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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惠利纯债(003220)

浙商惠利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浙商惠利 纯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 
(2017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理 人 : 浙 商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 国证 监 会 ” )2016 年8 月15 日 《关 于 准予 浙 商 惠利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注 册的批 复》 ( 证监许可 【2016】1842 号)准予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 收益的产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 风险, 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 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 因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 因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 《 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如 无特别说明, 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2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27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3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 46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47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 5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6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7 第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2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66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81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98 第二十 一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01 第二十 二部 分


备查 文件 .............................................. 102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浙商惠利 纯 债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 “ 招 募 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 合同: 指《浙商 惠利纯 债债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浙商惠利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浙商惠利 纯债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浙商 惠利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35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 何萍 股权结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 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 ,董 事长,1961 年生, 中共 党员, 博士生学 历。 历任深 圳 证券管 理办公室副处长、 处长、 证券办副主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 现任中国 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万向信托有 限公司董事长、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 周跃先生 ,董 事,1972 年生, 中共 党员, 浙 江大学公 共管 理专业 硕 士 。历 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项目经理、 高级项目经理、 部门副 经理; 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长 、 处长, 机构监 管 处副处长, 信息调研处处长 。 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副总裁。 耿小平先 生, 董事,1948 年生, 华东 政法学 院法律专 业毕 业,中 欧 国际工 商管理学院 EMBA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浙 江省 人 民 检 察院 副 检察 长; 浙 江 省 高 速公路指挥部副指挥;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浙江 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浙商证券股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份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 生, 董事,1967 年生, 经济 学博士 。历任深 圳市 住宅局 房 改处主 任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 2004 年 9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及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公司副总裁。 现 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 生, 董事,1954 年生, 大专 。历任 养生堂有 限公 司执行 董 事兼总 经理、 董事、 董事长;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一烽先 生, 董事,1962 年生, 复旦 大学经 济系学士 、上 海社会 科 学院经 济 学 硕 士 、美 国 亚利 桑那 州 立 大 学凯 瑞 商学院 EMBA 。 历 任 上 海市 社 会 科 学 院 宏观经济研究室副主任、 上海企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 广联 (南宁) 投资有限公 司总经理特别助理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 上海广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泰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浙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章晓洪先 生, 独立董 事 ,1973 年生 ,西 南政 法大学法 学硕 士、博 士 。历任 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特聘专家、 复旦大学法学院、 浙江大学法学院、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 授或研究员。 刘纪鹏先 生, 独立董 事 ,1956 年生 ,中 国社 会科学院 研究 生院工 业 经济系 硕士, 高级研究员, 高级经济师,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 学术秘书; 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副研究员; 海南 航空公司高级经济顾问、 首席经济学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公司研究中心 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导。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资 本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兼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 院硕士生导师。 金雪军先 生, 独立董 事 ,1958 年生 ,南 开大 学经济学 硕士 。历任 浙 江大学 经济学院副院长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立董事; 哈尔滨高科技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现任浙江大学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 大地 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精工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肖幼航女 士, 独立董 事 ,1963 年生 ,上 海 财 经大学硕 士, 高级会 计 师,注 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 综合部经理;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 生, 监事,1951 年生, 大专 ,经济 师。历任 建设 银行杭 州 分行科 长、 支行行长、 党组副书记、 副行长 , 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现任养生堂有 限公司顾问。 赵琦女士 ,监 事,1971 年生, 大学 本科, 注 册会计师 。历 任通联 资 本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执 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 生, 职工监 事 ,1981 年生 ,厦 门大 学金融学 专业 学士、 硕 士,特 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 。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 科员、 主任科员, 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 ,职 工监事 ,1986 年生, 复旦 大学 经济学系 学士 。曾任 安 永华明 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员,2009 年加入 浙商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综 合管理部总 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李志惠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聂挺进先 生, 副总经 理 ,1979 年生 ,南 开大 学世界经 济专 业硕士 。 曾任招 商 局国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1979 年生,南开大学 EMBA 。曾任恒生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唐生林 先生, 副总经理,1980 年生, 北京邮电 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 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郭乐琦女 士, 督察长 ,1980 年生, 南开 大学 法学硕士 。曾 任北京 中 伦律师 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中台风控、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 务所律师、 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 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 资管理中心、CIO 办公 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吕文晔先生, 英国华威大学过程工程和商业管理硕士, 曾任平安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 理, 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 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 , 复旦大学硕士。 历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债券 交易员、 债券研究员、 投资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浙商日添 利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 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惠丰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策略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 生 ,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委 员,1979 年 生, 复旦 大学 数学金 融 硕士。 历任 兴业 银行资金 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 债券自营 交易员 、 汇率 利率及债 券交易 处副处 长 (主持 工作) 。现任 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唐桦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0 年生,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硕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 投资部总经理,浙商 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倪权生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983 年生, 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股票投资 部副总经理,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查晓磊先 生, 投资决 策 委员会委 员,1982 年 生,曾任 香港 中文大 学 中国金 融发展与改革研究中心核心研究院, 博时基金博士后工作站研究 员 、 博士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策略及大宗商品分析师兼 投资经理助理。 现任 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衍生品及 量化 投资部总经理, 浙商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 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 ,投 资决策 委 员会委员 ,1983 年生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金 管 理公司 海外 投资部投资助理, 交易部 交易员、 高级交易员、 交易主管 , 上海国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副总经理 (主持工 作)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 经营 运作严 格 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 解经 营风险 , 提高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 全法 人治理 结 构,形成 合理 的决策 、 执行和监 督机 制。通 过 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有部 门 、岗位业 务过 程和业 务 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 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 则: 用科学 合 理的内控 程序 和方法 , 建立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的核心是 有效 防范各 种 风险,公 司组 织体系 的 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 则: 内部控 制 应具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公 司的 经营战 略 、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交易、 研究、 评 估、 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 原则 :公司 通 过科学有 效的 经营管 理 方法降低 各种 成本, 提 高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 使监督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审查、 分析和评估。