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互利(163825)

中银互利: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 银互利 半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 零一 七年 十一 月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中银互利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2017 年 8 月 4 日 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 期间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计票 日 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 会 议审 议通过 了 《关 于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的议 案 》 , 内容包 括中 银互利 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调 整基 金运 作方 式 、 投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 基金 费用 、 收 益 分配方 式 、 估 值 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 同等,并同意将 “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更名为 “中银 互利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 起, 《 中银互利 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 中 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 失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报中 国 证监会 变更 注册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 基金转型 的 变更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中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 资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 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自主 判断 基 金的投 资价 值 , 自 主做 出 投资决 策 ,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因 政治 、 经 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 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 , 因 交收 违 约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 风险 , 基 金投 资对 象与 投 资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险 , 等等 。 本 基金 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中小 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行 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 公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易不 活跃 , 潜 在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 当 发 债主体 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可能 无法 卖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本 基金 的特 定 风险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风 险 揭示 ” 章节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中的 较低 风 险 品种 , 其 预期风 险收 益水平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 币市 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者 应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并 对于 申 购基金 的意 愿 、 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一、绪 言 5 二、释 义 6 三、基 金管 理人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5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28 七、 基 金的 存续 29 八、基 金的 封闭 期和 开放 期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2 十、基 金的 投资 4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48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9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55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5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59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0 十七、 风险 揭示 66 十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6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86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98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00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101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102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 关法律法规以 及《 中银 互利 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变更 注册 。 基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 承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中银 互利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本基 金由 中银互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中银 互利 半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银 互利 半 年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中银 互利 半年 定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十四 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的 决定 》 修改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9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3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15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 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7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8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转 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1 、 销 售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2 、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3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中 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24 、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5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引 起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 中银互利 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原 《中 银互利 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自 同一 日终 止 27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8 、 存 续期 : 指 《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生 效至 《中 银 互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终止 之间 的不定 期期 限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29 、基 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中银互利 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调 整运 作方 式、 投资目 标 、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 基 金费用、收益 分配方式 、 估值方法、修 订基金 合同 并更名为 “中银 互利 半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等一 系列 事 项的统 称 30 、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31 、 封闭 期 :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本 基金 每一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 该日 )6 个 月的期 间, 如果 封闭 期到 期日的 次日 为非 工作 日的 ,封闭 期相 应顺 延。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进 入首 个开放 期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后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 月的 期间。 首个 封闭 期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括 该日 ) 进 入第 二个 开放期 ,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第 二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 月的 期 间 , 以此 类推 。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也 不上 市交易 32 、 开 放期 :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或每 个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 包含该 日)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 不 少于 2 个 工作 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 具体 时间 以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公 告为 准, 除首 个开 放期外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开 放期 前 2 日进 行公 告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4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6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7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8 、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以及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9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 事长 。 国 籍: 中国 。 上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专 业硕士 , 高级经 济师 。 历 任中 国银 行山西 省分 行综 合计 划处 处长及 办公 室主 任, 中国 银行宁 夏回 族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国 银行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中国银 行四 川省 分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银行 广东 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等 职。 现任 中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 场部副 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理 和公 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执 行总 裁。 王超(WANG Chao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美 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 理 硕士。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 总行人 力资 源部 经理 、 高 级 经理、 主管,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董 事会办 公室 负责 人、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 籍: 中 国 。 厦门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中国 银行 福建 省分 行资 金计划 处外 汇交 易科 科长 、 资金计 划处 副处 长 、 资 金业 务部负 责人 、 资金业 务部 总经 理, 中国 银行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助 理总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行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助理 总经 理等 职。 现任中 国银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领 导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 加入 贝 莱德。 此前 ,他 曾担 任摩 根士丹 利亚 洲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以 及 其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 队,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亚洲 各经 营范 围的市 场、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股票 及固 定收 益) 、资 本 市场、 投资 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 曾于 美林的 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九 年 , 并 曾 于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 具交 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先 生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 及北 京大学 的风 险 管理客 座讲 师。 他拥 有美 国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 及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 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国。 中国人 民大 学会 计学 博士 。 曾任 中国 人民大 学会 计系 副主 任, 中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 等职。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院 副院 长 、 会计学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部 中国 会计 准则 委员 会咨询 专家 、 中 国会计 学会 理事 、 全 国会 计专业 学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 国青 少年发 展基 金会监 事 、 安 泰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风 神轮 胎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 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 副 教务 长 和金 融 MBA 主任, 并在 中国 的数 家上 市公司 和金 融投 资公 司担 任独立 董事 。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先生 ,独 立董 事。 国籍 :英国 。法 国 INSEAD 工 商管理 硕 士。 曾 任白 狐技 术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的 咨询 顾问 。 在 此之 前, 曾 任英 国电 信集团 零售 部部 门经 理, 贝特伯 恩顾 问公 司董 事、 北京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总 经理, 中英 商会 财务司 库、 英中 贸易 协会 理事会 成员 。现 任银 硃合 伙人有 限公 司合 伙人 。 杜惠芬 (DU huifen )女 士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澳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 央财 经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2 、监 事 乐妮(YUENi )女 士, 职 工监事 。国 籍: 中国 。上 海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分 别 就职于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基 金运 营部 总经 理。 3 、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X.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国籍 : 加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沃顿商 学院高 级管 理培 训班(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 毕业证 书 , 加 拿大 西部 大学 毅伟商 学院 (IveySchoolofBusiness ,Western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 士(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曾在 加拿 大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 加 拿大 帝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 敦人寿 保险 公 司 等海 外机 构从事 金融 工 作多年 , 也 曾任 蔚深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现英 大证 券) 研 究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理 公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监察 稽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 国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 室主任 、 讲 师 。 张家文 (ZHANG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苏 州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 区 支行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CHENJun ) 先生 , 副执行 总裁 。国 籍: 中国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4 、基 金经 理 奚鹏洲 (XI Pengzhou ) 先 生,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董事 总 经理 (MD ) , 理学 硕士 。 曾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 球金 融市场 部债 券高 级交 易员 。2009 年 加入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 任中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0 年 6 月至今 任中 银增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至 今任中 银双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3 月至今 任中 银信 用增 利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9 月 至今任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银 惠利纯 债基 金基 金经 理。 具有 17 年 证券 从业 年限 。 具备基 金从 业 资格。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成员: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奚鹏 洲 (固 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销 售 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 在任 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 信 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 证经 营运 作符 合公 司 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制 、 运 用管 理办 法、 实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形 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 司 内控制 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以 审慎 经营、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为 出发点 ;


