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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七 年 十一 月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2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2013 】131 号 文核 准募 集 , 基金 合 同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正 式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是货 币 市场 基 金,属 于 预 期风 险 收益 水 平较低 的 品 种。 正 常情 况 下,本 基 金 T 日申购 份 额 T+1 日可 赎回 , T 日赎 回资 金 T 日 可用 于证券 交易 , T+1 日 可提 取。 根据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及本基 金相 关业 务规 则 , 本基金 将设 定可 接受 的基金 每个 开放 日当 日的 净 申购 、 累计 申购 、 净赎回 及累 计赎 回申 请 的 额度 上 限 , 以 及单 一账 户 每 个开 放 日 当日 的 净申 购、 累计 申购 、净 赎回及 累计 赎回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对 于超 出设 定额 度上限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予以 拒绝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基金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5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1 六 、 基 金份 额 的分 类 ............................................................................................................................ 35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6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36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3 十、 基 金的 业 绩 .................................................................................................................................... 52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54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56 十 三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59 十 四 、 代理 收 取增 值 服务 费 ................................................................................................................ 62 十 五 、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 62 十 六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63 十 七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64 十 八 、 风险 揭 示 .................................................................................................................................... 70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算 ................................................................................ 73 二 十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5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 98 二 十 二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12 二 十 三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13 二 十 四 、对 招 募说 明 书更 新部 分 的 说明 .......................................................................................... 114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14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15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其 他有关规定 及《大 成现金 宝场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场 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 他 与本基 金相 关的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义 务关 系的 任何 文件 或表述 ,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 准 。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投 资人 取得 依基 金 合同所 发行 的基 金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 指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 或本基 金合同 :指 《大成 现金宝 场内实 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 或本托 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 《大 成现金宝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6、招募说明 书:指 《大成 现金宝场内 实时申 赎货币 市场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币 市场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1、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 运 用在 境外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境 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主 体 22、 投资 人、 投资 者 : 指 个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 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23、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 管 理人的 直销 中 心 和代 销机 构 24、 代销 机构 : 指 与基 金 管理人 签订 代销 协议 的具有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并 经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 的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25、 场外 : 指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外 的销 售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 申 购、 赎 回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26、 场内 : 指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上市 交 易等业 务的 场所 。 通过 该 等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也称为 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场 内赎 回 27、 登记 结算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 基 金 份额 登记 (包括 初始 登记 , 申 购赎 回变更 登记 、 收 益结 转基 金份额 变更 登记 、 非 交易 过户变 更登 记) 、 基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 据 的确 认 、 基 金申 购赎 回 的 清算 和交收、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8、 登记 结算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 接受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29、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登 记结 算系统 30、 《 业务 规则 》 : 指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相关 业务规 则, 及由基 金管 理人 参考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及 证券公 司集 合 资产管 理计 划份 额登 记及 资金结 算业 务指 南 》 编 写 的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 规范 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1、 上海 证券 账户 : 指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开 立 的人 民币普 通 股票账 户( 简称 “A 股账户 ”)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简 称 “ 基金 账户 ”) 32、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33、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4、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5、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3 个月 36、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7、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 日 38、日 :指 公历 日 39、月 :指 公历 月 40、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41、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42、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3、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4、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间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6、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 行为 47、 转指 定: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或 届时 有效的 业务 规则 将其 持有 人的本 基 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 场内有本基金销售代理 资 格的不同会员营业部之 间 进行转指定的 行为 49、指 定交 易: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指 定交 易实 施细 则》中 定义 的 “ 指定 交易 ” 50、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营销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增值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销 售基 金产 品的过 程中 , 因向 投资 人 提供增 值服 务而收 取的 费 用 52、基 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基金 代码 , 按 不同 费率 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和 增值 服务 费 , 并分别 公布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但投 资人 进行 两类基 金份 额申 赎时 只用 一个申 赎代 码


