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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稳定增利债券A(001450)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重要提示 东方 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 2015 年 3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于 准予 东方稳 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473 号) 准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9 月30 日正式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保证 《 东方 稳定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 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 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 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般情况下,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预期风险品种,其长期平 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4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9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3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9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11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 第 一 部分 绪言 《东方 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东方 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 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 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东方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稳定 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东方稳 定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45、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 53、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叁亿 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 年6 月11 日至2054 年 6 月10 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635106822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万元 9% 合


计 3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 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 会 和权益投资部、 研究部、 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 市场部、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 产品开发部、机构业务一部、机构业务二部、电子商务部、 运营部、 交易部、 信息技术部、 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十九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 公司 ;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 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 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 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 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监事、东 方汇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 处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 副总裁,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 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 评估师, 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 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 总部总 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 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 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庄立明先生,董事,大学学历,会计师。历任河北省商业厅审计处,河北 华联商厦分店副经理, 省贸易厅财审处, 省商贸集团财审处 (正科) , 省工贸 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监督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财务监 督部副部长、财务监督部部长、副总会计师;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 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兼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联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 贷信息助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 贷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 独立 董事, 北京大学EMBA ,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贵阳市财 经学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 会计师,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 会计师。现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 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 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 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 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 昆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 展战略研究 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 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 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 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 加盟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 团委副 书记、总经理助理 、 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 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团委书记、 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 、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总裁、 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华北铝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 构,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 现任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 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现任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运营部总经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 ,兼任东方汇智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 大学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学校分部副 主任等职务。 2011 年 7 月加盟本公司, 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期间曾兼 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 6 月加盟 本公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 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 (四) 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周薇 (女士) 2015 年9 月30 日 至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 8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中 国 银 行 总 行 外 汇 期权投资经理。2012 年7 月加盟东方基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曾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债 券 研 究 员 、 投 资 经 理 、 东 方 金 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东 方 金 账 簿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永 润 18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于2017 年8 月23 日起 转型为东方永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鼎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惠 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经理、 东 方 永 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经理 、 东 方 新 价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荣 家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盛 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东 方 永 熙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李仆(先生)于2015 年9 月30 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五)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 先生,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 董事 介绍。 蒋茜先生, 研究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7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 任GCW Consulting 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17 年 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 济学博士,9 年证券 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 品开发经理、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 2013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 业务部总经理、 产品开 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 数增强型 证 券投资基金(自2015 年12 月3 日起转型为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 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 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朱晓栋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经济学硕士, 8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 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行业、建 筑建材行业研 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15 年7 月 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任东方利 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 方区域发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中国人民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 13 年证券 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2010 年 10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债券交易员、 东方金账簿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3 券投资基金( 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转型为东方 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东 方 民 丰 回 报 赢 安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现任东方 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金证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东方民丰回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六)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4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5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6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 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7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8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 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1 ) 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 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 理 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 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 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3 )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 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反馈系统。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9 (5 )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 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公司 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1 )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督察长对公司和基 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2 )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 进。 (3 )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 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 管理工作。 (2 )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 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 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 风险与监察稽核 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 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 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0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 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 内部控制制度包 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 计核 算控 制 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 内部管理控制制 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 ) 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1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2 质 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 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 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72 只。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3 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 稽核职权 。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 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 独 立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一)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二)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三)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4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5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1、 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 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锦什坊街28 号 3 层 联系人: 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 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6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7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8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 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1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0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1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保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3 网址:www.newone.com.cn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4 28、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26607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3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 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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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5 31、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302 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3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 入住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6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7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李勇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 国际SOHO 城 (一期) 第 7 栋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7 栋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 孔繁





电话:027-87006003*8020








