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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A(003252)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一 月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大成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 )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6 年 5 月 31 日证 监许可 【2016】1191 号 文 核准募 集 ,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是货 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预 期风 险收 益水 平较 低的品 种 。 投 资者 购买 货 币市场 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 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资 产净 值会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对申 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做 出独立 、 谨 慎决 策, 获得 基 金投资 收益 ,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等 。 本基金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 对 于 选择通 过二 级市 场交 易的 投资人 而言 , 其投 资收 益 为买卖 价差 收益 , 交易 费 用和二 级市 场流 动 性因素 都会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投 资人的 投资收 益。 本基金 设有三 类基金 份额 ,分别是 A 类份额 、B 类份 额和 E 类 份额。 A 类和 B 类 为场 外 基金份 额,E 类 为场 内基 金份额 。 三 类基 金份额 单独 设置 基金 代码 , 并分别 公布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基金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 计。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类 ............................................................................................................................ 28 七、基金 合 同 的生 效 ............................................................................................................................ 29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29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38 十、 基 金的 业 绩 .................................................................................................................................... 47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49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0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4 十 四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56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58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58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64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66 十 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67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要 ............................................................................................................ 89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98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00 二 十 三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01 二 十 四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01 二 十 五 、备 查 文件 .............................................................................................................................. 101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大成 添益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添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指《 大成添 益交易型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大 成添益 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大成添 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资 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 资的境 外法 人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销 售场 所: 场外 销售 场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 别简称 为场 外和 场内 24、 场内 :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 所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赎 回也 称为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25、 场外 : 指 不通 过场 内 的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 而 通 过各销 售机 构柜台 系统 或其 他交 易系 统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 通过 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 购、场 外赎 回 26、 销售 机构 : 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 直销 机构指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代销机 构包 括场外 代销 机构 和场 内代 销机构 , 场外 代销 机构 包 括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 、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场 内代 销机 构指发 售代 理机 构和/ 或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27、 发售 代理 机构 : 指 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 、在 募集 期间 代理 本基金 场内 发售 业务 的机 构 28、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指 定的 、 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代 理办 理本 基 金场内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证券公 司 , 又 称 为代办 证券 公司 29、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30、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的登 记机构 为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场内 份额的 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1、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指 登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 通过 场外 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确认 的基金 份额 (以 下简 称场 外份额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


32、证 券账 户: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上海证 券交 易 所 A 股 账户 或证券 投 资基金 账户 ,通 过场 内进 行认购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以下 简称场 内份 额 )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33、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4、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6、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8、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40、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 《 业务 规则 》 : 指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43、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申购 赎回清 单所 规定 的对 价资 产的行 为 46、 申购 赎回 清单 : 指 由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 以公 告场内 申购 对价 、 赎回 对 价等信 息的 文件 47、 申购 对价 : 指 投资 人 场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应交 付的 现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48、 赎回 对价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场 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应交 付给 基金 赎回人 的现 金替 代及 其他 对价 49、 现金 替代 : 指 场内 申 购、 赎回 过程 中, 投资 人 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 用 于替代 组合 证券 的一 定数 量的现 金 50、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5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5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53、巨额 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4、元 :指 人民 币元 55、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56、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7、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 的每万 份场 外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58、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 的每百 份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59、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60、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61、 场外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 基金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场 外基金 份 额数量 , 对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用 , 因 此形 成 不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将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 场外 基金 份额 , 分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 并 分 别公布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62、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升 级: 指当投 资人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留 的某 级场 外基 金份 额达到 上 一级场 外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最低份 额要 求时 ,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账 