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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升级(168501)

产业升级: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4-1 
 
北信瑞 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以通讯方式 召开北信瑞丰产业
升级多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北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17]170 号文 注册 的北 信 瑞丰产 业升 级多 策略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 的基金 合同 于2017 年6月23 日生效 。 综合市 场需 求分 析 , 为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和 《 北信 瑞丰 产业升 级多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有 关规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审 议 《 关于 北信 瑞丰 产业 升 级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有 关事 项的议 案》 (以 下简 称“ 《议案 》” ), 《议 案》 详见附 件一 。会 议的 具体 安排如 下: 1、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方 式。 2、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2017 年11月9日 起, 至2017年12月8日17 :00 止( 以表决 票收 件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3、通 讯表 决票 将送 达至 本 基金管 理人 ,具 体地 址和 联系方 式如 下:





收 件人 :北 信瑞 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部





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首体南 路9 号主 语国 际大 厦4座3层 邮政编 码:100048


联系电 话:400-061-7297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北 信瑞丰 产业 升级 多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表 决专 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的事 项为《 关于 北信 瑞丰 产业 升级多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 型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为2017年11 月9 日, 即在2017 年11月9日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 ,在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登 记在 册的 本基金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均有 权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四、投票方式


本 次持 有人 大会 的表 决 方式仅 限于 纸质 表决 。纸 质表决 票的 填写 和寄 交方 式如下 :








1 、本 次会 议表 决票 见 附件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过 剪报 、复 印或 登陆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http://www.bxrfund.com/ ) 下载 等方 式获 取表 决票。


14-2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按照 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内 容, 其中 :


(1)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认可 的 业务专 用章 , 下同 ) , 并 提供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 事业 单 位、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事业 单位 法人 登记 证书 、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 等 ) ;


(3)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自行投 票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盖 本机 构公 章( 如有 )或由 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 如无公 章 ) , 并提 供该 授 权代表 的有 效身 份证 件 、 护照或 其他 身份 证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该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所签 署 的 授权委 托书 或者 证明 该授 权代表 有权 代 表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签署表 决票 的其 他证 明文 件, 以 及该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的 营业 执 照、 商业 登记 证或 者其 他 有效注 册登 记证 明复 印件 ,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资格 的证 明文件 的复 印件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根 据本公 告“ 五、 授权 ”的 规定授 权其 他个 人或 机构 代其在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投票。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于会 议投 票表决 起 止时间 内 (以 本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 通过专 人送 交或 邮寄 的方 式送达 至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淀 区首 体南 路9 号主 语 国际大 厦4 座3层 ), 并请 在信封 表面 注 明:“ 北信 瑞丰 产业 升级 多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用 ”。





五、授权





为 便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尽 可能 多的 机会 参与 本次大 会, 使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本 次大 会 上充分 表达 其意 志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除可 以直 接投 票外 , 还 可以 授权 他人 代 其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投票 。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授 权他 人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表 决需符 合以 下规 则:








1 、委 托人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 可委托 他人 代 理 行使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表 决权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的 同时 也可 以签署 授权 委托 书, 待申 购申请确 认后 , 授权委 托书 自动 有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含 新申购 投资 者 , 下 同) 授 权他人 行使 表决 权的 票数 按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数计 算 , 一份基 金份 额代 表一 票表 决权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权 益登 记日 未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授 权无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 益登记 日是 否持 有基 金份 额以及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的数额 以本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登 记为 准。








2 、受 托人 (代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以及其 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和 个人 ,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14-3





3 、授 权方 式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仅 可通 过纸 面授 权方 式授权 代理 人代 为行 使表 决权。 授权 委 托 书的样 本请 见本 公告 附件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剪报 、 复印 或登 录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下载 (http://www.bxrfund.com/ )等 方式 获取 授权 委托 书样本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进行纸 面授 权所 需提 供的 文件





① 个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委 托他 人投 票的 , 应 由代理 人在 表决 票上 签字 或盖章 , 代理 人 应提供 由委 托人 填妥 并签 署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授 权委托 书的 格式 可参 考附 件二的样 本) , 并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个人身 份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需 提 供代理 人的 身 份证明 文件 复印 件 ; 如 代 理人为 机构 , 还需 提供 该 代理人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 件 ( 事业 单位 、 社 会团 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印 件等 )。