传真:027-87006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 :www.buyfunds.cn 39、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8 40、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A 座1009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15810201340 传真:028-62825388 客服电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home.com 4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9 楼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39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5、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 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4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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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0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网址:www.niuji.net 4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727 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4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9、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1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5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5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2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5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54、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www.chinapnr.com 5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3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6、上海凯 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7、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58、大泰金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4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59、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6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A 座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5 网址: www.fundzone.cn 62、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中街甲 1 号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81 客服: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63、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人:高雪超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客服: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6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65、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9289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网址:fund.jd.com 6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1 幢A2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 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 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7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三 、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四 、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7 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 赵立卿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8 第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一、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3 月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关于准予东方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5]473 号) 准予募集注册,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募集。 二、本基金的类别:债券型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募集期限为:2015 年8 月28 日至2015 年9 月25 日 募集份额为:268,259,954.33 份 有效户数:3175 户 四 、 本 基 金 根 据 《 关 于 东 方 稳 定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备 案 确 认 的 函 》 (机构部函[2015]2652 号)的批准,于2015 年9 月30 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49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 本招募 说明书 “第五 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或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 销售 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另 行公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二)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0 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一)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 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1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制 (一)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 每次定期定额最低 申购金额为 1.00 元, 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 机构 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 本基金不设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 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 C 类基 金 份 额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 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 资转基金 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普通客户 养老金客户 M < 50 万 0.80% 0.08% 50 万 ≤ M < 500 万 0.50% 0.05% 500 万 ≤ M < 1000 万 0.30% 0.03%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2 M ≥ 1000 万 1000 元/笔 (二)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 赎 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 (T) 赎回费率 T < 180 天 0.30% 180 天 ≤ T <365 天 0.10% 365 天 ≤ T < 730 天 0.05% T ≥ 730 天 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所收取的赎回费 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等。 (三)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四)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3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中, 涉及基金份额、 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 5: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2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0.80%/(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793.65=99,206.3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622=93,397.05 份 例 6: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 对应费率为0.08%,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 0.08%/ (1+0.08%)=79.93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79.93=99,920.07 元 申购份额=99,920.07/1.0622=94068.97 份 例 7:某投资者投资 1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 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25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325=9,684,261.50 份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8:某投资者投资 186,537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64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 元 净申购金额=186,537 元 申购份额=186,537/1.0264=181,739.08 份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4 (二)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 额×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T 日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 7: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 ,该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 ×1.2500×0.30%=37.5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 ×1.2500-37.50=12,462.50 元 例 8: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0% ,该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29 元,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 ×1.2529×0.30%=37.58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 ×1.2529-37.58=12,491.42 元 上述计算 中, 涉及 赎 回 费用 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三)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5 (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五)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一 ) 、 (二 ) 、 (三) 、 (五) 、 ( 六 )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二)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 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四)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6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 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7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四)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 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1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8 十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59 第 八 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等 )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 工具,股票、权 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权证,也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 、 投 资策略 (一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同时密切关注股票市场 的运行状况、 风险收益特征。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货币和财政政策、利率变化趋势、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0 析,据此评价未来一段时间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动态调整债 券、股票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二)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根据资产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 金将市场主要细分为一般债券 (含国债、 央行 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等) 、 信用债 券 (含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非政策性金融债券、 短期融资券、 地方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和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三 个子市场。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 况、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信用风险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 析,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确定类属 资产的最优配 置比例。 1、 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标久期控制及期限结构配置基础上,对于一般债券,本基金主要通过 套利策略获取收益。同时,由于国债及央行票据具有良好的流动性,能够为基 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评估策略: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 况密切相关。本基金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 公司运营管理分析等调查研究,分析违约风险即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对信用 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3、 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性特征、 股性特征 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BS 公式或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 重视对可转换 债券对应股票的分析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 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 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 运用期权调整利差 (OAS ) 模型分析含赎回或 回售选择 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1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 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主要通过期限 和品种的分散投资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买入持有到期为主要策略,审慎投资。 针对内嵌转股选择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及 定性定量研究,自下而上精选个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内嵌转股权潜 在的增强收益。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审慎原则,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三) 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竞争格局、业务发展模式、盈利增 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面特征加以考察;通过运用多项指标如 PE、PB、 EV/EBITDA 等进行相对估值;通过基本面分析、行为金融分析和事件分析等多 维度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 挖掘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2、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深入分 析标的资产价格及其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寻求其合理定价水平。全面考虑 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投资。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 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2 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 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 员负责,采用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 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 趋势、货币政 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 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 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 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 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 势的基本判断,对 基金 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 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 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 决定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 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 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 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 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 的基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 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 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 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3 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 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 合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 (二)投资组合限制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4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5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收益率×8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率×20% 本基金选择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 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 是中国目前最 权威, 应用也最广的指 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的构成品 种 基本覆盖了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标的,反映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 况。 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 60%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 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 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6 平均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111,815.38 1.84 其中:股票 1,111,815.38 1.84 2 固定收益投资 53,292,568.68 88.08 其中:债券 53,292,568.68 88.0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7 产 其中: 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4,569,188.66 7.55 7 其他各项资产 1,533,579.56 2.53 8 合计 60,507,152.2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70,253.29 1.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62,769.00 0.10 E 建筑业 126,385.40 0.21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990.50 0.0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55,090.50 0.09 J 金融业 17,240.00 0.03 K 房地产业 2,525.0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630.00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292.00 0.01 S 综合 27,639.69 0.05 合计 1,111,815.38 1.8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00066 中国长城 28,469 256,505.69 0.43 2 000811 烟台冰轮 4,340 75,733.00 0.13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8 3 603866 桃李面包 2,000 71,160.00 0.12 4 601611 中国核建 5,000 59,850.00 0.10 5 601618 中国中冶 10,000 50,100.00 0.08 6 601991 大唐发电 11,000 49,720.00 0.08 7 600169 太原重工 10,600 40,916.00 0.07 8 002179 中航光电 1,300 40,547.00 0.07 9 300194 福安药业 5,355 37,217.25 0.06 10 002421 达实智能 6,000 36,720.00 0.0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1,000.00 16.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1,000.00 16.58 4 企业债券 38,640,162.80 64.0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651,405.88 7.7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3,292,568.68 88.3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50417 15 农发17 100,000 10,001,000.00 16.58 2 1580225 15 武夷新区债 50,000 5,047,500.00 8.37 3 1080113 10 苏海发债 50,000 5,045,000.00 8.36 4 136033 15 东旭02 50,000 5,010,000.00 8.30 5 127244 15 中关村 50,000 4,879,500.00 8.09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69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发现存在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701.