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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基金(160416)

石油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华安标 普全 球石油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七 年十一 月


重要提示 华安标普 全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由华 安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及约 定发起 ,并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监会 ” )2011 年 9 月 15 日《关于 核准 华安 标普 全球 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募 集的批 复 》 ( 证监 许可[2011]1475 号 )核 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自 2012 年3 月 29 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 受 能力, 从而 获 取基 金投 资 收益, 并承 担 相应 的投 资 风险。 本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风 险主要 分为四 类, 一是 本 基金 特有 风 险; 二是 与指 数相 关的 风 险, 包括 指数 的授 权、 编 制、 差错 风 险, 金融 模型 风险 和跟 踪误 差 风险 ; 三是 境外 投资 风险; 四是 开 放式 基金 投资 的 一般 风险, 包括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 、 利率 风险 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者在 申 购基金 前请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 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 状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 与基 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 信息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 特别说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7年9月29 日, 有 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7 年6月30 日。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风 险揭示 ................................................................................................................................. 7 四、基 金的投 资 ........................................................................................................................... 13 五、基 金的业 绩 ........................................................................................................................... 26 六、基 金管理 人 ........................................................................................................................... 27 七、基 金的募 集 ........................................................................................................................... 36 八、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7 九、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与交 易 ........................................................................................................ 38 十、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40 十一、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2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56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7 十四、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2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4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5 十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69 十八、 基金托 管人 ....................................................................................................................... 73 十九、 境外托 管人 ....................................................................................................................... 77 二十、 相关服 务机 构 .................................................................................................................... 78 二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6 二十三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97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9 二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0 二十六 、备查 文件 ..................................................................................................................... 105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 附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以下 简称《 试行办 法》 ) 、 《关于 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有 关问题 的通知》 (以 下简称 《通知》 )和 其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华安 标 普全球 石油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 明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规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基本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标普 全球 石油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本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 书: 指《 华安 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 新; 基金合 同: 指《华 安标普 全球 石油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华安 标普全 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指《 华安 标普 全球 石油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国家外 汇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其 授权 的 代表 机构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布 、 同年8 月8 日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行办法 》 及发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 法 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接 受基金托管人委 托,负责 本 基金境 外资产托管业务 的境外金 融机构;境外托 管人由基 金 托管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消 ; 境外投资 顾问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件,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 投资提供 证 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 管理等服 务并取得收入的 境外金融 机 构;境 外投 资顾 问由 基金 管理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消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 交 易确认 、清算和交收、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投资人 : 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 者的 合称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 并存 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人;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宣传推 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 业务;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 不 得 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工 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 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 定申 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 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本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 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 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 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 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 间或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 购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申购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 投 资方式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净 赎 回申 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 额的 10% 的情 形;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 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 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的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 通 过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也 称为 场外 认购 、场 外申购 、场 外赎 回;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 员单位利 用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 易 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 也 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场外份 额: 指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下 的基金 份额 ; 场内份 额: 指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下的 基金 份额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 机构 ; 直销机 构: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会员 单位;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场所和场内 销售及交 易场所,分别简 称“场外 ” 和“场内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 人开 立的记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 户; 深圳证 券账 户: 指投资 者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 的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人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 申 请的工作 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 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产 净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 算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就 本基金合 同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 行 政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性 文 件、 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 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 克服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 停止交 易、 公众 通讯 设备 或互联 网络 故障 等。 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 的 风险 1、 油价 波动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石 油行 业股票 , 业 绩表 现受 国际 油价波 动影 响较 大。 由于 石油是 一种 特殊的 国际 性战 略商 品, 国际石 油市 场上 垄断 与竞 争并存 , 影 响石 油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自 然和行 业因素 (投资 、炼 油能力 、库存 等) 、 经济因 素以及 政治因 素等等 。影 响因素 的多样 性和 变动 性造 成了 油价 的剧 烈 波动。 石油 市 场的 国际 性、 多样 性以 及 商品 的特 殊 地位, 使得 石油衍 生市 场吸 引了 大量 投机者 参与 其中 。 投 机资 本的盛 行增 加了 石油 市场 风险, 对冲 基金 频繁的 做多 、 做 空加 上巨 大的金 融杠 杆效 应造 成石 油价格 走势 可能 会偏 离供 求关系 , 进 而进 一步加 大油 价的 波动 。 油价的大幅波动致使 石油 行业上市公司的股价 经常 会随着公司盈利预期 的变 化而出现 较大幅 度的 波动 ,进 而影 响基金 净值 的表 现。


2、 地缘 政治 风险 石油具 有独 特的 地缘 政治 属性。 世界 石油 工业 历经 近 150 年的 发展 ,到 20 世纪 末 形成 了从西 北非 经中 东、 中亚 到西伯 利亚 和远 东的石 油储 产 区域 和以 北美 、 西 欧、 东亚 为主 的世 界石油 消费 区域 ,这 种特 殊的地 缘分 布结 构决 定了 国际石 油市 场的 复杂 性和 不稳定 性。 长 期 以来, 以 最大 石油 消费 国美国 为首 的发 达国 家与 以世界 最大 石油 输出 国中 东产油 国 家之间 供 需关 系错 位和 失衡 , 控制 与反 控制 的矛 盾突 出 , 导致 国际 政治 与安 全形势 中出 现诸 多不确 定性 , 可 能破 坏原 有的世 界油 价协 调稳 定机 制, 进 而派 生出 局势 动荡 不定的 一系 列不 稳定因 素 。 这 些不稳 定因 素使主 要产 油国 的石 油出 口受到 影响 , 供需矛 盾加 剧, 给国 际石 油 市场进 而石 油企 业的 生产 运营带 来风 险。 而且, 这种 不确定 性还 可能 进一 步催 生国际 石油市 场上的 投机 行为 ,使 市场 风险进 一步 加大 。 3、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全 球范 围内的 石油 企业 股票 。 由 于原油 贸易 以美 元作 为计 价货币 , 美 元相对 人民 币的 持续 走弱 将对本 基金 的业 绩造 成不 利影响 。但 是, 自 1973 年以 来 国际 原油 价格就 与美 元走 势呈 现较 强的负 相关 关系 ,这 在一 定程度 上抵 消了 上述 汇率 风险。 4、 石油 行业 风险 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石油股 票的 价值 受到 石油 行业所 特有 的风 险因 素影 响。 主 要有: 石油 勘探 复杂 度的提 高 所带来 的新 增储 量不 足所 带来的 估值 风险 ;炼 油能 力与市 场需 求不 匹配 所带 来的经 营风 险 ; 生 产 安全 造成 的人 员、 环境 、 法律 制裁 等运 营风 险; 以 及退 税返 还、 合资 权益 、 红利 政策 等 财务风 险等 其他 风险 因素 。 5、 新兴 市场 风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证(ADR, GDR)。 该类 企业 的销 售和 利润来 源主 要在 新兴 市场 , 持有 这类 股票 也使 本基 金间接 承担 新兴 市场投 资所 可能 承担 的政 治稳定 性、 法律 健全 性、 市场机 制、 证券 交易 、汇 率波动 等 风 险 。 6、 存托 凭证 风险 本基金持有一定比重的在发达国家上市的新兴市场大型石油企业的存托凭证(ADR, GDR) 。 存 托凭 证的 价格 受到 其所代 表的 新兴 市场 挂牌 基础证 券价 格以 及当 前转 换汇率 的影 响 之外, 还受 到该 存托 凭证 的流动 性、 存托 凭证 所在 国的需 求等 因素 影响 。 此 外, 新 兴市 场通 常会对 外资 投资 比例 设置 限制, 达到 限制 后, 由 于存 托机构 无法 在当 地市 场购 买基础 证券 股 票,会 导致 存托 凭证 与基 础证券 之间 的价 格差 异出 现波动 。 7、 上市 交易 及外 汇额 度限制 引 致的 特殊 风险 (1)基 金合 同生 效 3 个月 后,在 相关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申请 上市 交易 。 在 上市交 易期 间 , 如继 续接 受申购 , 可能 导致本基 金规 模 突破 国家外 汇局批 准的 外汇 额度 ,本 基金将 暂停 申购 ,由 此可 能导致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2)当 本基金 因外汇 额度 原因暂停 申购 期间出 现了 较高的折 溢价 率,折 溢价 率可能 因 国家外 汇局 批准 基金 管理 人新增 外汇 额度 以及 本基 金恢复 申购 业务 而大 幅缩 小, 亦可 能导 致 本基金 二级 市场 价格 出现 较大波 动。 (3) 本基 金二 级市 场收 盘 价折溢 价率 可能 因石 油价 格波动 等市 场因 素发 生较 大变动 。 ( 二 ) 与指数相关的风险 1、指数 的授 权、 编制 、差错 风 险 指数的授权、编制、差错风险是指标的指数提供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依 据合作 协 议的相关 条款 停止编 制发 布标的指 数或 取消对 本基 金使用标 的指 数的授 权, 以及 标的 指数 在编制 发布 和调 整过 程中 发生人 为或 系统 性差 错的风 险 。 当标的 指数 提供 商 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停止 标的 指数 的 编制 发布或取消对 本基金使用 标的指数的授 权等非因本 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 金无法继续 使 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用标的 指数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依据 具体 情况 分析拟 采用 的标 的指 数变 更方案 是否 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产生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由此 决 定是否 采用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决 定标 的指数 变更 事宜 。 2、 金融 模型 风险


