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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治理(519686)

交银治理: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七年 九 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6 个月 更 新一次 , 并于 每 6 个月 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 内公告 ,更 新内 容截 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1 日。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 【 重要 提示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 “ 本基金”)经 2009 年8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09】 79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9 月29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本 招 募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基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投资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最 低 收益; 因 基 金 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本 基 金 前,需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产品的 风 险 收 益特 征 和 产品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风 险 承 受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对投 资 本 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策。 投 资 者 根据 所 持 有份额 享 受 基 金的 收 益 ,但同 时 也 需 承 担 相 应 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 的风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济、 社 会 等 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投资债 券 引 发 的 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 金,紧 密 跟 踪 标 的指 数 , 具有和 标 的 指 数所 代 表 的股票 市 场 相 似的 风 险 收益特 征 , 风 险 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风险较高、 收益较高的品种。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 投资本 基 金 前 应认 真 阅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 和基金 合同 。 基 金的 过 往 业绩并 不 代 表 其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 的 业 绩 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理 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5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7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8 九 、基 金的转 换 .................................................... 62 十 、基 金的投 资 .................................................... 70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 81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 83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4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1 十 五、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3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5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6 十 八、 风险揭 示 ................................................... 101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105 二 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107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23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8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0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43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44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 一 、绪 言 《交银施罗德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和 其 他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定以及《交 银 施 罗德 上 证 180 公 司 治 理 交易 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何 虚 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 实 性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 申 请 募集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有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 基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 资者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 人 , 其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中国农业银行” ) 4、 基金合同: 指 《交 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交银施罗德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 门 规 章 、 地方 性 法 规、地 方 政 府 规章 及 其 他对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有 约束力 的 规 范 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证券法》 : 指 2005 年10 月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 2006 年1 月1 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 年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 中 国 : 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就 基 金合 同 而言 , 不 包 括 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条 件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自 然 人 19 、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 《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证 券 投资 管 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 基 金 投 资 者或 投 资者 : 指 个 人 投 资者 、 机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的合称 22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 投资者 23 、 基 金 销 售 业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销 机 构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 理 、 基金份 额 注 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 务 的 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 29 、 注 册 登 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交 银施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 受交 银 施 罗德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委托代 为 办 理 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投 资 者开 立 的 、 记 录 其持 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 基 金 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投 资 者开 立 的 、 记 录 基金 投 资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束 后 达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 法定 机 构 验资并 向 中 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3 、 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现 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目标 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 称ETF ) , 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 ,并且,该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 ,本 基金选择上证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35 、ETF 联接基金 :指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产 投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指 数的 目 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采用 开放式运 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 ETF 的ETF 联接基金 36 、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 起 至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的 期 间, 最 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 45、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赎 回 : 指 在基 金 存续 期 内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 要 求卖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180 公司治理 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 、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届 时 的公 告 , 在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与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 且由同 一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办理登 记 结 算 的 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进行的转换行为 51 、 转 托 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 施 变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 、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向 有 关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者 指 定 资金账 户 内 自 动 扣款并 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巨额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除 申 购 申请份 额 总 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转 入 申 请 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 、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证 券 价差 、 投 资目标 ETF 份额所得 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 、基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产 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 、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以 进 行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网 网 站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 及其他媒体 61 、 不 可 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克 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签 署 之 日后发 生 的 , 使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 基 金 合同的 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不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他自 然 灾 害 、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 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郭佳敏


电话: (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以 下 简称 “ 公司 ” )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金 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使用全称或其 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 二) 主要成 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于 亚 利 女 士 , 董事 长 ,硕 士 学位。 现 任交 通 银行 执 行 董 事 、 副行 长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郑 州分 行 财 务会计 处 处 长 、郑 州 分 行副行 长 , 交 通银 行 财 务会计 部 副 总 经 理、总经理,交通银行预算财务部总经理 ,交 通银行首席财务官。 陈 朝 灯 先 生 , 副董 事 长, 博 士 学 位 。 现任 施 罗德 证 券 投 资 信 托股 份 有限 公 司 投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 阮 红 女 士 , 董 事, 总 经理 , 博士学位, 兼 任 交银 施 罗 德 资 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 。 历 任交 通 银 行办公 室 副 处 长、 处 长 ,交通 银 行 海 外机 构 管 理部副 总 经 理 、 总经理 , 交通 银 行 上海分 行 副 行 长 , 交 通 银行资 产 托 管 部总 经 理 ,交通 银 行 投 资 管理部总经理 。 徐 瀚 先 生 , 董 事, 硕 士学 位 。 现 任 交 通银 行 个人 金 融 业 务 部 总经 理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香 港分 行 电 脑中心 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行信 息 技 术 部副 总 经 理,交 通 银 行 太 平洋信用卡中心副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官。 孙荣俊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行总 行风险管理部 (资产保全部) 副 总 经 理 。历 任 交 通银行 总 行 风 险管 理 部 副高级 经 理 、 高级 经 理 ,交通 银 行 广 西 区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李 定 邦 先 生 , 董事 , 硕士 学 位 , 现 任 施罗 德 集团 亚 太 区 行 政 总裁 。 历任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有 限 公 司亚洲 投 资 产 品总 监 , 施罗德 投 资 管 理( 香 港 )有限 公 司 行 政 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谢 丹 阳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位。 现任 香 港科 技 大 学 经 济 系教 授 。历 任 武 汉 大 学 经 济与 管 理 学院院 长 , 蒙 特利 尔 大 学经济 系 助 理 教授 , 国 际货币 基 金 经 济 学 家 和 高 级经 济 学 家,香 港 科 技 大学 助 理 教授、 副 教 授 、教 授 、 系主任 、瑞安经 管中心主任。 袁 志 刚 先 生 , 独立 董 事, 博 士 学位。 现任 复 旦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授 。 历任 复 旦 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教授、经济系 系主任、 经济学院院长。 周 林 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学位。 现 任上 海 交通 大 学 安 泰 经 济与 管 理学 院 院 长、教授 。历 任 复 旦大学 管 理 科 学系 助 教 ,美国 耶 鲁 大 学经 济 系 助理教 授 、 副 教 授 , 美 国 杜克 大 学 经济系 副 教 授 ,香 港 城 市大学 经 济 与 金融 系 教 授,美 国 亚 利 桑 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 学院经 济 系 冠 名教 授 , 上海交 通 大 学 上海 高 级 金融学 院 常 务 副 院长、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 监事 长 , 硕 士 学 位 。 现 任交 通 银行 战略投资部 总经 理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办 公室 副 处 长, 交 通 银 行 公司 业 务 部副处 长 、 高 级经 理 、 总经理 助 理 、 副 总经理, 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 裴关淑仪女士 ,监 事 ,双 硕 士 学 位 。 现任 交 银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助理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 总经理、 交银 施 罗 德资产 管 理 ( 香港 ) 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曾 任 职 荷兰银 行 、 渣 打 银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IDAS-KAPITI INTERNATIONAL LIMITED , 施 罗 德 投 资 管 理( 香港)有 限 公司 资 讯科 技 部 主 管、 中 国事 务联 席 董 事 、交 银 施罗 德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总监。 张玲菡女士, 监事 、学士学位。现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营销管理部 总经理。 佘川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运营总监。 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经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 副总监。 3、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 人员


