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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蓝筹(690001)

民生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 生 加 银 品牌 蓝 筹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 一月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品 牌蓝筹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经2009 年1月22 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 】76 号文 核准 募集 ,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3月27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 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市 场 波 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是 混合型 基金 ,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和 债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 型 基金 ,属于 基金 中风 险收 益水 平较高 的品 种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 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 ,对 认购/ 申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 做出 独立 、谨 慎决策 ,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亦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金 投资 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金 产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 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除 非另 有说 明,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9 月27 日 , 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3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6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47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8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55 十 、 基 金业 绩 ................................................................. 66 十 一 、 基金 财 产 ............................................................... 66 十 二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7 十 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2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3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4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5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78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80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83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容 摘要 .................................................... 96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04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06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8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08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一 、绪 言 《民生加银 品牌蓝 筹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民 生加 银品牌 蓝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同 取得 、 持有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 指 《民 生 加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 定期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五 次会议通 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 第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修 订 , 自2013 年6月1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月24日 第十二 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关于 修改<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 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月15 日颁 布 、同年6月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日 颁布 、 同 年8月8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13.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指受 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 有效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 销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机 构:指 符合《销 售办法》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等 27.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指 注册登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 售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 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 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6.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日 38.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9. 《业务 规则》 : 指《民 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 人、 注册 登记 机 构、销 售机 构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基 金管理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金转 换: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注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 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指 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 日、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额赎 回:指 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申 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持 有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 动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 的节约


49.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抗 力:指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 抗拒、无法 避免且 在本基 金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 征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传 染病传 播 、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 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 中 国民生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股 63.33 %) 、加拿 大 皇家银行 (持 股30 %) 、 三峡 财务 有限责任 公 司( 持 股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 李 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 、 合 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 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 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和 产品 委员 会 , 以 及 设立常 设部 门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 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常 设部 门 包括 : 投 资部 、 研 究部 、 固定收 益部 、 专 户理财 一部 、 专户 理财 二 部、 资产 配置 部 、 产 品部 、 市场策 划中 心 、 渠 道管 理 部、 机构 一部 、 机构二 部 、 机 构三 部、 电 子商务 部 、 客 户服 务部 、 交易部 、 监察 稽核 部、 风 险管理 部 、 运 营 管理部 、信 息技 术部 、深 圳管理 总部 、综 合管 理部 、国际 业务 部( 筹)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民生 加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管 理 53 只 开放式 基金 :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增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精 选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稳健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 银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 业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平稳 增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 银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民 生加 银积 极成 长混 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家 盈理 财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转债 优选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岁 岁增 利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 银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民生加 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优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研究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新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新 战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新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和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量 化中 国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鑫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现 金添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民 生 加银鑫 福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鑫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安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养 老服 务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前沿 科技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银 腾元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民生 加银 鑫 喜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鑫升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鑫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汇 鑫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中证 港股 通 高股息 精选 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鑫元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鑫 利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兴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鑫 成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鑫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智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鑫 华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鑫 信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鑫弘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 加银鑫 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 鑫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家盈 季度 定期宝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焕南 先生 : 董事 长, 硕 士。 历任 宜兴 市实 验小 学 校长 , 无 锡市 委办 公室 副 主任 , 市 委 副秘书 长 , 江 苏省 政府 办 公厅财 贸处 处长 , 中国 银 监会江 苏监 管局 调研 员 , 中国 银 监会 银行 监管一 部副 主任 , 海南省 政府副 秘书 长 、 研 究室主 任, 民生 银行 董事 会战投 办主任 。 现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事 长。 吴剑飞 先生 : 董事 、 总 经 理, 硕士 。 历 任长 盛基 金 管理公 司研 究员 ; 泰达 宏 利基金 管理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经 理 ; 建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资 部副 总监 ; 2009年至2011年 ,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 理公司 , 担 任股 票投 资部 总 经理; 2011 年9月加入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 公司副 总 经理(分 管 投研) ;现 任党 委副 书记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林海先 生 : 董 事、 副总 经 理, 硕士 。1995年至1999 年历任 中国 民生 银行 办公 室秘书 、 宣 传处副 处长 ; 1999 年至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阜 成门 支行 副行 长 ; 2000 年至2012 年, 历任 中国 民生 银行 金 融同业 部处 长 、 公 司银 行 部处长 、 董事 会战 略发 展 与投资 管理 委员 会办公室处 长;2012 年2 月 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月担任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2014 年4 月至2017 年8月 担任 民生 加银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察长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总 经理 。 Clive Brown 先 生: 董事 , 学士。 历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师 、高 级经 理,JP Morgan 资产管理亚 洲业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 产管理的首 席执行官 。现 任加拿大皇 家 银行环 球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亚洲 区和RBC EMEA 全 球资 产管 理首 席执 行 官。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 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张星燎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历任葛 洲坝 电厂 会计 、 中 国长江 电力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主 任、 财务部 副经 理 、 湖 北大冶 有色金 属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财务 总监 、 监 事会 副 主席 、 湖 北清 能 地产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委 员 、 副 总经 理、 总 会计师 、 中国 长江 三峡集 团公司 资产 财务 部主任 、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 党委 副书 记。 任淮秀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历任 中国人 民大学 工业 经济 系讲 师, 基本建 设经 济教研 室主 任 、 党 支部书 记, 投资 经济 系副 系主任 , 投 资经 济系 副教 授, 财 金学院 投资 经 济 系系主 任, 人民 大学 财金 学院副 院长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委员会 副主 席 。 于学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从 事过10 年 企业经 营管理 工作 。 历任 北京市 汉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 北 京市 必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 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律 师。 杨有红先生 :独立 董事, 会计学博士 。1987 年7月起 至今,先后 曾任北 京工商 大学商学 院讲师 、副 教授 、教 授, 会计学 院副 院长 、书 记、 院长, 商学 院院 长, 现任 科技处 处长 。 2、监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朱晓光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中国 银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科 长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中国 民 生银 行总 行财 会部 会计处 处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福州 分行 副行 长 , 中 国 民生银 行中 小企 业金融 部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总监 ,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副总 经 理。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监事 会主 席。 谭伟明 先生 : 监事 , 香 港 专业文 凭 , 香 港会 计师公 会会士 、 香港 特许 公认会 计师工 会资 深会员 。 曾在 普华 永道国 际会计 事务 所 、 黛 丽斯国 际有限 公司 、 怡富 集团从 事财务 工作 , 曾 任摩根 资产 管理 董事 总经 理兼北 亚区 主管 、 德意 志银 行资产 与财 富管 理董 事总 经理兼 全球 客 户亚太 区 (日 本除 外) 主 管。 现任 加拿 大皇 家银 行 环球资 产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兼亚洲 业务 总 主 管。 陈伟先 生 : 监 事, 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四川 雅 安印刷 厂秘 书 , 私 立四 川 恩立德 学院 秘书 ,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研究 员、 副经理 , 研究发 展部 副经 理 ( 牵头 ) 、 经 理,现 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加 入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益 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 一部总 监。 刘静女 士 : 监 事, 博士 。 曾就职 于中 国证 监会 稽查 总队 、 稽 查局 。2015 年 加 入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本情 况


