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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服务(070006)

嘉实服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2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一)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于2004年2 月17日 《关于同意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 〔2004 〕16 号)核准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 年4 月1 日正 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契 约型开放式。 (二)本招募说明书是对 原《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三)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六 )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载 内 容 截止日 为2017 年10 月1 日( 特别 事 项 注明除 外 ) , 有关 财 务 数 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7 年6 月30 日(未经审计)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4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转换 ..................................................................................................................... 48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51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3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71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90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1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2 二十七、备查文件目录 .......................................................................................................... 92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明书 依 据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及 其配套 法 规 、其他 法 律 法规和 《 嘉 实服务 增 值 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书 阐 述 了嘉实 服 务 增值行 业 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投资 目 标 、策略 、 风 险、费 率 等 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 说 明 书不存 在 任 何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并 对 其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根据本 招 募 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管 理运作 并 交 易。本 招 募 说明书 由 嘉 实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人 提供 未 在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编 写 ,并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基金 合 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 人自 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 按 照《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词语或简称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 指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 书 指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每六个月的更新 4.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中国银监 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 . 《证券投资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7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合同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9.《信托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0.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1. 基金管理 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注册登记 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4.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15. 发售公告


指《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16.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17.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18. 机构投资 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若无特殊说明基金 合同中以“ 日 ” 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 “ 工作日” 23. 元

















指人民币元 2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5.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6.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7.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 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28.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29.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的机构 30.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31. 基金销售 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3.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作 日(不包含T 日) 37.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38.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投资等 的价值总和 39.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0.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41.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德意志 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30% , 立信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 立 , 是中 国第 一 批基 金管 理 公司 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 基金 管理 公 司 。 公司 注 册地 上海 , 总部 在北 京 并设 深 圳、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福 州 、 南 京、 广 州分 公司 。 公司 获得 首 批全 国社 保 基金 、企 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 资产管理业务 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7 年10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39 只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 嘉实元和、 嘉 实成长收益 混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稳健 混合、 嘉实债券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 混合、嘉实优质企业 混合、嘉实货币、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 股票混合 (QDII ) 、 嘉 实研究精选 混 合、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 混合、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数(LOF ) 、嘉实 价值优势 混合、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 H 股 指数(QDII-LOF )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 多利分级债券 、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黄金(QDII-FOF-LOF ) 、 嘉 实 信 用 债 券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创 400ETF 联接、 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 (QDII )、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嘉 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 500ETF 、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嘉实中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 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 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 接、 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究阿尔法 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 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嘉实丰益信 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 市场双币分 级债券、嘉 实绝对收益 策略定期混 合、嘉实宝 A/B 、嘉实 活 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 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 、 嘉 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 嘉 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 嘉实 3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 嘉实新收 益混合、 嘉实沪深300 指 数 研究 增强 、 嘉实 逆向 策 略股 票、 嘉 实企 业变 革 股票 、嘉 实 新消 费股 票 基金 、嘉 实 全球 互联 网股票 、 嘉实 先 进制 造股 票 、嘉 实事 件 驱动 股票 、 嘉实 快线 货 币、 嘉实 新 机遇 混合 发 起式 、嘉 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 股 票 、嘉 实环 保 低碳 股票 、 嘉实 创新 成 长混 合、 嘉 实智 能汽 车 股票 、嘉 实 新财 富混 合 、嘉 实新 起 航 混合 、嘉 实 稳瑞 纯债 债 券、 嘉实 稳 祥纯 债债 券 、嘉 实新 常 态混 合 、 嘉 实新 优选 混 合 、 嘉实 新 趋 势混 合 、 嘉 实新 思路 混 合 、 嘉实 稳 泰债 券 、 嘉 实沪 港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稳 盛债 券 、嘉 实稳 鑫 纯 债债 券、 嘉 实安 益混 合 、嘉 实文 体 娱乐 股票 、 嘉实 稳泽 纯 债债 券、 嘉 实惠 泽定 增 混合 、嘉 实 成 长增 强混 合 、嘉 实策 略 优选 混合 、 嘉实 主题 增 强混 合、 嘉 实研 究增 强 混合 、嘉 实 优势 成长 混 合 、嘉 实稳 荣 债券 、嘉 实 农业 产业 股 票、 嘉实 价 值增 强混 合 、嘉 实新 添 瑞混 合、 嘉 实现 金宝 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新添程混合、嘉 实 稳 元纯 债债 券 、嘉 实稳 熙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能 源 新材 料股 票 、嘉 实新 添 华定 期混 合 、嘉 实丰 和灵活配置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 实原油 (QDII-LOF ) 、 嘉 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 嘉实稳宏债券 、 嘉实中关村 A 股ETF 、 嘉实稳 康纯债债券、 嘉实稳华纯债债券、 嘉实 6 个月 理财债券 、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 嘉实稳愉债券、 嘉实创业 板 ETF 、 嘉实 新 添 泽定期 混 合 、 嘉实 合 润 双债两 年 期 定期债 券 、 嘉实稳 悦 纯 债债券 、 嘉 实致博 纯 债 债券 、嘉 实 新添 丰定 期 混合 、嘉 实 新添 辉定 期 混合 、 嘉 实 领航 资产 配 置混 合(FOF ) 。 其中 嘉 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 嘉实 债 券属 于嘉 实 理财 通系 列 基金 。同 时 ,管理 多 个 全国 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 、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 红 国 先生, 董 事 长,硕 士 研 究生, 中 共 党员。 曾 任 物资部 研 究 室、政 策 体 制法规 司 副 处 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国 际司 、 外资 金融 机 构管 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 司、 银行 管 理司 副处 长 、处 长、 副 巡 视员 ;中 国 银监 会银 行 监管 三部 副 主任 、四 部 主任 ;中 诚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 司董 事 长、 党委 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12 月 2 日起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赵 学 军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 中共党 员 , 经济学 博 士 。 曾就 职 于 天津通 信 广 播公司 电 视 设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 计所、 外 经贸 部 中国 仪器 进 出口 总公 司 、北 京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纺 织原 材 料交 易所 、 商鼎 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今任 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高 峰 先 生,董 事 , 美国籍 , 美 国纽约 州 立 大学石 溪 分 校博士 。 曾 任所罗 门 兄 弟公司 利 息 衍 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 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 港、 新加坡) 董事、 全 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 国区总经理。 陈 春 艳 女士, 董 事 ,硕士 研 究 生。曾 任 中 诚信托 有 限 责任公 司 资 金信贷 部 、 信托开 发 部 、 信托事务部、信托业务一部、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 部门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 诚宝捷思货币经纪有限 公司董事长。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董事, 英 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 定收益亚太区 CFO 、 COO ,德 意 志银 行 资 产与财 富 管 理全球 首 席 运营官 。2008 年至 今 任 德意志 银 行 资产管 理 全 球 首 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4 年 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 巍 先 生,独 立 董 事,美 国 福 特姆大 学 文 理学院 国 际 金融专 业 博 士。曾 任 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 行 辽 宁分 行。 曾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 国际 金 融研 究所 助 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 行分 析师 , 美国 世界 银行顾问, 中国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 购集团董事长。 张 维 炯 先生, 独 立 董事、 中 共 党员, 教 授 、加拿 大 不 列颠哥 伦 比 亚大学 商 学 院博士 。 曾 任 上海交通大学动力机械工程系教师,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今任中 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 欣 先 生,独 立 董 事,中 共 党 员,法 学 博 士,清 华 大 学法学 院 教 授、清 华 大 学商法 研 究 中 心副主任、 《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曾 兼 任 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第一 、二 届 并购 重组 审 核委 员会 委 员, 现兼 任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上 市 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 蕾 女 士,监 事 , 中共党 员 , 硕士研 究 生 。曾任 首 都 医科大 学 教 师,中 国 保 险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主任 科员 , 国都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高级 经理 , 中欧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发展 战略 官 、北 京代 表处首席代表、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穆 群 先 生,监 事 , 经济师 , 硕 士研究 生 。 曾任西 安 电 子科技 大 学 助教, 长 安 信息产 业 (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投 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 监事, 中共党 员, 博士研究生。2005 年9 月至今 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为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 今,就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 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 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 嘉实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 女 士,督 察 长 , 中共 党 员 ,法学 硕 士 。曾就 职 于 中国政 法 大 学法学 院 、 北京市 陆 通 联 合 律 师事 务所 、 北京 市智 浩 律师 事务 所 、新 华保 险 股份 有限 公 司。 曾任 嘉 实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法律部总监。 邵健 先 生,副 总 经 理,硕 士 研 究生。 历 任 国泰证 券 行 业研究 员 , 国泰君 安 证 券行业 研 究 部 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 先生, 副总 经 理,工 商 管 理硕士 。 历 任国元 证 券 深圳证 券 部 信息总 监 , 南方证 券金 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 金经理 焦云女士,13 年证券从业 经历。 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主管、 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硕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中国国籍。 2009 年12 月 25 日至 2014 年1 月10 日担 任 泰达宏利稳定股票基金经理, 2012 年5 月23 日至2014 年1 月3 日 担任 泰达宏利逆向股票 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19 日至2014 年 1 月3 日任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混合 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2 日至今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 )历任基 金经理 2004 年 4 月 1 日至 2006 年 12 月 21 日徐轶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05 年 6 月 10 日至 2007 年 4 月 16 日孙林先 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06 年 12 月 22 日至 2008 年 3 月 19 日党开宇 女士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6 月 7 日至2015 年3 月12 日陈勤先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 基 金 采取集 体 投 资决策 制 度 ,股票 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 的成员 包 括 :公司 副 总 经理兼 股 票 投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 资业务联席CIO 邵健先生 , 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 股票投资业务联席CIO 兼研究总 监陈少平 女 士,助理CIO 兼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监 邵 秋 涛 先 生 , 人 工 智 能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张 自 力 先 生 , 资 深 基 金 经 理邹唯先生、胡涛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基金之 间相互投资; (2 )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基金管 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4 )基金管 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5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6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8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9 )从事可 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中国 证监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人员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为公 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收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4)将其 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5)利用 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16)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17)其他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谋 取 最 大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为 了 保 证公司 规 范 运作, 有 效 地防范 和 化 解管理 风 险 、经营 风 险 以及操 作 风 险,确 保 基 金 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 公 司建 立了 科 学合 理、 控 制严 密、 运 行高 效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内 部控 制 制度 是公 司 为实 现内 部 控 制目 标而 建 立的 一系 列 组织 机制 、 管理 方法 、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 措施 的 总称 。它 由 内部 控制 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内 部控制 大 纲 是对公 司 章 程规定 的 内 控原则 的 细 化和展 开 , 是对各 项 基 本管理 制 度 的 总 揽 和指 导, 包 括内 控目 标 、内 控原 则 、控 制环 境 、内 控措 施 等内 容。 公 司基 本管 理 制度 包括 内 部 会计 控制 制 度、 风险 管 理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度 、监 察 稽核 制度 、 基金 会计 制 度、 信息 披 露 制度 、信 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资料 档 案管 理制 度 、业 绩评 估 考核 制度 和 紧急 应变 制 度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是 在 基本 管理 制 度的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 任 、操 作守 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 相互制 约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则, 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 操作相互独立。 (5 ) 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 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 与 合 规委 员会 , 负责 检查 公 司内 部管 理 制度 的合 法 合规 性及 内 控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负责 指导权益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 ) 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由公司总经理、 督察 长以及部门总 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 监察稽核部: 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威 性 ,配 备了 充 足合 格的 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 确监 察 稽核 部门 及 其各 岗位 的 职责 和工 作 流程 、组 织 纪 律。 监察 稽 核部 具体 负 责公 司各 项 制度 、业 务 的合 法合 规 性及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执 行情 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 业务部门: 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 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 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 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 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 造 一个 浓厚 的 内控 文化 氛 围, 保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 国家 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 风险 意 识 贯穿 到公 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 环节 。 员工 在其 岗 位职 责范 围 内承 担相 应 的内 控责 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 制 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 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 公司 逐 步健 全法 人 治理 结构 , 充分 发挥 独 立董 事和 监 事会 的监 督 职能 ,严 禁 不正 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 公司 设 置的 组织 结 构, 充分 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 互制 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均有 明 确的 授权 分 工 ,操 作相 互 独立 。公 司 逐步 建立 决 策科 学、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 行机 制, 包 括民 主、 透 明 的决 策程 序 和管 理议 事 规则 ,高 效 、严 谨的 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 及健 全 、有 效的 内 部监 督和 反馈系统。


