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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沃土沃鑫成长(003125)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中科沃土沃 鑫成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七年 十一 月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6 年 7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 准予中科 沃土 沃鑫成长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6]1561 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 整。本 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投资 价值 、 市场 前景 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认购 (或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 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本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 文件,全 面认 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 (或 申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 立决策。基金
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 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 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 资者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 解本 基金的产品 特性,理 性判 断市场,并 承担基金 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 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 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 的债 券。由于不 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恶化 时,受市 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 更大 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发起式 基金,在 基金募集时,使 用 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 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
元,认购的 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不低于 三年。基 金管 理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满三年 后,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自 身情 况决定是否 继续持有 ,届 时,基金管 理人有可 能赎 回认购的本基
金份额。另外,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 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 年 后的对应日) ,
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两亿 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 终止 。投资者将 面临基金 合同 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金,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等) 、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 、金 融债、企业 债、公司 债、 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 债、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II 
 
中小企业私 募债、央 行票 据、中期票 据、短期 融资 券以及经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 ) 、权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权 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 为人 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 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 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本基金投 资者 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 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 。除非 另有说 明,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5 日,与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5 六、基 金的 募集


............................................................. 1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与存 续


................................................... 1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0 九、基 金转 换


............................................................... 27 十、基 金的 投资


............................................................. 3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9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八、 风险 揭示


............................................................. 5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2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5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6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8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 一、绪言 《中科 沃土沃 鑫成 长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 简称 “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 了中科 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 有 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 作出投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任何 其 他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 金合同取 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 事人,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 科 沃土沃 鑫成 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中科 沃土沃 鑫成长 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中 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中科 沃土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法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后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 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 国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 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 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 销售机构:指中科沃 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 理 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 议,办理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 金 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 务 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科沃土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25 、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 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赎回、 转换、非 交 易过户、转托 管及定期 定 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 基 金份额变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至 终止 日 之间 的不 定期期 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 36、 《业务规 则》 :指 《中 科沃土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者共 同遵 守 37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 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8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 的 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 售 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 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 动完成扣款 及 受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 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 《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基金管 理人高级 管 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 员 承诺认购一 定 金额并 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 53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参 与认购 的资 金 54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 金管 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 三、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金 管理 人: 中科 沃土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 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立日 期: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193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 集、基 金销售、特定客户 资产管 理、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 其他业 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联系人 :古琳 花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广东中 科招 商创 业投 资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51% 广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20% 广东中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4.5% 珠海横 琴沃 土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4.9% 珠海横 琴沃 海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珠海横 琴沃 智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珠海横 琴沃 富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珠海横 琴沃 泽投 资合 伙企 业(有 限合 伙) 4.9% 总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 、监 事及 高级 管理人 员 (1)董 事会 成员 朱为绎先生,中国 注册会 计师,会计学硕士 ,董事 长。曾任中国证监 会广东 监管局稽 查二处主任科 员、上市 公 司监管一处主 任科员、 基 金监管处主任 科员,广 东 中科招商创 业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 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研 究部总经理、 项目管理 部 总经理、副总 裁,现任 中 科沃土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 任 中科招商投资 管理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裁 , 广东中科招 商 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 公 司副总裁,珠 海横琴沃 智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执行事务 合 伙人,珠海横 琴沃信投 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执 行事务合伙人 ,广东海 印 集团股份有 限 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横 琴 零壹沃土新三 板研究院 有 限公司董事, 暨南大学 会 计硕士,审 计 硕士专 业学 位研 究生 实践 指导教 师。 杨绍基先生,管 理学博士 ,董事,总经理 。曾任广 东发展银行资产 管理部资 产管理员 , 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经理、研究 部副总监 、 投资管理部总 监、首席 投 资官,现任 中 科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谢勇先生,企业管 理硕士 ,董事。曾任大鹏 证券公 司高级投资经理,赛博维 尔中国投 资基金执行董 事, 中科 招 商投资管理集 团股份有 限 公司董事执行 副总裁,现 任中科招商 投 资管理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 董事、联席总 裁,广东 中 科招商创业投 资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首席 执行官、董事 总经理, 兼任 中炬高新技 术实业( 集 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 董 事,中山公 用 事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广 州市 政协 第十 三届委 员会 委员 ,中 国股 权投资 50 人论 坛执行副秘书 长,广东 省 创业投资协会 常务副会 长 ,新三板投融 资俱乐部 首 任轮值主席 , 广州市工商联 合会(总 商 会)执行委员 会常务委 员 , 广州市股权 投资行业 协 会联席会长 , 广州市 天河 区工 商联 合会 (总商 会) 执行 委员 会副 主席。 刘卫东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董事 。曾 任核 工业 华南 地质局 科员 ,韶 关证 券登 记公司 登 记部副 经理 、经 理, 中国 人民银 行韶 关市 分行 办公 室、金 管科 科员 ,中 国人 民银行 翁源 县 支行副 行长 、行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韶 关市 中心 支行 调查统 计科 、人 事科 科长 ,中国 人民 银 行韶关 市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现任 广东 省粤 科金 融集 团有限 公司 金融 业务 部副 部长, 兼任 广 东省粤 科融 资担 保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潘捷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董事。 曾任 广东 省国 际问 题研究 中心 副主 任科 员, 广东省 政 府办公 厅副 主任 科员 、主 任科员 ,广 东省 粤科 金融 集团有 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广东省 粤科 母 基金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副总 监, 现任 广东 省粤 科母基 金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兼任广 东浙 大粤 科华 南创 业投资 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执 行事 务合 伙人 委派 代表, 广东 浙 大粤科 世纪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定代 表人 、总 经理 ,广东 省粤 科松 山湖 创新 创业投 资母 基 金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 彭志红女士,高级管理人 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 ) ,董事。现任完美(中国 )有限公 司财务中心总 经理,兼任中山市玛丽艳 娜美容品 有 限公司董事, 珠海横琴 沃 海投资合伙 企 业(有 限合 伙) 执行 事务 合伙人 。 马经先生,高级经 济师, 独立董事。曾任中 国人民 银行贵州省分行、 海南省 分行、深 圳特区分行副 行长,中 国 人民银行稽核 监督局副 局 长,中国人民 银行广州 市 分行、深圳 中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 心支行、广 州分行行 长, 中国人民银 行巡视二 组组 长,广东省 金融学会 第七 届理事会会 长, 十一届 全国 政协 委员。2013 年 3 月退 休。 杨建斌先生,法学 博士, 独立董事。现任黑 龙江大 学法学院教授,黑 龙江大 学知识产 权研究中心主 任,中国 知 识产权法学研 究会副秘 书 长,黑龙江省法学会知识产 权 法 学 研究 会会长,黑龙 江省高级 人 民法院知识产 权审判技 术 咨询专家,黑 龙江省商 标 协会理事, 哈 尔滨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邢志盈先生, 文学学士, 独立董事。曾 任中国工商 银行广东省分 行科长、办 公室副 主 任、信贷处长 、资金计 划 处长、行长助 理、副行 长 ,海南省分行 行长。现 任 中国秦发集 团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监 事会 成员 胡玮先生,工商管 理和信 息技术学士,监事 会主席 。现任广东中科招 商创业 投资有限 责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广 东中广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任董 事会 秘书 。 洪树林 先 生,FRM , 经济 学 硕士, 产品 设计 与业 务创 新部总 经理 、职工 代表 监事 。 曾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部投 资风 险绩 效分 析师, 金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产 品研 究 员,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专户 业务 部产 品经 理,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产 品设计 与业 务创 新部 总经 理、职工 代表 监事 。 白玉玲 女士 ,法 学硕 士, 监察风 控部 副总 经理 、职 工代表 监事 。曾 任河 南省 信阳国 家 投资银 行营 业部 科员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法 律事 务处科 员、 个人 金融 部风 险经理 ,现 任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风控 部副 总经 理、 职工代表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为绎 先生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会计 学硕 士, 董事 长,简 历同 上。 杨绍基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曹萍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律 师, 督察 长。 曾任 原华 夏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中 信 建投 证券有 限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研究 发展 部、 投资 银行 部经理 助理 ,广 东省 风险 投资集 团战 略 发展部 项目 经理 ,金 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负责 人, 泰康 资产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合规法 律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兼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曾任 广发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环 市东 营业 部业务 经理 、投 资理 财部 投资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理 ,新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 户管 理部副 总监 、专 户管 理部 负责人 、基 金管 理部 基金 经理、基 金管 理部副 总监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中 科沃 土 沃鑫成 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中科 沃土 沃祥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 钟俊敏 先 生,EMBA, 常务 副总经 理兼 任市 场营 销总 部总经 理。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广 东 省营业 部个 人金 融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零 售部 总经 理兼 任销售 管理 部 总经理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兼 任市 场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傅军先 生, 计算 机硕 士, 副总经 理。 曾任 金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富 荣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 总经 理助 理、 运营 总监, 现 任中 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 基金 经理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兼 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经理 、基 金经 理, 简历 同上。 3、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成员包 括: 杨绍 基先 生、 李昱女 士、 马洪 娟女 士、 赵湘媛 女士 、杨 凡先 生。 杨绍基 先生 ,管 理学 博士 ,董事 ,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李昱女 士, 管理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兼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基金 经理 ,简 历同 上。 