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中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2 年 3 月 1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鹏华中证 A 股
资 源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2012 〕358 号 ) 核 准 , 进 行 募
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的 风 险 、 作 为 上 市 基 金 的 风
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八、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三、基金的业绩
十四、基金的财产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份额的折算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一、风险揭示
二十二、基金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等 有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鹏 华中 证 A 股 资 源产业 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鹏 华 中 证 A 股 资 源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 基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 基 金 合 同 》 : 《 鹏 华 中 证 A 股 资 源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 、中国: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仅 为《 基金合 同》 目的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 特 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 、《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 、《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 、《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 、元:中国 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所 募 集 的 鹏 华 中 证 A 股 资 源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
10、基金份 额: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和/ 或鹏华资源 B 份额;
11、 鹏华资 源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2、鹏华资 源 A 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即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13、鹏华资 源 B 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即高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14、标的指 数: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
15、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即 用 于 公 开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级 、 基 金 的 募 集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的 投 资 、 基 金 的
业 绩 、 基 金 的 财 产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风 险 揭 示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备 查 文 件 等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6、托管协 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鹏华中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发售公 告:《鹏华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8、中国证 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监 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管 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同,可区分 为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鹏华资源 A 份额 持有人及
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
23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 申 购 、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4、销售机 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5、基金销 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 场 外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利 用 其 自 身 柜 台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 、 场 内 : 通 过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 、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等;
29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登 记
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1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2 、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 受 《 基 金 合 同 》 约 束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3、个人投 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4 、 机 构 投 资 者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5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36 、 投 资 者 :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8、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9、基金存 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0、日/ 天: 公历日;
41、月:公 历月;
42、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4、T 日:申 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5、T +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46、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额的行为;
49 、 申 购 :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0 、 赎 回 : 基 金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51 、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52、配对转 换: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转换,包括
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
53、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份额对应 1 份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4、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 1 份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 华资源 B 份额对应 2 份 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55 、 折 算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一
定比例调整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
使得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相应变化的行为,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
56、定期折 算:基金管理人按一定的周期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7、不定期 折算:当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和/ 或鹏华资源 B 份
额参考净值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基金管理人进行的基金份额折算;
58 、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9 、 交 易 账 户 :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0 、 转 托 管 :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投 资 者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投 资 者 将 持 有 的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3 、 基 金 转 换 :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 、 基 金 收 益 :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证 券 投 资 收 益 、 证 券 持 有 期 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6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本 基 金 应 收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8、基金资 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
69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按 基 金 份 额 的 不 同 , 可
区分为鹏华资源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
70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给 定 的 计
算公式得到的基金份额估算价值,按基金份额的不同,可区分为鹏华资源 A 份额 参考净值、
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1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72、指定媒 体: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73、不可抗 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 资 人 名称
出 资 额 (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
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第 六 、 七 届 发 审 委 委 员 , 现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总 支 书 记 。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 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 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 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 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研究生,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定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7 月起历 任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2015 年6 月至 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 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 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 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0 月 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党总
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 委 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
国 证 监 会 办 公 厅 新 闻 处 干 部 、 秘 书 处 副 处 级 秘 书 、 发 行 监 管 部 副 处 长 、 人 事 教 育 部 副 处 长 、
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崔俊杰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9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2008 年7 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规划部产品设计师、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产品
设计、量化研究工作。2013 年03 月 担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03 月担
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联 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03 月担任 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联 接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03 月 担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基金基金经 理,2013 年07 月担任鹏 华沪
深 300ETF 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资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担
任鹏华传媒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04 月担 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08
月担任鹏华医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 )基 金基金
经理。崔俊杰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3 年 03 月 担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 担任鹏华深证民营 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 担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03 月 担任鹏华上证民企 50ETF 基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07 月 担任鹏华沪深 300ETF 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担任鹏华传媒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4 月 担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08 月 担任鹏华医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1 月 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 )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12 年 09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杨靖先生
2014 年 12 月 至本更新招募书截止日
崔俊杰先生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 监。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配对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确 定鹏华 资源 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 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 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理 人风 险控制 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公司 经 营管理 层、 督察长 、监 察稽核 部、 公司各 部门 总经理 定期 召开会 议对 各类
风 险 予 以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 对 业 务 过 程 中 潜 在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通 报 、 讨 论 , 并 及 时 采
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并
适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 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 )员工 : 依照公 司“ 全面风 险管 理、全 员风 险控制 ”的 理念, 公司 每个员 工均 负有
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 责 , 负 责 把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和 措 施 落 实 到 每 一 个 业 务 环 节 当 中 , 并 负
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 通 过不断 健全 法人治 理结 构,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力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合法权益;
