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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荣富乾债券A(004792)

富荣富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荣富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富 荣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富荣富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2017 年5 月15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 《关 于 准予 富荣 富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2017]717 号 )进 行募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收益 、 投 资价值 和市 场 前 景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风 险。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时 应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本 招募说 明 书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自主 判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全 面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应 充 分考虑 投资 者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者作 出投 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 投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应全 面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理 性判断 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 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统 性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券,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券 是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由非 上市中 小 企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 易,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跃, 潜在 较大 流动性 风险 。 当发债 主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 流动性 所限 , 本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 有 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由 此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5 、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 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但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 中 低风险/ 收益 的产 品。 6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债、 国债 期 货、 地方 政府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公司 债、央 行票据 、中 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可 以投 资于股 票 ( 包括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中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不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 可交 换债 券 。 7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对 权益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类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资产 的 20% ;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8 、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在 市场波 动因素 影响 下 , 本 基金 净 值可能 低 于初始 面值 ,本 基金 投资 者有可 能出 现亏 损。 9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构 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10 、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 25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28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9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 4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45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 4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5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54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 60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3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7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99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文件 ................................................................................................. 100 富荣富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一部 分


绪言 《 富荣富 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管理 规 定》 ”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富 荣富 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富荣 富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等 与 投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 要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富荣富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基金 ” 或“本基 金 ” ) 是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富 荣 富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富荣 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 指 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富 荣富 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富荣 富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富 荣 富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富荣 富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 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5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 销售 机构 :指 富 荣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富荣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 接受富 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本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富荣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6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 存续 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 工作 日: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 指 《 富 荣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4 、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45 、 元: 指人 民币 元 46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红 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款 项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1 、 指定 媒介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介 52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本基 金 根据 是否 收 取销 售服务 费 以及 认购 、 申购 费用的 差 异, 将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53 、A 类基 金份 额 : 在 投 资者认 购 、 申 购时 收取 认 购、 申购 费用 , 不从 本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4 、C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 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 C 类基 金 份额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是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6 、 摆动 定价 机制 : 是 指 当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 通 过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 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对 待 57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南 沙区 海滨 路 171 号 南沙 金融 大 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12 号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广 场 3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志军


设立日 期: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5 】31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 官文力 联系电 话:0755-84356637 传





真:0755-83230787 股权结 构: 股 东名 称 出 资比 例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0% 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5.1% 湖南典勤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刘志军 先生 , 董 事长 。 中 国科学 院博 士, 曾任 广州 市统计 局处 长、 广州 生产 力促进 中心 副主任 、 广州 市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总 经理 、 广 州穗 甬原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任 广 州产业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富荣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郭容辰 女士 , 董 事, 总经 理, 北 京大 学法 学硕 士, 历任交 通银 行深 圳福 田支 行行长 、 深 圳分行 零售 信贷 部总 经理 、 个 人金 融部 总经理 、 华 夏银行 深圳 分行 个人 金融 部总经 理 、 金 鹰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现 任富 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罗劲先 生 , 董 事, 湖南 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广 州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华 夏支 行集团 客户 事业 部副 总经 理。 现 任广 州汇 垠天 粤股 权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富荣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涛先 生, 董事 , 上 海高 级金融 学院 研究 生 ( 在读 ) 。 曾 任深 圳嘉 年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莱英达 集团 有限责 任公司 董事、 现任 深圳市 前海富 荣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 总经理 、深 圳市 富润 天成 投资发 展有 限公 司董 事、 富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李峰 先生,独立 董事,芝加哥 大学会计学 博士。现任职 美国密歇根 大学 Ross 商学 院终 身教授 、 上海 交通 大学 上海 金 融学 院访 问教 授 、 上 海宏 力达信 息技 术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银科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富 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独立 董事 。 林斌先 生, 独立 董事 , 厦 门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山大 学管 理学 院会 计学 系教授 、 富 荣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余关健 先生 , 独立董 事 , 西南财 经大 学工 业经 济硕 士研究 生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分 行信 贷处处 长、 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深 圳赛格 、 深 圳特 发集 团董 事、 邦 信资 产管 理公司 董事总 经理、 对外 贸易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东方资 产管理 公司 办事处 总经理 , 现任东 银实 业 ( 深圳 ) 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金 田股 份有限 公 司 独立 董事 、 富 荣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基金管 理人 不设 监事 会, 设监事 两名 ,其 中一 名为 职工监 事。 卢伟女 士, 监事 , 大 专。 现 任盈投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兼 投资 运营 部部 门经 理、 四 川 天一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富 荣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 毛志华 先生 ,职 工监 事, 本科。 