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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货币A(001870)

前海开源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7 年 第2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截 止日:2017 年9 月 29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5 年9 月8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下发的 证监 许可[2015]2080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5 年9 月 29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投资 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品 特性 , 充分 考虑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 判断市 场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市 场风险 、 信用 风险 、 管 理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操 作 和技术 风险 、 合 规性风 险 、 本 基金 特有 的 风险 、 本 法律 文件 风险 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致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 等。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 混 合型 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本基 金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允许 投资 的金 融工具 , 包括 现金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银行存 款 、 债 券回 购、 中 央银行 票据 、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 的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 金的过 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表现 的 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2017 年6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 机构 ..........................................................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0 七、基金的募集 ............................................................ 4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3 十、基金的投资 ............................................................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 6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0 十七、风险揭示 ............................................................ 7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规 定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前 海开 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 :指《 前海开 源现金增 利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现金增 利货币 市 场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指 《前海开 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前海 开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2 年 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 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及颁 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管理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会 及中 国人 民银 行2015 年 12 月17 日颁 布、2016 年2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 督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 21、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4、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5、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6、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7、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9、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0、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2、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36、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39、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5、 巨额 赎回 :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 券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8、 摊余 成本 法: 指计 价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和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49、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0、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指 以 最近 7 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算 出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51、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2、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分设 三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 额和 E 类基 金份额 。 三类 基金 份额 分 设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 分 别 公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53、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5、E 类 基金 份额 :指 通 过特定 渠道 申购 并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的基金 份 额类别 56、 升级 :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 金份额 达 到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 额要求时 ,基金的 登记机 构自动将 投资人在 该基金 账户保留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全部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57、 降级 :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最 低份额 要求 时, 基金 的登 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 额全部 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5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 基金 份额 净值 :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本 基 金通过 每日 计算收 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 1.00 元。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计算基 金申 购 与赎回 价格 的基 础 6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过程 62、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63、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胥 阿南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 25%,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出资 25% ,深圳 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出 资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现任 开源证券 董事、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 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席 董事 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工程部 总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 董 事 , 北 京大 学 DBA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北 京中 联国 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范镭先 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曾 任中 国 农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 家。 申嫦娥女 士,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务总 局特邀 监察员 (2003-2010 ),国籍 :中 国。历任西 安交通 大学助 教、讲师、 副 教授, 北京 师范 大学 副教 授、教 授。 Mr Shujie Yao (姚树 洁先 生),独立 董事,教 授, 国籍:英国 。英国 诺丁汉 大学当代 中国学 学院 院长 、 教授 , 西安交 通大 学特 聘讲 座教 授、 重庆 大学 、 华南 师范 大学 、 华 南农 业 大学、华 中农业大 学、渭 南师范学 院等大学 的特聘 教授、海 南大学经 济管理 学院荣誉 院长 ; 英国皇 家经 济学 会会 员 、 英国中 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美国比 较经 济学 协会 会员 、 美 国经 济协 会 会员 ; 全 英专 业团 体联 合 会副主 席 ; 《 经济 研究 》 、 《 西安 交通 大学 学报 社 科版 》 、 《当 代 中国》 (英 文) 等 科学 杂志 的编委 。 曾 任华 南热 带农 业大学 助理 教授 , 英 国牛 津大学 研究 员 , 英国朴 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 塞 克思大 学教 授、 系主 任。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 基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国籍 : 中国。 曾任 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中 国注册会 计师, 国籍:中 国香港。 曾任职 华银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上 海证券营 业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 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3、 高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券 总裁助理 ,开源 证券董事 长、总经 理,现任 开源证券 董事、前 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董事 、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件开发 工程 师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执 行总 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静女 士 , 经 济学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高级 交易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长盛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盛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积极 配置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 资 总监 、 前 海开 源睿 远稳 健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恒 泽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祥 和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 源瑞和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 开源 沪 港深裕 瑞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裕和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前 海开源 尊享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理 。 刘静 女士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汤丛珊 女士 , 上海 财经 大 学硕士 研究 生 。2008 年5 月14 日至2016 年9 月 19 日任职 于 汇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 先后 担任 债 券交易 员 、 债 券交 易主 管 、 基 金经 理等 职 务,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前海 开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汤丛珊 女士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 刘 静、 丁 骏、 曲 扬、 邱 杰、 史 程, 首 席经 济学家 杨德 龙, 执行 投资 总监徐 立平 、 薛 小波、 王霞 、谢 屹。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 率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 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 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 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 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 设施;交 易部应对 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建立 公平的 交易分配 制度 , 确保 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 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 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 责任;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 度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 行始 建 于 1908 年 , 是中国 历史 最悠 久的 银行 之一 , 也 是近 代中 国的 发钞 行之一 。 1987 年 重新组 建后的交 通 银行正式 对外营业 ,成为 中国第一 家全国性 的国有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 部设 在上 海。2005 年 6 月 交通 银行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2007 年 5 月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根 据 2016 年 英国 《银 行家 》 杂志发 布的 全球 千家 大银 行报告 ,交 通 银行一 级资 本位 列第 13 位 ,较上 年上 升 4 位; 根据 2016 年 美国 《财 富》 杂志 发布的 世界 500 强 公司 排行 榜, 交通 银行营 业收 入位 列 第 153 位,较 上年 上 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 交通银 行资 产总 额为 人民 币 89308.38 亿元 。2017 年 1-6 月, 交通银 行实 现净 利润(归 属 于母公 司股 东) 人民 币389.75 亿 元。 交通银行 总行设资 产托管 业务中心 (下文简 称“托 管中心” ) 。 现有员 工具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 银行 的从 业经 验 , 具备基 金从 业资 格 , 以 及 经济师 、 会计 师、 工程 师 和律师 等中 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 工的学 历层次较 高,专业 分布合 理,职业 技能优良 ,职业 道德素质 过硬 , 是一支 诚实 勤勉 、积 极进 取、开 拓创 新、 奋发 向上 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 队伍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牛锡明 先生 ,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 牛先 生 2013 年 10 月至 今 任 交通 银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 任 交通 银行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行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 交 通银 行 副董 事长 、 执行董 事、 行长。 