(4)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随 着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要 素主要 包括 : 控制 环境 、 风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 息沟通 、 内 部监控 。


(1) 控 制环 境是 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风险 评估 是确 定可 能 偏离内 部控 制目 标的 业务 领域以 及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其实 质 是确定 关键 控制 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 确 保 获得真 实 、 及 时、 完整 的 经营信 息, 并在内 部进 行沟 通;


(5) 内部 监控 是一 个动 态 调整的 过程 。公 司定 期对 内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 部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 的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


(1)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和稽 核委 员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 的职责 为根 据董 事会 的授 权, 协 助董 事会 制定 和调 整公司 风险 取向 及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政策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和指导 方针 , 并 确保 其得 到有效 执行 。 稽 核委 员会 的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的 角度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基金 管理 人经 营管 理 层设立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执行 总裁 负责 ,协 助执 行总裁 在 董事会 授权 范围 内确 定、 调整业 务权 限 , 讨论 重大 决策风 险以 及检 查风 险管 理状况 , 并就 公 司的风 险状 况向 董事 会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做 定期 和不 定期 (如 遇特 殊事件 ) 的 汇报 ; 公 司经 营 管理层 还于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框 架下 针对 公募 基金 、QDII 及特定客 户资 产管理 分别 设 立专门 的投 资委 员会 , 作 为各业 务领 域最 高投 资决 策机构 , 主 要负 责制 定或 审议基 本投 资策 略和原 则, 制定 或审 批重 要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 协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 要事项 。


(3)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督察 长, 负责 对公 司各 项业务 (含 决策 程序 和运 作流程 ) 的合法 合规 性及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 含管 理制 度) 的健全 有效 性进 行监 察、 稽核, 保证 公司 的各项 规 章 制度 和业 务的 发展符 合法 律 、 行政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公 司相关 制度 和章 程, 定 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监 察稽 核报 告。 督 察长 有权 参加 或列 席有关 会议 , 调 查档 案资 料, 及 时报 告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并有 权根 据公司 相关 制度 和相 关细 则,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 层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 堵塞漏 洞。


(4)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法律 合规 部与 审计 部, 分别通 过事 前防 范、 事中 监督与 事 后检查 和评 价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 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不 断完 善和 更新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严格和 有效 地监 督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健全内 部控 制的 作业流 程。


(5) 基金 管理 人设 立独 立 的风险 管理 部, 通过 检查 、评价 和控 制各 项业 务运 作中的 风 险特别 是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 确保 国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和 公司 相关制 度得 到 有效贯 彻和 执行 。


(6) 基金 管理 人其 他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部 门 的部门 规章 制度 、操 作流 程或工 作办 法, 加强 对业 务风险 的控 制。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 根 据不 同业 务 将内部 控制 分为 前线 业务 控制 、 中 线 业务控 制和 后线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 包括 :


(1) 前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流 程、 投资授 权制 度、归 责原 则、 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等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 括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公 平 交易制 度 、 交 易绩 效评 价 体系 、 交 易 监测系 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馈 系统 、 交 易记 录制 度、 特 殊交 易制 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 括 建立完 善风 险管 理政 策及 程序 、 人 员安 排、 风险 度 量及申 报方 法、风 险限 额及 监控 复核 机制、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 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建 立健 全渠 道销 售管 理、 机构 销售 管理 、 市 场 推广与 媒 介 关系维 护、 投资 者服 务、 反洗钱 等制 度。


(2) 中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基金/ 资 产管 理计 划运 营业务 控制 : 包 括建 立基 金/ 资产 管理 计划 会计 与公 司会计 间 的隔离 制度 、 清 算交 割和 会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与 核算 、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程 序、 与托 管行的 互相 监督 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 括 牵头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更新 修订 、 审 核各 项作 业的 合 规性 、 全 面 推行责 任管 理制 度、 规定 法律合 规人 员的 专业 任职 条件等 ;


ⅲ) 信 息技 术系 统控 制: 包 括根据 有关 要求 建立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规 章、 手册 和风控 制 度、建 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 与灾 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等 ;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 括 制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 措施 ,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 制 和程序 、 界 定相关 部门 与岗 位职 责、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 括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制 定信 息披 露岗 位职 责 、 严 禁披 露 或利用 内幕 信息 等;