53、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存续期 内 按 实际 利率 法 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 54、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百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55、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 近 7 个 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 每 百 万 份基 金净收 益所折 算的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年收益 率 56、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资 产投 资所 得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收 益、 债券 回 购收入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和其 他合 法收 入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或 费 用的节 约 58、 基金 资产 总值 : 基 金 资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 的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 银行 存 款本息 、 债 券的 应计 利息 、 基金 应收 的款 项以 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 的 价值 总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6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数值 6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百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62、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63、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股 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长, 工学 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2007 年6 月 , 任 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8 月 , 任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2012 年4月 , 任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2012 年11月 至今 ,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2014 年12 月15 日 起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 先生 , 副董 事长 , 国际法 学硕 士 。1991 年7 月至1993 年2 月, 任职 于共 青 团河南 省 委;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 职于深 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询 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蛇口 律师 事务 所 ; 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 职于蛇 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司 ; 1997 年5月至2015 年1 月 , 先 后 任光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南方总 部研 究部 研究 员 , 南方总 部机 构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光 大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 务部 总经理 助理 , 资产 管理 总 部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 , 法律 合 规部副 总经 理, 零售 交易 业务总 部副 总经 理;2014 年10月 , 任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司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耶鲁 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具 注册 金融 分析 师(CFA) 、金 融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 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 律诉 讼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融 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及SLCG 证券 诉讼 和咨 询 公司合 伙人 ;2009年至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规划 委专家 顾问 委员 ,机 构部 创新处 负责 人, 兼任 国家 “ 千人计 划 ” 专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 信并 购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 2014 年11 月26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15 年3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雄先 生, 董事 ,金 融学 博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 , 上海 市黄 浦区 政协委 员。 1987 年8月至1993 年4 月, 任厦 门大学 财经 系教师 ;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 任 华 夏证券 有限 公司 厦门 分公 司经理 ; 1996 年8月至1999 年2月 , 任 人民 日报社 事业 发展 局企 业 管 理处副 处长 ;1999 年2月 至 今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历 任 副总裁 、总 裁, 现任 中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总裁 助理 , 兼 任投 资 二部总 经理 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副主 任。2012 年6 月起 , 兼任镇 江银 河创 业投 资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中 国人民 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副 所长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叶林先 生, 独立 董事 ,法 学博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商 法教 研室主 任 , 博士研 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学 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律 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吉敏女 士 ,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融 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 金融研 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 事金 融 业产业 组织 结构 、 银 行业 竞 争方面 的研 究。 参与 两项 国 家自然 科学 基金 、 三 项国 家 社科基 金、 三项教 育部 人文 社会 科学 一般项 目 、 多 项省 级创 新 团队项 目 , 并 负责 撰写 项 目总结 报告 , 在 国内财 经类 期刊 发表 多篇 学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 士。现 任英 国牛 津大 学商 学院终 身 教 职正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 和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 金 融系 联合 系主 任, 院 长助理 , 北京 大 学国家 金融 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 在美 国哈 佛大 学商 学 院任教 十多 年 , 并 兼任 哈 佛大学 费正 清东 亚研究 中心 执行 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 监 事长 ,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机 管理 协会 授予 “ 企 业 风险管 理师 ” 资 格。2000 年1月, 先后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审计 部、 合规 (法 律) 部总经 理;2007 年1 月, 任 中国银 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常 务 副总裁 、党 委委 员;2010 年7月 ,兼 任吉 林省 国 家 生 物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 总经理 、吉 林省 国家 汽车 电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2012 年6月 , 兼任镇 江银 河 创业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2 年7 月, 任中 国银 河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裁;2015 年1 月起 , 任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 任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 发部软 件工 程师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月 任杭 州新 利电子 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部 高级 程 序员。1999 年8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信息技 术部 系统 开发 员、 金融工 程部 高 级工程 师 、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信 息技 术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 理部 副总 监、 风 险管理 部总 监, 现任信 息技 术部 总监 。 吴萍女 士 ,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深 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深 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6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计 划财 务部 高级 会计 师、总 监助 理, 现任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监 。 2016 年10月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 副 总经 理, 哈 佛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 。 曾 任深圳 市南 山区 委 (政 府 ) 办 公室 副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主任 , 深 圳市 广聚 能源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广 聚投资 控股 公司 执行 董事 、 总 经理 , 深 圳 市人民 政府 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副处 长 、 处 长。 201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温智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 曾 任 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及国 际律 师事务 所 。 曾 任中 银国 际 投行业 务副 总裁 、 香港 三 山投资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 标准银 行亚 洲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兼 中国 投行业 务主 管。2015 年4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首席 战 略官,2015 年8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2016 年10 月起 兼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 曾 任新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 新 疆精 河 县团委 副书 记 、 新 疆精 河 县人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 河县 八家 户农 场 党委书 记 、 新 疆 博尔塔 拉蒙 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记 及少 工委 主任 、江 苏省铁 路发 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公 室主 任 、 江苏省 铁路 发展 股份 有限 公司控 股企 业及 江苏 省铁 路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负 责人 、 中 国华闻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燃气战 略管 理部 项目 经理 。 2005年1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客 户服 务中 心总 监助 理、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公 司副 总经 理 、 客 户 服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行 司科长 , 世 界银行 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财政 部办 公厅 处长 , 全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长 、 海外 投 资部副 主任 。2016 年7 月 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 经理。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委 企业司 、 美 国花旗 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 任世界 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 际货币 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部 和非 洲部 经济学 家 , 原 黑龙 江省 招 商局副 局长 , 黑龙 江省 商 务厅副 厅长 , 中国 人民 银 行货币 政策 二司 副 巡视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货币政 策司 副司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 所长 。2016 年9 月加 入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陈翔凯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曾 任职 于广 发证 券海 南分公 司 , 平安保 险集 团公 司 。 曾 任 华安财 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资 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 招商 证 券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6 年11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赵冰女 士 , 督 察长 ,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 业联络 部 、 基 金公 司会 员 部, 曾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分析师 委员 会委 员 、 基 金 销售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 基金 业协 会 筹备组 的筹 备工 作 。 曾 先 后任中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投 教与 媒体 公关部 负责 人、 理财 及服 务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7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朱哲先 生,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工商 管理 硕士 、 中 国人 民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证券 从业年 限 7 年。 2009 年 7 月至 2010 年 9 月 任中 国银 行金 融市 场 总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5 月 任嘉 实基 金交 易部 交易员 。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7 月 任银 华基 金固 定 收益部 基金 经 理。 2015 年 8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 固 定收益 总部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8 月 29 日起担 任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成 现金 宝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6 日起 任大 成景 华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大 成信 用增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 2016 年 10 月 12 日起 任大 成添 益交 易 型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中 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屈伟南 2013 年 3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张文平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 3、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 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他委 员 3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 立,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总 部总监 , 固定 收益 投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 谢 民,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 固定收 益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张 文平 ,基 金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和、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 额申购 、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投 资 计划 、投资 意 向等 ,除 《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 金投 资者 提 供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料在 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并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应 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履行 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 托第 三方 处 理时 ,应当 对 第三 方处 理 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 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务规 则 ,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 财产买 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及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符合 国务 院 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 未依 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 促 进 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 经营 , 保 障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及 公 司 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 据 《 证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公司 管 理 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 等法 律法规 , 并结 合公 司实际 情况 , 制 定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公司 建立科 学合理 、 控制 严密 、 运 行 高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制 定科学 完善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 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公司 管理 层对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包 括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财 产、 自有资 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涵盖 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的空 白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时性 原则。 