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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基金(160416)

石油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7 年 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七 年 十 一 月重 要 提 示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由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约 定 发 起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0 1 1 年 9 月 1 5 日 《 关 于 核 准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 0 1 1 ] 1 4 7 5 号 ) 核 准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自 2 0 1 2
年 3 月 2 9 日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海 外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所 投 资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投 资 者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从 而 获 取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风 险 主 要
分 为 四 类 , 一 是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二 是 与 指 数 相 关 的 风 险 , 包 括 指 数 的 授 权 、 编 制 、 差 错 风
险 , 金 融 模 型 风 险 和 跟 踪 误 差 风 险 ; 三 是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 四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投 资 的 一 般 风 险 ,
包 括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等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前 请 认 真 阅 读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涉 及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关 的 基 金 信 息 已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9 月 2 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目 录
一 、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 风 险 揭 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6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7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8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3
十 九 、 境 外 托 管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7
二 十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5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服 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7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9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0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5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试 行 办 法 》 ) 、 《 关 于 实 施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 通 知 》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国 家 外 汇 局 : 指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机 构 ;
《 证 券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指 2 0 0 3 年 1 0 月 2 8 日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2 0 1 2 年 1 2 月 2 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 0 1 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3 年 3 月 1 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 试 行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 0 0 7 年 6 月 1 8 日 公 布 、 自 同 年 7 月 5 日 起
实 施 的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及 发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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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境 外 托 管 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 负 责 本
基 金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境 外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选 择 、 更 换 和 撤 消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为 本 基 金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并 取 得 收 入 的 境 外 金 融 机
构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 更 换 和 撤 消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清 算 和 交 收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等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投 资 人 :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存 续 期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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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行 为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申
购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 购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情 形 ;
上 市 交 易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场 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 外 赎 回 ;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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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场 外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场 内 份 额 : 指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指 令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实 物 券 调 拨 等 指 令 ;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
直 销 机 构 : 指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会 员 单 位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会 员 单 位 ;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销 售 及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 场 外 ”
和 “ 场 内 ” ;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
T + 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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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
中 国 :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基 金 合 同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克 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 公 众 通 讯 设 备 或 互 联 网 络 故 障 等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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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风 险 揭 示
( 一 )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1 、 油 价 波 动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石 油 行 业 股 票 , 业 绩 表 现 受 国 际 油 价 波 动 影 响 较 大 。 由 于 石 油 是 一 种
特 殊 的 国 际 性 战 略 商 品 , 国 际 石 油 市 场 上 垄 断 与 竞 争 并 存 , 影 响 石 油 价 格 波 动 的 因 素 包 括 自
然 和 行 业 因 素 ( 投 资 、 炼 油 能 力 、 库 存 等 ) 、 经 济 因 素 以 及 政 治 因 素 等 等 。 影 响 因 素 的 多 样
性 和 变 动 性 造 成 了 油 价 的 剧 烈 波 动 。 石 油 市 场 的 国 际 性 、 多 样 性 以 及 商 品 的 特 殊 地 位 , 使 得
石 油 衍 生 市 场 吸 引 了 大 量 投 机 者 参 与 其 中 。 投 机 资 本 的 盛 行 增 加 了 石 油 市 场 风 险 , 对 冲 基 金
频 繁 的 做 多 、 做 空 加 上 巨 大 的 金 融 杠 杆 效 应 造 成 石 油 价 格 走 势 可 能 会 偏 离 供 求 关 系 , 进 而 进
一 步 加 大 油 价 的 波 动 。
油 价 的 大 幅 波 动 致 使 石 油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价 经 常 会 随 着 公 司 盈 利 预 期 的 变 化 而 出 现
较 大 幅 度 的 波 动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净 值 的 表 现 。
2 、 地 缘 政 治 风 险
石 油 具 有 独 特 的 地 缘 政 治 属 性 。 世 界 石 油 工 业 历 经 近 1 5 0 年 的 发 展 , 到 2 0 世 纪 末 形 成
了 从 西 北 非 经 中 东 、 中 亚 到 西 伯 利 亚 和 远 东 的 石 油 储 产 区 域 和 以 北 美 、 西 欧 、 东 亚 为 主 的 世
界 石 油 消 费 区 域 , 这 种 特 殊 的 地 缘 分 布 结 构 决 定 了 国 际 石 油 市 场 的 复 杂 性 和 不 稳 定 性 。
长 期 以 来 , 以 最 大 石 油 消 费 国 美 国 为 首 的 发 达 国 家 与 以 世 界 最 大 石 油 输 出 国 中 东 产 油 国
家 之 间 供 需 关 系 错 位 和 失 衡 , 控 制 与 反 控 制 的 矛 盾 突 出 , 导 致 国 际 政 治 与 安 全 形 势 中 出 现 诸
多 不 确 定 性 , 可 能 破 坏 原 有 的 世 界 油 价 协 调 稳 定 机 制 , 进 而 派 生 出 局 势 动 荡 不 定 的 一 系 列 不
稳 定 因 素 。 这 些 不 稳 定 因 素 使 主 要 产 油 国 的 石 油 出 口 受 到 影 响 , 供 需 矛 盾 加 剧 , 给 国 际 石 油
市 场 进 而 石 油 企 业 的 生 产 运 营 带 来 风 险 。 而 且 ,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还 可 能 进 一 步 催 生 国 际 石 油 市
场 上 的 投 机 行 为 , 使 市 场 风 险 进 一 步 加 大 。
3 、 汇 率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范 围 内 的 石 油 企 业 股 票 。 由 于 原 油 贸 易 以 美 元 作 为 计 价 货 币 , 美
元 相 对 人 民 币 的 持 续 走 弱 将 对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但 是 , 自 1 9 7 3 年 以 来 国 际 原 油
价 格 就 与 美 元 走 势 呈 现 较 强 的 负 相 关 关 系 , 这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抵 消 了 上 述 汇 率 风 险 。
4 、 石 油 行 业 风 险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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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油 股 票 的 价 值 受 到 石 油 行 业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因 素 影 响 。 主 要 有 : 石 油 勘 探 复 杂 度 的 提 高
所 带 来 的 新 增 储 量 不 足 所 带 来 的 估 值 风 险 ; 炼 油 能 力 与 市 场 需 求 不 匹 配 所 带 来 的 经 营 风 险 ;
生 产 安 全 造 成 的 人 员 、 环 境 、 法 律 制 裁 等 运 营 风 险 ; 以 及 退 税 返 还 、 合 资 权 益 、 红 利 政 策 等
财 务 风 险 等 其 他 风 险 因 素 。
5 、 新 兴 市 场 风 险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定 比 重 的 在 发 达 国 家 上 市 的 新 兴 市 场 大 型 石 油 企 业 的 存 托 凭 证 ( A D R ,
G D R ) 。 该 类 企 业 的 销 售 和 利 润 来 源 主 要 在 新 兴 市 场 , 持 有 这 类 股 票 也 使 本 基 金 间 接 承 担 新 兴
市 场 投 资 所 可 能 承 担 的 政 治 稳 定 性 、 法 律 健 全 性 、 市 场 机 制 、 证 券 交 易 、 汇 率 波 动 等 风 险 。
6 、 存 托 凭 证 风 险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定 比 重 的 在 发 达 国 家 上 市 的 新 兴 市 场 大 型 石 油 企 业 的 存 托 凭 证 ( A D R ,
G D R ) 。 存 托 凭 证 的 价 格 受 到 其 所 代 表 的 新 兴 市 场 挂 牌 基 础 证 券 价 格 以 及 当 前 转 换 汇 率 的 影 响
之 外 , 还 受 到 该 存 托 凭 证 的 流 动 性 、 存 托 凭 证 所 在 国 的 需 求 等 因 素 影 响 。 此 外 , 新 兴 市 场 通
常 会 对 外 资 投 资 比 例 设 置 限 制 , 达 到 限 制 后 , 由 于 存 托 机 构 无 法 在 当 地 市 场 购 买 基 础 证 券 股
票 , 会 导 致 存 托 凭 证 与 基 础 证 券 之 间 的 价 格 差 异 出 现 波 动 。
7 、 上 市 交 易 及 外 汇 额 度 限 制 引 致 的 特 殊 风 险
(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3 个 月 后 , 在 相 关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上 市 交 易 。 在 上 市 交 易 期 间 , 如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规 模 突 破 国 家 外
汇 局 批 准 的 外 汇 额 度 , 本 基 金 将 暂 停 申 购 ,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
( 2 ) 当 本 基 金 因 外 汇 额 度 原 因 暂 停 申 购 期 间 出 现 了 较 高 的 折 溢 价 率 , 折 溢 价 率 可 能 因
国 家 外 汇 局 批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增 外 汇 额 度 以 及 本 基 金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而 大 幅 缩 小 , 亦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出 现 较 大 波 动 。
( 3 ) 本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收 盘 价 折 溢 价 率 可 能 因 石 油 价 格 波 动 等 市 场 因 素 发 生 较 大 变 动 。
( 二 ) 与 指 数 相 关 的 风 险
1 、 指 数 的 授 权 、 编 制 、 差 错 风 险
指 数 的 授 权 、 编 制 、 差 错 风 险 是 指 标 的 指 数 提 供 商 S t a n d a r d & P o o r ' s F i n a n c i a l
S e r v i c e s L L C 依 据 合 作 协 议 的 相 关 条 款 停 止 编 制 发 布 标 的 指 数 或 取 消 对 本 基 金 使 用 标 的 指
数 的 授 权 ,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在 编 制 发 布 和 调 整 过 程 中 发 生 人 为 或 系 统 性 差 错 的 风 险 。
当 标 的 指 数 提 供 商 S t a n d a r d & P o o r ' s F i n a n c i a l S e r v i c e s L L C 停 止 标 的 指 数 的 编 制
发 布 或 取 消 对 本 基 金 使 用 标 的 指 数 的 授 权 等 非 因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使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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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依 据 具 体 情 况
分 析 拟 采 用 的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方 案 是 否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由 此 决
定 是 否 采 用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方 式 决 定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事 宜 。
2 、 金 融 模 型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指 数 基 金 的 管 理 会 借 用 一 定 的 金 融 模 型 来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然 而 任 何
金 融 模 型 都 是 建 立 在 一 定 理 论 假 设 的 基 础 之 上 , 理 论 假 设 是 对 现 实 情 况 的 高 度 抽 象 , 这 使 得
金 融 模 型 在 实 际 运 用 当 中 可 能 会 产 生 偏 差 。 此 外 , 在 实 际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行 为 模 式 等 条 件 发 生 变 动 , 导 致 有 关 模 型 出 现 重 大 偏 离 的 问 题 , 从 而 引 起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
3 、 跟 踪 误 差 风 险
指 数 基 金 的 跟 踪 误 差 是 指 指 数 基 金 的 收 益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偏 差 。 在 跟 踪 指 数 的
过 程 中 , 跟 踪 误 差 来 源 主 要 有 : 实 际 组 合 与 标 准 指 数 组 合 构 成 的 差 异 , 指 数 成 分 股 分 红 、 配
股 、 增 发 , 指 数 成 分 股 的 调 整 以 及 上 述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交 易 成 本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 申 购 赎 回 带
来 的 调 整 成 本 等 。
( 三 ) 境 外 投 资 风 险
1 、 海 外 市 场 风 险
由 于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全 球 石 油 行 业 的 股 票 或 存 托 凭 证 , 因 此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所 处 的 不
同 产 业 景 气 循 环 周 期 位 置 、 实 施 的 不 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 将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绩 效 产 生 影 响 。 海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市 场 机 制 、 运 行 规 律 、 波
动 性 以 及 对 于 特 定 事 件 、 特 有 的 政 治 因 素 、 法 律 法 规 、 市 场 状 况 、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的 反 应 较 国
内 A 股 证 券 市 场 有 诸 多 不 同 , 可 能 存 在 市 场 流 动 性 不 足 、 价 格 波 动 大 、 通 货 膨 胀 和 通 货 紧 缩 、
利 率 变 动 等 风 险 。 比 如 , 美 国 、 英 国 、 香 港 等 证 券 市 场 对 每 日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没 有 涨 跌 幅 上 下
限 的 规 定 , 因 此 每 日 价 格 涨 跌 空 间 相 对 较 大 , 市 场 波 动 性 高 。 所 有 这 些 因 素 加 上 时 间 和 空 间
的 差 异 使 得 在 实 际 运 作 过 程 中 , 境 外 投 资 的 市 场 风 险 比 国 内 市 场 风 险 更 难 控 制 。
2 、 税 务 风 险
在 投 资 各 国 或 地 区 市 场 时 , 因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同 , 可 能 会 就 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 利 得 等 收 益 向 各 国 、 地 区 税 务 机 构 缴 纳 税 金 , 包 括 预 扣 税 , 该 行 为 可 能 会 使 得 资 产 回 报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 各 国 、 地 区 的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可 能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进 行 具 有 追 溯 力 的 修
订 , 所 以 本 基 金 可 能 须 向 该 等 国 家 或 地 区 缴 纳 基 金 销 售 、 估 值 或 者 出 售 投 资 当 日 并 未 预 计 到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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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额 外 税 项 。
3 、 会 计 制 度 风 险
由 于 不 同 国 家 和 地 区 对 上 市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的 会 计 处 理 、 财 务 报 表 披 露 等 会 计 核 算 标
准 的 规 定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经 理 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 投 资 价 值 的 判 断 产 生 偏 差 , 从
而 给 本 基 金 投 资 带 来 潜 在 风 险 。
4 、 法 律 及 管 制 风 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适 用 不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 能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 分 国 家 /
地 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或 者 由 于 税 制 、 破 产 制 度 的 改 变 等 法 律 上 的 原 因 , 给 交
易 者 带 来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 此 外 , 在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国 家 / 地 区 还 可 能 会
采 取 某 些 管 制 措 施 , 如 资 本 或 外 汇 管 制 、 对 公 司 或 行 业 的 国 有 化 、 没 收 资 产 以 及 征 收 高 额 税
收 等 , 造 成 相 应 的 财 产 受 损 、 交 易 延 误 等 相 关 风 险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以 及 基 金 资 产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
5 、 交 易 结 算 风 险
国 际 结 算 的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的 差 异 可 能 造 成 划 付 款 项 的 延 误 和 错 划 , 进 而 影 响 到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 四 ) 开 放 式 基 金 投 资 的 一 般 风 险
1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证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几 个 方 面 :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变 现 成 本 很 高 ,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的 风 险 ; 证 券 投 资 中 个 券 和 个 股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这 些 风 险 的 主 要 形 成 原 因 是 :
( 1 ) 市 场 整 体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 证 券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受 到 市 场 行 情 、 投 资 群 体 等 诸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 在 某 些 时 期 成 交 活 跃 , 流 动 性 非 常 好 , 而 在 另 一 些 时 期 , 则 可 能 成 交 稀 少 , 流 动
性 差 。 在 市 场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时 , 交 易 变 现 都 有 可 能 因 流 动 性 问 题 而 增 加 变 现 成 本 , 对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 这 种 风 险 在 发 生 大 额 赎 回 时 表 现 尤 为 突 出 。
( 2 ) 证 券 市 场 中 流 动 性 不 均 匀 , 存 在 个 股 和 个 券 流 动 性 风 险 。 由 于 流 动 性 存 在 差 异 ,
即 使 在 市 场 流 动 性 比 较 好 的 情 况 下 , 一 些 个 股 或 个 券 的 流 动 性 可 能 仍 然 比 较 差 , 这 种 情 况 的
存 在 使 得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个 股 和 个 券 操 作 时 , 可 能 难 以 按 计 划 买 入 或 卖 出 相 应 的 数 量 , 或 者 买
入 卖 出 行 为 对 个 股 或 个 券 价 格 产 生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 增 加 个 股 或 个 券 的 建 仓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
这 种 风 险 在 出 现 个 股 和 个 券 停 牌 或 涨 跌 停 板 等 情 况 时 表 现 得 尤 为 突 出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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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而 导 致 的 证 券 价 格 和 证 券 利 息 的 损 失 。 利 率 风 险 是 债 券 投 资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 息 票 利 率 、 期 限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都 将 影 响 债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水 平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 因 此 利 率 风 险 相 对 较 低 。
3 、 信 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是 否 能 够 实 现 发 行 时 的 承 诺 , 按 时 足 额 还 本 付 息 的 风 险 。 一 般
认 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而 其 它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影 响 债 券 的 价 格 , 从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 因 而 债 信 风 险 相 对 较 低 。 衍 生 品 有 一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 可 通 过 严 格 筛 选 交 易 对 手 来 控 制 。
4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经 营 决 策 、 技 术 更 新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 高
级 专 业 人 才 流 动 等 风 险 。 如 果 收 益 资 产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或 发 展 前 景 产 生 变 化 , 其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收 益 资 产 预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收 益 资 产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 但 不 能 完 全 规 避 。
5 、 大 宗 交 易 风 险
大 宗 交 易 是 指 单 笔 交 易 规 模 远 大 于 市 场 平 均 单 笔 交 易 规 模 的 交 易 。 大 宗 交 易 的 成 交 价 格
并 非 完 全 由 市 场 供 需 关 系 形 成 , 可 能 与 市 场 价 格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从 而 导 致 大 宗 交 易 参 与 者 的
非 正 常 损 益 。
6 、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例 如 资 产 配 置 、 类 属 配 置 因 市 场 原 因 不 能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要 求 , 不 能 达 到 预 期 收 益 目
标 ; 也 可 能 表 现 在 个 券 个 股 的 选 择 不 能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
7 、 技 术 风 险
当 计 算 机 系 统 、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 险 。
8 、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 风 险 或 错 误 , 通 常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计 算 、 整 理 、 制 证 、 填 单 、 登 账 、 编 表 、 保 管 等 相 关 业 务 处 理 中 , 由 于 客 观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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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因 , 非 主 观 故 意 造 成 行 为 过 失 ,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 影 响 的 风 险 。
9 、 现 金 管 理 风 险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特 殊 要 求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 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需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和 现 金 过 多 而 带 来 的 机 会 成 本 风 险 。 此 外 , 本 基
