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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内需增长(580009)

东吴内需增长: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东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东吴内 需增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 次提示性公告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基 金管 理人 ” ) 已 于2017 年11 月9 日在 《 上海证 券
报》、《 证券 日 报》 及基 金管理 人官 网(www.scfund.com.cn ) 发布 了《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东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公告 》 。
为了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顺利 召开 , 现发 布关 于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关于 以通 讯方 式召 开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公 告的 第
一次提 示性 公告 。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的 有关 规定, 东吴 内
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或“本 公司” ) 决定 以通讯 方式召 开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 召开 的具体 安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 
2 、 会议 投票 表决 起止 时间 :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 起 , 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 17: 00 止 ( 送
达 时间 以本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3 、会 议计 票日 :2017 年 12 月 12 日 
4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基金管 理人 :东吴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源 深 路 279 号 
邮编:200135 
联系人 : 贾 云鹏 
联系电 话:4008210588 ,021-50509888 转 8111 
请 在 信 封 表 面 注 明 :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专 2 
用 ” 。 投资 人如 有任 何疑 问,可 致电 本基 金管 理人 联系电话 4008210588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关于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 见附 件一) 。 
上述议案 的说 明请参 见《 东吴内需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方案说 明书》 ( 见附件
四)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权 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即在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交易 时间结束
后, 在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在 册的 本基 金全 体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均 有权 参与 本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并投 票表决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 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从 相关报纸 上剪 裁、复 印 表 决票 或 登
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下 载 并 打印 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在 表决 票上签 字 ,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 复印 件; 
(2)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 的,需在 表决 票上加 盖本 机构公章 或经 授权的 业务 公章( 以
下合称 “公 章” ) , 并 提供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3)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个人 投 资者 身 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 件 ,以 及填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原件 ( 可参 照附件 三)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 身 份证件 正反 面复 印件 ; 如 代理人 为机 构 ,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加 盖 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4)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 机构 投 资者 的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以 及填妥 的授 权委托 书原件 (参照 附件三) 。如代 理人 为个人 ,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 证件正 反面复 印件 ; 如代 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


3 (5)以 上各项 中 及本 公告 正文全文 的公 章、批 文、 开户证明 及登 记证书 等 , 以基金 管 理人的 认可 为准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 起, 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 17:00 以前 ( 送 达时 间 以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表 决票 时间为 准)通 过专人 送交或 邮寄的 方式 送达至 本基金 管理人 办公 地址, 并请在 信封表 面注 明: “东 吴内 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专用 ” 。 本基金 管理 人办公 地 址及 联系方式 如 下: 基金管 理人 :东吴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 联系人 : 贾 云鹏 联系电 话:4008210588 ,021-50509888 转 8111 五、计票 1 、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 式为:由 本基 金管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交 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在表 决截 止日期 第二 个工作 日 (即 2017 年 12 月 12 日) 进行计 票 , 并由公 证机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基金 托管人 经通 知但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2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 ,所提供 文件 符合本 公告 规定,且 在 规 定时间 之内 送达基金 管理人 的 , 为 有效表 决票 ; 有 效表 决票 按表决 意见 计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2)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 见未选、 多选 或无法 辨认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盾 , 但其他 各项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 视 为弃 权表 决, 计入有 效表 决票 , 并按 “ 弃权 ” 计入 对应 的表决 结果 ,其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3)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 不完整 、不 清晰的, 或未 能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效 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 或未能 在 规 定时 间之 内送达 基金 管理 人 的,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 ; 无 效 表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 (4)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 提交表决 票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意 见相 同,则 视为 同一表 决 票;如 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同 ,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最 后送 达的 填写 有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 表决票 视为 4 被撤回 ; ②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 决 票 ; ③ 送达 时间 按如 下原 则确 定: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间 为准 , 邮 寄的 以 基 金管理 人 收 到的时 间为 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 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2 、 《关于 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 应当 由提 交有效 表决 票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3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 代理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公 告 的 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4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 本基 金管理人 自生效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表决通 过 之 日起 生效 。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的规 定 ,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需要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 金 份 额 达到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方可 举行 。 如果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符 合前述 要求 而 不能成 功召 开, 根 据 2013 年 6 月 1 日 生效 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 公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和地 点,但 权益 登记 日仍 为 2017 年 11 月 9 日 。


重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 非授 权文 件另 有载明 ,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授 权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做 出的各 类授 权依 然有 效 , 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 化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重 新做 出授 权, 则以 最新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东吴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5 联系人 : 贾 云鹏 联系电 话:4008210588 ,021-50509888 转 8111 传真:021-50509884 网址:www.scfund.com.cn 邮编:200135 2 、监 督人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3 、公 证机 关: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联系方 式:021-62154848


联系人 :林 奇 4 、见 证律 师事 务所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表决票 时, 充分考 虑邮 寄在途时 间, 确保 表 决票 于表决 截 止时间 前 送 达。 2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有关公 告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人网 站查 阅,投 资者 如有任 何 疑问, 可致 电本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电 话 4008210588 咨 询。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发布 本 公告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 示性 公告 ,就 持有人 大 会相关 情况 做必 要说 明, 请予以 留意 。 4 、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 附件一 : 《 关于 东吴 内需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附件二 : 《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讯表 决票 》 附件三 : 《 授权 委托 书》 附件四 : 《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方 案说明 书》


6 附件一: 关于东 吴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有 关事项的议案 东吴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提高 产品 的市场 竞争 力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东吴 内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有关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决 定召 开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东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东 吴内 需 增长”) 实 施转 型 , 并对 基 金合同 进行 相应 修订 。具 体安排 可参 见 《 东吴 内需 增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方案 说明 书》见 附件 四。


为实施 东吴 内需 增长 转型 方案 , 提 议授 权基 金管 理人 办理本 次 东 吴内 需增 长 转 型的有 关 具体事 宜, 并根 据 《 东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方 案说 明书 》 对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 进 行必 要的修 改和 补充 。 以上议 案, 请予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东吴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


7 附件二: 东吴内 需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表决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名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证件 号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姓 名/ 名 称:


受托人 (代 理人 )证 件号 码 (身份 证件 号/ 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 审议事 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受托 人( 代理人 )签 字或 盖章 日期:____ 年





日 说明: 1、请就 审议事 项表 示“同 意” 、 “反 对” 或“弃 权” , 并在相 应栏内 画“√ ” ,同 一议案 只能 表示一 项意 见; 表决 意见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基 金账户 下全 部基 金份 额的 表决意 见; 2、 “基金 账户 号” ,仅 指持 有本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账户 号,同 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此类 账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 持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 决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 户号; 其他 情况 可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填、 错填 、 无 法识 别等 情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 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 额 ; 3、 如表 决票上 的表 决意见 未选、 多选或 无法辨 认、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但其他 各项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 视为 弃权 表决 , 计 入有 效表决 票, 并按 “弃 权” 计入对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如 表决 票上的 签字 或盖 章部 分填 写不完 整、 不清 晰的, 或未 能提供 有效 证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身份 或 代理人 经有 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的 , 或 未能 在规 定时 间之内 送达 基金 管理 人的 , 均为 无效 表决 票;无 效表 决票 不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4、 本表 决票可 从 本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www.scfund.com.cn ) 下载 、 从报纸 上剪 裁、 复印 或按 此格式 打印 。 8 附件三: 授权委 托书 兹全权 委托

















先生/ 女士 或




















单 位代 表本 人 (或 本机 构) 参 加 投票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的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的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代为 全权行 使所 有议 案的 表决 权。表 决意 见以 受托 人的 表决意 见 为 准 。 授权有 效期 自签 署日 起至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结 束之 日止 。 若 东 吴内 需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重 新召 开审议 相同 议案 的持 有人 大会的 ,本 授权 继续 有效 。 委托人 姓名 或名 称 ( 签字/ 盖章) : 委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执 照注册 号)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代 理人 ) 姓 名或 名称 (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 证件 号码 (身 份证 件号/ 营 业执 照注册 号) : 委托日 期:____ 年








日 附注: 1 、 此 授权 委托 书 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 2 、 “基 金账 户号 ” , 仅指 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账户 号,同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拥有多 个 此类账 户且 需要 按照 不同 账户持 有基 金份 额分 别行 使表决 权的 , 应 当填 写基 金账户 号; 其他 情况可 不必 填写 。 此 处空 白、 多 填、 错填、 无法 识 别等情 况的 , 将 被默 认为 代表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 有份额 。 3 、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本基 金账 户下 全部 基金份 额的 表决 意见 。


9 附件四: 东吴内 需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方案 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提高 产品 的市 场竞 争力,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和 《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交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协商 一致 , 提 议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关于 东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东吴 内需 增长 ” ) 转 型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2 、本 次 东 吴内 需增 长 转 型 方案需 经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和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通过 , 因 此转 型方 案存 在 无法获 得相 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可能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通过 的事 项须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次 东 吴内需 增长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的备 案 , 均不 表明其 对本 次转 型方 案或 本基金 的投资 价值 、 市 场前 景 或投 资者 的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合同主要修改 内容 对比 章节 修改前 表述 (东 吴内 需增 长基金 ) 修改后 表述 (东 吴多 策略 灵活配 置基 金) 全文 东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东吴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全文 媒体 媒介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 合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前言 三、证 券投 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三、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基 10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 监会 ”) 核 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金管理 人依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募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 监会 ”) 核 准。 中国证 监会 对东 吴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的 变更 注册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投 资价值 、市 场前 景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 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前言 无 五、本 基金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成 立并 运作 , 若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 的 强制性 规定 不一 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 的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为准 。 六、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导 致被 动 达到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释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东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 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东吴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本基 金由东 吴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变更 注册而 来 释义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 指 《 东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金 合同 : 指 《 东吴 多策 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释义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东 吴内需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东吴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释义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东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东吴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释义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吴 内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删去 释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8、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十 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港 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释义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9、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释义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释义 20、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基 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等 业务 。 20、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 构宣传 推介 基金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 释义 26、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26、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东吴 多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释义 28、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 日止 的期间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删除 释义 36、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删除 释义 38、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36、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7、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是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48、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方 式,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 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释义 50、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50、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 12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客 观事 件。 见、不 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 金名 称 东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一、基 金名 称 东吴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充 分控 制基 金资 产风险 的前 提下, 主要 投资 于受 益于 国家内 需增 长政策 导向 且具 有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 司,分 享中 国经 济增 长及 增长方 式转 变所带 来的 收益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充 分控 制基 金资 产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 配置 和多种 策略 ,充 分 挖掘市 场中 的投 资机 会, 分享中 国经 济增 长 及增长 方式 转变 所带 来的 收益, 力争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五、基 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六、基 金份 额面 值和 认 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按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执行。 删除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基金 备案 /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 续 第四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一、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 、 发 售方 式、 发售对 象 1、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2、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增 加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3、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二、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基 金认 购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认购费 率不 得超过 认购 金额 的 5% 。 第四部 分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和存续 一、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东吴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东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2 】1035 号文 核准 募 集,基 金管 理人 为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为交 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13 年 1 月 4 日 起至 2013 年 1 月 25 日 公开 募 集,募 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 理备案 手续 。 经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 《东 吴 内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生 效。 **** 年**月**日东吴内需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以通 讯方 式召 开,大 会审 议并 通过 《关 于东吴 内需 增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 内 容包括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变 更名称 、修 改基 金投 资目 标、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和修 订基 金合 同等 事项。 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 之日 次一日 起, 《 东吴 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失 效 且《东 吴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13 2、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算 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 登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3、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认 购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4、认 购份 额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三、基 金份 额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 投资 人认 购时 , 需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每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进 行限制 ,具 体限制 请参 看招 募说 明书 。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募集 期间的 单个 投资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进 行限制 ,具 体限制 和处 理方 法请 参看 招募说 明 书。 4、其 他。 第五部 分基 金备 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在 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法 律法规 及招 募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 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 构验资 ,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并取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同》 不生 效。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金基金 合同 》同 时生 效。 二、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 资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14 用。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承 担下列 责任 : 1、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债 务和 费用 ;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 还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构 为基金 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由 各方 各自承 担。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 案。 ( 公司 也可 以直 接说 明 退出条 件)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 交付 款项, 申购 申请即 为有 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 款项, 投资 人交 付款 项, 申购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 ,赎 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在 15 请,投 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T+1 日 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 者 应及时 查询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 式: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由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说 明 书》 ,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 《 招募说 明书 》 。 本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并 在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 申购 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有 效份 额单 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 用,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4、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16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4、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6、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收取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赎 回费用 按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 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6、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和收费 方式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确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率 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7、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 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按 相关 监管 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8、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或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影 响时 。