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 的调整 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方 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修 订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牢 固树立 内控优先和 风险管 理理念 ,培养全体 员工的 风险防 范意识, 营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健全公 司法人 治理结 构,充分发 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公司的 组织结 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 约的原 则,各部门 有明确 的授权 分工 ,操 作相互 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 策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 高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 主、 透明 的决 策 程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的 业务 执行 系统 , 以及健 全、 有效 的内 部监 督和反 馈系 统 。 (5)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4)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 量, 并提 出风 险调 整的建 议; 对投 资业 绩进 行评价 , 包 括整 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成 分析 以及 业绩短 期和 长期 持续 性检 验;对 将要 展开 的新 业务 和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 做全 面的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 效的人 力资源 管理制度,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确保 公司各 级人员 具备与其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7)建立科 学严密 的风险 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 别、评 估和分 析,及时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8)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1)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3)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4)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 价,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订 或取 消授 权。 (9)建立完 善的资 产分离 制度,公司 资产与 基金财 产、不同基 金的资 产之间 和其他委 托资产 , 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核 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 重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 的重 叠。 重 要业 务部 门和 岗位 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 建 立有 效的 内部 监 控制度 , 设置 督察 长和 独 立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 对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督 ,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司 定期 评价 内部 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根据 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具 、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 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改 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公司自 觉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按照 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 质和特 点严格 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保 持独 立、 客 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根据基 金合同 要求, 在充分研究 的基础 上建立 和维护备 选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3)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 策略、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限 制等要 求。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有充分 的投资 依据,重要 投资有 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录 。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等 内容 。 (4)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 容 包括 :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建 立交 易监 测系 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3)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 法违规 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当 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员 。 4)公 司执 行公 平的 交易 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 价体系 。 7)根 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 制定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 购 等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 规则 。 (5)建立严 格有效 的制度 ,防止不正 当关联 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资 涉及关 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研 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报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6)公司在 审慎经 营和合 法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在充 分论证 的前提 下周密考 虑金融 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性 质 、 操 作程 序、 经 济后果 等 , 严 格控 制金融 新品种 、 新业 务 的法律 风险 和运 行风 险。 (7)建立和 完善客 户服务 标准、销售 渠道管 理、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行 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销 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 登 记过户 工作流程, 建立登 记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 期核对 、备份制 度,建 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制 度。 (9)公司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 信息披 露的 检查 和评 价, 对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 进办法 , 对 出现的 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追 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 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要求 , 遵循 安全 性、 实 用性 、 可 操作 性原 则, 严 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 管理 制度 。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 现业 务电 子化时 , 设 置保 密系 统和 相应控 制机制 , 并保 证计 算机系 统的可 稽性 , 信 息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 前, 经过业 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部 门的 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 度、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 制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 管理措 施 , 确保系 统安 全运 行。 (15 ) 计 算机 机房 、 设 备、 网络等 硬件 要求 符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程 实 施明确 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业 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面 的职 责。 (16 ) 公 司软 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 可靠性 、 稳定 性和 可扩展 性, 具备 身 份验证 、 访问控 制 、 故 障 恢复 、 安 全保护 、 分权 制 约等功 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 不得 介入 实际 的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 密码口 令定 期更 换 , 不 得 向他人 透露 。 数 据库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 令分别 由不 同人 员保 管。 (17 ) 对 信息 数据 实行 严 格的管 理 , 保 证信 息数 据 的安全 、 真实 和完 整, 并 能及时 、 准 确地传 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 据的授 权修 订程 序 , 并 坚 持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定期 查验 制度 。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 期 保存 。 (18 ) 信 息技 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 查 , 完 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 安全 措施 , 进行排 除故障 、 灾 难恢复 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业 会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制 订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司 财 务制度 、 会计 工 作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20 ) 明 确职 责划 分, 在 岗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 会计岗 位职 责 , 禁 止需 要 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 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会 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相 互 独 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1)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3)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 采 取合 理的 估值 方 法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 公 允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 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 价值 。 (24 ) 规 范基 金清 算交割 工作 , 在 授权 范围 内, 及 时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 财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 业务用 章 、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 格制 定财 务收 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管理办 法 , 自 觉遵 守国 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 律。 (28 )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事 会聘 任 , 对 董事会 负责 。 督 察长 应当 经中国 证监会 相 关 派出机 构认 可后 方可 任职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 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 董 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29 ) 公 司设 立监 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 管理 层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公 司保证 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 明 确监 察稽 核部 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 配 备充 足的 监察 稽核 人 员, 严格 监 察稽核 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严 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和 组织 纪律 。 (31 ) 强 化内 部检 查制 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32 ) 公 司董 事会 和管 理 层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 作,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 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员 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 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组 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 京。经 国务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竞 争 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 大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 中国 农 业 银行 连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 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 国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农业银 行托 管 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 的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品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 T O P 1 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突 出, 获 “ 最佳 托管 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 “ 最 佳资 产托 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 届中国 财经 风云 榜 “ 最佳 资 产托管 银行 ”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 续荣获上海清算 所授予的 “ 托管银行优秀奖 ”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授予的 “ 优秀 托管机构 奖 ”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 予的 “ 养老金 业务最佳发展 奖 ” 称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托 管业 务部/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处 、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管 处、 保险 资产 托管 处、 风 险管 理处 、 技 术保 障 处、 营 运中 心、 市场营 销处 、内 控监 管处 、账户 管理 处,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统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近 140 名 ,其 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 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共 372 只。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 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 行的风 险管理 与 内部控制 工作,对 托管业 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 进行监 督和评价。 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业 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 数设置 将《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投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 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 超标、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 等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在 深圳设 有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2、申 购与 赎回 机构 1、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3、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张 煜 联系电 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4、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韩 鹏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5、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6、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 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8、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9、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10、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11 、 广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客服电 话:95396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12、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13、华 鑫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14、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15、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17、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18、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0、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1、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2、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3、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5、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26、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27、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8、爱 建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钱 华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29、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0、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1、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朱 雅崴