张焕南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吴剑飞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宋永明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博士 。 历 任中 国建 设银行 山西省 分行 计划 财务 部科 员, 中国 人 民银行 银行 管理 司监 管制 度处主 任科 员 ,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一 部国 有银 行改 革办公 室秘 书 处主任 科员 , 中国 银监 会 人事部 ( 党委 组织 部) 综 合处 、 机 关人 事处 副处 长 , 中 国银 监会 办 公厅处 长 , 中 国银 监会 城 市银行 部综 合处 兼城 商行 监管处 处长 , 中国 银监 会 国有重 点金 融机 构监事 会副 巡视 员( 副局 级)。2017 年7 月加 入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于善辉先生 :副总经 理, 硕士。历任 天相投 资顾问 有限公司董 事、副 总经理 。2012 年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2 加入民 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曾兼 任金 融工 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 理,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副 总经 理, 兼专 户 理财二 部总 监 、 产 品部总 监、 专户 投资 总 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邢颖女 士 : 督 察长 , 博 士。 历任中 国人 民武 装警 察部 队学院 法律 教研 室副 教授 、 北 京观 韬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 湘 财 荷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产 品部经 理及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 经理 、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法 律合 规部 总经 理、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 察稽核 部总监,2012 年4 月加入 民 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任监察稽 核 部总监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高松先 生 : 北 京大 学医 学 部博士 , 加拿 大多 伦多 大 学医学 院博 士后 ,7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 曾于国 金通 用基 金公 司 ( 筹) 研究 部担 任研 究员 ; 于方正 富邦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 投 资部先 后担 任研 究员 、基 金经理 的职 务。2016 年 7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自 2016 年 12 月 至今 担任 民 生加银 养老 服务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3 月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品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傅晓 轩先 生 , 自 2010 年11 月 8 日至 2011 年12 月20 日担 任 本基金 基 金经理 。 黄钦 来先 生, 自2009 年3 月31 日至 2010 年11 月7 日担 任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 陈东 先生, 自 2009 年 3 月 27 日至 2010 年 7 月 4 日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江国 华先生 自 2011 年12 月20 日至2015 年3 月24 日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黄 一明 先生 , 自2013 年8 月至2017 年3 月 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由 10 名成 员组成 。 由吴剑 飞先 生担 任投 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公 募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现任董 事、 总经 理; 于 善辉先 生 , 担 任专 户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主席 、 投资委 员会委 员 , 现 任监 事、 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二 部总 监 ; 杨 林耘女 士,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现任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牛 洪振 先生,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公 募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专户投 资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 陈廷 国先生 , 公募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 现 任 研究部 首席 分析 师 ; 宋磊 先生 , 公 募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员 、 专户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任研 究部总 监 ; 张 岗先 生, 公 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投 资部 总监 ; 李宁宁 女士 , 专户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委员 , 现 任总经 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一部总 监 ; 赵 景亮 先生 ,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专 户理 财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3 一 部副 总监 ;尹 涛先 生, 专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4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5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 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人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 保证 本公 司诚 信 、 合法、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 章程 、 内 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 理制度 、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 业 务 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 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 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 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 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 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架构 ,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规 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 明 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 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 制度 , 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 (10)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采用 适当、 有效的 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 所需的一 切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9 信息 。 信 息系 统须 保证 业 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 必 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施 。 (13)根据 组织架 构和授 权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 报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 (14)内部 控制的 监督完 善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 要时 , 公 司董 事会 、 监事会 、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 总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据 市场环 境、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理 性 和有效 性 , 适 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 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 金营 销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 以 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 者为宗 旨 , 开 展市 场营 销 、 基 金销 售及 客户 服务 等 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 息披 露控 制主 要 内容包 括: 1)严格按照 法律 、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1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 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术资 料 ; 在 实现 业务 电 子化时 ,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 计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建 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2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 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 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2)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 产负 债稳 步增 长 。2016 年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20.96 万亿 元, 较上 年增 加2.61万 亿元 , 增幅14.25% ,其 中客 户贷 款总额11.76 万 亿元 ,较 上 年增加1.27 万亿 元, 增幅12.13% 。负 债 总额19.37 万亿 元, 较上 年 增加2.47 万 亿元 ,增 幅14.61% , 其中 客户 存款 总额15.40万 亿元 , 较上年 增加1.73 万亿 元, 增幅12.69% 。





