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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生物(人民币)(001092)

广发生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纳斯达 克 生物科 技 指数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5 年1 月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境外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投 资本基 金前 ,需 充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各类 风险 ,包 括:因 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衍 生品风 险,包 括衍 生品 市场风 险和衍 生品 模型 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投资 于海外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所投资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在 投资本 基金前 ,投 资者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和 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从 而获 取基 金投资 收益, 并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风 险 主要 分为四 类,一 是本 基金 特有风 险;二 是与 指数 相关的 风险, 包括 指数 的授权 、编制 、差 错风 险,金 融模型 风险 和跟 踪误差 风险; 三是 境外 投资风 险;四 是开 放式 基金投 资的一 般风 险, 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等。 投资者 可使 用人民 币或 美元提 交本 基金的 认购/申购 申请 ,其中 使用 人民币 认购/申购的 份额将被确认为人民币份额,使用美元认购/申购的份额将被确认为美元份额。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购( 或申 购)基 金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与 《基金 合同》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购)基 金的意 愿、时 机、数 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 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4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3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33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0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1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42 第 十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8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6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8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76 第 十八 部分


境外 托管人 ................................................. 81 第 十九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8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127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42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61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63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69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70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 《试行办法》 ” ) 、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以 下 简 称 “ 《通知》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 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基 金 合 同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法律法规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3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 年 6 月18 日颁布、同年 7 月5 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2007 年6 月18 日公布的 《关于 实施<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广 发 纳 斯 达 克 生 物 科 技 指 数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基金管理人 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 证 券 买 卖 建 议 或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境 外 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 《招募说明书》 和 《基金合同》 及相关 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 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 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5 个人投资者 指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类别 指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所 使 用 货 币 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以人民币 计 价 并 进 行 认 购/ 申 购 、 赎 回 的 份 额 类 别 , 称 为人民币份额; 以外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 赎回的份额类别,统称为外币份额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其投资组 合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6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7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益 和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动, 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 公 司 有 关 的 重 大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派 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8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美国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会 因为 美国证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本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下 三类 ,一是 海外 投资的 特殊 风险, 包括 海外市 场风 险、汇 率风险 、政 治风险 等; 二是开 放式 基金风 险, 包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大额 赎回风 险、衍生品投资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一、 海 外投资 的特 殊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因 为国 际政治 环境 、宏观 和微 观经济 因素 、国家 政策 、投资 人风 险收益 偏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变 化而 波动 ,将对 本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风 险,这 种风 险主 要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于 市场 因素如 基础 利率、 汇率 、股票 价格 和商品 价格 的变化 或由 于这些 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 基金 投资于 海外 证券市 场, 因而会 受到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对本 基金而 言, 主要指 美国) 特有的 政治 因素 、法律 制度、 经济 周期 等基本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本基 金的投 资绩 效面 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在潜在损失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 目前 分为两 类份 额,分 别以 人民币 、美 元计价 ,经 过换汇 后投 资于主 要以 美元计 价的金 融工具 。美 元与 人民币 之间的 汇率 变化 将会影 响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价 值,从 而导 致基 金资产面临潜在汇率风险。 3、政治风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金 投资 的某些 境外 国家或 地区 (对本 基金 而言, 主要 指美国 )出 现大的 政治变 化,例 如政 府更 迭、国 内动乱 、政 策调 整、对 外政治 关系 发生 危机等 ,以及 财政 、货 币、产 业和地 区发 展政 策等宏 观政策 发生 变化 等,这 些事件 甚至 可能 造成市 场剧烈 波动 ,从 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4、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 由于美 国的 法律法 规与 中国不 同的 原因, 可能 导致本 基金 的某些 投资 行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9 在特定 情况 下,美 国可 能会通 过该 国或该 地区 的 财政 、货 币、产 业、 地区发 展等 方面的 政策进行管制,将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5、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美 国对 上市公 司日 常经营 活动 的会计 处理 、财务 报表 披露等 会计 核算标 准的 规定存 在一定差异,可能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6、税务风险 本基金 在美 国市场 进行 投资时 ,需 按照当 地税 务法律 法规 就股息 、利 息、资 本利 得等收 益向税 务机构 缴纳 税金 ,包括 预扣税 ,该 行为 可能会 使得资 产回 报受 到一定 影响。 美国 税收 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 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 所以可能须向该国缴纳本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 在投 资美国 证券 市场时 会事 先了解 清楚 当地的 税务 法律法 规, 同时, 在境 外托管 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二、 开 放式基 金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时 应对 投资者 的赎 回,如 果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变现为 现金时 使基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 基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尤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险 ,从 而影 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 外市 场的交 易日 、交易 时间 、结算 规则 等与国 内存 在一定 的差 异,本 基金 有关申 购、赎 回的开 放与 交易 确认的 安排不 同于 国内 一般开 放式基 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到 达投 资者 指定账 户需要 更长 的时 间。对 于采用 不同 币种 认购本 基金的 投资 者, 收到赎 回款项 的时 间也 可能根据所赎回币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10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基 金,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 资人 对基金 单位 的申购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投 资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以 低于目 标价 格抛 售证券 以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在有时 会使 用金融 模型 来进行 资产 定价、 趋势 判断、 风险 评估等 辅助 其做出 投资决 策。但 在使 用金 融模型 时,可 能会 因为 模型使 用不恰 当、 模型 参数的 估计错 误、 数据 录入错误等导致模型使用失败,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引起投资损失的风险。 5、衍生品投资风险 衍生工 具是 为了有 效管 理金融 风险 而设计 的工 具,一 般是 一种私 人合 约,其 价值 是从一 些基础 资产价 格、 参考 利率或 指数中 派生 出来 的。由 于事先 涉及 的现 金流相 对较少 ,所 以衍 生工具 有杠杆 作用 ,即 涉及借 款问题 。然 而, 杠杆作 用是一 把双 刃剑 。一方 面,由 于交 易 成 本非常 低,杠 杆作 用可 使衍生 工具成 为一 种对 冲风险 和投机 的有 效工 具;另 一方面 ,由 于事 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的目 的是为 了更 好地实 现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投资 目标 ,而不 是投 机,会 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 贷、 正回购 /逆 回购的 主要 风险在 于交 易对手 风险 ,具体 讲, 对于证 券借 贷,作 为证券 借出方 ,如 果交 易对手 方(即 证券 借入 方)违 约,则 基金 可能 面临到 期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至 借出 证券 无法归 还的风 险, 从而 导致基 金资产 发生 损失 ;对于 正回购 ,交 易期 满时, 可能会 出现 交易 对手方 未如约 卖回 已买 入证券 未如约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的 风险 ;对 于逆回 购,交 易期 满时 ,可能 会出现 交易 对手 方未如 约买回 已售 出证 券的风险。 7、操作风险 本基金 境外 投资涉 及复 杂的业 务环 节及不 同的 当事方 ,在 各业务 环节 的操作 过程 中,可 能因内 部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为 因素造 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作 规程 而引 致风险 ;本基 金后 台运 作中, 可能因 为技 术系 统故障 或者差 错而 影响 交易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11 受到影响。 (1) 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 机系 统、通 信网 络等技 术保 障 系统 出现 异常情 况, 可能导 致基 金日常 的赎 回无法 按正常 时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痪 、核 算系 统无法 按正常 时限 产生 净值、 基金的 投资 交易 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 型风 险是指 由于 投资决 策或 风险管 理依 赖的金 融模 型错误 或参 数不准 确而 引发的 风险。 (3) 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 理或 交易员 在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业 务过 程中由 于人 为失误 ,造 成错误 指令 或错误 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8、其它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 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带来损失的风 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三、 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 1、投资标的指数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所 追 踪的 纳斯 达克 生 物科 技 指数 (NASDAQ Biotechnology Index ) 由指 数 供应 商 The NASDAQ OMX Group.,Inc(“ NASDAQ OMX ” )编制和发布,是一只跟踪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 场中生 物技术 和医 药领 域股票 的行业 指数 ,指 数覆盖 了纳斯 达克 股票 市场上 归属于 生物 技术 和制药 领域的 上市 交易 股票, 指数在 反映 美国 纳斯达 克上市 企业 中生 物科技 和制药 领域 股票 平均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12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完 全代 表整个 目标 股票市 场。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平均 回报率 与整 个目标 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 素 、上 市公司 经营 状况、 投资 者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 而波动 ,导 致指 数波动 ,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平 发生变 化, 产生 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标的 指数 调 整成份 股或 变更编 制方 法,使 本基 金在相 应的 组合调 整中 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 于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发 生配 股、增 发等 行为导 致成 份股在 标的 指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派发现 金红 利、新 股市 值 配售 收益 将导致 基金 收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 于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停 牌、 摘牌或 流动 性差等 原因 使本基 金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因 法律法 规的 限 制或其 他限 制,本 基金 不能投 资于 部分标 的指 数成分 股。 在使用 替代方 法,如 投资 同行 业中相 关性较 高的 股票 以替代 上述投 资受 限股 票时, 会产生 一定 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 基 金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 及税收 ,而 指数编 制不 考虑费 用和 税收, 这将 导致基 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7)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手段、 买入卖 出的 时机 选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益 产生影 响, 从而 影响本 基金对 标的 指数 的跟踪程度。 (8) 其 他因素 产生 的 偏离。 如因 基金申 购与 赎回带 来的 现金变 动; 因指数 发布 机构指 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 能性 很小, 如出 现变更 标的 指数的 情形 ,本基 金将 变更标 的指 数。基 于原 标的指 13 数的投 资政策 将会 改变 ,投资 组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新 的标的 指数 保持 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采用 被动式 指数 化投资 策略 ,紧密 跟踪 纳斯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 ,力求 实现 对标的 指数的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最小化 ,为 投资 者提供 一个投 资美 国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市 场的 有效投资工具。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纳斯 达克生 物科 技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以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为投 资标的 的指 数基 金(包 括 ETF )等 。本 基金还 可投资 全球 证券 市场中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已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可简称 “REITs”); 已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册 的公 募基 金; 与固定收益、 股权、 信用、 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远期合约、 互换及 经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境 外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期 权、 期货 等金融 衍生产 品; 银行 存款、 短期政 府债 券等 货币市 场工具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对 纳斯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 成份股 、备 选成份 股及 以纳斯 达克生物科技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 (包括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的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相 应调整 本基 金 的 投资比 例规定 ,不 需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投 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为被 动管理 的指 数型基 金, 在正常 情况 下,力 争将 本基金 净值 增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5%以内。 如因标的 15 指数编 制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素 导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 对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及以 纳斯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 为投资 标的的 指数 基金( 包括 ETF )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权益类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 主要 采用完 全复 制法跟 踪标 的指数 ,以 完全按 照标 的指数 的成 份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构建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为原则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股 票在 投资 组合中 的权重 原则 上将 根据标 的指数 成份 券及 其权重 的变动 进行 相应 调整, 以拟合 标的 指数 的业绩 表现。 但若 出现 较为特 殊的情 况( 例如 成分股 流动性 不足 、成 份券投 资受限 、成 分股 长期停 牌、成 分股 发生 变更、 成份股 权重 由于 自由流 通发生 变化 、成 分股公 司行为 等) ,或 受基金 规模而 投资 受限 , 或因 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 等对本 基金跟 踪标 的指 数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响 等其他 原因导 致无 法有 效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数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 合进行 适当 变通 和调整 ,力争 降低 跟踪 误差。 若部分 成分 股出现 流动 性欠佳 或停 牌等原 因而 无法按 要求 进行交 易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选择采 用合理 方法 寻求 替代, 如选择 属性 相近 的股票 或股票 组合 ,对 替代性 股票的 选择 一般 需综合 考虑备 选股 票和 被替代 股票的 行业 所属 、基本 面、相 关性 等多 个方面 ,以达 到减 少跟 踪误差的目的。 此外, 对于其他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行复制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获得更接近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2、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 股票 组合根 据所 跟踪的 纳斯 达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对其 成份股 的调 整而进 行相 应的定 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1)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当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因增 发、送 配等 股权变 动而 需进行 成份 股权重 调整 时,本 基金 将根据 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16 2)申购赎回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 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其他调整