户保留 的该 级 场外基 金份 额类 别全 部升 级为上 一级 场外 基金 份额 类别 64、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65、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6、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本基 金通 过每日 计 算 基金 收益 并分 配的方 式 , 使场外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使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保 持在人 民 币 100.00 元 67、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68、 收益 账户 : 指 本基 金 为投资 人分 配的 虚拟 账户 , 用 于登 记投 资人 场内 基 金份额 的累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计未付 收益 69、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70、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 2007 年 6 月 , 任 哈尔 滨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 ;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任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 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 董事 长, 国际法 学硕 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 职于 深圳 市蛇 口律 师事务 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 职于 蛇口 招商港 务股 份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有限公 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 大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南 方总 部研究 部研 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 部 副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资产 管 理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法 律合 规部 副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 2014 年 10 月, 任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 ; 2015 年 1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董事 长。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 SLCG 证 券诉 讼和 咨 询公司 合伙 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 部创新 处负 责人 ,兼 任国 家 “ 千 人计 划 ” 专 家;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委 会委 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2015 年 3 月 起兼 任 大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博 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 , 上 海市 黄浦 区 政协委 员 。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 门大 学 财经系 教师 ;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 展局企 业管 理处 副处 长 ; 1999 年 2 月 至今 任职 于中 泰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 裁,现 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总 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事 长, 中国 人民大 学经 济 学 专业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2006 年 被亚洲 风 险与危 机管 理协 会授 予 “ 企 业风险 管理 师 ” 资格 。2000 年 1 月 ,先 后任 中国 银河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审计 部、 合规 (法 律) 部 总经 理;2007 年 1 月, 任 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2010 年 7 月 ,兼 任吉 林省 国家生 物产 业创 业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 事长兼 总经 理、 吉林 省国 家汽车 电子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2012 年 6 月 ,兼 任 镇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2012 年 7 月 ,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裁 ; 2015 年 1 月 起, 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 州益 和电脑 公 司开发 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 新利 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电 子商 务 部高级 程序 员。1999 年 8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信息 技术 部系 统开发 员、 金 融工程 部高 级工 程师 、 监 察稽核 部总 监助 理 、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监 、 风 险管理 部副总 监 、 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总 监。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助 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副 总监 。 2016 年 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处长 。2015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 际 律师事 务所 。 曾任 中银 国 际投行 业务 副总 裁 、 香 港 三山投 资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标 准银 行亚 洲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兼中 国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 4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首 席战略 官 , 2015 年 8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 10 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2005 年 1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历任 客户 服务 中心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理 、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海 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理 总经 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 7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 9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经济 学家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朱哲先 生,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 国人 民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 证券 从业年 限 7 年。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9 月 任中 国银 行金 融市 场 总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嘉 实基 金交 易部 交易员 。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银 华基 金固 定 收益部 基金 经 理。 2015 年 8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 固 定收益 总部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担 任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成 现金 宝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6 日 起任 大成 景华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信 用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10 月 12 日起 任大 成添 益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杨雅洁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2017 年 3 月 27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3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基金 经 理 , 固定收 益总 部总监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谢 民,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张 文平 ,基 金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 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 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 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 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 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 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 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 的银行 、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 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业 银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 一对 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 构、 券 商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 银 行理 财 产品 、 股 权基金 、 私募 基 金、 资金 托 管等 门类齐 全 、 产 品丰 富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 析等 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1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风 险管 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国 银行 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 组成 部分 , 秉承中 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 范运 作 、 稳 健经营 ” 的原 则。 中国 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 节, 通过 风险 识别 与评 估 、 风 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 度建设 、 内外 部 检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 管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 的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 国 际主流 内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 准则 的内 部 控制审 计报 告 。 