ⅵ) 操 作风 险控 制: 包 括设 置完善 关键 风险 指标 、 运 作风险 识别 及评 估及 风险 事件报 告 制度等 。


(3) 后线 业务 控制 的主 要 内容


ⅰ) 内部 审计 控制 : 包 括 制定审计 政 策 、 强 化内 部 检查制 度 、 配 备专 业人 员 和明确 流程 控制等 。


ⅱ) 公 司财 务管 理控 制: 包 括建立 公司 财 务 、 基 金财 务互相 独立 、 凭 证制 度、 用 印制度 、 会计控 制措 施、 账务 组织 和账务 处理 体系 、 复 核制 度、 成 本控 制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财产 登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 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 控制 : 包 括制 定招 聘及 培 训政策 、 入职 和持 续培 训 、 绩 效评 估 体系等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中 国 民生银 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罗 菲菲 中国民 生银 行是 我国 首家 主要由 非公 有制 企业 入股 的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 同时又 是 严格按 照 《 公司 法》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济成 份在 中国 金 融 业 的 涉 足和 实 现 规 范的 现 代 企 业 制度 , 使 中 国民 生 银 行 有 别于 国 有 银 行和 其 他 商 业银 行, 而 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融界 所关 注。 中国 民生 银行成 立二 十年 来, 业务 不断拓 展, 规模 不断扩 大, 效益 逐年 递增 ,并保 持了 快速 健康 的发 展势头 。 2000 年 12 月 19 日 , 中 国民 生银 行 A 股股 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国 民生 银 行 40 亿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在 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成 功发 行了 58 亿元 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国 民生 银行 在香 港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 中国民生银行 自上市以 来 ,按照 “ 团结奋 进,开拓 创 新,培育人才 ;严格管 理 ,规范行 为,敬业守法 ;讲究质 量 ,提高效益, 健康发展 ” 的 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 革发 展与管理等 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 先 后 推出了 “ 大 集中 ” 科技 平台 、 “ 两率” 考核 机制 、 “ 三卡 ” 工程 、 独立 评 审制度 、八 大基 础管 理系 统、集 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 事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了 低风 险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快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 标,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 力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 卓越 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 榜 ” 评 选活 动中, 中国 民生 银行一 流 的电子 银行 产品 和服 务获 得了专 业评 测公 司、 网友 和专家 的一 致好 评, 荣获 卓越 2009 年度 金融理 财排 行榜 “ 十 佳电 子 银行 ” 奖。 2010 年 10 月,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2 009 年度 中国 最 佳银行 评选 ” 中, 民生 银行 获得评 委会奖 —— “ 中 国银 行业 十 年改革 创新 奖 ” 。 这一 奖项 是评委 会为 表彰 在公 司治 理、 激 励机 制、 风险管 理、 产品 创新 、管 理架构 、商 业模 式六 个方 面创新 表现 卓著 的银 行而 特别设 立的 。 2011 年 12 月, 在由 中国 金融认 证中 心(CFCA ) 联 合近 40 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 的 2011 中国电 子银 行年 会上 ,民 生银行 荣获 “20 1 1 年中 国 网上银 行最 佳网 银安 全奖 ” 。这是 继 2009 年、2010 年荣获“ 中国 网 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 ” 后 ,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 荣,是第三方 权威安 全认 证机 构对 民生 银行网 上银 行安 全性 的高 度肯定 。 2012 年 6 月 20 日 , 在 国际 经济高 峰论 坛上, 民 生银 行 贸易金 融业 务以 其 2011-2012 年度 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 终荣获 “2012 年 中国卓越 贸易金融银行 ” 奖项。这也 是民生银行继 2010 年荣获英国 《金融时 报》 “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 之后 第三次获此 殊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行在 《The Asset 》 杂志 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 家奖项 评 选中获 得 “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013 年度,民 生银 行荣 获中 国投资 协会 股权 和创 业投 资专业 委员 会年 度中 国优 秀股权 和 创业投 资中 介机 构 “ 最佳 资 金托管 银行 ”及由 21 世 纪 传媒颁 发 的 2013 年 PE/VC 最 佳金 融服 务托管 银行 奖。 2013 年荣 获中 国内 部审 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21 世纪 亚洲 金 融年会 ” 上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13 ?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融 服务银 行 ” 大奖。 在 “201 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 金融机 构评 选 ” 中 ,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 3 卓 越竞 争力 品 牌建设 银行 ” 奖。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民 生银 行荣 获 “ 中国企 业 上市公 司社 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 国民 营企 业社 会责任 指数 第一 名 ” 、 “ 中 国银行 业社 会责 任指数 第一 名 ” 。 在 2013 年 第十 届中 国最 佳企业 公民 评选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2 013 年 度中 国 最佳企 业公 民 大奖 ”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2013 年还 获得 年度 品牌 金 博奖 “ 品牌 贡献 奖 ” 。 2014 年获 评中 国银 行业 协 会 “ 最 佳民 生金 融奖 ” 、“ 年 度公益 慈善 优秀 项目 奖 ” 。 2014 年荣 获 《 亚洲 企业 管 治》 “ 第四 届最 佳投 资者 关 系公司 ” 大 奖和 “ 2014 亚洲 企业管 治 典范奖 ” 。 2014 年被 英国 《金 融时 报 》 、 《博 鳌观 察》 联合 授予 “ 亚洲贸 易金 融创 新服 务 ” 称 号。 2014 年 还荣 获《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最佳 中小 企业 贸 易金融 银行 奖 ” ,获 得《21 世纪 经 济报道 》颁 发的 “ 最 佳资 产 管理私 人银 行 ” 奖, 获评 《 经济观 察》 报 “ 年度 卓越 私 人银行 ” 等。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 在 《 金融理 财》 举办 的 2015 年 度金融 理财 金貔 貅奖 评选 中荣获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奖 ” 。 2015 年度 ,民生 银行荣 获《EUROMONEY 》2015 年度 “ 中国最 佳实物 黄金投资 银行 ” 称号。 2015 年度 ,民生银 行连续 第四次获评《 企业社会责 任蓝皮书(2015)》 “ 中国 银行业社 会责任 发展 指数 第一 名 ” 。 2015 年度 ,民 生银 行在 《 经济观 察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度 中国 卓越 金融 奖评选 中 荣获 “ 年度 卓越 创新 战略 创 新银行 ” 和“ 年度 卓越 直销 银行 ” 两项 大奖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科 、 硕士。 资产 托管 部副 总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 意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处 , 中 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行 业务 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信 贷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 生银行 金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等职 务 。 具有 近三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 工 作经验 ,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 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 更好 地发 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 户提 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 点地 建立 系统 、 完 善制度 、 组 织人 员。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 员工 68 人, 平均 年龄 36 岁,100% 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上 学历 , 80% 以 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凭 。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 都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中国民 生银 行坚 持以 客户 需求为 导向 , 秉 承 “ 诚 信、 严谨、 高效 、 务 实 ” 的 经营 理念, 依 托丰富 的资 产托 管经 验、 专业的 托管 业务 服务 和先 进的托 管业 务平 台, 为境 内外客 户提 供安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全、 准确 、 及时 、 高效 的 专业托 管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民 生银 行已托 管 164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总 净值 达到 5007.92 亿元 。中 国民 生银 行于 2007 年 推出 “ 托付 民生· 安 享财 富 ” 托管业 务品 牌, 塑造 产品 创新、 服务 专业、 效益 优 异、 流 程先 进、 践行社 会责 任的 托管 行形 象, 赢 得了 业界 的高 度认 可和客 户的 广泛 好评 , 深 化了与 客户 的战 略合作 。 自 2010 年至 今, 中国民 生银 行荣 获 《金 融 理财 》 杂 志颁 发的 “ 最具 潜 力托管 银行 ” 、 “ 最佳 创新 托管 银行 ” 和 “ 金 牌创新 力托 管银 行 ” 奖, 荣 获《21 世纪 经济 报道 》颁 发的 “ 最佳 金 融服务 托管 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 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 民生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审 计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监 督中 心及 资产托 管部 各业 务中 心共 同组成 。 总 行审 计部对 各业 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风 险监 督中 心, 负 责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导、 协调 、 监 督各业 务中 心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中 心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风 险控制必 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的 所有 中心 和岗 位, 渗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 立性 原则 :资 产托管部 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监督 中心 ,该 中心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性, 负责 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和监 督。 (3) 相 互制 约原 则: 各中心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计 上要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更 具客 观性 和 操作性 。 (5) 防火墙 原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 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1.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 制 度建 设: 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 职责 、科 学的业 务流 程、 详细 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风险监 督中 心指 导业 务中心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 风 险控制 措施 。 (4) 相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控 制理 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建 立异地 灾备 中心 , 保证业 务不 中断 。 4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1) 坚 持风 险管 理与 业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理 念。托 管业 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的 中间 业务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 施全 员风 险管 理。完善 的风 险管 理体 系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同 参与 ,只 有 这样 , 风 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效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中心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 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 立分 工明 确、 相互牵制 的风 险控 制组 织结构 。托 管部 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 向 多中心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中心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 制度 建设 作为 风险管理 的核 心。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十 分重 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业务 管理 办法 、 内 部控 制 制度 、 员 工行 为规范 、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5) 制 度的 执行 和监 督是风险 控制 的关 键。 制度执 行比 编写 制度 更重 要,制 度落 实检 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风 险监 督 中心 , 依 照有 关法律 规章 , 定 期对 业务 的运行 进行 稽核检 查 。 总 行审计 部也 不定期 对资 产 托 管部进 行稽 核检 查。 (6) 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用于 风险 控制 中。 在风险 管理 中, 技术 控制 风险比 制度 控制 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的 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托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 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 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中 心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赵 树林 银行网 站:bank.ecitic.com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 成茜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网址:www.cmbchina.com (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gtja.com





