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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利系列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融 通 通利系 列 证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 
(2017 年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融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日








期:二 ○ 一七年十一月 1 重 要提 示 融通通 利系 列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系列 基金 ” ) 是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 )2003 年 8 月 6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3]94 号文 件 “关 于 同意融 通通 利 系列证 券投 资基 金设 立的 批复 ” 批准 募集 设立 ,本 系列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3 年 9 月 30 日。 本系列 基金 包含 三个 子基 金, 分别 是: 融通 债券 投 资基 金 、 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和 融通 蓝 筹 成长 证券 投资基 金。 本系列 基金 各子 基金 的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均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系 列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系列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系列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 管理人 .................................................................................................................................. 8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0 六、基金 的募集 ................................................................................................................................ 42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3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44 九、基金 的投资 ................................................................................................................................ 58 十、基金 的业绩 ................................................................................................................................ 77 十一、基 金的财 产 ............................................................................................................................ 79 十二、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80 十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84 十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86 十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9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90 十七、风 险揭示 ................................................................................................................................ 93 十八、基 金的终 止与清 算 ................................................................................................................ 96 十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98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08 二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3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15 二十三、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116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 117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融通通 利系 列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等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 说 明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 实 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本 系列基金 是 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 的资料申 请 募集的。 本系列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 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 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系 列 基金的基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 金 合同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 的 法律文件。基 金投资人 自 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系列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代表 如下 含义 :


本系列 基金 指融通 通利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是依 据 《 融通 通利 系列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所 设立 的融 通债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和 融通 蓝 筹 成长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统称 基金或 成分 基金 泛指本 系列 基金 中的 单只 基金 融通债 券基金 指融通 债券 投资 基金 融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指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融通蓝 筹成 长 混 合基 金 指融通 蓝筹 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或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指 《融 通通 利系 列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 该 合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指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系 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系 列基 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直销机 构 指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 代销机 构 指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个人投 资者 指合法 持有 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人 证、 护照 等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系 列基 金登 记、 存管 、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过 户、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人 指办理 本系 列基 金登 记过 户业务 的机 构。 本系 列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人 为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合同 达到 生效 条件 后, 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等 业务 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日 期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申购 指在系 列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成 分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系列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卖 出 成 分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换 指系列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某 成分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其他成分基金或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的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基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 即认为 发生 了 巨额赎 回 元 人民币 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销售服 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 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 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的费 用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代 码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或 有 不 同 。 本 系 列 基 金 中 的 融 通 债 券 基 金 自 2012 年 2 月 20 日起 实施 份额分 类, 分设 不同 的份 额类别 : A 类份 额、B 类份 额 和 C 类份 额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自 2017 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 份额 分类 , 分设 不同的 份额 类别 : A 类份 额、 B 类份 额 、 C 类 份额 和 H 类份 额。 不 同类别 的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基金 代码 , 根据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各 类基金 份额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理登 记过 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收 的申 购基 金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指定报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 力 指 系列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 无法 抗拒 、 无法 避 免且在 系列 基 金 合同 由基 金发 起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签 署之 日后发 生的 , 使 系 列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无 法 部 分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地 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香港证 监会 指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员 会 《通函 》 指香港 证监 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有 关 内地与 香港 基金 互认 的通 函》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 融通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A 类别基 金份 额 指 依据 《基 金法 》 、 《 销售 办法》 、 《通 函》 等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国 内地 销售 的 、 为 中 国内地 投资 者设 立的 , 在 投资者 申购 时收 取前端 申购 费用 , 而 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份 额 融通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B 类别基 金份 额 指依据 《基 金法 》 、 《 销售 办法》 、 《通 函》 等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在中国 内地 销售 的 、 为 中 国内地 投资 者设 立的 , 在 投资者 赎回 时收 取后端 申购 费用 , 而 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份 额 融通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C 类别基 金份 额 指依据 《基 金法 》 、 《 销售 办法》 、 《通 函》 等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国内地销 售的、为 中国内 地投资者 设立的, 不收取 前/ 后端 申 购费用 ,而 是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份额 融通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 指依据 《基 金法》 、 《销 售 办法》 、 《通 函》 等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为 香港投 资者 设立 的, 在香 港 销售的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的 份额 类 别 香港代 表 指按照 《 通函 》 等法 律法 规 担任融 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在香 港的 代 表, 负责 接收 香港 投资 人 的申购 赎回 申请 、 协调 基 金销售 、 向香 港 证 监 会 进 行 报 备 和 香 港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沟 通 工 作 等 依 据 香港法 规应 履行 的职 责 香港销 售机 构 指经香 港证 监会 批准 的, 具 备基金 销售 资格 的由 香港 代表选 聘或 基 金管理 人直 接选 聘, 代为 办理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 别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相 关销 售机 构 名义持 有人 指依据 香港 市场 的特 点, 香 港代表 或香 港销 售机 构将 代表香 港投 资 者名义 持有 “ 内地 互认 基 金 ”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 别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并出 现在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持有 人名册 中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厦13、14层


设立日 期:2001 年5 月22 日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厦13、14 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 :赖 亮亮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 币 股权结 构: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60% 、日 兴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现 任董 事情 况 董事长高峰先 生,金融 学 博士,现任融 通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 大 鹏证券投行部 高 级经理、业 务董事, 平安 证券投行部 副总经理 ,北 京远略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总经理,深 圳新华 富 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 7 月起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长。 独立董事杜婕 女士,经 济 学博士,民进 会员,注 册 会计师,现任 吉林大学 经 济学院教授。 历 任电力 部第 一工 程局 一处 主管会 计 , 吉 林大 学教 师 、 讲 师 、 教 授 。2011 年 1 月至今 ,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 辉先生, 金 融学博士后、 执业律师 , 现任南开大学 金融发展 研 究院教授。历 任 密歇根大学 戴维德森 研究 所博士后研 究员、北 京大 学光华管理 学院副教 授、 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 研 究院教 授。2011 年 1 月 至 今,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独立董事施天 涛先生, 法 学博士,现任 清华大学 法 学院教授、法 学院副院 长 、博士研究生 导 师、中 国证 券法 学研 究会 和中国 保险 法学 研究 会副 会长。2012 年 1 月 至今 , 任公司 独立 董事 。 董事马金声先 生,高级 经 济师,现任新 时代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名 誉董事长 。 历任中国人民 银 行办公厅副 主任、主 任, 金银管理司 司长,中 国农 业发展银行 副行长, 国泰 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党委 书记 兼副 董事 长,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 委书记 。2007 年 1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黄庆华先 生,工科 学 士,现任上海 宜利实业 有 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投资 管 理部总经理。 历 任上海宜利 实业有限 公司 投资管理部 经理助理 、新 时代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经 纪事业部综 合管理 处 主管。2015 年 2 月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 董事 David Semaya (薛迈 雅)先 生, 教育 学硕 士, 现任日 兴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董事 长,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 三井住友信 托银行有 限公 司顾问。历 任日本美 林副 总,纽约美 林总监, 美林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首 席运营官、 代表董事 和副 总、代表董 事和主席 ,巴 克莱全球投 资者日本 信托 银行有限公 司总裁 及 首席执 行官 ,巴 克莱 全球 投资者( 英国) 首席 执行 官, 巴克莱 集团 、财 富管 理(英国) 董事 及总 经理 。 2015 年 6 月至 今, 任公 司 董事。 董事 Allen Yan (颜 锡廉 ) 先生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现 任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兼 融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司 ( 美国 波士 顿) 分析 员 、 富 达投 资公 司( 日 本东京) 经理 、日 兴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部长 。2015 年 6 月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董事张帆先生 ,工商管 理 硕士,现任融 通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总经 理。历任 上 海远东证券有 限 公司上海金 桥路证券 营业 部总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副总经 理, 新时 代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信 阳 北京大街证 券营业部 总经 理 、经纪业 务管理总 部董 事总经理、 总经理助 理、 副总经理职 务。2017 年 6 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董 事 。 2 、现 任监 事情 况 监事刘宇先生 ,金融学 硕 士、计算机科 学硕士, 现 任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 。历任国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部 项目助理、 安永会计 师事 务所高级审 计员、景 顺长 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2015 年 8 月 起至 今 , 任公 司监事 。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董事长高峰先 生,金融 学 博士,现任融 通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 长。历任 大 鹏证券投行部 高 级经理、业务 董事,平 安 证券投行部副 总经理, 北 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 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15 年 7 月起 至今 , 任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张帆先 生,工商 管 理硕士,现任 融通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 任 上海远东证券 有 限公司上海 金桥路证 券营 业部总经理 助理 、经 纪业 务 总部副总 经理,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信 阳北京 大街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 经 纪业 务管 理总 部 董事总 经理 、 总经 理助 理 、 副总经 理职 务 。 2017 年 6 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总 经理。 常务副 总经 理 Allen Yan ( 颜锡廉 )先 生,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富达 投资 公司 (美国 波士 顿 ) 分析员 、富 达投 资公 司( 日 本东京) 经理 、日 兴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部长 。2011 年 3 月 至今 ,任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 副总经理 刘晓 玲 女士, 金 融学学士。历 任博时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零售业务 部 渠道总监,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 年 9 月 起至 今,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督 察长 涂卫 东先 生, 法学硕 士 。 历任 国务 院法 制办公 室( 原国 务院 法制 局) 财金 司公 务员 ,曾 在中国证监会 法律部和 基 金监管部工作 ,曾是中 国 证监会公职律 师。2011 年 3 月至今 ,任公 司 督察长 。 4 、本 系列 基金 基金 经理 (1) 融通 债券 投资 基金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 A 、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王超先生, 金 融工程硕 士 ,经济学、数 学双学士 ,9 年证券投资 从业经历 , 具有基金从业 资 格,现任融通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副总 监 。历任深圳发 展银行( 现 更名为平安 银行)债 券自营 交易 盘投 资与 理财 投资管 理经 理。2012 年 8 月加入 融 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融通 可 转 债债券 (由 原融 通标 普中 国可转 债指 数基 金转 型而 来) 、 融 通四 季添 利债 券(LOF) 、 融通岁岁添 利 定期开放债券 、融通增 鑫 债券、融通增 益债券、 融 通增裕债券、 融通通泰 保 本、融通增 丰债券、 融通现 金宝 货币 、融 通稳 利债券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B 、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 2003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04 年 7 月 20 日, 由徐 荔蓉先 生担 任 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理 。


自 2004 年 7 月 21 日起至 2008 年 3 月 30 日, 由陶 武彬先 生担 任 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理 。


自 2008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12 年 8 月 29 日, 由乔 羽夫先 生担 任 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理 。


2012 年 8 月 30 日, 由乔 羽夫先 生和 张李 陵先 生共 同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 2012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18 日 ,由 张 李陵先 生担 任 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理 。


自 2013 年 12 月 19 日起 至 2013 年 12 月 26 日, 由 张李陵 先生 和韩 海平 先生 共同担 任 本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自 2013 年 12 月 27 日起 至 2014 年 1 月 6 日 ,由 张 李陵先 生、 韩海 平先 生及 王超先 生共 同担 任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起 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 ,由 韩海 平 先生和 王超 先生 共同 担任 本基金 的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24 日起 至今 ,由 王超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 金经 理。 (2)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 金


A 、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何天翔先生, 厦门大学 经 济学硕士、安 徽大学理 学 学士,9 年证 券投资从 业 经历,具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曾就 职于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公 司任 金融 工程分 析师 。2010 年3 月 加入融 通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历 任金 融工 程研 究员、 专户 投资 投资 经理 ,现任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融通 军工 分级 、 融 通证券 分级 、融 通中 证大 农业指 数基 金 (LOF ) (由 原融通 中证 大农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 而来)、融通 新趋势灵 活 配置混合、融 通国企改 革 新机遇灵活配 置混合 、 融 通通瑞债券 、融通人 工智能 指数 (LOF ) 基金 的 基金经 理。 B 、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 2003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09 年 5 月 14 日, 由张 野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09 年 5 月 15 日起至 2010 年 4 月 16 日, 由郑 毅先生 和王 建强 先生 共同 担任 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理 。


自 2010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 由王 建强先 生担 任 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理 。


自 2011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7 日, 由王 建强先 生和 陶武 彬先 生共 同担任 本基 金的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 基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2 月 8 日起 2014 年 10 月 24 日, 由王 建 强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4 年 10 月 25 日起 2015 年 1 月 8 日 ,由 王建 强先生 和何 天翔 先生 共同 担任 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理 。


自 2015 年 1 月 9 日 起至 今 ,由何 天翔 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 金经 理。


(3) 融通 蓝筹 成长 混合 基 金


A 、 现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薛冀颖 先生, 清华大学 工 学博士、西安 电子科技 大 学工学学士,5 年证券 投 资从业经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历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14 年 9 月 加入 融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任融 通蓝 筹成 长混 合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B 、 历任 基金 经理 情况


