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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融丰定开债券(005277)

海富通融丰定开债券: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海富通 融丰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 记机 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销 售机构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认购 本基金 销 售 机 构 为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和 其他 销售机构 (即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 海富通 融丰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募集已 获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证监许 可 【2017】1268 号文 注 册。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 不 代 表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以定 期开放方式运作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公 司” ) ; 基金托管人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 本基金自 2017 年11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2 月12 日止, 通过销售机 构公 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 其他 销售机构 (即 符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4. 本基金募 集 对 象 为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机 构 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 资者销售。 5. 发 起 式 资 金 的 认 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运 用 发 起 资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合 计 不低于 1000 万元 ,认 购的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 不低于 3 年, 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进行多次认购,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本基金单笔 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 此最低金额 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基金发售机构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 投 资 者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时 , 需 开 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金 账户,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直接 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 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 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8.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或通过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9.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发 售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7 年 11 月 10 日《证券时报》的 《海富通 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10.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hftfund.com ) 。 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进行本基金的销售;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 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 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 务 公告。 11. 对于未开 设销 售网点 地 区的投资 人, 请拨打 本 公司的全 国统 一客户 服 务 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2.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3. 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以及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


















































4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等。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包括: (1) 本基金 为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 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 投资者面临 在封闭期期本基金将无法进行 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 (2) 本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50% , 若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大额赎回本 基金, 投资者面临集中大额赎回而影响基金运作和净值表现的风险、 巨额赎回而 导致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风险等。 (3)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债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 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 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 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证监许 可 【2017 】1268 号文注 册。 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通过 《证券 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ftfund.com 进行公开披露。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 申购 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5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海富通融丰定 开 债券,基金代码:005277)。 2.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该封闭期首日的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 一日止。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 日的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 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最短不 少于2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或 在 开 放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 准。 4.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 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力争实现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6 7. 投 资范 围和对 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 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债券回购 、货币 市场工 具、同业 存单、 银行存 款(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通 知存款和 其他银 行存款)以及国 债期货 等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 、可交换债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交 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8.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 9.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认购海富通融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金 销售机构 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7 10.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 33830160 联系人: 暴潇菡 11. 发 售时 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12 日止。基金管理人 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 但整 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 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投资人多次认购的,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 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 须按照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 并据此计算认购费用, 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若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 则本基金不能成立, 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 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 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 金提供方承诺 其认购的 基金份 额的持 有期限不 少于三 年)] 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 依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2.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认购费不列 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8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 ≤M<500 万元 0.20%


100 万元 ≤M<200 万元 0.40%


M<100 万元 0.60%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 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 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1+ 认购费率) (当适用固定 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 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定 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率/ (1 + 认 购 费 率 ) =10,000 ×0.60%/ (1 + 0.60 %)=59.64 元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59.64=9,940.36 元 认购份额=(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9,940.36 + 5.00 )/1.00 =9,945.36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9,945.36 份。 (3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但 认 购 申 请 一 旦 被 受 理 , 即不得撤销。 本基金 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5) 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投 资者, 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在新的


















































9 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6)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 网点认 购的投 资者采用 “实时 扣款” 方式,通 过直销 中心认 购的投 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发售期内本 基 金 各 销售 机构和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将 同 时 面 向 机 构 投 资 人 发 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 2. 投 资 人 在 发 售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 不 可以撤销。 三 、机 构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各 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 卡开户、认购申请。 ( 一)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直销 中心 1. 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7:00。 2. 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1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 章的复印件; (2 ) 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加盖有公章的复印件; (4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有公 章的复印件; (5 ) 印鉴卡一式三份; (6 ) 指定银行账户信息 (开 户银行、 开户行名称、 账号) 及银行开户证明 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7 ) 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 章;


















































10 (8 )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传真或电话交易协议书 (如申请开通传 真或电话交易方式) 。





注: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 分红、 退款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 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 《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 并加盖 预留交易印鉴。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使 用 贷 记 凭 证 或 电 汇 等 主 动 付 款 方 式 将 足 额 认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直 销专户:


户名 海富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 03492300040024171 开户行 中国农 业银 行上 海卢 湾支 行 大额支 付系 统行 号 103290028025 5. 注意事项 (1 ) 基金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 )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 T+2 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通过 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开户确认结果。 (3 ) 投资者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2 日及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 询认购申请受理结果, 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认购确 认结果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 二) 其 他销 售机构 的开 户和认 购程 序, 以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和说 明为 准。


















































11 四 、清 算与交 割 1. 本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 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 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999 传真: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 二) 基金托 管人 : 杭州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12 网址: www.hzbank.com.cn ( 三) 发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联系人: 暴潇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40099(免长话费) 公司网址:www.hft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四) 登记机 构: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 赵亦清 ( 五) 律师事 务所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 、陈颖华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 华永 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1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都晓燕 海 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7 年1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