联系电 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2、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3、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 :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俊杰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5、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电 话:95562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36、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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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7、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 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网址:www.nesc.cn 38、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39、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95377 联系人 :程 月艳


李 盼盼 联系电 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 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40、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2、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蔡一 兵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联系人 :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3、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4、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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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5、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公告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4008-058-058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 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17层 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高鹤 联系人 :昌 华 六 、基 金 份额 的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 对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按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用 , 并 代理 销售 机 构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因 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 分别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分 别公布 每百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但 投资 人进 行两 类基金 份额 申赎 时只 用一 个申赎 代码 。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的交 易代 码相 同, 申购 、赎回 代码 为 519898 。 本基 金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按照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分 别公布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其 中 A 类 基 金份额 代码 为 519898 ,B 类基金 份额 代码 为 519899 。 投资人 申购 申请 确认 成交 后, 实际 获得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以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规则确 认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二)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限 制 份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账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 份 300,000,000 份 销售服 务费 (年 费率 ) 0.25% 0.01% 增值服 务费 (年 费率 ) 0.35% 0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 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的最 低份额要 求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 资人在 该基 金账 户保 留的 该级基 金份 额类 别全 部升 级为上 一级 基 金份额 类别 。 当投 资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某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级 基金 份额最 低份 额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要求时 , 基金 管理 人自 动将 投资人 在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该类 基金 份额 全部 降级 为下一 级基 金 份额。 本基金 各类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的数 量限 制及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规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 或 者调 整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别 的数 额限 制、 费率 水平、 基金 份额 升降 级数 额限制 及规 则 , 或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调 整前 基金 管理人 需及 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五) 重要 提示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 、 赎 回 等交易 申请 时 , 应 正确 填 写基金 份额 的代 码 (申 赎 或者赎 回时 使用 519898 ) , 否则, 因错 误填写 基金 代码 所造 成的 申购、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无 效的后 果由 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七 、基 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现 金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 基 金 合同已 于 2013 年 3 月 27 日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 基金 类型 与运 作方 式 基金类 型: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八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与基金 管 理人 签 订 代 销 协 议 的 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 位 (即 “代 销机 构 ” ) 提交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登 记结 算机 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赎 的份 额变更 登记 及场 内申 赎的 清算交 收 。 对 于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进行 申购和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 除基金 合同 有明 确约 定的 事项外 , 其申 购、 赎回 以 及清算 交收 所涉 及的规 则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 记结 算机 构 的 相关 规定为 准。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具体的 代销 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 人 应 当在代销 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 场所或 按代销 机 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 为 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 后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或 者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允 许的 其他 时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证 券交易 所调 整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办理时 间 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 为 0.01 元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同一交易 日交易 时间内 同一证券账 户 可进 行多次 申购 或赎回 申报,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当 日不 能赎 回, 且申 报指令 不可以 更 改或 撤销 ; 4、投 资人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回 应 使用 上海 证券 账户 ; 5、对于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进行申购 和赎回 的基金 份额,除基 金合同 有明确 约定的事 项外 , 其 申购 、 赎 回以 及清 算交收 所涉 及的 规 则 以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 相关 规 定为准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对申 购、 赎回 业 务等规 则有 新的 规定 , 按 新 规定执 行。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基 金 运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 或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实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质利益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代销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按 代销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T 日申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资金 实时 冻结 。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 否则 所提 交的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交 。T 日 赎回 基金 份 额,赎 回金 额 T 日 可用 于 场内证 券交 易和 场内 基金 的认购 和申 购, T+1 日 可提 取使 用。 3、申 购和 赎回 的确 认 投资人在开放申购、赎回 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内通过 代销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根 据相 关业 务规 则判断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申报是 否有 效 , 并实时 向代 销机 构发 送成 交回报 。 申购 、 赎 回申 报确 认后 , 投 资人可 在提 交申 报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营业 部处 实时查 询 到申购 、 赎 回处 理结 果和 申购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T 日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T+1 日 起 (含 该日 ) 可 以赎回 ,T 日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的 赎回 资金 当日 可用 于场内 证券 交易 。 开放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收 市后 , 登 记结 算机 构 根 据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发送 的有 效申购 、 赎 回数据 进行 清算 和交 收 , 并根据 交收 结果 办理 申购 、 赎 回的 相应 变更 登记 。 登记结 算机 构 将 申购、 赎回 变更 登记 结果 发送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代销机 构。 代销机 构 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代销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购 、 赎回 申请 。 经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确 认的 有效 申购 、 赎 回数 据为 基金 管 理人确 认 的 场内 有效申 购、 赎回 数据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五、强制 赎 回处 理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因代 销机构 对 登 记结 算机 构 出 现资金 交收 违约 的 , 登 记结 算机构 有 权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具体 规则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为准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限 制 1、数 量限 制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证券账 户首次 申购和 每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回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 (2)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证券账 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额,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说 明书。 (3)基金管 理人可 以规定 单个证券账 户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 (4)基金管 理人 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额 度限 制 (1)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 基金每一开 放日当 日的净 申购、累计 申购、 净赎回 、累计赎 回申请 的额 度上 限 , 以及 单一账 户 每 一开 放日 当日 的 净申 购 、 累 计申 购、 净 赎回 、 累 计赎 回 申请 的 额度 上限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的相 关公 告 。 (2)基金管 理 人可 以规定 基金 单笔申 购、单 笔赎回 申请 的额度 上限, 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的相 关公 告 。 (3)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和赎 回的额度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不迟 于 调 整当日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布 调整 情况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当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 于 5% 且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 离度 为负时 , 为确保 基金平 稳运 作 , 避 免诱 发 系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对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收 1% 的强制 赎回 费用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 外。 2、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额 0.01 元。 3、投资人在 申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代销机 构 可按 照一定的标 准收取 佣金, 其中包含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收 取的 相关 费用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4、根据上海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机 构相关 业务规 则,登记结 算机构 保留收 取登记结 算服务 费用 的权 利。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八、申购 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申 购 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为 零, 基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 人民 币 0.01 元。 申购 份额 计算 方法见 招 募说明 书。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为 零, 基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 人民 币 0.01 元。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见 招募说 明书 。 3、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到整数 位;整 数位以 后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4、赎 回金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九、申 购与 赎回 的登 记 1、 对 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 理的基 金份 额申 购申 请,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为投 资 人 办理 份额 变更 登记 手续, 当日 开始 计算 并享 有基金 的分 配权 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T+1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2、 对 于在 T 日 规定 时间 受 理的基 金份 额赎 回申 请, 本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在 T 日为投 资 人办理 份额 变更 登记 手续 ,当日 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本基金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 对 登记 的办 理 时间 、 方 式等 规则 进行 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十、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下一开 放日 的申 购 。 5、本 基金 每 个 开放 日累 计 申购或者 净 申购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6、单 一账 户每 个开 放 日 累 计申购 或者 净申 购达 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 的额度 上 限。 7、单 笔申 购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基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业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9、为了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 在 特定市 场条件下 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若接受 一 定金额 以上 的资 金申 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10、 当影 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 11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 3、 4 、 8 、 10、 11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及网 站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并依 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每一 开放 日设定 申购 额度 上限 并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布 , 发 生上述 第 5、6 项拒 绝或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不必 另行刊 登暂停申 购的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 设定 单笔申 购上 限 , 若 设定 上 限,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布 , 发生 上述 第 7 项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不必 另行 刊登暂 停申 购的 公 告 。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的,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 解 冻后可 用 。 十一、 拒绝 或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本基金出 现当日 净收益 或 累计未分 配 净收 益小于 零的情形, 为保护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下一开 放日 的 赎 回。 5、本 基金 每 个 开放 日 累 计 赎回或者 净 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人 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6、单 一账 户每 个开 放 日 累 计赎回 或者 净赎回 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 的额 度 上 限。 7、单 笔赎 回达 到基 金管 理 人所设 定的 额度 上限 。 8、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绝对 值连续 两个 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9、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2 、3 、4、8 、9、10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理 人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及网 站上刊 登暂 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每一 开放 日设定 赎回 额度 上限 并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布 , 发 生上述 第 5、6 项拒 绝或暂停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不必 另行刊 登暂停赎 回的公告 ;基金 管理人可 设定 单笔赎 回上 限 , 若 设定 上 限, 则在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布 , 发生 上述 第 7 项 拒绝或 暂停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不必 另行 刊登暂 停赎 回的 公告 。 发生上 述 第 5、 6、 7 项 暂 停或拒 绝赎 回的 情形 , 若 投资人 申请 于次 一交 易日 通过场 外方 式继续 赎回 的 , 经 代销 机 构核实 投资 人当 日确 已通 过场内 申报 赎回 , 但赎 回 申请因 超出 赎回 限额导 致申 报失 败后 , 经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由基 金 管理人 与 代 销机 构 共 同向 登记结 算机 构 申 请办理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场 外赎回 的变 更登 记 , 登 记结 算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确 定的有 效赎 回 数据对 场外 赎回 部分 基金 份额进 行注 销 。 赎 回款 的划 付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代 销机 构 自行 协商 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发 生上 述情形 的处 理原 则或 方式 进行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备案和 重新 开放 申 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 刊登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公告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的 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于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介和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的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 规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基金 的 转 指定 交易 本基金 转指 定交 易的 具体 业务按照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等相关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办理 。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结 算 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十六、 其他 申购 赎回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况 下 , 调整基 金申 购赎 回方 式 ( 如增加 实物 申购赎 回) 或开 通其 他服 务功能 (如 触发 式自 动申 购赎回 等) ,并 提前 公告 。 十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在未来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上市 交易 规则安 排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事宜 。具 体上市 交易 安排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提 前发 布公 告。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优先 ,在 此 基础 上追 求适度 收 益。 二、投 资理念 注重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在 此基础 上承 受较 小的 市场 风险获 得追 求适 度收 益。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括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工具 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 标、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四、投 资策 略 1、结 构化 投资 策略


在确保 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通过 不同 商业 银 行和不 同存 款期 限的 选择 , 实 现存 款 的结构 化, 提升 基金 收益 。


2、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根据产 品流 动性 特征 确定 存款期 限比 例 , 在 此基 础 上采取 分散 化存 款策 略 , 拆细单 笔存 款规模 ,减 小流 动性 冲击 对存款 收益 的影 响。


3、利 率趋 势评 估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宏观 政 策、 市场 资金 面等 因素 的 综合分 析 , 对 资金 利率 变 动趋势 进行 评估, 最大 限度 地优 化存 款期限 、回 购和 债券 品种 组合 。 4、滚 动配 置策 略


