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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民福保本混合(002489)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53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56 第十一部分 保本期到期................................................................................................................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8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5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0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1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31 附: 《保证合同》.......................................................................................................................... 132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2月 23日证监许可 【2016】 307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3月 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进行资产配置,因 此将会有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市场, 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 下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基金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 票型基金和一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人应根据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年为一个周期, 但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时该 保本期将提前到期。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 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 收入之和。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对于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投资金额的可能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当期保 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 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 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适用保本条款。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 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 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 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 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主 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的低风险投资人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人。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9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7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7年 6月 30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以 下简称“ 《指导意见》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的约定。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投资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 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 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 合同》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 各保本期或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 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具体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进行 相关公告 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 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 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保证 7、基金合同:指《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民福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注册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导致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 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保本期目标收益率:指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设置的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 率


36、触发目标收益日: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 续 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 则该第 15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 日,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 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37、保本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年为 一个周期(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 。基金合同 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38、保本期到期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当保 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的 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 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 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 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一般情况下,提前到期日不得晚于公告日后 1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期到期日。对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而言,提前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年后对应日) 39、过渡期: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不超过 1个月的一段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选择的期限和/或投资人 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40、过渡期申购: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投资 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 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期的投资 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过渡期申购期间不安排赎回或转换业务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 41、到期选择期: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在过渡期内 限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则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保本期提前到期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不足 6 个月的除 外) ,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到期选择期内不安 排开放申购业务 42、折算日:指在当期保本期结束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情况下,本基金第 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 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4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44、保本: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 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下同)的投资金额。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 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则由基金 管理人、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5、投资金额: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 金额(即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 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投资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 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在 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在当期保本期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纳入 当期保本期的投资金额的计算 46、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 金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 (当期保本期开 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 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48、保证合同: 《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 保本期的保证人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满足《指导意见》中保本 保障机制的要求,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0、转入下一保本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 进入下一保本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选择期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 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 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终止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 5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4、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5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7、 《业务规则》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 6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 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 截至 2017年 9月 29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 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 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金牛创新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由 金 盛 证 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事件驱动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成长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 国 泰 估 值 优 势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换 而 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纳斯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信价值 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 泰 国 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结构转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鑫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 6个月短期理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生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央企改 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全球绝 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健康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融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由 国 泰 国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国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添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福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 泰 鸿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泽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利是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普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嘉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众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融信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景气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航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泰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 泰 民 丰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装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3 金、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稳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 10 年期 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国泰民安 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 )。 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 之一,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 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 。1992年 11 月至 1998年 1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年 2月至 1999年 10月任总经理,1999年 10月至 2015年 8月任董事长。 2015年 10月至 2016年 8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任监事长。2016年 8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传媒 华文公司任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 11 月起任公司党委书记,2017年 3月起 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策略投 资部助理投资经理,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组负 责人,现任战略发展部处长。2014年 5月起任公司董事。 傅敏,董事,大学本科,会计师。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冶金工 业部西南地勘局财会处干部。 1988年 3月至 2005年 7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 历任财会部干部、人力资源部干部、副处长、处长、总经理助理。2005 年 7 月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4 至 2011 年 3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业务总监。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中投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历任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副总裁、董事。现任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 分析师; 1999-2004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 2004-2005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年在 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 金经理。 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3年 11 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 )。 1989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 理;1994年起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起任忠利保险 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 1998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 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2010年 6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树梓,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83年 7月至 2002年 3月,在山 东临沂电业局工作,历任会计、科长、副总会计师。 2002年 3月至 2003年 2月, 在山西鲁晋王曲发电公司工作,任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03年 2月至 2008年 3 月,任鲁能集团经营考核与审计部总经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 大泰和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在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审计部主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年 12月至 2011年 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5 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总 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 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 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员等职。2013年起兼任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上市) 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河北省 工作,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长;河北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信息处处 长、副处长;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河北省分行副行长、行 长、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 工商银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2010年至 2014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 2014年 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杨小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研究员。1981年 7月至 1985年 7月,任 南京林业大学(原南京林产工业学院)财务处会计员。1988 年 9 月至 1998 年 3 月,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工作,历任实习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室主任。1998年 3月至 2000年 3月,任长天国际 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0年 3月至 2002年 4月,任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2002年 6月至 2005年 5月,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005 年 12 月起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工作,任研究员,研究生部博士生导师。2017 年 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1975年 7月至 1991年 6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 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 6月至 1993年 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6 代表。1993 年 9月至 1994年 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 3月至 2010年 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 2013年 8月至 2016年 1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任业务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等职。2006年 7月至 2007年 3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 2007年 4月至 2008年 2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年 3月至 2012年 8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年 9月至 2014年 8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监事, 大学本科。 1995年 12月至 2000年 5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年 2月至 2008年 8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法律及合规部主管。 2008年 8月至 2014 年 3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年 3月 17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年 12 月 1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年 12月起任公司 监事。 刘锡忠,监事,研究生。1989年 2月至 1995年 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稽 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年 6月至 2005年 6月,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部门经理、副总经理。2005年 7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主任、资金管理部 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监事。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7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社保 111 组合基金经理助理、国泰金鼎价值 混合和国泰金泰封闭的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9年 5月起兼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 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9月至 2015年 3月兼 任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起兼任 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起任权益投资总监。 2015年 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年 7月至 2001年 3月,任新晨信息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信息技术 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2017年 2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 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纪 检监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助理。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陈星德,博士,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就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公司和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9 年 1 月至 2015 年 11 月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督察长、副总经理。2015年 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李辉,大学本科, 17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7年 7月至 2000年 4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月任职于 AIG 集团, 2007年 7月至 2010年 3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2010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年 8月至 2017年 2月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 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8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8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年 2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任副处长;2015年 1月至 2015年 2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年 2月至 2016年 3月就职于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6年 3月 25日起任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陈雷,硕士研究生,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1年 9月至 2013年 12月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研究员。2013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在上 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7 年 3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任国泰民惠收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兼任国泰民福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 起兼任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8 月 10 日由邱晓华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7年 8月 11 日起至今由陈雷担任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9 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陈星德:副总经理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邓时锋: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小组负责人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六)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0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1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 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制度、营销业务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 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 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2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 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 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 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 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3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 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 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 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 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检查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4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 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 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点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 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 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 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5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574只,QDII基金 37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ISAE3402”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6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 -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二)其他销售机构 1、销售银行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7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4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热线:95561 传真:021-62159217 网址: www.cib.com.cn 5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6


