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新华信用增益A(519162)

新华信用增益: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 
 
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新华 信用增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 约定,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新华信用增益” 或 “本基金” ) 的基金管 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决
定以 通讯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7 :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7 年 12 月 14 日 
4、 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华 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
人大会投票处 
寄送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C1座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票咨询电话:400-819-8866 
联系人:秦晓 
联系电话:010-68779583 
邮政编码:10008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5、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根 据实际需 要增加 本次持 有人大会 的投票 方式并 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 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2 -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 《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即 2017 年 11 月 22 日交易时
间 结束后, 在本基金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注: 权益登记日当 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
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详 见附件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从 相关报 纸上剪 裁、复
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身份 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 )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基 金管理
人认可的 其他印 章,下 同) , 并 提供加 盖公章 的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复 印件(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3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 机构公 章(如
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
三)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3 - (5 )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三) 。 如 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上 签字或 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7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认 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7 年 11 月 23 日起, 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7: 00 以前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 本公告列明的 寄送地址,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 2017 年 12 月 14 日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一票表 决权 , 且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4 -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2 )表 决票上 的签字 或盖章部 分填写 不完整 、不清晰 的,或 未能提 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 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 时间不 是同一 天的,以 最后送 达的填 写有效的 表决票 为准, 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 时间为 同一天 的,视为 在同一 表决票 上作出了 不同表 决意见 ,视为 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 时间按 如下原 则确定: 专人送 达的以 实际递交 时间为 准,邮 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 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2、 《关于新华信用增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基 金管理 人自决 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 会需要 有 效 表 决 票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 够成功召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 -5 - 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 圆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 在途时 间,提 前寄出 表决票。 2、上述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新华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网 站查阅,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8866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 关于新华信 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 附件二: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票 》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 月十四日


-6 - 附件一: 关 于新 华信用 增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 环境变 化,为 更好地匹 配投资 人需求 ,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和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基金合同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 包括基金名称、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新华 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 述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 提议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 书》 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 月十四日


-7 - 附件二: 新 华信 用增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证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业 执照 注册 号) 基金账 户号/证 券账 户卡 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名/ 名 称: 代 理 人 证 件 号 码 ( 身 份 证 件 号/ 营业执照 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新 华信 用增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2017 年月 日 说明: 1 、请以 打“√ ”方式 在相 应栏内注 明表 决意见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必须选 择一 种且只 能 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 账户号/ 证券账户卡号下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以 权益 登记 日所 登记的 基金 份额 为准) 的表 决意见 。 2 、 表 决意 见未 选、 多选 、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签字/ 盖章 部分填 写 不完整 、 不 清晰 的, 或 未能 提供有 效证 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 有效 授权的 证明 文 件的, 或未 能在 截止 时间 之前送 达指 定联 系地 址的 ,视为 无效 表决 。 3 、本表 决票中 “证件 号码 ”,仅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申 购或 在证券 交易 所买卖 新 华信用 增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时所 使用 的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 号码 的更新 。 4 、本表 决票中 “基金 账户 号”,指 持有 新华信 用增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账 户 号。 本 表决 票中 “证 券账 户卡号 ” , 指持 有新 华信 用增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证 券账 户卡 卡号。同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且需 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 份额 分别行 使表 决权 的, 应当 填写基 金账 户号/ 证券 账户 卡号, 其他 情况 可不 必填 写。 此 处空 白、 多填 、 错 填、 无法 识别 等 情况的 , 将被 默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本基 金所 有份 -8 - 额。 ( 本 表 决 票 可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cfund.com.cn )下载 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9 - 附件三: 授 权委 托书( 样本 )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的以通 讯方式召开的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 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 本委托书 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 本 授 权 不 得 转 授 权 。 若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证券账户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7 年月日 附注: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本授权委托书中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 、 申购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 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本表决票中 “基金账户号” , 指持有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账户号。 本表决票中“证券账户卡号” , 指持有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 证券账户卡卡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基金账户/ 证券 账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证券 -10- 账户卡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 、 无 法 识 别 等 情 况 的 ,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所有份额。 -11- 附件四: 新 华信 用增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修改 方案 说明书 一、 重 要提示 1、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新华信用增益” ) 于 2013 年 8 月 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61 号文注册, 《新华信用 增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新华信用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有关 规定, 本基 金管理人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经与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关于新华信用增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 2、本次 新华信 用增益 修改基金 合同事 宜属新 华信用增 益原注 册事项 的实质 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 本次 持有人 大会议 案 需经参 加本次 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 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本 基金管理 人自通 过之日 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 中国 证监会 对本次 新华信用 增益变 更注册 所作的任 何决定 或意见 ,均不 表明其对本次 变更注册后基金 的价值或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基 金合同 修改 内容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媒体 媒介 全文 基金份 额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全文 基金份 额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全文 三分之 一以 上 三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全文 2/3 三分之 二 全文 新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新华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第一部 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 -12-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一部 分 前言 三、 新 华信 用增 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 册。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新华信用增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而来, 新华信用增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 新华信用增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 性判断 或者 保证 。 增加: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 资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第一部 分 前言 无 增加: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 分 释义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订 的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 其后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8、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 十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 定》 修 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第二部 分 释义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第二部 分 释义 无 12、 《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第二部 分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 -13- 释义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第二部 分 释义 22、 销 售机 构: 指 新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 议,代为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1、销售机构:指新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 务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第二部 分 释义 26、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 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第二部 分 释义 27、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6、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第二部 分 释义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义 37、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买 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删除 第二部 分 释义 39、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 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3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第二部 分 释义 42、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3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第二部 分 释义 无 增加: 4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 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4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 券等 47、 基 金份 额的 类别 : 指 本 基金根 据据 认购/ 申购 费用 、 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收取方式的 不 同,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别 48、A 类 基金 份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时收 取前 端 认购/ 申 购费 用, 在赎 回时 根据持 有期 限收 取赎 回费 用 的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 基 金份额 49、C 类 基金 份额 : 指不 收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在赎 回 -14-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 需 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 调 整基金 份额 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第二部 分 释义 51、 不 可抗 力: 指 本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 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 金名 称 新华信 用增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基 金名 称 新华增 怡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信 用债 投资 价值的 深度 挖掘 , 积 极把 握 信 用债投 资机 会, 力争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并 保持 较高 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收 益。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 的 前提下,通过配置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 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 产 力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删除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六、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具 体费 率按 招募 说 明 书的规 定执 行。 删除 第三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 购 费用 ,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用, 并不 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 ;从 本类 别基 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 但对 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 的 本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收 取 赎 回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由 于基 金 费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 A 类、C 类 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 并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但 不同 基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相 互转换 。 根据基 金运 作情 况,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不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 或 者调 整 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费 率水 平、 或 者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 类 别等, 调整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 及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在投资 者认购/ 申 购时 收取 前端认购/ 申 购费 用 , 在赎 回 时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 费用 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A 类 基金份 额;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用 ,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称为 C 类 基金 份额 。A 类 基金 份 额、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两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和两 类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 实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 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 类 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 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第四部 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 第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时间 、发售 方式 、发 售对 象 …… 整章替换为: 第四部 分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新华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新华信用增益债券 型 -15- 三、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 2、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 限制 ,具 体限 制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 限制 , 具 体限 制 和处理 方法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 书。 4、投资人在募 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证券投 资基 金变 更注 册而 来。 新华信 用增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于 2013 年 8 月 8 日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061 号文 核准 募集 注 册,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基 金 托管人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新华信 用增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自 2013 年 11 月 11 日起 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 进行公 开募 集 , 募 集结 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 监 会机构 部函[2013]1033 号 确认, 《新 华信 用增 益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 生效 。 2017 年 12 月 14 日, 新华 信用增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 通 过了《关于新华信用增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同意变 更新 华信 用增 益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 及 业绩比较基准等,同时将 新华信用增益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的名称变更为新华 增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 起, 《 新华 信用 增益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且《新华增怡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时生效 。 