本基金 为指 数基 金。 指数 基金的 管理 会借 用一 定的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投资 决策 。 然而 任何 金融模 型都 是建 立在 一定 理论假 设的 基础 之上 , 理 论假设 是对 现实 情况 的高 度抽象 , 这 使得 金融模 型在 实际 运用 当中 可能会 产生 偏差 。 此 外, 在实际 运作 中, 可能 因市 场结构 、 投 资者 行为模 式等 条件 发生 变动 , 导致 有关 模型 出现 重大 偏离的 问题 , 从 而引 起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3、 跟踪 误差 风险


指数基 金的 跟踪 误差 是指 指数基 金的 收益 率与 业绩 比较基 准之 间的 偏差 。 在跟 踪指数 的 过程中 , 跟 踪误 差来 源主 要有: 实际 组合 与标 准指 数组合 构成 的差 异, 指数 成分股分 红 、配 股、 增 发, 指数 成 分股 的调 整 以及 上述 过程 中发 生的 交 易成 本、 基金 的管 理费 、 申购 赎回 带 来的调 整成 本等 。 ( 三 ) 境外投资风险 1、 海外 市场 风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于 全 球石油 行业 的 股票 或存 托凭 证, 因此 不同 国家 和地区 所处的 不 同产业 景气 循环 周期 位置 、 实施 的不 同宏 观经 济政 策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将 对基金 的投资 绩效产 生影响 。海外 证券 市场的 市场机 制、 运行规 律、波 动性以 及对 于特 定事 件、 特有的 政治 因素 、 法 律法 规、 市 场状 况、 经济 发展 趋势的 反应 较国 内A 股 证 券市 场有 诸多 不同,可 能 存 在市 场流 动性 不 足、 价 格波 动大、 通货 膨胀 和通货 紧缩 、 利率变 动等 风险 。 比 如, 美国 、 英 国、 香港 等 证券 市场对 每日 证券 交易 价格 没有涨跌 幅上 下 限的规 定 , 因 此每日 价格 涨跌空间 相对 较大 , 市场 波动性 高 。 所 有这些 因素 加 上 时间 和空间 的差异 使得 在实 际运 作过 程中, 境外 投资 的市 场风 险比国 内市 场风 险更 难控 制。 2、 税务 风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 各国 、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发生 变化, 或 者进行 具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 以 本基 金可能 须向 该等国 家或地 区缴纳 基金 销售、 估值 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并 未预 计到 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额外 税项 。 3、 会计 制度 风险


由于不 同国 家和 地区 对上 市公司 日常 经营 活动 的会 计处理 、 财务 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算 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可能导 致基 金经 理对 公司 盈利能 力 、 投 资价值 的判 断产生 偏差 , 从 而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在 风险。 4、 法律 及管 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 地区 适用不 同法律法规的原因 ,可能 基金的某些投资行 为在部 分国家/ 地 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 常 执行, 或者 由 于税 制、 破产 制度 的改 变 等法 律上 的 原因, 给交 易者带 来损失 的可能 性。 此外, 在境外 证券投 资过 程中, 基金所 投资的 国家/ 地区还 可能会 采取某 些管 制措 施, 如资 本或外 汇管 制 、 对公 司或 行业的 国有 化 、 没收 资产 以及征 收高 额 税 收等 , 造 成相 应的财 产受 损、 交易 延误 等相关 风险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以 及基 金资产 带来 不 利 影响。 5、 交易 结算 风险


国际结 算的 支付 方式 和时 间的差 异可能 造 成划 付款 项的延 误和 错划 , 进而 影响 到投资 者 的申购 赎回 及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四 ) 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 场流 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 几个 方面: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高 , 不能 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人 大额赎 回的 风险 ; 证 券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 场整体 流动性 相对 不足。证 券市 场的流 动性 受到市场 行情 、投资 群体 等诸多 因 素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跃 ,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另 一些 时期 , 则 可能 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 在 市场 流动性 相对 不足时 , 交易 变现都 有可 能因流 动性 问题 而增 加变 现成本 , 对本 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不 利影 响。这 种风 险在 发生 大额 赎回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 (2)证 券市场 中流动 性不 均匀,存 在个 股和个 券流 动性风险 。由 于流动 性存 在差异 , 即使在 市场 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况 下, 一些 个股 或 个券 的流 动性 可能 仍然 比较 差, 这 种情 况的 存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 行个 股和个 券操 作时 , 可 能难 以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的数量 , 或 者买 入卖出 行为 对个 股或 个券 价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 响, 增加个 股或 个 券的 建仓 成本 或 变现 成本。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牌 或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1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利率 风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要 风险, 息票利 率、期 限和到 期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债 券的利 率风 险水平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因此 利率风 险相 对较 低。 3、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收益率 的变化 都会影响 债券 的 价格,从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股 票, 因而 债信 风 险相 对较 低。 衍生 品有 一 定的 交易对 手信用 风险 ,可 通过 严格 筛选交 易对 手来 控制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收 益资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收 益资 产预期 的投 资收益下 降 。虽 然收益 资产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大宗 交易 风险 大宗交 易是 指单 笔交 易规 模远大 于市 场平 均单 笔交 易规模 的交 易 。 大宗 交易 的成 交 价格 并非完 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定 差异 , 从 而导 致大 宗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6、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选 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7、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产 生净 值、 基金的 投资 交 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8、 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 常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等 相关业 务处 理中,由于 客观 1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原因, 非主 观故 意造 成行 为过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影 响的 风险 。 9、 现金 管理 风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10、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是 因为 市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 而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基 金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顺延 赎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 险。 而 且,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被迫 抛售 证券 以应 付基金 赎回 的现 金需 要, 则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11、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 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 及证 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常 工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 正常 申购 和赎回 。 1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基 金,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纪律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求实 现基 金投资 组合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跟 踪, 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化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石 油指数 成分 股 、 备选 成分 股, 与石油 行业 相关 的公 募基金 、 上 市交易 型基 金、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投 资于现 金、 银行存 款、固定 收益 类证券 以及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 具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比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或变更 投资 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相 应调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比例 规定 。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 资理 念,通过跟踪标普全 球石 油指数投资于全球石 油行 业上市公 司,分 享全 球经 济和 油价 波动过 程中 的投 资机 会。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成分 股构 成及 其权 重等 指标为 基础 构建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 本 基金根 据成 分股 或备 选成 分股的 可投 资性 、 流 动性、 行业代 表性 以及 所在 市场 进入限 制等 进 行筛选 , 主 要投 资于 美国 、 英国、 法国、 意大 利、 加拿大 、 澳 大利 亚和 香港 等发达 市场 。 这 些市场 所涵 盖的 成分 股总 流通市 值占 标的 指数 的90%以上, 并且 集中 了全 球规 模最大 的石 油 上市公 司和 成长 性良 好的 新兴市 场国 家的 大型 石油 企业 。 本 基金 还可 能将 一定 比例的 基金 资 产投资 于与 石油 行业 相关 的公募 基金 、 上市交 易型 基金 , 以 优化 投资组 合的 建立 , 达 到节 约 交易成 本和 有效 追踪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目的。 1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控制 投资 组合 相对 标的 指数的 偏离 , 本基金 选择 以 “ 跟踪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 作 为投 资 组合管 理的 主要 标准 , 控 制基金 相对 指数 的偏 离风 险。 基 金经 理定 期检 验投 资组合 与比 较基 准的跟 踪偏 离度 , 适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 使跟踪 误差 控制在 限定 范围 内。 本基 金力求 控制 基 金 组合收 益与 业绩 基准 收益 之间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0.5% ,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过6% (以美 元资产 计价) 。当本 基金运 作发展 到一定 阶段 后,本 基金可 能会将 测算 基础转 为代表 相同风 险度 的周 或月 跟踪 偏离度 ,具 体变 化将 另行 公告。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和跟踪 误差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跟踪偏离 度(Tracking Difference) 采用基 金组合 收益与业 绩基 准收益 之差 来衡量 , 计算公 式如 下: Bt Pt t R R TD ? = 其中 Pt R 和 Bt R 分别 为 t 日基 金组 合 收益和 和业 绩基 准收 益。 日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TD 为跟踪 偏离 度 t TD 的绝 对值 的 样本均 值, 计算 方法 为: n R R TD n t Bt Pt ∑ = ? = 1 其中 n 为观测 日个 数。 跟踪误 差 (Tracking Error ) 采 用跟 踪偏离 度的 波动 性来衡 量 , 年化 跟踪 误差 计算公 式 如下: ( ) 250 1 1 2 × ? = ∑ ? n TD TE n t t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并予 以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全 球石 油净 总收 益指 数收益 率 (S&P Global Oil Index Net Total Return)