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陈玮 客服电话:95541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王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8


哈尔滨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吴昊、冯小航 电话:0451-8677960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9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杨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8 网址:www.drcbank.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5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


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29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7


万联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8


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9


上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21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22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0 23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5


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26


中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元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1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鹏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29


中国国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罗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33


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


中航证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2 35


东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6


广州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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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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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4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3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www.citicsf.com 42


华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3


宏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44


昆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碧华、王翔宇 客服电话:4006696569 传真:010-89025421 网址:www.klb.cn 45


苏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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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20 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1 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2 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3 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4 3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法定代表:江卉 联系人:赵德赛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25 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定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APP下载网址:danjuanapp.com 26 3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周斌 联系人:张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7 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39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28 3 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兰奇 联系人:庄洁茹 电话:021-60818110 客服电话:95156 转 5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号 8号楼嘉昱大厦 16层-19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保证人 名称: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号 3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号 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联系电话:023-63567296 传真:023-63567290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李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7 号文( 《关于准予国泰 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自 2016年 2月 29日至 2016年 3月 25日通过各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公开发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100,247,566.15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675,271.81元人民币, 上述 资金已于 2016年 3月 2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1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年为一个周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 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 期起始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 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一般情况下,提前到期日不得晚于公 告日后 1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期到期日。对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而言,提前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年后对应日) 。 四、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 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 第 15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30%,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五、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 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2 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 保范围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 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 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 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3 月 2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3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可查阅 2016年 4月 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的《国泰 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参加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5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 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 份,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 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6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0% 100万≤M<300 万 0.80% 300万≤M<500 万 0.40% 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 (3)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国 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 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30日但少于 90日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18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Y) 赎回费率 Y<1年 1.50% 1 年≤Y<2 年 0.75% 2 年≤Y<3 年 0.50% Y≥3年 0.00%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1年为 365天,2年为 730天,依此类推) (3)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国 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上述第 (2) 项规定的赎回费率水平,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7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按基金 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 但下列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无需支付赎回费: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 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 (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 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及以后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无需 支付赎回费(保本期提前到期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不足 6 个月的除外) 。 (5)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 出时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费率按照届时规定的费率确定,其持有时间以该份 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8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4,380.06份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得到 4,380.06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 年 5 个 月,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八、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 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投资人在过渡期限定期限 内申购本基金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过渡期申购期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49 间不安排赎回或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一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 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 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3、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 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保本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 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0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1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网站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2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3 十九、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 3年为一个周期 (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 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 期起始之日起至 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 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一般情况下,提前到期日不得晚于公 告日后 1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期到期日。对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期而言,提前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年后对应日) 。 (二)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 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 第 15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 20个工作 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 30%, 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三)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4 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 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 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 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 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 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 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折算日登记在册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 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投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 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 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 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 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变更为“国泰民福策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5 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 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 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 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 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 入当期保本期的,但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进行基 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5、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 保证或偿付责任的,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发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减少; 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 法履行保证或保本清偿义务; 9、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10、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的偿付责任, 但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 偿付责任的除外。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6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 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 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 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 额的差额部分。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投资金额最高 不超过 31亿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 度,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 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号 3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号 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年 4月 30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 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7 营)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 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二)保证人对外担保情况及规模


