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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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慧增利 货 币 市 场 基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重要 提示】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于 2014 年【7 】月【11】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4】698 号文准 予注册 募集, 并于 2017 年 【2】 月
【24 】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机 构 监 管 部 《 关 于 上 银 慧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延 期 募
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7]484 号 ) 的 许可延期募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正式生效,2017 年 5 月 31 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关于调整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的 议案》 ,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已将 《上 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 上 银 慧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及 《 上 银 慧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议》关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进行了修订。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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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会 因 为 货 币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的 收 益 , 但 同 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于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 预 期 收 益 稳 健 的 基 金 产 品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均 低 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摘 要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运作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0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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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3、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4、法定代表人: 胡友联
5、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6、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7、电话:021-60232799
8、联系人:王蕾
9、股权结构: 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文批准 ,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90% 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 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 友 联 先 生 , 董 事 长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本 科 毕 业 , 会 计 师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财 会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财 会 部 财 务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综 合 处 处 长 、 计 划 处 处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山 市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上 海 银 行 浦 东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 行 长 , 上 海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 行 长 助 理 、 副
行 长 。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 红 敏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技 术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财务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综合处兼
政策制度处副处长 (主 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
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政策制度处高级经理, 中国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第 一 支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信 用 卡 中 心 会 计 结 算 处 高 级
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上海银行首席财务官,
现 任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行 长 、 首 席 财 务 官 、 党 委 委 员 , 中 国 银 联 股 份 有
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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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永 飞 先 生 ,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经 济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银 河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 筱 凤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副 教 授 , 硕 士
生导师。1985 年至今任教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从事财务审计教学 30 多年; 曾兼
职复旦大学主管经济学院主办的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 现兼职院长助理,
分管经费预算及收支审核管理工作,并 兼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晏 小 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上 海 理 工 大 学 , 获 系 统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 历
任 建 行 上 海 分 行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建 新 银 行 ( 香 港 ) 执 行 董 事 、 副 行 长 ; 建 行 南
非 分 行 行 长 ; 建 行 香 港 分 行 行 长 ; 建 银 国 际 ( 香 港 ) 行 政 总 裁 ; 香 港 大 新 银 行
执 行 董 事 , 大 新 银 行 ( 中 国 ) 行 长 。 现 任 复 星 保 德 信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德 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山 东
省 菏 泽 地 区 林 业 局 办 公 室 秘 书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师 、 外 国 语 学 院 副 书
记 兼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副 书 记 ; 曾 任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教 材 编 写 与 命 题 委 员 会 委
员 、 培 训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教 授 , 研 究 生 导 师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中 国 城 乡 发 展 与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独立董事。
2、监事
董 建 红 女 士 , 监 事 , 西 安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处 、 财 务 处 科 员 、 副 科 长 、 科 长 , 一 拖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部 部
长 、 总 会 计 师 ,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部 部 长 、 财 务 总 监 , 兼 任 中 国 一 拖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洛 阳 银 行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机 械 工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投
资事业部总监、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兼)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
顾 文 女 士 , 职 工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 英 国 曼 彻 斯 特 大 学 法 学 院 国 际 商 法 专
业 , 英 国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士 法 律 学 院 研 究 生 , 持 有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曾 供 职 于
国 浩 律 师 ( 上 海 ) 事 务 所 、 北 京 国 枫 律 师 事 务 所 。 现 于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察稽核部任职,并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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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李永飞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唐 云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项 目 经 理 、 执 行 副 总 经 理 、 执 行 总 经
理 , 保 荐 代 表 人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执 行 总 经 理 , 保 荐
代表人, 上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 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史 振 生 先 生 ,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兼 任 上 银 瑞 金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会 计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河 北 商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会 计 系 讲 师 、 河 北 经 贸 大 学 会 计 学 院 副 教 授 、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财 务 管 理 部
财 务 经 理 、 北 京 中 讯 四 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副 总 经 理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运 营 部 总 监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职务。
谢 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兼 固 收 事 业 部 总 监 、 上 银 慧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货 币 银 行 学 本 科 毕 业 。 历 任 四 川 绵 阳 富 乐 城 市 信 用 社
柜 员 、 绵 阳 市 商 业 银 行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员 、 兴 业 银 行 资 金 中 心 债 券 投 资 交 易 副 处
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收事业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汪 天 光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经 济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湖 北 省
政 府 接 待 办 公 室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银 监 会 主 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处 长 , 浦
银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副 总 裁 , 横 琴 华 通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总 裁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察长。
4、基金经理
楼 昕 宇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负责 IPO 项目承做 , 2013 年 8 月加入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交易员职务,
现 任 上 银 慧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上 银 慧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银 慧 盈 利