(2 )管理 层 牢固树 立了 内控优 先的 风险管 理理 念,并 着力 培养全 体员 工的风 险防 范意
识 , 营 造 浓 厚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公司 依 据自身经 营 特点建立 了 包括岗位 自 控、相关 部 门和岗位 之 间相互监 督 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 )建立 并 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及内部 控制 制度: 自成 立来, 公司 不断完 善内 控组
织 架 构 、 控 制 程 序 、 控 制 措 施 以 及 控 制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 不 断 地 对 内 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 )建立 健 全各项 管理 制度和 业务 规章: 公司 建立了 包括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等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职 责 、 操 作 流 程 手 册 在 内 的 业 务 流 程 、 规 章 等 , 从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和
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 了 岗位分 离、 相互制 衡的 内控机 制: 公司在 岗位 设置上 采取 了严格 的分 离制
度 , 实 现 了 基 金 投 资 与 交 易 、 交 易 与 清 算 、 公 司 会 计 与 基 金 会 计 等 业 务 岗 位 的 分 离 制 度 ,
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守风险;
(7 )建立 健 全了岗 位责 任制: 公司 通过健 全岗 位责任 制使 每位员 工都 能明确 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 风 险管理 系统 :公司 通过 建立风 险评 估、预 警、 报告、 控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 经 过 适 当 的 控 制 流 程 , 定 期 或 实 时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预 警 、 监 督 , 从 而 识 别 、 评 估 和 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通 过 明 晰 的 报 告 渠 道 , 对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层 层 监 督 、
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 )建立 自 动化监 督控 制系统 :公 司启用 了恒 生交易 系统 以及自 行开 发的投 资指 标监
控 系 统 等 计 算 机 辅 助 控 制 系 统 , 对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 禁 止 买 入 股 票 名 单 ” 、 交 叉 交 易 等 方
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 )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 : 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 , 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 基 金 的 行 业 配 置 比 例 、 基 金 经 理 个 股 授 权 、 基 准 仓 位 等 由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决
定 。 同 时 , 公 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股 票 库 制 度 、 禁 止 和 限 制 投 资 股 票 制 度 , 并 由 研 究 小 组 负 责
维 护 , 所 有 股 票 投 资 必 须 完 全 从 股 票 库 中 选 择 。 公 司 还 建 立 了 契 约 风 险 评 估 制 度 , 定 期 对
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 理人确知 建 立、实施 和 维持内部 控 制制度是 本 公司董事 会 及管理层 的 责任;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 理人承诺 根 据市场变 化 和公司发 展 不断完善 内 部控制体 系 和内部控 制 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基金、 信 托资产、 保 险资产、 社 会保障基 金 、基本养 老 保险、企 业 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 金、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产 管理 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的 54 项最 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年八次顺利 通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5 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均 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 已第十 次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 服 务在风险 管 理、内部 控 制方面的 健 全性和有 效 性的全面 认 可, 也证明 中 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 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性 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 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 人 员 。
(3 )及时性 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
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 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
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部门。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 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
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
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
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 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
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 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
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
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 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 备与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
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
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
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 织结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
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
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
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
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销 售 机 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 构
1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银行销 售机构
1 )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张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 )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6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洛阳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8 )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9 )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1)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2)厦门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3)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4)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5)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6)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7)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18)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证券公 司销售机构
1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 )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 )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华国际 商务 中心 201、501 、502 、1103 、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 )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 )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 )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0)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1)东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2)方正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3)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4)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5 、7 、8 、17 、18、19、38-44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618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5)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6)国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7)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8)国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9)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0)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1)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赵洋洋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2)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3)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4)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5)华鑫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 全国)/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26)开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7)联讯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 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28)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9)平安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人:周一涵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0)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2)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 高科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夏旻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3)五矿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4)西部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 大厦
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5)西南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swsc.com.cn
36)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7)新时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8)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9)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兴业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0)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1)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2)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5618
网址:www.e5618.com
43)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21 层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5)中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 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6)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7)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8)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 )期货公 司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彭文德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 )第三方 销售机构
1 )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 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2 )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3 )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客户服务电话:010-56282140
网址:www.hcjijin.com
4 )北京肯特 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江卉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5 )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6 )北京增财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7 )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 )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 )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联系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诺亚正 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websiteIII/html/index.html
13)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4)上海华 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上海陆 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何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6)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客户服务电话:010-58325327
网址:8.jrj.com.cn
18)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19)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0)众升财 富(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1)珠海盈 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根 据 实 情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 、场内发售 机构
(1 )本基 金 的场内 发售 机构为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