金 也 可 能 由 于 向 投 资 人 分 红 而 面 临 现 金 不 足 的 风 险 。
1 0 、 大 额 赎 回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单 位 的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 暂 停 赎 回 等 风 险 。 而 且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证 券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1 1 、 不 可 抗 力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正 常 申 购 和 赎 回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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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指 数 基 金 , 通 过 严 格 的 投 资 纪 律 约 束 和 数 量 化 风 险 管 理 手 段 , 力 求 实 现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有 效 跟 踪 , 追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成 分 股 、 备 选 成 分 股 , 与 石 油 行 业 相 关 的 公 募 基 金 、 上
市 交 易 型 基 金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产 品
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成 分 股 、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 0 % ; 投 资 于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或 变 更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
( 三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遵 循 指 数 化 投 资 理 念 , 通 过 跟 踪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投 资 于 全 球 石 油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 分 享 全 球 经 济 和 油 价 波 动 过 程 中 的 投 资 机 会 。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成 分 股 构 成 及 其 权 重 等 指 标 为 基 础 构 建 指 数 化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根 据 成 分 股 或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可 投 资 性 、 流 动 性 、 行 业 代 表 性 以 及 所 在 市 场 进 入 限 制 等 进
行 筛 选 , 主 要 投 资 于 美 国 、 英 国 、 法 国 、 意 大 利 、 加 拿 大 、 澳 大 利 亚 和 香 港 等 发 达 市 场 。 这
些 市 场 所 涵 盖 的 成 分 股 总 流 通 市 值 占 标 的 指 数 的 9 0 % 以 上 , 并 且 集 中 了 全 球 规 模 最 大 的 石 油
上 市 公 司 和 成 长 性 良 好 的 新 兴 市 场 国 家 的 大 型 石 油 企 业 。 本 基 金 还 可 能 将 一 定 比 例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与 石 油 行 业 相 关 的 公 募 基 金 、 上 市 交 易 型 基 金 , 以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的 建 立 , 达 到 节 约
交 易 成 本 和 有 效 追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的 目 的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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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相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偏 离 , 本 基 金 选 择 以 “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 作 为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的 主 要 标 准 , 控 制 基 金 相 对 指 数 的 偏 离 风 险 。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检 验 投 资 组 合 与 比 较 基
准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 适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使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限 定 范 围 内 。 本 基 金 力 求 控 制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与 业 绩 基 准 收 益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 0 . 5 %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6 %
( 以 美 元 资 产 计 价 ) 。 当 本 基 金 运 作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后 , 本 基 金 可 能 会 将 测 算 基 础 转 为 代 表
相 同 风 险 度 的 周 或 月 跟 踪 偏 离 度 , 具 体 变 化 将 另 行 公 告 。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跟 踪 偏 离 度 ( T r a c k i n g D i f f e r e n c e ) 采 用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与 业 绩 基 准 收 益 之 差 来 衡 量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Bt Pt t
R R TD ? ?
其 中
Pt
R
和
Bt
R
分 别 为
t
日 基 金 组 合 收 益 和 和 业 绩 基 准 收 益 。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TD
为 跟 踪 偏 离 度
t
TD
的 绝 对 值 的 样 本 均 值 , 计 算 方 法 为 :
n
R R
TD
n
t
Bt Pt ?
?
?
?
1
其 中
n
为 观 测 日 个 数 。
跟 踪 误 差 ( T r a c k i n g E r r o r ) 采 用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波 动 性 来 衡 量 , 年 化 跟 踪 误 差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 ?
250
1
1
2
?
?
?
?
?
n
TD
TE
n
t
t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计 算 方 法 , 并 予 以 公 告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净 总 收 益 指 数 收 益 率 ( S & P G l o b a l O i l I n d e x N e t T o t a l R e t u r n )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 S & P G l o b a l O i l I n d e x ) 由 全 球 最 大 的 1 2 0 家 满 足 特 定 可 投 资 性 条
件 的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组 成 , 旨 在 跟 踪 全 球 涉 及 油 气 勘 探 、 冶 炼 和 生 产 业 务 的 公 司 。
该 指 数 成 分 股 取 自 于 标 准 普 尔 全 球 B M I 指 数 , 其 中 不 包 括 优 先 股 。 为 确 保 可 投 资 性 , 指 数 成
分 股 必 须 在 发 达 市 场 上 市 , 并 且 满 足 截 至 参 考 日 的 3 个 月 日 平 均 交 易 额 不 低 于 5 0 0 万 美 元 的 条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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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该 指 数 使 用 调 整 后 的 市 值 加 权 方 法 。 市 值 权 重 将 按 照 流 通 市 值 进 行 调 整 。 该 指 数 每 年 调
整 一 次 , 具 体 为 每 年 8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后 。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比 较 时 , 我 们 将 采 取 相
同 的 计 价 货 币 , 以 准 确 的 体 现 基 金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或 由
于 指 数 编 制 方 法 等 重 大 变 更 导 致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不 宜 继 续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出
现 其 他 更 合 适 的 指 数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 在 充 分 考 虑 持 有 人 利 益 及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的 前 提 下 ,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 性 、 与 原 指 数 的 相 关 性 等 诸 多 因 素 选 择 确 定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
相 应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而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调 整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并 在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基 金 品 种 , 其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混 合 型 基 金 。
( 七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1 、 决 策 依 据
( 1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决 策 是 本 基 金 进 行 投 资
的 前 提 ;
( 2 )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态 势 、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环 境 和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等 因 素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的 基 础 ;
( 3 ) 依 据 投 资 对 象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配 比 关 系 , 在 充 分 权 衡 投 资 对 象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 是 本 基 金 维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重 要 保 障 ;
( 4 ) 宏 观 研 究 员 、 策 略 研 究 员 、 股 票 研 究 员 和 数 量 研 究 员 各 自 独 立 完 成 相 应 的 研 究 报
告 , 为 投 资 策 略 提 供 依 据 。
2 、 决 策 程 序
( 1 ) 决 策 机 制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确 定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策 略 , 以 及 重 大 投 资 方 案 。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范 围 内 构 建 和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 集 中 交 易 部 负 责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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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 2 ) 资 产 配 置 阶 段
基 金 经 理 在 研 究 平 台 的 支 持 下 ,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大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风 险 状 况 作 出 判 断 。 宏 观
研 究 员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策 略 研 究 员 提 供 策 略 建 议 , 股 票 研 究 员 提 供 行 业 和 个 股 配 置 建 议 ,
数 量 研 究 员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定 位 和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提 供 资 产 配 置 的 定 量 分 析 。 基 金 经 理 结 合
自 己 的 分 析 判 断 和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理 念 和 投 资 范 围 拟 定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方 案 ,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并 做 出 投 资 决 议 。
( 3 ) 组 合 构 建 阶 段
研 究 员 负 责 构 建 股 票 的 备 选 库 。 基 金 经 理 在 其 中 选 择 投 资 品 种 , 构 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及
操 作 方 案 , 并 决 定 交 易 的 数 量 和 时 机 。
( 4 ) 交 易 执 行 阶 段
由 集 中 交 易 部 负 责 投 资 指 令 的 操 作 和 执 行 。 集 中 交 易 部 合 法 、 合 规 地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对
交 易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任 何 异 常 情 况 , 负 有 监 控 、 报 告 的 职 责 。 集 中 交 易 部 确 保 将 无 法 自 行 处 置
并 可 能 影 响 指 令 执 行 的 交 易 状 况 和 市 场 变 化 向 基 金 经 理 及 时 反 馈 。
( 5 ) 风 险 评 估 和 绩 效 分 析
风 险 管 理 部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组 合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绩 效 分 析 并 提 交 报 告 。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帮 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了 解 投 资 组 合 承 受 的 风 险 水 平 和 风 险 的 来 源 。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帮 助 分 析 既 定 的 投 资 策 略 是 否 成 功 , 以 及 组 合 收 益 来 源 是 否 是 依 靠 实 现 既 定 策 略 获 得 。
风 险 管 理 部 定 期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交 风 险 评 估 和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 并 及 时 反 馈 结 果 给 基 金 经
理 。 对 重 大 的 风 险 事 项 可 报 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
如 果 聘 请 、 更 换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在 遵 循 上 述 投 资 策 略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八 ) 禁 止 行 为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购 买 不 动 产 。
2 、 购 买 房 地 产 抵 押 按 揭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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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购 买 贵 重 金 属 或 代 表 贵 重 金 属 的 凭 证 。
4 、 购 买 实 物 商 品 。
5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6 、 利 用 融 资 购 买 证 券 , 但 投 资 金 融 衍 生 品 除 外 。
7 、 参 与 未 持 有 基 础 资 产 的 卖 空 交 易 。
8 、 从 事 证 券 承 销 业 务 。
9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九 ) 投 资 限 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保 持 基 金 组 合 良 好 的 流 动 性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2 0 %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但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前 项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 0 % 。 (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可 以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5 、 除 应 付 赎 回 、 交 易 清 算 等 临 时 用 途 以 外 , 借 入 现 金 。 该 临 时 用 途 借 入 现 金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1 - 5 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约 定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规 定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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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 所 有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除 外 ) 应 当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
2 、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对 卖 出 收 益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现 金 不 低 于 已
售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 0 2 % 。 一 旦 买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卖 出 收 益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3 、 买 方 应 当 在 正 回 购 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 本 基 金 支 付 售 出 证 券 产 生 的 所 有 股 息 、 利 息 和 分
红 。
4 、 参 与 逆 回 购 交 易 , 应 当 对 购 入 证 券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已 购 入 证 券 市
值 不 低 于 支 付 现 金 的 1 0 2 % 。 一 旦 卖 方 违 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 或 处 置 已 购
入 证 券 以 满 足 索 赔 需 要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损 失 负 相 应
责 任 。
( 十 一 ) 基 金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 0 % 。 本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总 资 产 。
( 十 二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
( 十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本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或 债 权 人 权 利 时 应 遵 守 以 下 原 则 :
1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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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 十 四 ) 基 金 的 融 资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 十 五 ) 基 金 的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券 。 在 进 行 交 易 清 算 时 , 以 不
卖 空 为 基 础 进 行 融 券 。
( 十 六 ) 代 理 投 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作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受 托 人 ,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股 票 的 投 票 权 。 在 投 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本 着 投 资 者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原 则 , 按 照 增 加 股 东 利
益 、 提 高 股 东 发 言 权 的 原 则 进 行 投 票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保 留 代 理 投 票 的 文 件 至 少 三 年 以 上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委 托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进 行 代 理 投 票 。 国 外 的
公 司 治 理 标 准 、 法 律 或 监 管 要 求 和 披 露 实 务 操 作 与 中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存 在 差 异 。 当
需 要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注 册 地 在 中 国 以 外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和 没 有 在 中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投 票
权 的 股 票 投 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相 关 海 外 市 场 上 适 用 的 不 同 的 法 律 法 规 , 决 定 如 何 行 使
表 决 权 。
4 、 在 某 些 中 国 以 外 的 法 域 中 , 就 基 金 组 合 内 公 司 的 股 份 行 使 投 票 权 的 股 东 可 能 被 限 制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期 前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对 股 票 进 行 交 易 。 由 于 此 类 交 易 限 制 会 妨 碍 组 合 管 理
且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受 损 ,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限 制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代 理 投 票
权 。 此 外 , 某 些 中 国 以 外 的 法 域 要 求 投 票 的 股 东 就 不 同 的 基 金 披 露 当 前 的 持 股 情 况 , 如 果 存
在 此 类 披 露 要 求 , 管 理 人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将 不 行 使 投 票 权 , 以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信 息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保 留 投 票 权 的 记 录 , 至 少 保 存 3 年 以 上 。 其 中 包 括 :
( 1 ) 基 金 作 为 证 券 持 有 人 收 到 的 有 报 告 义 务 的 发 行 人 的 证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相 关 的 材 料 ;
( 2 ) 发 行 人 的 名 称 ;
( 3 ) 组 合 证 券 的 代 码 ;
( 4 ) 会 议 日 期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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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会 议 上 需 投 票 的 事 项 的 简 要 描 述 ;
( 6 ) 需 投 票 的 事 项 是 否 由 发 行 人 、 其 管 理 层 或 其 他 人 或 公 司 提 出 ;
( 7 ) 基 金 是 否 对 该 等 事 项 进 行 了 投 票 ;
( 8 ) 基 金 如 何 就 该 等 事 项 进 行 了 投 票 ;
( 9 ) 基 金 的 投 票 是 赞 成 还 是 反 对 发 行 人 的 管 理 层 的 提 议 。
( 十 七 ) 证 券 交 易 管 理
1 、 选 择 代 理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标 准
我 们 选 择 能 够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研 究 服 务 、 交 易 服 务 和 清 算 支 持 , 具 有 良 好 声 誉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国 内 外 经 纪 商 。 具 体 标 准 如 下 :
( 1 ) 内 部 管 理 规 范 、 严 谨 ; 具 备 健 全 的 内 控 制 度 , 并 能 满 足 基 金 运 作 高 度 保 密 的 要 求 ;
( 2 ) 研 究 实 力 较 强 , 有 固 定 的 研 究 机 构 和 专 门 研 究 人 员 , 能 够 针 对 本 基 金 业 务 需 要 ,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较 为 全 面 的 服 务 ;
( 3 ) 具 有 战 略 规 划 和 定 位 , 能 够 积 极 推 动 多 边 业 务 合 作 , 最 大 限 度 地 调 动 整 体 资 源 ,
为 基 金 投 资 赢 取 机 会 ;
( 4 ) 其 他 有 利 于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商 业 合 作 考 虑 。
2 、 交 易 量 分 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上 述 标 准 对 经 纪 商 进 行 综 合 考 察 , 选 取 适 合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的 经 纪 商 进
行 合 作 , 并 根 据 综 合 考 察 结 果 对 经 纪 商 交 易 量 进 行 分 配 和 调 整 。
3 、 佣 金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监 管 规 定 和 与 经 纪 商 签 订 的 协 议 , 按 照 市 场 惯 例 确 定 佣 金 费 率 ,
我 们 将 遵 循 以 下 基 本 原 则 : 佣 金 是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尽 可 能 降 低 交 易 成
本 。
交 易 佣 金 如 有 折 扣 或 返 还 , 应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 十 八 ) 投 资 的 风 险 管 理
本 基 金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 由 于 各 地 区 、 各 资 产 类 别 的 市 场 行
情 不 断 变 化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现 金 流 的 个 性 化 需 求 , 本 基 金 建 立 起 一 套 动 态 的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做 到 事 前 管 理 、 事 中 调 整 和 事 后 评 估 。
事 前 管 理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关 于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决 策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市 场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1
预 测 数 据 , 以 及 投 资 者 现 金 需 求 的 分 析 报 告 及 申 购 赎 回 模 型 , 结 合 现 有 基 金 组 合 的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 评 估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内 基 金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地 域 配 置 、 个 股 个 券 选 择 等 方 面 的 操 作 空
间 。 事 中 调 整 是 对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事 前 管 理 的 基 础 上 ,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各 项 风 险 指 标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 根 据 风 险 指 标 所 处 的 区 域 给 予 基 金 经 理 以 不 同 的 风 险 警 示 。 事 后 评 估 是 指 定 期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各 项 风 险 监 控 指 标 进 行 评 估 , 撰 写 评 估 报 告 ,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操 作 提 出 维 持 或 修 正 建
议 , 为 投 资 组 合 下 一 步 的 调 整 及 跟 踪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偏 离 风 险 的 控 制 提 供 量 化 决 策 依 据 。
本 基 金 适 时 分 析 基 金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表 现 的 偏 离 , 计 算 跟 踪 误 差 , 并 对 跟 踪 误 差 进 行 归
因 分 析 。
跟 踪 误 差 的 计 算 方 法 详 见 本 章 第 四 节 “ 投 资 策 略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的 变 化 , 制 定 相 应 的 策 略 , 在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同 时 , 有
效 控 制 组 合 风 险 , 持 续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信 息 比 率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合 理 的 风 险 调 整 后 回 报 。
( 十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1 、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 2 0 1 7 年 7 月 1 8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2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2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3 7 3 , 3 1 2 , 0 8 1 . 8 8 9 4 . 0 5
其 中 : 普 通 股 3 2 6 , 4 7 8 , 3 5 8 . 8 4 8 2 . 2 5
存 托 凭 证 4 6 , 8 3 3 , 7 2 3 . 0 4 1 1 . 8 0
优 先 股 - -
房 地 产 信 托 -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2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1 0 1 , 3 7 4 . 0 7 0 . 0 3
其 中 : 远 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1 0 1 , 3 7 4 . 0 7 0 . 0 3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 1 , 8 8 8 , 0 8 2 . 6 7 5 . 5 1
8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1 , 6 2 7 , 6 3 5 . 1 6 0 . 4 1
