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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秀A(001159)

大成景秀: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 ○ 一七 年 十一 月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大成景 秀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3 月 17 日 证监许 可 【2015 】399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15 年 3 月 37 日正 式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所 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7年9 月27 日 ( 其中 人员 变动 信息以 公 告 日为 准)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7年6月30 日 ( 本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8 六、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3 七、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34 八、基 金投 资 ................................................................................................................................................ 42 九、基 金业 绩 ................................................................................................................................................ 51 十、基 金的 融资 ............................................................................................................................................ 52 十一、 基金 财产 ............................................................................................................................................ 52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 53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7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8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0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1 十七、 风险 揭示 ............................................................................................................................................ 65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和 清算 ............................................................................................................................ 69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5 二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 项 ...................................................................................................................... 105 二十三 、对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10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7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 大成 景秀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 监 会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投 资者 取 得依基 金合 同所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大 成 景 秀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大 成 景秀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合 同或 本 基金 合 同: 指 《大 成 景秀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 之《 大 成景 秀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 景秀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 十次 会 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金 合 同享 有 权利 并承 担 义务 的 法律 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是指 经主 管部 门 批准 ,运 用在 香港 募集 的 人民币 资金 开展 境内证 券投 资业 务的 相关 主体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售 机构 :指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利 、 建立 并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26、 基金 账户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 业务 规则 》 :指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金 转 换: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按 照本 基金 合 同和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有 效 公告 规 定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转托 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 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44、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5、 销售 服务 费: 指从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的 , 用于 本 基金市 场推 广 、销 售以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46、 基金 份额 类别 : 指本 基 金根据 是否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的不 同 ,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别 。 不从本 类别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本 类 别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的 基金 份额 ,称 为 C 类基 金份 额 47、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 收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9、 基金 资产 总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0、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基金 资产 估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3、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 例 50% ) 、 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 司(持 股比 例 25%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持 股比 例 25% )三 家公 司。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 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 事长 ,工 学 学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 尔滨市 委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6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2008 年8月 , 任哈 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2012 年4 月, 任哈 尔 滨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2012 年11 月 至今 , 任 中泰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 2014 年12月15日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靳天鹏先 生, 副董 事长 ,国 际 法学 硕士 。1991 年7月至1993 年2月 ,任 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 委; 1993 年3月至12 月, 任职 于 深圳市 国际 经济 与法 律咨 询公司 ;1994 年1月至6月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 口律师 事务 所;1994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 任职 于蛇 口 招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1997 年5 月至2015 年1月 ,先 后任 光大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南方 总部 研究 部研究 员, 南方 总部 机构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债 券业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 资 产管理 总部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 ,法 律合规 部副 总经 理 ,零 售 交易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2014 年10 月 ,任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公司 董 事;2015 年1月 起任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罗登攀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耶 鲁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具注 册金 融分 析师(CFA) 、金融 风险 管 理师 (FRM ) 资格。 曾任 毕 马威 (KPMG ) 法律 诉讼 部 资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 咨询师 , 以 及SLCG 证券诉 讼和 咨询 公司 合伙 人; 2009 年至2012 年 , 任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规 划委专 家顾 问委 员, 机构部 创新 处负 责人 , 兼 任国家 “ 千 人计 划 ” 专 家; 2013 年2 月至2014 年10 月, 任中信 并购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执 委会委 员 。2014 年11 月26 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2015 年 3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雄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博 士, 北京 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高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 士 (EMBA), 上海市 黄浦 区政 协委 员 。1987 年8 月至1993 年4 月, 任 厦门大 学财 经系 教师 ;1993 年4月至1996 年8 月, 任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 厦门分 公司 经理 ;1996 年8 月至1999 年2月 ,任 人民 日 报社事 业发 展局 企 业管理 处副 处长 ;1999 年2 月至今 任职 于中 泰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历 任副 总裁 、总裁 ,现 任中 泰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总裁。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硕 士 研究生 。 具注 册会 计师 、 注册资 产评 估师 资格 。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助理 , 兼任 投资 二部 总经 理兼行 政负 责人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副主 任 。 2012 年6 月 起, 兼任 镇江 银 河创业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黄隽女 士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现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 、博 士 生导师 , 中国 人 民大学 艺术 品金 融研 究所 副所长 。 叶林先 生 ,独 立董 事, 法 学博士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民 商法 教 研室主 任 ,博 士 研究生 导师 、国 家社 会科 学重点 基地 中国 民商 事法 律科学 研究 中心 兼职 教授 。 吉敏女 士 ,独 立董 事, 金 融学博 士 ,现 任东 北财 经 大学讲 师 ,教 研室 主任 , 东北财 经大 学金 融学国 家级 教学 团队 成员 ,东 北财 经大 学开 发金 融 研究中 心助 理研 究员 , 主 要从事 金融 业产 业组 织结构 、 银行 业竞 争方 面 的研究 。 参与 两项 国家 自 然科学 基金 、 三项 国家 社 科基金 、 三项 教育 部 人文社 会科 学一 般项 目 、 多项省 级创 新团 队项 目 , 并负责 撰写 项目 总结 报告 ,在 国内 财经 类期 刊 发表多 篇学 术论 文。 金李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任 英国 牛津 大学 商 学院终 身教 职正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和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讲席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金 融系联 合系 主任 , 院长 助 理, 北京 大学 国家金 融研究 中心 主任 。 曾在 美 国哈佛 大学 商学 院任 教十 多年 ,并 兼任 哈佛 大学 费 正清东 亚研 究中 心执 行理事 。 监事会 : 陈希先 生 ,监 事长 ,中 国 人民大 学经 济学 专业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 师。2006 年 被亚洲 风险 与危 机管理 协会 授予 “ 企 业风 险 管理师 ” 资 格。2000 年1月 ,先后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审 计部 、 合规( 法律 )部 总经 理;2007 年1 月,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常 务副总 裁、 党委 委 员;2010 年7月 ,兼 任吉 林 省国家 生物 产业 创业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吉林 省国 家 汽车电 子产 业创 业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2012 年6 月 , 兼任 镇江 银河 创业 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12 年7 月 , 任中 国银 河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2015 年1月 起 , 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长 。 蒋卫强 先生 ,职 工监 事, 经济学 硕士 。1997 年7月至1998年10月 任杭 州益 和电 脑公司 开发 部 软件工 程师 。 1998 年10 月至1999 年8 月任 杭州 新利 电 子技术 有限 公司 电子 商务 部高级 程序 员 。 1999 年8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信 息技 术部 系统开 发员 、金 融工 程部 高级工 程师 、监 察 稽核部 总监 助理 、 信息 技 术部副 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 副总监 、 风险 管理 部总 监 ,现 任信 息技 术部 总 监。 吴萍女 士 ,职 工监 事, 文 学学士 ,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协会非 执业 会员 。 曾任 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分 行、 日本 三和 银行 深圳分 行、 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务 所深 圳分 所。2010 年6月 加入 大成 基金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计 划 财务部 高级 会计 师 、总 监 助理 ,现 任计 划财 务部 副 总监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肖剑先 生, 副总 经理, 哈佛 大学公 共管 理硕 士。 曾任 深圳市 南山 区委 (政 府) 办 公室副 主任 , 深圳市 广聚 能源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兼 广聚 投资 控股公 司执 行董 事 、总 经 理, 深圳 市人 民政 府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副处长 、处 长。2015 年1 月 加入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温智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哈佛大 学法 学博 士。 曾任 职于Hunton & Williams 美 国及国 际律 师事 务所 。曾 任中 银国 际投 行 业务副 总裁 、 香港 三山 投 资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标 准 银行亚 洲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兼 中国 投行 业务 主管 。2015 年4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 首 席战略 官 ,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0 月起 兼任 大成 国际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周立新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大学本 科学 历 。曾 任新 疆 精河县 党委 办公 室机 要员 、新 疆精 河县 团 委副书 记 、新 疆精 河县 人 民 政府 体改 委副 主任 、 新 疆精河 县八 家户 农场 党委 书记 、新 疆博 尔塔 拉 蒙古自 治州 团委 副书 记及 少工委 主任 、 江苏 省铁 路 发展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江 苏省 铁路 发 展股份 有限 公司 控股 企业 及江苏 省铁 路实 业集 团有 限公司 控股 企业 负责 人、 中国华 闻投 资控 股 有 限公司 燃气 战略 管理 部项 目经理 。2005 年1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客户 服务 中心 总 监助理 、 市场 部副 总经 理 、上 海分 公司 副总 经理 、 客户服 务部 总监 兼上 海分 公司总 经理 、 公司 助 理总经 理,2015 年8 月起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谭晓冈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哈佛大 学公 共行 政管 理硕 士。 曾任 财政 部世 界银 行 司 科长 , 世界 银 行中国 执基 办技 术顾 问 , 财政部 办公 厅处 长 ,全 国 社保基 金理 事会 办公 厅处 长、 海外 投资 部副 主 任。2016 年7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2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姚余栋 先生 , 副总 经理 , 英国剑 桥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任职 于原 国家 经贸 委 企业司 、 美国 花 旗银行 伦敦 分行 。 