中 国银 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 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 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 国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 :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场 外 申 购与 赎回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3、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4、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人代 表 李伏 安 客服电 话:9554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5、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6、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7、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8、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刘 洋 联系电 话:021-20835785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9、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10、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11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3、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网站地 址 :www.5ifund.com 14、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15、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崇明县 长兴 镇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7、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8、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19、奕 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20、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26920530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3.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机构 详 见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1、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2、名 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三、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分设 三类 基金 份额 : A 类 基金 份额 、 B 类 基金 份额 和 E 类基 金份 额 。A 类基金 份 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 的 登记 业务由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办 理; 本基 金 E 类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业务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办 理 。 三 类 基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 并分 别公 布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二、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划分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场外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 场外 基金 份额 数量 , 对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E 类 基金 份额 通 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交 易平台 办理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等 业务 , 并在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 同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相 转换 。 项目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E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认 购最 低限 额 0.01 元 500 万元 1000 份 追加认 购最 低限 额 0.01 元 0.01 元 1000 份 首次申 购最 低限 额 0.01 元 500 万元 1 份 追加申 购最 低限 额 0.01 元 0.01 元 1 份 认(申 )购 费 0 0 0 赎回费 0 0 0 管理费 (年 费率% ) 0.25 0.25 0.25 托管费 (年 费率% ) 0.08 0.08 0.08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销售服 务费 ( 年费 率% ) 0.25 0.01 0.25 场外基 金份 额的 升级 : 当 投资人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达 到 B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份 额要 求时 (500 万份)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账 户保留 的 A 类 基金份 额全 部升 级 为 B 类 基金份 额。 三、基 金份 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的 调整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增 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 别设置 、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 办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不需 要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添 益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规 定, 基 金合同 已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 基 金 。 (二) 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 式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并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包 括场 外和 场内 两种 方式。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 基金份 额通 过场 外方 式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等 业务 ; E 类 基金份 额通 过场 内方 式办 理申购 和赎 回 等业务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场外申 购和 赎回 :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 金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办理 。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 通过 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按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 具体的 销售 网点 及申 购赎 回代理 券商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 基 金投资 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若 基金管 理人 或 其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 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 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基 金销 售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 可在 上述 范 围内规 定具 体的 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赎回、 转换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视为 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通 过场 外进 行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B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基 金销售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以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否则所 提交 的申 购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则所 提交 的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投 资人 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 款项。 如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 故障 、 银 行交 换系 统故 障 或其他 非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了 业务 流程 ,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 相 应顺延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 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 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限制 的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一 投 资者的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 认失败 。 由此 , 给 投资 者 造成的 损失 , 有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人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 最低金 额为 0.01 元, 首次 申购 B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500 万 元, 追加 申 购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 金额 为 0.01 元。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投资人 赎 回 A 类 基金份 额 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为 0.01 份,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基 金销 售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以基 金销 售机 构的规 定 为 准 ; 2、基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 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投资 人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最 低 B 类 基 金份额 余额 为 1000 份;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设 置单 日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上限 、 单个 账户 单日 累 计申购 金 额/ 净申 购金 额上 限、 单笔 申购上 限; 5、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 6、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2、 场 外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 额 1.00 元。 3、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采 用“ 金额 申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4、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额 赎回、 金额 确认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份 额 100,000 份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00 ×1.00 =50,000.00 元 5、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6、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四、场 内申 购与 赎回 E 类 基金 份额 通过 场内 进 行申购 赎回 。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本 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E 类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00 元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份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和赎 回均 以份额 申请 ; 3、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现金 替代 及 其 他对价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提交后 不得 撤销 ; 5、 本基 金 E 类 基金 份额 根 据每日 基金 收益 情况 , 以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 基准,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计入 投资 人收 益 账户 。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 其 对应 比 例的累 计收 益将 立即 结清 , 以 现金 支付 给投 资人 ; 若累计 收益 为负 值 , 则 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按 比例 扣除 。 收益 账户 高于 100 元 以上 的整 百元 收益将 兑付 为基 金份 额转 入投资 人的 证 券账户 ;