② 机 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委托 他人 投票 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代理 人 应提供 由委 托人 填妥 的授 权委托 书原 件 (授 权委 托 书的格 式可 参考 附件 二 的 样本 ) , 并在 授 权委托 书上 加盖 该机 构公 章, 并提 供该 机构 持有 人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 事 业单位 、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 开 户证 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 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身 份 证明文 件复 印件 ;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 提供该 代理 人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 加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③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 的, 应由 代理人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或 盖章, 并提 供 该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营业执 照 、 商 业登 记证 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 复印件 , 以及 取 得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 格的证 明文 件的 复印 件 , 以及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如代 理人 为 个人 , 还 需提 供代 理人 的 身份证 件复 印件 ; 如代 理 人为机 构 , 还 需提 供代 理 人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 位 、 社 会团 体或 其 他单位 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事业单 位法 人 登记证 书、 有权 部门 的批 文、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等) 。





(2)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 纸面授 权文 件的 送达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纸面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授权 的, 可通 过邮 寄授 权 文件和 所需 的 相关文 件或 在基 金管 理人 柜台办 理授 权事 宜。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将其填 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专人 送交 基金管 理人 办 公地点 。


4、授 权效 力确 定规 则








(1) 如果 同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存 在多 次有 效纸 面方 式授权 的, 以 最后一 次纸 面授 权为 准 。 不 能确定 最后 一次 纸面 授权 的, 如最 后时 间收 到的 授权 委托有 多次 , 以表示 具体 表决 意见 的纸 面授权 为准 ;








(2) 如果 委托 人签 署 的授权 委托 书没 有表 示具 体表决 意见 的, 视为 委托 人授权 代理 人14-4 按照代 理人 意志 行使 表决 权;








(3) 基金 份额 以非 纸 面方式 进行 授权 的, 为无 效授权 ;








(4) 如委 托人 在授 权 委托表 示中 表达 多种 表决 意见的 ,视 为委 托人 授权 代理人 选择 其 中一种 授权 表示 行使 表决 权。








(5) 如委 托人 既进 行 委托授 权, 又送 达了 有效 表决票 ,则 以有 效表 决票 为准。


5、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授权 截 止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 的截 止时 间为2017 年12月8日16 :30时。将 纸面 授 权委托 书和 所需 的相 关文 件寄送 或专 人送 达给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定地 址的 , 授 权 时间以 收到 时 间为准 。





六、计票 1、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票 方 式为: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在表 决截 止日后 二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计票 , 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纸面 表决 票通 过 专人送 交的 ,表 决时 间以 实际递 交时 间为 准; 邮寄 送达本 公告 规 定的收 件人 的, 表决 时间 以收件 人收 到时 间为 准。2017年12 月8 日17 :00 以后 送达基 金管 理 人的, 为无 效表 决。





(2) 纸面 表决 票的 效 力认定





① 纸 面表 决票 填写 完 整清晰 ,所 提供 文件 符合 本会议 通知 规定 ,且 在截 止时间 之前 送 达本公 告规 定的 收件 人的 , 为 有效 表决 票; 有效 表 决票按 表决 意见 计入 相应 的表决 结果 ,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计 入参 加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决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② 如 纸面 表决 票上 的 表决意 见未 选、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但其他 各项 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并 按 “ 弃权 ”计 入对 应的表决 结果 , 其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③ 如 纸面 表决 票上 的 签字或 盖章 部分 填写 不完 整、不 清晰 的, 或未 能提 供有效 证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身 份或 代理 人经有 效授 权的 证明 文件 的, 或 未能 在截 止时 间之 前 送达本 公告 规 定的收 件人 的 , 均 为无 效 表决票 ; 无效 表决 票不 计 入参加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④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 复提交 纸面 表决 票的 ,如 各表决 票表 决意 见相 同, 则视为 同一 表 决票; 如各 表决 票表 决意 见不相 同, 则按 如下 原则 处理: i.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 以 最后 送达 的填 写有 效 的表决 票为 准 , 先 送达 的 表决票 视为 被撤回 ; ii. 送 达时 间为 同一 天的 , 视为 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 计入 弃权 表决 票 ; 14-5 iii.送 达时 间按 如下 原则 确定 : 专 人送 达的 以实 际 递交时 间为 准 , 邮 寄的 以 本公告 规定 的收件 人收 到的 时间 为准 。





七、决议生效条 件 1、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2、《 关于 北信 瑞丰 产业 升 级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应当 经参 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为 有 效 ; 3、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





八、本次大会相 关机 构 1、召 集人 :北 信瑞 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 服电 话:400-061-7297