联系人 :芮 敏祺 (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联系人:


林 生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销 售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9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 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 陈 颖华 联系人 :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会 计师 :汤 骏、 许培 菁 联系人 :汤 骏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中银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 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中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 关 于核准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 监许可[2013]1147 号 ) 核 准募集 , 基金 管理 人为 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为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进 行公开 募 集, 募集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 经 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 , 《 中 银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 2013 年 9 月 24 日生 效。 2017 年 8 月 4 日 至 2017 年 9 月 21 日 期间 , 中 银互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计票 日 为 2017 年 9 月 22 日。 会 议审 议通过 了 《关 于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的议 案 》 , 内容包 括中 银互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调 整基 金运 作方 式 、 投资目 标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 基金 费用 、 收 益 分配方 式 、 估 值 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 同等,并同意将 “ 中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更名为 “ 中 银互利 半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 自 2017 年 11 月 9 日起 , 《中银 互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同 日起失 效。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七 、基 金的存 续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 按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程序进 行清 算,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八、 基 金的封 闭期 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本基 金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 期间, 如 果封闭 期到 期日 的次 日为 非工作 日的 ,封 闭期 相应 顺延。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本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 束之后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 月的 期间 。 首 个封 闭 期结束 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 起 (包 括该 日 ) 进 入第 二个 开放 期, 第 二个封 闭期 为第 二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 间, 以 此类 推。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 市交易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或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日起 (包含该 日)进 入开放期 ,期间可 以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 每个开放 期 不 少于 2 个 工作 日, 且 最 长 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开放 期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为 准,除 首个 开放 期外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 进行 公告 。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 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 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则开 放期 起始 日 顺延至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消 除之 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在 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 在 不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作 日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间 ,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 的时间 要求 。 在 此情形 下, 开放 期以 管理 人届时 公告 (如 有) 为准 。 (三) 开放 期与 封闭 期示 例 例如 , 本 基金 的 《 基金 合 同》 于 2018 年 3 月 7 日 生 效,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为 5 个工作 日, 则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开 放期 为 2018 年 3 月 7 日至 2018 年 3 月 13 日;首 个开 放 期结束 后次 日 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 ,故 首个封 闭期 为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以 此类 推 。 又如,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 于 2018 年 12 月 5 日 生效, 假设 首个 开放 期 为 8 个工 作 日,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开 放期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 。首 个开放 期结 束 后次日 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则 本基 金的 第一 个封 闭期 为 2018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9 年 6 月 16 日( 首个 封闭 期到 期 日为 2019 年 6 月 14 日, 到期日 的次 日为 2019 年 6 月 15 日且 为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非工作 日, 故首 个封 闭期 顺延)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 假设第 二个 开放 期时 间 为 6 个工 作日 , 第 二个 开放 期 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至 2019 年 6 月 24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第 二 个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 月的 期间 , 即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 以此 类推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开放 期内的 每个 工作 日 , 具体 办 理时间 为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封 闭期 内 , 本基金 不办 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 市交易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 进 入首 个开 放期 ; 自首个 开放 期结束之 后次日起 (包括 该日) ,本 基金进 入首个封 闭期。本 基金每个 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 一 个工作 日起 (包 括该 日) 进入下 一个 开放 期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 该开放 期内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 但 若投 资人 在 开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 束之 后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 为无 效申 请 。 开 放 期以及 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 赎回业 务的 具体 事宜 见招 募说明 书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登记 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内 ,登记机 构可根据 《业务 规则》 ,在 不影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前 提下 , 对上 述业 务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基 金 管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电子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份额时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下同 ) , 追加 申购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 元;通 过基金管 理 人直销中 心柜台申 购本基 金份额时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10000 元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为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 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 基金份 额不 设上 限限制 ,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投资者 可将其全 部或部 分基金份 额赎回。 基金管 理人不对 投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进行 限制。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其他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与 赎 回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委 托协 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必 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0.8%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3%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赎回费 率 Y <30 天 0.75% Y ≥ 30 天 0%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封闭 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开放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 通过其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例: 某普 通投 资人投 资 5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应 的申 购费率 为 0.8%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0=47,241.11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0 元,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则其可 得到47,241.11 份 基 金份额 。 2、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及余额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方 式, 赎回 价格 以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 承担。 例:某 普通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为 5 天, 其赎 回 适用费 率 为 0.75%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0 元, 则 其可得 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75%=78.75 元 赎回金 额=10500.00-78.75=10421.25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0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421.25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6、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6 、7 项之一 的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拒绝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且 开放 期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继续接 受赎回申 请将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形 时,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 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告 , 且开放 期按 暂停 赎回 的期 间相应 顺延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开 放期 内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前 一工 作日 的基 金总 份额的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基金管 理人 对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赎回 申请应 于 当日全 部予 以接 受和 确认 。 但 对于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当 日全 部赎 回申 请进 行确认 , 当日 按比 例办 理 支付的 赎回 份额 不得低 于 前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额 的20% , 其余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支 付 的期限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申 请 以赎回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根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 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 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基 金资 产长 期稳健 增值 的基 础上 , 力 争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创 造超 越业绩 比 较基准 的稳 定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 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公开发 行的 次级 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 可交 换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股 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但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上 述 原因持 有的 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0 个交易 日 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 10 个工 作 日、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的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 。