马洪娟女士,金融 学博士 ,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 基金经理。曾任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 现任中科沃土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 理、中科沃 土 货币市 场基 金和 中科 沃土 沃祥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赵湘媛女士,工学 硕士, 研究部副总经理。 曾任玛 氏中国信息技术部 分析师 ,新华富 时指数有限公 司研究发 展 部高级分析师 ,金鹰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 部 研究员,现 任 中科沃 土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杨凡先生,经济学 硕士, 基金经理。曾任金 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 员,广发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自 营部 研究员,现任 中科沃 土沃 祥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备注 :上 述人 员履 历根 据最新 情况 更新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0 11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 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 效措施,防 止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严格 遵守《 证券法 》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建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泄 漏因职 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国 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8)违 反证券 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市场 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己 ;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1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 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 资内容、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 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 险,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维护公 司及公司 股 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 理人建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活动 的 合法 合规 性; (2)保 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 益不 受侵 犯; (3)实 现公 司稳 健、 持续发 展 ,维 护股 东权 益; (4)促 进公 司全 体员 工恪守 职 业操 守, 正直 诚信 ,廉 洁 自律 ,勤 勉尽 责; (5)保 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本 : 公司 声誉 。 2、 公司 内部 控制 遵循 的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必须 覆盖公 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审 慎性原 则: 内部控 制的核 心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公司组 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独 立性原 则: 公司根 据业务 的需要 设立 相对独 立的机 构、部 门和 岗位;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有 效性原 则: 各种内 部管理 制度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应是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 行 动指南;执 行内部管 理制 度不能有任 何例外, 任何 人不得拥有 超越制度 或违 反规章的权 力 ; (6)适 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应具 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 变 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 变 及时进行相 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2 (7)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 制度体 系。公司制度体系 由不同 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 其效力大 小 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 层 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 层 面是公司内 部 控制大纲,它 是公司制 定 各项规章制度 的基础和 依 据;第三个层 面是公司 基 本管理制度 ; 第四个层面 是公司各 机构 、部门根据 业务需要 制定 的各种制度 及实施细 则等 。它们的制 订、 修改、实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 层面 的内容不得 与其以上 层面 的内容相违 背。 公司重视对制 度的持续 检 验,结合业务 的发展、 法 规及监管环境 的变化以 及 公司风险控 制 的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制 度的 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于 授权 、研 究、 投资、 交 易等 方面 的控 制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 穿于整 个公司活动。股东 会、董 事会、监事会和管 理层必 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 司 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 司 各项规章制度 的贯彻执 行 ;各项经济 经 营业务和管理 程序必须 遵 从管理层制定 的操作规 程 ,经办人员的 每一项工 作 必须是在业 务 授权范围内进 行。公司 重 大业务的授权 必须采取 书 面形式,授权 书应当明 确 授权内容和 时 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 已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员 应 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馈 机 制,对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 立、客 观,不受任何部门 及个人 的不正当影响;建 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 有效的研究方 法;建立 投 资产品备选库 制度,研 究 部门根据投 资 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 究 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 库。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 务交流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 学的投 资理念,根据决策 的风险 防范原则和效率性 原则制 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 进行投资 时 应有明确的投 资授权制 度 ,并应建立与 所授权限 相 应的约束制 度 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 的 投资禁止和投 资限制制 度 ,保证基金投 资的合法 合 规性。建立 投 资风险评估与 管理制度 , 将重点投资限 制在规定 的 风险权限额度 内;对于 投 资结果建立 科 学的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 集中交 易制度,投资指令 通过集 中交易室完成;应 建立交 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 系统,完善 相关的安 全设 施;集中交 易室应对 交易 指令进行审 核, 建立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 ,确保各基金 利益的公 平 ;交易记录应 完善,并 及 时进行反馈 、 核对和 存档 保管 ;同 时应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3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 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 度,并 根据风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 基金、不 同 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 算 ;公司通过复 核制度、 凭 证制度、合 理 的估值方法和 估值程序 等 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 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 正 确进行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 责人,并 建 立了相应的程 序进行信 息 的收集、组织 、审核和 发 布工作,以 此 加强对信息的 审查核对 , 使所公布的信 息符合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 对 信息披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 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根据公司监察 稽核工 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 可 以列席公司相 关会议, 调 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 部 控制制度的 执 行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 评价、报告、 建议职能 。 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 事会报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风控 部开展 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监 察部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 公司明确 了监察风控 部及内部 各岗 位的具体职 责,严格 制订 了专业任职 条件、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 监察风控部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促 使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范 运行 。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 层充分 重视和支持监察稽 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声 明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 自成立以来,各项 业务飞 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 的 取得,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 抓 内控建设” 的 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 托 管部非常重视 改进和加 强 内部风险管理 工作,在 积 极拓展各项 托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 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 风 险防范和控制 的力度, 精 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 风 险控制机制 ,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 审 阅,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表明 独 立第三 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 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 明 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 务的 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 大型托管银 行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行业监 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 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 风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 范 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 制 度化的内控 体 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 ,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完 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 ; 保障资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 托管业 务内部风险控制组 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 部门(内 控合规 部、内 部审 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制 处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同 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 定全行风险管 理政策, 对 各业务部门风 险控制工 作 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 置 专门负责稽核 监察工作 的 内部风险控制 处,配备 专 职稽核监察 人 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 导 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 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 稽 核监察职权 。 各业务 处室 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实 施具 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合 法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当 符合国 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完 整性 原则。 托管业 务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有 相应的 规范 程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 托管业 务经营 活动必 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照“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 防范风 险,审 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 内控制 度应根 据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性原 则。 设立专 门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管理 部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 内控制度的检 查、评价 部 门必须独立于 内控制度 的 制定和执行 部 门。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 4、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 度。资 产托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科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 人 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 制度,并采 取 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 ,能够确保资 产独立、 环 境独立、人员 独立、业 务 制度和管理 独 立、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 管行领 导与部 门高级 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 门 及时报告经营 管理情况 和 特别情况,以 检查资产 托 管部在实现 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据 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措 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改 进。 (3)人 事控 制。资 产托管 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 任制, 建立“ 自控防 线” 、“互 控防线” 、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 防 线,健全绩效 考核和激 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 增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 誉 感,培育团队 精神和核 心 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 期 、定向的业 务 与职业 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 产托管 部通过 制定计 划、 编制预 算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稽 核监 察、风 险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 运 作状况进行检 查、监控 , 指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 别、评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风 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作 区相 对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响 应。资 产托管 业务建 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操作、环 境四个层 面 的完备的灾难 恢复方案 , 并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 使演练更加 接 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 断 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 的 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 到 现在的“ 随机 演练” 。从 演练结果 看, 资产托管部 完全有能 力在 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 个小 时内恢复业 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 核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 律 规章,全面贯 彻落实全 程 监控思想,确 保资产托 管 业务健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 风险控制制度 和措施才 会 全面、有效。 资产托管 部 实施全员风 险 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 实到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 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 岗 位职责范围 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 纵 向双人制、横 向多部门 制 的内部组织结 构,形成 不 同部门、不 同 岗位相 互制 衡的 组织 结构 。 (3)建 立健全 规章 制度。 资产托 管部十 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 入 岗位职责、制 度建设和 工 作流程中。经 过多年努 力 ,资产托管 部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 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 险控制制度, 包括:岗 位 职责、业务操 作流程、 稽 核监察制度 、 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 所 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形 成各个业 务 环节之间的 相 互制约 机制 。 (4)内 部风险 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 工作重 点之 一,保 持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的 中 间业务,资产 托管部从 成 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 运作,一直 将 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 风 险防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 作重点。