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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安享绝对收益(002527)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截止日:2017 年10 月08 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 金管 理人 ................................................................................................................................ 9 § 4 基 金托 管人 .............................................................................................................................. 18 §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 6 基 金的 募集 .............................................................................................................................. 65 § 7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66 § 8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68 § 9 基 金的 投资 .............................................................................................................................. 77 § 10 基金 的财 产 ............................................................................................................................ 87 § 11 基金 资产 估值 ........................................................................................................................ 88 § 12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2 § 13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4 § 14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7 § 15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8 § 16 风险 揭示 .............................................................................................................................. 103 § 17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8 § 18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10 § 19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129 § 20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 145 § 21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47 § 22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其 查阅方 式 .......................................................................................... 148 § 23 备查 文件 .............................................................................................................................. 149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2015 年11 月22 日证 监许 可[2015]2695 号文 注册 募集 , 基金合 同 已于2016 年4 月8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做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险 , 个 别 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生 的流动性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 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 据相 关 法 律 法规 由 非 上 市 中小 企 业 采 用非 公 开 方 式发 行 的 债 券 。 由于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一 般 情况 下 , 交 易不 活 跃 , 潜 在较 大 流 动 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以市场中性策 略为 主要投资策略,通过 同时 构建多头和空头的方 式实 现策略, 因 此 除 面 临 一般 混 合 型 基金 风 险 外 还 包括 本 基 金 所特 有 的 风 险 。首 先 , 本 基金 的 市 场 中性 策略是否能 实现 剥 离 多 头股 票 系 统 性 风险 具 有 不 确定 性 ; 其 次 ,本 基 金 的 主要 投 资 工 具股 指 期 货 还 可 能引 发 的 基 差风 险 、 杠 杆 风险 、 对 手 方风 险 、 盯 市 结算 风 险 等 ;此 外 , 在 本基 金的封 闭运 作期 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还面 临不 能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风险 揭示 ”章 节等。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认购 ( 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10 月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 法规 成立并运作,若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为准 。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以 及 《南 方安 享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合 同的 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即 表 明 其 对基 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南 方 安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南 方安 享绝对 收益 策略定期 开放 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南方 安享绝 对收 益策略 定 期开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南方 安享绝对 收益 策略定 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南方安 享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并 在2012 年12 月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会 议《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 七部法 律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试 点办法 》 (包 括其 不时 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运用 来自 境外 的人 民币 资金进 行境 内证 券投资 的境 外法 人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投等 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南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理 登 记 业 务的 机 构 ,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构 为 南 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办 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投等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n 为自 然数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开放期:本基金 开放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期间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 放一 次,每次 开放期不 超过 5 个 工作日 ,每个开 放期 所在月 份为 基金合同 生效 日所在 月份 在后续每 三个 日历月 中最 后一 个日 历月 ,每个 开放 期的 首日 为当 月沪 深 300 股指 期 货 交割 日(不 含该 日 ) 前五个 工作 日的 第一 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如 在 开 放期 内 发 生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无 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与 赎回 业 务 的 , 开 放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 次日 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直 到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40 、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第 一个 开放 期的 首日 (不 含 该日 ) 之 间期 间, 之后 的封 闭期为 每相 邻两 个开 放期 之间的 期间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不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务 。 本 基 金自 每 个 封 闭 期结 束 之 后 进入 开 放 期 , 期间 可 以 办 理申 购 与 赎 回业 务 41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转换 为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投计划:指投 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 由销 售 机 构 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日 在 投 资 人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 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6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 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3 、发 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相关 条件 而募 集、 运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股 东 、 基 金 管理 人 高 级 管理 人 员 或 基 金经 理 等 人 员承 诺 认 购 一定 金额并 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54 、发起资金:指基 金管 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 理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理 人高 级 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参 与认购 的资 金。 发起 资金 认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 元, 且 发起资 金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不 低于 三年 55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且 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期 限 不 少 于三 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股 东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高 级 管 理 人员 或 基 金 经理 等人员 56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 法规 、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修订 后, 如适用本 基金, 相关 内容 以修 订后 法律法 规、 业务 规则 为准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 管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厦 门国 际信托 投资 公司、广 西信 托投资 公司 共同发起 设立 。2000 年, 经中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0]78 号文 批准进 行了 增资 扩股 ,注 册资本 达到 1 亿 元人 民币 。2005 年, 经 中国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资 扩股,注 册资本 达 1.5 亿 元人民币 。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 文核 准深 圳市 机 场(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 持有 的 30% 股 权转让 给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2014 年 公司 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目 前股 权结 构: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 深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有 限公 司15% 及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 3.2 主要 人员情 况 3.2.1 董 事会 成员 张 海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1963 年 出 生 , 籍 贯 安 徽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十 九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曾 任 职 中 共江 苏 省 委 农 工部 至 助 理 调研 员 , 江 苏 省人 民 政 府 办公 厅 调 研 员。 1998 年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曾任 总裁 助理 、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投 资银 行业 务总监 兼投 资 银 行 业 务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 华 泰 证 券 副总 裁 兼 华 泰紫 金 投 资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 、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华 泰证 券 ( 上海 )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等职 务, 曾分 管投资银行、 固 定 收 益 投资 、 资 产 管 理、 直 接 投 资、 海 外 业 务 、计 划 财 务 、人 力 资 源 等工 作。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长 。 王 连 芬 女 士 ,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天 津 , 金 融 专 业 硕 士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中 国 籍 。历 任 赛 格 集团 销 售 , 深 圳投 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投 资 一部 研 究 室 主任 , 大 鹏 证券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经 纪 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深圳 福 虹 路 营 业部 总 经 理 、南 方 总 部 总 经理 、 总 裁 助理 , 第 一 证券 总 裁 助 理 , 华泰 联 合 证 券深 圳 华 强 北 路营 业 部 总 经理 、 渠 道 服 务部 总 经 理 、运 营 中 心 总经 理 、 零 售 客 户部 总 经 理 、执 行 办 主 任 、总 裁 助 理 。现 任 华 泰 证 券股 份 有 限 公司 总 裁 助 理兼 深圳分 公司 总经 理。 张辉先生 ,董 事,1975 年 出生,籍 贯浙 江,管 理学 博士,十 九年 证券从 业经 历,中 国 籍 。 曾 任 职 于北 京 东 城 区人 才 交 流 服 务中 心 、 华 晨集 团 上 海 办 事处 、 通 商 控股 有 限 公 司、 北京联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2003 年 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先后 担任 华泰 证券 资产管 理总 部 高 级 经 理 、 证券 投 资 部 投资 策 划 员 、 南通 姚 港 路 营业 部 副 总 经 理、 上 海 瑞 金一 路 营 业 部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综 合 事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兼 党委组 织部 长。 冯青山 先生 ,董 事,1966 年出生 ,籍 贯江 西, 工学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 陆军 第 124 师 工兵营 地爆 连副 连职 排长 、代政 治指 导员 、师 政治 部组织 科正 连职 干事 、陆 军第 42 集团 军 政 治 部 组 织 处副 营 职 干 事、 驻 香 港 部 队政 治 部 组 织处 正 营 职 干 事、 驻 澳 门 部队 政 治 部 正营 职干事、 陆军 第 163 师政 治部宣传 科副 科长(正 营职)、深圳 市纪委 教育调 研室 主任科员 、 副 处 级 纪 检 员、 深 圳 市 纪委 办 公 厅 副 主任 、 深 圳 市纪 委 党 风 廉 政建 设 室 主 任。 现 任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 党委副 书记 、纪 委书 记、 深圳市 投控 资本 有限 公司 监事。 李平先生 ,董 事,1981 年 出生,籍 贯四 川,工 商管 理硕士, 中国 籍。历 任深 圳市城 建 集团办 公室 文秘 、董 办文 秘、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信 访办) 高级 主管。 现任 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企 业三部 高级 主管 。 李自成先 生, 董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近现 代史专业 硕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大 学 哲 学 系 团 总 支 副 书 记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营 业 部 经 理 、 计 财 部 经 理 、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投资 有 限 公 司副 总 经 理 、 工会 主 席 、 党总 支 副 书 记。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党总 支副 书记 、总 经理 。 王斌先生 ,董 事,1970 年 出生,籍 贯安 徽,临 床医 学博士, 中国 籍。历 任安 徽泗县 人 民 医 院 临 床 医生 、 瑞 金 医院 主 治 医 师 、兴 业 证 券 研究 所 医 药 行 业研 究 员 、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监、 副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券 研究 所总 经理 。 杨 小 松 先 生 , 董 事 ,1970 年 出 生 , 籍 贯 四 川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中 国 籍。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 行会计 专业 翻译 、光 大银 行证券 部职 员、 美国 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 会 处 长 、副 主 任 、 南方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督 察长 。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委副 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1950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经济学硕 士, 中国籍 。历 任国家 经 委 副 处 长 、 商业 部 政 策 研究 室 副 处 长 、国 际 合 作 司处 长 、 副 司 长、 中 国 国 际贸 易 促 进 会商 业 行 业 分 会 副 会 长 、 常 务 副 会 长 、 国 内 贸 易 部 商 业 发 展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商 业 联 合 会 副 会 长 、 秘 书 长 、安 徽 省 政 府副 秘 书 长 、 安徽 省 阜 阳 市政 府 市 长 、 安徽 省 统 计 局局 长 、 党 组书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记、国 家统 计局 总经 济师 兼新闻 发言 人。 现任 国务 院参事 室特 约研 究员 、中 国经济 50 人论 坛成员 、中 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李 心 丹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6 年 出 生 , 籍 贯 湖 南 , 金 融 学 博 士 , 国 务 院 特 殊 津 贴 专 家 , 国 务 院 学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全 国 金融 硕 士 专 业学 位 教 学 指 导委 员 会 委 员, 中 国 籍 。历 任东南 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南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院 长。现 任南京 大学- 牛津大 学金融 创 新 研 究 院 院长 、 金 融 工程 研 究 中 心 主任 、 南 京 大学 创 业 投 资 研究 与 发 展 中心 执 行 主 任、 教 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江 苏省 省 委 决 策 咨询 专 家 、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委 员 会委 员 及 公 司治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通 银 行 等单 位 的 博 士后 指 导 导 师、 中 国 金 融 学 年会 常 务 理 事、 国 家 留 学 基金 会 评 审 专 家 、 江 苏 省 资本 市 场 研 究会 会 长 、 江苏 省科技 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先 生, 独立董 事,1951 年 出生, 中国香 港籍 ,工商管 理博 士,法 学硕 士,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学 会 杰 出资 深会 员 。 历 任香 港 警 务处( 商业 罪 案 调 查科) 警 务 总督 察、 香 港 证券 及 期 货 专 员 办事 处 证 券 主任 、 香 港 证 券及 期 货 事 务监 察 委 员 会 法规 执 行 部 总监 。 现 任 香港 金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北 京, 经济学硕 士、 工商管 理硕 士、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中 国 籍 。 历任 北 京 市 财 政局 干 部 、 深圳 蛇 口 中 华 会计 师 事 务 所经 理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副主 任。 现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管理 合伙 人、 中国证 监会 第三 届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专家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 周蕊女士 ,独 立董事 ,1971 年出生 ,籍 贯广东 ,法 学硕士, 中国 籍。历 任北 京市万 商 天勤( 深圳 )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北京 市中 伦(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北京 市信利 (深 圳 ) 律 师 事 务 所 律师 、 合 伙 人。 现 任 金 杜 律师 事 务 所 合伙 人 、 全 联 并购 公 会 广 东分 会 会 长 、广 东 省 律 师 协 会女 律 师 工 作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深 圳 市 中小 企 业 改 制 专家 服 务 团 专家 、 深 圳 市女 企业家 协会 理事 。 3.2.2 监 事会 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 ,1969 年 出 生 ,籍 贯 江 苏, 法 律 博 士 , 中 国 籍 。 历任 中 国 证 监 会 法 律 部法 规 处 副 处长 、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并 购监 管 处 副 处 长、 上 市 公 司监 管 部 公 司治 理 监 督 处 处 长、 发 行 监 管部 发 审 委 处 长、 华 泰 证 券合 规 总 监 、 华泰 联 合 证 券党 委 书 记 、副 总裁、 董事 长。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江西, 大学 本科学历 ,十 九年证 券从 业经历 , 中 国 籍 。 历 任熊 猫 电 子 集团 公 司 财 务 处处 长 、 华 泰证 券 计 划 资 金部 副 总 经 理、 稽 查 监 察部 副 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计 划财 务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华 泰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财 务 总监 、 华 泰 联合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监 事 会主 席 、 华 泰 长城 期 货 有 限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华 泰 瑞 通投 资 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姜丽花女 士, 监事,1964 年出生, 籍贯 浙江, 大学 本科学历 ,高 级会计 师, 中国籍 。 历 任 浙 江 兰 溪马 涧 米 厂 主管 会 计 、 浙 江兰 溪 纺 织 机械 厂 主 管 会 计、 深 圳 市 建筑 机 械 动 力公 司 会 计 、 深 圳市 建 设 集 团计 划 财 务 部 助理 会 计 师 、深 圳 市 建 设 投资 控 股 公 司计 划 财 务 部高 级 会 计 师 、 经理 助 理 、 深圳 市 投 资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计划 财 务 部 经 理、 财 务 预 算部 副 部 长 。现 任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核 分配 部部 长、 深圳 经济特 区房 地产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 事、深 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 圳市 国际招 标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深投 物 业发展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克力先 生, 监事,1961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船舶 工程专业 学士 ,中国 籍。 历任厦 门 造 船 厂 技 术 员、 厦 门 汽 车工 业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厦门 国 际 信 托 有限 公 司 国 际广 场 筹 建 处副 主 任 、 厦 信 置业 发 展 公 司总 经 理 、 投 资部 副 经 理 、自 有 资 产 管 理部 副 经 理 职务 。 现 任 厦门 国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投 资发 展部总 经理 。 林红珍女 士, 监事,1969 年出生, 籍贯 福建, 工商 管理硕士 ,中 国籍。 历任 厦门对 外 供 应 总 公 司 会计 、 厦 门 中友 贸 易 联 合 公司 财 务 部 副经 理 、 厦 门 外供 房 地 产 开发 公 司 财 务部 经 理 、 兴 业 证券 计 财 部 财务 综 合 组 负 责人 、 直 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理 、 计 划 财务 部 经 理 、风 险控制部 总 经理 助 理 兼 审计 部 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副总 监 、 稽 核 审计 部 副 总 监、 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 经 理 ( 主持 工 作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 。 现 任兴 业 证 券 财 务部 、 资 金 运营 管 理 部 总经 理、兴 证期 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 苏民先生 ,职 工监事 ,1969 年出生 ,籍 贯安徽 ,计 算机硕士 研究 生,中 国籍 。历任 安 徽 国 投 深 圳 证券 营 业 部 电脑 工 程 师 、 华夏 证 券 深 圳分 公 司 电 脑 部经 理 助 理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保 障 部 副 总监 、 市 场 服 务部 总 监 、 电子 商 务 部 总 监。 现 任 南 方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先 生, 职工监 事,1964 年 出生, 籍贯山 东 , 企业管理 硕士 学历, 中国 籍。历 任 北 京 邮 电 大 学副 教 授 、 华为 技 术 有 限 公司 处 长 、 汉唐 证 券 人 力 资源 管 理 总 部总 经 理 、 海王 生 物 人 力 资 源总 监 、 华 信惠 悦 咨 询 公 司副 总 经 理 、首 席 顾 问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人力资 源总 监、 党委 组织 部部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林斯彬先 生, 职工监 事,1977 年 出生, 籍贯广 东, 民商法专 业硕 士,中 国籍 。历任 金 杜 律 师 事 务 所证 券 业 务 部实 习 律 师 、 上海 浦 东 发 展银 行 深 圳 分 行资 产 保 全 部职 员 、 银 华基 金 监 察 稽 核 部法 务 主 管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监 察 稽 核 部职 员 。 现 任 南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监察 稽核部 执行 总监 。 3.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员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张海波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 经济师,中国籍。历 任江 苏省投资 公 司 业 务 经 理 、 江 苏 国 际 招 商 公 司 部 门 经 理 、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江苏 国信 高科技 创业 投资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 南方基 金,曾任 南方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党 委委 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 ,中 共党员,经济学学士 ,中 国籍。曾任职于财政 部地 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 、中 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经 理、 产 品 开 发 部 总监 、 总 裁 助理 、 首 席 市 场执 行 官 , 现任 南 方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党委 委员。 常克川先 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EMBA 工商 管理硕 士,中国 籍。 历任中 国农 业银行 副 处 级 秘 书 , 南方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投 资业 务 部 总 经理 、 沈 阳 分 公司 总 经 理 、总 裁 助 理 ,华 泰联合证 券董 事会秘 书、 合规总监 等职 务;2011 年 加入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 会秘书、 纪委 书 记 、 南 方 资本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 , 现任 南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副 总 裁 、 董事 会 秘 书 、纪 委书记 。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中 国籍。 曾 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 司投资 部 高级分析 师,2002 年加入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高级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理、 基金 经 理 、 全 国 社保 及 国 际 业务 部 执 行 总 监、 全 国 社 保业 务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部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首 席投 资官 (固定 收益) 、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经 济学 硕士,中国籍。