自 2003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07 年 3 月 1 日, 由易 万 军先生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07 年 3 月 2 日 起至 2011 年 3 月 23 日, 由陈 鹤 明 (曾 用名 陈晓 生) 先生 及 严菲女 士共 同 担任本 基金 的 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3 月 24 日起至 2015 年 6 月 18 日, 由严 菲女士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19 日 起至 今,由 薛冀 颖先生 担任 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司公募基金 投资决策 委 员会成员:权 益投资总 监 、基金经理邹 曦先生, 投 资总监、基金 经 理商小 虎先 生 , 研 究部 总 经理 、 基 金经 理付 伟琦 先 生,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 基金经 理张 延闽 先生 , 研究部 总监 、基 金经 理余 志勇先 生。 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委 员会成员:固 定收益投 资 总监、基金经 理张一格 先 生,固定收益 部 总监、 基金 经理 王超 先生 ,交易 部总 经理 谭奕 舟先 生,风 险管 理部 总经 理马 洪元先 生。 6 、上 述人 员之 间 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2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 立 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职业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 、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协 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对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3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债 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主 承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对上述 事项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 律 、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机 构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 规范运作 , 有效地防范和 化解管理 风 险、经营风险 以及操作 风 险,确保基金 财 务和公司财务 以及其他 信 息真实、准确 、完整, 从 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控 制严 密、 运行 高效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 为 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 立 的一系列组织 机制、管 理 方法、操作程 序 与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 控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 公 司章程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 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 基 本管理制度的 总 揽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 则、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 等内容 。 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内部 会 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 制 度、投资管理 制度、监 察 稽核制度、基 金 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 度 、信息技术管 理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 评 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 变制度 等。 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 管 理制度的基础 上,对各 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 置 、岗位责任、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机 制必须覆盖公 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 级人员,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4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位 在职能上 应 当保持相对独 立,基金 资 产、公司自有 资 产、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 部 部门和岗位的 设置必须 权 责 分明、相互 制衡,并 通 过切实可行的 措 施来实 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 充 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 及 各级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 , 运用科学化的 方 法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据《中 华人民共 和 国会计法》、 《金融企 业 会计制度》、 《证券投 资 基金会计核算 业 务指引》、《 企业财务 通 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 、 公司财务会 计制度、 会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 岗位职 责, 并针 对各 个风 险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 系统控 制。 内部会计控制 制度包 括 凭 证制度、复核 制度、账 务 处理程序、基 金估值制 度 和程序、基金 财 务清算制度和 程序、成 本 控制制度、财 务收支审 批 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 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 物资产 盘点 制度 、会 计档 案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 度等 。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由风险管 理 委员会组织各 部门制定 , 风险控制制度 由风险控 制 的目标和原则 、 风险控制的机 构设置、 风 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 型 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 要 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 体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监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 成。 风险控制的具 体制度主 要 包括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 交易风险管理 制度、财 务 风险控制制度 以 及岗位分离制 度、防火 墙 制度、岗位职 责、反馈 制 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 为 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 理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 长,负责 组 织指导公司监 察稽核工 作 ,督察长由总 经理提名 , 经董事会聘任 , 并经全 体独 立董 事同 意。 除应当回避的 情况外, 督 察长可以列席 公司任何 会 议,调阅公司 相关档案 , 就内部控制制 度 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 查、评价、报 告、建议 职 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或 不 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应 当对 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审 议。 公司设立监察 稽核部门 , 具体执行监察 稽核工作 。 公司配备了充 足合格的 监 察稽核人员, 明 确规定 了监 察稽 核部 门及 内部各 岗位 的职 责和 工作 流程。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管 理 办 法 、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准 则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检查公司 各业务部 门 和人员遵守有 关法律、 法 规、规章和公 司内控制 度 的情况,检 查基金和 公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5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18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95%以上 员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 历,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 秉 承 “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 ” 的宗 旨, 依 靠 严 密科 学 的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体 系、 规 范的 管理 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 统和专业 的 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 产 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 广 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 供 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 管 服务,展现优 异的市场 形 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 中最丰富 、 最成熟的产品 线。拥有 包 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 资 产、保险资 产、社会 保障基 金 、 基 本养 老保 险 、 企 业年 金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 基金 、 证 券公 司集 合 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 司 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商 业 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 基 金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 齐全 的托 管 产品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至 2017 年 6 月 , 中 国工 商银 行 共托管 证券 投资 基 金 74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中 国工商 银行 连续 十四 年获 得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 国 《环 球金 融 》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54 项最佳 托管 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奖 项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良 的服 务品 质获得 国内 外金 融领 域的 持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 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 飞 速发展,始终 保持在资 产 托管行业的优 势 地位。这些成 绩的取得 , 是与资产托管 部“一手 抓 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 建 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 部非常重 视 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 理 工作,在积极 拓展各项 托 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 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 度 ,精心培育内 控文化, 完 善风险控制机 制,强化 业 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7 理作为 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 七 次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 SAS70 ( 审计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工 商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 管 服务在风险管 理、内部 控 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 性 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接 轨, 达到 国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一) 内部 风险 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 严格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 管规则,强化 和建立守 法 经营、规范运 作 的经营思想和 经营风格 , 形成一个运作 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 的 内控体系; 防范 和化 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 资 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 人的权益;保 障资产托 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 (二)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业 务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 由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 部门(内控合 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 行稽 核监 察 部门负责制定 全行风险 管 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 风 险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 监 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 设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有关法律 规章,对 业 务的运行独立 行使稽核 监 察职权 。各业 务处室在 各 自职责范围 内实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1 、 合 法性 原则 。 内控 制度 应当符 合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的 监管 要求 , 并 贯穿于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 2 、 完 整性 原则 。 托管 业务 的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都必 须有相 应的 规范 程序 和监 督制约 ; 监督 制 约应渗 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有 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务 经营活 动必 须在 发生 时能 准确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 则,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慎 性原 则 。 各 项业 务 经营活 动 必 须防 范风 险 , 审慎经 营 , 保 证基 金资 产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5 、 有效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 应根据 国家 政策 、 法律 及 经营管 理的 需要 适时 修改 完善 , 并 保证 得 到全面 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空 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6 、 独 立性 原则 。 设立 专门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管 理部 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 人员必 须相 对独 立,适 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查 、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门 。 (四) 内部 风险 控制 措施 实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 资 产 托管业 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格分 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职 责 、 科 学 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 作 手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 规 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 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8 隔离制 度, 能够 确保 资产 独立、 环境 独立 、人 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 、 高层 检查 。 主 管行 领导 与 部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 托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 定者和 管理 者, 要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 经 营管理情况和 特别情况 , 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 现 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 进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部 控制 措施 ,督 促职 能管理 部门 改进 。 3 、 人 事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 严格落 实岗 位责 任制 , 建 立 “自 控防 线” 、 “互 控防 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 效 考核和激励机 制,树立 “ 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 , 增强员工 的 责任心和 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 和 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 行 定期、定向的 业务与职 业 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 书,使 员工 树立 风险 防范 与控制 理念 。 4 、 经营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 理各 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控 制和 配置组 织资 源, 达到 资源 利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 的。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 资产 托 管部通 过稽 核监 察 、 风 险 评估等 方式 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对业务 运作状况 进 行检查、监控 ,指导业 务 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 估 ,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 制措施 ,排 查风 险隐 患。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作 区相 对独 立 、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据 传 输线路 的冗 余备 份、监 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 托管业 务建 立专 门的 灾难 恢复中 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应用、 操作 、 环境四个层面 的完备的 灾 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 工 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 加 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到 现在 的 “随 机演 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 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复 业务 。 (五)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1 、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 职稽核 监察 部门 , 配 备专 职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 理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面 贯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 想, 确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 康、 稳定地 发展 。 2 、 完 善组 织结 构 , 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完善 的风 险 管理体 系需 要从 上至 下每 个员工 的共 同参 与,只有这样 ,风险控 制 制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 有 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 员 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 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 工 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 的 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的 组织 结构 。 3 、 建 立健 全规 章制 度 。 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内 控制 度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理念和方法 融 入岗位职 责 、制度建设和 工作流程 中 。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 托 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 套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 包 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 流程、稽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 所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业务 过程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 内 部风 险控 制始 终是 托 管部工 作重 点之 一 , 保 持 与业务 发展 同等 地位 。 资 产托管 业务 是商 业银行新兴的 中间业务 , 资产托管部从 成立之日 起 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 一 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 高效的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体 系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 托管 业务 的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 托 管部始终 将风 险管理放 在 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 位 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9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签署 的 《 托管 协议》 和 有关基 金法 规的 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算、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 报 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费 用的支付、基 金申购资 金 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 基 金的融资条件 等行为的 合 法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和 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 投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 金法规 规定 的行 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 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 函确认。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 赔偿因其过 失致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陈 思辰 电话: (0755 )26948034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3-8088(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 、 (0755)26948088 (2)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 码:100140 联系人 :魏 艳薇 电话: (010 )66190989 (3)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501 号上 海中 心大 厦 34 层 3405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刘 佳佳 联系电 话: (021 )38424889 (4)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联系人 :殷 洁 联系电 话: (0755 )26947856 2 、代 销机 构( 融通 深证 100C 仅限 直销 销售 ,以 下 代销机 构均 不代 销融通 深证 100 C):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7909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 :刘 秀宇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除 融通 债 券 C 类)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 (010 )67598409 联系人 :王 琳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除 融通 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仙 霞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联系人 :陈 铭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除 融通 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除 融通 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电话: (010 )65557062 传真: (010 )655508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6)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除 融通债 券 C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 (010 )68098778 传真: (010 )68560661 联系人 :李 伟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除 融通 债 券 C 类)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路 甲 4 号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电话: (010 )58560666 转 8988 传真: (010 )58560794 联系人 :董 云巍 (8)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除 融通 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代销联 系人 :王 曦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服热 线:95526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仅 代销 前端 、除 融通 债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010-85238670 客服热 线:95577 (10)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 (021 )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联系电 话: (021 )68475888 客服热 线:962888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南 中 路 1099 号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 (0755 )25859591 传真: (0755 )25879453 客服热 线:40066-99999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3 (12)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电话: (022 )58316666 联系人 :王 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13)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仅代 销前 端、除 债 券 A/B 、 债券 C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1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路 甲 23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吴 双 电话:(010)68298560 客服电 话:95599 (15) 恒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除 债券 C)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南 大 街 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电话:4008138888 (16) 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 西 联系人: 张建 鑫 电


话: 010-64816038 客户服 务电 话: 95352 网址:www.bsb.com.cn (17) 苏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钟 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联系人 :葛 晓亮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4 电话:0512-69868519 客服热 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4 联系人 :邱 艇 电话:0574-87050397 (19)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除融 通债 券 A/B 、 蓝筹 成长 )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 区田厦 金牛 广 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9-8800; 网址:www.webank.com (2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仅代 销深 证 100 A/B )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鼓楼区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电 话:0591-87824863 客服热 线: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21)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娥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 (021 )54509988 传真: (021 )64383798 (22)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 (021 )58870011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5 传真: (021 )68596916 (2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4)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联系人 :周 嬿旻 (25)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婉秋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26)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客服电 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27)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2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崔 丁元 客服热 线: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29)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仅 代销 前端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30)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31)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德 胜园 区)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32)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客服电 话:95162 (3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1818-8001 (34)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 道 2 号 第一 广 场 1501-1504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联系人 :李 智磊 联系电 话:0592-3122679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热 线:0592-3122716 公司网 站:www.xds.com.cn (35)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金外 滩国 际广 场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0 联系人 :陈 云卉 客服热 线:400-820-2819 公司网 站:www.fund.bundtrade.com (36)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浦 东新 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 曹怡 晨 客服热 线:400-921-7755 公司网 站: http://a.leadfund.com.cn/


(37)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 厦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3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8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39) 深圳 富济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苑南 路高 新南 七道惠 恒集 团二 期 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鹏宇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马 力佳 客服热 线:0755-83999907 公司网 站:www.jinqianwo.cn (40)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


话: 021-2066595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41)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 仅代 销前 端)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热 线:020-89629066 (4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43) 和讯 信 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29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外大 街 22 号返 利大 厦 10 层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44)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 e 世界 A 座 1108 室 法人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丁 向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45) 天津 国美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霄云 路 26 号鹏 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 : 郭宝 亮


客服热 线: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46)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廷 富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 : 姜吉 灵 客服热 线: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47) 上海 中正 达广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 :戴 珉微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0 客服热 线:400-6767-523 公司网 站:www.zzwealth.cn (48)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联系人 :何 庭宇 电话:021-20324153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49)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 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 4453 联系人 : 叶健 客服热 线:400-684-0500 公司网 站: www.ifastps.com.cn (50)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仅 代销 前端)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技术 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 京东 集团 总部 A 做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联系人 : 徐伯 宇 客服热 线:95518 公司网 站:jr.jd.com (51)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19 号金 润大 厦 23A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1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5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 林义 相 电话:010-66045777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 谭磊 客服热 线:010-66045678 公司网 站: www.txsec.com (53)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街 3 号 新恒 基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郭 爱丽 客服热 线:010-59539901 公司网 站:cifcofund.com (54)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葛 亮 客服热 线: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5)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深 圳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前湾 一路1号A 栋201 室(入 驻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19 号 金润 大厦23A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廖 苑兰 客服热 线:4008048688 公司网 站:www.keynesasset.com (56)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人 :杨 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服热 线:95156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 (5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 钟伟 镇 电话: (021 )62580818 客服热 线:400-8888-666 (5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电话: (010 )85130236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7 (5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电话: (0755 )82134993 客服热 线:800-8108-868


95536 (6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楼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3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黄 蝉君 电话: (0755 )82943511 客服热 线:95565 、400-8888-111 (6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客服热 线:95575 (6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马 静懿 电话: (010 )60838995 客服热 线:0755-23835888 (6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电话: (010 )66568450 客服热 线:400-8888-888 (6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涂 洋 电话: (021 )23219275 客服热 线:400-8888-001、95553 (6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 (021 )33389888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4 客服热 线: 95523 或 4008895523 (6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热 线:95562 (6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 奚 博宇 电话: (021 )68751860 客服热 线:400-8888-999、95579 (6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杨 天枝 电话: (0755 )82558038 客服热 线:4008001001 (69)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18 、19 楼 全层 法定代 表 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70)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人代 表: 冯鹤 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电话: (010 )85127622