6、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 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相 应数量 的现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成 交。 投资 人 T 日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如投资 人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申 购对 价 , 则 申购 申 请失败 。 如投 资人 持有 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份 额不 足 , 则 赎回 申 请失败 。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申请 按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相 关业 务规则 进行 确认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况 , 投资 人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最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及数 量限 制 1、 投 资人 申购 、 赎 回的 基 金份额 需为 最小 申购 、 赎 回单位 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最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为 1 份 ; 2、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每 日运作情况 ,可对 基金场 内每日总申 购份额 和赎回 份额进行 控制并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布;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投 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 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投资 人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 的最 低 B 类 基 金份额 余额 为 1000 份;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最 小申购 、 赎回 单位 , 必 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清算 交收与 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 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 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机构的 结算规 则。 登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清算 交收 和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方式 进行 调 整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每 份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 币 100.00 元; 2、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3、申购对价 是指投 资人申 购基金份额 时应交 付的现 金替代及其 他对价 。赎回 对价是指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交付 给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替代 及其 他 对价。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 价根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和 投资人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数 额 确 定 ; 4、申 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T 日 的申 购 、赎回 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开市前 公告 。 五、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场外 和/ 或 场内 申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 记机 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场内 申购业 务。 5、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6、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7、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基金 管理人 认定 的其 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9、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投资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10、场 外或 场内 申购 达到 基金管 理人 设定 的数 额限 制。 11 、 为 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若 接受 一定 金 额 以上的 资金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12、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 1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至 6、8、9、11 、12、13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申 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对 于上 述第 10 项拒 绝 申购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布相关 申购 上限 设定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六、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 下列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场外 和/ 或场内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申 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 登 记 机 构 因异常 情况 无法 办理 场内 赎回业 务。 6、基 金管 理人 开市 前因 异 常情况 未能 公布 申购 赎回 清单。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7、因 异常 情况 导致 申购 赎 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 制不 当。 8、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未分 配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基 金的 赎回 。 9、场 内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数 额限 制。 10、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发 生损 害 持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 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1 、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2、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3、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至 8 项、10 、11 、12 、13 项 情形 之一 而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暂 停赎 回公 告 。 对 于 上述 第 9 项 暂停 接受 赎回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布 相关 赎回 上限 设定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七、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场内 处理 方 式 巨额赎 回业 务的 场内 处理 , 按照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 关规定 办理 。 4、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八、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九、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一、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除非 基金 管理 人 另行公 告 , 本 基金 不支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的登记结算系统与大 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注 册登 记系 统之 间进 行转托 管。 十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四、 其他 业务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依 据其业 务规 则, 受理 基金 份额质 押 、 基金份 额转 让等 业务 ,并 收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严格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 保持良 好的 组合 流动 性 , 力争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回 报。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 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三、投 资策 略 1、利 率趋 势评 估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宏观 政 策、 市场 资金 面供 求等 因 素的综 合分 析 , 对 资金 利 率变动 趋势 进行评 估, 最大 限度 地优 化存款 期限 、回 购和 债券 品种组 合。 2、类 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评估 各品 种在流 动性 、 收益 率稳 定 性基础 上 , 结 合预 先制 定 的组合 平均 期限范 围确 定类 属资 产配 置。 3、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配 置 策略 基金根 据对 未来 短期 利率 走势的 研判 ,结 合基 金资 产流动 性的 要求 动态 调整 组合久 期 。 当预期 短期 利率 上升 时 , 降低组 合久 期 , 以 规避 资 本损失 或获 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益 ; 在预 期 短期利 率下 降时 ,提 高组 合久期 ,以 获得 资本 利得 或锁定 较高 的利 率水 平。 4、银 行存 款投 资策 略 银行存 款是 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对 象 。 在 确保 安全 性 和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 通 过 不同商 业银 行和不 同存 款期 限的 选择 , 挖 掘出 利率 报价 较高 的 多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存 款的 投资 , 在 获取 较 高投资 收益 的同 时尽 量分 散投资 风险 , 提 高存 款资 产 的流动 性。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 宏观 政策、 市场资 金面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对资 金利 率变 动趋 势进行 评估 ,最 大限 度地 优化存 款 期 限 。 5、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在日常 的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 本 基金 将会 紧密 关注 申 购与赎 回资 金变 化情 况 、 季节性 资金 流动等 影响 货币 市场 基金 流动性 管理 的因 素 , 建 立 组合流 动性 监控 管理 指标 , 实 现对 基金 资 产流动 性的 实时 管理 。 四、投 资限 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告 。 