牛先 生 1983 年 毕业 于中 央财 经大 学金融 系, 获学 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 哈尔滨工 业大学管 理学院 技术经济 专业,获 硕士学 位,1999 年享 受国务院 颁 发的政府 特殊 津贴。 彭纯先 生, 副董 事长 、执 行董事 、行 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彭先 生2013 年11 月 起任 交通银 行 副 董事 长 、 执 行 董事,2013 年10 月起 任 交 通银行 行 长;2010 年4 月至 2013 年9 月 任中 国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中 央汇 金投资 有限 责 任 公司执 行董 事、 总经 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交 通银 行 执 行董 事、 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 交 通银行 副行 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 交通 银 行 董事 、行 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 交通 银行 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 历任 交 通银 行 乌鲁木 齐分 行副 行长 、行 长,南 宁分 行行 长, 广州 分行行 长。 彭先 生 1986 年 于中国 人民 银 行研究 生部 获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袁庆伟 女士 ,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 袁女 士2015 年8 月 起任 交 通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 中心 总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 历任 交 通银 行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交通银 行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 心副总 裁 ;1999 年12 月至2007 年 12 月, 历任 交 通银 行 乌 鲁木 齐分 行财务 会计 部副 科长 、 科 长 、 处长 助理 、 副处长 ,会 计结 算部 高级 经理。 袁女 士 1992 年毕 业 于中国 石油 大学 计算 机科 学系, 获得 学 士学位 ,2005 年于 新疆 财 经学院 获硕 士学 位。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7 年 6 月30 日 ,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298 只 。 此外 , 交 通 银行还 托管 了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计 划 、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 银行 理财 产品 、 信 托计 划 、 私募投资 基金、保 险资金 、全国社 保基金、 养老保 障管理基 金、企业 年金基 金、QFII 证券 投资资 产、RQFII 证 券投 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 资 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交通银 行严 格遵 守国 家法 律法规 、 行业 规章 及行 内 相关管 理规 定 , 加 强内 部 管理 , 保 证 托管中 心业 务规 章的 健全 和各项 规章 的贯 彻执 行 , 通过对 各种 风险 的梳 理 、 评估 、 监 控, 有 效地实 现对 各项 业务 风险 的管控 ,确 保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合 法性 原则 : 托 管中 心制定 的各 项制 度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的始 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中 心建立各 二级部自 我监控 和风险合 规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 制 机制 , 覆 盖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 并 渗 透到决 策 、 执 行、 监督 、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中 心独立负 责受托基 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 行 的自有 资产 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 受托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中 心贯彻适 当授权、 相互制 约的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 确 保各二 级部 和各 岗位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 并 通过 有 效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消 除内 部控制 中的 盲 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中 心在岗位 、业务二 级部和 风险合规 部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 基 础上 , 形 成科 学合 理的 内部 控制决 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 通 过行 之有 效的 控制流 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内 控管 理的 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中 心内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规 模、业务 范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 风 险控制 要求 相适 应, 尽量 降低经 营运 作成 本,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实 现最 佳的 内部控制 目标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商业 银 行法 》 等 法律 法规 , 托 管 中心制 定了 一整套 严密 、 高效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保基 金托 管业 务运 行的 规范 、 安 全 、 高效 , 包 括 《 交通 银行 资 产托管 业务 管理 暂行 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业 务风险 管理 暂 行办法 》 、 《交 通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项目 开发 管理 办法 》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信 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保 密工作 制度 》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业 务从 业人 员守 则》 、 《交 通银 行 资产托 管部 业务 资料 管理 制度 》 等 , 并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基 金业 务的 发展 不断 加以完 善 。 做 到 业务分 工合 理 , 技 术系 统 完整独 立 , 业 务管 理制 度 化, 核心 作业 区实 行封 闭 管理 , 有 关信 息 披露由 专人 负责 。


托管中 心通 过对 基金 托管 业务各 环节 的事 前指 导、 事 中风控 和事 后检 查措 施实 现全流 程 、 全链条 的风 险控 制管 理, 聘 请国际 著名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托管 业务 运行 进行 国际标 准的 内 部控制 评审 。 (三)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根 据 《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基金 资产 的 核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 基金的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与 赎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 收 益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交通银 行作 为基 金托 管人 ,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有关 证券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行为 , 应 当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予以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 到通知 后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 。 交 通银 行有 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交通 银 行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及 时纠正 的 , 交 通 银行须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交通银行 作为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为 ,须立即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四) 其他 事项 最近一 年内 交通 银行 及其 负责资 产托 管业 务的 高级 管理人 员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行为, 未 受 到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证 监会 、 中 国银 监会 及其 他 有关机 关的 处罚 。 负责 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高 级管理 人员 在基 金管 理公 司无兼 职的 情况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销 机 构: 代 码 代销机 构 销售机 构信 息 1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服电 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3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珠海华 润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珠海 市吉 大九 洲大 道东 1346 号珠 海华 润银 行 大 厦 法人代 表: 魏斌 联系人 :李 阳 联系电 话:0755-82817529 客服电 话: 0756-96588 ,400-880-0338


公司网 址: www.crbank.com.cn 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6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 广场西 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梁 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 公司 上海挖 财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杨高 南路 799 号 陆家 嘴世 纪金 融 广场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http://www.xiquefund.com/ 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 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0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 公司 深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4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 公司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 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徐 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7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8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 北京 ) 有限公 司 乾道金 融信 息服 务北 京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 门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 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兴吉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9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 纸坊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 社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0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公 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 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18 层 1809 法人代 表: 沈伟 桦 客服热 线: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21 北京格 上富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北京格 上富 信投 资顾 问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19 号楼710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2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 京浦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3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24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5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6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电话:18001102931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7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北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 万通 中 心D 座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许 骜 电话:010-58170859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8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9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 棱街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30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四惠 盛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公司网 站:www.zhixin-inv.com 31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 中 心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联系人 :王 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32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 厦9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 厦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3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经北 证( 北京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李 美 电话:010-68292745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34 济安财 富( 北京 )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 济安财 富( 北京 )资 本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 心A 座46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5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36 凤凰金 信( 银川 )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 业 园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7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扬州国 信嘉 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广陵 产业 园创 业 路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浩 客服电 话:4000216088 38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9 上海钜 派钰 茂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上海钜 派钰 茂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 