客服热 线:400-6198-888 (71)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蔡咏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5 联系人 :杨 鹏军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服热 线:95578 (7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电话: (022 )28451709 客服热 线:400-651-5988 (7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 (0755 )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74)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邓 颖贇 电话:0351-868679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 (7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客服热 线: 4008601555 (7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电话: (010 )630809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7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客服热 线:95503 (7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电话: (0731 )85832463 客服热 线:0731-95571 (7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李 嘉禾 电话: (0755 )83516094 客服热 线:400-6666-888 (80) 光大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081 客服热 线: 95525 (8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5096710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95360 (82)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 (021 )68475888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83)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电话: (010 )83561146 客服热 线:400-6989-898 (84)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无 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 (0510 )2831662 客服热 线: (0510 )82588168 (85)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 16-20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热 线:95511-8 (86)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 范超 电话: (0551 )65161821 客服电 话:95318 ,4008096518 (87)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戈 文 电话: (010 )84183389 客服热 线:400-818-8118 (88)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赛 罕区 敕勒 川大 街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38 联系人 :熊 丽 联系电 话: (0471 )4972343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89)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 周欣 玲 联系:0791-86283080 客服热 线:4008222111 (9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李 玉婷 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9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福华 一 路 115 号 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李 若晨 电话: (0755 )25831754 客服热 线:4008881888 ,95358 (92)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张 霞 电话: (0755 )21516897 客服热 线:4008-888-228 (93)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 232 号 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刘 莹 电话: (029 )87406649 客户服 务电 话:99582 (94)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39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95) 华龙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除融 通债 券 C 类)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业务联 系人 :刘 宏波 联系电 话: (0931 )4890208 客服电 话:96668 (96)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人代 表: 杨宝 林 联系人 : 孙秋 月 电话: (0532 )85023924 客服电 话:95548 (97) 太平 洋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法人代 表: 李长 伟 联系人 : 王婧 电话:010-88321613 客服电 话:4006-650-999 (9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丁 学东 联系人 :秦 朗 电话:010-85679888-6035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99)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 : 刘 婧漪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0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100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0755-82791065 客服热 线:4009908826 (101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联系人 :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102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秦雨 晴 电话:021-2031525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103 )北京 晟 视天 下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联系人 :尚 瑾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3 、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 别基 金份 额销售 机 构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的 具体情 况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补充 文件 或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人 名称: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城 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邮政编 码:518053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1 联系人 :杜 嘉 电话:( 0755 )26948075 传真: (0755 )26935011 客服热 线:400-883-8088,( 0755 )26948088 网址:www.rtfund.com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广东 嘉得 信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国信 证券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国信 证券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闵 齐双 联系人 : 尹小 胜 经办律 师: 闵 齐双