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三) 投资策略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以中 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为 基础 , 结 合经 济周 期 、 宏 观政 策方向 及收 益率 曲 线分析 , 进行债 券投 资时 机的 选择 和久期 、 类属 配置 , 实 施 积极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管理 , 力 争获 取超 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 投资 收益。 1、久 期管 理策 略 在全球 经济 的框 架下 , 本基 金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 趋势及 其引 致的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 化 做出判 断 , 密 切跟 踪 CPI 、 PPI 、 汇率 、 M2 等利 率敏 感指标 , 通过 定性 与定 量 相结合 的方 式, 对未来 中国 债券 市场 利率 走势进 行分 析与 判断 , 并 由此确 定合 理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 通过 合 理的久 期控 制实 现对 利率 风险的 有效 管理 。 1) 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通 过跟踪 、 研 判诸 如工 业增 加值同 比增 长率 、 社 会消 费品零 售 总 额同比 增长 率 、 固 定资 产 投资额 同比 增长 率 、 进 出 口额同 比增 长率 等宏 观经 济数据 , 判断 宏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及其 在经 济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预 测 国家货 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取向及 当前 利率 在利率 周期 中所 处位 置 ; 基于利 率周 期的 判断 , 密 切跟踪 、 关注 诸如 CPI 、PPI 等物 价指 数、 银行准 备金 率 、 货 币供 应 量、 信贷 状况 等金 融运 行 数据 , 对 外贸 易顺 逆差 、 外商直 接投 资额 等实体 经济 运行 数据 ,研 判利率 在中 短期 内变 动趋 势,及 国家 可能 采取 的调 控政策 ; 2) 利率 变动 趋势 分析: 基 于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态以 及利率 变动 趋势 的判 断, 同时考 量 债 券市场 资金 面供 应状 况、 市场主 流预 期等 因素 ,预 测债券 收益 率变 化趋 势; 3) 久期 分析 : 根据 利率 周 期变化 、 市 场利 率变 动趋 势、 市 场主 流预 期, 以及 当期债 券 收 益率水 平 , 通 过合 理假 设 下的情 景分 析和 压力 测试 , 最 后确 定最 优的 债券 组 合久期 。 当预 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降 低时 , 本 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值 , 从 而 可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下 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收 益 ; 反 之, 当预 期 市场总 体利 率水 平上 升时 , 则 缩短 组合 久 期,以 规避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险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较 高的 再投 资收 益。 2、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察收 益率 曲线和 信用 利差 曲线 , 通过 预期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和信 用 利 差曲线 走势 来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头 寸。 在考察 收益 率曲 线的 基础 上, 本 基金 将确 定采 用集 中策略 、 哑 铃策 略或 梯形 策略等 , 以 从收益 率曲 线的 形变 和不 同期限 信用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利 。 一 般而 言 , 当预期 收益 率 曲线变 陡时 , 本基 金将 采 用集中 策略 ; 当预 期收 益 率曲线 变平 时 , 将 采用 哑 铃策略 ; 在预 期 收益率 曲线 不变 或平 行移 动时, 则采 用梯 形策 略。 3、类 属配 置策 略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 定性 和定 量地 分析 不同类 属债 券类 资产 的信 用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市场 风险 等 因 素及其 经风 险调 整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 通 过 比较并 合理 预期 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 风险与 收益 率变 化 , 确 定 并动态 地调 整不 同类 属债 券类资 产间 的 配 置比 例 , 确定最 能符 合本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资产 组合。 4、信 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金融 债、 企业 (公司 ) 债 等信 用类债 券 采取自 上而 下与 自下 而上 相结合 的 投 资策略 。 通过 内部 的信 用 分析方 法对 可选 债券 品种 进行筛 选过 滤 , 通 过自 上 而下地 考察 宏观 经济环 境 、 国 家产 业发 展 政策 、 行 业发 展状 况和 趋 势、 监管 环境 、 公 司背 景 、 竞 争地 位、 治 理结构 、 盈利 能力 、 偿债 能力 、 现 金流 水平 等诸 多 因素 , 通 过给 予不 同因 素 不同权 重 , 采 用 数量化 方法 把主 体所 发行 债券分 为 6 个信 用级 别, 其中,1-3 级资质 较好 ,可 以长期 持 有 , 被视为 配置 类资 产;4-5 级则资质 稍差 , 可 以短 期持 有, 被视 为交易 类资 产 ; 而规避 类则 资 质很差 ,信 用风 险很 高, 限制对 其投 资。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 率 主 要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 影响, 信用 利差 收益 率主 要 受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场 信用 利 差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 本身 的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 因 此 , 信用债 的投 资策 略可 细分 为基于 信用 利 差曲线 变化 的投 资策 略、 基于信 用债 个券 信用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 1) 基于 信用 利差 曲线 变化 的投资 策略 首先,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变 化受到 经济 周期 和相 关市 场变化 的影 响。 如果 宏观 经济 向 好 , 企业盈 利能 力增 强, 现金 流好转 ,信 贷条 件放 松, 则信用 利差 将收 窄; 如果 经济陷 入萧 条 , 企业亏 损增 加 , 现 金流 恶 化, 信贷 条件 收紧 , 则信 用利差 将拉 大 。 其 次 , 分 析信用 债市 场容 量、 信用 债券 结构 、 流 动 性等变 化趋 势对 信用 利差 曲线的 影响 ; 同时 政策 的 变化也 影响 可投 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主 体对 信用债 的需 求变 化 。 本 基 金将综 合各 种因 素 , 分 析 信用利 差曲 线整 体及分 行业 走势 ,确 定不 同风险 类别 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2) 基于 信用 债个 券信 用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除受宏 观经 济和 行业 周 期 影响外 , 信用 债发 行人 自身 素质也 是影 响个 券信 用变 化的 重 要 因素, 包括 股东 背景 、法 人治理 结构 、管 理水 平、 经营状 况、 财务 质量 、融 资能力 等因 素 。 本基金 将通 过公 司内 部的 信用债 评级 系统 , 对 债券 发 行人进 行资 质评 估并 结合 其所属 行业 特 点, 判断 个券 未来 信用 变 化的方 向 , 采 用对 应的 信 用利差 曲线 对公 司债 、 企 业债定 价 , 从 而 发掘价 值低 估债 券或 规避 信用风 险。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5、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本 质上 为公司 债 , 只 是发 行主 体 扩展到 未上 市的 中小 型企 业, 扩大 了 基金进 行债 券投 资的 范围 。 由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发行主 体为 非上 市中 小企 业, 企业 管理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信息 披露 情况 相 对滞后 , 对企 业偿 债能 力 的评估 难度 高于 普通上 市公 司 , 且 定向 发 行方式 限制 了合 格投 资者 的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 动性风 险 。 因 此 本基金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将重 点关 注信 用风 险和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采 取自下 而上 的 方法建 立适 合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体 系 , 对个券 进行 信用 分析 , 在 信用风 险可 控的 前提下 ,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 基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对 可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品种 进 行筛选 过滤 ,重 点分 析发 行主体 的公 司背 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 力、偿 债能 力 、 现金流 水平 等诸 多因 素 , 给予不 同因 素不 同权 重 , 采用数 量化 方法 对主 体所 发行债 券进 行打 分和投 资价 值评 估 , 选 择发 行主体 资质 优良 , 估值 合理 且流通 相对 充分 的品 种进 行适度 投 资 。 6、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考 量宏 观经济 形势 、 提 前偿 还率 、 违约 率、 资产 池结构 以 及资产 池 资 产所在 行业 景气 情况 等因 素, 预判 资产 池未 来现 金 流变动 ; 研究 标的 证券 发 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 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平均久 期及 收益 率曲 线的 影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 性 变化对 标的 证 券收益 率的 影响 , 在严 格 控制信 用风 险暴 露程 度的 前提下 ,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 流动性 管理 , 选 择风险 调整 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 7、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国债期 货作 为利 率衍 生品 的一种 , 有 助于 管理 债券 组合的 久期 、 流 动性 和风 险水平 。 基 金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根据 风险 管 理的原 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 目的 , 结 合对 宏 观经济 形势 和政 策趋 势的 判断 、 对 债券 市场 进行 定 性和定 量分 析 。 构 建量 化 分析体 系 , 对 国 债期货 和现 货的 基差 、 国 债期货 的流 动性 、 波动 水 平、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性 等 指标进 行跟 踪监 控,在 最大 限度 保证 基金 资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求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四) 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 及对中 国债 券市 场的 影响 ; (3) 企业 信用 评级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4) 国家 货币 政策 及债 券 市场政 策; (5) 商业 银行 的信 贷扩 张 。 2、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团队 制, 强调 团队 合作 , 充 分 发挥集 体智 慧 。 本 基金 管 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 职能 整合 , 设立 了 投资研 究部 , 策略 分析 师 、 固 定收 益分 析师 、 数 量 分析师 和基 金经 理, 充分 发挥 主观 能动 性 , 渗 透到 投资 研究 的关 键 环节 , 群 策群 力,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中长期 稳定 的较 高投 资回 报。 3、投 资决 策程 序本 基金 具 体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 流程 为: (1)宏观 分析师根 据宏观 经济形势 、物价形 势、货 币政策等 判断市场 利率的 走向, 提 交策略 报告 。 (2)债券 策略分析 师提交 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 面、债 券市场供 求、收益 率曲线 预测的 分 析报告 。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 数量 分析 师对 衍生 产 品和创 新产 品进 行分 析。 (5)在分 析研究报 告的基 础上,基 金经理提 出月度 投资计划 并提交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审 议。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基金经 理提 交的 投资 计划 。 (7)如审 议通过, 基金经 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 的情况 下,挑选 合适的债 券品种 ,灵活 采 取各种 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 交易 部执 行交 易指 令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全 价 ) 收益率 。 中债综 合指 数 (全 价) 是 由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 制 , 样 本债 券 涵盖的 范围 全面 , 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 表性 , 涵 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 市 场等 ) 、 不同 发 行主体 (政 府、 企 业等) 和期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 中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格 水平 和变 动趋 势 。 