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A(005303)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 一 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 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9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7] 1719号 《关于准予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注册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 场 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 交易规则差异等 带 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 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十六、风险揭示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 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指《嘉实 医药健康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嘉实 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嘉实 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港股通:指内地投 资者经由 上 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设 立的证券交 易 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 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15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投资者:指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售机 构: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6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30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6 、 交易日: 在境内、 香港 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开通港股通交易的交 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境内及香港两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37 、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8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指《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 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 销售服 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4 、基金份额类别:指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 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 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 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45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46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 、元:指 人民币元 50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志 资产管理 (亚洲) 有限公司 30% ,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3 月25 日 成立, 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 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公司注册地上海, 总 部 设在北京 并设深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 广州 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 、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 、管理基金 情况 截止 2017 年9 月30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38 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具体包括嘉实元和、 嘉实成长收益混合、 嘉实增长混合、 嘉实稳健混合、 嘉 实 债券、 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 嘉实优质企业混合、 嘉实货币、 嘉实沪深 300 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债 债券、嘉实 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 合、嘉实海 外中国混合 (QDII ) 、嘉实研究精 选混合、 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 嘉实回报混合、 嘉实基本面 50 指 数 (LOF)、 嘉实价值优势混合、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 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嘉实 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联接、嘉实 黄金(QDII-FOF-LOF) 、 嘉实信用债 券、嘉实周 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 货币、 嘉 实中创 400ETF 、嘉实中 创 400ETF 联接、嘉实沪深 300ETF 、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 房地产 (QDII ) 、 嘉实理 财宝 7 天债 券、 嘉实增强收益定 期债券、 嘉实纯债债券、 嘉实中证 中期企业债指数 (LOF ) 、 嘉实中证 500ETF、 嘉实增 强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中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 、 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嘉 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 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票、 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 ) 、 嘉 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 嘉实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 嘉实活钱包货币、 嘉实泰和混合、 嘉实薪金宝货币 、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 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 中证金 融地产 ETF 、 嘉实3 个月 理财债券、 嘉实医疗保健股票、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收益混 合、嘉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增强、 嘉实逆向策 略股票、嘉 实企业变革 股票、嘉实 新消费 股 票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 嘉 实新机遇混 合发起式、 嘉实低价策 略股票、嘉 实中证金融 地产 ETF 联 接、嘉实新 起点灵 活 配置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股票、 嘉实环保低碳股票、 嘉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 能 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券、 嘉实稳瑞 纯债债券、 嘉 实新常态混合 、 嘉实新优选混合、 嘉实新趋势混合、 嘉实新思路混合、 嘉实稳泰债券 、 嘉 实 沪港深精选股票、 嘉实稳盛纯债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 嘉实安益混合、 嘉实文体娱乐 股 票、 嘉实稳泽纯债债券、 嘉实惠泽定增混合、 嘉实成长增强混合、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 嘉 实 主题增强混合、 嘉实研究增强混合、 嘉实优势成长混合、 嘉实稳荣债券、 嘉实农业产业股票、 嘉实价值增强混合、 嘉实新添瑞混合、 嘉实现金宝货币、 嘉实增益宝货币、 嘉实物流产业 股 票、嘉实丰 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 实新添程混 合、嘉实稳 元纯债债券 、嘉实新能 源新材料 股票、嘉实 稳熙纯债 债 券、嘉实丰 和混合、嘉 实新添华定 期混合、嘉 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 债券、 嘉实现金添利货币、 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 嘉实原油、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 实稳宏债券、嘉实中关村 A 股ETF 、 嘉实稳康纯债、嘉实稳华纯债、嘉实 6 个月理 财债券、 嘉实稳怡债券、 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 嘉实 富时中国 A50ETF 、 嘉实 中小企业量化活力 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稳愉债券、 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实合润双债两 年 期定期债券、 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嘉实致博纯债债券、 嘉实稳悦纯债债券、 嘉实新添辉 定 期混合。其 中嘉实增长 混合、嘉实 稳 健混合、 嘉实债券 3 只开放式基 金属于嘉实 理财通系 列基金,同时,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基金投资组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邓红国先生, 董事长, 硕 士研究生, 中共党员。 曾任物资部研究室、 政策体制法规司副 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银行监管一司、 银行管理司副处长、 处 长、 副巡视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 四部主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赵学军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经济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 设计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 鼎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证券有限公司、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峰先生, 董事, 美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 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 衍生品副总裁, 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 自 1996 年加 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德意志银行 (纽约、 香港、 新加坡) 董事、 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 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陈春艳女士, 董事, 硕士研究生。 曾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金信贷部、 信托开发部、 信托事务部、 信托业务一部、 投资管理部信托经理、 高级经理。2010 年 11 月至今 任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部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 , 董事, 英国籍, 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 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 亚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 今任德意志银行资产 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今, 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 曾任职于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分行。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 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裁 ,万盟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张维炯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教授、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博士。 曾 任上海交通 大学动力机 械工程系教 师,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 学院副教授 、副院长。1997 年至 今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副院长。 汤欣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法学博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 副主编, 汤姆森路透集团 “中国商法” 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 。