根据具 体投 资品 种的 市场 特性, 在控 制一 定比 例的 前提下 ,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的方 法 , 实现长 久期 品种 如债 券的 短期化 投资 ,最 大限 度地 提高产 品的 流动 性和 收益 性。 5、相 对价 值评 估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正确 拟合 收益率 曲线 的基 础上 , 找 出收益 率明 显偏 高的 券种 , 并 客观 分 析收益 率出 现偏 离的 原因 。 若 出现 因市 场原 因所 导 致的收 益率 高于 公允 水平 , 则 该券 种价 格 出现低 估 , 本 基金 将对 此 类低估 值品 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此外 , 鉴 于收 益率 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高 或偏 低的 期限 段 , 从而指 导相 对价 值投 资 , 这也可 以帮 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的 短期 债券 品种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具有低 风险 、 高流 动性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标 的、 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本 基金 选取银 行活 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 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 代表性更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或者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 基 金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实 际情况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应 调整 并 及时公 告,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七、投 资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宏 观经 济发 展环 境、 证 券市场 走势 。 八、投 资决 策流 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础上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观 策略 分析 报告 ; 固定 收益部 根据 研究 部宏 观报 告和短 期利 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 报 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 部 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 制 定资产配置方 案。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 定期召开会议,对固定收 益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月 度投资计 划、 资产 配置 方案 进行 讨 论, 明确 货币 市场 投资 工 具库的 构成 和最 新变 化 , 并最终 确定 总体 投资方 案。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发 展和个 券 做出判 断, 完善 资产 配置 和 行业配 置方 案, 构建 和优 化 投资组 合 , 并具 体实 施下 达 交易指 令。 对于超 出权 限范 围的 投资 , 基 金经 理应 按照 公司 权 限审批 流程 , 提交 主管 投 资领导 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议。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风险管 理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风险管 理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日 常监 督和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 基 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 结合投 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风险 管理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 部对各 种风 险的 监控 和评 估结果 ,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7、本基金管 理人在 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 境变化 和实际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流程 。 九、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限 的计 算公 式为: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 (1) 银行 活期 存款 、清 算 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 限 为 0 天 ;证 券清算 款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2)回购( 包括正 回购和 逆回购)的 剩余期 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该 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 待 返售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回 购协 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3)银行定 期存款 、同业 存单的剩余 期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 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有存 款 期限 , 根 据协 议可 提前 支 取且没 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 剩 余期 限 和剩余 存续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 算 ; 银 行通 知存 款的 剩余期 限和 剩 余存续 期限 以存 款协 议中 约定的 通知 期计 算; (4)中央银 行票据 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至中央 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组合中 债券的 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 是指计 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天 数,以 下情 况除 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 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十、投 资限 制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除外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7)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 并符 合下 述比例 限制 : 1)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8 )项 第 4)条 项外,因市 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 标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十一、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权 证;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的债 券与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后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 调整后 的 规定为 准, 但需 提前 公告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 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十二、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 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下 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三、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四、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 复核了 本 报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取自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 经 审计 )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32,593,212.96 16.45 其中: 债券 132,593,212.96 16.45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2,369,866.30 18.9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01,078,728.64 62.17 4 其他资 产 19,939,123.86 2.47 5 合计 805,980,931.76 100.00 2 、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5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0.00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净值 比例 的 简 单平 均值 。 3 、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无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情 况。 4 、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4.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81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2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120 天 ” , 本报 告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 标情况 。 4.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30.58


0.19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2 30 天( 含)-60 天 32.72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3 60 天( 含)-90 天 29.68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0.00 0.00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动利率 债 4 90 天( 含)-120 天 6.26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5 120 天( 含)-397 天( 含) 0.00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0.00 0.00 合计 99.24 0.19 4.3 报 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240 天 ” ,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发 生超标 情况 。 5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40,066,517.72 5.0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066,517.72 5.06 4 企业债 券 - 0.00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2,990,182.62 5.43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同业存 单 49,536,512.62 6.26 8 其他 - 0.00 9 合计 132,593,212.96 16.7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0.00 5 .1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 成 本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1607216 16 招行 CD216 500,000 49,536,512.62 6.26 2 011759042 17 华电 SCP006 430,000 42,990,182.62 5.43 3 140220 14 国开 20 200,000 20,048,202.66 2.53 4 140440 14 农发 40 200,000 20,018,315.06 2.53 6 、“ 影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6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633%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505%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均 未达 到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 到 0.25% 情 况。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均 未达到 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达到 0.5% 情 况。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摊 余 成本法 估值,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 在 其剩 余存 续期 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每日 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 通 过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 并分 配的方 式, 使基 金份 额净 值保持 在人 民 币 0.01 元。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未 出现 本期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3) 其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171,997.7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932,632.71 4 应收申 购款 12,834,493.4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9,939,123.86 (4)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1.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3 年 3 月 27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大成现 金 宝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 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 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3.03.27-2013.12.31 2.6362% 0.0022% 0.2685% 0.0000% 2.3677% 0.0022% 2014.01.01-2014.12.31 4.2037% 0.0058% 0.3500% 0.0000% 3.8537% 0.0058% 2013.03.27-2014.12.31 6.9507% 0.0047% 0.6185% 0.0000% 6.3322% 0.0047% 2015.01.01-2015.12.31 3.1107% 0.0123% 0.3500% 0.0000% 2.7607% 0.0123% 2016.01.01-2016.12.31 2.2132% 0.0029% 0.3500% 0.0000% 1.8632% 0.0029% 2017.01.01-2017.06.30 1.4979% 0.0008% 0.1736% 0.0000% 1.3243% 0.0008% 2013.03.27-2017.06.30 14.4068% 0.0070% 1.4921% 0.0000% 12.9147% 0.0070% 大成现 金 宝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3.27-2013.12.31 3.1003% 0.0021% 0.2685% 0.0000% 2.8318% 0.0021% 2014.01.01-2014.12.31 4.8243% 0.0058% 0.3500% 0.0000% 4.4743% 0.0058% 2013.03.27-2014.12.31 8.0741% 0.0047% 0.6185% 0.0000% 7.4556% 0.0047% 2015.01.01-2015.12.31 3.7282% 0.0123% 0.3500% 0.0000% 3.3782% 0.0123% 2016.01.01-2016.12.31 2.8191% 0.0029% 0.3500% 0.0000% 2.4691% 0.0029% 2017.01.01-2017.06.30 1.7960% 0.0009% 0.1736% 0.0000% 1.6224% 0.0009% 2013.03.27-2017.06.30 17.3338% 0.0071% 1.4921% 0.0000% 15.8417% 0.0071%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收益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本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收 的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款项 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存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基金 款;


(6) 债券 投资 和应 计利 息 ;


(7) 其他 投资 及其 应计 利 息;


