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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信息(000522)

华润元大信息: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一 月


2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 信息传媒科技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 2013 年 12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证监许可[2013]1598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3 月31 日正式生效。 依据 2014 年 8 月8 日颁布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本基金于 2015 年8 月3 日变更基金类型,由股票型基金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 亦进行相应修订。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 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投 资 者基 金 投 资 的 “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投 资 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九、基金的投资 ..................................................... 54 十、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6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七、风险揭示 ..................................................... 8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十九、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4


4 一 、绪 言 《华润元大信 息传 媒 科技 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 和其 他 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华润 元 大 信息传 媒 科 技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 华 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华润元大信息传 媒科技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 大信息传媒科技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华润元大信息 传 媒科技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6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 在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 人 、 事业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 内 依 法 募集 的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者 和 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购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其他投 资 人 的 合称 ( 以 下或称 “ 基 金 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指 华 润元 大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条件, 取 得 基 金 销售业 务资格 并 与 基 金管 理 人 签 订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登 记 、 存 管 、 过户 、 清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 户 的 建立和 管 理 、 基金 份 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确认、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指 登 记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 录 投 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及转 托 管 等业务 而 引 起 的基 金 份 额变动 及 结 余 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监会 办 理 基 金备 案 手 续完毕 , 并 获 得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7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 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理 人 所 管理的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登 记 方 面 的业 务 规 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 人根 据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有 关 销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 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每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8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扣 除 申 购申请 份 额 总 数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有 价 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息 、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1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 座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人: 林婷婷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公司 治 理结 构 完 善 , 经 营运 作 规范 , 能 够 切 实 维护 基 金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公 司 董事会 下 设 薪 酬与 提 名 委员会 、 合 规 审核 委 员 会、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 司 监 事 会 由 四位 监 事组 成 , 主 要 负 责检 查 公司 的 财 务 以 及 对公 司 董事 、 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 面 主 持 公司 日 常 经营管 理 。 督 察长 负 责 公司及 基 金 运 作的 监 察 稽核工 作 ,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聘任 , 对 董事会 负 责 。 公司 经 营 层设 总 经 理 业 务办 公 会 、产品 审 议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金 融 科 技 委员 会 、 公募基 金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专 户 产 品 投


10 资 决 策 委 员会 、 固 有资金 投 资 运 用管 理 委 员会 作 为 总 经 理行 使 职 权的议 事 决 策 机 构。 公 司 按 照 不 同 业务 职 能, 分 为 十 八 个 部门 。 其中 投研条线包括 权 益 投资 部 、 指 数 投 资 部、 量 化 投资部 、 固 定 收益 投 资 部、资 产 配 置 部、 专 户 投资部 、 研 究 部 和交易部八 个部门; 市场 条 线 包括 市 场 部 、华南 营 销 中 心、 华 东 营销中 心 和 华 北 营销中心四 个部门; 运营 条 线 包 括信 息 技 术部、 运 营 管 理部 、 综 合管理 部 和 财 务 部四个部门; 同时公司 还设立了 产品部和监察合规部, 产品部具有战 略引领地位, 负 责 公 司 产品 的 全 流程管 理 , 监 察合 规 部 独立于 各 业 务 部门 , 对 公司及 基 金 投 资 运作、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独立监察。 截至到 2017 年9 月 30 日,公司有员工72 人,其中 54%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99%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健全 投 资管 理 制 度 、 风 险控 制 制度 、 监 察 稽 核 制度 、 基金 会 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邹 新 先 生 , 董 事长 , 博士 学 历 。 曾 任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行城 市 金 融 研 究 所 副所 长 、 战略管 理 与 投 资者 关 系 部副总 经 理 、 投资 银 行 部副总 经 理 。 现 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厉 放 女 士 , 副 董事 长 ,博 士 学 历 。 历 任中 国 人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所 高 级研 究 助 理 , 香 港 岭南 大 学 社会科 学 院 讲 师, 美 国 安泰国 际 保 险 公司 亚 太 总部研 究 员 , 荷 兰集团亚 太区 研 究 中心主 管 , 荷 兰国 际 集 团全球 养 老 金 服务 企 业 资深顾 问 。 现 任 元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车 纲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学 历 。 曾 任 审 计署 武 汉特 派 员 办 事 处 副处 长 ,审 计 署 深 圳 特 派 员办 事 处 副处长 , 深 圳 市笨 牛 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 司市 场 调 研员。 现 任 华 润 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审计部副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 宝 来 证 券 研发 部 总 经研究 组 组 长 、宝 来 证 券集团 总 裁 特 别助 理 、 总经理 室 主 任 、 国 际 金 融 部副 总 经 理,宝 来 证 券 (香 港 ) 有限公 司 总 经 理、 宝 来 证券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11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Commissioner ) 。 现 任元 大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 元大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 孙 茂 竹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市 第 二 建 筑 工 程公 司 工人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大 学 商 学院财 务 系 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北 京 城建 设 计 发展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财信国 兴 地 产 发展 股 份 有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 山 东大汉 建 设 机 械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 胤 宏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硕 士 学 历 。 历任 北 京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公 司 证券 部 律 师 。 现 任 北京 金 诚 同达律 师 事 务 所高 级 合 伙人、 深 圳 分 所主 任 , 深圳市 格 林 赛 特 环 保 能 源 科技 有 限 公司监 事 , 深 圳市 南 天 信息技 术 有 限 公司 监 事 ,研奥 电 气 股 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 经理 , 中 华 开 发 公 司 经 理, 蓝 筹 管 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 ) 副 总 裁 , 华盛 顿 资 本 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 )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负责人,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士 顿 银 行(CSFB ) 董 事 总经 理 ,瀚 宇 彩 晶 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利 统 股份 有 限 公司监 察 人 , 富晶 通 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 立董 事 , 富堡工 业 股 份 有 限公司董事,微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法人代表。 林 瑞 源 先 生 , 董事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元大 宝 来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服 务代 理 部 科 长 , 元 大宝 来 证 券投资 信 托 股 份有 限 公 司客户 服 务 部 经理 、 行 销部副 总 经 理 、 投 资 理 财 部副 总 经 理 、通 路 事 业 部资 深 副 总经理 , 华 润 元大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 总 经理,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 路 事 业 部 资深 副 总 经理。 现 任 元 大人 寿 保 险股份 有 限 公 司金 融 通 路业务 督 导 资 深 副总经理 。 孙 晔 伟 先 生 , 董事 , 总经 理 , 博 士 学 历。 历 任吉 林 省 社 会 科 学院 研 究人 员 , 东 北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投 资 银 行 部经 理 , 东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责 任 公司督 察 长 , 新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安 信 基 金 管理 有 限 责任公 司 副 总 经理 , 东 方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总经 理 。 现 任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12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 伦 女 士 , 监 事, 硕 士学 历 。 历 任 华 为技 术 有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部 经 理, 晨 星 ( 深 圳 ) 资讯 有 限 公司股 票 研 究 部研 究 员 ,华润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财务 部 资 本 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 古 彬 先 生 , 监事 , 硕士 学 历 。 历 任 日盛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经 理 执董 , 日 盛 期 货 股 份有 限 公 司总经 理 , 宝 来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宝来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副总裁, 宝来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宝来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 宝 来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长 , 元大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董 事 长 。现任 元 大 证 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汉 宇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上海) 董事, 财团法人元 大文教基金 会董事。 曹 建 英 女 士 , 监事 , 本科 学 历 。 历 任 深圳 证 券通 信 公 司 北 京 分公 司 行政 管 理 岗 , 招 商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总 行 电话 银 行 中心行 政 管 理 岗, 招 商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部 坐 席 管理岗 、 信 息 技术 部 电 子商务 岗 、 渠 道管 理 部 高级经 理 , 深 圳 市 融 通 资 本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 司 销 售业 务 部 副总经 理 。 现 任华 润 元 大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 彭莉女士, 监事, 硕士 学历。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员。 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合规部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 仆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历 任宝 钢 集团 财 务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资金 部 投 资 经 理 , 在联 合 证 券有限 公 司 固 定收 益 部 主持工 作 , 宝 钢集 团 资 产部投 资 经 理 , 香 港 宝 岛 贸易 投 资 公司投 资 部 总 经理 , 华 宝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资 产管理 部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信 诚 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投 资 研究部 基 金 经 理, 东 方 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公司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李 东 育 先 生 , 总经 理 助理 , 硕 士 学 位 。历 任 银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广州 分 公 司 销 售 总 监, 泰 达 宏利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分 公 司 总 经理 , 金 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


