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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增利货币(004449)

上银慧增利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银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上银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于 2014 年 【7】 月【11】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698 号文准予 注册募集, 并于 2017 年 【2】 月 【24】 日经中国证 监会基 金机 构监管部《 关于上 银慧 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延期 募集备案的 回函》 (机构部函[2017]484 号)的许可延期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正式生效,2017 年 5 月 31 日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关于调整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的议案》 ,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基 金管理人 已将《上银慧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 、 《 上银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摘要》及《 上银慧 增利 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 协议 》关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进行了修订。 基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 资于 货币市 场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会因为 货币 市场波 动 等因 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 购买 本货币市场 基金并 不等 于将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 构,基 金管 理人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应 全面 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投 资者 根据所持有 份额享 受基 金的收益, 但同时 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 价格 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 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 风险、由于 投资者 连续 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本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金,属 于低风 险、 高流动性、 预期收益稳 健的基 金产 品,其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型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认 购(或申 购) 本基金 时 应认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 书,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 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理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 投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 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 业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0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9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9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 明书依 据《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管理办 法》 ”) 、 《 关于实施< 货 币市 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有关问题的 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 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上银 慧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 资决 策有关的 必要事项 ,投 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 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 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 件。基金 投资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 同的当事 人,其持 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上银 慧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上银 慧 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上银慧增 利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有约束 力的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 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 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构 办理认 购、申购 、赎 回、转换 及转托管 业务 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 毕,并获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 指《 上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 基金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申请 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 款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债券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 利息、已 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 折价,在 剩余存续 期内 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 ,每 日计提损 益 48、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 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5、 指定媒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 三、基 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王蕾 9、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友联 先生, 董事 长, 复旦大 学经济 学本 科毕 业,会 计师。 历任 中国 建设 银行江苏 省分行财 会处 副处长, 中国建设 银行 财会部财 务处处长 ,中 国建设银 行计划财 务部综合 处处 长、计划 处处长, 中国 建设银行 中山市分 行党 委书记、 行长,上 海银行浦 东分 行党委书 记、行长 ,上 海银行党 委委员、 行长 助理、副 行长。现 任上海银 行党 委副书记 、副董事 长、 执行董事 、行长, 上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红敏 先生, 董事 ,清 华大学 经济管 理学 院技 术经济 专业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综合处兼 政策制度处副处长 (主 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 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政策制度处高级经理, 中国建 设银行上 海市分行 第一 支行副行 长,中国 建设 银行信用 卡中心会 计结 算处高级 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上海银行首席财务官, 现任上海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副行 长、首席 财务 官、党委 委员,中 国银 联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李永飞 先生, 董事 兼总 经理, 财政部 财政 科学 研究所 经济学 博士 研究 生。 历任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 银河创新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 长、上银 瑞金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 女士, 独立 董事 ,复旦 大学经 济学 专业 硕士研 究生, 副教 授, 硕士 生导师。1985 年至今任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从事财务审计教学 30 多年; 曾兼 职复旦大学主管经济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 现兼职院长助理, 分管经费预算及收支审核管理工作,并兼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 先生, 独立 董事 ,毕业 于上海 理工 大学 ,获系 统工程 硕士 学位 。历 任建行上 海分行部 门副 总经理; 建新银行 (香 港)执行 董事、副 行长 ;建行南 非分行行 长;建行 香港 分行行长 ;建银国 际( 香港)行 政总裁; 香港 大新银行 执行董事 ,大新银 行( 中国)行 长。现任 复星 保德信人 寿保险公 司独 立董事、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 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专业博 士研究 生。 历任 山东 省菏泽地 区林业局 办公 室秘书, 中央财经 大学 金融学院 教师、外 国语 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 长、金融 学院 副书记; 曾任中国 证券 业协会教 材编写与 命题 委员会委 员、培训 委员会委 员。 现任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 学院副教 授,研究 生导 师;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 中国 城乡发展 与金融研 究中 心主任、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监事 董建红 女士, 监事 ,西 安理工 大学管 理工 程专 业硕士 研究生 。历 任中 国一 拖集团有 限公司计 划处 、财务处 科员、副 科长 、科长, 一拖股份 公司 财务部部 长、总会 计师,中 国一 拖集团财 务部部长 、财 务总监, 兼任中国 一拖 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洛阳银行 董事。现 任中 国机械工 业集团有 限公 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兼)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顾文女 士,职 工监 事, 硕士研 究生, 英国 曼彻 斯特大 学法学 院国 际商 法专 业,英国 英格兰及 威尔 士法律学 院研究生 ,持 有法律职 业资格证 书。 曾供职于 国浩律师 (上海) 事务 所、北京 国枫律师 事务 所。现于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任职,并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云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投资总 监,上 海财 经大 学经济 学硕士 研究 生。 