标普全 球石 油指 数(S&P Global Oil Index)由 全球最 大 的120 家满 足特 定可 投 资性条 件的石 油和 天然 气行 业上 市公司 组成 , 旨在 跟踪 全球 涉及油 气勘 探 、 冶 炼和 生产 业务的 公司 。 该指数 成分 股取 自于 标准 普尔全 球BMI 指数 ,其 中不包 括 优先 股。 为确 保可 投资 性 ,指 数成 分股必 须在 发达 市场 上市 , 并且满 足截 至参 考日 的3 个月 日 平均 交易 额不 低于500万美元 的条 1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件。 该指 数使 用调整 后的 市值加 权方 法 。 市值 权重 将按照 流通 市值 进行 调整 。 该 指数 每年 调 整一次 ,具 体为 每年8月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的 收盘 后。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比较 时, 我们将 采取 相 同的计 价货 币, 以准 确的 体现基 金收 益特 征。 如果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被 停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 标普 全球石 油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标普 全球 石油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标 的指 数 , 或 证券市 场上 出 现其他 更合 适的 指数 作为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经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原 则,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利 益及 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提 下,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和 投资 对象, 并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流动 性、 与原 指数 的相 关性等 诸多 因素 选择 确定 新的标 的指 数 , 相应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而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前3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属 于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基 金品 种 , 其风 险和 预期收 益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七 )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 决策 依据 (1) 依据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依法 决策 是本 基金 进行投 资 的前提 ; (2)全 球宏 观经 济发 展态势 、 区域 经济 发展 情况 、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等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基础 ; (3) 依据 投资 对象 收益 和 风险的 配比 关系 ,在 充分 权衡投 资对 象的 收益 和风 险的前 提 下作出 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4) 宏观 研究 员、 策略 研 究员、 股票 研究 员和 数量 研究员 各自 独立 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 告,为 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2、 决策 程序 (1)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确定 基 金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及重 大投 资方 案。 基金 经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基金 经理负 责下 达投 资指 令。 集中交 易部 负责 1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执行交 易指 令。 (2)资 产配 置阶 段 基金经 理在 研究 平台 的支 持下, 对不 同类 别的 大类 资产的 收益 风险 状况 作出 判断。 宏观 研究员 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 , 策略研 究员 提供 策略 建议 , 股票研 究员 提供 行业 和个 股配置 建议 , 数量研 究员 结合 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和研 究员 的投资 建议 ,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资 策略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做 出投 资决 议。 (3)组 合构 建阶 段 研究员 负责 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基金 经理 在其 中选 择投资 品种 , 构 造具 体的 投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并决 定交 易的 数量和 时机 。 (4) 交易 执行 阶段 由集中 交易 部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 集 中交 易部 合法、 合规 地 执行 交易 指 令, 对 交易过 程中 出现 的任 何异常 情 况, 负 有监 控、 报告的职责 。 集中 交易部 确保 将无法 自行 处置 并可能 影响 指令 执行 的交 易状况 和市 场变 化向 基金 经理及 时反 馈。 (5)风 险评 估和 绩效 分析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评 估 报告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 承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 来源 。 绩 效分 析 报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 策略是 否成 功, 以及 组合 收益来 源是 否是 依靠 实现 既定策 略获 得 。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风 险评 估和 绩效分 析报 告 , 并 及时 反馈 结果给 基金 经 理。对 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 报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在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要 调 整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 如 果 聘请、 更换 境 外投 资顾 问,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将在 遵 循上 述投 资策 略的 前提 下, 对其 投资决 策程 序进 行适 当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八)禁止行为 除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购买 不动 产。 2、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1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贵重 金 属的 凭证 。 4、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 入现 金。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6、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但投 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 交易 。 8、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 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20%。 银行 应当 是中 资商 业银行 在 境外设 立的 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会 计年 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 行,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 存款不 受此 限制 。 2、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其中 持有任 一 国家 或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3、本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产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 4、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 持有 货币 市场 基金可 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5、除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算等 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入 现 金。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 约定。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1-5 项投资 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比 例后30个工 作日 内采 用 合理 的商 业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如果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上 述约 定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规 定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有关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1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的102% 。 一旦 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期 内 及时 向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应 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十 一 ) 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 产的 50% 。 本 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 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 二 )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 三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1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 四)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十 五 )基金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 关规 定进 行 融券。 在进 行 交易 清算 时, 以不 卖空为 基础 进行 融券 。 ( 十 六 )代理投票 1、 基金 管理 人作 为基 金投资 者 的受 托人 ,将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本基 金 所持 有股票 的投 票权 。 在 投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本 着投 资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按照增 加股 东 利 益、提 高股 东发 言权 的原 则进行 投票 。 2、 基金 管理 人将 保留 代理投 票 的文 件至 少三 年以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委托 境外投 资 顾问 或境 外托 管人 或 其委托 机构 进行 代理 投票 。国外 的 公司治 理标 准、 法律 或监 管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 作与 中国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存在 差异 。 当 需要对 基金 投资 的注 册地 在中国 以外 的公 司发 行的 和没有 在中 国证 券交 易所 上市的 有投 票 权的股 票投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相关 海外 市场 上适用 的不 同的 法律 法规 , 决定 如何 行使 表决权 。 4、在 某些 中国 以外 的法 域 中,就 基金 组合 内公 司的 股份行 使投 票权 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交 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投 票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 息。 5、基 金管 理人 将保 留投 票 权的记 录, 至少 保存3年以上 。 其中 包括 :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发 行人 的名 称; (3)组 合证 券的 代码 ; (4)会 议日 期; 1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会 议上 需投 票的 事项的 简 要描 述;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基 金是 否对 该等 事项进 行 了投 票; (8)基 金如 何就 该等 事项进 行 了投 票;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 十七)证券交易管理 1、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 营机 构的 标准 我们选 择能 够提 供高 质量 的研究 服务 、 交 易服 务和 清算支 持, 具有 良好 声誉 和财务 状况 的国内 外经 纪商 。具 体标 准如下 : (1) 内部 管理规 范、 严谨 ; 具备 健全 的内 控制 度, 并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 密的要 求 ; (2) 研究 实力 较强 ,有 固 定的研 究机 构和 专门 研究 人员, 能够 针对 本基 金业 务需要 , 提供高 质量 的研 究报 告和 较为全 面的 服务 ; (3) 具有 战略 规划 和定 位 ,能够 积极 推动 多边 业务 合作, 最大 限度 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4)其 他有 利于 基金 持有人 利 益的 商业 合作 考虑 。 2、 交易 量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 经纪商 进 行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对 经纪 商交 易量 进行 分配和 调整 。 3、 佣金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监 管规定 和与 经纪 商签 订的 协议, 按照 市场 惯例 确定 佣金费 率 , 我们将 遵循 以下 基本 原则 : 佣金 是基 金持 有人 的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尽 可能降 低交 易成 本。 交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 十八 ) 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基金 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为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由于 各 地区 、 各资 产类 别的 市 场行 情不断 变化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现金 流的 个性 化需 求 , 本 基金建立 起一套 动态 的投 资风险 管 理程 序,做 到事 前管 理、 事中 调整和 事后 评估 。 事前管 理是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关 于资 产配置 比例 决策 的基 础上 , 根据市场 2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预测数 据, 以及 投资 者现 金需求 的分 析报 告及 申购 赎回模 型, 结合 现有 基金 组合的 风险 监控 指标 , 评 估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地域配 置 、 个 股个券 选择 等方面 的操 作 空 间。 事中 调整 是 对基 金投 资风险 进行 事前 管理 的基 础上, 对投 资组 合的 各项 风险指 标进 行实 时监控 , 根 据风 险指 标所 处的区 域给 予基 金经 理以 不同的 风险 警示 。 事后 评估 是指 定期 对投 资组合 的各 项风 险监 控指 标进 行评 估, 撰写 评估 报告 , 对投资 组 合的 操作 提 出维持 或修正 建 议,为 投资 组合 下一 步的 调整及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偏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依 据。 本基金 适时 分析 基金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表现 的偏 离, 计算跟 踪误 差, 并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析 。 跟踪误 差的 计算 方法 详见 本章第 四节 “投 资策 略”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风 险控 制指标 的变 化 , 制定 相应 的策略 , 在跟 踪标的 指数 的同时,有 效控制 组合 风险 ,持 续优 化投资 组合 信息 比率 ,为 投资者 提供 合理 的风 险调 整后回 报。 (十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7 年 7 月 18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6月30日。 2 、基金投 资组合 报告 2. 1 报 告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373,312,081.88 94.05 其中: 普 通股 326,478,358.84 82.25 存托凭 证 46,833,723.04 11.80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101,374.07 0.03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101,374.07 0.03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888,082.67 5.51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627,635.16 0.41 9 合计 396,929,173.78 100.00 2.2 报告 期末 在各 个国家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美国 206,636,208.03 52.66 英国 72,195,063.11 18.40 加拿大 41,036,378.04 10.46 法国 17,711,307.82 4.51 中国香 港 14,355,763.06 3.66 意大利 11,447,659.68 2.92 澳大利 亚 6,533,670.88 1.67 西班牙 3,396,031.26 0.87 合计 373,312,081.88 95.14 2.3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组 合 2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1 指数 投资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能源 373,312,081.88 95.14 合计 373,312,081.88 95.14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2.3.2 积极 投资 报告 期末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无。 2.4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投 资明细 2.4.1 指数 投资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权益 投资明 细 序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 (中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EXXON MOBIL CORP 艾克森 美 孚石油 XOM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70,500 38,556,260.50 9.83 2 CHEVRON CORP 雪佛龙 德 士古 CVX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41,100 29,048,376.55 7.40 3 BP PLC 碧辟公 司 BP/ LN 伦敦交 易所 英国 472,230 18,431,213.97 4.70 4 TOTAL SA 道达尔 FP FP 法国交 易所 法国 52,800 17,711,307.82 4.51 5 ROYAL DUTCH SHELL PLC-A SHS 荷兰皇 家 壳牌 RDSA LN 伦敦交 易所 英国 97,879 17,556,853.78 4.47 6 SCHLUMBERGER LTD 斯伦贝 谢 SLB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26,532 11,833,974.99 3.02 7 ROSNEFT OJSC-REG S GDR 俄罗斯 石 油公司 ROSN LI 伦敦国 际交易 英国 254,500 9,370,400.89 2.39 2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 8 ENI SPA 埃尼集 团 ENI IM 意大利 交易所 意大利 83,600 8,525,923.93 2.17 9 CONOCOPHILLIP S 康菲石 油 COP US 纽约交 易所 美国 28,200 8,398,034.00 2.14 10 CNOOC LTD 中国海 洋 石油 883 HK 香港交 易所 中国香 港 1,070,300 7,942,392.33 2.02 2.4.2 积极 投资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益 投资明 细 无。 2.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信用 等级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2.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2.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资明 细 序号 衍生品 类别 衍生品 名称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权证 REPSOL SA RIGHT 101,374.07 0.03 2.9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2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0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2.10.1 本报 告期内 ,本 基 金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不 存在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查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在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2.10.2 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 股票中 ,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 出基金 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外 的股 票。


