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银河优先(150121)

银河增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0 
 
 
 
 
银 河沪 深 300 成 长增 强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11 月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目录 
1. 绪言 ................................................................................................................................... 4 
2. 释义 ................................................................................................................................... 5 
3. 基金管 理人 ..................................................................................................................... 12 
4. 基金托 管人 ..................................................................................................................... 22 
5. 相关服 务机 构 ................................................................................................................. 25 
6. 基金份 额的 分级 和净 值计 算规 则 ................................................................................. 50 
7. 基金的 募集 ..................................................................................................................... 54 
8.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 54 
9. 银河沪 深 300 成 长优 先份 额与银 河沪 深 300 成 长进 取份额 的 上 市交 易 ................. 55 
10. 银河沪 深 300 成 长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 58 
11. 基金份 额的 登记 、转 托管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与解 冻 ......................................... 68 
12. 基金场 内份 额配 对转 换 ............................................................................................. 70 
13. 基金的 投资 ................................................................................................................. 73 
14


. 基金 的财 产 .................................................................................................................. 89 15. 基金资 产估 值 ............................................................................................................. 90 16.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97 17. 基金份 额折 算 ............................................................................................................. 98 18. 银河沪 深 300 成 长优 先份 额与银 河沪 深 300 成 长进 取份额 的终 止运作 ........... 106 19.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108 20.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111 21.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12 22. 风险揭 示 ................................................................................................................... 118 23.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23 24. 《基金 合同 》摘 要 ................................................................................................... 126 25.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51 26.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162 27.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164 28.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 167 29. 备查文 件 ................................................................................................................... 168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重 要提 示 本 基金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2 年11 月 28 日证监许 可[ 2012 ] 1594 号文 核准 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 投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受能力,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责 。


本 基金 的银河 沪 深 300 成 长增强 指数 基金份额 ,其 预期收 益与 风险较 高, 一般而言,其预期收益与风险高于混合型、债券型与货币市场基金份额。从银 河 沪深 300 成 长增强指 数基 金(场 内) 份额当 中分 离出来 的银 河沪深 300 成长 优先份额,其风险收益特性为低 风 险 、 预 期 收 益 稳 定 , 但 在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失 的情况 下,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 仍可 能面临 无法 取得约 定收 益乃 至 本金 受损的 风险 ;银河 沪深 300 成长 进取份 额的 风险收 益特 性为风 险较 高、 预期收益较高;由于本基金的资产及收益将按照约定收益优先分配给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 的 份额持有 人, 在本基 金资 产出现 损失 的情况 下, 则 银河 沪深 300 成 长进 取 份额 将首 先面临 本金 损失。


投 资人 认购本 基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和 《基 金合同 》 , 本 基金 单笔认/申 购金额 不低 于五万 元人 民币。 基金 管理 人建议 投资人 根据 自身 的 风险 收益偏 好, 选 择适 合自 己的基 金产 品,并 且中 长期持 有。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7 年 9 月29 日,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为准 。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1.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银 河沪深 300 成长 增强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 《基 金合同 》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 《基金 合同 》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2.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 同》 《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申请的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银河沪深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 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其中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且 具 有 基 金 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 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 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包括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 10%时 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 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场外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 券 的 账 户, 包 括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标的指数




