随着 市场环境 的 变化和托管 业 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 托 管部始终将风 险管理放 在 与业务发展 同 等重要 的位 置, 视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为 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展 的生 命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和投资 对象、基 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基金 参与银行 间 债券市场、 基 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 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 金 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 入确定、基 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其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关 基金法 律 法规规定的行 为,应及 时 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 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 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确 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 促 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 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 通知基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科 沃土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 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 元自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人 :古 琳花 联系电 话:020-23388993 网址:www.richlandasm.com.cn 2、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1)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信 合大 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1 号信 合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客服电 话:95313 传真:020-22389031 网址:www.grcbank.com (3)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作 伟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 电话:021-58781234-1740 客服电 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4)珠 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吉大九 洲大 道 东13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晓勇 联系人 :李 阳 电话:0755-82817529 客服电 话:0756-96588 传真:0755-82817612 网址:www.crbank.com.cn (5)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 公 地址 :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唐 燕 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 话:95527 传真:0571-87659954 网址:www.czbank.com (6)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7)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 高德置 地 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11 号 高德置 地 广场 E 座 12 层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传真:020-38286588 网址:www.wlzq.cn (8)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华 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 www.htsc.com.cn (9)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柯天 池 电话: 0769-22100129 客服电 话:95328 传真:0769-22115712 网址:www.dgzq.com.cn (10)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 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 楼北 京市朝 阳 区安 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芸 电话: 010-85156310 客服电 话:95587 传真:010-65186621 网址: www.csc108.com (1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13)中 信证 券(山东)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14)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15)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36 号兴 业证 券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传真:021-38565783 网址:www.xyzq.com.cn (16)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1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41、42、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杨 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0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19)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20)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 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505 号东 方纯 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王骅 电话:021-20324174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21)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 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湘 湘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2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学勤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23)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礼士 路 甲129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贺 联系人 :徐娜 电话:010-68292745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传真:010-68292964 网址:www.bzfunds.com (24)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联系人 :傅晨 电话:021-33323998 客服电 话:4008213999 网址:licaijia.chinapnr.com (25)深 圳市 金斧 子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16 号 东方科 技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传真:0755-26920530 网址:www.jfzinv.com (26)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15-1 号邮 电新 闻大厦 6 层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2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刘静 电话:010-59601366-70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27)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jjmmw.com (28)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19 号SOHO 嘉盛中 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斌 联系人 :张鼎 电话:010-53509644 客服电 话:400-786-8868 传真:010-56642623 网址:www.chtfund.com (29)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88 号东 方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黄妮 娟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0)乾 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13 号院 1 号楼 1302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人 :宋子 琪 电话:18500501595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传真:010-82057741 网址:www.qiandaojr.com (31)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电话:010-8565062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658847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32)深 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和 平 路鸿 隆世 纪广场 B 座211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联系人 :盖 润英 电话:0755-66606450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33)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 青 联系人:赵耶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网址:www.snjijin.com (34)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4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18 号同 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网址:www.5ifund.com (35)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田 街道 民田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传真:010-83363072 网址:8.jrj.com.cn (36)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18 号院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徐 伯宇 电话:010-89189285 客服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7)上 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锦康 路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朱 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传真:021-20538999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5 (38)北 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 总部 科研 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北 京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中 关村软 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 总部 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 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传真:8610-62676582 网址:www.xincai.com (39)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汉中 央商 务区 泛海 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 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徐 淼 电话:027-87006009-8015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传真:027-87006010 网址:www.buyfunds.cn (40)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41)江 西正 融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开 发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38 栋商 业楼2107 室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高新开 发区 紫阳 大道 绿地 新都 会38 栋商 业楼2107 室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6 法定代 表人 :陆 雯 联系人 :傅 翌乔 电话:0791-86692502 客服电 话:0791-86692502 传真:0791-86692502 网址: www.jxzrzg.com.cn (42)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联系人 :高 寅初 联系电 话:020-37128624 传真:020-23388994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北 京市 盈科 (广州 )律 师事 务所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中 289 号南 方 传媒 大厦 15 、16 、17、18 层 负责人 :牟 晋军 经办律 师: 孙晶 、陈 设 联系人 :孙 晶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66857289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7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天健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主要经 营场 所: 杭州 市西 溪路 128 号 9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胡 少先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杨 克晶


联系人 :卢 玲玉


电话:020-37600380


传真:020-37606120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8 六、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并经中 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中科 沃土沃鑫 成 长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 起式证券投 资 基 金 注册 的批 复》 (证 监许可[2016]1561 号) 注册 进行 募 集。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的 存续 期为不 定期 。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 于证券投 资 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 构 投资者以及关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买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19 七、基金 合同的 生 效与存续 (一)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3 年后, 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2 亿 元的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 止。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三年 后继续 存续 的,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 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 方 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 者 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0 八、基金 份额的 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 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 的非直销 销售 机构。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 机 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营 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 的其他方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 日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 交 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 要 求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 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 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 整,但应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 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赎 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 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 者在基金 合 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 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 申 请且注册登 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对 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首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 额为 1 元( 含申 购费 )人民 币, 追加 购买 最低 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人民币 ;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 提下,各销售 机构对最 低 申购限额及 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需 同时遵 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务 规定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1 2、投资 者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部分 或全部 基金 份额赎 回。单 笔赎回 的最 低份额 数量为 1 份。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 有基金份额余额 为 1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余额 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 同赎 回;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的前提下,各 销售机 构对 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他 规定 的, 需同 时遵 循该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基 金 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 者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 数 量限制,具 体 规定见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披 露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 售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投资者在规定时间 前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 申请 成立 ;注 册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购 申请 即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 注册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投 资者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具 体 到账 时间 可到各 销售 机构 咨询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者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 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 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六)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1、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采用 前端 收费模 式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用。投 资者 的申 购费 用如 下: 表 2: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1.00%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2 500 万元 ≤ M < 1000 万元 0.80%