(3 )公 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 各 岗 位职责 明 确 ,有详 细 的 岗位说 明 书 和业务 流 程 ,各岗 位 人 员在上 岗 前 均应知 悉 并 以 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 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 公司 建 立有 效的 人 力资 源管 理 制度 ,健 全 激励 约束 机 制, 确保 公 司人 员具 备 与岗 位要 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 公 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股 东 会、董 事 会 、监事 会 和 管理层 充 分 了解和 履 行 各自的 职 权 ,建立 健 全 公司授 权 标 准 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 已获 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 建立 有 效的 评价 和 反馈 机制 , 对已 不适 用 的授 权应 及 时修 改或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取消授权。


(7 ) 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 资 产 、其 他委 托 资产 以及 不 同基 金的 资 产之 间实 行 独立 运作 , 分别 核算 , 及时 、准 确 和完 整地 反映基金财产的状况。


(8 )建 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 基 金 会计 和公 司 会计 等重 要 岗位 不得 有 人员 的重 叠 。投 资、 研 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 门和 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 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 积 极 维护 信息 沟 通渠 道的 畅 通, 建立 清 晰的 报告 系 统, 各级 领 导、 部门 及 员工 均有 明 确的 报告 途径。


(10 )建 立 和完 善客 户 服务 标准 , 加强 基金 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 推介 ,不 得 有不 正当 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订切 实 有 效的应 急 应 变措施 , 建 立危机 处 理 机制和 程 序 ,对发 生 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 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 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 对 内 部风险 控 制 制度的 持 续 监督。 由 监 察稽核 部 组 织相关 业 务 部门、 岗 位 共同识 别 风 险 点 , 界定 风险 责 任人 ,设 计 内部 风险 点 自我 评估 表 ,对 风险 点 进行 评估 和 分析 , 并 由 监察 稽核 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 险。 ③ 督 察 长发现 公 司 存在重 大 风 险或者 有 违 法违规 行 为 ,在告 知 总 经理和 其 他 有关高 级 管 理 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 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 券 、 基金 、信 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 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 务。 作 为 国 内首批 开 展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业 务 的商业 银 行 ,中国 银 行 拥有证 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一 对 一 ) 、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 构 、券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信托 计 划、 企业 年 金、 银行 理 财产 品、 股 权基 金、 私 募基 金、 资 金托 管等 门 类齐 全、 产 品 丰富 的托 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首 家 开展 绩效 评 估、 风险 分 析等 增值 服 务, 为各 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7 年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600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 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 国 银 行托管 业 务 部风险 管 理 与控制 工 作 是中国 银 行 全面风 险 控 制工作 的 组 成部分 , 秉 承 中 国 银行 风险 控 制理 念, 坚 持“ 规范 运 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 则 。中 国银 行 托管 业务 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 贯穿 业务 各 环节 ,通 过 风险 识别 与 评估 、风 险 控制 措施 设 定及 制度 建 设、 内外 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 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内 部 控制 审计 报 告。 中国 银 行托 管业 务 内控 制度 完 善, 内控 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 效保 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 投 资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拒 绝 执行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报 告 。 基金 托管 人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序 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 2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电话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话 9558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 (010)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99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 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话 95566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话 95533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 95559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话 95555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虞谷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话 95528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卞晸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话 95561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话 95595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刚 电话 (010)58560666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话 95568 (1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话 95580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话 95526 (1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话 95577 (1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话 95594 (1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网址 www.gdb.com.cn 客服电话 800-830-8003 、 400-830-8003 (1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 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话 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地区 (19)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23692 传真 021-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话 (021)962999 (2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元 亨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85605006 传真 (010)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话 96198 (21)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叶旻 电话 0532-68602127 传真 0532-6862993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话 96588( 青岛) 、 4006696588( 全国) (2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588 (2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话 95527 (2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2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85108309 传真 (0571)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08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6) 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400 (2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699-6588 (2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话 (0577 )96699 (29)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江苏 银行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玮 电话 (025)58587036 传真 (025)58587820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话 95319 (3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31)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光安 联系人 常志勇 电话 0755-25188781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话 961200( 深圳) (32)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话 (0379 )96699 (33)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 (0991)8824667 传真 (0991)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话 (0991)96518 (34)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话 4008-311-777 (35)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话 95537 (36)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张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3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38)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3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4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注册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13951229068 传真 0519-89995170 网址 www.jnbank.com.cn 客服电话 96005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41)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 8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 0512-57379810 传真 0512-57370750 网址 www.ksrcb.com 客服电话 0512-96079 (42)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4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钟园路 72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北路 14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0512-96067 (44)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杭 州联合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 —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话 96592 (45)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联系人 刘文静 电话 0631-5211651 传真 0631-5215726 网址 whshls@163.com 客服电话 4000096636 (46)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国货西路 18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运濂 联系人 吴白玫 电话 0591-87838759 传真 0591-87388016 网址 www.fjhx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939999 (47)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48)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宁西路 555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强大道衙前段 法定代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0577-86923223 传真 0577-869826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话 4008296596 (49)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宜心 联系人 廖雪 电话 0757-86329832 传真 0757-86266631 网址 http://www.nanhaibank.com/ 客服电话 96138 (5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78871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312 (51)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17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话 400-6696178 (52)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 208 号 万镜财智中心南栋华融湘江银行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828 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永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 0731-89828900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客服电话 0731-96599 (53)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 0577-61566028 传真 0577-61566063 网址 www.yqbank.com 客服电话 4008896596 (54)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传真 0773-385169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客服电话 4008696299 (5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50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 010-66045182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5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 8610-65884788 网址 www.licaike.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57)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 场 B 座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38509735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58)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 25 层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5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95021 (60) 上 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6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6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林海明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6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李静如 电话 010-59601366-7024 网址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6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6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 国路 91 号金 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6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 日报社 A 座综合楼 712 室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 010-63583991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6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 代城 C 座 180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 010-52413385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68)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6-9988 (6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 2028 号 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877899 (70)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朋 电话 021-60818730 传真 021-60818187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6-95156 (7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 010-56075718 传真 010-67767615 网址 www.zhixin-inv.com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72)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010-57298634 传真 010-820558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73)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 021-20219988-37492 传真 021-20219923 网址 http://8.gw.com.cn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74) 中经北证( 北京)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3 号楼创新工场一层 109-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 徐娜 电话 010-68292940 传真 010-68292941 网址 www.bzfunds.com 客服电话 010-68292745 (75) 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76)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8 传真 021-33323837 网址 暂无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7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78)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 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电话 021-33768132 传真 021-33768132*802 网址 http://www.zzwealth.cn 客服电话 400-6767-523 (7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姜颖 电话 13522549431 传真 010-65951887 网址 www.jimufund.com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80)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81)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 一大厦 15 楼 中心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 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 朱海涛 电话 15921264785 传真 021-20324199 网址 http://www.dt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82)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19 传真 020-89629011 网址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83) 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5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 彭运年 联系人 仲甜甜 电话 010-59336492 传真 010-59336510 网址 www.jnlc.com/ 客服电话 010-59336512 (84) 中民财富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联系人 茅旦青 电话 021-33355392 传真 021-63353736 网址 www.cmiwm.com 客服电话 400-876-5716 (8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6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联系人 仲秋玥 电话 010-88066632 传真 010-88066214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8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8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8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话 95536 (8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9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18 、19、36、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91)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 010-60834817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话 95558 (9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9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钱达琛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021-962505 (9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9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话 95597 (9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话 95548 (98)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 、11 、12、13、15、16 、18、19、20 、21 、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 600 8008 (9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夏中苏 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 (0591)38507538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2 (10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729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话 