阮红女士,总经理 。简历同上。


许 珊 燕 女 士 , 副总 经 理, 硕 士 学 历 , 高级 经 济师 , 兼 任 交 银 施罗 德 资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历 任湖南 大 学 ( 原湖 南 财 经学院 ) 金 融 学院 讲 师 ,湘财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债 部 副 经理、 基 金 管 理总 部 总 经理, 湘 财 荷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夏 华 龙 先 生 , 副总 经 理, 博 士 学 历 。 历任 中 国地 质 大 学 经 济 管理 系 教师 、 经 济 学 院 教 研室 副 主 任、主 任 、 经 济学 院 副 院长; 交 通 银 行资 产 托 管部副 处 长 、 处 长 、 高 级 经理 、 副 总经理 ; 交 通 银行 资 产 托管业 务 中 心 副总 裁 ; 云南省 曲 靖 市 市 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 谢 卫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级 经 济师 。 历 任 中 央 财经 大 学金 融 系 教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经所助理研究员; 中 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 中 国 人 保 信托 投 资 公司证 券 部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北 京 证券 营 业 部总经 理 、 证 券 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苏 奋 先 生 , 督 察长 , 纽约 城 市 大 学 工 商管 理 硕士 。 历 任 交 通 银行 广 州分 行 市 场 营 销 部 总经 理 助 理、副 总 经 理 ,交 通 银 行纽约 分 行 信 贷管 理 部 经理、 公 司 金 融 部 经 理 、 信用 风 险 管理办 公 室 负 责人 , 交 通银行 投 资 管 理部 投 资 并购高 级 经 理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印 皓 女 士 , 副 总经 理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商 管 理硕 士 。 历 任 交 通银 行 研究 开 发 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 市场规划员, 交 通 银 行 公司 业 务 部副高 级 经 理 、高 级 经 理,交 通 银 行 机构 业 务 部高级 经 理 、 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 基金经理。 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8 年证券从业经验。2007 年7 月起在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工作。2009 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投 资 研 究 部数 量 分 析师、 量 化 投 资部 助 理 总经理 、 量 化 投资 部 副 总经理 , 现 任 量 化投资副总监兼多元资产管理副总监。 2011 年 3 月7 日至2012 年12 月 26 日担任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 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9 月 22 日至 2012 年 12 月26 日担任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2011 年9 月28 日至 2012 年 12 月26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11 月7 日至 2012 年12 月 26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沪深 300 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2012 年12 月27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担任交银施罗 德沪深300 行业分层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4 月 22 日至2017 年3 月24 日担任交银 施 罗 德 环 球精 选 价 值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交 银 施 罗 德全 球 自 然资源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13 日至2016 年7 月18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 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12 月27 日起担任上证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 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3 月2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5 月27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至今, 2015 年 6 月26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6 年7 月19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至今。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 历任基金经理 屈乐伟先生 ,2009 年9 月29 日至2013 年 3 月29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阮红(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齐晧(跨境投资总监、投资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 (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 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29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4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六)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必须 覆 盖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 程 和业 务 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 风 险 管理 部 , 风 险 管 理部 保 持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权 威 性, 负 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5 公 司 及 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结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确 、 相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构 , 由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管 理 负 最终责 任 , 各 个业 务 部 门负责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评 估和监 控 , 风险 管理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 公 司 常 设 的 监事 机 构, 对 股 东 会 负 责。 监 事会 对 公 司 财 务 、公 司 董事 、 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的专 业 委员 会 之 一 , 对 公司 内 部控 制 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度 进 行 检 查 评 估 ;审 查 公 司财务 , 对 公 司内 部 管 理制度 、 投 资 决策 程 序 和运作 流 程 进 行 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 的 专 业委 员 会 之 一 , 风险 控 制委员会负责拟定 公 司 风险 管 理 战 略 及 政 策, 制 定 灾难复 原 计 划 及紧 急 情 况处理 制 度 , 确保 公 司 风险控 制 符 合 标 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


(5)督察长


独 立 行 使 督 察 权利 ; 直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执行 情 况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评 价 、 报告、 建 议 职 能; 定 期 和不定 期 地 向 董事 会 报 告公司 内 部 控 制 执行情况。


(6)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 制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政 策和 防 范及 控 制 措施, 组织 执 行,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的 风 险 管理系 统 的 发 展提 供 协 助, 汇 总 公 司 业务 所 有 的风险 信 息 , 独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6 立 识 别 、 评估 各 类 风险, 提 出 风 险控 制 建 议, 使 公 司 在 一种 风 险 管理和 控 制 的 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审计部 审 计 部 负 责 按 照公 司 要求 , 根 据 国 家 法律 法 规及 行 业 规 范 , 结合 公 司战 略 发 展及管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适当性及运行的效果和效率进行独立评价, 协助促进 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完善,实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 律 合 规 部 负 责公 司 的法 律 、 合 规 事 务及 协 调实 施 信 息 披 露 事务 , 依法 维 护 公 司 合 法 权益 , 评 估并处 理 公 司 运营 中 发 生的法 律 、 合 规及 信 息 披露相 关 问 题 ,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 险 管 理 是 每 一个 业 务部 门 首 要 的 责 任。 部 门经 理 对 本 部 门 的风 险 负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行 公 司 的风险 管 理 程 序, 负 责 本部门 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 的开发 、 执 行 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 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


公 司 建 立 、 健 全了 内 控 体系, 通过高 管人 员 关于 内 控 的 明 确 分工 , 确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恰 当 的 组织和 授 权 , 确保 监 察 活动独 立 , 并 得到 高 管 人员的 支 持 , 同 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 立 、 健 全 了 岗位 责 任制 , 使 每 个 员 工都 明 确自 己 的 任 务 、 职责 , 并及 时 将 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 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 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 适合的程序, 确认 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 司 建 立 了自 下 而 上的风 险 报 告 程序 , 对 风险隐 患 进 行 层层 汇 报 ,使各 个 层 次 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7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 立 了 足 够 、 有效 的 内部 监 控 系 统 , 如电 脑 预警 系 统 、 投 资 监控 系 统, 对 可 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 取 数 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 制 手 段 ,建 立 数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模 型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行 业 及个股 的 风 险 ,以 便 公 司及时 采 取 有 效的 措 施 ,对风 险 进 行 分 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 定 了 完 整 的 培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 工 提供 足 够和 适 当 的 培 训 ,使 员 工明 确 其 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8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机 构 网点和 员 工 。 中国 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 中国 城 乡 ,成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辐 射 范 围最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务 对 象 最 多, 业 务 功能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行 之 一 。在海 外 , 中 国农 业 银 行同样 通 过 自 己的 努 力 赢得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型 国 有 商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 银 行一贯 秉 承 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健 经 营 、可持 续 发 展 ,立 足 县 域和城 市 两 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 务 品牌 , 依 托覆盖 全 国 的 分支 机 构 、庞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 金 融产品 , 致 力 为广 大 客 户提供 优 质 的 金融 服 务 ,与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9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 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 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 管银行” 奖。 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构奖”,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 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 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 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 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72 只。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0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和 内 部控制 工 作 进 行监 督 和 评价。 托 管 业 务部 专 门 设置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专 职 内 控监督 人 员 负 责托 管 业务 的内 控 监 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的 制 度控 制 体 系 , 建 立了 管 理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程 , 可 以保证 托 管 业 务的 规 范 操作和 顺 利 进 行; 业 务 人员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理 实 行 严格的 复 核 、 审核 、 检 查制度 , 授 权 工作 实 行 集中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保 管 、 存放、 使 用 , 账户 资 料 严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置 , 封 闭管理, 实 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 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例 和 禁 止投资 品 种 输 入监 控 系 统,每 日 登 录 监控 系 统 监督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并 通 过基金 资 金 账 户、 基 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 指令 等 监 督基金 管理人的 其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交 易 行为 时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行 以 下方 式 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为 本 公司 直销柜台 以 及本 公 司的 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 台 (网站及 APP ,下同)。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 年8 月4 日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开户、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 2、代销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2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传真: (010)66594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3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 (010)89936330 传真: (010)85230024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4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 (010)57092615 传真: (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2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63586210 传真: (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5 (13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 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 (0755)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5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联系人:田春慧 客户服务电话:96098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6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健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85108195 、85120696 传真: (0571)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8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 世纪大道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 )52909128 传真: (0512)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19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 (0769)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7 (2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1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 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2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3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裙楼8 楼(518048)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7802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 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86135991 传真: (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6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29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2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


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29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 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22 层 2208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0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3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3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81119792 传真: (0571)22905999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2 ) 深圳众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3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1 传真: (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3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5 )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38600735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2 网址:www.noah-fund.com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1 号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1 号 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3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3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4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4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4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670009888 传真: (010)6700098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43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88891212 传真: (0411)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5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5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83999907-802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4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8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6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4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 (010)65951887 传真: (010)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陆家嘴软件园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005-6355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7 网址:admin.leadfund.com.cn (52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 (025)68206846 传真: (021)22268089 联系人:何庭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5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www.51jijinhui.com (5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 悦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55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8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5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 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 (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7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 (0571)88337666 联系人:孙成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8)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59) 日发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3301 室 法定代表人: 周泉恭 电话: (021)61600500 传真: (021)61600602 联系人:蔡小威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1010,( 021)61600500 网址:www.rffund.com (60)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8999 联系人: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61) 中证金牛(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0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2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63 )北京肯特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64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1 电话: (010)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5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 (0571)85267500 传真: (0571)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6655920 网址 :www.cd121.com