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朱蕾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任首都医科大学教师, 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 委员会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官、 北 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董事会秘书。2007 年 10 月 至今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 穆群先生, 监事, 经济师, 硕士研究生。 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信息产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 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师集团 (北京) 事 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 7 月至今 ,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9 年 3 月至今 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炜女士, 督察长, 中共党员, 法学硕士。 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北京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邵健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历任国泰证券行业研究员, 国泰君安证券行业研 究 部副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 , 南方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 、基金经理 陈少平女士,14年证券 从业经历, 曾任海问投资咨询公司研究员,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 司研究部总 监、基金经 理。2014年9 月加入嘉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 任公司研究 总监。硕 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2006 年12月1日至2008 年8 月5 日任泰达宏 利首选企业 股票 基 金基金经理,2007 年11 月13日至2013 年8 月30日 任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LOF )基 金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2011 年1 月26日至2014 年8 月1 日任泰达 宏利领先中小 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1 月13日至 今任嘉实新 收益混合基 金经理,2015 年4 月10日 至今任嘉实 研究精选股 票基金经理 ,2016 年 12月1 日至今 任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基金经理 。 颜媛女士, 博士,8 年证 券从业经历 。2008 年7 月至2009 年8 月,任职于长 城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担 任行业研究 员,2009年9 月加入嘉实 基金,历任 研究部研究 员,研究部 消费组组 长。2015 年3 月23日至2017年4 月11日 任嘉实新消费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3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副 总经理兼股票 投资业务联席 CIO 邵健 先生,公司总经理赵学军先生,股票投资业务联席 CIO 兼 研究总监 陈少平女士, 助理 CIO 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邵秋涛先生, 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张自力先生, 资深基金经理邹唯先生、胡涛先生。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严 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2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严 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 律 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利用基 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 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公司 已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 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 基金会计、 人 力资源管理、 资料档案管理、 业绩评估考核、 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 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 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 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 并 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 )相互制 约原则:组 织结构体现 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 原则,各部 门有明确的 授 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 )成本效 益原则: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 制效果。 3 、内部控制 组织体系 (1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 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董事会 下 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为公司投 资管理的最 高决策机构 ,由首席投 资官(股票 ) 、 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 )风险控 制委员会为 公司风险管 理的最高决 策机构,由 公司总经理 、督察长及 相 关 总监组成,负责 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 )督察长 积极对公司 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 合规性及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 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 )监察稽 核部:公司 管理层重视 和支持监察 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的独 立 性 和权威性, 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 程、 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 )业务部 门:部门负 责人为所在 部门的风险 控制第 一责 任人,对本 部门业务范 围 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岗位员 工:公司努 力树立内控 优先和风险 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防 范 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公司确立 “制度上控制风险、 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 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 )公司逐 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公司设 置的组织结 构,充分体 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 的原则,各 部门均有明 确 的 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 )公司设 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 责明确,有 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 务流程,各 岗位人 员在 上岗前均应 知 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公司建 立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理 制度,健全 激励约束机 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 与 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 )公司建 立科学严密 的风险评估 体系,对公 司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 ,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 )授权控 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 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 )建立完 善的基金财 务核算与基 金资产估值 系统和资产 分离制度, 基金资产与 公 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自有资产、 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及时、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 )建立科 学、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确划 分各岗位职 责,投资和 交易、交易 和 清 算、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 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 投资、研究 、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 )建立和 维护信息管 理系统,严 格信息管理 ,保证客户 资料等信息 安全、真实 和 完 整。 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各级领导、 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 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 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加强基金销售管理, 规范基金宣传推介, 不得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 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公司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 监察部核查, 确保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 界定风险责任人, 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 对风险点进行评估 和分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 据市场变化 和基金管理 人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 、 基 金托管 人 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7 年6 月末, 本集 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 增幅 3.47% 。 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 ; 净利润 较上年同期增长 3.81% 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 ,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 欧洲 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 《环球 金融》 “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 “2016 亚太 区最佳 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 构投资者》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洲 银行家》 “中国最佳大 型零售银行 奖”及中国 银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奖” 。 本集团在英 国《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 ;在美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 、跨境托管 运营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 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 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 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 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 得 《全球托管人》 、 《财 资》 、 《环球 金融》 “ 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 、 “中国最佳次托 管银行” 、 “最佳托管专 家 ——QFII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 二 、 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 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 应用监督子 系统” ,严格 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 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4.