截至 2015年 10月 30日,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资产规模为人民币 721.86亿元,不超过公司同期净资产(人民币 47.58亿元)的 25倍,其中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 146.65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见附件。 四、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保本期内,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的情形 1、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 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2、某一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 务人, 更换后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的保证责任或偿付 责任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或保 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 备。 (二)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 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或偿付责 任。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8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自新《保证合同》或《风 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 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的保证人 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 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的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部分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 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变更后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 容将执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59 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选择期 到期选择期是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在过渡期内限 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则该期间为 5个工作日(含 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如本基金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则到期选择期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到期选择期内不安排开放申购 业务。 (1)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 选择,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 转换转出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按以下 两种情形处理,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保本期提前到期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不足 6 个月的除外) 。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 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 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 本利益。 3、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 时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其 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0 4、在到期选择期内(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到当期 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将自行 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 (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选 择期安排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到期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 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 性公告。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者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 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 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 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到期选择期内赎回基金 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 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而其相应的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 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1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 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 且基金管理 人无法补足该差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 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 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保证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履 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 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不超过 1 个月的一段期间。具 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投资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可保持为现金形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 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 本条款。过渡期申购期间不安排赎回或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 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2 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将以折算日的 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 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 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 以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6、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自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 7、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七、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产的形成 保本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 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则到期选择期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当期 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1、保本期到期时,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为变更后基金的基金资产。 2、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 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属于保本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使用 CPPI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追求投 资金额的安全和获得增值收益,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3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 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 期权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 配置比例,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1、采用 CPPI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 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 配置比例, 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部分所产生 的收益。无风险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 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 ,以确保投资组合 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4 值增值的目的。在风险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量化投资团队在 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 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 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 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 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 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 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1)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核心债券资产按买入并持有方式 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 尽可能地控制利率、 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积极性策略主要包 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 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 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本基金每日所持 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 产后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 估值指标的跟踪 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 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 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5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 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 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期。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 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 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 可以作 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 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 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 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 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 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6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 险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7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8)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8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以各保本期同期限的 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期最长为 3 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 3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使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69 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且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 期货、期权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 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0 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 择。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 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 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 货币政策动向, 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 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 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 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合约选择,谨慎地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 目标。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1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 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 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 合理的期权合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2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2)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3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 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4 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介中获取。 (3)沪深 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 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 300 指数是衡量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 根据目标资产配置比例, 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 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年7月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7年 6月 30日。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5 (%) 1 权益投资 44,254,452.10 5.41 其中:股票 44,254,452.10 5.41 2 固定收益投资 551,340,483.40 67.41 其中:债券 551,340,483.40 67.4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2,000,267.00 25.92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14,440.89 0.32 7 其他各项资产 7,709,674.74 0.94 8 合计 817,919,318.1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046,696.10 4.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064,776.00 0.3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1,135,004.00 0.14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007,976.00 0.74 S 综合 - - 合计 44,254,452.10 5.4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56 中国医药 269,300 6,988,335.00 0.86 2 300148 天舟文化 426,400 6,007,976.00 0.74 3 600146 商赢环球 163,700 5,297,332.00 0.65 4 300145 中金环境 307,996 5,211,292.32 0.64 5 002217 合力泰 500,000 4,940,000.00 0.61 6 002821 凯莱英 42,818 3,124,429.46 0.38 7 002310 东方园林 183,300 3,064,776.00 0.38 8 000858 五粮液 43,400 2,415,644.00 0.30 9 000568 泸州老窖 45,700 2,311,506.00 0.28 10 600703 三安光电 112,774 2,221,647.80 0.2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2,899,000.00 5.2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12,919,900.00 38.4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90,205,000.00 23.36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316,583.40 0.6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51,340,483.40 67.7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41764011 17京能电 力CP001 500,000 50,105,000.00 6.15 2 136734 16大唐01 500,000 48,470,000.00 5.95 3 136711 16国君G5 500,000 48,465,000.00 5.95 4 136710 16福新01 500,000 48,275,000.00 5.93 5 011764023 17格力 SCP002 400,000 40,000,000.00 4.9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本基金将根据风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8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 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情况。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359.3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6,109.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610,205.7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709,674.7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79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300148 天舟文化 6,007,976.00 0.74 重大事项 2 600146 商赢环球 5,297,332.00 0.65 重大事项 3 300145 中金环境 5,211,292.32 0.64 重大事项 4 002821 凯莱英 3,124,429.46 0.38 网下新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3月29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0.20% 0.07% 2.09% 0.01% -1.89% 0.06% 2017年上半年 1.80% 0.08% 1.36% 0.01% 0.44% 0.07% 2016年3月29日至 2017年6月30日 2.00% 0.08% 3.45% 0.01% -1.45% 0.07%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3月29日。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0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1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2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3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4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5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6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 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 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7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保本期内的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方式,不进行红利 再投资。本基金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8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在保本期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89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0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作为保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附件,随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一同公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1 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2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保证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3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合同约定的与保本期到期相关的公告;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股票期权交 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4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5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 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6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 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 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 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 由此产生 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2、基金份额持有人须在到期选择期内作出到期选择,将其所有或部分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在到期选择期内作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选择期内(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在当期保本 期内持续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将自 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 (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五、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保证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 能偿付投资金额,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7 金更换管理人,而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 人担保的情形;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保证人无法履行保 证义务; 在保本期内保证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保证人的 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 六、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9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0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1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2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规定;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3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4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5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终止《基金合同》 ;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6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 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民福策略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在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 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 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 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7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在不符合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变更为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2)在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 (3)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8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09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0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1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3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4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5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6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7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1)保本期内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 期权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中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 期货、期权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8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保本期内的组合限制 A)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19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P)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b)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Q)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R)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S)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组合限制 A)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C)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0 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c)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1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P)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a)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b)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Q)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R)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S)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 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2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3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4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5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 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6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7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8 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 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29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 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 管理人会尽快在 2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 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30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旗下 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3/3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 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 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4/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4/2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 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 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5/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 海通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 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5/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7/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7/1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7/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8/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开放式基金对直销渠道开展转换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8/4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017/8/1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7/9/8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31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 件 (二)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 11 月 11 日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32 附:





