曾任 世 界银行 咨询 顾问 , 国际 货 币基金 组织 国际 资本 市场 部和非 洲部 经济 学家 , 原黑龙 江省 招商 局副 局长 ,黑 龙江 省商 务厅 副厅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货 币政 策 二司副 巡视 员 ,中 国 人民银 行货 币政 策司 副司 长,中 国人 民银 行金 融研 究所所 长。2016 年9 月加 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任首 席经 济学 家,2017 年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陈翔凯 先生 , 副总 经理 , 香港中 文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广发 证券 海 南分公 司 ,平 安 保险集 团公 司 。曾 任华 安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高 级投 资经理 , 国投 瑞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招商 证券 资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6 年11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7 年 2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赵冰女 士 ,督 察长 ,清 华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 职于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资格 管理部 、 专业 联 络部 、基 金公 司会 员部 , 曾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分析 师委员 会委 员 、基 金销 售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参与基 金业 协会 筹备 组的 筹备工 作。 曾先 后任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投教 与媒体 公关 部负 责 人 、 理财及 服务 机构 部负 责人 。2017 年 7 月 加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 长。 2.基 金经 理 (1 ) 现任 基金 经理 黄万青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证券 从业 年限 21 年。1999 年 5 月 加入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研 究部, 历任 研究 部研 究员 ,固定 收益 部高 级研 究员 。2010 年 4 月 7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 任景 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1 年 7 月 13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 任大 成行 业轮 动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 3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5 日 任大 成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1 年 3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5 日 任大 成策 略回 报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 起任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7 年 3 月 18 日任大 成景 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25 日起 任大成 景荣 保本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8 月 6 日 起任 大成 景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20 日 起任 大 成景穗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29 日起 任 大成景 禄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1 月 25 日起 任大成 景润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3 月 18 日 起担任 大成 景鹏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国籍 :中 国 孙丹女 士, 证券 从业 年限 9 年。 2008 年-2012 年就 职 于景顺 长城 产品 开发 部任 产品经 理; 2012 年-2014 年就职 于华 夏基 金 机构债 券投 资部 任研 究员 ;2014 年 5 月加 入大 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固 定收 益部 信用 策略 、 宏 观利 率研 究员 。 2016 年 5 月 5 日 起任 大成 景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景 荣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2016 年 6 月 22 日起 任大 成景 兴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秀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源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7 年 5 月 8 日 起担 任 大成景 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景兴 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及大 成景 荣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31 日起担 任大 成惠 裕定 期开 放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 6 月 2 日起 担任 大成 景 禄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秀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7 年 6 月 6 日起 担任 大成惠 明定 期开 放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国 籍: 中国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2 )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黄海峰 2015 年 3 月 27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3.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公司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8 名成 员组 成, 设 股票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1 名, 其 他委 员 7 名, 名单如 下: 罗登攀 , 公司 总经理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李本刚 , 基金 经理 , 股 票 投资部 总监 , 股 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路 荣 强, 研究 部总 监 ,股票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周 德 昕, 基金 经理 , 股票投 资部 成长 组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委员 ;苏 秉毅 ,基 金经 理 ,数 量与 指数 投资 部 副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委 员 ;徐 彦, 基金 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价 值组 投 资总监 , 股票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于 雷,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 ,股 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郑刚 , 风险管 理部 总监 , 股 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 成员 组成 ,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 ,其 他 委员 3 名。 名单 如下 : 陈翔凯 , 公司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 立, 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总 部总 监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委员 ;谢 民, 交 易管理 部 副总 监, 固定 收 益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张文平 ,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 者能 够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 务的 行为 承 担责任 ; 23.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 券法 》 , 并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管 理办 法 》 ,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以 下《 基金法 》 、 《 运作 管理 办法 》禁止 的行 为发 生: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 法 律法规 进行 基金 等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交易 ;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 资 者及其 他 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 , 本着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控 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合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 意见 》 等法 律法 规, 并 结合 公司 实际情 况, 制定 《 大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公 司内 部控 制是 指公 司为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保 证经营 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划 ,在 充分 考 虑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 通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 管理方 法 、实 施操 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公 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 部控制 体系 , 制定 科学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 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公 司管理 层对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有 效执 行承 担责 任。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 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包括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资产 与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相互分 离。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得 留有 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 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或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等 内容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2 ) 公 司管 理层 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 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 范意识 , 营造 一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 氛围 ,保 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 国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环节 。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当 关联 交 易、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象 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 司的 组织 结构 体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 互独立 。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 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 的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细 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均 应知 悉并 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 监察稽 核部 门独 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实 行严 格 的检查 和反 馈。 ? 风险管 理部 主要 负责 对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信用 风险 等进 行风险 测量 ,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 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 绩构 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和 长期持 续性 检验 ; 对将 要 展开的 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投 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预警 等 工作。 (6 ) 建 立有 效的 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 健 全激 励约 束 机制 , 确 保公 司各 级人 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业胜 任能 力。 (7 ) 建 立科 学严 密的 风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 自 的职 权, 建立健 全公 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保 证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 立授权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的反 馈和 评价 , 对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及 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9 )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公 司资 产与 基金 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 和其他 委托 资 产,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10 ) 建 立科 学、 严格 的 岗位分 离制 度 , 明 确划 分 各岗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 交 易和 清算 、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12)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 有效 的内 部监控 制度 ,设 置督 察长 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部 门,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 落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并 根 据市场 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新 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法 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 司自 觉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照 投资 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 根据 基金 合同 要求 , 在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备 选 库 。 ④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 合基 金合 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 略 、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并有 决策 记 录。 ④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 理业绩 评价 体系 ,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 否符 合基 金产品 特征 和决 策 程序、 基金 绩效 归属 分析 等内容 。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 资指 令或者 直接 进行 交 易。 ②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 管理 部门 审核 投资指 令,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 可执 行, 如出现 指令 违法 违 规或者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当及时 报告 相应 部门 与人 员。 ④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 立严 格有 效的 制度 , 防 止不 正当 关联 交易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联交 易的 ,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投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证 的前 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创新 品种 或业 务的 法律 性质 、操 作程 序、 经济 后 果等 ,严 格控 制金 融新 品 种、 新业 务的 法律 风 险和运 行风 险。 (7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 销 售渠 道管 理 、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立 广 告宣传 、 销售 行为法 律审 查制 度, 制定 销售人 员准 则, 严格 奖惩 措施。 (8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工 作流 程, 建立 登记过 户电 脑系 统、 数据 定期核 对、 备份 制度 , 建立客 户资 料的 保密 保管 制度。 (9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10)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 加 强对 公司 及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检 查和 评 价,对 存 在的 问题 及时 提 出改进 办 法, 对出 现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 见, 并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 任。 (12)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遵 循安 全性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 原则 ,严格 制定 信息 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设计 开发 符合国 家 、 金 融行 业软 件 工程标 准的 要求 , 编写 完 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 置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保 证计 算机 系统 的 可稽性 , 信息 技术 系 统投入 运行 前, 经过 业务 、运营 、监 察稽 核等 部门 的联合 验收 。 (14) 通过 严格 的授 权制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禁制 度、 内外 网分 离制 度等管 理措 施, 确 保系统 安全 运行 。 (15)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络 等硬 件要 求符 合有关 标准 ,设 备运 行和 维护整 个过 程实 施 明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 分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 方面的 职责 。 (16) 公司 软件 的使 用充分 考虑 到软 件的 安全 性、可 靠性 、稳 定性 和可 扩展性 ,具 备身 份 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 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 等功能 。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 计、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员不 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用 户使 用的 密码 口 令定期 更换 , 不得 向他 人 透露 。数 据库 和操 作 系统的 密码 口令 分别 由不 同人员 保管 。 (17)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管 理, 保证 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能 及时 、准 确 地传递 到会 计等 各职 能部 门;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 并坚 持 电子信 息数 据的 定期 查验制 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 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 系统 定期稽 核检 查, 完善 业务 数据保 管等 安全 措施 ,进 行排除 故障 、灾 难 恢复的 演习 ,确 保系 统可 靠、稳 定、 安全 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 计法 》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 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 司财 务 制度 、会 计工 作操 作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流程和 会计 岗位 工作 手册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 制点 建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 控制 。 (20) 明确 职责 划分 ,在岗 位分 工的 基础 上明 确各会 计岗 位职 责, 禁止 需要相 互监 督的 岗 位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 过程 。 (21) 以基 金为 会 计 核算主 体,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簿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基 金会计 核算 与公 司会 计核 算相互 独立 。 (22)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①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 过凭证 设计 、登 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 管理 制度, 确保 正确 记 载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 任。 ②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 的估 值方法 和科 学的 估值 程序 ,公允 反映 基金 所投 资的 有价证 券在 估值 时 点的价 值。 (24)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工 作, 在授 权范 围内 ,及时 准确 地完 成基 金清 算,确 保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财 会部 门妥 善保 管密 押、业 务用 章、 支 票等重 要凭 据和 会计 档案 ,严格 会计 资料 的调 阅手 续,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 和泄 密。 (27)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审 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办 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和 财经 纪 律。 (28)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经 董事 会聘 任, 对董 事会负 责。 督察 长应 当经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派 出机构 认可 后方 可任 职 。 根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 察 长可以 列席 公司 相关 会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就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议 职能 。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公 司管 理层 负责,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司 保证 监察 稽 核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30)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及 内部 各岗 位的 具体 职责, 配备 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严 格监 察 稽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 ,严格 监察 稽核 的操 作程 序和组 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 各 项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32)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和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 丰富的 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 或培训 经历 ,60 % 以上 的 员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户 提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一对 一)、社 保基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企 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 金、 私募 基金 、资 金托 管 等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 富的托 管业 务体 系 。在 国 内,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 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 供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 06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611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574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金 ,满 足了 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 中 国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 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部 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过 风 险识别 与评 估 、风 险控 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全 程的 风险 管控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 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 无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 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计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内 控 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相 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 拒绝执 行 ,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乐 园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5558(免 长途 固话 费) 大成基 金深 圳投 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肖 成卫 、关 志玲 、白小 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邮编:518040 2. 代 销机 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北 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山 联系人 :董 汇 联系电 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3、江 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 平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服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4、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人代 表 李伏 安 客服电 话:95541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5、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施 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6、中 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河 南省 郑 州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23 号中科 金座 大厦 办公地 址: 总行 地址 :郑 州市郑 东新 区 CBD 商务 外 环 23 号中 科金 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窦 荣兴 联系电 话: (86 )0371-85517898 传真: (86 )0371-85517555 客服电 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7、徽 商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芜 湖 路 258 号 法人代 表人 :吴 国华 联系人 :蔡 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服电 话:4008878707 网址:http://www.hsqh.net 8、东 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2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陈 太康 联系人 :李 天雨 联系电 话: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9、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0、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宋 卫刚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瞿 秋平 (代 为履行 法定 代表 人职 责) 客服电 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3、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王 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4、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15、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16、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17、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19、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 :刘 晨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0、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1、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0771-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刘峻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22、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23、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24、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25、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王宜 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26、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道 1-1 君泰 国际 B 栋一 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李 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27、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28、瑞 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冯 爽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9、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0、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40 层-43 层 法人代 表: 赵大 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31、宏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人代 表人 :吴 玉明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联系人 :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32、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 :张 燕 联系电 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33、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 :徐 诚 联系电 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34、深 圳众 禄金 融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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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35、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37、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38、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法人代 表: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 海明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站地 址:www.5ifund.com 39、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0、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 表 人 :周 斌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1、北 京晟 视天 下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孙 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42、北 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中关 村金 融大 厦(丹 棱 soho )1008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魏 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43、上 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姜 吉灵 联系电 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44、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张 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45、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 镇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 经济发 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安 彬 客服电 话: (021 )6537 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46、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客服电 话:4000178000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 :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47、上 海中 正达 广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公司电 话:021-3376 813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48、 武 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期 )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27-87006003 、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 真:027-87006010 客服电 话:400-027-9899 49、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 博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0、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51、奕 丰金 融服 务 (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52、深 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 路 16 号东 方 科技大 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路 科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联系人 :张 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 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53、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联系人 : 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 : 黄 慕平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财富 中心 写字 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路202 号企 业天 地2号 楼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俞伟 敏