17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 面影 响,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或发 生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数 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者 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全 部或 部分 被拒 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 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发生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18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 告。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若发生 巨额 赎回 ,在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具体措 施对 其进 行 延期办 理赎 回。 对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超 过上述 比例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根据 前 段 “ (1) 全部 赎回 ” 或 “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一并 办理 。但 是, 如该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选择 取消 赎回 ,则 其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对于超 过上 述比 例 的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前 段“ (2)部 分延期 赎回 ” 的 相关 内容 , 对超 过上 述比 例 的部分 进行 延期 赎回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2 周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连续 刊登基 金重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介 上连 续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19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可补 充其 他情 况) 。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 承、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五、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十五 、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无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 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 份额 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 的,将 提前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的 业务 规则 办理基 金份 额转 让 业务。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王炯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务 规则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5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 所、证 券经 纪商 、期 货经 纪机构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 易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 20 但不限 于: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购 人;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24 ) 删除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 和中国 人民 银行银 发[1987 ]40 号文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618.8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5 号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名称: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国 发 (1986)字第 81 号 文和 中国 人民银 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742.6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字[1998]25 号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4 )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本 合同 及 托管协 议的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 期货账 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期 货交 易资 金 清算。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按 照本 合 同及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21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决 定;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因 审计 、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 供的 情 况除外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 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9)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 解自 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5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 任;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或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 表决权 ;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服 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裁; (9 )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认真 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 )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 受能力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价 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 )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 行义务 ; (4 ) 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 承 担基 金 亏损或 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6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6 )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定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义务。 (8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 (9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第七 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权 代表 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一、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应 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 准;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调 低除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以外 的 其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 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金 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并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配合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23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 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 告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 知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 通知内 容、 通知 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或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托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且持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 允许 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时, 可以 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 24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视 为有 效: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 )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召集 人可以 在原 公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 会应以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 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 含三分 之一 )以 上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25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 )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 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用 其他 非书 面 方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具 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定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列 明。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 非现 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会 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表 决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六、表 决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第四 十三 条]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26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无 九、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 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决条 件等 规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 法规修 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4、 核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理 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由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持 有人提 名; 4、 核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决议 须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在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的 条件 和程 序。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联合 公告 。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选 任基 金管 理 人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在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 单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名 ;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的决 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5、 公 告: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 在更换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三)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的 条件和 程序 。 3、 公告 :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和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 上联合 公告 。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保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及相 关的 认购、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 记录 15 年以 上; 四、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义务 3、 妥善 保存 登记 数据 , 并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称、 身份 信息 及基 金份 额明细 等数 据备 份 至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机构 。其保 存期 限自 基 金账户 销户 之日 起不 得少 于 20 年;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充 分控 制基 金资 产风险 的前 提下, 主要 投资 于受 益于 国家内 需增 长政策 导向 且具 有竞 争优 势的上 市公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在充 分控 制基 金资 产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 配置 和多种 策略 ,充 分 挖掘市 场中 的投 资机 会,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 27 司,分 享中 国经 济增 长及 增长方 式转 变所带 来的 收益 ,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定期 存款、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类 资产 投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30%-80% ,其 中,投 资于 受益 于内 需增 长行业 中的 上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 80% ;债 券、 现金 类资 产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20% -70% ;其中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超过 3%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包 括国 债、 金 融债 、 央 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中 期 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 次 级债 等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具 、 权 证、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资 产配 置范围 为: 股票 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 其中 权证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的投 资 比例遵 循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依托 行业 研究 和金 融工程 团 队, 采用 “自 上而 下” 资产 配置和 “ 自 下而上 ” 精 选个 股相 结合 的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态势 、宏 观经济 政策 变化 、 证 券市 场运行 状况 、 国际市 场变 化情 况进 行研 判,结 合考 虑相关 类别 资产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采 用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动态 的调 整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产 的配 置。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基 础之上 ,精 选受益 于国 家内 需增 长政 策导向 且具 有竞争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分享中 国经 济增长 及增 长方 式转 变所 带来的 收 益。此 外, 本基 金还 可通 过新股 申购 三、投 资策 略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依托 行业 研究 和金 融工程 团队 ,采 用 “自上 而下 ”资 产配 置和 “自下 而上 ”精 选 个股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 经济运 行态 势、 宏观 经济 政策变 化、 证券 市 场运行 状况 、国 际市 场变 化情况 进行 研判 , 结合考 虑相 关类 别资 产的 收益风 险特 征, 采 用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动态 的调 整股 票、债 券、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的配 置, 并积 极 参与新 股申 购, 辅助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等 投资, 控制 基 金 组合 的投 资风险 ,力 争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1、主 题投 资策 略


28 策略、 债券 投资 策略 、权 证及其 他金 融工具 投资 策略 等辅 助投 资策略 , 控 制基金 组合 的投 资风 险, 力争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图 12-1


