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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004769)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申万菱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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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 则 .................... 5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6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3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4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7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1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4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0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1 十一、基 金费用 ....................................... 33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 记 与保管 ............... 35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36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37 十五、禁 止行为 ....................................... 40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2 十七、违 约责任 ....................................... 44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45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46 二十、其 他事项 ....................................... 47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48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按照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拟募集发行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申万菱信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担 任 申 万 菱 信 价 值 优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拟担任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申 万 菱 信 价 值 优 先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申万 菱信价 值优 先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中 定义的 术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议 时应具 有相 同的 含义; 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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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3 】1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币兑 换;外 汇担 保;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 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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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5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管理规定》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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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6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依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股 票期权 、债 券 (含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可转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 债券、 地方政府债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及现金,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不 低于 50% ; 其中,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 50%; 2、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进行的债券回购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1)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2)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含质押式回购)等; (3)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7)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8)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9) 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因未 平仓的 股票 期权合 约支 付和收 取的 权利金 总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2) 开仓 卖出认 购股 票期权 的, 应持有 足额 标的证 券; 开仓卖 出认 沽期权 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 金等价物; (3) 未平 仓的 股票期 权合约 面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其 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95%;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 、19、20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且该 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 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并在更新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投资制度、 审慎选择存款银行, 做好风险控制; 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 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1、流 通受 限证券 与上 文提及 的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并不 完全 一致 , 包括 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3、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提 前一 个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 订的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缴款通 知书 、基 金拟认 购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4、基 金托 管人在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过 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 剧烈变 化导 致基 金管理 人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能 对基金 财产 造成 较大风 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5、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 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未 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报 送相关 数据 或者报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资 运作中 违反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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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3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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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4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商 业银 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 ,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 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使 用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需 要而 开立的 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对相 关 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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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17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 或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 (一)电子指令方式总体约定





1、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清算管理系统客户端发送电子指令, 或基金管理人通过调用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接口发送电子指令。





2、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证书,基金管理人认可使用客户证书 及相应密码办理相关业务, 不会否认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电子指令的效力。 凡 同时通过客户证书和密码认证的电子指令, 均视作基金管理人所为, 由此导致的 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管理人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客户端,采取及 时更新防病毒软件、 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 设置安全性较高的 密码, 避 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等; 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 如 发生客户证书被盗用、 密码泄露等情况,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进行证书变更和 密码重置,在证书变更和密码重置之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当电子指令无法正常发送时,双方按传真方式办理相关业务。 (二)基金管理人对 传真方式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 、专用传真号码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书面 授权 文件, 该文 件中应 含有 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 该预留印鉴为 基金托管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所发送指令 表面一致性 的唯一依据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 应及时电话确认, 以保 证 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 金托 管人收 到授 权文件 的传 真件并 经基 金管理 人电 话确认 后, 授权文 件即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与发送传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若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4、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授 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三)指令的内容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1、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 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 以及 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 金管 理人发 给基 金托管 人的 指令应 写明 款项事 由、 支付时 间、 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 资料 等,并加盖预留印鉴。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 指令状态将变成 “托管行已接收” 或“托 管行处 理中 ” 。 上述指 令状态 改变 时间 视为指 令到达 基金 托管 人时间 。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 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 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 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 共同解决。 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 行间成交单信息、 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 服务 费、 席位佣金 等应付 款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根据 上述 信息 生成的 电子指 令进 行核 对或确 认,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 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 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 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 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 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 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 指令或成交单到达 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 责任。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时。 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 未准备 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 时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 但应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因, 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 在及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 基 金 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 基金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消的, 以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因账 户资金余额不足 以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 基金 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 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成 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 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 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八)授权通知的变更 1、基 金 管 理人若 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进行 修改 ,应当 提前 至少三 个工 作日电 话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 在加盖公章后 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同时以电话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通 知文件在 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 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 基金托管人。 若原件与 传真件不一致, 以传真件为准。 2、基 金 托 管人更 改接收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的人 员及联 系方 式,应 至少 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更改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 员及联系方式自 基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九)其他事项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1、基 金托 管人在 接收 指令时 ,应 对指令 的要 素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留 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 表 面一 致性 检查, 如 发现问题,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2、除因 其 自身原 因 致 使基金 的利 益受到 损害 而负赔 偿责 任外,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本 协议 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 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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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1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 交易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 。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 由基金 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 半年度报告 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 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 交 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 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 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 元,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接 收数据 不完整 ,造 成清 算差错 的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交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 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 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 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 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 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 , 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 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4)实物券账目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三)基金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及转 换 的 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登 记机构 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 个工作日 15:00 前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业 务, 上述事 宜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 金清算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 款,基金管理人最晚不 迟于款项交收日当日 15 :00 前将资金划往资产托管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如 果指令 接收 时, 账户余 额足以 支付 ,但 由于 基金 托管 人原 因未 及时划 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如果指令接收时, 账户余额不足支付, 以账 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收时间。 因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融资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提供必要的 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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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24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固定收益品种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 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节所 称的 固定收 益品 种,是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央行票据、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税后) 得到 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人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 易所上 市实 行全 价交易 的债券 (可 转债 除外) ,选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 (税后)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4)对 在交易 所市 场挂 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非公开发行股票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固定收益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衍生品种合 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 当本 基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按照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处理。 2、当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 基金管理人 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已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 3、由于 不 可抗力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 、 登记 结算公 司 、 存款银 行或 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 市 场、期 货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4、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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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0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 理人拟 定、 由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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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1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 的义务所必要之外, 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 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 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原 因导 致保密 信息 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为 遵守和 服从 法院判 决或 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 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 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 露 、 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过 指定媒介 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券 、期 货交易 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公告 。发 生基 金合同 中规定 需要 披露 的事项 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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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3 十 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银行汇划费用、 基 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费 用 或结算而产生的交易费用 、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可以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息 披露 费用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 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垫付, 运作后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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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5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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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6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 金托管 人应 保存 基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生变 更,未 变更 的一方 有义 务协助 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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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37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托管 人 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原任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 基金 资产 净值 ;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布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 者由单 独或 合计持 有基 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 原任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基 金资 产 净值 ;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时更换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 应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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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0 十 五、 禁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泄漏 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 款指令 ,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九)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 兼职。 (十) 基金 托管人 私自 动用或 处分 基金资 产,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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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2 十 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申万菱信价值优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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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4 十 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履行本 协议 或履行 本协 议不符 合约 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 履行各 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 金法》 或者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约 定,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 的 赔 偿 ,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 (三) 当事 人违约 ,给 另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就直 接损失 进行 赔偿; 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 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应当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而 行使 或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四) 当事人违约, 另一 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 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 由于 不可抗 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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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5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立法) 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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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6 十 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 协议自 基金 合同成 立之 日起成 立,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 一式 三份, 协议双方各持 一份, 上报 有关监管部门 一份, 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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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7 二 十、 其他事 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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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8 二 十一 、托管 协议 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