中债综 合指 数 (全 价) 各 项指标 值的 时间 序列 完整 , 有 利 于 深入 地 研究和 分析 市场 ,适 合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调 整或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 收益和 预期 风险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 七)投资限制与 禁 止行 为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 期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但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6)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AA-以上( 含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净资产 的 200% ;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 140% ; (1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当期 的剩 余封 闭期 ; (1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本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 按 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十 一、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十 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股 票 、 权 证 、 国 债期 货合 约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 权 证等)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不 含权 固定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进行 估值 ; 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本标准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建议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的 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值 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 (2)对在 交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 价 中所含 债券 应收 利息 后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3)对在 交易所市 场挂牌 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 券和私 募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对在 交易所市 场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品 种,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3、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固 定 收益品 种的 估值 (1)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固 定收益品 种,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2)对银 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价 格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 成 本估值 。 4、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5、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6、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7、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8、国债期 货合约以 估值日 的结算价 估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3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 对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按规 定予以 公布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9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十 三、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本 基金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分 配, 具体分 配方 案以 公告 为准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3、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 配政 策进 行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十四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与基 金运作 相关 或者 为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支 出的 会计师 费 、 律师费 、诉 讼费 、仲 裁费 等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的开 户 及维护 费用 ;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6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5% 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3 -9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 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 相关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支付 根据 《 中银 互 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执行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十五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 的会计 账 目、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 会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 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 须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十六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 金投资 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 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 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关于审 议本 基金 转型 事宜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表决 通过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将 经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后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2、《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3、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本基金 的 封 闭期 内,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其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4、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其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其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封 闭期 与开 放期的 转换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9)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0)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进 入开 放期 ;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增加 或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 内, 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投 资国 债期 货相 关公 告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0、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 应 当在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资 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 并说 明投 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 介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本基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等 文 件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情 况。 11、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季度 报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 资 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十 七、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风 险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 二是国 内市 场风 险 , 包 括 政策风 险 、 利 率 风险等 ;三 是开 放式 基金 共有的 风险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本 基金 每 6 个月 开放 一 次申购 和赎 回, 投资 者需 在开放 期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开放期 如果出现 较大数 额的净赎 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 现困难, 基金可 能面临 一 定的流 动性 风险 ,存 在着 基金份 额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 若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 或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故存 在着基 金无 法继 续存 续的 风险。 4、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信用 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 种,因 此,本基 金除承担 由于市 场利率 波 动造成 的利 率风 险外 还要 承担如 企业 债、 公司 债等 信 用品种 的发 债主 体信 用恶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5、本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由 非上市 中 小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 由 于不 能公 开 交易 , 一 般情 况下 , 交 易 不活跃 , 潜在 较 大流动 性风 险 。 外 部评 级 机构一 般不 对这 类债 券进 行外部 评级 , 可能 也会 降 低市场 对该 类债 券的认 可度 , 从而 影响 该 类债券 的市 场流 动性 。 同 时由于 债券 发行 主体 的资 产规模 较小 、 经 营的波 动性 较大 , 且各 类 材料不 公开 发布 , 也大 大 提高了 分析 并跟 踪发 债主 体信用 基本 面的 难度 。 当 发债 主体 信用 质 量恶化 时 , 受 市场 流动 性 所限 ,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 卖 出所持 有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更 大 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6、本基金 投资资产 支持证 券,资产 支持证券 具有一 定的价格 波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 信用风 险等 风险 ,本 公司 将本着 谨慎 和控 制风 险的 原则进 行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1)与基 础资产相 关的风 险主要包 括特定原 始权益 人破产风 险、现金 流预测 风险等 与 基础资 产相 关的 风险 。 (2)与资 产支持证 券相关 的风险主 要包括资 产支持 证券信用 增级措施 相关风 险、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利率 风险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 、 评 级风险 等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相关的 风 险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3)其他 风险主要 包括政 策风险、 税收风险 、发生 不可抗力 事件的风 险、技 术风险 和 操作风 险。 7、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包括 国债期货 ,国债期 货的投 资可能面 临市场风 险、基 差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 因期货 市场 价格 波动 使所 持有的 期货 合约 价值 发生 变化的 风险 。 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 特有 风险之 一 , 是 指由 于期 货 与现货 间的 价差 的波 动 , 影响套 期保 值或 套利效 果 , 使 之发 生意 外 损益的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可分为 两类 : 一类 为流 通 量风险 , 是指 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 希望 的价格 建立 或了 结头 寸的 风险, 此类 风险 往往 是由 市 场缺乏 广度 或 深度导 致的 ; 另一 类为 资 金量风 险 , 是 指资 金量 无 法满足 保证 金要 求 , 使 得 所持有 的头 寸面 临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政策风 险:因国 家宏观 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 区发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证 券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 2、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经 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 化,证 券市场也 呈现出周 期性变 化,从 而 引起债 券价 格波 动, 导致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变 化。 3、利率风 险:当金 融市场 利率水平 变化时, 将会引 起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变 化,进 而 影响基 金的 净值 表现 。 4、信用风 险:基金 所投资 债券的发 行 人如果 不能或 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 不能履 行 合约规 定的 其它 义务 , 或 者其信 用等 级降 低 , 将 会 导致债 券价 格下 降 , 进 而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 5、购买力 风险:基 金投资 于债券所 获得的收 益将主 要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 能受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力 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际 收益 下降 。 6、再投资 风险:该 风险与 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当市 场利率下 降时,基 金所持 有的债 券 价格会 上涨 , 而 基金 将投 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得 较低 的 收益率 ,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价格会 下降 , 利 率风险 加大 ,但 是利 息的 再投资 收益 会上 升。 7、经营风 险:它与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人 的经营 活动所引 起的收入 现金流 的不确 定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性有关 。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 运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 经 营 风险就 越大 ; 反之 , 运营 收入越 稳定 , 经 营风险 就越 小。 (三)开放式基金共 有的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管 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从 而影 响基 金 收益水 平 , 造 成 管理风 险。 2、流动性 风险。