资 产配 置决 策流 程图 资料来 源: 东吴 基金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研 究受 益于 国家 内需增 长政 策导向 且具 有竞 争优 势的 上市公 司为 核心,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构建投 资组 合。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组合 构建具 体包 括四 个层 次: 首先, 通过 多因子 识别 体系 对上 市公 司进行 筛 选,形 成基 金股 票池 ;其 次,通 过积 极挖掘 符合 国家 内需 增长 政策导 向的 上市公 司, 形成 本基 金的 内需增 长股 票池; 再次 ,在 内需 增长 股票池 中精 选出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的个股 ,并 根据对 市场 时机 和个 股 流 动性等 情况 的综合 判断 ,形 成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通过 对经 济发 展过 程中的 制度 性、 结 构性或 周期 性趋 势的 研究 和分析 ,深 入挖 掘 潜在的 投资 主题 ,并 选择 那些受 惠于 投资 主 题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首先, 从经 济体 制变 革、 产业结 构调 整、 技 术发展 创新 等多 个角 度出 发, 分析 经济 结构 、 产业结 构或 企业 商业 运作 模式变 化的 根本 性 趋势以 及导 致上 述根 本性 变化的 关键 性驱 动 因素, 从而 前瞻 性地 发掘 经济发 展过 程中 的 投资主 题; 其次, 通过 对投 资主 题的 全面分 析和 评估 , 明确投 资主 题所 对应 的主 题行业 或主 题板 块,从 而 确 定受 惠于 相关 主题的 公司 ,依 据 企业对 投资 主题 的敏 感程 度、反 应速 度以 及 获益水 平等 指标 ,精 选个 股; 再次, 通过 紧密 跟踪 经济 发展趋 势及 其内 在 驱动因 素的 变化 ,不 断地 挖掘和 研究 新的 投 资主题 ,并 对主 题投 资方 向做出 适时 调整 , 从而准 确把 握新 旧投 资主 题的转 换时 机, 充 分分享 不同 投资 主题 兴起 所带来 的投 资机 遇。 2、个 股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将自 下而 上精 选商 业模式 独特 、竞 争 优势明 显、 具有 长期 持续 增长模 式、 估值 水 平相对 合理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作为 主要 投资 对 象,分 享行 业景 气和 公司 成长成 果。 本基 金 管理人 从 战 略管 理优 势、 技术优 势、 市场 优 势、管 理运 营优 势、 资源 及其它 附加 优势 等 方面出 发, 深入 分析 和评 价上市 公司 投资 价 值,精 选出 具备 竞争 优势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作 为主要 投资 对象 。 3、事 件驱 动策 略 本基金 将持 续关 注事 件驱 动投资 机会 ,重 点 关注的 事项 包括 : 1) 并购 重组, 通过 对上 市 公司资 产重 组、 资产 注入 、公司 兼并 收购 、 公司股 权变 动、 公司 再融 资、上 市公 司管 理 层变动 、公 司股 权激 励计 划、新 产品 研发 等 可能对 公司 的经 营方 向、 行业地 位、 核心 竞 争力产 生重 要影 响的 事件 进行合 理细 致的 分 析, 选 择基 本面 向好 的企 业进行 投资 ; 2)定 增破发 ,即 在预 案期 内或 锁定期 内跌 破定 增 价格的 定向 增发 项目 ,并 结合对 其 基 本面 的 分析及 市场 未来 走势 进行 判断, 精选 价值 被 低估的 定增 项目 进行 投资 。


