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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淘金互联网(000302)

国泰淘金互联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召 开 国 泰 淘 金 互联 网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第 二 次 提示 性 公告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 已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在 《中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和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gtfund.com ) 发布 了 《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国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公 告》 。 为了使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顺利召 开,现 发布 《关于 以通讯
方式召 开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第 二次 提示性 公告 》 。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国泰 淘金 互联网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的基金 管理人国 泰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决定 以 通讯方式召开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 、 会议 投票 表决 起止 时间 : 自 2017 年 11 月 14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7 : 00 止 ( 以
本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为 准)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及授 权 委托书 的寄 达地 点: 
基金管 理 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辛 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持有人 大会 专线/ 客服 电话 : (400-888-8688 转 0) 
邮政编 码:200082 
请在信封表面 注明: “ 国泰 淘金互联网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表决专
用 ” 。 
4 、 投资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 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2 
《关于 终止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见附件 一 )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即 2017 年 11 月 14 日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
在本基金注册 登 记 机 构 登记 在 册 的 本 基金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均有 权 参 加 本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详 见附 件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从相关报 纸上 剪裁、 复印 、登录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gtfund.com )下载并 打印 或 按以上 格式 自制 表决 票。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 人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 提供本 人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单位公章 (或 基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
他印章 ,下同) , 并 提供加 盖公章 的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3)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自行投票 的, 需在表 决票 上加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 如无公 章) ,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表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正 反面复 印件 ,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所 签署 的 授 权 委 托书 或 者 证 明该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该 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件 ,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 或者
其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和 取得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件 ; 
(4)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 以 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 原件 ( 详见 附件 三) 。 如 代 理人为 个人 ,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 门的批 文 、 开 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5)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机构 投
资者的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 文 、 开户 证明 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 以 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 详见附 件三 ) 。
如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理 人的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还需 提供 代
理人的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 
(6)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盖 章,并 提3 
供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业 执照 、 商 业登 记证 或者其 他有 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资格的 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和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 如代理 人为 个
人,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件 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加 盖 公
章的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
开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7) 以上 各项 中的 公章 、 批文、 开户 证明 及登 记证 书,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认可 为准。 
3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11 月 14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18 日 17: 00 以 前通 过专 人送 交或邮 寄的 方式 送达 至 基 金管理 人的办
公地址,并请 在信封表 面 注明: “ 国泰淘 金互联网 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表决专 用 ” 。 
送达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即 : 专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 间为准 ; 快
递送达 的 , 以 基金管 理人 签收时 间为 准 ; 以邮 寄挂 号信方 式送 达的 , 以 挂号 信回执 上注 明 的
收件日 期为 送达 日期 。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地 址及 联系方式 如 下: 
基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辛 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邮政编 码:200082 
4 、 投资者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 可 致 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8688 ,
021-31089000 咨 询。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宁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2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会议 通知规定 ,且 在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4 
指定联 系地 址的 , 为 有效 表决票 ; 有效 表决票 按表 决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如 表决 票上的 表决 意
见未选 、 多 选、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2)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 章部分填 写不 完整、 不清 晰的,或 未能 提供有 效证 明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 或 未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 送达 指定联 系地 址
的, 均 为无 效 表 决票; 无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总数。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1 )送达 时间不 是同一 天的 ,以最后 送达 的填写 有效 的表决票 为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
为被撤 回; 
2 )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作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视 为弃 权 表决票 ,
但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3 )送达 时间按 如下原 则确 定:专人 送达 的以实 际递 交时间为 准, 邮寄的 以基 金管理 人
收到的 时间 为准 。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 、 《关 于终止 国 泰淘 金互 联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须经 参加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二)通
过;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本基 金管理人 自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基 金法 》 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本 次持有 人大 会需要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不 小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 分之 一) 方可 举行 。 如 果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符 合前述 要求 而不
能够成 功召开 ,根据 《基 金法》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在 规定时 间内就 同一议 案重 新召集 基金份5 
额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时, 除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 明,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 间本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出 的各 类授权 依然 有效 , 但如 果授 权方式 发生变
化或者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重 新作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布 的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持有人 大会 专线/ 客服 电话 : (400-888-8688 转 0)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辛 怡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 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2 、基 金托 管人 : 宁 波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联系人 :林 奇 
联系方 式:021-62154848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 海 市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终止基金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 金
将进入 清算 程序 ,基 金财 产按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进行 分配 。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期 间, 投资人 可以 按照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相关规 定
正常办 理相关 业 务。 相关 业务受 理若 有变 化,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但特 别提 醒
投资人 注意 本基 金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 将进 入清 算程序 的风 险。 