沪深300 成长指数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认/申购 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 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将自动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离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银 河 沪 深 300 成长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 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优先份额 指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稳定收益类基金份额, 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 一类 银河沪深 300 成长 进取份额 指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 积极进取类基金份额, 是本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 另一类 份额配对转换 指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 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 优先 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 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自动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在 发售结束后按照1:1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一份银河沪 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 一份银河沪 深300 成长 进取 份额的行为 分拆 指根据 《基金合同》 约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2 份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 按照 1∶1 的配比分拆成1 份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 和1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 《基金合同》 约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1 份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1 份 银河 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按照 1∶1 的配比合并成 2 份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3.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 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 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 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 万 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 研究 局调研员、 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 主任,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 中共党员, 英国威尔士大学 (班戈) 金融 MBA 。2014 年4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工作, 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 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作,曾任 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上 海机电 (集团) 公司科 长、 处长、 总会计师, 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 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 副总会计师等职。 现任上海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曾任职于湖南人造 板厂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广电总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深圳市 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 董事唐光明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10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 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 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首都机场集团 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 事长秘书,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 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 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 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 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中国人保信托 投资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律师 。2015 年11 月被选举 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 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 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 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 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 究中 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独 立董事 。 历任 中国人 民银行 国家外汇 管理局 办公室 副主任、主 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 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 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 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 总经理、 公司 纪检委员; 亚洲证券 ( 银河证券党委派任) 总 裁、 党委书 记;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监事赵斌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 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 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员工 。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 。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 民银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等职。2008 年 6 月进 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工作, 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 银河保险经纪 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 历 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 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 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总 裁办公 室秘书处 副处长 、处长 、 (党委 办公室 )副主 任,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总 裁办公室 (党委 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 工作) ,期间任北 京证券业 协会秘 书长( 兼),中 国银河 金融控 股有限责 任公司 战略发 展部执行总 经理,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 国际注册内部 审计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 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 财务、 资产 评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 银河基 金 ,先后任 监察部 监察稽 核(内审)、财 务部总 监 、综合管理 部总监。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博先生 , 中 共党员 , 博士研究 生学 历,12 年证券从 业经 历。曾 就 职于华 夏银行,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公司, 期间从事企业金融、 投资银行业务及上市公司 购并等工作。2006 年 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设计经理、衍 生品数量化投资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等职务, 现担任基金经理。2009 年12 月起 担任银河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起担任银河 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 担任银河定 投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 100A 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起 担任银河嘉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培先生,2011 年5 月至2015 年5 月。 罗博先生, 2013 年 3 月至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刘立达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 钱睿 南先生, 总经理助理 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固定 收益部 总监 韩晶先生 , 股票投资部 总监助理张杨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 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 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4、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2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证券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 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 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 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 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2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70.60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538.50 亿元。 在2016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 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33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32位;在2016 年《财富》 世界500 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195位;在2016 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59位,稳居全球银行50强、全球上市企业100强、世 界企业500 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 评估机构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全球银行品牌500强” 榜单, 兴业银行排名 第21位,大幅上升15 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105.67亿美元,同比增长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63.70% 。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 兴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 “年 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并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 “杰出中资银 行奖” 、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 “卓越竞争力金融控股集团” 、 “卓越创新银行奖” 、 “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 、 “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 截 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18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5741.6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 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原 则 : 风险控 制 必 须 覆盖 基 金 托管部 的 所 有 处室 和 岗 位,渗 透 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 立 性原 则 : 资产托 管 部 设 立独 立 的 稽核监 察 处 , 该处 室 保 持高度 的 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3 、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各处 室 在 内 部组 织 结 构的设 计 上 要 形成 一 种 相互制 约 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定 量 相 结合原 则 : 建 立完 备 的 风险管 理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管 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 墙原 则 : 托管部 自 身 财 务与 基 金 财务严 格 分 开 ;托 管 业 务日常 操 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部控 制 体 系 同所 处 的 环境相 适 应 , 以合 理 的 成本实 现 内 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 够得到及时反馈 和纠正; 7 、 审 慎 性原 则 。 内控与 风 险 管 理必 须 以 防范风 险 , 审 慎经 营 , 保证托 管 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 任 追究 原 则 。各业 务 环 节 都应 有 明 确的责 任 人 , 并按 规 定 对违反 制 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 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 识别 与 评 估:稽 核 监 察 处指 导 业 务处室 进 行 风 险识 别 、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 独立 的 业 务操作 空 间 : 业务 操 作 区相对 独 立 , 实施 门 禁 管理和 音 像 监控。 5 、 人 员 管理 : 进 行定期 的 业 务 与职 业 道 德培训 , 使 员 工树 立 风 险防范 与 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 备的 《应急预案》 , 并 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有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职 责 。 根 据 《 基 金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国平 网址 :www.galaxyasset.com (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赵冉、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 6 号院 A-F 座三 层( 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 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三层(邮编:150001)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 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邮编:210019 )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2、场外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网址:www.drcbank.com (7)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纪业务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1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联系人: 朱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2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钱欢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23)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2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5)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6)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邓 颖 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 姜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网址:www.jhzq.com.cn (2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 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 (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1)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2)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电话: (021)38637436 传真: (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 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8075 传真: (021)68777723 联系人:汪明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联系人:齐冬妮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4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人:李福春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4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 、02、03、05、11、12、13、15 、16、18、19、20 、21 、22、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4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 )23838750 传真: (0755 )25838701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4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888 传真: (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4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李进


电话:(021)65080566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4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4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南大道 35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 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cn (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1)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室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人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网址:www.niuji.net