2.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47,175.30 3 应收股 利 736,682.98 4 应收利 息 969.08 5 应收申 购款 430,055.53 6 其他应 收款 12,752.27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27,635.16 注:其 他应 收款 为在 途结 汇款。 2.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2.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票 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2.10.5.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无。 2.10.5.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 资前五 名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无。 25


























石油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净 值表 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 至时 间2017 年6 月30日 )。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1 至 2017-6-30 -13.37% 0.80% -12.40% 0.84% -0.97% -0.04% 2016-1-1 至 2016-12-31 31.24% 1.34% 38.03% 1.47% -6.79% -0.13% 2015-1-1 至 2015-12-31 -15.57% 1.54% -17.62% 1.67% 2.05% -0.13% 2014-1-1 至 2014-12-31 -15.37% 0.85% -14.86% 1.01% -0.51% -0.16% 2013-1-1 至 2013-12-31 9.08% 0.71% 11.12% 0.75% -2.04% -0.04% 2012-3-29 (基金 成立 日)至 2012-12-31 4.14% 0.86% -2.84% 1.11% 6.98% -0.25%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26


























石油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二期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月4 日 5、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7、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 联系 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二) 注册资 本和 股权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2、 股权 结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国泰君 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三) 主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的姓 名、 从业 简历 、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2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武 警上 海警 卫局 首长 处副团 职参 谋 , 上 海财 政 证券有 限公 司 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 海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 记、 副董 事长、 副总 经理 、 工 会 主席, 兼任 海 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董事 长、 法定 代表人 。 童 威 先生, 博士 研究 生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上 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研 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邱 平 先生,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上 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 司总 裁助 理、 副总 裁, 上 海全 光网 络科 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 事商 务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上海 东浩 工 艺品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上 海国 盛集 团科 教投 资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 建筑材 料 ( 集团) 总公 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长 (法 定 代表人 ) 、 总 裁。 现任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 记、 执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 海 东方 上市 企业 博览 中心 副 总经 理。 现 任锦 江国际 (集 团)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 计划 财务 部 经 理 及金 融事 业部 总经 理、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锦江 麦德 龙现 购 自 运有 限公 司董 事、 华安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江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公 司 董事、 上海 景域文 化传 播有 限公 司董 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 、史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上海 上国投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董鑑华 先生 , 大学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上 海市审 计 局基 建处 科员、 副主任 科 员、 处 长助理、 副处长, 固定资 产投资审 计处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处长, 上海市审 计局财政 审 计 处处长, 上海电气 (集团 )总公司 财务总监,上海电 气(集团 )总公司 副总裁 、财务总 监 。 现任上 海电 气 (集 团) 总 公司监 事长 , 上海 海立 ( 集团 ) 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长, 上海 临港 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聂小刚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董 事 、 企业融 资总 部助 理业 务董 事、总 裁办 公室 主管 、总 裁办公 室副 经理 、营 销管 理总部 副经 理 、 董事会 秘书 处主 任助 理 、 董事会 秘书 处副 主任 、 董 事会秘 书处 主 任、 上 市办公 室 主任、 国泰 君安创 新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裁等职 务。 现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战 略管 理部总 经理 。 独立董 事: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2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副会 长。现 任上 海市 金茂 律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夏 大 慰先 生, 研 究生 学历, 教授。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 院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教 授、 博士 生 导 师, 中 国工 业经 济学会 副 会长, 财政 部会 计准则 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财政部 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中文 大 学名 誉教 授, 复 旦大学 管 理学 院兼 职教 授,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监 事会 张志红 女士 ,经 济学 博士 。历任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 管局( 原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副处 长 、 机构监 管处 副处 长、 机构 监管处 处长 、机 构监 管一 处处长 、上 市公 司监 管一 处处长 等职 务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委员 、纪 委书 记、 预算 管理委 员会 委员 、合 规总 监、副 总经 理 、 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中小 企 业融 资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助理、 投行 业务委 员会 副总 裁等 职务 。 现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业务 总监 兼投 行业 务委员 会副 总 裁,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许诺先生, 研究生 学历。 曾任怡安翰 威特咨 询业务 总监,麦理 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 负 责人。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 总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朱学华先生 ,大专 学历,18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历任武警 上海警 卫局首 长处副团 职参谋 , 上 海财 政证 券有 限 公司党 总支 副书 记, 上海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事 长、 副总经 理 、 工 会主 席, 兼 任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 书记 、董 事长 、法 定代表 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6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历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上 海国际集 团有限公 司研究 发展总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上 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主 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薛 珍 女士, 研究 生学 历,16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 经验 。 曾 任 华东 政法 大学 副教 授,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 长,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监管 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 华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2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徐宜宜 先生 ,管理 学硕 士,CFA (国 际金 融分 析师 ) ,FRM( 金融风 险管 理师) ,11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经历 ,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 曾 在 美国道 富全 球投 资管 理公 司担任 对冲 基金 助理、 量化 分析 师和 风险 管理师 等职 。2011 年1月加入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被 动 投资 部从 事海外 被动 投资 的研 究工 作。2011 年5月至2012年12 月担任 上证 龙头 企业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其联 接基 金的基 金经 理职 务 。 2012年3月 起同 时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经 理。 2013 年7月 起同 时担 任华 安易 富 黄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3 年8月 起同 时担 任华安 易富 黄金 交易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及华 安纳 斯达 克100 指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年12月至2016 年9 月同 时担 任华 安 中证细 分地 产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4 年8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 国际龙 头 (DAX)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及其 联接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7年4月起 ,同时 担 任华 安中 证定 向增 发事 件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经理。 3、本公 司采 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 度, 国际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的姓 名和 职务 如下 : 童


威先 生, 总经 理 翁启森 先生 ,总 经理 助理 杨


明先 生, 投资 研究 部高 级 总监 苏圻涵 先生 ,全 球投 资部 助理总 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4、 业务 人员 的准 备情 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 348 人( 不 含香 港公 司) ,其 中 56.9%具有 硕士及以 上学位,89%以 上 具有三年 证券业或 五年金 融业从业 经历,具 有丰富 的实际操 作经 验。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 近 三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关 管理 部门 的处 罚 。 公司业 务由 投资 与研究 、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个 业务 板块 组成 。 (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3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按 照招 募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及限 制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建立 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4、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 为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其 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履 行诚信 义 务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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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以取 信于 市 场、 取信 于社 会为 宗旨, 按 照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6、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不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交易 ,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合 理的 内部 控制 程 序, 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职 责 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以 下组 成部 分:


(1)董 事会 :董 事会 对公司 建 立内 部控 制系 统和 维持 其 有效 性承 担最 终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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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监事 会: 监事 会依 照 公司法 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管 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直 接负 责。 对公 司的 日常经 营管 理活 动进 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 员 会:合 规与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是为 加强 公司 在业 务运 作过程 中 的 风 险控 制而 成立 的非 常设 机 构, 以 召开 例会 形式开 展 工作, 向公 司总 经理负 责。 主要 职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 合 规监察 稽核 部负 责对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投 资限 制指 标体 系的设 定和 更新 ,对 于违 反指标 体 系的投 资进 行监 控和 风险 评估。 (7) 各业 务部 门: 内部 控 制是每 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首 要和 基本 的职 责。 各部门 的 主 管 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 的业 务进 行风 险控 制。 各位 员工 根据 国家 法律法 规、 公司 规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 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 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 核制 度和 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 人内 部控 制五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控 制环 境