(2 )本基 金 募集结 束前 获得基 金销 售资格 的深 交所会 员单 位可新 增为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构。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赵亦清
( 三 ) 律师事 务 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 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六 、 基 金 份额 的 分 级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鹏 华 中 证 A 股 资 源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以 下 简 称
“鹏华资源份额”)、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之 A 份额 (以下简称“鹏华资
源 A 份额”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 产业指数分级基 金 之 B 份额(以下简称“鹏华资源 B 份
额 ” ) 。 根 据 对 基 金 财 产 及 收 益 分 配 的 不 同 安 排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征。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为 可 以 申 购 、 赎 回 但 不 能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相 似 的
风险收益特征。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为可以上市交易但不能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其中鹏华资源 A 份额为稳 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风险
收益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风险 收
益特征。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 比率不变。
( 二 ) 基金份 额 分 级规则
1 、基金份额 的发售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结 束 后 , 场 外 认 购 的 全 部 份
额将确认为 鹏华资源份 额;场内认 购的份额将 按照 1 :1 的比例确认 为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
2 、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资源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
源 B 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 、基金份额 的配对转换
本合同生效后,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
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 金 份 额 的分 拆 ,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的 鹏 华 资 源份 额 按 照 2 份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对应 1 份鹏 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 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 1 份鹏华 资源 B 份额对应 2 份鹏 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 内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 场 外
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 、 基 金 份额 的 净 值 计算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净值计 算 规 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 、鹏华资 源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净值计 算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基 金份额 总数 ,其
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鹏华资 源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资源 A 份额的 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
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
民币一年 期 定期存款 利 率(税后 ) +3 %”, 同 期银行人 民 币一年期 定 期存款利 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公布 的 金 融 机构 人 民 币 一年 期 存 款 基准 利 率 为 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日 所
在年度,鹏华资源 A 份 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 % ” 。 年 基 准 收 益 均 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或 存 续 的 某 一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内 , 若 未 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资源 A 份额 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或 该 会 计 年 度 年 初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鹏华资源 A 份额 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
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3 、每 2 份鹏 华资源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鹏华 资 源 A 份额 与 1 份鹏华资
源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资源 A 份额持 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
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定应得收
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净值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依 据 以 下 公 式 在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分别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鹏华资源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基 金 资产净值 是 指 T 日收市 后基金资 产 总值减去 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 总数
为 T 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鹏华资源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日 , 则 鹏 华 资 源 A 份
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
最 近 一 次 会 计 年 度 内 份 额 折 算 日 至 T 日} ; 为 T 日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值 ;
为 T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 净值 ; 为 T 日鹏华资源 B 份额
净值;为 R 鹏华资源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 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三 ) 基金份 额 参 考净值 的 计 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 T 日为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其中,N 为 T 日当年实际天数;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
最 近 一 次 会 计 年 度 内 份 额 折 算 日 至 T 日} ; 为 T 日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值 ;
为 T 日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为 R 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参 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3 月 19 日证监 许可〔2012〕358 号文核 准募集 。 募 集 期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643,316,982.66 份,利息结转份额 68,561.87 份,合 计 643,385,544.53 份 ,募 集户数为 3,851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9 月 27 日正式生效。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 与交 易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下,鹏华资源 A 份额 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章中,如无特别说明,本基金或基金份额特指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上市交易时间 2012 年 10 月 18 日。
上市交易份额简称及代码:资源A ,基金代码:150100;资源B ,基金代码:150101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1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本基金上 市交易的其他规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时揭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七 ) 其他事 项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场 外 、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购或申购的鹏华资源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 章 中 ,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特 指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特 指 鹏
华资源份额净值。
( 一 ) 基金份 额 的 场外申 购 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托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以公告。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012 年 10 月 19 日起本 基金的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未 知 价”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 赎 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者 认购 、申购 、转 托管时 基金 份额
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 的 场外申 购与 赎回申 请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场 内申 购与
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6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 成 功后,基 金 管理人将 通 过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及 其相关基 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交 易系统 或代 销机构 场外 申购本 基金 之鹏华 资源 分级
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 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之鹏 华
资源分级份额,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基金管
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2 )各销 售 机构可根 据 业务情况 设 置高于或 等 于本公司 设 定的上述 单 笔申购最 低 金额,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 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定。
(3 )本基金 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余额为 5 份基 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
售 机 构 托 管的 单 只 基 金份 额 余 额 不足 5 份 时 ,该 笔 赎 回 业务 应 包 括 账户 内 全 部 基金 份 额 ,
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 )本基金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限制; (5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 金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 金 额 的 1.20 % , 且 随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 元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用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赎 回 金 额 的 0.50 % , 且 随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期 限
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 年为 365 日) :
持有年限 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0 %
1 年≤Y <2 年 0.25 %
Y ≥2 年 0.00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其 中 赎回费总 额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 其余用于 支 付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 金 的 申 购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方 式 ,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计 算 公 式
如下:
1 )当申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由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20%)=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 /1.786 =27,663.56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申购本基金 5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
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27,663.56 份。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 回 采用“份 额 赎回”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 行 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场 外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 费
率为 0.2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 ×0.25 %=470.75 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 -470.75 =187,829.25 元。 即 , 若 该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0 份 , 持 有 时 间 为 一 年 六 个 月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可得到 187,829.25 元。
8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
记手续。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影 响 投 资 者的 合 法 权 益, 并 最 迟 于开 始 实 施 前 3 个 工 作 日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公告。
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 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发生本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基金 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 到 (5 ) 项 暂 停 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申购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0、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 非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 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4 )款的 情形 时,对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但相关暂停赎回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1、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 回的认定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的 10 %时,即认为发
