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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颐慧定开债券A(005336)

中加颐慧定开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加 颐慧 三 个月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中 加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 ○一七 年十一 月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中加颐慧三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经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2017 年11 月2日 证监 许可 【2017 】1976号文 注 册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 露文 件 , 全 面认 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应充 分考 虑投 资者 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对 认购 (或 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 业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不 活 跃, 潜在 较大 流 动性风 险 。 当 发债 主体 信 用质量 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 动性所 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 法卖出 所持 有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由此 可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面 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同 业存 单、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协 议存款 、 通 知存 款、 定 期 存款) 、 国债 期货 等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权 证等资 产,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部分 除外 )和 可交 换债 券。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开 放期 开始 前十 个交 易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十 个交 易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收 申购 款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等。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因 素影 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可 能 低于初 始面 值, 本基 金投 资者有 可能 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 可达到 或者 超过50% ,基 金 不向个 人投 资者 销售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29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十、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5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6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6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5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0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中加 颐慧 三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 或 “招 募说 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中 加颐 慧三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加 颐慧三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 投资 策 略、 风险 、费 率等 与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作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 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加 颐慧三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加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中 加颐 慧三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加 颐慧 三个 月 定期开 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中加 颐慧 三个 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中 加颐 慧三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港口 法>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募 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投 资人 或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发起资 金 提供方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但 本基 金 不向个 人投 资者 销售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 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及 转托管 业务 和交 易基 金 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34、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1、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在 开放 期内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2、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 购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申购 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4、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开 放期内 单个 开放 日 , 基 金 净赎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 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 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工作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5、定 期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 的运作 模式 46、开 放期 :指 本基 金开 放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期 间。除 首次 开放 外, 本基 金每三 个 月开放 一次 ,每 次开 放期 不超过5 个 工作 日, 每个 开放期 所在 月份 为基 金存 续期内 的每 个 会计年 度1 月份 、4 月份 、7 月 份和10 月 份( 若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处 于上 述月 份,则 除外 ) , 每个开 放期 的首 日为 当月 第二个 周五 后( 不含 该日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 以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放 期开 始前2 日 进行 公告。 如封 闭 期结束 后在 开放 期内 发生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 开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次 个工 作日 起,继 续计 算 该开放 期时 间, 直到 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47、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至 第一个 开放 期的 首日 (不 含该日 )之 间的 期间 ,之 后的封 闭期 为每 相邻 两个 开放期 之间 的 期间。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红利再 投资 除外 ) , 且不 上 市交易 48、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49、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不 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50、元 :指 人民 币元 51、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2、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和 基金 应收 款 项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3、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4、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5、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6、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57、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8、发 起式 基金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相 关条 件而 募集 、运作 ,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股东 承诺 认购 一定 金额 并持有 一定 期限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59、发 起资 金: 指基 金管 理人股 东资 金、 基金 管理 人固有 资金 参与 认购 的资 金。发 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低于 1000 万元 , 且发 起资 金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不低 于三 年 60、发 起 资 金提 供方 :指 以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且 承诺以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期限 不少 于三 年的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基 金管 理人 61、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62、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街65号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路35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2013 年3 月27 日 电话:400-00-95526 注册资 本:3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是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2013 】247 号文批 准,由 北 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加拿 大丰业 银行、北京 有色金 属研究 总院共同 发起设立 ,注册 资本为3亿 元人 民币 。 目 前的 股权 比例为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62% 、 加拿 大丰 业银 行33% 、 北京有 色金 属 研究总 院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冯丽华女 士,副董 事长, 管理学硕 士。2013 年3月 加 入公司董 事会。自1985 年 始,冯女 士历任 工商 银行 东城 支行 计划科 副科 长 、 北 京市 计 委财政 金融 处正 科级 调研 员、 北京 银行 资 金计划 部 、 公 司金 融部 、 个人银 行部 、 财富 管理部 等部门 总经 理 。 现 任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副行 长兼 零售 业务 总监 。 杨书剑先 生,董事 ,经济 学博士, 高级经济 师。2013 年3月加入 公司董 事会。 杨先生现 任职于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于2014 年8月 起担 任 副行长 , 2007 年8月 至今 担 任董事 会秘 书, 2014 年7月 至今兼 任石家庄 分行行长。2005 年3月至2007 年7 月担任 北京银 行董事 会办公室 副 主任(主持 工作) ,2004年2月至2005 年2月担 任学院 路支行行长 ,2002 年5月至2004 年1月担 任人事 部副 总经 理 ,2000 年5月至2002 年4 月担 任 办 公室副 主任 ,1997 年7月至2000年4月 担任 业务发 展部 银行 卡业 务组 组长 。 杨 先生 于1991 年 获 吉林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学位 ,1994 年 获吉 林 大学经 济学 硕士 学位 ,1997 年获 中央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学 位。 Peter Slan 先 生,董 事,2017 年3月加 入公司 董事会 。现任职丰 业国际 财富管 理高级副 总裁 , 负 责丰 业银 行在 加 拿大境 外所 有财 富管 理 , 保险 , 养 老金 及资 产管 理 业务 。 Peter Slan 先生在 丰业 银行 已工 作了19 年, 在金 融, 财富 管理 , 全球投 资银 行和 股权 资本 市场等 业务 领 域都担 任过 领导 职位 。 他 的主要 社会 工作 包括Baycrest 基 金会 董事 , 卑 街联 合 犹太人 上诉 内 阁副主 席 。Peter Slan 先 生 是特许 账户 和特 许专 业会 计师 , 持 有多 伦多 大学 罗 特曼管 理学 院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的工商 管理 硕士(MBA)学位。 周美思女 士,董事 ,2013 年9 月加入 公司董 事会。毕 业于香港 理工大学 ,拥有 加拿大财 务策划 协会 和财 务策 划师 标准 理 事会 颁发 的财 务策 划证书 , 同时 也是 加拿 大银 行家协 会院 士 。 周女士拥有25年金 融市场 工作经验, 擅长于国 际商务 管理,合 资经营, 基金及 经纪业务 。在 她丰富 的职 业生 涯中 , 推 出了领 先的 区域 和国 际投 资基金 , 建立 过基 金超 市 , 并 在日 本建 立 第一只 美元 清算 基金 , 也 曾在香 港 , 新 加坡 和日本 等跨国 金融 机构 担任 领导 职务 。 目 前, 周 女士任 职加 拿大 丰业 银行 亚太区 财富 管理 业务 副总 裁, 负责 亚太 地区 全面 财富 管理策 略的 开 发和执 行 , 领 导亚 洲财富 管理业 务 , 包 括理 念构思 与设计 , 市场 评估 , 产 品 开发管 理以 及财 务,经 营合 规性 和风 险管 理。 张少明先 生,董事 ,工学 博士 。2013 年3月 加入公 司 董事会。 自1984 年始, 张 先生先后 在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 总院 (以下 简称 : 有 研总 院)208 室、 复合 材料 研究 中心 、 开发经 营处 、 投资经 营部 等部 门担 任副 主任 、 常 务副 主任 、 处 长、 主任等 职务 ,2001 年起担 任有研 总院 副 院长, 2006 年起 担任 有研 总院党 委书 记、 副院 长, 2009 年起 任有 研总 院党 委书 记、 院 长, 2013 年起任 有研 总院 院长 、党 委副书 记至 今。 杨运杰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2013 年3月起 担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自1986 年始 , 杨 先生 先后 在河 北 林学院 、 中央 财经 大学 担 任经济 学的 教学 工作 , 并 先 后担 任系 副主 任、 研究 生部 常务 副主 任 、 学 院院 长等 职务 , 期 间 还在深 圳经 济特 区证 券公 司北京 管理 总部 担任研 发部 经理 。现 任中 央财经 大学 经济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吴小英女 士,研究 生,2013 年3月起担 任公司 独立董 事。自1985 年起 ,吴女 士 先后在中 国人民 银行 廊坊 分行 人事 科、 中国 银行 中苑 宾馆 、 中国民 族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 中国 民族 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工 作,并 先后担任副 科长、 人事主 管、商贸 部总经理 、计划 资金部总 经理、 董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纪委 副书记 等职 务。 杨戈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 ,2013年3 月起担 任公司 独 立董事。 自1993 年始, 杨 先 生先后 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 总 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 国 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 担 任经理、在WI Harper Group (中 经合 集 团) 担 任经 理、 在 中华 创 业网担 任总 经理 、 在 鑫苏 创业投 资公 司担 任合伙 人 、 在 北京 华创 先锋 科技有 限公 司担 任总 经理 并在美 国纽 约证 券交 易所 北京代 表处 担 任首席 代表 等职 务, 现任 琨玉资 本董 事长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高红女 士 , 监 事 。 