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 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 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独立董 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 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 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 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 互为衔接的原则, 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 部门及岗位。 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 建立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 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 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 标准化。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 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 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 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 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属于 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 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 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 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 对各部门、 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 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形成第三道防线;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 股, 4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 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 股。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61,996.90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4.59%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1.85% 。 2002 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 包业 务室5个职 能处室 ,现 有员 工74人。2002年11 月,经 中国 人民银 行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 资格上市 银行;2003 年4月,正 式 办理 基金托 管业务。 招商银 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QFII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保 险资 金托 管、 企业 年金 基金托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银行” 品牌体 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 保护您的 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 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 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 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第一只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 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 金T+1到账、 第一 只境外 银行QDII 基 金、 第一只 红利ETF 基 金 、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奖项国内托管 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 创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 新奖” ;7月荣膺2016年中 国资产 管理 【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 ”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 ”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 生, 本行董 事 长、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7月起 担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 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 生, 本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 本行 行长、 本 行执行 董事。美 国哥伦 比亚大 学公共管 理硕士 学位, 高级经济 师。曾 于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5 月 历任上 海银 行副行长 、中国 建设银 行上海市 分行副 行长、 深圳市分行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1995年, 在中国科 技国际 信托投 资公司工 作;1995 年6 月至2001年10 月, 历任 招商银行北 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2001 年10 月至2006 年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月, 任北 京分行党 委书记 、副行 长(主持 工作) ;2008 年6月至2012 年6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2 年6月至2013年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 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 年11月至2014年12月, 任招商银行总 行行长助理; 2015 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年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 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分行 ,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 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 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 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7年6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301只开放式基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 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 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 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 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覆盖各 项业务 过程和操 作环节 、覆盖 所有室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托 管组织 体系的 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应当体现 “内 控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各 室、各岗 位职责 应当保 持相对独 立,不 同托管 资产之 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稽核 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 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 效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当具有 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人 不得拥 有不受 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 适应我 行托管 业务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 业 务营运、 稽核监 察 等相 关室,应 当在制 度上和 人员上 适当分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 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在托 管组织 体系、机 构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9 )成 本效益 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权 衡托管 业务的实 施成本 与预期 效益, 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部 制定了《 招商银 行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基金 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 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 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 理办法》 ,并建 立了灾 难备份中 心,各 种业务 数据能 及 时在灾 难备份 中心进行备 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托 管项目审 批、资 金清算 与会计 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 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采用加 密方式 传输数 据。数 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 据每日进行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 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 保证信息 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上 述监督 内容的 约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 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改正, 如基 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021-60350830 传真:021-60350857 联系人:高日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400-067-9908 (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 2、其他销售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变更、 增减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 并及 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 B 座 507 室 联系电话:021-60350885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 史苑卓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基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6 年8 月15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6]1842 号 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一 、基 金名 称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类 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对象 与募 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 、募 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 基金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 、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当地 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 、基 金的初 始面 值、认 购价 格和认 购费 用 1、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表 1: 本基 金的 认购 费率 结构 金额(M ) 认购费 率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计算举例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 0.60%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300,000/ (1+0.60% )=298,210.74 元 认购费用=300,000 -298,210.74=1789.26 元 认购份额=(298,210.74+30 )/1.00 =298,240.7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3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0 元, 则其 可得到 298,240.74 份基金份额。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认购份额=(5,499,000+550 )/1.00 =5,499,550.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50 元, 则 其可得到 5,499,550.00 份基金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 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截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 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投 资者认 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 资人认 购基金 份额采用 全额缴 款的认 购方式。 投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 ,但已 受理的 认购申 请不允 许撤销 。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 10 元, 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 详情请见 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登记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 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首次 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详 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表 2: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 下表: 表 3: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持有期 间(Y ) 费率 0≤Y <180 日 0.05% Y ≥180 日 0% 注:1 年指 365 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 100% 计入基金财产 。