核 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 消化 五次 降息 、 利率市 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 本集团 实现 净利 润2,323.89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1.53% 。手 续费 及佣 金 净收入1,185.09 亿元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 占比较 上年 提升0.83 个百 分点 。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1.18% ,加 权平 均净 资产 收益 率15.44%,净 利息收 益率2.20%, 成本 收 入比 为27.49% , 资本 充足 率14.94% , 均居 同业 领先 水平。





2016 年 ,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国 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 获 《 欧洲 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 环球金 融》 “2016 中 国最 佳 消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 性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化 服务 钻 石奖” , 《 亚洲 银行 家》 “ 中 国最佳 大型 零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售银行奖” 及中国 银行业 协会“年度 最具社 会责任 金融机构 奖” 。本集 团在英 国《银行 家》 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额继 续位 列全 球 第 2; 在美国 《财 富》 2016 年世 界500 强 排名 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 处、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处 、 跨境 托 管运营 处 、 监 督稽核处等10个职 能处室 ,在上海设 有投资 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 中心, 共有员 工220余人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 请外部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托 管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先 后在 中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 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行审 计部 担任 领导 职务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 务、 个 人银行 业务 和内 部审 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期 从事 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 长期从 事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 国 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 过多 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基本 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国 建设 银行 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财 资》 、 《 环球金 融》 “中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国最佳托管 银行” 、 “ 中国 最佳次托管 银行” 、 “ 最佳 托管专家——QFII ”等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 国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行 ”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 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 权工 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 作区专 门设 置 , 封闭管 理 , 实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 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 托管应 用监督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在 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 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 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 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 址:www.ccb.com (2)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 李 庆萍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升荣























联系人 : 李 冰洁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6378


网址:www.njcb.com.cn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东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客服电 话:95511-3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1)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置地 广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置地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3)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4)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 中环 大厦B 座1804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 或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 bsb.com.cn (1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网址:www.hrbb.com.cn (16)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 辛 国政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79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8)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 曹 实凡 联系人 : 石 静武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stock.pingan.com