9 合 计 3 9 6 , 9 2 9 , 1 7 3 . 7 8 1 0 0 . 0 0
2 . 2 报 告 期 末 在 各 个 国 家 ( 地 区 ) 证 券 市 场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分 布
国 家 ( 地 区 )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美 国 2 0 6 , 6 3 6 , 2 0 8 . 0 3 5 2 . 6 6
英 国 7 2 , 1 9 5 , 0 6 3 . 1 1 1 8 . 4 0
加 拿 大 4 1 , 0 3 6 , 3 7 8 . 0 4 1 0 . 4 6
法 国 1 7 , 7 1 1 , 3 0 7 . 8 2 4 . 5 1
中 国 香 港 1 4 , 3 5 5 , 7 6 3 . 0 6 3 . 6 6
意 大 利 1 1 , 4 4 7 , 6 5 9 . 6 8 2 . 9 2
澳 大 利 亚 6 , 5 3 3 , 6 7 0 . 8 8 1 . 6 7
西 班 牙 3 , 3 9 6 , 0 3 1 . 2 6 0 . 8 7
合 计 3 7 3 , 3 1 2 , 0 8 1 . 8 8 9 5 . 1 4
2 . 3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组 合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3
2 . 3 . 1 指 数 投 资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组 合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能 源 3 7 3 , 3 1 2 , 0 8 1 . 8 8 9 5 . 1 4
合 计 3 7 3 , 3 1 2 , 0 8 1 . 8 8 9 5 . 1 4
注 : 以 上 分 类 采 用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G I C S ) 。
2 . 3 . 2 积 极 投 资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组 合
无 。
2 . 4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及 存 托 凭 证 投 资 明 细
2 . 4 . 1 指 数 投 资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权 益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公 司 名 称 ( 英
文 )
公 司 名 称
( 中 文 )
证 券 代 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 地
区 )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E X X O N M O B I L
C O R P
艾 克 森 美
孚 石 油
X O M U S
纽 约 交
易 所
美 国 7 0 , 5 0 0 3 8 , 5 5 6 , 2 6 0 . 5 0 9 . 8 3
2 C H E V R O N C O R P
雪 佛 龙 德
士 古
C V X U S
纽 约 交
易 所
美 国 4 1 , 1 0 0 2 9 , 0 4 8 , 3 7 6 . 5 5 7 . 4 0
3 B P P L C 碧 辟 公 司 B P / L N
伦 敦 交
易 所
英 国 4 7 2 , 2 3 0 1 8 , 4 3 1 , 2 1 3 . 9 7 4 . 7 0
4 T O T A L S A 道 达 尔 F P F P
法 国 交
易 所
法 国 5 2 , 8 0 0 1 7 , 7 1 1 , 3 0 7 . 8 2 4 . 5 1
5
R O Y A L D U T C H
S H E L L P L C - A
S H S
荷 兰 皇 家
壳 牌
R D S A L N
伦 敦 交
易 所
英 国 9 7 , 8 7 9 1 7 , 5 5 6 , 8 5 3 . 7 8 4 . 4 7
6
S C H L U M B E R G E R
L T D
斯 伦 贝 谢 S L B U S
纽 约 交
易 所
美 国 2 6 , 5 3 2 1 1 , 8 3 3 , 9 7 4 . 9 9 3 . 0 2
7
R O S N E F T
O J S C - R E G S G D R
俄 罗 斯 石
油 公 司
R O S N L I
伦 敦 国
际 交 易
英 国 2 5 4 , 5 0 0 9 , 3 7 0 , 4 0 0 . 8 9 2 . 3 9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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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8 E N I S P A 埃 尼 集 团 E N I I M
意 大 利
交 易 所
意 大 利 8 3 , 6 0 0 8 , 5 2 5 , 9 2 3 . 9 3 2 . 1 7
9
C O N O C O P H I L L I P
S
康 菲 石 油 C O P U S
纽 约 交
易 所
美 国 2 8 , 2 0 0 8 , 3 9 8 , 0 3 4 . 0 0 2 . 1 4
1 0 C N O O C L T D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8 8 3 H K
香 港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1 , 0 7 0 , 3 0 0 7 , 9 4 2 , 3 9 2 . 3 3 2 . 0 2
2 . 4 . 2 积 极 投 资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益 投 资 明 细
无 。
2 . 5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2 .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2 . 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2 . 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衍 生 品 类 别 衍 生 品 名 称
公 允 价 值
( 人 民 币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权 证
R E P S O L S A
R I G H T
1 0 1 , 3 7 4 . 0 7 0 . 0 3
2 . 9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基 金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基 金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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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2 . 1 0 . 1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也 不 存 在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 . 1 0 . 2 本 基 金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不 存 在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2 . 1 0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人 民 币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4 4 7 , 1 7 5 . 3 0
3 应 收 股 利 7 3 6 , 6 8 2 . 9 8
4 应 收 利 息 9 6 9 . 0 8
5 应 收 申 购 款 4 3 0 , 0 5 5 . 5 3
6 其 他 应 收 款 1 2 , 7 5 2 . 2 7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1 , 6 2 7 , 6 3 5 . 1 6
注 :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在 途 结 汇 款 。
2 . 1 0 . 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2 . 1 0 . 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2 . 1 0 . 5 . 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无 。
2 . 1 0 . 5 . 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前 五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无 。石油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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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 一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历 史 各 时 间 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 截 至 时 间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 ) 。
阶 段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7 1 至
2 0 1 7 3 0
- 1 3 . 3 7 % 0 . 8 0 % - 1 2 . 4 0 % 0 . 8 4 % - 0 . 9 7 % - 0 . 0 4 %
2 0 1 6 1 至
2 0 1 6 - 1 2 - 3 1
3 1 . 2 4 % 1 . 3 4 % 3 8 . 0 3 % 1 . 4 7 % - 6 . 7 9 % - 0 . 1 3 %
2 0 1 5 1 至
2 0 1 5 - 1 2 - 3 1
- 1 5 . 5 7 % 1 . 5 4 % - 1 7 . 6 2 % 1 . 6 7 % 2 . 0 5 % - 0 . 1 3 %
2 0 1 4 1 至
2 0 1 4 - 1 2 - 3 1
- 1 5 . 3 7 % 0 . 8 5 % - 1 4 . 8 6 % 1 . 0 1 % - 0 . 5 1 % - 0 . 1 6 %
2 0 1 3 1 至
2 0 1 3 - 1 2 - 3 1
9 . 0 8 % 0 . 7 1 % 1 1 . 1 2 % 0 . 7 5 % - 2 . 0 4 % - 0 . 0 4 %
2 0 1 2 2 9
( 基 金 成 立
日 ) 至
2 0 1 2 - 1 2 - 3 1
4 . 1 4 % 0 . 8 6 % - 2 . 8 4 % 1 . 1 1 % 6 . 9 8 % - 0 . 2 5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石油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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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 、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3 1 - 3 2 层
3 、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学 华
4 、 设 立 日 期 : 1 9 9 8 年 6 月 4 日
5 、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0 号
6 、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7 、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8 、 经 营 范 围 : 从 事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以 及 从 事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9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1 0 、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3 8 9 6 9 9 9 9
1 1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 5 0 0 9 9
1 2 、 联 系 人 : 王 艳
1 3 、 网 址 : w w w . h u a a n . c o m . c n
( 二 ) 注 册 资 本 和 股 权 结 构
1 、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人 民 币
2 、 股 权 结 构
持 股 单 位 持 股 占 总 股 本 比 例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2 0 %
国 泰 君 安 创 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2 0 %
上 海 锦 江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 0 %
上 海 工 业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2 0 %
国 泰 君 安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0 %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姓 名 、 从 业 简 历 、 学 历 及 兼 职
情 况 等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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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学 华 先 生 , 大 专 学 历 。 历 任 武 警 上 海 警 卫 局 首 长 处 副 团 职 参 谋 , 上 海 财 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副 董 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兼 任
海 际 大 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总 支 书 记 、 董 事 长 、 法 定
代 表 人 。
童 威 先 生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邱 平 先 生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政 工 师 职 称 。 历 任 上 海 红 星 轴 承 总 厂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东 风 机
械 ( 集 团 )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裁 , 上 海 全 光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赛 事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 海 东 浩 工 艺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上 海 国 盛 集 团 科 教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总 裁 、 董 事 , 上 海 建 筑 材 料 ( 集 团 ) 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董 事 长 ( 法 定 代 表 人 ) 、 总 裁 。
现 任 上 海 工 业 投 资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执 行 董 事 ( 法 定 代 表 人 ) 、 总 裁 。
马 名 驹 先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历 任 凤 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上 海 东 方 上 市 企 业 博 览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锦 江 国 际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兼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及 金 融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 上 海 锦 江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锦 江 麦 德 龙 现
购 自 运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长 江 养 老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上 海
景 域 文 化 传 播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C r y s t a l B r i g h t D e v e l o p m e n t s L i m i t e d 董 事 、 史 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上 海 上 国 投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董 鑑 华 先 生 , 大 学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基 建 处 科 员 、 副 主 任 科 员 、 处
长 助 理 、 副 处 长 ,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审 计 处 副 处 长 ( 主 持 工 作 ) 、 处 长 , 上 海 市 审 计 局 财 政 审 计
处 处 长 , 上 海 电 气 ( 集 团 ) 总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上 海 电 气 ( 集 团 ) 总 公 司 副 总 裁 、 财 务 总 监 。
现 任 上 海 电 气 ( 集 团 ) 总 公 司 监 事 长 , 上 海 海 立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 上 海 临 港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聂 小 刚 先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三 部 助 理 业 务 董 事 、
企 业 融 资 总 部 助 理 业 务 董 事 、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管 、 总 裁 办 公 室 副 经 理 、 营 销 管 理 总 部 副 经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主 任 助 理 、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副 主 任 、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主 任 、 上 市 办 公 室 主 任 、 国 泰
君 安 创 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等 职 务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独 立 董 事 :
吴 伯 庆 先 生 , 大 学 学 历 , 一 级 律 师 , 曾 被 评 为 上 海 市 优 秀 律 师 与 上 海 市 十 佳 法 律 顾 问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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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任 上 海 市 城 市 建 设 局 秘 书 科 长 、 上 海 市 第 一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 上 海 市 金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 上 海 市 律 师 协 会 副 会 长 。 现 任 上 海 市 金 茂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 人 。
夏 大 慰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 上 海 国 家 会 计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中 国 工 业 经 济 学 会 副 会 长 , 财 政 部 会 计 准 则 委 员 会 咨 询 专 家 , 财 政 部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标 准 委 员 会 委 员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名 誉 教 授 ,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 享 受 国 务 院 政 府 津 贴 。
( 2 ) 监 事 会
张 志 红 女 士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 原 上 海 证 管 办 )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机 构 监 管 处 副 处 长 、 机 构 监 管 处 处 长 、 机 构 监 管 一 处 处 长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一 处 处 长 等 职 务 ,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预 算 管 理 委 员 会 委 员 、 合 规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部 总 经 理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投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总 裁 等 职 务 。 现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业 务 总 监 兼 投 行 业 务 委 员 会 副 总
裁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
许 诺 先 生 , 研 究 生 学 历 。 曾 任 怡 安 翰 威 特 咨 询 业 务 总 监 , 麦 理 根 ( M c L a g a n ) 公 司 中 国
区 负 责 人 。 现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高 级 总 监 , 华 安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诸 慧 女 士 , 研 究 生 学 历 , 经 济 师 。 历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高 级 监 察 员 ,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监 助 理 。 现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集 中 交 易 部 总 监 。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朱 学 华 先 生 , 大 专 学 历 , 1 8 年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武 警 上 海 警 卫 局 首 长 处 副 团
职 参 谋 , 上 海 财 政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党 总 支 副 书 记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 副 董 事 长 、
副 总 经 理 、 工 会 主 席 , 兼 任 海 际 大 和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总 支 书 记 、 董 事 长 、 法 定 代 表 人 。
童 威 先 生 ,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1 6 年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历 任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薛 珍 女 士 , 研 究 生 学 历 , 1 6 年 证 券 、 基 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副 教 授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证 管 办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法 制 工 作 处 处 长 。 现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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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徐 宜 宜 先 生 , 管 理 学 硕 士 , C F A ( 国 际 金 融 分 析 师 ) , F R M ( 金 融 风 险 管 理 师 ) , 1 1 年 证
券 、 基 金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曾 在 美 国 道 富 全 球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担 任 对 冲 基 金
助 理 、 量 化 分 析 师 和 风 险 管 理 师 等 职 。 2 0 1 1 年 1 月 加 入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被 动 投 资 部 从
事 海 外 被 动 投 资 的 研 究 工 作 。 2 0 1 1 年 5 月 至 2 0 1 2 年 1 2 月 担 任 上 证 龙 头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其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职 务 。 2 0 1 2 年 3 月 起 同 时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7 月 起 同 时 担 任 华 安 易 富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8 月 起 同 时 担
任 华 安 易 富 黄 金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及 华 安 纳 斯 达 克 1 0 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3 年 1 2 月 至 2 0 1 6 年 9 月 同 时 担 任 华 安 中 证 细 分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4 年 8 月 起 同 时 担 任 华 安 国 际 龙 头 ( D A X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其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 0 1 7 年 4 月 起 , 同 时 担 任 华 安 中 证 定 向 增 发 事 件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的 基 金 经 理 。
3 、 本 公 司 采 取 集 体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 国 际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如 下 :
童 威 先 生 , 总 经 理
翁 启 森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杨 明 先 生 , 投 资 研 究 部 高 级 总 监
苏 圻 涵 先 生 , 全 球 投 资 部 助 理 总 监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亲 属 关 系 。
4 、 业 务 人 员 的 准 备 情 况 :
截 至 2 0 1 7 年 9 月 3 0 日 , 公 司 目 前 共 有 员 工 3 4 8 人 ( 不 含 香 港 公 司 ) , 其 中 5 6 . 9 %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8 9 % 以 上 具 有 三 年 证 券 业 或 五 年 金 融 业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丰 富 的 实 际 操 作 经
验 。 所 有 上 述 人 员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均 未 受 到 所 在 单 位 及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的 处 罚 。 公 司 业 务 由 投 资
与 研 究 、 营 销 、 后 台 支 持 等 三 个 业 务 板 块 组 成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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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 发 生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基 金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的 发 生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 9 )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1 0 )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履 行 诚 信 义 务 的 承 诺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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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将 以 取 信 于 市 场 、 取 信 于 社 会 为 宗 旨 ,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监 管 规 定 , 不 断 更 新 投 资 理 念 ,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
6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 3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 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不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也 不 协 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全 体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部 控 制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 以 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
层 到 管 理 层 、 操 作 层 的 全 面 监 督 和 控 制 。 具 体 而 言 , 包 括 以 下 组 成 部 分 :
( 1 ) 董 事 会 :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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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
( 3 )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直 接 负 责 。 对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和 检 查 , 直 接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4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为 加 强 公 司 在 业 务 运 作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控 制 而 成 立 的 非 常 设 机 构 , 以 召 开 例 会 形 式 开 展 工 作 , 向 公 司 总 经 理 负 责 。 主 要 职 责
是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审 议 公 司 合 规 报 告 、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风 险 控 制 重 大 事 项 。
( 5 ) 合 规 监 察 稽 核 部 : 合 规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 向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总 经 理 报 告 。
( 6 ) 风 险 管 理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投 资 限 制 指 标 体 系 的 设 定 和 更 新 , 对 于 违 反 指 标 体
系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控 和 风 险 评 估 。
( 7 ) 各 业 务 部 门 : 内 部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和 员 工 最 首 要 和 基 本 的 职 责 。 各 部 门 的
主 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 对 其 负 责 的 业 务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 各 位 员 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自 律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等 部 分 组 成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应 当 明 确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 、