13 刘 豫 皓 先 生 , 督察 长 ,学 士 学 位 。 历 任湖 北 省交 通 运 输 厅 汉 十高 速 公路 管 理 处 职 员 , 审计 署 西 安特派 员 办 事 处主 任 科 员,华 润 ( 集 团) 有 限 公司审 计 部 高 级 审 计 师 , 华润 金 融 控股有 限 公 司 风险 管 理 及审计 部 助 理 总经 理 。 现任深 圳 华 润 元 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华涛先生,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博士,7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历 任 华 泰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研 究 员, 华 泰 证券( 上 海 ) 资产 管 理 有限公 司 量 化 投 资 经 理 。 现任 华 润 元大医 疗 保 健 量化 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华 润 元大信 息 传 媒 科 技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华 润 元 大安 鑫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和 华 润 元 大 中创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石武斌先生, 基金经理, 中国人民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硕士,5 年金融行业 从 业 经 验 。曾 任 国 海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证 券资产 管 理 分 公司 量 化 投资研 究 员 。 现 任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和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晔伟(总经理) 李仆(副总经理) 张俊杰(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 刘宏毅(研究部负责人) 李武群(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15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该信 息 从 事 或者 明 示 、暗示 他 人 从 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是指 公 司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公 司 的发 展 规 则 , 在 充 分考 虑 内 外部环 境 的 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 控 制 严 密 , 实 施操 作 程 序与控 制 措 施 而形 成 的 系统。 公 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体系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制 大 纲 、基本 管 理 制 度、 专 项 制度和 操 作 规 范四 个 层 次的制 度 系 列 构 成。 公 司 董 事 会 对 公司 建 立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维 持 其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责 任 ,公 司 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臵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16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组 织 体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构 , 以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层 到 管 理层和 操 作 层 的全 面 监 督和控 制 。 具 体而 言 , 包括如 下 组 成 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会 及 合 规审核 委 员 会 负责 对 公 司经营 管 理 与 基金 运 作 的风险 控 制 及 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和 执行情 况 独 立 地履 行 检 查、评 价 、 报 告、 建 议 职能, 定 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 责 审 议 风控 制 度 、流程 , 评 价 风险 管 理 状况, 为 公 司 各环 节 风 险的监 测 、 评 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要 素 包括 控 制 环 境 、 风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 信息 沟 通( 报 告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 司 致 力 于 贯 彻内 控 优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念 , 培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险 防 范意 识 ,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17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严 密 的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公 司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识 别 、评 估 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包括 自 我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监 察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业 绩评 价 、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 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办 公 自动 化 系 统 及 清 晰的 报 告系 统 , 通 过 建 立有 效 的信 息 沟 通 渠 道 , 公司 全 体 人员可 以 充 分 了解 与 其 职责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 并 处理。 公 司 的 报 告 系 统包 括 定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告 。 定期 报 告 按 照 不 同的 时 间、 频 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 司 的 执 行 体 系报 告 路线 是 各 业 务 人 员向 部 门主 管 报 告 、 部 门主 管 向总 经 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 司 的 监 督 体 系报 告 路径 是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主 管 向 监 察 合 规部 报 告, 监 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 司 设 置 督 察 长和 独 立的 监 察 合 规 部 ,对 公 司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保 证 内部控 制 制 度 落实 。 另 外公司 还 定 期 评价 内 部 控制的 有 效 性 ,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 司 将 严 格 贯 彻基 金 管理 相 关 的 法 律 法规 , 严格 依 法 经 营 。 督察 长 和监 察 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18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19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 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 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939) ,于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末,本集 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3.47%。上半年,本集团 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30%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 长。 2016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 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2016 年世界500 强排名第2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资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合 处 、 基 金 市 场处 、 证券 保 险