联 系人 :吕 佳静





联 系电 话:010-68619312





电 子邮 件:service@bxrfund.com





传 真:010-68619300





网 址:www.bxrfund.com





2 、公 证机 构: 北京 市 方圆公 证处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东 水井 胡同5 号北京INN 大厦319 室 联系电 话:010-85197609 联系人 :曲 秉正 3、律 师事 务所 :上 海源 泰 律师事 务所





注 册及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浦 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1405 室





联 系电 话:(021)51150298





九、二次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 权 根据 《基 金法 》 的 规定 及 《 北信瑞 丰产 业升 级多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本次 持有 人大 会需 要 直接出 具表 决意 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合计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份 额的50% 以上(含50% , 下 同) 。 如 果本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而 不能 够成 功召 开 , 根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在规 定 时间内 就同 一议 案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时 , 除非 授 权文件 另有 载明 , 本 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授权 期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出 的各 类授权 依然 有 效, 但如 果授 权方 式发 生 变化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重新作 出授 权 , 则 以最 新 方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详细 说明 见届 时发 布的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 十、重要提示 14-6 1、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邮 寄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表 决票。 2、如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不 能成 功召 开或 未能 通过本 次大 会审 议的 议案 ,根据 《基 金 法》及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定 ,本 基金 可能 会再 次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有关 公告 可通 过北 信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查 阅, 投 资者如 有任 何疑 问, 可致 电400-061-7297 咨询 。 4、本 公告 的有 关内 容由 北 信瑞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释。 附件一 :《 关于 北信 瑞丰 产业升 级多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有 关 事项 的议案 》 附件二 :授 权委 托书 (样 本) 附件三 :北 信瑞 丰产 业升 级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票 附件四 :北 信瑞 丰产 业升 级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方 案说 明书 北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年11月9日 14-7 附件一 : 关于北 信瑞丰产业升级多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 案 北信瑞 丰产 业升 级多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综合市 场需 求分 析 , 为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等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和 《 北信 瑞 丰产业 升级 多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有关 约定 ,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 ) 协 商一 致, 决 定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本基 金实 施转 型 并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修改 基金 合 同 相关 条款 。 转型 方案 说 明见附 件四 《 北信 瑞丰 产 业升级 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方 案说明 书》 。 同时 , 为 实施 本基 金 转 型 方案 , 提 议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授权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本次 基金转 型的 有关 具体 事宜 , 并根据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以 及转型 后基 金运 作的 特点 及现时 有效 的 法律法 规, 对《 北信 瑞丰 产业升 级多 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进 行修改和 补充 。 以上提 案, 请予 审议 。 北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七年 十一 月九 日 14-8 附件二: 授权委 托书 本人 (或本机构) 特此授权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的以通讯 方式召开的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见 以受托人 (代 理人) 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人 (或本机构) 同意 代理人转授权, 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 述 授 权 有 效期 自 签 署日 起 至 审 议 上述 事 项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会议结 束之日止。 若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 开审议相同议案 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填写) : 签署日期:年月日 14-9 授 权委 托书填 写注 意事项: 1 .本 授权书 仅为 样本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参 考使用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自 行制作 符合 法 律规定 及 《北 信瑞 丰产 业升 级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要 求的 授权 委 托 书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委托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以及 其他符 合法 律规 定的 机构 和个 人 , 代 为行使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的 表决 权。 3.


以上授 权是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全部 份额 ( 含截 至权 益登 记日 的 未付累 计 收益) 向代 理人 所做 授权 。 4. 本 授权 委托书 (样本 )中“ 委托 人证件 号码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购或 申购本 基金 时 的证件 号码 或该 证件 号码 的更新 。 5.


如本次持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 投资 者未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则其 授权无 效。