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万 豪中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 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 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 广场 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 、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 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7]1719 号 文注 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 用、销售服 务费用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 的 类 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 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A 类基金 份额;在投 资者认 购/ 申 购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 为C 类基金份 额。相关费 率的设置及 费率水平在 招募说明书 和相关公 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 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 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规则等,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 、 募集期限: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 《运作办法》 的规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 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2 、募集方式 及场所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五)基金的认购 1 、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 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应 提交的文件 和办理的手 续,详见本 基 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及确认: (1 )本基金 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 )投资者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提 交认购 申请 并交纳认购 基金份额的 款项时,基 金 合 同成立,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 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3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基金认购 金额的限制: (1 )在募集 期内,投资 者可多次认 购, 登记机 构对单一投 资人确认的 认购份额不 得 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确认总份额的 50% , 超过部分 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 (2 )认购最 低限额:在 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 构或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 公 司 网上直销首 次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 追加认 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4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 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的认购费率 具体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认 购 金 额(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 。 5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 额 的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认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 额的初始面值均为 1.00 元。 (1 )当投资 者选择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 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 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 率) 认 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 元 ②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 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 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 利息)/1.00 元 其中: 认 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得到 9,891.42 份A 类 基金份额。 (2 )当投资 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 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例二: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这 10,000.00 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 额=(10,000.00+5.00)/1.00=10,005.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 10,005.00 份C 类基金 份额。 7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 份额 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亦有权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终止基金合同, 无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针对某类份额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 不开放申购与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收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 理。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 出的各类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遇 证券/ 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 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相 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 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 金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到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 4 、如未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 、申请申购 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币1.00 元, 追 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 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 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 (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 份, 则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 基 金 全 部 份 额 )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余 额 不 足 1.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 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 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 购 金 额(含 申 购 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 用由A 类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人承 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 2 、本基金 对A 、C 类 基 金份 额 收取 赎回 费 ,在 投资 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 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 用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本基 金A 类 基金份 额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30 日的投资人,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 天少于90 天的投资人,赎回 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少于180 天的投资 人, 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N ) 赎回费率 N<7 1.5% 7 ≤N<30 0.75% 30≤N<180 0.5% N ≥180 0 本基金C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 有 期 限(N ) 赎回费率 N<7 1.5% 7

34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②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5%)=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 份 即 : 投 资者投 资5 万元申 购 本 基金A 类 基 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 份A 类基金 份额。 (2 )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 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 =47,619.04 份 即: 投资人投资50,000 元 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47,619.04份。 (3 ) 基 金份数 的 计算 保留 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本 基 金的 赎回 采 用“ 份额 赎 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 以T 日 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 当投资 者赎回A 类基 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T 日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 回费用 (2 ) 当投资 者赎回C 类基 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T 日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 回费用 (3 ) 赎 回金额 保 留至 小数 点 后两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 以下 舍去 , 舍去 部分 所 代表 的资 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 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A 类 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 , 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 中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假 设数,那么 各笔赎回负 担的赎回费 用和获得的 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b ) 1.1000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N N <7 7 ≤N<30 N ≥180 适用赎回费率(c ) 1.5% 0.75% 0 赎回总额(元,d=a ×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e=c ×d ) 165 90 0 赎回金额(f=d-e ) 10,835.00 11,910.00 13,00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赎回申请 ( “ 大 额赎回申请 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应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 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 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 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 情况。 当前 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 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技 术故障 等异 常情况导致 基 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 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 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8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发生上 述第 (1 ) 、 (2 ) 、 (3 ) 、 (5)、 (6 ) 、 (8 )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 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的 情况。 