《保证合同》 鉴于: 《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保证受益人 (即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投资金额承担保本义务 (见 《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泰民福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 。保证 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的投资金额所承担保本义 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 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保证受益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 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保证人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即 “投资金额” ) 。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本基金的 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 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1.3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期内申购、转 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33 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31亿元(包括募集期利息) 。 1.4 保本期到期日:( 1)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 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 基金保本期为 3年,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 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 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 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一般 情况下,提前到期日不得晚于公告日后 1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 形下的保本期到期日。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提前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的 3年后对应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投资人在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但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保 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 ,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但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34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 少;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或保证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9、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或《保证合同》的 规定主张权利; 10 、《 基 金 合 同 》 内 容 的 修 改 增 加 保 证 人 的 保 证 责 任 , 但 保 证 人 书 面 同 意 承 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5.1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5.2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本条 5.1 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 书》 ,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保证受益人支付的本基金 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5.3 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将上述清偿款项全 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 无须对保证受益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 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5.4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 内将根据 5.1-5.3 条已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所开立的账户的保本赔付差额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35 支付给保证受益人。 5.5 在保本期到期日,按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基金管理人及保证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条 5.1、5.2、5.3、5.4 款中 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保证受益人 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事宜,但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6.1 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 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 金额支付的实际款项、 保证受益人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金额及保证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 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为清偿及追偿产生的律师 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 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 6.2 基金管理人应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保 证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保证人认可 的还款计划归还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保证人认可的还 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 上述款项和其他费用,以及赔偿对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7.1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7.2 保证费收取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 本条第 7.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支付保证费。 保证人应就所收 取的保证费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7.3 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提日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0.2%÷当年国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二号) 136 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 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各方当事人同意,因《保证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保证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9.1 本《保证合同》是《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管理人应随《基金合同》 一同公告。 9.2 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双方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 人、保证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 司公章后成立,自甲方公告的第一个保本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9.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 定的义务,且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 止。 9.4 保证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保证人 另行签署合同。 9.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二份,其余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 案。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