现 任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 管理部 公司 银行 部总 经理 。 高 女士 自 1994 年 起 , 先 后担 任湖 北 国际信 托投 资公 司营 业部 总经理 、 湖北 三峡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恒惠 营业部 总经 理 、 黑 龙江 佳 木斯 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 北 京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纪 业务总 监 、 西 北 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 理 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 , 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 作 和管理经验。 2008 年 加入 北京 银行 , 先 后任职 于总 行公 司银 行总 部、 北京 管理 部大 企业 客 户二部 及公 司银 行部。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希 琳 (Shirley She ) 女 士 , 监 事 , 厦 门 大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达 尔 豪 西 大 学 (Dalhousie University ) 工商 管理硕 士MBA , 拥 有CIM 、CIPM 等 专业资 格证 书 , 并 长期在 国际知 名资 产管 理机构从事 投资工 作,在 境外证券投 资及产 品研发 方面具有丰 富的经 验。2000 年4月至2013 年7 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 丰业证券高级投资顾问 、 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 经 理。2013 年7 月至2013 年12月 任加 拿大 丰业银 行中 国投 资产 品总 监。 2013 年12 月至 今任 中加 基金市 场营 销 部副总 监。 边宏伟 先生, 职工 监事, 上 海外国 语大 学学 士、 美 国约 翰霍普 金斯 大学 国际 金融 学硕士 , 掌握扎实的 金融及 财务管 理领域专业 知识, 具有丰 富的经济 金融及跨 境金融 管理工作 经验。 边宏伟 先生 自1993年至1999 年任 职于 中国 日报 社, 1999 年至2003 年任 职于 世界 银 行及国 际货 币基金组织 ,2004 年至2013 年于北京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任零售银 行部副 总经理 ;2013 年3 月 加入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市 场营 销部 总监 。 王雯雯女 士,职工 监事, 经济学硕 士。曾任 职于北 京银行, 从事风 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 ; 2013 年5月 加入 中加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监察 稽核 部总监 助理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夏英先 生, 2014 年3 月起 任 公司总 经理 , 英 国伦 敦大 学 伦敦商 学院 金融 硕士 学位 , 于1996 年加入 北京 银行 , 历任 办 公室员 工 , 办 公室 副主 任 , 航 天支 行行 长, 阜裕 管 辖行行 长 , 资 金 交易部 副总 经理 。 具有 丰 富的金 融业 工作 经验 。 现 任中加 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主 席、 产品 开发 委员 会主席 。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 ) ,副总经 理,特许 金融 分析师(CFA ) 、金 融风险 管理经理 (FRM) 、加 拿大投 资经理 (CIM ) ;曾 任职于 富兰克 林谭普顿 投资公司 (多伦 多,加拿 大) , 大明基 金 (Dynamic Funds , 多伦 多, 加拿 大) 及丰 业 银行全 球资 产管 理 ( 多伦 多, 加 拿大 ) ; 自2014 年3 月19 日正 式担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一 职, 并主 管风险 管理 业务 。 宗喆先 生 , 副 总经 理, 中 国人民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学位 , 高 级经 济师 。 自2004 年起 历任 中国工 商银 行山 东淄 博高 新区支 行行 长助 理 、 总 行 安全与 反欺 诈部 风险 管理 处副处 长 、 银 华 财富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等 职务 , 具 有丰 富 的金融 业工 作经 验, 具备 基 金从业 资格 。 自2017 年6 月30 日正 式担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向途 先生 , 督察 长,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北 京银 行 董事会 办公 室证 券事 务组 负责人 、 投 资者关系室 经理, 全程参 与北京银行IPO及 再融资 , 日常主要从 事北京 银行证 券事务、投 资 者关系 管理 、 投融 资管理 等工作 , 期间 还从 事过北 京银行 公司 治理 工作 , 此 前, 曾任 职于 北 京银行清华 大学支 行;2013 年5月加入 中加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任投资 研究部 副总监(负 责 人) 。 自2016 年5 月17 日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廉 晓 婵 女 士 ,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 具 有1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验 , 曾 担 任Copal Partners (英国 ) 投资 银行 部分 析 师, 汤森 路 透 全球 资本 市 场部固 定收 益产 品经 理 , 安邦资 产管 理有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 益研究 员。2013 年加入 中加基金 , 任固定收 益投资 经理。2017 年7月开 始 担任中加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及 中 加 颐 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经理 ,2017 年9月 开始 担 任中加 聚鑫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公司总 经理 夏英 先生 , 副总 经理魏 忠先 生 , 督 察长 刘向 途先生 , 市场营销部 副总监 希琳女 士,基金经 理闫沛 贤先生 、张旭先 生、杨宇 俊先生 、廉晓婵 女士, 投资研 究部 研究 员李 继民 先生,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 理王雯 雯女 士。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 下 职责 :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 违 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 、本基金 管理人 不从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 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行 政 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3)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 活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员 工;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根 据业务发 展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立的 机构、 部门和岗 位,并 在 相关部 门建 立防 火墙 ;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部 门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保 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分别 履行 风险 管 理和合 规监 察职 责 , 并 协 助和配 合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3)审慎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任 何制度 的建立都 要以防 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4)有效 性原则 :公司内 部管理制 度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是 所有员 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能有 任 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5)及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建立应与 现代科 技的应用 相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 网 络,建 立电 脑预 警系 统, 保证监 控的 及时 性; (6)适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订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 必须随 着公司经 营战略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政策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 和完善 ; (7)定量 与定性 相结合的 原则:建 立完备内 部控制 指标体系 ,使内 部控制更 具客观 性 和操作 性 ; (8)成本 效益原 则: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 (9)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及其配套 法规、 《 证券投 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 部控制指 导意见》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按照合 法合 规性 、 全面 性 、 审 慎性 、 适 时性 原则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三部 分有 机组 成。 (1)公司 内部控 制大纲是 对公司章 程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司 各项基 本 管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加以明 确。 (2)公司 基本管 理制度包 括风险管 理制度、 监察稽 核 制度、 投资管 理制度、 基金会 计 核算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 源管理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3)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在 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 设置、 岗位责 任 、 业 务流 程和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 关部 门依据 公司 章程 和基本 管理 制度 ,并 结合 部门职 责和 业务 运作 的要 求拟定 。 3 、完 备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建 立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董事 会层面 设立 督 察长, 管理 层设立 独立 于 其他业 务部 门的监察稽 核部门 和风险 管理部门, 通过风 险管理 制度和监 察稽核制 度两个 层面构建 独立、 完整 、 相 互制 约、 关注 成 本效益 的内 部监 督体 系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制度 及其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和反 馈,保 障公 司内 部控 制机 制的严 格落 实。 风险管 理方 面由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制定 风险管 理政 策 , 由 管理 层的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负责 实施 , 由风 险 管理部 门专 职落 实和 监督 , 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制定 审 慎的作 业流 程和 风险管 理措 施 , 全 面把 握 风险点 , 将风 险管 理责 任 落实到 人 , 实 现对 风险 的 日常管 理和 过程 中管理 ,防 范、 化解 和控 制公司 所面 临的 、潜 在的 和已经 发生 的各 种风 险。 监察稽 核 制 度在 督察 长的 领导下 严格 实施 , 由监 察稽 核部门 协 助 和配 合督 察长 履行稽 核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监察职 能 。 通 过对 公司 日 常业务 的各 个方 面和 各个 环节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评 估, 监督 公司 及 员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定 、 公 司对 外承 诺性文 件和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情况 , 识别 、 防范和 及时 杜绝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各种 违规风 险 , 提 出并 完善 公司 各项合 规性 制 度, 以充 分维 护公 司客户 的合法 权益 。 通过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 资讯管 制、 投资 决策 与 执行 、 基 金营销 、 公司 财 务与投 资管 理、 基金 会计 、 信 息披 露、 行政 管理 、 电脑系 统等 公司 所有部 门和 工作 环节 , 对 公司自 身经 营 、 资 产管理 和内部 管理 制度 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监 督、 评价、 报告 和建 议, 从而 保护公 司客 户和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6 年12月 末 ,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07 人 , 平 均年 龄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 , 秉承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宗旨 , 依靠 严密 科 学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 范的 管 理模式 、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 严 格 履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外 广大 投资 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 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 展 现 优异的 市场 形象 和影响 力 。 建 立了 国内 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成 熟 的产品 线 。 拥 有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托 资产 、 保 险资 产、 社会 保 障基金 、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股权 投资基 金 、 证 券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 计划 、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 证券化 、 基金 公 司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 资产 、ESCROW 等门 类 齐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同 时在国 内率 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16 年3月,中 国工商银 行共托 管证券投 资基金555 只。 自2003 年 以来, 本行连续 十 一年获得 香 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 全 球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 美 国 《 环球 金融》 、 内 地 《证 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等 境内 外 权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49项 最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 是 获 得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续 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责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及投 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因 审计 、 法 律等向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情况 除外 )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 一 手抓 内 控建设 ” 的做 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产 托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 在 积极 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的同时 ,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 精 心培 育 内控文 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 机制 , 强 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 重要工作来 做。