历任 财政 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师, 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部 总经 理助理 ,1998 年加入 南方 基 金 , 历 任 运作 保 障 部 总监 、 公 司 监 事、 财 务 负 责人 、 总 经 理 助理 , 现 任 南 方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 金经 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16 年4 月至2016 年12 月 ,朱卫 华;2016 年12 月 至 今,罗 文杰。 罗文杰女士,美国南 加州 大学数学金融硕士、 美国 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 硕士 ,具有中 国基金 从业 资格 。曾 先后 任职于 美 国Open Link Financial 公 司、 摩根 斯坦 利 公司, 从事 量 化分析 工作 。2008 年 9 月 加入南 方基 金, 曾任 南方 基金数 量化 投资 部基 金经 理助理 ,现 任 指数投 资部 、数 量化 投资 部负责 人;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 ,任 南方 策略基 金经 理; 2013 年4 月 至今 ,任 南方500 基 金经 理;2013 年4 月至今 ,任 南方500ETF 基 金经理 ;2013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年5 月 至今 ,任 南方300 基金经 理;2013 年5 月至 今,任 南方 开元 沪深300ETF 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0 月 至今 , 任 500 医 药基 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至今 ,任南 方恒 生 ETF 基 金经 理; 2016 年12 月 至今 ,任 南方 安享绝 对收 益、 南方 卓享 绝对收 益基 金经 理;2017 年7 月至 今, 任恒生 联接 基金 经理 ;2017 年8 月至 今, 任南 方房 地产联 接、 南方 房地 产 ETF 基金 经理 。 3.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裁 兼首 席投 资官 (固 定收益 ) 、 南方 东英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总 裁助 理兼 首席 投资 官 (权 益) 史博 先生 ,首 席投资 官 ( 专户 ) 兼 权益 专户投 资部 负责 人 蒋 峰 先 生 ,权 益 研 究 部负 责 人 茅 炜 先生 , 交 易 管理 部 负 责 人 王珂 女 士 , 权益 投 资 部 负责 人 张 原 先 生 ,指 数 投 资 部兼 数 量 化 投 资部 负 责 人 罗文 杰 女 士 , 现金 投 资 部 负责 人 夏 晨 曦先 生 , 固 定 收 益投 资 部 负 责人 李 璇 女 士 ,固 定 收 益 专户 投 资 部 负 责人 乔 羽 夫 先生 , 固 定 收益 研究部 负责 人陶 铄先 生。 3.2.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3.3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职 责。 3.4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遵 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建立健 全的 内部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基 金法 》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下列行 为: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5 基金 管理人 关于 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销 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易 的 , 应 当 遵 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优 先的 原 则 , 防范 利 益 冲 突 ,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并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3.6 基金 经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勤 勉尽责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外的 人谋 取利 益;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 司为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 建立 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 作程序 与 控 制措 施 的 总 称。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 部 控制 大 纲 、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 务 规章 等组成 。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 导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 档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 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 、岗位责 任、操 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运作 环节 。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 制度的有 效执行 。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 上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 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 须权 责分明、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措 施来 实行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 应充 分发挥各机构、各部 门及 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 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 尽 量降 低 经 营 运作 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成 本 达 到 最佳 的 内 部 控制 效果。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等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制 订了 基金 会计 制度、 公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会 计 工 作操 作 流 程 和 会计 岗 位 职 责, 并 针 对 各 个风 险 控 制 点建 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 括凭 证制度、复核制度、 账务 处理程序、基金估值 制度 和程序、 基 金 财 务 清 算制 度 和 程 序、 成 本 控 制 制度 、 财 务 收支 审 批 制 度 和费 用 报 销 管理 办 法 、 财产 登记保 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接 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 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 控制 的机构设 置、风 险控 制的 程序 、风 险控制 的具 体制 度、 风险 控制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监督 等部分 组成 。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主要 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 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 制 度 、 信 息 技术 系 统 风 险控 制 制 度 以 及岗 位 分 离 制度 、 防 火 墙 制度 、 反 馈 制度 、 保 密 制度 等程序 性风 险管 理制 度。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 责监 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 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情况。 督察 长由 总经 理提 名,董 事会 聘任 ,并 经全 体独立 董事 同意 。 督 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核工作。除应 当回 避的情况外,督察长 享有 充分的知 情 权 和 独 立 的调 查 权 。 督察 长 根 据 履 行职 责 的 需 要, 有 权 参 加 或者 列 席 公 司董 事 会 以 及公 司 业 务 、 投 资决 策 、 风 险管 理 等 相 关 会议 , 有 权 调阅 公 司 相 关 文件 、 档 案 。督 察 长 应 当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向 全 体 董 事报 送 工 作 报 告, 并 在 董 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设 的 相 关 专门 委 员 会 定期 会议上 报告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 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 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 的监 察稽核人 员,明 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作 流程 。 监察稽核制度 包 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制 度的 建 立 , 检 查 公 司 各 业务 部 门 和 人员 遵 守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规 章 的 情 况 ;检 查 公 司 各业 务 部 门 和人 员执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的情 况。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银行 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 的发 钞 行 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的 交通银行 正式 对外营 业, 成为中国 第一 家全国 性的 国有股份 制商 业银行 ,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行 报告 , 交通银 行一 级资 本位 列 第13 位 ,较 上年 上升4 位 ; 根据 2016 年美 国 《财 富》 杂志发 布的 世 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交 通银行 营业 收入 位列 第 153 位, 较上 年上 升 37 位。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交 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89308.38 亿 元。2017 年1-6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389.75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 业务中心(下文简称 “托 管中心”)。现有员 工具 有多年基 金 、 证 券 和 银行 的 从 业 经验 , 具 备 基 金从 业 资 格 ,以 及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 工程 师 和 律 师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术 职 称 , 员工 的 学 历 层 次较 高 , 专 业分 布 合 理 , 职业 技 能 优 良, 职 业 道 德素 质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队 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本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 行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 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本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 长。牛 先生1983 年毕 业于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系 ,获 学士学 位,1997 年毕 业于 哈尔滨 工业 大 学管理 学院 技术 经济 专业 ,获硕 士学 位,1999 年 享 受国务 院颁 发的 政府 特殊 津贴。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彭先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本行副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2013 年10 月起 任本 行行 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兼 中央 汇金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执 行 董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 任本 行执 行董事 、副 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 任本 行副 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本行董 事、 行长 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6 月 任本 行行 长助 理;1994 年至2001 年 历任 本行乌 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南 宁 分行行 长, 广州 分行 行长 。彭先 生 1986 年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任 本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 任本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本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中心 副总 裁;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 任本 行乌 鲁木齐 分行 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科长 、处 长助 理、 副处长 ,会 计 结算部 高级 经理 。袁 女士 1992 年 毕业 于中 国石 油大 学计算 机科 学系 ,获 得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30 日 ,交 通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298 只。 此外 ,交 通银 行还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 特定 客 户 资 产管 理 计 划 、 证券 公 司 客 户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信 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 资金、全国社保基 金、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企 业 年金 基 金 、QFII 证券投 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资 资产 、QDII 证券 投 资资产 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法 律法规、行业规章及 行内 相关管理规定,加强 内部 管理,保 证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规 章 的 健 全 和 各 项 规 章 的 贯 彻 执 行 , 通 过 对 各 种 风 险 的 梳 理 、 评 估 、 监 控 , 有 效 地 实 现 对 各 项 业 务 风 险 的 管 控 , 确 保 业 务 稳 健 运 行 ,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 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 , 并 渗 透到 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馈 等 各 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结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岗 位 权 责 分明 、 相 互 牵 制, 并 通 过 有效 的 相 互 制 衡措 施 消 除 内部 控 制 中 的盲 点。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决 策 机 制 、 执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机 制 , 通 过 行 之 有 效 的 控 制 流 程、控 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有 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托 管中心 制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高 效 的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管 理 规 章制 度 ,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业 务运 行 的 规 范、 安全、 高效 ,包 括 《 交通 银行资 产托 管业 务管 理暂 行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部业 务风 险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部项 目开 发管理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 通银 行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 作制 度》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业务 从业 人员 守则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并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基金业 务的 发展 不 断 加 以 完 善。 做 到 业 务分 工 合 理 , 技术 系 统 完 整独 立 , 业 务 管理 制 度 化 ,核 心 作 业 区实 行封闭 管理 ,有 关信 息披 露由专 人负 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 节 的 事 前 指导 、事 中 风 控 和 事 后 检 查措 施实 现 全 流 程 、 全 链 条 的风 险 控 制 管理 , 聘 请 国 际著 名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对 基 金托 管 业 务 运行 进 行 国 际标 准的内 部控 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和有 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基 金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 管理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报 酬 的 计 提和 支 付 、 基 金 的申 购 资 金 的到 账 与 赎 回 资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等 行 为 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关 证券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行 为,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予 以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及时 核 对 确 认并 进 行 调 整 。交 通 银 行 有权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交 通 银 行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及 时 纠 正 的,交 通银 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交 通 银 行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须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 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 业 务 的高 级管 理 人 员 无 重 大 违 法违 规行 为 , 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 国证 监 会 、 中 国银 监 会 及 其他 有 关 机 关 的处 罚 。 负 责基 金 托 管 业务 的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司 无兼 职的 情况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 机构 5.1.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易 会满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4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057 客服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高 国富 联系人: 吴斌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化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010-89937330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明生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 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 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表 人:高建 平 联系人:李博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联系电话 :021-50979384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上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 煜 联系人: 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www.bosc.cn 16 北京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月坛南街1 号院2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金山 联系人: 鲁娟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电话:010-89198762 客服电话 :96198 ;400-88-96198 ; 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7 烟台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 芝罘区海 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 人:叶 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 :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18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冀 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9 江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 人:夏 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0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宁波 市 鄞州区宁 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1 江苏张家 港农村 商业银 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 港市杨 舍 镇人民中 路 66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自忠 联系人: 施圆圆 联系电话 :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 :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2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3 深圳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罗湖区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联系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 :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24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东莞 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 市东城 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王 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5 哈尔滨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 滨市道 里 区上江街888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志文 联系人: 李至北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682 客服电话 :95537 ,400-60-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26 乌鲁木齐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27 渤海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东 区 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伏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8 徽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合 肥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 市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安徽省外) 、 96588( 安 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29 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佛山 市顺德 区 大良德和 居委会 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 :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0 天津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 市河西 区 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宗唐 联系人: 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31 包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 古包头 市 青山区钢 铁大街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镇西 联系人: 张建鑫 联系电话 :010-64816038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传真:010-6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32 广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新城 华夏路1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继康 联系人: 刘强 电话:020-22389067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 :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33 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珠海 市 吉大九洲 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0755-82817529 传真:0755-82811423 客服电话 :96588(广东省外加拨0756) ,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34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35 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东南湖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宝祥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 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6 杭州联合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晨 联系人: 张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www.urcb.com 37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厦 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 市湖滨 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38 威海市商 业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威海 市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址 : 济南 市经十 路 奥体金融 中心 d 栋 法定代表 人:谭 先国 联系人: 武芳 电话:0531-68978175 传真:0531-68978176 客服电话 :省内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39 山东寿光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寿光 市银海路19 号 法定代表 人: 颜 廷军 联系人: 武翔宇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 :0536-96633 40 西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陕西西 安 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雁塔 区 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 人:郭 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 :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41 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 省苏州 市 工业园区 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兰凤 联系人: 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 :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2 晋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万柏林区 长风西 街 一号丽华 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 人:阎 俊生 联系人: 卫奕信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 :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43 龙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哈尔 滨 市道里区 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 :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44 广东南粤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湛江 市经济技 术开发 区 乐山大道60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江 市珠江新 城临江 大 道5 号保 利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 人: 韩 春剑 联系人: 陈静 电话:020-28099040 传真:0759 —2631600 客服电话 :4000961818 网址:http://www.gdnybank.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45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 市中山 南 路 76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46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 福建 省泉州 市 丰泽区云 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 人:傅 子能