历任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 项目 经理、执 行副总经 理、 执行总经 理,保荐 代表人;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执行 总经 理,保荐 代表人, 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 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振生 先生, 督察 长兼 监察稽 核部总 监, 兼任 上银瑞 金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财政部财 政科 学研究所 会计学专 业博 士研究生 。历任河 北商 业高等专 科学校会 计系讲师 、河 北经贸大 学会计学 院副 教授、中 国银行总 行财 务管理部 财务经理 、北京中 讯四 方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办 副总经理 ,上银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固收 事业部总 监、 运营部总 监、监察 稽核 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 等职务。 谢新先 生,副 总经 理兼 固收事 业部总 监、 上银 慧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西南财 经大 学货币银 行学本科 毕业 。历任四 川绵阳富 乐城 市信用社 柜员、绵 阳市商业 银行 债券投资 交易员、 兴业 银行资金 中心债券 投资 交易副处 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汪天光 先生, 副总 经理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 济学专 业硕士 。历 任湖 北省 政府接待 办公室科 员、 副主任科 员,中国 银监 会主任科 员、副处 长、 处长,浦 银金融租 赁公司副 总裁 ,横琴华 通金融租 赁公 司总裁, 上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楼昕宇 先生, 硕士 研究 生;曾 在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 负责 IPO 项目承做 , 2013 年 8 月加入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职务, 现任上银 慧财宝货 币市 场基金、 上银慧添 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 银慧盈利 货币市场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有 关规定, 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反 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 明示、暗 示他人从 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 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内部控 制的基 本要 素包 括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控制 活动、 信息 沟通 (报 告制度) 、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 包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 的内控文 化氛 围,确保 全体员工 及时 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 司规章制 度,使风 险意识贯 穿到 公司各个 部门、各 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公 司全 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 善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职 能,严 禁不 正当 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 责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操作 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营 规范、管 理高效的 运行 机制,包 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程 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 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 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 统一、 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 控防 线,即: 以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第一 道监 控防线; 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 间相互监 督制衡的 第二 道监控防 线;以督 察长 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 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施监 督反馈的 第三 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 立有效 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确 保公 司人 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 立科学 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 根据公 司风 险评 估标准 制定、 修改 本部 门内控 制度, 提交 监察 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对 各部 门提交的 内部控制 制度 进行复核 ,提交总 经理 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 发布实施 。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责 评估 公司内、 外部风险 ,评 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3)控制活动 ① 授权控制。 授权控 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 要内容 包括:股 东会、董 事会 、监事和 管理层应 当充 分了解和 履行各自 的职 权,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 和程 序,确保 授权制度 的贯 彻执行; 公司各业 务部 门、分支 机构和公 司员工应 当在 规定授权 范围内行 使相 应的职责 ;公司重 大业 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 ,授 权书应当 明确授权 内容 和时效; 公司授权 要适 当,对已 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应 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 已不适用 的授 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② 资产分离控制。 基金资产、 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③ 业务隔离控制。 基 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 与特定客 户委托 资产实行 独立隔离 运作 ,在人员 配置、岗 位职 责及其内 部管理制 度、 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④ 岗位隔离制度。 公 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 岗位人员 各司其职 、严 格遵守操 作程序和 工作 标准,限 制越权、 穿插 、代理等 行为,以 便于各部 门明 确分工、 各岗位相 互监 督;包括 货币、有 价证 券的保管 与账务相 分离,重 要空 白凭证的 保管与使 用相 分离,投 资决策与 具体 交易操作 相分离, 前台交易 与后 台结算相 分离,损 失的 确认与核 销相分离 ,风 险评定人 员与业务 办理岗位 相分 离,基金 经理与办 理特 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 务的 投资经理 岗位相分离等。 ⑤ 物理隔离制度。 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 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公 司自有资 金管 理等相关 部门,在 空间 上和制度 上适当隔 离。 强调交易 部门和财 务部门的 一级 保密性, 实行严格 的门 禁制度, 并相应建 立安 全保障设 施;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 内幕信息 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 准程序、 保密 守则和监 督处罚措施。 ⑥ 危机处理机制。 公 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建立危 机处理 机制和程 序,主要 包括 :紧急情 况处理制 度、 灾难复原 计划、资 料备 份和系统 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为维护 信息沟 通渠 道的 畅通,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制度 ,包括定 期报 告制度和 临时报告 制度 。定期报 告按照每 日、 每周、每 月、每季 度等不同 的时 间、频次 进行报告 。临 时报告是 指一旦出 现报 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 告。此外 ,公 司制定针 对违规及 非法 行为的举 报机制。 员工 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 立有效 的内 部监 控制度 ,设置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 期评价 内部 控制 的有效 性,根 据市 场环 境和新 的法律 法规 等情 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 格贯彻 基金 管理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严格 依法经 营。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 规章制 度及 对外 提交材 料在实 施或 提交 前,均 需经监 察稽 核部 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负 责监察 各部门 对法 律法 规、公 司规章 制度 、基 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 核部负 责跟 踪法 律法规 的变化 和更 新, 对业务 部门的 运作 提供 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 围:经 中国 人民 银行和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批 准, 公司 主营 业务主要 包括:吸 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款;办 理结 算;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理 发行、代 理兑 付、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同业 拆借;提 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 险业 务;提供 保险箱业 务;外汇 存款 ;外汇贷 款;外汇 汇款 ;外币兑 换;国际 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离岸 银行业务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业 务;全国 社会 保障基金 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 份制商业 银行 之一。