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八 次顺利 通过评估 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 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中 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第 九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 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 达 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 经营风 格,形成 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理科 学化、监 控制度 化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审计 局) 、资 产托管部 内设风险 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 责制定 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 ,对各 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时 性原则。 托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 内控 优 先 ”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审慎 性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活 动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证 基金资 产和其 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有效 性原则。 内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 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立 性原则。 设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 部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当 分离 ;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1)严格 的隔离制 度。资 产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 行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防 火墙隔离 制度, 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 、环境 独立、人 员独立、 业务制 度和管理 独立 、 网络独 立。 (2)高层 检查。主 管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 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营 控制。资 产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各种 业务 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部 风险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 险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 安全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急 准备与响 应。资 产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 难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 断提 高演练标准,从最初 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产 托管部内 部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2)完善 组织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 制度。 资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 制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部 风险控制 始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 持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有 关证 券法 律法 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 资范围 、 投资对 象 、 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 为、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 督内容 的约定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整改 , 整 改的 时 限应符 合法 规允 许的 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规 定 时间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 应 当拒 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 人未能 在通 知期 限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对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本基金 直销 中心 为基 金管 理人的 直销 柜台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电 子自 助交 易系 统。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 317 室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 :江丹 公司网 站:www.bobbns.com 本基金 暂不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业 务。 2、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和本基金 基金合 同等的 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公 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纬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 颖华 经办律 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2 座 办公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 东2 座 办公 楼8 层 法定代 表人 :邹 俊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 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管 祎铭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11 月2 日 证监 许可 【2017 】1976 号文 准予 募 集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 金以定期开 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 闭期内封闭运 作、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 开放的 运作 方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1.00 元。 (六)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金 额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其 中,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认 购 本基金 的总 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 元人 民币 , 且 持有 期限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不 少 于3 年 ,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 七)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 八)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九) 募集 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本基金 不向 个 人投资 者销 售。 ( 十)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各销 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 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一 )认 购安 排 1 、发 起资 金认 购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本基 金发起资金 认购的金额不 少于一千万 元,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少 于三年 。 其中 发起 资金 指 基金管 理人 的股 东资 金 、 基金管 理人 固有 资金参 与认 购的 资金 。 本基金 发起 资金 的认 购情 况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公告 。 2 、 认购 时间: 本基 金向 机 构投资 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发 起资 金提供 方 同时发 售,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在基 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中 确 定并披 露。 3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4、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投资 者在基金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申 请一经登 记机构 受理不 得 撤销。 (4 ) 投 资者 通过 其他 销售 机构单 笔认 购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 追加 认购 每笔 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各销 售机构对 本 基金最低 认购限额 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 的具 体规定为 准。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直 销柜台认 购,单 个基金账 户的首次 最低认 购金额为100 万 元,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 者在T日 规定时 间内提交 的认购申 请,通 常应在T+2 日到原 认购网 点 查询认购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 5、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 申 购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 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 在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认购/申 购费用 ,但不 从 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的, 称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设置 代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并分 别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各类 别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 基 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或者 调低 现有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申 购费率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 而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调整 实施 前 基金管 理人 需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6、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 基金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认购费 用。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认购 费率如 下表 : 认购金 额M (含 认购 费) A 类份 额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M <100 万 0.50% 100 万 ≤M <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 认 购费由 认购 A 类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 集 期间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7、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 人 民币1.00 元。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投资者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1)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A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2)适 用固 定费 用时 ,A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固 定费用 认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 始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 小数 点2 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投资 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的A类 基金份 额,如果认 购期内 该笔认 购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5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50%) =9,950.25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50.25 =49.75 元 认购份 额= (9,950.25 +5 )/1.00 =9,955.25 份 即投资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 份额,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 购期内 获得的利 息,可 得到9,955.25 份A 类 基金份 额。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计 算方 法 投资者 的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认购份 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利息)/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 点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 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 金的C类 基金份 额,如果认 购期内 该笔认 购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5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 +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 份额 , 加上认购资 金在认 购期内 获得的利 息,可 得到10,005.00 份C 类基金 份额 。 