联系人: 傅彩芬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47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武侯区科 华中路88 号 法定代表 人:陈 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 :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48 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1 幢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技 术产业开 发区高 新 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 人:毛 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 :(029 )96669 、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49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锦州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 锦州市 松山新区 科技路68 号 法定代表 人:张 伟 联系人: 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50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中华北 路 77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中华北路77 号 法定代表 人: 陈 宗权 联系人: 陈楠 电话:0851-86858673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话 :40011-96033 网址:http://www.gyccb.cn 51 恒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烟台 市芝罘区 南大街24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黄浦 区开平路88 号瀛 通 绿地大厦7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 国华 联系人: 蒋悦 电话:021-63890184 传真:021-38966360 客服电话 :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52 浙江泰 隆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台州 市 路桥区南 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 杭州市 上城区望 江东路5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钧 联系人: 陈妍宇


电话:0571-87788979 传真:0571-87788818 客服电话 :400-88-96575 网址:www.zjtlcb.com 53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 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余杭区南 苑街道 南 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 人:来 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 :96596 ,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54 浙江富 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 501 号第1 幢 办公地址 :杭州 市富阳 区 鹿山街道 依江路 501 号第1 幢 法定代表 人:马 富华 联系人: 陈硕 电话:0571-63280253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网址:www.fyrcbk.com 55 长春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 省长春 市 二道区自 由大路 5755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 绿园区正 阳街 4288 号 法定代表 人:马 铁刚 联系人: 张俊峰 电话:0431-89115109 传真:0431-89115154 客服电话 :96888-0-1 网址:http://www.cccb.cn 56 齐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 105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淄博 市 张店区金 晶大道 105 号 法定代表 人:杲 传勇 联系人: 焦浦 电话:0533-2178888-9907 传真:0533-6120373 客服电话 :96588 网址:www.qsbank.cc 57 中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办公地址 : 河南 省郑州 市 郑东新区CBD 商务 外环路 23 号中科 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兴 联系人: 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服电话 :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58 浙江萧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杭州 市萧山 区 人民路 25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云龙