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 回的处理方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本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顺 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支 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予 以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同 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 放 日以 上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如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受 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2、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一 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体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停 结 束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3、基金的 转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未 来 在 各 项 技 术 条 件 和 准 备 完 备 的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 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14、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二 ) 基金份 额 的 场内申 购 与 赎回
1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 资 者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 符 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风 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申购 、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 间 内 开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始 办 理 申 购赎 回 的 具 体日 期 前 2 日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互 联 网 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未 知 价”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 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内申 购与赎回业务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5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
提 下 调 整 上 述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向 基 金 销 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 成 功后,基 金 管理人将 通 过基金注 册 登记机构 及 其相关基 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 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申 购 本 基 金 ,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0,000
元;
(2 )基金 管 理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自 2015 年 9 月 21 日起 进行调整,调整后费率如下表。投资者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场内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500 万 0
M ≥500 万
按笔收取,每笔 100 元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 0.5 %,不按持 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取。其 中 赎回费总 额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 其余用于 支 付市场推 广 、注册登 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 算 或 公告 。 本 基 金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申购份 额的计算
基 金 的 申 购 采 用 “ 金 额 申 购 ” 方 式 ,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计 算 公 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由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小 数 部 分 舍 弃 , 对 应 的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者 资 金 账 户 ( 返 还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 对应的 申购费率为 0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 /(1 +0 % )=2,000,000 元;
申购费用=2,000,000 -2,000,000 =0 元;
申购份额=2,000,000 /1.786 =1,119,820 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1,119,820 ×1.786 =1,999,998.52 元;
实际申购金额=1,999,998.52 ×(1 +0 %)=1,999,998.52 元;
实际申购费用=0 元;
返还金额=2,000,000.00 -1,999,998.52 =1.48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 2,000,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786
元,则可得到基金份额 1,119,820 份, 申购资金返还 1.48 元。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 回 采用“份 额 赎回”方 式 ,赎回价 格 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 行 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场 内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 赎回 费 率 为 0.50 % 。 假 设 赎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883 元,则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883 =188,300.00 元;
赎回费用=188,300.00 ×0.50 %=941.50 元;
净赎回金额=188,300.00 -941.50 =187,358.50 元。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0 份,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883 元,
则可得到 187,358.50 元。
8 、其他
有 关 场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法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基 金 的 转 换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等 内 容 请 参 见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 基 金 份 额 的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 部 分 的 相 关 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 三 ) 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鹏华 资源份 额赎 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鹏华资源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 份 额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鹏华资 源份 额场
内赎回或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 、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鹏华 资源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场内 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至 场外 后,持 有期 限将重 新计 算,赎 回时 按变更 后的 持有
期限计算适用赎回费率。
(3 )鹏华资 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作 出调 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四 ) 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五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 质 押、冻 结 与 解冻
本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质 押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十 一 、 基 金份 额 的 配 对转 换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是指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转换,
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与合并:
1 、基金份额 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按照 2 份鹏华资源份
额对应 1 份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2 、基金份额 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
额按照 1 份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1 份鹏华资源 B 份额对应 2 份鹏华资源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
的行为。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分 拆 与 合 并 , 场 外 份 额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后方可申请分拆与合并。
( 一 ) 配对转 换 场 所
基 金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机 构 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办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配对转 换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2012 年 10 月 18 日开通 了本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业务自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
月 的 时 间 内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开 始 办理 配 对 转 换业 务 的 具 体日 期 前 2 日在 至 少 一
家指定媒体公告。 配 对 转 换 的 开 放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 ,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或 另 行 公
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 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三 ) 配对转 换 的 原则
1 、配对转换 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的鹏华资源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3 、申请进行 合并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
额数必须为整数且相等;
4 、鹏华资 源 份额的 场外 份额如 需申 请进行 分拆 ,须跨 系统 转托管 为鹏 华资源 份额 的场
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 、配对转换 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 并
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四 ) 配对转 换 的 程序
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五 ) 暂停配 对 转 换的情 形
1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配对 转换业 务办 理机构 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
该业务的情形;
2 、基金管理 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配 对 转
换公告。
在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该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六 ) 配对转 换 费 用
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
告。
十 二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资目 标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力 争 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控 制
在 0.35 %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 二 )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含 中 小 板 及 创 业 板 股 票 ) 、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 债 券 ( 含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和 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 投资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90%,同时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
或将新出现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理 念
投资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享资源产业稀缺价值,参与中国经济高速增长。
( 四 ) 标的指 数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适当程序更换标的指数:
1 、如果标 的 指数可 能存 在的不 合理 性导致 其不 能很好 地反 映沪深 两市 具有资 源产 业特
征 的 公 司 股 票 的 整 体 走 势 , 或 随 着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和 完 善 , 未 来 出 现 了 更 合 理 、
更 具 代 表 性 的 反 映 该 类 股 票 走 势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 法 变 更 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
2 、当标的 指 数出现 下列 问题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投资者 的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
(1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或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停 止向 标的指 数供 应商提 供标 的指数 所需 的数
据、限制其从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 )标的指 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停止发布;
(3 )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 )标的 指 数供应 商停 止编辑 、计 算和公 布标 的指数 点位 或停止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标的
指数使用授权;
(5 )标的 指 数由于 指数 编制方 法等 重大变 更导 致该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6 )存在 针 对标的 指数 或标的 指数 供应商 的商 业纠纷 或法 律诉讼 ,且 此类纠 纷或 诉讼
可能对标的指数或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标 的 指 数 更 换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与 原 标 的 指 数 相 关 的
商号或字样。
( 五 )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被 动 式 指 数 化 投 资 方 法 , 按 照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构 建 指 数 化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 预 期 成 份 股 发 生 调 整 或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 分 红 等 行 为 时 , 或 因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对 本 基 金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效 果 可 能 带 来 影 响 时 , 或 因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导 致 流 动 性 不 足
时 ,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有 效 复 制 和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本 基 金 力 争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不 超
过 0.35 % , 年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 。 如 因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调 整 或 其 他 因 素 导 致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超 过 上 述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避 免 跟 踪 偏 离 度 、 跟 踪 误 差 进 一 步 扩