经 过二十年 来的 稳健经营 和业务开 拓, 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已拥 有客户 资金 托管 、资金 信托保 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 、全球资 产托 管、保险 资金托管 、基 金专户理 财托管、 证券 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产托 管、私募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私 募股 权托管、 银行理财 产品托管 、企 业年金托 管等多项 托管 产品,形 成完备的 产品 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上海外 高桥保税 区开 发(控股 )公司总 经理 ;上海外 高桥保税 区管 委会副主 任;上海 万国证券 公司 代总裁; 上海久事 公司 总经理; 上海市城 市建 设投资开 发总公司 总经理; 中国 太平洋保 险(集团 )股 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 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 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 届全 国政协委 员。伦敦 金融城中 国事 务顾问委 员会委员 ,中 欧国际工 商学院理 事会 成员、国 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 经理,上 海市金融 服务 办挂职任 机构处处 长、 市金融服 务办主任 助理,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党委委 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 海国盛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 员,工商 银行 基金托管 部综合管 理处 副处长、 处长,上 海浦 东发展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 部、期货 结算 部总经理 ,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公 司及投资 银行 总部副总 经理兼资 产托管部 、企 业年金部 、期货结 算部 总经理,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总行 金融机构 部总经理 。现 任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总 行金融机 构部、资 产托 管部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456.43 亿元,比去年末增长 33.45%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六只,分别为国泰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金龙行业 精选基金 、国 泰金龙债 券基金、 天治 财富增长 基金、广 发小 盘成长基 金、汇添 富货币基 金、 长信金利 趋势基金 、嘉 实优质企 业基金、 国联 安货币基 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 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安鑫保本 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基金 (LOF ) 、 易方达 裕丰回报基 金年、鹏 华丰泰定 期开 放基金、 汇添富双 利增 强债券基 金、中信 建投 稳信债券 基金、华 富恒财分 级债 券基金、 汇添富和 聚宝 货币基金 、工银目 标收 益一年定 开债券基 金、北信 瑞丰 宜投宝货 币基金、 中海 医药健康 产业基金 、国 寿安保尊 益信用纯 债基金、 华富 国泰民安 灵活配置 混合 基金、博 时产业债 纯债 基金、安 信动态策 略灵活配 置基 金、东方 红稳健精 选基 金、国联 安鑫享混 合基 金、国联 安鑫富混 合基金、 长安 鑫利优选 混合基金 、工 银瑞信生 态环境基 金、 天弘新价 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 富健康文娱 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 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 金鹰改革 红利基金 、易 方达裕祥 回报债券 基金 、国联安 鑫禧基金 、国 联安鑫悦 基金、中 银瑞利灵 活配 置混合基 金、华夏 新活 力混合基 金、鑫元 汇利 债券型基 金、国联 安安稳保 本基 金、南方 转型驱动 灵活 配置基金 、银华远 景债 券基金、 华富诚鑫 灵活配置 基金 、富安达 长盈保本 基金 、中信建 投稳溢保 本基 金、工银 瑞信恒享 纯债基金 、长 信利发债 券基金、 博时 景发纯债 基金、国 泰添 益混合基 金、鑫元 得利债券 型基 金、中银 尊享半年 定开 基金、鹏 华兴盛定 期开 放基金、 华富元鑫 灵活配置 基金 、东方红 战略沪港 深混 合基金、 博时富发 纯债 基金、博 时利发纯 债基金、 银河 君信混合 基金、鹏 华兴 锐定期开 放基金、 汇添 富保鑫保 本混合基 金、景顺 长城 景颐盛利 债券基金 、兴 业启元一 年定开债 券基 金、工银 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 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 招怡纯债债 券基金、 中加丰享 纯债 债券基金 、长安泓 泽纯 债债券基 金、银河 君耀 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广发汇 瑞一 年定开债 券基金、 国联 安鑫盛混 合基金、 汇安 嘉汇纯债 债券基金 、鹏华普 泰债 券基金、 南方宣利 定开 债券基金 、招商兴 福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博时鑫润 灵活 配置混合 基金、兴 业裕 华债券基 金、易方 达瑞 通灵活配 置混合基 金、招商 招祥 纯债债券 基金、国 泰景 益灵活配 置混合基 金、 国联安鑫 利混合基 金、易方 达瑞 程混合基 金、华福 长富 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 、中 欧骏泰货 币基金、 招商招华 纯债 债券基金 、汇安丰 融灵 活配置混 合基金、 汇安 嘉源纯债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 混合基金 、工 银瑞信瑞 盈半年定 开债 券基金、 国泰润利 纯债 基金、华 富天益货 币基金、 汇安 丰华混合 基金、汇 安丰 泰灵活配 置混合基 金、 汇安丰恒 混合基金 、交银 施罗德 启通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 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 利定 开债券基 金、鹏华 丰康 债券基金 、兴业安 润货 币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 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 河犇利灵 活配置混 合基 金、长安 鑫富领先 混合 基金、长 盛盛泰灵 活配 置混合基 金、万家 现金增利 货币 基金、上 银慧增利 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达 瑞富 灵活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 管部门监 管规则和 本行 规章制度 ,形成守 法经 营、规范 运作的经 营思 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 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 导业务部 门建 立并维护 资产托管 业务 的内部控 制体系。 总行 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 操作风险 的牵 头管理部 门。指导 业务 部门开展 资产托管 业务 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 作。总行 资产 托管部下 设内控管 理处 。内控管 理处是全 行托 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 控制具体 管理 实施机构 ,并配备 专职 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 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本 行已 建立 完善 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内控 制 度贯穿 资产托管 业务的决 策、 执行、监 督全过程 ,渗 透到各业 务流程和 各操 作环节, 覆盖到从 事资产托 管各 级组织结 构、岗位 及人 员。内部 控制以防 范风 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 控措施 包括 :培 育员工 树立内 控优 先、 制度先 行、全 员化 风险 控制 的风险管 理理念, 营造 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 围, 使风险意 识贯穿到 组织 架构、业 务岗位、 人员的各 个环 节。制定 权责清晰 的业 务授权管 理制度、 明确 岗位职责 和各项操 作规程、 员工 职业道德 规范、业 务数 据备份和 保密等在 内的 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 ;建立严 格完 善的资产 隔离和资 产保 管制度, 托管资产 与托 管人资产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及不同托 管资产之 间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对各类 突发事件 或故 障,建立 完备有效 的应急方 案, 定期组织 灾备演练 ,建 立重大事 项报告制 度; 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 风险控制; 定期对 业务 情况 进行自查 、 内部 稽核 等措 施进行 监 控, 通过 专项/ 全 面审计 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 严格按 照有 关政 策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等 进行 监督 。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 据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议 约定, 对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 对基金管 理人 投资交易 行为的监 督职 责,规范 基金运作 ,维 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 基金管理 人和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定期 报告包括 基金监控 周报 等。不定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指 明违规事 项, 明确纠正 期限。在 规定 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 再对基金 管理 人违规事 项进行复 查, 如果基金 管理人对 违规 事项未予 纠正,基 金托管人 将报 告中国证 监会。如 果发 现基金管 理人投资 运作 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王蕾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胡佳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要 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 的销售 机 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许海霞 电话:(021)50366223 传真:(021)50366733 联系人:孙贤 经办律师:屠勰、孙贤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5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114】 日证监 许可 【2014】 69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2017 年【2】月【24 】 日经中国证监会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7]484 号) 的许可延期募集。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通过上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公 开发售 ,暂 不委 托其他 代销机 构发 售。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 的机构作 为本 基金的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 单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T 日的认购 申请,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其确认情况,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募集 的实际 情况 按照 相关程 序延长 或缩 短发 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可得到 10,005.00 份基金份额 (含利息 折算份额部分) 。