(66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 (010)61860688 传真: (010)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7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 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 (010)58160168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2 传真: (010)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68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9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 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021)80234888 传真:(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70 )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北路19 号楼 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3 网址:www.igesafe.com


(71 )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 6 幢1008 室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 1599 号7 号楼1101 室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电话:(0512) 68603767 传真:(0512) 68603767 联系人:马贇 客户服务电话:(0512) 68603767 网址:www.cai6.com (72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 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机 构 代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617 传真:(010)50918907 联系人:周莉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4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 朱宏宇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5 六 、基 金的 募集 ( 一) 本基金 的募 集情况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09]795 号文 核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ETF 联接基金。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09 年 8 月31 日至2009 年9 月 23 日止进行发售。 本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7,090,257,767.14 份 基 金 份 额 ,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78,610 户。 ( 二) 本基 金与目 标 ETF 的差 异 1、交易方式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 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目 标 ETF 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赎回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此外,目标 ETF 符合 上 市 条 件 申请 上 市 成功后 , 投 资 者还 可 通 过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的 交 易系统 在 二 级 市 场买卖目标ETF 的基金份额。 2、申购赎回方式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属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本 基 金 基 金份 额 均 采用现 金 方 式 ,申 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 回以 份 额 申请。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时应 支 付 现金申 购 款 , 赎回 本 基 金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向 投 资者支 付 现 金 赎 回款,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申购赎回目标 ETF 基 金 份 额 均 采用 实 物 申购 赎 回 方 式 ,申 购 和 赎回 均 以 份 额 申请 。 投 资者 申 购 ETF 基金份额时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申购赎回清单交付申购对价, 包括组合证券、 现 金 替 代 、现 金 差 额及其 他 对 价 。投 资 者 赎回基 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交 付 给 投资者 赎 回 对 价, 包 括 组合证 券 、 现 金替 代 、 现金差 额 及 其 他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6 对 价 。 申 购、 赎 回 对价根 据 申 购 赎回 清 单 和投资 者 申 购 、赎 回 的 基金份 额 数 额 确 定。 3、投资方法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属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被动式的指数 化投资管 理方式, 将 90% 以上的基金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紧 密跟踪标的指 数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 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紧 密 跟 踪 标 的指 数 , 按照标 的 指 数 成份 股 组 成及其 权 重 构 建基 金 股 票投资 组 合 , 进 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4、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将90%以上的 基金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以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 全一致,产生 业绩表现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现金方式, 为支付现金赎回款, 相比目 标ETF, 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采用现金方式, 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进行的证券 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9 月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数 量不 满 两 百 人 或 者基 金 资产 净 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上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 (021)61055724 传真 :(021)61055054 联系人: 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易 平 台 办理开户、本 基金 的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细则 请 参 阅 本公 司 网 站。 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2、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本 基 金 的 代 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 点 请 见 本 招募 说 明书 “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章 节 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上述 场 所按 照 规 定 的 方 式进 行 申购 或 赎 回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 指 定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易 方 式, 投 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是 指 为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 但 基金 管 理 人根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 要 求 或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公 告 暂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49 停 申 购 、 赎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投 资者 在 开 放日申 请 办 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和 赎 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 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情 况 对 前述开 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换 。 基 金投资 者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之外 的 日 期 和时 间 提 出申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若 该 申请被 成 功 确 认, 则 其 基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 及 转换价 格 为 下 次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12 月29 日起开放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12 月29 日起开放赎回业务。 ( 三 )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原 则 ,即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价 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 申购和红利再投的 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四 )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 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0 元; 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0 金 ( 包 括 本基 金 ) 记录的 投 资 者 不受 首 次 申购最 低 金 额 的限 制 。 通过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基金申 购 业 务 的不 受 直 销中心 单 笔 申 购最 低 金 额的限 制 , 申 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10 元。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 整。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单笔 1 份基金份额, 如 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单 笔最低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者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 5 份 时,若当 日 该 账 户 同时 有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如 赎 回 、转换 出 等 ) 被确 认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将 投资者在该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 限 制 , 基金管 理 人 必 须在 调 整 前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 五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基 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 的 交 易 时间 内 向基 金 销 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基 金 时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定 的 方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否 则所 提 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 必 须 持 有 足够 的 基金 份 额 余 额 , 否则 所 提交 的 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日 作为 申 购或 赎 回 申请日(T 日) , 正 常情况 下 , 本 基金 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T+1 日内 对 该 交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确认。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 投资 者 可 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 日 ) 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1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管 理 人 指 定的 代 销 机构将 投 资 者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 金托管人在 T+7 日 (包 括该日) 内 从 托 管 账户 将 赎 回款项 划 出 , 经销 售 机 构划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银行账 户 。 在 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份 额注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在 法 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上 述 份 额 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不 得 影 响投资 者 实 质 的合 法 权 益,并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提 供 两 种申 购 费用 的 支 付 模 式 。投 资 者可 以 选 择 前 端 收费 模 式, 即 在 申 购 时 支 付申 购 费 用;也 可 以 选 择后 端 收 费模式 , 即 在 赎回 时 才 支付相 应 的 申 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用 由 基金 申 购 人 承 担 ,不 列 入基 金 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申 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2 申购费率(后端) 持 有时 间 后 端申 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1 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前端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本 养 老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的 养 老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及 其 投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 充 养 老基金 等 , 具 体包 括 全 国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可 以 投资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年金 单 一 计 划以 及 集 合计划 。 如 将 来出 现 经 养老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的 养 老 基金类 型 , 本 公司 将 发 布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金客 户 范 围 ,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柜 台 申购 本 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特定 申 购费 率 如 下表: 特定申购费率 (前端)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前 端特 定申购 费率 50 万元以下 0.4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24%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有 关 养 老 金 客 户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 率 的 具体 规 定以 及 活 动 时 间 如有 变 化, 敬 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机 构 交易 享 有 如 下 费 率优 惠 ,有 关 费 率 优 惠 活动 的 具体 费 率 折 扣 及 活 动起 止 时 间如有 变 化 , 敬请 投 资 者留意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有关公 告 , 届 时 费率优惠相关事项以最新公告为准: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3 1)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投资者, 享受 申 购 费 率 一折 优 惠 ;对上 述 实 施 特定 申 购 费率的 养 老 金 客户 而 言 ,以其 目 前 适 用 的 特 定 申 购费 率 和 上述一 般 申 购 费率 的 一 折优惠 中 孰 低 者执 行 。 若 享有 折 扣 前 的 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固定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2)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及定期定额 投 资 业 务 的个 人 投 资者享 受 申 购 费率 及 定 期定额 投资费 率优 惠 , 赎回费 率 标 准 不 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 公 司 基 金 网 上直 销 业务 已 开 通 的 银 行卡 及 各银 行 卡 交 易 金 额限 额 请参 阅 本 公司网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业务 情 况 调 整 上 述交 易 费用 和 限 额 要 求 ,并 依 据相 关 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 有期 限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含) 0.5% 1 年—2 年(含) 0.2% 2 年以上 0.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 降低赎回 费率 或 调 整收 费 方 式 ,最 新 的 申 购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以 及 收费 方 式 在更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费 率 或收费 方 式 如 发生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 最迟 应 于 新的费 率 或 收 费 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对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等 ) , 在 不 违背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4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 计划, 针 对 基 金投 资 者 定期和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促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中 国证监 会 要 求 履行 必 要 手续后 , 可 适 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 扣 除 相 应 的费 用 后 ,以申 请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为 基 准 计 算, 四 舍 五入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扣除 相 应 的 费用 , 四 舍五入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 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 总金额=申请 总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 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申购 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一 :某投资者投 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 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 总金额=申请 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5 后端申购 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 二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可得到 38,461.54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 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 某投资者赎回 通过前端认购 (申购) 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 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 00×1.016-50.80 = 10,109.2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2) 如果投资者在认 (申) 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 (申) 购费用, 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 (申) 购费用=赎回份额×认 (申) 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 (申) 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6 例四: 某投资者赎回 通 过后端认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 后端认 购费率为1.6%,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认购费用 = 10,000 ×1.00×1.6% = 160.0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60.00-50.80 = 9,9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通过后 端认购所得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49.20 元。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 通 过后端申购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 对应 的 后端申 购费率为1.8%,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后端申购费用 = 10,000 ×1.010×1.8% = 181.80 元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181.80-50.80 = 9,927.4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通过后 端申购所得 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 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9,927.4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的 基金资产净值; (3)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7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6)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7)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或违反 有关法律 法规的某笔申购或某些申购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6、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者的 申 购 申请被 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 全额退 还 投 资 者。 在 暂 停申购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 交 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5)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 (6)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分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付, 并 以 后 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发生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投 资 者在 申 请 赎回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 复赎回 业 务 的 办 理并予以公告。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8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及时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的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扣 除 申 购 申请 份 额 总数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的 财 产 变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 较 大 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 期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申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额 ; 基 金 投资 者 未 能赎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请 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开 放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算赎 回 金 额 ,并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为止 。如 基 金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 金 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交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59 易 日 内 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指 定 媒 体 、基 金 管 理人的 公 司 网 站或 销 售 机构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日向 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 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 并通过 邮 寄 、 传真 、 刊 登公告 或 者 通 知代 销 机 构代为 告 知 等 方 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公 告 , 并公 布 最 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上 刊 登 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刊 登 基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公告 , 并 公 告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转托 管 本 基 金 目 前 实 行份 额 托管 的 交 易 制 度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 按 照规 定 的 标准收 取 转 托 管 费。 进 行 份 额 转 托 管时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以 将 其某 个 交 易 账 户 下的 基 金份 额 全 部 或 部 分 转托 管 。 办理转 托 管 业 务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需 在转 出 方 办理基 金 份 额 转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手续。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登 记 机 构 、 办 理转 托 管的 销 售 机 构 出 现技 术 系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出 于其 它 合 理原因 , 可 以 暂停 该 业 务或者 拒 绝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划 是 基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一种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向 相 关销 售 机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0 构 提 交 申 请, 约 定 每期申 购 日 、 扣款 金 额 及扣款 方 式 , 由指 定 的 销售机 构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资 金账 户 内 自动扣 款 并 于 每期 约 定 的申购 日 提 交 基金 的 申 购申请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并 不 构 成对基 金 日 常 申购 、 赎 回等业 务 的 影 响, 投 资 人在办 理 相 关 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 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本 基金 2009 年 12 月29 日公告自即日起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 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和业 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 十四 )定时 不定 额投资 计划 自 2010 年 1 月 25 日 ,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智定 投”办理本基金的定时不定额投资业务。 基 智 定 投 业 务 是中 国 工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普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的 升 级业 务 , 基智定投分为定时不定额和定时定额两种投资方式。 投资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基智定投业 务 , 相 关 流程 和 业 务规则 遵 循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有 关 规定。 详 情 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工 商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的 代 销 网点或 中 国 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 户 服务电话(95588)。 ( 十五 )定期 定额 赎回业 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申 请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定期 定 额赎 回 业 务 。 定 期 定额 赎 回 业务是 指 投 资 人可 以 委 托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每 月 固 定 时间从指定的基金账户代投资人赎回固定份额的基金。 本基金2009 年 12 月29 日 刊 登 公 告 自即 日 起 在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下 属 各 代销 网 点 开通定 期 定 额 赎 回业务。 投 资 人 通 过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办 理 本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业务 , 相 关 流 程 和 业务 规 则 遵循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有 关规 定 。 详情请 咨 询 当 地 中 国 农 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的 代 销网 点 或 中国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客 户 服 务 热 线(95599)。 ( 十六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受理 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登 记 机构 认 可 的其它情况 而 产 生 的非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1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请按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七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冻 结 状态 时 ,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构 应 拒绝 该 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换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2 九 、基 金的 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放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某 只 基 金 的 部 分或 全 部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另 一 只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 。 基 金转 换 只 能在同 一 销 售 机 构进行。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2009 年 12 月 25 日刊登公告自 2009 年 12 月 29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 务。 办 理 基 金 间 转 换的 时 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 日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更 改 或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开 放 日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具 体 办 理 时 间与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理 时 间 相同。 由 于 各 销售 机 构 的系统 差 异 以 及业 务 安 排等原 因 , 开 展 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销售机构名单、 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转 换的确认情况。 3、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人转 换基金成功的, 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对投资人 T 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 有效性确认, 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在 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 ) 投资 人 可 向销售 机 构 查 询基 金 转 换的成 交 情 况 ,并 有 权 转换或 赎 回 该 部 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 金 转 换 以 份 额为 单 位进 行 申 请 , 申 请转 换 份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3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遵循 “份额转 换” 的原则, 单笔转换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基金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或 部 分 基金份 额 转 换 成其 它 基 金,单 笔 转 换 申请 不 受 转入基 金 最 低 申 购限额限制。 基 于 各 基 金 关 于投 资 人在 单 个 交 易 账 户最 低 保留 余 额 的 规 定 ,每 个 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单 个交 易 账 户保留 的 某 基 金基 金 份 额余额 少 于 该 基金 的 最 低保留 余 额 时 ,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 等) 被确认,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该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因此, 如 果 某 笔 转换 申 请 确认后 转 出 基 金的 单 个 交易账 户 的 基 金份 额 余 额少于 转 出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留余 额 , 则转出 基 金 在 该账 户 剩 余的基 金 份 额 将被 全 部 赎回。 如 果 某 笔 转 换 申 请 确认 后 转 入基金 的 单 个 交易 账 户 的基金 份 额 余 额少 于 转 入基金 的 最 低 保 留 余 额 且 该账 户 当 日有转 入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减少 类 业 务 被确 认 , 则转入 基 金 在 该 账户剩余的基金份额(包括该部分转换入确认份额)将随即被强制赎回。


