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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用增强债A(002421)

新华信用增强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 
 
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新华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新华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 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日报 》 和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
站 发布了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并于 2017 年 11 月 15 日 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了《 关于以通讯
方式召开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第 一 次 提 示
性公告 》 。 为了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新华信用增强” 或 “本基金” ) 的基金管 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7 :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 年 12 月 14 日 
4、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
人大会投票处 
寄送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 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票咨询电话:400-819-8866 
联系人:秦晓 
联系电话:010-68779583


-2 - 邮政编码:10008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 据实际需 要增加 本次持 有人大会 的投票 方式并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 《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 即 2017 年 11 月 22 日交易时 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 权益登记日当 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 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 表 决票详 见附件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从 相关报 纸上剪 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身份 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 )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基 金管理 人认可的 其他印 章,下 同) , 并 提供加 盖公章 的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3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 机构公 章(如 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3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 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 等); (5 )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三) 。 如 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委托 他人投 票 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上 签字或 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7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 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7: 00 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 本公告列明的 寄送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4 -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一票表 决权 , 且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2 )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章部 分填写 不完整 、不清晰 的,或 未能提 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 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 时间不 是同一 天的,以 最后送 达的填 写有效的 表决票 为准, 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 时间为 同一天 的,视为 在同一 表决票 上作出了 不同表 决意见 ,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 时间按 如下原 则确定: 专人送 达的以 实际递交 时间为 准,邮 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2、 《关于新华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5 -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基 金管理 人自决 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 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 够成功召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 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新华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网 站查阅,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新华信 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票 》


-6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 月十六日


-7 - 附件一: 关 于新 华信用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为 更好地匹 配投资 人需求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基金合同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 包括基金名称、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新华 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 , 提议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 书》 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 月十四日


-8 - 附件二: 新 华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业 执照 注 册号) 基金账 户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名/ 名 称: 代 理 人 证 件 号 码 ( 身 份 证 件 号/ 营业执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新 华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2017 年























日 说明: 1 、请以 打“√ ”方式 在相 应栏内注 明表 决意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必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 以权 益登记 日所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为准) 的表 决意 见。 2 、 表 决意 见未 选、 多选 、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签字/ 盖章 部分填 写 不完整 、 不 清晰 的, 或 未能 提供有 效证 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 授权的 证明 文 件的, 或未 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指 定联 系地 址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3 、本表 决票中 “证件 号码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申 购新 华信用 增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时所 使用的 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 号码的 更新 。 4 、本表 决票中 “基金 账户 号”,指 持有 新华信 用增 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账 户 号。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基金 账户 且需 要按 照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分别行 使表 决 权的, 应当填 写基 金账 户 号, 其 他情况 可不 必填 写 。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填 、 无法识 别等 情 况的,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金 所有 份额 。


-9 - ( 本 表 决 票 可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cfund.com.cn )下载 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10-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样本 )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的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 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 权不得转授权。 若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7 年























日 附注: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本授权委托书中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本表决票中 “基金账户号” , 指持有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 -11- 白、 多填、 错填、 无法 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 本基金 所有份额。 -12- 附件四: 新 华信 用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修改 方案 说明书 一 、重 要提示 1、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新华信用增强” ) 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31 号文注册, 《新华信 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新华信用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有关 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 新华信用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2、本次 新华信 用增强 修改基金 合同事 宜属新 华信用增 强原注 册事项 的实质 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 持有人 大会议 案 需经参 加本次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本 基金管理 人自通 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 证监会 对本次 新华信用 增强变 更注册 所作的任 何决定 或意见 ,均不 表明其对本次变更注册 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基 金合同 修改 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 分 前言 三、 新 华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 册。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及 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三、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新华信用增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 ,新华信用增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 新华信用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 -13- 产,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 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第一部 分 前言 无 增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 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义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第二部 分 释义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第二部 分 释义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6、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第二部 分 释义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义 37、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义 无 增加: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 需 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 调 整基金 份额 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 金名 称 新华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基 金名 称 新华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信 用债 投资 价值的 深度 挖掘 , 积 极把 握 信 用债投 资机 会, 力争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并 保持 较高 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收 益。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 的 前提下,通过配置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 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 产 力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删除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执行 。 删除 第四部 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 整章替换为: 第四部 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新华信用增强债券 型 -14- 三、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 2、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 制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 限制 , 具 体限 制 和处理 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 书。 4、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注 册而 来。 新华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5]2931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 托管人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新华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 至 2016 年 4 月 8 日 进 行公开 募集 , 募集 结束 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 会 机构部 函[2016]746 号 确认 , 《新 华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生 效。 2017 年 12 月 14 日, 新华 信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 通 过了《关于新华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同意变 更新 华信 用增 强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及 业绩比较基准等,同时将 新华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名称变更为新华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起, 《 新华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新华增强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时生效 。 第五部 分 基金的存 续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 基金备 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 金合同 》 生效 ;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 ; 3、如基金募集 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第五部 分