路 379 号 14 楼C 座 法定代 表人 :胡 天翔 客服电 话:4006889967 网址:www.jp-fund.com 40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 有限公 司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李 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1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上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楼2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42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 北京微 动利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 中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43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昆 明 路 518 号北美 广 场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网址:www.fofund.com.cn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44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和 平路鸿 隆世 纪广 场 B 座 211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联系人 :张 媛媛 电话:0755-66606451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45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 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 大望路1 号1 号楼16 层1603 法定代 表人 :董 浩 联系人 :付 瑞华 电话:010-56580666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6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深圳富 济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 道惠恒 集团 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 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13 网址:www.jinqianwo.cn 47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 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 国际 SOHO 城( 一期 )第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郭 成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电话:400-027-9899 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48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49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59 号 国睿 大厦 一 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虹桥 路 1386 号 文广 大厦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公司网 址:www.dtfunds.com 50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吴 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1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 公司 奕丰金 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邮编 518054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办公电 话:0755 8946 0500 传真号 码:0755 2167 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2 深圳秋 实惠 智财 富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 深圳秋 实惠 智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308-9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秋林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客服电 话:4009987593 网址: http://fund.qiushicaifu.com 53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司 北京肯 特瑞 财富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联系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个 人业 务) 、400-088-8816 (企业 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54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电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呼家楼 (京 广中 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F 座12 层 B 室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张 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 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55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 公司 中民财 富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黄 鹏 电话:021-33355333


传真:021-63353736 网址:www.cmiwm.com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56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 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7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 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吴 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58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 司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 5022 号 联合 广场A 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裙楼 A3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 5022 号 联合 广场A 座 裙楼 A302 法定代 表人 :喻 天柱


联系人 :王 攀峰 电话:0755-83191351


传真:0755-82945664


客服电 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59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前 海商 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6019 号金 润大 厦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人 :廖 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60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 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强 路 4001 号 深圳 市世 纪 工 艺品文 化市 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客服电 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61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 公司 天津万 家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A 座五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客服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 www.wanjiawealth.com 62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人 :韩 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3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衍期 货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四 环中 路 82 号金 长安 大厦B 座 7 层 法人代 表: 马宏 波 客服电 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6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朱 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6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电 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 :黄 婵君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18 、 19、36 、38 、39 、41-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6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9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7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7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客服电 话: 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75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77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78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9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 公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8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8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 厦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胡 永君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3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 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4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99 网址:www.xsdzq.com.cn 85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 治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 (0351 )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6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 话:95511-8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87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蜀 山区 南二环 路 959 号 财智 中心 华 安证 券 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88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8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方 君 座D 座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魏 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79545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90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联系人 :唐 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91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92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邓 鹏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9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传真:(010)856795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4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丽娟 电话:(021)54967202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9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 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96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7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 播电视 新闻 中心 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电话:0752-2119700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9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9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 广 场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联系人 :王 薇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00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 十一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 十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0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 寿险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0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2 号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杨 晨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03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04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谐保 险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55 号 20 层 2302 法人代 表: 蒋洪 联系人 :张 楠 联系电 话:010-85256214 客服电 话:400-819-5569 公司网 址:www.hx-sales.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联系人 :陆 奇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人单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金额 、 单 个账 户 中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或投资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其 他不 同条 件, 而 设置 的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等 级。 本基 金设A 类、B 类和 E 类基 金份额 , 各类 基金 份额 单 独设置 基金 代码 , 并单 独 公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并 将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成 为某 一类别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 不得互 相转 换 , 但 依据 基 金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约 定因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基 金转 换等 交易 及 收益结 转份 额而 发生 基金 份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级 的除 外。