刘少华


尹 小胜


崔 卫群 电话: (0755 )33382888 (总机 ) (0755 )33033096 (直 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 )33033086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陈 玲、 俞伟敏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2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系列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 依照《证券投 资基金管 理 暂行办法》 、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03]94 号文准 予募 集。 本系列 基金 募集 期间 按基 金份额 面值 发售 ,每 份基 金份额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本系列 基金 募集 期 为 2003 年 8 月 26 日至 2003 年 9 月 26 日。 本系列 基金 募集 期共 募 集 2,117,225,085.41 份 基金 单 位 ( 其中 , 融 通债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份额 为 873,462,694.11 份基 金单 位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40,752 户;融 通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份 额为 477,689,377.16 份基 金单位 ,有 效认 购户 数为 34,213 户 ;融 通蓝 筹成 长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份 额为 766,073,014.14 份基 金单位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32,034 户)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3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系列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 生效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系列 基金 成立 后的 存续 期内, 某成 分基 金的 有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该 成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人 民币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说 明 出现上述情况 的原因以 及 解决方案。存 续期内, 某 成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达 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 作日该 成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基金管理 人有权依 法 终止该成分基 金,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存续期 内 ,本系列基 金中连续 一年仅剩下一 只基金, 未 能达到系列结 构下至少 两 只基金的要求 ,基金管 理 人有权依法 终止本系 列基金 ,剩 余的 基金 作为 单独基 金存 续。 法律 、法 规或证 券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4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本系列 基金 包括 三只 成分 基金, 分别 为融 通债 券基 金、融 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和融 通蓝 筹 成 长基金 。 根 据基 金销 售费 用收费 方式 的不 同, 融通 债券投 资基 金 A 类、B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 设置代 码, 融通 债券 投资 基金 A/B 类基 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额 净值 , 计 算公 式为计算日各 类别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 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 数 。 根据基金 销售对象 的不同 ,融 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A 类、B 类、C 类、H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基金代 码, 分别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 式 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计算 日发售在 外 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 数。 在基金成立并 进入申购 与 赎回期后,投 资者持有 的 三只成分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可按照各自的 单 位净值 相互 转换 , 需 支付 一定的 补差 费和 转换 费。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与 其他 基金的 转换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补 充 文件 或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 融 通债 券投资 基 金 A/B 类基 金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之 间暂不 开通 转换 。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A/B 类 基 金份额 、C 类 基金 份 额、H 类 基金 份额 之间 不 得互相 转换 。 除本系 列基 金的 有关 公告 (例如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为 在香 港销 售编 制的 招募说 明书 补 充 文件) 另有 专门 规定 外,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 别基金 份额 在香 港的 申购 、 赎回 等销 售业 务, 应当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办 理。 (一)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 个 人投资者 、机 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及 有关规定 禁 止购买证券投 资 基金者 除外 ) 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二)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办理 场所 1 、本 公司 的直 销机 构和 公 司网 站 www.rtfund.com (详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五部 分) 2 、 受 本公 司委 托、 具 备销 售基金 资格 的基 金销 售机构 (具 体名 单 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第五 部分 ) 的代销 网点 。 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实 际 情况增加或在 不对投资 者 的实质利益造 成影响的 条 件下减少销售 代 理人或销售代 理人的代 销 网点,并另行 公告。基 金 管理人同时考 虑,在适 当 的时候,投 资者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或 者指 定基 金销售 代理 人进 行电 话、 传真或 互联 网 等 形式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 的 销售 机构 为经香 港证 监会 批准 的 , 具备基 金销 售资 格的由 香港 代表 选聘 或基 金管理 人直 接选 聘的 相关 香港销 售机 构。 (三)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 开放 日及 办理 时间 本系列 基金 已 于 2003 年 10 月 30 日 起开 放日 常申 购 业务, 2003 年 12 月 25 日 起开放 赎回 及 各成分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开 始办理 融通 行业 景气 混合 基金与 本系 列基 金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2006 年 2 月 27 日起 开始 办理 融通 易 支付货 币基 金与 本系 列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5 2006 年 11 月 21 日 起开 始 办理融 通新 蓝筹 混合 基金 与本系 列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本系 列基 金的 成分基 金融 通债 券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已 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起 开放 申购 、 赎 回 及转换 业务 。 本系 列基金 已 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 及后 续公 告的 相关 日 期起, 开放 通过 直销 机构 及部分 代理 销售 机构 办理本基金与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它 基金之间 的 转换业务。具 体详情请 查 看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 告。 申购、赎回与 转换的开 放 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但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 证 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 时除外 。代 理销售网 点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 办 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 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上 午 9 :30 -11 :30, 下午 1 :00 -3 :00, 直销机 构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 午 9:30 -下 午 3 :00 。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开放 日是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及香 港证券交易所 的共同交 易 日,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 要 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 外。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见 招募说明书补 充文件或 以 销售机构公 布时间为 准。 仅为系列基金 合同及招 募 说明书之目的 ,香港证 券 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指 香 港商业银行开 放 营业日(除去 周 六、周 日 或其他根据中 国香港地 区 法律法规香港 商业银行 应 要求或授权 关闭之日 (包括但不限 于受八号 风 球或更高预警 或黑色暴 雨 警告或其他中 国香港地 区 相似事项影 响导致香 港商业 银行 正常 营业 时间 减少之 日, 该日 不能 称为 香港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 若出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或交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 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 理 人可对申购、 赎 回和转换时间 进行调整 , 但此项调整不 应对投资 者 利益造成实质 影响并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 在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 报刊 上刊 登公 告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本系列 基金 各类 份额 ( 融 通债券 投资 基 金 A 类、B 类和 C 类 除外 ) 在开 放日 内, 如遇 上海 证 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发生指数熔 断且指数 熔 断至收盘的, 基金管理 人 将按照熔断 触发时点 来调整当日申 购、赎回 、 转换等业务的 开放时间 , 即申购、赎回 、转换等 业 务的办理时 间截至当 日熔断发生时 止。当日 申 购、赎回或转 换截止时 间 后提交的申购 、赎回、 转 换等业务申 请,视为 下一个工作日 的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 ,投资人 可 以在下一个工 作日的开 放 时间内办理 撤单。对 于投资 者在当 日交易所 实 际收盘后提交 的申购赎 回 转换业务申请 ,基金管 理 人将根据销 售机构是 否于当日将此 类业务申 请 上传给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做相应处理。 由于各销 售 机构的规则 可能存在 差异,投资者 在熔断当 日 提交的申购、 赎回、转 换 、定期定额申 请可能存 在 被确认失败 的风险, 具体处 理方 式遵 循各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 若未来 出现 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指 数熔断 规则 发生 变化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 开放时间调整 方案进行 相 应的调整,并 依照《信 息 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6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各成分 基金 或基 金内 各基 金份额 类别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报刊 上刊 登 公 告; 5 、融 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 别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以人 民币 计价 。 (五) 转换 的原 则 融通债 券基 金、 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A/B 类基 金 份额和 融通 蓝 筹 成长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可以 相互转换,由 于各成分 基 金的认购、申 购费率结 构 不一致,在设 计基金转 换 费率结构时 考虑补齐 认购、 申购 费的 差额 部分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 别基 金份 额与 其他 基 金的转 换详 见招 募说 明书补 充文 件或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公 告。 1 、 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采用 “ 未知价 ” 原 则, 即基 金转 换 价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转 出及 转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采 用份 额转 换的 方式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3 、基 金转 换无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限制 ; 4 、基 金转 换收 取适 当的 基 金转换 费和 补差 费 ; 5 、 基 金转 换转 出的 基金 在 申请日 有权 益 , 确 认日 开 始无权 益 ; 基 金转 换转 入 的基金 在申 请日 无权益 ,确 认日 开始 记权 益 ; 6 、 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之 前已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按 其初 始持 有时 间连 续计算 。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费 用管 理规定 》的 要求 , 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 起转 入 的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时 间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7 、在 发生 基金 转换 时, 转 出基金 必须 为允 许赎 回状 态,转 入基 金必 须为 允许 申购状 态 ; 8 、 在 发生 限制 申购 或巨 额 赎回的 情况 下 , 所 涉及 到 的基金 转换 按比 例确 认 。 如果发 生连 续巨 额赎回 ,基 金转 换不 顺延 ; 9 、 由于 前端 费用 和后端 费 用的费 率结 构差 异较 大 , 因 此, 基金 转换 只允 许在 缴纳 前端认 购 (申 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之 间 或者缴纳后端 认购(申 购 )费用的基金 份额之间 进 行。不能将 缴纳前端 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 金 份额转换为缴 纳后端认 购 (申购)费用 的基金份 额 ,或将缴纳 后端认购 (申购 )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缴纳 前端 认购 ( 申 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融 通债券 投资 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仅 可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并 办理注 册登 记且 已开 通基金 转换 的基 金的 前端 收费模 式的 份额 进行 基金 转换。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47 10 、对于缴纳 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 , 转出基金的申 购(或认 购 )费率高于转 入 基金的申购( 或认购) 费 率时,补差费 为 0;转 出 基金的申购( 或认购) 费 率低于转入 基金的申 购(或 认购 )费 率时 ,按 申购( 或认 购) 费率 的差 额收取 补差 费 ; 11 、 对于 缴纳 后端 认购 (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份 额, 在基金 转换 时, 不收 取补 差费 ; 12 、基金份额 记录其历 史 转换情况,对 于缴纳前 端 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 金 份额,从低费 率 基金转入高费 率基金时 , 基金补差费的 收取应以 该 基金份额曾经 有过的最 高 申购(认购 )费率为 基础计 算, 累计 不超 过最 高申购 (认 购) 费率 与最 低申 购 (认 购) 费率 的差 额 ; 13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 情 况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基 金管理人最迟 须 于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披 刊上公 告。 (六)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 、投 资者 在代 销网 点和 网 上直销 的每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 费,定 期定 额 申购每 次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人民币 ); 在直 销机 构的 直销柜 台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投 资者 通 过香港 销售 机构 申购 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 别 基金份 额 , 单 笔最 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追 加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 2 、本 基金 每笔 最低 赎回 份 额、 最 低转 换份 额 为 1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赎回 或转 换; 投资 者通过 香港 销售 机构 赎回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 单笔 最低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0 份; 3 、 基 金账 户的 最低 持有 份 额为 10 份 , 在 投资 者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低于 规定 的最 低持有 份额 时, 本公司 有权 将其 基金 份额 一次性 全部 赎回 ;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别 基 金份额 最低 持有 份额 为 10000 份;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调 整申 购最 低金 额 或赎回 、 转换 最低 份额 以 及最低 持有 份额 的限制 ,最 迟在 开始 实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 披 露披刊 上刊 登公 告。 (七)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程序 1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 按基金销 售 机构规定的手 续,在开 放 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提出 申 购、赎回或转 换 的申请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2 、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申请当 日 (T 日 ) 在 规定 时 间内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 情 况下投 资者 可 在 T +2 日 通 过本公 司客 户 服务电话或其 办理业务 的 销售网点 或以 销售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确认 情 况,打印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机构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的申 请和 确认 采用 分级 结算方 式 。 融 通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8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负责 办理 与香 港代 表之间 的份 额结 算与 登记 ,香港 代表 负责 办 理 与销售 机构 之间 的份 额结 算与登 记 , 香 港销 售机 构 负责办 理与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基 金 H 类别 基金 份额投 资者 之间 的份 额结 算与登 记。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 缴 款方 式,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款 项 在 T +5 日 内划 往 赎回人 银行 账 户。遇证券交 易所或交 易 市场数据传输 延迟、通 讯 系统故障、银 行数据交 换 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所 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 处 理流程,则赎 回款顺延 至 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 一个工作日划 出。 在发 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 办法按系列基 金合同及 招 募说明书有 关规定处 理。 (八)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 赎回费 与转 换费 1 、申 购 费 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该 成分基金或该 类基金份 额 的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 基 金资产 。申购 费 用可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 额时收取,也 可在投资 者 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在 申购时收取 的申购费 用称为 前端 申购 费用 ; 在 赎 回时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称为 后端申 购费 用。 融通 债券 投 资基 金 A 类 份额 、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A 类份额 收取 前端 申购 费用 , 融 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B 类 份额 、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基 金 B 类 份额 收取 后 端申购 费用 , 融 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C 类份 额 、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C 类 份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 别基金 份额 收取 前端 申购 费用。 (1) 前端 申购 费用 成分基 金的 前端 申购 费用 有所差 别 , 其 中融 通债 券 投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1.2% ,融 通债券 投资 基 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前端 申购 费;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A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1.5%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前端 申购 费; 融 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 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3% , 融 通蓝 筹成 长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 1.6% 。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A 类份额 、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A 类 别基 金份 额、 融通 蓝 筹成 长基 金 对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 此之外 的 非 养老 金客 户 实 施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上述养老金客 户包括基 本 养老基金与依 法成立的 养 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具体 包括: 1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2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社 会保障 基金 ; 3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 集合计 划; 4 )企 业年 金理 事会 委托 的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 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 金类型,本公 司将在招 募 说明书更新时 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49 1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申 购的 养老 金客 户的 申购费 为每 笔 100 元。 2 )非 养老 金客 户的 申购 费 率 具体 如下 表所 示: 基金名 称 申购金 额 M (元 ) 前端申 购费 率 融通债 券基 金 A 类 M <100 万 1.20% 100 万≤M <1000 万 0.90% 1000 万≤M <2000 万 0.30% M ≥2000 万 2000 元 融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A 类 M <100 万 1.50% 100 万≤M <1000 万 1.20% 1000 万≤M <2000 万 0.60% M ≥2000 万 2000 元 融通蓝 筹成 长混 合基 金 M <100 万 1.60% 100 万≤M <1000 万 1.30% 1000 万≤M <2000 万 0.70% M ≥2000 万 2000 元 (2) 后端 申购 费用 当单笔 申购 金额 低 于 2000 万元时 , 基 金的 后端 申购 费 率按 持有 年限 的不 同分 段设定 , 其 中 融 通债券 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 的后端 申购 费率 不超 过申 购金额 的 1.5%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B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后 端申 购费 率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1.8% , 融 通蓝 筹成 长混 合基 金 的后端 申购 费率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 1.9% 。 基 金 份额每 多持 有一 年, 其后 端申购 费率 按 25% 递 减, 最低为 零,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四位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舍 去 ; 当单笔 申购 金额 超 过 2000 万元( 含 2000 万元 )时 , 该笔申 购的 后端 申购 费 为 2000 元。 2 、赎 回费 融通债 券基 金 A/B 类、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A/B 类、 融 通蓝 筹成 长混 合基 金的赎 回费 率区 分普通 客户 赎回 和通 过直 销柜台 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 上述养老金客 户包括基 本 养老基金与依 法成立的 养 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 投 资运营收益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等, 包括 :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 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 基 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届 时 将发布临时公 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 客户 范围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对 其进行 更新 ,并 按规 定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普通客 户指 除通 过直 销柜 台赎回 的养 老金 客户 以外 的其他 客户 。 普通客 户赎 回的 费率 具体 如下: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0 基金名 称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融通债 券基 金 A/B 类、 融 通 深 证 100 指数基金/B 类、 融通蓝 筹成 长混 合基 金 持有时 间<1 年 0.30% 1 年≤ 持 有时 间<3 年 0.15% 持有时 间≥3 年 0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赎回 费率 为原赎 回费 率 的 25% ,即 特定赎 回 费 100% 计入 基金 财产。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C 类 基 金份额 按照 持有 期限 收取 赎回费 。具 体如 下: 基金名 称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融通债 券基 金 C 类 持有时 间<30 天 0.3% 持有时 间≥30 天 0 融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 按照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费 ,赎 回费 由赎 回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总 金额 的 100%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具 体如 下: 基金名 称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C 类 持有时 间<30 天 0.5% 持有时 间≥30 天 0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为 0.125% ,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H 类 别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 费总金额的 100%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具 体如 下: 基金名 称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 - 0.125% 3 、转 换费 (1) 基金 转换 费用 包括 转 换费和 补差 费。 (2)转 换费 :本 系列基 金 的各成 分基 金之间 进行 基 金转换 时, 转换费 率为 0.2% ;本 系列基 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并 办理注册登记 且已开通 基 金转换的本系 列基金外 的 其他基金进 行基金转 换时, 转换 费率 按转 出基 金正常 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 收取。 (3) 补差 费 : 投 资者 在认 购或申 购时 选择 交纳 前端 认购或 申购 费用 时 , 如 果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或认购 费率)高 于 转入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或 认购费率)时 ,则补差 费 为 0 ;如果 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 或认购费 率 )低于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 率(或认购费 率)时, 则 按申购费率 (或认购 费率)的差额 收取补差 费 。投资者在认 购或申购 时 选择交纳后端 认购或申 购 费用时,补 差费率为 0。 (4) 本系 列基 金各 成分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 , 基 金转 换 费及基 金补 差费 由转 换申 请人承 担 , 作 为 注册登记费和 相关的手 续 费。本系列基 金与本管 理 人旗下其他基 金的转换 , 基金转换费 由转换申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1 请人承 担, 其 中 25% 归基 金资产 ,其 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 。基 金补差 费由 转换 申 请 人承担 ,作 为相 关的 手续 费。 目 前参与本系 列基金的 转 换业务的其他 开放式基 金 的前端申购费 率(和前 端 认购费率)详 见 各相关 基金 最新 招募 说明 书或公 告的 约定 。 4 、 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 转 换费 率 和 收费 方 式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 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 式,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披 刊公 告。 ( 九) 申购 份 数 、赎 回金 额与转 换份 数的 计算 方式 1 、申 购份 数的 计算 1 )前 端收 费模 式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香港销 售机 构对 融通 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 别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份额 计算 方法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例 1: 假设 申购 费率为 1.5%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某 投资 者( 非养 老金客 户) 申 购 5,000 元 ,并 且选 择缴 纳前端 申购 费, 则申 购情 况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5,000/ (1+1.5% )=4,926.11 元 ; 申购费 用=5,000-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 额=4,926.11/1.200 =4,105.09 份 例 2 : 假 设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 元 , 某养老 金 客户 通 过直 销柜 台申购 100,000 元, 对应 申购费 为 100 元 ,则 其获 得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00 =99,90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200 =83,250 份 净申购金额以 四舍五入 的 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 余额归基金财 产;基金 份 额数以四舍五 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注:由 于不 同的 申购 金额 所对应 的费 率不 同, 该例 仅作参 考。 2 )后 端收 费模 式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缴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数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数=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3: 假设 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投 资者 申购 5,000 元, 并且 选择 缴纳后 端申 购费 , 则申购 情况 如下 : 申购份 额=5,000/1.200 =4,166.67 份。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2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 有效赎回份额 以赎回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按四 舍 五入的方法计 算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费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余额 归基金 财产 。 1 )前 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 4:假 设赎 回费 率为 0.3%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投 资者 ( 非 养老 金客户 )赎 回 前端收 费份 额 10,000 份 , 则赎回 情况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 =12,000 ×0.3% =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 -36 =11,964 元 例 5:假 设赎 回费 率为 0.075%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某养 老金 客 户赎回 前端 收费 份额 10,000 份 ,则 赎回 情 况如下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00 元=12,000 元 赎回费 用=12,000 ×0.075%=9 元 赎回金 额=12,000-9=11,991 元 注:由于持有 基金份额 时 间不同所对应 的费率或 不 同类别基金份 额之间的 费 率不相同,该 例 仅作参 考。 2 )后 端收 费模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端申 购费 =赎 回份 额× 最小值[ 申 ( 认) 购日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 对应 的后 端申购 费费 率 赎回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金额 -后 端申购 费- 赎回 费 例 6: 假如 赎回 费率 为 0.3% ,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元, 投 资者 赎回 后端 收 费份 额 10,000 份,该 笔份 额对 应的 申购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对 应的 后端 申购 费费 率 为 1.5% , 则赎 回 情 况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200 元=12,000 元 后端申 购费 =10,000 ×最 小值(1.100 ,1.200 )×1.5% =165 元 赎回费 =12,000× 0.3% =36 元 赎回金 额=12,000 -165 -36 =11,799 元 注:由 于持 有基 金份 额时 间不同 所对 应的 费率 不相 同,该 例仅 作参 考。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3 3 、转 换份 数的 计算 基金份 额份 数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归 基金 资产 。 1 )转 入情况 的 计算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 差费 =[ (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 (1+ 补差 费率 )]× 补差费 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T 日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7 :某 投资 者转换 1 万 份基金 A 至 融通 通利 系列 基金的 某成 分基 金, 则其 可得到 转换 入的 融通通 利系 列基 金的 某成 分基金 份额 为: 基金 A 转换 份额 10,000 份; 基金 A 转换 申请 日份额 净 值 (NA V ) 1.20 元; 融通通 利系 列基 金的 某成 分基金 份额 净值 (NA V ) 1.00 元; 假设基 金 A 转换 至融通 通 利系列 基金 的某 成分 基金 的转换 费 率 0.3% ,补 差费 率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20 =12,000 元; 转换费 =12,000× 0.3% =36 元; 补差费 =[ (12,000 -36 )/ (1+0.2% )]× 0.2%=23.88 元; 转入份 数= (12,000 -36 -23.88 )/1=11,940.12 份。 注:由 于转 换基 金所 对应 的费率 不相 同, 该例 仅作 参考。 