对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若因其 出现 停牌限 制、 存在严 重的 流动性 困难 、或者 财务 风险较 大、 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的司法诉讼、 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 本基金 可以不 投资 该成 份股, 而用备 选股 、甚 至现金 来代替 ,也 可以 选择与 其行业 相近 、定 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它股票来代替。 3、目标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控制投 资组 合跟踪 误差 与流动 性管 理的需 要, 可投资 于与 本基金 有相 近的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且以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 ) 。 (三)固定收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 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 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更紧密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本基 金可 投资于 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各 种金融 衍生产 品, 如与 标的指 数或标 的指 数成 份股相 关的股 指期 货、 期权、 权证以 及其 他衍 生工具 。本基 金在 金融 衍生品 的投资 中主 要遵 循有效 管理的 投资 策略 ,对冲 某些成 份股 的特 殊突发 风险和 某些 特殊 情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以及利 用金融 衍生 产品 的杠杆 作用, 达到 对标 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 低仓位频繁调整带来的交易成本。 四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决策 程序 (一)决策依据 有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标的 指数的 相关 规定是 基金 管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的 决策依 据。 (二)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 理人 实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制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负责 制定 有关指 数重大 调整的 应对 决策 、其他 重大组 合调 整决 策以及 重大的 单项 投资 决策; 基金经 理负 责日 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三)决策程序


