 控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 总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本 科 学历。现任申万宏源 证 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险 管理 中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高、 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张晓燕女士,监事, 博 士。现任蒙特利尔银 行 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 行 (中 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 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 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 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 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 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 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 管。 侍旭先生,监事,研 究 生学历。现任海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 总 经理 助理,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等。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李雪薇女士,监事, 研 究生学历。现任富国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 部 运营 总监。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登记结算主管、运营总监助理、 运营部运营副总监。 肖凯先生, 监事, 博士 。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监事, 本 科学历。现任富国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 部零 售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监事, 本 科学历。现任富国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 部人 力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 司招聘主管 、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事经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 历 ,硕士学位。曾任职 于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 际 业务 部、上海 国盛( 集团) 有限公司 资产管 理部/ 风险管理 部、海 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 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 检 验局 秘书、晋 江进出 口商品 检验局办 事处负 责人、 厦门证券 公司业 务经理 ;1998 年 10 月参与 富国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筹备 ,历任 监察稽核 部稽察 员、高 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中 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 学 历,博士学位,高级 经 济师。曾任国家教委 外 资贷 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 )BARRA 股票 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汪孟海先生,博士研究生,自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中 国人 保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银行/外汇业务部研究员; 自 2014 年8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 QDII 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0 月起 任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 守法 律法规 的承 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除 按基金 管理人 制度进行 基金运 作投资 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 投资;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 止性 行为的 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体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 面 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 场 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 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 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 完 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 体包 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 (4) 度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 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 设 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 察 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 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 责 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 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 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重 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 理 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 基金 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 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 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 领 导下,认真执行董事 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 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 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 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 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 长 ,组织、指导公司监 察 与稽核工作,监督、 检 查基 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 理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等情形时, 督察长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 期 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 险 状况,包括所有能对 经 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 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 设 计方面,体现部门之 间 职责有分工,但部门 之 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 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 岗 位分工合理、职责明 确 ,形成相互检查、相 互 制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 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 自 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 汇 报体系,通过建立有 效 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 立 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 稽 核部,履行内部稽核 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 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 基金管 理人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 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 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 出,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 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 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 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15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 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A 座23 楼 传真:021-80126257 、80126253 联系人:孙迪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 话费)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二 ) 登记机 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 徐慧 ( 三 )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经办律师: 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66 ( 四 )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石静筠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已于2017 年11 月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 予注册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7】1959 号)。 本基金的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 一) 募集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 告。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 二) 发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 三) 基金的 募集 金额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认 购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1000 万 元 人 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 日起不少 于3年 。期间 份额不能 赎回。 认购份 额的高级 管理人 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 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 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 四) 发售方 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 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五) 认购原 则





1、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 者在募 集 期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 份额,认 购费用 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 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3、 基金 销售机 构对认 购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六) 发起资 金认 购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运 用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不 少 于1000 万 元 , 且 认 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 于3年。 期间份 额不能 赎回。认 购本基 金份额 的高级管 理人员 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 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发起资金提供方 运 用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情 况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公告。 ( 七) 认购费 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M ≥500万元 1000元/笔 注:上述认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 其他投资者。 2、特定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 0.36% 100万元≤M<500万元 0.24% M ≥500万元 1000元/笔 注:上述特定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 八) 认购期 认购 资金及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 基金认 购份 额的计 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 (1+1.20% )=9,881.42 元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用 =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 =9,886.92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886.9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则对应的认 购费率为 0.24%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10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2,000,000/ (1+0.24% )=1,995,211.49 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95,211.49=4,788.51 元


认购份额=(1,995,211.49+1,100.00 )/1.00 =1,996,311.4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2,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996,311.49 份基金份 额。 ( 十) 基金认 购金 额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认购金额起点为10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 额限制外,当其他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者 还 应 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 (含认购 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 元 (含认购费) 。已在直销网点有认购 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 次单笔最 低认购 金额为 人民币100 元(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购 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 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 。 (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和持 有限额 如 本 基 金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人 变 相 规 避 前 述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的限制进行调整, 具体限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制请参见相关公告。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 在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使 用 发 起 资 金 认购本基金 的金 额不少 于1000 万元 人民币 、 且发起资 金提供 方承诺 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 有期 限 自基金 公开发售 之日或 者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孰 晚日起 不少于3年 的条件下,基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 备案 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 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 若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低于2 亿 元 , 本 基 金应当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清 算 并 终 止 , 且 不 得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 后继 续存续的,自基金 合同 生效满三年后的基 金存 续期 内,连续20 个工 作日出 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200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出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合同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者应在 T+2 日 (包括该 日 ) 后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 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规定, 本 基金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 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外, 当 其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 在直销网点 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 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 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 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时 ,每次 对本基金 的赎回 申请不 得低于 10 份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时或赎 回后在销 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金份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申请赎回。