95503 (10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 (010)5935599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话 95571 (10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金夏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021)62821733 传真 (0755)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 (0755)33680000 (10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李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104)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话 (020 )961303 (10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话 95360 (10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10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静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 (0731)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话 95317 (10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谢国梅 电话 (010)52723273 传真 (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84 (10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2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991-2301802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1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网址 www.zts.com.cn 客服电话 95538 (11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话 (0755 )83199511 (112)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服电话 95358 (11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11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 (0591 )96326 (115)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联系人 杨涵宇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85679203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116)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传真 0752-2119660 网址 www.lxsec.com 客服电话 95564 (117)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 一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飞 电话 0755-83007323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11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址 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119)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8 楼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25 、27 、29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网址 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2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12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12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 传真 (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话 95351 (123)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 信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124)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85127766 传真 (010)85127917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12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话 95578 (12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127)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12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12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话 95330 (13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63081493 传真 (010)63081344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95321 (1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王万君 电话 (025)58519523 传真 (025)83369725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86 (13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 (021)962518 、 4008918918 (13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 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话 95399 (13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 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13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话 95570 (136)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13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石静武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话 95511 —8 (13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话 95563 (全国 ) (13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话 95328 (14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话 95377 (14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14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143)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哲 传真 (021)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144)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话 (0471 )4972343 (14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 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1305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146)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0755)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14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14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话 95582 (14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150)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话 (0571 ) 96336 、 962336 (上海地区) (151)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话 68777877 (152)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54967032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15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 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话 95329 (155)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 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董晶姗 电话 (010)83991737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15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15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话 95310 (15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 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13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15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160)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 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 (0592)2079259 传真 (0592)2079602 网址 www.gwgsc.com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16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话 (021 )63340678 (16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寿保险大厦十二层、十五层、 十六层、十七层、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话 400-898-4999 (16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 027-87610052 传真 027-87618863 网址 www.tfzq.com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16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厦 A 座 7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张彦 联系人 文雯 电话 010-83363101 传真 010-83363072 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 400-118-1166 (165)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16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网址 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6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 区 8 号楼新 浪总部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 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 010-62676405 传真 010-62676582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168)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建工大 厦 8 楼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68882280 传真 021-68882281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169) 凤凰金信( 银川)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 房 法定代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网址 http://www.fengfd.com/ 客服电话 400-810-55919 (17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网址 fund.jd.com 客服电话 400-088-8816 (17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办 律 师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和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 金融大厦 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办律师 黄伟民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六、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4 年 2 月 17 日《 关于同意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 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16 号)核 准公开发售。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网点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五)募集期限 2004 年 2 月23 日至 2004 年 3 月29 日。 (六)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法律 法规 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1.00 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 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 )认购费 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2 )净认购 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 份额 面值 认购费用以元为单位,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舍去; 认购份数保留至 0.01 基金份额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 4. 认购费费 用 档次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 )以上 不高于 0.6% (九)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 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 集 资 金利息 在 全 部认购 期 结 束时归 入 投 资者认 购 金 额中, 折 合 成基金 份 额 ,归投 资 者 所 有。 七、基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4 月1 日 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有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 , 或 连续20 个工 作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低 于 人 民币5000 万元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及 时 向中国 证 监 会 报 告 ,说 明出 现 上述 情况 的 原因 以及 解 决方 案。 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60 个工 作日达不到100 人, 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有权 宣布 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的办理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 资 者 可在销 售 机 构办理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的营业 场 所 或按销 售 机 构提供 的 其 他方式 办 理 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本基金已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 开放日及 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约定办理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1. 未 知 价原则 , 即 基金的 申 购 与赎回 价 格 以受理 申 请 当日收 市 后 计算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赎回 基 金 份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 按 先进先 出 的 原则, 对 该 持有人 账 户 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 当 日 的申购 与 赎 回申请 可 以 在当日 交 易 结束时 间 前 撤销, 在 当 日的交 易 时 间结束 后 不 得 撤销; 5. 基 金 管理人 在 不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的情 况 下 可更改 上 述 原则, 但 最 迟应在 新 的 原 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之日起3 个 工作日内, 对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3. 申购与赎 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 购 采 用全额 交 款 方式, 若 资 金在规 定 时 间内未 全 额 到账则 申 购 不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 或 无 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 资 者 赎回申 请 成 交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 通 过注册 登 记 机构按 规 定 向投资 者 支 付赎回 款 项 , 赎 回 款 项 在 自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不 超 过7 个工作日的 时 间 内 划 往 赎 回 人 银 行 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2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 元。 但若 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 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 资 者 将当期 分 配 的基金 收 益 转购基 金 份 额或采 用 定 期定额 投 资 计划时 , 不 受最低 申 购 金 额的限制。 投 资 者 可多次 申 购 ,对单 个 投 资者累 计 持 有份额 不 设 上限限 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 会 另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 份 (如 该帐户在 该 销 售机 构托 管 的基 金余 额 不足1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 赎回 基金 全 部份 额 ) ; 若 某笔 赎回 将 导致 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 份时, 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 基 金 份额 一次 性 全部 赎回 。 但若 有代 销 机构 特别 约 定单 笔赎 回 最低 份额 并 已经 发布 临 时公 告, 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投 资 者 通过 直 销 中 心柜台 单 笔 赎回不 得 少 于1000 份 (如 该 帐户 在 该 销售机 构 托 管的基 金 余 额不足10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 金 余 额不足1000 份 时, 基 金 管理人 有 权 将投资 者 在 该销售 机 构 托管的 剩 余 基金份 额 一 次性全 部赎回。 3. 在 不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权 益的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根 据 实际情 况 对 以上限 制 进 行 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 六 ) 申购和 赎 回 的数额 和 价 格 1. 申购份数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但本基金申购金额在 500(含)万元以上,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每笔 1000 元) ,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金资产。 例1 :某 投 资者 提 出 申购请 求 , 申购金 额 分 别为1000 元、100 万元、500 万元 , 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为1.200 元。申购 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额(元,A ) 1,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 1.5% 1.2%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用(C =A -D ) 14.78 11,857.71 1,000 净申购金额 〔D=A/(1+B ) 〕 985.22 988,142.29 4,999,000 申购份额 (=D/1.200)) 821.01 823,451.90 4,165,833.33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赎回 费用 例2 : 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份额均为10,000份,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基金份额净 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间 100 天 366 天 731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5% 0.2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E=C ×D ) 55 32.5 0 赎回金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七 )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与 赎 回 费 1.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按申购 金 额 采用比 例 费 率,投 资 者 在一天 之 内 如果有 多 笔 申购, 适 用 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档次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 )以上 每笔1000 元 个 人 投 资者通 过 本 基金管 理 人 直销网 上 交 易系统 申 购 本基金 业 务 实行申 购 费 率优惠 , 其 申 购 费 率 不按申 购 金 额分档 , 统 一优惠 为 申 购金额 的 0.6 %, 但 中 国银行 长 城 借记卡 、 中 国农业 银 行 借记 卡持 卡 人, 申购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优惠 按 照相 关公 告 规定 的费 率 执行 ;机 构 投资 者通 过 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上 交 易系 统申 购 本基 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 按申 购金 额 分档 ,统 一 优惠 为申 购金额的 0.6 %。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 %, 则 按 0.6 %执行 。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 0.6%时, 按实 际费率收取申购费。 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 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 2. 赎回费根 据赎回时间实行递减收费,费率表如下: 档次 费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2 年 0.25% 2 年(含)以 上 0 3.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的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归入基金财产。 4.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最高 不 超 过3% , 赎 回 费率最 高 不 超过1% 。本 基 金的申 购 费 率和赎 回 费 率 由 基金 管理 人 确定 并在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费率 如 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 、 在遵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 ( 八 ) 申购与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 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T+2 日 起 有权 赎 回 该部分 基 金 。投资 者 赎 回基金 成 功 后,注 册 登 记机构 在T+1 日 为投 资 者 办 理 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上 述 注 册登记 办 理 时间进 行 调 整,并 最 迟 于 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 暂 停 接受申 购 、 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1. 