17 研究支 持、 投资决 策、 组合构 建、 交易执 行、 绩效评 估、 组合维 护等 流程的 有机 配合共 同构成 了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程 序。严 格的 投资 管理程 序可以 保证 投资 理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究支持: 国际 业务部依托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 部研究 力量的 研究 成果 ,开展 指数跟 踪、 成份 股公司 行为、 股指 期货 跟踪有 效性等 相关 信息 的搜集 与分析 、流 动性 分析、 误差及 其归 因分 析等工 作,撰 写研 究报 告,作 为基金 投资 决策 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 召开投 资决策 会议 ,决 定相关 事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基 金投 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 根据 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 告, 基金经理以复制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方法 构建组 合。在 追求 跟踪 误差和 偏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下 ,基金 经理 将采 取适当 的方法 ,降 低买 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 国际业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报 告。绩 效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现 了投 资预 期、跟 踪误差 的来 源及 投资策 略成功 与否 ,基 金经理可以据此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 维护: 基金 经理将 跟踪 标的指 数变 动,结 合成 份股基 本面 情况、 流动 性状况、 申购和 赎回的 现金 流量 情况以 及组合 投资 绩效 评估的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和 调整 ,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 理人 在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变 化和 实际需 要对 上述投 资体制和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 禁 止行为 与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8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 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19 金不受此限制。 (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6 )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1)- (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 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 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30 个工作日延长到3 个月 。 (三)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 只境 外基金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本基金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投 资境 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四)金融衍生品 投资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20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五)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 构评级。 2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 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 基金 可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1、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回购交易,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 息和分红。 4、 参与逆回购交易, 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已购 21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七) 基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正 回购交 易, 所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市 值或 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基金因参与证 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NASDAQ Biotechnology Index)。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95% ×人 民币 计价 的纳斯 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收益 率+5% ×人民 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变更 或停止 纳斯 达克生 物科 技指数 的编 制及发 布或 授权、 或纳 斯达克 生物科 技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等重大 变更 导致 基金管 理人认 为纳 斯达 克生物 科技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标的指 数, 或证 券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更 适合投 资的 指数 推出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则 ,变 更本 基金的 标的指 数、 业绩 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 管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指 数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且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对基 金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无实质 性影 响( 包括但 不限于 指数 编制 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基 金, 风险和 收益 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型 基金 ,具有 较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本 基金 为被 动管理 的指数 型基 金, 具有与 标的指 数、 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及转 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法 律、 法规和 监管 部门的 有关 规定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进行融 资、 融券以 及转融 通等相 关业 务。 待基金 参与融 资融 券和 转融通 业务的 相关 规定 颁布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22 以在不 改变本 基金 既有 投资目 标、策 略和 风险 收益特 征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参 与融 资融 券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务 ,以提 高投资 效率 及进 行风险 管理。 届时 基金 参与融 资融券 、转 融通 等业务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具体 参与比 例限 制、 费用收 支、信 息披 露、 估值方 法及其 他相 关事 项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 代 理投票 1、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 将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并行使股票的代理投票权。 2、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按 照增加股东利益、 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 则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 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 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4、 通常情况, 在不损 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不参与有锁定期要求和支付较高 费用的 投票事 项。 此外 ,某些 中国以 外的 法域 要求投 票的股 东就 不同 的基金 披露当 前的 持股 情况, 如果存 在此 类披 露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一般情 况下将 不行 使委 托投票 权,以 保护 基金 持有信息。 十 、未 来条件 许可 情况下 的基 金模式 转换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条件 成熟时 另行 安排在 证券 交易所 场内 接受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和上 市交易 ,使本 基金 转型 为同一 标的指 数的 上市 型开放 式基金 (LOF ) , 其场内 申购赎 回、 上市 交易、 注册登 记、 收益 分配等 场内业 务规 则遵 循本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规 定,届 时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须 按照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若将来 本基 金管理 人推 出同一 标的 指数的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ETF ) , 则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使本 基金采 取 ETF 联接基 金模式 并相 应修改 《基 金合同 》 , 届时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 十一 、 证券交 易


23 1、 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实力和研究支持服务等评价指标选择交易 券商: (1) 交易执行能力。 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 量的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 是否完成交易、 成交的及时性、 成交价格、 交易差错率、对市场的影响等; (2) 研究实力。 主要是 指券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 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 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 否准确; (3) 研究支持服务。 主 要是指券商能否根据本基金的业务需要, 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 举办推介会、 及时沟通市场情况、 协助交易评价等较为全面的服务; (4)其它指标。主要包括券商的财务实力、市场和销售服务和后台操作便利性。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交易券商交易量的分配。 3、 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 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十二 、 境外投 资顾 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境 外投 资顾问 。在 未来,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选 择境外 投资 顾问, 则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从维 护基金 持有人 利益 角度 出发, 选择合 适的 境外 投资顾 问,此 事项 无须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十 三、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存 在 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9 月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24 (%) 1 权益投资 310,421,227.57 85.76 其中:普通股 300,721,835.66 83.08 存托凭证 9,699,391.91 2.68 优先股 - - 房地产信托 - - 2 基金投资 24,174,344.11 6.68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26,782,703.54 7.40 8 其他资产 574,853.53 0.16 9 合计 361,953,128.75 100.00 2 、 报 告期 末在各 个国 家(地 区) 证券市 场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 资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310,421,227.57 86.43 合计 310,421,227.57 86.43 注:1、国家(地区)类别根据股票及存托凭证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确定。


2、上述美国比重包括注册地为英国、开曼群岛、西班牙、泽西岛在美国上市的 ADR。 3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组合


25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 - 材料 - - 工业 - - 非必须消费品 - - 必须消费品 - - 医疗保健 310,421,227.57 86.43 金融 - - 信息技术 - - 电信服务 - - 公共事业 - - 合计 310,421,227.57 86.4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4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及存托 凭证 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CELGENE CORP 新基医药 CELG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26,934.00 26,066,530.14 7.26


26 2 AMGEN INC 安进 AMGN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21,050.00 26,048,322.61 7.25 3 BIOGEN INC 百健 BIIB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1,821.00 24,565,765.38 6.84 4 GILEAD SCIENCES INC 吉利德科 学 GILD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44,702.00 24,037,232.66 6.69 5 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 再生元制 药股份有 REGN US 纳 斯 美国 6,864.00 20,368,856.36 5.67


27 限公司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6 ALEXION PHARMACEUTICALS INC Alexion 制药公司 ALXN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3,138.00 12,232,669.63 3.41 7 ILLUMINA INC Illumina 公司 ILMN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9,151.00 12,098,266.96 3.37 8 VERTEX PHARMACEUTICALS INC Vertex 制 药股份有 限公司 VRTX US 纳 斯 达 克 美国 11,654.00 11,759,751.61 3.27


28 证 券 交 易 所 9 INCYTE CORP Incyte 有限公司 INCY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13,616.00 10,549,563.87 2.94 10 MYLAN NV 迈兰公司 MYL US 纳 斯 达 克 证 券 交 易 所 美国 36,772.00 7,655,913.96 2.13 注:此处所用证券代码的类别是当地市场代码。 5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29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基金 投资明 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PROSHARES ULTRA NASD BIOTECH ETF 基 金 契约式开 放式基金 ProShares Trust 24,174,344.11 6.73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各 项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6,810.78 4 应收利息 262.31 5 应收申购款 567,780.44 6 其他应收款 -


3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4,853.53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期 末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31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7 年6 月30 日。