现任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刘志军 先生 , 董 事长 。 中 国科学 院博 士, 曾任 广州 市统计 局处 长、 广州 生产 力促进 中心 副主任 、 广州 市科达 实业 发展公 司总 经理 、 广 州穗 甬原创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现任 广 州产业 投资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富荣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郭容辰 女士 , 总 经理 , 北 京大学 法学 硕士 , 历 任交 通银行 深圳 福田 支行 行长 、 深圳 分行 零售信 贷部 总经 理、 个人 金融部 总经 理 、 华夏 银行 深圳分 行个 人金 融部 总经 理、 金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现 任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 胡 长虹 先生 , 副 总经 理,北 京工 商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北大 光华 管理 学 院 MBA , 曾任 湖 北省粮 食局 财务 副科 长、 中国远 东国 际贸 易公 司财 务经理 、 深 圳市 飞亚 达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亨 吉利 公司 财务 经理 、 深圳 市北 大高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太平 财产保 险有 限公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司投资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 孙万龙 先生 , 副总经 理 , 北京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 曾 任平安 养老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云 南分 公司年 金部 经理 、 博 时基 金机构 南方 客户 总监 、 华 安基金 华南 机构 业务 负责 人, 现任 富荣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于涛先 生 , 副 总经理 , 中 国人民 大学 财务 学博 士, 曾任中 国农 业银 行山 东省 分行信 贷部 高级经 理、 大公 国际 资信 评估有 限公 司工 商评 级部 总经理 、 中 债资 信评 估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银河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债券 高级 研究 员、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信 用债研 究员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高级 债券投 资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高 级债 券投 资经理 , 现 任富 荣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滕大江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南大学 工学 学士 , 先 后供 职于平 安证 券、 平安 大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门 。现任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吕晓蓉 女士 , 清华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师、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组合 头寸 管理、 新股 、 信 用债、 转债 研究员 , 现 任富 荣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 职务 郭容辰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召 集人 ,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胡长虹 先生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副总 经理 。 于涛先 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副 总经 理 。 吕晓蓉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合 法权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托 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 1 )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牟 取利益 ;


3 、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控 制目 标 ( 1 )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实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 ( 2 ) 确保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行 业规 章和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 3 ) 建立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 4 ) 将各 种风 险控 制在 合 理的范 围内 , 保障 公司 发 展战略 和经 营目 标的 全面 实施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 5 )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风 险 控制系 统 ,保 障业 务稳 健 运行 ,减 轻或 规避 各种 风 险对公 司 发展战 略和 经营 目标 的干 扰。 2 、建 立风 险控 制制 度应 遵 循的原 则 ( 1 ) 全面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制度 应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 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 2 )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 风险控 制的 核心 是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 公 司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内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点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风 险 控 制 的检 查 、评 价 部门 应 当 独 立于 风 险控 制 的建 立 和 执 行部门 ;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应 保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评价和 检查 ; ( 4 ) 有 效 性 原 则: 风 险控 制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 法 规 和 监管 部 门的 规 章, 具 有高 度的权 威性 , 成为所 有员 工严格 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执行风 险控 制制 度不 能存 在任何 例外 , 公 司任何 员工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或 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 5 ) 适 时 性 原 则: 内 部风 险 控 制 应随 着 公司 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念 等 内 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3 、风 险控 制体 系 ( 1 ) 风险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风 险控 制制 度体 系由 三个不 同层 次的 制度 构成 : 第一 个层 次是 公司 章程、 内部控 制 大纲; 第二 个层 次是 基本 管理制 度; 第三 个层 次是 部门管 理制 度及 各项 业务 规则。 ( 2 ) 风险 控制 组织 体系 风险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两 个层次 : 第一层次 :公 司董事 会层 面对公司 经营 管理过 程中 的各类风 险进 行预防 和控 制的组织 , 主要是 通过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和督 察长 来实现 的。 ①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是 : 审 议并 批准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检查 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 对 公司出 现的 风险 问题 和存 在的风 险隐 患进 行研 究并 提出处 理意 见 ; 提议聘 请或 更换 外部 审计 机构; 对重 大关 联交 易进 行审计 ; 指 导经 理层 所设 立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的 工作 ;董 事会 赋予 的其他 职责 。 ②督察 长履 行的 职责 包括 对基金 运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部 监 察、稽 核 ;就 以上监 察、 稽核中 发现的 问题向 公司 经营管 理层通 报并提 出整 改和处 理意见 ; 定期向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提 交工作 报告 ; 发 现公 司的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长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第二层 次: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包括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监察稽 核部 及各 职能 部门 对经营 风险 的预防 和控 制。 ①风险 管理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是 : 审 议公 司各 业务 部门提 出的 风险 管理 和控 制问题 , 决 定公司 相应 的风 险管 理和 控制政 策 ; 就 公司 经营 和受 托资产 投资 运作 中存 在的 风险及 风险 隐 患, 向 公司 相关 部门 提出 整改要 求; 决定 公司 重大 风险事 件的 处理 方案 ; 总 结、 安 排风 险管 理和控 制工 作, 研究 、 评 估 新出 现的 风险 因素 ; 评 估新产 品、 新业 务的 合规 风险、 市场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重 大风 险, 确保公 司各 项业 务符 合法 律法规 、 监管 要求 、 公 司 制度及 受托 资产 合同的 规定 ; 审 批基 金投 资的关 联方 证券 名单 和关 联交易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认为其 他需 关注 的事项 。 ②监察稽 核部 的主要 职责 是在督察 长的 领导下 ,组 织和协调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编写 、 修订工 作 , 确 保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合 规 、 完善 ; 检 查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和业 务流程 的执 行情 况, 出具 监察 稽核报 告 ; 负责信 息披 露事 务的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 其他类 型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对 违规 行为 的调 查; 负 责公 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咨 询、 合规 培训、 离任 审查等 工 作 。 ③公司 各职 能部 门的 主要 职责是 对自 身工 作中 潜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 各 业务部 门 作为公 司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单 位, 应在 公司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 根据具 体情 况制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订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规定 、操作 流程 及内 部控 制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业务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和 经营管 理层 必须充 分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 营业 务 和管理 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定 的操 作规 程 , 经 办人 员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 业务授 权范 围 内进行 ; 公司 重大业 务的 授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 授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 和时效 ; 公司 授 权要适 当,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和 人员 应建 立有 效的 评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的 授权 应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 2 )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 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一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 4 ) 交易 业务 实行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善 相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部 应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 及时 进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 管; 建 立科 学的 投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根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 求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据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 , 对 于不同 基金 、 不 同客 户独 立建账 , 独 立核 算; 通过 复核制 度、 凭证 制度 、 合 理的估 值方 法和 估值程 序等会 计措施 真实 、完整 、及时 地记载 每一 笔业务 并正确 进行会 计核 算和业 务核算 ; 建立会 计档 案保 管制 度, 确保档 案真 实完 整。 ( 6 ) 信息 披露 建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 整; 设 立了 信息披 露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负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 应的 程 序进行 信息 的收 集、 组织、 审核和 发布 , 加 强对 信息 的 审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 在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方法 。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督 察 长 由董事 会聘 任或 解聘 , 报 中国证 监会 或其 指定 的机 构备案 , 并 向董事 会负 责。 督察 长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履 行职 责, 可以 列席 公司任 何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任何相 关制 度、 文件 ; 要 求被 督察 部 门对所 提出 的问 题提 供有 关材料 和做 出口 头或书 面说 明; 行使 中国 证监会 赋予 的其 他报 告权 和监督 权。