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网点 查询认 购申请的 受理结果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及 时到 原认购网 点查询认 购成 交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在本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者首次认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 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 购资金 在募 集期 形成的 利息将 折 算 成基 金份额 归投资 人所 有。 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十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8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 基金 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 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 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未满足 募集生 效条 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 金募 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 案,如转 换运 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 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 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9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 间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的 办理申购 、赎 回的其他 时间,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新的业务 发展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 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开 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 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 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的最高限 额,但应 最迟 在新的限 额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 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交 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交 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 效。若资 金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 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2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 回款顺延 至下 一个工作 日划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或 基 金合同载 明的 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 迟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调 整,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申购 与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对 于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 资者应及 时查 询。因投 资者怠于 履行 该项查询 等各项义 务,致使 其相 关权益受 损的,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本基金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登 记的 办理时 间、方 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基 金管理人 应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 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 笔最低金额不限。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 的份额的 数量限制 ,为 了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 人可以依 照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在 特定 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 者拒 绝接受一 定金额以 上的资金 申购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 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的最高限 额,但应 最迟 在新的限 额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进 行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不收取申购费和赎 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 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 部分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如其未 付收 益为 正或该 笔赎回 完成 后剩 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 为基准计 算的 价值不足 以弥补其 累计 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 负值 时,则将 从该笔赎回的确认金额中扣除该笔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2)全部赎回 投资者 在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余额 时,基 金管 理人 自动将 投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算并 与赎回款 一起 支付给投 资者,赎 回金 额包括赎 回份额和 当日 未付收益 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 元 + 当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 份, 且有 1,00.00 元的未付 收益。投 资者 申请全部 赎回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则其获得 的赎 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00 元 + 100.00 元 = 10,100.00 元 3、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 险,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基 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请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 无益 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 最迟于开 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或拒 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7、当日基金总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额。 8、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如 果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 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 收益或累计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8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9、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付 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已确认的 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 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 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如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可 暂停 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在指 定媒体上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 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 方式 进行份额 转让的申 请并 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 登记。基 金管理人 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 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 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 记机构要 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对 于符 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 暂只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系统 进行 申购 和赎回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增 加销售机 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 机构 之间的转 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定 。投资人 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时 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 告或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39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 基金资 产的 低风 险和高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力争 实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其 他基 金的 ,在不 改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基 金风险收 益特 征的条件 下,本基 金可 参与其他 货币市场 基金 的投资,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后 允许货币市场 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对 宏观 经济 趋势、 货币政 策取 向、 商业银 行信贷 扩张 、国 际资 本流动、 短期资金 市场 状况等因 素充分评 估的 基础上, 通过科学 预测 未来利率 走势和市 场变化, 综合 考虑各类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和风险特 征, 择优筛选 并优化配 置投资范 围内 的各种金 融工具, 在保 持投资组 合较低风 险和 良好流动 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 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1) 利率分析通过对 各种宏观经济指标、 资 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 分析,预 测政府宏 观经 济政策取 向和资金 市场 供求变化 趋势,以 此为 依据预测 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对利 率变动 趋势 做出 充分评 估的基 础上 ,合 理运用 量化模 型, 动态 调整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 。