控 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 的 基础, 包括 公司 治理结 构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3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于 从 公司 文化、 组织 结构、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好 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使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 各 个部 门、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 业务 环节。 逐步 完善了 公 司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风 险评 估


公 司 通过 对组 织结 构、 业务 流 程、 经 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 析、 测 试检 查, 发 现风 险, 将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控 制活 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 定、 修 订的过 程 中, 也 得到 了一 贯的实 施。 主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 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防 线: 公 司在 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 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 有 资产 完全 分开, 分账管 理, 独立 核算 ; 公 司会计 核 算与 基 3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 本 的会 计控 制措 施主 要包 括: 复核、 对账 制度 ; 凭 证、 资料 管理 制度; 会计 账 务的组 织 和 处理 制度。 运用 会计核 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 确计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采 取科学 、 明 确的 资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时 实现 信息 的沟 通, 有效 地达 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 和自 上而 下的 反馈, 公 司 采取 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的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施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检 查, 并提出 改进意 见和 建议 。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 金 管理 人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公 司将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3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2011 年9 月15 日 证监 许可【2011 】1475号文 批准 设立 。 本基金 自2012年2月27 日起向 全 社会 公开 募集 ,截 至2012年3 月23 日募 集工 作顺 利结束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验 资 , 本 次募 集的净 认购 金额 为528,753,887.81 元人民 币,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间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304,794.30元人 民币 。募 集 资金 已于 2012年3月29 日 划入 本基 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户 。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7,396户。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 初始 发售 面值1.00元人 民 币计 算,设 立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有效份 额共 计528,753,887.81基金 份额 ,利 息结 转的基 金 份额 为 304,794.30 份基 金份 额。 两项合 计共529,058,682.11份基 金份 额, 已 全部 计入 本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 归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 , 本公司 基金 从业 人员 认购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总额为423,987.27 (含 募集 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 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为0.08% 。 按照 有关 法律规 定,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的 律师 费、 会计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不 从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3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规 定 , 本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 条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于 2012年3月29 日 获得 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基 金合 同自该 日起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3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 上 市与交易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 据 有关 规定, 本 基金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具 备上 市条 件, 已 于2012 年5 月2日起 在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具 体详 见 基金 管理 人于2012年4 月25日发 布的 《华 安标 普全 球 石油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上市交 易 公告 书》 ) 。 (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最 近一 个估 值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为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动 单 位为0.001 元 人民 币; 5、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 资基金 上市规 则》 及其 更新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同 时揭示T-2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与暂 停、 恢复上 市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发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本 基 金应暂 停上 市: 3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续20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基 金总 份额 连续20 个工作 日 低于2 亿 份; 3、违 反国 家法 律、 行政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本基金 上市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须暂 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 市公告 。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基 金 管理人 可向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经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恢复 上市 公告。 ( 七 )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下 列情况 之一 时, 本基 金 应终 止上 市交 易: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须终 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3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基金场 外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场外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场 内申购 和赎 回场 所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和 会 员单位 的名单 详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二十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机 构及其 联系人” 。投资 人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二)申购 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以 及纽 约证 券交易 所 、 纳斯达 克证 券交 易所 、 伦 敦交易 所和 多伦 多证 券交 易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 但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如果 基金投 资的 标的 指数 的成 分股比 例发 生变 化, 本基 金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也随 之发生 变化 。 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为 9:30-11:30 和 13:00-15:00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 务 的开 放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但 是 对 于投 资者 在非 开放 时间 提 出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为下 次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 基金 2012 年5 月2 日起 办理本 基金 的场 外申 购、 赎回和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场内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于 2012 年4 月25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4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且基金 管理 人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各 证券 市场 收市 后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折算 为人 民币)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场 外销 售机构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 按照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场外认 购 、 申 购确认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亦 即对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在该 场外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认 购、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基 金份 额 先赎回 , 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在 后的基 金份额 后赎 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场内 赎回 采用固 定费 率; 4、投资 者办理 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基 金账户 ,办 理场内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深圳证 券 账户; 5、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 守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 关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 的规定 ,按 新规 定执 行; 6、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 4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交赎回 申请时 须在销 售机 构(网 点)持 有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 否则 所提交 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 效。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开放 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 内对该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可在 T+3 日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及 时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申请 。 申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因投 资者 未及时 进行 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果 由其 自行 承担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 并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何 损失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接 受投 资人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金额限制 1、 本基 金场 外 申购 的首 次单 笔 申购 最低 金额为 1 元 (含申 购费 , 下 同) , 追加 申购的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 元。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 各代 销机 构 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投资 者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份 额时 ,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 制 。 2、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的 单笔申 购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构赎 回本 基金 的单 笔赎 回申请 不得 低于 100 份基金 份 额, 且通过 场内 单笔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 4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机构 (网 点) 单个 交易 账 户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时 全部 赎回 。 4、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每 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份 额余 额为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因 赎回、转 换等 原因导 致其 单个交易 账户 内剩余 的基 金份额低 于 100 份 时,注 册登记系 统可 对该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自动 进行强 制赎 回处 理。 5、 基金 管理 人、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 费率 (1)场 外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场外 申 购费 率随 申购 金 额的 增加 而递 减。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 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0≤M<100万 1.2% 100万元 ≤M <300 万元 0.8% 300万元 ≤M <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1000元 (2)场 内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代 销机 构参 照场 外申 购费率 执行 。 (3)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 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2、赎回 费率 (1)场 外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场外 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期 递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4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年以 内( 不含 一年 ) 0.5% 一年至 两年 (不 含两 年) 0.25% 两年( 含两 年) 以上 0 注:一年 指365 天 ,两 年为730天, 依此 类推 。 (2)场 内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固 定为0.5% 。 (3)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 投资者赎 回本 基金份 额时 收取。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回 申 请人承 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3、基 金管 理人 对部 分基 金 投资者 费用 的减 免不 构成 对其他 投资 人的 同等 义务 。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应 在调 整实施 日 前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 上 公 告。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 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换 费率 。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场 内申 购均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 申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 额。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申购费 用=申 购金 额×申 购费率/(1 +申 购费 率) 或,申购 费用 =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外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内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整数 位,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 4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对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例五: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 在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对应 费率 为1.2%, 假设申 购 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00×1.2%/ (1+1.2% )=1,185.77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015=97,353.9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在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5 元,则 可得 到97,353.92 份基金 份额 。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和场 内赎 回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 赎回金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计算 ,计 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公 式 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六: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10 万 份基 金份额 60 天后 在 场外 赎回 ,赎 回费 率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额 =100,000×1.015=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金 10 万份 基 金份额 60 天后 在 场外赎回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 额为 100,992.5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2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其中 , 通 过场 外方式 进行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通过场 内方 式申购 的 ,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整数 位,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的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 资者 资 金账户 。 例 七: 如例 五, 某 投资 者通 过 场外 申购 10 万元 本基金 , 申 购费 率为 1.2% , 假定 申 购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7,353.92 份,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如果该 投资 者选 择通 过场 内申购 , 则 因场 内份 额保 留至整 数份 , 故 投资 者申 购所得 份额 为97,353 份, 不足1 份 部 分对应 的申 购资 金返 还给 投资者 。计 算方 法如 下: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7,353×1.015=98,813.30 元 退款金 额=100,000 -98,813.30 -1185.77 =0.93 元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 应的费用 来计算 ,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投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在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 为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 续 ,投 资人自 T+3 日( 包 括该日)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 份额 。 3、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2 日 为投资 人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 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4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上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场 内赎 回申 请,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对于 场外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含 2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 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4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十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因 ,使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购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 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 的技 术保障 等异 常情况 发 生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8、基金 投资所 处的主 要市 场或外汇 市场 休市时 ,或 本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重 要部分 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9、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某些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 承担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一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 作或 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 2、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休市 时, 或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 回可 能 会影 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时。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已成功 确认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 续 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续2 个或2 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十 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 布最近 1 个 估值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估 值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估值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 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 记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4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注 册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 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 其它 非交 易 过户。 无论 在 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 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 售机 构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 制或 其它合 理原 因,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 拒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 托管申 请。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申 请场外 赎 回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1、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的 行为 。 本基金 在募 集期 内不 得办 理系统 内转 托管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基金赎 回业 务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上 市交 易或场 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时 ,须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基金 代销机 构 5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 规定 。 2、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场 外选 择后 端收 费模 式的投 资人 不能 跨系 统转 托管到 场内 。 (3)本 基金处 于募集 期内 、权益分 派期 间或处 于质 押、冻结 状态 时,不 得办 理跨系 统 转托管 。 (4)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 照深证 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十 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确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约 定每期扣款 金 额,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 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业 务,由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 。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或 是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按 照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决 定是 否冻 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 状态 时,注册登记机构或 其他 机构有权拒绝该部分 基金 份额的赎 回、转 出、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基金 的转 托管 申请 。 5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一、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本 基金 的 管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E×1.0%÷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8%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28%÷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 3、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从基金 财产 中 列支,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及指 数许可 使用 费年 费率 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 计算 方 法如 下: 5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H=E×A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A 为“ 标普 全球 石油 指数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率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及其 后的12 个月 为第 一个 指数使 用 许可 费的 支付 周期, 随 后的 12 个月为 第二 个指 数许 可费 的支付 周期 ,依 此类 推。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按 支付周 期支 付 。 若一个 支付 周期 累计 计提 指数使 用费 金额 / 该支 付 周期最 后一 日 (如 为节 假 日取最 近一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布 的汇 率中 间价 小于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规 定的 费用下 限 , 则 基 金于该 支付 周期 最后 一日 补提指 数使 用费 至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规定 的费 用下 限。 在每 个支 付 周期到 期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支付周 期结 束日 起 15 个自 然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所规 定的方 式支 付给 标的 指数 许可方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 支 付 日期顺 延。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发生 调整 ,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 费率 计算指 数 使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进 行公告 , 此 项调 整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费 的费 率水 平、 计 算公 式和 收取 方式 详见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章。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章。