8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 者认购时间 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由 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包 括 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中心 和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销 售网 点 ) 对 认购 申 请的 受 理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 接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 购申请 及认 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否 则 ,由 此产 生的 任何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9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 基金 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有效 认 购款项 在基 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利 息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计入基 金投 资者 的账 户, 利 息转份 额的 具 体数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 十二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 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 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计师 费以及其他 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 金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 三个月内, 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一千 万元, 且发 起资 金认 购方 承 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不少于 三年 的 条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十日 内聘 请法 定验资 机构 验资 , 验资 报 告需对 发起 资金 的持 有人 及其持 有份 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之 日起 十日 内,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 募集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 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 基 金 合同生 效 ; 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在 收 到中国 证 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资 金存 入 专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的 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 3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 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三年后的 对应日,若 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两亿元 ,基金合同自 动终 止,且 不得 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延续 基金 合同期 限。 基金 合同生效满 三年后,连续 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 十个 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 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至 第一个 开放 期的 首日 ( 不 含该日 ) 之间 的期 间, 之 后的封 闭期 为每 相邻 两个 开放期 之间 的期 间。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红利 再投资 除外 ) , 也不 上市 交 易。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指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期 间。 除首次 开放 外, 本基 金每 三个月 开放 一次 ,每 次开 放期不 超过 5 个 工作 日, 每个 开 放 期所在 月份 为基 金存 续期 内的每 个会 计年 度 1 月份 、4 月份 、7 月份 和10 月 份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日处 于上述月 份,则 除外) ,每 个开放 期的首日 为当月第 二个周五 后(不 含该日) 的 第 一个工 作日 。 开放 期的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 且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应 于开 放期 开始 前2 日 进行 公告 。 如 封 闭期结 束后 或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 期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因 素消 除之 日次 个工 作日起 继续 计算 该开 放期 时间 , 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 时间要 求 , 具 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本基 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至 第一个 开放 期的 首日 ( 不 含该日 ) 之间 的期 间 。 比 如, 本基 金的 《 基金 合同 》 于2017 年10 月9 日 生效 , 则2017 年 10 月不 开放 , 本基 金的 首个 开放期 的首 日 为2018 年1 月15 日, 首 个封闭 期 为2017 年10 月9 日至2018 年1 月 14 日。 若开放 期为3 个 工作 日, 则开放 期为2018 年1 月15 日至 2018 年1 月 17 日。2018 年 1 月 18 日 进入 下一 个封 闭 期,封 闭期 为 2018 年 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4 月 15 日,而 下一 个 开放期 的首 日 为2018 年4 月 16 日, 以此 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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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0 九、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 。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销 售机 构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 投 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若基 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 以通 过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本 基金在 开放 期办 理本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 放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 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首次 开放 外 , 本 基金 每 三个月 开放 一次 , 每次 开 放期不 超 过5 个 工作 日 , 每个开 放期 所在月 份为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每个 会计 年 度1 月份、4 月份 、7 月份 和10 月份 ( 若基金 合同 生 效日处于 上述月份 ,则除 外) ,每个 开放期 的首日为 当月第二 个周五后 (不含 该日)的 第 一 个工作 日 。 开 放期 的具 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且基 金管 理人 最 迟应于 开放 期开 始前2 日进 行公 告。 如封 闭 期结束 后或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 时间中 止计 算 , 在 不可 抗 力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次个 工作 日起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的 时 间要求 , 具体 时 间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准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 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但若投 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申请 的 , 视为无 效申 请。 开放 期以 及 开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具 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 但应最 迟在 新的 限额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6、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时 ,应当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者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在规 定时间内 全额交 付申购款 项,投资 人交付 申购款项 ,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 赎 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 包 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合 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 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应 顺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 则 申购 款项 本金 退还 给 投资人 。 如相 关 法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则依 规定 执行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机 构已 经接收 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者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在 不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前提 下 , 对上述 业务 的办 理时 间 、 方式等 规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购时 ,投 资人 通过 其 他销售 机构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每次定 期定 额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各销 售机 构对 本基 金最 低申购 金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 但 不得 低于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的 最低 限额。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柜 台申 购, 首次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100 万元 (含 申购费 ) , 追 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 费)。 2、投 资人 可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赎 回基 金份额 不得 低于 10.00 份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10.00 份 的, 在 赎回 时 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3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 单个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进 行限 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申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申购费 用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登 记 等各项 费用 ; 本基 金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费 用。 投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A 类份 额申 购费 率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申购费 M<100 万 0.57% 100 万 ≤M <500 万 0.35%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采用 相同 的赎回 费率 。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同一开 放期 内将 申购 的 份额予 以赎 回的 1.50% 其他 0.00% 本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全 额归 入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 、且对 基金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 前提下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4、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 律规 则的 规 定。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申 购费率 ,并 进行 公告 。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 投资 者申 购A 类基 金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1)若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2)若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费用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A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57%)=49,716.62 元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申购费 用=50,000 -49,716.62 =283.38 元 申购份 额=49,716.62/1.0500 =47,349.16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可得 到47,349.16 份A 类基 金份 额。 (2) 投资 者申 购C 类基 金 份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C 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 额=50,000/1.0500=47,619.05 份 即 投 资 者 投 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0 元, 可得 到47,619.05 份C 类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该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赎回 金 额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 的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两年 , 对应 的 赎 回费率 为 0.00%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两年,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25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00% , 假设 赎回 当 日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2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C 类 基金 份额 , 持有 时 间为两 年 , 假 设赎 回当 日C 类基 金份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额净值 是1.250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 T 日某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 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总额/T 日该类 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 开放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或者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值 单位 为元 , 计 算结 果保 留在 小 数点后 四位 , 小数 点后 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如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则 依规 定执 行。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 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发生 其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 构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 金销 售系统 、 基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个 人投 资者 申购 。 8、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 并 采取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发生继 续接受赎 回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期 按暂 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的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当基金在 开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接受并 确 认所有 的赎 回申 请 , 当 日 按比例 办理 的赎 回比 例不 得低于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 其余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定媒 介上 予 以公告 。 