(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2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建邺区 江东 中路228 号华 泰 证券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 庞 晓芸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3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hfzq.com.cn (2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厦1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连志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13、15、16、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4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 36、38 、39 、41 、42 、43、44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www.gf.com.cn (3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6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1)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街28号 民生 金融 中心A 座16-18层 法定代 表人 : 冯 鹤年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2)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联系 人: 程月 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5 (3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5)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3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 尤 习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 奚 博宇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6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 王 宜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38)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路36 号证 券大 厦4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3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作义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 许 方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 马 静懿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40 )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7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元 人民 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 孙 秋月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1)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 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 :www.ehowbuy.com 邮编:200120 (43)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 徐 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网站:www.fund123.cn (45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 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 张 紫薇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47)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www.tenyuanfund.com (48) 日发 资产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66 号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泉恭 联系人 : 蔡 小威 电话:021-61600500 传真:021-61600502 网站:www.rffund.com (49)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网站:www.10jqka.com.cn (50)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街6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联系人 :张云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0 网站:www.myfund.com (51)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 广场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联系人 :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0 网站:www.bundwealth.com (5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楼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站:www.lufunds.com (53) 北京 微动 利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路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38854009 网站:www.buyforyou.com (54)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6号 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网站:www.qianjing.com (5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东1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站:www.yingmi.cn (56)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1 号1号楼16 层1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2 号盈 科 中心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联系人 : 牛 亚楠 网站:www.jimufund.com (5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路360 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508 号北 美广 场B座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38509735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www.noah-fund.com (5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28 号富 卓大 厦16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网站:http://8.jrj.com.cn (59) 北京 广源 达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浦 项中 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联系人 :王 永霞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61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60) 中民 财富 管理 (上 海)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客服电 话: 待定 联系人 :茅 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33355288 网址:www.cmiwm.com (6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客服电 话:95118 ,400 098 8511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联系人 :万 容 电话:010-89189297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62) 深圳 市金 斧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南山街 道科 苑 路18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18F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网址:www.jfzinv.com/ (6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 www.ifastps.com.cn (6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 吴鸿 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6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 400-619-9059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66)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村735 号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万通中 心D 座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 400-818-8866 联系人 :宋 志强 网址:www.gscaifu.com (67) 北京 唐鼎 耀华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县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10 号2栋23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38号院1 号泰 康 金融中 心3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客服电 话: 400-819-9868 联系人 :刘 美薇 网址:www.tdyhfund.com (68) 北京 植信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峰 客服电 话: 4006-802-123 联系人 :吴 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69)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8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月 客服电 话: 400-817-5666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网址:www.amcfortune.com/ (70) 泰诚 财 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3号 上海市 徐汇 区中 山南 二路107 号美 奂大 厦裙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卓 客服电 话:400-0411-001

































































联系人 : 姜奕 竹 电话:15840969093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71)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518 号8 座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联系电 话:021-52822063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传真: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72) 弘业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中华 路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50 号弘 业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周剑 秋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313068 网址:www.ftol.com.cn (73) 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 期)第 七幢23层1 号4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 武汉市 江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 期)第 七幢23层1 号4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电话:027-87006009 传真:027-97006010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6 网址:www.buyfunds.cn (7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75) 华信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内环 路27 号楼1单元3层01 号、2 单元3层02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内环 路27 号楼1单元3层01 号、2 单元3层02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岩 电话:4006197666 传真:0371-69106660 网址:www.wdq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 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Tony Mao


毛 鞍宁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吴 翠蓉 、乌爱 莉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 吴 翠蓉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09 年1 月22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09】76 号文核 准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混合 型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 基金 的发 售募集 期共 募集 2,718,576,495.31 份基 金份 额, 募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5,174 户。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合 同 已于 2009 年3 月27 日正 式生效 ,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8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2. 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 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 网 点, 并 另行公 告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 请 见相 关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9 年4 月2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 或 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9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 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 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可 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 资人应 主动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结果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时,每 次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 1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 资人可 以 多次申 购, 累计 申购 金额 不设上 限。 2.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 基金 的 投 资人 每个 账 户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 最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 份 , 本基金 不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收费 模式 的分 类与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本基金 目前 开通 前端 收费 模式, 将来 根据 市场 发展 状况和 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可 能增 加新 的收 费模 式 , 也可能 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种 类 , 并 可能 需计 算 新基金 份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 应当 按照法 律法规 、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 履 行适 当的 程 序,并 及时 公告 。新 的收 费模式 的具 体业 务规 则, 请见有 关公 告、 通知 。 (七)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次 申 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500 万 每次1000 元 投资人 同日 或异 日 多 次申 购, 须按 每次 申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 资人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入 基 金财 产 , 其 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T 赎回费 率 T<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 通过 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1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 申购费 率)/(1 +申 购费 率)