六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 大成 景 秀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有 关 规定 ,基 金合 同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已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正式 生 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额 的限制 基金存 续期 内,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或与 其 他基金 合并 等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三) 基金 类别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别: 混合 型基 金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七 、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 或 其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规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 定投 业务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 请, 投 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 认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该 单一 投资 者的 申请 全部或 部分 确认 失败 。 由此 , 给 投资 者造 成的 损失 , 有 投资人 自行 承 担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投 资者 每次 申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 元 人民 币。 2 、 投 资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时 , 可申 请 将其 持有 的 部分 或 全部 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 金可 以对 投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金 份额 余额 以及 每次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做出 规定 ,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见 有关公 告。 3、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不 得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者 以其 他方 式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 限制 。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 况 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 金 额和 赎回 的份额 、 最低 基金 份额 余 额和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上 限的数 量限 制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有 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本基金 增 加 C 类份 额后 , 将分别 设置 对应 的基 金代 码并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 投 资者 申购 时可以 自主 选择 与 A 类 份 额或 C 类 份额 相对 应的 基 金代码 进行 申购 。 原 有的 基 金份额 在增 加收 取 销售服 务 费 C 份额 后 , 全 部自动 转换 为大 成景 秀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份额 。 A 类份 额和 C 类 模式 销售 费率 如 下表所 示: 1、本 基金 A 类份 额( 现 有份额 )收 费模 式( 基金 代码:001159 ) (1 )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 购 A 类基 金份 额 时, 需交 纳申 购费 用 , 费 率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 投 资 人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 率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50 万 ≤ M < 20 0 万 1.20% 200 万 ≤ M<5 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A 类基 金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因红 利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 金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 购费用 。 (2 ) 赎回 费率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随投资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期 限的增 加而 递减 。具 体赎 回费率 结构 如 下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表所示 持有基 金时 间(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 ≤T<6 个月 0.5 % 6 个月 ≤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基 金份 额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 续持有 基金 份额 长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 基金份 额长 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基 金份 额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不违 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 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 2、本 基金 C 类份 额( 新增 加份额 )收 费模 式( 基金 代码:002370 ) (1 ) 申购 费率 本基 金 C 类份 额不 收取 申 购费用 。 (2 ) 赎回 费 本基金 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最高不 超过 0.5% , 随着 申 请赎回 份额 的持 有时 间增 加而递 减。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C 类 份额 赎回 费率 T<7 天 0.50% T ≥30 天 0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费 用将 全部 计入基 金财 产。 (七 )申 购 份额与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购 份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 赎回 金额 的 处理 方 式: 赎 回金 额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投 资 4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率为 1.50% ,假设 申购 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 额=39,408.87/1.04= 37,893.14 份


(2 )C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C 类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如下: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于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0%)= 50,000 元 申购费 用=50,000- 50,000 =0 元 申购份 额=50,000/1.05= 47,619.05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在 持有 A 类 基金份 额时 间为 1 年时 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 ,对 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05% ,假 设赎回 当 日 A 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05% =5.25 元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 =10494.75 元 (2 )C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如果投 资人 赎 回 C 类基 金 份额, 则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 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假设持 有期 大 于 30 天, 则 赎回适 用费 率 为 0,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148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1480 =11,480.00 元 赎回费 用=11,480.00 ×0.00% =0 元 净赎回 金额=11,480.00 —0 =11,480.00 元 4、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 享 有或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八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 1.投 资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注 册 登记 办 理时 间进 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5 、 基 金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 资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 金业 绩产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人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 )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 发 生上 述暂 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 立即 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天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 在重 新 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 开放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重 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并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机 构。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况 而 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投资者 。 “ 继 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死亡 , 其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承 人 继承 ; “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 月内 办理 ,并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准。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 法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 八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根据届 时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 ,本 基 金可以 以除 申购 、 赎回 以 外的其 他交 易方 式进行 转让 。 八 、基 金投资 (一 )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 过 灵活的 资产 配置 , 力求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健 增值 。 (二 )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内 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 包括 中小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 货等 权益 类 金融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级 债 、 地 方政 府债 券 、 中 期票 据、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可交换债 券、短期融 资券、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 融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金以 及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5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三 ) 投资 策略 基金将 有采 用 “自 上而 下 ” 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 在综 合判断 宏观 经济 基本 面 、 证券市 场走 势等 宏观因 素的 基础 上 ,通 过 动态调 整资 产配 置比 例以 控制基 金资 产整 体风 险 。 在个券 投资 方面 采用 “自下 而上 ” 精选 策略 , 通 过严谨 个股 选择 、 信用 分 析以及 对券 种收 益水 平 、 流动性 的客 观判 断, 综合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 精选个 券构 建投 资组 合。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 关 注股 票、 债券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定 性分 析 和 定量分 析 ,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形 势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动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判断 金融 市场 运 行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 别在 经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对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进 行评估 , 从而 确定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2、债 券投 资策 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 合 信用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 券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 进行 个券 选 择,选 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1) 、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趋势 , 把 握领 先指 标, 预测未 来走 势, 深入 分析 国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 量 和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2) 、 类属 配置 策略 确定目 标久 期后 , 本基 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深 入分析 , 预测 各 类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 情况, 确定 债券 组合 资产 在利率 品种 、信 用品 种等 资产之 间的 分配 。


(3) 、 信用 债投 资策 略





①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 券必 需经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进 行 评 级,符 合基 金所 对应 的内 部评级 规定 的信 用债 方可 进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 控制信 用风 险。 ②信用 利差 策略 。 伴 随经 济周期 的波 动, 在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 大,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前 瞻 性的判 断 ,把 握利 差的 变 动会带 来投 资机 会 。同 时 ,本 基金 将积 极关 注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资信 水平 和评级 调整 带来 的利 差机 会,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 的信用 债 ,以 获取 因 利差下 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 研究 各期 限 信用债 利差 的历 史水 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


(4)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 , 主 要采 取分 散投 资, 控 制个 债持 有比 例。 同时 ,紧 密跟 踪研 究 发债 企业 的基 本面 情况 变 化, 灵活 调整 投资 策略 , 控制 投资 风险 。 3、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 合信 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4、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方 法, 在拟配 置的 行业 内部 通过 定量与 定性 相 结 合的分 析方 法选 筛选 个股 。本 基通 过选 择基 本面 良 好、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 具有中 长期 上涨 潜力 的股票 进行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 系统性 风险 , 追求 股票 投 资组合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 避 免 市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 面,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可 分 享高成 长收 益的 机会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可 以主 动投 资于权 证,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加强 基 金 风险控 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值 。 本基 金将 对权 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综合 考虑 权证 定 价模型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 四) 投资 限制 1、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 —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以 及银 行 存款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资 产比 例不 低 于50% ;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16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7 )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8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2%