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 请以赎 回申 请确 认当 日该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 赎回金 额。 在开放 期内 , 如果 基金 发 生巨额 赎回 , 在单 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估 值日 基金总 份 额50% 的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付 该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 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在 当日接 受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全 部赎 回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的比例 不低 于前 一估 值日 基金总 份 额20% 的前 提下 , 其余赎 回申 请应 当延 期办 理。 如延 期 办 理期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 开 放期相 应延 长 , 延 长的 开 放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 亦 不 接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 为原 开放期 内因 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50% 以上 而被延 期办 理 赎 回的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赎 回业 务。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并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公 告。 2、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也可 以根 据实 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申购 金额 , 每 期申购 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 、 解冻和 其他 业务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 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其他 基金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 实 施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 方政府 债 、 次 级债 、 可 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的 纯债 部分 、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 据、 同业 存单 、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协议 存 款、 通知 存款 、 定 期存 款 ) 、 国债 期货 等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 投 资于 股票 、 权证 等资 产 , 也不 投资 于可 转换债 券 (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 债 部分除 外 ) 和 可交 换债 券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80% , 但 在每 个开 放期开 始前 十个 交易 日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十 个交易 日的 期 间内 ,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 比例限 制 ; 在 开放 期内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及应 收申购 款等。在 封闭 期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与开 放期 采取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I 封闭 期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运行 状况 、 国 家货 币政策 和 财 政政策 、 国家 产业 政策 及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的研 究 , 积 极把握 宏观 经济 发展 趋势 、 利率走 势 、 债券市 场相 对收 益率 、 券 种的流 动性 以及 信用 水平 , 结 合定 量分 析方 法, 确 定资产 在非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等) 和信 用类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之间 的配置 比例 。 1 、久 期策 略:本 基金将 考察 市场 利率的 动态变 化及预 期变 化,对 引起利 率变化 的相 关 因素进 行跟 踪和 分析 , 进 而对债 券组 合的 久期 和持 仓结构 制定 相应 的调 整方 案, 以降 低利 率 变动对 组合 带来 的影 响 。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固定 收益 团队将 定期 对利 率期 限结 构进行 预判 , 制 定相应 的久 期目 标 , 当 预 期市场 利率 水平 将上 升时 , 适 当降 低组 合的 久期 ; 预期市 场利 率将 下降时 , 适当 提高 组合 的 久期 。 以 达到 利用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和 债券 组合 久期 的调整 提高 债券 组合收 益率 目的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2 、期 限结 构策略 。通过 预测 收益 率曲线 的形状 和变化 趋势 ,对各 类型债 券进行 久期 配 置; 当收 益率 曲线 走势 难 以判断 时 , 参 考基 准指 数 的样本 券久 期构 建组 合久 期, 确保 组合 收 益超过 基准 收益 。 具体 来 看, 又分 为跟 踪收 益率 曲 线的骑 乘策 略和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变化 的子 弹策略 、杠 铃策 略及 梯式 策略。 (1) 骑乘 策略是 当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峭 时,也 即相邻 期限 利差较 大时, 买入期 限位 于 收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 债券 ,通过 债券 的收 益率 的下 滑,进 而获 得资 本利 得收 益。 (2) 子弹 策略是 使投资 组合 中债 券久 期 集中于 收益率 曲线 的一点 ,适用 于收益 率曲 线 较陡时 ; 杠铃 策略 是使 投 资组合 中债 券的 久期 集中 在收益 率曲 线的 两端 , 适 用于收 益率 曲线 两头下 降较 中间 下降 更多 的蝶式 变动 ; 梯 式策 略是 使 投资组 合中 的债 券久 期均 匀分布 于收 益 率曲线 ,适 用于 收益 率曲 线水平 移动 。 3 、类 属配 置策略 :本基 金对 不同 类型固 定收益 品种的 信用 风险、 税赋水 平、市 场流 动 性、 市场 风险 等因 素进 行 分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国 债 、 金 融债 、 企业 债、 交易 所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品 种的 利差 和变 化趋 势, 制定 债券 类属 配置 策 略, 以获 取不 同债 券类 属 之间利 差变 化所 带来的 投资 收益 。 4、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用品 种收 益率 的主 要影 响因素 为利 率品 种基 准收 益与信 用利 差 。 信 用利 差 是信用 产 品 相对国 债 、 央 行票 据等 利 率产品 获取 较高 收益 的来 源。 信用 利差 主要 受两 方 面的影 响 , 一 方 面为债 券所 对应 信用 等级 的市场 平均 信用 利差 水平 ,另一 方面 为发 行人 本身 的信用 状况 。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 对 信 用 债 个券的 利差 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 一 方面 , 本 基金将 从经 济周 期 、 国 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 度和债 券市 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 考量 信用 利差 的整体 变化 趋势 ; 另一 方 面, 本基 金还 将 以内部 信用 评级 为主 、 外 部信用 评级 为辅 , 即采 用 内外结 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度 , 研究 债 券发行 主体 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 际信用 状况 。 5、杠 杆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考虑 债券 投资 的风险 收益 情况 , 以 及回 购成本 等因 素的 情况 下, 在风险 可 控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通 过债 券回 购, 放大 杠杆进 行投 资操 作。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 略: 资 产支 持类 证券 的定 价受市 场利 率、 流动 性、 发 行条 款 、 标的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 提前偿 还率 及其 它附 加条 款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 本 基金将 在利 率基 本面分 析 、 市 场流 动性 分 析和信 用评 级支 持的 基础 上, 辅以 与国 债、 企业 债 等债券 品种 的相 对价值 比较 ,审 慎投 资 资 产支持 证券 类资 产。 7、个 券挖 掘策 略 本部分 策略 强调 公司 价值 挖掘的 重要 性, 在行 业周 期特征 、 公 司基 本面 风险 特征基 础 上 制定绝 对收 益率 目标 策略 , 甄 别具 有估 值优 势、 基 本面改 善的 公司 , 采取 高 度分散 策略 , 重 点布局 优势 债券 ,争 取提 高组合 超额 收益 空间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8、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审 慎原 则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本 基金以 持有 到期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为 主, 以获 得本 金和 票息 收 入为投 资目 的 , 同 时, 密 切关注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变 化, 力争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获得 较高收 益。 9、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为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注 重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适 度 运 用国债 期货 。 本基 金利 用 国债期 货合 约流 动性 好 、 交易成 本低 和杠 杆操 作等 特点 , 提 高投 资 组合运 作效 率, 有效 管理 市场风 险。 II 开 放期 投资 策略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为 保持 较高的 组合 流动 性, 方便 投资人 安排 投资 , 在 遵守 本基金 有 关 投资限 制与 投资 比例 的前 提下 , 将 主要 投资 于高 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 防范 流 动性风 险 , 满 足 开放期 流动 性的 需求 。 (四)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不 定 期就投 资 管 理业务 的重 大问 题进 行讨 论。 基金 经理 、 研 究员 、 交 易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 密切合 作 , 又 责任明 确, 在各 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 合理地 相互 制衡 。具 体的 决策流程 如下 :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依 据国 家有 关基金 投资方 面的法 律和 行业管 理法规 ,决定 公司 针 对市场环 境重大变 化所采 取的对策 ;决定投 资决策 程序和风 险控制系 统及做 出必要的 调整 ; 对旗下 基金 重大 投资 的批 准与授 权等 。 (2) 投研 负责人 在公司 有关 规章 制度授 权范围 内,对 重大 投资进 行审查 批准; 并且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在组合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上 , 制 定各 组合 资产 和 行业配 置的 偏差 度指标 。 (3) 研究 员根据 宏 观经 济、 货币 财政政 策、行 业发展 动向 和公司 基本面 等进行 分析 , 提出宏 观策 略意 见、 债券 配置策 略及 行业 配置 意见 。 (4) 定期 和不定 期召开 基金 经理 例会, 基金经 理在充 分听 取各研 究员意 见的基 础上 , 确立公 司对 市场 、 资产 和 行业的 投资 观点 , 该投 资 观点是 指导 各基 金进 行资 产和行 业配 置的 依据。 (5)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管理 委员 会的要 求,结 合有关 研究 报告, 负责制 定具体 的投 资 组合方 案 , 之 后, 在债 券 研究员 设定 的债 券池 内 , 根据所 管理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流 动性 特征, 构建 基金 组合 。 (6) 基金 经理 下达 交易 指 令到交 易室 进行 交易 。 (7) 风险 部门 负责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事 前、 事中 、事 后的风 险评 估与 控制 。 (8) 风险 部门 负责 完成 内 部基金 业绩 评估 ,并 完成 有关评 价报 告。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有权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实 际情 况的 需要 , 对上 述投 资管 理程 序做 出 调整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五)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前 十个交 易 日、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十个 交易 日的 期间 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在开 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 购款等。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40%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6)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 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 的30% ; (12)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13)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封闭 期的 剩余 期限 ; (15 ) 本 基金在 封闭 运作 期间 , 基 金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0% ; 在 开放 期 内,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16)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5% , 但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 放基金)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 上述 第(2)、 (10 ) 、(16 ) 、(17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 值) 指数收 益率 。 本基金 选择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原因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 值 ) 指 数 是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指 数样本 由银 行间 市场 和沪 深交易 所市 场 的国债 、 金融 债券 、 企 业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 资券 、 公 司债 等组 成。 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选 用上 述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客 观合 理地反 映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若未来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出 , 或者 市 场发 生变 化导 致本 业绩比 较基 准不 再适 用,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 益的原 则 , 在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 适 当调 整业 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风 险水 平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与 股票 型基 金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系的 第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款项 以 及其他 资 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国债 期货 合约 以及 银 行存款 本息 、 备付 金、 保 证金和 其它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 值 依据 及原 则 1、估 值依 据 估值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证监 会公 告[2017]13 号 《 中 国证监 会关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 中基协 发[2014]24 号 《 中 国证券 投资 基 金业协 会估 值核 算工 作小 组关 于2015 年1 季度 固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处理 标准 》 及其他 法律 、 法规 、 行 业协 会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未 做 明确规 定的 , 参照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行 业通 行做法 处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估值 数据 应依据 合法 的数 据来 源独 立取得 。 