操 作 守 则 等 的 具 体 说 明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五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 内 部 监 控 。
( 1 ) 控 制 环 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体 系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又 包 括 公 司 的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度 体 系 、
员 工 的 道 德 操 守 和 素 质 等 内 容 。
公 司 自 成 立 以 来 , 通 过 不 断 加 强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认 识 和 控 制 意 识 , 致 力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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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从 公 司 文 化 、 组 织 结 构 、 管 理 制 度 等 方 面 营 造 良 好 的 控 制 环 境 氛 围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 逐 步 完 善 了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加 强 了 公 司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建 设 , 建 立 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 2 )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通 过 对 组 织 结 构 、 业 务 流 程 、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 测 试 检 查 , 发 现 风 险 ,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 按 重 要 性 排 序 , 找 出 风 险 分 布 点 , 分 析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及 对 目 标 的 影 响 程 度 ,
评 估 目 前 的 控 制 程 度 和 风 险 高 低 , 找 出 引 致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 , 采 取 定 性 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 在 风 险 评 估 后 , 确 定 应 进 一 步 采 取 的 对 应 措 施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规 则 、 公 司 政 策 等 进 行 修 订 和 完 善 , 并 监 督 各 个 环 节 的 改 进 实 施 。
( 3 ) 控 制 活 动
公 司 的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业 务 规 则 在 制 定 、 修 订 的 过 程 中 , 也 得 到 了 一 贯 的 实 施 。 主 要
包 括 :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 操 作 控 制 、 会 计 控 制 。
①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的 设 置 体 现 了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责 分 工 , 及 部 门 间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营 销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相 互 牵 制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 、 严 格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合 理 分 工 、 职 责 明
确 , 对 不 相 容 的 职 务 、 岗 位 分 离 设 置 , 使 不 同 的 岗 位 之 间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以 减 少 差 错 或 舞 弊 发 生 的 风 险 。
各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表 单 传 递 及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责 任 。
以 合 规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部 门 、 各 岗 位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② 操 作 控 制
公 司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如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等 , 控 制 日 常 运 作 和 经 营 中 的 风 险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遵 照 实 施 。
③ 会 计 控 制
公 司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完 全 分 开 , 分 账 管 理 ,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基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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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会 计 核 算 在 业 务 规 范 、 人 员 岗 位 和 办 公 区 域 上 严 格 分 开 。 公 司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设
立 账 户 , 分 账 管 理 , 以 确 保 每 只 基 金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完 整 独 立 。
基 本 的 会 计 控 制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 复 核 、 对 账 制 度 ; 凭 证 、 资 料 管 理 制 度 ; 会 计 账 务 的 组
织 和 处 理 制 度 。 运 用 会 计 核 算 与 账 务 系 统 , 准 确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采 取 科 学 、 明 确 的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在 估 值 时 点 的 价 值 。
( 4 ) 信 息 沟 通
为 了 及 时 实 现 信 息 的 沟 通 , 有 效 地 达 成 自 下 而 上 的 报 告 和 自 上 而 下 的 反 馈 , 公 司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员 工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制 定 了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 按 既 定 的 报 告 路 线 和 报
告 频 率 , 在 适 当 的 时 间 向 适 当 的 内 部 人 员 和 外 部 机 构 进 行 报 告 。
( 5 ) 内 部 监 控
监 控 是 监 督 和 评 估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设 计 合 理 性 和 运 行 有 效 性 的 过 程 , 对 控 制 环 境 、 控 制 活
动 等 进 行 持 续 的 检 验 和 完 善 。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保 证 制
度 的 有 效 实 施 。
公 司 的 合 规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检 查 ,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和 建 议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声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公 司 将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业 务 发 展 来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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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9 月 1 5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1 】 1 4 7 5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
本 基 金 自 2 0 1 2 年 2 月 2 7 日 起 向 全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 截 至 2 0 1 2 年 3 月 2 3 日 募 集 工 作 顺 利 结 束 。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为 不 定 期 。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5 2 8 , 7 5 3 , 8 8 7 . 8 1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3 0 4 , 7 9 4 . 3 0 元 人 民 币 。 募 集 资 金 已 于
2 0 1 2 年 3 月 2 9 日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 7 , 3 9 6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1 . 0 0 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设 立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共 计 5 2 8 , 7 5 3 , 8 8 7 . 8 1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 0 4 , 7 9 4 . 3 0 份 基 金 份 额 。 两 项 合 计 共 5 2 9 , 0 5 8 , 6 8 2 . 1 1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计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 归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 本 公 司 基 金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4 2 3 , 9 8 7 . 2 7 (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结 转 的 份 额 ) ,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0 . 0 8 %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律 师 费 、 会 计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不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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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本 次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于
2 0 1 2 年 3 月 2 9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 认 , 基 金 合 同 自 该 日 起 生 效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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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与 交 易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 已 于 2 0 1 2 年 5 月 2 日 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2 0 1 2 年 4 月 2 5 日 发 布 的 《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 、 本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最 近 一 个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 本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 0 % ,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 本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 0 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4 、 本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 . 0 0 1 元 人 民 币 ;
5 、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及 其 更 新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及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T - 2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与 暂 停 、 恢 复 上 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与 暂 停 、 恢 复 上 市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应 暂 停 上 市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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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低 于 1 0 0 0 人 ;
2 、 基 金 总 份 额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低 于 2 亿 份 ;
3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决 定 暂 停 本 基 金 上 市 ;
4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须 暂 停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上 市 公 告 。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
( 七 )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本 基 金 应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
1 、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的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
4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须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况 。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按 照 新 规 定 执 行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0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名 单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二 十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及 其
联 系 人 ” 。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及 纽 约 证 券 交 易 所 、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 伦 敦 交 易 所 和 多 伦 多 证 券 交 易 所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的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分 股 比 例 发 生 变 化 ,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也 随 之 发 生 变 化 。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9 : 3 0 - 1 1 : 3 0 和 1 3 : 0 0 - 1 5 : 0 0 ;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时 间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销 售 机 构 约 定 , 在 开 放 日 的 其 他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但
是 对 于 投 资 者 在 非 开 放 时 间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与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2 0 1 2 年 5 月 2 日 起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 于 2 0 1 2 年 4 月 2 5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各 证 券 市 场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场 外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亦 即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场 内 赎 回
采 用 固 定 费 率 ;
4 、 投 资 者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基 金 账 户 , 办 理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5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
6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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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内 对 该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 在 T + 3 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及 时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投 资 者
未 及 时 进 行 该 查 询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其 自 行 承 担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公 告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任 何 损 失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接 受 投 资 人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和 金 额 限 制
1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的 首 次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元 ( 含 申 购 费 , 下 同 )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元 。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2 、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的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1 0 0 元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单 笔 赎 回 申 请 不 得 低 于 1 0 0 份 基 金 份 额 ,
且 通 过 场 内 单 笔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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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0 0 份 的 , 余 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需 同 时 全 部 赎 回 。
4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1 0 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因
赎 回 、 转 换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内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1 0 0 份 时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可
对 该 剩 余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率
( 1 )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申 购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0 ≤ M < 1 0 0 万 1 . 2 %
1 0 0 万 元 ≤ M < 3 0 0 万 元 0 . 8 %
3 0 0 万 元 ≤ M < 5 0 0 万 元 0 . 4 %
M ≥ 5 0 0 万 元 每 笔 1 0 0 0 元
( 2 )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参 照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执 行 。
(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基 金 申 购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2 、 赎 回 费 率
( 1 )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期 递 减 , 具 体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期 赎 回 费 率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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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年 以 内 ( 不 含 一 年 ) 0 . 5 %
一 年 至 两 年 ( 不 含 两 年 ) 0 . 2 5 %
两 年 ( 含 两 年 ) 以 上 0
注 : 一 年 指 3 6 5 天 , 两 年 为 7 3 0 天 , 依 此 类 推 。
( 2 )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赎 回 费 率 固 定 为 0 . 5 % 。
( 3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申
请 人 承 担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部 分 基 金 投 资 者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 对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同 等 义 务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应 在 调 整 实 施 日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经 代 销 机 构 同 意 后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率 。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场 内 申 购 均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率 / ( 1 + 申 购 费 率 )
或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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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例 五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万 元 在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费 率 为 1 . 2 %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1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费 用 = 1 0 0 , 0 0 0 × 1 . 2 % / ( 1 + 1 . 2 % ) = 1 , 1 8 5 . 7 7 元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0 , 0 0 0 - 1 , 1 8 5 . 7 7 = 9 8 , 8 1 4 . 2 3 元
申 购 份 额 = 9 8 , 8 1 4 . 2 3 / 1 . 0 1 5 = 9 7 , 3 5 3 . 9 2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万 元 在 场 外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1 5
元 , 则 可 得 到 9 7 , 3 5 3 . 9 2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场 外 赎 回 和 场 内 赎 回 均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六 : 某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6 0 天 后 在 场 外 赎 回 ,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1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0 , 0 0 0 × 1 . 0 1 5 = 1 0 1 , 5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0 1 , 5 0 0 × 0 . 5 % = 5 0 7 . 5 0 元
赎 回 金 额 = 1 0 1 , 5 0 0 - 5 0 7 . 5 0 = 1 0 0 , 9 9 2 . 5 0 元
即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1 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6 0 天 后 在 场 外 赎 回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0 1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 0 0 , 9 9 2 . 5 0 元 。
3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2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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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其 中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计 算 所 得 整 数 位 后 小 数 部 分 的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例 七 : 如 例 五 , 某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1 0 万 元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 . 2 %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1 5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9 7 , 3 5 3 . 9 2 份 , 申 购 费 用 为
1 , 1 8 5 . 7 7 元 。
如 果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则 因 场 内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 9 7 , 3 5 3 份 , 不 足 1 份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实 际 净 申 购 金 额 = 9 7 , 3 5 3 × 1 . 0 1 5 = 9 8 , 8 1 3 . 3 0 元
退 款 金 额 = 1 0 0 , 0 0 0 - 9 8 , 8 1 3 . 3 0 - 1 1 8 5 . 7 7 = 0 . 9 3 元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来 计 算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撤 销 。
2 、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 3 日 ( 包 括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3 、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2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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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对 于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2 日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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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因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或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某 个 或 某 些 证 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原 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发
生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8 、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休 市 时 ,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9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任 何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一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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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 基 金 投 资 所 处 的 主 要 市 场 或 外 汇 市 场 休 市 时 , 或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重 要 部 分 发
生 暂 停 交 易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成 功 确 认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2 个 或 2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估 值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三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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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 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不 得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 2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 3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具 体 办 理 方 法 参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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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有 关 规 定 。