29 1、基 金股 票池 的构 建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了 一套基 于上 市公司 财务 、估 值、 成长 性和流 动性 等因素 的多 因子 识别 体系 ,根据 体系 中的通 用因 子和 特有 因子 来识别 并剔 除那些 不适 合本 基金 投资 或者基 本面 存在较 大风 险的 股票 。 在剔除 禁止 池股 票之 后, 多因子 识别 体系通 过对 上市 公司 包括 盈利能 力和 偿债能 力在 内的 财务 状况 进行评 估, 剔除具 有财 务风 险的 股票 ,再结 合估 值水平 、未 来盈 利成 长性 、外部 评价 以及股 票流 动性 等多 方面 因素, 对股 票进一 步遴 选, 构建 出备 选股票 池。 最后, 行业 研究 员对 备选 股票池 进行 适度删 除或 添加 , 构 造出 基金股 票池 。 具体规 则如 下: (1) 基础 股票 池构 建: 从 全部 A 股中 剔除禁 止池 中的 股票 ,构 建基础 股票 池。 (2 ) 备 选股 票池 构建 : 首 先从数 据库 中导出 相关 因子 数据 (具 体见下 表) , 剔除其 中明 显异 常的 数据 ;然后 ,使 用股票 收益 率和 因子 数据 进行因 子分 析,按 照财 务、 估值 、成 长性、 流动 性、外 部评 价等 类别 ,挑 选出能 够识 别该类 风险 的因 子组 合; 最后, 利用 因子组 合对 基础 股票 池中 的样本 进行 量化评 价, 设置 一定 的阀 值,结 合股 票的成 长性 和基 金本 身的 投资策 略, 从基础 股票 池中 筛选 出一 定比例 的股 票。具 体包 括以 下因 子。 表 12-1 因子 组合 表 因子类 型 因子名称 行业类 别 股票所属行业 流动性 流通市值、 区间日均成交金额等 财务状 况 盈利指标: ROE、毛利率、连 续三年盈利下滑等 杠杆偿债: 资产负债率、 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负债合 4、次 新股 投资 策略 次新股 泛指 最近 特定 时间 段内 (如 过去 一年 、 过去半 年) 首次 公开 募集 的股票 。本 基金 将 根据次 新股 的自 身特 征, 从上市 时间 、 市 值、 网上中 签率 、行 业、 主题 、高送 转预 期、 价 格等多 方面 综合 分析 ,充 分挖掘 成长 性高 、 安全边 际较 高的 次新 股进 行投资 。 5、择 时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市场经 验, 并结 合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量化 大市 判断模 型, 合理 确 定本基 金股 票仓 位。 本基金 管理 人创 建了 一个 择时指 标—— 短中 期获利 比率 指标 (T 指标) , 作为 建仓 和卖 出 一个重 要参 考指 标 。 当 T 指标从 低于 阈值 向 上穿越 时, 表明 标的 指数 经历了 从一 种超 卖 状态回 归的 过程 ,该 过程 对应着 一个 买入 时 机。 当 T 值 出现 顶部 结构 , 或者 基准 指数 跌 破 5 日或者 10 日均 线作 为 卖出或 者止 损参 考。 6、定 量分 析策 略 筛选出 在公 司治 理、 财务 及管理 品质 上符 合 基本品 质要 求的 公司 ,构 建备选 股票 池。 主 要筛选 指标 包括 : 成长性 指标 :营 业利 润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 率和收 入增 长率 等; 财务 指标: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净利 率、 经营 活 动净收 益/ 利 润总 额等 ; 估值指 标: 市盈 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比率 (PEG)、 市销率 (PS) 和总 市值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利 率变 化的 大周期 、市 场运 行 的小周 期和 中国 债券 市场 的扩张 特征 ,制 定 相应的 债券 投资 策略 , 以获 取利息 收益 为主 、 资本利 得为 辅。 1、积 极的 流动 性管 理 本基金 会紧 密关 注央 行对 于流动 性的 调节 以 及市场 的资 金松 紧, 本基 金的申 购/ 赎 回现 金 流情况 、季 节性 资金 流动 、日历 效应 等, 建 立组合 流动 性管 理框 架, 实现对 基金 资产 的 结构化 管理 ,以 确保 基金 资产的 整体 变现 能 力。 2、基 于收 益率 预期 的期 限 配置和 类别 配置 在预期 基准 利率 下降 时 , 适 当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较多 地获 得债 券价 格上 升带来 的收 益, 同 30 计等 现金流: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 营业收入等 定性指标: 会计事务所审计意见 估值 PE 、PB 、PCF 、PEG 等 成长性 分析师预测未来 N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外部评 级、投 资者结 构、技 术等 外部评级: 近三个月分析师报告 数量、公司评级等 投资者结构:机构股东占比等 技术:动量、波动率等 基金特 有因子 行业偏好、 风格偏好、 流动性偏 好等特殊因子 资料来 源: 东吴 基金 (3 ) 基 金股 票池 构建 : 行 业研究 员结 合各自 行业 和公 司未 来两 年成长 性、 估值水 平和 市场 表现 对股 票池进 行适 当删除 或添 加, 构造 基金 股票池 。 (4 ) 基 金股 票池 的调 整: 行业研 究员 结合调 研情 况和 研究 成果 ,综合 考虑 上市公 司的 行业 趋势 、公 司基本 面、 估值水 平等 方面 的情 况, 定期对 本基 金股票 池内 股票 进行 适当 删除或 添 加。行 业研 究员 在宏 观经 济环境 、行 业基本 面和 市场 指数 发生 变化情 况 下,可 对基 金股 票池 进行 临时调 整。 2、本 基金 内需 增长 股票 池 的构建 十二五 规划 中明 确提 出的 “构建 扩大 内需长 效机 制, 促进 经济 增长向 依靠 消费、 投资 、 出 口协 调拉 动转变 ” , 通 过有机 结合 短期 调控 政策 和长期 发展 政策, 在中 国经 济增 长中 内需增 长所 占的比 重将 不断 提升 ,与 之密切 相关 的行业 和企 业将 从中 受益 。 经济学 定义 的需 求包 括国 内需求 和国 外需求 ,本 基金 界定 的内 需增长 范畴 主要是 指国 内需 求的 增长 ,主要 包括 国内消 费需 求和 国内 投资 需求的 增 长,前 者满 足社 会和 人民 的生活 消费 需求, 后者 创造 社会 扩大 再生产 的物 质条件 为今 后提 高社 会生 产和生 活水 平服务 。当 前和 今后 一个 时期, 内需 时获得 比较 高的 利息 收入 ;在预 期基 准利 率 上升时 ,缩 短组 合久 期, 以规避 债券 价格 下 降的风 险。 3、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形 的 调整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的情 况下 ,预期 收益 曲线 的 变形调 整债 券组 合的 基本 配置。 当我 们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变陡 时, 我们 将可能 采用 子弹 策 略;而 当预 期收 益率 曲线 变平时 ,我 们将 可 能采用 杠铃 策略 ,总 体而 言,就 是在 仔细 评 估收益 曲线 变形 情况 下, 分别在 子弹 组合 、 梯式组 合和 杠铃 组合 中弹 性选择 。 4、基 于相 对利 差分 析调 整 信用产 品配 置 观察金 融债/ 国债 , 短 期融 资券/ 央 票的 相对 利 差调整 组合 的信 用产 品, 在稳定 的信 用产 品 风险情 况下 ,可 在利 差扩 大时, 适当 增加 信 用产品 比重 ;在 利差 缩小 时,适 当减 持信 用 产品。 5、基 于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的价 值主 要取 决于其 股权 价值 、 债券价 值和 转换 期权 价值 ,本基 金将 对可 转 换债券 的价 值进 行评 估, 选择具 有较 高投 资 价值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四)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由 于该 券种的 发行 主体 资 质相对 较弱 , 且存 在信 息透 明度较 低等 问题 , 因而面 临更 大的 信用 风险 ,属于 高风 险高 收 益品种 ,未 来有 可能 出现 债券到 期后 企业 不 能按 时 清偿 债务 的情 况,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 的损失 。 本基金 将从 发行 主体 所处 行业的 稳定 性、 未 来成长 性, 以及 企业 经营 、现金 流状 况、 抵 质押及 担保 增信 措施 等方 面优选 信用 资质 相 对较强 的高 收益 债进 行投 资。严 格执 行分 散 化投资 策略 ,分 散行 业、 发行人 和区 域集 中 度,以 避免 行业 或区 域性 事件对 组合 造成 的 集体冲 击。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产支 持证 券将 综合运 用久 期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个 券选 择和把 握市 场交 易 机会等 积极 策略 ,在 严格 遵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基础 上 , 通 过信 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 选择经 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 值较高 的品 种进 行 投资, 以获 得 长 期稳 定收 益。 (六) 权证 投资 策略