(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单 位基 金资产 净值 增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03.30- 2015.12.31 1.10% 1.77% 1.57% 1.74% -0.47% 0.03% 2016.01.01- 2016.12.31 -17.21% 1.86% -15.40% 1.81% -1.81% 0.05% 2017.01.01- 2017.06.30 14.22% 1.23% 13.41% 1.14% 0.81% 0.09% 自基金合同 生效至 2017.06.30 -4.40% 1.71% -2.66% 1.66% -1.74% 0.05% 注:1、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95%×人民币计价的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5% ×人民币活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 2、业绩比较基准是根据基金合同关于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构建的。 (2)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单 位基 金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比 较图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3 月30 日至2017 年6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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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 六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 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 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 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 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 行规范组成员,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 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 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4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广东广 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 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 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集团 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经理、湖北 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 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尔施 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旦大学兼职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 学院副院长。


35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教授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 常务理事、辽宁省生产力学会副理事长、东北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 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 发 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 、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 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 书。 吴晓辉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新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 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 刘敏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 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36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易阳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聚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瑞元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 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先生:督察长,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原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 产品设计人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兼任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及发展委员 会委员。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4、基金经理 李耀柱,男,中国籍,理学硕士,7 年基金业从业经历,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 书,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7 月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任股票交易员,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2 月在国际业务部先后任 QDII 基金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 17 日起任广发纳指 100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 23 日起任广发全球农业指数(QDII)、广 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QDII)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QDII)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QDII)、广 发全球医疗保健(QDII)和广发生物科技指数(QDII)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9 日起任 广 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3 月10 日起任广发道琼斯石油指数 (QDII-LO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9 月21 日任广发恒生中型股指数(LOF)基金的基金经理。


37 历任基金经理:邱炜,任职时间为 2015 年3 月30 日至2016 年8 月22 日。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权益 投资一 部总经 理李 巍先 生和研 究发展 部总 经理 孙迪先 生等成 员组 成, 朱平先 生担任 投委 会主 席。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 芊女士、 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 现金投 资部总 经理 温秀 娟女士 、债券 投资 部副 总经理 代宇女 士和 固定 收益研 究部副 总经 理韩 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38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 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9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 四道监控防线。





40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 金,并于 2015 年1 月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6 日至 2015 年 3 月 24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41 第 八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方 案,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终 止基金 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2 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它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基 金代 销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若销售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 人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行 申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基金 投资 人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若基金 管理 人或代 销机 构开通 电话 、传真 或网 上交易 业务 的,投 资人 可以以 电话 、传真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和美国 纳斯 达克证 券交 易所同 时开 放交易 的工 作日为 本基金的开放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交易所 交易 时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整 ,但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43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进行 赎回处 理时 ,认 购、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先 赎回 ,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 “ 分币 种申购 、赎 回 ”原则 ,即 以人民 币申 购获得 人民 币份额 ,赎 回人民 币份 额获得 人民币,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其他外币 份额依此类推;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接受其他币种的申 购、 赎回, 并对业绩 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 44 汇管理 相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清 算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付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 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顺延至 上述情 形消 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投资 人申 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生 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申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购、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人民币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人民币申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美元现汇首 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美元(含申购费) ,追加美元现汇认购最低申额为 10 美元(含认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投资者 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 构有 45 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 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方式进行申购, 其中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 美 元份额 的申申 购费 用以 美元支 付。本 基金 将对 人民币 份额和 美元 份额 分别设 置申购 费率 及金 额分档标准。 (1) 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人民币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30% 。 本基金 人民 币申购 费率 按照申 购金 额递减 ,即 申购金 额越 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人民币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3% 100 万元 ≤M<500 万元 0.7%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2) 美元份额 的申购费率 (目前只有部分代销机构支持美元现汇账户申购业务, 具体请 参照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本基金的美元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30% 。 本基金 美元 申购费 率按 照申购 金额 递减, 即申 购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越 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美元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20 万美元 1.3% 20 万美元 ≤M<100 万美元 0.7% M≥100 万美元 200 美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6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赎 回费 用等于 赎回金 额乘 以所 适用的 赎回费 率。 具体 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 ≤N<2 年 0.3% N≥2 年 0 4、 本基金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日起, 将同时开通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 业务模式。本基金开通的 C 类收费模式是指 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只收取 0.4%/ 年的销售 服务费 ,其中 ,销 售服 务费不 是从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而是由 本公 司注 册登记 系统针 对每 个客 户的 C 类资产逐日计提并记录在每个客户帐户,在客户赎回或转换时从客户的赎回或转换款 项中扣除。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的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针 对投 资者 定期和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 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 投资者 适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将对 以人民 币和 美元申 购的 基金份 额根 据人民 币份 额和美 元份 额的净 值以 及人民 币份额 和美元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和申购 金额 分档 标准分 别确认 份额 ,其 中使用 美元进 行申 购份 额的计算同时适用于美元现钞申购和美元现汇申购,具体方法如下:


47 (1)人民币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 人民 币份额 的申 购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申购 金额 ,人民 币申 购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3 : 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1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 当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人民币,则可得到的人民币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30%)=9,871.67 元人民币 申购费用=10,000-9,871.67=128.33 元人民币 申购份额=9,871.67/1.050=9,401.59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人民 币,可得到 9,401.59 份基金份额。 (2)美元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份额的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当 日基 金份额 的美 元折算 净值=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申 购当 日中国 人民 银行最新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注:申请当日指申购申请当日


例4 : 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 50,000 美元 (现汇) 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1699 美元,则可得到的美元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30%)=49,358.34 美元 申购费用=50,000-49,358.34=641.66 美元 申购份额=49,358.34/0.1699=290,514.07 份