净 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2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的。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 发生上 述1-3、5、6 项 规 定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按 照规 定公 告 , 已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网 站 或短信 等方 式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 基 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 明 书中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通 过积 极灵 活的 资产配 置 , 并 重点 投资 于 具有品 牌优 势的 蓝筹 企业 , 在 充分 控 制基金 资产 风险 的前 提下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 的投资 回报 , 争取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健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30%-80% ;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20%-70% , 其 中, 基 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基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部分至 少 80% 投资于 具有 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业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理念 坚持价 值投 资理 念, 注重 收益性 、安 全性 、流 动性 的和谐 ,通 过深 入研 究、 仔细分 析 、 全面论 证 , 主 要选 取具 有 品牌优 势的 蓝筹 企业 进行 积极主 动投 资 , 争 取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 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 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行 业发 展现 状及 前景 ;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股 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预 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五) 投资 策略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 “自 上 而下 ” 和 “自 下而 上 ” 相 结合的 投资 策略 , 在资 产 配置层 面与 个股选 择层 面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优 化配 置, 争取 实现 基金资 产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稳 健增 值 。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资产 配置 主要 分为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SAA ) 和 战术性 资产 配置 (TAA)。 (1)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SAA ) 本基金 战略 性资 产配 置是 是指在 遵守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 前提下 , 以 现代投 资组 合理 论、 经济 周期理 论为 指导 ,依 据“ 自上而 下” 多维 经 济 MEKI 分析决 策支 持 系统, 运用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确 定较 长时 间内 的股票 、债 券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 根据现 代投 资组 合理 论和 经济周 期理 论 , 预 期风 险与 收益及 其相 关性 是确 定大 类资产 配 置的依 据 ; 经 济发 展带 有 周期性 变化 , 每一 轮经 济 周期分 为衰 退 、 复 苏、 扩 张、 放缓 四个 循 环阶段 , 在这 四个 阶段中 , 股 票、 债券 等大 类资 产 存在着 周期 性的 兴衰 变化 。 因 而本 基金 关 注可能 对各 类资 产的 预期 风险 、 收 益及 相关 性产 生 影响 的 各种 因素 , 从宏 观 经济 、 中 观经 济 和市场 层面 运用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 判断 和预 测 中国经 济周 期和 趋势 , 严 谨衡量 大类 资产 的长期 理性 的收 益率 、 风 险及相 关性 , 确定 基金 资 产在各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战 略性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宏 观经 济层 面的 主要考 察因 素包 括但 不限 于 GDP 增 速( 包括 全球 主 要国家 的 GDP 增 速以 及中 国的GDP 增速) 、 居 民消 费价 格指 数、 固 定资 产投 资增 速、 进出口 增速 、 货 币供应 量 M1 增 速、M2 增 速 等指标 的变 化以 及宏 观经 济趋势 变化 、 宏观 经济 增 长模式 以及 宏 观经济 政策 的变 化及 含义 等;中 观经 济层 面主 要考 察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重 行业盈 利增 速 、 大宗商品和 资源要 素价格 的变化等; 对市场 层面的 主要考察因 素包括 但不限 于市场 PE 、PB 估值水 平、A-H 股溢 价、 成交量 变化 及政 府市 场政 策等。 (2)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TAA )体 系 战术性资产 配置(TAA)是 根据特定市 场环境 及经济 条件,围绕 基金资 产的战 略性资产 配置基 准对 资产 配置 状态 进行动 态调 整, 从而 增加 投资组 合价 值的 积极 投资 过程。 本基金 结合 国内 资本 市场 的特点 并结 合成 熟的 联邦 模型 , 建 立了 适应 国内 市场 的战术 性 资产配 置 的TAA 体系 。 该 体系遵 循 “回 归均 衡” 的 原则 , 根 据各 大类 资产相 对无风 险资 产的 风险溢 价水 平以 及该 溢价 水平对 均衡 或长 期水 平的 偏离程 度配 置大 类资 产。 2.股 票投 资策略 (1)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在深 入分 析行 业特 性、行 业竞 争结 构、 行业 发展模 式等 行业 发展 规律 的基础 上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7 通过适 时关 注和 分析 中国 经济发 展周 期 、 经 济结 构 调整 , 考 虑国 际宏 观经 济 形势和 国际 产业 联动和 产业 转移 对于 中国 行业的 影响 , 研究 全球 经 济一体 化背 景下 的中 国行 业景气 趋势 , 判 断行业 增长 前景 , 同时 结 合行业 估值 水平 的预 测分 析, 综合 判断 各行 业投 资 价值 , 确 定和 动 态调整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的 各行业 投资 比例 。 (2) 个股 选择 本基金在个 股选择 上 采取 “核心-卫 星策略” ,即本 基金股票的 核心 资 产部分 投资于具 有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 此部分 投资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的 80% ; 卫 星股 票资产 部 分投资 于具 有 品牌优 势蓝 筹企 业之 外的 优质公 司。 1)核 心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核心 股票 资产 部分 采用买 入并 持有 策略 投资 于具有 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①蓝筹 股企 业的 选择 标准 蓝筹股 是指 具有 稳定 的盈 余记录 、能 定期 分派 较优 厚的股 息、 业绩 优良 的企 业的股 票 , 又称为 “绩 优股 ” 。 本基 金 将选择 具有 以下 特征 的企 业作为 蓝筹 股企 业: A 地位 突出 : 在证 券市场 、 行 业中 占有 突出 地位 , 企业的 股本 规模 较大 , 总 市值及 权重 较大 , 公 司的 总市 值排 名 居于整 个证 券市 场前 三分 之一 , 或 者总 市值 排名 居 于所在 行业 的前 三分之 一; 企业 在技 术资 源、客 户资 源、 销售 渠道 、产品 创新 等方 面处 于行 业领先 地位 。 B 业绩 优良 :主 营业 务突 出,盈 利能 力强 ,投 资回 报稳定 。 C 分红 优厚 :分 红稳 定, 具有较 高的 现金 股息 率。 D 流动 性较 好: 流动 性较 好一方 面因 为企 业股 本规 模较大 ,另 一方 面因 为成 交活跃 。 E 成长 性较 好: 企业 发展 前景良 好, 主营 业务 收入 、净利 润不 断增 长。 ②品牌 优势 企业 的选 择标 准 品牌优 势企 业是 指具 有品 牌竞 争 优势 的企 业 , 其 拥有 具有竞 争对 手难 以模 仿甚 至无法 超 越的品 牌竞 争差 异化 能力 。 品 牌优 势能 够使 企业具 有较高 的知 名度 、 美誉度 、 忠 诚度 , 容 易 吸引 、 培 养和 留住 对企业 有较高 的认 知度 、 较强的 信任感 和好 感 、 较 为稳定 的长期 客户 , 从 而产生 超额 利润 ,实 现优 秀品牌 的溢 价能 力。 本基金 在定 性分 析上 ,将 选择具 有以 下特 征的 企业 作为品 牌企 业: A 过硬 的质 量、 完善 的服 务。 质 量是 品牌 的生 命, 也 是企业 的生 命; 服务 是产 品的衍 生, 是品牌 的重 要支 撑, 是现 代市场 竞争 的焦 点之 一。 B 良好 的形 象、 较高 的文 化 价值。 