M ≥10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 者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表 3: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Y ) 赎回费 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Y <1 年 0.50% 1 年≤ 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0 日但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 的投 资 者收 取的 赎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月 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者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上 述费率 。上述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人应按 照《信息 披 露办法》或其 他相关规 定 于新的费率实 施前在至 少 一种指定媒 体 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购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2)申 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3: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60 元, 某投 资者 本 次申 购本 基金 40 万元,对应的 本 次 申购 费率为 1.50% , 该投资 者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3 净申购 金额=400,000/ (1+1.50%)=394,088.67 元 申购费 用=400,000-394,088.67=5,911.3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67/1.0560=373,190.03 份 即 : 投资 者投资 4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可 得 到 373,190.03 份 基金 份额。 例 4:假 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60 元, 某投 资 者投资 110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其对 应 的 申购 费用为 10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11,000,000 -1000=10,999,000.00 元 申购份 额=10,999,000/1.0560=10,415, 719.70 份 即,投 资者投 资 1100 万 元申购 本基金 ,假 定申 购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560 元 ,可 得到 10,415, 719.70 份 基金 份额。 2、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式 , 赎回价 格以 T 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用 例 5 :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 为三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 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25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为 12,500.00 元。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计算 公式为: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基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净值/T 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 数量。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 式: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效份额的单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4 5、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 当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 计 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 保 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 展基金促销 活动。在 基金 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 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 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者 申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回 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者 赎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注 册登记 手续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 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 权 益,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进 行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 机构的 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致 基 金销售 系统 、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常 运行 。 7、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中约定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确认原则” 拒绝申 购申 请的 情形 。 8、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9、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5 发生上述第 1、2、3 、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时, 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 被拒绝,被 拒 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 资者。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 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 理。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者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6、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 影 响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 受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 将 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 申 请量占申请 总 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 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 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 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时可 事 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 受 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 停 赎回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6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 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 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 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 比例,确定 当 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 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 延期赎回或 取 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 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 回为止;选 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 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赎 回 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 先权 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 投 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 赎回部分作 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 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 回 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 项,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 规定,最迟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 回 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 际 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 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7 九、基金 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2 月 17 日开 始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具体 实施 办法 参见 相关 公 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 工作日为本基金办 理转换 业务的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 停转换 时除 外) 。 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 交 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 易日的交易时 间。若出 现 新的证券交 易 市场、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 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 前 述开放日及 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在 实施前 依照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二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基金 转换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 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 的基金份额转 为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2. 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销 售的 同 一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注 册登 记的基 金。 3.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单 位进 行申 请。 投资者 可以 发起 多次 基金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 用按每笔申请 单独计算 。 转换费用以人 民币元为 单 位,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 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4.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价 法, 即基 金的 转换价 格以 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各 转出 、转 入基 金 的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5. 基金 转换 后,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 计算。 6.投 资者办理基 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 基金必须处 于可赎 回状态, 转入的基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状 态, 已经 冻结 的基 金 份额不 得申 请基 金转 换。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成 另一 只基 金,该 基金 单笔 转出 申 请不得少于各 基金的单 笔 最低转出份额 限制(如 该 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 的 该基金份额 余 额低于 单一账 户最 低保留 基金份 额限制 ,则 必须一 次性赎 回或转 出该 基金全 部份额) ;若 某 笔转换导致投 资者在销 售 机构托管的该 基金份额 余 额低于最低份 额限制时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该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全 部赎 回。 8. 若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8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 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 的 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 根 据基金资产组 合情况, 决 定全额转出 或 部分转 出,并 且对 于基金 转出和 基金赎 回, 将采取 相同的 比例确 认( 除另有 公告外) ;在 转 出申请 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确 认的 转出 申请 将不予 以顺 延。 9.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进 先出 ”的 业务 规则, 即份 额注 册日 期在 前的先 转换 出, 份额 注 册日期在后的 后转换出 , 如果转换申请 当日,同 时 有赎回申请的 情况下, 则 遵循先赎回 后 转换的 处理 原则 。 10.具 体份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转入份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位数依照各基 金更 新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其 中转入本基金 的份额计 算 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 两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 归基金财产 所 有。 11.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投资者采用“ 份额转换” 的原则提交 申请。 (三)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 据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账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基 金转换 申请的当天作为基 金转换 的申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前( 含 T+1 日)对该 交易的 有 效性 进行 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四)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成 另一只基金,本基 金单笔 转出申请 不得少 于 1 份( 如该 账户在 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某 类基 金 余额 不足 1 份, 则必须 一 次性 赎回 或转出 该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某笔 转换 导致 投资 者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余 额不足 1 份 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 者 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 基 金剩余份额一 次性全部 赎 回。非直销 销 售机构有不同 规定的, 投 资者在该非直 销销售机 构 办理相关业务 时,需遵 循 该非直销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五) 基金 转换 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由转出 基金赎 回费用及基金申购 补差费 用构成, 其中赎回费用 按照基金 合 同、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及 最新的相关公 告约定的 比 例归入基金 财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29 产,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 费, 具体实施办 法和转换 费率 详见相关公 告。 转换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 针对基金 投 资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 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 销活动期间 , 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 基金销售费率 ,或针对 特 定渠道、特定 投资群体 开 展有差别的 费 率优惠 活动 。 (六)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基金 转出 时赎 回费 的计算 : 由非货 币型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转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总 额= 转出 份额×转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 结转收 益( 全额 转出 时)


赎回费 用= 转出 总额×转出基 金 赎回 费率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②基金 转入 时申 购补 差费的 计 算: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 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 基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说明: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两部 分构 成。 2 、转 入基 金时, 从申 购费 用低的 基金向 申购 费用高 的基金 转换时 ,每 次收取 申购补 差 费用; 从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向申 购费 用低 的基 金转 换时, 不收 取申 购补 差费 用。 3 、转 出基 金时, 如涉 及的 转出基 金有赎 回费 用,收 取该基 金的赎 回费 用。收 取的赎 回 费按照基金合 同、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及 最新的相 关 公告约定的比 例归入基 金 财产,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4 、投 资者 可以发 起多 次基 金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费 用按每 笔申请 单独 计算。 转换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例: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55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 后决定转换为 中科沃土 沃 祥基金 ,转 入基 金的 份额 净值是 1.103 元 ,申 购费为 0.80% , 假设 转换 当日 转出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364 元 ,对 应赎 回费 率为 0.25%,申 购费 为 1.50% , 则可 得到 的转 换份 额为: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转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550,000×1.1364 =625,020 元


赎回费 用=转 出总 额×转出基 金 赎回 费率 =625,020×0.25% =1,562.55 元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0 转出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用 =625,020-1,562.55 =623,457.45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 =623,457.45/1.008 =618,509.38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623,457.45-618,509.38 =4948.07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净 申购 金额 =623,457.45/1.015 =614,243.79 元 转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申 购费 用=623,457.45-614,243.79 =9,213.66 元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623,457.45 -MAX 【4948.07 -9,213.66 ,0 】 =623,457.45 元 转入份 额=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基 金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623,457.45/1.103 =565,237.94 份 (七)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 请基金 转换 成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在 T +1 工作 日为 投资者 办理减 少 转出基金份 额、增加 转入 基金份额的 权益登记 手续 ,一般情况 下,投资 者自 T +2 工 作日 起有权 赎回 转入 部分 的基 金份额 。 (八)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 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超 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 优 先级,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 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决 定 全额转出或 部 分转出 ,并且 对于 基金转 出和基 金赎回 ,将 采取相 同的比 例确认 (除 另有公 告外) ; 在转 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以 顺延 。 (九)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换 转出 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本 基金 投资 的证 券交易 场 所临 时停 止交 易。 (4)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 某些转 换转 入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定的 其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登记机 构、 销售机 构、支 付结算 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销 售支付 结算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等 无法正 常运 行 (7)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他 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转换 转 出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1 (9)继 续接受 转换 转出申 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转换 转出 申请 。 (10 )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转换转 入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 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 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之前提下 调整上述 转 换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 平 、业务规则 及 有关限 制, 但应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 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 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 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 无论在上述 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 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 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 ;司法强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 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 划 转给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 的相关资料 ,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 户申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 金 注册登记机 构 规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 以及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 人、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 转托管 的销售机构因技术 系统性 能限制或 其它合 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务 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转 托管 申请 。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本基金 已于 2017 年 1 月 21 日开始 办理 定期 定额 申 购业务 ,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开始 办理定 期定 额赎 回业 务。 