(1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4)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大厦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周泉恭 客户服务电话: (021)61600500 网址: www.rffund.com (1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1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17)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网址:www.pjfortune.com (1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0)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2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户服务电话: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4)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25)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网址: www.jimufund.com (26)奕丰金融 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6-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27)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12 网址:www.jnlc.com (28)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xds.com.cn (29)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中心30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3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31)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2)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 座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3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566 网址: www.pyfund.cn (34)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3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 栋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 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6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37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027)87006003 (38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3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40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jr.jd.com (41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42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0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43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4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会计师:蒋燕华 骆文慧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和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可按照 1:1 的比例分拆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 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 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投资 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不进行分拆。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按 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离为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 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自动分离, 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根据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 比 例,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银 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 且两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分 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 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银河 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 但是不开 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申请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 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 易,办理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 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 额的场内份额按1:1 的 比例分拆成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 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5、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也可以将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 1:1 的配比合并为银河 沪深300 成长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 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场外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的银 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7、无论 是定期 份额折 算,还是 不定期 份额折 算(有关 本基金 的份额 折算详 见 《基金合同》 “21. 基金份额折算” ) , 其所产生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不进 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按 1:1 的 比例分拆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三、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银河沪深300 成长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 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数量的总和。 四、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则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 算规则, 即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风险和收 益特征不同。


在基金的存续期内, 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 规则对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本金及银河沪深300 成长 优先份额的约定收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的基金份 额;本 基金在 优先分配 银河沪 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 的本金 及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 额的约 定收益后 的剩 余净资 产 分配予银 河沪 深 300 成长进取份 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 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存续期内,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优先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年 利率 (税后)+3.5%” 。 其中计算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 期银行定 期存款 年利率 (税后) 是指《 基金合 同》生效 日或生 效后每 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年利率, 年基准收 益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 长进取 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行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本金 及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河沪 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净资产。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由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约定每日收益率乘以截至计算日银河沪深300 成长 优先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进行单利计算确定;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约定每 日收益率=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当年天数。


3、每 2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1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生 效日所 在会计 年度或存 续的某 一完整 会计年 度内, 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 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银河沪 深 300 成 长 优先份额 在净值 计算日 应计收益 的天数 应按照 最近一次该 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 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 人并 不承诺 或 保证银河 沪深 300 成 长优先份 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财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河沪 深 300 成长 优先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能 会面临无 法取得 约定应 得收益甚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五、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则。 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300 * 1 Rt NAV ??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当 年 天 数 300 300 300 0.5 0.5 NAV NAV NAV ? ?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R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 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 至T 日} ; 300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为T 日每份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00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为T 日银河沪深300 成长 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00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为T 日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7.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 1594 号文批准募 集。 二、 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8. 《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 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 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 优 先 份 额 与 银河 沪 深 300 成 长 进 取 份 额的上市交易 一、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 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 条件 的情况下,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将分别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上市后,登 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 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银河 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三个月内,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 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 资基 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所分离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实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买入申报数量 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申报价格最小 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 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 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 上市交易、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10.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不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份 额的场外 申购 和赎回 场 所为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 网点及 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 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 人公告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时除外) ,投资 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 购和赎 回申请。开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 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同 》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申购以金额 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 赎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场 外销售 机构赎 回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 申购确认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 行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 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的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 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 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投资者在 申购 银河沪 深 300 成长 份额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 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余额,否 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 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银河沪深300 成长基金份额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 元、 场内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50,000 元,基金代销机构另有规定 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 份, 场外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 赎回 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本 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 场内/ 场外 申购 M<50 万 1.2% 5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 ≥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赎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场外 赎回 n<1 年 0.5% 1 年≤n<2 年 0.2% n ≥2 年 0


场内 赎回 固定 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 = 97,258.1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场外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 额,持有期为 1 年两个月,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2%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2% =203.2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 -203.2=101,396.8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 场内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为 1 年两个月,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5% =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 -508.00=101,092.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 内申购 涉 及 金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 位 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 并扣除相 应的费 用,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申 购 的 银 河 沪 深 300 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可 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成功后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4、投资者赎回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5、本基 金申购 和赎回 的注册与 过户登 记业务 ,按照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 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银 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 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4)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 金总份额 (包括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 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下同)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 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 撤销,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 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或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 刊登暂停公告。 十三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2、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11.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 非 交易 过 户 、 冻 结 与解 冻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 金的 份额采 用 分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购或 申购的 银河 沪 深 300 成长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 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 或上市交易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 但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河沪 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的份额 数配比申请合并为银河沪深 300 成 长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河沪深 300 成 长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 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 按1: 1 的份额数配比分拆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 金系统 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关 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3、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四、 注册登记机构 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 解冻、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12. 基金场 内 份 额 配对 转 换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办理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与银 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 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 分拆指根据 《基 金合同》 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转换成 1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与1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行为。


