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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A(080012)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A: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长盛 电子信 息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












































长 盛 电子 信 息产 业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II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2 年 2 月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2〕194 号文核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根据股票与债券市场的波动趋势灵活配置股票与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系统 研究基 础上 判断 股票市 场与债 券市 场的 未来趋 势, 有 可能 发生 判断失误 的风险 等 。本 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产品 ,风 险 低 于股票 型基金 、高于 债 券基金 和 货币市 场基金 ,属 于 较 高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基金 产品。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 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III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II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7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 57 七 、基 金的募 集 ......................................................................................................... 59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60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61 十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 71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72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83 十 三、 基金的 财产 ..................................................................................................... 84 十 四、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5 十 五、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89 十 六、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1 十 七、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3 十 八、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4 十 九、 风险揭 示 ......................................................................................................... 98 二 十、 基金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100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2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16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3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4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IV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26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 127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 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 《 长 盛 电子 信息产 业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 同” )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指《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 长 盛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2013 年3 月15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 机 构 为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 规定的 , 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 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 按照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兑付成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办理登记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 T+n 日: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n 个工作日,n 指 自然数; 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以 及 以 其 他 资 产 等 形 式 存 在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香港证监会: 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 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指依据 《基金法》 等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 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指依据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有关内 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 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 基金份额: 香港代表: 香港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 A 类基金份额、H 类 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 的其他类别份额; 指按照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等法律法 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 负责协调基金销售、 向 香 港 证 监 会 进 行 报 备 和 香 港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 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 构; 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 表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并 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 名册中 。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 例为: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占注 册资 本的 41% ;新加 坡星 展 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 省投资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基金管 理人共 管理七十 四 只开 放式基 金和 六 只社 保基 金委托 资产, 同时 管理 专户理财 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 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 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 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主任 (副处、 正处级) ;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 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 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 香港国际资本管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公共政策 讲座教授。 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属下公司管制研 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院长。 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香 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太 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曾 任安徽 省政 府办公 厅秘 书室主 任、 副秘 书长, 安徽省 农信 联社 理事长 ,安徽 省财 政厅 研究所 所长, 安徽 省第 十一届、 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 8 月起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 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 经理。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 盛同 智优势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 经理、 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楠先生,1980 年3 月出生。 经济学学士, 北京大学光华 MBA 在 读。 历任 安信证 券研究 中心 研究 员,光 大永明 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权益 投资 部高级股 票投资 经理、 资深 股票 投资经 理、权 益创 新业 务负责 人、投 行总 部执 行董事等 职务。2015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15 年5 月14 日起任长盛 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 6 日起 兼任长盛 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12 月28 日起兼任长盛 互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 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克玉先生, 自 2012 年3 月27 日至2015 年5 月1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林建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新 华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 总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分享经济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2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4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3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4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5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 结构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 公司 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 风险管理部 工作, 对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 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 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 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 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按 照合 法合规 性、全 面性 、审 慎性、适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 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 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在报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6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1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574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8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 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A 类基金份额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 、吕雪飞 2、A 类基金份额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1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电话:010-66108327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2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10)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2)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3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4)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18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1301、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联系人:程芳夷/吴欣莹 电话:021-38525985/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服电话:400-820-8988


公司网站:www.dbs.com.cn


(1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冯博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张巧慈 电话:0311-88627529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5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20)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4)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6)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7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29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0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6)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9)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2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B01 (b)单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3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7)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 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 16-20 层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4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1)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5 (5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 址: www.swhysc.com (5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5)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张 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7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 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0755-82943755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 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7)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0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7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7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7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2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7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8)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3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8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8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2)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3)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84)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85) 济安财富( 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A 座46 层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8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8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8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6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89)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9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9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2)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93)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8 (95)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6)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晨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97) 北京恒宇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883 室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雍和宫航星园 8 号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郭军爱 联系人:魏燕军 电话:400-188-8848 传真:010-56081694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8848 公司网址:www.caifuyun.cn (98)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1502 室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址:www.vjinke.com https://www.kstreasure.com/ (99) 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100)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101)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0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2)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20 层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洪