货币市场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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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二、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 营 范 围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主 要 包 括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业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币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 务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经 过 二 十 年 来 的 稳 健 经 营 和 业 务 开 拓 , 各 项 业 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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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
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 前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已 拥 有 客 户 资 金 托 管 、 资 金 信 托 保 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全 球 资 产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基 金 专 户 理 财 托 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期 货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托 管 、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 私 募 股 权 托 管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托 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等 多 项 托 管 产 品 , 形 成 完 备 的 产 品 体 系 , 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 上 海 外 高 桥 保 税 区 开 发 ( 控 股 )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外 高 桥 保 税 区 管 委 会 副 主
任 ;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代 总 裁 ; 上 海 久 事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开
发 总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国 太 平 洋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 伦 敦 金 融 城 中 国 事 务 顾 问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理 事 会 成 员 、 国
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 浦东发展
银 行 上 海 地 区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挂 职 任 机 构 处 处 长 、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主 任 助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 副 行 长 、 财 务 总 监 , 上 海 国 盛 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 主 任 科 员 ,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综 合 管 理 处 副 处 长 、 处 长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公 司 及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资 产 托 管 部 、 企 业 年 金 部 、 期 货 结 算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金 融 机 构 部 、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456.43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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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比去年末增长 33.45%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一十六只,分别为国泰
金 龙 行 业 精 选 基 金 、 国 泰 金 龙 债 券 基 金 、 天 治 财 富 增 长 基 金 、 广 发 小 盘 成 长 基
金 、 汇 添 富 货 币 基 金 、 长 信 金 利 趋 势 基 金 、 嘉 实 优 质 企 业 基 金 、 国 联 安 货 币 基
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 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 (LOF ) 、 华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 海安鑫保本 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 月基金 (LOF ) 、 易方达 裕丰回报基
金 年 、 鹏 华 丰 泰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汇 添 富 双 利 增 强 债 券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信 债 券
基 金 、 华 富 恒 财 分 级 债 券 基 金 、 汇 添 富 和 聚 宝 货 币 基 金 、 工 银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北 信 瑞 丰 宜 投 宝 货 币 基 金 、 中 海 医 药 健 康 产 业 基 金 、 国 寿 安 保 尊
益 信 用 纯 债 基 金 、 华 富 国 泰 民 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产 业 债 纯 债 基 金 、 安
信 动 态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 红 稳 健 精 选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享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富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利 优 选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生 态 环 境 基 金 、 天 弘 新 价
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华 富健康文娱
基金、 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 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 国投瑞银新成长基金、
金 鹰 改 革 红 利 基 金 、 易 方 达 裕 祥 回 报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禧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悦
基 金 、 中 银 瑞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华 夏 新 活 力 混 合 基 金 、 鑫 元 汇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国 联 安 安 稳 保 本 基 金 、 南 方 转 型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银 华 远 景 债 券 基 金 、
华 富 诚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富 安 达 长 盈 保 本 基 金 、 中 信 建 投 稳 溢 保 本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恒 享 纯 债 基 金 、 长 信 利 发 债 券 基 金 、 博 时 景 发 纯 债 基 金 、 国 泰 添 益 混 合 基
金 、 鑫 元 得 利 债 券 型 基 金 、 中 银 尊 享 半 年 定 开 基 金 、 鹏 华 兴 盛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华 富 元 鑫 灵 活 配 置 基 金 、 东 方 红 战 略 沪 港 深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富 发 纯 债 基 金 、 博
时 利 发 纯 债 基 金 、 银 河 君 信 混 合 基 金 、 鹏 华 兴 锐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汇 添 富 保 鑫 保
本 混 合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景 颐 盛 利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启 元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工 银
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 裕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 招怡纯债债
券 基 金 、 中 加 丰 享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长 安 泓 泽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银 河 君 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广 发 汇 瑞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盛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汇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鹏 华 普 泰 债 券 基 金 、 南 方 宣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招 商 兴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博 时 鑫 润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兴 业 裕 华 债 券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招 商 招 祥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景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国 联 安 鑫
利 混 合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程 混 合 基 金 、 华 福 长 富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中 欧 骏 泰 货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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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基 金 、 招 商 招 华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 汇 安 丰 融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嘉 源 纯 债
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 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 时 鑫 惠 混 合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瑞 盈 半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国 泰 润 利 纯 债 基 金 、 华
富 天 益 货 币 基 金 、 汇 安 丰 华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丰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汇 安 丰 恒
混 合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启 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中 证 500
指 数 基 金 、 南 方 和 利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鹏 华 丰 康 债 券 基 金 、 兴 业 安 润 货 币 基 金 、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 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
河 犇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长 安 鑫 富 领 先 混 合 基 金 、 长 盛 盛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基
金 、 万 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基 金 、 上 银 慧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易 方 达 瑞 富 灵 活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 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规 则 和 本 行 规 章 制 度 ,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 确 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 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本行内部控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律合规 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建 立 并 维 护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总 行 风 险 监 控
部 是 全 行 操 作 风 险 的 牵 头 管 理 部 门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开 展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操 作 风
险 管 控 工 作 。 总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下 设 内 控 管 理 处 。 内 控 管 理 处 是 全 行 托 管 业 务 条
线 的 内 部 控 制 具 体 管 理 实 施 机 构 , 并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本 行已 建立 完善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内控 制 度贯穿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全 过 程 , 渗 透 到 各 业 务 流 程 和 各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到 从 事 资 产 托 管 各 级 组 织 结 构 、 岗 位 及 人 员 。 内 部 控 制 以 防 范 风 险 、 合 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 体 内 控 措 施 包 括 : 培 育 员 工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 制 度 先 行 、 全 员 化 风 险 控 制