除非出现 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 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 )拒绝接 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 )按比例 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 除下列情 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 生 上 述情形 之 一 的,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当 日立即 向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已 接 受 的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将 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支 付时 ,将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 已被 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量 占已 接 受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 请人 ,其 余 部分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 相应 的处 理 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3. 发 生 《基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明书 》 中 未予载 明 的 事项, 但 基 金管理 人 有 正当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 报经 中国 证 监会 批准 后 可以 暂停 接 受投 资者 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4. 基 金 暂停申 购 、 赎回, 基 金 管理人 应 立 即在至 少 一 种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 信 息披露 媒 体 上 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提前1 个工 作 日在 至少 一 种指 定信 息 披露 媒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暂停 的 时 间超过 两 周 ,暂停 期 间 ,基金 管 理 人应每 两 周 至少重 复 刊 登暂停 公 告 一 次 ; 当连 续暂 停 时间 超过 两 个月 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 暂停 公告 的 频率 进行 调 整。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 巨额赎 回 的 认定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为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根 据 本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组 合 状 况决定 接 受 全额赎 回 或 部 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进 行 的资 产变 现 可能 使基 金 份额 净值 发 生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请 量 占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 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者 外, 延迟 至 下一 开放 日 办理 。转 入 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 申请 不 享有 赎回 优 先权 并将 以 该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 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 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 基 金 连续两 个 开 放日以 上 发 生巨额 赎 回 ,如基 金 管 理人认 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赎 回 申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 日, 并应 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注:2013年4 月9 日 , 本基金 管 理 人发布 了 《 关于网 上 直 销开通 基 金 后端收 费 模 式并实 施 费 率优惠的公告》 , 自2013 年4 月12日起, 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基金产品的后 端 收 费模 式( 包 括申 购、 定 期定 额投 资 、基 金转 换 等业 务) 、 并对 通过 本 公司 基金 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 易的 后端 收 费进 行费 率 优惠 。本 公 司直 销中 心 柜台 和代 销 机构 暂不 开 通后 端收 费 模式 。具 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刊载的公告。 九 、 基 金 的转 换 ( 一 ) 基金间 转 换 基金间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要求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 二 ) 基金转 换 申 请人的 范 围 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的 基 金转换业务。 ( 三 ) 基金转 换 受 理场所 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代理拟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 四 ) 基金转 换 业 务办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2004 年6 月28日开始推 出基金的转换业务。 投 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目前业务办理时间为当日9 :30至15 :00 , 如各 销 售 机 构办 理时 间 有所 不同 , 以各 销售 机 构的 规定 为 准, 但不 得 晚于 当日15 :00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办理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公告。 (五) 适用基 金 转 换的基 金 范 围 与 本 基 金开通 转 换 业务的 嘉 实 旗下其 他 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嘉 实 成 长收益 混 合 A 、嘉 实 稳 健 混 合 、 嘉实增 长 混 合、嘉 实 债 券、嘉 实 主 题精选 混 合 、嘉实 策 略 增长混 合 、 嘉实货 币 A/B 、嘉 实 超 短 债、嘉 实 优 质企业 混 合 、嘉实 研 究 精选混 合 、 嘉实多 元 债 券 A/B 、嘉 实 回报混 合 、 嘉 实 价 值 优势 混合 、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 券、 嘉 实量 化阿 尔 法混 合、 嘉 实主 题新 动 力混 合、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接、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信用债券 A/C 、 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 A/B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 接、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纯债债券 A/C 、嘉 实中证 500ETF 联接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嘉 实 研究 阿尔 法 股票 、 嘉 实 绝对 收益 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 实泰 和 混合 、嘉 实 丰益 纯债 债 券、 嘉实 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 策略股票、 嘉实企业变革股票、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A/C 、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实基本 面 50 指 数(LOF) 、 嘉 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A/C 、 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实低价策略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A/C 、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券 A/C 、 嘉实 新常态混合 A/C 、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文体娱乐股票 A/C 、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A/C 、 嘉 实 成长 增强 混 合、 嘉实 优 势成 长混 合 、嘉 实研 究 增强 混合 、 嘉实 农业 产 业股 票、 嘉 实物 流产 业股票 A/C 、 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 A/C 、 嘉实沪 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丰和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 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富时 A50ETF 联接、 嘉 实 稳宏债券 A/C 、 嘉实中 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 配置混合。 ( 六 ) 基金转 换 费 用 本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 、通过代销 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前端转前端 ”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 时, 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 、通过直销 (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前端转前端”的模式)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 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基金向非 0 申购费 用基金转 换时, 每次按照非 0 申购 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 非 0 申购 费用基金互转时, 不收取 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 率执行。 3 、通过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后端转后端”模式) (1 )若转出 基金有赎回费,则仅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2 )若转出 基金无赎回费,则不 收取转换费用。 4 、基金转换 份额的计算方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 转出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转出 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 出 基金 申购 费 用= ( 转出 基 金金 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 出 基金 申购 费 率÷ (1+ 转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申购费率) 转 入 基金 申购 费 用= ( 转出 基 金金 额- 转 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 入 基金 申购 费 率÷ (1+ 转入 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MAX (0 ,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出 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 转 出基金赎回费用+ 申购补 差 费用 净转入金额= 转出基金金额- 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 净 转入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 出 基 金有赎 回 费 用 的, 收 取 的赎回 费 归 入基金 财 产 的比例 不 得 低于转 出 基 金的基 金 合 同 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基 金 转 换费由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担。 基 金 管理人 可 以 根据市 场 情 况调整 基 金 转换费 率 , 调 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应及时公告。 注: 嘉 实安心 货 币 、嘉实 中 证 中期企 业 债 指数(LOF ) 、 嘉实 信 用 债券、 嘉 实 新趋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嘉实 新 常态 灵活 配 置混 合、 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 实超 短 债、 嘉实 多 元收 益债 券 、嘉 实周 期 优 选混 合、 嘉 实逆 向策 略 股票 、嘉 实 快线 货币 基 金 A 、嘉 实 沪港 深精 选 股票 、嘉 实 货币 基金 有 单 日单 个基 金 账户 的累 计 申购 (转 入 )限 制, 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 实服 务 增值 行业 混 合暂 停申 购 和 转入 业务 , 具体 请参 见 嘉实 基金 网 站刊 载的 相 关公 告。 定 期开 放类 基 金在 封闭 期 内无 法转 换。 ( 七 ) 基金转 换 的 程序 1 、基金转换 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 、基金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转换的受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 工作 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 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 八 ) 基金转 换 的 数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 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 最低转出份额为1 份基 金份额。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最低转出份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 九 ) 基金转 换 的 注册登 记 1 、 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易时间结束后即 不得撤销。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基金转换成 功后,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工 作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 、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 十 ) 拒绝或 暂 停 基金转 换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出现如下 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①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 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某笔转换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④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发生 《基 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3 、暂停基金 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 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1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质 押 ( 一 ) 非交易 过 户 非 交易 过 户是 指 不 采用申 购 、 赎回等 基 金 交易方 式 , 将一定 数 量 的基金 份 额 按照一 定 规 则 从 某一 投资 者 基金 账户 转 移到 另一 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的 行为 , 包括 继承 、 捐赠 、遗 赠 、自 愿离 婚 、 分家 析产 、 国有 资产 无 偿划 转、 机 构合 并或 分 立、 资产 售 卖、 机构 清 算、 企业 破 产清 算、 强制执行,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 继承” 是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其 他 具 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遗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 “自愿离婚 ” 指 原 属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的 基 金 份 额 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愿 离 婚 而 使 原 在 某 一 方 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 “分家析产 ” 指 原 属 家 庭 共 有 ( 如 父 子 共 有 、 兄 弟 共 有 等 )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家 庭 成 员 名 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指 因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组 织 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 重 组 等 原 因 引 起 的 作 为 国 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 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 “ 机构合并或分立” 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 “资产售卖 ” 指 一 企 业 出 售 它 的 下 属 部 门 ( 独 立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或 生 产 线 ) 的 整 体 资 产 给 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 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 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 “ 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 机关 作出解散决议, 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 或因其他原因解散, 从而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 清算组 (或类似组织, 下同) 将该机构 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 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 成员、 出资 者或开办人; 10. “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 是 指 一 企 业 法 人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试 行 ) 》 或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民 事 诉讼 法》 第 十九 章的 有 关规 定被 宣 告破 产, 清 算组 依法 将 破产 企业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 “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法 律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直接向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符 合 条 件的非 交 易 过户申 请 自 申请受 理 日 起,二 个 月 内办理 ; 申 请人按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 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 (三) 冻结与 质 押 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 只受理 国 家 有权机 关 依 法要求 的 基 金账户 或 基 金 份额 的 冻 结与解 冻 。 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在 相 关 法律法 规 有 明确规 定 的 条件下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可以办 理 基 金份额 位 的 质押业 务 , 并 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一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在 力 争 资本本 金 安 全和流 动 性 前提下 超 过 业绩基 准 , 在追求 长 期 稳定增 长 的 同时不 放 弃 短 期收益。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的 投资 限 于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主 要包 括国 内 依法 发行 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以 及 经中 国证 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在 正 常市 场情 况 下, 本基 金 资产 配置 的 比 例 范围 是 : 股 票资产25%-95 %; 债 券 资产0%-70% ; 现金或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基金投资于服务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 ( 三 ) 投资理 念 积极投资,分享以服务业(第三产业)为代表的经济领域快速增长带来的潜在收益。 ( 四 ) 投资策 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 全面 评估 证 券市 场现 阶 段的 系统 性 风险 和预 测 证券 市场 中 长期 预期 收 益 率 的基础上, 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 行业选择 本基金所投资对象主要定位于服务业, 而这 里的服务业是一个大行业概念, 其中包含很多 一 般 意义 上的 行 业, 需要 对 行业 进行 选 择。 本基 金 在行 业选 择 上综 合考 虑 多方 面的 因 素, 择优 而选。 本基金将加强对我国经济政策、产业动态以及行业基本面的研判,跟踪各行业发展动态, 对 行 业择 优而 投 ,即 投资 于 那些 相关 因 素已 出现 积 极变 化、 景 气程 度增 加 ,但 股票 市 场反 应滞 后 的 行业 ,并 根 据行 业的 基 本面 变化 以 及股 票市 场 行业 指数 表 现, 实施 积 极的 行业 轮 换, 不断 寻找新的行业投资机会,实现 “ 资本 增值 ” 目标。 策略实施的主要流程如下: 第 一 , 对服务 业 上 市公司 进 行 准确有 效 的 子行业 分 类 ,这是 行 业 基本面 研 究 的 基础 。 嘉 实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在证监会及天相行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 结合党的 《十六大报告》 , 以第三产业的概念将一 般 意 义上 的行 业 向上 组合 确 定本 基金 所 投资 的服 务 业包 含以 下 子行 业: 交 通运 输仓 储 业、 批发 和 零 售贸 易业 、 房地 产业 、 金融 业、 电 气水 的生 产 和供 应业 、 社会 服务 业 、信 息技 术 业、 传播 与文化产业等。 第 二 , 对 服 务 业 内 各 子 行 业 进 行 感 应 度 分 析 , 即 行 业 发 展 受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拉 动 作 用 的 大 小 分 析 。 前 面 的 行 业 分 析 表 明 , 未 来 的 五 到 十 年 , 我 国 服 务 业 将 随 着 国 民 经 济 的 持 续 增 长 而 获 得 良 好 的 发 展 前 景 。 通 过 感 应 度 分 析 , 可 以 将 服 务 业 各 子 行 业 按 照 感 应 度 大 小 排 序 , 在 同 等条 件 下 , 感 应 度 大 的 行 业 受 到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的 拉 动 作 用 较 大 , 从 而 在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受 到 更 多 的关注。感应度分析可以为子行业的选择提供长期的指导。 第 三 , 对 服 务 业 内 各 子 行 业 进 行 最 终 需 求 的 诱 发 关 系 分 析 , 即 最 终 需 求 对 服 务 业 内 各 子 行 业 的 诱 发 作 用 。 最 终 需 求 包 括 三 个 方 面 : 最 终 消 费 、 资 本 形 成 和 出 口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我 国 最 终 需 求 各 个 方 面 的 分 析 比 较 , 发 现 短 期 内 增 长 潜 力 最 大 的 最 终 需 求 , 从 而 通 过 诱 发 关 系 分 析 的 结 果来指导子行业的选择。 第 四 , 对 各 子 行 业 进 行 行 业 景 气 和 市 场 表 现 综 合 研 究 。 研 究 员 通 过 嘉 实 研 究 平 台 中 的 行 业 评 级 系 统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研 究 方 法 , 以 细 分 行 业 作 为 最 终 研 究 对 象 , 开 展 以 下 两 方 面 研 究 工 作 : 一 是 以 行 业 相 对 增 长 率 为 核 心 的 行 业 景 气 趋 势 研 究 , 行 业 预 期 增 长 速 度 作 为 绝 对 指 标 虽 然 重要, 但更重要的是行业预期增长相对行业历史增长趋势 (是加快、 放缓还是持平) , 相对速 度 比 绝 对 速 度 更 有 意 义 , 那 些 高 于GDP 增 长 速 度 的 行 业 并 不 一 定 就 有 投 资 机 会 , 相 反 , 低 于GDP 增 长 速 度 的 行 业 并 非 没 有 投 资 机 会 ; 另 一 方 面 是 对 股 票 市 场 是 否 合 理 反 映 行 业 基 本 面 变 化 做 出 判 断 , 对 于 行 业 基 本 面 出 现 的 变 化 , 市 场 可 能 已 经 合 理 反 映 , 也 可 能 低 估 或 高 估 , 市 场 对 积 极 因素的低估和对消极因素的高估可以带来投资机 会。 本 基 金 在 以 上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综 合 考 虑 以 上 各 个 因 素 , 对 行 业 进 行 优 选 并 积 极 轮 换 , 以 尽 享服务行业的增长机会。 3. 股票选择 在 确 定 具体的 行 业 投资比 例 后 ,本基 金 进 一步对 行 业 内的上 市 公 司进行 选 择 。在选 择 行 业 内 的 上市 公司 时 ,本 基金 结 合各 行业 的 特点 ,确 定 不同 的选 股 标准 ,据 此 选定 各行 业 内具 有核 心竞争优势的企业。这类企业具有如下一些特点: (1 ) 企业即将或已经经历了一段快速成长期, 步入稳定发展阶段, 企业具备较强的抗风险 能 力 , 已 经 或 即 将 成 为 行 业 的 龙 头 、 优 势 企 业 , 企 业 经 营 在 相 对 稳 健 的 同 时 能 够 保 持 一 定 的 持 续成长能力;