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 、申 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80%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100,000-793.65 )/1.0400=95,390.72 份 即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申购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份额。 例 4: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 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例 5: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小于 180 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05%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0× 0.05% =50.8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0-50.80=101,54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小于 180 日,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0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549.2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 行公告。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品种,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公 开发行的 次 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科 学分析与有效管理 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匹配。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 国 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 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 化情况。 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 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 流 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2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 资金供求情况等) 的分析, 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提高基金组合久期; 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 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 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 以规避组合 跌价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 适时采用哑铃型、 梯形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最大限度避免 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等不 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 利差变化状况、 信用风险评级、 流 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 种, 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 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 4)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 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 种, 防范违约风险。 其次, 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 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 情况, 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 致的收 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 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 (3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 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 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 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本 基金持有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 全价) 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 (全价) 收益率 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第一,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 并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债总指数 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全价) 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 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 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 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 预期风险/ 收益的产品。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210,064,000.00 93.37 其中: 债券 210,064,000.00 93.3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000,000.00 4.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38,849.25 1.22 7 其他各 项资 产 3,180,414.53 1.41 8 合计 224,983,263.78 100.00 2、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19,000.00 4.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19,000.00 4.4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0,461,000.00 75.83 6 中期票据 19,966,000.00 8.8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618,000.00 4.28 9 其他 - - 10 合计 210,064,000.00 93.45 6、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41658038 16 津 铁路 CP001 200,000 20,112,000.00 8.95 2 011759023 17 云 南水 电 SCP001 200,000 20,072,000.00 8.93 3 011759006 17 物 产中 大 200,000 20,058,000.00 8.92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SCP002 4 041771002 17 武 汉旅 游 CP001 200,000 20,048,000.00 8.92 5 011698862 16 佛 公用 SCP010 200,000 20,044,000.00 8.92 7、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大小 排序的所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没 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39.8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75,374.7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8 其他 - 9 合计 3,180,414.5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因 四舍五 入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 中市值 占资产或 净值比 例的分 项之和 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九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9.27 -2016.12.31 0.37% 0.03% -2.52% 0.20% 2.89% -0.17% 2017.1.1 -2017.6.30 1.78% 0.02% -2.48% 0.11% 4.26% -0.09% 注:本基 金业绩 比较基 准 为:中债 总指数 (全价 ) 收益率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 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6月30日)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 2016 年9 月27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报告 期期末 ,本 基 金运作 时间 未满 一年 。图 示日期 为 2016 年9 月 27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2、本 基金 建仓 期为6 个 月 ,从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7 年3 月26 日, 建仓 期结束 时各 项 资产配 置比 例均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 部分另 有约 定的 品 种外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 估值, 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 上市 实行全 价交 易的债 券( 可转债 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 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债 券回 购:持 有的 回购协 议以 成 本列 示, 按商定 利率 在实际 持有 期间内 逐日计提利息。 6、定 期存 款:以 本金 列示, 按商 定的存 款利 率在实 际持 有期间 内逐 日计提 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 由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交易 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 提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 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 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 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境、 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 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 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 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 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 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巨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形。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 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 少的情形, 此时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 险,甚至影响基金净值。 2、变现风险 投资组合的变现能力较弱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 当持有的部分债券品 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时, 资产变现的难度可能会加大。 同时, 由于基金 持有的某种资产集中度过高, 导致难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变现, 有可能导致基金的 净值出现损失。 四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总 资产的 80% , 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 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宏 观基 本面研 究及 债券情况 分 析的不 正确 均有可 能导 致所选 择的 证券未 能 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导致预期收益偏差风险。 五 、其 他风险 1、因 基金 业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度 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7)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协助基金份额持有人 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依据有关规定 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 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九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风 邮政编码:310012 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 号 组织形式: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6035082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品种,包括国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公开发行 的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对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总 资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40% ;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 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 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 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 的存 款银行 应 是具有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资格、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本基金投资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 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于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 制的规定。 3.