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06,807.66 5 应收申购款 69.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3,579.5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8012 辉丰转债 2,000,702.08 3.32 2 110031 航信转债 1,479,192.00 2.45 3 128013 洪涛转债 220,530.10 0.37 4 127003 海印转债 203,300.00 0.34 5 123001 蓝标转债 154,070.70 0.26 6 110033 国贸转债 35,526.00 0.06 7 128011 汽模转债 3,870.30 0.01 8 110032 三一转债 1,188.00 0.00 9 128010 顺昌转债 1,171.50 0.00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0 第九部分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一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 本期 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9.30-2015.12.31 3.02% 0.13% 4.93% 0.33% -1.91% -0.20% 2016.1.1-2016.12.31 2.52% 0.18% -3.27% 0.30% 5.79% -0.12% 2017.1.1-2017.6.30 0.62% 0.17% 0.37% 0.14% 0.25% 0.03%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 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9.30-2015.12.31 2.95% 0.13% 4.93% 0.33% -1.98% -0.20% 2016.1.1-2016.12.31 2.08% 0.18% -3.27% 0.30% 5.35% -0.12% 2017.1.1-2017.6.30 0.43% 0.17% 0.37% 0.14% 0.06% 0.03% 二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 准 收益 率变动 的比 较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1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2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3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一)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4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二)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三)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五) 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七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5 (八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一)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二)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6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7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三)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 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七)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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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8 (二) 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79 第十二部分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 将按红利发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二)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三)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 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 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五)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0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八)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九)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2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五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三)至( 八) 、 (十)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3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三)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 从 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三)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一)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六)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6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7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8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和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89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0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1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 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市 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经济、政治、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系统 性影响,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一) 利率风险: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风险是最重要的系统性风险。 利率的变化将直接导致债券价格的变化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变化方 向及幅度的预期,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此外,利率的变化将带来票息的再 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 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利率 变化是国家货币政策的一种反映,这将直接影响证 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政策, 进出口贸易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三) 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 状况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直接影响债券发行人的支付本息 的能力。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映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 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 币贬值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个 别风险 个别风险是指某个行业或某只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2 (一 )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 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 因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 险。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券、个股流动 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 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 合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 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一) 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 产损失的风险。 (二) 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 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 术故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 错误而产生的 风险。 (四) 道德风险: 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 包括由内幕交易、 违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风险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 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3 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六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4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的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5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7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 ;


(14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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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8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99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0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1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2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 律法 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3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 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7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4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 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5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 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7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8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09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0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表人 :崔伟 成立 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电话: (010)66295888 传真: (010)66295999 联系人:李景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2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 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 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等 ) 、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金融 工具,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以及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权证,也可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 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3 80% , 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 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4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 定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 述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5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 基金 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 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 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6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 职责。 (3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7、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7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 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8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19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募集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 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0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1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止后15 年。 四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2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 、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3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4 第 二十部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随着业务的发展 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积极增加或变更服务内容,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为客户提供 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开户网上查询确认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 登录基金管 理人 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一)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定期发送服务, 并为有需要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方便、 快捷、 私密性较强的对账单信息,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后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客 服电话、 客服邮 箱留下 本人的电 子邮件 地址及 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 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 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 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已经开通并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 工咨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与修 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 在这过程中 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 均可以转接人 工或在语 音信 箱中留 言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心 同 时受理 E-Mail 、传 真 等多样化咨 询方式,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 ,400-628-5888 (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5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 准确完 整的预 留了手机 号码( 小灵通 用户除外 ) ,可 获得免 费手机 短信服务 ,包括 交易短 信、短信 对账单 、净值 短信、产 品信息 、基金 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等。 未预留手 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 登录基金管理人 网 站添加后获得此项服务。 若因网络、 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短信内容有误, 具体内 容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各项业务, 基金管理人 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 展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 金 申 购 业 务 时 可 享 受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 详 情 可 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 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 易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 所有东方 开放式 基金的 持有人均 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基 金交易 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客户可以利用 基金管理人 网站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 (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 电 子 邮 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 传真 、信 件 等方式 对我 们的 工作 提 出建议 或意 见。 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 并按照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6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人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 团队, 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7 第 二十一部分 其他 应 披 露 事 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 职能也 会相应 地做出调 整,但 不会影 响本基金 的投资 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 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 改了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 自上次 《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截止日 2017 年3 月30 日, 到本次 《招募 说明书(更新) 》截止日 2017 年9 月30 日之间的信息披露事项如下: 公告名称 公告日期 关于开通武汉伯嘉基金销售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4-11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4-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 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关于增加兴业银行为东方基金旗下东方稳定增利债券等 3 只 基金产品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9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 年第1 号) 2017-5-12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 年第1 号) 2017-5-12 东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16 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基金销售渠道及开通定投、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5-20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东方基金旗下东方安 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30 只基金销售渠道并开 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5-2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及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7-1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7-19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8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东方稳定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渠道并开通定投与转换业务的公 告 2017-8-7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恢复履行职务的 2017-9-21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29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第2 号) 130 第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东方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东方稳定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