大。
1 、资产配置 策略
为实现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投 资目 标,本 基金 将以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90%的资产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 并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股票投 资组合的构建
本 基 金 在 建 仓 期 内 , 将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各 成 份 股 的 基 准 权 重 对 其 逐 步 买 入 , 在 力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采 取 适 当 方 法 , 以 降 低 买 入 成 本 。 当 遇 到 成 份 股 停 牌 、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其 他 市 场 因 素 而 无 法 依 指 数 权 重 购 买 某 成 份 股 及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即 将 调
整 或 其 他 影 响 指 数 复 制 的 因 素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结 合 研 究 分 析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 )股票投 资组合的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将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还 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申 购 赎 回 变 动 情 况 、 新 股 增 发 因 素 等 变 化 ,
对 其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 以 保 证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收 益 率 间 的 高 度 正 相 关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成 份 股 的 流 动 性 进 行 分 析 , 如 发 现 流 动 性 欠 佳 的 个 股 将
可 能 采 用 合 理 方 法 寻 求 替 代 。 由 于 受 到 各 项 持 股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可 能 不 能 按 照 成 份 股 权 重
持有成份股,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 整
根 据 指 数 编 制 规 则 , 当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因 增 发 、 送 配 等 股 权 变 动 而 需 进 行 成 份 股 权 重
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因 其 它 特 殊 原 因 发 生 相 应 变 化 的 ,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流 动 性 管 理 需 要 , 选 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进 行 配 置 。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策 略 ,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等 判 断
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 六 ) 投资限 制
1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所 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始。
( 七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收益率×9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从中证全指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大、具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
司 股 票 组 成 样 本 股 。 根 据 中 证 行 业 分 类 方 法 , 该 指 数 样 本 股 主 要 属 于 能 源 行 业 、 原 材 料 行
业 中 的 多 种 金 属 与 采 矿 、 贵 重 金 属 与 矿 石 、 黄 金 、 铝 等 子 行 业 , 可 以 综 合 反 映 沪 深 两 市 具
有资源产业特征的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标 的 指 数 发 生 变 更 时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随 之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八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公 司 相 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 来看,鹏华资源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 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 九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十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 一 )基金 的 投 资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7 年 7 月17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7 年4 月1 日起至 6 月30 日止。
1 、报 告 期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72,946,831.16
94.02
其中:股票
272,946,831.16
94.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858,328.84
5.46
8
其他资产
1,496,658.42
0.52
9
合计
290,301,818.42
100.00
2 、报 告 期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1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资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52,628,341.89
53.04
C
制造业
115,011,573.28
39.9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561,863.76
1.5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72,201,778.93
94.59
(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资按 行 业 分类的 境 内 股票投 资 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522,293.60
0.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34,815.14
0.01
J
金融业
187,943.49
0.0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5,052.23
0.26
(3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分类 的 港 股通投 资 股 票投资 组 合
注:无。
3 、报 告 期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1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673
东阳光科
1,623,380
10,616,905.20
3.69
2
600490
鹏欣资源
1,170,618
9,025,464.78
3.14
3
002128
露天煤业
1,032,000
8,431,440.00
2.93
4
000693
ST 华泽
551,704
7,668,685.60
2.66
5
601088
中国神华
310,550
6,922,159.50
2.41
6
603799
华友钴业
110,000
6,685,800.00
2.32
7
600516
方大炭素
423,655
6,024,374.10
2.09
8
002466
天齐锂业
106,000
5,761,100.00
2.00
9
603993
洛阳钼业
1,119,057
5,662,428.42
1.97
10
002340
格林美
912,716
5,521,931.80
1.92
(2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878
浙商证券
11,049
187,943.49
0.07
2
300660
江苏雷利
946
74,979.96
0.03
3
603801
志邦股份
1,406
47,522.80
0.02
4
603043
广州酒家
1,810
45,738.70
0.02
5
300658
延江股份
1,110
43,101.30
0.01
4 、报 告 期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注:无。
5 、报 告 期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注:无。
6 、报 告 期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无。
7 、报 告 期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注:无。
8 、报 告 期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注:无。
9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注:无。
(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的 投 资政策
注:无。
10、报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交 易 情况说 明
(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华
泽”)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接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
通字 16032 号),因 st 华泽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st 华泽 立案调查。
St 华泽于 2016 年 7 月 8 日收到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送达的
《 关 于 对 成 都 华 泽 钴 镍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给 予 公 开 谴 责 处 分 的 决 定 》 ( 文 号 :
深证上【2016】 433 号 ,以下简称“《处分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与关 联方发生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2 、业绩预告 存在重大差异未及时修正
3 、存在前期 重大会计差错
4 、关联交易 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St 华泽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10.2.5 条、 第 11.3.3 条以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第 2.1.4 条的 规定。 公司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
事王辉、实际控制 人兼 副董事长王应虎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 订)》第 1.4 条、 第 2.2 条、 第 2.3 条、 第 3.1.5 条 和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 订)》第 4.1.1 条、第 4.2.11 条和 4.2.12 条的规定,对 st 华泽上 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关联方星王集团作为资金直接占用方 ,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和深 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
第 4.1.1 条 的规定。公司董事陈健,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
国 、 宁 连 珠 , 监 事 朱 小 卫 、 阎 建 明 、 芦 丽 娜 , 总 经 理 、 时 任 副 总 经 理 赵 强 , 副 总 经 理 金 涛 ,
时任总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第 1.4 条和第 3.1.5 条的 规定,
对 st 华泽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 秘书吴 锋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3.1.5 条 和第
3.2.2 条的 规定,对 st 华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 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
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以及《 主板
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五条 和第 六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1 、对成都华 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2 、对成都华 泽钴镍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王涛、实际 控制人 兼
时任董事王辉、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王应虎和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 团有限公 司予以公
开谴责处分;
3 、对公司董 事陈健,董事、时任副总经理朱若甫,独立董事雷华锋、赵守 国、宁 连
珠,监事朱小卫、阎建明、芦丽娜,总经理、时任副总经理赵强,副总 经理金涛 ,时任总
经理陈胜利,时任副总经理兼时任财务总监郭立红,时任董事 兼董事 会秘书吴锋予以公开
谴责处分。
对于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
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 布。
St 华泽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 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
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26 号)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 、2016 年 4 月 29 日st 华泽公告:2015 年 11 月 16 日,st 华泽子公司 陕西华
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开具 3 亿元商 业承兑汇票,为关联方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承兑人为 st 华泽 。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st 华泽公告该 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 、2016 年6 月8 日st 华泽公告,2015 年st 华 泽为实际控制人王涛的 3500 万元债
务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st 华泽 公告该事
项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 、2016 年 9 月 27 日st 华泽公告,st 华泽为平 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7000 万
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属于 st 华泽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担保,但 st 华泽公告无需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2016
年 9 月 30 日 st 华泽公 告,st 华泽 为陕西华泽新增 5 亿元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陕西华泽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 ,该笔 担保金额超过 st 华泽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该担保 还属
于 st 华泽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 后提供的担保,但 st 华 泽公告
该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 )第 一条、
《公司法》第十六条、st 华泽章程等 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均属于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
担保事项 , 必须经董 事 会审议通 过 后,提交 股 东大会审 批 。根 据 《 上 市公司股 东 大会规则》
第四十八条,现对 st 华 泽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st 华泽应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之内整改,并向四川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
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控
制跟踪误差, 对该证券的投资属于按照指数成分股的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
定,后来该证券长期停牌并在停牌期间被指数公司调出成分股,我们会在该股票复牌后卖
出,对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他证券本期没 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5,509.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76,146.0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774.12
5
应收申购款
102,229.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6,658.42
(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注:无。
(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6 )报 告 期末 指 数 投资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00673
东阳光科
10,616,905.20
3.69
重大事项
2
600490
鹏欣资源
9,025,464.78
3.14
重大事项
3
002128
露天煤业
8,431,440.00
2.93
重大事项
4
000693
ST 华泽
7,668,685.60