具体实 施办 法参 见相 关公 告。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 法规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 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是 基 金份额被冻 结 的,对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十四 )其 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的条 件下,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 基金份额 的转让 以及 基金 份额 质押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2 十、基金 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秉承成长投 资的理 念,在严格控制风 险并保 持基金投资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的前 提下,通过积 极挖掘成 长 性行业和企业 所蕴含的 投 资机会,追求 超越业绩 比 较基准的投 资 回报, 力争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含 主板、 中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等) 、债券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 国债、金 融 债、企业债、 公司债、 次 级债、可转换 债券、分 离 交易可转债 、 中小企业私募 债、央行 票 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 券以及经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 许投 资的其 他债券 类金 融工具 ) 、权证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资 产 支持 证券 、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 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1、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 经济周 期及资产价格发展 变化的 理解,在把握经济 周期性 波动的基 础上,动态评 估不同资 产 类在不同时期 的投资价 值 、投资时机以 及其风险 收 益特征,追 求 股票、 债券 和货 币等 大类 资产的 灵活 配置 及资 产的 稳健增 长。 (1 )当宏观基本面向好、GDP 稳步增长且 预期股票市场趋 于上涨时,本基金将采 取 积极进 取的 做法 ,主 要投 资于股 票市 场, 分享 股票 市场上 涨带 来的 收益 ; (2 )当宏观基本面一般、GDP 增长缓慢且 预期股票市场趋 于下跌时,本基金将采 取 相对稳健的做 法,减少 股 票投资比例, 增加债券 或 现金类资产比 例,回避 股 票市场下跌 的 系统性 风险 ,避 免投 资组 合的损 失; (3)在 预期利 率上 升、债 券价格 将下降 时, 本基金 将及时 调整债 券组 合久期 ,债券 资 产主要 投资 于浮 息债 券和 久期较 短的 债券 ; (4)在 预期利 率下 降、债 券价格 将上升 时, 本基金 的债券 资产将 主要 投资于 中长期 债 券,以 实现 较高 的收 益;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3 (5)在 预期股 票市 场和债 券市场 都存在 下跌 风险时 ,本基 金将减 少股 票和债 券的持 有 比例, 除现 金资 产外 ,增 加债券 回购 、央 行票 据等 现金类 资产 的比 例。 基于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周 期及资产价格发展 变化的 深刻理解,通过定 性和定 量的方法 分析宏观经济 、 资本市 场 、 政策导向等 各方面因 素 ,建立基金管 理人对各 大 类资产收益 的 绝对或 相对 预期 ,决定 各 大类资 产配 置权 重。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基于成长投 资的理 念,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主 要投资于优选行业 中的绩 优股票。 本基金 将选 择在 行业 中具 备竞争 优势 、成 长性 良好 和估值 合理 的股 票。 具体 策略如 下: (1)行 业精 选策 略 本基金的行业精选 策略建 立在宏观经济形势 分析、 产业政策分析、行 业景气 度分析、 行业生命周期 分析和行 业 竞争结构分析 的基础上 , 通过定性评价 和行业估 值 模型分别筛 选 出在短、中 、长期内 具有 良好发展前 景的行业 。根 据各行业所 处生命周 期、 行业竞争结 构、 行业景气度变 动趋势等 因 素,对各行业 的相对投 资 价值进行动态 跟踪分析 , 挑选优势行 业 和景气行业 ,使资产 配置 在优选行业 间轮动。 在此 基础上,通 过专业人 员深 入调研和分 析, 实现对 行业 个股 的精 选。 (2)个 股精 选策 略 1) 个股 定量 分析 公司的成长性最终 体现为 利润的增长。因此 ,本基 金将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和预 期主营业务利 润率作为 企 业成长性考察 的主指标 , 并结合税后利 润增长率 、 净资产收益 率 等指标 ,筛 选出 盈利 能力 超过市 场平 均水 平的 上市 公司。 ①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 主营业务收入的增 长往往 意味着公司市场份 额的扩 大,是把 握公司成长性 的主要指 标 。本基金在考 察主营业 务 收入增长率时 ,将在考 察 历史主营业 务 收入增长率的 基础上, 结 合分析公司的 产能扩张 、 主导产品的市 场供求变 化 趋势、行业 竞 争格局、以及 产品的差 异 性或替代性等 因素,参 考 上市公司的存 货周转率 、 应收账款周 转 率指标 ,从 而准 确把 握预 期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的质 量和有 效性 。 ② 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 业务利润率反映了 公司主 营业务获利能力的 强弱, 是企业核 心竞争 能力 之所 在。 2) 个股 定性 分析 公司盈利增长的持 续性主 要取决于公司的核 心竞争 力,因此,本基金 将在定 量筛选的 基础上,从技 术优势、 资 源优势和商业 模式等方 面 ,把握公司盈 利能力的 质 量和持续性 , 进而判 断公 司成 长的 可持 续性。 ①公司的经营模式 和技术 创新能力与同行相 比保持 相对优势,能够不 断推出 符合市场 需求的 新产 品, 满足 市场 需要。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4 ②技术优势分析。 较强的 技术优势和可持续 的研发 能力及研发投入, 可以促 使公司所 掌握的技术不 断转化为 新 产品或服务, 为公司成长 提供动力。本 基金通过 分 析公司拥有 的 专利和专有 技术的数 量、 新产品的数 量及推出 的速 度、核心技 术是否具 有较 高的竞争壁 垒、 产品和 研发 上的 经费 投入 情况等 ,判 断公 司的 技术 优势及 其可 持续 性。 ③资源优势分析。 垄断资 源可以为公司在较 长时期 内的发展提供较好 的利润 来源。对 于具有特许权 、专有技 术 、品牌等独特 资源或者 矿 产、旅游等自 然资源的 公 司,本基金 将 主要通过对公 司的行业 垄 断性、进入壁 垒、政策 扶 持力度等方面 的分析, 判 断公司的资 源 优势是 否支 持其 持续 成长 。 3) 个股 估值 分析 成长型股票往往具 有较高 的估值水平。为尽 可能规 避估值风险,本基 金将在 上述定性 分 析和 定量分 析的 基础上, 综合 采用 PEG 、PE 、PB 等相对 估值 指标与 股利折 现模 型、自 由现金 流折 现模 型等 绝对 估值方 法, 对成 长型 股票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辅助 性的 评估和 判断 。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 上,本 基金将选择具有持 续成长 潜力且估值合理的 上市公 司,并选 择合理 时机 ,逐 步建 立股 票组合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 投资策 略包括:期限结构 策略、 信用策略、互换策 略、息 差策略、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等。 (1)期 限结 构策 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 线的形 状和变化趋势,对 各类型 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具体 策略又分 为跟踪 收益 率曲 线的 骑乘 策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子 弹策 略、 杠铃 策略 及梯式 策略 。 (2)信 用策 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 基准收 益率加信用利差, 信用利 差收益主要受两个 方面的 影响,一 是该信用债对 应信用水 平 的市场平均信 用利差曲 线 走势;二是该 信用债本 身 的信用变化 。 基于这两方面 的因素, 本 基金管理人分 别采用基 于 信用利差曲线 变化策略 和 基于信用债 信 用变化 策略 。 (3)互 换策 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 险、久期、流动性 、税收 和衍生条款等方面 存在差 别,投资 管理人 可以 同时 买入 和卖 出具有 相近 特性 的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券 种, 赚取 收益 级差。 (4)息 差策 略 通过正 回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高 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从而 获得 杠杆 放大 收益 。 (5)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 济变化 和上市公司的盈利 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 势,选 择不同的 行业,再根据 可转换债 券 的特性选择各 行业不同 的 转债券种。本 基金利用 可 转换债券的 债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5 券底价和到期 收益率来 判 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 金 投资的相对安 全性;利 用 可转换债券 溢 价率来判断 转债的股 性, 在市场出现 投资机会 时, 优先选择股 性强的品 种, 获取超额收 益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资 策 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获得 本金和票息收入为 主要投 资策略, 同时, 密切 关注 债券 的信 用风险 变化 ,力 争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获得 较高 收益。 4、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1)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 性投资 工具,投资原则为 有利于 基金资产增值、控 制下跌 风险、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 本基 金将主 要投 资满 足成 长和 价值优 选条 件的 公司 发行 的权证 。 (2)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在股指期货的投资 方面, 本基金以投资组合 的避险 保值和有效管理为 目标, 在风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适 当参 与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1)避险 保值: 利用 股指期 货,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改 善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 性。 2)有效 管理: 利用 股指期 货流动 性好, 交易 成本低 等特点 ,对投 资组 合的仓 位进行 及 时调整 ,提 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效 率。 (3)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 衍生品 的一种,有助于管 理债券 组合的久期、流动 性和风 险水平。 管理人将按照 相关法律 法 规的规定,结 合对宏观 经 济形势和政策 趋势的判 断 、对债券市 场 进行定性和定 量分析。 构 建量化分析体 系,对国 债 期货和现货基 差、国债 期 货的流动性 、 波动水平、套 期保值的 有 效性等指标进 行跟踪监 控 ,在最大限度 保证基金 资 产安全的基 础 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 的 长期稳定增值 。国债期 货 相关投资遵循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的 规定。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本基金将分析其资 产特征 ,估计违约率和提 前偿付 比率,并 利用收益率曲 线和期权 定 价模型,对资 产支持证 券 进行估值。本 基金将严 格 控制资产支 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 并进 行分散 投资 ,以 降低 流动 性风险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为 基 金资 产的 0%-95% ; (2)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6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3)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 其信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 告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6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 (17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 式回 购)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 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7 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 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 金 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 的 有关约定; 在 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 包 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 约 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 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0% ; (19)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第(13 )项 另有约 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或以 调整 后的规 定为 准。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依 照法 律法 规有关 规 定,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 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 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 事其他重大 关 联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 金 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50%+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 数收 益率×50%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在 综合考虑了基金股 票组合 的构建、投资标的 以及市 场上可得 的股票指数的 编制方法 后 ,本基金选择 市场认同 度 较高、行业分 类标准和 指 数编制方法 较 为科学 的沪 深 300 指数 作 为本基 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沪深 300 指数由 中 证有 限公 司编制 ,是 由沪 深 A 股中规 模 大、 流动 股中 规模 大、 流 动性 好的 最具 代表 300 只股 票组 成, 可以综 合反 映沪 深 A 股 市 场整体 表现 ,适 合作 为本 基金股 票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 综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8 合全价(总值 )具广泛 市 场代表性,旨 在综合反 映 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 投 资回报情况 。 基于本 基金 的特 征, 使用 上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忠 实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 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 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管 理 人经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业 绩 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 无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 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低于 股票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 场基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本基金 合同规定,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 现和投资 组 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 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有关 数据 期间 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5,487,464.72 91.34 其中: 股票 75,487,464.72 91.3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26,180.98 6.32 8 其他资 产 1,932,969.93 2.34 9 合计 82,646,615.63 100.00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39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境 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526,840.21 4.33 C 制造业 54,291,673.69 66.6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270.76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8,979,522.75 11.02 J 金融业 6,454,216.42 7.92 K 房地产 业 1,248,765.00 1.5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57,340.89 1.1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2,835.00 0.03 S 综合 - - 合计 75,487,464.72 92.65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港股通投 资股 票。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0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84,232 4,562,005.12 5.60 2 603986 兆易创 新 32,328 4,211,045.28 5.17 3 300383 光环新 网 200,000 2,788,000.00 3.42 4 600966 博汇纸 业 376,900 2,724,987.00 3.34 5 000063 中兴通 讯 95,661 2,707,206.30 3.32 6 000488 晨鸣纸 业 125,961 2,470,095.21 3.03 7 600809 山西汾 酒 44,741 2,462,992.05 3.02 8 300408 三环集 团 100,000 2,459,000.00 3.02 9 000725 京东方 A 550,000 2,420,000.00 2.97 10 600567 山鹰纸 业 420,628 2,305,041.44 2.83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进 行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未 进行国 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出 现本 报告期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1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6,742.0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71,006.9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230.55 5 应收申 购款 1,990.3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32,969.93 (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2 十一、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 尽 职守、诚实信用、勤 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本基 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10 月25 日,基金 合 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的比较如下 表 所示: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6 年 12 月31 日 0.06% 0.09% -2.18% 0.38% 2.24% -0.29%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6 月30 日 2.02% 0.41% 4.33% 0.30% -2.31% 0.11%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9 月30 日 4.72% 0.63% 6.82% 0.29% -2.10% 0.34% 基金合 同生 效至 2017 年9 月30 日 4.78% 0.56% 4.54% 0.32% 0.24% 0.24%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3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4 十二、基 金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是 指购买 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 款 本息和基 金应收 申购款 以 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 人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为本 基 金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 账 户、期货 账 户以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 金托管人 保 管。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和基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 因进行清 算 的,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5 十三、基 金资产 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值日 为本基 金 相关的证 券交易 场所的 交 易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规 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股 指 期货合约 、国债 期货合 约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 款 本息、应 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金融 资产 和 金融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本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的可 转换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按 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如 最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 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 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6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 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 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 市,且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按 成本 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 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 值日 的结算价估值。