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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瑞舜A(005317)

万家瑞舜: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万家 瑞舜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万家 瑞舜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重要提示 1. 万家瑞舜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 的募 集已 获中 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7]733 号文 注册。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注 册,并 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和市 场前 景做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2.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 放式 、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3. 本 基金的管 理人为万 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本公司 ” ) ,登记机 构为 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托 管人为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上 海 银 行” ) 。 4. 本基金 将 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2 月 14 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 机 构 ( 包括 直销 机构 和非 直 销销售 机构 ) 公开 发售 。 募集期 间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基 金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5. 募集规 模上 限: 本基 金不 设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 6. 募 集对象: 本基金 募集对象 为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7. 认购限 额 : (1)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 式。 (2) 投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 投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认购 申请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4) 募集期 间单 个投 资者 的 累计认 购金 额没 有限 制。 (5) 投资 者认 购时, 通过 本 基金的 电子 直销 系统 (网 站、 微 交易) 或非 直销 销 售机构 认 购时,原则 上,首 次认购 的最低限额 为人民 币 10 元,追加认 购单笔 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 元;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 的 直销中 心认 购时 , 首次 认 购的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追加 认购 单笔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认 购金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6) 以上 认购 金额 均含 认购 费。


2 8. 投 资者欲购 买本基 金,须开 立本公司 基金账 户, 不得 非法利用 他人账 户或资金 进 行认购 ,也 不得 违规 融资 或帮助 他人 违规 进行 认购 。 9. 投 资者应保 证用于 认购的资 金来源合 法,投 资者应有 权自行支 配,不 存在任何 法 律上、 合约 上或 其他 障碍 。 10. 销售 机构受理 投资 者的认购 申请并不 表示对 该申请 的 成功确认 ,而仅 代表销售 机 构确实 收到 了认 购申 请 。 申请是 否有 效 应 以基 金登 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到各 销售 机构 查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 况和 认购的 份额 。 11. 本 公告仅对 万家瑞舜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发 售的有关 事项和 规定予以 说 明, 投资 者欲 了解 本基 金 的详细 情况, 请详 细阅 读 刊登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介 上 的 《万家 瑞舜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12.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 网站 (www.wjasset.com ) 。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下 载基金 申请 表格 和了 解基 金募集 相关 事宜 。 13. 各 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以 及开户 、认 购等 事项 的详 细情况 请向 各销 售机 构咨 询。 14. 对 未开设 销售网点 的地方的 投资者 ,请拨打 本公司的 客户服 务 热线(400 -888 - 0800,或 95538 转 6) ,万 家基金 公司 网站 (www .wjasset.com )或者通过 其 他渠道 咨询 购 买事宜 。 15.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安 排做 适当 调整 。 16. 风险提 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 , 请认真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和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 理 性判断 市场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愿 、 时 机、 数量 等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投 资本 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 因交 收违 约和 投 资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 基金投 资回 报 可 能低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风 险;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包 括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票期 权等 金融 衍生品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等品种 , 可能 给本 基金 带 来额外 风险 。 其中 本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包括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于 该 类债券 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交 易 , 并 不公 开各 类 材料 (包 括招 募 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外 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 这类债 券的 认可 度 , 从 而 影响这 类债 券的 市场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 由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的债 3 券发行 主体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 波动 性较 大, 且 各类材 料不 公开 发布 , 也 大大提 高了 分析 并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 基本 面的难 度 。 由 此可 能给 基 金净值 带来 不利 影响 或损 失。 本基 金的 具 体运作 特点 详见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 本 基金的 一般 风险 及特 有风 险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风 险揭 示” 部分 。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和 债券型 基金 ,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在 证券 投资基 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也较 高的 基金产 品。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 决 策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行 负责 。此 外, 本基 金以 1.00 元初 始面值 进行 募集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存 在单位 份额 净值 跌破 1.00 元初始 面值 的 风险。 基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 与债 券,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 获得 较 高的 收益 ,也 有可 能损 失 本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 况 1.基金 名称 万家瑞 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A 类:005317 ,C 类:005318 ) 2.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型 契约型 、开 放式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3.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4.基金 份额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5. 基 金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发售 渠道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中心 、 电子 直销 系统和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6.基金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灵活 运用 股票 资产投 资策 略 、 债 券资 产 投资策 略等 多种 投资 策略 , 充 分挖 掘 潜在的 投资 机会 ,追 求基 金资产 长期 稳定 增值 。 7.募集 时间 安排 与基 金合 同生效 (1)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限 为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月 。