14-10 附件三: 北信瑞 丰产业升级多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北信 瑞 丰产 业升 级多 策 略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17 年月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式在审 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 选 择 一 种 表 决 意 见 。 表 决 意 见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的 表 决 意 见。 表决意见 未选、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 (但其他各项符 合 会 议通知规定的)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 计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11 附件四 : 北信瑞 丰产业升级多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 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 明 综合市 场需 求分 析, 为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 《 北信瑞 丰产 业升 级多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有关 规定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以下 简 称“中 国工商 银行” )协商 一致, 拟对北 信瑞丰 产业 升级多 策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实施转 型。 本次北信瑞丰产业升 级多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转型方案应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 出, 存在 无法 获 得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 可能。 北信瑞 丰产 业升 级多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转 型已经 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注 册,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的 决议需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次北 信瑞丰 产业 升 级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方 案所 作的 任何 决定或 意见 , 均不 表明 其对 本次转 型方 案 或本基 金的 价值 或投 资者 的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二、转 型方 案要 点 ( 一) 变更 基金 的运 作方式 本基金 的运 作方 式由 原封 闭 18 个 月后 转开 放式 变更 为普通 开放 式,并 由 上市 基金变 更 为非上 市 , 删除 基金 合同 中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部分 。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一、基 金名 称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 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 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 满后,本基金转换为北信瑞丰产业升 级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四、基 金的 封闭 期限 本基金的封闭期是指自《基金合同》 一、基 金名 称 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二、基 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把握 转型 升 级的战 略性 机遇 , 精 选在 受益于 产业 升 级的传统行业和新兴产业中具有核心 竞争优 势的 标的 进行 投资 , 力争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五、基 金存 续期 限 12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至 18 个 月( 含 第 18 个 月) 后 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 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 作日) 的期 间。 五、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转型 升级的战略性机遇,精选在受益于产 业升级的传统行业和新兴产业中具有 核心竞争优势的标的进行投资,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 份, 最低募 集金 额 为 2 亿元 。 七、基 金份 额发 售面 值和 认购费 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八、基 金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九、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 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提 前公 告。 不定期 六、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根 据基 金实际 运作 情 况,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基金管 理人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增 加本 基 金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调 整本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 变 更收费 方式 、 或者停 止现 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 告。 ( 二) 修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及投 资策 略等 投资 相关 条款 对北信 瑞丰 产业 升级 多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原 《 基金合 同 》 中 投资 策略 、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 业 绩比较 基准 等内容 进行 了调 整 , 并根 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修改 基金 合同相 关条 款 。 投资策 略中 删除 关于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18 个 月内 以定 向增发 股票 为主 的投 资策 略,投 资 限制删除 封闭 期内相 关投 资限制的 内容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变 更 为 50%-95% , 并相应 修改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70%+中 证综 合债 指数 收益 率 ×30% 。 13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把握转型 升级的战略性机遇,精选在受益于产 业升级的传统行业和新兴产业中具有 核心竞争优势的标的进行投资,力争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 票( 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 国债 、 金 融债 、 地 方政 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 购、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期内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00% , 其中 投资 于产 业 升级主 题方 向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转换为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 其中 投 资于产业升级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把握 转型 升 级的战 略性 机遇 , 精 选在 受益于 产业 升 级的传统行业和新兴产业中具有核心 竞争优 势的 标的 进行 投资 , 力争 实现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国 债、 金融 债、 地方 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 券、 次 级债 、 可 转换 债券 、 可交 换债 券 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50%-95% , 其中投资于产业升级主题方向的相关 证 券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 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每个交易日 日 终,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包 含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等 )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 求有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比例为 准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会做 相应 调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资 产 配 置 和个券精 选策略,在 严 格 进 行 风 险 控 制 的 前提 下, 运用 多种 策 略实 现 基 金资产 的长 期 稳定增 值 。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运行 状况 、14 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 三、投 资策 略 (一 ) 本 基金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18 个 月内,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 发。