20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 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 伟 , 资 产 托 管业 务 部总 经 理 , 曾 先 后在 中 国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行 、 总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贷 经 营 部任职 , 并 在 总行 公 司 业务部 、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授 信 审 批 部 担 任 领 导 职务 。 其 拥有八 年 托 管 从业 经 历 ,熟悉 各 项 托 管业 务 , 具有丰 富 的 客 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 业 部 并 担任 副 行 长,长 期 从 事 信贷 业 务 和集团 客 户 业 务等 工 作 ,具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 绍 平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投 资部 、 委 托 代 理 部 、战 略 客 户部, 长 期 从 事客 户 服 务、信 贷 业 务 管理 等 工 作,具 有 丰 富 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 曾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国 际 业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海外 机 构 及海外 业 务 管 理、 境 内 外汇业 务 管 理 、国 外 金 融机构 客 户 营 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办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 商业 银 行 , 中 国 建设 银 行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为 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严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供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托 管业务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 账 户、(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759 只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中国建 设 银 行 专业 高 效 的托管 服 务 能 力和 业 务 水平, 赢 得 了 业


21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 中 国 最 佳托 管 银 行” 、 “ 中 国 最 佳次 托 管银 行” 、 “ 最 佳托 管 专家 ——QFII ”等奖 项,并在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 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守 国 家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法 律 法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和 本 行 内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保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确、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有 风 险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业 务 风 险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资 产 托 管 业务 部 配 备了专 职 内 控 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具 备 系统 、 完 善 的 制 度控 制 体系 , 建 立 了 管 理制 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责 、 业 务操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利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制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 作,防 止 人 为 事故 的 发 生,技 术 系 统 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及 其 配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监 督 所 托 管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基 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 作基 金 的 投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在 日 常 为基金 投 资 运 作所 提 供 的基金 清 算 和 核算 服 务 环节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各 基金费 用 的 提 取与 开 支 情况进 行 检 查 监 督。


22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通 过 新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督 子 系统 , 对 各 基 金 投资 运 作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行 监 控 ,如发 现 投 资 异常 情 况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风 险提示 , 与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运 作 监督 情 况 , 定 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告 , 对各 基 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技 术 手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违 规 交易 , 电 话 或 书 面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杜敏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办 理 开 户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 址:www.cryuantafund.com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田青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24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传真:4008396588-018012 客服电话: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服电话:95511 转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www.dwjq.com.cn (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26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9)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373 客服电话:95548


27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1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李微 电话:010-85127629 传真:010-85127641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2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邮政编码:200040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 安 联系人:邓颜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29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韩曼玲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1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3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及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方艳美 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24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39 号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第7 层7D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周强 传真:0755-86565202 客服电话:400-9928-211 网址:www.xiniujijin.com (2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1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6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27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 www.chinapnr.com (2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32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29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3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杜娟 电话:010-67000988 、010-68086927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www.zcvc.com.cn (3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2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王骅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niuji.net (3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010-85650688 网址:www.hexun.com (3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16-1188 网址:8.jrj.com.cn (3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5 楼


35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网址:www.jinqianwo.cn (4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4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36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2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4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4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7 网址:www.yingmi.cn (45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7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奕竹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4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38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w.jiyufund.com.cn (4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 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5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51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39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叶健辉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400-804-8688 网址:www.foreseakeynes.com (52 )上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 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兰奇 联系人: 周学波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95156-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5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40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5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邵玉磊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5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5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 -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娟





41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邹新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 黄晓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42 电话:86(755)3353 8399 传真:86 (755) 8266 8726 联系人:许湘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


43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9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4 年 2 月 27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4 年 3 月 27 日结 束募集。 募集对象为 符 合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可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购 买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份。


44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 作 方 式、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或 者终止 基 金 合 同等 , 并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5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赎 回 将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行 。 投资 人 可 通 过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业 务 的 营业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供的 其 他 方 式进 行 申 购或赎 回 。 本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间,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现 新 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市 场 、 证 券 、 期货 交 易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情况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视情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5 月15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媒介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 机 构确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 下一开 放 日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一 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46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 份 额 的 首 次申 购 最低 金 额 为 单 笔10元 人 民币 , 追 加 申 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单 笔10 元 人 民币 。 本 基金直 销 中 心 单笔 申 购 最低金 额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酌情 调 整 。 各 代 销 机 构 接受 申 购 申请的 最 低 金 额为 单 笔10元, 如 果 代 销机 构 业 务规则 规 定 的 最 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 个 工 作 日 投 资人 在 单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的 本 基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10 份 时, 若 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转 出 等 )被 确 认 ,则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额 以 及 最低保 留 余 额 的数 量 限 制,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在 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 人 在 提 交申 购 申 请时须 按 销 售 机构 规 定 的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申 购 款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 基金 份 额 登记机 构 确 认 基金 份 额 时,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资金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账 则 申 购不成 立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递 交 赎 回 申请 , 赎 回成立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确 认 赎 回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赎回 申 请 成 功后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在 T


47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成功 , 则 申 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依 法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时 间 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在 调 整 实 施日 前 按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 申 购 、赎回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 构的确 认 结 果 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份 额 申 购 人 承担 , 不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于 本 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 资 人 可 以 多 次申 购 本基 金 , 申 购 费 率按 每 笔申 购 申 请 单 独 计算 , 申购 费 率 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用 按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有 时 间的 增 加 而 递 减 。赎 回 费用 由 赎 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8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 有期 限 (N ) 赎 回费 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注:1 年指365 天。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的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 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费 用 的 申购 , 净申 购 金 额 = 申 购总 金 额- 固 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


49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假定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5%,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50=93,830.64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申购费用为1,477.83 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93,830.64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 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25%,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8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28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 ×0.25%=32.00 元 净赎回金额=12,800.00-32.00=12,768.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50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51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份 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额总 数 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入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造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余 赎 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请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放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基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52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其 他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基金 转 换 可 以收 取 一 定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交 易 过 户以及 登 记 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 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 必 须 是依法 可 以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件的 非 交 易 过户 申 请 按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在 不 同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转 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划 , 具 体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另