48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 美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699 美元,可得到 290,514.07 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或 美元为 单位 ,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后 二位 ;申购 份额 采取四 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二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赎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5 ,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人民币份额6 个月后赎回,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 回当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份 人民 币份 额,假 设赎回 当日 人民 币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2)美元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美元份额 ×赎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6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美元份额 18 个月后赎回,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 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0.1660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0.1660 =16,600 美元 赎回费用=16,600×0.3% =49.8 美元 赎回金额=16,600-49.8 =16,550.2 美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美元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0.1660 49 美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6,550.2 美元。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用 以人民 币元 或美元 为单 位,四 舍五 入,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分 别计 算并披 露不 同类别 份额 对应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人民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人 民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美元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以人 民币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按照计 算日 的 估 值汇率 进行折 算, 美元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美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基 金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 汇管理 相关规 定有 变更 或本基 金所投 资市 场的 交易清 算规则 有变 更时 ,赎回 款支付 时间 将相 应调整; 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 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 回或 本基 金合同 载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交 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基 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顺延至 上述情 形消 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业 务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50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投资 人申 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生 效, 而仅 代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申请 的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准 。对 于申 购、赎 回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基 金投资 所处 的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正常或 非正 常停市 ,可 能影响 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 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常 估值时。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 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1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7) 项、 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 、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 基金进 行交 易 的主要 证券 交易市 场或 外汇市 场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或遇 公众节 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 合中的 重要 部分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或注 册登 记机构 因技 术保障 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3) 款情形时,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52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53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含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 在指定 报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公司开通的网上交易平台 C 类收费业务模 式,C 类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与前端收费 基金份 额之间 可以 相互 转换, 转换规 则适 用《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直 销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 ,关于 C 类收费的基金份额详细转换规则请参考 2014 年 5 月 9 日发布的《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在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增加 C 类收费模式的公告》 。 十 四、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 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54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与质 押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5 第 十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的管理费; 2、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out-of-pocket fees);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 8、基 金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应 当缴 纳的, 购买 或处置 证券 有关的 任何 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简称“税收” ) ;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2、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3、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的管理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含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费和 境外 投资顾 问的 投资顾 问费 (如有 )两 部分, 其中境 外投资 顾问 的投 资顾问 费在境 外投 资顾 问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的 《顾问 协议》 中进 行约 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8%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6 基金的 管理 费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的托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按如 下方 法进行 计提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 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 据与 指数 所有 人 NASDAQ OMX Group,Inc. 签 署 的指 数使 用 许 可协议的约定向 NASDAQ OMX Group,Inc. 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每日 应支付 的指 数使用 费在 次日按 每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当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 1 万美元 (年度最低指数使用费) , 即不足 1 万美元时按照 1 万美元收取。 指数使 用费 从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计 提, 按季支 付。 在指数 使用 费支付 日,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指 数使用 费划 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如果指 数使 用费的 计算 方法和 费率 等发生 调整 ,本基 金将 采用调 整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算 指数使 用费。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按照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体进行 公告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4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57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各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8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境外托 管人根 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律 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则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主次托 管协 议为 本基金 在境外 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托 管人 、境 外投资 顾问、 基金 代销 机构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境外托 管人 根据基 金财 产所在 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市 场惯 例及其 与基 金托管 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 《试行办法》 的要求谨慎、 59 尽职的 原则选 择、 委任 和监督 境外托 管人 ,且 境外托 管人已 按照 当地 法律法 规、本 合同 及托 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追 偿,基 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管 人进 行追 偿。除 非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存 在 过失 、疏 忽、 欺诈或 故意不 当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对 境外托 管人 依据 当地法 律法规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市 场惯 例的 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60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开 放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基 金、权 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及 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票 、权 证、存 托凭 证、ETF 基 金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法取得 市价 (收 盘价)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该日无法取得市价 (收 盘价) 的, 以最近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等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配股权证可以在 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如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于 配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61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5、 对于非上市证券,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具体 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供 的报价进行估值。 6、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 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 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7、外汇汇率 (1) 估值 计算中 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 、欧 元、英 镑等 五种主 要货 币对人 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信 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汇 率为 基准 :当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与 主要 货币 的中间价。 (2)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 (伦敦时 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汇 率价 格信息 时, 以托管 银行 中国工 商银 行或 境 外托 管人所 提供 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估值中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 照中 国法律 法规 和基金 投资 所在地 的法 律法规 规定 应交纳 的各 项税金 ,本 基金将 按权责 发生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于因 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际 交纳税 金与 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果采用本项 1-8 中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10、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62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 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2、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元折 算净 值为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除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美 元折算 净值 保留 到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3、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发送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4、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 方机构 进行基 金资 产估 值,但 不改变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各自 承担 的责 任。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人民币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 致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过 错的责 任人 应当 63 对由于 该错误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该 当事 人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6)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 指数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 误,券 商或交 易对 家的 成交回 报错误 或延 误, 或不可 抗力原 因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64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 由于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时 间点前 无法 确认 的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影 响, 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 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65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如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对于外 币认 购、 申购的 份额, 由于 汇率 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外币折算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额面值的可能。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收 益分 配币种 与其 对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相 同。 美元收 益分 配金额 按除 权前一日 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相应的美元金额。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 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66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当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基 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8、基金管理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8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试行办 法》 、 《 通知》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律 对信 息披露 的方 式、 登 载媒 体、 报备 方式等 规 定 发生 变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本基 金的人 民币 份额以 人民 币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关 信息; 美元 份额 以美元 计算并 披露 净值 及相关 信息。 除特 别说 明外, 人民币 份额 的货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69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 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明。 3、 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体。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最后 1 个估值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70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计 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 日内向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71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或境外投资 顾 问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或开通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 27、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72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在 其他 公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73 八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 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 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74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5 (1)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明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7 年6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宗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 责,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业 客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建 立了 国内 托管银 行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 有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 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 券公司 定向资 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行 信贷 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务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截至 2017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 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 续十四 年获得 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 、香 港《 财资》 、美国 《环球 金融 》 、 内 地 《证券时报》 、 《上海 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 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 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77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 在资产 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 位。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务 拓展 ,一 手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力 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迄 今已第 十次 获得 无保留 意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 保证托 管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稽 核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 察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险 控制处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规 章, 对业 务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 性原则 。托 管业务 的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都 必须 有相应 的规 范程序 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78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 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 详细 的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 够确保 资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独 立、 业务 制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 产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 培育团 队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过 进行 定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79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 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 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门 和业 务岗 位,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 理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 努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渗 透各 项业 务过程 ,形成 各个 业务 环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 况不断 出现, 资产 托管 部始终 将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 80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81 第 十八 部分


境外 托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 年 的布 朗 兄弟哈 里曼 银行 ( “ B B H” )是 全球 领先 的托管 银行之 一。BBH 自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 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 全球托管服务, 是首批开 展全球 托管 业务的 美国 银行之 一。 目前全 球员 工 约5700 千人 ,在全 球18个国 家和 地区设 有分 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 ,短期评级为F1 。


二 、托 管业 务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银 行的 全球托 管业 务隶属 于本 行的投 资者 服务部 。在 全球范 围内 ,该部 门 由 本行 合伙 人Sean Pairceir 先 生领 导。 在亚 洲 ,该 部门 由 本行 合伙 人Taylor Bodman 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个 市场。 截至2016年12月31日, 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4.2万亿美元, 其中超过百分之 六十是 跨境投资资产。 亚洲是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 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 迄今已逾25 年, 亚洲区服务的资产 超60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Investor Services) 是公司最大的业务, 拥有 近4600名员工。 我们 致力 为 客户提 供稳定 优质 的服 务,并 根据客 户具 体需 求提供 定制化 的全 面解 决方案 ,真正 做到 “以 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 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包括∶


82 《 全球 托管人 》 2016 年 行业 领导 者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托管服务- 北美 2015 年 共同 基金 行政管 理调 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2015 年 行业 领导 者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2014 年 代理 银行 调查 : #1 – 美国代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 年 全球 托管 银行调 查 机构投资者:


12 项类别中有 9 项位 #1, 2 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 项类别中有 2 项位#1, 5 项位列 #2


《 全球 投资人 》 2016 全 球托 管银 行调查 #1 – 共同基金/ UCITS


- 美洲地区( 原始分数) #2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 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 ( 加权 ) 2015 年 全球 托管 银行调 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 ( 加权 )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 年 全球 托管 银行调 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 30 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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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 Express 》 2016 年 ETF Express 大奖:最佳欧洲 ETF 基 金管理者 2014 年 ETF Express 大奖:最佳北美 ETF 基 金管理者