(2 ) 企业市 场竞争能力强, 盈利能 力稳定, 主 营业务利润率和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居 于业内前列;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 ) 对于属于新型服务业的企业, 重点考察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 纳入投资组合的企 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应处于行业前列; (4 ) 对于属于传统服务业的企业, 重点考察其主营业务利润在全行业内所占的比例, 即考 察 企 业 盈 利 能 力 。 纳 入 投 资 组 合 的 企 业 , 其 盈 利 能 力 应 处 于 行 业 前 列 。 其 次 , 企 业 的 管 理 团 队 比较稳定,能够持续有效地运作; (5 ) 企业在 服务提供、 产品开发、 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竞争优势, 有良好的市场知名 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 基于 以上对所投资对象的基本认识,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时, 主要采取 “ 以价值指标为基础、 在价值基础上求成长”的价值增长策略(GARP)确定具体选股标准。主要选股标准如下: (1 ) 较高的BP 值。BP 值 是通常所谓的市净率的倒数, 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企业股票价值 的指标,本基金选股时,首先以较高的 BP 值为 标准筛选出价值型股票; (2 ) 较高的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本基金在具有价值的企业中通过较高的主营业务收入增 长率选择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3 )较强的 核心竞争力。企业在战略规划、管理水平、关键技术、服务品牌、主导产品、 人力资源等方面 具备竞争优势,在竞争的过程中能保持高水平的盈利能力; (4 ) 较高的客户满意度。 由于服务业的非产品性特点, 客户满意度对一个企业的发展至关 重要,一家企业要作为本基金长期投资的对象,必须具备较高的客户满意度; (5 ) 良好的品牌和商誉。 品牌和商誉是服务业企业未来规模扩张的基础, 本基金将选择已 经形成了品牌和商誉或致力于营建品牌和商誉的企业。 通 过 核 心竞争 力 、 客户满 意 度 及品牌 和 商 誉等定 性 指 标可以 对 通 过前两 个 定 量指标 选 择 的 价值成长股进行修正,从而使本基金的个股选择更加有效。 4. 债券选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和企业 债 (包括可转债) , 以分散风险以及调节投资于股票可 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 本 基 金 在进行 债 券 投资时 , 重 点分析 利 率 走势和 发 行 人的基 本 面 情况, 综 合 考虑利 率 变 动 对 不 同债 券品 种 的影 响、 各 品种 的收 益 率水 平、 期 限结 构、 信 用风 险大 小 、市 场流 动 性因 素; 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GDP 增长 等因素。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投资基准指数= 沪深300 ×80%+ 中债 总指数×20% ( 六 ) 投资程 序 1. 研 究 部通过 内 部 独立研 究 , 并借鉴 其 他 研究机 构 的 研究成 果 , 形成宏 观 、 政策、 投 资 策 略、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2. 在 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的指 导 下 ,基金 经 理 小组和 资 产 配置委 员 会 综合对 国 内 外宏观 经 济 、 货 币 环境 、证 券 市场 发展 趋 势等 要素 的 分析 判断 , 按照 基金 合 同规 定, 提 出下 一阶 段 本基 金投 资 组 合中 股票 、 债券 、现 金 的配 置比 例 。并 制订 基 金在 其他 重 要股 票资 产 类别 上的 具 体配 置计 划。 3.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 本 基 金 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小组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4. 基金经理 小组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所做的决议, 参考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 选择具体的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 5. 基 金 经 理将 投 资 指 令 下 达 给 集 中 交 易 室 , 交 易 主 管 在 复 核 投 资 指 令 合 法 合 规 的 基 础 上 , 将指令分发给交易员执行。保证决策和执行权利的分离。 6. 风 险 控 制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与 监 控 , 并 授 权 风 险 控 制 小 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7. 基 金 经理小 组 将 跟踪证 券 市 场和上 市 公 司的发 展 变 化,结 合 基 金申购 和 赎 回导致 的 现 金 流量变化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8. 基 金 管理人 在 确 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 境 变化和 实 际 需要对 上 述 投 资程序作出调整。 ( 七 ) 投资组 合 比 例限制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本 基 金与由 本 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 基 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不 得 超过该 证 券 的 10% ; 3.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禁 止行 为 1.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 本基金不 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 本基金不 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 本基金不 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 本基金不 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本基金不 得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7. 本基金不 得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8. 本基金不 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1. 不谋求对 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 所有参与 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 十 ) 基金投 资 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复核 了本报 告 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组 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 年6 月30日( “报告期末 ”) ,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22,012,167.32 77.55 其中:股票