具体而 言,在预 期市 场利率水 平将会出 现上 升时,适 度缩短投 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在预期 市场 利率水平 将下降时 ,适 度延长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指在 各类 短期 金融工 具如央 行票 据、 国债、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票 据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信用等级 、收益率 水平 、供求关 系、流动 性等 因素的研 究判断, 挖掘 不同类别 金融工具 的结构性 投资 价值,制 定并调整 类属 配置,形 成合理组 合以 实现稳定 的投资收益。 3、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 根据对 宏观 经济 和短期 资金市 场的 利率 走势, 确定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到期 期限。具 体而 言,在预 计市场利 率上 升时,适 当缩短投 资品 种的平均 期限以规 避资本损 失或 获得较高 的再投资 收益 ;在预计 利率下降 时, 适当延长 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 4、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向交 易对 手银 行进行 询价的 基础 上, 选取利 率报价 较高 的银 行进 行存款投 资,在投 资过 程中注重 对交易对 手信 用风险的 评估和选 择,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 遵守 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债券 正回购的 有关规定 。当 回购利率 高于债券 收益率时 ,本 基金将通 过逆回购 的方 式融出资 金以分享 短期 资金利率 陡升的投 资机会。 管理 人注重加 强货币市 场基 金从事逆 回购交易 的流 动性风险 和交易对 手风险的 管理 ,合理分 散逆回购 交易 到期日和 交易对手 的集 中度,加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强逆回购 交易质押 品资 质和质押 品期限的 控制 ,质押品 按公允价 值计 算应当足 额。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 将首先 考虑 安全 性因素 ,优先 选择 高信 用等级 债券品 种以 规避 违约 风险。在 具体的券 种选 择上,基 金管理人 将在 正确拟合 收益率曲 线的 基础上, 找出收益 率出现明 显偏 高的券种 ,若仅因 市场 波动原因 所导致的 收益 率高于公 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 属于相对低估, 本基金 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同时,本 基金选择 收益 率曲线上 定价相对 低估 的期限段 进行投资 ,在 相对价值 较高的期 限段内寻 找相 对价值较 高的的短 期债 券品种。 资本市场 、债 券发行以 及月末季 末年末效 应等 因素可能 会使市场 资金 供求情况 发生暂时 失衡 ,充分利 用这些时机可以选择到价值低估个券。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 为现金 管理工 具,必须 具备较 高的流 动性。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具体 投资品种 的市场特 性采 用滚动配 置的方法 ,提 高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的 稳定性, 并保证基 金资产收 益率 与市场利 率的基本 一致 ;在遵循 流动性优 先的 原则下,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法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将密切 关注 投资者申 购、赎回 的需 求变化, 根据投资 者的 流动性需 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 有效控 制风险 的前提 下,本基 金对资 产支持 证券从以下 方面 综合定 价,选 择低估的 品种进行 投资 。主要包 括信用因 素、 流动性因 素、利率 因素 、税收因 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 金的投 资决 策实 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 结合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 负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 根据有限授权原则 ,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 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 金融工程人员基于 一套数量化系统, 对基 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知存 款是一 种不 约定 存期, 支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方能支 取的存款 ,具 有存期灵 活、存取 方便 的特征, 同时可获 得高 于活期存 款利息的 收益。本 基金 为货币市 场基金, 具有 低风险、 高流动性 的特 征。根据 基金的投 资标的、 投资 目标及流 动性特征 ,本 基金选取 同期七天 通知 存款利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 律法规 或未 来市 场发生 变化导 致此 业绩 比较基 准不再 适用 ,或 有其 他代表性 更强、更 科学 客观的或 者更能为 市场 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依据 维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对 业绩 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 调整 并及时公 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平均剩余存续期控制在 240 天以内 ,属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预期收 益稳健的 基金产品 。本 基金的预 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 金、 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4)信用等级在 AA+ 以 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国债 、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投资于有 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 业 存单,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 20% ;投 资于不具 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5% ;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 形外,债 券正 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8)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9)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12 )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4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6)、( 14) 外 , 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 律法规对 基金 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 本基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但 须提 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 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或 者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 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优先的 原则,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用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则本 基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 制或以变 更后 的规定为 准。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剩 余期 限—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剩余期 限+债 券正 回购×剩余 期限) /(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剩 余存 续期 限—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债×剩 余存续 期限 +债券正回 购×剩 余存 续期限)/( 投 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同业存单、 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期 限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 的逆回 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票 据、买断 式回 购产生的 待回购债 券、 中国证监 会及中国 人民 银行认可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包 括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 本法 ”计 算的附 息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以及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 计算;银 行通知存 款的 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 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 期计 算;有存 款期限, 根据 协议可提 前支取且 没有 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 款,剩余 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 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 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 天数,以 下情 况除外: 允许投资 的可 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 债券 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下一 个利 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允许投资 的可 变利率或 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小 数点 后四 舍五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入。如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对 剩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期 限计算方 法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3,922,967,166.90