的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营 造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组 织 架 构 、 业
务 岗 位 、 人 员 的 各 个 环 节 。 制 定 权 责 清 晰 的 业 务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和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 员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 业 务 数 据 备 份 和 保 密 等 在 内 的 各 项 业 务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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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严 格 完 善 的 资 产 隔 离 和 资 产 保 管 制 度 , 托 管 资 产 与 托 管 人 资 产
及 不 同 托 管 资 产 之 间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对 各 类 突 发 事 件 或 故 障 , 建 立
完 备 有 效 的 应 急 方 案 , 定 期 组 织 灾 备 演 练 , 建 立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制 度 ; 在 基 金 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 风险控制;
定期对 业务 情况 进行 自 查、内 部稽 核等 措施 进 行监控 ,通 过专 项/ 全 面审计 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 管 人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等 进 行 监 督 。 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 行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 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 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
独 立 行 使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交 易 行 为 的 监 督 职 责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维 护 基 金 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日常运作中, 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 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非量化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 采取定期和不 定期报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11
告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监 控 周 报 等 。 不 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 函 的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明 违 规 事 项 , 明 确 纠 正 期 限 。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违 规 事 项 未 予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果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运 作 有 重 大 违
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3) 针对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 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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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 、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 )60231999
联系人:王蕾
网址:www.boscam.com.cn
2、代销机构
(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胡佳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13
(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上海联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销售 机 构 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 )60231999
联系人:刘漠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 18G
负责人:许海霞
电话:(021)50366223
传真:(021)50366733
联系人:孙贤
经办律师:屠勰、孙贤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座 8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小熠、 、虞京京
四、基 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上银慧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五、基 金的类型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六、基 金的投资目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的 低 风 险 和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的投资回报。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15
七、基 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的 , 在 不 改 变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不 改 变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条 件 下 ,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其 他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八、基 金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对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 货 币 政 策 取 向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扩 张 、 国 际 资
本 流 动 、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科 学 预 测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和 市 场 变 化 , 综 合 考 虑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风 险 特 征 , 择 优 筛 选
并 优 化 配 置 投 资 范 围 内 的 各 种 金 融 工 具 , 在 保 持 投 资 组 合 较 低 风 险 和 良 好 流 动
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回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走势、 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 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
势进行综合判断;
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 利率分析通过对 各种 宏观经济指标、 资 金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的观察
分 析 , 预 测 政 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和 资 金 市 场 供 求 变 化 趋 势 , 以 此 为 依 据 预 测
金融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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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均剩余期限调整
在 对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做 出 充 分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 动 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会 出 现 上 升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在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下 降 时 , 适 度 延 长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 属 配 置 指 在 各 类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如 央 行 票 据 、 国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配置的比例。 本基金通过对各 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
信 用 等 级 、 收 益 率 水 平 、 供 求 关 系 、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判 断 , 挖 掘 不 同 类 别
金 融 工 具 的 结 构 性 投 资 价 值 , 制 定 并 调 整 类 属 配 置 , 形 成 合 理 组 合 以 实 现 稳 定
的投资收益。
3、久期控制策略
本 基 金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的 利 率 走 势 ,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到 期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计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适 当 缩 短 投 资 品 种 的 平 均
期 限 以 规 避 资 本 损 失 或 获 得 较 高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在 预 计 利 率 下 降 时 , 适 当 延 长
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
4、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向 交 易 对 手 银 行 进 行 询 价 的 基 础 上 , 选 取 利 率 报 价 较 高 的 银 行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注 重 对 交 易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的 评 估 和 选 择 , 在 严 格 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决定各银行存款的投资比例。
5、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断, 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当 回 购 利 率
高 于 债 券 收 益 率 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逆 回 购 的 方 式 融 出 资 金 以 分 享 短 期 资 金 利 率
陡 升 的 投 资 机 会 。 管 理 人 注 重 加 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从 事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交易
对 手 风 险 的 管 理 , 合 理 分 散 逆 回 购 交 易 到 期 日 和 交 易 对 手 的 集 中 度 , 加 强
逆回购交易质押品 资质和质押品期限的控制, 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6、个券选择策略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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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 优 先 选 择 高 信 用 等 级 债 券 品 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 在 具 体 的 券 种 选 择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正 确 拟 合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基 础 上 ,
找 出 收 益 率 出 现 明 显 偏 高 的 券 种 , 若 仅 因 市 场 波 动 原 因 所 导 致 的 收 益 率 高 于 公
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 属于相对低估, 本基金 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同 时 , 本 基 金 选 择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定 价 相 对 低 估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投 资 , 在 相 对 价 值
较 高 的 期 限 段 内 寻 找 相 对 价 值 较 高 的 的 短 期 债 券 品 种 。 资 本 市 场 、 债 券 发 行 以
及 月 末 季 末 年 末 效 应 等 因 素 可 能 会 使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情 况 发 生 暂 时 失 衡 , 充 分 利
用这些时机可以选择到价值低估个券。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作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必 须 具 备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滚动配置的方法, 提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
并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收 益 率 与 市 场 利 率 的 基 本 一 致 ; 在 遵 循 流 动 性 优 先 的 原 则 下 ,
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金留存、