联系人: 冯亮


电话:0571-82739513 传真:0571-82739513 客服电话 :96596 网址:http://www.zjxsbank.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易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长柳路36 号兴 业 证券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乔琳雪 联系电话 :021-38565547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 厦十六 层至二 十 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 金融大街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杰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刘畅 联系电话 :010-6560823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黄埔 区 中新广州 知识城 腾 飞一街 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北 路 183 号 大都会 广 场5 、7、8、17 、18、19 、38-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 电 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 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6008 号特 区报业大 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丁 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霍 达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 、03、05 、11 、12、13 、15、16 、 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 商务中心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韩 志谦 电话:0991-5801913 传真:0991-5801466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陆家嘴 环路 958 号华能联 合大厦5 楼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李欣 联系电话 :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连志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1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山 东省青 岛市 市南区东 海西路28 号龙翔广 场东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晓林 联系人: 刘晓明 联系电话 :0531-89606165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 公)地 址: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1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 中心 A 座16-18 层办公地 址:北 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冯 鹤年 联系人: 韩秀萍 联系电话 :010-85127609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2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阳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 寿险大 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3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 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 成都市 高新区天 府二 街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24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尤 习贵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址 :www.95579.com 25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6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生态 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7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久 事商务大 厦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四川中路213 号久 事商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 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28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松北 区创新 三 路833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29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0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1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2 平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曹 实凡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33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少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4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5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6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表 人:歩 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58519523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7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www.hazq.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38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9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20657517 传真:021-68408217-7517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 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1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2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3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44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5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李盼盼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www.ccnew.com 46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坚 联系人: 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7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48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 尚6 号楼3 层中 航证券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9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徐丽 峰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0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甲6 号 SK 大 厦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1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2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赵 俊 联系人: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网址:www.longone.com.cn 53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54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叶 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n 55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6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海口 市南宝 路36 号证券 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57 万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 置地广场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3 号高 德 置地广场E 栋12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 :020-38286026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8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9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 际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 95317 网址:www.cfzq.com 60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1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 21 楼 办公地址 : 兰 州市城 关区 东岗西路638 号19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www.hlzq.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62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 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肇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3 国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智河 联系人: 虞 哲维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64 五矿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 经贸中心 办公楼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25608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5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 大连市 沙河口区 会展 路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大连期货 大 厦 38 、 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赵 玺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991833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66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 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67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68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 、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www.dxzq.net 69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70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马焮 电话:010-8832196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1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玉明 联系人: 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2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 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夏旻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或95391 网址:www.tfzq.com 73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 人:吴 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010-59366245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74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 庆市渝 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 街 11-B , 名义 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 : 渝 中区中 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楼 平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B、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75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皓 联系人: 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76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芜湖路258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 :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7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陵西 路 23、25 、 27、29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78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 南京 市秦淮 区中华路50 号弘 业 大厦 2-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周 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 :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79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杨浦 区 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0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1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法兰 桥 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82 蚂蚁 ( 杭州 )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西湖区万 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3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张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84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 大楼(东 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85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罗恒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86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杭 州市余 杭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 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7 中期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光华路 16 号中期 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新 联系人: 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 :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88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浦项 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89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90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 人:戎 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1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 ( 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 团(锦昌 大厦)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2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锦 江区东 大 街 99 号平 安金融 中心 15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陈金红 电话:18591999779 传真:028-84252474-801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n 93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94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马 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5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北 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 人:周 斌 联系人: 祖杰 电话:010-53509636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96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97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白纸坊 东街 2 号 经济日报 社综合 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98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99 上海大智 慧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浦东 杨 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杨 高 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 人: 申健 联系人: 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http://www.wg.com.cn 100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 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1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杜娟 电话:010-67000988-6075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102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 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郑茂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0195218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3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黄 浦区 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上海市黄 浦区中 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 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04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 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 厦 门市思 明 区鹭江道 2 号第 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105 上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 人:胡 学勤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106 中经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车公庄 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金融街 11 号 703