通过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实施 定向增发公司的定增条款和基本面深 入研究基础上,利用定向增 发项目的 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优选具有较 高折价保护并通过定向增发能够改善 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 票进行投资,同时考虑行业偏离及风 险,用量化的方法进行组合配置,规 避非系 统风 险。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 场走势的分析,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 股票 、 债 券市 场相 对收 益 率的基 础上 ,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 大类资产的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绝对 回报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1 )产 业升 级主 题的 界 定 结合目前国家政策、经济增长以及技 术进步的未来发展趋势,本基金管理 人界定的产业升级主题主要是指在中 国经济结构转型这一大趋势中,通过 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产业效率的提高而 不 断 涌 现 出 来 的 行 业 个 股 的 投 资 机 会。本基金将同时从定性和定量的角 度,分析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和估值水 平,精选受益于产业升级具有投资价 值的个股。产业升级主要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一是对传统产业进行信息化 的改造升级,建设企业的信息基础设 施,为企业的信息循环流动创造物质 条件 ; 二 是对 传统 产业 进 行技术 创新 , 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生产 效率,降低产品成本;三是对传统产 业进行组织结构的创新,通过产业的 重组和整合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 国家财 政和 货币 政策 、 国 家产业 政策 以 及资本 市场 资金 环境 、 证 券市场 走势 的 分析 , 在 评价 未来 一段 时 间股票 、 债券 市场相 对收 益率 的基 础上 , 动态 优化 调 整大类 资产 的配 置。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 前提下 , 力 争获 得超 越业 绩比较 基准 的 绝对回 报。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1 、 产业 升级 主题 的界 定 结合目 前国 家政策 、 经济 增长 以 及技 术 进步的 未来 发展 趋势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界 定 的 产业升级主题主 要 是 指 在中国经 济结构 转型 这一 大趋 势中 , 通过 产业 结 构 的改善和产业效率的提 高 而 不 断 涌 现出来 的行 业个 股的 投资 机会 。 本基 金 将同时 从定 性和 定量 的角 度 , 分析 公司 的基本 面情 况和 估值 水平 , 精选 受益 于 产业升级 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个股 。 产业 升 级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一是 对传 统 产业进 行信 息化 的改 造升 级 , 建 设企业 的信息 基础 设施 , 为 企业 的信息 循环 流 动创造 物质 条件;二 是对 传统产 业进行 技术创 新 , 提高 产 品的 技 术含量 , 提高 产品生 产效 率 , 降 低产 品 成本 ; 三 是对 传统产业 进 行组 织结 构 的 创新, 通过 产 业的重组和整合形成大 中 小 企 业 合 理 分工和 协调 发展 , 提 高企 业 的国 际竞 争 力; 四是 对传 统产 业进 行 体制创 新,通 过以国企改革为代表的 企 业 管 理 组 织 结构的 变革 , 更加 适应 新 经济常 态下的 发展模式 。 产业 升级 主题 的 投资 涵盖 了 符合上述 主题 界定 范围 的 智能制 造、 信 息技术 、 高端 装备 等高 新 技术行 业 , 以 及消费 升级 、 企业 改革 、 体制创新、产 业 整合等领域和各产业链上下游的投 资。 2 、 个股 精选 策略 (1 )价 值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严谨的价值 分析, 通过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相结 合的 方 法,自 上而 下地 分析 行业 的增长 前景 、 行业结 构 、 商 业模 式 、 竞 争要素 等分 析 把握其 投资 机会 ; 自 下而 上地评 判企 业 的产品 、 核 心竞 争力 、 管 理层、 治理 结15 和协调 发展 , 提高 企业 的 国际竞 争力 ; 四是对传统产业进行体制创新,通过 以国企改革为代表的企业管理组织结 构的变革,更加适应新经济常态下的 发展模式。产业升级主题的投资涵盖 了 符 合 上 述 主 题 界 定 范 围 的 智 能 制 造、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等高新技术 行业,以及消费升级、企业改革、体 制创新、产业整合等领域和各产业链 上下游 的投 资。 (2 )定 向增 发股 票投 资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 (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 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 基 金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综合研究定增条款和实施定增公 司的基本面,构建量化模型,根据模 型得到能够在二级市场取得超额收益 的股票作为备选池。定增条款主要是 从定增类别、定增规模、大股东参与 方式及锁定期方面考虑,同时结合公 司盈利、资产质量、运营能力等基本 面因素,确定初选股票池。兼顾实施 定 增 公 司 的 行 业 前 景 及 定 增 项 目 投 向,以及定增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等, 排除可能的潜在风险。结合市场未来 走势进行判断,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 预期中 签情 况 、 预 期损 益 和风险 水平 , 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 同时考虑行业偏离及行业风险,用量 化方法进行组合配置,规 避 非 系 统 风 险。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 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 分析, 选择 适当 的时 机卖 出。 本基金在进行定向增发项目筛选时,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 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 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 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 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 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定向增发 项目中安全边际较高、具有较高投资 构等; 并结 合企 业基 本面 和估值 水平 进 行综合 的研 判 , 严 选安 全 边际较 高 、 具 有较高 投资 价值 的个 股进 行 投资 。 1 )定性分析:根据对行 业的发展情况 和盈利 状况 的判 断, 从公 司的经 济技 术 领先程 度 、 市 场需 求前 景 、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等多个方 面, 分 析公 司未 来 的 发展 前景和 盈利 可 持续性 。 关注 在调 结构 , 促转型 的背 景 下实现 产 业 升级 的投 资机 会。 2 )定量分析:本基金将 综合运用市盈 率( P/E ) 、 市净 率 (P/B ) 、 市销率 (P/S)、 (P/E )/G 、EV/EBITDA 以 及现金 流折 现 模 型(DCF ) 等指标 ,精选 价值 被低 估 的上市 公司 进行 投资 。 (2 )成 长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注重分析企业的成长性和未来 的发展 趋势 , 首 先通 过对 国家政 治经 济 形势的 总体 分析 , 优选 在 产业升 级 、 模 式创新 、 技术 创新 、 行业 细分等 领域 涌 现出的 具有 成长 潜力 的行 业; 其次 , 通 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企业未来的盈利 增长速 度, 主要 参考 的指 标包 括 EPS 增 长率和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等。 同时 , 对公司 的成 长 战 略 、 公 司 治理 、 品 牌优 势、 市 场广 度与 深度 等各 方面进 行综 合 分析 , 选 取估 值合 理 、 成 长性较 强的 企 业进行 投资 。 (3 )事 件驱 动策 略 本基金在密切跟踪上市公司公开重大 事件的 基础 上, 深入 分析 事件的 发生 对 股价可 能造 成的 影响 , 通 过对中 短期 内 股价走 势的 预判 , 选择 合 适的时 点 、 合 理的方 式为 投资 者获 取更 高的收 益, 同 时也更好地规避相关事件引发的不确 定性风 险, 更好 地保 护投 资者的 利益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当 前宏 观经 济形势 、 金 融 市场环 境, 运用 基于 债券 研究的 各种 投 资分析 技术 ,进 行个 券精 选。 1 、 券种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债 券市 场的 基本面 分析 , 以及对各类券种收益率曲线、利差变 化、 流动 性 、 信 用风 险等 因素的 研究 与16 价 值 的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对 应 的 公 司 个 股。 1 ) 定 性分 析: 根据 对行 业 的发展 情况 和盈利状况的判断,从 公 司 的 经 济 技 术领先程度、市场需求前景、公司的 盈利模式、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等多 个方面,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 来的影响。关注在调结构,促转型的 背景下,通过定向增发实现产业升级 的投资 机会 。 2 ) 定 量分 析: 主要 考察 定 向增发 项目 对应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及其估 值指标,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估值 合理的股票,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收入、未来公司利润增 长 率 等 ; ROE 、ROIC 、 毛 利 率 、 净 利 率等; PE 、PEG 、PB 、PS 等。 3 、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 融市场环境,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 种投资 分析 技术 ,进 行个 券精选 。 