3、销售 服务 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 三 )其他费用 1、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行 费 用; 5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费用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 有关的会 计师 费和律 师费 以及其他 为基 金利益 而产 生的中 介 机构费 用; 5 、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开户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6、外汇 兑换 交易 的相 关费用 ; 7、标的 指数 数据 提供 费; 8、基金 上市 年费 ; 9、与基 金财 产缴 纳税 收有关 的 手续 费、 汇款 费、 税务 代 理费 等; 10、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允 许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可以 从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11、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 金额 支 付, 列入 当期 基 金费 用。 本基 金终 止清 算 时所 发生 的费用, 按实 际 支出 额从 基 金财 产总值 中扣除 。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履 行纳 税义 务。 5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 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 收顾 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税收 情况给予 意见和 建议 。 境 外托 管银 行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示 具体协 调基 金在 海外 税务 的申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返 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聘请 的税 务顾问 对最 终税 务的 处理 的真实 准确 负 责。 5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金 资产 净值 是 指基 金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和/ 或境 外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 形而 取得 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试行 办法 》和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5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证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资 产和 负债。 (二)估值时间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个 开放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估值时 间点 为T+1 日 完成T 日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 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存 托凭证、ETF 基金等 ), 以其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5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股 票,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对 于非 上市 债券, 参 照信息 提供 商提 供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 的报 价进行 估值 , 如果仍 无法 取得 , 则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从其经 纪商 处取 得, 并通 过书面 方式 及 时 通知托 管人 。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 交 易所 交易, 则 按照 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股 票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如 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于 配股 价 , 则估值 为零 。 4、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公布的估 值日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5、基 金持 有的 衍生工 具等 其他有价 证券 ,从持 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 交易的 有价 证券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估值 中的 汇率 选取 原则: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 、欧元 、英 镑、林吉 特等 六种主 要货 币对人 民 币汇率 的,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供 机构 所提 供的 汇率 为基准 : 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其 授权 机构 公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 行换算 ,与 美元的汇 率则 以估值 日彭 博伦敦 时 间 16 :00 报 价数 据为 准。 7、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5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 如果 采用 本项 1-7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负 责。 5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 于基 金份 额净值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发 现日 对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处 理;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错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6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5、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认 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各 家数 据服务 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交易 中心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紧急事 故的 任何情 况, 导致基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无法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6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四、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 同等 分配 权; 2、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 具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 红公 告为准 ) 的单 位净 值自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3、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 最多 分配 4 次, 每次基 金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份额 ,其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 的单位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投 资人不 能选 择其 他的分 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5、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 工作 日; 6、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6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及 该日 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支 付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收益 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人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 公告为 准) 的单 位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 类别 的基金 份额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6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五、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 的 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会 计 责任 方;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历 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 计制 度;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 确认。 (二)基金 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 会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可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6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六 、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 将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3 个 工作 日前, 将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五 )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 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指定 媒体,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6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 场交 易日后 2 个工 作 日内,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 六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2、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七 )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 案。 此处所称 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及决 议; 2、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6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法定 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6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托管 人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27、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9、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申购 、赎 回; 30、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3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八 )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十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 投资 者在 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资 者 可免 费查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6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七、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金 合同 , 但因基 金 规模 低于 5000 万 元而终 止 基金 合同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8) 本基 金与 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 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6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7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7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7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八、基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 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 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 银 行,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资产负 债稳 步增 长。2016 年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20.96 万 亿元, 较上 年增 加2.61 万亿 元 ,增 幅 14.25% , 其中 客户 贷 款总额 11.76 万亿 元, 较 上年 增加 1.27 万亿 元, 增 幅12.13%。 负债总 额 19.37 万亿 元,较 上 年增加 2.47 万亿 元, 增幅14.61%,其 中客 户存款 总额 15.40 万 亿 元, 较上 年增加 1.73 万亿元 ,增 幅12.69%。 核心财 务指 标表 现良 好。 积极消 化五 次降 息、 利率 市场化 等因 素影 响, 本集 团实现 净 利 润 2,323.89 亿元 , 较上 年增 长 1.53% 。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入 1,185.09 亿元 , 在 营业收 入中 的占比 较上 年提 升 0.83 个百 分 点。 平均 资产 回报 率 1.18%, 加权 平均 净资 产收 益率 15.44%, 净利息 收益 率2.20% , 成本 收 入比为 27.49% , 资本充 足率 14.94% ,均 居同 业 领先水 平。 2016 年, 本 集团 先后 获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荣获 《 欧洲 货 币》 “2016 中国 最佳 银行 ” , 《环球 金融 》 “2016 中国最 佳 消费 者银 行” 、 “2016 亚 太区 最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机 构投资 者》 “ 人民 币国 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中 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7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 在美 国《财 富》2016 年世 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 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上 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 总 行信贷 二部 、 行 长办 公室 工 作, 并 在中 国建 设银 行河 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 行业务 部、 总 行 审计 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 务、 个人 银 行业 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 供高 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 过多 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内 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一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 行 已托管 71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财 资》 、 《环球 金融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最佳 托管 专家——QFII”等 奖 项 ,并 7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评 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 佳 托管 银行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督 流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7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7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十 九、境外托管 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道富 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 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 表人 :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 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 近 一个 会计 年度 (截 止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所有者 权益 (Shareholders’ Equity ) : 212.19 亿美 元 (二) 托管 资产 规模 、国 际信用 评级 和托 管业 务 道富银 行的 全球 托管 业务 由美国 道富 集团 全资 拥有 。 道富银 行始 创 于 1891 年 ,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 一个共同基 金的托管人后 ,道富银行 已成为一家具 有领导地位 的国际托管 银 行 。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 和行 政管 理资产 总额已 达 到 28.77 万亿 美元 , 一级 资本 比 率为 11.7% 。 道富 银行长 期 存款 信用 评级为 AA- ( 标 准普 尓)及 Aa1 (穆 迪投资 ) 。 道富 银行在 全球 三十 多个 个国 家或地 区设 有办 事处,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道富 拥有超 过 3 万 3 千 多名富 有经 验的 员工 为客 户提供 全方 位的 托管 服务 。在亚 洲开 设了 四个 全方 位的营 运中 心 : 香港、 新加 坡、 东 京及 悉 尼, 提 供全 球托 管、 基 金 会计、 绩效 评估、 投资 纲 领监察 报告 、 外 汇交易 、证 券出 借、 基金 转换管 理、 受托 人和 注册 登记等 服务 。 (三) 境外 托管 人的 职责 1 、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 计算 境外 受托 资产 的资产 净 值;


3 、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和所 适 用国 家、地 区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开设 受托 资产的 资 金账 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5、 按照 相关 合同 的约 定,提 供 与受 托资 产业 务活 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 、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7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相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 1、场外 直销 机构 (1)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上 海业 务部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电话: (021 )38969973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 岑 (2)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刘 雯 (3)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西路8 号 高德 置地 夏广场D 座 504 单元 电话: (020 )38082891


传真: (020 )38082079 联系人 :林 承壮 (4)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西 安分 公司 地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区唐延 路 35 号旺 座现 代城 H 座 2503 电话: (029 )87651812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翟


均 (5)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成 都分 公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 晓帆 7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沈 阳分 公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 号 财富 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电 子交 易平 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易 客 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 恩 2、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9)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2)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3)上 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5)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6)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话 : 95521 网址:www.gtja.com 8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21)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2)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3)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24)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5)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8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8) 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9)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0)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31)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2)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33)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4)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5)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或jijin.txsec.com (36)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8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长 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38) 中泰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9)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0)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3)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4)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com.cn (45)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www.jjmmw.com (46)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p.cn 8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2334 网址: www.tfzq.com (4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9)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0)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1) 海银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52)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3)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54)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55)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联系电 话:021-20665952 传真号 码:021-22066653 网址:www.LU.com (56)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8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www.gf.com.cn (5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8)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 (59)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街 丹 棱soho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荣春 联系电 话:010-57418813