53 行 规 定 。 投资 人 在 办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中 所 规定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要 求 的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54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信 息传 媒 科 技 产 业 中的 优 质上 市 公 司 , 在 控制 风 险、 确 保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 行 存 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 基金投资信息传媒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 现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的 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本 基 金 具 体 资产 配 置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 市场的 阶 段 性 变 化 做 主 动调整 , 以 求 基金 资 产 在各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险 和 收 益的最 佳 平 衡 ,但 比 例 不超出 上 述 限 定范 围 。 在法律 法 规 有 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政策法规以及证券市场表现为资产配置策略的主要考量因素。 (1)宏观经济因素方面,考量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工 业 品 出 厂价 格 指 数(PPI ) 、 狭 义货 币 供应 量(M1 ) 、 广义 货 币供 应量 (M2 )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增 长 率 、工业 企 业 增 加值 、 采 购经理 人 指 数 (PMI ) 、 消费品 零 售 增 长 率 、 汇 率 、贸 易 盈 余、大 宗 商 品 库存 及 价 格变化 等 定 量 因素 , 评 估宏观 经 济 变 量 变化趋势。


55 (2) 政策法规因素方面, 主要关注政府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考量因素包括 但 不 限 于 社会 总 需 求、社 会 总 供 给、 物 价 和利率 水 平 , 影响 因 素 有:税 制 变 化 、 政府支出及转移支付、国债发行、利率水平、信贷规模以及存款准备金率等 。 (3) 证券市场表现因 素方面主要关注市场估值和技术指标分析, 考 量因素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各行业及板块 相对估值水平、 一致预 期估值水平、 大 势 型 技 术指 标 、 超买超 卖 型 技 术指 标 、 趋势型 技 术 指 标、 成 交 量型技 术 指 标 、 均线型技术指标等。 而 在 实 际 执 行 上, 本 基金 将 依 据 上 述 宏观 经 济因 子 在 基 金 投 资模 型 中所 产 生 的 投 资 信 号, 实 施 即时性 的 动 态 资产 配 置 调整, 通 过 持 仓比 例 的 实时调 整 , 有 效 增强基金收益并降低投资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1)信息传媒科技(TMT)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TMT(Technology,Media,Telecom)产业,即以 IT、互联网,固定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新媒体产业。TMT 产业利用新技术, 空前地活跃了信息沟 通和信息融合, 代表了未来电信、 媒体科技 (互联网 ) 、 信息技术的融合趋势, 是 我国信息化升级进程的主要受益产业。 本基金 将 29 个中信一级行业中的通信、 传 媒、电子元器件和计算机这四个一级行业归为 TMT 产业。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 TMT 产业的覆盖 范围发生 变 动 , 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适 时 对 上 述定 义 进 行补充 和 修 订 。如 果 未 来中信 证 券 对 行 业 分 类 标 准进 行 调 整,例 如 对 一 、二 级 行 业进行 增 减 , 则 本 基 金 管理人 亦 将 酌 情 进 行 相 应 的调 整 。 如果未 来 中 信 证券 不 再 存续或 不 再 发 布行 业 分 类标准 , 本 基 金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对 TMT 产业的界定,自行选择符合 TMT 产业范畴 的上市公司股 票进行投资。 本 基 金 为 主 题 型基 金 ,投 资 信 息 传 媒 科技 产 业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比 例 不少 于 非 现金资产的80%。 (2) 股票投资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部分, 本基金将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 充 分 发 挥 基 金管 理 人 研究团 队 和 投 资团 队 的 选股能 力 , 选 择具 有 长 期持续 增 长 能 力 的公司。 I. 定 量 分 析 是 建 立 在 已 为 国 际 市 场 上 广 泛 应 用 的 多 因 子 阿 尔 法 模 型


56 (Multiple Factors Alpha Model )的基础上,根据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团 队 开 发 的 更 具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的 修 正 的 多 因 子 阿 尔 法 选 股 模 型。本基金采用的因子指标主要分为两大类: 1)市场面因子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 市场 面 因 子 对 市 场的 反 应比 较 直 接 , 比 基本 分 析更 能 反 应 实 际 市 场的 局 部 现象; 在 一 个 非完 全 有 效的市 场 中 , 这些 因 子 对选择 股 票 的 表 现 具 有 一 定的 正 面 贡献。 本 基 金 主要 采 用 的市场 面 因 子 包括 绝 对 强弱指 标 和 相 对 强弱指标等。 ①绝对强弱指标 通 过 比 较 一 段 时期 内 股票 的 绝 对 涨 幅 和股 价 走势 的 斜 率 高 低 来分 析 市场 看 好 该股票的程度,从而判断未来 市场的走势。 ②相对强弱指标 通 过 比 较 一 段 时期 内 的平 均 收 盘 涨 数 和平 均 收盘 跌 数 来 分 析 市场 买 卖盘 的 意 向和实力,从而判断未来市场的走势。 2)成长因子 本 基 金 通 过 量 化统 计 模型 , 建 立 企 业 成长 因 子库 , 根 据 历 史 表现 , 将直 接 能 反 映 超 额 收益 的 成 长因子 作 为 本 基金 的 成 份因子 。 本 基 金入 库 的 成长因 子 主 要 包 含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①主营业务增长率 主 营 业 务 增 长率= ( 本期 主 营 业 务 收入 - 上 期主 营 业 务 收 入总 额 的 比率 )/ 上 期主营业务收入 该 指 标 通 常 是 公司 利 润增 长 的 先 导 指 标, 是 分析 公 司 投 资 价 值的 重 要指 标 。 主 营 收 入 快速 增 长 往往意 味 着 市 场占 有 率 的上升 , 这 是 公司 竞 争 力提高 的 重 要 标 志,体现了公司的持续成长能力。 ②净利润增长率 净利润增长率=(本期净利润额-上期净利润额 )/上期净利润额 该 指 标 反 映 的 是企 业 实现 价 值 最 大 化 的扩 张 速度 , 是 反 映 公 司成 长 状况 和 发 展能力的重要指标。 本 基 金 利 用 “ 多因 子 阿尔 法 模 型 ” 计 算每 只 股票 的 因 子 加 权 得分 , 并挑 选 总