当前 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 )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 资产组合中 的重要部分 发生暂停交 易或其他重 大事件,继 续接受赎回 会 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接受某 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6 项除外)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 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对除第 6 项情 形外的恢复赎回业务予以 公告。 3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 加次数,但 基金管理人 须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 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和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要 求 登 记 机 构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向 其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九 、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医药健康企业中具有长期稳定成长 性的上市公司,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下 允 许 买 卖 的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 以 下 简 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债券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 离交易可转 债) 、可交换 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中 小企业私募 债) 、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同 业存单、银 行存款、权 证、股指期 货、现金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 0-50% ,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企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证券市 场运行状况、 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结合行业状 况、 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 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 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 采用动态调整策略, 在市场上涨阶段中, 适当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 例, 在市场下行周期中, 适当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医药健 康主题企业的界定 医药健康企业包括提供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与健康相关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企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医药、 生物制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制造、 医药销售流通、 医疗服务、 健 康 保健服务、健康保险、健康食品、休闲健身、环保防疫及养老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本基金定义的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包括: ①、 主营业务从事医药健康领域业务的公司股票; ②、 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医药健康产业, 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 为该公司主要 利润来源的股票。 同时, 本基金将对医药健康企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随着经济增长及产业转型的进一 步发展变化,医药健康主题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 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医药健康企业的界定标准。 (2 )医药健 康主题相关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医药健康企业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池,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 在考虑传统宏观经济指标 (如:GDP 、PPI 、CPI 、 利率变化等) 、 资金面情况 、 投资者预期 、 其他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等等因素的基础上, 依次对产业链条上细分子行业 的产业政策、 商业模式、 进入壁垒、 市场空间、 增长速度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考量, 并在 充分考虑估值水平的原则下进行资产配置。 重点配置行业景气度较高、 发展前景良好、 技术 基本成熟、 政策重点扶持的子行业。 对于技术、 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处于培育期的 产业,但其在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本基金也将根据其发展阶段做适度配置。 自下而上,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 本基金通过以下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基 本面优异的 上市公司: 第一, 根据公司的核心业务竞争力、 市场地位、 经营管理者能力、 人才资源等选择具备 良好竞争优势的公司; 第二,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组织框架、 信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分析, 选择公 司 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 第三, 通过定性的方式分析公司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 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程度、 公 司发展方向、 核心产品和服务的发展前景、 公司规模扩张及经营效益的趋势。 另外还将考察 公司在同业中的地位、决策体系及开拓精神等等。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在定量方面,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深入分析, 挖掘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 司。 本基金将在宏 观经济分析、 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根据公司的基本面及财务报表信息灵活 运用各类估值方法评估公司的价值,评估指标包括 PE、PEG 、PB、PS、EV/EBITDA 等。 (3 )港股通 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遵循医药健康题相关股票的投 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性较大、 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 资组合。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 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 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 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力争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 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比例限制, 严格控制风险, 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险敞 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 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 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6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合理利用权证工具, 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利用数量方法发 掘可能的套利机会。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7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 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 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期稳定 收益。 8 、风险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 、 风险预算模型等 , 并结合 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 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 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 并通过调整投 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具体而言, 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 进行监控; 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控制单一个 股投资风险。 9 、投资决策 依据和决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宏观经济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 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 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决 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 政策、 投资策略、 行业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 判 断 决 定 本 计 划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 审 核 并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或 重 大 投 资 决 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 由基金经 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 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 保证基金 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 结合本基金的现金 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 使之不断得到 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 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资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 股票的比例 占 股 票资产的 0-50% , 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企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的 40% ,回购 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到期不得展期; (16)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 支 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为被动超标, 不属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上述第 (2 ) 、 (12)、 (19)、( 20 )项对调整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对基金合同 所述投资比 例、投资限 制、组合限 制、禁止行 为 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 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 案或变更注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 证 医 药 卫 生 指 数 收 益 率×70%+ 恒生医疗保健 指 数 收 益 率 ×10%+ 中 债 综 合 财 富 指 数 收 益率×20% 本基金股票部分主要投资于医药健康主题企业股票。 中证医药卫生指数反映沪深 A 股中 医药健康主题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对医药健康主题企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恒生医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保健指数反映恒生综合指数里主要经营医疗保健业务成份股公司的表现 , 两者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则采用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 整体变动状况的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 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 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且在履 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将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交易规则差异等带来的境外市场的风险 。 (七)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相关权 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利益;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十 、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十 一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它投资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 )对在交 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让 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下 , 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估值计算 中涉及港币 对人民币汇 率的,将依 据下列信息 提供机构所 提供的汇率 为 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当本基金 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本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 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 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 别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 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十 二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 十 三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因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 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 次月月初 5 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8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 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 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 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 人、 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 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但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十 四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十 五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 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和网 站上;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 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 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 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 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 十 六 、 风险揭 示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购买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的债券违约, 导 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 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股指期货、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等。 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作时 间 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 金 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 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 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 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投资行 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医药健康企业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企业范围 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定义的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包括:1 )主营业务 从事医药健 康领域业务 的公司股票 ;2 )当前非 主营业务提 供的产品或 服务隶属于 医 药健康 产业, 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有望成为该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股票。 同时, 本基金将对医药 健康企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随着经济增长及产业转型的进一步发展变化, 医药健康主题 的外延将可能会不断扩大,相关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医药健康企业的界定标准。 本基金投资行业集中度高,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投资标的流动性充足能够及时满足投资者 的赎回需求, 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 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届 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 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投资资 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本基金绝大 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7 个 工作日可变 现资产,包 括可在交易 所、银行间 市 场 正常交易的 股票、债券 、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 工具及同业 存单,7 个工 作日内到期 或可支取 的逆回购、 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 能够确认收 到的各类应 收款项等, 上述资产流 动性情况 良好。 2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 )若本基 金在开放期 发生了巨额 赎回,基金 管理人有可 能采取部分 延期赎回或 暂 停 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部分“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 因此在巨额 赎回情形发 生时,基金 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本 基 金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人 , 收 取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 )当本基 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 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 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 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是 股票型基金 ,基金资产 主要投资于 股票市场, 因此股市变 化将影响到 基 金 业绩表现。 本基金虽然按照风险收益配比原则, 实行动态的资产配置, 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 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市场、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 持续优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特 定风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2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 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 大 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 、本基金的 投资工具股指期货还有可能引发如下风险: (1 )卖空风 险 本基金可能会采用股指期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性风险, 将来会优选做空个股、 做空其他 衍生工具的方式来实现投资目标。 同时持有多头和空头头寸的方式导致本基金存在在特定市 场情况下跑不赢普通偏股型基金的风险, 同时有可能导致持有本基金在特殊 情况下比持有普 通偏股型基金蒙受更大损失。 (2 )基差风 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 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形成基差风险的潜在原因包括:


1 )需要对冲 的风险资产与股指期货标的指数风险收益特征存在明显差异;


2 )因未知因 素导致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差严重偏离正常水平;


3 )因存在基 差风险,在 进行股指期 货合约展期 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 能会承担股 指 期 货合约之间的价差向不利方向变动而导致的展期风险。 (3 )杠杆风 险 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 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4 )到期日 风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 中金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 具有到 期日风险。 (5 )对手方 风险


资产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 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6 )盯市结 算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资产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保证金账 户将被强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7 )平仓风 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 基金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 这种 情况可能在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时出现。 出现这类情况, 基金财产缴付 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委托人还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 金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 损失。 (8 )连带风 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 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 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9 )基金资 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 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中金所交易、 结算等规则, 可能会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 失。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4 、本基金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面临以下风险: (1 )港股交 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 上 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 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 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当日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 )汇率风 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 参考汇率, 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 港股通交易日日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净额换汇, 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3 )境外市 场的风险