第五部 分 基金的存 续 第五部 分基 金备 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 份 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 金 募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 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 金合同 》 生效 ;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生 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 款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 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第五部 分基 金的 存续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16-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 方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二、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删除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 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该类 别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基 金份 额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 关条款 处理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 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 处理。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 况 下,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 销售 网 点柜 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申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及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 相 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 定 予以 公告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 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首 次申 购和 每次 申购 的 -17- 的申购与 赎回 最低金 额以 及每 次赎 回的 最低份 额,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招 募说明 书。 2、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上限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 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 告。 5、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 整上 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本 基金 的 赎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 述 计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 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6、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分为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 两种。A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申购、 赎回 费;C 类 基金 份额 从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用 , 但 对持 有期 限少 于 30 日 的本 类别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收 取赎 回费 。 本 基金 的 申购费 用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 额的 5% , 赎回 费用 最 高 不 超过赎 回金 额 的 5% 。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 申 购份额 具 体的计 算方 法、 赎回费 率 、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 码,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两类 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两类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 额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 基金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少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当日某 一类 别 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比 例归 入基金 财产 ,具 体比 例详 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6、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 回费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18- 式, 并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7、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 如网上 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 金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 费率。 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并 进行 公 告。 8、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则 的规 定。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 会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 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生其 他 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增加: 6、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 系统、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7、 接受 某一 投资 者申 购申 请后导 致其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50% 以上 的。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2 、3 、5 、6、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增加: 5、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 。


-19-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 金额 。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6、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 估值,应当采取延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增加:在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根 据 前 段 “1、全部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 与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3)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个 开放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 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3、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 1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 公告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 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4、删 除


-20-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无 增加: 十二、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 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七、 基金 份额 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 额 进行折 算,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住所 : 重 庆市 江北区 建新 东路 85 号附 1 号 1 层 1-1 法定代 表人 :陈 重 设立日 期: 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 【2004 】19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6,000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726666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新华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聚贤 岩广 场 6 号 力帆 中心 2 号办 公楼 第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重 设立日 期: 2004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2004 】197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1,750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779666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 则;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 等 业务 规则 ;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 和 登 记事宜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 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 宜;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21-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 基 金认购 人; (24) 删除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增加: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4) 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 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与 C 类 基金 份额由 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 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 财产分 配的 数量 将可 能有 所不同 。