《R&M 调查》 2014 年 Custody.net 全 球托管银行调查 : #1 美洲市场 三 、境 外托管 人的 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 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84 第 十九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85 联系人:郭明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4)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5)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86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cgbchina.com.cn (6)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7)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8)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87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9)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0 )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1 )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2 )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88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3 )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4 )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5 ) 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89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16 ) 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17 )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18 )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90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黎超雄 联系电话:020-28019593 业务传真:020-28852692 客服热线:020-961111 公司网址:www.grcbank.com (19 ) (32)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20 ) 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 92 号嘉信大厦 1-2 楼部分和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21 ) 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91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联系电话:0512-69868390 业务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热线: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22 )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3 )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4 ) 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92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6 )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7 )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93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8 )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29 )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0 )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94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1 ) 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2 )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3 )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34 )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95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5 )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6 )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7 )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96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9 )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0 )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1 ) 公司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7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2 )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43 )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4 )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98 传真 :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5 )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46 )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47 )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 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8 )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99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49 )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0 )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51 )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100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2 )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53 ) 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54 )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101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5 )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56 )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7 )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2 (58 )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59 )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60 )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61 )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10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62 ) 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63 )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 :


杨莉娟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64 )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104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5 )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 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6 )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7 )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05 (68 )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69 )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0 )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1 ) 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1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72 )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73 )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业务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线: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4 )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107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6 ) 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77 ) 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 1 号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108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8 ) 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79 ) 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 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403 号上海信息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80 ) 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109 客服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81 )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82 )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83 )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110 (84 )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85 )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86 ) 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87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1 公司简称:中经北证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88 ) 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 界广场A 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89 ) 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新华 1949 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90 )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112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91 )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92 ) 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 名义层11-A,8-B4,9-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业务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热线:400-8877-780 公司网址:www.cfc108.com.cn (93 )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B 单元


11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94 ) 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汉威大厦15B5( 西区15 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95 )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业务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6 ) 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114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15801816961 客服热线:4000676266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97 ) 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马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411-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98)


名称: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010-65174782 客服电话:400-066-9355 公司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99)


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115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00)


名称: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13811217674 客服电话:010-56409010 公司网址:www.jimufund.com (101)


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13621233213 传真:010-68854009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02)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03)


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04)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栗先生 电话:010-68857763 传真:010-68858859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05)


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6)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117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7 )名称: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 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8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060 客服电话:400-860-8866 公司网址:www.kysec.cn (109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118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电话:4000178000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10 )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400-001-8811 (111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1501-1504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李智磊 联系电话:0592-3122679 业务传真:0592-8060771 客服热线:0592-3122731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12)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119 客服电话:4008896588( 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113 )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8 号楼 C 座1701 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9ifund.com (114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115 )名称: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1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https://8.gw.com.cn/


120 (116 )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公司网址:www.dzbchina.com (117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无 客服电话:4008365365-9 公司网址:www.Fund.licai.com (118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19 )名称: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 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121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0 )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公司网站:www.bank-of-tianjin.com (121 )名称: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2 )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59366070


122 业务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热线: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123 )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 A 区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电话:1314131911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jr.jd.com/ (124 )名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125 )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6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123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26)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孙朝旺 电话:025-52278870 传真:025-52250114 客服电话:4008281288 公司网址:www.ftol.com.cn (127 )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4008888818 公司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28 )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业务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9 )名称: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24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业务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热线:400-876-5716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130 )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联系人:庄洁茹 联系电话:021-60818206 业务传真:021-60818280 客服热线:95156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31 )名称:钱滚滚财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良友大厦 B301-305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联系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热线: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公司网址:www.qiangungun.com


(132 )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众辉


125 联系人:马科 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公司网址:http://www.dayouf.com (133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126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中 289 号南方传媒大厦 15-18 层 负责人 :牟晋军 电话:020-66857288


传真:020-366857289


经办律师: 刘智、陈琛 联系人: 牟晋军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洪锐明、江丽雅


12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 资者自 取得依 据基金 合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 至其 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28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前提 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基金 管理 人 的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机构; (17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29 (19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和 赎回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账 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130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 承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务 和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31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 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基金管 理人 就 管理本 基金 的资金 汇出 、汇入 、兑 换、收 汇、 付汇、 资金 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 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15 年; (12 )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32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 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境外 托管人 依据基 金财 产投 资地法 律法规 、监 管要 求、证 券交易 所规 则、 市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的 主次 托管 协议持 有、保 管基 金财 产,并 履行资 金清 算等 职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 境外托 管人 是否 有过错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应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境外 托管人 之间 的协 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3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 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 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5 )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 办理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7 )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外 管局根 据审 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合 法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授 权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33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 降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式、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 本基金转型为同一标的指数的上市型开放式基金 (LOF) , 或变 更为同一标的指数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 的联接基金并相 应变更基金类别、 修改 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


134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基 金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35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136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金 合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137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38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视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13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 的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40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41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经 友好 协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4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12,688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140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43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以 下金 融工具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纳 斯达 克生物 科技 指数成 份股 、备选 成份股 、以纳 斯达 克生 物科技 指数为 投资 标的 的指数 基金( 包括 ETF )等。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全球证 券市场 中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包 括已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可简称 “REITs ” ) ; 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 券监管 机构 登记 注册的 公募基 金; 与固 定收益 、股权 、信 用、 商品指 数、基 金等 标的 物挂钩 的结构 性投 资产 品;远 期合约 、互 换及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境 外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权 证、期 权、期 货等 金融 衍生产 品;银 行存 款、 短期政 府债券 等货 币市 场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144 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 金 对纳斯 达克生 物科 技指 数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及以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 指数为 投资标 的的 指数 基金( 包括 ETF)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0% ,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其中 银行应 当是 中资商 业银行 在境外 设立 的分 行或在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达到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 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或 地区 以外的 其他 国家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有 任一 国家或 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不受此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4 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 个工 作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30 个工作日延长到3 个月 。 5)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A. 每只 境外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本基 金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投 资境 外伞 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限制