形象 是品 牌在 市场 上 、 客户 心中 所表 现出 的个 性 特征, 体现客 户对 品牌 的评 价与 认知 。 文 化价 值是 品牌 的 精神内 涵 , 是 现代 社会 的 消费心 理和 文化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价值取 向的 结合 ,是 企业 形象的 外在 展现 和传 播。 C 规范 合理 的公 司治 理 、 优秀的 企业 管理 。 规范 合 理的公 司治 理 、 优 秀的 企 业管理 是企 业产生 和长 期拥 有优 秀品 牌的保 障, 使得 优秀 品牌 在各种 情形 下得 以健 康成 长、顺 利发 展 。 长期良 好的 品牌 的打 造和 维护 , 无 一不 是在 规范 合 理的公 司治 理的 基础 上 , 依靠科 学有 效的 优秀管 理去 创立 、维 护和 创新的 。 D 较强 的品 牌长 久发 展能 力。 本基 金通 过研 究品 牌 产品市 场特 性 、 品 牌产 品 是否符 合客 户和市 场的 发展 趋势 、 企 业对于 品牌 维护 的投 入 、 品牌市 场的 细分 与推 广等 因素 , 分 析品 牌 的长久 发展 能力 。 品牌优 势最 终将 使得 企业 具有较 强的 议价 和定 价能 力、 较高 的市 场占 有率 以及 超过行 业 平均水 平的 盈利 能力 , 因 此, 本基 金在 财务 分析 上 , 将 通过 企业 的毛 利率 、 营业收 入 、 净 资 产收益 率等 指标 与行 业进 行对比 分析 ,寻 找出 具有 品牌优 势的 企业 。 本基金 将严 格依 据上 述投 资策略 , 展开 深入 细致 的 分析论 证和 调研 活动 , 考 察和筛 选上 市公司 , 将同 时符 合上 述 蓝筹股 企业 选择 标准 和品 牌优势 企业 选择 标准 的优 质公司 , 作为 本 基金核 心股 票资 产备 选对 象进行 投资 。 2)卫 星股 票资 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卫星股 票 资 产 部 分是 通 过 投 资 于 具 有 品 牌 优势 的 蓝 筹 企 业 之 外 的 优 质公 司 来 达 到增加 组合 超额 收益 、 分 散组合 风险 的目 的 , 因 此 , 本 基金 将采 取积 极投 资 策略投 资于 企业 总市值 较小 、 成 长性 较好 、 核 心团 队稳定 、 经营 管 理优秀 、 估值合 理的 优质 公司 ; 此 外, 在 符合法 律法 规 、 控 制风险 、 深 入研 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将 积极 寻求 并参 与新 股申购 、 定向 增 发等投 资机 会, 实现 基金 资产稳 健增 值。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未来 的利 率走 势 , 从 而 确定债 券资 产的 配置 策略 ; 同 时, 在日 常的 操作 中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久 期管 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未 来利 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 在 充分 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9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 个券 选择 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上, 本基 金重 点 考虑个 券的 流动 性, 包括 是 否可以 进行 质押 融资 回购 等要素 ,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 隐 含期 权价 值 评估等 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 投资价 值 。 此 外, 对于 可 转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 券, 还将 通过 运 用金融 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 价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 其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信 用等 级较 高、 流动 性 好;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 限和信 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 一致的 前提下 ,运用收益 率曲 线 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 面良好 ,具备 良好的成长 空间与 潜力, 转股溢价率 和投资 溢价率 合理、有 一定下 行保 护的 可转 债。 4.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 以 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特性 , 通过 权证 与证 券 的组合 投资 , 来达 到改 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包 括但 不限 于 杠杆 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性、 风险水 平 、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分析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基 础上 , 对其 分工 的 行业和 上市 公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0 进行综 合研 究 、 深 度分 析 , 广 泛参 考和 利用 外部 研 究成果 ,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展 状况 , 调查 上市 公 司和相 关的 供应 商 、 终 端 销售商 , 考察 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 并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期 或不 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发 债主 体及上 市公 司研 究报 告等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 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 在 充分 讨论 宏 观经济 、 股 票和债 券市 场的 基础 上 ,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 策 略, 依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债券 、 股票 及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等重 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考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 成果 , 根 据 基金合 同 , 依 据专 业经 验 进行分 析判 断 , 在 授权 范 围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 进 行组 合的 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 出投 资操 作的 相 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交 易委托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 交易 情况 及时 反 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 如 果市 场和 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 出 具自 我评 估 报告 。 金 融工 程小 组就 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 投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5)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 (6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30%-80%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现 金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 (7)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9)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6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40% 。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深 300 指 数和上 证 国债指数加 权组成 的复合 型指数作为 本基金 的业绩 比较基准, 能 够真实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同时 也能 较恰 当衡量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主动 式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通 常预 期风 险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 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3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 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7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12,010,097.66 46.97 其中: 股票