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务 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 务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 承 担投 资风 险;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4) 缴纳 基金 申购款 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22-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增加: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 息,以 及不 时的 更新 和补 充,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 C 类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准或 费率 的除 外; (1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C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 提 高销售 服务 费的 除外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 其他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 进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增加: (5)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 限 制、调低费率水平等,或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 进行调 整; (6)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 登 记机 构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 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转让等业 务 的规则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23-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 行 召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方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2、通 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 1、 现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2、 通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上述第(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 -24-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5) 删除 增加: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 人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 基 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无 增加: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 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 法 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第九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4、 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6、 交接: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 务资 料, 及 时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临 时基 金 管 理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接 收。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值 ; 7、审计: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程序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交 接: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 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 总值和 净值 ;


7、 审 计: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第九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新任基 金托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 计持 有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持有 人提 名 ; 4、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程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 计持 有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名;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 -25- 程序 5、公告:基金 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6、交接: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新任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 金资产 总值 ; 7、审计: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 审 计 结果予 以公 告, 同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 告; 6、 交 接: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 托 管人应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基金资 产总 值 和 净值 ;


7、 审 计: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 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 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第九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更 换条件和 程序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的 条 件 和 程 序。 3、公告: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联合 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 序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联合 公告 。 第十一部 分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一、基 金的 份额 登记 业务 一、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业务 第十一部 分基金份 额的登 记 四、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保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 回等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妥 善保 存登 记数据 ,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称、 身 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 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 于 20 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对信 用债 投资 价值的 深度 挖掘 , 积 极把 握 信 用债投 资机 会, 力争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并 保持 较高 资 产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投资收 益。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 股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 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 融债券 、 企 业债 券 ( 含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 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 持 证 券 、 回 购 等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并保持较高资产流动性 的 前提下,通过配置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追 求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通过适量投资权益类资 产 力争获 取增 强型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债 、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地 方 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 债) 、 可交 换债 券、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等) 、 货 币市 场 工具 、 同业 存单 、 权 证、 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26- 80% ; 其 中, 投 资于 信用 债 券的资 产占 所有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 80% ; 单 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占 基金 资 产比例 不高 于 10% 。 基 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指金 融债券 (不 含政 策性 金融 债 ) 、 企业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公司 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短期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除 国债 和中 央银 行票 据 之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益 类债 券。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新 股、 持有可 转债 转股 所得 股票 、 持有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 债券所 得权 证, 也可 以投 资于二 级市 场股 票和 权证 , 但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其 中, 基 金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持有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为 0-3%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调整 上述 投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首先,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 战略性 与战 术性 相结 合的 大 类资产 配置 策略 , 在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投 资比 例范 围内 确 定各大 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 在此 基础 之上 , 一 方面 综 合 运用久 期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 策略以 及信 用策 略进 行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另 一方 面采 用自 下而 上 的 个股精 选策 略, 精选 具有 持续成 长性 且估 值相 对合 理, 同时股价具有趋势向上的股票构建权益类资产投资组 合,以 提高 基金 的整 体收 益水平 。 以下部分全部更新: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采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 1、战 略性 资产 配置 策略 综合运 用定 性及 定量 方法 , 通过对 国内 外各 重要 经济 指 标的分 析, 判断 宏观 经济 当 前的运 行周 期以 及未 来发 展 趋势, 进一 步结 合估 值水 平、 制 度和 政策 变化 以及 市场 情绪等因素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评估, 在…… 2、二 级市 场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个股 精选 策略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从上 市公 司盈 利模 式、 盈 利能 力、 所属 行业 发 展 前景、 上市 公司 行业地 位 、 竞争 优势、 治理 结构 等 方面 对上市 公司 进行 深入 分析 和研究 , 筛 选出 具有 持续 成 长 性且估 值相 对合 理的 个股 进行重 点关 注。 另一 方面 , 本 基金也 将积 极跟 踪上 市公 司二级 市场 股价 表现 , 运 用 趋 势跟踪 及模 式识 别模 型进 行股价 跟踪 , 重 点关 注股 价 具 三、投 资策 略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采 用战略性与战术性相结合 的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在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范 围 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 ,在严格控制基金风 险 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 的绝对收益。另外,本基 金 通过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 策略, 精选具有持续成长 且 估值相对合理 的股票构建 权益类资产投资组合,增 加 基金的 获利 能力 , 以 提高 整体的 收益 水平 。 