57 得 分 最 高 的若 干 只 个股构 建 投 资 组合 。 每 隔一段 时 期 , 将重 新 计 算个股 加 权 因 子 得 分 , 并 以新 得 分 值为依 据 对 股 票投 资 组 合进行 调 整 , 始终 保 证 组合中 个 股 具 有 相 对 较 高 的分 值 。 在挑选 多 因 子 模型 的 过 程中, 量 化 研 究团 队 并 不以模 型 的 复 杂 性为目的,而是以达到模型的有效性为最大考量。 II.定性分析主要依赖基本面的研究,TMT 产业的上市公司包含很多一般意义 的 行 业 , 其发 展 阶 段也有 所 不 同 。在 个 股 的精选 上 , 本 基金 将 着 重选择 那 些 产 品 已 经 过 前 期的 技 术 和产业 准 备 、 下游 需 求 在政策 刺 激 下 将大 幅 增 长、具 有 良 好 业 绩 成 长 性 的上 市 公 司。因 此 , 本 基金 将 从 上市公 司 的 成 长性 、 科 技研发 能 力 、 估 值水平等方面对TMT 产业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1) 成长性: 本基金对 科技主题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分析将包括定量及定性两方 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 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净 资 产 收 益率 (ROE ) 、毛 利 率 等 成长 性 指 标。在 实 际 投 资操 作 中 ,本基 金 并 不 拘 泥 于 单 一 成长 性 指 标,而 是 将 综 合考 虑 上 市公司 的 基 本 面后 , 最 大程度 地 筛 选 出 具 有 持 续 成长 潜 力 的科技 主 题 上 市公 司 。 因此, 在 对 上 市公 司 成 长性的 定 性 分 析 上 , 本 基 金强 调 企 业成长 能 力 的 可持 续 性 ,重点 从 行 业 成长 前 景 、行业 地 位 、 用 户消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2) 科技研发能力: 本 基金将选择 那些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或公司具有较强 技 术 开 发 能力 的 上 市公司 , 考 虑 的因 素 包 括:产 品 技 术 含量 、 技 术发展 前 景 、 技 术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3) 公司治理结构: 公 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 和制度上的灵活性、 完 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 包括对所有权和经 营权的分离、 对 股 东 利 益的 保 护 、经营 管 理 的 自主 性 、 政府及 母 公 司 对公 司 内 部的干 预 程 度 , 管 理 决 策 的执 行 和 传达的 有 效 性 ,股 东 会 、董事 会 和 监 事会 的 实 际执行 情 况 , 企 业 改 制 彻 底性 、 企 业内部 控 制 的 制订 和 执 行情况 等 。 因 此, 公 司 治理结 构 是 决 定 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4)估值水平分析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科 技 主题 的 上 市 公 司 给予 估 值分 析 , 并 结 合 行业 地 位分 析 , 优 选 出 具 有盈 利 持 续稳定 增 长 、 价值 低 估 且在各 自 行 业 中具 有 领 先地位 的 优 质 上 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法 (P/E) 、 市 净率法 (P/B)


58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 以 实 现 在 一定 程 度 上规避 股 票 市 场的 系 统 性风险 和 保 证 基金 资 产 的流动 性 。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未 来 市 场利率 趋 势 及 市场 信 用 环境变 化 方 向 ,综 合 考 虑不同 券 种 收 益 率 水 平 、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 等 因 素, 构 造 债券投 资 组 合 。在 实 际 的投资 运 作 中 , 本 基 金 将 运用 久 期 控制策 略 、 收 益率 曲 线 策略、 类 别 选 择策 略 、 个券选 择 策 略 等 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以 股 指期 货 为主 要 的 金 融 衍 生工 具 ,与 资 产 配 置 策 略进 行 搭配 。 因 为 在 基 金 实际 操 作 上,当 量 化 模 型出 现 买 卖讯号 时 , 基 金经 理 在 进行一 篮 子 股 票 的 买 卖 可 能会 发 生 时效性 的 情 况 ,此 时 可 利用股 指 期 货 灵活 快 速 进出的 优 势 , 除 了 达 到 量 化模 型 的 有效性 , 并 可 降低 交 易 成本, 为 实 际 的投 资 操 作提 供多一项选 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以 价 值分 析 为 基 础 , 在采 用 权证 定 价 模 型 分 析其 合 理定 价 的 基 础 上 , 充分 考 量 可投权 证 品 种 的收 益 率 、流动 性 及 风 险收 益 特 征,通 过 资 产 配 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力求规避投资风险、追求稳定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 线 、个 券 选择 和 把 握 市 场 交 易机 会 等 积极策 略 , 在 严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 况 下 ,通 过 信 用研究 和 流 动 性 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现金管理 在 现 金 管 理 上 ,本 基 金通 过 对 未 来 现 金流 的 预测 进 行 现 金 预 算管 理 ,及 时 满 足本基金运作中的流动性需求。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59 (3)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 投资对象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 适度风险 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 制 定 基 金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采 用 投资 团 队 分级负 责 制 的 投资 决 策 方式。 本 基 金 经 理 是 本 基 金投 资 团 队的重 要 成 员 ,一 方 面 积极参 与 投 资 团队 的 投 资研究 工 作 , 另 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 本 基 金 力 求 通 过包 括 本基 金 经 理 在 内 的整 个 投资 团 队 全 体 人 员的 共 同努 力 来 争 取 良 好 的投 资 业 绩,在 投 资 过 程中 采 取 分级授 权 的 投 资决 策 机 制,对 于 不 同 的 投 资 规 模 的决 策 程 序有所 不 同 , 力争 实 现 基金资 产 在 合 理控 制 投 资风险 的 前 提 下 的稳定增值。 公 司 设 立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 作 为 公 司 投资 管 理的 最 高 决 策 和 监督 机 构。 为 提 高 投 资 决 策效 率 和 专业性 水 平 , 公司 授 权 投资管 理 部 总 经理 带 领 投资研 究 团 队 负 责 公 司 日 常投 资 决 策和投 资 管 理 。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定 期 或在 认 为 必要时 评 估 基 金 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3、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的主 要 职 责 是 审 批 基金 大 类 资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大单 项 投 资 。基 金 经 理的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批准的 大 类 资 产配 置 范 围内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基 金经理负 责 下 达 投 资指 令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负 责 资产运 作 的 一 线监 控 , 并保证 确 保 交 易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外研 究 平台 的 支 持 下 , 对不 同 类别 的 大 类 资 产 的收 益 风险 状 况 作 出 判 断 。公 司 的 策略研 究 员 提 供宏 观 经 济分析 和 策 略 建议 , 行 业研究 员 提 供 行 业 和 个 股 配置 建 议 ,债券 研 究 员 提供 债 券 和货币 市 场 工 具的 投 资 建议, 数 量 研 究 员 结 合 本 基金 的 产 品定位 和 风 险 控制 要 求 提供资 产 配 置 的定 量 分 析。基 金 经 理 结