(五)基金转换费用 1、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 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 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 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按照 各 基 金 最 新 的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及 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 赎 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 赎回费用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前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前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前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转 换 , 收 取前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 从前 端 申 购费用 高 的 基 金向 前 端 申购费 用 低 的 基 金 或 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的基 金 转 换 ,不 收 取 前端申 购 补 差 费用 。 申 购补差 费 用 原 则 上 按 照 转 出确 认 金 额对应 分 档 的 转入 基 金 前端申 购 费 率 减去 转 出 基金前 端 申 购 费 率 差 额 进 行补 差 , 转出与 转 入 基 金的 申 购 补差费 率 按 照 转出 确 认 金额分 档 , 并 随 着转出确认金额递减。 4、后端收费模式下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 差费用 从 不 收 取 申 购 费用 的 基金 或 后 端 申 购 费用 低 的基 金 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高的 基 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4 转 换 , 不 收取 后 端 申购补 差 费 用 ,但 转 入 的基金 份 额 赎 回的 时 候 需全额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的 后 端申 购 费 ;从后 端 申 购 费用 高 的 基金向 后 端 申 购费 用 低 的基金 或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的基 金 转 换,收 取 后 端 申购 补 差 费用, 且 转 入 的基 金 份 额赎回 的 时 候 需 全 额 收 取 转入 基 金 的后端 申 购 费 。后 端 申 购补差 费 用 按 照转 出 份 额持有 时 间 对 应 分档的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减去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5、网上直销的申购补差费率优惠 为 更 好 服 务 投 资者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通 基 金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 投 资者可 以 通 过 “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基 金 转 换业务 , 其 中 部分 转 换 业务可 享 受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优 惠 费 率只适 用 于 转 出与 转 入 基金申 购 补 差 费用 , 转 出基金 的 赎 回 费 用 无 优 惠 。可 通 过 网上直 销 交 易 平台 办 理 的转换 业 务 范 围及 转 换 费率优 惠 的 具 体 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具 体 转 换 费 率 水 平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列示的相关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进 行 调 整 , 并应 于 调 整后的 收 费 方 式和 费 率 在实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 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注 : 对 于 适 用固 定 金额 申 购 补 差 费 用的 , 转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申 购 补差 费 = 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5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趋势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半年,转换申请当日交银趋势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交银成 长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成 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成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10=101,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1,000×0.5%=505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1,000-505=100,495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495×0/(1+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495-0)/2.2700=44,270.93 份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持有期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0 元, 交银趋势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0 份交银增利 A 类 基金份额转换 为交银趋势前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趋势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 ×1.0200=1,02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020,000×0.05%=51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0,000-510=1,019,49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19,490 ×0.5%/(1+0.5%)=5,072.09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19,490-5,072.09 )/1.010=1,004,374.17 份 例三: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转换申请当日交银 增利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交银精选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2700 元。若 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增利 C 类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精选前端基金份额,则 转入交银精选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0=12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5,000×1.5%/(1+1.5%)=1,847.29 元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6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5,000-1,847.29)/2.2700=54,252.30 份 例四: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A/B 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 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8%/(1+0.8%)=793.65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793.65+61.52 )/1.2700=78,163.68 份 2、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及举例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的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补 差 费= 转 入 确 认 金 额 × 对 应 的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补差费率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 (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A)/转换 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 A 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待支付收益 (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的情形,否则 A 为 0)。 转 入 基 金 确 认 份额 的 计算 精 确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 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五:某投资者持有交银主题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主题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 稳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2.27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主题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 稳健后端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稳健确认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7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0)/2.2700=54,955.95 份 例六:某投资者持有交银先锋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一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先锋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 元, 交银 货币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0 元。 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先锋后端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货 币,则转入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250=12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125,000×0.2%=250 元 转入确认金额=125,000-250=124,75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24,750×1.2%=1497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24,750-1497)/1.00=123,253.00 份 例七: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蓝筹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 ,持有期 三年半, 转换申请当日 交银蓝筹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8500 元, 交银 增利 B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银蓝筹后端基金份额 转换为交银增利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0.850=85,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85,000×0=0 元 转入确认金额=85,000-0=85,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85,000×0.2%=17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85,000-170)/1.0500=80,790.48 份 例八:某投资者持有交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 100,000 份基金 份额未结转的待支付收益为 61.52 元,转换申 请当日交银增利 B 类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2700 元,交银货币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若该投资者将 100,000 份交 银货币 A 级基金份额转换为交银增利 B 类基金份额,则转入确认的交银增利 B 类 基金份额为: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 ×1.00=100,000 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0 元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8 转入确认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0,000×0=0 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0,000-0+61.52)/1.2700=78,788.60 份 (七)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 代 理 的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 的 、 在同 一 注 册登记 机 构 处 注册 登 记 的基金 。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转换 业 务 时,转 出 方 的 基金 必 须 处于可 赎 回 状 态, 转 入 方的基 金 必 须 处 于可申购状态。 2、 投资人只能在相同 收费模式下进行基金转换。 前端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 能 转 换 到前 端 收 费模式 的 其 他 基金 , 后 端收费 模 式 的 基金 只 能 转换到 后 端 收 费 模式的其他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不受上述收费模式的限制。 3、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 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计 算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固 定 价 1.00 元) 。 4、 投资人申请转出其 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时, 注册登记 机构将自 动 结 转 该 转出 份 额 对应的 待 支 付 收益 , 该 收益将 一 并 计 入转 出 金 额并折 算 为 转 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但收益部分不收取转换费用。 5、 转换后, 转入基金 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 , 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 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 根据旗下保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 转 换 入 的 基金 份 额 ,以及 在 基 金 保本 周 期 到期日 前 ( 不 包括 该 日 )赎回 或 转 换 出 的 基 金 份 额不 适 用 保本条 款 , 其 赎回 或 转 换价格 以 赎 回 或转 换 申 请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 金 转 换 视 同 为转 出 基金 的 赎 回 和 转 入基 金 的申 购 , 因 此 有 关转 出 基金 和 转 入 基 金 关 于暂 停 或 拒绝申 购 、 暂 停赎 回 的 情形和 公 告 的 有关 规 定 一般也 适 用 于 暂 停 基 金 转 换, 具 体 暂停或 恢 复 基 金转 换 的 相关业 务 请 详 见届 时 本 基金 管理人发布 的相关公告。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69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 回 申 请 份额 ( 该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份 额 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申 请 总 份额后 扣 除 申 购申 请 总 份额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入 申请总 份 额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 金 转 出 与基 金 赎 回具有 相 同 的 优先 级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基 金 资产组 合 情 况 , 决 定 全 额 转出 或 部 分转出 , 并 且 对于 基 金 转出和 基 金 赎 回, 将 采 取相同 的 比 例 确 认 ; 但 在 转出 申 请 得到部 分 确 认 的情 况 下 ,未确 认 部 分 的转 出 申 请将自 动 予 以 撤 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0 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 二) 投资理 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目标 ETF 为 主要投资对象,帮助投资者以较 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和目标 ETF 同步的收益。 ( 三) 目标ETF 的投 资 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为上 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 2009 年 8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95 号文核准募集。 目标 ETF 投资目标: 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目标 ETF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组合管理等具体内容以目标 ETF 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列示为 准。 ( 四) 投资范 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 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把全部或 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 基金也 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 五) 投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 投资,正常情况下投资于目标 ETF 的 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 市场流 动 性 较 好 的情 况 下 , 为了 更 好 地 实现 本 基 金的投 资 目 标 ,减 小 与 标的指 数 的 跟 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除流动性管理所需以外,本基金对于目标 ETF 以外的证券投资均进行被动式 指数化投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如股指期货等 ) , 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1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决策依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标 的 指 数 的 相 关 规定 是 基 金 管 理 人运 用 基金 财 产 的决策依据。 2、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的 主 要职 责 是 决 定 有 关指 数 重大 调 整 的 应 对 决策 、 其他 重 大 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调整决策, 特别是对目标ETF 份额的投资决策。 中 央 交 易 室 负 责交 易 执行 和 一 线 监 控 。通 过 严格 的 交 易 制 度 和实 时 的一 线 监 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程序 研 究 、 决 策 、 组合 构 建、 交 易 、 评 估 及组 合 维 护 的 有 机 配 合 共同 构 成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严格 的 投 资 管理 程 序 可以保 证 投 资 理念 的 正 确执行 , 避 免 重 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量化 投资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 等 外 部 研 究力 量 的 研究成 果 开 展 指数 跟 踪 、成份 股 公 司 行为 等 相 关信息 的 搜 集 与 分析、目标 ETF 二级 市场的流动性和折溢价分析、成 份股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 归因分析等工作,以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据量化投资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 或 遇 重 大 事项 时 召 开投资 决 策 会 议, 决 策 相关事 项 。 基 金经 理 根 据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的 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标的指数情况, 结合研究支持, 基金经理构建以目标 ETF 为 主 的 证 券组 合 。 在追求 跟 踪 误 差和 偏 离 度最小 化 的 前 提下 , 基 金经理 将 采 取 适 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绩效评估: 量化 投资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 关 报 告 。绩 效 评 估能够 确 认 组 合是 否 实 现了投 资 预 期 、组 合 误 差的来 源 及 投 资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2 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目标 ETF 及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 股 基 本 面 情况 、 成 份股公 司 行 为 、流 动 性 状况、 基 金 申 购和 赎 回 的现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投资 绩 效 评估的 结 果 等 ,采 取 适 当的跟 踪 技 术 对投 资 组 合进行 监 控 和 调 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 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 六) 投资组 合管 理 由于本基金的特殊性,本基金将以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剩余 资 产 除 流 动性 管 理 所需以 外 , 均 进行 被 动 式指数 化 投 资 。本 基 金 将在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 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构 建投 资 组合 的 过 程 主 要 分为 三 步: 确 定 目 标 组 合、 确 定建 仓 策 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首先根据基金规模确定目标 ETF 的持有量, 剩余资产 ,除流动性管理所需以外,均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管理。