传真号 码:010-57569671 (60)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0571-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1)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 公 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电 话:010-68292745 传真号 码:010-68292941 (62)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8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电 话:0571-88337717 传真号 码:0571-88337666 (63)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1 号宝 利国 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电 话:020-89629021


传真号 码:020-89629011 (64) 东莞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电 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 码:0769-22866282 (65)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66)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3963933 (67) 江苏 常熟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江苏 省常 熟市 新世纪 大道 5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建明 8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62000、0512-962000 或前 往常熟 农 商银 行各 营业 网点 进行 咨 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68)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69) 上海 大智 慧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客服电 话:021-20219931 公司网 站:https://8.gw.com.cn (70)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 胡同 31 号中 水大 厦215A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电 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 码: 010-88067526 (71) 华金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杨 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杨 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1357 (72)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8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010-56282140


传真号 码:010-62680827 (7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杭 州市 翠柏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 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4)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75)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 试验 区新 金桥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戴 新装 联系电 话:021-20538888 传真号 码:021-20538999 (76) 乾道 金融 信息 服务 (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村 南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德 外 大街 合生 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联系电 话:010-62062880 传真号 码:010-82057741 (77) 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8 楼


8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78) 河 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北 大 街 28 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北 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 志强 联系人 :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公司网 站:www.hebbank.com (79) 济安 财富( 北京)资本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7 号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5-6663(济 安财 富官 网)


400-071-6766 (腾 讯财 经) 公司网 站:www.jianfortune.com (80)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1) 华福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8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福 州市 鼓楼 区温 泉 街道 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82)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中 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83)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4)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18、19 楼全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18、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85)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 8 层


9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6)武汉 市伯 嘉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 (一 期) 第七 幢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武 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第七 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陶捷 联系电 话: (027 )87006009


传真号 码: (027 )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87)钱滚 滚财 富投 资管 理( 上 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 158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 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许 欣联 系电话 : (021 )68609600 传真号 码: (021 )33830351 (88)中民 财富 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弭 洪军 联系电 话: 021-33355333 传真号 码:021-33355288 (89)深圳 市金斧 子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16 号东 方科技大 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海街道 科苑路 科兴科 学 园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 赖任 军 9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号码 :0755-66892399 (90)深圳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91)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92)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常州 市和 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电 话: (0519)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index.html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93)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电 话:010-52413385 传真号 码:010-85894285 9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 场内 代销 机构 指具有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详 见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www.szse.cn)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太平 桥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平 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 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716 联系人 :王 利民 经办律 师: 吕 红、 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中 国上 海市 黄浦 区湖 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中 国上 海市 黄浦 区 湖滨路 202 号 企业 天地 2 号楼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9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振 波 经办会 计师 :单 峰、 张 振波 9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9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9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务 本公司 承 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系 列的 服务,并 将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适时 对服 务项 目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 下: (一) 投资 人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 度结 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 定制 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寄送 纸质对 账单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发 送电 子对 账单 。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本公 司客服 热线 、 发送 邮件 或者 直接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定制 电子对 账 单及资 讯服 务等 各类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投 诉后2个工 作日 内回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 将 在顺 延的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回复 。 (六) 网站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业 务规则 》 的 规定 ,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和 机构 投资 人提 供基 金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具 体业务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说明 。 (七)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线 :40088-50099 ( 免长 途话 费)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址 :www.huaan.com.cn 9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八)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 的内容, 请联 系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 务中心 热线, 或通过 电子 邮件、 传真、 信件等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 人。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明 书。 9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9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最近 三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过 中国 证监 会及工 商、 财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 本期 公告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安 标普 全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境外 主要 市场节 假日 暂停 赎回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11 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2 3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2017年第1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4 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微 钱宝 ” 快 速 取现服 务升 级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4 5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 施的 风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5 6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 施的 风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2017.04.26 10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和公司 网站 7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 施的 风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7 8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 施的 风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8 9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 施的 风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4.29 10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 施的 风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03 11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 施的 风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04 12


华安基 金关 于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分 级基 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 施的 风险 提示性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06 1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电子 交易 平台延 长工 行直 联结 算方 式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10 10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7年第1号)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13 1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0 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武 汉伯 嘉为 销售 机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5.17 1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安 标普 全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钱滚 滚为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6.02 17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中 民财 富为 销售 机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6.07 18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子 直销 平台 延长 “微 钱宝 ” 账 户交 易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6.27 1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安 标普 全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境外 主要 市场节 假日 暂停 赎回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6.29 20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恢复申 购及 限制 大额 申购 、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7.05 2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安 旗下 部分 《上海 证券 报》 、 2017.07.15 10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增 加新 兰德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2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2017年第2 季度 报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7.20 23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09 24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中 信期 货为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17 25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东 莞农 商行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18 2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江 南农 商行 为销 售机 构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19 27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2017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25 28