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申购 金 额限 制 如 下表 : 份额 类 别 首次单笔认(申) 购最低金额 追加单笔认 (申) 购 最低金额 单一账户最低保留 基金份额余额 销售服务费 A 类 1 元 1 元 10 份 0.25% B 类 5,000,000 元 10,000 元 5,000,000 份 0.01% E 类 0.01 元 0.01 元 0.01 份 0.25% 在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 程序后 , 调整 认购 、 申 购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及 规则 ,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基金 管理 人须 在 调整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告 ,并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更 新本 基金 相关 法律 文件。 (三)基金份额的自 动升 降级 1、若 A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5,000,000 份 时,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类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基 金份额 。 2、若 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 于 5,000,000 份 时,本 基 金的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类基 金份额 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3、本 基金E 类 基金 份额 不 进行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 4、在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提下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基 金份 额 升降级 的数 额限 制及 规则 , 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基 金管理 人须 在调 整实 施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并依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更 新本 基金相 关法 律文 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5 年 9 月8 日 证监许 可[2015]2080 号 文 注册募 集。 募集 期自2015 年9 月18 日 至2015 年9 月24 日 , 共募 集有效 认购 份 额 2,076,267,084.22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 10,155.71 份,合 计2,076,277,239.93 份 ,募 集户 数为 516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不 定期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9 月29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规则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 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 电子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见 相关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10 月29 日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赎 回成立; 基金份 额登记机 构确认赎 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时 ,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 到申请 。 申购 和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人应 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设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2、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 、基金 管理人 的 电子直 销 交易系 统(目 前仅对 个 人投资者 开通) 和 其他销 售 机构首次 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单笔 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 元 ,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B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5,000,000 元 ( 已认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不 受首 次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首 次 申 购本 基 金 E 类基金 份额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 0.01 元 。各 销售 机构 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业务 规 定为准 。 本基金 追加 申 购 A 类 基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 元, 追加 申购B 类 基 金份额 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申购 E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0.01 元 。具 体申 购金 额以 各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为 准。 投资人 当日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 不受 最 低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3、投资人 可申请将 其持有 的部分或 全部基金 份额赎 回 。单笔 赎回的最 低份额 数量请 见 基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若 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 份时( 前海 开源 现金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B 类 和 E 类份额 除外), 该笔 赎回 业 务应包 括账 户 内全部 基金 份额 , 否则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剩 余部 分的该类 基 金份 额强 制赎 回。 各销 售机 构 对赎回 份额 限制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在特定市 场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在满足 相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要求 的前提下 ,当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 低 于 5%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 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 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 制 赎回费 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形 除外 。 3、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4、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5、申 购份 额 和 赎回 份额 的 计算 及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值 保持 在 1.00 元。 该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计算 基金 申购 与赎 回价格 的基 础 。 (1) 本基 金 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 式, 申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计算 公式 如 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 额除 以 1.00 元 确定,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举例一 :假定 某 投资 人 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则 其 可得A 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即该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其可 得 到 10,000.00 份 A 类基 金 份额 。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净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 基 本计算 公 式为: 赎回 金额= 赎 回份 额 × 基金 份额 净值 。 具体的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份额 赎回 金额 的确 定分 两种情 况处 理: ①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部分 赎回 其持有 的某 类基 金份 额时 , 当该类 基金 份额 当日 结转 的未付 收 益为正 时 , 该 笔赎 回将 予 以全部 确认 并支 付 ; 当 该 类基金 份额 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其剩 余的 该 类基金 份额 需足 以弥 补其 当前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的损 益, 否 则将 自动 扣除 未付 收 益为负 的部 分 ,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通 常情况 下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二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所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为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 应的 当 日未付 收益 为 100 元, 该 投资者 申请 赎回 50,000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则 其 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金 额 = 50,000 ×1.00 = 50,000.00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 回 5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 时,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50,000 元。 ②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全 部赎 回其持 有的 本基 金某 类基 金份额 余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 自动将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 类基 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 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 给该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 回金 额计 算方 法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1.00 + 赎 回份 额对 应的 当日 未 付收益 赎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 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所 持有 的 A 类基 金份 额为10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对 应的 当 日未付 收益 为100 元, 该 投资者 申请 全 部 赎回 持有 的 A 类 基金 份额 ,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0 ×1.00 + 100.00=100,100.00 元 即该投 资者 赎回 100,000 份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0,100 元。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另外, 本基 金其 他份 额等 级 投资者 全部 及部 分赎 回本 基金余 额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按照销 售 机构规 定执 行。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一)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二) 当本 基金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正 偏 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并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一 )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发生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 并 以 受理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 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二 ) 为 公平 对待 不同 类 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如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开放 日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0%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其采 取延期 办理 部 分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 。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 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开 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具体 内容 详见 2015 年 10 月 27 日 在指 定报 刊 和公司 网站 上发 布的 《 前 海开源 现金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 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5 年10 月29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 具体 内容 详 见2015 年10 月 27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公司 网站 上发 布的 《 前 海 开源 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开放 日常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公 告》。 (十五)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基金 资产 投资 风险和 保持 基金 资产 较高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 力 争获 得 超越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根据 对未 来短 期利 率变动 的预 测 , 确 定和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 对 各类投 资品 种进 行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 确定 和调 整 参与的 投资 品种 和各 类投 资品种 的配 置 比例。 在严 格控 制投 资风 险和保 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争 获得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 财政 与货 币政 策、 金 融监管 政策 、 短期 资金 市 场状况 等因 素的分 析 , 综 合判 断未 来 短期利 率变 动 , 评 估各 类 投资品 种的 流动 性和 风险 收益特 征 , 确 定 各类投 资品 种的 配置 比例 及期限 组合 ,并 适时 进行 动态调 整。 2、利 率预 期策 略 通过对通货 膨胀、GDP、 货 币供应量、 国际利 率水平 、金融监管 政策取 向等跟 踪分析, 形成对 基本 面的 宏观 研判 。 同 时, 结合 微观 层面 研 究, 主要 考察 指标 包括 : 央行公 开市 场操 作、 主要 机构 投资 者的 短 期投资 倾向 、 债券 供给 、 回购抵 押数 量等 , 合理 预 期货币 市场 利率 曲线动 态变 化, 动态 配置 货币资 产。 3、期 限配 置策 略 根据利 率预 期分 析 , 动 态 确定并 控制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在 120 天以 内 。 当市场 利率 看涨时 , 适度 缩短 投资 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 即减 持 剩余期 限较 长投 资品 种增 持剩余 期限 较短 品种 , 降 低组 合整 体净 值 损失风 险 ; 当 市场 看跌 时 , 则 相对 延长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 增 持较长 剩余 期限 的投 资品 种,获 取超 额收 益。 4、流 动性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 必 须具 备较 高的 流动 性 。 基金管 理人 在密 切关 注基 金的申 购 赎回情 况 、 季 节性 资金 流 动情况 和日 历效 应等 因素 基础上 , 对投 资组 合的 现 金比例 进行 优化 管理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遵 循流动 性优 先的 原则 下 , 综合 平 衡基 金资 产在 流动 性资产 和收 益性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资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通 过现金 留存 、 持有 高流 动 性券种 、 正向 回购 、 降 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以 满足 日常 的基 金资 产变现 需求 。 