31 增长着 重 在 国家 经济 增长 方式转 变和 经济结 构调 整过 程中 ,通 过国内 消费 和国内 投资 能够 协调 推进 工业化 、城 镇化和 农业 现代 化进 程, 促进新 兴消 费、现 代服 务业 、现 代农 业、新 兴产 业、高 端制 造业 等领 域的 发展, 由此 提升国 民经 济的 质量 和效 益。 本基金 根据 行业 受益 于内 需增长 的相 关程度 ,对 主要 相关 行业 进行如 下划 分: (1) 受 益于 国内 消费 需求 增长的 行 业 随着国 民经 济发 展和 居民 可支配 收入 的提高 ,主 要为 国内 消费 者提供 消费 品和服 务的 行业 将在 国民 消费水 平提 升过程 中获 益, 本基 金将 这类行 业定 义为“ 受益 于国 内消 费需 求增长 的行 业” , 例如 金融 服务 、 房 地 产、 商 业贸 易、 医 药生 物、 纺织 服装 、 家用 电器 、 信息服 务、 食品 饮料 、餐 饮旅游 等行 业符合 本基 金的 定义 。 (2) 受 益于 国内 投资 需求 增长的 行 业 这类行 业指 为国 内消 费需 求增长 提供 原材料 、设 备、 建设 或服 务的行 业, 例如化 工、 交运 设备 、黑 色金属 、交 通运输 、 建 筑建 材、 有色 金属、 电子 、 信息设 备等 行业 符合 本基 金的定 义。 行业研 究员 根据 国家 政策 导向、 内需 增长趋 势, 以及 行业 所处 的生命 周期 、 行业的 成长 内涵 、行 业的 竞争结 构、 行业的 景气 程度 等因 素, 在已构 建的 基金股 票池 中, 深入 分析 行业的 投资 价值, 挖掘 其中 符合 内需 增长政 策导 向、基 本面 良好 的上 市公 司,形 成 本 基金的 内需 增长 股票 池。 3、个 股精 选策 略 (1) 内 需增 长类 上市 公司 的选股 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受 益于 国家 内需增 长政 策导向 的上 市公 司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资 产 的 80% 。 在本基 金内 需增 长股 票池 内,筛 选出 基本面 良好 的、 受益 于内 需增长 战略 且具备 竞争 优势 上市 公司 。对具 备竞 争优势 企业 的分 析是 本基 金分析 的重 点,通 过分 析企 业长 期生 产和经 营中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 分析为 基础 ,在 采 用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 合理 定价的 基础 上, 把 握市场 的短 期波 动, 进行 积极操 作, 追求 在 风险可 控的 前提 下实 现稳 健的超 额收 益。 具 体投资 方法 如下 : (1 ) 考量标 的股 票合 理价 值、 标的股 票 价格、 行权 价格 、行 权时 间、行 权方 式、 股 价历史 与预 期波 动率 和无 风险收 益率 等要 素,估 计权 证合 理价 值。 (2 ) 根据权 证合 理价 值与 其市 场价格 间 的差幅 以及 权证 合理 价值 对定价 参数 的敏 感 性, 结 合标 的股 票合 理价 值考量 , 决 策买 入、 持有或 沽出 权证 。 (七)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以 股 指 期货 为主 的金融 衍生 工具 ,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与资产 配置 策略 进 行搭配 ,并 利用 股指 期货 灵活快 速进 出的 优 势, 控 制仓 位风 险, 同 时可 以降低 交易 成本 , 为实际 的投 资操 作提 供多 一项选 择。 (八) 国债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国债 期货 投资 是为了 有效 控制 债 券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本 基金将 根据 风险 管 理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的 ,适 度运 用 国债期 货提 高投 资组 合运 作效率 。在 国债 期 货投资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通过 对宏 观经 济 和利率 市场 走势 的分 析与 判断, 并充 分考 虑 国债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通 过资产 配置 ,谨 慎进 行投 资,以 调整 债券 组 合的久 期 , 降低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


32 形成的 、蕴 涵于 企业 内质 中的、 能够 支撑企 业过 去、 现在 和未 来持续 稳定 发展的 核心 能力 ,深 入挖 掘企业 的竞 争优势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 战略管 理优 势、技 术优 势、 市场 优势 、管理 运营 优势、 资源 及其 它附 加优 势等方 面出 发,深 入分 析和 评价 上市 公司投 资价 值,精 选出 具备 竞争 优势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表 12-2


企 业竞 争优 势分 析 竞争优 势维度 分析内容 战略管 理优势 公司 治理 结构 控股股东与上市公 司关系等 董事会、 监事会的职 能及运作效率等 战略 决策 企业家精神以及核 心管理层团队合作 能力等 企业对外部环境的 认识程度等 战略规划、 实施、 调 整能力等 企业文化等 组织 设计 组织结构及创新能 力等 管理制度等 人员结构和薪酬制 度等 技术优 势 技术来源的自主性等 技术领先;技术壁垒等 创新能力等 市场优 势 商誉等 营销渠道及网络等 市场地位等 管理运 营优势 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实施能力 等 财务管理能力等 成本控制能力等 资源及 其他 附加优 势 拥有稀缺、 垄断的生产要素资 源和社会资源; 兼并重组; 股 东及政府政策扶持; 独特盈利 模式;企业一体化程度等