2.66
重大事项
5
601088
中国神华
6,922,159.50
2.41
重大事项
(7 )报 告 期末 积 极 投资前 五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的说 明
注:无。
(8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三 、 基 金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的 投 资 业 绩 与 同 期 基 准 的 比 较 如 下 表 所 示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2 年 09 月
27 日(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00% 1.38% 5.48% 1.54% -5.48% -0.16%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33.94% 1.52% -32.32% 1.54% -1.62% -0.02%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5.75% 1.46% 28.58% 1.45% -2.83%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39% 3.11% -5.83% 2.79% 1.44% 0.32%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05% 2.01% 0.00% 1.96% 1.05%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2.40% 1.04% 1.56% 1.00% 0.84% 0.04%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7.82% 2.01% -12.22% 1.90% -5.60% 0.11%
十 四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 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 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 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 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 款;
6 、股票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投资 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 产等。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 于 基 金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消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 五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是 否 保 值 、 增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而 计 算 出 的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净 值 , 是 计 算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的
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 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予以公布。
( 六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当 估 值 或 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估 值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承
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 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 时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该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 的 责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人 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 错 而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 方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 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0.25 %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七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或标 的指 数供应 商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六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不进
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七 、 基 金份 额 的 折 算
( 一 ) 定期份 额 折 算
在鹏华资源 A 份额、鹏 华资源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
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份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按照本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进行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 配 比 保 持 1 :1
的比例。对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即鹏华资源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 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鹏华资源份额分配给鹏华资源 A 份
额持有人。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 鹏华资源份额将按 1 份 鹏华资源 A 份额获得
新 增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外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 式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分 配 ; 持 有 场 内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前 述 折 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鹏华资源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鹏华资源 A 份额 和鹏
华资源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 )鹏华资 源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即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因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2 )鹏华资 源 B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即
(3 )鹏华资 源份额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等 于 定 期 折 算 前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与 新 增
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之和,即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其中,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同上。
5 、定期份额 折算示例
假 设 本 基 金成 立 后 第 2 个 会 计 年 度第 一 个 工 作日 为 定 期 份额 折 算 基 准日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8,659,000,000 元。当 天场外鹏华资源份额、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55 亿份 、10 亿份、20 亿份、20 亿份。
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鹏华资源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5 元 ,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定期份额折 算的对象 为 基准日登记 在册的鹏华 资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源 份额,即 20 亿
份和 65 亿份 。
(1 )鹏华资 源 A 份额持有人
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 A 份额为
, 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净值为
,
因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而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20 亿份鹏华 资 源 A 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0 元;新增持有 100,000,000 份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
(2 )鹏华资 源份额持有人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鹏华资源份额数为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鹏华资源份额为
。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在定期折算后总共持有 6,662,500,000 份鹏华资源份额,基金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 二 ) 不定期 份 额 折算
除 以 上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外 ,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进 行 份 额 折 算 , 即 当 鹏 华 资 源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或 当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 至 0.250 元时。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3 、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达到不定期折算条件时,本基金将分别对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 华资
源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比
例为 1 :1 , 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 资 源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1 )当鹏华 资源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鹏华资源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 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 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与新增场
内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鹏华资源 B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B 份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鹏华资源 份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前 后 所 持 有 的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 场 外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 场 内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2 )当鹏华 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时 ,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
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鹏华资源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后鹏华资源 B 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2 )鹏华资源 A 份额
① 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1 :1 配 比,即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数。
② 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的持有人 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鹏华资源 A 份额与新增场内
鹏华资源份额,且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鹏华资源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 A 份额的份额数。
3 )鹏华资源 份额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前 后 所 持 有 的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不 变 。 场 外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外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 场 内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后获得新增场内鹏华资源份额。
鹏华资源份额持有人不定期份额折算后的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份额数。
5 、不定期份 额折算示例 (1 )鹏华资 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 有鹏华
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 份 额 的
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鹏华资源 份额 2.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360 份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 资源 A 份额
+280 份 鹏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3.044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鹏华 资源 B 份额
+20,440 份鹏 华资源份 额
(2 )鹏华资 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
设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则各持 有鹏华
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 10,000 份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 份 额 的
变化如下表所示: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份额净值/
份额参考 净值
份额数
鹏华资源 份额 0.61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70 份鹏 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A 份额 1.02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 华 资源 A 份额 +
8,220 份鹏 华 资源份额
鹏华资 源 B 份额 0.20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60 份鹏 华 资源 B 份额
( 三 ) 基金份 额 折 算余额 的 处 理方法
份 额 折 算 后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弃 ,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余 额 的
处理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四 ) 基金份 额 折 算期间 的 基 金业务 办 理
为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平 稳 运 作 ,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上市交易、鹏
华资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份额配对
转换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五 ) 基金份 额 折 算结果 的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特殊情 形 的 处理
若 在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本 基 金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选 择 按 照 定 期
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 七 ) 其他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有 权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 本 基 金 《 基 金
合 同 》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在 本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 八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上 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理 费 划 款 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管 费 划 款 指令 , 基 金 托管 人 复 核 后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标 的 指
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 足 50,000 元