60 合 自 己 的 分析 判 断 和研究 员 的 投 资建 议 , 根据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 投资理 念 和 投 资 范 围 拟 定 大类 资 产 的配置 方 案 , 向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提 交 投资 策 略 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进 行投 资 策 略报告 的 程 序 审核 和 实 质性判 断 , 并 根据 审 核 和判断 结 果 予 以 审批。 (3)组合构建 研 究 员 根 据 自 己的 研 究独 立 构 建 股 票 、债 券 等投 资 品 的 备 选 库。 基 金经 理 在 其 中 选 择 投资 品 种 ,并决 定 交 易 的数 量 和 时机。 对 投 资 比例 重 大 的单一 品 种 的 投 资 必 须 经 过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 的 批 准;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根 据相 关 规 定进行 决 策 程 序 的 审 核 、 投资 价 值 的实质 性 判 断 ,并 听 取 数量研 究 员 的 风险 分 析 意见, 最 终 作 出 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运 营 管 理 部 交易 组 负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 作 和 执行 。 通 过 投 资 交易 系 统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处 于合 法 、 合规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过程 中 市 场 出现 的 任 何情况 , 负 有 监 控 、 处 置 的职 责 。 运营管 理 部 交 易组 确 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 置并 可 能 影响指 令 执 行 的 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定期及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 告 。 风 险 评估 报 告 帮助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和 基金经 理 了 解 投资 组 合 承受的 风 险 水 平 和 风 险 的 来源 。 绩 效分析 报 告 帮 助分 析 既 定的投 资 策 略 是否 成 功 ,以及 组 合 收 益 来 源 是 否 是依 靠 实 现既定 策 略 获 得。 数 量 研 究员 就 风 险 评估 和 绩 效分析 的 结 果 随 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应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投资信息传媒 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


61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 基 金 财产 参 与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 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证 监 会相 关 规 定 ,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在本基 金 托 管 协议 中 明 确基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 根 据 比例进行投资; (1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 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


62 购)等;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7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8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 关 约 定。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投资 的 监 督 与检 查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对 基 金 合 同 约定 投 资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取消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 基 金 , 则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业绩比较基准


63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收益率×80%+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20%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从电讯业务、信息技术、媒体、消费电子产品等行业 与 TMT 产业相关的股票 中挑选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公司股票组 成样本股。 中证 TMT 产业指数每半 年调整一次样本股,样本股调整实施时间分别为每年 7 月 和次年1 月的第一个交易日。每次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 10%。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 本 基 金业 绩 比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指 数 在未 来 不 再 发 布 , 或者 有 更 权威的 、 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接受 的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推出,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加 适 合 用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指 数 时 ,本 基 金 经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中 的高 风 险 品 种 , 预期 风 险和 预 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0,309,525.63 92.74 其中: 股票


50,309,525.63 92.7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71,697.20 7.14 8 其他资 产


63,797.61 0.12 9 合计





54,245,020.44





100.00


64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359,557.63 92.38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949,968.00 1.7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309,525.63 94.15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63 中兴通 讯 144,500 4,089,350.00 7.65 2 002008 大族激 光 89,600 3,906,560.00 7.31 3 002475 立讯精 密 158,706 3,278,865.96 6.14 4 002456 欧菲光 153,950 3,262,200.50 6.11 5 002241 歌尔股 份 159,316 3,224,555.84 6.03


65 6 002236 大华股 份 132,800 3,196,496.00 5.98 7 002635 安洁科 技 72,350 2,941,751.00 5.51 8 300115 长盈精 密 85,040 2,939,832.80 5.50 9 300136 信维通 信 68,700 2,885,400.00 5.40 10 300433 蓝思科 技 99,229 2,856,802.91 5.35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选择 流动 性好、 交易 活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本 基金力 争利 用股 指期 货的 杠杆作 用和 风险 管理 功能 ,降低 股票 仓位 频繁调 整的 交易 成本 和对 冲股票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很 小,并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


66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仓国 债期货 。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仓国 债期货 。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出 现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1,277.2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62.48 5 应收申 购款 31,657.8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3,797.61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67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68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03.31-2014.12.31 2.6% 1.32% 21.35% 1.09% -18.75% 0.23% 2015.01.01-2015.12.31 76.02% 2.68% 61.16% 2.44% 14.86% 0.24% 2016.01.01-2016.12.31 -20.49% 2.07% -21.58% 1.61% 1.09% 0.46% 2017.01.01-2017.9.30 11.21% 1.13% -0.06% 0.81% 11.27% 0.32% 2014.03.31-2017.09.30 59.70% 1.98% 53.26% 1.68% 6.44% 0.30%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2014 年3 月31 日至2017 年9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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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 一、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据 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 基 金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售机 构 和 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基 金 财 产 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登 记 机 构和 基 金 销售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的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的 , 基 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固有 资 产 产 生的 债 务 相互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71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 包 括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 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价 )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重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 交易 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 或 挂 牌转 让 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其 公允价 值 进 行 估值 。 如 成本能 够 近 似 体现 公 允 价值, 应 持 续 评 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票, 按 监 管 机