4 、 股指 期货 、权 证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金融 衍生产 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 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 着谨慎 原则 ,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 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 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 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 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 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 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定 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构建 交易组 合。 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判断 , 确 定债 券投 资组 合 在主权 类 、 信 用类和货币市场类等券种之间的配置 比例, 以分 散风 险提 高收 益。 2 、 久期 管理 策略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济要素变化 趋势进 行分 析和 判断 的基 础上, 通过 有 效控制 风险 , 基 于对 利率 水平的 预测 和 股票基 金中 债券 投资 相对 被动的 特点 , 进行以 “ 目 标久 期 ” 为中 心 的资产 配置 , 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 合。 3 、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在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目标久期的基 础上, 结合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 预测 , 根据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动 的 情景 分析 , 选择合 适的 策略 构建 组合 的期限 结构 , 并进行 动态 调整 。 (四) 股指 期货 、权 证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可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和 其他 经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金 融衍 生产品 。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 提高 投 资效率 更好 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 管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 值 为目的 ,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 本着 谨 慎原则 , 参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管理 投资组 合的 系 统性风 险, 改善 组合 的风 险收益 特性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货 来对 冲 诸如预 期大 额申 购赎 回、 大量分 红等 特 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 现金管 理。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 权证进 行套 利 、 避 险交 易 , 控 制基 金组 合风险 , 获取 超额 收益 。 本基金 进行 权 证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 的证券 进行 基 本面研 究及 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合 股价 波 动率等 参数 , 运用 数量 化 定价模 型 , 确 定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构建 交易组 合。 (五)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对于资 产支 持证 券, 本基 金将综 合考 虑 市场利 率 、 发 行条 款 、 支 持资产 的构 成 和质量 等因 素, 研究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收 益和风 险匹 配情 况, 采用 数量化 的定 价 模型跟 踪债 券的 价格 走势 , 在严 格控 制17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 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 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 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 适的投 资对 象以 获得 稳定 收益。 (二)本基金转为北信瑞丰产业升级 多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投资策 略相 应调 整。 1 、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 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 场走势的分析,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 股票 、 债 券市 场相 对收 益 率的基 础上 ,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 大类资产的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绝对 回报 。 2 、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事件驱动策略进行股 票投资。一般来说,对行业或标的资 产的当前或者未来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性信息,会在当前或者未来对 标的资产的自身价 值 产 生 冲 击 , 而 事 件冲击的效果最终都通过标的资产的 市场价值体现出来。因此,利用数量 化的分析模式,深入、细致分析受益 于事件冲击或市场价值未能充分体现 事件影响的标的股票,在量化评价风 险和收益特征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超 额收益 。 本基金将影响个股估值的事件驱动因 素归纳 为如 下几 个方 面: (1 ) 股 权变 动 , 包 括定 向 增发 、 增 持 与回购 等 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对股权变 动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挑 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 股票,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 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 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 司进行 投资 。 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 象以获 得稳 定收 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 资范围 , 本基 金可以 相应 调整 和更 新相 关投资 策略 ,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 告。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 为 50%-95% , 其中 投资 于 产业 升 级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 包含 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等) 、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品 种除外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18 定向增发是指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少数 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以促进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拓 宽融资 渠道 ,提 高兼 并效 率。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 其中股东增持是指公司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高管增持是指 公司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行为;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 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 本 公 司 股 份 的行为 。 其他股权变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通过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 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融资;其对公司的 发展起 到了 较大 的推 动作 用。 (2 )业 绩预 告与 超预 期 根据交易所规定,公司预计年度经营 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 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可以 进 行业绩 预告 : 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 上 升 或 者 下降 50% 以 上; 实 现 扭 亏 为盈。业绩超预期是指公司披露的实 际业绩 显著 超越 过去 3 个 月券商 等研 究机构 的预 测平 均数 的情 况。 此两种情况都显示公司经营 上出现显 著变化,本基金将通过筛选与分析业 绩变化情况,自下而上评估,结合公 司基本面情况,择优选取成长性好, 安全边 际高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3 ) 资 产重 组 , 包 括重 组 、 注 入与 并 购 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 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 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 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重组前后 公司的 估值 往往 会有 明显 的改变 。 