2、估 值原 则 (1)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种, 如估值日 有市价 的,应采 用市价确 定公允 价值。 估 值日无 市价 , 但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且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应 采用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如 估值 日无 市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应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 允价 值。 有充 足 证据表 明最 近交 易市价 不能 真实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应 对最 近交 易的 市价进 行调 整, 确定 公允 价值。 (2)对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投资品种 ,应采用 市 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且 被以往 市场实 际 交易价 格验 证具 有可 靠性 的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运 用估 值技 术得 出的 结 果, 应反 映估 值 日在公 平条 件下 进行 正常 商业交 易所 采用 的交 易价 格。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时 , 应 尽 可能使 用市 场参 与者 在定 价时考 虑的 所有 市场 参数 , 并 应通 过定 期校 验 , 确 保 估值技 术的 有 效性。 (3)有充 足理由表 明按以 上估值原 则仍不能 客观反 映相关投 资品种的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进 行商 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四)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 证 券,以其 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另有 规定的 除外)按 估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人发 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 日无 报价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未 发生 影响 公允 价值计 量的 重大 事件 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 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 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非固定收 益类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2)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债 券,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 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 行调整 ,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含 同业存 单) , 按 照第 三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 。 对 银行 间市 场 上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按照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一 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价 估值 。 对 于含 投资 人 回售权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 , 回 售登 记截 止 日 (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 回 售权的 按照 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 行估 值。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 , 在 发 行利率 与二 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 异, 未上市 期间 市场 利率 没有 发生大 的变 动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 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6、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据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7、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8、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规 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按 规定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证 券、期货 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三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及 因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费用等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证 券/期货 账 户开 户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 年费 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 法 如下 :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或 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 3、销 售服 务费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 中划出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照相关 合同 规定 支付 给基 金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公 休日 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 信 息披 露 费等费 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 率 ,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对 应类 别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 金 分红 ; 2、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该类 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3、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额 之间 由于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 售服务 费将 导致 在可 供分 配利润 上有 所不 同; 本基 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 权; 4、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为 正 的情况 下, 方可 进行 收益 分配; 5、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红 利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并 由基金 托管人复 核, 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对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等有 关事项 遵循 《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相 应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 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 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中披露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 有基金的 份额。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封闭 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放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季度 报告 中 分别披 露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管理 人 股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务 、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 管理人及 其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进入 开放 期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发 生巨额 赎回 并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5)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26)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投 资人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 何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等文 件中 披露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 11、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明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10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明 细。 12、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资 目标 。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 ) 中充分 披露 基金 的相 关情 况并揭 示相 关风 险, 说明 该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或者 构 成一致 行动 人的 多个 投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可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基金 不向 个 人投资 者公 开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销售。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关 信息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3、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的;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以 定期开 放方 式运作 , 在 封闭 期内 , 本 基 金不接 受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也不上 市交 易 。 因 此,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面 临因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 额而 出现 的流 动性约 束。 (2)开放 期如果出 现较大 数额的净 赎回申请 ,则使 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金 可能面 临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 存 在 着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对于 本基 金来 说, 巨 额赎回 即单 个开 放日基 金的 净赎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百分 之二 十时 , 投 资人 将 可能无 法及 时 赎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 (3)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由非上 市 中小企 业采 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的 债券 。 由于 不能 公 开交易 , 一般 情况 下, 交 易不活 跃 ,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 当发 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 可能 无 法卖 出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4) 本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 类证券 , 由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一般都 针对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发行 , 且仅在特 定机构投 资人范 围内流通 转让,该 品种的 流动性较 差,且抵 押资产 的流动性 较差 , 因此,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给 组合 资产 净值 带来 一定的 风险 。 (5)本基 金投资国 债期货 ,国债期 货交易采 用保证 金交易方 式,基金 资产可 能由于 无 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 足建立 或者维持 国债期货 头寸所 要求的保 证金而面 临保证 金风险。 同时 , 该潜在 损失 可能 成倍 放大 , 具有杠 杆性 风险 。 另外 , 国 债期货 在对 冲 市 场风 险的 使用过 程中 , 基金资 产可 能因 为国 债期 货合约 与合 约标 的价 格波 动不一 致而 面临 基差 风险 。 (6 )本基 金是 发起式 基金 ,在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三年后的 对应日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 低于2 亿元 , 基金 合同 应 当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程 序自动 终止 , 且不 得通 过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投 资者将 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 自动终 止的 不确 定性 风险 。 (7 )本基 金的 单一投 资者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或者构 成 一致行动 人的多 个投资 者 持有的 基 金份额 可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占 比较大 。 上述 投资 者在 赎 回其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时 , 存在 基金 份 额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 另 外 , 上 述投 资者 在大 额赎 回 其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时 ,基 金可 能存 在为 应对赎 回证 券变 现产 生的 冲击成 本。 (二)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策风 险。因财 政政策 、货币政 策、产业 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 家宏观 政策发 生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 , 其 收益 水平 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的目的是 基金资产 的保值 增值,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 投 资于证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可 能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 而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5、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的 风险。债 券收益率 曲线变 动的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 线非平 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再投资 风险。