本基金 以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过 大类 资产 配置 , 力求实 现基 金 资 产的持续稳 健增值 为投资 目标,以“3 年期 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 )+2% ”作为业绩 比较基 准 可以较 好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 比较 基准 , 并且更 接近 本基 金风 格时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之后 , 可选 用新 的 比较基 准 ,并 将及 时公 告 。上 述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 其预期 收益 及风 险水 平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高 于债 券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七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1、不 参与 所投 资公 司的 经 营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截 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资 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 遗 漏,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复核 了本 报 告 中的财 务指 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所 载数据 取自 本基 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 )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 未 经审计 。 1.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31,113,155.13 43.50 其中: 股票


131,113,155.13 43.50 2 基金投 资 - 0.00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64,335,708.60 54.52 其中: 债券


164,335,708.60 54.52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4 贵金属 投资 - 0.00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0.00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20,876.68 0.84 8 其他资 产


3,431,475.59 1.14 9 合计





301,401,216.00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32,137,740.64 10.6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2,904,000.00 0.9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123,576.25 0.7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44,883,442.48 14.93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J 金融业 25,697,278.95 8.55 K 房地产 业 23,367,116.81 7.7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0.0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0.0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131,113,155.13 43.61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沪港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446 金证股 份 500,000 8,790,000.00 2.92 2 002657 中科金 财 300,000 8,697,000.00 2.89 3 000538 云南白 药 90,000 8,446,500.00 2.81 4 601166 兴业银 行 400,000 6,744,000.00 2.24 5 600340 华夏幸 福 200,000 6,716,000.00 2.23 6 002174 游族网 络 209,973 6,668,742.48 2.22 7 300059 东方财 富 500,000 6,010,000.00 2.00 8 600048 保利地 产 600,000 5,982,000.00 1.99 9 000423 东阿阿 胶 80,000 5,751,200.00 1.91 10 600383 金地集 团 499,923 5,734,116.81 1.91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998,900.00 0.33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44,710,056.00 14.8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4,710,056.00 14.87 4 企业债 券 361,752.60 0.1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0,093,000.00 13.34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0.00 8 同业存 单 78,172,000.00 26.00 9 其他 - 0.00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10 合计 164,335,708.60 54.6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2004 17 北 京银 行 CD004 500,000 49,045,000.00 16.31 2 111616138 16 上 海银 行 CD138 300,000 29,127,000.00 9.69 3 011754053 17 南 方水 泥 SCP002 200,000 20,036,000.00 6.66 4 170210 17 国开 10 200,000 19,750,000.00 6.57 5 041658042 16 张 保实 业 CP002 100,000 10,029,000.00 3.34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 。 7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资 。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2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 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的 , 或在报 告编 制日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报告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54,045.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7,681.1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959,650.85 5 应收申 购款 98.5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31,475.5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6) 由于 四舍 五入 原因 ,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 、基 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5.03.27-2015.12.31 4.20% 0.11% 3.99% 0.01% 0.21% 0.10% 2016.01.01-2016.12.31 2.30% 0.12% 4.57% 0.01% -2.27% 0.11% 2017.01.01-2017.06.30 1.31% 0.18% 2.17% 0.01% -0.86% 0.17% 2015.03.27-2017.06.30 8.00% 0.14% 11.09% 0.01% -3.09% 0.13%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 动的比 较: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 合型 A 类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 截 至本报 告期 本基 金的 各项投 资比 例已 达到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十 、基 金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进 行融 资。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 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 处分 本 基 金财 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财产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产 等 原因 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 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 的有 价 证券 ,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且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 重 大事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 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价 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 对 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 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盘 价未能 代表 估值 日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使用 调整 后 的收盘 价估 值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交易 所上 市 未实 行 净价 交 易的 债 券 , 对于 存 在活 跃 市场 的 情况 下, 按 估值 日 收盘 价减 去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估 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盘 价未能 代表 估值 日 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使用 调 整后的 收盘 价减 去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估 值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4 ) 交易 所上 市 不存 在 活跃 市 场的 有 价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 易 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 本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处 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未 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次 公开 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 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 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 券等 固 定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合约 , 一般 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 按 上述 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8、 情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用本 项 第1-7 小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9 、 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公布。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工 作日 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的 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法 规 或本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 技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 不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 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 力 原 因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仍应 负 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 发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 错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 于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到更 正。 (2 ) 估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对 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 仅对 估值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 值错 误 而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 不当 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 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 拒绝 进 行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 理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 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有 关 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 如果 出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并 且 依据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直 接 损 失 。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原 因 确定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据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证监会 备案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占 基金 相当 比 例的 投 资品 种 的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 变, 而 基金 管 理人 为保 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4 、 如 果出 现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属 于紧 急 事故 的任 何 情况 , 会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 出 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时 ;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按 估值 技术 进 行估 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 原因 , 或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 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20% ,若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本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 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初始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4、 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各基 金 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酌 情调 整 以 上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整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 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的计 算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十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 C 类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包 括但 不限 于场 地费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公 证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 1.0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3、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净值 的0.50%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5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前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付 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4、上 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费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管 理 费 、 基金托 管费 和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最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6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计 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与 基 金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 证券 从业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等 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 金合 同是 界 定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大 限 度地 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部 事项 , 说明 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 是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 财产 保 管及 基金 运 作监 督 等活 动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 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 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事 长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 经 理和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 分之 三十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券 后两 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 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的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 存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 露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十 七、 风险揭 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 称“ 基 金 ” ) 是一 种 长期 投 资工 具 ,其 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 资 ,降 低投 资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也 包括 基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金自身 的管 理风 险 、技 术 风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巨 额 赎回风 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请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 资人将 可能 无法 及 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 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场 基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人 投资 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 预期 ,也 将承 担不 同程 度的 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金 的收益 预期 越高 , 投资 人 承担的 风险 也越 大 。