持有高流动性债券种、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法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同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密 切 关 注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 需 求 变 化 ,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流 动 性 需
求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以 下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 低 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主 要 包 括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 性 因 素 、 利 率 因 素 、 税 收
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九、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 知 存 款 是 一 种 不 约 定 存 期 , 支 取 时 需 提 前 通 知 银 行 , 约 定 支 取 日 期 和 金
额 方 能 支 取 的 存 款 , 具 有 存 期 灵 活 、 存 取 方 便 的 特 征 , 同 时 可 获 得 高 于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具 有 低 风 险 、 高 流 动 性 的 特 征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 投 资 目 标 及 流 动 性 特 征 , 本 基 金 选 取 同 期 七 天 通 知 存 款 利 率
(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18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或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或 者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及 时 公
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组合在每个交易日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平均剩余存续期控制在 240 天以内 ,属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预期收
益 稳 健 的 基 金 产 品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
金、债券型基金。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固定收益投资 3,922,967,166.90
35.13
其中:债券 3,922,967,166.90
35.1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813,556,409.69
25.20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1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195,643,322.83
1.75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407,231,880.51
39.47
4
其他资产 22,095,273.17
0.20
5
合计 11,165,850,730.27
100.00
2、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2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24,125,687.94
2.0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债 券回 购融资 余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报 告期内 每个 交易日 融资 余
额占资 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120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120天的情况。。
(2)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0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30天以内 33.10
2.05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 含) —60天 14.7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 含) —90天 26.6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 含) —120天 10.5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 含) —397天(含 ) 15.23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1.11 2.05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24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无超过240天的情况。
4、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49,128,219.67 5.0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49,128,219.67 5.0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373,838,947.23
30.88
8 其他 - -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1
9 合计 3,922,967,166.90 35.9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 -
5、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111711247 17平安银行
CD247
9,600,000 920,408,038.38 8.42
2 111710268 17兴业银行
CD268
4,000,000 396,528,481.21 3.63
3 111710297 17兴业银行
CD297
4,000,000 395,770,200.50 3.62
4 170204 17国开04 2,300,000 228,873,494.35 2.09
5 150201 15国开01 2,000,000 200,180,363.21 1.83
6 111719150 17恒丰银行
CD150
2,000,000 198,761,947.66 1.82
7 111711245 17平安银行
CD245
2,000,000 197,961,833.81 1.81
8 111711254 17平安银行
CD254
2,000,000 197,885,100.25 1.81
9 111720114 17广发银行
CD114
2,000,000 197,885,100.25 1.81
10 111699655 16西安银行
CD039
2,000,000 196,409,795.85 1.80
6、 “ 影子定价 ” 与“ 摊余 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5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1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61%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2
(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无 达到0.25% 的情况。
(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无达到0.5% 的情况。
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22,072,368.5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22,904.64
7 其他 -
8 合计 22,095,273.17
十 二、 基金的业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23
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起至今
(2017 年
04 月14 日
-2017 年06
月30日)
0.8405%
0.0011%
0.2885%
0.0000%
0.5520%
0.001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上银慧增利货币 基准
2017-04-14 2017-04-25 2017-05-06 2017-05-17 2017-05-28 2017-06-08 2017-06-19 2017-06-30
0.8%
0.7%
0.6%
0.5%
0.4%
0.3%
0.2%
0.1%
0%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建仓期为 2017 年 4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3 日, 目前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截至本报告期末, 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一年。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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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 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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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券 投 资 收 益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
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
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上述情形及处理办法须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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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益率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按日支付,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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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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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该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根据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和市场
规 则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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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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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 月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每 月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其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为 零 , 则 保 持 投 资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份额; 若 投 资 人 全 额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若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款 中 扣 除 ; 投 资 人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或 其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足 以 弥 补 其 收 益 为 负 时 的 损 益 时 , 不 结 转 收 益 , 但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抵 扣 净 值 收 益 小 于 零 部 分 的 , 则 就 剩 余 不 足 扣 减 部 分 从 投 资 人 赎
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易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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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对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且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 基 金 按 日 计 算 并 分 配 收 益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收 益
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月 例 行 对 当 期 实 现 的 收 益 进 行 收 益 结 转 , 每 月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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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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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 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1%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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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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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 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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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登载媒体、
备案方式等发生变更时,本基金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37