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
( 2 ) 场 外 选 择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的 投 资 人 不 能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到 场 内 。
( 3 ) 本 基 金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 权 益 分 派 期 间 或 处 于 质 押 、 冻 结 状 态 时 , 不 得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 4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深 证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但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业 务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是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规 章 以 及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的 要 求 决 定 是 否 冻
结 。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转 出 、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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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 0 %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1 . 0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8 %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0 . 2 8 %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标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年 费 率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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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E × A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A 为 “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及 其 后 的 1 2 个 月 为 第 一 个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的 支 付 周 期 , 随 后 的 1 2
个 月 为 第 二 个 指 数 许 可 费 的 支 付 周 期 , 依 此 类 推 。 指 数 使 用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支 付 周 期 支 付 。
若 一 个 支 付 周 期 累 计 计 提 指 数 使 用 费 金 额 / 该 支 付 周 期 最 后 一 日 ( 如 为 节 假 日 取 最 近 一 日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汇 率 中 间 价 小 于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规 定 的 费 用 下 限 , 则 基
金 于 该 支 付 周 期 最 后 一 日 补 提 指 数 使 用 费 至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规 定 的 费 用 下 限 。 在 每 个 支 付
周 期 到 期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指 数 使 用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支 付 周 期 结 束 日 起 1 5 个 自 然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支 付 给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如 果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发 生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使 用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进 行 公 告 , 此 项 调
整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章 。
2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和 收 取 方 式 详 见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章 。
3 、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用 于 基 金 的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三 ) 其 他 费 用
1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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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为 基 金 利 益 而 产 生 的 中 介
机 构 费 用 ;
5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 开 户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 o u t - o f - p o c k e t f e e s ) ;
6 、 外 汇 兑 换 交 易 的 相 关 费 用 ;
7 、 标 的 指 数 数 据 提 供 费 ;
8 、 基 金 上 市 年 费 ;
9 、 与 基 金 财 产 缴 纳 税 收 有 关 的 手 续 费 、 汇 款 费 、 税 务 代 理 费 等 ;
1 0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 具 体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载 明 ;
1 1 、 依 法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本 基 金 终 止 清 算 时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按 实 际 支 出 额 从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中 扣 除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律 师 费 和 会 计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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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除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疏 忽 、 故 意 行 为 导 致 的 基 金 在 税 收 方 面 造 成 的 损 失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对 于 非 代 扣 代 缴 的 税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聘 请 税 收 顾 问 对 相 关 投 资 市 场 的 税 收 情 况 给 予
意 见 和 建 议 。 境 外 托 管 银 行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示 具 体 协 调 基 金 在 海 外 税 务 的 申 报 、 缴 纳 及
索 取 税 收 返 还 等 相 关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聘 请 的 税 务 顾 问 对 最 终 税 务 的 处 理 的 真 实 准 确 负
责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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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地 规 定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相 关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可 以 以 基 金 名
义 或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和 现 金 账 户 , 保 证 上 述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独 立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托 管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或 境 外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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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基 金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 二 ) 估 值 时 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时 间 点 为 T + 1 日 完 成 T 日 估 值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 存 托 凭 证 、 E T F 基 金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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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4 ) 对 于 非 上 市 债 券 , 参 照 信 息 提 供 商 提 供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仍 无 法 取 得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 商 处 取 得 , 并 通 过 书 面 方 式 及 时
通 知 托 管 人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配 股 权 证 可 以
在 交 易 所 交 易 , 则 按 照 1 中 确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 不 能 在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配 股 权 证 , 如 果 股 票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收 盘 价 低 于 或 等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4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估 值 以 其 公 布 的 估 值 日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未 公 布 估 值 日 的
净 值 的 , 以 估 值 日 前 最 新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5 、 基 金 持 有 的 衍 生 工 具 等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有 价 证 券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6 、 估 值 中 的 汇 率 选 取 原 则 :
( 1 )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 林 吉 特 等 六 种 主 要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将 依 据 下 列 信 息 提 供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汇 率 为 基 准 :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与 主 要 货 币 的 中 间 价 。
( 2 ) 其 他 货 币 采 用 美 元 作 为 中 间 货 币 进 行 换 算 , 与 美 元 的 汇 率 则 以 估 值 日 彭 博 伦 敦 时
间 1 6 : 0 0 报 价 数 据 为 准 。
7 、 税 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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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采 用 本 项 1 - 7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四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差 错 类 型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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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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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估 值 时 间 点 计 算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5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2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3 ) 全 球 投 资 涉 及 不 同 市 场 及 时 区 , 由 于 时 差 、 通 讯 或 其 他 非 可 控 的 客 观 原 因 ,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 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 易 , 导 致 的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4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五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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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 ( 具 体 以 届 时 的 基 金 分 红 公 告 为 准 )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3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最 多 分 配 4 次 ,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4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 ( 具 体 以 届 时 的 基 金 分 红 公 告 为 准 )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投 资 人 不 能 选 择 其
他 的 分 红 方 式 , 具 体 收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5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6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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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支 付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3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实 施 日 ( 具 体 以 届 时 的 基 金 分 红 公 告 为 准 )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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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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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 自 公 司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 四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指 定 媒 体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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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述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 六 ) 定 期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的 相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单 独 编 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复 核 。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 七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此 处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及 决 议 ;
2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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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 减 少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2 0 、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2 1 、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2 2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 3 、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 4 、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 5 、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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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 更 换 或 撤 消 境 外 托 管 人 或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2 7 、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如 遇 投 资 顾 问 主 要 负 责 人 员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该 事 件 有 可 能 对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2 8 、 基 金 份 额 的 拆 分 ;
2 9 、 本 基 金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3 0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3 1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 八 ) 公 开 澄 清
在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一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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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但 因 基 金 规 模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除 外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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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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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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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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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 ( 0 1 0 ) 6 7 5 9 5 0 9 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 9 5 4 年 1 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本 行 于 2 0 0 5 年 1 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9 3 9 ) , 于 2 0 0 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 0 1 9 3 9 ) 。
资 产 负 债 稳 步 增 长 。 2 0 1 6 年 末 ,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2 0 . 9 6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加 2 . 6 1 万 亿
元 , 增 幅 1 4 . 2 5 % , 其 中 客 户 贷 款 总 额 1 1 . 7 6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加 1 . 2 7 万 亿 元 , 增 幅 1 2 . 1 3 % 。
负 债 总 额 1 9 . 3 7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加 2 . 4 7 万 亿 元 , 增 幅 1 4 . 6 1 % , 其 中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1 5 . 4 0
万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加 1 . 7 3 万 亿 元 , 增 幅 1 2 . 6 9 % 。
核 心 财 务 指 标 表 现 良 好 。 积 极 消 化 五 次 降 息 、 利 率 市 场 化 等 因 素 影 响 , 本 集 团 实 现 净 利
润 2 , 3 2 3 . 8 9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 1 . 5 3 %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1 , 1 8 5 . 0 9 亿 元 , 在 营 业 收 入 中
的 占 比 较 上 年 提 升 0 . 8 3 个 百 分 点 。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 . 1 8 % ,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 5 . 4 4 %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2 . 2 0 % , 成 本 收 入 比 为 2 7 . 4 9 % , 资 本 充 足 率 1 4 . 9 4 % , 均 居 同 业 领 先 水 平 。
2 0 1 6 年 ,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1 0 0 余 项 重 要 奖 项 。 荣 获 《 欧 洲 货 币 》
“ 2 0 1 6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 《 环 球 金 融 》 “ 2 0 1 6 中 国 最 佳 消 费 者 银 行 ” 、 “ 2 0 1 6 亚 太 区 最 佳
流 动 性 管 理 银 行 ” , 《 机 构 投 资 者 》 “ 人 民 币 国 际 化 服 务 钻 石 奖 ” , 《 亚 洲 银 行 家 》 “ 中 国
最 佳 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 及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 年 度 最 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 机 构 奖 ” 。 本 集 团 在 英 国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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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 行 家 》 2 0 1 6 年 “ 世 界 银 行 1 0 0 0 强 排 名 ” 中 ,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继 续 位 列 全 球 第 2 ; 在 美
国 《 财 富 》 2 0 1 6 年 世 界 5 0 0 强 排 名 第 2 2 位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 Q F I I 托 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 0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 2 2 0 余 人 。
自 2 0 0 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 观 甫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 部 并
担 任 副 行 长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原 玎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 外 业 务 管 理 、 境 内 外 汇 业 务 管 理 、 国 外 金 融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拓 展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 ( R ) Q F I I 、 ( R ) Q D I 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 0 1 7 年 一 季 度 末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7 1 9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连 续 1 1 年 获 得 《 全 球 托 管 人 》 、 《 财 资 》 、 《 环 球 金 融 》
“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中 国 最 佳 次 托 管 银 行 ” 、 “ 最 佳 托 管 专 家 — — Q F I I ” 等 奖 项 , 并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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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 0 1 6 年 被 《 环 球 金 融 》 评 为 中 国 市 场 唯 一 一 家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内 控 合 规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 、 监 督 流 程
(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如 有 重 大 异 常 事 项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指 令 要 素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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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投 资 独 立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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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境 外 托 管 人
( 一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道 富 银 行 S t a t e S t r e e t B a n k a n d T r u s t C o m p a n y
注 册 地 址 : O n e L i n c o l n S t r e e t , B o s t o n , M a s s a c h u s e t t s 0 2 1 1 1 ,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办 公 地 址 : O n e L i n c o l n S t r e e t , B o s t o n , M a s s a c h u s e t t s 0 2 1 1 1 ,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法 定 代 表 人 : J o s e p h L . H o o l e y
成 立 时 间 : 1 8 9 1 年 4 月 1 3 日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截 止 到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所 有 者 权 益 ( S h a r e h o l d e r s ’ E q u i t y ) :
2 1 2 . 1 9 亿 美 元
( 二 )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和 托 管 业 务
道 富 银 行 的 全 球 托 管 业 务 由 美 国 道 富 集 团 全 资 拥 有 。 道 富 银 行 始 创 于 1 8 9 1 年 , 自 1 9 2 4
年 成 为 美 国 第 一 个 共 同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后 , 道 富 银 行 已 成 为 一 家 具 有 领 导 地 位 的 国 际 托 管 银
行 。 截 至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 托 管 和 行 政 管 理 资 产 总 额 已 达 到 2 8 . 7 7 万 亿 美 元 , 一 级 资 本
比 率 为 1 1 . 7 % 。 道 富 银 行 长 期 存 款 信 用 评 级 为 A A - ( 标 准 普 尓 ) 及 A a 1 ( 穆 迪 投 资 ) 。 道 富
银 行 在 全 球 三 十 多 个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设 有 办 事 处 , 2 0 1 6 年 1 2 月 3 1 日 道 富 拥 有 超 过 3 万 3 千
多 名 富 有 经 验 的 员 工 为 客 户 提 供 全 方 位 的 托 管 服 务 。 在 亚 洲 开 设 了 四 个 全 方 位 的 营 运 中 心 :
香 港 、 新 加 坡 、 东 京 及 悉 尼 , 提 供 全 球 托 管 、 基 金 会 计 、 绩 效 评 估 、 投 资 纲 领 监 察 报 告 、 外
汇 交 易 、 证 券 出 借 、 基 金 转 换 管 理 、 受 托 人 和 注 册 登 记 等 服 务 。
( 三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1 、 安 全 保 管 受 托 财 产 ;
2 、 计 算 境 外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产 净 值 ;
3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及 时 办 理 受 托 资 产 的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4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和 所 适 用 国 家 、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开 设 受 托 资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以 及 证 券 账 户 ;
5 、 按 照 相 关 合 同 的 约 定 , 提 供 与 受 托 资 产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会 计 记 录 、 交 易 信 息 ;