联系人:张楠 联系电话:010-85256214 客服电话:4008195569 公司网址:www.hx-sales.com (103)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104)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1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05)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联系人:陈茹、张烨 联系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106)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10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2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10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109)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11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3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11)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12)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四惠东通惠河畔 产业园区1111 号 (国投尚 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113)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4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13 号楼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1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6)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28-62825297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5 传真:028-62825327 客服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www.jhjhome.net (11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8)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大兴 区亦庄 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十八 号院京 东 集 团总 部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3、H 类基金份额的香港销售机构情况,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 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7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和存 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长盛电子信 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94 号)核 准募集。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 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27日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规模为436,879,183.47 份基金份额。 2014 年 8 月 8 日实行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监会 令第 104 号,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 为股票基金” , 并且根据 《关于实施<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三项第二条规定: 《运作办法》 第三十 条第一 项规 定自 实施之 日起一 年后 开始 执行 。 因此, 长盛 电子 信息产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管 理人根 据《运 作办 法》 和《基 金合同 》的 相关 规定,本 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经 对相 关风 险进行 审慎、 充分 评估 ,与本基 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协商 一致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决 定不变更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并于 2015 年 7 月 16 日发布公告即日起将本基金变更 为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其基 金名称 变更 为“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简 称变 更为“ 长盛电 子信 息产 业混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亦应做相应变更。 (二)基金的存续 1、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对基金份额更名并进行必 要的信息变更。 2、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8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59 七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2月16日证监许可 〔2012〕194 号文批准 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2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2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及 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436,879,183.47份,有效认购户数5,690户。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0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3月27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说明原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1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另有专门规定外,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购、 赎回、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办理。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在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增 加、 减少 或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对基 金份额 分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调 整,或 者停 止现 有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并在 调整实 施之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相 关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公 告。 投 资人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H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机 构为具 备基 金销售 资格 的由香 港代 表选聘 或基 金管 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A 类基 金份 额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时 除外 。H 类基金份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2 额的开 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香 港交易 所的 共同 交易日,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的,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请, 其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A类基金份额申购开始日:2012年5月18 日。 A类基金份额赎回开始日:2012年5月18 日。 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其他相关公告中载 明。 (四)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3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处 理时 ,申 购确认日 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所适 用的赎 回费率 ; 考 虑到 香港市 场交易 特点 ,H 类基金 份额的 赎回 不适 用“先进 先出”原则,采用固定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手 续,在 开放 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份 额的 投资者 向销售 机构 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况的 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基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4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 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按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香港销售机构对 H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例: 某A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 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例: 某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费率为1.50%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5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 =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96970.6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者赎回10,000 份本 基金 的A 类基 金 份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 ×0.50%=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 –52.80=10,507.20元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10,000 份本 基金 的H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 ×0.125%=13.2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56 –13.20=10,546.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6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0%,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 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M<50万 1.50% 0.45% 50 万≤M<200万 1.00% 0.30% 200 万≤M<500 万 0.50%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养老 金客户 ,包 括基 本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金 等,具 体包 括: 全国社 会保障 基金 ;可 以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5%,具体费率由各销售机构自行 确定。 2、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0%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125%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7 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九)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人承担,其中 A 类 基金份额赎回费用 25%的部分 归入基 金财产 ,其 余部 分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费 。H 类基 金份额赎 回费100%归入基金资产 。 (十)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4) 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8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某 些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 (1)到(4) 及第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应 当依法 公告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除上述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情形外 ,当 发生以 下情 形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本基金H 类基金资产占全部基金资产的比例大于 50%。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 (3) 基金连续发生 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的 巨额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赎回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及时公 告。