法定代表 人: 徐 福贺 联系人: 张巍 电话:13911775715 传真:010-5086 6173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07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工人体育 馆北路 甲 2 号盈科 中心 B 座 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 人:胡 伟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8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东北旺西 路中关 村 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 人: 李 昭琛 联系人: 吴翠 电话:010-60619607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9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珠 海市横 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 琶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10 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南 路 高新南七 道惠恒 集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高新南七 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鹏宇 联系人: 刘娜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111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延 庆 县延庆经 济开发 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朝阳区 亮马桥路 40 号二 十 一世纪大 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 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12 上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黄浦 区 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3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 江东中路 222 号南 京奥体中 心现代 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峨山路 505 号东 方纯一大 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孟召社 电话:15621569619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14 济安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朝阳 区东 三环 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115 中证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丰台 区 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甲 1 号新华社 第三工 作区 5F 法定代表 人:钱 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16 鼎信汇 金( 北京 )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 中关村东 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 知春路 12 号太月 园 一区 3 号楼 5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凌峰 联系人: 阮志凌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 :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17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118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南京 市玄武 区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 钱 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9 北京广 源达 信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新街口 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望京东园 四区浦 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姜英华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试验 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21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22 上海云 湾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 人: 戴 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23 上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黄 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24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 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 市玄武 区玄武大 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 人: 宋 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 :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25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市崇 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昆明 路 518 号 北美广 场 A 栋 1002-1003 室 法定代表 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26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 圳市南 山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 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科 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127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 京市海 淀区 中关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大兴 区 亦庄经济 开发区 科 创十一街 18 号院 京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010-89188356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jr.jd.com 128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人:毛 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9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贵州 省贵阳 市南明区 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 省贵阳 市 南明区新 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 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荻 联系人: 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30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2 登记 机构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福田 街道 福华 一路 六号免 税商 务大 厦 31-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海波 电话: (0755 )82763849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古 和鹏 5.3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戴瑞 冬、 付强 5.4 审计 基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11 月 22 日证 监 许可[2015]2695 号 文注 册 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募 集期 自 2016 年 4 月 6 日至 2016 年4 月6 日止 ,共 募 集 297,572,089.41 份基 金 份额, 募集 户数 为 2142 户。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 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使 用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且 发起 资金认 购方 承诺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 不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 4 月 8 日正 式生 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 终止本基金合同,不 需要 召开持有 人大会 。 1 、每 个开 放期 届满 时,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2 、每个 开放期 届满时 ,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加上 当日 净申购金 额或 者减去 当日 净赎回 金 额后低 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若基 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 合同自 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 金合同 期限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基金 合同 》生 效满 三年 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60 个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8.1 基金 份额的 开放 期和 封闭 期 本基金每 三个 月开放 一次 ,每次开 放期 不超 过 5 个 工作日, 每个 开放期 所在 月份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所 在 月 份 在后 续 每 三 个 日历 月 中 最 后一 个 日 历 月 ,每 个 开 放 期的 首 日 为 当月 沪深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不含 该日 )前 五个 工作 日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至 第一 个开放 期的 首日 (不 含该 日) 之 间的 期 间 , 之 后 的封 闭 期 为 每相 邻 两 个 开 放期 之 间 的 期间 。 本 基 金 在封 闭 期 内 不办 理 申 购 与赎 回业务 。 举例: 假设 本基 金成 立日 为 2016 年9 月 20 日, 则 第一个 开放 期所 在月 份为12 月, 当 月沪 深300 股指 期货 交割 日为 12 月16 日 ,该 日 ( 不含) 的前 五个 工作 日的 第一个 工作 日为 12 月 9 日, 因此 本基 金第 一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 ,开 放期 不超 过 5 个工 作 日。按 照上 述规 则类 推,2017 年开 放期 所在 月份为3 月、6 月、9 月、12 月 ,开 放期的 首日 分别 为3 月10 日,6 月9 日,9 月8 日,12 月8 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开放 期开始前 2 日 进 行 公 告。 如 在 开 放期 内 发 生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 金无 法 按 时 开放 申 购 与 赎回 业 务 的 , 开 放期 时 间 中 止计 算 , 在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影 响 因 素消 除 之 日 次日 起 ,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间 ,直 到满 足开放 期的 时间 要求 。 8.2 申购 与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若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 构 开通 电 话 、 传真 或 网 上 等交 易方式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8.3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 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 日。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的 正常 交 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开 放 期以 及 开 放 期办 理 申 购 与 赎回 业 务 的 具体 事 宜 见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发 布 的 相 关公 告。 8.4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8.5 申购 与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须 持 有 足 够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否 则 所提 交 的 赎 回申 请 不 成 立 。 投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基 金份 额 时 , 申购 生 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 理 有 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 认以 登 记 机 构或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确 认 结 果为 准 。 对 于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8.6 申购 与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本 基金 首次 申购 和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 售机 构在 符合 上述 规定的 前 提 下 , 可 根 据情 况 调 高 首次 申 购 和 追 加申 购 的 最 低金 额 , 具 体 以销 售 机 构 公布 的 为 准 ,投 资人需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 本基金单 笔赎 回申请 不低 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赎回 时不受上 述限 制。各 销售 机构在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前 提 下 , 可根 据 情 况 调 高单 笔 最 低 赎回 份 额 要 求 ,具 体 以 销 售机 构 公 布 的为 准,投 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2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进 行限 制; 3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 累计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7 申购 费用和 赎回 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 不高 于 1.5% , 且随 申购 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示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M <500 万 0.9% 500 万≤M <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1.5% , 随申 请份 额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 示(其 中1 年指 365 天) :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赎回费 率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注:N 为自 然日 。 对于开 放期 申购 并在 该开 放期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由 于开放 期可 能涵 盖节 假日 或者周 末 , 因此该 份额 的持 有时 间可 能出现 小 于 7 日或 者大 于 等于 7 日 但是 小 于 30 日 的 情况,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将 按照 上述 安排 收取。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于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基金份 额所 收 取的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含)但少于 3 个 月的 基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赎 回费用 75% 归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 (含) 但小 于 6 个月的 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费 , 赎回 费用50% 归入 基金财 产 ; 对 于持 有期 长 于 6 个月 (含 ) 的基金 份额 所收 取的 赎回 费,赎 回费 用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 的 相关 约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8.8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额 申请、份额确认”的 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 购费用和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170 元, 对应申 购费 率 为1.5% ,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 = 98,522.17/1.0170 =96,875.29 份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额 申请、 金额 确认 ”的 方式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持有3 个 月赎回10 万份,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1.017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费 用=100,000 ×1.0170 ×0.5% =508.5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70 -508.5 =101,191.5 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 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本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 数 点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 4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 应的费用后,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上 述涉 及基 金份额 的计 算结 果均 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点 后2 位 以后 的部 分 舍 弃 , 舍 弃部 分 归 入 基金 财 产 ; 上 述涉 及 金 额 的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 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5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8.9 申购 与赎回 的登 记 投资人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基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人登 记权 益并办 理登 记手续 , 投资人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 权益 ,并最 迟于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8.10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 无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 投资组合 内某 个或某 些证 券即将上 市等 原因, 使短 期内继 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因技 术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 致基金 销售 系统 、基 金登 记系统 、基 金会 计系 统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6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 力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购 情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不 可抗 力 而 暂 停申购 的时 间相 应延 长。 8.11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或 者 无法办 理赎 回业 务。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 者延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确 认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 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 回情 形的,开放期将按因 不可 抗力而暂 停赎回 的时 间相 应延 长。 8.12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工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前 提 下 , 可对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开 放期 最 后 一 个 开放 日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将全 部 受 理 ,赎 回 价 格 为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如 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 能 赎 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包 括但 不限于 短信 、电 子邮 件或 由基金 销售 机构 通知 等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 8.13 其 他暂停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 《 基金 合同 》 或 《 招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申 购 、 赎 回的 , 可 以 经 届时 有 效 的 合法 程 序 宣 布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 、赎 回申请 。 8.14 暂 停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年对 本基金的 开放 期进行 公告 ,期间不 再另 行发布 开放 和暂停 申 购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还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 告中 明 确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8.15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份 额 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律 法 规 及 本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 金 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8.16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他 非 交 易 过户( 可 补 充其 他情 况)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福 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8.17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8.18 定 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投计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 投资人在 办 理 定 投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低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所 规 定 的 定 投计 划 最 低 申购 金 额 。 开 始办 理 的 时 间由 基 金 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8.19 基 金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 手 续 、 冻结 方 式 按 照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部 分 产 生 的权 益 按 照 我国 法 律 法 规、 监管规 章及 国家 有权 机关 的要求 以及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定来 处理 。 8.20 其 他业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质 押、场 外基 金份 额转 让等 业务, 并收 取一 定的 手续 费用。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 目标 灵 活 应 用 多 种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对 冲 本 基 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寻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9.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 含主 板、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股 指期货 、权 证, 债券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 央行 票 据 、 金 融 债券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 支 持机 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 可转 换 债 券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以及现 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 头寸 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 类多 头头寸的 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120% 之 间 。 其 中 : 权益 类 空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券 卖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期 货 的 合 约价 值 及 卖 出 其他 权 益 类 衍生 工 具 的 合 约价 值 的 合 计值 ; 权 益 类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是 指 买 入 持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买 入 股 指期 货 的 合 约 价值 及 买 入 其他 权 益 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一) 项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9.3 投资 策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本基金力争通过合理 判断 市场走势,合理配置 股票 、股指期货、债券等 投资 工具的比 例 , 通 过 定 量和 定 性 相 结合 的 方 法 精 选个 股 , 并 通过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对 冲股 票 组 合 的市 场风险 ,在 尽量 避免 投资 组合资 产损 失的 前提 下力 争实现 较为 稳定 的绝 对回 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 主要 是以宏观经济分析为 重点 ,基于经济结构调整 过程 中相关政 策 与 法 规 的 变化 、 证 券 市场 环 境 、 金 融市 场 利 率 变化 、 经 济 运 行周 期 、 投 资者 情 绪 以 及证 券市场 不同类 别资产 的风 险/ 收益 状 况等 ,判 断宏观 经济发 展趋势 、政策 导向 和证券 市场的 未来发 展趋 势, 确定 和构 造合适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重 点是 对于股票现货和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之间的 调配 。为了实 现 规 避 股 票 市场 系 统 性 风险 , 获 取 较 为稳 定 的 绝 对收 益 的 目 的 ,本 基 金 权 益类 空 头 头 寸的 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 多头 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 围在 80% —120% 之 间。 基 金 经 理和 风 险 管 理 人 员 运 用 定 性和 定 量 方 法分 析 投 资 组 合、 股 票 市 场的 风 险 水 平 以及 资 产 类 别间 的 相 对 风险 水平,以 风险调 整后回 报 (risk-adjusted returns )的高低 决定权 益类资 产 的净敞口 的比 例。 2 、多 头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的多头策略有 股票 多头策略和股指期货 多头 策略,但现阶段主要 以定 量和定性 相结合 的方 法精 选个 股为 主导策 略, 以获 取稳 定的 超额收 益(alpha ) 为股 票 投资的 目标 。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 性相 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 。主 要需要考虑的方面包 括上 市公司治 理 结 构 、 核 心竞 争 优 势 、议 价 能 力 、 市场 占 有 率 、成 长 性 、 盈 利能 力 、 运 营效 率 、 财 务结 构 、 现 金 流 情况 以 及 公 司基 本 面 变 化 等, 并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投 资 价值 进 行 综 合评 价 , 精 选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上 市公 司构建 多头 组合 。 3 、空 头工 具投 资策 略 本基金现阶段主要通 过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对 冲 持有 股 票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本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主 要 遵 循 有效 管 理 投 资 策略 , 根 据 风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主 要 采 用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合 约 , 通 过对 现 货 和 期 货市 场 运 行 趋势 的 研 究 , 结合 股 指 期 货定 价 模 型 寻求 其合理 估值 水平 ,与 现货 资产进 行匹 配, 力争 获得 稳定的 正向 超额 收益 。 为更好 地控 制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将保 持隔 夜现 金中 性(Overnight Dollar Neutral), 即 每 日 收 盘 时 股 票 现 货 与 卖 出 的 股 指 期 货 的 价 值 基 本 匹 配 。 基 于 管 理 人 对 后 市 的 预 测 分 析 , 上 述 比 例可 能 有 所 偏离 , 但 权 益 类空 头 头 寸 的价 值 占 本 基 金权 益 类 多 头头 寸 的 价 值的 比 例范 围 在80% —120% 之 间。 4 、其 他绝 对收 益策 略 本基金采用股指期货 套利 的对冲策略寻找和发 现市 场中资产定价的偏差 ,捕 捉绝对收 益 机 会 。 同 时, 本 基 金 根据 市 场 情 况 的变 化 , 灵 活运 用 其 他 绝 对收 益 策 略 (如 统 计 套 利策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略、定 向增 发套 利策 略、 大宗交 易套 利、 并购 套利 策略等 ) 策略 提高 资本 的利 用率, 从而 提 高绝对 收益 ,达 到投 资策 略的多 元化 以进 一步 降低 本基金 收益 的波 动。 (1) 股指 期货 套利 策略 股指期货套利策略是 指积 极发现市场上如期货 与现 货之间、期货不同合 约之 间等的价 差关系 ,进 行套 利, 以获 取绝对 收益 。股 指期 货套 利主要 包括 以下 两种 方式: ①期现 套利 期现套利过程中,由 于股 指期货合约价格与标 的指 数价格之间的价差不 断变 动,套利 交易可 以通 过捕 捉该 价差 进而获 利。 ②跨期 套利 跨期套利过程中,不 同期 货合约之间的价差不 断变 动,套利交易通过捕 捉合 约间价差 进而获 利。 (2) 其他 绝对 收益 策略 基金经 理会 实时 关注 市场 的发展 ,前 瞻性 地运 用其 他绝对 收益 策略 。 5 、风 险控 制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多种风 险控 制策略和工具,对投 资组 合进行量化风险监测 和控 制。风险 的衡量 主要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价 值 (Value-at-Risk ,简 称VaR) 来衡 量。VaR 指在一 定的 概 率水平 下 ( 置信 度) , 某一 金融资 产或 证券 组合 在未 来特定 的一 段时 间内 的最 大可能 损失 。 VaR 的 特 点 是可 以 用 来 简单 清 晰 的 表 示 市 场风 险 的大 小 , 对 于 一 般 投资 者 而言 不 需 要 进 行 复杂的计算就能方 便的对 风险的大小进行评 判。VaR 不 仅 可 以 和 其 他风 险 管理 方 法 一 样 在 事 后 衡 量 风 险大 小 , 可 以在 事 前 计 算 风险 ; 不 仅 能计 算 单 个 金 融工 具 的 风 险, 还 能 计 算由 多 个 金 融 工 具组 成 的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资产 管 理 人 还将 进 行 投 资 组合 在 较 差 环境 下 的 压 力测 试和各 种情 景分 析, 充分 考虑并 做好 相应 的止 损准 备。 6 、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 析、 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 资人 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 率期 限结构变 化 , 并 充 分 考虑 组 合 的 流动 性 管 理 的 实际 情 况 , 配置 债 券 组 合 的久 期 和 债 券组 合 结 构 ;其 次 , 结 合 信 用分 析 、 流 动性 分 析 、 税 收分 析 等 综 合影 响 确 定 债 券组 合 的 类 属配 置 ; 再 次, 在 上 述 基 础 上利 用 债 券 定价 技 术 , 进 行个 券 选 择 ,选 择 被 低 估 的债 券 进 行 投资 。 在 具 体投 资 操 作 中 , 我们 采 用 骑 乘操 作 、 放 大 操作 、 换 券 操作 等 灵 活 多 样的 操 作 方 式, 获 取 超 额的 投 资收 益。 7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 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 上限 ,整体流 动 性 相 对 较 差。 同 时 , 受到 发 债 主 体 资产 规 模 较 小、 经 营 波 动 性较 高 、 信 用基 本 面 稳 定性 较 差 的 影 响 ,整 体 的 信 用风 险 相 对 较 高。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 这两 个 特 点 要求 在 具 体 的投 资 过 程 中 , 应采 取 更 为 谨慎 的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认为 , 投 资 该 类债 券 的 核 心要 点 是 分 析和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跟 踪 发 债 主 体的 信 用 基 本面 , 并 综 合 考虑 信 用 基 本面 、 债 券 收 益率 和 流 动 性等 要 素 , 确定 最终的 投资 决策 。 8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 基本面的 研 究 , 并 结合 权证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估 值 水 平 ,主 要 考 虑 运 用的 策 略 包 括: 杠 杆 策 略 、价 值 挖 掘 策略 、 获 利 保护 策 略 、 价 差 策略 、 双 向 权证 策 略 、 卖 空保 护 性 的 认购 权 证 策 略 、买 入 保 护 性的 认 沽 权 证策 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权 证资产的收益性、流 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通过 资产 配置、品 种与类 属选 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追求 较稳 定的 当期 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 的发 展、金融工具的丰富 和交 易方式的创新等,基 金还 将积极寻 求 其 他 投 资 机会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本 基金 将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以 丰富 组合 投资 策略 。 9.4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_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权 益类空 头头 寸的价值 占本 基金权 益类 多头头寸 的价 值的比 例范 围在 80% —120% 间 。 其中 : 权 益 类空 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指 融 券卖 出 的 股 票 市 值 、卖 出 股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卖 出 其他 权 益 类 衍生 工 具 的 合 约价 值 的 合 计值 ; 权 益 类 多头 头 寸 的 价值 是 指 买 入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的 合 约 价 值 及 买 入 其 他 权 益 类 衍 生 工 具 的 合 约 价 值 的 合 计 值。 (2)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 和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封闭期内的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期 货 合约 价 值 和 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3)开 放期内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基 金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9)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 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7)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封闭期 内,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20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3 ) 项 另有 约定 外,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内 ,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 限 制 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本 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 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原 则 , 防 范 利 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 交 基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 之 二 以上 的 独 立 董事 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会 应 至 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9.5 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中 国人民 银行 公布 的同 期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2%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或 者 是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 于本 基 金 的 业绩 基 准 , 经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 本 基 金 可以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 准 并 及 时公 告 , 且 无需 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9.6 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特殊的混合 型基 金,通过采用多种绝 对收 益策略剥离市场系统 性风 险,因此 相对 股 票 型 基金 和 一 般 的混 合 型 基 金 其预 期 风 险 较小 。 而 相 对 其业 绩 比 较 基准 , 由 于 绝对 收益策 略投 资结 果的 不确 定性, 因此 不能 保证 一定 能获得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绝对 收益 。 9.7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9.8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1,356,460.44 72.70 其中: 股票