2 )转 出情 况的 计算 转换金 额= 转出 份数 ×T 日转出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换费 =转 换金 额× 转换 费率 补差费 =[ ( 转换 金额 -转 换费)/ (1+ 补差 费率 )]× 补差费 率 转入份 数= (转 换金 额- 转换费 -补 差费 )/T 日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8:某 投资 者转换 1 万 份融通 通利 系 列 基金 的某 成分基 金至 基金 A , 则其 可得到 的转 换入 的基 金 A 份 额为 : 融通通 利系 列基 金的 某成 分基金 转换 份 额 10,000 份; 基金 A 转换 申请 日份额 净 值 (NA V ) 1.20 元; 融通通 利系 列基 金的 某成 分基金 份额 净值 (NA V ) 1.00 元; 假设融 通通 利系 列基 金的 某成分 基金 转换 至基 金 A 的转换 费 率 0.3% ,补 差费 率为 0.2% ; 转换金 额=10,000× 1 =10,000 元; 转换费 =10,000× 0.3% =30 元; 补差费 =[ (10,000 -30 )/ (1+0.2% )]× 0.2%=19.90 元; 转入基 金 A 的份 数= (10,000-30 -19.90 )/1.2 =8,291.75 份。 4 、 申 购份 额 、 余 额 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4 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计算, 计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第 三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归 基金 资产 。 5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 准 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计 算 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二 位 ,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 此 产生的误差 归基金资 产。 6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 基金 总资 产- 基金总负 债)/ 已 售出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三 位,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本系列基金每 个工作日 公 告基金份额净 值,当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 后计算,并在 下 一工作 日公告 。遇特殊 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融 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的两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计 算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公 告。 ( 十)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或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赎回 或转 换基 金成 功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 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 注 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于开 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披刊 公告 。 (十 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拒 绝或 暂停 转换的 情形 及处 理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基 金 资产规 模的 扩大 有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负面 影响 ; (2)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或 登记过 户机 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持 等不 充分; (3)由 于 不可 抗力 而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5) 法 律、 法规、 规章 允 许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 基金合 同》 已载 明并 获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暂 停申 购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申购申 请可 能影 响到 其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比 例 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 者有 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时。 发生上述第(1 )到第(5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披露披 刊上刊登 暂 停公告。暂停 期间,每 月 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 一 次;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披 刊 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5 申购公 告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 对于销 售机 构已 受理 的申 购申请 或发 生上 述第 (6 ) 项拒绝 申购 情形 时 , 申 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者 。 除上述拒绝或 暂停申购 情 形外,当发生 以下情形 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 暂停接受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申 请。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不含 利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1) 全部 内地 互认 基金 的 人民币 跨境 金额 达到 或超 过国家 规定 的总 额度 ; (2) 融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 基金 份额 规模 占 融通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高于 50% 。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向 中 国证监会、香 港证监会 备 案并通知香港 代 表,由 香港 代表 或基 金管 理人告 知香 港销 售机 构, 并在规 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 (3) 因市 场剧 烈 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导致 成分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4) 法 律、 法规、 规章 允 许的其 他情 形或 其他 在 《 基金合 同》 已载 明并 获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 日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已 接受的赎 回 申请,基金管 理 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 能足额支付的 ,将按每 个 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 赎 回申请占已 接受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制 定的 原则 在后 续工作 日予 以兑 付, 并以该工作日 当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 回 金额。投资者 可在申请 赎 回 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 、拒 绝或 暂停 转换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当转出 基金 暂停 赎回 , 或 转入基 金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转换 申请 ; 当转入 基金 拒绝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转 换申 请。 (十 二 )其 他暂 停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 或招募说 明 书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 认 为需要暂停基 金 申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的 ,应当报经中 国证监会 批 准。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披 刊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将 每 2 周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 三 )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的公 告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 天,第二个工 作日基金 管 理人应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 监会指定 报刊 上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6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 结 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 赎 回或转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报刊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或 转 换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日公 告最 近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暂停时 间超过两 个 月时,可将重 复刊登暂 停 公告的频率调 整为每月 一 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报刊 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 、赎回或转换 公告并在 重 新开放申购、 赎回或转 换 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四 ) 成 分基 金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某成分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 请 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 该成分基金 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该成 分基 金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某成分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该成分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该 成分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赎 回比 例确 认。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导致 该成 分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益受损 或无法实 现 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日 该成分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 当 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 受 理部分可延迟 至下一个 工 作日办理。 转入第二 个工作日的赎 回申请不 享 有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 的 该成分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 据计算赎回 金额,依 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 可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 分予以撤销 。 香港销 售机构 对持 有 H 类别基 金 份额投 资人 的选 择权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 当 某成分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分 延期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 3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告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成分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 日 以上发生巨额 赎回,如 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披 刊上 进行 公告。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 继承、捐赠、 司法强制 执 行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 的其 他情况下 的 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 是 指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 赠只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 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7 司法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 依 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 他自然 人、法人、社 会团体或 其 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 户 必须提供相关 资料。符 合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按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管理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 网点 ) 时 , 销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不 能通 存通 兑的 ,在 同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内 可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转托 管。 (十六 )本 部分 约定 的部 分业务 暂不 向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开 通 , 具体请 见招 募说 明书 补充 文件的 规定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58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 标、 投资 方向 、投资 策略 、业 绩比 较基 准 A 、 融通 债券 基金 (一) 投资 目标 融通债券基金 为开放式 债 券投资基金, 在强调本 金 安全的前提下 ,追求基 金 资产的长期稳 定 增值。 (二) 投资 方向 主要投资于低 信用风险 和 中低流动性风 险的债券 组 合,而利率风 险则根据 组 合优化的需要 分 布在高 中低 等不 同的 风险 等级上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组合 优化为基 本 策略,利用收 益曲线模 型 和债券品种定 价模型, 在 获取较好的稳 定 收益的 基础 上, 捕捉 市场 出现的 中短 期投 资机 会。 根据投 资决 策的 过程 , 具 体如下 : 1 、总 体资 产配 置自 上而 下 利率是债券市 场的主导 因 素, 本基金将 在宏观研 究 的基础上对未 来利率变 化 趋势进行预测 , 形成债券投资 决策的最 根 本依据;利率 期限结构 对 未来利率的变 动具有重 要 参考和预测 功能,本 系列基金将基 于实时的 期 限结构变化, 给出利率 变 动预警信号。 总体资产 配 置中将根据 宏观经济 和期限 结构 的有 关研 究成 果, 设定 债券 组合 的久 期 , 控 制整 体的 利率 风险 。 此外 , 结 合市 场特 征, 充分考虑流动 性风险、 信 用风险等其他 风险指标 , 对银行间国债 市场、银 行 间金融债市 场、交易 所国债 市场 和交 易所 企业 债市场 给予 不同 的久 期进 行资产 分配 。 本基金 将保 留适 量的 现金 以应付 赎回 或开 展逆 回购 ,以便 获得 较高 的收 益。 2 、类 属配 置组 合优 化 在总体资产配 置之下, 对 类属配置采取 给定久期 的 凸度优化、收 益率优化 、 交易量优化等 多 种优化 组合 策略 ,最 终优 化的比 例是 一个 多目 标规 划的结 果。 债券市场存在 无效之处 , 本基金将结合 收益曲线 模 型和收益率优 化模型把 握 市场出现的短 暂 机会, 提高 组合 的投 资收 益。 3 、单 个品 种合 理定 价 本基金力求通 过绝对和 相 对定价模型对 市场上所 有 债券品种进行 合理的定 价 ,基于对每个 品 种的绝 对和 相对 定价 ,进 行债券 品种 的投 资价 值分 析。 4 、风 险控 制之 下追 求收 益 最大 目前我国债券 投资的风 险 主要来自于利 率风险, 本 基金将通过组 合的久期 管 理来控制债券 组 合的利 率风 险, 然后 通过 凸度优 化和 收益 率优 化等 追求收 益的 最大 化。 可转债 的投 资风 险主 要来 源于股 价的 波动 ,在 投资 可转债 的总 体比 例上 ,本 基金将 根据 VaR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59 风险控制模型 进行调控 。 在可转债品种 的选择上 , 本基金将主要 通过股票 定 价模型和行 业研究员 对股票 的评 级等 综合 判断 其股票 投资 价值 ,力 争实 现较高 的收 益。 (四)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2)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及 其对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国家 货币 政 策 、财 政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发债 公司 财务 状况 、 行业处 境、 经济 和市 场需 求状况 及其 当前 市场 价格 ; (5) 货币 市场 、资 本市 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 走势 。 2 、决 策程 序 (1) 确定 投资 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 观、债券 以 及金融工程研 究员提供 的 研究报告和模 型的基础 上 完成最终的投 资 策略报告,并 上报投资 决 策委员会审批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修改批 准后,交 由 风险管理委 员会备案 监督, 并由 基金 经理 进行 具体实 施。 (2) 进行 资产 配置 基金经理将根 据上述研 究 报告和投资策 略报告, 对 基金资产在每 个市场进 行 合理的配置, 为 每个债 券组 合设 计合 理的 久期 , 并根 据基 金投 资风 格对每 个市 场组 合进 行不 同的风 险设 置。 (3) 建立 投资 组合 运用组合优化 模型构建 初 始比例,然后 根据市场 的 变动情况及时 对组合进 行 调整。但是调 整 的幅度 不得 超越 整体 的投 资策略 和资 产配 置策 略。 (4) 组合 监控 与调 整 组合监控与调 整的理由 主 要来自于两个 方面,一 是 可能出现市场 失效,例 如 出现了极具吸 引 力的短线买入 或者卖出 机 会;二是风险 控制的需 要 ,由专门的风 险管理小 组 对持仓和交 易进行监 控,基金经理 或者风险 管 理小组发现组 合局部或 者 整体风险超标 时,基金 经 理应立即对 组合进行 调整。 (5) 风险 报告 与业 绩分 析 风险监控小组 每日对债 券 组合进行监控 ,出具风 险 监控报告,同 时还将定 期 对融通债券基 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短处, 为未 来的 管理 提供 客观的 依据 。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略 、风 险控 制措 施及 投资比 例 1 、投 资策 略 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与基 金 投资目标相一 致的前提 下 ,可本着谨慎 和风险可 控 的原则,为取 得 与承担 风险 相称 的收 益, 投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 (1) 买入 持有 策略 基金可 在与 投资 目标 一致 的前提 下, 买入 并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以 获取 相应 的利息 收入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0 (2) 利率 预期 策略 根据对利率趋 势、提前 还 款率等的预期 ,预测 资 产 支持证券收益 率的变化 趋 势,从而决定 对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买入 或卖 出。 (3) 信用 利差 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 持证券的 信 用评估,分析 预期违约 率 和违约损失率 的变化趋 势 ,评估其信用 利 差是否 合理 ,并 预测 其变 化趋势 ,通 过其 信用 质量 的改善 和信 用利 差的 缩小 获利。 (4) 相对 价值 策略 基金通过计算 资产支持 证 券的名义利差 、静态利 差 及期权调整利 差等指标 , 将资产支持证 券 的收益风险特 征与其他 资 产类别和债券 的收益风 险 比较,确定其 是否具有 相 对价值,从 而决定对 其整体 或个 券的 买入 和卖 出。 2 、风 险控 制措 施 (1)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流 程 控制投 资风 险, 基 金 经理 及有关 人员 必须 严格 执行 投资授 权制 度。 (2) 在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时, 首 先应 由固 定收 益研 究员提 出资 产支 持证 券产 品的风 险收 益报 告和投资建议 ,基金经 理 根据投委会决 定的资产 配 置计划和相应 的投资权 限 ,参考固定 收益研究 员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风险 收益报 告, 充分 评估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确定 具体 投资 方案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谨慎 进行 投资 。 (3) 交易 部负 责具 体的 交 易执行 , 同时 履行 一线 监 控的职 责 , 监 控内 容包 括 基金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比例 及交 易对 手风 险控制 等。 (4) 固定 收益 小组 对资 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进 行风 险和 绩效评 估, 密切 跟踪 影响 基金所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信 用质 量变 化的 各种因 素, 并在 投资 中进 行相应 操作 ,以 规避 信用 风险的 上升 。 (5) 固定 收益 小组 负责 不 断完善 资产 支持 证券 定价 模型 , 并 评估 模型 风险 。 密切跟 踪影 响资 产支持证券收 益率变化 的 各种因素,并 评估其对 资 产支持证券持 有期收益 的 影响,并进 行相应的 投资操 作。 (6)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 时将评 估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上市等 流动 性安 排, 并考 虑其对 基金 资产 流动性 的影 响, 分散 投资 ,确保 所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具 有适 当的 流动 性。 (7) 基金 经理 将密 切关 注 影响债 务人 提前 偿还 的各 种因素 , 并 评估 其对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价 值的影 响, 并进 行相 应的 投资决 策。 (8)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 度及相 应技 术手 段 , 使 基 金相关 操作 以谨 慎安 全的 方式进 行 , 确 保 基金及 持有 人利 益得 到保 障。 (9) 严格 审查 所投 资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法律 文件 ,确 保各业 务环 节都 有适 当的 法律保 障。 3 、本 基金 可投 资资 产支 持 证券。 (1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2)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1 (3)与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它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因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不 符 合 上述第 (2 )项 和第 (4) 项规定 的比 例,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10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 毕。 (6)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债 券。在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六 )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投资 于国 债、 金融 债和企 业债 (包 括可 转债 ) ,投资 组合 必须 符合 以下 规定: 1 、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本基 金资 产总 值 的 80% , 投资于 国家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计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3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之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使 基金投资不符 合 上述 1 至 2 项规 定的 比例 的,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法 规规定 期限 内 进 行调 整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 中债综 合全 价( 总值 )指 数收益 率” 。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 融 通债券 投资 基金 ” 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由原 来的 “ 中 信标 普 全债指 数收 益 率” 变 更为 “ 中债 综合 全价 (总值 )指 数收 益率 ” 。 B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一) 投资 目标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运 用指数 化投 资方 式, 通过 控制股 票投 资组 合与 深证 100 指数 的跟 踪 误差, 力求 实现 对深 证 100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谋求 分享中 国经 济的 持续 、稳 定增长 和中 国证 券市 场的发 展,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增长 ,为 投资 者带 来稳定 回报 。 如果深 证 100 指 数被 停止 发布、 或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变 更导 致 该 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目标 指 数的情形下, 或者证券 市 场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相应 变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策 略。 (二) 投资 方向 主要投 资于 深 证 100 指数 成份股 和债 券。 (三 )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基 金非 债券 资 产 90% 以 上的 资金 对深 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进行 股票 指数化 投资 。股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2 票指数 化投 资部 分不 得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相对 于深 证 100 指数 的日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0.5%。因 基金规模或市 场变化导 致 投资组合 不能 满足 上述 比 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 管理人应在 合理期限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准。 (四)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前 景,经济 政策 趋向 ; (3) 本基 金跟 踪误 差的 控 制管理 ; (4)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基 本 面研究 ; (5)提 前或延 后指数 成份股 的变更 。根据指 数编制规 则, 预测指数 成份股 可能发 生的变 动以 及对股 价的 影响,提 前或 延 后调整 成份 股。 2 、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部 提供 宏观 分析 、 利 率和 通货 膨胀 分析 、 深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 公司 的研究 报告 ; 金 融工程小组 利 用模型进 行 历史模拟和风 险测算。 在 此基础上进行 投资论证 , 做出投资建 议提交给 基金经 理, 并为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提供 资产 配置 的决 策依据 。 (2) 基 金经 理根 据 研 究部 提交的 投资 建议 初步 决定 下一阶 段的 资产 配置 提案 报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定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提案, 形成 资产 配置 计划 书。 (4)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 制 定相 应的指 数投 资和 债券 投资 组合方 案并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备 案。 对超 出基金 经理 权限 的单 项投 资决策 须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批准 。 (5)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组 合方案 制定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并 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至 交易 部。 (6) 交易 部依 据投 资指 令 具体执 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的 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理 。 (7) 金融 工程 小组 负责 对 基金组 合的 跟踪 误差 和风 险进行 评估 , 定 期提 交组 合跟踪 误差 和风 险监控 报告 。 在跟 踪误 差 超过一 定范 围时 , 通知 基 金经理 和相 关部 门 , 及 时 进行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 (8)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 市场变 化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监察 稽核部 对投 资的 决策和执行过 程进行日 常 监督,投资组 合方案执 行 完毕,基金经 理负责向 投 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总 结报告 。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略 、风 险控 制措 施及 投资比 例 同融通 债券 基金 。 (六)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 国债等 。投 资组 合必 须符 合以下 规定 : 1 、投 资于 股票 、债 券的 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计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3 的 10% ; 4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5 、遵 守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使 基金投资不符 合 上述 1 至 3 项规 定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法 规规定 期限 内 进 行调 整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 深证 100 指 数收 益率× 95% +银行 同业 存款 利率 ×5%”。 C 、 融通 蓝筹 成长 混合 基金 (一) 投资 目标 融通蓝筹成长 混合基金 主 要投资于具有 较高内在 投 资价值的优质 蓝筹公司 和 具有很强的核 心 竞争优势、业 绩能够持 续 增长或具有增 长潜力的 成 长型公司。通 过组合投 资 ,在充分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实现 基金 净值 的稳 定增长 ,追 求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 方向 融通蓝筹成长 混合基金 的 投资范围仅限 于具有良 好 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 国内依法公开 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及 中 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融工具 。融通蓝 筹 成长混合基 金严格限 定将相当比例 的基金资 产 投资于符合蓝 筹成长投 资 标准的投资对 象;同时 将 根据市场状 况调整投 资组合 ,把 握投 资机 会, 实现组 合的 进一 步优 化。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贯彻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 略 ,结合宏观经 济状况、 资 本市场的运行 周期确定 风 险收益互补的 股 票资产 和债 券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2 、行 业资 产配 置 在蓝筹成长型 投资理念 的 指导下,通过 对宏观经 济 、行业经济的 把握以及 对 行业运行周期 的 认识, 确定 股票 资产 在不 同行业 的投 资比 例。 3 、债 券选 择 分析利率走势 和发行人 的 基本素质,综 合考虑利 率 变动对不同债 券品种的 影 响、各品种的 收 益率水平、期 限结构、 信 用风险大小、 市场流动 性 因素;另一方 面考虑宏 观 经济数据, 包括通货 膨胀率 、商 品价 格 和 GDP 增长等 因素 。 4 、股 票选 择 本基金为蓝筹 成长型基 金 。其股票投资 主要包括 两 部分:一部分 为蓝筹股 投 资,另一部分 为 成长型 投资 。对 蓝筹 上市 公司或 成长 型上 市公 司的 投资均 不得 低于 股票 投资 总额 的 30% 。 本基金 投资 的蓝 筹公 司具 有以下 主要 特点 : (1) 行业 地位 突出 ,收 益 稳定, 属于 相对 成熟 、稳 定的行 业; (2) 业绩 优异 ,盈 利能 力 强,由 于投 资回 报高 而具 备 投资 价值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4 (3) 股本 较大 ,市 值以 及 权重较 大、 市场 地位 突出 ; (4 ) 市 场形 象良 好, 这源 自于稳 定可 观的 公司 收益 及投资 回报 , 良好 的股 价 走势 (慢 牛特 征、 抗跌性 较强 )等 等 ; 本基金 投资 的成 长型 上市 公司具 有以 下主 要特 点: (1) 公司 发展 前景 好 , 主 营产品 或服 务的 市场 有充 分的成 长空 间 , 销 售增 长 率或收 益增 长率 高; (2) 公司 是中 小型 公司 , 有优于 同行 其他 公司 的某 种竞争 优势 ; (3) 公司 具有 高成 长潜 力 ,已建 立并 形成 较好 的发 展基础 ; (4) 公司 处于 技术 (方 法 )革新 时期 ,有 较强 的管 理层, 具有 较大 发展 空间 。 5 、权 证投 资 根据权证作 为 衍生品种 本 身的特性和作 用,本基 金 在权证投资上 主要运用 以 下投资策略: 基 于标的证券未 来合理估 值 范围分析及权 证定量分 析 基础上的头寸 保护策略 及 跨式权证投 资策略; 基于权 证杠 杆比 率 及 Delta 对冲 比率 分析 基础 上的 权证替 换投 资策 略; 基 于 Black-Scholes 等 权证 合理定 价分 析方 法基 础上 的权证 与标 的证 券的 套利 投资策 略。 (四)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宏观 经济 环境 ; (2)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3) 货币 政策 、利 率走 势 ; (4) 地区 及行 业发 展状 况 ; (5) 上市 公司 研究 ; (6) 证券 市场 的走 势。 2 、决 策程 序 (1 ) 研 究部 提供 宏观 分析 、 行 业分 析 、 企 业分 析及 市场分 析的 研究 报告 , 并 在此基 础上 进行 投资论 证, 作出 投资 建议 提交给 基金 经理 ,并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提 供资 产配 置的决 策依 据。 (2) 基金 经理 根据 研究 部 提交的 投资 建议 决定 本基 金下一 阶段 的仓 位和 资金 分布, 形成 资产 配置提 案报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3)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定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资产 配置 提案, 形成 资产 配置 计划 书。 (4)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决策 , 制 定相 应的投 资组 合方 案并 报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备 案。对 超出 基金 经理 权限 的单项 投资 决策 须报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 (5)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组 合方案 制定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并 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至 交易 部。 (6) 交易 部依 据投 资指 令 具体执 行买 卖操 作, 并将 指令的 执行 情况 反馈 给基 金经理 。 (7)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根 据 市场变 化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监察 稽核部 对投 资的 决策和执行过 程进行日 常 监督,投资组 合方案执 行 完毕,基金经 理负责向 投 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总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5 结报告 。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策略 、风 险控 制措 施及 投资比 例 同融通 债券 基金 。 (六)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可投资 于股票、 国 债、金融债、 企业债( 包 括可转债)和 权证。投 资 组合必须符合 以 下规定 : 1 、 投资 于股 票、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2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合 计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 与由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流通 量 的 10% 。 5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之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6 、遵 守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因 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使 基金投资不符 合 上述 1 至 4 项及 规定 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法规规 定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 “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75% + 中 债 综 合 全 价 ( 总 值 ) 指 数 收 益 率 × 25%”。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 融通蓝 筹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来的“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75%+ 中信 标 普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 25% ” 变更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 75%+ 中债 综合 全 价(总 值) 指数 收益 率 × 25 % ” 。 二、 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融通债 券基 金: 属于 相对 低风险 的基 金品 种。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接 近市 场平均 水平 。 融通蓝 筹成 长混 合基 金: 力求获 得超 过市 场平 均水 平的收 益, 承担 相应 的风 险。 三、投 资限制 本系列 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6 券;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四、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五、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系列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 会及董事保证 本投资组 合 报告中所载资 料不存在 虚 假记载、误导 性 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系列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 商银行 根据 本系 列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 标、净值 表 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一) 融通 债券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2,869,692.50 94.62 其中: 债券