5、收 益增 强策 略 通过分 析各 类投 资品 种的 相对收 益 、 利差 变化 、 市场 容量 、 信 用等级 情况 、 流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因素 来确 定配 置比例 和期 限组 合 , 寻 找具 有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 种 , 增 持相对 低估 、 价格将 上升 的 , 能 给组 合 带来相 对较 高回 报的 类属 ;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 下降的 , 给组 合 带来相 对较 低回 报的 类属 ,借以 取得 较高 的总 回报 。 ( 四)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基 金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5)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7)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8)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0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20%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1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 级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限 制。除 上述 (7 ) 、 (13)项 外,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或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 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但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须 提 前公告 ,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五)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 期限 的计算方法 1、平 均剩 余期 限( 天) 和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天)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 Σ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剩余 期限 -Σ 投资 于金融 工 具产生的 负债×剩 余期限 +债券正 回购×剩 余期限 )/ (投资 于金融 工具产生 的资产- 投 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债券正 回购 )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限= ( Σ投 资于 金 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 剩余 存续 期限 -Σ投 资 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 负债× 剩余存续 期限+债 券正回 购×剩余 存续期限 )/(投 资于金融 工 具 产生的 资产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 限的 确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为 0 天;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 的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待返 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行 定期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存 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银行 通知 存款 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央 银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合 中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 是指计 算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6)对其 它金融工 具,本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审慎原 则,根据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的 规定、 或参 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计 算其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 平均剩 余期 限和 平均 剩余 存续期 限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 小 数点 后四 舍 五入 。 如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平 均剩余 期限 和平 均剩 余存 续期限 计算 方法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后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 支取 时需 提前 通知 银 行, 约定 支取 日期 和金 额 方可支 取的 存款 , 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 取方便 的特 征 , 同 时可 获 得高于 活期 存款 利息 的收 益。 本基 金为 货 币市场 基金 , 具 有低 风险 、 高流动 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目 标及 流 动性特 征, 选取同 期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税 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 ( 八)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831,958,596.28 34.1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其中: 债券 4,193,825,684.83 29.65








资产 支持 证券 638,132,911.45


4.51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916,602,920.72 27.6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269,902,623.76 37.26 4 其他各项 资产 124,715,293.96 0.88 5 合计 14,143,179,434.7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4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未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3. 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报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无超 过 120 天的 情况 。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1 30 天 以内 37.97


0.7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16.92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0.41 - 3 60 天( 含) —90 天 25.9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 —120 天 10.0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 —397 天 (含 ) 8.99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90 0.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 期无 超 过240 天 的情 况。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568,652,688.87 4.0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6,524,648.31 1.4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6,524,648.31 1.4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681,177,114.75 11.9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747,471,232.90 12.45 8 其他 - - 9 合计 4,193,825,684.83 29.88 10 剩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 债券 57,081,915.94 0.41 5. 报告期末 按摊余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 1 111709229 17 浦 发银 行CD229 4,900,000 485,215,435.07 3.46 2 111709269 17 浦 发银 行CD269 3,000,000 299,041,664.30 2.13 3 020175 17 贴债 19 1,600,000 159,706,745.61 1.14 4 020176 17 贴债 20 1,300,000 129,671,445.30 0.92 5 011698824 16 联通 SCP005 1,200,000 120,234,531.41 0.86 6 041651036 16 中 煤能 源CP001 1,100,000 110,136,122.84 0.78 7 011698701 16 物 产中 大SCP006 1,000,000 100,288,230.31 0.71 8 011698702 16 海 淀国 资SCP002 1,000,000 100,276,789.37 0.71 9 011755009 17 徐工 SCP001 1,000,000 99,902,622.10 0.71 10 179917 17 贴 现国 债17 1,000,000 99,873,403.67 0.71 6. “影子定价”与“摊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 告 期 内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66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295% 报 告 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的 简 单 平 均 值 0.042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无达 到 0.25% 的情况 。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无达 到 0.5% 的 情况。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6323 万科 1A1 1,000,000 99,945,550.44 0.71 2 142376 借呗 05A1 1,000,000 98,744,189.06 0.70 3 142047 花呗 04A1 800,000 79,764,956.50 0.57 4 142274 花呗 10A1 800,000 78,956,772.72 0.56 5 131972 借呗 02A1 600,000 59,996,210.59 0.43 6 142382 花呗 12A1 500,000 49,391,181.10 0.35 7 142333 花呗 11A1 500,000 49,321,740.42 0.35 8 142007 花呗 03A1 200,000 19,975,755.64 0.14 9 142118 借呗 03A1 200,000 19,959,227.87 0.14 10 116418 万科 3A1 200,000 19,926,248.25 0.14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 基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价, 即计 价对 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或 商定 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其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收 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8.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8.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3,687.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4,299,991.23 4 应收申 购款 60,401,615.25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24,715,293.96 8.4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 九)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前海开源货币 A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9.29-2015.12.31 0.4836% 0.0014% 0.3525% 0.0000% 0.1311% 0.0014% 2016.1.1-2016.12.31 2.3665% 0.0020% 1.3725% 0.0000% 0.9940% 0.0020% 2015.9.29-2016.12.31 2.8615% 0.0020% 1.7250% 0.0000% 1.1365% 0.0020% 2017.1.1-2017.6.30 1.8210% 0.0018% 0.6788% 0.0000% 1.1422% 0.0018% 2015.9.29-2017.6.30 4.7346% 0.0026% 2.4037% 0.0000% 2.3309% 0.0026% 前海开源货币 B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9.29-2015.12.31 0.5466% 0.0013% 0.3525% 0.0000% 0.1941% 0.0013% 2016.1.1-2016.12.31 2.6123% 0.0020% 1.3725% 0.0000% 1.2398% 0.0020% 2015.9.29-2016.12.31 3.1732% 0.0020% 1.7250% 0.0000% 1.4482% 0.0020% 2017.1.1-2017.6.30 1.9420% 0.0018% 0.6788% 0.0000% 1.2632% 0.0018% 2015.9.29-2017.6.30 5.1769% 0.0026% 2.4037% 0.0000% 2.7732% 0.0026%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前海开 源货 币 E 阶段 份额净 值收益 率① 份额净 值收益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1.13-2017.6.30 1.6890% 0.0018% 0.6225% 0.0000% 1.0665% 0.0018% 注:① 本基 金的 利润 分配 方式是 “每 日分 配、 按日 支付” 。 ②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同 期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税 后)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其他 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的非 交 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计价 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和折 价,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 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 对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和 披露 临时报 告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四)估值程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1、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 最近 7 个自然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按每日复 利折算 出的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0.001%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或7 日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资产 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 相关 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按 日支付 ”。本基 金根据每 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4、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当日 收益支付 时 ,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若 当日 净 收益等 于零 , 则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则 相应缩 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份 额;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 日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每日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 五)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 见 基金合 同第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E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为 0.25% ,E 类 基金 份额 不 进行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 式相同 ,具 体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在 月初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 ,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 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备案 文件的 次日在指 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合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的已 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 基金份 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 果基 金成 立不足 七日 ,按 类似 规则 计算。 (2)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开放 日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开 放 日的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 日结束 后第 二个 自然 日 , 披露节 假日 期间 的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 假日 最后一 日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 及节 假 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 然日 ) 的 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4) 暂停 公告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 产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时 ;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仲裁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资产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 回; (22)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 0.50% 、负 偏离 度 绝对值 达 到 0.50% 以及 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0% 的情形 ; (27 ) 本 基金 遇到 极端 风 险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股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 本基 金购买 相关 金融工 具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 季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 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 资产支 持证券明 细;在基 金季度 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资产 支持证券 总额 、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 化收益 率、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 七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 本法 律文 件 风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 本 基金 本着 科 学、 严谨 的原 则, 对风 险 的识别 、 评估 和 控制的 全过 程进 行管 理。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引 起基 金收 益 水平的 变化 。 特别 是短 期 利率变 化以 及货 币市 场投 资工具 市场 价格 的相关 波动 ,会 影响 基金 组合投 资业 绩。 4、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5、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6、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短期 融资券 等信用证 券发行主 体信用 状况恶化 ,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风 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两种 风险: 一是 指因 投资 组合 的 变现能 力较 弱所 导致 基金 收益变 动 的风险 。 当部 分货 币市 场 工具的 交投 不活 跃 、 成 交 量不足 时 , 其 变现 的难 度 加大 , 并 有可 能 导致基 金的 净值 出现 损失 ; 二 是短 期内 基金 出现 较 大的赎 回 , 并 迫使 基金 管 理人在 短期 内大 幅抛售 持有 资产 ,从 而导 致基金 净值 出现 较大 幅度 波动的 风险 。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 货 币市 场工 具, 基 金收 益受 货币 市场 流 动性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影响 较 大, 一方 面, 货币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 另一 方面 , 在 为 应付基 金赎 回而 卖出证 券的 情况 下 , 证 券 交易量 不足 可能 使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 而 货币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也 会影响 证券 公允 价值 的变 动及其 交易 价格 的波 动 ,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 可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险 以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八)本法律文件风 险收 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服务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依法 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 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 管协议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因审 计 、 法 律等 外部 专 业顾问 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人有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议 》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处接 收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应 承担 赔 偿责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 常 机构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或销 售服务费 率,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 的 除外;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且对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 构、基 金销 售机 构调 整有 关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7)在对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 推出新 业务或 服 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 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须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权 提供 便利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 以 会议通 知载明 的 形式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 系统。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本人 直接出具 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3、如果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二分之 一 , 则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可 召开 。 4、在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会议 通知载 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选 择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为此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需在 会议 通知 载明 的期 限内 , 以 会议 通 知载明 的有 效方 式向 会议 召集人 提交 相应 有效 的表 决票或 授权 委托 书。 5、在会议 召开方式 上,本 基金亦可 采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者 以现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 照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程 序 进 行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监 督员及 公证机 关 均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 符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表决意 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表 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增 加新 的持 有人 大会 机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 调整或 补充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按 日支付 ”。本基 金根据每 日基金 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 益为基 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日进行 支付 。 投资 人当 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再 次分 配, 直到分 完为 止; 4、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 况,将当 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 为 投资人 记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人 记负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 当日 投资 人不 记收 益;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 每日 收益 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利 转 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 通过赎回 基金份额 获得现 金收益; 若投资人 在当日 收益支付 时 , 若当日 净收 益大 于零 , 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增 加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 若 当日 净 收益等 于零 , 则 保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份额不 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 净收益 小于 零 , 若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则 相应缩 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份 额; 6、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 下一个工 作日起, 享有基 金的收益 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 基 金份额 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调整基 金收 益的 分配 原则 和支付 方式 ,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8、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四)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 个开 放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应 于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 日期间 的各 类 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中 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日 例行 对当 天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每日 例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见 本基金 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 自动在 月 初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 行资金 支付 , 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E 类 基金 份额 的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E 类 基金 份额 不 进行基 金份 额升 降级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 式相同 ,具 体如 下: H=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与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在 月初5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登 记机 构 ,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 休 息 日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4 -10 项费 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 率和基 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 定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的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基 金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5)本基 金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7)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8)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10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20%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1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 级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14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限 制。除上 述 (7)、 (13) 项外,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 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但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3、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须 提 前公告 ,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非 交 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计价 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和折 价,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 负 偏离度绝 对值 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 对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和 披露 临时报 告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四) 估值 程序 1、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规计 算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 已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份 额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是以 最近 7 个自然日 的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益 按每日复 利折算 出的年资 产收 益率, 精确 到0.001%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约 定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计 价导致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 ( 含第4 位) 或7 日年化 收益 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估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人按 约定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3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 , 或 相关 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七 、基金合同 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根 据 该会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 为 上海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并对 各方 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2 ]1751 号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交 通银 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邮政 编码 :200120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仙霞 路 18 号( 邮政 编码 :200336 )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5 号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经 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的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期 限在 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存款 、 债券 回购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同 业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业务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的义 务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开 始履行 。