35.13


其中:债券 3,922,967,166.90


35.1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13,556,409.69


25.2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195,643,322.83


1.75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407,231,880.51


39.47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4 其他资产 22,095,273.17


0.20


5 合计 11,165,850,730.27


100.00 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2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24,125,687.94


2.0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报 告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资 余 额占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天以内 33.10


2.05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2 30天( 含)—60天 14.7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90天 26.6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120天 10.5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 含)—397天(含 ) 15.2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11 2.05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24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49,128,219.67 5.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49,128,219.67 5.0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373,838,947.23


30.88


8 其他 - - 9 合计 3,922,967,166.90 35.9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5、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711247 17平安 银行 CD247 9,600,000 920,408,038.38 8.42 2 111710268 17兴业 银行 CD268 4,000,000 396,528,481.21 3.63 3 111710297 17兴业 银行 CD297 4,000,000 395,770,200.50 3.62 4 170204 17国开04 2,300,000 228,873,494.35 2.09 5 150201 15国开01 2,000,000 200,180,363.21 1.83 6 111719150 17恒丰 银行 CD150 2,000,000 198,761,947.66 1.82 7 111711245 17平安 银行 CD245 2,000,000 197,961,833.81 1.81 8 111711254 17平安 银行 CD254 2,000,000 197,885,100.25 1.81 9 111720114 17广发 银行 CD114 2,000,000 197,885,100.25 1.81 10 111699655 16西安 银行 CD039 2,000,000 196,409,795.85 1.80 6、“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5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1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61%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0.25% 的情况。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0.5% 的情况。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22,072,368.5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22,904.64 7 其他 - 8 合计 22,095,273.17 十、基 金的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但 不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 险,投资 者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起至今 (2017 年 04月14 日 -2017年06 月30日) 0.8405%