6 、 保 存 受 托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7 、 其 他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其 履 行 的 职 责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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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及 其 联 系 人
1 、 场 外 直 销 机 构
( 1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业 务 部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3 1 - 3 2 层
电 话 : ( 0 2 1 ) 3 8 9 6 9 9 7 3
传 真 : ( 0 2 1 ) 5 8 4 0 6 1 3 8
联 系 人 : 姚 佳 岑
( 2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7 号 英 蓝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5 2 2 室
电 话 : ( 0 1 0 ) 5 7 6 3 5 9 9 9
传 真 : ( 0 1 0 ) 6 6 2 1 4 0 6 1
联 系 人 : 刘 雯
( 3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分 公 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8 号 高 德 置 地 夏 广 场 D 座 5 0 4 单 元
电 话 : ( 0 2 0 ) 3 8 0 8 2 8 9 1
传 真 : ( 0 2 0 ) 3 8 0 8 2 0 7 9
联 系 人 : 林 承 壮
( 4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分 公 司
地 址 :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唐 延 路 3 5 号 旺 座 现 代 城 H 座 2 5 0 3
电 话 : ( 0 2 9 ) 8 7 6 5 1 8 1 2
传 真 : ( 0 2 9 ) 8 7 6 5 1 8 2 0
联 系 人 : 翟 均
( 5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都 分 公 司
地 址 : 成 都 市 人 民 南 路 四 段 1 9 号 威 斯 顿 联 邦 大 厦 1 2 层 1 2 1 1 K - 1 2 1 2 L
电 话 : ( 0 2 8 ) 8 5 2 6 8 5 8 3
传 真 : ( 0 2 8 ) 8 5 2 6 8 8 2 7
联 系 人 : 张 晓 帆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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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沈 阳 分 公 司
地 址 : 沈 阳 市 沈 河 区 北 站 路 5 9 号 财 富 中 心 E 座 2 1 0 3 室
电 话 : ( 0 2 4 ) 2 2 5 2 2 7 3 3
传 真 : ( 0 2 4 ) 2 2 5 2 1 6 3 3
联 系 人 : 杨 贺
( 7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华 安 电 子 交 易 网 站 : w w w . h u a a n . c o m . c n
华 安 电 子 交 易 热 线 : 4 0 0 8 8 - 5 0 0 9 9
智 能 手 机 A P P 平 台 : i P h o n e 交 易 客 户 端 、 A n d r o i d 交 易 客 户 端
传 真 电 话 : ( 0 2 1 ) 3 3 6 2 6 9 6 2
联 系 人 : 谢 伯 恩
2 、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 1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
(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3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网 址 : w w w . b o c . c n
( 4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网 址 : w w w . a b c h i n a . c o m
( 5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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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8 ) 上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5 5 9 4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o f s h a n g h a i . c o m
( 9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5
网 址 : w w w . c e b b a n k . c o m
( 1 0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网 址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1 1 )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3 0 8 0 0 3
网 址 : w w w . c g b c h i n a . c o m . c n
( 1 2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网 址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1 3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2 1 ) 9 6 2 9 9 9
网 址 : w w w . s r c b . c o m
( 1 4 ) 浙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9 5 5 2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z b a n k . c o m
( 1 5 ) 乌 鲁 木 齐 市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9 9 1 ) 9 6 5 1 8
网 址 : w w w . u c c b . c o m . c n
( 1 6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1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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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5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1 8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8 8 8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1 9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 4 0 0 8 8 8 8 0 0 1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2 0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0 5 0 0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
( 2 1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网 址 : w w w . e w w w . c o m . c n
( 2 2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8 8 9 9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2 3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网 站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2 4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9 1 8 9 1 8
网 址 : w w w . s h z q . c o m
( 2 5 ) 国 都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1 1 8
网 址 : w w w . g u o d u . c o m
( 2 6 ) 国 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2 2 1 1 1
网 址 : w w w . g s z q . c o m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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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 ) 中 航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6 6 5 6 7
网 址 : w w w . a v i c s e c . c o m
( 2 8 ) 德 邦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8 1 2 8
网 址 : w w w . t e b o n . c o m . c n
( 2 9 ) 西 部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2
网 址 : w w w . w e s t s e c u . c o m . c n
( 3 0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9 3 1 - 4 8 9 0 6 1 9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
( 3 1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7 - 8 8 2 7
网 址 : w w w . u b s s e c u r i t i e s . c o m
( 3 2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0 0 - 8 0 0 8 , 9 5 5 3 2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
( 3 3 ) 中 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1 0 2 2 0 1 1
网 址 : w w w . z s z q . c o m . c n
( 3 4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0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3 5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1 0 ) 6 6 0 4 5 6 7 8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或 j i j i n . t x s e c . c o m
( 3 6 )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9 8 - 9 8 9 8
网 址 : w w w . x s d z q . c n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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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7 ) 长 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6 6 6 - 8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c g w s . c o m
( 3 8 ) 中 泰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网 址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 3 9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z t s . c o m . c n /
( 4 0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4 1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4 2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8 1 - 8 1 8 8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
( 4 3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4 4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2 8 9 9
网 址 : w w w . e - r i c h . c o m . c n
( 4 5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4 6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8 6 6 6 1
网 址 : w w w . m y f p . c n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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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7 )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8 - 8 6 7 1 2 3 3 4
网 址 : w w w . t f z q . c o m
( 4 8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1 0 ) 6 5 0 5 1 1 6 6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4 9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0 1 1 5 6 6
网 址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5 0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9 8 0 6 1 8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 5 1 ) 海 银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8 - 1 0 1 6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f u n d h a i y i n . c o m
( 5 2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4 6 - 6 7 8 8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5 3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8 - 1 1 7 6
网 址 : w w w . j i m u f u n d . c o m
( 5 4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7 5 5 - 8 3 9 9 9 9 1 3
网 址 : w w w . j i n q i a n w o . c n
( 5 5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号 码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网 址 : w w w . L U . c o m
( 5 6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9 5 5 7 5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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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w w w . g f . c o m . c n
( 5 7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网 址 : w w w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
( 5 8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 1 弄 6 1 号 1 0 号 楼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2 1 - 7 7 5 5
( 5 9 )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1 3
传 真 号 码 : 0 1 0 - 5 7 5 6 9 6 7 1
( 6 0 ) 财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杭 大 路 1 5 号 嘉 华 国 际 商 务 中 心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宁
客 服 电 话 : 0 5 7 1 - 9 5 3 3 6
网 址 : w w w . c t s e c . c o m
( 6 1 ) 中 经 北 证 ( 北 京 )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福 星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8 2 9 2 7 4 5
传 真 号 码 : 0 1 0 - 6 8 2 9 2 9 4 1
( 6 2 )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5 号 ( 锦 昌 大 厦 ) 1 幢 1 0 楼 1 0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6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黎 云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3 3 7 7 1 7
传 真 号 码 : 0 5 7 1 - 8 8 3 3 7 6 6 6
( 6 3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1 号 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2 1
传 真 号 码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 6 4 ) 东 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东 城 区 鸿 福 东 路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沛 良
联 系 电 话 : 0 7 6 9 - 2 2 8 6 6 2 5 4
传 真 号 码 : 0 7 6 9 - 2 2 8 6 6 2 8 2
( 6 5 )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法 定 代 表 人 : T A N Y I K K U A N
( 6 6 )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 9 层 、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邱 三 发
联 系 人 : 林 洁 茹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8 8 3 6 9 9 9
传 真 : 0 2 0 - 8 8 8 3 6 6 5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0 - 8 3 9 6 3 9 3 3
( 6 7 ) 江 苏 常 熟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新 世 纪 大 道 5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建 明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9 9 6 2 0 0 0 、 0 5 1 2 - 9 6 2 0 0 0 或 前 往 常 熟 农 商 银 行 各 营 业 网 点 进 行 咨 询 。
网 址 : w w w . c s r c b a n k . c o m
( 6 8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6 1 8 5 1 8
传 真 : 0 1 0 - 6 1 8 4 0 6 9 9
( 6 9 ) 上 海 大 智 慧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0 -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申 健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2 0 2 1 9 9 3 1
公 司 网 站 : h t t p s : / / 8 . g w . c o m . c n
( 7 0 )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中 水 大 厦 2 1 5 A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 1 号 中 水 大 厦 2 1 5 A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1 5 4 8 2 8
传 真 号 码 : 0 1 0 - 8 8 0 6 7 5 2 6
( 7 1 ) 华 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 5 9 号 3 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杨 高 南 路 7 5 9 号 3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卫 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2 1 1 3 5 7
( 7 2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8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6 2 8 2 1 4 0
传 真 号 码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 7 3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文 二 西 路 1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峥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2 0 8 7 9
传 真 : 0 5 7 1 - 8 6 8 0 0 4 2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0 5 7 1 - 8 8 9 2 0 8 9 7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7 4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4
网 址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 7 5 )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新 金 桥 路 2 7 号 1 3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新 金 桥 路 2 7 号 1 3 号 楼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戴 新 装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5 3 8 8 8 8
传 真 号 码 : 0 2 1 - 2 0 5 3 8 9 9 9
( 7 6 ) 乾 道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村 南 1 号 楼 7 层 7 1 1 7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外 大 街 合 生 财 富 广 场 1 3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兴 吉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2 0 6 2 8 8 0
传 真 号 码 : 0 1 0 - 8 2 0 5 7 7 4 1
( 7 7 ) 东 海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9 2 8 号 东 海 证 券 大 厦 8 楼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9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太 康
电 话 : 9 5 5 3 1 / 4 0 0 - 8 8 8 8 5 8 8
网 址 : w w w . q h 1 6 8 . c o m . c n
( 7 8 ) 河 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平 安 北 大 街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石 家 庄 市 平 安 北 大 街 2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乔 志 强
联 系 人 : 王 娟
电 话 : 0 3 1 1 - 8 8 6 2 7 5 8 7
传 真 : 0 3 1 1 - 8 8 6 2 7 0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2 - 9 9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e b b a n k . c o m
( 7 9 ) 济 安 财 富 ( 北 京 )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4 号 楼 4 0 层 4 6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7 号 财 富 中 心 A 座 4 6 层 济 安 财 富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健
联 系 人 : 李 海 燕
电 话 : 0 1 0 - 6 5 3 0 9 5 1 6
传 真 : 0 1 0 - 6 5 3 3 0 6 9 9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7 5 - 6 6 6 3 ( 济 安 财 富 官 网 ) 4 0 0 - 0 7 1 - 6 7 6 6 ( 腾 讯 财 经 )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j i a n f o r t u n e . c o m
( 8 0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电 话 : 4 0 0 - 6 4 1 1 - 9 9 9
网 址 : w w w . t a i c h e n g c a i f u . c o m
( 8 1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温 泉 街 道 五 四 路 1 5 7 号 7 - 8 层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0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鼓 楼 区 温 泉 街 道 五 四 路 1 5 7 号 7 -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电 话 :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传 真 :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3 2 6
( 8 2 )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电 话 : 4 0 0 0 9 8 8 5 1 1 / 4 0 0 0 8 8 8 8 1 6
传 真 : 0 1 0 - 8 9 1 8 8 0 0 0
( 8 3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电 话 :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 2 1 8 1
传 真 :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8 4 ) 万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1 8 、 1 9 楼 全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1 8 、 1 9 楼 全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电 话 : ( 0 2 0 ) 3 7 8 6 5 0 7 0
传 真 : ( 0 2 0 ) 3 7 8 6 5 0 3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3 3
网 址 : w w w . w l z q . c o m . c n
( 8 5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6 8 7 号 1 幢 2 楼 2 6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一 梅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电 话 : 0 1 0 - 8 8 0 6 6 6 3 2
传 真 : 0 1 0 - 8 8 0 6 6 5 5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7 - 5 6 6 6
网 址 :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 8 6 )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 一 期 ) 第 七 幢 2 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 一 期 ) 第 七 幢 2 3
层 1 号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捷
联 系 电 话 : ( 0 2 7 ) 8 7 0 0 6 0 0 9
传 真 号 码 : ( 0 2 7 ) 8 7 0 0 6 0 1 0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b u y f u n d s . c n
( 8 7 ) 钱 滚 滚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大 厦 1 5 8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花 园 石 桥 路 6 6 号 东 亚 银 行 大 厦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欣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6 8 6 0 9 6 0 0
传 真 号 码 : ( 0 2 1 ) 3 3 8 3 0 3 5 1
( 8 8 ) 中 民 财 富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0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 0 0 号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弭 洪 军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3 3 5 5 3 3 3
传 真 号 码 : 0 2 1 - 3 3 3 5 5 2 8 8
( 8 9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1 6 号 东 方 科 技 大 厦 1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B 3 单 元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赖 任 军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2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6 6 8 9 2 3 0 1
传 真 号 码 : 0 7 5 5 - 6 6 8 9 2 3 9 9
( 9 0 ) 深 圳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2 7 层 2 7 0 4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勇
联 系 电 话 : 4 0 0 1 6 6 1 1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n e w - r a n d . c n /
( 9 1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9 2 ) 江 苏 江 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常 州 市 和 平 中 路 4 1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向 阳
联 系 电 话 : ( 0 5 1 9 ) 9 6 0 0 5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j n b a n k . c o m . c n / i n d e x . h t m l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田 街 道 民 田 路 1 7 8 号 华 融 大 厦 2 7 层 2 7 0 4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勇