本 基 金 在 市 场 上 收 集 公 开 的 事 件 信 息,对事件影响中的公司进行分析与 估值, 挑选 具有 吸引 力的 公司股 票。 (4 )高 分红 及高 转送 分红指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 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 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8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合 约的成 交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 合 《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20 )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 产的 140% ; (2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19 给股东,是股东分享公司红利的重要 方式,高分红是指公司分红比例较高 的股票 。 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的送股或者转 股的股 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高分 红,高转送股票;结合预期盈利水平 和成长 潜力 , 择优 选取 安 全边际 较高 、 成长性 较好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5 )股 权激 励 股权激励包括员工持股、股票期权等 不同形式,使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利 益一致,利润与风险共担;起到改善 公司治 理 , 提 升公 司运 营 效率的 作用 。 本基金将对采用股权激励的公司进行 调研,综合分析公司基本面、预期盈 利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 际较高 、 成长 性较 好的 公 司 进行 投资 。 (6 )其 他影 响公 司的 重大 因素 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布对预 期业绩及行业造成极大影响的重要产 品或重大合同公告;有影响上下游公 司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遭遇重大危 机;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此类事 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 继而影 响其 市场 估值 。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发生 重大变动的股票,结合其预期盈利水 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 高、成 长性 较好 的公 司进 行投资 。 3 、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金 融市场环境,运用基于债券研究的各 种投资 分析 技术 ,进 行个 券精选 。 4 、 股指 期 货 、权 证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金融 衍生产 品。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 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2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24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投资 比例 限制 。 除 上述 第(2 ) 、 (12 ) 、 (22)、( 23)项 外,因 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 违反规定向 他 人 贷款 或 者 提 供 担20 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 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 权证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 组合风险,获取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进 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 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 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定 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构建 交易组 合。 5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 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 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 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 适的投 资对 象以 获得 稳定 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 告中公 告。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封闭 期内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 例 范 围为 0%-100% ,其中 投 资 于产 业升级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 产 的 80%;转换为北 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后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范围 为 0%-95% , 其 中投资 于产 业升级主题方向的相关证券比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 在封 闭期 内,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转换为北信瑞丰产业升级 多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7 )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 股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 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 格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以 披露 。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 并 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70%+ 中 证 综 合 债 指 数 收 益 率×30% 。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授权 , 由 中证指 数有 限 公司开 发的 中 国 A 股市 场 指数, 其成 份 股票为 中 国 A 股市 场中 代 表性强 、 流 动 性高 、 流 通市 值大 的主 流 股票 , 能 够反 映 A 股市 场总 体价 格走 势 。 中证 综合 债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 债、 企业 债 、 央 票及 短融 整体走 势的 跨 市场债 券指 数。 该指 数的 推出旨 在更 全 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21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动趋势 , 为 债券 投资 者提 供更切 合的 市 场基准 。 根 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 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 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 权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 或 者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本业绩比较基 准停止 发布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 、 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 所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相 关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22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 在 全 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 在 封 闭 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 转换为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后 , 在任 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 资产支 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 等; (1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 值 的 20% ; (18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9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20 )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200% ; 转换为 北信 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 总 资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21 ) 转 换 为 北 信 瑞 丰 产 业 升 级 多 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本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23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动 ; (7 )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24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 或 变 更 上 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 证 综合 债 指 数 收 益率×50% 。 