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应 符合以 下规 定: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的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本基 金投资于 有固定 期限银行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5)本基 金投 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5%; (6)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机 构发行的 债券、非 金融企 业债务融 资工具及 其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7)本基 金投资组 合中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5% ; (8)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9 )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持 有的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30%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0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20%以 上或 者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11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证 券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3)本 基金投资 的资产 支持证券 须具有评 级资质 的资信评 级机构进 行持续 信用评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AAA 级 或相 当 于AAA 级 的信 用 级别 ; 本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5)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6)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 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限 制。除上 述 (7 ) 、(13) 项外,由 于证券 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则 本基 金的 上述 限制相 应变 更或 取消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上述 规定 对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限制 及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但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4)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 外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或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 但须 提 前公告 ,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于 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及行业 标准的银 行间市场 交易对 手的名单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或 回函 确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管 理 人应定 期和 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市 场现 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 进行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名 单后 2 个工 作 日内电 话或 书面 回函 确认 , 新 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 确 认当日 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2)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市场交 易时,有 责任控 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 易 对手资 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负 责向 相关责 任人 追偿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 (1)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应 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 和监管 规 则的规 定,并与 基金托 管人签 订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风险 控制补 充协 议》 。 (2)基金 管理人应 将经董 事会批准 的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制 度以及 基金投 资 中期票 据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是否 遵守 相 关制度 、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 应根 据 《 托 管协议 》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其 托管 基金 拟购买 中期 票据 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 付的 金额 等执 行 指令所 需相 关 信息, 并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 行审核 ,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 述资料 可 能导致 基金 投资 出现 风险 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投资中 期票 据前 就该 风险 的消除 或防 范 措施进 行补 充书 面说 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出 具的 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其 他 方面进 行监 督。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支及收 入确 认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绩 表现数 据印 制 在宣传 推介 材料 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在 发现 后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 核查 ,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规 定的行 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电 话或 书面 形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反馈 , 说明 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限期 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有权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 管账 户, 是否 及时 、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是 否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是 否按 照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 规 定进 行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的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对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在限 期内 纠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 规 的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5)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 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银 行存款 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资产 的验 证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前 结束募 集之 日起 10 日内 ,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募 集 到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 到 资金 当 日出具 相关 证明 文件 。 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基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银 行存 款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 (2)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并 根据中 国 人民银 行规 定计 息 。 本 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制作 、 保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均需 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进 行。 (3)本基 金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行 存款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银行存 款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金 托管人可 以通过 申请开通 本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企 业网上银 行业务 进行资 金 支付 , 并 使用 交通 银行 企 业网上 银行 ( 简称 “ 交通 银行网 银 ” ) 办 理托 管资 产的资 金结 算汇 划业务 。 (5)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 和国票据 法》、《 人民币 银行账 户 结算管 理办 法 》 、 《现 金 管理暂 行条 例实 施细 则 》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 《支 付结 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资金 交收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证券账 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对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资 金交 收账 户进行 证券 的超 卖或 超买 。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即资 金交 收账 户 , 用 于 证券交 易资 金的 结算 。 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托管 人处 开立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结算 的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 金托管人 负责向人 民银行 进行报备 ,并在备 案通过 后在中 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 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 清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 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2)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购 主协议, 协议正 本由基 金 管理人 保存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 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 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 的开立 、 使用 的, 由基 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本 基 金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银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本基 金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人保 管 , 相 关业 务程 序 另有限 制除 外 。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将 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执行<企 业会 计准 则>估值 业务 及份 额净 值计 价 有关事 项的 通知 》 及其 他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法估 值:


1、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计价 对象以 买入成本 列示,按 照票面 利率或 协 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和折 价,在剩 余存续 期内按实 际利率法 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2、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用 估值技 术 , 对 基金 持有 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 潜在资 产损失, 将负偏离 度绝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 负 偏离度绝 对值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连续两个 交易日超 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用 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 对持有 投资组合 的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编 制和 披露 临时报 告 。 3、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 程 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 时通 知 对方 , 以 约定 的 方法、 程序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 以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 方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 的意见 ,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以及 因该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三)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制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五)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的核 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 日核 对账 目, 如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 在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确 保核 对一 致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定 期报 告文 件应 按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公告 。