4 (2) 本基 金 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到 2018 年 2 月 14 日公开 发售 。 在认 购期 内 , 本 基金 向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同时 发售。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认 购的 情况 可 适 当调 整 募集 时间,但 最长不 超过 法定 募集 期限。 基金管 理人 同时 也可 根 据认购 和市 场情 况提 前结 束发售。 如发 生 此 种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会 另 行公 告。 另外 ,如 遇突 发 事件, 以上 基金 募集 期的 安 排也 可以 适当调 整。 (3)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若本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并将 所 募集的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 给基金 认购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 得动用 。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 折成 投资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 归 投资者 所 有 。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 规定 1.认购 方式 投资者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2.认购 费率 (1)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在认 购时 收取 认购 费,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认 购 费。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者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 资者实 施差 别的 认购 费率 。 特定投 资者 群体 指全 国社 会保障 基金、 依法 设立 的 基本养 老保 险基 金、 依 法 制定的 企业 年金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企业 补充养 老保 险基 金 ( 包括 企业年 金单 一 计 划以及集合计划) ,以及可 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 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 可将 其纳 入特 定投资 者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者 群体 可通 过本 基金直 销中 心认 购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 减 特定投 资者 群体 认购 本基 金的销 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 的 特定 投资 者群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05% 0 100万≤M <300 万 0.03%


5 300万≤M <500 万 0.01% M≥ 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其他投 资 者 的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50% 0 100万≤M <300 万 0.30% 300万≤M <500 万 0.10% M≥ 500 万 每笔1,000.00 元 (3)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费 由 A 类 基金份 额 的认购 人承 担 , 认 购费不 列入基 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登记 结算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4) 投资 人多 次认 购时 , 需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3.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份 额 包括净 认购 金额 对应 认购 的份额 和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认购 金额 对应 的基 金份 额精确 到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认 购利 息折 算的 基 金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两 位 以后部 分截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计算公 式为 : (1) 认购 A 类基 金份 额 的计算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额- 固定认 购费 用)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金 额) 本金认 购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有 效认 购资 金的利 息/ 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值 认购份 额= 本 金认 购份 额 + 利息 折算 份额 例:某 投资 者( 非特 定投 资者群 体)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对 应 认购费 率 为 0.50% , 假定 募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 5.00 元,则 可认 购 A 类基金 份 额为: 认购金 额=1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50%)=9,950.25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50.25 =49.75 元 本金认 购份 额=9,950.25/1.00 =9,950.25 份


6 利息折 算份 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 额=9,950.25 +5.00 =9,955.25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的 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认购 费率 为 0.50% ,假 定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0 元, 可得 到 9,955.25 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2) 认购 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计算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认购 本基 金的 C 类 基金 份额 ,则 认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为 : 本金认 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基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利息折 算份 额= 认 购期 间的 利息/ 基 金份 额 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 本 金认 购份 额 + 利息 折算 份额 例 2: 某投 资者 (非 特定 投 资者群 体) 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 假定 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 为 5.00 元 ,则可 认 购 C 类基 金份 额 为: 本金认 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利息折 算份 额=5.00/1.00 =5.00 份 认购份 额=10,000+5.00=10,005.00 份 即:该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为 5.00 元,可 得 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 4.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5.认购 的确 认 当日 (T 日) 在规 定时 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通 常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到 基金 销售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者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收到 了认购 申请。 认购 申请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对于 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三、直销渠道办理开 户与 认购程序 (一) 电子直 销系 统( 网站 、微 交易) 办理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1、业 务办 理时 间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募集 期内上 午 9 :00 至 下午 17 :00 接受 投资 者认 购申 请 。