81,356,460.44 72.7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500.00 0.01 其中: 债券


11,500.00 0.01 资产支 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700,000.00 6.8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金 合计


10,724,940.99 9.58 8 其他资 产


12,114,159.25 10.83 9 合计


111,907,060.6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593,419.19 4.12 C


制造业


30,034,826.45 26.9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534,618.00 0.48 E


建筑业


3,516,461.00 3.1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464,724.00 2.2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1,444,076.91 1.30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邮政业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1,268,039.80 1.14 J


金融业


33,708,936.10 30.23 K


房地产 业


2,756,524.00 2.4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2,767.00 0.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4,838.00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484,400.00 0.4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33,212.99 0.1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141,225.00 0.13 S


综合


238,392.00 0.21 合计


81,356,460.44 72.9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股票 投资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141,200 7,647,392.00 6.86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21,800 3,111,990.00 2.79 3 600519 贵州茅 台 5,989 3,100,145.96 2.78 4 601166 兴业银 行 147,200 2,545,088.00 2.28 5 600016 民生银 行 279,300 2,239,986.00 2.01 6 601288 农业银 行 519,800 1,985,636.00 1.78 7 600030 中信证 券 103,600 1,884,484.00 1.69 8 601398 工商银 行 292,000 1,752,000.00 1.57 9 600887 伊利股 份 63,700 1,751,750.00 1.57 10 600000 浦发银 行 132,850 1,709,779.50 1.5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1,500.0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00.00 0.0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8016 雨虹转 债 115 11,500.00 0.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元 )


风险说 明


IH1710 IH1710 -58 -46,725,960.00 703,380.00 - IC1710 IC1710 -18 -23,677,920.00 205,160.00 -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元)


908,54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元)


-6,567,84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元 )