(8) 其他 资产 等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机构 和登 记 结 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如国家 相关 法律 法规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依据 新规 定执 行。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 售 机构的 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登记 结算 机构 和销 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 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 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产 和 负债。 三、估 值方 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律 法规 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 摊 余成 本法 ” 估值 前, 本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 短期债 券。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使 基金 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3、银行存款 按照约 定利率 在持有期内 逐日计 提应收 利息,在利 息到账 日以实 收利息入 账。 4、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双方协 商 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 的 每百 万 份基金份 额的日 净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产 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估 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百 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错 误。 当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估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 当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本 条第 三项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估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 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授信 费用 (如 有) ; 11 、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如有 ) ; 12、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用 ; 13、 按照 国家 、 中 国证 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 管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内 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定 ,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 定。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2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 则当 日 暂停计 提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管 理费 , 暂 停计提 金额 为 Min (当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0.01- 当日暂停 计提 管理 费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0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该 类基 金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 收 ,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 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 上述 ( 一) 中 4 到 13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基 金费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和 基金 增值服 务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 金 销 售服 务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费率 和 基金 增值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十 四、 代理收 取增 值服务 费 鉴于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提 供的 高效 申赎 系统 、 结 算及 投资 者教 育等 增 值服务 , 根 据 《 销售 办法 》 的 规定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向 投资 人收取 增值 服务 费 。 据 此 ,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基金 销售 机构 的委 托, 按照约 定代 其向 投资 人收 取增值 服务 费, 并支 付给 基金销 售 机 构 。 投资人 认购 或申 购本 基金 的行为 即表 明其 认可 已与 销售机 构签 署相 关增 值服 务协议 , 并 接受相 关费 率安 排及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理收 取增 值服 务费的 方式 。 对于本 基 金 A 类 基金份 额 , 每日 应收 取的增 值服 务 费以 0.35% 的年 费率, 按其 持有的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进 行计 算。 十 五、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 配、 每日 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全部 分配 ,当 日所得 收益 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参 与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 若 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 份额 ; 若 累计 未分 配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 措施尽 量避 免 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累 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当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为正 的工作 日 , 方 为 投资人 增加 基金 份额 。 基 金公司 根据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 人 的收 益份额 , 并委 托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登记结 算机 构 办 理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收 益结 转的 变更 登记; 4、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确认 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 权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自 赎回 确认日 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益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收益 的 登记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 当日所 得收 益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结 算机 构 在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收 益结 转文 件后 办理 登记手 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登 记日 的 次 一开放 日 起 (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上述收 益的 登记 所涉 及的 规则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本基金 每开 放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及 基 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 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 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有新的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并 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 投 资人 能够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投资 人 重 大利 益的 事项的 法律 文 件。 2、基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 投资人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百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当 日 , 在 指 定媒介 和基 金管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理人网 站上 披露 截止 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合 同生效 至前 一日 期间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前一 日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当 日基 金 净 收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1000000 其中, 当日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截 至上 一自 然日 (包 括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 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百 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 算出 的年收 益率 。 计 算公 式为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百 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采用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四舍 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节 假日 最后 一日 的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 假日后 首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3、基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自 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 述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百 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和七日 年 化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额度限 制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申购 或者 赎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市 前,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本 基金 每一开 放日 当日 的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 净赎 回及 累计 赎回 申 请的 额 度 上限 , 单 一账 户 每 一开 放 日当 日 的净 申购 、 累 计申 购 、 净赎 回及 累计 赎回 申请 的 额度上限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本基金 可设 定 单 笔申 购、 赎回申 请上 限 , 若设 定上 限,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 售服务 费 、 增 值服 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 计 提方 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当“ 摊余 成本 法 ”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 确定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结算 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24、 当 “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25、基 金管 理人 以其 固有 资金从 货币 市场 基金 购买 金融工 具的 情形 ; 26、中 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 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者 备 案, 并予 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公 告。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介 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 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4、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八、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 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投 资品 种的 价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 政 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等各 种因 素影响 而引 起的 波动 ,导 致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市场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等 国家宏 观经济 政策的变化 对金融 市场产 生一定的 影响, 导致 银行 的金 融政 策发生 变动 ,影 响基 金的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国民经 济的晴 雨表, 而经济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 特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将对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险 。利率 风险是 指由于利率 变动或 市场发 生较大变化 ,影响 了基金 所选择的 存款组 合 收 益率 , 使基 金 收益水 平随 之发 生变 化 , 有可能 导致 投资 者的 预期 收益减 少从 而产 生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 人的知 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 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对 经济 形势 、 金融市 场利率 走势 的判 断 , 如管 理人判 断有 误 、 获 取信息 不全 、 或 对投 资 工具使 用不 当等 影响 基金 资产的 收益 水平 ,从 而产 生风险 。 (三)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基 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倒闭 、 存 款 银行倒 闭、 信用 评级 被降 低、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的 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 (四) 操作 风险


操作风 险 是 指基 金资 产管 理业务 的日 常交 易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或系 统故 障 、 流程操 作失 误、 战争 与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的 发生 等而 影响 交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者的利 益受 到 影响。 (五)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可 能出 现违 反国 家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或 者本 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合同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六) 投资 者认 知风 险