1,522,012,167.32 77.5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9,986,000.00 7.13 其中:债券


139,986,000.00 7.13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2,103,900.16 11.83 8 其他资产


68,573,641.94 3.49 9 合计





1,962,675,709.42





100.00


2. 报 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46,500,384.39 2.38 B 采矿业 277,070.88 0.01 C 制造业 482,100,893.52 24.69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8,778.24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1,553,198.29 8.79 J 金融业 648,180,402.68 33.20 K 房地产业 91,799,565.00 4.7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7,650,231.12 3.4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911,643.20 0.7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22,012,167.32 77.95 3.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6,601,240 157,835,648.40 8.08 2 601318 中国平安 2,895,700 143,655,677.00 7.36 3 601628 中国人寿 4,604,646 124,233,349.08 6.36 4 601601 中国太保 3,614,700 122,429,889.00 6.27 5 601336 新华保险 1,946,028 100,025,839.20 5.12 6 603566 普莱柯 3,142,837 76,245,225.62 3.90 7 002174 游族网络 2,158,728 68,561,201.28 3.51 8 002027 分众传媒 4,913,400 67,608,384.00 3.46 9 002450 康得新 2,810,400 63,290,208.00 3.24 10 300124 汇川技术 2,332,862 59,581,295.48 3.05





4. 报 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9,986,000.00 7.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9,986,000.00 7.17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9,986,000.00 7.17


5.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50201 15 国开 01 1,400,000 139,986,000.00 7.17 注:报 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 1 支债券。


6.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 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国 债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 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本基 金 投 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未 被 监 管部门 立 案 调查, 在 本 报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0,428.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675,223.7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19,432.92 5 应收申购款 118,556.54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8,573,641.94 (4 )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 处 于转股 期 的 可转换 债 券 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 股 票中存 在 流 通受限 情 况 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二 、 基 金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人依 照 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 则管理 和 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4 年4 月1 日至 2004 年12 月31 日 -6.60% 0.65% -24.11% 1.10% 17.51% -0.45% 2005 年 -1.82% 0.97% -6.56% 1.14% 4.74% -0.17% 2006 年 130.79% 1.30% 83.30% 1.13% 47.49% 0.17% 2007 年 125.61% 1.94% 122.38% 1.82% 3.23% 0.12% 2008 年 -47.30% 2.12% -53.34% 2.42% 6.04% -0.30% 2009 年 77.01% 1.73% 80.22% 1.63% -3.21% 0.10% 2010 年 17.87% 1.29% -1.77% 1.25% 19.64% 0.04% 2011 年 -20.99% 1.10% -22.33% 1.07% 1.34% 0.03% 2012 年 5.23% 1.09% 5.38% 1.06% -0.15% 0.03% 2013 年 20.60% 1.25% 2.75% 1.07% 17.85% 0.18% 2014 年 19.19% 1.18% 38.95% 0.89% -19.76% 0.29% 2015 年 37.83% 2.85% 16.79% 1.98% 21.04% 0.87% 2016 年 -18.55% 1.90% -8.54% 1.12% -10.01% 0.78% 2017 年上半 年 -10.20% 0.86% 8.42% 0.46% -18.62% 0.40% 2.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图: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4 年 4 月 1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 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第十八条 ( (二) 投 资范围和 (六)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的约定: (1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范围: 股票 资产 25%-95% ; 债券资产0%-70%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基 金投资于服务业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2 ) 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十 三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财 产 的 构成





本基 金基 金 资 产总值 包 括 基金所 拥 有 的各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他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的账户,包括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国债托管 账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资产的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 开、相互独立。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与 处 分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 四 )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有明确 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值办法 (1 )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自 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 、权证估值 (1 )配股权 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 购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其他资产 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5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 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五 )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八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1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 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 九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 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 项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证监 会计字[2006]23 号) 和2007 年9 月2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 关于调整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和会计政策的公告 》 ,更 新以上基金资产估值部分的内容。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 基金收 益 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包括 : 基 金投资 所 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 券 差价、 银 行 存款利 息 以 及 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 二 ) 收益分 配 原 则 1. 基 金 收益分 配 采 用现金 方 式 或再投 资 方 式,投 资 者 可选择 获 取 现金红 利 或 者将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发 放日 前 一工 作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 未选 择分 红 方式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 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与 公告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 中 载明 基 金 收 益的 范 围 、 基金 净 收 益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 原 则 、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由基金 管 理 人拟定 ,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核实 后 确 定,在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 四 )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 用 1. 收 益 分配采 用 红 利再投 资 方 式免收 再 投 资的费 用 ; 采用现 金 分 红方式 , 则 可从分 红 现 金 中 提 取一 定的 数 额或 者比 例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作 业 手续 费, 如 收取 该项 费 用, 具体 提 取标 准和 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 收 益 分配时 发 生 的银行 转 账 等手续 费 用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自 行 承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获现 金红 利 不足 支付 前 述银 行转 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 册登 记 机构 自动 将 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 六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与基金运 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 理 费划付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管理人 向 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 管 费划付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与基金 运作有关的其他费 用 主要包括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 、与基金销 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 一章。 (2 )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 一章。 (3 )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 基金 的转换 ” 一 章。 (4 )销售服 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 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3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 二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三 ) 基金管 理 费 和基金 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公告;此项调整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基金的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1. 基金 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日。





2. 基金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 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 基 金会计 责 任 人为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也 可 以委托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独 立 的 会 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 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 )基 金 年 度审计





1. 本 基金 管 理 人聘请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及 其 注册会 计 师 等机构 对 基 金进 行 年度审计。