的,按 50,000 元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后 于 次季 前 2 个 工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 取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 、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 的 指 数 供 应 商 根 据 相 应 指 数 许 可 协 议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率 和 计 算 方 式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依 照 有 关 规定 最 迟 于 新的 费 率 和 计费 方 式 实 施日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 体 公
告。
上 述 “ 一 、基 金 费 用 的种 类 ” 中 第 4 -10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 法 规 及 相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验 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费用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九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十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信息披 露 法 律依据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信息披 露 禁 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 信息披 露 形 式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募 集 申请 经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份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 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4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 上 市 交 易前 至 少 3 个工 作 日 , 将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公 告书 登 载 于 指定 媒 体 上 。
5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或鹏华资
源 份 额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鹏 华
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 华资源 B 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或鹏华资源份额开始办理申购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鹏华资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资源 A 份额与
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鹏华资源 A 份 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6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不 编 制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 第 2 个工 作 日 , 分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 、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 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 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后重新接受份额配对转换;
(28)本基 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或转换;
(29)本基 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0)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 、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11、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复制。
二 十 一 、 风险 揭 示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品 种 。 同 时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公 司 相 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资源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 收
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主 要 风 险 有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包 括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的 风 险 、 作 为 上 市 基 金 的 风 险 和 作 为 分 级 基 金 的 风 险 )
及其他风险等。
( 一 ) 市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投 资 于 上 市 公
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也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金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化 可 能 对 国 民 经 济 不 同 部 门 造 成 不 同 的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使得基金的收益产生变化。
5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 、购买力风 险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货币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
( 二 )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 。 因 此 本 基 金 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操作风 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 等 业 务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四)流 动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六 ) 投资本 基 金 的特有 风 险
1 、作为指数 基金存在的 风险
(1 )标的指 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 数波动的风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
产生风险。
(3 )标的指 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 基 于 原 标 的 指 数 的 投 资 政 策 将 会 改 变 , 投 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的 收 益
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基金投 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 的 指数调 整成 份股或 变更 编制方 法, 使本基 金在 相应的 组合 调整中 产生 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 的 指数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等 行为 导致成 份股 在标的 指数 中的权 重发 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成份股 派 发现金 红利 、新股 市值 配售收 益将 导致基 金收 益率超 过标 的指数 收益 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 份 股停牌 、摘 牌或流 动性 差等原 因使 本基金 无法 及时调 整投 资组合 或承 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 金 投资过 程中 的证券 交易 成本, 以及 基金管 理费 和托管 费的 存在, 使基 金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 金 指数化 投资 过程中 ,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能 力, 例如跟 踪指 数的水 平、 技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 都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 素 , 如因 受到 最低买 入股 数的限 制, 基金投 资组 合中个 别股 票的持 有比 例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 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作为上市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暂停上 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鹏华资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源 B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交 易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鹏华资源 A 份 额和鹏华资源 B 份额通过份额配对转换转为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后 导 致 场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持 有 人 数 不 满 足 上 市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2 )基金份 额折溢价的风险
本基金鹏华资源 A 份额 和鹏华资源 B 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 从 而 产生折价 或 者溢价的 情 况, 虽然份 额 配对转换 套 利机制设 计 已将基金 份 额折溢价
的风险降至较低水平, 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3 、作为分级 基金存在的风险
(1 )分级机 制风险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基 金 , 通 过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具 有 与 标 的 指 数 以 及 标 的 指 数 所 代 表 的
公 司 相 似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但 由 于 本 基 金 存 在 分 拆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机 制 令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从 而 带 来 不 同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基 金 的 风 险 : 鹏 华 资
源 A 份额为 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资源 B 份额为
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2 )份额折 算风险
1 )本基金 份 额折算 时, 投资者 所持 基金份 额可 能发生 变化 ,形成 与之 前所持 基金 份额
组合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从而产生风险;
2 )本基金 份 额 折算 时, 场外份 额数 保留至 小数 点后两 位, 场内份 额数 保留至 整数 位,
剩余部分舍弃并计入基金资产。该尾差处理原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3 )当投资 者 通过不具 有 基金代销 业 务资格的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 位 买卖基金 份 额时,
可能无法赎回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基金份额,从而产生风险。
(3 )配对转 换风险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办理鹏华资源份额与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可能改变鹏华资源 A 份额和鹏 华资源 B 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价
格,从而产生风险;该业务也可能出现暂停办理或申请无法确认的情形,从而产生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的风险。
二 十 二 、 基金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其他 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本基 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标的指 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 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金合 同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自 出 现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事 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 立清 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 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
资源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 基 金 合 同 》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三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 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基金销售 机 构损害其 合 法权益的 行 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遵守《 基金合同》;
(2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 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销 机构 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配 对 转 换 、 折 算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6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部机构;
(17)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如 认 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但 因 第 三 方 责 任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损 失 , 而 基 金 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权 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上 海分公 司和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 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负 责 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托管人的 义 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额参 考 净值、
鹏华资源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集、 议 事 及表决 的 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 或合计持有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 可由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本基 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标的指 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 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 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 表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 鹏 华 资 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 表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 鹏 华 资 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就 同 一事项要 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而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鹏 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召 集人 应 于 会 议召 开 前 40 天 , 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体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式召开。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委 派代表 出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利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鹏华
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
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鹏
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临 时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于 提案 涉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以 对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定 。如 将提案 进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 额、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 其时 间 间 隔 不少 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 、鹏华资源 B 份额在其对应