季 度报表 的编 制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应于每 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 , 于截 止日 后的45 日内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 基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60 日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 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报 表盖 章后 ,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2 个 工 作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 核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表 完成 当日 , 以 约定 方式 将有 关报 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在 5 个 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 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 招募说 明书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15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反 馈给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 当 日,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果 反馈 给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报表 、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 可以出 具复 核确认 书( 盖章 )或 以其 他双方 约定 的方 式确 认, 以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 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 托基 金登 记机构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年最 后一 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负 责编制 和保 管 , 并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和 准确 性负责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 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一)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及《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后 10 个工 作 日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由 登记 机构 编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管理 人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权 益登 记日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由登记 机构 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三) 基金 管理 人于 每年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 构编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四)除 上述约定 时间外 ,如果确 因业务需 要,基 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人商 议一致后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由登 记机 构编 制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存 期 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应 通 过友好 协商 或者调 解解 决 。 托 管协 议 当事人 不愿 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决 或者 协商 、 调解 不 成的 , 任 何一 方 当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并对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 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托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解 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 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 造 成其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 《基 金法》 、 《 销售办 法》 、 《 运作 办法 》 或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 》 和本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如下 顺序 进行 清偿: 1)支 付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 2)缴 纳基 金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清 算后 如有 余额 ,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 ,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基 金投 资人 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金 管 理人 可免 费为 基 金投资 人 提 供基 金持 有证 明和交 易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 基金 投 资人 可 根据 需要 ,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客 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订 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2、为 保障 基金 管理 人 能 及 时准确 地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 供交易 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基金投 资 人 务必 预留 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联 系方 式, 若有 变更 须及时 更新 。 3、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或商 业机 密, 原 则上 采用 邮寄 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 不 提供 传真 方式 , 基 金 投资人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等 方 式查询 相关 账 户信息 。 4、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 邮寄服 务原 则上 采 用 邮政 平信邮 寄方 式, 委托 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 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 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 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 基金 周末净 值、 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 基金 周末净 值、 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 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 基 金管理 人 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 ,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 若 基金 投 资人 不 需要 接收 到该类 信息 ,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 ,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为 基 金投资 人 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 业 务咨 询 、 信息 查询 、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客服热 线 :4001-666-99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站 :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 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 的 投诉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 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1 个 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六)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 网上交 易系 统 、 微 信交 易系 统 与APP 交易系统) 进 行开 户与 交 易。 适用 业务 范围 包括 : 基金账 户开 户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账 户 资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直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 为准。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代 销网 点为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定期 投 资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 以 通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申 购 基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计 划 业务规 则以 公告 为准。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 公司” )的 从业人员 在前海 开源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前海开 源资管公 司”或 “子公司” )兼任 董事、监 事及领薪 情 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 (二)2017 年3 月 29 日至 2017 年9 月29 日 披露 的公告 : 2017-09-29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调 整旗下 部 分基 金通 过 中泰 证券定 投 申购 起点 金额的 公告 2017-09-05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肯 特 瑞财 富为代 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 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8-31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万 家 财富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8-28 前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2017-08-28 前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7-08-25 关 于 前海 开 源现 金 增利 货币 市 场基 金增加 排 排网 基金 销 售为 代销机 构 并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7-08-22 前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增 聘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2017-08-07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中 民 财富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 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8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 泰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7-2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泰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7-21 前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07-06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凤 凰 金信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3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7-07-01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基金 继 续参 与交 通 银行 费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29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在华 泰证 券开 通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7-06-29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挖 财 基金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定投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6-27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济 安 财富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6-05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平 安 银行 为代销 机 构并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7-05-25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中 衍 期货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5-1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 伯嘉 基 金开 通定投 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展 恒基 金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5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广 发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7-05-11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扬 州国 信 嘉利为 代 销 机构 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7-05-08 关 于 前海 开 源现 金 增利 货币 市 场基 金增加 钜 派钰 茂为 代 销机 构并开 通 定投 和转 换业务 及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7-04-21 前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04-18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乾 道 金融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7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格 上 富信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4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秋 实 惠智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1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万 得投 顾 为代销 机 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2017-03-30 前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7-03-30 前海开 源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 年度报 告 2017-03-29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西 南 证券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等 的 住 所 ,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在 支付 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 获取 本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 投 资 人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站 进行 查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2、 《前 海开 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前 海开 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一月十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