联 系 电 话 : 4 0 0 1 6 6 1 1 8 8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n e w - r a n d . c n /
( 9 3 )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9 号 楼 1 5 层 1 8 0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路 8 8 号 S O H O 现 代 城 C 1 8 0 9
法 定 代 表 人 : 戎 兵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2 4 1 3 3 8 5
传 真 号 码 : 0 1 0 - 8 5 8 9 4 2 8 5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3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y i x i n f u n d . c o m /
3 、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指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 w w . s z s e . c n )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电 话 : ( 0 1 0 ) 5 9 3 7 8 8 3 5
传 真 : ( 0 1 0 ) 5 9 3 7 8 8 3 9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电 话 :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 0 2 1 ) 3 1 3 5 8 7 1 6
联 系 人 : 王 利 民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安 冬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中 国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 0 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 0 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 1 楼
首 席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 ( 0 2 1 ) 2 3 2 3 8 8 8 8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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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0 2 1 ) 2 3 2 3 8 8 0 0
联 系 人 : 张 振 波
经 办 会 计 师 : 单 峰 、 张 振 波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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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详 见 附 件 一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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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详 见 附 件 二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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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服 务
本 公 司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适 时 对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投 资 人 对 账 单 服 务
本 公 司 在 每 个 自 然 年 度 结 束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纸 质 对 账 单 ; 每 月 向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 二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7 X 2 4 小 时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投 资 人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自 助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人 工 座 席 在 交 易 日 提 供 人 工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三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的 “ 在 线 客 服 ” 在 线 就 基 金 投 资 、 交 易 操 作 中 的 各 种 问 题 进
行 咨 询 互 动 或 留 言 。
( 四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服 热 线 、 发 送 邮 件 或 者 直 接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定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及 资 讯 服 务 等 各 类 信 息 服 务 。
( 五 )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客 服 热 线 人 工 服 务 、 在 线 客 服 、 客 服 电 子 邮 箱 、
纸 质 信 函 等 多 种 不 同 的 渠 道 提 出 投 诉 或 意 见 。 本 公 司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在
受 理 投 诉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将 在 顺 延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复 。
( 六 ) 网 站 交 易 服 务
依 据 相 关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 业 务 规 则 》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可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 具 体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说 明 。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热 线 : 4 0 0 8 8 - 5 0 0 9 9 ( 免 长 途 话 费 )
客 户 服 务 传 真 : ( 0 2 1 ) 3 3 6 2 6 9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u a a n . c o m . c n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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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子 信 箱 : s e r v i c e @ h u a a n . c o m . c n
客 服 地 址 : 上 海 市 四 平 路 1 3 9 8 号 同 济 联 合 广 场 B 座 1 4 楼
邮 政 编 码 : 2 0 0 0 9 2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热 线 , 或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 信 件 等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9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免
费 查 阅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0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 最 近 三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没 有 受 到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工 商 、
财 税 等 有 关 机 关 的 处 罚 。
2 . 本 期 公 告 事 项
序 号 公 告 事 项 信 息 披 露 报 纸 名 称 披 露 日 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赎 回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1 1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2
3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2 0 1 7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4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 微 钱 宝 ” 快 速
取 现 服 务 升 级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4
5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性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5
6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性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2 0 1 7 . 0 4 . 2 6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1
和 公 司 网 站
7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性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7
8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性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8
9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性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4 . 2 9
1 0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性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5 . 0 3
1 1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性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5 . 0 4
1 2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分 级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指 引 》 实 施 的 风 险 提 示 性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5 . 0 6
1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5 . 1 0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2
1 4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2 0 1 7 年 第 1 号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5 . 1 3
1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0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武 汉 伯 嘉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5 . 1 7
1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钱 滚 滚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6 . 0 2
1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民 财 富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6 . 0 7
1 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延 长 “ 微 钱 宝 ” 账 户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时 间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6 . 2 7
1 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赎 回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6 . 2 9
2 0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恢 复 申 购 及 限 制 大 额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7 . 0 5
2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旗 下 部 分 《 上 海 证 券 报 》 、 2 0 1 7 . 0 7 . 1 5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3
基 金 增 加 新 兰 德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2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2 0 1 7 年 第 2 季 度 报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7 . 2 0
2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副 总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8 . 0 9
2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信 期 货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8 . 1 7
2 5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参 加 东 莞 农 商 行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8 . 1 8
2 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江 南 农 商 行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8 . 1 9
2 7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2 0 1 7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 摘 要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8 . 2 5
2 8
华 安 基 金 关 于 参 加 江 南 银 行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2 0 1 7 . 0 8 . 3 0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4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L O F ) 因 境 外 主 要
市 场 节 假 日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8 . 3 0
3 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9 . 1 3
3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宜 信 普 泽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9 . 1 5
3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延 长 “ 微 钱 宝 ” 账 户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时 间
的 公 告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公 司 网 站
2 0 1 7 . 0 9 . 2 7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0 5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 件
2 、 基 金 合 同
3 、 法 律 意 见 书
4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和 营 业 执 照
6 、 托 管 协 议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二 ) 存 放 地 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 三 )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复 印 件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1
附 件 一 :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3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 4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 6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选 择 、 更 换 或 撤 消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 证 券 经 纪 代 理 商 以 及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 7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8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 9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1 0 )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1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 1 2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 3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1 4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5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2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于
谨 慎 的 原 则 ,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正 常 运 作 ;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 确 保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发 送 的 交 易 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保 证 该 数 据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因 数 据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或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财 产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 6 ) 委 托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进 行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的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应 符 合 《 试 行 办 法 》 规 定 的
有 关 条 件 ;
( 7 ) 承 担 受 信 责 任 , 在 挑 选 、 委 托 投 资 顾 问 过 程 中 , 履 行 尽 职 调 查 义 务 ;
( 8 ) 严 格 遵 守 境 内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始 终 将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置 于 首 位 ,
以 合 理 的 依 据 提 出 投 资 建 议 , 寻 求 基 金 的 最 佳 交 易 执 行 , 公 平 客 观 对 待 所 有 客 户 , 始 终 按 照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政 策 、 指 引 和 限 制 实 施 投 资 决 定 , 充 分 披 露 一 切 涉 及 利 益 冲 突 的 重
要 事 实 , 尊 重 客 户 信 息 的 机 密 性 ;
( 9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1 0 ) 确 保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金 融 产 品 或 工 具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和 比 例 限 制 的 规 定 , 确 定 清 晰 、 可 执 行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对 超 范 围 、 超 比 例 的 投 资 进 行 调 整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1 1 )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据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保 证 该 数 据 的 真 实 、 准 确 和 完 整 , 因 数 据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其 他 当 事 人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 1 2 ) 委 托 境 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代 理 买 卖 证 券 的 , 应 当 严 格 履 行 受 信 责 任 ,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交 易 的 流 程 、 信 息 披 露 、 记 录 保 存 进 行 管 理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3
( 1 3 ) 与 境 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之 间 的 证 券 交 易 和 研 究 服 务 安 排 ,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 试 行 办 法 》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的 原 则 进 行 ;
( 1 4 ) 进 行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 应 当 遵 守 当 地 监 管 机 构 、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 1 5 ) 如 需 在 托 管 人 选 择 的 机 构 之 外 保 管 、 登 记 基 金 财 产 , 应 严 格 审 查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以 及 相 关 资 产 收 益 准 确 、 按 时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 1 6 ) 严 格 按 照 全 球 投 资 表 现 标 准 ( G I P S ) 选 取 投 资 业 绩 标 准 ;
( 1 7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1 8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 1 9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 2 0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 2 1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产 品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确 保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2 2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2 3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2 4 ) 及 时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
( 2 5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2 6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2 7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2 8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9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3 0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3 1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3 2 ) 授 权 投 资 顾 问 负 责 投 资 决 策 的 , 应 当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投 资 顾 问 由 于 本 身 差 错 、 疏 忽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4
未 履 行 职 责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财 产 受 损 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3 3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3 4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3 5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3 6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3 8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3 9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 4 0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1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 2 ) 选 择 、 更 换 负 责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 4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 5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 6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 7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8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 1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2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5
( 3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 按 照 规 定 对 基 金 日 常 投 资 行 为 和 资 金 汇 出 入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 如 发
现 投 资 指 令 或 资 金 汇 出 入 违 法 、 违 规 ,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 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
( 5 ) 安 全 保 管 存 放 于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财 产 , 准 时 将 公 司 行 为 信 息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确 保
基 金 及 时 收 取 所 有 应 得 收 入 ;
( 6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限 制 进 行 管 理 ;
( 7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 境 外 投 资 顾 问 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8 ) 确 保 基 金 的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
( 9 ) 确 保 基 金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申 购 、 认 购 、 赎 回 等 日 常 交 易 ;
( 1 0 ) 确 保 基 金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确 定 并 实 施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 1 1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承 担 安 全 保 管 责 任 。
( 1 2 ) 每 月 结 束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报 告 基 金 境 外 投 资 情 况 ,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国 际 收 支 申 报 ;
( 1 3 ) 安 全 保 管 可 以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的 基 金 资 产 , 开 设 或 委 托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1 4 ) 办 理 基 金 的 有 关 结 汇 、 售 汇 、 收 汇 、 付 汇 和 人 民 币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 1 5 ) 保 存 基 金 的 资 金 汇 出 、 汇 入 、 兑 换 、 收 汇 、 付 汇 、 资 金 往 来 、 委 托 及 成 交 记 录 等 相
关 资 料 , 其 保 存 的 时 间 应 当 不 少 于 2 0 年 ;
( 1 6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1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1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2 0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2 1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6
( 2 2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2 3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 2 4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2 5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 6 ) 选 择 的 境 外 托 管 人 , 应 符 合 《 试 行 办 法 》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 2 7 ) 对 基 金 的 境 外 财 产 , 可 授 权 境 外 托 管 人 代 为 履 行 其 承 担 的 受 托 人 职 责 。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 因 本 身 过 错 、 疏 忽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 托 管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 2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 9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3 0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3 1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3 2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 3 3 ) 保 存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相 关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3 4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国 家 外 汇 局 根 据 审 慎 监 管 原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上 述 义 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并