可能存 在由 于投 资者 对本 基金缺 乏足 够的 认知 和了 解而造 成的 投资 偏离 预期 的风险 。


(七) 流动 性管 理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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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流动性 管理 风险 是指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转 变成 现金 会对 资产 价格造 成 重大不 利影 响的 风险 。特 别是本 基金 赎回 资金 T+0 日在交 易所 实时 可用 ,T+1 日可 取。 资 金的流 动性 要求 高于 其他 普通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相 关业 务规 则规 定导 致流动 性管 理不 善而 引起 交收违 约 , 导致停 止申 购赎 回业 务, 造成投 资人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八)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投 资人 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1)本基金 将设定 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 告可接 受的 本基金 每一开 放日当 日的 净申 购、 累计 申购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以 及 单 一账 户每 一 开放 日 当日 的 净 申购 、 累 计申购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本基 金可 设定 单 笔申购 上限 , 若设 定上限 , 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 进行申 购时 ,可 能因 超过 申请上 限导 致申 购失 败的 风险。 (2)如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时, 本基金 将暂停 申购,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3)发生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拒绝或暂停 申购其 他情形 的,本基金 将拒绝 或暂停 申购,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2、投 资人 场内 赎回 失败 的 风险 (1)本基金 将设定 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 告可接 受的 本基金 每一开 放日当 日的 净赎 回、 累计 赎回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以 及 单 一账 户每 一 开放 日 当日 的 净 赎回 、 累 计赎回 申请 的额 度 上限 。 本基 金可 设定 单 笔赎回 上限 , 若设 定上限 , 则 在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投 资人 在 进行场 内赎 回时 ,可 能因 超过申 请上 限导 致赎 回失 败的风 险。 (2)如出现 当日净 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收益 小于零 的情形时, 本基金 将暂停 赎回,导 致赎回 失败 的风 险。 (3)发生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拒绝或暂停 赎回其 他情形 的,本基金 将拒绝 或暂停 赎回,导 致申购 失败 的风 险。 3、投 资人 场外 赎回 的风 险 投资人申请于次一交 易日 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 金份 额需满足 “ 当日已通过场 内 申报赎回 但因超限而申报失 败 ” 的条 件,且场外赎回变 更登记 需由基金管理人及 代销机 构共同向登记 结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 场 外 赎回的 资金 划付 由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构 自行 协商 解决 。 投 资人 存 在 申请 通过 场外 方式 赎回 基金份 额但 未获 成功 的风 险, 以及 通过 场外 方式 办理 赎回时 基金 份 额 已被 注销 但未 收到 相应 赎回款 的风 险。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4、T 日基 金收 益结 转份 额 自 T+2 日可 赎回 的认 知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对 于 T 日基 金收益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结 算 机构于 T+1 日 为投 资者 进 行份额 登记 ,投 资者 可于 T+2 日起 查询 收益 结转 明 细,并 可提 交 赎回申 请。 本基 金在 收益 分 配方面 与一 般货 币市 场基 金存在 一定 差异 , 投 资人 存 在认知 风险 。 5、证 券账 户基 金份 额余 额 无法 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 即红 利结 转 基金份 额 。 根 据本 基金 收 益结转 基金 份额变 更登 记的 规则 , 投 资人选 择赎 回全 部基 金份 额时 , 赎 回申 报当 日记 增 的红利 结转 基金 份额无 法同 时全 部赎 回 , 投资人 需后 续多 次赎 回基 金份额 余额 , 存在 无法 一 次性全 部赎 回证 券账户 基金 份额 余额 的风 险 。 6、第 三方 机构 服务 的风 险 本基金 的多 项服 务委 托第 三方机 构办 理, 存在 以下 风险: (1)代销机 构 因多 种原因 导致代理申 购、赎 回业务 受到限制、 暂停或 终止, 由此 将影 响对投 资人 提供 申购 赎回 服务的 风险 。 (2)代销机 构 因交 收违约 导致投资人 无法获 得所申 购基金份额 或所赎 回基金 金额的风 险。 (3)代销机 构因多 种原因 对本基 金认 购、申 购或者 赎回数量有 其他规 定的, 导致投资 人申购 或赎 回失 败的 风险 。 (4)投资人 一旦场 内申( 认)购、赎 回该基 金即表 示对相关份 额变更 登记方 式及资金 交收方 式等 业务 规则 的安 排已经 认可 。 登记 结算 机 构可能 调整 基金 份额 变更 登记方 式 、 资 金 交收方 式及 收益 结转 基金 份额涉 及的 变更 登记 方式 等业务 规则 , 从而 给投 资者 带来理 解偏 差 的风险 。同 样的 风险 还可 能来自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他代理 机构 。 7、强 制赎 回的 风险 当销售 机构 违约 导致 未完 成投资 人申 购款 项的 交收 时, 登记 结算 机构 有权 依照 业务规 则 作强制 赎回 处理 ,投 资人 所申购 的相 应基 金份 额存 在被强 制赎 回并 注销 的风 险。 8、基 金合 同终 止风 险 若本基 金 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小于 零连 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并 进入 基金财 产 的清算 程序 ,投 资人 将面 临基金 资产 变现 及其 清算 等带来 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 9、参 与新 业务 或服 务的 风 险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实际 运作 情况及 市场 需求 适时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 并 在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上公告 。 投资 人在 参与 新 业务或 服务 前 , 应 全面 了 解相关 业务 安排 及其 带来 的风险 。 投资 人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参与新 业务 或服 务的 行为 即表明 其同 意承 担该 业务 或服务 带来 的风 险。 10、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的风 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 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金 总 份 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 生不利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 防止 投资 者以 其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形 发生 (运 作过 程中, 因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动 超标 的 除外)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可 能存在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限制 的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单一 投资 者的 全部 或部 分的认/ 申购 申请 或确 认失 败。 (九)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 受损 失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证券 交 易所 、 登 记结 算机 构和销 售代理 机构 等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而 影响 基金 的各 项 业务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金 融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2、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 人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或 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的每 百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 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投资 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及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 百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投资人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 金 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投 资人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 取得 的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 直至 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同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了解所 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5)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和提 高基金销售 服务费 、基金 增值服务 费(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 金的销售服 务费率 、基金 的增值服 务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经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管理人 、登记 结算机 构、证券交 易所、 销售机 构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收益 分配 、 非 交 易过户 、 转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6)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增 加、 减少 、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 (7)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情况下 ,调 整基 金的 申购 赎回方 式及 申购 赎回 对价 组成; (8) 在未 来条 件允 许的 情 况下, 安排 本基 金的 上市 交易事 宜; (9)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证券交易所 或者登 记结算 机构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 改; (10)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11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本数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本数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本数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本数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委 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 通知中 说明本次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含 本数)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 式或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本数)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持有人 的基 金份 额低 于前 述规定 比例 的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 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 含 三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 方 可 召开;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在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允许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 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本数 ) 选举产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本数 ) 通 过 方可做 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 有人代表与大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 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自 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第八 十七 条 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其 他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 红 利 再投资 方式 ;


2、本 基金 同一 类别 内的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3、 “每日分 配、 每日 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以 基金净 收益为 基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 收益 并全部 分配 ,当 日所得 收益 结转 为基 金份 额参 与下 一日收 益分 配 ; 若 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则 增加 投资 人基 金 份额 ; 若 累计 未分 配净 收 益等于 零时 , 则 保持 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必 要 措施尽 量避 免基 金净 收益 小于零 , 若累 计 未分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 , 不缩减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 当累计 未分 配净 收益 为正 的工作 日 , 方 为 投资人 增加 基金 份额 。 基 金公司 根据 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原 则确 定投 资 人 的收 益份额 , 并委 托 登记结 算机 构 办 理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收 益结 转的 变更 登记; 4、当日申购 的基金 份额自 确认 日起享 有基金 的分配 权益;当日 赎回的 基金份 额自 赎回 确认日 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益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情 调 整以上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 应 于变更 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三、收益 的 登记 T 日 登记 在册 的基 金份 额 当日所 得收 益结 转的 基金 份额 , 登 记结 算机 构在 收 到基金 管理 人的收 益结 转文 件后 办理 登记手 续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自登 记日 的 次 一开放 日 起 ( 含该 日) 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上述收 益的 登记 所涉 及的 规则以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为准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本基金 每开 放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 开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百万份 基 金净收 益及 基金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第 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基 金七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节 假日 后首 个 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基 金七 日 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有新的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基 金的 授信 费用 (如 有) ; 11 、 基金 上市 初费 及年 费 (如有 ) ; 12、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用 ; 13、 按照 国家 、 中 国证 监 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 业务规 则 有 关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其 他费 用。 上述费 用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按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 ,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0.27%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若当日 净收 益或 累计 未分 配 净收 益小 于零 , 则当 日 暂停计 提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管理费 , 暂 停计提 金额 为 Min (当 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 当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0.01- 当日暂停 计提 管理 费前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8%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08%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 支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A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A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年销 售服 务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类 条 件的开 放日 当日 起适 用 B 类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费率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R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 该 类基 金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 售服务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 次性划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 代 收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后支 付给 销售 机构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延 。