2. 会 计师 事 务 所更换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 得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 意 ,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3. 基 金 管理人 ( 或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 充 足理由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 所,经 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 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 个工 作日内公告。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应予披露的信息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 ( 一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1 )基金招 募说明书; (2 )基金合 同; (3 )基金托 管协议; (4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5 )基金募 集情况; (6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7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0)临时 报告; (1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3)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澄清 公告; (15)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二 ) 基金募 集 信 息披露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15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三 ) 基金运 作 信 息披露 1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4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 .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 . 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 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 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 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 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 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 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 .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1 . 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3 .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4 .基金定期 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 九 、 基 金的 风 险 揭 示 ( 一 ) 投资于 本 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格 因 受 各种因 素 的 影响而 引 起 的波动 , 将 对本基 金 资 产产生 潜 在 风险, 主 要 包 括: (1 )政策风 险 货 币 政 策、财 政 政 策、产 业 政 策和证 券 市 场监管 政 策 等国家 政 策 的变化 对 证 券市场 产 生 一 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受宏 观 经 济运行 的 影 响,而 经 济 运行具 有 周 期性的 特 点 ,而宏 观 经 济运行 状 况 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利率 波 动 会导 致 股 票 市场及 债 券 市场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动,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 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行业风 险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 于 服务业 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 ,有可 能 出 现服务 业 整 体表现 弱 于 市场的 情 形 ,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5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的经 营 状 况受多 种 因 素影响 , 如 市场、 技 术 、竞争 、 管 理、财 务 因 素等都 会 导 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6 )购买力 风险 本 基 金 投资的 目 的 是使基 金 资 产保值 增 值 ,如果 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金投 资 于 证券所 获 得 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 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交易 过 程 发生交 收 违 约,或 者 基 金所投 资 债 券之发 行 人 出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 到 期 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3. 流动性风 险 开 放 式 基金要 随 时 应对投 资 者 的赎回 , 如 果基金 资 产 不能迅 速 转 变成现 金 , 或者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资 金净 值 产生 不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响 基金 运 作和 收益 水 平。 尤其 是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 基金 资产 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 会产 生 基金 仓位 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 风险 ,可 能 影响 基金 份额净值。 4. 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 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人 的 研 究水平 、 投 资管理 水 平 直接影 响 基 金收益 水 平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经 济形 势 和证 券市 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 取的 信 息不 全、 投 资操 作出 现 失误 ,都 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5. 操作或技 术风险 在 开 放 式基金 的 各 种交易 行 为 或者后 台 运 作中, 可 能 因为技 术 系 统的故 障 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或者 导致 投 资者 的利 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 管理 人 、注 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6. 合规性风 险 指 基 金 管理或 运 作 过程中 , 违 反国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基 金投资 违 反 法规及 基 金 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然灾 害 等 不可抗 力 因 素的出 现 , 将会严 重 影 响证券 市 场 的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 产的损失。 金 融 市 场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 销机构 违 约 、托管 人 违 约等超 出 基 金管理 人 自 身直接 控 制 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 声明 1. 本 基 金未经 任 何 一级政 府 、 机构及 部 门 担保。 投 资 人自愿 投 资 于本基 金 , 须自行 承 担 投 资风险。 2. 除 基 金管理 人 直 接办理 本 基 金的销 售 外 ,本基 金 还 通过中 国 银 行等代 销 机 构代理 销 售 , 但 是 ,基 金并 不 是代 销机 构 的存 款或 负 债, 也没 有 经代 销机 构 担保 或者 背 书, 代销 机 构并 不能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 十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基金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存续期间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 金 管理人 因 解 散、破 产 、 撤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本 基 金 的管理 人 , 而无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 5. 基 金 托管人 因 解 散、破 产 、 撤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本 基 金 的托管 人 , 而无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 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 二 ) 基金的 清 算 1. 基金清算 小组 (1 )自基金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 督 下进 行基 金 清算 ,在 基 金清 算小 组 接管 基金 资 产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 职责。 (2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选定的具有证券 从 业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事 务 所、 律师 事 务所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终 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清 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 )将基金 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5 )公布基 金清算公告; (6 )对基金 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清算小 组 在 进行基 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所 有 合 理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 金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清算 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 金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资 产 扣 除基金 清 算 费用后 如 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 日内公告。 6.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 十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权 利 与 义务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1 )按《基 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按《基 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 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或 赎回基金份额; (5 )在不同 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 )获取基 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 )要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 定履行其义务; (8 )依照本 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 要求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 以及依据 本 《基 金 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 ) 法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同》 以 及 依据本 《 基 金合同 》 制 定的其 他 法 律文件 规 定 的 其他权利。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 守基金合同;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以 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 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 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 有效 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 根据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 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 根据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基 金 管 理人违 背 管 理职责 或 者 处理基 金 事 务不当 对 第 三人所 负 债 务或者 自 己 受到的 损 失 ,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 )根据本 《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 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 定, 并对 基 金资 产或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呈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 有权 提 议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表 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 选择、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应 行 使法 律法 规 、本 《基 金 合同 》或 基 金销 售代 理 协议 赋予 、 给予 、规 定 的基 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 以基金 的 名 义依法 为 基 金进行 融 资 ,并以 相 应 基金财 产 履 行偿还 融 资 和支付 利 息 的 义务; (11)依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依据 本《基金合同》 ,代表基 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 法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同》 以 及 依据本 《 基 金合同 》 制 订的其 他 法 律文件 所 规 定 的其他权利。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4)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遵守基 金合同; (2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 配备 足 够 的具有 专 业 资格的 人 员 进行基 金 投 资分析 、 决 策,以 专 业 化的经 营 方 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 )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 ) 除 依据《 暂 行办 法 》 、 《 试 点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委 托其 他人 运 作基金资产;





(7 )接 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 )按 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9 ) 严格 按 照《 暂行 办 法 》 、 《试 点 办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0 )保 守 基 金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 基 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除 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 依 据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 负责基 金 注 册登记 。 基 金管理 人 应 严格按 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 及本基 金 合 同,办 理 或 委 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 )按 照 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受 理 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及 时 、 足额支 付 赎 回和 分 红款项;





(15)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6)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面 临 解 散、依 法 被 撤销、 破 产 或者由 接 管 人接管 其 资 产时, 及 时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18)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 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 ) 确保向 基 金 投资人 提 供 的各项 文 件 或资料 在 规 定时间 内 发 出;保 证 投 资人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21)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22)负责 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与 义 务 1.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1 )依 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 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除非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有权对 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合 同 》 以及依 据 本 《基金 合 同 》制定 的 其 他法律 文 件 所规定 的 其 他权利。 2.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 基金托 管人将遵守 《信托法》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最 大利 益处 理 基金 事务 ;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 恪尽 职 守, 依照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资产 托 管事 宜;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监控 制 度, 对负 责 基金 资产 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 购 置并保 持 对 于基金 资 产 的托管 所 必 要的设 备 和 设施( 包 括 硬件和 软 件 ) ,并对 设 备 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 资产 相互 独 立, 保证 其 托管 的基 金 资产 与其 托 管的 其他 基 金资 产相 互 独立 ;对 不 同 的 基金 分 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暂 行办 法 》 、 《 试 点 办法》 、 本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 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 此义 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 将任 何基 金 资产 转为 其 自有 财产 , 违背 此款 规 定的 ,将 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 包括 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6 )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法》 、 本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 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 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 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不 泄 露 基金 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或 投资 者的 相 关情 况及 资 料等 ;除 《 信托 法 》 、 《 暂 行办 法 》 、 《 试 点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密 ,不 得 向他 人泄 露 ;但 因遵 守 和服 从司 法 机构 、中 国 证监 会或 其 他监 管机 构 的判 决、 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按规 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负责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 ) 采取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 份 额的认 购 、 申购、 赎 回 和基金 转 换 等事项 符 合 本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 采取适 当 、 合理的 措 施 ,使基 金 投 资和融 资 条 件、及 使 基 金管理 人 用 以计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基 金转 换 的方 法符 合 法律 法规 和 本《 基金 合 同》 等法 律 文件 的规 定; (15)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 违规的, 不 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 ) 在定期 报 告 内出具 基 金 托管人 意 见 ,说明 基 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 的 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 照 本《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行 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 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 (18)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 依据基 金 管 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 规 定 向相应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支付 基 金 收益和 赎 回 款 项; (20)参加 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 者 由接管 人 接 管其资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 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 ) 因过错 导 致 基金资 产 的 损失或 因 违 背托管 职 责 或者处 理 基 金事务 不 当 对第三 人 所 负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 法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同》 和 依 据本《 基 金 合同》 制 定 的其他 法 律 文件所 规 定 的 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1. 有以下事 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 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 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更换基 金托管人;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本基金 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除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3. 召集方式 : (1 )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 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代 表 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 金 托管人 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通知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应 当 于 会议召 开 前30天, 在 至 少一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露 媒体 公 告通 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不 得 就未 经公 告 的事 项进 行 表决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投票委 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 )其他需 要说明的事项。





5 .开会 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召 开 方 式包括 现 场 开会和 通 讯 方式开 会 。 现场开 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出 席或 通 过授 权委 托 其代 理人 出 席, 现场 开 会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 权代 表应 当 出 席; 通讯 方 式开 会指 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以通 讯的 书 面方 式进 行 表决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 决定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 基金 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 换基 金 运作 方式 和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 亲 自 出席会 议 者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 和 受托出 席 会 议者出 具 的 委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② 经核对, 有代表50% 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在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以上; ④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 表, 同时提 交 的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和 受托 出席 会 议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授 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 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 .议事 程序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 由 召集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依 照 本 条第7款和第8 款的有 关 约 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在通讯 表决开会的方式下,依照本条第7 款 和第8 款的有 关约定进行表决。





7.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②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通过。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式、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或者基 金 托 管人、 提 前 终止基 金 合 同应当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6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①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为召 集 人 的授权 代 表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推 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召 集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① 由 大 会召集 人 授 权的两 名 计 票员在 监 督 员监督 下 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证 机 关 对计票 过 程 予 以公证。 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为 召 集 人,则 由 基 金托管 人 的 授权代 表 任 监督员 ;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的授 权代 表 任监 督员 ;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均 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②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计票。