3、合并 合并指根据 《基金合同》 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 1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转换成2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 则进行操 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上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市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 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的 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银河 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 与银河 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场外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场 内的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 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 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 业务办 理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 办理该 业务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 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费用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3.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 力求对沪深 300 成长指数进行有效跟踪, 在 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 力争控制本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央 行票据、 现金、 股指期 货等, 以及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得 相关规 定) 。 股票投资包 括沪深 300 成长指 数 成份股 、 备选成 份股、 新股(一 级市场 初次发 行或增发) 等。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沪深 300 成长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权证以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允许, 本基金 可以将股票投资比 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 300 成长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 以增强型策略提高指数化投资效率, 以使投资者可以更有效地分享中国经济中长 期增长的成果。 四、 投资策略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本基金以 “指数 化投资 为主、主 动性投 资为辅 ” ,在有 效复制 目标指 数的基 础上, 在一定程度内调整个股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 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 度超越目标指数。 本基金将利用数量化模型, 对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进行动态 管理, 根据结果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调整; 并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数量化模型 进行优化改善,力求减少跟踪误差,改进指数跟踪效果。 ( 一)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指数增强复制策略, 即根据沪深 300 成长指数成份 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 同时,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量化增强及其他辅助增强 策略, 对投资组合进行进一步调整, 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 以期达到 增强投资的目的。 (1 )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通过指数复制策略进行指数化投资。 通常情况下, 指数复制策略是指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指 数中的权重来确定成份股的买卖数量。 在买卖成份股的 过程中,尤其在基金建仓期间,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新 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 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寻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A 、基金投资组合的调整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 根据 所跟踪 的 沪深 300 成 长指 数对 其成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定 期调整 方案,结合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原则和权重,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 定期调整 1) 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沪深 300 成长 指数 成份股因 增发 、送配 等 股权变动 而需 进行成 份 股权重 调整时, 本基金 将根据 沪深 300 成 长指数 在 股权变动 公告日 次日发 布的临时调 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 根据跟踪误差的情况调整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在实际投资中, 本基金实行对跟踪误差的密切监控和预警。 定期或根据需要 计算基金组合跟踪误差及其相关指标, 如达到或超过设定的预警阀值, 将发出警 戒信号,提示基金经理进行相应调整。 3)限制 性调整 。当投 资组合中 按基准 权重投 资的股票 资产比 例或个 股比例 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 金投资比例规定限制时, 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 被动性卖出调整, 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 以保证基金合法规 范运行。 4) 大额赎回调整 。 当 发生大额赎回超过最高现金保有比例 5%时, 本基金将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5)特殊 情况的 调整 。 对成分股 中有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不能进 行买卖 、或有 充分理由判定缺乏流动性、 或因重大事件导致停牌、 或财务风险较大、 或面临重 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有充分理由判定其市场价格被操纵等情况的股票, 本基 金将根据数学优化模型构造模拟组合来进行替代。 6) 其他 调整 。 本基金 将参与一 级市场 新股认 购,得到 的非成 份股将 在其规 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B、股票替代原则 在股票调整需要进行替代时, 本基金进行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 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当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使用同一行业的股票进行替 换; 用以替换的股票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替换后, 该成份股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 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 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 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察期内收益率风险收益特征高度相关, 能较好地代表被替 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 (2)股票增强策略


本基 金的增强型策略主要包括:A、 成份股多因子量化 α 增强策略;B、 非成 份股优选增强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增强策略的核心是成份股多因子量化 α 增强策 略。 1)成份股多因子量化 α 增强策略 成份股增强策略的量化选股模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指标: 1.1 成长因子 成长性体现在企业的经营业绩的增长和股价的上升, 业绩的增长是股价上涨 的动力。 因此寻找业绩增长的股票, 是获得投资收益的有效途径。 企业经营业绩 成长性体现在收益和收入的提高,收益用以下两个指标来表示: ①最近一个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同比增 长率;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同比增长率; 公司通过降低成本或者减少在广告、 研发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可以使其收 益膨胀数个季度,但是,要想有持续的收益增长,必须依靠高销售收入来支撑。 收入的增长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指标: ①最近一个季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②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 1.2 营运能力因子 一个长期成长的公司, 必须具有内生的增长力, 企业不是仅依靠外来不断的 资本投入来保持高增长,内生的现金产出就可以绝大部分满足企业成长的需要, 所以要考察每股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同时企业的 净资产收益率和投入资本回报率 要保持在合理的水平。 使用的指标有: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 ②投 入资本回报率 ;③每股现金流量 。 1.3 估值因子 ①PE :指标,设定 PE 的最高域值; ②PEG:考虑到企业估值情况,我们引 入预测的PEG 指标; ③ 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 又称企业价值倍数, 是一种被 广泛使用 的公司 估值指 标 ; ④PSR :指 定日市 销率,总 市值/ 主营业 务收入, 市 销率越低 ,说明 该公司 股票目前 的投资 价值越 大 ;⑤PCF :指定 日市 现率,市值 和经营性现金流的比值。 1.4 技术因子 考虑股票的短期市场表现, 引 入技术指标, 可以采用以下指标, 在熊市、 牛 市、 震荡市等不同的市场走势下, 对技术因子使用的侧重点, 做适当的调整。 相 对强弱指标、 换手率 、MACD 指标等。 2)非成份股优选增强策略