销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 佣 金 、 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营 销广 告费 、 促 销活 动 费、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4、 上述 ( 一) 中 4 到 13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基 金费用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等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 管费率 、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和 基金 增值服 务费 率 。 降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 、 基 金 销 售服 务 费率 和 基金 增值 服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媒介 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括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工具 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 标、 投 资 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本基金 与由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发行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 具及其 作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融债券 除外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根 据协 议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6)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存 单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20% , 投 资于 不具 有基 金托管 人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5% 。 (7) 本基 金将 保持 足够 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 并符 合下 述比例 限制 : 1)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于 5% ; 2)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五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10% ; 3) 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4)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或 者连 续 5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20% 。 (8)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2)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3)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4)本基金投 资的资 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级机构 进行持 续信用 评级。本 基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低 于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 于 AAA 级。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0)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 得展期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除上述第(8 )项 第 4)条 项外,因市 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到 标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调整 后的 规定为 准。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 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产 和 负债。 (三) 估值 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估值 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照 票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在有 关法律 法规 允 许交易 所短 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估 值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 本法”计算 的基金 资 产净 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 交易市 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 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 整 到 0.25% 以 内。 当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申 购并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正 偏离 度 绝对值 调整 到 0.5% 以 内。 当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使 用风险 准备 金 或者固 有资 金弥 补潜 在资 产损失 ,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控制 在 0.5% 以 内。 当负 偏离度 绝对 值 连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用 公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 持有 投资组 合的 账 面价值 进行 调整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金资 产价 值。 3、银行存款 按照约 定利率 在持有期内 逐日计 提应收 利息,在利 息到账 日以实 收利息入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账。 4、如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相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 份已实 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每百万份 基金净 收益是 按照相关法 规计算 的 每百 万 份基金份 额的日 净收益 ,精确到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数 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 本 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 ,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个自然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产 收 益率 ,精 确到 0.001% ,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 价导致 每百 万 份 基金 净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估 值错 误。 当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视 为估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 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损 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 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估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估值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2) 当 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 益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 人负 责进 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本 条第 三项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登记 结算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估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生效后 方 可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累 计未 分配 净收 益 小于零 连续 达 90 个 工作 日 ; 2、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3、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 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基 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届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九、基 金合 同的 效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 基金 合同 》 经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 章以及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在 募 集 结束 后经 基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 后生效 。 2、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之日止 。 3、 《 基金 合同 》 自 生效 之 日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成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 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 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括 1、现 金; 2、期 限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购、 中央 银行 票据 、同 业存单 ; 3、剩余期限 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 4、中 国证 监会 、人 民银 行 认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 性货币 市场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 他货 币市场 工具 的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资 目 标、 投 资策 略, 不 改变 基金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工具的 投资, 不需召 开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比例 限制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规定 执行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融 券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不 得超 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有 存 款期 限 、但根 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且没 有利 息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不 受 此比例 限制)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 定期 存款 利率为 基准 利 率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6、本基金存 放在具 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 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7、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 企业债 券及短 期融资券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 免信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 其 发行 人最 近 3 年的 信 用评级 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1)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2)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 持 有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其 予以 全 部减持 ;


11 、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评 级机 构进 行持 续信 用评级, 且 其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 信用级 别。 本基 金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对其 予以 全部卖 出; 12、 本 基金可 投资 于信 用 登记 为 AAA 级的 商业 银行 次级债 , 但该 次级 债的 剩 余期限 应 当在 397 天 内, 且投 资于 同一商 业银 行发 行的 次级 债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3、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9、10 和 11 外,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比 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若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限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取 消该 等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 并负 责及 时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 严格 遵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而 只能 按相 关法 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 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格 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基 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七日 年化 收 益率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 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 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 下,并 确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7、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八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结束 前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与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结束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违 规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管 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基 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 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收 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金 账户 进行 。 3、基金托管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 以 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与 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但 应代 表基 金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违反 保管责 任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行 为进 行 追偿。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原 件, 若只 有一 份正 本原 件 的,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为 0.01 元。 每工作 日计 算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并按规 定 公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与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 金合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以及 银行 存款 的本 息、 备付金 、保 证金 和其 他资 产和 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 在剩 余存 续 期内摊 销 , 每 日计 提损 益 。 本 基金 不采 用 市场利 率和 上市 交易 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交 易所 短 期债券 可以 采用 “ 摊 余成 本 法 ”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不 投 资于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


(2)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 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估值 技术 , 对基 金持 有 的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 子定 价 ”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偏 离 达 到 或 超 过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 程度 达 到或超 过 0.5%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 参考成 交价 、 市场 利率 等 信息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价 值重 估,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 映基 金资产 价值 。 (3)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上述 估值 方法 的第 (2 ) 、 (3 )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估值 错误 处理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三)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本 基金 每百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的 计算 采用 四舍 五入 方式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当基 金 资产的 计价 导致 本基 金每 百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估值 错误 。 当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错时 , 视为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估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错 误偏 差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 抗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3、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3)因估值 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4、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 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估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 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结算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 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 同终止 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 算。 (2)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 履行职 责,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4)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 理、估 价、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改 这些服 务项 目。 (一) 服务 内容 1、委 托登 记结 算机 构办 理 基金份 额登 记结 算服 务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本基金 的登 记结 算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基金份 额登 记 (包 括初 始登 记, 申购 赎 回变更 登记 、 收 益结 转基 金 份额变 更登 记、 非交 易过 户 变更登 记) 、 基金申 购赎 回有 效申 报数 据的确 认 、 基 金申 购赎 回 的清算 和交 收 、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本基金 委托 登记 结算 机构 提供以 下登 记结 算服 务 : 基金份 额登 记 (包 括初 始 登记 , 申 购 赎回变更登 记、收 益结转 基金份额变 更登记 、非交 易过户变 更登记) 、 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的 清算交 收、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持 有人 专项 理财 服务 “ 满意理财热线”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化 的人 工服务和 7× 24 小 时自助 语音查询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工作 时间 选择 人工 查询 、 咨 询、 信息 定 制 、 投诉 建议服 务 , 也 可 选择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自助语 音系 统查 询基 金净 值、账 户情 况、 公司 介绍 等服务 。 (二) 联系 方式 1、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885558 2、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网址:www.dcfund.com.cn 3、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投资理 财中 心电 话: 深圳: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 有受 到任 何处罚 。 (三)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发布 的公告 : 1.2017 年 4 月 14 日 《关 于 撤销北 京理 财中 心的 公告 》 。 2.2017 年 4 月 21 日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 3.2017 年 5 月 4 日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 第 1 期 ) 》 、 《 大成 现金 宝场 内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 摘要》 。 4. 2017 年 5 月 17 日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总 经理继 续代 为履 行督 察长 职务的 公 告》 。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5.2017 年 7 月 19 日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 6.2017 年 8 月 12 日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任职公 告》 。 7.2017 年 8 月 15 日 《关 于 网上直 销货 币基 金快 速赎 回业务 调整 的公 告》 。 8.2017 年 8 月 24 日《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告及 摘 要》 。 9.2017 年 9 月 1 日《 关于 通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大 成钱 柜交易 实施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 。 (四)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更新招募说 明书内 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为准。 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未尽 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 二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对 2017 年 5 月 4 日公 布的 《大 成现 金 宝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1 期) 》进行 了更 新, 本更 新招 募说明 书主 要更 新的 内容 如下: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 根据 最新 数据 , 更 新了 “ 九、 基 金的 投资 ” 部分。 更 新了 “ ( 十四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告 ” 部分。 5.根 据最 新数 据, 增加 了 “ 十、 基金 业绩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四、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 五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和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 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书 的 复印件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正本 为准 。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备查文 件等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 在 办公时 间内 可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 实 时申赎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一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