投 资 人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了 解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 并根 据自 身 的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经 验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面临的 主要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特 定风 险 和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 市场 的价 格可 能 会因为 国际 国内 政治 环境 、宏 观和 微观 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投 资 者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 从而 产生 市 场风险 ,这 种风 险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波 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 变化 , 国家 经 济、 各个 行 业及 上 市公 司 的盈 利水 平 也呈 周 期性 变 化, 从而影 响到 证券 市场 走势 。 3、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债券 投资 所 面 临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 将影响 债券 的利 率风 险水 平。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发 行人 是否 能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 按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主 要 来自于 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 一般认 为 :国 债的 信用 风 险可以 视为 零 ,而 其它 债 券的信 用风 险可 按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都 会 影 响债券 的价 格, 从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 本基金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与 一般信 用债 券相 比 ,存 在 更大的 信用 风险 和流动 性风 险 。更 大的 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 债券 发行 主体的 资产 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信 息披露 不透 明 ,也 大大 提 高了分 析并 跟踪 发债 主体 信用基 本面 的难 度 。更 大 的流动 性风 险在 于该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类债券 采取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和交 易 ,外 部评 级机 构 一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外 部评级 , 可能 会降 低 市场对 该类 债券 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 的市 场流动 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述 风 险 特 点 使 得 这 类 债 券 可 能 出 现 因 信 用 水 平 波 动 而 引 起 的 价 格 较 大幅度 波动 , 从而 影响 基 金总体 投资 收益 ; 同时 , 流动性 差导 致的 变现 困难 ,也 会给 基金 总体 投 资组合 带来 流动 性冲 击。 5、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称做 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取 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利 率水平 和再 投 资 的策 略。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 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 下 再投 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 性 为再 投资 风险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 买 力下降 。 7、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 经营 决 策、 技术 更新 、新 产品 研 究开发 、 高级 专 业人才 流动 、 因为 中国 加 入WT O而 产生 的国 际竞 争加剧 等风 险 。如 果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基 本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 变化 ,其 所发 行的 股票 价格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使 基金 预 期的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基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 险,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 管理 风险 1、管 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 理水 平 、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 而 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这种风 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 例如资 产配 置 、类 属配 置 不能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不 能达 到预 期收 益 目标 ;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2、新 产品 创新 带来 的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与 国际 市场的 接轨 , 各种 国外 的 投资工 具也 逐步 引入 , 这 些新的 投资 工具 在为基 金资 产保 值增 值的 同时 ,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 的 投资风 险 , 例 如可 赎回 债 券所带 来的 赎回 风险 , 可转换 债券 带来 的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资风 险等 。 同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 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 熟悉 而发生 投资 错误 ,产 生投 资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 基 金面 临 的证 券市 场 流动 性 风险 主 要表 现在 几 个方 面 :基 金 建仓 困难 , 或建 仓 成本 很 高; 基 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成现 金 ,或 变现 成本 很 高;不 能 应付 可能 出现 的 投资者 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证券投 资中 个券 和个 股的 流动性 风险 等。 这些 风险 的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 、 市 场整 体流 动 性相 对 不足 。 证券 市 场的 流动 性 受到 市 场行 情 、投 资群 体 等诸 多 因素 的影 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 一些时 期 ,则 可能 成交 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 市 场 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时 ,本基 金 的建 仓或 变现 都 有可能 因 流 动 性问 题而 增 加建仓 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 对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影 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 回时 表现尤 为突 出。 2 、 证 券市 场中 流 动性 不 均匀 , 存在 个 券和 个股 流 动性 风 险。 由 于流 动性 存 在差 异 ,即 使在 市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 下, 一些 个券 或个 股的 流 动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得本 基金在 进行 个券 或个 股操 作时 ,可 能难 以按 计划 买 入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 或 者买入 卖出 行为 对个 券或个 股价 格产 生比 较大 的影响 , 增加 个券 或个 股 的建仓 成本 或变 现成 本 。 这种风 险在 出现 个券 和个股 停牌 或涨 跌停 板等 情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 出。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 具有对 相关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 场 下跌的 风险 和个 券风险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 时也不 能保 证基 金净 值能 够完全 跟随 或超 越市 场上 涨幅度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 种金 融 衍生品 , 具备 自身 特有 的 风险点 。 投资 股 指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 是市场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基 差风 险、 保证 金风 险 、信 用风 险、 和操 作 风险。 具体 为: 1 、 市 场风 险是 指 由于 股 指期 货 价格 变 动而 给投 资 人带 来 的风 险 。市 场风 险 是股 指 期货 投资 中最主 要的 风险 。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 、 基 差风 险是 指 股指 期 货合 约 价格 和 标的 指数 价 格之 间 价格 差 的波 动所 造 成的 风 险, 以及 不同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格之 间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 期限价 差风 险。 4 、 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 无法 及 时筹 措 资金 满足 建 立或 维 持股 指 期货 合约 头 寸所 要 求的 保证 金而带 来的 风险 。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 、 操 作风 险是 指 由于 内 部流 程 的不 完 善, 业务 人 员出 现 差错 或 者疏 漏, 或 者系 统 出现 故障 等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7、单 一投 资者 集中 度较 高 的风险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赎 回 行 为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份 额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较高 , 该单 一投 资 者 的 申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 基金收 益产 生不 利影 响。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 理人 将控 制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低于 50% , 并防 止投 资者 以其他 方式 变 相 规避 50% 集中度限 制的情 形发生(运作过程中, 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 被动超标的除外 )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限制 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绝 该单 一投 资者 的全 部或部 分的 认/ 申 购申 请或 确认失 败。 (五) 其他 风险 1、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 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 管理 现 金头寸 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 金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 而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 此外 ,本 基金 也可 能 由于向 投资 者分 红而 面临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 2、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 金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 正常时 限完 成 、注 册登 记 系统瘫 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 按正常 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是 由 于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 售债券 和股 票以 应付 基金 赎回的 现金 需要 , 则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影 响。 4、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 难 , 基金投 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 延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 5、其 它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有 遭受损失 的风险,以及证 券市场、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可 能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 限 完成的 风险 。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和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 本合 同约 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 过之 日起 生 效,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职 责: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1、基 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设立日 期: 1999 年4 月12 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 准设 立文 号 :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3183388 2、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基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必 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 决策 ,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金 收益 ;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 基金 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 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不能 生 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2、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基 金 合同 》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利 。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 设 立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有 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 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 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 立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 事管 理 等制 度,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 独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 或 者被 依 法宣 告破 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投 资者 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 基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 派代 表 出席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 损害 其 合法 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 起 诉讼 或仲 裁;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 本 基金 未 设立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日常机 构。 (一) 召开 事由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和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收费 标准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 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或修 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 会方 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人 决 定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决 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 理人 , 还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效 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以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代 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 亲 自出 席会 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权 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显 示, 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 份 额 低于 前述 规定 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参加 ,方 可召开 。 (2 ) 通讯 开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或 者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况 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采用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或 其 他方式 , 在 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对表决 事项 进行 投票 并由 召集人 予以 记录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若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采取 非书 面形 式进 行投 票的 ,则 召集 人对 于 其投票 的书 面记 录即 视为 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含50% ) ; 参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 金 份 额 低于 前述 规定 比 例的,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 ; 4)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时 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 在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载 明,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采用网 络 、电 话、 短信 或 其他方 式 授权 他人 代为 出 席会议 并 表决)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止 《 基 金 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不影响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 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和 联系 方式 等 事项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 基金运 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 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项 表决 。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 大会 由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 于提 交 的表 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 以 在宣 布表 决 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 票数要 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人 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 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证 机 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自表 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第 八十 七条 的规 定 表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次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配 利润 的20% , 若 《基 金合同 》 生效 不满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2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 利再 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 (3 ) 基金 收益 分 配后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 金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由 于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各 基金 份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场地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公证费 ) ;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9 )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10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1.00 %÷ 当年 天数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 (3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 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0%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5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基 金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 按 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核对 无误 后 , 基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前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付 给 销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 -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 (2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 过 灵活的 资产 配置 , 力求 实 现基金 资产 的持 续稳健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 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权 证 、股 指期 货等 权 益类金 融 工具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包 括 国债 、 央 行票 据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地方 政府 债券 、 中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可 交换 债券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 、货 币市 场工 具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现 金以及 银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5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5% ;权 证及 其他 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有 采用 “ 自上 而 下” 的资 产配 置策 略 , 在 综合判 断宏 观经 济基 本面 、 证 券市 场走 势 等宏观 因素 的基 础上 , 通 过动态 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以控制 基金 资产 整体 风险 。在 个券 投资 方面 采 用“ 自下 而上 ”精 选策 略 ,通 过严 谨个 股选 择、 信 用分析 以及 对券 种收 益水 平、 流动 性的 客观 判 断,综 合运 用多 种投 资策 略,精 选个 券构 建投 资组 合。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股 票、 债券市 场的 运行 状况 与风 险收益 特征 , 通 过自 上而 下的定 性分 析 和 定量分 析 ,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形 势 、国 家政 策、 市 场流动 性和 估值 水平 等因 素, 判断 金融 市场 运 行趋势 和不 同资 产类 别在 经济周 期的 不同 阶段 的相 对投资 价值 , 对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进 行评估 , 从而 确定 固定 收 益类资 产和 权益 类资 产的 配置比 例 ,并 依据 各因 素 的动态 变化 进行 及时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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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 略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 其次 ,结 合 信用分 析 、流 动性 分 析、 税收 分析 等确 定债 券 组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次 , 在上述 基础 上利 用债 券定 价技术 , 进行 个券 选 择,选 择被 低估 的债 券进 行投资 。 (1 ) 、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经 济运 行趋势 , 把 握领 先指 标, 预测未 来走 势, 深入 分析 国家推 行的 财政 与货币 政策 对未 来宏 观经 济运行 以及 投资 环境 的影 响, 据 此预 测利 率趋 势和 债券市 场对 上述 变 量 和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对 债券组 合的 平均 久期 进行 调整。 (2 ) 、 类属 配置 策略 确定目 标久 期后 , 本基 金 将根据 宏观 经济 、 市场 利 率、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深 入分析 , 预测 各 类属资 产预 期风 险及 收益 情况, 确定 债券 组合 资产 在利率 品种 、信 用品 种等 资产之 间的 分配 。


(3) 、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①信用 风险 控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的每 支信 用债 券必 需经过 公司 内部 债券 信用 评级系 统进 行评 级,符 合基 金所 对应 的内 部评级 规定 的信 用债 方可 进行投 资, 以事 前防 范和 控制信 用风 险。 ②信用 利差 策略 。 伴 随经 济周期 的波 动, 在经 济周 期的不 同阶 段, 信用 利差 通常会 缩小 或扩 大, 通过 对经 济周 期前 瞻 性的判 断 ,把 握利 差的 变 动会带 来投 资机 会 。同 时 ,本 基金 将积 极关 注 信用产 品发 行人 资信 水平 和评级 调整 带来 的利 差机 会, 选择 评级 有上 调可 能 的信用 债 ,以 获取 因 利差下 降带 来的 价差 收益 。本 基金 还将 研究 各期 限 信用债 利差 的历 史水 平 、 和相同 期限 但不 同信 用评级 债券 的相 对利 差水 平,发 掘偏 离均 值较 多、 相对利 差可 能收 窄的 债券 。


(4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控 制信 用风 险的 基础上 ,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投资 , 主要 采取 分散 投 资, 控制 个债 持 有比 例。 同时 ,紧 密跟 踪研 究 发债 企业 的基 本面 情况 变 化, 灵活 调整 投资 策略 , 控制 投资 风险 。 3、 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 提前 偿还 率、 资产 池结 构以及 资产 池资 产所 在行 业景气 变化 等 因 素的研 究 ,预 测资 产池 未 来现金 流变 化 ,并 通过 研 究标的 证券 发行 条款 , 预 测提前 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证 券的 久期 与收 益率 的影响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的情况 下 ,结 合信 用研 究 和流动 性管 理 ,选 择 风险调 整后 收益 高的 品种 进行投 资, 以期 获得 长期 稳定收 益。 4、 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资 产流动 性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适 度参 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投资, 以增 加基 金收 益。 本基金 将主 要采 用 “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方 法, 在拟配 置的 行业 内部 通过 定量与 定性 相 结 合的分 析方 法选 筛选 个股 。本 基通 过选 择基 本面 良 好、 流动 性高 、风 险低 、 具有中 长期 上涨 潜力 的股票 进行 分散 化组 合投 资,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和 非 系统性 风险 , 追求 股票 投 资组合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投资方 法上 重视 投资 价值 与成长 潜力 的平 衡 ,一 方 面利用 价值 投资 标准 筛选 低价股 票 ,避 免 市场波 动时 的风 险和 股票 价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 面, 利用 成长 性投 资可 分 享高成 长收 益的 机会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本基 金可 以主 动投 资于权 证, 其投 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加强 基 金 风险控 制 ,有 利于 基金 资 产增值 。 本基 金将 对权 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综合 考虑 权证 定 价模型 、市 场供 求关 系、 交易制 度等 多种 因素 ,对 权证进 行定 价。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 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本 基 金将根 据对 现货 和期 货市 场的分 析 ,发 挥股 指期 货 杠杆效 应和 流动 性好 的特点 , 采用 股指 期货 在 短期内 取代 部分 现 货 , 获 取市场 敞口 , 投资 策略 包 括多头 套期 保值 和空 头套期 保值 。 多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买入 现货 时, 为避 免市 场冲 击, 提 前建立 股指 期货 多头 头寸 ,然 后逐 步买 入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多头 , 当 完成现 货建 仓后 将股 指期 货平仓 ; 空头 套期 保 值指当 基金 需要 卖出 现货 时, 先建 立股 指期 货空 头 头寸 , 然 后逐 步卖 出现 货 并解除 股指 期货 空头 , 当现货 全部 清仓 后将 股指 期货平 仓 。本 基金 在股 指 期货套 期保 值过 程中 , 将 定期测 算投 资组 合与 股指期 货的 相关 性、 投资 组合 beta 的稳 定性 ,精 细 化确定 投资 方案 。 (四) 投资 限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0% —95%,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以及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50% ;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 持 证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15)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 票、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不含 质 押式回 购 )等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16)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17) 本 基金 投资 于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市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运 用 基金 财 产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或 者与 其 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管理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 当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符合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 露义 务。 如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3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后 )+2%


本基金 以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通 过大 类资 产配 置, 力求实 现基 金 资 产的持 续稳 健增 值为 投资 目标, 以 “3 年 期银 行定 期 存款利 率 ( 税后)+2% ”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可 以较好 地反 映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 比较 基准 , 并且更 接近 本基 金风 格时 ,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之后 , 可选 用新 的 比较基 准 ,并 将及 时公 告 。上 述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需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过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基 金的风 险 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低于 股票 型 基 金,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高 风险 投资 品种 。 (七)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护 基金 管 理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人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代 表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 投资 证券项 下得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守 以下 原则 : (1 )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 经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与增 值, 有利 于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六、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 )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 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 债券 , 对于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情 况 下, 按估 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对于存 在活 跃市 场但 收盘 价未能 代表 估值 日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使用 调整 后 的收盘 价估 值 ;对 于 不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 况下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 ,对 于存 在 活跃 市 场的 情 况下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估值 ; 对 于存在 活跃 市场 但收 盘价 未能代 表估 值日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使 用调 整 后的收 盘价 减去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估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 估值。 (2 )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 )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 开 增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 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 所上 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3 )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5 ) 、本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值 当日结 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原 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 闭市 后,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 估值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 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 到更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 任方 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 直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估 值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义 务。