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 开 展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配备 了充足 的人 员, 严格 制订 了监察 稽核 工作 的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 监察 稽核 部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期 或不 定 期 检查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公 司董事 会和 经营 管理层 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 追 究相 关 部门和 人员 的责 任。 5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措施 ( 1 ) 建立 内控 结构 ,完 善 内控制 度 :公 司建 立、 健 全了内 控结 构 ,高 管人员 具有明 确 的内控 分工 , 确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 当的 组织 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的 独立 进行 , 并 得到 高 管人员 的支 持。 ( 2 ) 建 立相 互 分离 、 相互 制 衡 的内 控 机制 : 建立、 健 全 了各 项 制度 , 做到基 金 经 理、 投资经 理分 开 , 研 究 、 决 策 分开 , 基 金交 易集 中 , 形 成 不同部 门 、 不 同岗 位之 间 的制衡 机制 , 从制度 上减 少和 防范 风险 。 ( 3 ) 建立 、健 全岗 位责 任 制: 建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 任制 ,使 每个 员工 都明确 自己的 任 务、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 工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 报,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 4 ) 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 估、 报告 、提 示程 序 :建 立了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使 用适 合的程 序 , 确 认和评 估与 公司运 作有 关的 风险 ; 建 立了自 下而 上的 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 患进行 层层 汇报 ,使 各个 层次的 人员 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从而 以最 快速 度做 出决策 。 ( 5 )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 控 系统 :建 立了 足够 、有 效 的内部 监控 系统 , 如计 算 机预警 系 统、投 资监 控系 统, 能对 可能出 现的 各种 风险 进行 全面和 实时 的监 控。 ( 6 ) 使用 数量 化的 风险 管 理手段 : 采取 数量 化、 技 术化的 风险 控制 手段 , 建 立数量 化 的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 示市场 风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取 有效 的措 施, 对风 险进行 分散 、 控 制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 损失。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 7 ) 提 供足 够 的培 训 :制 定 了 完整 的 培训 计 划,为 所 有 员工 提 供足 够 和适当 的 培 训, 使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 控制风 险。 6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上述 关 于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 准确 ,并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 化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合规控 制。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批 准 , 公 司主 营业 务主 要包括 :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 中期 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 同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业 务 ; 外 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买 卖和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资 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196.53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是 较早开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服 务的股 份 制商业 银行之 一。经 过二 十年来 的稳健 经营和 业务 开拓, 各项业 务发展 一直 保持较 快增长 , 各项经 营指 标在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中处 于较 好水 平。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于 2003 年 设立基 金托 管部,2005 年 更名为 资产 托管部 ,2013 年更名 为资 产托 管与 养老 金业务 部, 2016 年再 次更 名为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下设 证券托 管处 、 客户资 产托 管处 、内 控管 理处、 运营 管理 处四 个职 能处室 。 目前,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已拥有 客户 资金 托管 、 资 金信托 保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全 球资产 托管 、 保 险资 金托 管、 基 金专 户理 财托 管、 证券公 司客 户资 产托 管、 期货公 司客 户资 产托管 、 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 私 募股 权托 管、 银行理 财产 品托 管、 企业 年金托 管等 多项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吉晓辉, 男,1955 年出生 ,工商管 理硕 士,高 级经 济师。曾 任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浦 东 分行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 中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长 、 党 委副 书记 ; 中 国工商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上海市 政府 副秘 书长 、 上 海市金 融工 作党 委副 书记 、 上海 市金 融服 务办公 室主 任、 上海 国际 集 团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 记, 第 十 届、 第十 一届 全国 政协委 员。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共 上海 市第 十届 委员会 委员 。 刘信义, 男,1965 年出生 ,硕士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曾任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上海 地 区总部 副总 经理 , 上 海市 金融服 务办 挂职 任机 构处 处长 、 市 金融 服务办 主任 助理 , 上 海浦 东 发展银 行党 委委 员、 副行 长、 财 务总 监, 上海 国盛 集团有 限公 司总 裁。 现任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副董 事长 、行长 。 刘长江 , 男,1966 年出 生 , 硕 士研 究生 , 经 济师 。 历 任工商 银行 总行 教育 部主 任科员 , 工商银 行基金 托管部 综合 管理处 副处长 、处长 ,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总行 基金 托管部 总经理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银 行总 部资 产托 管部 、 企 业年 金部 、 期 货结 算 部总经 理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公 司及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资产 托管部 、 企业 年金 部 、 期 货 结算部 总经 理,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金 融机构 部总 经理 。 现 任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总行 金融 机构部 、 资 产托 管部总 经理 。 3 、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 至2016 年 6 月30 日,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规模 为 1005.82 亿元, 托 管证券 投资基 金共五 十三 只, 分别 为工银 瑞信 恒享纯 债、中 信建投 稳溢保 本、 富安达 长盈保 本、 华 富诚 鑫灵 活配 置、 银华远 景债 券、 南方 转型 驱动灵 活配 置、 国联 安安 稳保本 、 鑫 元汇 利债券 、 华 夏新 活力 混合 、 中银 瑞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 国联 安鑫 悦混 合、 国联 安鑫禧 混合 、 易 方达裕 祥回 报、 博时 产业 债纯债 、 安 信动 态策 略灵 活配置 、 国 寿安 保尊 益信 用纯债 、 东 方红 稳健精 选、 国联 安鑫 享混 合基金 、 国 联安 鑫富 混合 基金、 华富 国泰 民安 灵活 配置混 合、 北信 瑞丰宜 投宝 货币 、 鑫元 合丰 分级债 券基 金 、 中 海医 药健 康产业 、 工银 目标 收益 一年 定开债 券、 汇添富 和聚 宝货 币、 长安 鑫利优 选混 合、 嘉实 机构 快线货 币、 天弘 新价 值混 合、 华 富健 康文 娱基金 、 鹏 华REITs 封闭 式基金 、 工 银瑞 信生 态环 境、 汇 添富 双利 增强 债券 、 国 投 瑞银 新成 长、 金 鹰改 革红 利、 国寿 安保稳 健回 报、 中信 建投 稳信债 券、 中海 安鑫 保本 、 易方 达裕 丰回 报、 鹏 华丰 泰定 期开 放、 华富恒 财分 级债 券、 长信 利众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金龙 行业精 选、 国 泰金 龙债 券 、 天治 财富增 长、 广 发小 盘成长、 汇添 富货 币、 长 信金利 趋势、 嘉 实优质 企业 、 博时 安丰18 个月 LOF 、 华 富保 本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永 泰 债券型 基金 、 国联安 货币 基金 、国 寿安 保稳定 回报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内部 控制目标 为: 确保经 营活 动中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监管部 门监 管规 则和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规 章制 度, 形成守 法经 营 、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和完 整, 确 保业 务活 动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 完 整,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 内部 控制组织 架构 为:总 行法 律合规部 是全 行内部 控制 的牵头 管 理部门 , 指 导业 务部 门建 立并维 护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总行 风险 监控部 是全 行操 作风险 的牵 头管 理部 门。 指导业 务部 门开 展资 产托 管业务 的操 作风 险管 控工 作。 总 行资 产托 管部下 设内 控管 理处 。 内 控管理 处是 全行 托管 业务 条线的 内部 控制 具体 管理 实施机 构, 并配 备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 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责 。 3 、内部 控制制 度及措 施: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 已 建立 完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内 控制度 贯 穿资产 托管 业务 的决 策、 执行、 监督 全过 程, 渗透 到各业 务流 程和 各操 作环 节, 覆 盖到 从事 资产托 管各 级组 织结 构、 岗位及 人员 。 内 部控 制以 防范风 险、 合规 经营 为出 发点, 各项 业务 流程体 现“ 内控 优先 ”要 求。 具体内 控措 施包 括: 培育 员工树 立内 控优 先、 制度 先行 、 全 员化 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 理 理 念,营 造浓厚 的内控 文化 氛围, 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 组织架 构、业 务岗位 、人 员的各 个环节 。 制定权 责清 晰的 业务 授权 管理制 度 、 明 确岗位 职责 和各项 操作 规程 、 员 工职 业道德 规范 、 业 务数据 备份和 保密等 在内 的各项 业务管 理制度 ;建 立严格 完善的 资产隔 离和 资产保 管制度 , 托管资 产与 托管 人资 产及 不同托 管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作 、 分 别核 算; 对 各类 突发事 件或 故 障, 建 立完 备有 效的 应急 方案, 定期 组织 灾备 演练 , 建立 重大 事项 报告 制度 ; 在基 金运 作公 区域建 立健 全安 全监 控系 统, 利用 录音 、 录 像等 技 术手段 实现 风险 控制 ; 定 期对业 务情 况进 行自查 、内部 稽核等 措施 进行监 控,通 过专项/全面 审计等 措施实 施业务 监控 ,排查 风险隐 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 、监 督依 据 托管人 严格 按照 有关 政策 法规 、 以 及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等进 行监 督。 监督 依据具 体包 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基金 法》 ; (3) 《 运作 办法 》 ; (4) 《 销售 办法 》 (5)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 (6)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规 定 。 2 、监 督内 容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约 定 , 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后所 托管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比 例、 投资 限制等 进行 严格 监督 ,及 时提示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风 险。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3 、监 督方 法 (1)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 监督岗位 ,配 备相应 的业 务人员, 在授 权范围 内独 立行使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交易 行为 的监督 职责 , 规范基 金运 作, 维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合 法权益 , 不受 任 何外界 力量 的干 预; (2)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 量化的监 督指 标,由 核算 监督岗通 过托 管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 序进行 监督 ,实 现系 统的 自动跟 踪和 预警 ; (3)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 指令、管 理人 提供的 各种 报表和报 告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 法。 4 、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 作监督 结果 ,采取定 期和 不定期 报告 形式向 基 金管理 人和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监 控周报 等 。 不 定期报 告包 括提示 函 、 临 时 日报、 其他 临时 报告 等; (2)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违规 违法操 作, 以电话、 邮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指 明违 规事项 , 明确 纠正期 限 。 在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再对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进行 复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对 违规事 项未 予纠正 ,基金 托管人 将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如果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运作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3)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 行对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情 况的 检查, 应及 时提供 有 关情况 和资 料。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名称: 富荣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南沙 区海 滨 路 171 号南沙 金融 大 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12 号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广 场 3501 室 电话: 0755-84356633 传真:


0755-83230787 客服电 话 : 4006855600 网站: www.furamc.com.cn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体 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变 更、 增减 发售 本基金 的 销 售机 构 , 并及 时公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 区海滨 路 171 号南 沙金 融 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12 号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广 场 35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志军


联系人 :黄 文飞 电话: 0755-84356604 传真: 0755-8323078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经办律 师: 安冬 陆奇 联系人 : 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 (021 )2323 8800 签字注 册会 计师 :曹 翠丽 、边晓 红 联系人 :边 晓红 富荣富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5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本基金 ,并 于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17]717 号文 准予募集 注册 。 一、基金名称 富荣富 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基金类 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 与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 者、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者 。 募集期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具 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 理人 及其指定的 基 金 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 营业 场所或按 基金销 售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 基 金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发售 业务的 地区 、 网 点的具 体情 况和 联系 方法 ,请参 见 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以及 当地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在投资 者认 购 、 申购 时收 取认购 、 申购 费用 , 不 从 本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份 额, 称 为 A 类 基金 份额;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 购时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但 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金 份额 。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基 金 份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分别 计算和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或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基 金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非经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发布 有关 规则 不得相 互转 换。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 情况下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回 费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 对基 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等 , 并在 调整实 施之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不 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基金的 发售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 用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1 、发售 面 值: 人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认 购时收 取认 购费 ,C 类 基 金份额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A 类基 金 份额 认 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加 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 、认 购金 额 的 计算 及举 例 A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且该 认购 申请被 全额 确认 , 对 应 的认购 费率 为0.60% ,假 设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2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认购 份额为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 +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94.00 +5.20 )/1.00 =9,945.56 份 即: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5.2 元, 则其可 得 到9,945.56 份A 类基金 份额 。 C 类基 金份 额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资 金利 息)/基 金份 额 初始面 值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且 该认 购申 请被 全额确 认, 假设 其 认购 资金 的利 息 为2,30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5,000,000.00 +2,300.00 )/1.00 =5,002,300.0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5,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 其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为 2,300.00 元, 则其 可得 到5,002,300.00 份 C 类基 金 份额。 (3 )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 基金 的认 购时 间安 排 、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届时 将依 据有关 规 定进行 公告 。 2 、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 ) 募 集期 内, 投 资者 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费按 每 笔 A 类 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但已受 理的 认购 申请 不得 撤销 。 3 、认 购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 4 、认 购限 制 首次单 笔最 低认 购 金 额不 低于 1.00 元 , 追 加认购 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 , 详 情请 见当地 销 售机构 公告 。 募 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不受 限制 。 九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募 集 的资 金 存 入 专门 账 户, 在 基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人 不 得 动 用。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或 者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合 同生效 ; 否则 基金合 同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 认 文件的 次日 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 门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的 , 本 基金 将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进入 清算程 序并 终止 ,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 具体 的销 售机 构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 告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 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 序 赎 回 ; 5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赎 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手 续 、办 理时 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1 、首 次申购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或 C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追加 申购 的 最低金 额 为 1.00 元; 详情 请见当 地销 售机 构公 告 ; 2 、 每个 交易 账户 最低 持有 基金份 额余 额 为 1 份, 若 某笔赎 回导 致单 个交 易账 户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少 于 1 份 时,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赎回;


3 、本 基金 目前 对单 个投 资 人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限 限制 ,将来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数 量限 制,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等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 在 规定 时间 前 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 投 资人 在规 定时间 前 全 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 立; 基 金份 额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 回成 立; 基 金份 额 登记机 构确 认赎回 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时 ,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顺延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允许的 范围 内,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 并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 1 、投 资 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在申 购时收 取申 购费 用,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A 类基 金份额 申 购 费率 随 申 购金 额的增 加而 递减 ,如 下表 所 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 投 资人 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 回费 率见 下表 : 持有期 限 (Y ) A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 C 类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Y <7 日 1.50% 1.50% 7 日 ≤ Y < 30 日 0.75% 0.50% 30 日≤ Y<6 个月 0.50% 0 Y≥ 6 个月 0 0 本基金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金财产 , 大 于 等 于7 日的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 间进行 调 整,并 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1 +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 定 金 额 净申购金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购当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上述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 : 假 定T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某 投 资 人 本次通过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10 万 元 , 对 应 的 本 次 申 购 费 率 为0.80% , 该 投 资 人 可得到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 +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 =97,644.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1.016 元 , 可 得 到97,644.04 份A 类 基 金 份 额 。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投 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6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申购份额=100,000/1.060 =94,339.62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6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94,339.62 份C 类基金份额。