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1、申购费率 投资者 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该费用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 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2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 他投资者。 (2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36%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 )赎 回费用 由基金 赎回人承 担。 投 资者 认 (申)购 本基金 所对应 的赎回 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30% N≥2 年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0 天但少 于 180 天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0 天的投资 者, 将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 低销售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0%)=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该 养老金客户 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 额。 例四:某 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3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0.36%)=1,992,825.83 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2,825.83=7,174.17 元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申购份额=1,992,825.83/1.0400=1,916,178.68 份 即:该 养老金客户 投资 2,00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可得到 1,916,178.68 份 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 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五 : 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2500 元,持有 时间为0.5 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2500×10,0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50%=62.50 元 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 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以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本基 金的资 产组合 中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停 交易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接 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 销售机 构或登 记机构的 异常情 况导致 基金销售 系统、 基金登 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3、4 、5、6、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 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 份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八)基金 份额 的冻结 、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把握沪港通、深港通等后续资本市场开放形势下 A 股与港股市场互 联互通 的投资机会, 以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为导向, 充分利用行业周期轮动现象, 挖掘在 经济发展以及市场运行的不同阶段所蕴含的行业投资机会, 并精选优势行业内的 优质个股进行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以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上市的股 票) 、 港股通 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债、地方 政府债、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 据、 短期融 资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括定 期存款、 协议存 款、通 知存款等 ) 、同 业存单 等、衍生 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三) 投资 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 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业增加值、PPI、CPI、 市 场利率 变化、 货币供应量、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阶段; (2 )市 场方面 指标, 包括股票 及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预 期收益 率、市 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 )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 )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 结合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及香港经济 的发展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 资产的比例。 2、股票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境内股票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选择会将行业精选和个股精选相结 合, 在宏观策略研究的基础上优选特定经济周期阶段下的优势行业, 在优势行业 中发掘具备投资价值的优势个股。 (1 )行业精选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依据行业周期 轮动特征以及行业相对投资价值评估结果, 精选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 长前景看好且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①定性 分析方面, 以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景气周期监测为基础, 结合对行业 周期轮动特征的考察, 从经济周期因素、 行业发展政策因素、 产业结构变化趋势 因素以及行业自身景气周期因素等多个指标把握不同行业的景气度变化情况和 业绩增长趋势。 本基金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 势行业。 ②定量分析方面, 主要依据行业相对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市场估值) 、 行业 相对利润 增长率 (行业 利润增长 率/市 场利润 增长率) 、行业 PEG ( 行业估值/行 业利润增长率)三项指标进行筛选。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重点关注优势行业中获益程度最高的优势 个股。 优势个股的评价标准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包括: ①公司主营业务鲜明, 行业地位突出, 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 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高于 50% 等。 ②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盈利能力较强且资产质量较好, 具体的考察指标包括 成长性指 标(收 入增长 率、息税 折旧前 利润增 长率等) 、盈利 指标( 净资产收益 率、投资回报率等) 。 ③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管理水平较高, 拥有市场自主品牌并具有较强的自主 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 ④ 公司的预期股息回报率高于行业平均和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 另外,本基金还将从以下三方面把握港 股的特殊投资机会,选择确定性强、 波动性低的投资标的: 第一是估值合理的优质成长股,包括互联网、科技、医药、消费和汽车等; 第二是股息率稳定的高息股,包括银行、高速公路、地产和公共事业等; 第三是香港特色股和出口导向股,包括保险、博彩以及出口外向型企业等。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需要, 适度进行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 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 体框架,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进行以优化流动性管理、分散投资风 险为主要目标的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 的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 资产支持证券 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 资产支持证券。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 风 险 的 工 具。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其中,投资 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保 证金以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境内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9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 (12 ) 、 (17) 、 (19)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不需要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10%+ 恒生综合指 数收益 率×60% + 中债综合全 价(总值)指数 ×30% 。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证 指数有限 公司 编制的 包 含上海、 深圳 两个证 券 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 的成 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覆盖率高、 代表性强、 流动性好, 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 恒生综合 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 涵盖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份总市值 约 95% , 是全面的香港 市场指标。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 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 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本基 金 风险等级具体以销售机构披露为准 。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 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十 一、 基 金资 产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 益品种(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 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4、同一 债券或 股票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 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市 场、期 货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七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十 二、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 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 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十 三、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 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一 )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 、 报备方 式等 规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其 最新 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 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内容。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12、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3、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八)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十 六、 风 险揭 示 ( 一 )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 、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销,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 市公司 经营风 险。上市 公司的 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 信 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 基 金的流 动性 风险评 估及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章节。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 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 本基金主要面临香 港股票市场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 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 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 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 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金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关注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 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 以及单一证券与行业的集中度, 合理配置 资产, 认真分 析基金的持有人结构、 资产规模、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情况, 对市场交易状况和投 资者行为相关联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与检测, 防止片面追求业绩或短期 收益而忽视流动性风险控制。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 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 书“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中“ (十 一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具体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 书“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中“ (十 一 )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 内容。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 详见招 募说明 书“八、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中“ (十)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规定。 当本基金出现上述情形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满足所有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投资者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也可能晚于预期或可能增加投资者赎回的成本。 4 、 操 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 、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 合 规性风 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7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1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比例 为 0%-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保证金 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余 资产投资于债券 、 衍 生 工 具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等。 