市 场利率 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入 的再投资 收益率 ,这与 利 率上升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三) 信用 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债 券发 行 人评级 下 降、债 券发 行人 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交易 对手 违约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 产品 , 例 如公司 债券 , 信用 风险 是 本基金 将要 面临的 重要 风险 因素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 , 能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 、 操作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道德 水平 等, 也会对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造成 影响 。 (五) 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成 本地 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 成不利 影响 。 本基 金开 放 期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应 对赎 回要 求,在 管理 现金 头寸 时, 有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现 金过 多带 来的 收益 下降风 险。 1、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短 期融 资券 、 债 券 回购 、 银 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 货 币市 场工具 、 国债 期货 等 。 基 金主要 投资 的标 的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以 及银 行间 市场发 行上 市 , 存 在活 跃的 交易市 场 。 但 基金 可以 投资 的证券 标的 , 也存在 有部 分证 券类 型有 一定的 变现 困难 。 如逆 回 购交易 、 银行 存款 、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等 , 由于 难 以寻找 到恰 当的 交易 对手 或投资 约定 有固 定的 到期 时限 , 在 面临 变 现需求 时, 卖出 或变 现时 可能遭 受一 定程 度损 失。 本基金 属于 定期 开放 式基 金, 在封 闭期 间, 基金 可 能投资 于部 分流 动性 受限 的资产 , 基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金持仓 的7 个工 作日 可变 现资产 价值 较低 等 , 但 在 开放期 之前 , 基金 会对 所 投资资 产进 行调 整,使 其满 足投 资人 的赎 回要求 及监 管机 构、 基金 合同有 关流 动性 控制 方面 的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对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资 产的 流动 性 风险进 行评 估后 , 结合 基 金投资 管理 策略 、 管 理人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情况 等 , 认 可基 金 在定期 开放 的运 作管 理下 , 拟 投资 的证 券 标的具 有一 定的 流动 性, 可按照 合理 价值 变现 ,应 对基金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的 赎回要 求。 2、巨 额赎 回下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措 施 在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且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大幅 超过 基金短 期可 变现 资产 的情 形下, 基 金 经理根据 基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状况 评估其流 动性, 如确认无 法应对投 资人的 全部赎回 要求 , 或资产 立即 处置 将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造成 损害 的, 应 当提 请公 司启 动流 动 性风险 应急 预 案。 如流 动性 风险 应急 预 案举措 仍无 法有 效应 对 , 则公司 需进 一步 评估 启动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的必 要性 及相 应解 决方 案, 解决 方案 应覆 盖基 金 资产变 现的 具体 举措 、 当 日确认 赎回 申请 的份额 及延 期办 理赎 回的 比例 、 基 金恢 复正 常赎 回 的时间 安排 等 。 巨 额赎 回 解决方 案的 相关 说明及 可能 影响 ,公 司将 及时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实 施备 用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 投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为保护 投资 人利 益 , 减 小 流动性 风险 对基 金投 资运 作的影 响 , 基 金合 同规 定 有不同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 在 某 些情景 下 , 基 金管 理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在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履 行相 应的 信息 披 露程序 后 , 综 合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 对 赎回 申请 等进 行 适度管 理 。 在 赎回 限制 的 情况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正常 办理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 简 易 程序 (具 体内 容可 参考 基 金合同 ) 及 对投资 者的 影响 ,如 下所 示: 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当出 现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20% ,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 , 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 资产组 合状 况 、 证 券流 动 性风险 情况 、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情 况等 , 决定 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针对部分延期赎 回,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 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另外 ,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5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等情 形下 , 在 开放 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具 体措施 对其 进行 延期 办理 赎回。 受延期 赎回 的影 响 , 投 资 者可能 在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期间 , 提出 赎回 请求 后 , 赎 回要 求 得不到 满足 。 2) 、基 金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事项 ,具 体包括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并采 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3)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发生 继续接受 赎回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在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 且 基 金管理 人在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时 , 已确 认 的投资 者赎 回申 请 , 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将恢复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且开 放期 按 暂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顺 延 。 在基金 管理 人暂 停基 金赎 回要求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期间 , 受此 影响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可能不 能及 时、 足额 的赎 回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3)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将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受 此影 响 , 对 于申 购后 短期 内需 要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需 注意 短期 赎回 费的收 取, 及对 基金 投资 收益的 可能 影响 。 4) 、暂 停估 值情 形。 当发 生以下 事项 时, 基金 暂停 估值: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暂 停基金 估值 ; (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当发生 暂停 基金 估值 的情 形时 , 一 方面 投资 者所 查 询到的 净值 可能 不能 及时 、 准 确地 反 映基金投 资的市场 价值, 另一方面 在发生暂 停估值 的情况后 ,基金管 理人 会 根据合同 约定 , 或视情 况暂 停接 受赎 回请 求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5) 、摆 动定 价机 制 当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自 律规 则 的规定 。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购 净值 或赎 回净 值可 能发生 变动 ,将 直接 影响 到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投 资者 的投资 收益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6)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措 施 当出现其 他证监会 认可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时, 基金管理 人可能在 与托管 人协商后 , 按照 证 监会 认可 的相 关要 求, 采取 对本 基金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 具体 情 况的相 关说 明可 能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确定。 (六)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 构、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七)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 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 模型 风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 值、 市场 分 析和风 险估 计中 采用 了错 误的估 计方 法或 选择 了不 恰当的 模 型而导 致投 资结 果不 确定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基 金 合同 》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 送相 关资 料。 1、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季度 结束 后的 15 个 工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以书 面 、 手 机短 信或 电 子邮件 形式 寄送 , 年度 对 账单在 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 日内 向所 有 持有人 以书 面、 手机 短信 或电子 邮件 形式 寄送 。 ( 所 有联系 方式 , 以基金 管理 人获 得的 基金 持有人 信息 为准 )


2、基 金 开 户确 认书 对首次 开户 并申 购的 基金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1 个 工作 日以 电子 邮件 形 式向预 留 电子邮 箱的 客户 发送 开户 确认书 。 如果 基金 持有 人 需要提 供纸 质形 式 , 请 致 电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索取 。 提示:由 于基金持 有人提 供的邮寄 地址、手 机号码 、电子邮 箱不详或 因邮局 投递差错 、 通讯故 障 、 延 误等 原因 , 造成对 账单 无法 按时 准确 送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金 销 售网点 或致 电本 公司客 服中 心办 理相 关信 息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 (二) 基金 转换 服务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不 同开 放式 基金 间转 换基金 份额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销售 网点 为投资 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 通 过定 期投 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 以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 定 期定 额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期 投资 计划的 有关 规则 详见 基金 管理人 公 告 。 (四) 公司 官网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人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登录 公司网站 首页,点 击 “ 在 线客服 ” 图标通过 网络在 线开展 相 关咨询 。服 务内 容包 括: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 2、自 助开 户交 易: 投资 人 可以在 本公 司网 站上 自助 开户并 进行 网上 交易 业务 。 3、查询服 务:投资 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站查 询基金 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 信息, 产品信 息 查询 、 产 品净 值查 询 、 公 告信息 查询 、 基金 资讯 、 基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 。 同时还 可以 查询 所持有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 交易记 录等 信息 , 定制 订 阅持有 基金 净值 日报 、 基 金交易 确认 通知 等相关 服务 ,以 及修 改个 人联络 信息 等基 本资 料。 (五) 咨讯 服务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 户余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 等信息 , 请 拨打4000095526 基 金管 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009-5526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bobbns.com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致 函, 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他 销售机 构 的人员 和服 务。 (七)如 本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 金 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 前, 您/贵 机构 已经 全面 理解 了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 ; 也 可按 工 本费购 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 但 应以 招 募说明 书正 本为 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bobbns.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 明书。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 加颐慧 三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 《中 加颐 慧三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三) 《中 加颐 慧三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 一) 至 ( 五 ) 、 ( 七)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所 , 第 ( 六)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附件一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 、期 货 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等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 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加计 银行 同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 资 金账户 及其 他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券 、期 货 交 易资 金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 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投资所 需的 其他 账户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审计 、法 律等 向外 部专 业顾问 提供 的 情况除 外)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1)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 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 认购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立日 常机 构。 