176,619,692.50 91.39 资产支 持证 券 6,250,000.00 3.23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689,080.93 1.91 8 其他资 产


6,698,964.99 3.47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7 9 合计





193,257,738.42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9,705,000.00 6.1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553,000.00 25.2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553,000.00 25.21 4 企业债 券 93,588,392.50 59.6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1,013,000.00 7.02 6 中期票 据 16,075,100.00 10.25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6,685,200.00 4.2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6,619,692.50 112.59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60208 16 国开 08 200,000 19,598,000.00 12.49 2 124408 PR 宛城 投 160,000 13,145,600.00 8.38 3 101551013 15 兖州 煤业 MTN001 100,000 10,094,000.00 6.43 4 170401 17 农发 01 100,000 9,986,000.00 6.37 5 150418 15 农发 18 100,000 9,969,000.00 6.36 4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689219 16 丰耀 1A 200,000 6,250,000.00 3.98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不进 行主 动权 证投 资,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因 投资可 分离 转债 而获 配的 权证。 7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7.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68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7.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7.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8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8.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报 告期 内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8.2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486.7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500,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79,992.54 5 应收申 购款 804,485.7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698,964.99 8.3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6,685,200.00 4.26 (二)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194,807,602.15 94.18 其中: 股票


8,194,807,602.15 94.1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资


169,660,000.00 1.95 其中: 债券


169,660,000.00 1.9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69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5,895,357.73 3.75 8 其他资 产


10,660,366.97 0.12 9 合计





8,701,023,326.8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 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 指 数投 资 按 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06,922,005.55 2.38 B 采掘业 41,464,489.94 0.48 C 制造业 4,993,166,852.14 57.5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128,330,970.38 1.4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2,034,019.25 1.9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687,166,239.83 7.92 J 金融业 1,050,646,257.54 12.11 K 房地产 业 473,519,046.62 5.4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7,372,659.81 1.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 理业 184,188,805.54 2.1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25,949,780.49 1.45 S 综合 44,015,381.62 0.51 合计 8,194,807,602.15 94.45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0 2.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资 按 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积极 投资部 分股 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股 票投 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333


美的 集团


10,854,759


479,671,800.21


5.53% 2 000651


格力 电器


11,780,752


446,490,500.80


5.15% 3 000725


京东 方A


64,139,203


282,212,493.20


3.25% 4 000002





科A


10,281,255


269,882,943.75


3.11% 5 000858


五 粮 液


4,683,866


268,291,844.48


3.09% 6 002415


海康 威视


8,114,749


259,671,968.00


2.99% 7 000001


平安 银行


21,371,378


237,436,009.58


2.74% 8 300498


温氏 股份


9,619,805


206,922,005.55


2.38% 9 000063


中兴 通讯


6,043,940


171,043,502.00


1.97% 10 000776


广发 证券


7,658,363


145,355,729.74


1.68% 3.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按 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积极 投资部 分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9,660,000.00 1.9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9,660,000.00 1.9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9,660,000.00 1.96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1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204 17 国开 04 1,700,000 169,660,000.00 1.96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股 指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 有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情况 。 广发证 券: 2016 年 11 月 26 日 ,公 司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行 政处 罚决定 书》 ([2016]128 号) ,根据 当事 人 违法行 为的 事实 、性 质、 情节与 社会 危害 程度 ,依 据《证 券公 司监 督管 理条 例》第 八十 四条 的规 定, 我 会决 定: 对 广发 证券 责令改 正, 给予 警告, 没收 违法所 得 6,805,135.75 元, 并处 以 20,415,407.25 元罚款 。 本基金 依照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采取 指数 化投资 策略 ,紧 密跟 踪标 的指数 。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未 超出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098,237.88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40,060.5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83,113.29 5 应收申 购款 6,338,955.2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60,366.9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 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股票 中存 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1.5.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部分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 11.5.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积极 投资部 分股 票。 (三) 融通 蓝筹 成长 混合 基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07,662,290.47 61.09 其中: 股票


507,662,290.47 61.0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9,706,000.00 25.23 其中: 债券


209,706,000.00 25.2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8,851,521.44 13.10 8 其他资 产


4,827,814.94 0.58 9 合计





831,047,626.8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3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6,771,418.24 2.07 B 采矿业 13,124,451.44 1.62 C 制造业 287,387,511.36 35.3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7,007,707.72 0.86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8,909,342.15 3.5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7,893,258.60 2.20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1,124,038.87 3.83 J 金融业 80,801,907.04 9.95 K 房地产 业 8,269,089.21 1.0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1,143,600.00 1.3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014,000.00 0.6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000.50 0.01 S 综合 - - 合计 507,662,290.47 62.51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640 跨境通 1,241,210 28,882,956.70 3.56 2 002866 传艺科 技 778,857 24,845,538.30 3.06 3 002061 *ST 江化 1,909,984 23,034,407.04 2.84 4 000063 中兴通 讯 750,000 21,225,000.00 2.61 5 601318 中国平 安 383,994 20,797,115.04 2.56 6 601628 中国人 寿 685,000 19,001,900.00 2.34 7 600754 锦江股 份 569,849 17,893,258.60 2.20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4 8 002696 百洋股 份 833,984 16,771,418.24 2.07 9 000568 泸州老 窖 281,600 15,797,760.00 1.95 10 002466 天齐锂 业 218,000 15,323,220.00 1.8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39,980,000.00 4.9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9,726,000.00 20.9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9,726,000.00 20.9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9,706,000.00 25.82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70401 17 农发 01 1,100,000 109,846,000.00 13.53 2 170204 17 国开 04 600,000 59,880,000.00 7.37 3 019563 17 国债 09 400,000 39,980,000.00 4.9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股 指期货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5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国 债期货 。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持有 国 债期货 。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报告 期内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形。 江山化 工 :2017 年 8 月 28 日 , 浙 江江 山化 工股 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公 司” ) 收 到江 山市 环境保 护局 (以 下简 称“ 市环保 局” ) 《行 政处 罚决 定书》 (江 环罚 字[2017]33 号) , 责令 公司 停止 违法排放污染 物行为, 并 处以人民币壹 拾贰万元 罚 款的行政处罚 。现将有 关 情况公告如下 :2017 年 8 月 14 日, 市 环保 局对 公司进 行现 场调 查时 发现 公司各 生产 线满 负荷 正常 生产, 废水 处理 设施 、 热电锅炉烟气 处理设施 、 有机废气锅炉 正在运转 , 经对公司外排 废水、外 排 热电锅炉烟 气、厂界 无组织废气监 督监测, 其 外排废水达标 ,热电锅 炉 烟气烟尘、厂 界无组织 废 气恶臭浓度 超标 。违 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 大 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 条 之规定,责令 公司停止 违 法排放污染 物行为, 并处以 人民 币壹 拾贰 万元 罚款的 行政 处罚 。 江山化 工 8 月 28 号收 到市 环保 局 12 万 元的 行政 处罚 ,根据 公司 公告 和后 续调 研,公 司大 部 分环保处理包 括外排废 水 等均达标,热 电锅炉烟 气 烟尘、厂界无 组织废气 轻 微超标,目 前已经改 正,江山目前 主业聚碳 酸 酯行业格局较 好,国内 目 前大量依赖进 口,未来 公 司产品进口 替代的潜 在空间较大。 另外公司 收 购浙江交工, 也是质地 较 优质的资产, 并承诺了 未 来相对较高 的业绩增 速。总 体而 言公 司具 有较 好的成 长性 ,结 合目 前的 估值来 看具 有投 资价 值 。 11.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 名股票 未超 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8,270.0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208,790.26 5 应收申 购款 20,754.6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76 8 其他 - 9 合计 4,827,814.94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7 十 、基 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 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 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系列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 2003 年 9 月 30 日 , 基金 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最近 10 个会计年度 的投资业绩与同 期业 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 下表 所示:





融通债券基金 A/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度 9.22% 0.16% 9.52% 0.21% -0.30% -0.05% 2009 年度 1.75% 0.13% 1.86% 0.06% -0.11% 0.07% 2010 年度 2.26% 0.15% 2.00% 0.07% 0.26% 0.08% 2011 年度 -4.10% 0.18% 3.79% 0.06% -7.89% 0.12% 2012 年度 8.36% 0.10% 4.03% 0.04% 4.33% 0.06% 2013 年度 1.33% 0.11% 1.78% 0.05% -0.45% 0.06% 2014 年度 11.36% 0.18% 9.41% 0.16% 1.95% 0.02% 2015 年度 11.47% 0.11% 5.54% 0.07% 5.93% 0.04% 2016 年度 0.33% 0.12% -1.63% 0.09% 1.96% 0.03% 2017 年 上半 年度 0.33% 0.08% -2.11% 0.08% 2.44% 0.00% 融通债券基金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度 7.40% 0.09% 3.53% 0.04% 3.87% 0.05% 2013 年度 0.85% 0.11% 1.78% 0.05% -0.93% 0.06% 2014 年度 10.85% 0.18% 9.41% 0.16% 1.44% 0.02% 2015 年度 10.98% 0.11% 5.54% 0.07% 5.44% 0.04% 2016 年度 0.00% 0.12% -1.63% 0.09% 1.63% 0.03% 2017 年 上半 年度 0.08% 0.08% -2.11% 0.08% 2.19% 0.00%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8 融通深证 100 指数基金 A/B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度 -60.61% 2.87% -61.08% 2.89% 0.47% -0.02% 2009 年度 103.78% 2.02% 107.59% 2.04% -3.81% -0.02% 2010 年度 -3.66% 1.64% -2.94% 1.64% -0.72% 0.00% 2011 年度 -29.66% 1.34% -28.92% 1.34% -0.74% 0.00% 2012 年度 2.14% 1.38% 3.32% 1.38% -1.18% 0.00% 2013 年度 -4.19% 1.36% -3.12% 1.35% -1.07% 0.01% 2014 年度 32.60% 1.16% 32.84% 1.15% -0.24% 0.01% 2015 年度 20.79% 2.70% 22.37% 2.46% -1.58% 0.24% 2016 年度 -15.07% 1.77% -14.24% 1.57% -0.83% 0.20% 2017 年 上半 年度 12.39% 0.79% 13.09% 0.79% -0.70% 0.00% 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 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度 -49.60% 1.82% -50.30% 2.29% 0.70% -0.47% 2009 年度 50.59% 1.50% 74.03% 1.49% -23.44% 0.01% 2010 年度 -6.01% 1.07% -8.57% 1.19% 2.56% -0.12% 2011 年度 -19.03% 0.82% -18.35% 0.98% -0.68% -0.16% 2012 年度 2.87% 0.90% 7.06% 0.96% -4.19% -0.06% 2013 年度 7.00% 1.08% -4.97% 1.05% 11.97% 0.03% 2014 年度 35.67% 1.14% 40.22% 0.92% -4.55% 0.22% 2015 年度 32.90% 2.04% 7.08% 1.87% 25.82% 0.17% 2016 年度 -16.66% 1.41% -8.55% 1.05% -8.11% 0.36% 2017 年 上半 年度 1.90% 0.66% 7.44% 0.43% -5.54% 0.23%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79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各成分 基金 分别 开立 账户 ,基金 财产 独立 ,各 自计 算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基 金资 产净值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 是指购买 的 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代 表成分基 金 ,以 托管人和 各成分基 金 联名的方式开 立证券账 户 、以成分基金 的 名义分别开立 成分基金 专 用的银行存款 账户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开设 的 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代理人 、注册登记人 等自有资产 账户以及 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1 、基金财 产 独 立 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财 产 , 各成分基金的财 产互 相 独 立 ,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 将 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 产。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金 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0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 的目的是 客 观、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 产 是否保值、增 值,依据 经 基金资产估值 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计算基 金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价格 的基 础。 (二) 估值 日 基 金的估值日 为相关的 证 券交易场所的 正常营业 日 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 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 由基金管 理 人进行,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 后 ,将估值结果 加 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 加 密传真至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 行 复核,复核无 误后在基 金 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 结 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系列 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值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 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 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1 估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 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 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 或 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从 配 股 除 权 日 起 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如 果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 理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 净值,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 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 计 价错误实际发 生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立 即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 进一步扩大 。 当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当 估值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因基 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失 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系列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 或 代理销售 机构 、 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 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 人 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错的主 要类型包 括 但不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 算差错、系统 故 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对于因技术 原因引起 的 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 技 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2 法避免 、无 法抗 拒, 则属 不可抗 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 资者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 错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 原 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 对 其他当事人承 担赔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 差错责任方承 担;由于 差 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 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 方 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 经 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 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 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正 。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责,如果 由于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 交 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已 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 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 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 人 应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 理人追偿,如 果因基金 托 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 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托 管 人追偿。除基 金管理人 和 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 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 人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 赔偿,并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基 金 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 金 管理人自行或 依据法院 判 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 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 的当事人进行 追索,并 有 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 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 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3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 证 监会;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 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4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 资 所得红利、股 息、债券 利 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 行 存款利 息以及 其 他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收 益。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成 分基 金均 独立 核算, 基金的 持有 人对 其持 有的 同一成 分基 金或 成分 基金 内的同 一基 金 份 额类别 的收 益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2 、由 于融 通债 券基 金 A/B 类 基金 份额 、融 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A/B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而 融通 债券 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融通债 券基 金、 融通 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各 份额 类别 对应的 可供 分配 收益 将有 所不同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应 制定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案 ; 由于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 金 H 类别 基金 份 额与其 他类 别基 金份 额在收益分配 时间、比 例 、金额上可以 存在差异 , 具体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 人核实后 确定后 公告 ; 3 、成 分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 补该成 分基 金上 一年 度亏 损后, 方可 进行 当年 收益 分配; 4 、如 果成 分基 金投 资当 期 出现亏 损, 则该 成分 基金 当年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各 成分 基金 内各 基金 份 额类别 的 收 益分 配后 其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各 成分 基金 内各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但 若成 立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年度 分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的 4 个月 内完 成; 7 、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 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 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 利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息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自动转为对应 类别的基 金 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 者不选择, 本系列基 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 是 现金红利。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可对各成分 基金及成 分 基金内的各 基金份额 类别选 择不 同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8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执行 ; 9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载 明 基金收益的范 围、基金 净 收益、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 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核实后确 定 ,予以 公 告,并在公告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的,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5 所获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 述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 注册登记人自 动将该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基金 份额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6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证 券交 易费 用; 5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A 、 融通 债券 基金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6% 年费 率计 提。 具体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每 日 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 日起两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E× 2.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每 日 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 日起两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融通债 券投 资基 金 A/B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 费,C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年 费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年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 列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3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年 天数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7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 划出, 由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支 付给各 基金 销售 机 构。 4 、 上述 1 中 (4)到(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B 、 融通 深证 100 指数 基金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每 日 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 日起两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0 ‰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E× 2.0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每 日 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 日起两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 , 销售服 务费 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每日 C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 费 每日 计提,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 划出, 由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支 付给各 基金 销售 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4 、 上述 1 中 (4)到(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C 、 融通 蓝筹 成长 混合 基金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88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每 日 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 日起两 个 工作日内从基 金 资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 5 ‰ 的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 E× 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每 日 计提,按月支 付,由基 金 托管人于次月 首两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资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 上述 1 中 (4)到(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失, 以 及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可 以磋商酌情 降低基金 管 理费 率或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须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须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 露披 刊公 告。 ( 五) 销售 服务 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视 情况 调整 销售服 务费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 六) 基金 的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 中 涉及的 各 纳税主体,依 照 中国、 香 港及投资人所 在 国家法 律 法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 义务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89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系列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各 成分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核 算; 6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8 、 上述 规定 因国 家法 律 、 法规或 政策 变化 而发 生调 整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公告 , 无须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基金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 、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 须事 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基金 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须 经基 金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 5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0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 露严格按 照 《基金法》、 《运作办 法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基 金信息披 露 事项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 定时间内,通 过指定报 刊 和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 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 信息资料。 融通深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H 类 别基金 份额 的特 殊信 息 披 露要求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补 充文件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 载 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 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 的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 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托 管协 议是 约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基金 份 额发售的结果 编制基金 募 集情况公告, 并在募集 期 结束的次日登 载 于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的 3 个工 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 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公告一 次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个工 作日(基 金 管理人根据法 律 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的次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1 其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半年 度 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 日的次日,将 前日的基 金 资产净值、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合 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 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格 的 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人 能 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 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 资料。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 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 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 报告或者年度 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在公 开 披露的第二个 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 理人主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九)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即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事 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 在两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重 大事 件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 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2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 召集持有人大 会,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合同期 限内,任 何 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 在 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券 交易 所。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分 别 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发售 机 构的住所,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份 额 净值公告公布 后,分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住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3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系列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基 金财产 产 生潜 在风 险,主 要包 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 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 政策的变 化 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 影 响,导致市场 价 格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 民经济的 晴 雨表,而经济 运行具有 周 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 波动会导 致 股票市场及债 券市场的 价 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同 时 直接影响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 多 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 理、财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 盈 利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 金投资 收益 变化 。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目 的是使基 金 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 生 通货膨胀,基 金投资于 证 券所获得的收 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 交 收违约,或者 基金所投 资 债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 拒绝支付到期 本 息,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 交易过程 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 的 情形。巨额赎 回可能会 产 生基金仓位调 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 运 作过程中 , 可能因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 形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 有 误、获取的信 息 不全等影响基 金的收益 水 平。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水 平、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 术 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 在影响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 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 控 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 素 造成操作失误 或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4 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 的各种交 易 行为或者后台 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 者差错而影响 交 易的正常进行 或者导致 投 资者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 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 金 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等。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 中 ,违反国家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基 金投资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 抗 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违约 等超出基 金 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 力 之外的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以 及风险 控制 1 、融 通债 券基 金 存在因利率变 动引起的 系 统性风险。本 基金将通 过 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 和 宏 观经济政策的 把 握形成 对未 来利 率变 化趋 势的预 测, 降低 利率 系统 性风险 。 2 、融 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存在深 证 100 指 数由 于代 表性问 题而 偏离 深圳 证券 市场平 均回 报的 风险 ;存 在基金 在跟 踪 深 证 100 指数 时由 于流 动性 风险、 交易 成本 和深 证 100 成份股 调整 导致 的跟 踪 偏离风 险。 本基 金将 进行被 动型 的股 票投 资, 并通过 多项 风险 控制 工具 降低跟 踪风 险。 融通深 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别基 金份 额的 特殊 风险 揭示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补充 文件。 3 、融 通蓝 筹成 长混 合基 金 (1) 本基 金在 投资 风格 上 属于平 衡型 基金 产品 , 虽 然在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指标 方面具 有长 期 优 势,但也存在 其绝对收 益 率在某一阶段 单边市场 中 逊色于某些单 一风格基 金 的可能性。 风险防范 措施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发 挥 专业研 究与 理财 优势 , 正 确预期 市场 发展 趋势 , 平 衡调整 资产 配置 比例 , 将这一 风险 最小 化。 (2) 品种 选择 风险 。 融通 蓝筹成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主要投 资对 象为 蓝筹 股和 成长股 , 由于 中 国经济发展正 处在转型 期 ,企业发展的 宏观环境 以 及行业背景变 化较大, 因 此处于这一 特定阶段 的上市公司的 持续成长 能 力存在一定的 不确定性 , 从而给基金投 资的品种 选 择带来风险 。风险防 范措施:进一 步完善数 理 统计体系,加 强对上市 公 司基本面的研 究,提高 对 公司 未来发 展战略、 轨迹及 可能 的经 营业 绩预 测的准 确性 。 (3) 本 基金 对蓝 筹成 长品 种的定 义及 选择 是建 立在 中国经 济中 长期 持续 稳定 增长以 及这 种 增 长的不均衡性 基础之上 的 ,如果在未来 某一特定 阶 段内,这一预 期发生了 不 稳定偏差, 可能造成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5 入选股票的代 表性不强 、 包容性不足的 风险。风 险 防范措施:加 强宏观经 济 研究与预测 能力,平 衡调整 基金 投资 策略 。 (三) 声明 1 、 本系 列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 构及部 门担 保 。 投资 人自 愿投资 于本 系 列基金 , 须 自行 承担投 资风 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系列 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系列基 金还 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 销机构的 存 款或负债,也 没有经代 销 机构担保或者 背书,代 销 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 益或本 金安 全。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6 十 八、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 终止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法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系 列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将终 止: 1 、本 系列 基金 中的 成分 基 金全部 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有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成分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将终止 : 1 、 存 续期 内 , 成 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 工 作日达 不 到 200 人 , 或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成分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人 民币 ,基 金管 理 人将依 法终 止该 成分 基金 ; 2 、成 分基 金经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基金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的 ; 4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系 列基 金管 理人 的职务 , 而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系 列基 金托 管人 的职务 , 而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人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公 告并 组织 清算 组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时 间、组 成及 职责 (1) 自本 系列 基金 或者 成 分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基 金清算 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具有从事 证券法律 业 务资格的律师 以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以基金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 金清 算程 序 (1) 本系 列基 金或 者 成 分 基金终 止后 ,由 基金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97 (5)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6)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清算时 ,清 算小 组应 对每 只成分 基金 的财 产进 行独 立清理 、核 算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1) 本系 列基 金的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由各 成分 基金 根据 其在清 算开 始之 日的 净值 按比例 分摊 。 (2) 成分 基金 的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清算 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 清 算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4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1) 本系 列基 金清 算剩 余 财产的 分配 本系列基金清 算后的全 部 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清算 费 用后,形成各 成分基金 的 剩余财产,基 金 的持有 人就 其所 持有 的成 分基金 的剩 余财 产按 所持 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进行 分配 。 (2) 成分 基金 清算 剩余 财 产的分 配 基金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 资 产扣除基金清 算费用后 , 按各成分基金 内各类基 金 份额在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发生 时各自基 金 份额资产净值 的比例确 定 剩余财产在 各 成分基金 内 各类基金份 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 各成分基 金 内各类基金份 额可分配 的 剩余财产范围 内按各成 分 基金中各份 额类别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清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大 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清算 结果由 基金 清算 小组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8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与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系列 基金 成立 之 日起, 根据 本《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资 产; (2) 依照 本《 基金 合同 》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3) 销售 基金 份额 并获 得 基金申 购( 认购 )费 用; (4) 作为 本系 列基 金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人办 理基 金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费 用; (5) 依 据本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 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 律 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其它监管部 门,并采 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 择、 委托、 更换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对基 金销 售代理 人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处理 。 如 认为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违反 本 《 基金 合同》 、 基金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它监 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8)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9)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10)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前 提 下,制订和调 整开放式 基 金业务规则, 决 定本系 列基 金除 托管 费以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1 ) 依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运作 办 法》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上 市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12)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它 机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5)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它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99 资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 相互独 立, 保证 不同 基金 在 资产运 作、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它 有关 规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资 产; (8)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依 法监督 ; (9)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严格 按照《基 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它有关规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它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 不向他 人泄 露; (12)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支 付赎 回款 项;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5)依据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运作 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它 有关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以 上 ; (17)确保 需 要向基金 投 资者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 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本《基金 合同》规 定 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 被 撤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 人 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时 ,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因基金 估值错误 给 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 由 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 管 理人对不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 向 过错 人追偿 ,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3)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从事有 损基 金及 其它 基金 当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24)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 资产 ; (2) 依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0 (5)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它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 资 产; (4 )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资产 托管 事宜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资 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 产 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 互 独立;对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 金之间在名册 登记、账 户 设置、资金 划拨、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它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以基 金的 名义 设立 证 券账户 、 银行 存款 账户 等 基金资 产账 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于 证券 的清 算交割 ,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并 负责 办理 基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 规定另 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或基金 份额 价格 ;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开放式基金 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 等事 项符合本《基金 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采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基金 管理人用 以 计算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赎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本《 基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3)采取适 当、合理 的 措施,使基金 投资和融 资 的条件符合本 《基金合 同 》等法律文件 的 规定; (14)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银 行; (15)在定期 报告内出 具 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 是否严格按照 本 《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 行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 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划往指 定账 户;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临解 散、依法 被 撤销、破产或 者由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时 ,及时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 中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1 国人民 银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过 错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 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3)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从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基金 其它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24)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 它 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同一 成分 基金 或成 分基 金内 的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别 具有同 等的 权利 和义务 。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按本 系列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申 购、 赎回 并在 规定 的时间 取得 有效 申请 的基 金份额 或款 项; (4)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 资产 ; (5) 知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有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6 ) 因 基金 管理 人 、 托 管 人、 销售 机构 、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求 偿权;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 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尽 的义 务; (8)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 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活 动; (5)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它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或 持 有 10% 以上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 金 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 议 时,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售 服务 费 (但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 或调 高销 售服务 费的 除外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2 (5)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6)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 它 有关 法律 法规 、本系 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它事 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销售 服务 费;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调整 收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4)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不 涉及本 系列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系 列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其 它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 日 、开会时间、 地点由基 金 管理人选择确 定,在基 金 管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并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 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至少一 种信 息 披露媒 介公 告会 议通 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时间 、地 点 、方式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3 (2) 会议 审议 事项 、议 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其他 注意 事项 。 2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督;如 召集人为 基 金托管人,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 人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 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四)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当不 少于在 代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 2 )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理 人身 份证 明 、 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 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 出 具的相关文件 符合有关 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 至少应 在 15 个工 作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 召集 人在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 表 决意见 ;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占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4 4 )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 它 代表, 同时 提交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 受 托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如表决 截止 日前 (含 当日 ) 未达 到上 述要 求, 则召 集 人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的 时间 (至 少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变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仅限于 本基 金合同第 三部分 “( 一) 召开 事由 ” 中所 指的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4)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 关 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职 权 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 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征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 程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 注意事项,确 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 讨 论 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 机 构的监督下 形成大会 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 集大会时 , 由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主 持;基金托管 人召集大 会 时,由基金托 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召 集大 会时 ,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 证号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 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日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05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得 就 未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 (1)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 (2)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方 式 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决 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 过方可作出。 涉及基金 管 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 更 换、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 同的合同 变更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 对 于通 讯开 会方 式的 表 决,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 互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 决。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 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 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 名 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 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三 名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3)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 如 果大 会 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 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 议 的 其他人员对 大会主持 人 宣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 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 会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 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 会的情况 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 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 基金托管人授 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6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起 两个工作 日 内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至 少一种 信息披 露 媒介公 告。 (九) 融通 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别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参与 持有 人大 会 香港代 表作 为融 通深 证 100 指数 基金 H 类别 基金 份 额的名 义持 有人 , 在符 合 基金合 同和 相关 法律法 规并 充分 征求 香港 投资者 的意 见后 , 为 融 通 深证 100 指 数基 金 H 类 别 基金份 额投 资者 行使 相关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权利提供服务 ,包括代 为 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代为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代 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代为行 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权 等。 三、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和 终止 (一)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1 、修 改《 基金 合同 》应 当 经过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2 、修改《基金 合同》应 当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合同》 修改的内 容 应经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3 、 以上 修改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 效 。但如 因 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 变 动 并属本系列基 金合同必 须 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基金合同的 修改事项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可 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将终 止: (1) 本系 列基 金中 的各 成 分基金 全部 终止 ;