2、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 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7)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 并符 合下 述比例 限制 : 1)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7)项第 1) 条 、第(8)项第 4) 条外 , 因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标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三)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 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 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计算 方法 1、计 算公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行定 期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存 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 准 为: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人民 币活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税 后)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具有低 风险 、 高流 动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标 的、 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本 基金 选取同 期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 强、 更科 学客观的 或者更 能为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 基金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依 据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根 据实 际 情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调 整并 及时 公告 , 并 在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 的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股份 有限 公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 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45,195,744.66 23.08 其中: 债券 945,195,744.66 23.08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81,830,632.75 4.4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33,401,094.85 71.62 4 其他资 产 35,156,872.18 0.86 5 合计 4,095,584,344.44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9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35,499,286.75 6.1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0.00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 3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4 、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4.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6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20 天 ” , 本报 告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 标情况 。 4.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32.93


6.11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债 0.00 0.00 2 30 天( 含)-60 天 25.21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3 60 天( 含)-90 天 46.36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4 90 天( 含)-120 天 0.00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1.37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合计 105.87 6.11 4.3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未超 过 240 天。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49,984,469.32 1.3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100,013,659.98 2.5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00,013,659.98 2.59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8,953,638.77 1.53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同业存 单 736,243,976.59 19.09 8 其他 - 0.00 9 合计 945,195,744.66 24.51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0.00 5 .1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717098 17 光 大银 行 CD098 2,000,000 199,765,771.18 5.18 2 111618229 16 华夏 CD229 2,000,000 198,651,514.47 5.15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3 150417 15 农发 17 1,000,000 100,013,659.98 2.59 4 111710180 17 兴 业银 行 CD180 1,000,000 99,897,027.09 2.59 5 111710258 17 兴 业银 行 CD258 1,000,000 99,291,019.92 2.57 6 179915 17 贴 现国 债 15 500,000 49,984,469.32 1.30 7 011753039 17 苏 交通 SCP014 500,000 49,963,495.97 1.30 8 111715163 17 民 生银 行 CD163 500,000 49,530,882.26 1.28 9 111715061 17 民 生银 行 CD061 500,000 49,508,688.17 1.28 10 111710281 17 兴 业银 行 CD281 400,000 39,599,073.50 1.03 6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 绝 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4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56%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0168%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均 未达 到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 到 0.25% 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均 未达到 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0.5% 情 况。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估值,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存续 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 损益。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 出现 本期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013,265.75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3 应收利 息 12,138,606.43 4 应收申 购款 5,00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5,156,872.18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6 年 9 月 29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大成添益 交 易型 货 币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 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6.09.29-2016.12.31 0.6708% 0.0015% 0.0899% 0.0000 % 0.5809% 0.0015 % 2017.01.01-2017.06.30 1.8297% 0.0008% 0.1736% 0.0000 % 1.6561% 0.0008 % 2016.09.29-2017.06.30 2.5128% 0.0017% 0.2635% 0.0000 % 2.2493% 0.0017 % 大成添 益交 易型 货 币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09.29-2016.12.31 0.7321% 0.0014% 0.0899% 0.0000% 0.6422% 0.0014% 2017.01.01-2017.06.30 1.9521% 0.0008% 0.1736% 0.0000% 1.7785% 0.0008% 2016.09.29-2017.06.30 2.6985% 0.0017% 0.2635% 0.0000% 2.4350% 0.0017%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交易货 币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09.29-2016.12.31 0.6962% 0.0035% 0.0899% 0.0000% 0.6063% 0.0035% 2017.01.01-2017.06.30 1.8306% 0.0008% 0.1736% 0.0000% 1.6570% 0.0008% 2016.09.29-2017.06.30 2.5394% 0.0025% 0.2635% 0.0000% 2.2759% 0.0025%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截至本 报告 期末 , 本基 金 合同生 效未 满一 年 , 本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非 交易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 入 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 资 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 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当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正 偏离度 绝对 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当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 风险 准备金 或者 固 有资金 弥补 潜在 资产 损失 ,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连续 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值 方法 对持 有投 资组 合的账 面价 值 进行调 整,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价值 。 3、银行存款 按照约 定利率 在持有期内 逐日计 提应收 利息,在利 息到账 日以实 收利息入 账。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每万份或 每百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是 按照相 关法规 计算的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 金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 益 , 精 确到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 金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是以 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收益 率 , 精确 到 0.001% ,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估 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小数 点 后 4 位或 7 日 年化 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 登记公 司及存款银 行发送 的数据 错误,或 国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为 0.25%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为 0.01% ,E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11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 发展情 况 , 并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除基 金管 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外,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调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其 他费 率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 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 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损 益后 的余 额。