2,501,960.00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主要遵 循有 效管 理投 资策 略, 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主要采 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通过 对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股 指期 货 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与 现货 资产 进行 匹配 ,力争 获得 稳定 的正 向超 额收益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除中 信证券(600030) ,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门 立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案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根据2017 年5 月 24 日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下称 中信证券 ,股 票代码 :600030 )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关于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书 的公 告》 , 中 信证 券 近日收 到了 《 行政处 罚事 先告知 书》 (处 罚字 【2017 】57 号) , 依据 《证券 公司 监督 管理 条例 》 相关 规定 , 中 国证 监会 拟决定 责令 中 信证券 改正 , 给 予警 告, 没 收违法 所得 人民 币61,655,849.78 元, 并处 人民币308,279,248.90 元罚款 。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股票 的投 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制 度的要 求。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1,806,169.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14,468.5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478.9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114,159.2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9.9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2) - (4) 2016.04.08-2016.12.31 -0.10% 0.12% 2.56% 0.01% -2.66% 0.11% 2017.01.01-2017.09.30 -2.32% 0.21% 2.55% 0.01% -4.87% 0.20%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2.42% 0.17% 5.18% 0.01% -7.60% 0.16%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衍生工具和 其他 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 值计 量的金融 资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或证 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后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 在交 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 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和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按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上述 资产 或负债 公允 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计 责 任 方 由基 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 的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原 因 引 起 的 差错 , 若 系 同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费 用 由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 生 的估 值 错 误 ,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资 产 估 值 错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 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人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 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对 上述 原则进行 修改或 调整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以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登 记机 构 相 关 业务 规则执 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为基金管理 人的基本管理 费和基金管 理人的附加管 理费之和。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本管 理费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理费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如 下: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本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本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年 费率计 提。 基本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基本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基本 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支 付。 (2)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 理费 1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同时 满 足以下 条件 的前 提下 ,提 取附加 管理 费: ①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② 附加 管理费是在每 一封闭期的 最后一个工作 日计算并计 提。按照“新 高法原则” 提 取超额 收益 的10% 作 为附 加管理 费 : 即 每次 提取 评 价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 前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必须 超过 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放 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值和1 的孰 高者 , 管 理人 才能收 取附 加管 理费 ,附 加管理 费按 照下 述公 式计 算并收 取。 提取评 价日 :每 次基 金封 闭期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2 )附 加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和提取 在同时 满足 以上 附加 管理 费提取 条件 的情 况下 ,附 加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为 附加管 理费= A H A S P P ? ? ? % 10 ) ( 其中: A P 为提取 评价 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前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A P =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 + 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第 次基金份额分红 第 i i 1 ? ? ? n i H P 为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 最高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 放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其 中首 次封闭 期的 H P 为1 A S 为提取 评价 日的 基金 份额= 提取评 价日 基金 总份 额 ? 提取评价 日的 折算 因子 某日的 折算 因子 为相 应日 期(包 括当 日) 之前 所有 折算系 数的 乘积 折算系 数= 基金 折算 日除 权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折算 日除权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附加管 理费在每一封 闭期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计 算并计提。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按照 基金发展情 况,并根据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 务 费率等 费率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律 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露 方式 、披 露内 容、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式 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 说 明基 金 产 品 的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人 重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人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回 安 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 信息 披 露 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在公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说明 。 本 基 金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并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 本基金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 揭示 股 指 期 货交 易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前款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人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 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 货交易情 况 ,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 易 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 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 称、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息 ; 27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 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或者 以 XBRL 电 子方 式复 核审 查并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 16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国 债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国 债和 股 票 ,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规避 ;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6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 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二、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造 成 管 理 风 险。 三、流 动性 风险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 ,在 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 义务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 出现较大 数额的 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产 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四、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非 开放 日不 能申 购或 赎 回的风 险 本基金每 三个 月开放 一次 ,每次开 放期 不超 过 5 个 工作日, 每个 开放期 所在 月份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所 在 月 份 在后 续 每 三 个 日历 月 中 最 后一 个 日 历 月 ,每 个 开 放 期的 首 日 为 当月 沪深300 股 指期 货交 割日 (不含 该日) 前五 个工 作日 的第一 个工 作日 ,因 此投 资人面 临在 非 开放期 内不 能申 购或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2 、巨 额赎 回风 险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 生了 巨额赎回,基金管理 人有 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 付或 暂停支付 的 措 施 以 应 对巨 额 赎 回 ,因 此 在 巨 额 赎回 情 形 发 生时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 及 时 赎回 份额的 风险 。 3 、每 个开 放期 届满 时基 金 无法继 续存 续的 风险 (1) 每个 开放 期届 满时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 的; (2)每 个开放 期届满 时, 当日基金 资产 净值加 上当 日净申购 金额 或者减 去当 日净赎 回 金额后 低 于5000 万 元的 ; 本基金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出 现上 述情 况之 一时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后, 可以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不 需要 召开 持有 人大 会,存 在着 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的 风险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 年 后基金 无法 继续 存续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若基金 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基 金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且 不 得 通过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延 续 基 金 合同 期 限 , 存 在 着 基 金 无法 继续存 续的 风险 。 5 、本 基金 每三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每个 开放 期的起 始日 与当 月沪 深 300 股指 期 货交割日 相关 ,由于 每月 沪深 300 股 指期货 交割日 会发生改 变, 每个开 放期 的起始日 也会 发 生 改 变 , 因此 , 请 投 资人 关 注 本 基 金的 相 关 公 告, 避 免 因 错 过开 放 期 而 无法 申 购 或 赎回 基金份 额。 6 、绝 对收 益策 略失 败风 险 本基金主要采用市场 中性 投资策略来实现绝对 收益 ,但是不能确保策略 能完 全剥离基 金的系 统性 风险 ,因 而有 可能因 绝对 收益 策略 失败 导致基 金损 失。 7 、卖 空风 险 本基金目前主要采用 股指 期货来剥离基金的系 统性 风险,将来会优选 做空 个股 、 做 空 其 他 衍 生 工 具的 方 式 来 实现 投 资 目 标 。同 时 持 有 多头 和 空 头 头 寸的 方 式 导 致本 基 金 存 在在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特 定 市 场 情 况下 跑 不 赢 普通 偏 股 型 基 金的 风 险 , 同时 有 可 能 导 致持 有 本 基 金在 特 殊 情 况下 比持有 普通 偏股 型基 金蒙 受更大 损失 。 8 、股 票选 择风 险 本基金多头股票部分 主要 采用基本面研究的方 式进 行选择,期望筛选出 对比 做空的股 指 或 个 股 有 超额 收 益 的 股票 。 但 是 通 过基 本 面 研 究买 入 股 票 的 区间 收 益 率 有可 能 低 于 做空 的股指 收益 率或 个股 收益 率,从 而导 致基 金损 失。 9 、本 金损 失风 险 本基金灵活应用各种 绝对 收益策略对冲基金的 系统 性风险,而且采用一 年期 定期存 款 基准利率(税后)+2% 作为其 业绩比较 基准 ,但是 投资 策略的失 败和 投资市 场的 波动会导 致投 资本基 金的 投资 者遭 受本 金损失 的风 险。 10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1) 股指 期货 的基 差风 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 市场 风险的过程中,基金 财产 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 约与 标的指数 价格波 动不 一致 而遭 受基 差风险 。形 成基 差风 险的 潜在原 因包 括: 1 )需 要对 冲的 风险 资产 与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征 存在 明显 差异 ; 2 )因 未知 因素 导致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基 差严 重偏 离正常 水平 ; 3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 行股指期 货合 约展期 的过 程中,基 金财 产可能 会承 担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而 导致 的展 期风 险。 (2) 股指 期货 的杠 杆风 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3) 股指 期货 的到 期日 风 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 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 合约 ,中金所将按照交割 结算 价将基金 财产持 有的 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基金 财产 将无 法继 续持有 到期 合约 ,具 有到 期日风 险。 (4) 股指 期货 的对 手方 风 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 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 险控制能 力 强 的 期 货 公司 作 为 经 纪商 , 但 不 能 杜绝 在 极 端 情况 下 , 所 选 择的 期 货 公 司在 交 易 过 程中 存在违 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损 失。 (5) 股指 期货 的盯 市结 算 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 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 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对资 金管 理要求较 高 。 假 如 市 场走 势 对 本 基金 财 产 不 利 ,期 货 经 纪 公司 会 按 照 期 货经 纪 合 同 约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通 知 资 产 管理 人 追 加 保证 金 , 以 使 基金 财 产 能 继续 持 有 未 平 仓合 约 。 如 出现 极 端 行 情, 市 场 持 续 向 不利 方 向 波 动导 致 期 货 保 证金 不 足 , 又未 能 在 规 定 时间 内 补 足 ,按 规 定 保 证金 账 户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 甚 至 已 缴 付 的 所 有 保 证 金 都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 从 而 导 致 超 出 预 期 的 损 失。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6) 、股 指期 货的 平仓 风 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 基金 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 法将 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 仓, 例如,这 种 情 况 可 能 在市 场 达 到 涨跌 停 板 时 出 现。 出 现 这 类情 况 , 基 金 财产 缴 付 的 所有 保 证 金 有可 能无法 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还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部 损失 。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 户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 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 原因导致 中 金 所 对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的 经 纪 账 户 强 行 平 仓 , 基 金 财 产 可 能 因 被 连 带 强 行 平 仓 而 遭 受 损 失。 (7) 连带 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 的结 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 下的 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 金不 足、又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中 金 所 对 该 结 算 会 员 下 的 经 纪 账 户 强 行 平 仓 时,基 金财 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连 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11 、基 金资 产投 资特 定投 资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 法律 法规或中金所交易、 结算 等规则,可能会导致 基金 财产受到 损 失 。 由 于 国家 法 律 、 法规 、 政 策 的 变化 、 中 金 所交 易 规 则 的 修改 、 紧 急 措施 的 出 台 等原 因,基 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约 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金 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的 损失 。 12 、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 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中 小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 情况下,交易不活跃 ,潜 在较大流动性 风 险 。外 部评 级 机 构 一 般 不 对 这 类债 券 进 行 外部 评 级 , 可 能也 会 降 低 市场 对 该 类 债 券的 认 可 度 ,从 而 影 响 该类 债 券 的 市 场 流动 性 。 同 时由 于 债 券 发 行主 体 的 资 产规 模 较 小 、 经营 的 波 动 性较 大 , 且 各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也 大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度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 恶化 时,受市场流动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 有的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五、其 他风 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 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六、本 基金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 基金风 险评 价可 能不 一致 的风险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 章节 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 是基于投资范围、投 资比 例、证券 市 场 普 遍 规 律等 做 出 的 概述 性 描 述 , 代表 了 一 般 市场 情 况 下 本 基金 的 长 期 风险 收 益 特 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价 , 不 同 的 销售 机 构 采 用的 评 价 方 法 也不 同 , 因 此销 售 机 构 的 风险 等 级 评 价与 基 金 法 律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特 征 的 表 述可 能 存 在 不 同, 投 资 人 在购 买 本 基 金 时需 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 要 求完 成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 17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生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基 金转 换运 作方 式或 者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 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进 行 。 实 施 方 案若 未 在 基 金合 同 中 明 确 约定 , 应 当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提 前发 布 提 示 性通 知 , 明 确 有关 实 施 安 排, 说 明 对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影 响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享 有 的选 择 权 , 并 在实 施 前 预 留至 少 二 十 个 开放 日 或 者 交易 日 供 基 金持 有人做 出选 择。 三、《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 18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人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4)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 货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 换 、 非 交易 过户 和定 投 等 业务规 则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协调一 致后 , 决 定和 调整 基金的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6) 在遵守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为 支付 本基金 应付 的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代 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必要 限度 内以 基金资 产作 为抵 押 、 质押 进行融 资;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 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人提 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 组 织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金托管 人; (20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 , 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 金 合同 》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 照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议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因 审计 、 法 律等外 部专 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 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违反《基金 合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承 担赔偿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人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人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基 金 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为 准。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 同》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情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机构 、 登 记机 构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7)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三年后 的年 度对 日, 若基 金资产 规模 低 于 2 亿 元, 基金合 同 自动终 止 , 且 不得通 过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延 续基金 合同 期限 。 届 时 , 本基金 即 进 行清 算,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清 算 。 (8)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开放 期届 满时 , 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 或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 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 当日 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 将 终止 《基金 合同 》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 基 金合同 》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 开会方式 、通 讯开会 等基 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或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 其他 方 式召 开 , 会议 的 方 式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召 集人 通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系 统 。 通 讯开 会应 以 召 集人通 知的 非 现场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 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 后, 在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分 之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决 意见 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的重 大修改、决 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 参加会 议人员 姓名(或单 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同等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以 特别决 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人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人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 表 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 项 表决。 在上述 规则 的前 提下 ,具 体规则 以召 集人 发布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为 准。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七、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本 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规 则 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投资 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基 金 收 益 分配 比 例 不 得 低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每份 基 金 份 额可 供 分 配 利润 的1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可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 上述原则进 行 修改或 调整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 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 依 照 登 记机 构相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作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 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为基金管理 人的基本管理 费和基金管 理人的附加管 理费之和。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本管 理费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理费 计提 方法 、 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如 下: (1)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本 管 理费 本基金 的基本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年 费率计 提。 基本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基本 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基本 管理费每日 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 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 管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最近可 支付 日 支 付。 (2) 基金 管理 人的 附加 管 理费 1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同时 满 足以下 条件 的前 提下 ,提 取附加 管理 费: ①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② 附加 管理费是在每 一封闭期的 最后一个工作 日计算并计 提。按照“新 高法原则” 提 取超额 收益 的10% 作 为附 加管理 费 : 即 每次 提取 评 价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 前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必须 超过 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放 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额 累计 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管 理人 才能收 取附 加管 理费 ,附 加管理 费按 照下 述公 式计 算并收 取。 提取评 价日 :每 次基 金封 闭期的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2 )附 加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和提取 在同时 满足 以上 附加 管理 费提取 条件 的情 况下 ,附 加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为 附加管 理费= A H A S P P ? ? ? % 10 ) ( 其中: A P 为提取 评价 日提 取附 加管 理费前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A P = 提 取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提取评价日的折算因子 ? + 次分红日的折算因子 第 次基金份额分红 第 i i 1 ? ? ? n i H P 为以往 提取 评价 日的 最高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以往 开 放期期 间最 高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和1 的孰 高者 ,其 中首 次封闭 期的 H P 为1 A S 为提取 评价 日的 基金 份额= 提取评 价日 基金 总份 额 ? 提取评价 日的 折算 因子 某日的 折算 因子 为相 应日 期(包 括当 日) 之前 所有 折算系 数的 乘积 折算系 数= 基金 折算 日除 权 前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折算 日除权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 附加管 理费在每一封 闭期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计 算并计提。 经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 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的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 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上市的 股票、债券等 金融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体 包括 : 股 票 (包 含 主板、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股指 期货、 权证, 债券(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 短期 融资 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 政 府支 持债券 、 地 方政 府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可 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及现 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本基 金权益类空头 头寸的价值 占本基金权益 类多头头寸 的 价值的 比例 范围 在80% —120% 之 间。 其 中: 权 益类 空 头头寸 的价 值是 指融 券卖 出的股 票市 值、 卖出股 指期 货的 合约 价值 及卖出 其他 权益 类衍 生工 具的合 约价 值的 合计 值 ; 权 益类多 头头 寸 的价值 是指 买入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 约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 衍生工 具的 合 约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 内的每个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封 闭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和有 价证 券 市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0% 。 开放期 内,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 一) 项 、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二)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权 益类 空头 头 寸的价 值占 本基 金权 益类 多头头 寸的 价值 的比 例范 围在 80% —120% 间 。 其 中: 权益 类 空头头 寸的 价值 是指 融券 卖出的 股票 市值 、 卖 出股 指期货 的合 约价 值及卖 出其 他权 益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权益类 多头 头寸 的价 值是 指买入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 买入 股指 期货 的合约 价值 及买 入其 他权 益类衍 生工 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计 值。 (2) 开放 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和 有价 证 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封闭 期内 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和有 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3) 开放 期内,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 限制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9)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13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 展 期 ; (16)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 (17)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总 资 产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 的200%。