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且持 有时 间不 满 30 日, 假 设赎 回申 请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赎回 费率 为 0.75% , 则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75% = 80.1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80.10 = 10,599.9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且 持有 时 间不 满 30 日 , 假设 赎回 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 为 10,599.90 元。 3 、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分别设 置 代码 ,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基 金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 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 述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或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等 因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2、3、5、6 、8、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 生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时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暂停 基金估 值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 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50% 以上 的 部 分, 将自 动 进行延 期办 理。 对于 其余 当日非 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自 动延 期办 理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1 个 开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的 时 间,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 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 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一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与支 付。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 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 请并由 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一定 程度 上控 制组 合净 值波动 率的 前提 下 , 力 争长 期内实 现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 国 债期 货、 地方政 府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不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 券。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对权益 类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周期 、 宏 观政 策方 向及 收益 率曲 线分析 , 自上而 下决 定资 产配 置及 组合久 期, 并依 据内 部信 用评估 体系 , 深 入挖 掘价 值被低 估的 标的 券种, 实施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组合 管理 ,以 获取 较高 的债券 组合 投资 收益 。 2 、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1 ) 债券 投资 策略 对于本 基金 投资 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 主要 从四 个层 次进行 独立 、 客 观、 综合 的考量 , 以 筛选出 合适 的投 资标 的。 第一, 基于 全部 公开 信息 对已经 上市 或待 上市 债券 的发行 主体 进行 研究 , 内 容主要 涉及 发行人 的股 东背 景、 行业 地位及 发展 趋势 、 担 保方 式及担 保资 产、 外部 增信 质 量、 自由 现金 流量动 态、 债务 压力 、 再 融资能 力等 , 并 从以 上角 度对发 行主 体进 行精 细化 分析和 归类 , 规 避信用 风险 偏高 以及 信用 资质存 在超 预期 下沉 风险 的个券 , 甄 选信 用风 险低、 信用利 差对 信 用风险 补偿 较好 或信 用资 质存在 优化 可能 的个 券, 纳入债 券池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第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评 估体 系对 备选 个券进 行评 分, 着重 考察 发行人 的经 营稳定 性、 财务 稳定 性、 外部支 持三 个核 心要 素。 第三, 对市 场同 类可 比债 券、 信 用收 益率 曲线 、 市 场交易 活跃 度、 机构 需求 进行偏 好分 析,对 个券 进行 流动 性风 险、信 用风 险的 综合 定价 ,判断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第四 , 根 据市 场结构 与需 求特征 , 在前 三个层 次的 分析基 础上 , 对个券 进行 深入的 跟 踪 分析 , 发 掘其 中被市 场低 估的品 种 , 在 控制流 动性 风险的 前提 下 , 对低 估品 种进行 择机 配 置 和交易 。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本基金 以持 有到 期, 获得 本金和 票息 收入 为主 要投 资策略 , 同 时,密 切关 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变 化, 力争 在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获 得较 高收 益。 (2 ) 杠杆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债 券投 资的风 险收 益以 及回 购成 本等因 素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前 提下, 通过 正回 购, 获得 杠杆放 大收 益。 本基 金资 产 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40% 。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以 精选个 股为 主, 发挥 基金 管理人 专业 研究 团队 的研 究能力 , 从 定量和 定性 两个 方面 考察 上市公 司的 增值 潜力 。


定量方面综合考虑盈 利能 力、成长性、估值水 平等 多种因素,包括净资 产与 市值比率 (B/P ) 、 每股盈 利/ 每 股 市价 (E/P ) 、 年 现金 流/ 市值 (cashflow-to-price ) 和销售 收入/ 市 值(S/P ) 等价 值指 标以 及 净资产 收益 率 (ROE ) 、 每股收 益增 长率 和主 营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等成长 指标 。


定性方 面考 察上 市公 司所 属行业 发展 前景 、 行 业地 位、 竞争 优势 等多种 因素 , 精 选流 动 性好、 成长 性高 、估 值水 平低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不直 接购 买权 证等 衍生品 资产 , 但有 可能 持有 所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 证或 因投资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而 产生 的权 证等。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权证定 价模 型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 基础 上, 结合权 证的 溢价 率、 隐含 波动率 等指 标选 择权 证的 卖出时 机。 6 、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 主 要选 择流 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进行交 易, 以对冲 投资 组合 的系 统性 风险、 有效 管理 现 金 流量 或降低 减仓 或调 仓过 程中 的冲击 成本等 。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 提 前 偿还率 、 风险 补偿收 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基 本面 因素 , 估 计资 产违 约风险 和提 前偿付 风险 , 并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根据资 产证券 化的收 益结 构安排 ,模拟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本 金偿还 和利息 收益 的现金 流过程 , 辅助采 用定 价模 型, 评估 其内在 价值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对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展期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13 )本 基金 投资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比 例合 计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 10% ; (14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5 )本 基金 参与 国债 期 货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 制: 1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2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债券 总 市值 的 30% ; 3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 (12 ) 、 (17)、( 18)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 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则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总 财富 )收益 率×90%+1 年 期定 期存款 利 率(税 后) ×10%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 或 者市 场发 生变化 导致 本业 绩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本 业绩比 较基 准停 止发 布时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可调整 或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但低于 混合 型基金 、 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中低 风险/ 收益的 产品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利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 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 项以 及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富荣富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 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除 本部 分 另有 约 定的 品 种 外, 交 易所 上 市的有 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的 固 定收 益 品种( 本 合 同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 , 选 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托 管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 )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6 、国 债期 货合 约按 照结 算 价估值 , 如估 值日 无结 算 价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式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 2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 位该 类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在 费用收 取上 不同 , 其对 应 的可分 配收 益可 能有 所不 同。 同一 类别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4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符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约定, 并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 照《业 务规则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0 执行。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6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在次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 对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次 月 初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 抗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40%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40% ÷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与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一致的 方式 于次 月 初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或 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持续 销售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各 项费 用。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销售服务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规模 等因 素协 商一致 , 酌 情调 低销 售服 务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计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 常的会 计 核 算,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面 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 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的 媒介和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务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在 基金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各 类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7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 门的 主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和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价错 误达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百 分之 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 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请 ;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 、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 设置; 29 、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十一 )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十二 )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等文件 中披 露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包 括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情 况、 风 险 指标等 , 并充 分揭 示国 债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 资目标 。 (十三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 金相 关信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有: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策 、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地 区 发展政 策 等)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 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性 变 化。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4 ) 通货 膨胀 风险 。如 果 发生通 货膨 胀 ,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 膨胀抵 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保值 增值 。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固 定收益 证券 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益 的 影响,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 险( 即利 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2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信 用证 券发 行主体 信用 状况 恶化 , 导 致信用 评级 下降甚 至到 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行 兑付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因 违约 而 产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3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因证 券市 场交易 量不 足 , 导致 证券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变现 的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还 包括 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 致使 没有 足够 的现金 应付 赎回 支付 所引 致的风 险。 (1 )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资本 市场成 交活 跃程度、 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 以及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行 为将对本基金所面临的流 动性 风险产 生直接 影响。 资本 市场成 交量低 迷、基 金持 仓集中 度过高 、基金 资产 变现能 力下降 、 单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过 高等 因素 , 将使得 本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在 本基 金 的投资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将充 分评 估本 基金 所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 并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及 实际 情况 , 合 理采 取控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集 中度 , 审 慎确 认大额 申购 申请设 定 、 单 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 综 合运用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等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降 低基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金资产 持仓 集中 度、 降低 流动受 限资 产投 资比 例等 措施, 有效 防范 本基 金所 面临的 流动 性风 险 。 (2 )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在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在确 保投 资者得 到公 平对 待的 前提 下,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综 合运 用各 类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 对 巨额 赎回 申请 等进行 适度 调整 , 作 为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特定 情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上述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 延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 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3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4 、收取 短期赎回 费;5 、 暂停基金 估值;6 、摆 动 定价;7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措施 。 在采用 上述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 基金管 理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确保相 关工 具实 施的 及时 、有序 、透 明及 公平 。 (3 )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1 )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在 本基 金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下 , 本基金 管 理人将 实施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 2 ) 实 施 备用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工 具的 程 序: 本 基金管 理 人 将在 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 并在确 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 , 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实施 备用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确 保相 关工 具实施 的及 时、 有序 、透 明及公 平。 3 )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对投 资者 的影 响 : 在实施 备用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 情形下 , 可能 会导 致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部 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被 确认 失败 或者 被收取 短期 赎 回费 。 4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 险是 指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 的信 息不 充分、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等,都 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6 、合 规风 险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为 债券 型基金 , 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该类 债券 的 特定风 险 即成为 本基 金及 投资 者主 要面对 的特 定投 资风 险。 债券的 投资 收益 会受 到 宏 观经济 、 政 府产 业政策 、 货 币政 策、 市场 需求变 化、 行业 波动 等因 素的影 响, 可能 存在 所选 投资标 的的 成长 性与市 场一 致预 期不 符而 造成个 券价 格表 现低 于预 期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 跃, 潜 在较 大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主 体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可 能无 法卖出 所持 有 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 基 金 投 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资 产 支 持 证券 (ABS )或 资 产 支 持 票据 (ABN )是 一 种 债 券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其向 投资者 支付 的本 息来 自于 基础资 产池 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余 权益 。 与 股票和 一般 债券 不同 ,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是 对某 一经 营实体 的利 益要 求权 , 而 是对基 础资 产池 所产生 的现 金流 和剩 余权 益的要 求权 , 是 一种 以资 产信用 为支 持的 证券 , 所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交 易结 构风 险 、 各 种原 因导致 的基 础资 产池 现金 流与对 应证 券现 金流 不匹 配产生 的信 用 风险、 市场 交易 不活 跃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等。 本基金可 投资 国债期 货, 国债期货 采用 保证金 交易 制度,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 有杠杆性 , 当相应 期限 国债 收益 率出 现不利 变动 时, 可能 会导 致投资 人权 益遭 受较 大 损 失。 国 债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 债结 算制 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 的时 间内 补足保 证金 , 按规定 将被 强制平 仓 , 可 能 给投资 带来 重大 损失 。 二、声明 1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基 金 还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销售 机构 都不能 保证 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进入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 同收 取基金 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 法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了基金 合 同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行使 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益 行 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4 )选 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5 )在 符合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 换、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及 时 向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 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并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履 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 将其义 务 委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应 当 对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基金 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基 金管 理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能 达到 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并 加 计 银 行同 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在 基 金募 集 期 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或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和 银 行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损 失 时, 应承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和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资者 自 依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与 C 类基 金份额 由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的不 同 , 基 金收益 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 与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 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 可能有 所不 同。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依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同 一类 别 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 投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 一) 召开 事由 1 、除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当 出现 或 需要决 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率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事项。 