因此, 股市、 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 金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 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 )本 基金同 时为发 起式基金 ,在基 金募集 时, 发起 资金提 供方 将 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持有期限将不少于 3 年。发起资金 提供方 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 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 届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 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另外,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3 )本 基金可 投资于 股指期货 ,股指 期货作 为一种金 融衍生 品,具 备一些 特有的风险点。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 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 风险是 指由 于 股指期货 价格变 动而给 投资者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 风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约 价格和 标的指 数价格之 间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 保证 金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及 时筹措 资金满 足建立或 维持股 指期货 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程 的不完 善,业 务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或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者系统出现故障 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包括资 产支持 证券。 资产支持 证券存 在信用 风险、 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 风险也 称为违 约风险, 它是指 资产支 持证券参 与主体 对它们 所承诺 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 从简单意义上讲, 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 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 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 偿付风 险是指 若合同约 定债务 人有权 在产品到 期前偿 还,则 存在由 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 风险是 指相关 各方在业 务操作 过程中 ,因操作 失误或 违反操 作规程 而引起的风险。 6)法律 风险是 指因资 产支持证 券交易 结构较 为复杂、 参与方 较多、 交易文 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 、港 股通每 日额 度限制 港股通业务实施每日额度限制。 在联交所开市前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 时 段 或 收 市 竞 价 交 易 时 段, 港股通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 易的风险。 9 、 汇 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 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 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10、 境外投 资风 险 (1 )本基金将通过港 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可投资对 象、税 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 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 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参与香港 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 ) 香港市场证券交易 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 幅空间 相对较大 ,即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2 ) 只有内地与香港两 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 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 通交易日 。 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包括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 3 ) 香港出现台风、黑 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 将可能 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内地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 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本基金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 ) 本基金因 港 股 通 股 票 权 益 分 派 、 转 换 、 上 市 公 司 被 收 购 等 情 形 或 者 异 常 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 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 得买入, 相关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 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 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 ) 代理投票。由于中 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 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 交投票 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 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3 )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 交易规则、 结算、 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波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4 )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 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 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此外, 香港 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 如资本或外汇管制、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 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 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5 )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 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 投资价 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 )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 可能会要求基金 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 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 的修订, 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 售投资当日 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11、 其他风 险 (1 )在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型投 资工具 出现和发 展后,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二 ) 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直销 网点和 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公 开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 其他销售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十 七、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后 方可执 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 六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 经纪商 或其他为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 ,为 基金办 理证券 交 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者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情 况下,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且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变更 收费方式 ,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 围内 且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登记机 构在法 律法 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 的范围 内 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或修改 《业务规 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 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 (2) 、 (3 )项规定 清 偿前,不 分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以 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地 方 政 府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次 级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 (包 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 、 同业存单等、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 货 ) 以 及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 投 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 投 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该 比 例 要 求 有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比 例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0%。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本条所称的流 通受限证券具体请见下文 “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2、17、19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不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提 交 ,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确 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进 行审查。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建 立 投 资 制 度 、 审 慎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做 好 风 险 控 制 ; 并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3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此处流通受限证券 的定义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不同 , 包括由 《 上市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4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述损失。 (八)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5 (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6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且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提 交 的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7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8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9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除 非 仲 裁 裁 决 另 有 规 定 ,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议 的 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0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1 二 十、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交 易资 料的寄 送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 印 确 认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持 有 人 账 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 内 发 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发 送 对 账 单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不 详 、 错 误 、 未 及 时 变 更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 单 无 法 按 时 或 准 确 送 达 。 因 上 述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 敬 请 及 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查 询 、 核 对 、 变 更 您 的 预 留 联 系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获 取 指 定 期 间 的 纸 质 对 账 单 , 可 拨 打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0688 或 95105686 (均免长途话费) , 提供姓名、 开户 证 件 号 码 或 基 金 账 号 、 邮 寄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经 本 公 司 客 服 人 员 核 实相关信息后,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 ( 二) 网上交 易服 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的 销售 网 点 办 理 申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 三) 免费信 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 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月度 电子对账单、 季度电子对账单 、 富国周刊、 富国快讯、 投资策略报告、 基金季报、 年报摘要 、 公告信 息等,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E-MAIL 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 四) 网络在 线服 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投资资讯, 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2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等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 ( 六) 客户投 诉受 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客 户 服 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 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 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 七) 基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联 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 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80126256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 八)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联 系本 公司 客户 服 务热线 。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经 全面 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3 二 十一 、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4 二 十二 、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予 富 国 沪 港 深 行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 二 ) 《 富 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三 ) 《 富国沪港深行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富 国 沪 港 深 行 业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