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本 基金存款 银行 的评估 与 研究,建 立健 全银行 存 款的 业 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 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 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 担因控制不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 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 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 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 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 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 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 协议》 ) , 确定 《存款 协议书》 的 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 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托管人依据 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 协议》和《存款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 明 确 存 款 证 实 书 或 其 他 有 效 存 款 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4)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 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在存期内,如本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 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 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 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 提 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金管理 人应督 促存 款银 行尽快 补办存 款凭 证, 并按以 上(1 )的 方式 快递或 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快 递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 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 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 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 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 时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但不得再 发生新的交易 。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 限证 券包括 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 律法 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 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 审核基 金 管理 人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有 ) 、 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 托管 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 邮件 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 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若基金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 以免责 。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参 考 份 额 净 值 (如有) 、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前 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 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完 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关 当 事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 管人 对因为 基 金管理人 投资 产生的 存 放或存管 在基 金托管 人 以外 机 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 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外 ,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 资金应开 立“ 基金募 集 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 管理 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 账户, 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三)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以本基 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 立基金的 资金 账户( 也 可称 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 人印章。 2.基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 金账 户的开 立 和管理应 符合 法律法 规 及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的有 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账 户 资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开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 监管机构 在 托管 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他 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并管 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 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 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 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估值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如有)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有) 发送基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 金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在有需要时, 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 证件号码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 部分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 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注册 与过 户登记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登记机构配备 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 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账 务寄送 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 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 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季刊、 基 金新产 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三 、红 利再投 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短 信及电 邮服 务 1、手机短信服务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 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提 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 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 额 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 五 、电 话咨询 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代码、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 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 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 00-11 : 30, 下午 13: 00 -17: 00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 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 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 话时,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 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 六 、网 站客户 服务 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 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 分红信息和交 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 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 财中所碰到的疑惑。 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公告、 动态等资讯类 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 网址:www.zsfund.com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七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电话中心、 信函、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服 务渠道 1、基金管理人网址:www.zsfund.com 2、客户服务电话:4000-679-908、021-60359000 3、客户服务传真:021-60350919 4、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s@zsfund.com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二十 一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披露时 间 1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6/9/19 2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2016/9/19 3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6/9/19 4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6/9/19 5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6/9/19 6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提 前结 束募 集的 公告 2016/9/23 7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6/9/27 8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公 告 2016/10/11 9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限 制大 额申 购业 务的公 告 2016/10/11 10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告


2016/12/9 1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更正公 告


2016/12/10 12 浙 商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浙 商 惠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2016/12/21 13 浙 商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浙 商 惠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第 一次 提示 性公告 2016/12/22 14 浙 商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浙 商 惠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第 二次 提示 性公告 2016/12/23 15 浙商基 金 2016 年度 最后 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等 公告


2017/1/3 16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7/1/20 17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浙 商 惠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结 果暨 决议生 效的 公告 2017/1/25 18 2016 年 12 月董 事、 监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 任职务 及领 薪情 况的 公告 2017/2/17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19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告 2017/2/17 20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2017/3/31 21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7/3/31 22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7/4/21 23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分级 基金业 务管 理指 引 》 实施相 关风 险的 提示 性公 告 2017/4/25 24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1 期 2017/4/28 25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1 期 2017/4/28 26 浙商基 金关 于机 房改 造暂 停系统 服务 的公 告 2017/6/30 27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执 行 《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 、 《非居 民金 融账 户涉 税信 息尽职 调查 管理 办法 》的 公告 2017/6/30 28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7/7/21 29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8/29 30 浙商惠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7/8/29 31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聘 浙 商 惠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的公 告 2017/9/20 32 浙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募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名录 2017/9/25 33 浙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上 海 聚 潮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风 险 等 级 评 价说明 2017/9/25 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第二十 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浙商 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