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如法 律法规 今后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7、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原 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资产及负债 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9 、相关法律法规、自 律规 则以及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10、如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11、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务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差错 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将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 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 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差错 类型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7 本基金运 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销售机 构、 或投资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差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受 损方”)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差错 处 理原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任 。 上述差错 的主要 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 错、下 达指 令差 错等。对 于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造成 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 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 或造成 其他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但 因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产 生的 差 错,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赔 偿责任 ;若 差错 责任方已 经积 极 协调,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 任。差错 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 差错的责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8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暂 停估 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资 产时;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 产差 错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或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 差错,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49 十四、基 金的收 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 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 变 动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利 润指截 至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未 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 利润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中应 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下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 益分配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定账 户。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0 基金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当 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1 十五、基 金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基金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费用 及 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2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3 十六、基 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计 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以 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4 十七、基 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 于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登载媒 介、 报备 方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按 照法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 当在中国 证监会 规定时 间 内,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 基金公 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涉 及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服 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 载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基 金管 理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5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上 。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 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 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中 国证监会 确认文 件的次 日 在指定媒 介上登 载《基 金 合同》生 效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中将 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及发起 资 金提供方 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承诺持 有 的期限 等情 况。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 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 告 中分别披 露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等人员以 及基金 管理 人股 东持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间变 动情 况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告,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 重大事 件,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权 益或者基 金份额 的价格 产 生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的 主 要业务人 员在一 年内变 动 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7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 内,任何 公共媒 介中出 现 的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的 消 息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告 本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等文 件 中披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 仓情 况、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并充 分揭 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1 、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告 本基金将 在在季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和招募 说明书 ( 更新)等 文 件中披露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并 充分 揭 示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12、 投资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相关 公告 本基金 将在 临时 公告 和定 期报告 中及 时披 露投 资短 期债券 的情 况。 13、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 中披露 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 证券总 额、资 产 支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季 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 有的资 产 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 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证券 明 细。 1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8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 健全信 息披露 管 理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 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公 开 披露基金 信息, 应当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对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除依法在 指定媒 介上披 露 信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 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出具 审 计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 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 后,应 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 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59 十八、风 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有: 1、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国 家宏 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 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 周期性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膨胀,基金 投资 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 会被通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再投资风险。再 投资 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 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 再投 资收益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等信 用证券 发 行主体信 用状况 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 险是指 因证券 市 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迅速 、低成 本地变 现 的风险。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4、 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 是指基 金运作 过 程中,因 内部控 制存在 缺 陷或者人 为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违 反 操作 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 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 风险。 5、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水 平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对经济 形 势和证券 市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不 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 失误等 ,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6、 合规 风险 合规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0 本基金的 股票投 资比例 为 0%-95% ,相对灵活 的资产 配置比例 容易造 成收益 波 动率大幅 提升的风 险。上 市公 司股 票的投资 收益会 受到 宏观 经济、政 府产业 政策 、市 场需求变 化、 行 业波动和 公司自 身经 营状 况等因素 的影响 ,可 能存 在所选投 资标的 的成 长性 与市场一 致预 期 不符而造 成个股 价格 表现 低于预期 的风险 。因 此, 本基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可能 在一定时 期内 表 现与其他 未投资 的股 票不 同,造成 本基金 的收 益低 于其他基 金,或 波动 率高 于其他基 金或 市 场平均水 平。此 外, 由于 本基金还 可以投 资其 它品 种,这些 品种的 价格 也可 能因市场 中的 各 类变化 而出 现一 定幅 度的 波动, 产生 特定 的风 险, 并影响 到整 体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本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 债,中小 企业私 募债是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上 市 中小企业 采 用非公开 方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不 能公开 交易 ,一 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较大 流动 性 风险。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时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持有 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的 风 险,股指 期货作 为一种 金 融衍生品 ,具备 一些特 有 的风险点 。 投资股指 期货所 面临 的风 险主要是 市场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基差风 险、 保证 金风险等 。具 体 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股 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 投资 者带来的风险。市场 风险 是股指期 货投资 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 由于 市场流动性差或合约 交易 活跃性差,交易参与 者少 ,买卖意 愿不高 ,期 货交 易难 以迅 速、及 时、 方便 的成 交所 产生的 风险 。 (3 )基差风险是指股 指期 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 格之 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 的风险, 以及不 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间 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期 现价 差风 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 由于 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 ,当 出现不利行情时,股 价指 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 能会使 投资 者权 益遭受较 大损失 。而 且股 指期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度, 如果 没 有在规 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 被强 制平 仓,可 能给 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本基金投 资国债 期货 的风 险,投资 国债期 货可 能面 临市场风 险、基 差风 险、 流动性风 险。 市场风险 是因期 货市 场价 格波动使 所持有 的期 货合 约价值发 生变化 的风 险。 基差风险 是期 货 市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期 货与现 货间 的价 差的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 或套利效 果, 使 之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风 险可分 为两 类: 一类为流 通量风 险, 是指 期货合约 无法 及 时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寸 的风险 ,此 类风 险往往是 由市场 缺乏 广度 或深度导 致的 ; 另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 无法满 足保 证金 要求,使 得所持 有的 头寸 面临被强 制平 仓 的风险 。 本基金为 发起式 基金, 在 基金募集 时,基 金管理 人 的股东资 金、基 金管理 人 固有资金 、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购 的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年。 基金管 理人 认购 的基金份 额持有 期限 满三 年后,基 金管 理 人将根据 自身情 况决 定是 否继续持 有,届 时, 基金 管理人有 可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金份 额。 另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1 外,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 效三年后(指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三年 后的对应 日 ) ,若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两 亿元 的, 基金 合同自 动终 止。 投资 者将 面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 止的 不确定 性风 险。 (二) 声明 1、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须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销售外,本 基金 还通过其他非直销机 构销 售,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代 销机 构都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2 十九、基 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生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3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 清算期 限, 并提 前公 告。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4 二十、基 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2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依照 法律法 规为基 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 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 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4)以基 金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行使 诉讼权 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 律 行为;