9. 生效 与公告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表决 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定的 事 项 自中国 证 监 会依法 核 准 或者出 具 无 异议意 见 之 日起生 效 。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法 律 约 束力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五 ) 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存续期间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 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 因重大违 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 基 金 管理人 因 解 散、破 产 、 撤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本 基 金 的管理 人 , 而无其 他 适 当 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基 金 托管人 因 解 散、破 产 、 撤销等 事 由 ,不能 继 续 担任本 基 金 的托管 人 , 而无其 他 适 当 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 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7.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 基 金 合同终 止 后 ,须按 法 律 法规和 本 基 金合同 对 基 金进行 清 算 。中国 证 监 会对清 算 结 果 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 六 ) 争议解 决 方 式 1. 本《基金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 《 基金合 同 》 的当事 人 之 间因本 《 基 金合同 》 产 生的或 与 本 《基金 合 同 》有关 的 争 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自一方书 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 解 决, 则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 员会 根据 提 交仲 裁时 该 会的 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外, 本 《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者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销售代 理 人 和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 投资者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也可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 (www.jsfund.cn ) 进 行查阅。 本基金合同的正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二 十 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管协 议 的 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经营范围: 吸 收 人 民 币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 期 贷 款; 办 理 结 算; 办 理 票 据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 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居民储蓄业务; 外汇存款 ; 外 汇 汇款 ;国 际 结算 ;同 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 理发 行股 票 以外 的外 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组 织或 参 加银 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 经营 与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 一 切银 行业 务 ;在 港澳 地 区的 分行 依 据当 地法 令 可发 行或 参 与代 理发 行 当地 货币 ; 经批 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与基金 管 理 人之间 的 业 务监督 、 核 查 1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 据 《暂 行办 法 》 、 《 试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和 有 关证 券法 规 的规 定, 托 管人 应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资 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 产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基 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计 算 、 基金 管理 人 报酬 的计 提 和支 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 酬的 计提 和 支付 、基 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 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有关 法 律 、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管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确认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暂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 如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基 金 管 理人的 作 为 或不作 为 违 反了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或 本 托 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本托 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规 定 的基 金托 管 人的 任何 及 所有 权利 和 救济 措施 , 以保 护基 金 资 产的 安全 和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事 宜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2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 据 《暂 行办 法 》 、 《 试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时 执行 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 是否 将基 金 资产 和自 有 资产 分账 管 理、 是否 擅 自动 用基 金 资 产、 是否 按 时将 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收 益 划入 分红 派 息账 户等 事 项, 对基 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管 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 对 基金 资产 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 基金 资产 、 因基 金托 管 人的 过错 导 致基 金资 产 灭失 、减 损 、 或处 于危 险 状态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 以书 面 的方 式要 求 基金 托管 人 予以 纠正 和 采取 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 基金管 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 纠正 ,基 金 托管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对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 如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基 金 托 管人的 作 为 或不作 为 违 反了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或 本 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本托 管 协议 赋予 、 给予 、规 定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 任何 及 所有 权利 和 救济 措施 , 以保 护基 金 资 产的 安全 和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包 括但 不限 于 就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事 宜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阻 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 监督 方 提出 警告 仍 不改 正的 , 监 督 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金资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资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资 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将遵守 《信托法 》 、 《暂行办法 》 、 《 试 点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最 大利 益 处理 基金 事 务。 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 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 的熟 悉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 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 产托 管事 宜 ;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险 监 控制 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 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 基金托 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件) ,并对设 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暂 行办 法 》 、 《 试 点 办法》 、 本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 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三 人谋 取 利益 ,基 金 托管 人违 反 此义 务, 利 用基 金资 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方 谋 取 利益 ,所 得 利益 归于 该 基金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将基 金 资产 转为 其 固有 财产 , 不得 将固 有 资 产与 基金 资 产进 行交 易 ,或 将不 同 基金 资产 进 行相 互交 易 ;违 背此 款 规定 的, 将 承担 相应 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 基金托 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 将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 产 严 格分 开;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为 基金 设 立独 立的 账 户, 建立 独 立的 账簿 ,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 和其 他基 金 的托 管业 务 实行 严格 的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 金之 间在 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 除 依据《 信 托法 》 、 《 暂 行办 法 》 、 《 试 点 办法》 、 本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成立 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 金 设 立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发 起 人宣布 停 止 募集时 , 基 金发起 人 应 将设立 募 集 的资金 存 入 其 指 定 的相 应验 资 专户 ;由 基 金发 起人 聘 请具 有从 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进 行验 资 , 并分 别出 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验 资的2 名 以 上(含2 名 ) 中国注 册 会计 师 签字有效。 3.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金托 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 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其 他 任何 银行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 银行 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 理 条例 》 、 《 中 国人 民银 行 利率 管理 的 有关 规定 》 、 《 关于大 额 现金 支付 管 理的 通知 》 、 《 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 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托 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出 借 和未 经另 一 方同 意擅 自 转让 本基 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本 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理 基金 托 管人 所托 管 的包 括本 基 金 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 券交 易所 进 行证 券投 资 所涉 及的 资 金 结算 业务 。 结算 备付 金 、结 算互 保 基金 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 而不限于 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 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比 照 并遵 守上 述 关于 账户 开 设、 使用 的规定。 5. 国债托管 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金成 立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 交 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 设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管 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行 债 券和 资金 的 清算 。在 上 述手 续办 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基金资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 物 证 券由基 金 托 管人存 放 于 托管银 行 的 保管库 , 但 要与非 本 基 金的其 他 实 物证券 分 开 保 管 ; 也可 存入 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或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 代 保管 库。 保 管 凭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办 理。 7. 与基金资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理人 代 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的原件 分 别 由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本 协 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 签署 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四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算 与 复 核 1 、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 计 核算 办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结 束后 计 算得 出当 日 的 该基 金份 额 资产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 以加 密传 真 方式 发送 给 相应 的基 金 托管 人。 该 基金 托管 人 应 在收 到上 述 传真 后马 上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 进行 复 核, 并在 盖 章后 以加 密 传真 方式 将 复核 结果 传 送 给相 应的 基 金管 理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 与相 应 的基 金管 理 人的 计算 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名 册,包 括 基 金设立 募 集 期结束 时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每 月 最后 一个 交 易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均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负 责 分别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 六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基金/ 基金管理人、 基金/ 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 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 协商 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60 日内 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 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北 京分 会 ,根 据提 交 仲裁 时该 会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 仲 裁各 方当 事 人均 具有 约 束力 。除 提 交仲 裁的 争 议之 外,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七 ) 托管协 议 的 修改和 终 止 1.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 、 《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 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提 供 一 系列的 服 务 ,并将 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 、开户确认 书 和交易对帐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 基金开户外 其他交易类 型)后15 个 工作日内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寄送开户 确认书 和交易对帐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 度对账单, 在 每年第4 季度 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 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 、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寄地址、 手 机号码、 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 未 及时变更或邮局投递 差 错 、通 讯故 障 、延 误等 原 因有 可能 造 成对 账单 无 法按 时或 准 确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收 取 对 账单 的投 资 者, 敬请 及 时通 过本 公 司网 站, 或 拨打 本公 司 客服 热线 查 询、 核对 、 变更 您的 预留联系方式。 ( 二 ) 红利再 投 资 本 基 金 收益分 配 时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 以 选择将 所 获 红利再 投 资 于本基 金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将其所获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 三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与中 国 银 行 等代 销 机 构 就本 基 金 申请开 办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 约 定每期 固 定 申 购金额。 ( 四) 手机 短信 服 务 基 金 管 理人向 定 制 净值短 信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提 供 基 金 净值 短 信 服务 。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 通过拨 打 客户 服 务 电 话 400-600-8800 ( 免 长 途 电话 费 ) 、(010)85712266 , 也 可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 五 ) 在线服 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所 有 嘉 实开放 式 基 金的持 有 人 均可通 过 公 司网站 实 现 基金交 易 查 询、账 户 信 息查询 和 基 金 信息查 询 。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 资 者 或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 以 利用 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获 取基金 和 基 金管理 人 各 类信息 , 包 括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投 资 者 可登录 本 基 金管理 人 网 站,通 过 直 销网上 交 易 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 转换、 定 期 定 额申购、定期定额赎回、定期定额转换、查询等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 (六) 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 本基金有关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电话费) 、(010)85712266 ,或传 真: (010 )65182266 。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 十 四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 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 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 )代 表基金总 份额50% 以上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 )中国证 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 50% 以上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 (3 ) 批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 管理人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方可退任。 (4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中 国 证监会 批 准 后5 个工 作 日 内公告 。 如 果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同时 更换 , 中国 证监 会 不指 定且 没 有中 国证 监 会认 可的 机 构进 行公 告 时 ,代 表10 %以 上 基金份 额 的并 且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有权 按 本《 基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 交接: 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 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 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更 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更换的条件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 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 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 )代 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 )银行监 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 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在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决 议:基 金 持 有人大 会 对 更换原 基 金 托管人 形 成 决议, 该 决 议需经 代 表 每只基 金50% 以 上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表决 通 过。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对 被提 名 的基 金托 管 人形 成决 议。 (3 ) 批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 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中 国 证监会 和 银 行监管 机 构 批准后5个工 作 日 内公 告。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 同时 更 换, 中国 证 监会 不指 定 ,且 没有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 的机 构进 行 公告 时, 代 表10 %以 上 基金 份额 的 并且 出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 交接: 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十 五 、 其他 应 披 露 的事 项 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 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的临时报告如下: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嘉实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更新 2017 年4 月12 日 含本基金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的公告 2 关于增加创金启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4 月14 日 含本基金 3 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5 月31 日


4 关于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情况的公告 2017 年6 月14 日


5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起点 及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下限的公告 2017 年6 月28 日


6 关于增加中民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6 月30 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含转换转入) 业务 的公告 2017 年7 月18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增加大智慧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7 月26日 含本基金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 金申购、 赎回、 定投、 转换、 最低持有数量限 制的公告 2017 年8 月15日 含本基金 10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8 月23日 含本基金 11 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 年9 月12日 含本基金 二 十 六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存放在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代销机 构 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七 、 备查 文 件 目 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或/ 及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 可 向基金管理人或/ 及基金 托管人申请查阅。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11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