(2)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本 系列 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 而无 其它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承受其 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5)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担 任本 系列 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无 其它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受 其原有 权利 及义 务;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它情况 。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本系列基金终 止后,须 依 法和本《基金 合同》对 基 金进行清算。 本《基金 合 同》于中国证 监 会批准 基金 清算 结果 并予 以公告 之日 终止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本系列基金合 同各方当 事 人因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 或 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 争 议,如经友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 ,可向有 管 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 也 可根据事后达 成的仲裁 协 议向 仲裁机 构申请仲 裁。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7 五、 《 基金 合同 》的 效力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 本 《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 发起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三 方盖 章以 及 三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后 生效 。 2 、 本 《 基金 合同 》 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至本 系列 基金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 之 日止。 3 、 本 《 基金 合同》 自生 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发 起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的 《基 金合 同》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4 、本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 式八份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基 金发 起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 本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 《基 金合 同》 印制件 或复 印件; 如涉 及 争议事 项需 协商、 仲裁 或 诉讼的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8 二 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融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南 山区 华侨 城汉唐 大 厦 13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峰 成立时 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2001]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25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 贴现、各类汇 兑业务; 代 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 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 业 务;代理发 行、代理 承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 券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转账 ) ; 保 险代 理业 务;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 贷 款业务;保管 箱服务; 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 券 投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 管 业务;企业年 金受托管 理 服务;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 承诺 ; 企业、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 ; 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出 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 汇票据承 兑 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 汇 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 、 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自 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 汇 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 业 务;电话银 行、网上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09 银行、 手机 银行 业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根据 《 暂行 办法 》 、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 的 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 产 的核算、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 申 购资金的到账 和赎回资 金 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 、 基金的融资 条件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 人违反《暂行 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金 合同》或 有关证券法 规规 定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 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 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2 、 根据 《 暂行 办法 》 、 《 试 点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 人 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 动 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 将 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收 益划 入分 红派 息账 户等事 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管理人定 期对基金 托 管人保管的基 金资产进 行 核查。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 金托管人未对 基 金资产实行分 账管理、 擅 自挪用基金资 产、因基 金 托管人的过错 导致基金 资 产灭失、减 损、或处 于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 人的行为违反 《暂行办 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 券 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 期纠正,基金 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 人 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 立 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 通知基金托管 人 限期纠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 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 经 监督方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 的,监督方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1 、基 金 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 法持有基 金 资产,应安全 保管所收 到 的基金的全部 资产。基 金 资产应独立于 基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0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资 产。 基金托管人必 须为基金 设 立独立的账户 ,与基 金 托 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 基 金的托管业务 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本基 金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 任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完 整 地保管基金资 产;未经 基 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为基金 投资产生 的 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 到账日期并通 知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对于基金申( 认)购过 程 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 托 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 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2 、基 金 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 机构按代 销 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 金 划入基金发起 人在银行 开 设的“融通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清算 专 户”。基金设 立募集期 满 ,由基金发起 人聘请具 有 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2名 以上(含2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 资完成,基金 发起人应 将 募集到的 全部 资金存入 基 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 的银行 账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产 接收 报告 。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 资 金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催 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4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以 各成分基 金 的名义分别在 其营业机 构 开设基金的托 管账户。 本 基金的银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 活动 ,均 需通 过基 金的银 行账 户进 行。 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 符 合《银行账户 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 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 率管 理的有关规 定》 、 《关于 大 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 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 及中 国人民银行 的其他 规 定。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 分别和各成分 基金联名 的 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理人 不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1 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 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 分别和各成分 基金联名 的 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 证券清 算。 6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基金 成立 后,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人 民银 行申 请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进 行交易。 由 基金管理人在 上海中国 外 汇交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 借 市场交易账 户,由基 金托管人在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公司 开设国债 托 管账户,并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基金的 国债及资 金的清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成 分基 金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国债 托管 账户 。 (2) 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 户和国 债托 管账 户根 据中 国人民 银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和中 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的 有 关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 议 ,进行使用 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 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 回 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保存 副本 。 7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 存 放于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 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公司或沪深 证 券交易所登记 结算公司 的 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 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8 、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 关的重大 合 同的签署,除 本协议另 有 规定外,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合同原件 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保 管期 限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与基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 合 同,根据基金 的需要以 基 金的名义签署 。合同原 件 由基金托管人 保 管。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是 指 计算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单位 总数后 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应 每日对各 成 分基金或基金 内各基金 份 额的资产分别 估值。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 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单 位 资产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分 别 计算当日的各 成分基金 或 基金内各基金 份额的资 产 净值和基金 单位资产 净值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 发 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 后,签名、 盖章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单 位资 产净 值予 以公 布。 (五) 基金 持 有 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 册,包括 基 金设立募集期 结束时的 基 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 益 登记日的基金 持 有人名册、基 金持有人 大 会登记日的基 金持有人 名 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 日 的基金持有 人名册, 由基金过户与 注册登记 人 负责制定。基 金过户与 注 册登记人和基 金托管人 均 对基金持有 人名册负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2 保管义 务。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本协议而产生 的或与本 协 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除 经 友好协商可以 解 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 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 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的 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 继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和 终止 1 、 本协 议相 关各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以 对协 议 进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生 《暂 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3 二 十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 务。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 容,基金管理 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持有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0755-26948088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A 、 自助 语音 服务 :提供 7 ×24 小时 电话 自助 语音 服 务,可 进行 账户 查询 、基 金净值 、信 息 定制等 自助 服务 。


B 、 人工 坐席 服务 : 提 供工 作日人 工坐 席服 务 (法 定 节假日 除外 ) 。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该 热线 获 得业务 咨询 、账 户查 询、 服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二、 综合对 账单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形式包 括网站自 助 查询、电子邮 件 账单、手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账 单 邮寄等。其中 ,纸质对 账 单邮寄仅限 给已定制 纸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 邮寄 。 三、 网站自 助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www.rtfund.com ) 为持有 人提 供基金 账户 及交 易情况 查询 、资 料修 改、 手 机短信 和电 子邮 件信 息定 制等自 助服 务 , 提 供公 司 公告 、 热 点问 答 、 市 场评 述等资 讯服 务 。 同 时, 网站还 设有 电子 邮箱 服务 (客户 服务 邮箱 :service@mail.rtfund.com)。 四、 网上交 易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开放 式基 金网上 直销 服务 。 投资 者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rtfund.com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撤 单、基金 定 投、分红方式 修改、账 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 修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积 分查询 和账 户信 息查 询等 各类业 务。 五、 客户投 诉建 议受 理服 务


持有人可以通 过基金管 理 人客服热线、 网站、电 子 邮件及信函等 渠道进行 投 诉或提出建议 。 对于工作日受 理的投诉 , 原则上当日答 复,当日 未 能答复的,我 们也会在 当 日将处理进 展情况及 时告知 持有 人。 六、 联系方 式 1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 400-883-8088 (国 内免 长途 电话费 ) 、0755-26948088 2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互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 箱:service@mail.rtfund.com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2 号) 114 3 、客 户服 务传 真:0755-26948079 4 、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 区华侨 城汉 唐大 厦 13 楼 融 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中 心( 邮 编:518053 ) 。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5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与 本系 列基 金 相关的 公告 :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融 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新增 北 京 乐 融 多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代 销 机 构 并参 加其 申 购 费 率 优惠 活 动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4-06 2 关于融通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旗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申购 及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 务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4-22 3 融 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新增 上 海 通 华 财富 资 产 管 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6-14 4 关 于 融 通 旗 下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参 加 交 通 银 行手 机 银 行 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7-01 5 关 于 融 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旗下 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网上 银行 基 金 申 购 费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7-01 6 关于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 额并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7-05 7 关 于 融 通 旗 下部 分 开 放 式基 金参 加 华 泰 证 券认 购 、 申 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8-01 8 融 通 基 金 关 于参 加 天 津 国美 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申 购 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9-20 9 关 于 新 增 深 圳市 锦 安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 机 构 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9-21 10 融 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整 旗 下 部 分 开放 式 基 金 最低赎回、转换和保有份额限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管理人网站 2017-09-29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6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 代 销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 业 场所,投资者 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117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融 通通利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二) 《融 通通 利系 列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融 通通 利系 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它文 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内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融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