对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相 关 赔 偿 责 任 。
如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不 再 要 求 托 管 人 履 行 上 述 职 责 的 , 托 管 人 按 照 变 更 后 的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7
表 决 权 ;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2 )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关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则 及 规 定 ;
( 3 )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4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5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6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 7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代 理 人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 8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四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
( 五 ) 若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上 述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与 不 时 修 订 或 新 颁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冲 突 的 , 以 修 订 后 或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为 准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
票 权 。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含 1 0 %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8
提 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但 因 基 金 规 模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除 外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4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 5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接 受 其 它 币 种 的 申 购 、 赎 回 ;
( 6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7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8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9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9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四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天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 3 ) 会 议 形 式 ;
( 4 ) 议 事 程 序 ;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 6 )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7 ) 表 决 方 式 ;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1 0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 会 议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
(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 3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 4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决 定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事 宜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②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 5
个 工 作 日 后 )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1 1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2 5 个 工 作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1 2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利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3 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至 少 3 5 日 前 提 交 召 集 人 并 由 召 集 人 公 告 。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3 0 日 前 公 告 。
2 、 议 事 程 序
(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1 3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七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或 其 代 理 人 )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 、 现 场 开 会
(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1 4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 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 - ( 9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关 于 本 章 第 ( 二 ) 条 所 规 定 的 第 ( 1 0 ) 、
( 1 1 )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1 5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同 意 。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但 因 基 金 规 模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而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除 外 ;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 9 )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 1 0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 1 1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生 效 执 行 ,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1 6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无 其 他 适 当 的 托 管 机 构 承 接 其 原 有 权 利 义 务 ;
4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1 - 1 7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1
附 件 二 :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8 号 ,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3 1 、 3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世 纪 大 道 8 号 ,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3 1 、 3 2 层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勍
成 立 时 间 : 1 9 9 8 年 6 月 4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0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1 . 5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日 期 : 2 0 0 4 年 0 9 月 1 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1 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2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与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成 分 股 、 备 选 成 分 股 , 与 石 油 行 业 相 关 的 公 募 基 金 、 上
市 交 易 型 基 金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产 品
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普 全 球 石 油 指 数 成 分 股 、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8 0 % ;
投 资 于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其 中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为 了 便 于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相 关 基 金 的 清 算 和 托 管 业 务 ,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中 所 涉 及 的 非 场 内
交 易 的 基 金 仅 通 过 本 基 金 境 外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交 易 系 统 购 买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家 银 行 的 存 款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银 行 应 当 是 中 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 分 行 或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达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 境
外 银 行 , 但 在 基 金 托 管 账 户 的 存 款 不 受 此 限 制 。
( 2 )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其 中 持 有 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 市 场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非 流 动 性 资 产 是 指 法 律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3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资 产 。
( 4 ) 本 基 金 持 有 境 外 基 金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但 持 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不 受 此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若 基 金 超 过 上 述 ( 1 ) - ( 4 )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应 当 在 超 过 比 例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商 业 措 施 减 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七 条 第
九 款 第 ( 1 ) 至 第 ( 8 ) 项 及 第 ( 1 1 ) 至 第 ( 1 2 ) 项 的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7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4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保 管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或 同 意 存 放 的 机 构 处
2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并 按 指 令 进 行 结 算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清 盘 或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终 止
清 算 时 , 不 得 将 托 管 证 券 及 其 收 益 归 入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理 解 现 金 于 存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5
入 现 金 账 户 时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等 额 债 务 , 除 非 法 律 法 规 及 撤 销 或 清 盘 程 序 明
文 许 可 该 等 现 金 不 归 于 清 算 财 产 外 , 该 等 现 金 归 入 清 算 财 产 并 不 构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试 行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 三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供 境 内 资 金 划 拨
使 用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境 外 ) , 境 外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境 外 资 金 收 付 。
2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境 外 , 根 据 当 地 市 场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开 立 和 管 理 证 券 账 户 。
( 五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机 构 负 责 开 立 。
2 、 投 资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境 外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委 托 境
外 托 管 代 理 人 存 放 于 其 保 管 库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6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境 内 银 行 存 款 的 保 管 责 任 ( 注 : 本 条 款 适 用 于 投 资 境 内 银 行 存 款 的
产 品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存 款 银 行 的 评 估 与 研 究 , 建 立 健 全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业 务 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和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因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不 当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承 担 因 控 制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而 存 款 银 行 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的 风 险 、 因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而 涉 及 的 利 息 损 失 影 响 估 值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流 动 性 方 面 的 风 险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的 个 人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到 损 失 的 ,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就 相 关 事 宜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披 露 , 进 行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对 本 基 金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之 前 , 需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外 )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 总 体 合 作 协 议 。 如 将 资 金 存 放 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 则 应 与 其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如 将
资 金 存 放 于 其 授 权 分 行 书 面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则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应 出 具 承 诺 函 确 认 对 存 款 承 担
偿 付 义 务 , 承 诺 函 中 需 明 确 定 期 存 款 的 金 额 、 期 限 、 利 率 、 具 体 存 款 银 行 名 称 等 与 基 金 定 期
存 款 有 重 要 关 系 的 事 项 , 并 由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 1 )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并 加 盖 本 基 金 公 章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章 , 账 户 名 称
为 基 金 名 称 。
( 2 ) 协 议 须 约 定 存 款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起 止 时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名
称 、 地 址 及 进 款 账 户 。
( 3 ) 协 议 须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办 行 名 称 、 地 址 和 账 户 , 且 本 基 金 账 户 为 唯 一 回 款 账 户 。
( 4 ) 资 金 汇 划 须 通 过 人 民 银 行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满 足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查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7
询 要 求 , 在 查 复 内 容 中 须 明 确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 金 额 、 所 入 账 户 名 称 、 账 号 。
( 5 )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实 时 查 询 定 期 存 款 余 额
的 途 径 并 确 保 查 询 。
( 6 ) 未 支 取 存 款 受 损 责 任 由 存 款 银 行 承 担 。
( 7 ) 如 办 理 定 期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 须 由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授 权 的 人 员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共 同 办 理 。
( 8 )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存 款 银 行 须 提 供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时 的 支 付 保 证 承
诺 和 利 息 计 付 等 具 体 安 排 。
3 、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开 户 、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共 同 全 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还
要 将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复 印 件 交 由 对 方 备 份 。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述 事 项 授 权 人 员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洽
谈 存 款 事 宜 并 签 订 存 款 协 议 的 人 员 不 能 为 同 一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单 独 申 请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时 ,
需 提 前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履 行 相 应 的 业 务 操 作 程
序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支 取 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定 期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补 足 已 提 取 资 金 部 分
的 息 差 ( 即 本 基 金 已 计 提 的 资 金 利 息 和 提 前 支 取 时 收 到 的 资 金 利 息 差 额 )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一 年 ( 含 一 年 ) , 且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本 着 便 于 基 金 的 安 全 保 管 和 日 常 监 督 核 查 的 原 则 , 尽
量 选 择 基 金 托 管 人 营 业 地 址 所 在 地 的 分 支 机 构 。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上 述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期 货 经 纪 商 签 订 的 有 关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的 合 同 , 应 该 发 送 复 印 件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完 整 的 基 金 档 案 资 料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复 核 程 序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
2 、 估 值 时 间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每 个 开 放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时 间 点 为 T + 1 日 完 成 T 日 估 值 。
3 、 估 值 方 法
(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 存 托 凭 证 、 E T F 基 金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9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②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且 处 于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④ 对 于 非 上 市 债 券 , 参 照 信 息 提 供 商 提 供 主 要 做 市 商 或 其 他 权 威 价 格 提 供 机 构 的 报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仍 无 法 取 得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从 其 经 纪 商 处 取 得 , 并 通 过 书 面 方 式 及 时 通
知 托 管 人 。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证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 配 股 权 证 可
以 在 交 易 所 交 易 , 则 按 照 1 中 确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 不 能 在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配 股 权 证 , 如 果 股
票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 则 按 收 盘 价 和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进 行 估 值 , 如 果 收 盘 价 低 于 或 等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 4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估 值 以 其 公 布 的 估 值 日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开 放 式 基 金 未 公 布 估 值 日
的 净 值 的 , 以 估 值 日 前 最 新 的 净 值 进 行 估 值 。
( 5 ) 基 金 持 有 的 衍 生 工 具 等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有 价 证 券 按 估 值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6 ) 估 值 中 的 汇 率 选 取 原 则 :
① 估 值 计 算 中 涉 及 美 元 、 港 币 、 日 元 、 欧 元 、 英 镑 、 林 吉 特 等 六 种 主 要 货 币 对 人 民 币 汇
率 的 , 将 依 据 下 列 信 息 提 供 机 构 所 提 供 的 汇 率 为 基 准 :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授 权 机 构 公 布
的 人 民 币 与 主 要 货 币 的 中 间 价 。
② 其 他 货 币 采 用 美 元 作 为 中 间 货 币 进 行 换 算 , 与 美 元 的 汇 率 则 以 估 值 日 彭 博 伦 敦 时 间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1 0
1 6 : 0 0 报 价 数 据 为 准 。
( 7 ) 税 收
对 于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所 在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交 纳 的 各 项 税 金 , 本 基 金 将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估 算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基 金 将 在 相 关 税 金 支 付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估 值 调 整 。
( 8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果 采 用 本 项 1 - 7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9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差 错 类 型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基 金 投 资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商 共 同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根 据 过 错 原 则 ,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将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1 1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其
中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小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发 现 日 对
账 务 进 行 更 正 调 整 , 不 做 追 溯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1 2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2 ) 对 于 因 税 收 规 定 调 整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实 际 交 纳 税 金 与 基 金 按 照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估 值 的 应 交 税 金 有 差 异 的 , 相 关 估 值 调 整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3 ) 全 球 投 资 涉 及 不 同 市 场 及 时 区 , 由 于 时 差 、 通 讯 或 其 他 非 可 控 的 客 观 原 因 ,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时 间 点 前 无 法 确 认 的 交 易 , 导 致 的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影 响 ,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 4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各 家 数 据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无
法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1 3
1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2 、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
3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除 非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1 4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生 效 。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 要 包 括 :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发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
( 2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 O F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附 2 - 1 5
( 4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5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7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参 加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民 事 诉 讼 ;
( 9 ) 公 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
( 1 0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