15)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 所、会计 师事务 所、证 券 经纪商、 期货经 纪商或 其 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务 规则 ;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5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按《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 证投资者 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 20)因违 反《基 金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 益时,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6 21)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 偿 ; 22)当基 金管理 人将其 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三 方处理 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 2 )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运作,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 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 券、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设 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据《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7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 在 各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 反《基 金合同 》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按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 者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行为即 视为对 《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份 额,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直至其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8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 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 自主做 出投资 决策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认购 的 基金 份额 不少于 3 年; 1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 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69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在对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 式;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的情 况下, 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 则 ; (4)因 相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情 形。 2、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 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0 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权 委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 通 过现场开 会方式 或通讯 开 会方式召 开,会 议的召 开 方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 现 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1 或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2 ) 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4)上述 第(3) 项中直 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 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持有人 的基金 份额低 于 上述规定 比例的 ,召集 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新 召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采 用书 面、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方式 进行 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授权 其代理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 面、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2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 如《基金 合同》 的重大 修 改、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 金 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 法规及《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集会 议的通 知 后,对原 有提案 的修改 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 按照下 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讨 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 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 分之一)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 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 册。签 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 基 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 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3 采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 者,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计 入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开 审 议、逐项 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虽 然由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但是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两 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若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4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本部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 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金 管 理人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 分配 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不 利 影响的前 提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进 行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四)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运用有 关费 用的 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的年 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5 基金托管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 末,按 月 支付,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五) 基金 财产 的投 资方 向和投 资限 制 1、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 股票( 含主 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 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等 ) 、债 券(包括 国 内依法发行 和 上市交易 的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 易可转债 、中 小 企业私募 债、央 行票 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 券以 及经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投 资的 其 他债券类金融 工具 ) 、权 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 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 场 工具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金 资 产的 0%-95% 。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0%-95%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5)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8)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6 12)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 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 产,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6)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 和 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 票、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权 证、资产 支 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 资 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 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 货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在 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0% ; 19)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0)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 (13) 项另有 约 定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适 用 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 定为 准。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金财 产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股股 东、实 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六)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三 年 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于 2 亿元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8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 清算期 限, 并提 前公 告。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的分 配 方案,将 基金财 产清算 后 的全部剩 余资产 扣除基 金 财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 合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程序进 行。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如经 友 好协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79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 自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尽 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八、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0 二十一、 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科 沃土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公司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5668 办公场 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西 路 5 号 广州国 际 金融 中心 21 楼 01 单元 自编 06- 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为绎 成立时 间:2015 年 9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1937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定客 户资产 管 理、资产 管理和 中国证 监 会许可的 其 他业务 。 电话:020-23388976 传真: 020-23388997 联系人 :洪 树林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贴 现、 转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 代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理 销售 业务;代 理发 行、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1 代理承销、代 理兑付政 府 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业 务 (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构 贷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管 业务 ;企 业年金受 托管 理 服务;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开放式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调 查、 咨 询、见证 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外币兑 换; 出口 托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外汇 借款 ;外汇担 保; 发 行、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外 汇金 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业 务;办 理结 汇、 售汇业务 ;经 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 金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 股票(含主板 、 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 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 票等) 、债券( 包括国内 依 法发行和上 市 交易的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债 券、分 离交 易可 转债、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 券以 及经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的 其他 债 券类金融工具 ) 、权证、 股 指期货、国债 期货、资 产 支持证券、货 币市场工 具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和 国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股指 期货、国债期 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因 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合 理 的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许本 基金投 资其他 品 种,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 产的 0%-95%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2 b.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合约和 国债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c.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d.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并由本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e.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40% ; f.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g.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并 由 本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基 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 超 过该权证 的


10%; h.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i.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j.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k.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l.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并由 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m. 本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n.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本 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o.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p. 一只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百分之 二,经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商, 可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一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百 分之 十; q.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在任 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本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3 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合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r.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本基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期 货合 约 价值,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在任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 ; s.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 述限制的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3)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 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除投资资 产配置 外,基 金 托管人对 基金投 资的监 督 和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 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制 措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 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 场交易 对 手的名单 , 并按照审 慎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名 单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金 托管 人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4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基金管 理人 应定 期或 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 场 现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更 新,名 单中 增加 或减少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 认 收到 后, 对名 单进 行更 新 。基 金管理 人收到基 金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次 剔除 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与 不在名 单内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进行 交 易,应及 时 提醒基金 管理人 撤销 交易 ,经提醒 后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易 并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 银行间市 场 进行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 时,需按交易 对手名单 中 约定的该交 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行交 易。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 的 交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易方 式,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 3 )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 核心 交易 对手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 建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通银 行,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 市 场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 名单。