一、召 开事 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提 高销售 服务 费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低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应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 管理 费、 托管费 除外 )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调整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增 加或 调整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类别设 置; (5) 因相 应 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 记 机构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8 )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或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 自行召 集, 并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或 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5、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或在 规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面 答复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或大 会 通知载 明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 或大会 通知 载明 的其 他形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2 (含 1/2);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表 决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 第( 3)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 一) 。 4、 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具 体方 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权 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50% 以上 ( 含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议 应当 经 参 加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代 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2/3 以 上 (含 2/3 ) 通 过方 可做出 。 除 《 基金 合同 》 另有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 票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 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 关于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 件 、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条 件等 内 容,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 部分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规定 修改 导致 相关内 容被 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该 部分内 容进 行 修改或 调整 ,无 需召 开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 生 效后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附件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摘 要 第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 镇顺泽 大 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2013 年3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 】247 号 注册资 本: 3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 国务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 专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 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现、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证转账 )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 管箱 服 务;发 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 贷款承 诺; 企 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贷 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 外 币 兑换 ;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 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发行 、代 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 营、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 务; 银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 上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汇 、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和上 市交 易的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 分、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央 行票 据、 中 期 票据、 同 业存 单、 短 期融 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资产 支 持证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协 议存款 、通 知存 款、 定期 存款) 、国 债期 货。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股票 、 权 证等资 产 , 也 不投 资于 可 转换债 券 (可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的 纯 债部分 除外 )和 可交 换债 券。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个开 放期 开始 前十 个交 易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十 个交 易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收 申购 款 等。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 金 合同 》禁 止投 资的 投资 工 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 期开始前十个 交易日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十个 交易 日的 期间 内,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制 ;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 限制,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展 期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10)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12 ) 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 的 国债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3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国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14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封 闭期 的剩 余期 限; (15 )本基金在封闭运 作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 ;在开 放期内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6)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但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的,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或按 调整 后的规 定执 行。 除上述第(2)、( 10 ) 、 (16 ) 、 (17)项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或按 变更 后的 规定 执行。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确定的文件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名单 对基 金管 理人 银行间 市场 交 易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及时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更 新和 调整 ,并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拟 更新 和调整 的名 单经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后开 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况 进行 监督 ,但 在充 分履行 监督 和 复核义 务后 ,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因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导致 交易 对手 名单 未变 更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更 新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前 已与 本次 更新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时更新或调整交易对手名单或交易对手名单文件格式不符合托 管 人要求 的, 均视 为未 按时 更新或 调整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同 意, 基金 托管 人无 需履行 前款 项 下监督 职责 。因 此给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未提 供交 易对 手名单 , 但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银行 间市 场的丙 类 会员进 行债 券交 易的 ,可 以通过 邮件 、电 话 等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同意 , 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 任 。 3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以 DVP( 券款兑 付)的交 易 结算方 式进 行交 易。 5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 支付能 力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基于审 慎原 则评 估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 并 据此自 行选 择存 款银 行。 因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 述原 则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相 关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先 行赔 付责 任后, 有权 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责仅 限于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先行 赔付责 任。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 核查。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 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金托 管 人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改正。 如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其 他投 资所 需账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 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并予 协 助配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第四部 分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其他 投资 所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于因 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 收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认购 资 金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 立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 合《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验 资报 告需 对发起 资金 提供 方及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进行专 门说 明。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 基金 合同 》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 的银行 存 款。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 构的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自 营账户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 人 的保 管库 ; 其 中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控 制下 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 管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后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第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与复 核 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 作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 务指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无 误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定 予以 公 布。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各 类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 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名称 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保 管 期限自 基金 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得 少 于20 年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 分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其 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 合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中加颐慧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第七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第八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的内 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 的托 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