整体替换为: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 略遵循“自上而下”的基 本 原则,在对宏观经济和证 券市场走势进行科学研判 的 基础上,具体确定各大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在客观 分 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因 素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 将 对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水 平进行科学预判,并据此 具 体设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类 资产和其他资产上的配置 比 例,同时设定债券组合在 组合目标久期、信用配置 、 券种配置等方面的基本原 则和策略,并根据市场情 况 的变化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投 资策略 1、平 均久 期配 置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进 行 分 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 ,判断债券 市场对上述变 量 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 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 调 整,提 高债 券组 合的 总投 资收益 。 2、期 限结 构配 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 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 统 -27- 有向上 趋势 的个 股。 基于 以 上两方 面构 建股 票二 级市 场 投资组 合, 以提 高基 金的 整体收 益水 平。 计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 预 测收 益率期 限结 构的 变化 方式 , 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 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 品 种的比 例, 以达 到预 期投 资收益 最大 化的 目的 。 3、类 属配 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 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 水 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 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同 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 投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 以 获 取 不 同 债 券 类 属 之 间 利 差 变 化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收 益。 4、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1) “ 自下 而上 ”精 选个 券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发行人 所处行业、公司治理结构 、 财务状 况、 信息 披露 等情 况进行 评估 , 并 在此 基础 上, 考虑个券流动性、信用等 级、票息率等因素,自下 而 上的精 选个 券。 (2) 信用 利差 策略 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各 种级别的信用产品(主要 是 政府信用债券与企业主体 债券、各类企业主体债券 之 间)会形成一个不同收益 率水平的利差结构体系。 在 正常条 件下 , 由信 用风 险形 成的收 益率 利差 是稳 定的 , 但在特定条件下,比如某 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 时 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 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 种 稳定关系将被打破。本基 金将利用定性与定量相结 合 的方式,对整个市场的信 用利差结构进行全面分析 , 在有效控制整个组合信用 风险的基础上,采取积极 的 投资策略,发现价值被低 估的信用类债券产品,挖 掘 投资机 会, 获取 超额 收益 。 (3) 骑乘 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收 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期限 利 差情况 , 买入 收益 率曲 线最 陡峭处 所对 应的 期限 债券 , 随着持 有债 券时 间的 延长 , 该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将 缩短 , 到期收益率将下降,届时 卖出该债券可获得资本利 得 收入。该策略的关键是收 益率曲线的陡峭程度,若 收 益率曲线较为陡峭,则随 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 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有较 大下滑,进而获得较高的 资 本利得 。 5、息 差放 大策 略 该策略是利用债券回购收 益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 会 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 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 策 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 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再利 用 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 较高债券品种。在执行息 差 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注 债券收益率与 回 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并 始终保持回购利率低于债 券 -28- 收益率 。 6、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兼具债 券和股票特性的复合性衍 生 证券,本基金对可转换债 券的投资主要从公司基本 面 分析、理论定价分析、投 资导向的变化等方面综合 考 虑。本基金在不同的市场 环境中,对可转换债券投 资 的投资导向也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在熊市环境中 , 更多地关注可转换债券的 债性价值、上市公司的信 用 风险以及条款博弈的价值 ;在牛市环境中,则更多 地 关注可 转换 债券 的股 性价 值。 7、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审 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和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 , 以防范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 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 法 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 点 关注所 发行 债券 的具 体条 款以及 发行 主体 情况 。 (1) 定量 分析 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重 点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 状 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 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 获 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 期资本结构等。具体关注 指 标如下 : ①偿债能力:重点关注流 动比率、速动 比率、利息 保 障倍数 以及 现金 利息 保障 倍数等 指标 ; ②盈利 能力 : 重 点关 注 ROE 、ROA 、 毛利 率以 及净 利 率等指 标; ③现金流获取能力:重点 关注销售现金比率、资产 现 金回收 率等 指标 ; ④资本 结构 :重 点关 注资 产负债 率指 标。 (2) 定性 分析 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 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 主 体情况。主要包括债券发 行的基本条款(包括私募 债 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 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 格 或利率 确定 方式 、 还 本付 息的期 限和 方式 等) 、 募集 资 金用途、转让范围及约束 条件、偿债保障机制、股 息 分配政策、担保增信情况 、发行主体历史发行债券 及 评级情 况以 及发 行主 体主 营业务 发展 前景 等方 面。 8、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 构 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 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 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 究 -29-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 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 投 资,以 期获 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三) 权益 类资 产投 资策 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 的个股精选策略。一方面 , 本基金将从公司盈利模式 、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 展 前景、公司行业地位、竞 争优势、治理结构等方面 对 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 且 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 重点关注。另一方面,本 基 金也将积极跟踪公司股价 表现,运用趋势跟踪及模 式 识别模型进行股价跟踪, 重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 势 的个股。基于以上两方面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提 高 基金的 整体 收益 水平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本基金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 不低 于 80% , 权 益类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四、投 资限 制 (1 )本基金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增加: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140% ; (1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 持一致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 除 上 述第 (2 )、 (12 )、(18 )- (19) 项之 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30-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 相 关限制 。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 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 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或 按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2、 禁止行 为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禁 止行 为 (7) 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增加: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 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 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债 企业 债总 全价 指数 收益 率 ×60%+ 中债 国债 总全价 指数收 益率 ×3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0% 。 中债企业债总全价指数和中债国债总全价指数是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中债 公司 ) 编 制并发 布。 中债 企业 债总 全 价指数 综合 反映 了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 柜 台以 及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流通 交易 的所 有中 央 企业债 和地 方企 业债 的整 体价格 走势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中债国 债总 全价 指数 综合 反映了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 台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流通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的整体价 格走势 和投 资回 报情 况。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编 制 的反 映 A 股 市场整 体走 势的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市 场 60%左右 的市值 。 上述指 数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 能 够分 别反 映我 国 企 业债、 国债 以及 沪深 股票 市场的 总体 走势 , 适 合作 为业 绩比较 基准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 债综 合全 价指数 收益 率×90%+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0% 。