0.0011%


0.2885%


0.0000%


0.5520%


0.001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银慧增利货币 基准 2017-04-14 2017-04-25 2017-05-06 2017-05-17 2017-05-28 2017-06-08 2017-06-19 2017-06-30 0.8% 0.7% 0.6% 0.5% 0.4% 0.3% 0.2% 0.1% 0%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建仓期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 目前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截至本报告期末,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一年。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3 十一 、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及 票据价 值、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需 的其 他专用账 户。开立 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 身的法律 责任,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不 得与 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 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4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各类 债 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债券 投资收 益、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成本 法” , 即计价 对象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 并考 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 与折 价,在剩 余存续期 内按 实际利率 法 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 不采用市 场利 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 券和 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发生重 大偏离, 从而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 ,基 金管理人 于每一估 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 金持有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 合的 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或 者采取暂 停接受所 有赎 回申请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上述情形及处理办法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按日支付,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及时 进行 更正,因 更正估值 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 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 正而未更 正,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 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 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 给受 损方,则 受损方应 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该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根据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和市场 规则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错误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59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 润减去公 允价值变 动损 益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月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 ,为 投资人每 日计算当 日收 益并分配 ,每月 进 行支 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当日收 益支 付时,其 当日净收 益大 于零,则 为投资人 增加 相应的基 金份额; 若当日净 收益 为零,则 保持投资 人基 金份额不 变,基金 管理 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 尽量避免 基金 净收益小 于零;若 当日 净收益小 于零,则 缩减 投资人基 金份额; 若投资人 全额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其对 应收益将 立即结清 ;若 收益为负 值,则从 投资人赎 回基 金款中扣 除;投资 人部 分赎回基 金份额时 ,净 收益大于 零或其剩 余的基金 份额 足以弥补 其收益为 负时 的损益时 ,不结转 收益 ,但剩余 基金份额 不足抵扣 净值 收益小于 零部分的 ,则 就剩余不 足扣减部 分从 投资人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且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计 算并 分配 收益, 按月支 付, 基金 管理人 不另行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分 配。每 个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月例 行对 当期 实现的 收益进 行收 益结 转,每 月例行 的收 益结 转不 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 等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注册登记 机构,由 注册 登记机构 代付给销 售机 构。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或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 ,可 按照 基金发 展情况 ,并 根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 定调低基 金管理费 率或 基金托管 费率。调 低基 金管理费 率或基金 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基 金管理人 必须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体 ,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64 十 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登载媒体、 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1 十七、 风险揭示 风险揭 示,即 识别 市场 变化和 交易过 程中 的各 种潜在 风险因 素。 投资 于本 基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包 括:市场 风险、管 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 操作 和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货币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资 于货 币市 场上的 有价证 券, 而货 币市场 的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 的业绩。 因此,宏 观和 微观经济 因素、国 家政 策、市场 变动、行 业的 变化、投 资人风险 收益偏好 和市 场流动程 度等影响 证券 市场的各 种因素都 将影 响到本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国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 的各项 政策 ,如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是利率风险。 一般来说, 货 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和市场利率成正比。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时的收 益率的影 响。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 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更低的收益回报。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将取得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信用风险。 当存款 银行和 证券 发行 人不能 够实现 发行 时所 做出的 承诺, 按时 足额 还本 付息的时 候,就会 产生 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来自于 存款银行 、发 行人及其 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 债的信用 风险可以 视为 零,其他 债券的信 用风 险可根据 专业机构 的信用评 级确 定,而银 行的信用 风险 通常低于 信用债券 发行 人。当证 券的信用 等级发生 变化 时,可能 会产生证 券的 价格变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资产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净值。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 占有 、分析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表现在 两方面 :一 是基 金管理 人建仓 时或 为实 现投 资收益而 进行组合 调整 时,可能 会由于个 券的 市场流动 性相对不 足而 无法按预 期的价格 将债券买 进或 卖出;二 是为应付 投资 者的赎回 ,当个券 的流 动性较差 时,基金 管理人被 迫以 不适当的 价格大量 抛售 个券。两 者均可能 使基 金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 相关当 事人 在各 业务环 节的操 作过 程中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 而引 致风险, 如越权违 规交 易、内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基金 的后 台运 作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的故 障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 导致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术 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注册 登记机构 、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和 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或 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货币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 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 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 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 或者 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通 讯系 统、 交易网 络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 常时 限显示产 生净值、 基金 的投资交 易指令无 法及 时传输等 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 规模将 随着 投资 人对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连续 大量申购 而导 致基金管 理人在短 期内 被迫持有 大量现金 ;或 由于投资 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 而导 致基金管 理人被迫 抛售 所持有的 资产以应 付基 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 场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因 而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基 金投资人 在赎回基 金单 位时,可 能会遇到 部分 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法规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如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资 相关品 种的 比例 或界 定标准发 生变化, 将可 能使基金 资产不能 如预 期进行配 置,对基 金收 益率产生 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受 损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销售 机构可能 因不 可抗力无 法正常工 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4 十八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7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3 )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 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13 )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时 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 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基 金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基金 投资者自 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 的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直 至其不再 持有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 字为必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 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同 》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调 低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等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理 人或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 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 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 址。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 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 述第(3 )项 中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 人,同时 提交的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 络、电话 或其 他方式进 行表决,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 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会 议程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召开方式由会议通知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 律法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票 人,然后 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 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在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 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 规定 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 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 在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重 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 限。重新 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若 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 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生 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的 部分,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 修改和调 整,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 金债 务后,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如 经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上 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按 照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届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上海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9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 围:基 金募 集、 基金销 售、资 产管 理、 特定客 户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02327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存续期 间:持 续经 营经 营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 ;同业拆 借;提供 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代 理收 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 借;外汇 票据的承 兑和 贴现;外 汇借款; 外汇 担保;结 汇、售汇 ;买卖和 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 询、见证 业务;离 岸银 行业务; 经中国人 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针对投 资融资 融券 、资 产支持 证券业 务, 基金 管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具体的核 算估值办 法和 投资监督 指标,给 各方 系统开发 预留出合 理时 间,共同 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情形 外,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 个交 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7)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8)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 )本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12 )在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的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 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4 )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 级别。本 基金 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6)、14)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或 变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用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 关联交易 的,应当 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 策略,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优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并 按法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 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 独立董事 通过。基 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调 整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履行 上述义 务,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实 际控 制人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关 联方 名单及其 更新,加 盖公章并 书面 提交,并 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方名 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发 送对方,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 式,交易 对手 库由银行 间交易会 员中 财务状况 较好、实 力雄厚、 信用 等级高的 交易对手 组成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 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 行间 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 及时 对交易对 手库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新 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 决因 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 同而 造成的纠 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法律责任 及损失。 若未 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 先行 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 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 任。基金 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 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原 则, 对银 行间交 易对手 的资 信状 况进 行评估, 控制交易 对手 的资信风 险,确定 与各 类交易对 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算方 式,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尽力争 取对基金 有利 的交易方 式。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 投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合 条件 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 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 情况的变 化,及时 对存 款银行的 名单予以 更新 和调整, 并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据以 对基 金投资银 行存款的 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 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 于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力 等)进行 评估 。对于基 金投资的 银行存款 ,由 于存款银 行发生信 用风 险事件而 造成损失 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按 照有 关法规 规定, 与基 金托 管人、 存款机 构签 订相 关书 面协议。 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有关 相关法规 及协 议对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 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 议、账户 资料 、投资指 令、存款 证实 书等有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为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 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且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 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完善情 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 制的 执行情况 。如发现 异常 情况,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 核查。