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益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收 益; 4 、本基 金场外 份额“ 每日分 配、按日 支付 ” 。本基 金根 据每日收 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为 基准 , 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配 , 每日 支付 。 投 资 人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 尾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 的余额 进行 再次 分配,直到 分完为 止) ;投 资人可通过 赎回基 金份额 获得现金 收益;若 投资人 在当日收 益支 付时 , 若 当日 净收 益大于 零, 则增 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金 份额 ; 若当 日净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 若 当日 基金 净 收益小 于 零 时 , 缩 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5、 本 基金 场内 份额 根据 每 日基金 收益 情况 , 以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为 基准 , 为投 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计入 投资 人收 益账 户,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里的 累计 未付收 益和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一起 参加 当日的 收益 分配 。 若场 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益账 户内 的累计 收益 不 低于 100 元 时 , 则 100 元 整数倍 的累 计收 益将 兑付 为相应 场内 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 尾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 的余额 进行 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 6、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自 下一个 交易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 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 当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自 买入当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益 ; 当日 卖出 的 基金份 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 及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应于节假 日结束 后第二 个自然日, 披露节 假日期 间的各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日 后首 个 工作日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 基金合 同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章 节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关 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载 媒介 、 报 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人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 文件 。 2、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人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公 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E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1)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2)E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如果 基金 成 立不足 七日 , 按 类似 规 则计 算。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 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 益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五)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六) 基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当 日的申 购 赎回清 单。 (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E 类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九)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22、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 益率、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计算机系 统故障 、网络 故障、通讯 故障、 电力故 障、计算机 病毒攻 击及其 它非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故意 或过失 的情 形。 4、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5、出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 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 况; 6、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监 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投资 工具 , 而货 币市 场 投资工 具价 格受 政治 、 经 济、 投资 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会产 生波 动 , 从 而 对本基 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基金 收 益水平 发生 波动 。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存 在以 下几 种: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 随 宏观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债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 央行 票据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 进 而影 响 金融债 、 企 业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影响 债券 利息 的再 投资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4、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 收 益率 曲线 的变化 将 影响相 同信 用水 平、 不同 期限债 券的 的收 益水 平。 5、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二、信 用风 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偿付能 力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投 资的 公司 债所 在公 司经营 不善 , 导 致不能 按期 付息 或偿 还本 金,将 影响 基金 收益 。 三、管 理风 险 1、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四、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能 面临 较高 流动 性风 险 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 风 险 。 2、场 内基 金份 额二 级市 场 交易价 格折 溢价 的风 险 尽管本 基金 将通 过有 效的 套利机 制使 场内 基金 份额 二级市 场交 易价 格的 折溢 价控制 在 一定范 围内 , 但基 金份 额 在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价格 受诸多 因素 影响 , 存在 不 同于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即存 在价 格折 溢价的 风险 。 五、其 他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 的风险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 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每 份 E 类基 金份额 与 每 1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或 每 100 份 B 类 基 金份额 拥有 同等 分配 权, 下同)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 (包 括二 次清 算 报告 ) 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七、基 金 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及转 融 通 ; (13 ) 在 遵守 届时 有效 的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规定 ,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 为 支付 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易 清 算等款 项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必 要限 度内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等 业务 规则 ,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 管理费 率、 托管 费率 、销 售服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或对 价;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 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 户等有 关账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 份或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或 对价;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或 对价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由 于 A 类 基金 份 额和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面值 为 1 元,E 类 基金份 额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折算 后的 面值 为 100 元 , 因 此在 本部 分中 , 在 计算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提 案和 表 决等事 项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和基 金总份 额时 , 每 1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或 每 100 份 B 类基 金份 额等 同于 1 份 E 类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同 一类别 内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 (5)调整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和提 高销售服务 费计提 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 的要 求调 整该 等报 酬标准 或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9)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程序(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3)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4)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 费用(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除外 )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 情况下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增加 、 