除 非 发 生巨 额赎回 ,已确认 的 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69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月 时,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公 告的频 率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提 前 一个 工作日 ,在 指定 媒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额 后的余 额) 与净 转出申 请(转 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本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 认为兑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进 行的资 产变 现可 能使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回 总份额 的比 例, 确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者外 ,延 迟至 下一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H 类基金 份额投 资人 在香 港销售 机构 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对申请 未受 理部 分是否有 权选择撤销或是顺延处理,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0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予以 上公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4)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十四)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 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1 十 、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与质 押 (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只 受理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 ”仅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二个 月内 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 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 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 注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的 冻结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如相关 法律 法 规允许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见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2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60%-95% ,其 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 产业 的上 市公司 股票不 低于 股票 类资产 的 80%; 债券 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0%-40%;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 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 融合的 发展思 路带动 下, 我国 的电子 信息产 业进 入快 速发展 阶段。 本基 金通 过精选个 股, 把握电子信息产业 发展中的投 资机会, 力 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市场 利率 变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 标与因素, 动态 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3 2、股票投资策略 (1)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电子信 息产 业,是 建立 在信息 技术 基础上 ,由 电子信 息产 品制造 、软 件和 电子信 息服务 构成 的产 业体系 。电子 信息 产业 内涵非 常丰富 ,包 括微 电子、光 电子、软件、计算机、通信、网络、消费电子以及信息服务业等领域。 从对上 市公 司股票 的界 定来看 ,按 照申银 万国 研究所 一级 行业分 类标 准, 从产业 链的上 游到 下游 ,电子 信息产 业链 上的 行业具 体包括 :电 子行 业、信息 设备行业和 信息服务行业 。 如果未 来由 于技术 进步 或经济 结构 变化导 致本 基金电 子信 息产业 的覆 盖范 围发生 变动,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适时对 上述 定义 进行补 充和修 订。 如果 未来申银 万国研 究所对 行业 分类 标准进 行调整 ,例 如对 一、二 级行业 进行 增减 ,则本基 金管理 人亦将 酌情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如果 未来 申银万 国证券 研究 所 不 再存续或 不再发 布行业 分类 标准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上述对 电子信 息产 业的 界定, 自 行 选择符合电子信息产业范畴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 为主 题型基 金, 投资于 电子 信息产 业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例 将不 低于 股票 类资产的80%。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 将结 合定 性 与定 量分析 ,充 分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研究 团队和 投资 团队 “自下 而上” 的主 动选 股能力 ,选择 具有 长期 持续增 长能力 的公 司。 具体从公 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 具有技术密集、 附 加值高、 成长空间大等特点。 本基金 将通过 分析 上市 公司的 经营模 式、 产品 研发能 力、公 司治 理等 多方面的 运营管 理能力 ,判 断公 司的核 心价值 与成 长能 力,选 择具有 良好 经营 状况的上 市公司股票。 ? 经 营 模 式 方 面 , 选 择 主 营 业 务 鲜 明 、 行 业 地 位 突 出 、 产 品 与 服 务 符 合 行业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 产品研发 能 力 方 面 , 选 择 具 有 较 强 的 自 主 创 新 和 市 场 拓 展 能 力 的 上 市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4 公司股票; ?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 选 择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 管 理 水 平 较 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成长 和股本 扩张 能力以 及现 金流 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 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 ?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 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 净资产增速、 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 ? 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 通过 对上市 公司 内在价 值、 相对价 值、 收购价 值等 方面的 研究 ,考 察市盈率 (P/E) 、 市净率 (P/B) 、 企业价值/ 息税前利润 (EV/EBIT) 、 自由现金 流贴现 (DCF)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给出股票综合评级, 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 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 将结 合公司 状况 以及股 票估 值分析 的基 本结论 ,选 择具有 竞争 优势 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电子信息产业优选股票库。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审慎 精选, 权衡风险收益特 征后, 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的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类 别选 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 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5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中证信息技术指数收益率 + 20%*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本基金 选择 以中证 信息 技术指 数作 为股票 投资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 信息 技术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为反映 A 股中信息技 术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 中证 800 成分股中信息 技术行业中的全部股票作为样本所编制的行业指数。本 基金主 要投资 于电 子信 息产业 上市公 司股 票, 从而中 证信息 技术 指数 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 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本 基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 照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发 布,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票 指数时 ,本 基金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可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合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较高风 险品 种,预 期风 险和 收益 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基金 投资 管理计 划的 顺利贯 彻与 实施, 本基 金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提 ;宏 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 实行 以投资 决策 、研究 支持 、构建 组合 、归因 分析 、监察 稽核 为核 心的投 资程序 。坚 持贯 彻严谨 、科学 的投 资程 序是投 资取得 成功 的关 键,也是 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6 (1)投资决策 本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 和 临时 召开会 议, 对阶段 性的 投资组 合整 体风 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数量 模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业 、个股 进行 分析 和预期 收益测 算。 研究 部门从 基本面 分析 对行 业、个 股和市 场走 势提 出研究报 告。 (3)构建组合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议、研 究部 门及金 融工 程小组 的研 究成果 ,以 及申 购、赎 回的动 态情 况, 基金经 理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上 ,在授 权范 围内 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 理利 用投资 管理 系统及 电子 交易系 统和 银行间 债券 交易系 统向 独立 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 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归因 分析系 统对 投资组 合中 整体资 产配 置、股 票行 业配 置、债 券产品 和期 限配 置、个 股和个 券选 择、 买卖成 本等因 素对 整体 业绩的贡 献进行 分析。 该归 因分 析系统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极 投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整提 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对交易执行等监控及合规性分析。 3、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 实行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由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投 资协 调小组 和基 金经 理,共同决策管理的为原则,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 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 析报告 、市 场分 析报告 和数量 分析 报告 ,研究 发展部 、基 金投 资部和固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7 定收益 部提交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和资 产配 置建 议报告 ,基金 经理 提交 基金组合 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 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确 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 重点 券种、 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 制, 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略 上兼 顾投资 原则 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降 低基金 财产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8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 基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托 管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取 消,基 金管 理人 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79 (9)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 和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 和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912,333,359.92 64.34 其中: 股票