基 金管理 人有 责任 控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核 心交 易 对手以外 的交易 对手 进行 交易时,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 其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任 仅限于 根据 已提 供的名单 ,审 核 交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名 单为中 国工 商银 行、中国 银行 、 中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本 基金 投资除核 心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 现 由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偿 ,之 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 任 人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存 款银 行 名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的 名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行 是否 在 名单内 列明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5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资 料应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收 到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日 内, 以 书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 息,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行 证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批 准文件 、发 行证 券数量、 发行 价 格、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已 持有 流 通受限证 券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 完整,并 应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令 前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息 书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 规定,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进 行监 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有关书面 信息 。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 可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 险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前就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管理 部门 就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 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 绝 执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并 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无法达 成一致 ,应及 时 上报中国 证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切 实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如 果基金托 管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职 责,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 作违反《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 查,督促 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 交的且基 金托管 人在交 易 前能够监 控的投 资指令 , 基金托管 人 发现该投 资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规 定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6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须 于估值 完成后 方 可获知的 监控指 标或依 据 交易程序 已经成 交的投 资 指令,基 金 托管人发 现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法 规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和 核查,必 须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 托 管人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行 核 查,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 于基金托 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 等行为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故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 纠 正,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在 限期 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 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 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 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 拒绝、阻 挠基金 管理人 根 据本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7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 券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基 金认( 申)购 、 基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 应 收财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没 有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 销售机 构按销 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 的约定 , 将认购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 人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XX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基 金募集 期满 ,募 集的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 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 成,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 款事宜 。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金 托管 人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管 专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 利率 管理规 定》 、 《利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 的其他 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管 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8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 借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行间 同 业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 场回购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符 合 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 其他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使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托 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开 立有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 金托管 人存放 于 基金托管 人的保 管库; 其 中实物证 券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的 损坏 、 灭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 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 同的原件 分别应 由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管理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89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是基 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 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a.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本合 同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选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c. 交易 所上市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按 最近 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 交易所市 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0 a.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公 开增 发的股 票,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 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的 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选 取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 当日的 估值净 价进行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按成 本估 值 。 e. 因持 有股票 而享 有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f.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g. 国债期货 合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如法律 法规 今后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 h.同一 证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证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i.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原 有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 反映上述资产 及负债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j. 相关法律法规、自 律规 则以及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 估值。 k.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l.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 估值 差错 处理 当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 给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管 理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1 (2 )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 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各 自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虽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核 对,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4)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错 误(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财 产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5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应按照相 关各方 约定的 同 一记账方 法 和会计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全 套账册 ,对 相关 各方各自 的账 册 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 监督 ,以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发 现相关 各方的 账 目存在不 符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及 时 查明原因 并 纠正,保 证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的账 册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不 符, 暂时 无法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每月分 别 独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 告 ,在 季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 工作 日 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2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相 关各方 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核 对无误后 ,基 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复 核意 见 书,相关 各方各 自留 存一 份。如果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日 之前 就 相关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会 计 报告、半 年报告 或年度 报 告复核完 毕后, 需盖章 确 认或出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须分别妥 善保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 金的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 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 提交;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管 人以电 子版形 式 妥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并 定期刻 成光盘 备 份,保存 期 限为 20 年。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 人由于自 身原因 无法妥 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3 相关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 一切争 议,除 经 友好协商 可 以解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仲 裁,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的内 容 进行变更 。变更 后的托 管 协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生 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 终止 情形 出现 后;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有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自 出 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4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4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6)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清 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3、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 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报告 经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并由 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5 二十二、 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一 系列的 服 务。以下 是主要 的服务 内 容,基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记 机构保 留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册上 列明的 所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 金 交易记录 。 基金管理 人直销 网点 应根 据在基金 管理人 直销 网点 进行交易 的投 资者的 要求 提供成交 确认 单。 基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 据在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 的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 确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本 公 司网 站(http://www.richlandasm.com.cn)查阅 对 账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电子 对账 单。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利 用非直 销 销售机构 网点为 投资者 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 。 通过定期 定 额投资计 划,投 资者 可以 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 期定 额申购、 赎回基 金份 额, 具体实施 方法 见 有关公 告。 (五) 资讯 服务 1、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如 果想了 解基金 产 品、服务 等信息 ,或反 馈 投资过程 中需要 投诉与 建 议的情况 , 可拨打 如下 电话 :400-018-3610 。投资 者如 果认 为自 己不能 准确 理解 本基 金《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的具 体内容 ,也 可拨 打上 述电 话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richlandasm.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richlandasm.com.cn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6 二十三、 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 处,投资 者 可在办公 时间查 阅; 投资 者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 件。 对投资者 按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 容 完全一 致。 投 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richlandasm.com.cn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7 二十四、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英大证 券为旗 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017-5-6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新浪仓 石、云 湾投 资为旗下 部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告 2017-5-16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中泰证 券为旗 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017-5-19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伯嘉基 金为旗 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017-6-2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 手机银行 申购及 定期定 额投 资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7-1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参 加交通 银行 网上银行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7-1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2017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2017-7-1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参加 华泰证 券开展 的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8-1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广发证 券为旗 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017-8-17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正融资 管为旗 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017-9-20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联泰资 管为旗 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017-9-22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调整 旗下部 分基金 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出和 最低 持有数量 限制的 公告 2017-9-23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新增 好买基 金为旗 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 的公告 2017-10-12 中科沃土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中泰 证券开展 的基金 申购( 含定 期定额申 购)业 务的费 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7-10-13 注:以 上公 告事 项均 披露 在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证 券时 报上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 中科沃土 沃鑫成 长精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98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中科 沃土 沃鑫 成长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中科 沃土 沃鑫 成长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五)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科沃土沃鑫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之法 律意 见书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科沃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