基 金因 投资中期 票据导致 的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中期 票据前 ,应当 对投 资中 期票据 业务进 行研 究, 认真 评估中期 票据投资 业务 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 勉尽责的 原则进行 中期 票据的投 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基金 在投资中 期票 据前,基 金管理人 须根 据法律、 法规、监 管部门的 规定 ,制定严 格的关于 投资 中期票据 的风险控 制制 度和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案, 基金 管理人在 此承诺将 严格 执行该风 险控制制 度和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规 范对 中期票据 的投资决 策流 程、风险 控制,并 书面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依据上述 文件对基 金管 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 的额 度和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上 述投 资限制 对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的 行为进 行监 控。 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托管人如 认真履行 了上 述监督责 任,则就 基金 管理人因 投资中期 票据 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 到账情况、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情况、 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管协 议和有关 法律 、行政法 规规定、 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的行 为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责任仅限 于发出通 知, 如基金管 理人未能 在规 定期限内 按照基金 托管人的 通知 对违规事 项进行纠 正的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或 造成委托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期 纠正。基 金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 务的 监督和核 查,对基 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必须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 监督报告 的,基金 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 须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 成交 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发 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 法规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定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托 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开设 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故 未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应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 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 产( 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 依据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结算数据 完成场内 交易 交收、托 管资产开 户银 行扣收结 算费、 账户维护费及开 户银行收取的汇划费) 。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 自身实际控 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 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 管理,确 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托管人处 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理 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 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上银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募集 资金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宣布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金 募集 金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由 基 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 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 资产托管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专户中, 并确保划 入的 资金与验 资金额相 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 有效 认购资金 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款 。该资产 托管 专户同时 也是基金 托管 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 模式 下,代表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财 产在内的 所有托管 资产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 专用 账户。资 产托管专 户的 开设和管 理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本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通 过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户 进行 。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办理 资产 托管专户 的资金划 付。 基金的资 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除 因本 基金业务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以基金 名义 开立的银 行账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 需要 ,为基金 财产开立 资金 清算辅助 账户,以 办理 相关的资 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 所需资料。 资产托管 专户的 管理应 符合《人 民币银 行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现 金 管理 暂行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 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出 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基 金 托管人 代表 本基 金完 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 积极 协助。结 算备付金 、结算互 保基 金、交收 价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 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 本基 金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 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 本基 金进行交 易;基金 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 司的有关 规定,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分别在中 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银行 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 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和资 金结算账 户,并代 表基 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交易 的结 算。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同负责 完成 银行间债 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经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就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应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 授权 分行 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 户必须 以本 基金 名义开 立,账 户名 称为 本基金 名称, 存款 账户 开户 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行 签订具 体存 款协 议, 明确存款 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账 号、 对账方式 、支取方 式、 账户管理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 投资定 期存 款存 续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 存入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 券在 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 损坏、灭 失,由此 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 或保管的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保 管。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 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 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 式将 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 托管 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 值 时除外。估 值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管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 额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人。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 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就与 本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照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和银行 存款本 息、 债券 投资收 益、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 “摊余成 本法” ,即计价 对象以 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 价与 折价,在 剩余存续 期内 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 ,每日计 提损 益。本基 金不采用 市场 利率和上 市交易的 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 资产 净值发生 重大偏离 ,从 而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 果, 基金管理 人于每一 估值 日,采用 估值技术 ,对 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值方法对 持有投资 组合 的账面价 值进行调 整, 或者采取 暂停接受 所有 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和 基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错 误时,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 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计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根 据实际情 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条款 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题,如经 双方在平 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按 基金 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若基金 托管 人已提出 合理意见 而基 金管理人 未采纳的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认 后公 告,而且 基金托管 人未 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 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且 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直接损失 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赔 偿金,就 实际向投 资者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按照 管理费和 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 ,若 基金托管 人已提出 合理 意见而基 金管理人 未采 纳的,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 法,双方 当事 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 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 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 更、 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立 地设 置、登录 和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纠正 ,保 证相关各 方平行登 录的 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 。若 当日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查 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 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和公 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 一次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 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业 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 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 书, 相关各方 各自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 达成 一致,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编 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需 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内容 必须包括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目前相 关规则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 其的真实 、准 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保 管,不得 将持 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除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 中心)根 据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在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 相关 各方均有 法律约束 力, 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 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国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在 此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进 行变更 。变 更后 的托 管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并 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 师、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形出现 时,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3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服务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者,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增加 或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 脑系统及 通讯 系统,准 确、及时 地为 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 金账 户、基金 份额的登 记、管理 、托 管与转托 管;基金 转换 和非交易 过户;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管 理;权益 分配 时红利的 登记派发 ;基 金交易份 额的清算 过户 和基金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年末 持有基金 份额的持 有人 以书面或 电子形式 寄送 。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注册 登记机构 提供的客 户开户信 息进 行对账单 寄送工作 ,客 户可自行 选择寄送 或不 寄送、用 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 资 人可 通过 客服 热线电 话( (021 )60231999 ) 享受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服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 理人已 开通 个人 投资者 网上交 易业 务。 个人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交 易系 统和 代销机 构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定额投资 服务。通 过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 者可以通 过销售渠 道定 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持 有人可 以拨 打客 服热线 电话提 交信 息定 制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信、 电子邮件 或其 他方式按 持有人的 定制 提供信息 。可定制 的信 息包括: 每周基金 净值、交 易确 认信息、 投资者服 务刊 物、分红 公告、公 司公 告等。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二 、其他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3-13 2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3-13 3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2017-03-13 4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2017-03-13 5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3-13 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 系统维护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 》 、 《中证报》 2017-03-24 7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提前结束募 集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4-11 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提前结束募 集的勘误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4-12 9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4-17 1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4-24 1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4-25 1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 兴业银行直销资金账户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 》 、 《中证报》 2017-04-25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13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银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4-26 14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5-12 15 关于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 议生效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6-01 16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2017-06-01 17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2017-06-01 18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2017-06-01 19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 系统维护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 》 、 《中证报》 2017-06-23 20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 》 、 《中证报》 2017-06-24 21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执行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 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 》 、 《中证报》 2017-06-28 2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 系统维护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 》 、 《中证报》 2017-06-29 23 旗下基金2017年6月30日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2017-06-30 24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增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7-04 25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开通转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2017-07-06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海证券报》 26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增代销机 构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7-11 27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 第2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7-21 28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增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8-18 29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 系统维护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 》 、 《中证报》 2017-08-18 30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 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2017-08-28 31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2017-08-28 32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业务 系统维护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 日报 》 、 《中证报》 2017-10-13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投资 者按上 述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119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 《关 于上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申请募集 上银 慧增利货 币市场 基金之 法律 意见书》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8、本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各项公告。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