1、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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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计算公式为: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
5、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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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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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27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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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 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 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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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风险揭示
风 险 揭 示 , 即 识 别 市 场 变 化 和 交 易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潜 在 风 险 因 素 。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和 技 术 风
险、合规性风险、货币基金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上 的 有 价 证 券 , 而 货 币 市 场 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 基 金
的 业 绩 。 因 此 , 宏 观 和 微 观 经 济 因 素 、 国 家 政 策 、 市 场 变 动 、 行 业 的 变 化 、 投
资 人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和 市 场 流 动 程 度 等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各 种 因 素 都 将 影 响 到 本 基
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国 家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 行 业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政 策 , 如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最主要的风险是利率风险。 一般来说, 货
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和市场利率成正比。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 时 的 收 益 率 的 影 响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更低的收益回报。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赎回时将取得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信用风险。
当 存 款 银 行 和 证 券 发 行 人 不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所 做 出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时 候 , 就 会 产 生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来 自 于 存 款 银 行 、 发 行 人 及 其
担 保 人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其 他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根 据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 而 银 行 的 信 用 风 险 通 常 低 于 信 用 债 券 发 行 人 。 当 证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发 生 变 化 时 , 可 能 会 产 生 证 券 的 价 格 变 动 , 从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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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三)管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 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仓 时 或 为 实 现 投
资 收 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 可 能 会 由 于 个 券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
期 的 价 格 将 债 券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 应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当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以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个 券 。 两 者 均 可 能 使 基 金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内 幕
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货币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
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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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
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基金的
份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
缩减份额的风险; 或者 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 系统瘫痪、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申 购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短 期 内 被 迫 持 有 大 量 现 金 ; 或 由 于 投 资
人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单 位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法规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品 种 的 比 例 或 界
定 标 准 发 生 变 化 , 将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如 预 期 进 行 配 置 , 对 基 金 收 益 率 产 生
不利影响。
5、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产 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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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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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的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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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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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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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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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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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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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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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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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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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 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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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到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 1/3)。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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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 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召开方式由会议通知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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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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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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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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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62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 明书 摘要
63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胡友联
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 号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602327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96.53 亿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64
汇 买 卖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离 岸 银 行 业 务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1 年) 的银行存款 、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 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 基 金 合 同 》 禁 止 投 资 的
投资工具。
针 对 投 资 融 资 融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具 体 的 核 算 估 值 办 法 和 投 资 监 督 指 标 , 给 各 方 系 统 开 发 预 留 出 合 理 时 间 , 共 同
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品种的投资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
期的除外;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65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 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
3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 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4) 本基金投资于 具有 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同业存单,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
5)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 个交 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7)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66
12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 信 用 级 别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 ) 法 律 、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 制 的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6)、14 )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67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方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方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对 方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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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交 易 对 手 库 由 银 行 间 交 易 会 员 中 财 务 状 况