4 、上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国 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网站 查阅 ,投资 者
如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本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88-8688 、021-31089000 咨 询。 
5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附件一 : 《 关于 终止 国泰 淘 金互联 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附件二 : 《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票》 6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 关于 终止 国泰 淘 金互联 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有 关事 项的 说明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16 日


7 附件一 : 关于终止 国泰淘金互联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国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根据市 场环 境变 化, 为更 好地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根 据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的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宁波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协商 一致 , 提议 终止《 国泰淘 金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具 体内 容 详见附 件四 《关 于终 止 国 泰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有 关事 项的说 明》 。 为实施 终止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方 案 , 提 议授 权基 金管 理人办 理本 次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有 关 具体事 宜 , 包 括但 不限 于根 据市场 情况 确定 清算 程序 及基金 合同 终止 的具 体时 间, 并根 据 《 关 于终止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说 明 》 的 相关 内容对 本基 金 实施清 算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14 日 8 附件二 : 国泰淘 金互联网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号 ) 基金账 户号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 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 、 请 以打 “√ ” 方式 在审 议 事项后 注明 表决 意见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选 择一种 表决 意见 。 表 决意 见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填基金 账户 号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以权 益登 记日所 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为 准 )的 表决 意见 。 2 、表 决意 见未 选、 多选 、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3 、本表决票中“ 基金账户 号 ” ,指持有国泰淘金互联 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金账户 号。 同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拥 有多个 此类 基金 账户 号且 需要按 照不 同账 户持 有基 金份额 分别 行 使表决 权的, 应当 填写 基 金账户 号, 其 他情 况可 不 必填写 。 此处 空白、 多填 、 错填、 无法 识 别等情 况的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 章后均为有效。 ) 9 附件三 : 授权委托 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参 加 投 票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12 月 18 日的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的 国 泰淘 金互 联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并 代为 全权 行使 对所有 议案 的表 决权 。 授 权有效 期自 签署 日起 至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结束 之日 止 。 若 国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重新 召开 审议 相同议 案的 持 有人大 会的 ,本 授权 继续 有效。 委托人 (签 字/ 盖 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执 照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 理人 ) ( 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代 理人 )证 件号 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业 执照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 期: 年月 日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 1 、本 授权 委托 书中 “ 基金 账户号 ”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本 基 金的 基金 账户 号。同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 多个 此类基 金账 户号 且需 要按 照不同 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分别行 使表 决 权的, 应当填 写基 金账 户 号, 其 他情况 可不 必填 写 。 此处 空白、 多填、 错 填 、 无法识 别等 情 况的,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 2 、此 授权 委托 书剪 报、 复 印或按 以上 格式 自制 在填 写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 有效。 10 附件四 : 《 关于终止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说明 》 一、声明 1 、国泰 淘金互 联网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 生效 。 根据 市 场环境 变化 , 为更 好地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根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国 泰淘金 互联 网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等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管理 人 (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协 商一 致, 决定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 关于 终止 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有关事 项的 议 案》 。 2 、本次 终止基 金合同 事项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存 在无 法获 得持 有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 可能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 ,本基 金管 理人自通 过之 日起五 日内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二、方案要点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1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基 金管 理人将 自决 议生效 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2 、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生效 公告 之日起 ,本 基金即进 入清 算程序 ,基 金管理 人 不再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赎回申请 。 本基 金进 入清 算程序 后, 停止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授权 基 金 管理 人据此 落实 相关 事项 , 并授 权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做相 应调整 。具 体安 排详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3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11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考 虑到本 基金 清算 的实际 情况 , 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角 度出 发, 本 基金 的清 算费 用将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为支付 。 6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后, 基金 合同 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 案相 关事项的说明 (一) 本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国 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3]1050 号 文 核准募 集。12 基金管 理人 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泰淘 金互 联网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15 日公开 募 集,募 集结束 后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 手续。 经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 国泰 淘 金互联 网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11 月 19 日 生效 。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可 行性 1 、不 存在 法律 障碍 《基金法》第 四十 七条 规 定,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由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 成,行使 下列职 权: …… (二 )决 定修改 基金 合同 的重 要内 容或者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 ” 。 《基金法》第 八十 六条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就审议事 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 以上通 过;但 是,转 换基 金的运 作方式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通 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 条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 ” 因此, 终止 基金 合同 不存 在法律 方面 的障 碍。 2 、不 存在 技术 障碍 本基金 将根 据 《 基金 合同 》 中有 关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规定,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本 基金 的管理 人 、 托 管人已 就财 产清算 的有 关事 项进 行了 充分准 备 , 技 术可行 。 清 算报告 将由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外 部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因此, 终止 基金 合同 不存 在技术 方面 的障 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 的 主要 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 议案 被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在提议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设 计具体 方案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已对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了 走访 , 认 真听 取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意 见 , 拟定 议案 综合考 虑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要 求 。 如 有 必要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意见 , 对 终止基 金合 同的 方案 进行 适当的 修订 , 并13 重新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必要 情况 下, 推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二) 流动 性风 险 自本次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进 入清算 程序 , 基 金管 理人 不再接 受持 有人提 出的 份额 赎回 申请 。敬请 持有 人关 注本 基金 清算期 间的 流动 性风 险。 在本次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前, 如出 现全 部基 金 份 额均被 赎回 的情 形, 本基 金仍将 在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公 告之 日起进 入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同 时, 由 于所 有清 算费 用将由 基金 管 理人代 为支 付, 因此 即使 是在待 分配 财产 为零 的情 形下, 也不 会出 现基 金资 产不足 以支 付清 算费用 的风 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 请通 过以 下方 式联 系基 金管 理 人 :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 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