本基金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在非目标指数成份股中, 优选景气行 业或预期景气行业的中的优势企业进行投资。 在行业选择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行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竞争格局以及行业的整体估值水平, 预期的营业利润增长情况等指标, 对各 行业做出评级,根据行业评级结果,进行行业配置。 对纳入配置的行业内的企业,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的 评估框架, 从企业成长性、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基本素质等方面分行业对纳入待选范围的股票进行综合排 序,将行业内排序居前的股票列入投资备选对象。 在严格控制非成份股风险暴露度和组合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本基金通过适度 投资于优选行业中的优势上市公司股票, 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增强整体投资组 合的收益表现。 ( 二) 跟踪误 差的 控制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跟踪误差的控制目标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本基金将 定期分析基金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 其 原 因 , 并 给 出 优 化 跟 踪 误 差 的 基 金 管 理 方 案。 2、跟踪误差的计算 在实际投资中, 实行对跟踪误差的密切监控和预警。 每个期末计算控制指标, 设定预警阀值, 如达到或超过预警阀值, 将发出警戒信号, 提示基金经理关注和 调整。 每周、 月、 季度 、 半年、 年、 或根据需 要来进行计算和调整。 主要指标包 括平均跟踪误差、 跟踪偏离度、 期间跟踪偏离度和拟合偏离度等。 我们将计算基 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跟踪误差, 现阶段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 深300 成长指数收益率*95% +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3、跟踪误差的模型控制 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 对指数基金或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分析、 计 算和控制(包括程度控制和概率控制) ,基本思路如下: (1 )确定跟踪误差的控制值; (2 )计算跟踪误差的实际值; (3 )将 实际值 与控制 值进行比 较,若 符合条 件,则维 持组合 ;若不 符合条 件,则对资产组合进行调整。 4、跟踪误差的其他控制手段 从量化选股策略上予以控制。 量化选股选出的增强组合, 其个股在增强组合 中的权重, 遵循个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构造方法, 按照分级靠档的流通市值权重来 构建,这样就保证了跟踪误差不会出现大的偏离。 从业绩考核的角度予以引导 。 在增强型指数基 金的考核办法中, 我们要综合 考虑跟踪误差和净值排名两类指标, 从制度上引导基金经理既关注业绩排名, 又 重视基金的跟踪误差。 ( 三) 债券投 资策 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财产的需要, 本基金将投资于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国债、 央行票据等债券, 所投资的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应在 BBB 以上 (含 BBB ) 。本基 金将 根据宏观 经济形 势、货 币政策、 证券市 场变化 等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 四) 股指期 货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 的配比关系。 2、 投资程序 (1 )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 通过对 宏观、 政策、 行业、 公司、 市场等 方面的 分析, 制定投资策 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 定期或根 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 《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批确定基金资产 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 ,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 研究分析,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 作。 (3 )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 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 )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监察部对基金投资 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 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 投资决策委员 会、 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 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 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 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资于沪深 300 成长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如 法律法 规允 许,本基 金可 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8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 算)应当 占基金资产的 9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1 ) 以后如有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投资比例将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 禁止行为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七、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 成长指数。 如 果 标 的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并及时公告。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 列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成长指数收益率*95% +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沪深 300 成长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沪深 300 风格指数系列中的子指 数, 样本股为沪深300 指数成分股, 由其中 100 只成长Z 值最高的股票构成。 沪 深300 成长指数具有市场认可程度高、 流动性强、 成分股调整频率低等特点, 适 合作为指 数基金 的跟踪 标的。同 时考虑 到基金 资产净值 中有不 低于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型指数 基金,预 期风险 大于货 币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看,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具有低 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 益的特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告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4,558,273.45 92.12 其中:股票 24,558,273.45 92.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090,879.66 7.84 8 其他资产 9,471.33 0.04 9 合计 26,658,624.44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57,162.00 0.2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194,062.74 31.09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应业 123,732.00 0.47 E 建筑业 743,704.72 2.82 F 批发和零售业 294,323.10 1.1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144,183.00 0.5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1,284,467.71 4.87 J 金融业 9,995,330.86 37.92 K 房地产业 1,299,838.05 4.9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94,159.00 2.2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330,501.97 1.2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0,500.00 0.4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00,681.73 1.52 S 综合 - - 合计 23,572,646.88 89.43