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 额类别 设置 及对 基金份 额分 类办 法、 规则 进行调 整;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证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而 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申请 基金 份额 上市 ; (7) 因本 基金 不再 具备 上 市条件 而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止 上市 ; (8)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 约定以 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 机构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9)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 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 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 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 会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召集人 确定的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召 集人确 定的 非 现场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 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 人直接出 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 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 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在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基金份额 持有人 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 可以采 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的 除外) 、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人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人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审议。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本基金根 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基金 管 理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 投资 人记 负收益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等于 零时 ,当 日投 资人 不记收 益; 4、 本 基金 场外 份额 “ 每日 分配 、 按 日支 付” 。 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 以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为基 准 , 为 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日支 付。 投资 人 当日收 益分 配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 按去 尾 原则处 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直到分 完为止) ;投资 人可通过赎 回基金 份额获 得现金收 益;若投 资人在 当日收益 支付 时,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零 , 则 增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 额 ; 若 当日 净收益 等于零 时 , 则 保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 若当 日基 金净 收 益小于 零时 , 缩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基 金份 额; 5、本基金场 内份额 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百 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 人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计入 投资 人收 益账 户, 投资人 收益 账户 里的 累计 未付收 益和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一起 参加 当日的 收益 分配 。 若场 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收 益账 户内 的累计 收益 不 低于 100 元时, 则 100 元 整数倍 的累 计收 益将 兑付 为相应 场内 基金 份额 。 投 资人当 日收 益分 配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 尾原则 处理 ( 因去 尾形 成 的余额 进行 再 次分配 ,直 到分 完为 止) ; 6、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交易 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交易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当日买入 的基金 份额自 买入当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 ;当日 卖出的 基金份额 自卖出 当日 起, 不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8、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9、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应于 节 假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 及节 假日后 首个 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的收 益分 配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见本基 金合 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章 节。 四、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行账 户维 护费 用; 11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08%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为 0.25%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为 0.01% ,E 类基 金份 额的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具体 如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登 记机 构, 由登 记机 构代 付给 销 售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 抗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日 支付 。 上述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1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按 照基 金 发展情 况 , 并 根据 法律 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除基 金管 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外,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调 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其 他费 率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 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 金投资目 标、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二)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的 , 在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情 况 下, 则本 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 并 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交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告 。 3、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本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融债券 除外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7)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 并符 合下 述比例 限制 : 1)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除上述 第(7)项第 1) 条 、第(8)项第 4) 条外 , 因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标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六、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或 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E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1)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2)E 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7 365 7 1 )] 1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百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 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 如果 基金 成 立不足 七日 , 按 类似规 则计 算。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工作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工作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于 节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公告 节假 日 期间的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化收 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工作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 或每百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的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后方 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在 其对 应的 份额 类别内 拥有 平等 的分 配权 。每 份 E 类基 金份额 与 每 100 份 A 类 基 金份额 或 每 100 份 B 类 基 金份额 拥有 同等 分配 权, 下同)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 (包 括二 次清 算 报告 ) 经 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 并由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应经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未能 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市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仲裁 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 供 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大成 添益 交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时 间:


1999 年4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从 事 同业拆 借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 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 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 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应将 拟投 资的 证券 库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对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融债券 除外 ; (5)本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7)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 并符 合下 述比例 限制 : 1)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1)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 。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在 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1)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除上述 第(7)项第 1) 条 、第(8)项第 4) 条外 , 因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 达到 标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 份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应 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述 约 定的 , 应 及时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 示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提 示事 项进 行复 查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提 示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四)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 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及时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规定 的, 应当 及时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五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或每 百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 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或 者《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 证券投资所 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本 基金 通过 每日 计 算基金 收益 并分 配的 方式 , 使 场外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保 持在 人民 币1.00 元 ,使 场内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在 人民 币 100.00 元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开放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 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或 每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并 在盖章 后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 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 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 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 达 到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 处 理 。 6、由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 误,导致该 基金财 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 则 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照 其对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或每 百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 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 以公告;年 度报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为 本协议 之目的 ,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政区 、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方 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除 非 仲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于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潜在投 资人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 并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 如 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国 内 免长途 话费 ) 可 享有 如下 服 务: A 、 自助语 音服 务 : 提 供 7×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的服 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基 金净值 、 基金 产 品等自 助查 询服 务。 B 、 人工坐 席服 务: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天 不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业 务咨询 、 基金 账户 查询 、 交易情 况查 询、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务 形式 包括 网站自 助 查询 、 电 子邮件 账单 、 手 机短信 账单 、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等 。 其中 , 纸 质对账 单邮寄 仅 限 70 岁以 上持 有 人、或 确有 需要 并已 订制 纸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 (三)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 财 经汇 提供 专业 、 独家 、 一 手 的 理 财 资 讯 , 并 采 用 分 级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差 异 化 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财 经汇平 台或 下载 财经 客户 端,免 费使 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人 提供 基金 账户及 交易情 况查询 、个 人 资料修 改 、 手 机短 信和电 子邮件 信息 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提供 理财 刊物 查阅 、 公司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 办理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撤 单、 基金 定 投、 分红 方式修 改、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 易 密码修 改 、 交 易情 况查 询 和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其中 , 基 金 定投、 转换 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另 行公 告为 准。 (六) 财富 俱乐 部 财富俱 乐部 是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的 高端 (VIP ) 客 户专门 设立 的服 务体 系, 将为高 端 (VIP )客 户提 供 专 项的 个 性化服 务。 (七) 投资 理财 中心 大成基 金各 地投 资理 财中 心负责 所辖 区域 高端 (VIP )客户 的柜 台式 服务 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 售机 构的 柜台 、 投 资理财 中心 、 客服 热线 、 网站在 线栏 目、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 渠 道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 。 对于受 理的 投诉 或建 议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最迟 T+1 日 内给 予回 复; 不能及 时回 复的 ,在 约定 的最晚 主动 联系 客户 时间 内告知 客户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7 年 3 月 30 日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 发布 的公告 : 1. 2017 年 4 月 14 日 《关 于撤销 北京 理财 中心 的公 告》 。 2.2017 年 4 月 21 日《 大 成 添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3.2017 年 4 月 22 日《 关于 大成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增 加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的 公告 》 。 4.2017 年 4 月 25 日《 关 于 大成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劳动 节” 假期 前暂 停 申购 ( 定 期定额 申购 除外 )及 基金 转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 。 5.2017 年 5 月 12 日 《 大 成添益 货币 招募 说明 书(2017 年第 1 期) 》 、 《 大成 添 益货币 招 募说明 书( 摘 要 2017 年第 1 期 ) 》 。 6. 2017 年 5 月 17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 经理继 续代 为履 行督 察长 职务的 公 告》。 7.2017 年 5 月 23 日《 关 于 大成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端午 节” 假期 前暂 停 申购 ( 定 期定额 申购 除外 )及 基金 转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 。 8.2017 年 7 月 19 日《 大 成 添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9. 2017 年 8 月 12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任职 公告 》 。 10. 2017 年 8 月 15 日《 关 于网上 直销 货币 基金 快速 赎回业 务调 整的 公告 》 。 11. 2017 年 9 月 1 日 《 关于 通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大 成钱 柜交易 实施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12.2017 年 9 月 6 日《 关 于大成 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增加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为申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的公 告 》 。 13.2017 年 9 月 26 日《 关 于 大成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国庆 节” 假期 前暂 停 申购 ( 定 期定额 申购 除外 )及 基金 转换转 入业 务公 告》。 (四)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更新招募说 明书内 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为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未尽 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 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对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 布的 《 大成添 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期) 》进 行了更 新,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据 最新 数据 , 更 新了 “ 九、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更 新了 “ ( 十四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告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增加 了 “ 十、 基金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五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销售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准 予 大成 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注册 的批复 文件 (二) 《 大 成添 益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大成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三)《 大 成添 益交 易型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一 月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