145 本基金 投资 衍生品 应当 仅限于 投资 组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B.本基 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投 资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不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 对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可 在任 何时候 以公 允价值 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 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C.借方 应当 在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 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一 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 商业 银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 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交 易并 在正常 市场 惯例的 合理 期限内 要求 归还任 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 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8)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A.所有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146 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 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对 卖出收 益进 行调整 以确 保现金 不低 于已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卖出 收益 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D.参与 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 行调整 以确 保已购 入证 券市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的 102 %。一 旦卖 方违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已购 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 正回购交易, 所 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 例限 制计算 ,基 金因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 易而持 有的 担保物 、现 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基 金财 产 划转 至托 管账户 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 除应付赎回、 交 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 借入现金。 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47 (10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 )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 )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对于 承诺监 督的 事项,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境 外投资 顾问 的投资 运作和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 或电话 或双方 认可 的其 他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如 基金 管理人 未予纠 正,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 诺监 督的事 项,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或 其授 权投资 机构 有重大 违法 违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有 关监 管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并 将纠 正结 148 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管理人 认可 ,合规 投资 责任方 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的 合规监 管系统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限 于基 金管 理人、 经纪人 及其 他中 介机构 提供用 于该 系统 的数据 和信息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对 这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担 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 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 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 不会因 为提供 交易 监督 服务而 承担任 何因 基金 管理人 违规投 资所 产生 的责任 ,也没 有义 务采 取任何 手段回 应任 何与 合规分 析服务 有关 的信 息和报 道,除 非接 到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授权 境外 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应本着 诚实 尽责的 原则 ,采取 合理 的手段 、方 法和实 施工具 ,来提 高交 易监 督服务 的质量 ,除 非基 金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因疏 忽、过 失或 故意 而未能 尽职尽 责, 造成 交易监 督结果 不准 确, 并进而 给基金 资产 或基 金管理 人造成 损失 ,否 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在本 协议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 及不导 致基 金托管 人的 接受基 金管理 人监督 与检 查与 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要 求相冲 突的 基础 上,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必 要的 监督 与检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49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 人在接 到提示 后, 应及 时对提 示内容 予以 确认 ,如无 异议, 应在 基金 管理人 给定的 合理 期限 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金 管理人 须尽 其最大 努力 保证其 对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核 查不 影响基 金托 管人的 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金 托管人 签订的 主次 托管 协议为 本基金 在境 外开 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 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 管人 签 订的主 次托 管协 议持有 并保管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人 在已 根据 《试行 办法》 的要 求谨 慎、尽 职的原 则选 择、 委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且境 外托管 人已 按照 当地法 律法规 、本 合同 及托管 协议的 要求 保管 托管资 产的前 提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境 外托 管人 破产产 生的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但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采取措 施进行 追偿 ,基 金管理 人配合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追偿。 除非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对境 外托 管人依 据当地 法律 法规 、证券 交易所 规则 、市 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托管证券。 6、 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 基金托管人自身, 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 150 托管人 不得在 任何 基金 资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抵押 、质押 、留置 等, 但根 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 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因 基金持 有的 资产 所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并 由基金 托管人 作为 资产 持有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账日 没有 到达 托管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并配 合基 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 基金托 管专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自基 金财 产划入 基金托 管专 户之 日起履 行本协 议项 下托 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现金 账户中 的现 金将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 金管 理人按 指令 程序发 送的 指令另 有规 定,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和其境 外托 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 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 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 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 或(b) 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 管辖该 系统运 营 的 规则 、条例 和条件 作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境外 托管 人应不 时将该 等有 关惯 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清 盘或破 产等 原因进 行终 止清算 时,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清 算财产 。基 金托 管人应 自身, 并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建立 安全 的数 据管理 机制, 安全 完整 地保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产 相关的 业务 数据 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 151 立基金 的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理 资金 收付 。基金 资金账 户的 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 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 所适用 的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基金 开立基 金名 义或 基金托 管人名 义或 境外 托管人 名义或 境外 托管 人的代 理人名 义, 或以 上任何 一方与 基金 联名 名义的 证券账 户。 由基 金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以 及境外 托管 人均 不得出 借或未 经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双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 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 基金 托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根据投 资所在 市场 以及 国家或 地区的 相关 规定 ,开立 进行基 金的 投资 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 资市 场所在 国家 或地区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152 3、 基金托管 人应该:(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 并且(b)要求和 尽商业 上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管 人在 其账 目和记 录中单 独清 楚列 记证券 不属于 境外 托管 人,不 论证券 以何 人的 名义登 记。而 且, 若证 券由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以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有 ,要求 和尽 商业 上的合 理努力 确保 其境 外托管 人将这 些证 券和 基金托 管人、 其境 外托 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故意不 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 证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基 金财 产中 的证券 的所有 权、 合法 性或真 实性( 包括 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指示存 放在 证券系 统的 证券为 基金 的实益 所有 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为基金 的利 益而持 有的 证券( 无记 名证券 和在 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7、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 重大改 变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若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改变本 协议约 定的 证券 登记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可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保管库 或其 他机构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授 权的 境外投 资顾问 )的 指令 办理。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涉及 基金 财产投 资运 作的书 面协 议 的副 本或 相关证 明文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保存时 间应符 合相 关法 153 律、法规要求。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 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行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托 管人进 行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复 核和本 基金 进行 信息披 露所需 要的 相关 信息。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与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协商 确定 的会 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 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 行帐实核对。