7 2、开 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本 人有 效身 份证 件信 息 (居民 身份 证 、 中 国公 民护照 、 外国 人永 久居 留 证、 港澳 通行证 、文 职证 、警 官证 等) ; (2) 职业 ; (3) 本公 司已 开通 支持 电子 直销 的银 行卡 。 3、认 购 个人 投资者在 电子直销 系统( 网站、微 交易)认 购基金 时,以“ 在线支付 ”方式 完成 资金支 付。 (二) 直销中 心办 理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1、 业务办 理时 间 业务办 理时 间: 基金 募集 期内上 午 9: 00 至下 午 17 :00 (周 六、 周 日、 节 假日 不营业 ) 接受投 资者 认购 申请 。 2、开 户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本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居民身 份证 、 中 国公 民护 照、 外 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户 口本等 ) 原件及 复印 件 , 其 中, 使 用未成 年人 身份 证件 开户 的, 必须 同时 提交 符合 规 定的代 理人 身份 证件资 料; (2) 指定 银行 账户 的银 行 存折、 借记 卡等 的原 件及 复印件 ; (3) 填妥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 (4) 填妥 的《 风险 水平 测 评(自 然人 适用 ) 》 ; (5) 签字 确认 的《 客户 风 险属性 与基 金产 品匹 配确 认表》 ; 注: 上述 (2 ) 项中 “ 指 定 银行账 户 ” 是指 : 在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理 认购 的投 资者需 指 定一个 银行 账户 作为 赎回 、 退 款等 资金 结算 汇入 账 户。 此账 户可 为投 资者 在 任一银 行的 存款 账户, 账户 名称 必须 与投 资者姓 名一 致。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开户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加盖 公章 的营 业执 照 或注册 登记 证书 等的 复印 件; (2) 加盖 公章 的有 效组 织 机构代 码证 、税 务登 记证 复印件 ; (3) 法 人机 构对 经办 人的 授权委 托书 , 加 盖公 章和 法 定代表 人私 章或 法定 代表 人签字 ; (4) 法 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复 印件 和 经 办人 有效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二 代身 份证须 提 8 供正反 两面 ,加 盖公 章) ; (5 ) 指 定银 行账 户的 银行 《开 户许 可证 》 原件 或指 定银行 出具 的开 户证 明 , 如不能 留 存原件 的, 提供 加盖 公章 的复印 件; (6) 预留 印鉴 卡一 式两 份 ; (7) 签署 一式 两份 的《 开 放式基 金传 真交 易服 务协 议书》 ; (8) 填妥 《开 放式 基金 账 户业务 申请 表》 ; (9) 填妥 的《 风险 属性 评 估问卷 (法 人适 用) 》 ; (10) 加盖 印鉴 章的 《客 户风险 属性 与基 金产 品匹 配确认 表》 ; 注: 上 述第 (5) 项中 “指 定银行 账户 ” 是 指: 在本 公司直 销中 心办 理认 购的 机构投 资 者需指 定一 个银 行账 户作 为赎 回 、 退款 等资 金结 算 汇入账 户 。 此 账户 可为 投 资者在 任一 银行 的存款 账户 ,账 户名 称必 须与投 资者 名称 一致 。 3、缴 款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 应在 提出认 购申 请当 日下 午 16:30 之 前, 通过 汇款 等方 式将足 额 认购资 金汇 入本 公司 开立 的下述 直销 资金 账户 , 并注 明用途 为 “ 万家 瑞舜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认购 款 ” 。


(1) 农业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03492300879001895 开户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卢湾 支行 (2) 工商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1001202919025803311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营业 部证 券专 柜 (3) 建设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31001520313056008656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浦 东分 行 (4) 华夏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4330200001834600000858