33 资料来 源: 东吴 基金 (2) 非 内需 增长 类上 市公 司的选 股策 略 本基金 非内 需增 长类 上市 公司的 可投 资比例 不高 于股 票资 产 的 20% 。 对于 这一投 资比 例范 围内 的个 股选择 ,本 基金管 理人 从基 金股 票池 中进行 精 选。 根据上 述选 股策 略, 基金 经理通 过对 市场时 机和 个股 流动 性等 情况的 综合 判断, 构建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利 率变 化的 大周期 、市 场运行 的小 周期 和中 国债 券市场 的扩 张特征 ,制 定相 应的 债券 投资策 略, 以获取 利息 收益 为主 、 资 本利得 为辅 。 1、积 极的 流动 性管 理 本基金 会紧 密关 注央 行对 于流动 性的 调节以 及市 场的 资金 松紧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现 金流 情况 、季 节性资 金流 动、日 历效 应等 ,建 立组 合流动 性管 理框架 ,实 现对 基金 资产 的结构 化管 理, 以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整 体变现 能力 。 2、 基于 收益 率预 期的 期限 配置和 类别 配置 在预期 基准 利率 下降 时, 适当增 加组 合久期 ,以 较多 地获 得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的 收益 ,同 时获 得比 较高的 利息 收入; 在预 期基 准利 率上 升时, 缩短 组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3、基 于收 益率 曲线 变形 的 调整策 略 在确定 组合 久期 的情 况下 ,预期 收益 曲线的 变形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基本 配 置。当 我们 预期 收益 率曲 线变陡 时, 我们将 可能 采用 子弹 策略 ;而当 预期 收益率 曲线 变平 时, 我们 将可能 采用 杠铃策 略, 总体 而言 ,就 是在仔 细评 估收益 曲线 变形 情况 下, 分别在 子弹 组合、 梯式 组合 和杠 铃组 合中弹 性选 择。 4、 基于 相对 利差 分析 调整 信用产 品配 置 观察金 融债/ 国债, 短期 融 资券/ 央 票的 34 相对利 差调 整组 合的 信用 产品, 在稳 定的信 用产 品风 险情 况下 ,可在 利差 扩大时 ,适 当增 加信 用产 品比重 ;在 利差缩 小时 ,适 当减 持信 用产品 。 5、基 于可 转换 债券 的投 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的价 值主 要取 决于其 股权 价值、 债券 价值 和转 换期 权价值 ,本 基金将 对可 转换 债券 的价 值进行 评 估,选 择具 有较 高投 资价 值的可 转换 债券进 行投 资。 (四)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 资产的 构成 及质量 、提 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等 基本 面因 素,估 计资 产违约 风险 和提 前偿 付风 险,并 根 据 资产证 券化 的收 益结 构安 排,模 拟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本 金偿 还和 利息收 益的 现金流 过程 ,辅 助采 用数 量化定 价模 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 (五)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 分析为 基 础,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其合 理定 价的基 础上 ,把 握市 场的 短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 作, 追求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实 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具体 投资 方法如 下: 考量标 的股 票合 理价 值、 标的股 票价 格、 行 权价 格、 行权 时间 、 行权 方式 、 股价历 史与 预期 波动 率和 无风险 收益 率等要 素, 估计 权证 合理 价值。 根据权 证合 理价 值与 其市 场价格 间的 差幅以 及权 证合 理价 值对 定价参 数的 敏感性 , 结 合标 的股 票合 理价值 考量 , 决策买 入、 持有 或沽 出权 证。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股票 类资 产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的 30%-80% ,其 中 ,投资 于受 益于内 需增 长主 题的 上市 公司股 票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债 券、 现金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20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投 资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 95%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现 金不 包括 结 35 -7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 该权证 的 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展期 ; (14)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3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中 的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5 )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4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国 债期 货, 需 遵守下 列比 例限 制: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36 总量; (15)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16) 流通 受限 证券 投资 遵照《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 证 监基金 字 [2006]141 号 )及 相关 规定 执行; (17)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 定;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在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 价证 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国债 期货 合约 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债期 货合 约的 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21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37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8 )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除上述 第(2) 、 (12) 、 (19)、( 20 )项 之外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投 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按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 产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7 )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 的其他 活动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 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 每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查 。 若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禁 止 38 性规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 受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 的投 资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1、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60% ×沪 深 300 指 数+40% ×中 国债 券综合 全价 指数。 2、选 择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理 由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 资 产配置 比例 、股 票投 资对 象和指 数的 市场代 表性 ,采 用沪 深 300 指数 和中 国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加权 组成的 复合 型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能够真 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 本基金 的投 资业绩 。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沪 深 300 指 数具有 较强 的市场 代表 性和 影响 力, 可以较 好地 表征市 场平 均收 益水 平, 因此本 基金 的股票 资产 业绩 比较 基准 选择沪 深 300 指 数。 本 基金 的债 券资 产业绩 比较 基准为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 指数, 中国 债券综 合全 价指 数是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样本债 券涵 盖的范 围更 加全 面, 具有 广泛的 市场 代表性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 场(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 市场 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 (政府 、企 业等 )和 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 等) , 能 够很 好地 反映中 国债 券市场 总体 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势 。本 基金的 债券 资产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中国 债券综 合全 价指 数, 是因 为本基 金在 债券的 投资 范围 方面 不仅 包括国 债, 而且也 包括 企业 债和 金融 债等, 中国 债券综 合全 价指 数能 较好 地反映 本基 金在债 券方 面的 投资 范围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1、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50%+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指数 收益 率 *50% 。 2、选 择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理 由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 比例、 股票 投资 对象 和指 数的市 场代 表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和中国 债券 综合 全 价指数 收益 率加 权组 成的 复合收 益率 作为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 够真实 反映 本基 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同 时也 能较恰 当衡 量本 基 金的投 资业 绩。 本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数收 益率 , 沪 深 300 指 数具有 较强 的市 场 代表性 和影 响力 ,可 以较 好地表 征市 场平 均 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 金的 股票资 产业 绩比 较 基准选 择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本基 金的 债 券资产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国债券 综合 全价 指 数收益 率, 中国 债券 综合 全价指 数是 由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制 ,样 本债 券 涵盖的 范围 更加 全面 ,具 有广泛 的市 场代 表 性,涵 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银行间 市场 、交 易 所市场 等) 、不 同发 行主 体 (政府 、企 业等 ) 和期限 (长 期、 中期、 短 期等) , 能 够很 好地 反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平 和变 动趋 势。本 基金 的债 券资 产业 绩比较 基准 为中 国 债券综 合全 价指 数收 益率 ,是因 为本 基金 在 债券的 投资 范围 方面 不仅 包括国 债, 而且 也 包括企 业债 和金 融债 等, 中国债 券综 合全 价 指数能 较好 地反 映本 基金 在债券 方面 的投 资 范围。 基金 的投 资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删除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它投 资等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衍 生工 具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 39 资产及 负债 。 产及负 债。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选取 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对应 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 况处理 : (2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新增: (3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 让的债 券,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 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对 于活 跃市场 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应 对市 场报 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 存在市 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 下, 则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选 取第 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 进行估 值。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新增: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 的,按 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值 。 5、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 公允价 值确 定原 则提 供的 估值价 格数 据。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8、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 用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10、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 40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四、估 值程 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 舍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基金 资产 估值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发生 估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资 产价 值时 ;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 基金 资产 估值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4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 或 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基金 费用 和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 41 信息披 露费 用;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露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 可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费 用。 基金 费用 和税 收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于次 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费用 ”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8% 年 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8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支 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于次 月首 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并参 照行业 惯例 从基 金 财产中 支付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时 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 容。