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 的范围更加全面,具有广 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 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 交 易所市 场等 ) 、 不同 发行 主 体 (政 府、 企业 等) 和 期 限 (长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能够很 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 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势。中债综合指数各项指 标 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 分 析市场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授权 , 由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 司开发 的反 映 A 股市场 整 体 走势的指数。它的样本涵 盖了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 部 分流通 市值 ,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 比 较基准 能够 真实 、 客观 地反 映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31-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确定 变更 基 金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 业 绩比 较 基准的 变更 需经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业 绩 比较基 准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在 至少 一 种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而 无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 能 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 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确 定 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 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 期平均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 股票 型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低于 混合型 基金 、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2)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 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 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 固 定收 益品 种按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 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按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 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3、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 估 值。 增加: 6、 基金 投资 同业 存单 , 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 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 价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32-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按 规 定公告 。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 净 值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4、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处理的方法如下:(2)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2、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增加: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 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 费;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 律 师 费、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账户开 户费 用 、 账 户维 护 费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 -33- 支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 动在 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 支付日 期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 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一 致的 财务 数据 , 自 动 在 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 0.4%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4% ÷当 年天 数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 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 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 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服 务等 各项 费用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4 -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3、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益 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 人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行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 别 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 -34- 则》执 行。 第十七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 如果 《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七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会 计 师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需在 2 日 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 披 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资料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 、 基金 托管 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份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 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 媒体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 指定媒 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删除 第十八部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35- 分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增加: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 基金份 额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 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业 务 的诉 讼; 16、 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 提方式 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 五;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6、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 日内 , 在 指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7、删 除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 诉讼或 仲裁 ; 15、管理费、托管费、 销 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之零 点五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6、删 除 增加: 25、新 增或 调整 基金 类别 份额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27、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进 行基金 估值 时;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险 和信 用风 险, 说明 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期 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36-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 露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况 。 (九)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 例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资 产 支持证 券明 细。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增加: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 或延迟 披露 基金 信息 : (一) 发生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二) 不可 抗力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 的 其他情 形。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完成 备案 手续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 介公告 。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 , 基 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的变 更 、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 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优先 从基 金剩余 财 产中 支付。 第二十部 分违约责 任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 中, 违反 《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 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 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 -37- 分别对 各自 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 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害 的, 应当 承担 连 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 发生 下列情 况的 ,当 事人 免责 :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 损失。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况 的,当 事人 免责 : 第二十部 分违约责 任 三、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可 控制 的因 素导 致 业务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人 损 失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 导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 造 成的影 响。 第二十一 部分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 、调解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 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 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并 从其 解释 。 第二十二 部分基金 合同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1、 《基 金合 同》 应经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章 。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 的 下 一 工 作 日 起 生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