较 好 、 实 力 雄 厚 、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交 易 对 手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交 易 对 手 库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行结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基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名 单 进 行 监
督。
(2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确 定 与 各 类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在 具 体 的 交 易 中 , 应 尽 力 争 取 对 基 金 有 利 的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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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 时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 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 进 行 评 估 。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的 银 行 存 款 ,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发 生 信 用 风 险 事 件 而 造 成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 存 款 机 构 签 订 相 关 书
面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相 关 法 规 及 协 议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 为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 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且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有 关 制 度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完 善 情 况 , 有 关 额 度 、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 制 定 严 格 的 关 于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承 诺 将 严 格 执 行 该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 并 书 面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上 述 文 件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行监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控 。 基 金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70
托 管 人 如 认 真 履 行 了 上 述 监 督 责 任 , 则 就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所 导 致 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
到账情况、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情况、 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发 出 通 知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通 知 对 违 规 事 项 进 行 纠 正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造 成 委 托
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制度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71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或 未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确 认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应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72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 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费、 账户维护费及开 户银行收取的汇划费) 。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 自身实际控
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募 集
资金专户” 。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宣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73
专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金 额 相 一 致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同 时 也 是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法 人 集 中 清 算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财 产 在 内 的 所 有 托 管 资 产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资 金 划 付 。 基 金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除 因 本 基 金 业 务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 得 使 用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基金托管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为 基 金 财 产 开 立 资 金 清 算 辅 助 账 户 , 以 办 理 相 关 的 资
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 所需资料。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7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基 金 托管人 代表 本基 金完 成 与中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履 行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义 务 所 制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本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分 别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交 易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负 责 完 成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基
金的名义 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就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 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账 户 名 称 为 本 基 金 名 称 ,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明 确 存 款 的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 户 管 理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75
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 金 所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 八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76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托管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券 投 资 收 益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按实际利
率法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
到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整到0.5%以内。 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77
值 方 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
收 益 率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行赔偿 :
(1)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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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提 出 合 理 意 见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采 纳 的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且 造成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提 出 合 理 意 见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采 纳 的 ,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 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79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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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并 且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 不 得 将 持 有 人 名 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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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心)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和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 为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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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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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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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配备安全、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季度内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对年末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寄 送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客 户 开 户 信 息 进 行 对 账 单 寄 送 工 作 , 客 户 可 自 行 选 择 寄 送 或 不 寄 送 、 用
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对账单。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
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021 )60231999 )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和 代销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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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客服邮箱
(service@boscam.com.cn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限期 处理 、分级管理 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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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cam.com.cn )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上银 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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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上银 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
2、 《上银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3、 《上银慧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6 、 《 关 于 上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申请募集 上银 慧增利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之 法律
意见书 》 ;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8、本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各项公告。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