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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利(163825)

中银互利: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互利 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7 年 11 月9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互利 半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简 称 中银互利 半年 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163825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 期 开 放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7 年 11 月 9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民 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公告依 据 
《 中 银 互利 半年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中 银 互利半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的 有关约 定 
申购起 始日 2017 年 11 月 9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7 年 11 月 9 日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时间 
根据 《中 银互利 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同 ” ) 、
《中银 互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的 有关 规定, 中银 互利半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包 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 或 每个 封闭 期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 包含该 日)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可 以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开放 期不 少于2 个 工作 日,且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本基金
首个开放 期 的具 体时 间 为2017 年11 月 9 日—11 月22 日 。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 不可抗 力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 间中止 计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 形 影响 因 素 消 除之 日 起 的 下 一个 工 作 日 继续 计 算 该 开放期时间 , 直至 满足 开放 期 的时间 要求 。 在此 情形 下 , 开放期 以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如 有 ) 为 准。 
自 2017 年11 月9 日 ( 含 该日 ) 起 , 本基 金进 入 首 个开放 期 ,2017 年 11 月9 日为 本基
金 首个 开放 期 的 第一 个开 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自 该日 起开始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业务 。 在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 内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 若
投资人 在开 放期 最后 一日 业务办 理时 间结 束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视 为无 效申请 。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 人电 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 本基金份
额时,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 费,下 同)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 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0
元,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 者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不
受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
中因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形 导致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金 额的数 量限
制,并 在实 施前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 ≤M <200 万 0.5% 
200 万 ≤M <500 万 0.3% 
M≥50 0 万 1000 元每 笔 
注:1 、申 购金 额中 已包 含 投资者 应支 付的 申购 费。 
2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 项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 人相关 公告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电 子直 销平
台 的费 率折 扣以 《中 银互 利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通 电子 直销 申购、 赎回 业务
并实施 交易 费率 优惠 公告 》及相 关最 新公 告为 准。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如遇 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 生而导 致延 期赎回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1、设 Y 为持 有期 限。 当 Y <30 天 时, 赎回 费率 为 0.75%;当 Y≥30 天时 , 赎 回费 率为 0 。 
2 、投资 人通过 日常申 购所 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期限自登 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登 记
之 日 起 计 算 。投 资 人 持 有转 型 而 来 的 基金 份 额 的 :原 中 银 互 利 分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B
类基金 份额 (基 金代 码:150156 ) 持 有人持 有的 原登 记在场 内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的份 额, 持有期限 自重 新确 认与 登记 之日( 即确 权之 日)起 计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原登 记在 场外注 册登 记
系统的 份额 , 持有 期限 自中 银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变册 登记 为中银 互利 半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 之日 起计 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 项 
1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应归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额时 ,除 基金合 同另 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按 “先进 先 出 ”的 原则 , 对 该持 有人 账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即注 册登记 确认 日期 在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注册登 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 以 确定 被赎回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率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 、程序 、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 4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 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中银 基金 ”并选 择关 注)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中 银基 金” 下载 安装 )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5.1.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赵 树林 银行网 站:bank.ecitic.com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 成茜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网址:www.cmbchina.com (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www.swhysc.com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联系人 :芮 敏祺 (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联系人:


林 生迎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 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其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 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开 放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业务 的有关 事项 予以 说明 ; 2 .投资 者欲了 解本基 金的 详细情况 ,请 详细阅 读《 中银 互利 半年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中 银 互利 半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等 法律 文 件。投 资者 亦可 拨打 本公 司的客 户服 务电 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登陆 本公 司网站www.bocim.com 了解 相关情 况。 3 .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及其 净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 金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进 行运作 , 在非 开放期 间投 资者不 能进 行申 购、 赎回 。 投 资者 投 资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最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 投资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投 资目 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匹 配。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