(2) 确定建仓策略: 基金经理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 公司 行为、 基本面等因 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 逐步调整: 基金 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构建和调整实际组合 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对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及折溢价进行跟踪与分析, 适当制订目标 ETF 份额的申购赎回、二级市场买卖策略。 (2)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并进行相应的流动 性管理。 (3) 本基金直接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部分, 采用 被动式指 数化投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3 3、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量化投资部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3) 每月末, 基金经 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 误 差 等 情 况, 重 点 分析基 金 的 偏 离度 和 跟 踪误差 产 生 原 因、 现 金 控制情 况 、 标 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4%。在目标 ETF 日均跟踪偏离度符合 其基金合同所设定目标 的前提下, 如 因 指 数 编制 规 则 调整或 其 他 因 素导 致 跟 踪偏离 度 超 过 上述 范 围 ,基金 管 理 人 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七 ) 标的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即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 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 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 180 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 ETF 时,标的指 数应相应 变更。 ( 八)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95% +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5%。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告。 ( 九)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 ETF 联接基 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本 基 金为 指 数 型基金 , 紧 密 跟踪 标 的 指数, 具 有 和 标的 指 数 所代表 的 股 票 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品种。 ( 十) 投资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4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本 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BBB级以上。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项以及(3)-(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 十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和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5 6、买 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其 他 重 大利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的证 券 , 但 指 定的目标ETF 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十二 )目标 ETF 的 变更 当 出 现 以 下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履 行 适当 的 程 序 后 变 更本 基 金所 联 接 的目标ETF ,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ETF :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三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四 )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五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6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9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7 年 4 月 1 日起 至 6 月 30 日,所载财务数 据未经 审 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963,690.42 0.39 其中:股票 1,963,690.42 0.39 2 基金投资 471,543,825.52 94.2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985,154.43 5.39 8 其他资产 81,100.56 0.02 9 合计 500,573,770.93 100.00 2、期末投资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式 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471,543,8 25.52 94.44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7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272.00 0.00 B 采矿业 109,281.00 0.02 C 制造业 470,411.52 0.0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19,249.00 0.02 E 建筑业 85,655.00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22,525.5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2,103.00 0.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332,958.00 0.07 J 金融业 475,220.00 0.10 K 房地产业 55,373.60 0.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143.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1,419.80 0.0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5,079.00 0.00 合计 1,963,690.42 0.39 3.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8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050 中国联通 43,100 321,957.00 0.06 2 601200 上海环境 9,420 251,419.80 0.05 3 601318 中国平安 2,600 128,986.00 0.03 4 600100 同方股份 7,400 104,488.00 0.02 5 601989 中国重工 15,100 93,771.00 0.02 6 601088 中国神华 3,300 77,484.00 0.02 7 600795 国电电力 19,400 69,840.00 0.01 8 600036 招商银行 2,400 57,384.00 0.01 9 601166 兴业银行 2,900 48,894.00 0.01 10 600016 民生银行 5,500 45,210.00 0.01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79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未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和 处 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2,797.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252.77 5 应收申购款 23,050.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100.5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050 中国联通 321,957.00 0.06 重大事项 2 600100 同方股份 104,488.00 0.02 重大事项 3 601989 中国重工 93,771.00 0.02 重大事项 4 601088 中国神华 77,484.00 0.02 重大事项 5 600795 国电电力 69,840.00 0.01 重大事项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0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1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所载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师审计。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 盈利, 也 不 保 证最 低 收 益。基 金 的 过 往业 绩 并 不代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过去三个 月 6.99% 0.64% 5.98% 0.65% 1.01% -0.01% 2017 年上 半年度 10.71% 0.57% 9.95% 0.57% 0.76% 0.00% 2016 年度 -5.70% 1.27% -7.85% 1.28% 2.15% -0.01% 2015 年度 -2.44% 2.37% -4.74% 2.41% 2.30% -0.04% 2014 年度 65.09% 1.28% 61.43% 1.28% 3.66% 0.00% 2013 年度 -7.58% 1.45% -9.52% 1.46% 1.94% -0.01% 2012 年度 13.58% 1.22% 11.46% 1.20% 2.12% 0.02% 2011 年度 -18.74% 1.26% -19.15% 1.25% 0.41% 0.01% 2010 年度 -16.95% 1.49% -18.77% 1.50% 1.82% -0.01% 2009 年度 (2009 年9 月29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1.50% 1.23% 17.55% 1.68% -16.05% -0.45%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2 (2009 年 9 月 29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3 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 本基金各项 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3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金 名 义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义 开 立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的 结 算 备付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账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以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代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因 基金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者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按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费 、 托 管费以 及 其 他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费 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有 财 产 承担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得 对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求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宣 告 破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4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 观 、 准 确 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 是 否 保 值 、增 值 ,并 为 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正 常营 业 日 , 以 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方 法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 的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5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2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交 易 所市 场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 转让 的 固 定收 益 品 种 (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如果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 小项规 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均 应 被 认 为采 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 第 (1)- (6 ) 小项 规 定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 综 合考 虑 市 场成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因 素 基 础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6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权 证 的 收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 认 为 采用 了 适 当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1 )-(3 ) 项 规定 的 方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 , 并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完 成 估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进 行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无 误后签 章 返 回 给基 金 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予以公 布 。 月 末、 年 中 和年末 估 值 复 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7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过 错 造 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 失 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类 型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对于 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 的差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 不 能避 免 、 不能克 服 , 则 属不 可 抗 力,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 错 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 偿 责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差 错 发 生 的费 用 由 差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错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 事 人 造成 损 失 的,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未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任。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进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损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经 获 得 的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不当 得 利 返 还的 总 和 超过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8 失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 追 偿 , 如果 因 基 金托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基 金 管 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利 益 向 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外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时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向有 责 任 的当事 人 进 行 追索 , 并 有权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误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 的 措 施 防止 损 失 进一步 扩 大 ; 当错 误 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 计 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先行 赔 付 , 基金 管 理 人按差 错 情 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89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份额净 值 出 错 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 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的损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0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八)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 束 后将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送 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 项、 债 券 估值 方 法 的 第(7 ) 项、 权 证 估值方 法的第(4 )项 进 行估 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 力 原 因,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采 取 必 要、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 发 现 该错 误 而 造成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应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1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投资 目标ETF 份额所得收益; 4、银行存款利息;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金 利 润扣 除 按 国 家 有 关规 定 可以 在 基 金 利 润 中扣 除 的费 用 后 的余额。 ( 三) 收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 多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收 益 分 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 润 指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 资 产 负 债表 中 未 分配利 润 与 未 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利润的孰低数;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供 分 配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对象 、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2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送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的 指 令 及时进 行 分 红 资 金的划付。 3、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七) 收益分 配方 式的修 改 投 资 者 可 至 销 售机 构 办理 收 益 分 配 方 式的 修 改, 投 资 者 对 不 同的 交 易账 户 可 设 置 不 同 的收 益 分 配方式 。 投 资 者同 一 日 多次申 报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的,按 照 《 业 务 规则》执行,最终确认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记录为准。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3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 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 为负数,则取0)的0.5% 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的 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0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 为负数,则取0)的0.1% 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净值后的 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0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计 提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一)中 3 到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 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2)赎回费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费 率 水平 、 计 算 公 式 和收 取 方式 详 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一章。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的转换”一章。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基金 费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所 发 生 的信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计 师 费 以 及其 他 费 用不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 理费率 、 基 金 托管 费 率 或改变 收 费 模 式, 无 须 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依 照 有关 规 定 在新的 费 率 或 收费 模 式 实施日 前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5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年 度 财 务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行审 计 。 会 计师 事 务 所及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 理 人) 同意 , 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后 可 以 更换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依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6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互 联 网 网站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基金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的 , 基金 信 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 特别 说 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同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7 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 回安排 、 基 金 投资 、 基 金产品 特 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产品 的 特 性 等涉 及 基 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上 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售 网 点 以 及其 他 媒 介,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 市场交 易 日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 分 别 报中 国 证 监会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 要 办公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99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 内变 动 超 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董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场外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额 价 格 产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者 引 起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履行 信 息 披 露义 务 的 ,召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信 息 披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公开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进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是 其 他 公 共媒 体 不 得早于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 协 议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 年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度 报 告 和基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处 、 基金托 管 人 处 ,供 公 众 查阅, 投 资 者 在支 付 工 本费后 , 可 在 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1 十 八、 风险 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基 金 不 同 于银 行 储 蓄和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益 预 期 的金融 工 具 , 投资 者 购 买基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份额 分 享 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险 、 技 术风险 和 合 规 风险 等 。 