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 据估 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确 定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偿 损失 ;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 处理 的 方法 , 需要 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 交 易数 据 的, 由基 金 登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4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 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0.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 )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本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经 自 表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律 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 基 金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 商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 《 基金 合同 》受 中 国法律 管辖 。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各 持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 理人 (或 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成立时 间: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 事同 业 拆借 ; 提 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险 箱 服 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国 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 拆借 ;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 结 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 汇 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 卖;外 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 代理国 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 付款 ; 资信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 支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 澳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 1 、 对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 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拟 投资 的股 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 金托 管 人在 上述第 ( 一 ) 、 ( 二) 款的 监督和 核 查中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上述 约定 , 应及时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示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提 示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提 示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本协 议的 规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的 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 、 、 本协 议 规定 的, 应当 及 时基金 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五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提 供相 关数 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 在 本协 议的 有 效期 内 ,在 不 违反 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 及 不妨 碍 基金 托管 人 遵守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核 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2 、 基 金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无正 当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 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 关规定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 行 账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 的一切 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 括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额 、 支付 基金 收益 、 收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 人以基 金名义 在 基金托管 人认可 的存款 银 行的指定 营业网 点开立 存 款账户,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 上 述账户 开立 和账 户相 关信 息变更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 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相 关账 户 的开设 、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 使 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 申 请并取得 进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 述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 民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实物证 券 、银行定 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 妥善保管 。基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 规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 有关的 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上 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 放日对 基 金财 产估 值 。估 值原则 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 在盖 章 后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 行 复核 ,并 以双 方 约定的 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 送给基 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 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 值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金 合 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以 及相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 估值 导 致基 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位 ( 含第 三 位) 内发 生 差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的 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 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 金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 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述 错误 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 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 偿 金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配 。 7、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结 果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 存在 差异 ,且 双方 经协 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 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 相 监督,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 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方 应 及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月 终 了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 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公 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于会 计年 度 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 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 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 协议产 生 的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争 议 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 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经协 商 一致,可 以对协 议进行 变 更。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进 行 清 算。 二 十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 金管 理人 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将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58(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 自 助语音 服务 :提 供 7×24 小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基金净 值 、 基 金产 品等 自 助查询 服务 。 B 、 人 工坐 席服务 : 提供 每周 五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人 工 坐 席服 务( 法定 节 假日除 外 ) 。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 基金账 户 查询 、交 易情 况查询 、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二 )综 合对 账单 服务 大 成基金 按季 度和 年度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综 合对 账单服 务 ,服 务 形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 询 、 电子邮 件账 单 、手 机短 信 账单 、客 服热 线查 询、 纸 质对账 单邮 寄等 。 其 中,纸 质对 账单 邮寄 仅 限 70 岁 以上 持有 人、 或确 有 需要并 已订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有 人。 (三 )财 经汇 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 汇是 专为 大成 旗下 持有人 提供 的资 讯服 务平 台, 财经 汇提 供 专业 、 独 家 、 一 手的 理财 资讯 。 投 资者 可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 经汇 平台 免费使 用。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 金账户 及交 易情 况查询 、 个人 资料 修改 、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提供 理 财刊物 查阅 、 公司 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 上交 易服 务本 基 金管理 人已 开通 个人 投资 者网上 交易 业务 。 个人 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撤单 、 基金定 投、 分红 方 式修改 、 账户 资料 修改 、 交易密 码修 改 、交 易情 况 查询和 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务 。 其中 ,基 金 定投、 转换 等业 务的 开通 时间, 已另 行公 告为 准。 ( 六) 财富俱 乐部财 富俱乐 部是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的高 端(VIP ) 客户专门 设立 的服务 体 系,将 为高 端(VIP )客 户 提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 七) 投资理 财中心 大成基 金深 圳投资 理财中 心负责 所辖 区域高 端(VIP )客 户的 柜台式 服 务工作 。 ( 八 ) 客户 投诉 建 议受 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或销 售机 构 的柜 台、 投 资 理财 中 心、 客服 热线 、网 站在 线 栏目 、电 子邮 件及 信函 等 渠道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 理的 投诉 或 建议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最 迟 T+1 日内 给予 回复 ; 不 能及时 回复 的 , 在 约定 的 最晚主 动联 系客 户时 间内告 知客 户。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业务 部门 目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 近 3 年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业务部 门及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基金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发布的 公告 : 1. 2017 年4 月14 日《 关于 撤 销北京 理财 中心 的公 告》 。 2.2017 年4 月21 日《 大成 景 秀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1季 度报 告 》 。 3.2017 年5 月12 日《 大成 景秀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 书(2017 年1期 ) 》 、 《大成 景秀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1期)- 摘要》 。 4. 2017 年5 月17 日《 大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总经 理继续 代为 履行 督察 长职 务的公 告》 。 5.2017 年6 月2日 《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 乐视 网” 股票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 关于旗 下基 金 持 有的 “三 诺生 物” 股票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 关于 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中 文在 线 ”股 票估 值调 整的 公 告》 。 6.2017 年6 月6日 《大 成景 秀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 7.2017 年7 月6日 《关 于旗 下基金 持有 的“ 海南 瑞泽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 8.2017 年7 月19 日《 大成 景 秀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2017 年第2季 度报 告 》 。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9.2017 年8 月3日 《 关于 旗下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公告- 好莱 客》 、 《 关于 旗 下基金 投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新澳 股份》 。 10. 2017 年8 月12 日《 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任职公 告》 。 11.2017 年8月24 日 《大 成 景秀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 、 《大 成景 秀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7 年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 。 12. 2017 年9 月1 日《 关于 通 过网上 直销 系统 大成 钱柜 交易实 施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 四 ) 《招 募说 明 书》 与 本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内 容 若有 不 一致 之 处, 以本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二 十三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说 明 本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 对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 布的 《 大成 景秀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更 新的 招募 说 明书 (2017 年 1 期) 》进 行了补 充和 更新 ,主 要修 改内容 如下 : 1.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部 分。 2.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3.根 据最 新资 料, 更新 了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部分 。 4.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九、 基金 业绩 ” 部分 。 5.根 据最 新数 据, 更新 了 “ 二十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服务 ” 部分 。 6.根 据最 新公 告, 更新 了 “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的 事 项 ” 。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部分 的说 明 ”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等 的办 公场所 和基 金 进行场 内交 易的 交易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等 的网 站上 。 投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也 可复 印本 招募说 明书 和 基金合 同等 ,但 若有 歧义 ,则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等 的正 本为 准。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大成 景 秀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募集 的文 件 2.大成 景 秀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大成 景 秀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4.大成 景 秀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服务协 议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8.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七 年 十一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