1.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663,675.97 2.5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20,188.00 0.08 E 建筑业 73,273.60 0.2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13,251.00 0.0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155,726.00 0.5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59,512.00 0.2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85,626.57 3.74


1.2.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1.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37,100 1,840,531.00 6.98 2 600519 贵州茅台 2,919 1,377,330.15 5.23 3 600036 招商银行 56,666 1,354,884.06 5.14 4 000333 美的集团 26,150 1,125,496.00 4.27 5 600016 民生银行 136,561 1,122,531.42 4.26 6 600015 华夏银行 91,862 846,967.64 3.21 7 600000 浦发银行 64,353 814,065.45 3.09 8 000001 平安银行 82,008 770,055.12 2.92 9 601668 中国建筑 76,829 743,704.72 2.82 10 002415 海康威视 20,700 668,610.00 2.54


1.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485 信威集团 19,300 281,587.00 1.07 2 600654 *ST 中安 7,000 94,360.00 0.36 3 002129 中环股份 11,211 92,714.97 0.35 4 002185 华天科技 10,600 76,744.00 0.29 5 600183 生益科技 5,100 62,934.00 0.24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注: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09.6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32.68 5 应收申购款 829.0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471.33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1.5.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5.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00485 信威集团 281,587.00 1.07 重大事项停牌 2 600654 *ST 中安 94,360.00 0.36 重大事项停牌 3 002129 中环股份 92,714.97 0.35 重大事项停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无。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有关业绩数据经 托管人复核,但未经审计。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3.29-2013.12.31 -0.60% 0.94% -9.41% 1.30% 8.81%


-0.37% 2014.1.1-2014.12.31 19.27% 1.13% 38.51% 1.17% -19.24% -0.04% 2015.1.1-2015.12.31 15.18% 2.40% 9.71% 2.29% 5.47% 0.11% 2016.1.1-2016.12.31 -10.83% 1.45% -10.21% 1.35% -0.62% 0.10% 2017.1.1-2017.6.30 10.17% 0.59% 11.70% 0.57% -1.53%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4.14% 1.53% 38.08% 1.52% -3.94% 0.01% 注: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 深 300 成长 指数 收益 率*95% + 活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5% 。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4.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15.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 估值后 确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而 计算出 的银河沪 深 300 成长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是计算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央行票据、 现金、 股指期货等 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 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6、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 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数量的总和。 2、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 依据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 则。 按照下述的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00 * 1 Rt NAV ??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当 年 天 数 300 300 300 0.5 0.5 NAV NAV NAV ? ?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R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 ;N 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 年初至T 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至T 日} ; 300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为T 日每份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00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为T 日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00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为T 日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 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 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当估值错 误偏 差达到 银 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任一类别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 因基金估 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 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责任 方对可 能导致有 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 )如 果出现 差错责 任方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 律、行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对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银河 沪深 300 成 长优先份 额和银 河沪 深 300 成长 进取份 额 任一类别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 达到各自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对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 进 取份额任 一类别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各自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基 金 资产 或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16.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 银河沪 深300 成长优先 份额与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17.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 年度 (除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 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优先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按照《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将按 1 份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 份额折 算前与 折 算后, 银河沪 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 和银河 沪 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优先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银 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分配给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将按 1 份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优先份额获得新增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 获得新 增场外银 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 分配; 持有场内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内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分配。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1、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300 300 300 0.5 1.000 NAV NAV ? ? ? ? 后 前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NAV ) 银 河 沪 深 300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河 沪 深 300 成 长 份 额 300 300 300 0.5 1.000 NUM NAV ? ? ? 前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NAV ) = 其中:


300 NAV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净值 300 NAV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净值


300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300 NUM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份 额的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 的份额数 采用 四舍五 入 的方式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 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每个会计 年度 的定期 份 额折算不 改变 银河沪 深 300 成长 进取 份额 净值及其 份额数。


3、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元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 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 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河沪 深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 数 300 300 300 1.000 NUM NAV ?? 前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NAV ) = 其中: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300 NAV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净值


300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300 NUM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4、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 沪深 300 成 长份 额的 份额数 + 银 河沪 深 300 成长份 额持 有人新 增 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当 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当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


(一 ) 当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本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 本基金将分别对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 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 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 元。


当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 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 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优先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 出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的份 额数 300 300 1.000 1.000 NUM ?? 前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NAV ) = 其中:


300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NAV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300 NUM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2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与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份额数保持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 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河沪 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的持有 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银河沪 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与新增场内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 数 300 300 1.000 1.000 NUM ?? 前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NAV ) = 其中:


300 NUM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300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NAV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净值


(3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银 河沪深 300 成 长份额 持有人 份额折 算 后获得 新增场 外银河 沪 深 300 成长份额, 场内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银 河 沪 深 300 成 长 份 额 300 300 1.000 1.000 NUM ?? 前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NAV ) = .. 其中:


300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NAV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净值


300 NUM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当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金 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分 别对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比例为 1:1,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 额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 为1 元。


当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 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 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 前银 河沪深 300 成长进 取份 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 折算后 银 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00 300 300 1.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NAV 其中:


300 NUM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300 NUM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300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NAV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净值


(2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 份额数始终保持1:1 配比;


②份额折 算前 银河沪 深 300 成长 优先 份额 的资产净 值与 份额折 算 后银河沪 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之 和相等;


③份额折 算前 银河沪 深 300 成长 优先 的持 有人在份 额折 算后将 持 有银河沪 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新增场内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300 300 NUM NUM ? 后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300 300 300 300 1.000 1.000 NUM NUM NUM ? ? ? ? 前 前 后 场 内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银 河 沪 深 成 长A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NAV 其中:


300 NUM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300 NUM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数


300 NUM 场 内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 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300 NUM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数


300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NAV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净值


(3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 算前银 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的 资产净 值与份 额折算 后银河 沪 深 300 成长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300 300 300 1.000 NUM NUM ? ? 前 前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NAV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其中:


300 NUM 后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份额折算后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300 NUM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300 前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NAV :份额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净值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18.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 优 先 份额 与 银河 沪 深 300 成 长 进 取 份 额 的 终 止 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 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 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 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银河沪 深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各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 的份额折算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另有规 定的, 银河沪 深 300 成长 优先份 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 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 即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 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按届 时各自 份额净 值与银河 沪深 300 成 长份额净 值之比 折算为 场内的银河 沪深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折算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数量× 300 300 NAV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折算 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数量× 300 300 NAV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300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日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300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优 先 :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的份额 净值 300 NAV 银 河 沪 深 成 长 进 取 :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份额 净值


上述涉及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数量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 至整数位 (最小 单位为1 份) ,小数部分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银河沪 深300 成长份额后, 本基金转型为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其 份额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 额终止运作日前2 日, 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 , 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19.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合同》 生效以 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 诉讼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 0.2%÷当年天数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 的指数使 用费 年费率 为 0.016%。通 常情 况 下,指数 使用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 季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 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 额收取, 不设下 限) 。 标的指数 使用费 的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 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 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 率标准的 除外)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20.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 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21.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定媒体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本基金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上市交易日前 3 个工作日, 将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 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银河沪深300 成长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 额和银河 沪深 300 成 长进取份 额上市 以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 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各自的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银河沪 深300 成长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 21、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 30、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 份额折算;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22.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也 影 响 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信用风险。基金所 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 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企业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将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6 、购买力风险。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 使基金 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结算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沪深 300 成长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沪深 300 成长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沪深 300 成长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 的特有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 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 取指数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人还须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 成份股在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 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人申购、 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 在遭遇标的指数成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 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 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 取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 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 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 取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从 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 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 取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 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 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优先 份额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的折/ 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 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 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 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持有人将会获 得一定比例的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因此原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进取 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持有人 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因此, 原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在会计年度初, 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 银 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的设计, 使原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 定比例的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因此, 原银 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 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 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 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 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 额或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 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 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 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 份额或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 银河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沪深 300 成长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 投资人可以选择 在份额折算前将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或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卖出, 或者将新 增的 银 河沪 深 300 成长 份额通 过 转托管业 务转入 具有基 金代销资 格的 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与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 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 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 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风险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 (除成立当年外) 的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实施 定期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人可通过卖出 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 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 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3、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其他风险。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23. 《基金合同》 的变 更 、 终 止 和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 终止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 (11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银河沪深 300 成 长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管理人 、代销 机构、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 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 按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 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24. 《 基 金 合 同 》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 ,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 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 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3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4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5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 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 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分别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或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10 ) 终止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 运作; (11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依据 《基金合同》 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行召集权、 提案 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类 似 表述 均 指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 银 河 沪 深 300 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且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银河沪深 300 成 长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管理人 、代销 机构、 深 圳证券 交 易所 、注册 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河沪 深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 份额的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 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 银 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50% (含 50%) 。 即银 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达 到该类份额 50% (含 50% )且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 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表 决截止 日前公 布2 次提示性公告 ;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 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50% (含50%), 即银 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达到该类份额 50% (含 50% )且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 深 300 成长进取份 额亦达到该类份额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亦可 采用网 络、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 益登记日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 (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 议通知 前向大 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 集人 并由召 集人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 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 权益登记日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 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 长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银河沪深 300 成长 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 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9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 在公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 取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份 额 级 别 内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银 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 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 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 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0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 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1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 份额、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银河沪 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作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因基金的证 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合同》 生效以 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 诉讼费;