巨额赎 回 风 险 是开 放 式 基金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当 单 个 交易日 基 金 的 净赎 回 申 请(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扣除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入 申 请 份额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者将可 能 无 法 及时 赎 回 持有的 全 部 基 金 份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金 、 混合 基 金 、 债 券 基金 、 货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同 类 型, 投 资 者 投 资 不 同类 型 的 基金将 获 得 不 同的 收 益 预期, 也 将 承 担不 同 程 度的风 险 。 一 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阅 读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自身 的 投 资 目的 、 投 资期限 、 投 资 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 判 断 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者 应 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和 零 存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的 区 别。 定 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封转 开、 分 红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份 额 净值 变 化 , 不 会 改变 基 金的 风 险 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 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 动等因 素 的 影 响下 , 基 金投资 仍 有 可 能出 现 亏 损或基 金 净 值 仍 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金的 业 绩 不 构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2 成 对 本 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 人 提醒投 资 者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后, 基 金 运 营状 况 与 基金净 值 变 化 引致 的 投 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 的影响 而引起的波动 ,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 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 的 特 点 ,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 券 市 场的收 益 水 平 产生 影 响 ,从而 对 基 金 收 益造成影响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企业 的 融 资 成本 和 利 润。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 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 这 些 都 会导 致 企 业的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其股 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 资 收 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 可 以 通过 投 资 多样化 来 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所 获得的 收 益 可 能会 被 通 货膨胀 抵 消 , 从而 使 基 金的实 际 收 益 下 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识 、 经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格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本 基 金 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 管 理 人的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3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式 基 金, 在 基 金 的 所 有开 放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都有 义 务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如果 基 金 资 产不 能 迅 速转变 成 现 金 ,或 者 变 现为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 响基 金 运 作和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金 资 产 变现能 力 差 , 可能 会 产 生基金 仓 位 调 整的 困 难 ,导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发 生 交收 违 约 , 或 者 基金 所 投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出 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 投资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 ETF, 因此目标ETF 面临的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完 全 代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均 回 报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的 价 格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素 、 经济 因 素 、 上 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和 交 易 制度等 各 种 因 素的 影 响 而波动 , 导 致 指数 波 动 ,从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 90% 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目标 ETF 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 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 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 (3) 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由于投资者申购 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 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 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 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4 例 如 跟 踪 标的 指 数 的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出 证 券 的 时机 选 择 等,都 会 对 本 基 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5、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但不能保 证本基金的表现与 目标 ETF 的表 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 为支付现金赎回款, 相比目标 ETF , 本基金 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 ETF 过程 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 ETF 表现的差异; (3) 本基金为应对现 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此 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表现 。 ( 六) 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5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 二)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 以 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6 ( 三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基金财 产的 清偿、 分配 顺序 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和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 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 清 算 小 组公 告 ;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关 重 大 事项须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7 二 十、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业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规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围 内 决 定和调 整 基 金 的除 调 高 托管费 率 、 管 理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之 外 的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有 关 法 律法规 规 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并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 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 择 、 更换 律 师事 务 所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 据 国 家有 关 规定 , 在 法 律 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 下 , 为 基 金的 利 益依 法 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8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 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 不同基 金 财 产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 不 得 泄 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 向等 。 除《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09 (18 )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应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法 规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投 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 券 所 产生 的 权 利,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 司 的控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4)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关 法 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 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措 施 保 护基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0 4、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与基 金 托 管 人自 有 财 产以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 得为 自 己 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 重 要 方面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 金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资 料 不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 及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付 基 金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 召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1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行 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 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 配; (21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 破 产 或者 由 接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时 ,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2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各 方 的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金 合 同为 依 据 , 不 因 基金 财 产账 户 名 称而有所改变。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以及 赎 回 费 率 , 但根 据 法 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3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 费 、 其 他应 由 基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的 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 为 当 事 人 名称 、 住所 、 法 定 代 表 人变 更 ,当 事 人 分 立 、 合并 等 原因 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 开 的,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4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 至 少 于 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 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联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面表 达 意 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5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金托 管 人 , 则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面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或 授 权委 托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应当 出 席 ,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 同) ;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凭 证 及身 份 证 明 和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 身 份 证 明 及 其出 具 的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授 权 委 托证 明 等 文件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及会议 通 知 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与基金 管 理 人 持 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6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以下称 为 “监督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见, 监 督 人 经通 知 拒 不参加 收 取 和 统计 书 面 表决意 见 的 , 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 同 时 提交 的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 委 托证明 等 文 件 符合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 定 , 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不 到 上述 的 条 件 , 则 召集 人 可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重 新 表决 的 时 间(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的 内 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出会 议 通 知 前就 召 开 事由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提案 ; 也 可 以在 会 议 通知发 出 后 向 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交 的 提 案(包括临 时提 案) , 大 会召 集 人 应当 按 照 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对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案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围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 集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7 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集 人 可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性 问 题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提 案 进 行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表 决 的 提 案、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开 会 议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 对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议 议 事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主 持 大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大 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以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举 产 生 一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出 席或主 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不 影 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8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构 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 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及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转换 基 金 运作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 效 的 表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 则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 同担任 监 票 人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19 如 大 会 由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未 出席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票 人 。 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 效 力及 表决结果。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行 清 点 , 由 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 议 主 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怀 疑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行 重 新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人 未 进 行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会 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代理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新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 监 督 人 的 监督 下 进 行计票 , 并 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派 代 表监督 计 票 的 ,不 影 响 计票效 力 及 表 决结 果 。 但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至 少提前 两 个 工 作日 通 知 召集人 , 由 召 集人 邀 请 无直接 利 害 关 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 监 会 依 法核 准 或 者出具 无 异 议 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 并 在 生效 后 方 可执行 。 关于本 章第 2 款所规定的第 1)-7)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第 8) 、9) 项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0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 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义 代 表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 的特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代 表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须先 遵 照 本 基金 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 召 开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 由本 基 金 基金管 理 人 代 表本 基 金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开或 召 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基金合 同的 变更与 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3)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以及 赎 回 费 率 , 但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 对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影 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1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时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 费 、 其 他应 由 基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的 费 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整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 为 当 事 人 名称 、 住所 、 法 定 代 表 人变 更 ,当 事 人 分 立 、 合并 等 原因 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必须做出相应变动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或 出 具 无异 议 意 见之日 起 生 效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 上 述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争议的 处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的 订 立、 内 容 、 履 行 和解 释 或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争 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应 尽 量 通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届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2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各 自 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存 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 报 相 关监 管 部门 两 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 管理人处、 基金托管人 处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3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亚利