9 开户银 行: 华夏 银行 上海 分行营 业部 (5) 兴业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216250100100042564 开户银 行: 兴业 银行 上海 静安支 行 (6) 交通 银行 账户名 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银行账 号:310066674018800030356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闵行支行 注:在 办理 汇款 时, 投资 者务必 注意 以下 事项 : 1)投 资者 在“ 汇款 人” 栏 中填写 的汇 款人 名称 必须 与认购 申请 人名 称一 致; 2)投 资者 汇款 金额 不得 小 于申请 的认 购金 额。 4、认 购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申(认 )购 业务 申请 表》 , 并加盖 预留 印鉴 。 (2) 认购 款缴 款凭 证( 网 银截图 或银 行柜 台办 理回 单) 个人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手续 需提供 下列 资料 : (1) 填妥 的《 开放 式基 金 申(认 )购 业务 申请 表》 ; (2) 个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复 印件。 (3) 认购 款缴 款凭 证( 网 银截图 或银 行柜 台办 理回 单) 注意事 项 (1) 若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在 当日 16 :30 之前 未到 本 公司指 定直 销资 金账 户的 ,则当 日 提交的 申请 顺延 受理 , 顺 延期限 不超 过五 个工 作日 。 申 请受 理日 期 ( 即有 效 申请日 ) 以资 金 到账日 为准 。 (2)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仍 存在以 下情 况的 ,将 被认 定为无 效认 购: 1)投 资者 划入 资金 ,但 未 办理基 金账 户开 户或 基金 账户开 户不 成功 的; 2)投 资者 划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3)投 资者 划入 的认 购金 额 小于其 申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4)在 募集 期截 止日16:30 之前 资金 未到 本公 司指 定直销 资金 账户 的; 5)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10 四、基金非直销销售 机构 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 注意 事项 1、业 务办 理时 间: 以本 基 金各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规定 为准。 2、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非 直销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的认 购必须 事先 在基 金非 直销 销售机 构 处开立 资金 账户 并存 入足 够的认 购资 金。 (二) 通过 本基 金非 直销 销售机 构办 理开 户与 认购 程序 本基 金非直销 销售机构 的开户 与认购流 程详见各 非直销 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 则和有 关说 明。 五、清算与交割 基金 募集期间 ,全部认 购资金 将被冻结 在由登记 机构开 立的本基 金募集专 户中,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任 何 人不得 动用 。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期 形成 的利 息在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折 成投资 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归投 资者 所有 。利 息转 份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六、募集费用 本次 募集中所 发生的律 师费 、 会计师费 、法定信 息披露 费等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若本基 金募 集失 败, 募集 费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 金募集结 束后,由 登记机 构出具基 金募集资 金证明 ,由基金 管理人委 托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认购 资金 进行 验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基金 登记 机构 出具认 购户 数 证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验资报 告及本 基金备案 材料提交 中国证 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自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将 于收 到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次 日 发布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若因 本基金未 达到法定 生效条 件而导致 基金合同 无法生 效,则基 金管理人 将承担 全部 基金募 集费 用, 将所 募集 的资金 加计 同期 银行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募集 期结 束 后 30 天 内退 还给 基金认 购人 。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 和中 介机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11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方 一天 成立时 间:2002 年8 月 23 日 联系人 :兰 剑 联系电 话:021-38909626 公司网 站:www.wjasset.com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银 城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客服热 线:95594 公司网 站:http://www.bosc.cn/ (三) 基金 销售 机构 本基 金 发售渠 道为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电子 直销系 统和非直 销销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增 减或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1、直 销机 构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方 一天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 6 、400-888-0800 ( 免长 途话 费) 传真: (021 )38909798 联系人 :张 婉婉 联系电 话: (021 )38909777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系统 ( 网站 、 微 交易 ) 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 认购、 申购及 赎回 等业 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微交易 :万 家基 金微 理财 (微信 号:wjfund_e ) 2、 非直销 销售 机构


12 (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 及时公 告。 (四)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方 一天 联系人 : 尹超 电话:(021)38909670 传真:(021)38909798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场 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 师: 黎明 、陆 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 奇 (六)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 黄浦 金融 大厦 四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 黄浦 金融 大 厦四楼 联系电 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联系人 :徐冬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王 斌、 徐 冬、 詹阳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