(3) 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 构所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认可的 第三 方独 立机构 所计算 的资 产净 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 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定的 会计核 算方 法和 处理原 则进行 会计 核算 ,并对 基金单 独建 账、 独立核 算,并 应指 定专 门人员 负责会 计核 算与 会计资 料保管 。属 于基 金财产 的收益 应全 额计 入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 托管资产核算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 买卖业务的核算、 持有 资产的付息、 兑付 、 分红等 业务的 核算 、证 券发行 认购业 务的 核算 、货币 市场产 品买 卖业 务的核 算、银 行存 款计 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 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2)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元折 算净 值为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除以中 国人 民银行 最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间 价。美 元折算 净值 保留 到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154 规定。 (3)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 算日估 值价格 截止 时点 所估值 证券的 最近 市场 价格后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双方 协商 确定的 估值方 法和 处理 原则对 各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值 ,如监 管有 相关 规定的 ,按相 关规 定进 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 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 净值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成 损失 ,在基 金管 理人可 承担 的范围 内应 先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管理 人对 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根据过 错 原则 ,向 过错 人追偿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155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正 ,则 该当 事人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 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 因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损 失,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 追偿 ,但 该第三 方是由 托管 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对 受损 方进行 赔偿 ,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它 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的损失。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 指数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 误,券 商或交 易对 家的 成交回 报错误 或延 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8) 由于时差、 通讯 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时 间点前 无法 确认 的交易 ,导致 的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影 响, 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156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交易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 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基 金托管 人对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进 行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独 立地设 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托管 人进行 本基金 的净 值计 算复核 和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露 所需要 的相 关信 157 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账 册, 对相 关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 管人 需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向 监管 机构报 告相 关信息 ,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 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 违规的,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 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58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至 少应包 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 管方 式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保管 期限 为法 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及其中 的任 何信 息以任 何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及 其中 的信息 限制在 为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协 议之 目的而 需要了 解该 等信 息的人 员范围 之内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能妥 善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灭失, 或向第 三方 泄露 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信息 的,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应对此 承担 法律 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159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 用法律 和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托 管协议 适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依照其 解释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 决的 ,均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裁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 当任 何争议 发生 或任何 争议 正在进 行仲 裁时, 除争 议事项 外, 双方仍 有权 行使本 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书面 形式 对本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托管协 议的修 改和 变更 报送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二)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60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161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3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3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16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63 第 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3 月31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3 月31日起通过大有期货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 、 广发 新动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中证 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改革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百 发大 数据 策略成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百发大 数据策 略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多 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创 新升级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债7-10 年期国 开 行债券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汇 平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瑞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和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 年6月2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 告,本 公司决 定自2017 年6月2日起 通过 中信 期 货代理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中 证环保 产业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中 证全指 可选 消费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医药 卫生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百发 大数 据策略 成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鑫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中 债7-10年期 国开 行债券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道 琼斯美 国石 油开发 与生 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 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百 发大数 据策略 价值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证 全指 工业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164 金和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3、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6 月24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 年6 月26日起恢复申购 (包含转换转入、 定 期定额及不定额投资) 业 务,同 时, 在本基 金恢 复申购 业务 期间, 本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基 金代 码:001092 )暂 停单日 单账户通过申购 (含定 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及转换转入累计超 过500,000 元 (不含) 的 大额业 务,如 单日 单个 基金账 户累计 申购 (含 定期定 额和不 定额 投资 业务) 及转换 转入 本基 金金额 合计 超过500,000 元( 不含 ) ,本 基金 注 册登记 人将 有权确 认相 关业务 失败 。本基 金美 元份额 (基 金代码 :001093 )暂 停单 日单账 户 通过申 购( 含定期 定额 和不定 额投 资业务 )及 转换转 入累 计超过70,000 美元 (不 含)的 大额 业务, 如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累 计申 购(含 定期 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及转换转入本基金金 额合计超过70,000美元 (不含) , 本基金注册 登 记人将有权确认相关业务失败。 4、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9 月25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9 月25日 起通 过华 夏财富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理 财7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轮 动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成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集利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主题 领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新动 力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逆向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信 息技 术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养 老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对冲 套利 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环 保产业 指数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纳斯 达克生 物科技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可 选消 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港深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广 发沪 165 港 深新 起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红发 起式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优 企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军工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发起 式联 接基 金、广 发鑫盛18 个 月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债7-10 年 期国开 行债 券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汇 平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广 发多 元新 兴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创业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创新驱 动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工业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医疗保 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汽车指 数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建筑 材料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港股通 恒生综 合中 型股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中证 全指家 用电 器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LOF ) 、 广发 聚利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广发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睿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鑫 瑞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富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 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 球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行 业领 先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 农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财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 财年年 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双债 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理 财30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经济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港股通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中证医疗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9 月25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9 月25日起通过中民财富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 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 166 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天 天利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新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逆 向策 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信息 技术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发 起式联 接基金 、广 发中 证养老 产业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对冲套 利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 、 广发中证全指可选消费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发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医 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发 起式 联接 基金、 广发中 证全 指主 要 消费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发 起式 联接基 金、广 发中 证全 指原材 料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能 源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改革 先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金 融地产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发起式 联接基 金、 广发 多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沪 港深新 机遇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新 兴产 业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天 天红发 起式货 币市 场基 金、广 发稳安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稳裕 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广发优企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广发创新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广发 中证军 工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 基金、 广发 鑫盛 18 个月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债7-10年 期国 开行债 券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汇平 一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小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广发 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睿吉定 增主 题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鑫 瑞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 广发 聚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核心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聚瑞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167 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医疗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 工业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发起 式联 接基金 、广发 理财 年年 红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医疗保 健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 证全指 汽车指 数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证全 指建筑 材料 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港股通 恒生 综合 中型股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广 发港 股通 恒生综 合中型 股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 全指家 用电器 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创新 驱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创业 板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发起 式联接基金、广发多元新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沪港深新起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9 月28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9 月28日起, 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 (基金代码:001092 ) 调整为暂 停单日单账户通过申购 (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及转换 转入累计超过1,000,000 元 (不 含)的 大额业 务, 如单 日单个 基金账 户累 计申 购(含 定期定 额和 不定 额投资 业务) 及转 换转 入本基 金金 额合 计超过1,000,000 元( 不含 )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将有 权确认 相关 业务 失败; 本基金 美元 份额( 基金 代码:001093 ) 调整 为 暂停单 日单 账户通 过申 购(含 定期 定额和 不定 额投资业务) 及转换转 入累计超过140,000 美元 (不含) 的大额业务 , 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 累 计申购 (含定期定额和不定额投资业务) 及转换转入本基金金额合计超过140,000 美元 (不含) , 本基金 注册登 记人 将有 权确认 相关业 务失 败。 在本基 金暂停 大额 申购 业务期 间,其 它业 务正 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大额申购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7、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9 月29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7年9 月29日起通过钱滚滚财富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混合、 广 发美国房产指数、 广发亚太中高债券、 广发全球医疗保健、 广发纳指生物科技、 广发中证500C 类、广 发沪 深300联 接 基金、 广发 中证500 联 接、广 发聚 利债券 、广 发稳健 增长 、广发 核心 精 选混合、广发300基金、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广发全球农业和广发纳指100。 8、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7 年9 月29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 决定 自2017 年9 月29日 起通 过通 华财富 销售以 下基 金: 广发理 财7天 债、 广发 轮 动配置 混合、 广发 聚鑫 债券、 广发聚 优灵 活配 置、广 发美国 房产 指数 、广发 成长优 选混 合、 广发趋 势优选 混合 、广 发集利 定期债 、广 发亚 太中高 债券、 广发 全球 医疗保 健、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广发主 题领 先混 合、广 发竞争 优势 混合 、广发 新动力 混合 、广 发聚祥 灵活混 合、 广发 逆向策 略混合 、广 发信 息技术 联接、 广发 中证 养老指 数、广 发对 冲套 利混合 、广发 中证 环保 168 指数、 广 发纳 指生 物科 技、广 发可选 消费 联接 、广发 医药卫 生联 接、 广发主 要消费 联接 、广 发原材 料联接 、广 发能 源联接 、广发 改革 混合 、广发 金融地 产联 接、 广发多 策略混 合、 广发 沪港深 新机遇 股票 、广 发沪港 深新起 点股 票、 广发新 兴产业 混合 、广 发稳安 保本混 合、 广发 稳鑫保本混合、 广发稳 裕保本混合、 广发优企 精选灵活配置混合、 广 发中证500、 广发创新升 级、广 发中证 全指 能源 联接、 广发全 指信 息技 术联接 、广发 医药 联接 、广发 养老指 数、 广发 环保指 数、广 发沪 深300 联接 基金、 广发 军工 联接、 广发鑫 盛定 期开 放基金 (定增 ) 、 广发 中 债国开 债、广 发汇 平定 开债、 广发多 元新 兴股 票、广 发创业 板ETF 联 接、广 发创新 驱动 混合 、 广发石油指数、 广发全 指工业ETF联接、 广发 医疗保健股票型基金、 广发中证全指汽车、 广发 中证全 指建筑 材料 、广 发恒生 中型股 指数 、广 发家用 电器指 数、 广发 聚富基 金、广 发稳 健增 长、广 发货币 级、 广发 聚丰混 合、广 发优 选基 金、广 发大盘 成长 、广 发核心 精选混 合、 广发 强债基金、 广发300基金、 广发聚瑞混合、 广发内需增长、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 广发行业领先 混合、 广发中 小联 接、 广发全 球农业 、广 发制 造精选 混合、 广发 信用 债、广 发消费 混合 、广 发纳指100 、 广发理财年 年红、 广发双债添利、 广发理财30天、 广发纯 债级和广发新经济混合。


169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70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准予广 发纳 斯达克 生物 科技指 数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注册 的文 件 ( 二) 《 广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纳斯达 克生 物科 技指数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