成立日期:2005 年8 月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政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 借 ; 买卖、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结汇、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 款 项 及代 理 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4 管 箱 服 务 ;代 理 资 金清算 ; 各 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 加 银团贷 款 ; 外 汇存 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借 款 ; 发行、 代 理 发 行、 买 卖 或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币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自 营 、 代 客外 汇 买 卖;外 币 兑 换 ;外 汇 担 保;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 问 服 务;证 券 公 司 客户 交 易 结算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 行 、 网 上银 行 业 务;金 融 衍 生 产品 交 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 业 监督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行 监 督 。 基金 合 同 明 确约 定 基 金投资 风 格 或 证券 选 择 标准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基 金 托 管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品种 池 和 交 易对 手 库 ,以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技 术 系 统,对 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 合 同关 于 证 券选择 标 准 的 约 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 本基金以目标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 要 投 资 对 象, 把 全 部或接 近 全 部 的基 金 资 产用于 跟 踪 标 的指 数 的 表现, 正 常 情 况 下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也可 少 量 投 资于 新 股 、债券 及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 其 它金融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5 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均在 BBB 级以上。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始权 益 人 的 各类 资 产 支持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过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 项以及 3-6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制 条 款中 , 若 属 法 律 法规 的 强制 性 规 定 , 则 当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 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金 投 资 禁止行 为 进 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通 过 事后 监 督 方式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禁 止 行 为和关 联 交 易 进行 监 督 。根据 法 律 法 规有 关 基 金禁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相 互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系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 的 公 司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交 易证 券 名 单。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有 责 任确保 关 联 交 易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 确 性、 完 整 性,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易 名 单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进 行 法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及时 提 醒 并 协助 基 金 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 如 基金 托 管 人采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阻止 关 联 交 易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6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 托 管 人事 前 无 法阻止 该 关 联 交易 的 发 生,只 能 进 行 事后 结 算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进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对 手名 单 。 基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前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进 行 交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年 对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单进 行 更 新 ,如 基 金 管理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名单 ,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说明 理 由 , 在 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 托 管 人 以双 方 约 定方式 完 成 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 整 的 名 单开 始 生 效,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的 交 易 , 仍应 按 照 协议进 行 结 算 。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 金 托 管 人则 根 据 银行间 债 券 市 场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造成的 损 失 。 如基 金 托 管人事 后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没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 人 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 应 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信 息 披 露、基 金 宣 传 推介 材 料 中登载 基 金 业 绩表 现 数 据等 进行监督和 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收到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给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回 函,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进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规 原 因 及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 事 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 的 ,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程序 已 经 生 效的 投 资 指令违 反 法 律 、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7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金 业 务 执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的 书 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 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应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迟执 行 基 金 管理 人 资 金划拨 指 令 、 泄露 基 金 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基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 定 期 限 内及 时 改 正。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管 理 人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基金管 理 人 的 核查 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 本 协 议规 定 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诈 等 手 段 妨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8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情 节 严 重 或经 基 金 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仍 不 改 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 并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 没 有 到达 基 金 账户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收。 由 此 给 基金 财产造成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 资金应存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人 数符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财 产 的 全部资 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 人开立 的 基 金 资金 账 户 ,同时 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29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合 法合规 的 指 令 办理 资 金 收付 。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基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投 资、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 他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所托 管 的 基 金完 成 与 中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的 收 取 按照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设、使 用 的 ,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 使 用 并管 理 ; 若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行 、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0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间市 场 债 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时 代 表 基 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 后 由 基金托 管 人 负 责 开立。 新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 证 券 、 银 行 定期 存 款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的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托管 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托 管人承 担 。 托 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管。 除 协 议 另有 规 定 外,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金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合 同 时 应保证 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 后 按规 定 公 告。 (2) 复核程序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1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 人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和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 (2) 估值方法 1 )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ETF 估值日 的净值估值。 2 )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估 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收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估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次发行未 上市 的 股票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b.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行 的 股票 ,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 首 次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后 , 按估 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 非 公 开 发 行 的且 在 发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① -②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 估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2 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①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交 易 未 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估 值 ; 如果估 值 日 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发 行 未 上市 债 券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的 公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 在 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项 第 ①- ⑥ 小 项 规 定 的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 ① -⑥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综 合 考虑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价、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曲线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值,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具体 情 况 与 基金 托 管 人商定 后 , 按 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① 基 金 持 有 的 权证 , 从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卖 出 日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 交 易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 牌 的 该 权证 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 交 易 日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3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首 次 发 行 未 上市 的 权证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因 持 有 股 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 权 , 以 及 停止 交 易、 但 未 行 权 的 权证 ,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④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项 第 ①- ③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采 用 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③项 规 定 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商定后 , 按 最 能反 映 公 允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 第③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 ⑦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④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纠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错误 偏差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当 发 生净值 计 算 错 误时 , 由 基金管 理 人 负 责处 理 , 由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造 成 损失的 , 应 由 基金 管 理 人先行 赔 付 , 基金 管 理 人按差 错 情 形 ,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4 偿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情况 界 定 双 方承 担 的 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达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会计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对 计 算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金管 理 人 书 面说 明 ,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 且 造 成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 致 时 , 为避 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 基 金份 额 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 布 , 由此 给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在 采 取 必要的 措 施 后 仍不 能 发 现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 基 金份额 净 值 计 算 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要、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而造成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可以 免 除 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基金所投资之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5 (3)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4)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5) 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基 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 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 按 照 双方 约 定 的同一 记 账 方 法和 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设 置 、记 录 和 保管本 基 金 的 全套 账 册 ,定期 与 对 方 的账 册 进 行核对 , 相 互 监 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的安 全 。 若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对 会 计 处理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找 到 错 账 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及 时 编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实 、 完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计 报 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上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报表 或 定期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对 报表 盖 章 后 , 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 或 双 方 书 面 商定 的 其 他方式 将 有 关 报表 提 供 基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管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相 关 各 方的报 表 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共 同 查 明 原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6 因 , 进 行 调整 , 调 整以相 关 各 方 认可 的 账 务处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误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供的 报 告 上 加盖 托 管 业务部 业 务 专 用章 , 或 者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 将 报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2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季 度 报 告完成 当 日 , 将有 关 报 告提供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给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 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 现 双 方 的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同 查 明 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双方 认 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式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一 致 , 以基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为准 。 核 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供 的 报 告上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或 者 出 具 加盖 托 管 业务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编 制 的 报表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别 妥 善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基 金 合 同 终止 日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由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并 提 交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 管人有 权 要 求 基金 管 理 人提供 任 意 一 个交 易 日 或全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7 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等涉 及 到 基 金重 要 事 项日期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保管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用 于 基 金托 管 业 务以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守 保 密 义务。 若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由 于自 身 原 因无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决 的 , 任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裁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责 , 各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 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 对协 议 进行 修 改 。 修 改 后的 新 协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 合 同的规 定 有 任 何冲 突 。 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变 更 报 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8 二 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需要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 权增加 或 变 更 服务 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 容 如下:


( 一) 持有人 交易 资料的 寄送 服务


1、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人可在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持 有 人 提 供 电 子 或 纸 质 对 账 单 , 需 要 订 阅 或 取 消 的 客 户 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联系。 ( 二) 网上直销 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开 通 基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个 人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 的 网 上 直销 交 易 平台办 理 开 户 和本 基 金 前端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 定 期 定 额 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本 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认/申购业务, 通过 转 托 管 转 入网 上 直 销账户 的 后 端 收费 模 式 的基金 份 额 只 能办 理 赎 回业务 。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交 易平 台 办 理本基 金 前 端 基金 份 额 申购和 定 期 定 额投 资 业 务的个 人 投 资 者 将 享 受 前 端申 购 费 率优惠 , 通 过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 台 进 行 基金 转 换 ,从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的 零 申 购费率 的 基 金 转换 入 非 零 申购 费 率 的 基金 , 转 出与转 入 基 金 的 前 端 申 购 补差 费 率 将享受 优 惠 , 其他 费 率 标准不 变 。 具 体优 惠 费 率请参 见 公 司 网 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 公司网站。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时候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据 基 金网 上 直销业 务 的发 展 状况 , 适 时调整 可用于基金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 三) 信息咨 询、 查询服 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查询 申 购 、 赎 回 等 交 易 情况 、 分红 方 式 状 态 、 基金 账 户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 请 拨 打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进行咨询、查询。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39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投 资 者预 设 基 金 查 询 密码 , 预设 的 基 金 查 询 密码 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者 通过 客 户 服务电 话 查 询 基金 账 户 下的账 户 和 交 易信 息 。 投资者 请 在 其 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者可以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 ) 基金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投资者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再投资红利按 红利再投日 (即除息日) 除息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 五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和转 换业务 本基金已开通 定期定额投资 和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方法请参见相关 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 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40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渠道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4-1 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其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4-7 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4-22 4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4-24 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4-25 6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 1 号)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5-13 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6-12 8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在大泰金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 参与其电子交易平台定期定额投资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6-16 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6-17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41 1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基金前端申购(含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6-30 11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网上银行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1 12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直销柜台开展旗下基金前端收费模 式下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6 13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 与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 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17 14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20 15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7-21 16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14 17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 与其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25 18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8-26 19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增加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 并参与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7-9-15 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江南农村商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2017-9-22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42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前端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43 二 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处, 投 资 者 可 在 办公 时 间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 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得上 述 文 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式 所 获 得的文 件 及 其 复印 件 ,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 文 本 的 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nd001.com 或 www.bocomschroder.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 第 2 号) 144 二 十五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核准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三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