72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 易 日 的 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暂 停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产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 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73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或 登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投 资 人 自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导 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 错 、 数 据传 输 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 起 的估 值 错 误 , 若 系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 预 见、 无 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因 造 成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料 灭 失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造 成 其他 错 误 等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估 值 错 误的 当 事 人不对 其 他 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 正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未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值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已 经 积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的 当 事 人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而未 更 正 ,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当事 人 进 行 确认 , 确 保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事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当 得 利 造成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 事


74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 的 基


75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净值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 市场规 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进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76 十 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4 次, 每 份 基金 份 额 每次基金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得低 于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每 份 基 金 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77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就 支 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送 划 款 指令,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 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 利 小 于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银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现 金红 利 按 除权后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78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7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 行 资金 支 付 ,基金 管 理 人 无需 再 出 具资金 划 拨 指 令。 费 用 自动扣 划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进 行 核 对,如 发 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 系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管 理 费率 和 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 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必 须 依 照《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于 新 的费 率 实 施前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法 律 、法 规 执 行。


80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1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文 文 本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 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投 资 者 重 大


82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 产 品 特性 、 风 险揭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


83 购 、 赎 回 价格 的 计 算方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够在 基 金 份 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中国 证 监 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报 备 应 当采 用 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84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 经 理 及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85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等 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股 指 期 货交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 和 投资目标。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 信 息 外 , 还可 以 根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媒 介 披 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介不 得 早 于 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86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于 证 券市 场 , 而 各 种 证券 的 市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因 素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者心 理 和 交易制 度 等 各 种因 素 的 影响, 导 致 基 金收 益 的 不确定 性 。 市 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 散 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和 赎 回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87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 混合型 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 如果股 票 市 场 出 现整 体 下 跌,本 基 金 的 净值 表 现 将受到 影 响 。 本基 金 投 资信息 传 媒 科 技 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而市场整体并不全部符合本基 金 的 选 股 标准 , 因 此在特 定 的 投 资期 间 之 内,本 基 金 的 收益 率 可 能会与 市 场 整 体 产 生 偏 差 。这 些 特 有的风 险 因 素 可能 使 本 基金的 业 绩 表 现在 特 定 时期落 后 于 大 市 或其它 混合型 基金。 (六)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 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 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8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 项 的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人组 织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督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89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法律 规 定 , 应呈 报 中 国证监 会 和 其 他监 管 部 门,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资 公 司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 申购 、 赎


91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 以 诚 实信 用 、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文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定计 算 并 公 告基 金 资 产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保密 , 不 向 他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92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的 会 计账 册 、 报 表 、 记录 和 其他 相 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文 件 或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 查 阅到 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全 部募集 费 用 , 将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 款利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93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 行 为,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保证其 托 管 的 基金 财 产 与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及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 的基 金 分 别设置 账 户 , 独立 核 算 ,分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


94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基 金 收益 和 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时 ,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应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即 视 为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依 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本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95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 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 法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96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 管 理 人收到 提 议 当 日的 基 金 份额计 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7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


98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管人 , 则 应 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 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律 法 规、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时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授 权 代表 应 当 列席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 派 代表列 席 的 , 不影 响 表 决效力 。 现 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人 的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99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 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审议 事 项 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重 新召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到 会 者在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本基 金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 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 方 式 收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 召 集 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的 三 个 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 事项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之 一 以 上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及 委 托人的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100 人 也 可 以 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 非现 场 方 式或者 以 非 现 场方 式 与 现场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表决 , 会 议程序 比 照 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方 式 开 会 的程 序 进 行;或 者 采 用 网 络、电话或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 合 同的 重 大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其 他 事 项 以及 会 议 召集人 认 为 需 提交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通 知 后 , 对 原 有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 人 授 权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表 决 权 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 产生 一 名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101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 止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 否则 提 交 符合 会 议 通知 中 规 定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的表 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书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表决 , 表 决 意见 模 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项 提 案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共同 担 任 监 票人 ; 如 大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虽 然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102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立 即 对 所 投票 数 要 求进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 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 重 新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 人 应当 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监 督 员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103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自决 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 中 国证 监 会 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从 事 证 券相关 业 务 资 格的 注 册 会计师 、 律 师 以及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104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 金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资 产 扣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 款 并 清偿 基 金 债务后 , 按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师 事 务 所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能 解 决 的,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根 据该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 裁 地 点 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 的 并对各 方 当 事 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105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 圳市 前 海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一 路 鲤鱼 门 街 一 号 前 海深 港 合作 区 管 理局综合办公楼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路强 成立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 、 资 产 管理 和 中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


106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及 代理保 险 业 务 ;提 供 保 管箱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按 照 基金托 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 提供投 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金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 投 资 是否 符 合 《基金 合 同 》 关于 证 券 选择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 内 依法 发 行上 市 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 工 具 、 权 证、 股 指 期货、 银 行 存 款、 资 产 支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 基金投资信息传媒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后 , 现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的 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过 程 中, 本 基 金 具 体 资产 配 置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和 证 券 市场的 阶 段 性 变化 做 主 动调整 , 以 求 基金 资 产 在各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中 达 到 风险 和 收 益的最 佳 平 衡 ,但 比 例 不超出 上 述 限 定范 围 。 在法律 法 规 有 新 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本基金投资信息传媒 科技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少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107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 证 券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 本 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 (12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 ) 开 放 式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价 证 券 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1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 ) 本 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计 ( 轧


108 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 日 内 交 易 ( 不包 括 平仓 ) 的 股 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上 述 投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 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 准 。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取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于本 基 金 , 则本 基 金 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托管协议 第 十 五 条 第九 款 基 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进 行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事 后监督 方 式 对 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之前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 交 易 对手 所 适 用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范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选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按 事 前 提供的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 名 单 进行 交 易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结算 方 式 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的 交 易 对手所 进 行 但 尚未 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 易 规则 进 行 交 易 , 并 负责 解 决 因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基金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的 任 何 法律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约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前 仍未承 担 违 约 责任 及 其 他相关 法 律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对手 追 偿 。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 银 行 间