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13 ) 项 另有 约 定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工作日的 次日,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工 作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2 个 工作 日 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 基金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者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或 者与其他基 金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 进 行。 实施 方案 若未在 基金 合同中 明确 约定 , 应 当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提前 发布 提示 性通 知, 明 确有 关实 施安 排, 说 明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影响 以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享 有的 选择 权, 并在 实施 前预 留至 少二 十个开 放日 或者 交易 日供 基金持 有人 做 出选择 。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2 亿元 的;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 分 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间,基金 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人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 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一式二 份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 19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中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 商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 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证 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注册资 本:3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 文 和 中 国 人 民银 行 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 ;经 国 务 院 银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 构 批 准 的其 他 业 务 ;经 营结汇 、售 汇业 务。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 含主 板、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股 指期货 、权 证, 债券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国 债、 央行 票 据 、 金 融 债券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 债 券、 中 期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资 券 、 次 级债 券 、 政 府 支 持机 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 方 政 府 债、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 可转 换 债 券 及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以及现 金,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 头寸 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 类多 头头寸的 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 —120% 之 间 。 其 中 : 权益 类 空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 融券 卖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 出 股 指期 货 的 合 约价 值 及 卖 出 其他 权 益 类 衍生 工 具 的 合 约价 值 的 合 计值 ; 权 益 类多 头 头 寸 的 价 值是 指 买 入 持有 的 股 票 市 值、 买 入 股 指期 货 的 合 约 价值 及 买 入 其他 权 益 类 衍生 工具的 合约 价值 的合 计值 。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95% ,封 闭 期 内 的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价 值 和 有 价 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0% 。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 不受 证监 会 《 证券 投资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 易指引 》 第 五条 第 (一) 项 、第 ( 三) 项、第 (五 )项 及第 (七 )项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权益 类空头 头寸 的价值占 本基 金权益 类多 头头寸的 价值 的比例 范围 在 80% — 120% 间 。 其 中: 权 益 类 空头 头 寸 的 价 值 是 指融 券 卖出 的 股 票 市 值 、 卖出 股 指期 货 的 合 约 价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值 及 卖 出 其 他权 益 类 衍 生工 具 的 合 约 价值 的 合 计 值; 权 益 类 多 头头 寸 的 价 值是 指 买 入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买 入股 指期 货的合 约价 值及 买入 其他 权益类 衍生 工具 的合 约价 值的合 计值 。 2 、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和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封闭期内的每个 交易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和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 3 、开放 期内,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在 封闭 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4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5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3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所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5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16 、在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 17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且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的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8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总 资产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封 闭期内 ,本基 金总资 产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19.流通 受限证 券投 资遵照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证 监基 金字[2006]141 号) 及相 关规 定执 行; 20.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期 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除上述 第(13 ) 项 另 有 约 定 外,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取 消 上 述 限制 规 定 时 , 本基 金 不 受 上述 投 资 组 合限 制并相 应修 改其 投资 组合 限制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 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 并 按法 律 法 规 予以 披 露 。 重 大关 联 交 易 应提 交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 二 以 上 的独 立 董 事 通过 。 基 金 管 理人 董 事 会 应至 少 每 半 年对 关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1)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认 收到 该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应定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期 和 不 定 期 对银 行 间 市 场现 券 及 回 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名 单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电 话 或 书 面回 函 确 认 , 新名 单 自 基 金托 管 人 确 认 当日 生 效 。 新名 单 生 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2)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 ,有责 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负责 向相 关责任 人追 偿。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所 有 存 款 银行 的 名 单 , 并及 时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据 以 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 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 双 方在 相 关 协 议签 署 、 账 户 开设 与 管 理 、投 资 指 令 传 达与 执 行 、 资金 划 拨 、 账目 核 对 、 到 期 兑付 、 文 件 保管 以 及 存 款 证实 书 的 开 立、 传 递 、 保 管等 流 程 中 的权 利 、 义 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3 .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的监 督与 核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 存款业 务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受 限证 券,包括 由《 上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 证 券 、 已发 行 未 上 市证 券 、 回 购 交易 中 的 质 押券 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投 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投 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于 首次执 行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够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的时间 进行审 核。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 面或其 他双方 认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有 关 书面信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锁 定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已 持有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完整, 并应 至 少 于拟 执行 投 资 指 令前 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 述 信 息书 面 发 至基 金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人认 为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基 金投资 出现 风险的,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该风 险的消 除或防 范措施 进行补 充书 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 基金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托 管人有 权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投资中 期票 据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守 《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订《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2.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资中 期票 据,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本基金 拟购 买中期 票 据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 应 划 付 的 金 额 等 执 行 指 令 所 需 相 关 信 息 , 并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进 行审核,如果基金托 管人 认为上述 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投 资出 现风险, 有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 就该 风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行 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管 理部门 就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出具 的风险 评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 人有权 拒绝执 行有关 指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无法达 成一 致,应及 时上 报中国证 监会 请求解 决。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认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信 息 披 露 、 基金 宣 传 推 介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 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 和 核 查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审 核擅 自 将 不 实 的业 绩 表 现 数据 印 制 在 宣 传推 介 材 料 上, 则 基 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权 在发 现后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反《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 并 以 电话 或 书 面 形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反 馈 ,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 改正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责 的 情 况 进行 核 查 , 核 查事 项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 金 托管 人 是 否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立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 证 券 账户 及 债 券 托管 账 户 和 期 货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 户 ,是 否 及 时 、 准 确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是 否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进 行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 的基 金资产进行核查。基 金托 管人应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核 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提交 相 关 资 料 以供 基 金 管 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 管理、擅自挪用基金 资产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基金 托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通 知 的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 对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经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债 券托 管账 户和期 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分 别 设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完 整 和 独 立。 (5)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 事 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资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行 催 收 。 由此 给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 偿 基 金的 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此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 内,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资 , 出 具 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 报 告应 由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 成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到 的 全 部 资金 存 入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基 金开 立 的 基 金银 行 存 款 账 户中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并 根据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计 息 。 本 基金 的 银 行 预 留印 鉴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制 作 、保 管 和 使 用。 本 基 金 的一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切 货 币 收 支 活动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 支 付 基 金收 益 , 均 需通 过 本 基 金的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 (3)本 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 假 借本 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其 他 任何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 付,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业 网上银 行 ( 简称 “交 通银 行网银 ”) 办理 托管 资产 的资金 结算 汇划 业务。 (5)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 管理应符 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 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现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即 资 金 交 收账 户 , 用 于证 券 交 易 资 金的 结 算 。 基金 托 管 人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在 基 金 托 管人 处开立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资 金结算 的二 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向人民 银行 进行报备 ,并 在备案 通过 后在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和 银 行 间 市场 清 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债 券托 管 账 户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基 金 的 债券 及 资 金 的清 算 。 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 申请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拆 借 市 场 进行 交 易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中 国 外 汇 交 易中 心 开 设 同业 拆 借 市 场交 易账户 。 (2)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 议,协 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的 投 资 业 务 ,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根据 有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 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办 理 。 基金 托 管 人 对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外 机 构 实际 有 效 控 制的 本基金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 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 人、基金 管 理 人 保 管 ,相 关 业 务 程序 另 有 限 制 除外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代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尽 可 能 保证 持 有 二 份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将 正 本 送 达基 金 托 管 人处 。 合 同 的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以 约 定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果 复核后 ,将 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 让的固 定收 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选 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 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可转 换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后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私 募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 定收益品 种,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 的股票 和权 证,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日 结 算 价 估值 。 当 日 结算 价及结 算规 则以 《中 国金 融期货 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 规 则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发 现方 应 及 时 通知 对 方 , 以约 定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 损 失 的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者 基 金先 行 支 付 赔 偿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如 采用本 协议第 八章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与复核 ”中 估值方 法 的第(1 )-(7)、 (9 ) 进行处 理时, 若基金 管理 人净值 计算出 错,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 中 没 有 发 现,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 或 基 金支 付 赔 偿 金 , 就实 际 向 投 资者 或 基 金 支 付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2)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 情形 , 以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造 成的 损 失 以 及 因该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基金 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由于交易 所 及 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有 关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其 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降低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 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 ;如果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且 不损 害 投 资 者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双 方 应 本着 平 等 和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 则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 原则 。 (三) 基 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录 和保 管 本 基 金的 全 套 账 册 ,对 双 方 各 自的 账 册 定 期进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 分歧 , 应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 对账 目,如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明 原 因 并 纠正 , 确 保 核 对一 致 。 若 当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找 到 错 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定 期报 告文件 应按 中国证监 会的 要求公 告。 季度报表 的编 制,应 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于 截止 日后 的45 日内 公告 。半 年度 报 告在基 金会 计年 度前6 个 月结束 后的60 日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盖章 后, 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 工作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度 报 表 完 成当 日 , 以 约 定方 式 将 有 关报 表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行 复 核 , 并将 复 核 结 果 反馈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更 新招 募 说 明 书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15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 反 馈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反 馈 给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 因 , 进行 调 整 , 调整 以 双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方 式 为 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不 能 于 应 当发 布 公 告 之日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 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报表 、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可以出具 复核确 认书 (盖 章) 或以 其他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以备 有权 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核 检查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 金登 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 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登记 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册 、 每 年 最后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一 个 交 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 由基 金 登 记 机构 负 责 编 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真 实性 、完 整性 和准确 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 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 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四 ) 除 上述 约定 时间 外, 如果确 因业 务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商议 一致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并定期刻成光 盘备 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妥 善 保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 或 者 调 解 解决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不 愿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或 者协 商 、 调 解不 成 的 , 任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均有 权 将 争 议提 交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 根据 该 会 当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上 海 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 有 约 束 力。 除 仲 裁 裁决 另有决 定外,仲 裁费 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 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2)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被 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 资格或 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 基金 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1 )基金 财产清 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登 记 机 构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清 算报告 ; 6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7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8 )将 基金 清算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9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清 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 )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 )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组 成立 后 2 日内应 就清算组 的成 立进行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做 出 的 清 算 报告 经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如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及时 通过 下述方 式联 系基金 管 理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本招 募说明 书, 并同 意全 部内 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发售 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 ,以 下是基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主 要 服 务 内容 。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 要 和 市 场的 变 化 , 有权 在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和 修 改相 关 服 务 项目 。 如 因 系 统、 第 三 方 或不 可 抗 力 等原 因 ,导 致下 述服 务无 法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本基金 包含 在中国 香港 特别行政 区销 售的 H 类份 额,则该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客户服 务 中心电 话服 务、 客户 投诉 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及网 站资 讯等服 务。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及发 送服 务 1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场外 交易 (本 基金 是否 支持场 外 交 易 , 请 以 本基 金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 相 关 条 款为 准 ) 且 有 定制 的 投 资 人寄 送 纸 质 对账 单,资 料(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不 详的 除外 。 2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 交易 电子邮件对账单、场 外交 易手机短信对账 单 以及 场外 交 易 微 信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或 微 信 形 式 向 定 制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发 送,资 料( 含电 子邮 件地 址及手 机号 码等 )不 详的 、微信 未绑 定的 除外 。 3 、注册 登记机 构和基 金管 理人不提 供投 资人的 场内 交易(本 基金 是否支 持场 内交易 , 请以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相 关条 款为 准) 对账单 服务 ( 含纸质 及电 子对账 单 ) 。 投 资人可 到交 易网 点打 印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渠道 查询。 二、在 线服 务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ffund.com ) 、 微 信 公 众 号 ( 可 搜 索 “ 南 方 基 金 ” 或 “NF4008898899 ”) 或客 户端, 投资 人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1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站、微信公众号或客 户端 ,可享有场外基金交 易查 询、账户 查询和 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网 上交 易服 务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 信公 众号或 客户 端办理开 户、 认购/申 购、 赎回及 信 息 查 询 等 业 务。 有 关 基 金管 理 人 电 子 直销 具 体 业 务规 则 请 参 见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相 关 公 告和 业务规 则。 3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 各 类 信 息 ,包 括基 金 的 法 律文件 、基 金公 告、 定期 报告和 基金 管理 人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投资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及客 户端 的“在 线客 服” , 根据提 示操作 输入 要咨询 问 题的关 键词 ,便 可自 助进 行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 解答 。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客户 端获得投资咨询、业 务咨 询、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等 专项 服务 。 三、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7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基金产 品等 自助 查询 服务 。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该 热 线 获 得投 资 咨 询 、 业务 咨 询 、 信息 查 询 、 服 务投 诉 及 建 议、 信 息 定 制等 专项服 务。 四、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 热线 、在线客服、微客服 、书 信、电子 邮 件 、 短 信 、传 真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网 点 柜台 等 不 同 的渠 道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和 销 售网 点 所 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 21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7-08-28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 半 年度报 告( 摘要 ) 2017-08-28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7-08-05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07-20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2017-07-11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7-07-08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部分 基 金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7-06-12 关于调 整本 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小数 点后 保留 位数 的公告 2017-06-0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7-05-11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 提示性 公告 2017-05-09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04-24 南方安 享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2017-04-11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 22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 的办 公场所, 投 资 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查 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本 招 募 说 明 书复 制 件 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安享绝对收益(2017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 23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本基 金 募集注 册的 文件 2 、《 南方 安享 绝对 收益 策 略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南方 安享 绝对 收益 策 略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