沪深 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开发 的中 国 A 股 市 场指数 ,其 成份股 票为 中国 A 股市 场 中代表 性强 、 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 能够反 映 A 股 市场 总体 价 格走势 。中 证综合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 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 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 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 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或者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本 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 需要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25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 不参 与 所投资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2 、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4 、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 员 、 授 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 ( 三) 变更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变更注 册前 变更注 册后 基 金 收 益 与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封闭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每 年不得少于一次,且年度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 本 基金 转 换 为北 信瑞 丰 产 业 升 级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后,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配 1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5% ; 若 《 基 金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 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 2 、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为现金分红;本基金转为北信瑞丰产 业 升 级 多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后 , 登 记在 登记 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或 红利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 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12 次 ,每 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5% ; 若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26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 3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 基金转为北信瑞丰产业升级多策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后, 登 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 计 算 方 法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相 关 规 定。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对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进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 间 、 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当 投 资者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红利再 投资 的 计算方 法等 有关 事项 遵循 相关规 定。 27 ( 四) 其他 相关 事项 的修 改 根据本 基金 转型 的实 际情 况 及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修 改基金 合同 相关 条款 。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 金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转型后 的北信 瑞丰 产业 升级 多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产品特 征 、 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修订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内容 。 三、转 型前 后的 申购 赎回 安排 1 、集 中赎 回选 择期 自持有 人大 会表 决通 过后 ,本基 金在 转型 实施 前将 安排不 少于 20 个 工作 日的 集中赎 回 选择期 。在 集中 赎回 选择 期间, 投资 人仅 可以 申请 赎回, 不可 以申 请申 购。 集中赎 回选 择期 内, 基金 赎回费 为 0 。 具体集 中赎 回选 择期 安排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告 为准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场内份额 的 跨 系 统 转托 管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相关规定 办理。 3 、转 型的 实施 自集中 赎回 选择 期结 束之 日的次 日起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执 行基金 的 正式转 型。 4 、恢 复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金 在转 型实 施后 不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业 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购 /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四、合 规、 运营 可行 性 (一) 法律 方面 转型后的北信瑞丰产 业升 级多策略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相关的法律文件 经中 国证监会 变更注 册后 , 基金管 理人 择时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依 据 《 北信 瑞丰 产 业升级 多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和 《基 金法》 的规 定, 本次北 信瑞 丰产 业升 级多 策略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型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 的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因 此, 北信 瑞丰 产 业升级 多策 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转型 不存在 法律 障碍 。 28 (二) 技术 运作 方面 自集中赎 回选 择期结 束之 日的次日 起, 《 北信瑞 丰产 业升级多 策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生效 ,原 《北 信瑞丰 产业 升级 多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终 止 。 为实现 基金 转型 的平 稳过 渡, 本基 金管 理人已 就基 金变更 有关 的会 计处 理、 登记 、 系 统 准备 等 方面 进行 了深 入研 究, 做 好了 基金 运作 的相 关准备 。 会 计师 事务 所将 继续为 转型 后的 基金提 供服 务, 律师 事务 所将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五、基 金转 型的 主要 风险 及预备 措施 (一) 转型 方案 被持 有人 大会否 决的 风险 为防范 转型 方案 被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否 决的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向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征询 意见 。 如有必 要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意 见 , 对转 型方 案进行 适当 的修 订,并 重新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必 要情 况下 ,推 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时 间。 如果议 案未 获得 持有 人大 会的批 准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 照有关 规定 重新 向持 有人 大会提 交 转型方 案议 案。 (二) 基金 转型 后遭 遇大 规模赎 回的 风险 为应对转 型后 遭遇大 规模 赎回,基 金在转 型期间 将尽 可能保证 投资 组合的 流动 性,应 付 转型前 后可 能出 现的 较大 规模赎 回, 降低 净值 波动 率。 六、基 金管 理人 联系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对 本方 案的内 容有 任何 意见 和建 议,请 通过 以下 方式 联系 基金管 理人 :北 信瑞 丰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061-7297 公司网 站:www.bxrfund.com 北信瑞 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11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