的份额类别内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 鹏 华 资 源 A 份 额 、 鹏 华 资 源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鹏 华 资 源 份 额 、 鹏 华 资 源 A 份 额 、 鹏 华 资
源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以 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票 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 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自 生 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约束力。
第三部分
基金 合 同 变更和 终 止 的事由 、 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 金管理人;
(2 )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提高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5 )变更基 金类别;
(6 )变更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 基金合同》;
(10)其他 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围 内 调整本基 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 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标的指 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除按 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部分
争议 解 决 方式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 合 同 存放地 和 投 资者取 得 基 金合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 基 金 合 同 》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内 容 应 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四 、 托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518048 )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6 日
组织形式: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0,000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同 意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业 的
批复》(证监基字〔1998〕3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 务 ; 代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清 算 业 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币 兑 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 人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 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中证 A 股资 源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新 股 ( 首 次 发 行 或 增 发 等 )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合 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 法 律法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 定,本基 金 投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 资 限制:
本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 报 的 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变 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受上述限制。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3 )法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出 现 可预 见 资 产 规模 大 幅 变 动的 情 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 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 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 金关联 投资 限制
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发 送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 内 进 行回 函 确 认 已知 名 单 的
变 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 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 托 管人按 以下 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市场 交 易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单 后 2 个 工作 日 内 回 函确 认 收 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定期 或 不 定 期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申请 , 基 金 托管 人 于 2 个工 作 日 内 回函 确 认 收 到后 , 对 名 单进 行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责任。
(3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核 心交 易对手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定。
(2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法律 法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 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 及 银 行 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合 同 签 署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通 过 专人 送 达 、 挂号 邮 寄 等 安全 方 式 将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中 约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计算鹏华资源份额、鹏华资源 A 份额、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在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资源 A 份额与鹏华资源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
鹏华资源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鹏华资源 A 份额参考 净值、鹏华资源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鹏华资源 A 份额净值 、鹏华资源 B 份额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 有 股票而 享有 的配股 权,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 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基金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5 个 工 作日 内 完 成 月度 报 表 , 并在 月 度 报 表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 盖 业 务
专用章后, 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将 有 关报 表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3 个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及 时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季 度
报 表 ,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
度报表, 并 在半年报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 供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
并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 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在 公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 基 金 合 同 》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内 容必 须 包 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利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 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决 方 法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与终 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 五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向 投 资 人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情 况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人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 营 销 渠 道 创 新 方 面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大 力 发 展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 并 已 开 通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系统,投资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 查 询 等 已 开 通 的 各 项 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也 将 不 断 努 力 完 善 现 有
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其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联 系 方 式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交易对账单、《鹏友会》等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 ;0755-82353668 ) 等 渠 道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在 申 请 获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E-MAI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 持 有 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 通 过 邮 件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鹏 友 会 周 刊 、 财 经 资 讯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和 实
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信 息 查 询 , 通 过 输 入 基 金 账 户 号 ( 或 证 件 号
码 ) 和 查 询 密 码 进 入 查 询 账 户 , 享 有 交 易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对 账 单 打 印 、 理 财
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在 线 客 服 、 短 信 接 收 平 台 等 网 络 通 讯 工 具 进 行 业 务 咨 询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每周 7 ×24 小时基金账
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 叫 中 心 人工 坐 席 提 供工 作 日 8 :30 -21 :00 的 座 席 服 务( 重 大 法 定节 假 日 除 外)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的 投 诉 专 线 、 呼 叫 中 心 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书 信 、 网 络 在 线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0755-82353668 ) 、 信 箱 、 网 络 服 务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 十 六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进 行 披 露 , 并 至 少 在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30
日
2016 年年度 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3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7 年 4 月 18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2
日
2017 年第一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提
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4 月 29
日
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5 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5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5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5 月 1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5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2017 年 5 月 20
日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5 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5 月 24
日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申
购金龙羽首次公开发行 A 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系
统升级切换及启用新版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的
提示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6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渠道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中心首
次认/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18
日
2017 年第二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7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腾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申购(含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证券时报》、《中国 2017 年 8 月 2 日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增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
基金认/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23
日
2017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8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泛华普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终止销售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参与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股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17 年 9 月 26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7 年 3 月 27 日至 2017 年 9 月 26 日止。
二 十 七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获 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 十 八 、 备查 文 件 ( 一 ) 备查文 件 名 录
1 、《关于核 准鹏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2 、《鹏华中 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鹏华中 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
3 、《鹏华中 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鹏 华中证 A 股资源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1 、存放地点
《 基 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 余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7 年 11 月