1 ) 本基金的将通过 “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投资于香港市场, 在市场进入 、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 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 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a. 港股市场 实行 T+0 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b. 只有境内、香港两地 均为交易日 且能够满足 结算安排、 开通港股通 交易的交易 日 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c. 香港出现 台风、 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 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 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d. 投资者因 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 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上交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 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e. 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 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 票截止日的 持有 作为计 算基准;投 票数量超出 持有数量的 ,按照比例 分配持有基 数。 以上 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八)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十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 事 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决 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应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十 八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 《业务规则》以及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4 )交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为本基 金提供销售 、销售支付 、份额登记 、估值、投 资顾问、法 律 、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 有关的费率; (15)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16)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满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 设或注销证 券账户、资 金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 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或注销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或 有 权 机关另有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 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代表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的 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按照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设 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 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发布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 (2 ) 项、 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E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 、 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 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G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I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决 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应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 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 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 签章 并在 募集结束后 经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 证监会书 面确认 后 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十 九 、 基金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 、基金管理 人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 :邓红国 成立日期: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B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 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权证、 股指期货、 现 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 0-50% ,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企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B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 股 票资产的 0-50%,其 中投资 于本基金界定的医药健康企业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回购 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 到期不得展期; (16)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 《期货投资托管操作三方备忘录》 (协 议名称以实际签署 为 准) 。 (17)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为被动超标,不属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 第 (2 ) 、 (12) 、 (19 ) 、( 20 ) 项对调整 时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 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C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D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予以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E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受限证 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 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 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 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 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规定处理并承担责任。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3 )有关比 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F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G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H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含下一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I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J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K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B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C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 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交易/ 登记结 算机构扣收的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予以必要配合。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B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 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 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C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D .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垫 付, 待 托 管 产 品 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将 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的 《 托 管 银 行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议》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 .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B .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股指期 货、 其它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按成本估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 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估值计算中涉及港 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 息提供机构 所提供的汇 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 (8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第三方估值机构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C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 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进 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D .暂停估值 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 用 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 .基金会计 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 .基金财务 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3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H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A.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 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二 十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开户确认 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 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 定制纸 质对账单且 在季度内有 交易的投资 者 寄 送季度对账单, 在每年第4 季度结束后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 、由于投资 者提供的邮 寄地址、手 机号码、电 子邮箱不详 、错误、未 及时变更或 邮 局 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 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2 、信息资讯 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6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 、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 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 、 投资者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长途话费) 、 (010)85712266 ,传真: (010 )65182266 。 2 、网站和电 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7 二 十 一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 二 十 二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9 二 十 三 、备查 文 件 (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准予嘉实 医药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文件。 2 、 《嘉实 医 药健康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嘉实 医 药健康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 金托管人处。 (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7 年11 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