112,010,097.66 46.9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53,200,000.00 22.3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3,108,456.52 30.65 8 其他资 产


176,171.75 0.07 9 合计





238,494,725.93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C 制造业 80,396,057.50 45.2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0,039,000.33 11.2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9,890,719.83 5.5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684,320.00 0.95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12,010,097.66 62.99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23,500 11,088,475.00 6.24 2 600566 济川药 业 235,709 8,964,013.27 5.04 3 601607 上海医 药 306,600 8,854,608.00 4.98 4 600309 万华化 学 306,934 8,790,589.76 4.94 5 000963 华东医 药 154,000 7,653,800.00 4.30 6 600535 天士力 177,640 7,379,165.60 4.15 7 600298 安琪酵 母 233,111 6,030,581.57 3.39 8 002035 华帝股 份 230,046 5,567,113.20 3.13 9 000568 泸州老 窖 107,482 5,436,439.56 3.06 10 002508 老板电 器 120,688 5,247,514.24 2.95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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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5,364.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222.82 5 应收申 购款 12,584.0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9 合计 176,171.7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 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 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 年度 (2009 年3 月 27 日至12 月31 日) 23.75% 1.30% 26.21% 1.17% -2.46% 0.13% 2010 年度 -6.88% 1.11% -5.83% 0.95% -1.05% 0.16% 2011 年度 -22.06% 1.07% -14.09% 0.78% -7.97% 0.29% 2012 年度 2.74% 1.08% 6.36% 0.77% -3.62% 0.31% 2013 年度 1.56% 1.36% -3.08% 0.84% 4.64% 0.52% 2014 年度 28.45% 1.24% 31.20% 0.73% -2.75% 0.51% 2015 年度 59.11% 2.42% 7.74% 1.49% 51.37% 0.93% 2016 年度 -4.98% 1.18% -5.125% 0.84% 0.15% 0.34% 2017 年(2017 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 9.41% 0.63% 6.55% 0.34% 2.86% 0.29%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7 年6 月30 日) 99.11% 1.38% 50.39% 0.94% 48.72% 0.44%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9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 时 ,差 错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 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产生 的有 关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 (3)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直接 损失 的 ,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时 ,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将 投资 人 的 现金红 利 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见 招募 说明 书等 相关公 告; 3.本基 金 在 符合 有关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收 益每 年 最多分 配 4 次 , 每 次基 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4.若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人 不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投 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期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面值; 9.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3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 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十 四、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体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 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 可 支付 日支付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 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 按 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6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 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 方可 披露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 下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 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 关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注册 地址 发生变 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 述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本 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发 生波 动 。 1、政 策风 险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 特 点 。 随 着宏 观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中 国市 场开 放程 度的 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必然 要受到 国际 市场 同类 技术 或同类 产 品公司 的强 有力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不能 适应 新的行 业形 势而 业绩 下滑 。 尤 其是 中国 加 入WTO 以后 , 中国 境内 公 司将面 临前 所未 有的 市场 竞争 , 上 市公 司在 这些 因 素的影 响下 将存 在更大 不确 定性 。 6、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 市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产 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 令不明晰、 交易操 作失误 等人为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公司 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本基金 作为 灵活 配置 的混 合型基 金 ,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30%-80% , 在资 产 配置上 可 能存在 以下 风险 :其 一, 当股票 市场 剧烈 下跌 时 , 由于必 须保 持最 低 30% 的 股票投 资比 例 , 将无法完全避免股票市 场 系统性风险;当股票市 场 大幅上涨时,由于最高 股 票投资比例为 80% , 本基 金将 无法 充分 分 享股票 市场 上涨 收益 ; 其 二, 本基 金在 灵活 调整 资 产配置 比例 时, 可能由 于基 金经 理的 判断 与市场 的实 际表 现存 在较 大差异 ,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 合理的 风险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 利影 响。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理念 , 股 票资 产部 分重 点投 资 于具有 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 业, 在股 票 投资策 略上 可能 存在 以下 风险 : 其 一, 如果 某个 时 期市场 偏好 于非 蓝筹 企业 , 本 基金 的投 资 收益将 受到 不利 影响 ; 其 二, 在选 择股 票的 过程 中 , 基 金经 理 可 能限 于知 识 、 技 术、 经验 等 因素而 影响 其对 于企 业特 征和未 来价 值趋 势的 判断 , 其选择 出来 的个 股业 绩表 现不一 定持 续 优于其它股票;其三, 本基 金 股 票 资 产 部 分 投 资于具 有 品 牌 优 势 的 蓝 筹 企业的 最 低 比 例 是 80% , 将无 法完 全规 避此 类 企业经 营业 绩恶 化的 风险 。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同 时 在开放 式基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在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的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七) 其他 风险