本 基金的 流动性需 求主要集 中在开 放期,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接受投 资 者的赎 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 采取各 种有 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流 动性 的需 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回 申请 ,则 使基 金资 产变现 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3、其 他风 险 (1)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因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 制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不 完善 而产 生的风 险 ; (3)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不可 抗力 可能 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从而 带来 风险 ;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通过 之日起 生效,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十九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 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 理基金 财 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 人,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与 债权 人权 利 , 为 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为; 15) 选 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等的 业务 规则;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 基金合 同 》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 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20)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 2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期 货结算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为 基金办 理 证券、 期货 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 财 产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 议》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 及时 办 理清算 、 交割 事 宜; 7)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 规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 披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 他人泄 露 , 向 审计 、 法 律 等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的 除外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协 议 》 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 》 及 《托 管协 议 》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从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及 《 托管 协 议 》 导 致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 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依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7)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暂 不设立日常 机构。 在本基 金存续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 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规定进 行。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以 及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影响 的情 况下 , 以下 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 在不影 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变 更收 费方式 、 增加 或调 整份 额 类别设 置 , 但 需 履行相 关程 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 的规则 ; 6)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 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 范围内 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 基 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配 合。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未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提 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 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会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可通 过现场开会 方式或 通讯开 会方式等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或法 律 法规 、 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 他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须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行 使投 票权 提供 便利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到会 者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 在 表 决截止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1) 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含二 分之一) ;若本人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 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 金份 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 见;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冲突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用 其 他非书 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 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 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具 体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议 通知 中 列明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基金合 同》的 重大修 改、决 定 终止《基 金合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其 他基金合 并、法 律法规及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 事 项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集会议 的通知 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 金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 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明 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同 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 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 下,计 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6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 进行仲裁,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仲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恪守各 自的职 责,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不含 港澳 台立 法)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5、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日 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其他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结汇 、 售汇业 务 ;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7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经国 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比例 、 投 资限 制、 关联 方 交易等 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 债、 金融 债 、 央 行票 据 、 地 方政府 债 、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公开发 行的 次级 债 、 可 转 换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 债的纯 债部 分) 、 可 交换 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超短 期融 资 券、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 货币 市场 工 具、 国债 期货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投 资股 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 , 但 可 持有因 可转 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持有该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以及因 投资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因上 述 原因持 有的 股 票和权 证等 资产 ,本 基金 将在其 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10 个交易 日内 卖出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但 应开放 期流 动性 需要 , 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 作日、 开放 期 及开放 期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 日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持有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内 , 本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8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10 个 工作日 、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内 , 基 金投 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 开 放 期内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 但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4)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5)本基 金与由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共同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6)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 过基金 净资产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7)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 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合 计 规模 的 10 % ;本 基 金应 投 资于 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 AA-以上( 含 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9)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净资产 的 200% ;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 不 得超过 净资 产 的 140% ; (10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当期 的剩 余封 闭期 ; (1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 总市 值的 30% ; 本基 金 所持有 的债 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9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 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1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不需 要经 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 应 及时 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0 责任及 损失 , 因基 金托 管 人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损 失的 除外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担 , 然后 再 向相关 交易 对手 追偿 。 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 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 经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 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本 着审 慎、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 资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 法 规、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 制 定了经 公司 董事 会批 准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相关 制度( 以 下简 称 “ 《制度 》”) , 以规 范对中 期票据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险控 制。 基 金管理 人《 制度 》的 内容 与本协 议不 一致 的, 以本 协议的 约定 为准 。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票 据属 于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 据应符 合法 律 、 法 规及 《 基金合 同》 中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 益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及期 限限制 ;