华安基 金关 于参 加江 南银 行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2017.08.30 10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9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安 标普 全球 石油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因 境外 主要 市场节 假日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8.30 30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电子 交易 平台延 长工 行直 联结 算方 式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9.13 31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宜 信普 泽为 销售 机构 并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9.15 3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电子 直销 平台 延长 “微 钱宝 ” 账 户交 易费 率优惠 活动 时间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中国 证券 报》 和公司 网站 2017.09.27 10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 六 、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证 券投资 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2、 基金 合同 3、法 律意 见书 4、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5、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6、 托管 协议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存放地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七 年 十一 月十三 日 10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一: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有关规 定, 选择、 更换或撤 消境 外投资 顾问 、证券经 纪代 理商以 及证 券登记 机 构,并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 (7)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8)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 (9)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0)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 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对注 册 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1)选择、 更换 代 销机 构, 并依 据销 售代 理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2)选择、 更换 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3)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附 1-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 基于 谨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 金资产 正常 运作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确保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境 外 投资 顾问 发送 的交 易数 据 符合 《基 金法 》 、 《试行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并保 证该 数据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因数 据原 因造 成基金 资产 或其 他当事 人的 财产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6)委托 境外投 资顾 问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投 资顾问应 符合 《试行 办法 》规定 的 有关条 件; (7)承担 受信 责任 ,在 挑选、 委 托投 资顾 问过 程中 ,履 行 尽职 调查 义务 ; (8) 严 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始 终将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置 于首位 , 以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 议, 寻求 基金 的最 佳交 易执 行, 公平 客观 对 待所 有客 户, 始终 按照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政策、 指引 和限 制实 施投 资决定 , 充 分披 露一 切涉 及利益 冲突 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9)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10)确保 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试 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法 规有关 投资 范围 和比例限 制的 规定 , 确定 清晰 、 可执 行的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并在 规定时 间内 , 对 超范 围、 超比例 的投 资进 行调 整, 并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11)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数 据符 合《 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并 保证 该数据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因 数据 原因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其他 当事 人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12)委 托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应当 严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关 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附 1-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行办 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4)进行 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5)如需 在托 管人 选择 的机 构 之外 保管、 登 记基 金财 产,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基 金 财产 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6)严格 按 照全 球投 资表 现标准(GIPS)选取 投资 业绩 标准 ; (17)除依 据 《基 金法》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8)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19)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20)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21)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严格 控制基 金投 资产品 的流 动性 风险 , 确 保及 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2)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3)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4)及时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的公 司行 为信 息; (25)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试行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26)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试行 办 法》 和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 他 人泄露 ; (27)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8)依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9)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30)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31)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32)授 权投 资顾 问负 责投 资决策 的, 应当 在协 议中 明确投 资顾 问由 于本 身差 错、疏 忽 、 附 1-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未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受 损时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33)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34)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35)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36)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3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38)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9)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40)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选择 、更 换负 责境 外资产 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托管 人;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4)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5)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8)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资料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附 1-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除 依据 《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4)保护 持有人 利益 ,按照 规定对基 金日 常投资 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 情况实 施监 督,如 发 现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 出入 违法、 违规 ,应 当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国 家外 汇局 报告; (5)安 全保 管存 放于 托管人 处的基 金财 产, 准时 将公 司行为信 息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确保 基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 入; (6)按照 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确保 基金 按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7)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执行基金 管理 人 、境外 投 资顾问 的指 令,及 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确保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确保 基金 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申购 、认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10)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的境 外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2)每月 结 束后7个 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国家 外汇局报 告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3)安全 保管 可以 承担 保管 责 任的 基金 资产 ,开 设或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14)办理 基金 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保存 基金 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 往来 、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20 年; (1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20)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1)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附 1-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23)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24)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对直 接损 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6)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7)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可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错 、 疏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托管 人应当 承担 相 应 责任; (2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3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3)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34)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 其他 职责 以及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变 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 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 项 行使 附 1-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 (8)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构 关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的 相 关规则 及规 定; (3)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 及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所 规定 的费 用; (4)在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6)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7)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基 金 管理人 的其 他代 理人 以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四)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五 ) 若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上 述各项 权利 义务 与不 时修 订或新 颁布 实施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冲突 的, 以修 订后或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为准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同 等的 投 票权。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 同)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附 1-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 基金 合同 ,但因基 金 规模 低于5000万元 而终 止 基金 合同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基 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 除外;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4)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情况 下,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 申购 、赎 回; (6)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7)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8)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附 1-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内 召开 。 4、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天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 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 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附 1-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法 律法 规、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提 前终止 基金合 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①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统 计显 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②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 登记资料 相 符。 未能满足 上述 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 集人 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至 少应在25 个工作 日后)和地 点, 但确定 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附 1-1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2 个工 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②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 同称 为 “监 督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 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个工 作日 后),且 确定有 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3)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 下,经 会议 通知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 采用网 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者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 议并表 决。 (六)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 审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附 1-1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 案 进行 修改 , 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30日及 时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30 日的间 隔期 。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10%以上的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在 会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 召开日 至少35 日 前提 交召集 人 并由 召集 人公 告。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30 日 前公 告。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 人以所 代表 的基金份 额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个 工作日 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监 附 1-1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七)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 过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取 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附 1-1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 以公 证。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 意见之 日起生 效。 关于本 章第( 二)条所 规定 的 第(1)- (9)项 召开 事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所 规 定的第 (10)、 (11 )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 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附 1-1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金 合同 , 但因基 金 规模 低于5000万元 而终 止 基金 合同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基 金 不再 具备 上市 条件 而被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市 的 除外;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收费 方式 或调低 赎 回费率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效 执行, 并自 生效之 日起2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附 1-1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律意 见书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附 1-1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 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金 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附 1-1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件 二 :托管协 议 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31、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31、32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成立时 间:1998 年6 月4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0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附 2-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 间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石 油指数 成分 股 、 备选 成分 股, 与石 油行 业相关 的公 募基金 、 上 市交易 型基 金、 固定 收益 类证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本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产品 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石 油指数 成分 股 、 备 选成 分股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80% ; 投资于 现金 、 银 行存 款、 固 定收益 类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比 例不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为了便 于本 基金 所投 资相 关基金 的清 算和 托管 业务 ,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中所 涉及 的非场 内 交易的 基金 仅通 过本 基金 境外托 管人 认可 的交 易系 统购买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20% , 银行 应当 是中资 商 业银 行在境外设立 的分行或在 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的 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 本基 金持有 与中 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解 备忘录国 家或 地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其 中持有 任一国家 或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3)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 法律 附 2-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4)本基 金持 有境 外基 金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 不受此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6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 约定。若 基金 超过上 述(1)-(4)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过比 例后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合 理的 商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限 制要 求。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七条 第 九款第 (1)至 第(8)项 及 第(11)至 第(12 ) 项的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 4、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5、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6、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 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7、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8、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附 2-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期限 ,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 包 括但 不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放 的机 构处 2、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 4、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基金 托管人 在因依 法解 散、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清 盘或 破产等原 因进 行 终止 清算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附 2-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试 行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 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供 境内资 金划 拨 使用。 基金 托管 人可 委托 境外托 管人 开立 资金 账户 (境外 ) , 境 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托 管人 的 指令办 理境 外资 金收 付。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基 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托 管人 在 境外, 根据 当地 市场 法律 法 规规 定, 开 立和 管理 证券 账户。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委托 机构 负责 开立 。 2、 投资 所在 国家 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代理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附 2-5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承担保 管责 任。 (七 ) 基 金财 产投资 境内 银行存 款的 保管 责任 (注 : 本 条款 适用 于投资 境内 银行存 款 的 产品) 1、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 行的 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 全银 行定期存 款的 业 务流 程、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择方 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 行不当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 的,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损失 。流 动性风 险 主要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 取 、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 的风险 、 基 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 基金 正常 结算 业务的 风险 、 因 全部 提前 支取或 部分 提前 支取而 涉及 的利 息损 失影 响估值 等涉 及到 基金 流动 性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基 金 托管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银 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 查, 审 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2、基金 管理人 在投资 银行 存款之前 ,需 与存款 银行 总行(本 基金托 管人除 外) 或其授 权 分行签 订总 体合 作协 议。 如将资 金存 放于 存 款银 行总 行, 则应 与其 签 订具 体存 款 协议; 如将 资金存 放于 其授 权分 行书 面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 则 存款 银行总 行应 出具 承诺 函确 认对存 款承 担 偿付义 务, 承诺 函中 需明 确定期 存款 的金 额、 期限 、 利率 、 具 体存 款银 行名 称等与 基金 定期 存款有 重要 关系 的事 项, 并由存 款银 行签 订具 体存 款协议 。 具 体存 款协 议应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容 : (1)存 款账户 必须以 基金 名义开立 ,并 加盖本 基金 公章和基 金管 理人公 章, 账户名 称 为基金 名称 。 (2)协 议须约 定存款 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 号、起止 时间 ,存款 银行 经办行 名 称、地 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议 须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经办 行名 称 、 地址 和账 户, 且本 基金 账户为 唯一 回款账 户 。 (4)资 金汇划 须通过 人民 银行支付 结算 系统, 存款 银行经办 行须 满足基 金托 管人的 查 附 2-6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询要求 ,在 查复 内容 中须 明确资 金到 账时 间、 金额 、所入 账户 名称 、账 号。 (5)定 期存款 存续期 间, 存款银行 经办 行须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实 时查询 定期 存款余 额 的途径 并确 保查 询。 (6)未 支取 存款 受损 责任由 存 款银 行承 担。 (7)如 办理定 期存款 凭证 挂失,须 由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分别授 权的 人员持 授 权委托 书共 同办 理。 (8)为 防范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性风 险, 存款银 行须 提供部分 提前 支取时 的支 付保证 承 诺和利 息计付 等具 体安 排。 3、办理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开户、 全部 提前支 取、 部分提前 支取 或到期 支取 ,需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持 授权 委托 书共 同全程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还 要将授 权委 托书 的复 印件 交由对 方备 份 。 基 金管 理人 上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洽 谈存款 事宜 并签 订存 款协 议的人 员不 能为 同一 人。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单独 申请 存款凭 证 挂 失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后, 基金 管理 人全部 提前 支取 、 部 分提 前支取 或到 期支取 时, 需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到基 金托管 人处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履行 相应 的业务 操作 程 序。 如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补足 已提取 资金 部分 的息差(即本 基金 已计 提的资 金 利息 和提 前支 取时 收到 的 资金 利息 差额) 。 5、本基 金投 资定 期存 款的期 限 不得 超过 一年( 含 一年),且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6、本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应本 着便 于基金 的安 全保管和 日常 监督核 查的 原则, 尽 量选择 基金 托管 人营 业地 址所在 地的 分支 机构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上述重 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15 年。 基 金管 理人 与期 货经 纪商签 订的 有关 金融 衍生 产品的 合同 , 应 该发 送复 印件给 基金 托管 人,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完整的 基金 档案 资料 。 四、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附 2-7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基 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前 一工作 日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估值 时间 本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个 开放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 日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估值时 间点 为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3、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 存托 凭证、ETF 基金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 价 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 附 2-8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行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价 证 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②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④对于非 上市 债券, 参照 信息提供 商提 供主要 做市 商或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 的 报价 进行估 值 , 如 果仍无 法取 得, 则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从 其经纪 商处 取得 , 并 通过 书面方 式及 时 通 知托管 人。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从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配 股权证 可 以在交 易所交 易,则 按照1 中确定 的方法 进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所 交易的 配股 权证, 如果股 票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 如果 收盘 价低 于或 等于配 股价 , 则估值 为零 。 (4)开 放式基 金的估 值以 其公布的 估值 日的净 值进 行估值, 开放 式基金 未公 布估值 日 的净值 的, 以估 值日 前最 新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5)基 金持有 的衍生 工具 等其他有 价证 券,从 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易 的有 价证 券按 估值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则 : ①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港币、 日元 、 欧 元、 英 镑、 林吉特 等六 种主 要货 币对 人民币 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提 供机构 所提 供的 汇率 为基 准: 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或 其授权 机构 公布 的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 间价。 ②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 作为 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 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 彭博 伦敦时间 附 2-9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00 报 价数 据为 准。 (7)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8)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如 果采 用本 项1-7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代销机 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关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的 损失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 附 2-10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小于基 金份 额净值0.5% 时,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 在 发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偿 损失; 其 中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小于基 金份 额净 值0.5%时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 账务进行更正调整 ,不做 追溯处理;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达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值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附 2-11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税金 与基 金按照 权责 发生制 进 行估值 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相 关估 值调 整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全 球投资 涉及不 同市 场及时区, 由 于时差 、通 讯或其他 非可 控的客 观原 因,在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时 间点 前无 法确认 的交 易 , 导 致的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4)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 各家 数据服 务机 构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 金管理 人 和 本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交易 中心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无 法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法 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附 2-12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时 间 安排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 半年 结束之日 起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年度 报告 的编制 ;在 每年结 束 之日起90 日内 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五、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六、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附 2-13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七、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金 合同 终止 ;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附 2-14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附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