1,912,333,359.92 64.3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500.00 6.7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858,391,624.93 28.88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0 合计


8 其他资 产


1,303,127.32 0.04 9 合计





2,972,028,612.1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22,642,830.14 52.1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30,028,328.00 1.0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0,568,128.72 1.7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67,755,961.86 2.32 J 金融业 185,870,397.20 6.36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5,467,714.00 1.90 S 综合 - - 合计 1,912,333,359.92 65.4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002236 大华 股份 6,047,562 137,944,889.22 4.72 2 002241 歌尔 股份 6,469,678 124,735,391.84 4.27 3 300115 长盈 3,914,400 114,222,192.00 3.91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1 精密 4 000049 德赛 电池 2,082,081 107,872,616.61 3.69 5 002475 立讯 精密 2,585,911 75,612,037.64 2.59 6 002376 新北 洋 5,033,621 69,061,280.12 2.36 7 002008 大族 激光 1,759,932 60,964,044.48 2.09 8 002456 欧菲 光 3,347,742 60,828,472.14 2.08 9 300408 三环 集团 2,872,028 60,283,867.72 2.06 10 300136 信维 通信 1,479,854 59,223,757.08 2.0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2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无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07,573.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966.4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6,130.39 5 应收申 购款 324,456.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03,127.3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3 十二 、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2 年 3 月 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 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6.20% 1.10% -7.63% 1.17% 1.43% -0.0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74.26% 1.63% 33.88% 1.47% 40.38% 0.16% 2014 年 1 月 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 36.10% 1.15% 20.14% 1.17% 15.96% -0.0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 88.27% 2.69% 52.21% 2.51% 36.06% 0.1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 -24.93% 1.72% -18.16% 1.52% -6.77% 0.2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30 日 -3.19% 0.89% 3.99% 0.73% -7.18% 0.16% 2012 年 3 月 27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204.39% 1.72% 92.45% 1.60% 111.94% 0.12%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赢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之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4 十三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产 总值 包括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财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范性 文件开 立基 金资金 账户 以及证 券账 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非 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 的 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5 十四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价 值。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应 按基金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值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6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 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5)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7)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 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 类同 权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2)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7 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 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5、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 是,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的理 由认为 按上述 方法 对基 金财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管理 人可在 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收 益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 估值结 果报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8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分别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当计价错 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 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89 十五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A 类份额 收 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自行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默认的分 红方式 为现金 红利 ;选 择红利 再投资 的, 现金 红利则 按除权 日经 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本基金 H 类份额收益分配方 式遵照招 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办理 ; 2、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 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 理人可 对各类 别基金 份额 分别 制定收 益分配 方案 ,同 一类别 内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3、 每类基金份额中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 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于 面值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可 供分配 利润的 20% 。 基 金的收益 分配比 例 以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算 ,可供 分配 利润 以 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为 准。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基 金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0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A 类基金份额与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分别拟定,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确定,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 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红 利不足 支付 前述 银行转 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构自 动将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份 额。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1 十六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 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0%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 基金资产净值 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 管费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2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的其 他费 用,以 及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依 照 中 国内地 、香 港及投 资人 所在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3 十七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表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基 金管 理 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4 十八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但 H 类 基金份 额的信 息披 露人 应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的 披露方 式详见 招募 说明 书补充文 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工 作日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5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的 次日 ,将 基金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编 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两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6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 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内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7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8 十九 、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 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 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99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主题投资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 , 其中投资 于 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股票 类资产的80%;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0%-40%。 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低为60%, 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 场的下跌风险。 同时由于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债券, 故而也需承担债券价格变 动导致的风险。 投资人面临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还表现为本基金重点投资于 电子信 息产业 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风险: 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周 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 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 低于其他基金。