1.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2.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 监管 机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等费 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 修改 ; (4)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或 备案 , 并于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6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6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各自 履行 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 果;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3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 合法权 益。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独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在符合 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 (6)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自行担 任或选 择、更 换注册登记 机构, 获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 注册登记 机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 构, 并依 据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 进行 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4.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 当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 反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7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 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7.本基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义务以 本基金 合同为 依据,不因 基金财 产账户 名称而有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8 所改变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2.召 开事 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一 事项书面 ( 以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 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 基金合 同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 等费 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3.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 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 以下简 称“召 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 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集 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金 运作方式、 基金管 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 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 同) ; ② 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提 供 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 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④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 ⑤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1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 开会 议的通 知后,如果 需要对 原有提 案进行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 经 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 为 召集 人 的, 其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等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2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2 ) 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 任监票 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 则大 会主 持 人可自 行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 点,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3)如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 组织监 票人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新 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通 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起 生效 。 关于 本章 第2 条所 规定 的第 1 )-8)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 于本章 第 2 条 所规 定的 第 9)、 10 )项 召 开事由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 可执行 。 (2)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合 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产生重大 影响的 ,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 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 等费 率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或备 案,并于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2.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 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 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4)基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5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 仲 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 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生金 融大 厦 13 楼13A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7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30%-80%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现 金、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的20%-70% , 其 中,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金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部分至 少 80% 投资于 具有 品牌 优势 的蓝 筹企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4)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30%-80%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权 证、 现金、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70%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和调 整期限 的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3)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 然 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 基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 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6)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 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9)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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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基金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仅限 于满 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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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 户 , 可 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 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 库, 也可存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 券等有 价凭 证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签署,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 度审 计 合同 、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3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 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 修 改与 终止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4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 务 基金 管理人或 者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5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在 线客 服, 实 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方 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索取,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了 多元化 的资 料索 取服 务, 索取途 径多 样, 资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提 供各种 资料 、业 务表 单及 公告下 载。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 短 信 定 制 各种资 讯 , 基 金管 理人 通 过 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 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通 过传 真 、Email 、 信箱 、 手 机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十二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见面会 、理财 讲座 等 ,以 加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与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互 动联系 。 (十 三)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 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四 )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2017 年3 月28 日至2017 年 9 月 27 日发布 的公 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 年 3 月 30 日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及 摘要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1 日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变 更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4 月8 日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11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12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24 日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一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25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4 月 26 日 关于再 次提 请投 资者 及时 更新已 过期 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证 明文 件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2017 年 5 月 11 日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及摘 要(2017 年第 1 号)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6 月9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电子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6 月 20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股票 停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6 月 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弘 业期 货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6 月 24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6 月 28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中 信期 货并 开通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1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与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手机 银行 和网 上银 行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1 日 关于执 行 《 证券 期货 投资 者适当 性管 理办 法》 《非 居 民金融 账户 涉税 信息 尽职 调查管 理办 法》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7 年6 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华信 期货 股份 有限 公 司并 开通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和 转换 业务 、同 时参 加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 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伯嘉 基金 并参 加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 20 日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二季 度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7 月 27 日 贵州民 生加 银围 棋俱 乐部 有限公 司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7 月 28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 增加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 同时 参加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8 月 19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在 代销机 构华 夏财 富开 通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同 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8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8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8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8 月 2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2017 年 8 月 28 日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9 月 16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9 月 25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2017 年 9 月 26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并开 通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和转 换业 务、 同时 参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报 刊及本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 十三 、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 放在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 公场所,并刊登 在 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品牌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民 生加 银品 牌蓝 筹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2017 年 1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