2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调 低销 售服 务费;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化 ; (6 )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以 及不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益产 生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根据 基金 实际 运作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情 况,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调 整本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 (7 )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以 及在 不 损害已 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 交易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规则 ; (8 )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以 及在 不 损害已 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的 前 提 下,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9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本基 金将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进入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单 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 记 日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授权 方式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以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 委派代 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 后、 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或 大会公 告载 明的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 议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 月以 内 , 就 原定 审 议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 表 决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 述第 (3 ) 项中 直接 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 知载明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授权 方式 可以采 用书面 、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 、在 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进 行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 话、 短 信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体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 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 含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 般 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 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自 表 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进入 清算 程序并 终止 ,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 行表 决;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剩余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华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 同》 (为本 合同 之目的, 在此 不包括 香港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 地区法律 )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富荣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南 沙区 海滨 路 171 号 南沙 金融 大厦 11 楼 1101 之一 J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志军 成立时 间:2016 年 1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5 】3118 号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4356633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吉 晓辉 成立日 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批 准机 关: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业 务资 格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6.53 亿元 经营期 限: 永久 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主 要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债 、 国 债期 货、 地方政 府 债、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 资产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支持证 券、 次级 债、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等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于股 票 (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权 证,不 投资 于可 转换 债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除外 )、 可交 换债 券。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合同 》 已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 种,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权益 类 资产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对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 例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7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 用 等 级下 降 、不 再 符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比例 合计 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10% ; 14)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 交易, 需遵 守下 列投 资比 例限制 : 15.1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 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15.2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 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 有的债券 总市值 的 30% ; 15.3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内 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 国 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 15.4 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 、 卖出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2)、 17)、 18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 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则本 基金 投资可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或 以变更 后 的规定 为准 。 托管人 对上 述指 标的 监督 义务 , 仅 限于 监督 由基 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公 募基金 及基 金专 户产 品是 否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制 。 《 基金法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投 资 的监 督和 检查自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3 )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的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便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施交 易监督 。 (4 )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5 )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本 托管 协议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 益 冲突 , 建 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则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 投资限 制进 行监督 。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的规 定,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如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 有 关于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 司 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加盖 业务 章并 书面提 交,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真 实、 完整 、 全 面。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管 关联 交易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 理人 仍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1 )基 金托 管人 按以 下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的 资信风 险 控制措 施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 库由银 行 间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 信 用等 级 高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及 时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2 )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交易市 场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予以 更新 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据此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存 款银 行的资 信控 制, 并对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信用 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存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银行 的支 付能 力等 ) 进 行评估 。 对 于基 金投 资的 银行存 款, 由于 存款银 行发 生信 用风 险事 件而造 成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7.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的 监督 责任 仅限 于依 据本协 议第 二条第 (一 )款 第 2 项对 投资比 例和 投资 限制 进行 事后监 督; 除此 外, 无其 它监督 责任 。 如发现 异常 情况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因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导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导 致基 金出 现损 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在 投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中 期票据前 ,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 , 制定严 格的 关于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中期票 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管 理人在 此承 诺将 严格 执行 该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等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的 监督 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 投资 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违规 失信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是否 分别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是否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是 否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进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本协 议 规定安 全保 管托 管财 产 。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托 管人 主动 扣收 的汇划 费除 外) 。 托 管人 不对处 于自 身实 际控制 之外 的账 户及 财产 承担责 任。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 为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开设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他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对于 因基金 认 (申 ) 购 、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富 荣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 。 该账 户 由基金 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 金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并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金额相 一致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有 效认 购资 金当日 以书 面形 式确 认资 金到账 情况 , 并及 时将 资金 到账凭 证传 真 给基金 管理 人, 双方 进行 账务处 理。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或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有效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托管 行的 相 关要求 , 提 供开 户所 需的 资料并 提供 其他 必要 协助 。 