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8、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0 二十 、 基金的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 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 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1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 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2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 得基 金 管理 费, 收取认 购费、 申购 费、 赎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应 及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以及 采取 其他必 要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 规, 代表基 金对 被投资 企业 行使股 东权 利,代 表基 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3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和 赎回等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 向他人泄露;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4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5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办理 与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1)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因过 错违反 基金 合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6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 经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8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 上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行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达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场 开会 、通讯 方式 开会 和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 方式开 会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过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09 授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金 合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不 到上 述的条 件, 则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且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本 基金 亦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方 式与 现场 方式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 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0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召 集 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表 决,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案 ,或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召集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后生 效。在 通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作日 由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证 员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决 议, 报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1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或终 止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2 (3) 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理人 对大会 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 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 如果在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拒 不配合 的, 则参 加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 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后,为 H 类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行 使相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利提 供服 务,包 括代为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3 持有人 大会或 代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代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二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有 权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销 售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行使 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 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4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 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比例确 定剩余 财产 在各 类基金 份额中 的分 配比 例,并 在各类 基金 份额 可分配的 剩 余 财 产 范 围 内 按 各 份 额 类 别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2) 、 (3) 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最 低结 算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之 间因 本基金 合同 产生的 或与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5 争议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 议所涉 内容 之外, 本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分 应当 由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合 同条款 及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6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 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基金 管理人于每月将本基金的股票库及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库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投 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0%-40%;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且本基金: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7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资产托管人项下义务仅 限于监管其托管的某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 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 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8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19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20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以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并 负责 该账 户的日 常管理 以及 银行 预留印鉴 的保管 和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事 宜。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关 信息 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付金 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 包 括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证券 交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并 代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21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 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数后的价 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估值 日结 束后分别 计 算得 出当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并在盖 章后 以 双 方约定 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行 复核 ,并 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22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 议所涉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的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七、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23 二 十三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 以下部分服务内容暂只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H 类基金份额开 通的相关 服务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 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 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24 二 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2017/3/28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3/28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 电子银行基金申购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1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10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9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7/4/22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河北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4/26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7/4/27 12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7/5/11 13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5/11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宁波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5/26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18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7/19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31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11 22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4 23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25 2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 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4 2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构并 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2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9/12 2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旗 下部分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7/9/14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26 二 十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 构 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也 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但应以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长盛电 子信息 产业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更新) 127 二 十六 、备查 文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长盛 电 子 信 息 产 业 股票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 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1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