109 债 券 市 场 成交 单 对 合同履 行 情 况 进行 监 督 。如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没 有 按 照 事 先约 定 的 交易对 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应 事 先根 据 中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定 , 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的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律 风 险 和操作 风 险 等 各种 风 险 。基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售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定 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 原 因 而临 时 停 牌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证券 、 回 购 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负 责 登记 和 存 管,并 可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或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存 管 在本 基 金 名 下 ,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 相关工作的 落 实 和 协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人能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管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 金托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 本基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流 通受限 证 券 存 管直 接 影 响本基 金 安 全 的责 任 及 损失,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预案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因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需 要解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金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损失 的 应 对 解决 措 施 ,以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 金 管理人 应 在 首 次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 金 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性 风 险 负 责 , 确保 对 相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效 的 措 施,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解决 基 金 运 作的 流 动 性问题 。 如 因 基


110 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 发生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 导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足 额 现 金确保 基 金 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 所 有 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导 致 的 流动性 风 险 , 基金 托 管 人不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如 因基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金 出 现 损失致 使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担连带 赔 偿 责 任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赔 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确、 完 整 。 有 关资 料 如 有调整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提 供 调 整 后的 资 料 。上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 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 披 露 所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名称 、 数 量 、总 成 本 、账面 价 值 ,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限 制 规 定 , 在 合理 期 限内 未 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净值 计 算 、 应收 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 推 介 材料中 登 载 基 金业 绩 表 现数据 等 进 行 监


111 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 核 对 并以 书 面 形式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 。 在上 述 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知的 违 规 事 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义 务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管人 发 出 的 书面 提 示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果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基金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方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 或 经基金 托 管 人 提出 警 告 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和期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根 据 基 金 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112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 定 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管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积 极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 的核 查 行 为,包 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核 查 托 管财产 的 完 整 性和 真 实 性,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 基金管 理 人 并 改 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 情 况 双 方 可另 行 协 商解决 。 基 金 托管 人 未 经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本 基 金 的任何 资 产 ( 不包 含 基 金托管 人 依 据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数 据 完 成场内 交 易 交 收、 托 管 资产开 户 银 行 扣收 结 算 费和账 户 维 护 费 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有关当 事 人 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此不 承 担 任 何


113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银行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合法合 规 的 指 令办 理 资 金收付 。 本 基 金的 银 行 预留印 鉴 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意擅 自 转 让 基金 的 任 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14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 托 管 的基 金 完 成与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算 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协助 。 结 算 备付 金 、 结算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 托管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 资 业 务,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 专户的 开设和管理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 、 银 行 间市 场 登记 结 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 有 人 账 户和 资 金 结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银 行 间 市 场债 券 的 结算。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央国 债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 有 。 有 价凭 证 的 购买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共 同 办理。 基 金 托 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除 本协 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产有 关 的 重 大


115 合 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年 度 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息 披 露 协 议及 基 金 投资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重 大 合 同 签署 后 及 时将重 大 合 同 传真 给 基 金托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日 内 将 正本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重大 合 同 的 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 》 终止后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 每 个 交 易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 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 交 易 所 上市 的 有 价证 券 ( 包 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机构 未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116 C、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D、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 场时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其 公 允价值 进 行 估 值。 如 成 本能够 近 似 体 现公 允 价 值,应 持 续 评 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交易 日 结 算 价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和 基 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金 的 基 金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方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意见 的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7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错误 偏 差 达到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际 向 投 资者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额,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 人 按 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118 (3) 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 化 或 由 于其 他 不 可抗力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和 保 管 本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 人 的 处理 方 法 为准。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金 财 务报 表 后 , 进 行 独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共 同 查 出原因 , 进 行 调整 , 直 至双方 数 据 完 全


119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完 成报 表 编 制 , 将 有关 报 表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 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编 制 和保管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求 或 编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关 资 料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 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20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经协 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 议进 行 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 的 规 定有 任 何 冲突。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更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1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一 系 列的 服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 应在T+2 个工作日后及时 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 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基 金 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 元 大 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 基 金的 认 购 业务,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后 通 过 本 基 金 管理人 网 上 直 销交 易 平 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等业 务 , 有 关详 情 可 参见相 关 公 告 。本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 调整 可 用于 基 金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或 用 于交易 支 付 的 银 行 卡 种 类,敬 请 投 资 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 资 人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进行咨询、查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人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人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 投 资 人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人 请 在 其 知 晓 基 金 账 号后 , 及 时拨打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客 户服务 电 话 进 入自 助 语 音服务 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 资 人 可 以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客 服 信 箱


122 (kf@cryuantafund.com )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 条 件 成 熟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 通 过 销售 机 构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金 转 换业 务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 技 术 条 件 成 熟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 资 的服 务 。 通过 定 期 定额投 资 计 划 ,投 资 人 可以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具 体 实 施 方法 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 议。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华润元 大信 息传 媒科 技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 年4 月24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 年4 月25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 年4 月28 日 华润元 大信 息传 媒科 技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5 月15 日 华润元 大信 息传 媒科 技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7 年第1 号) 2017 年5 月15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调整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17 年5 月24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6 月14 日


123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并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 年6 月24 日 关于华 润元 大信 息传 媒科 技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参 加珠海 华润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 年 7 月 1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净 值公 告 2017 年 7 月 1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 7 月 5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通华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 年 7 月 6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任职 公告 2017 年 7 月 6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助 理任 职公 告 2017 年 7 月 6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直销 中心 柜台 个人投 资者 最低 认申 购金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7 年7 月17 日 华润元 大信 息传 媒科 技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 年7 月20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变 更公 告 2017 年 8 月 3 日 华润元 大信 息传 媒科 技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7 年 8 月 3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2017 年8 月24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 年8 月25 日 华润元 大信 息传 媒科 技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 大信 息传 媒科 技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 年8 月26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并 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 年 9 月 6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公告 2017 年9 月22 日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构 的 住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查阅; 投 资 人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对投资 人 按 此 种方 式 所 获得的 文 件 及 其复 印 件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24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的 办 公 场 所 , 在办 公 时间 可 供 免费查阅。 ( 一 ) 中 国 证 监会 准予 华润元大信 息 传媒 科 技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华润元大 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润元大 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申请 募集 注册 华润元大 信 息传 媒 科技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 法律 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