本基 金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的预留 印鉴 的印 章由基 金托 管人 、刻 制、 保管和 使用 ,或 使用 托管 人托管 印鉴 为预 留印 鉴。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基 金的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除因本 基金 业务需 要 ,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以基 金名 义 开立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人民 币银 行结 算账 户 管理办 法 》 、 《 现金 管理 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其他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立专 门的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证券 账户 卡原件 。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证 券 结算保 证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规 定 和基 金 托 管 人 为履 行 结 算 参与 人 的 义 务所 制定的 业务 规则 执行 。 (五)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托 管和资 金结 算专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及市 场准 入备 案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符合监 管机 构要 求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分别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交易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完 成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准入备 案。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为 基金 开立 。 新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比照 证监 会 《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法 》的 规定 ,就 本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协 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应 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 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 订总 体合作协 议,并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 存款账 户必 须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账户 名称 为基 金名 称, 存 款账 户开 户文 件上 加盖预 留印 鉴及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签订 具体 存款 协议 , 明 确存款 的类 型、期 限、 利率 、金 额、 账号、 对账 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 理等 细则 。 为防范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 应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账 目及 核对 的真 实、 准确。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对应 的财 产不 承 担保 管责 任。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 件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每个工 作日,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 公 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本基金 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的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 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 本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2.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期 货合 约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3.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品 种外,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 件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本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对应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具体 估值 机构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托管 人 另行协 商约 定;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债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 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6 ) 国债 期货 合约 按照 结 算价估 值 ,如 估值 日无 结 算价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7)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对本 基金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8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程序 1.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的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余额数 量计 算 ,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四)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任一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五)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 内完 成半年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 完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 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30 日 内完 成半 年 度报告 , 在 半 年报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 度报 告, 在 年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45 日内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印 鉴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业 务章 的 复 核 意见 书, 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 人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止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 规则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文 档的 形 式。保 管期 限 为 15 年。 在基金 托管 人编 制半 年报 和年报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文件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并 且保 证其的 真实 、 准 确、完 整。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 不得 将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途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 ( 为本 协议 之目的 , 在 此不 包括 香港 、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和台 湾地 区法 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 除 经友 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 提交 华南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深圳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 并 需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加盖公 章或 合同 专用章 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理人 签字 (或 盖章 ) 确 认。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2. 基金 托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持 证券的 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6.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金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 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系 列服 务 ,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 电话 人工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转人 工坐 席, 进 行基 金业 务的 相关 咨询, 人工 坐席服 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上 午 9:00-11:30 , 下 午 13:00-17:00 (法 定节 假 日及因 此导 致 的证券 交易 所休 市日 除外 ) 。 针对 非人 工服 务时 间 内的电 话留 言 , 基金 管理 人将设 有专 员进 行及时 回复 。 (二) 自助 查询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 基 金管理 人网 上账 户查 询系 统进行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净值等 信息 查询 。 (三) 邮件 咨询 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电 子邮 件的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疑 问, 针 对投 资者 的问 题, 基 金管理 人 将设有 专员 进行 及时 回复 。 (四) 免费 信息 订阅 服务 为了给 投资 者带 来良 好的 服务体 验, 基金 管理 人除 了交易 确认 短信 外, 提供 多个渠 道的 免费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 人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客 服热线 等渠道 提交 信息定 制申请 , 在申请 获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手 机短信 、 E-MAIL 等方式 为 客户发 送所 定 制的信 息 。 通过 手机 短信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月度 短信账 单、 持有 基金 周末 净值等 ; 通 过邮 件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电子 对账单 等信 息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业 务发 展需 要和 实际情 况 , 适 时 调整发 送的 定制 信息 内容 。 (五) 资料 邮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免 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基金 持有 证明 和交易 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投 资者可 根 据需要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或 客服 热线 定制 、修 改或取 消该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 书 信、 电子 邮件 等渠 道, 对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供 的 服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 间受理 的投 诉,以“ 及时 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 不能 及 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 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投诉做 出回 复 。对 于非 工 作日提 出的 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作 日进 行回 复 。 (七) 基金 管理 人联 系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 www.furamc.com .cn 富荣富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电子信 箱:service@furamc.com.cn 客服热 线:4006855600 客户服 务部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道 2012 号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广场 3501 ,富荣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部(收 ) 邮编:518038 ( 八)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 联系方式联 系 基金管 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您/ 贵机 构已 经全 面理 解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富荣富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第二十 一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查阅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对 投资 人按 此种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furamc.com.cn ) 查阅 和下 载 招募说 明 书。富荣富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第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在办 公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富 荣富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注册 的文 件 (二) 《富 荣富 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富 荣富 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富荣富 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富荣富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页 无正 文 , 为《 富荣 富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签 章页 。 ) 富荣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