(2)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 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 过该 期证券 的 10% 。


2.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是否 符合 比例 限制 进行事 后监 督 , 如 发现 异 常情况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金管 理人 接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原 因和 解决 措施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3.如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的中 期票 据超 过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将中期 票据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要 求 ,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 七) 本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应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1.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 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管 理 人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1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 预案等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 关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 资料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料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2. 基金管理 人应防 范本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流动性 风险,确 保对相关 风险采 取积极 有效 的措 施 , 在 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 运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 如 因 基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发 生剧 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的 前提 下确 保基 金的 支付结 算。


3.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券 的额 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对 相应风 险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的 , 应 及时 修 订后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4.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是 否符 合比例 限制 进行 事后 监督 , 如发 现 异 常情况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接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原因 和解 决措施 。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所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如 基 金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 督职责 ( 因基 金 管理人未 就相应风 险控制 制度的修 订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的 除外) , 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须 承担 连带 责任 。 如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化 等不可 归责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导 致基金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超过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调 整至 规定 的比 例要 求。 (八)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 邮 件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回 复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 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2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十一 )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二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 在规定 时间 内答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3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包 括但不 限于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 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同 基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 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 身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4.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5.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 6.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7.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4 8. 除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 产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托 管人 应以 本基 金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本 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书 面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备 付金 、 证券 结算 保 证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四)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银行 间市 场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5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 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 其他账 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开 立, 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由 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凭 证。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 式 提交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以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提交 给基金 管理 人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6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 律法 规对 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保存 期自 基金 账 户销户 之日 起 不少 于 20 年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不 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 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按照上 海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上 海国 际仲 裁中 心) 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 对 本托 管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本 托管 协 议双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义 务 ,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 不含 港澳台 立法 ) 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 与修 改 (一)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本 托管 协 议进行 修改 。 修 改后 的新 托 管协议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7 其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 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 律法 规、 监管 部门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8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金投 资者账单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基 金对账 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在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对 账 单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 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 号码、姓 名、持 有基金 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 (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站 办理 申购 、 赎回 及 信息查 询 。 基 金管 理人 也 可利用 自己 公司的 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 资者 在选用 网上 交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9 易服务 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询 。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六 )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可通过 上述方式联系 本公 司。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 本招 募说明书。 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0 二 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1 二 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中银 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2 二 十四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变更 注册 的文 件; 2、《 中银 互利 半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中银 互利 半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关于申 请 中银互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变更 注册为中银 互利半 年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 律意 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 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