42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时,基 金登 记机 构可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执 行。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 续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执 行。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 则 : 如 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 托管协 议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申 购 和赎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删除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43 体事宜 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指 定媒 体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三)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售 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四) 基金 的定 期报 告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五)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 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 所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44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基 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其 他( 公司 可增 加)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核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 之五十 ; 9、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0、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诉 讼或 仲裁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 的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 方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百分之 零点 五;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1、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 生变更 ; 22、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3、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 回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5、 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6、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2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八)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45 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无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 净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九)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 标等。 (十)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 益情 况、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分 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 标。 (十一 )中 小 企 业私 募债 的投资 情况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后两 个交 易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名称 、数 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 情况。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息 披露 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 负责 管理信 息披 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 披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 当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按 双 46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 人按双 方约 定方 式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中 选择 披露 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上披 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 书 的 专业机 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后年 。 方约定 方式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盖 章或 者以 XBRL 电子方 式复 核审 查 并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 选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 指定媒 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出具审 计报 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日 起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7 )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违约 责任 二、由 于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基 金合 同,给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当发生 下列 情况时 ,当 事人 可以 免责 : (2 ) 在 没有 故意 或过 失的 情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由 于按 照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进 行的 投资 所造 成的损 失 等; (3 ) 在 没有 故意 或过 失的 情况下 , 基 金托管 人对 存放 或存 管在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 资产 ,由 于该机 构欺 诈、疏 忽、 过失 或破 产等 原因给 本基 金资产 造成 的损 失等 ; 四、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二、由 于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基 金合 同, 给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当承 担 赔偿责 任。 当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当事 人可 以 免责: (2 )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投资原 则进 行的 投资 所造 成的损 失等 ; (3 ) 基 金托 管人 对存 放或 存管在 基金 托管 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 资产 ,由 于该机 构欺 诈、 疏 忽、过 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本基金 资产 造成 的 损失等 ; 四、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可控 制 的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47 可控制 的因 素导 致业 务出 现差错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基金 财产或 投资 人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 造成基 金财 产或 投资 人损 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 基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 双方 法定代 表人 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并在 募集 结束后 经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并公 告之 日止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1、 本基金 合同 由《 东吴 内需 增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而成 。 2、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根据上 述内 容在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 合同 摘要 ”中 相应修 改和 添加 。 (二) 授权基金管理 人修 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 除上述 内容 的调 整需 要修 改基金 合同 以外 , 考 虑到 自 《 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 以来,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其配 套准 则等 法律法 规陆 续颁 布和 实施 , 基金 管理 人需 要根 据现 行有效 的法 律法 规要求 及转 型后 的 东 吴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产品 特征 修订 《 东吴内 需增 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内 容。 综上所 述 , 基 金管 理人 拟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授 权基金 管理 人按 照现 行有 效的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转型 后的 东吴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相应 修订 《 基 金合同 》的 内容 。 ( 三)东吴多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之日 次一 日 起 , 由 《 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而 成的《 东吴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 , 48 原《 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同日起 失效 。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 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 合同内 容,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基金 合同内 容修 订并 经基 金托 管人审 核同 意后 ,将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三、基金管理人就 方案相 关事项的说明 (一)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本 情况 东吴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由东 吴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 来。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2 】1035 号文注 册募 集 , 基金管 理人 为东 吴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2013 年1 月4 日起 至2013 年1 月25 日 公开募 集,募 集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备案 手续。 经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东 吴内 需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 月30日生 效。 (二)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并 召 开持有 人大 会 的 必要 性 从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角度 来看, 为了 优化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与投 资策 略,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 东 吴内 需增 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转 型为 东吴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放 宽了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限 制, 提高 了产 品的市 场竞 争力 。


因此,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转 型 将 有力于 帮助 投资 者参 与资 本市场 , 分 享中国 资本 市场 成长 果实 ,为投 资者 提供 更多 样化 的理财 产品 。 (三)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的可 行性 1、法 律可 行性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可以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方式 , 变 更 基 金类别 、 基 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或 投资策 略以 及对 基金 当事 人权利 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其 他事 项 。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要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的一般 决议 , 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 所持 表决权 的50%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 效 。 因此,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存在 法律 方面 的障碍 。 2、技 术运 作可 行性 本次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主要 是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进行 了修 改 , 基金 管理 人 在混 合型 基金方 面拥 有多 年投 资、 运营、 风控 经验 ,相 关系 统不存 在技 术操 作上 的障 碍。 另外本 次转 型不 涉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的变 更, 技术 上可以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顺利 召开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顺利 执行 。 四、 本基 金转 型的 主要 风 险及预 备措 施


49 (一) 预防 转型 方案 被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为防范 转型 方案 被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征询 意见 。 如有必 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意 见 ,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对 转型 方案进 行适 当修 订, 并重 新公告 。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必要情 况下 , 推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召开时 间。 如转型 方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批 准 ,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按 照有 关规 定重 新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提交 新的 转型方 案议 案。 (二) 预防 基金 转型 后基 金运作 过程 中的 相关 运作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做 好充 分的内 部沟 通及 外部 沟通 , 避免基 金转 型后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出 现相关 操作 风险 、管 理风 险 等运 作风 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 若对 本方 案的 内容 有任何 意见 或建 议, 欢迎 及时反 馈给 本基 金管 理人 。 联系人 :东吴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联系电 话:4008210588 传真:021-50509884 网站:www.scfund.com.cn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