基金 的存 续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15-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 作方 式、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等 ,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删除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 立; 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投 资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 处理。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计 算和 公告 两类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本 基金 两类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 遇特 殊情 况, 根 据基 金 合同 约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本 基金 两类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增加: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 金 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 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 述50% 比例 要求 的情 形时 。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 -16-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 、6、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办 理。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无 增加: 十七、 基金 份额 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 额 进行折 算,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新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聚贤 岩 广场 6 号力 帆中 心 2 号办 公 楼第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重 设立日 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 【2004 】19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1,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726666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新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聚贤 岩广 场 6 号 力帆 中心 2 号办 公楼 第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重 设立日 期: 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2004 】19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1,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779666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 则;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宜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 金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 宜;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24) 删除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 会满


-17-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证监基 字【1998 】3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 行证监 基字 【1998 】3 号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4)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4) 缴纳 基金 申购款 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 服务费 , 但 法律 法规 要求 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 务 费除外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7)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 记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转 让等 业务 的规则 ;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的 除外 ;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 进行修 改; (7)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 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 转让 等业 务的规 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第九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4、 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交接: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 理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交 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 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 -18- 总值和 净值 ; 第九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新任基 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 计持 有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持有 人提 名 ; 6、交接: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 金资产 总值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名; 6、 交 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 托 管人应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和 净值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信 用债 投资 价值的 深度 挖掘 , 积 极把 握 信 用债投 资机 会, 力争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并 保持 较高 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收 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 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国 家债 券、 金 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据 、 企 业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公司 债券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质 押及 买断式 回购 、 资 产支持 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 离 交易 可转债) 、可交 换债券以及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 大额 存单 等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 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 产占 所 有非现 金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或 到期日 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 的 前提下,通过配置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 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 产 力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地 方 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 同 业存 单等 )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 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有 效结 合 “ 自上 而 下” 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以及 “ 自 下而上 ” 的 债券 精选 策略, 在综合 判断 宏观 经济 基本 面、 证券市 场走 势等 宏观 因素 的基础 上, 灵活 配置 基金 资 产 在各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并 通过 严谨 的信 用分 析 以 及对券 种收 益水 平、 流动 性的客 观判 断, 综合 运用 多种 投资策 略, 精选 个券 构建 投资组 合。 同时 采用 自下 而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精选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 理,股价具有趋势向上的股票构建权益类资产投资组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以 及权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 的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 围 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在严格控制基金风 险 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 的绝对收益。另外,本基 金 通过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策略,精选具有持续成长 且 估值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 权益类资产投资组合,增 加 -19- 合,以 提高 基金 的整 体收 益水平 。 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选 择 策略 基金的 获利 能力 ,以 提高 整体的 收益 水平 。 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资 策略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本 基 金 债 券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对信 用债 券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80% ; 四、投 资限 制 (1 )本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增加: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 议 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 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 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第(12)项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 资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债 企业 债总 全价 指数 收益 率 ×60%+ 中债 国债 总全价 指数收 益率 ×3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0% 。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中债 公司 ) 编 制并发 布。 中债 企业 债总 全 价指数 综合 反映 了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 柜 台以 及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流通 交易 的所 有中 央 企业债 和地 方企 业债 的整 体价格 走势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中债国 债总 全价 指数 综合 反映了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 台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的整体价 格走势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制 的反 映 A 股 市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市 场 60%左右 的市值 。 上述指 数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能 够分 别反 映我 国 企 业债、 国债 以及 沪深 股票 市场的 总体 走势 , 适 合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债综 合全 价指数 收益 率×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0% 。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 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 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 发行 主 体 (政 府、 企业 等) 和 期 限 (长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能够很 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 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 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 分 析市场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授权 , 由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开发 的反 映 A 股市场 整 体 走势的指数。它的样本涵 盖了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 部 分流通 市值 ,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 比 较基准 能够 真实 、 客观 地反 映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 收益和 风险 水平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 股票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水平低 于 混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20-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 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固 定收 益品 种按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按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基金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按成本估值。 国家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 值。 5、 基金 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增加: 6、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 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 价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7、若监管机构 或专业协会对债券估值方法有其他建议 的,可 以选 择适 用新 估值 方法。 删除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 值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4、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2)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第十四部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1-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2、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2、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 据 错误 等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 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 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 别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 如果 《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第十八部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22-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托管 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份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 媒介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 介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删除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超 过基金 份额 总 数 20% 的情 形,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 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无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十)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关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 易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 和账面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16、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式 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7、删 除 15、管理费、托管费、 销 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3- 的清算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第二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 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 承担 连 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 发生 下列情 况的 ,当 事人 免责 :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 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 损失。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的,当 事人 免责 : 第二十一 部分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裁 决 另 有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并 从其 解释 。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 1、《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1、 《基 金合 同》 应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