9、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1.0%÷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 ×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如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 的指数使 用费 年费率 为 0.016%。通 常情 况 下,指数 使用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3 值的0.016%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 季支付。 标的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 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 额收取, 不设下 限) 。 标的指数 使用费 的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 照变更后的费率、支付方式执行,此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 率标准的 除外)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调 低基金 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4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 央 行票据、 现金、 股指期 货等, 以及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得 相关规 定) 。 股票投资包 括沪深 300 成长指 数 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新股(一 级市场 初次发 行或增发) 等。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 投资于沪深 300 成长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权证以及 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允许, 本基金可以将股票投资比 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 (2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但标的指数成分股和备选成份股不受此限制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5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资于沪深 300 成长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如 法律法 规允 许,本基 金可 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8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 售 金融 资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当 占基金资产的 9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6 (10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1 ) 以后如有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投资比例将 遵 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7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 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银河沪深300 成长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 额和银河 沪深 300 成 长进取份 额上市 以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 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 各自的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8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 ) 终止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与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份额的运作; (11 )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银河沪深 300 成 长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管理人 、代销 机构、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注册 登记 机构在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不需 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9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布;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 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0 例, 按银河沪深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优先份额和银河沪深 300 成长 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及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1 25.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 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 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闽银 1988 第[271]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7.8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电话:(021)62677777-212035 联系人: 周频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2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3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 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 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4 5、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 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 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5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托 管人结算 备付金 账户, 用于所托 管产品 的证券 资金清算。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在 存 款 机 构 开 立 的 银 行 账 户 , 包 括 实 体 或 虚 拟 账 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 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该 协 议 须 使 用 基 金托管人提供的版本或者经过基金托管人审核,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对 于协议未经基金托管人审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在取得存 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 动性风险,即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因基金管理 人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 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 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 商解 决。定期存款资金的支取必须回流到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产托管专 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需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6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 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 本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 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七)期货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应 当代表 本基金 ,按照相 关规定 开立期 货结算 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2、本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授权基 金托管 人选择 具有期货 保证金 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未来如果基金托管人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 格以后, 本基金的期货结算账户应在基金托管人下属网点 开立, 并将相关业务一 并转移至基金托管人下属网点, 同时应该终止由其他银行提供的本基金的期货保 证金转账服务。 在本基金的期货结算账户转移过程中, 对本基金财产造成的任何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八)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 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7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分别计算 银河沪 深300 成长 份额、 银河沪深 300 成长优先份额、 银河沪深300 成长进取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8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9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0 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利登 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和方法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1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和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2 26.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网 址 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来提供公共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性化需 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并将持续完善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网站及呼叫中心服务 场外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 , 可 享 有基 金 交 易查 询 、账 户 查询 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服务; 场外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3 开户、认购/ 申购、定投、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 务规则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相关公告。 场内投资者可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网站 进行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为基金持有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 (若开户证件号码的后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 为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 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可以得到各种网上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 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四)投诉和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 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 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4 27.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刊登 公告如下: 1 、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年度报告 (2017.3.31 ) 2、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上海 华夏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2017.4.19) 3 、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 增 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1 季度报告 (2017.4.21 ) 4、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继续参加 交通银 行手机 银行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4.24) 5、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2017.4.25) 6、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2017.4.26) 7、 银河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2017.4.27) 8、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分级 基金业 务管理 指引》 实施的风险提示公告(2017.4.28) 9、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中民 财富管 理(上 海)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4.28) 10、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5.11) 11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6.1) 1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6.15) 1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5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6.30)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基 金申购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7.1) 1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7.12) 1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债券估值调 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7.14) 1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7.21) 1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7.21) 19 、 银 河 沪 深 300 成 长 增 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2 季 度 报 告 (2017.7.21) 2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8.11) 2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8.1) 22、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2017.8.11) 23、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债券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8.29) 24 、 银河沪深 300 成 长 增 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2017.8.29) 2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 定投、参加申购、定投交易费率优惠以及降低定投起始金额的 公告(2017.8.31) 26、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9.22) 27、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参与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7.9.25) 28、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7.9.28)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6 29、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7.9.29) 30、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所持有债券估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2017.9.29)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7 28.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8 29.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 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